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精选14篇)
1.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篇一
XX镇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计划 为切实提高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各部门、各村、各站(所)的工作作风,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促进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XX镇 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引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目的,以建立制度完备、公开公正、运转协调、职责明确的政府运行机制为重点,把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促进依法行政、营造“三个环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民主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为全镇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l、依法公开原则。政府信息公开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凡公开内容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公开。
2、真实公正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公开事项要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坚决
禁止半公开甚至假公开,不准欺骗群众,失信于民。
3、注重实效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立足转变职能、强化服务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和单位办事,做到服务于民、取信于民、造福于民,以群众满意与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取得实效的依据。
4、有利监督原则。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必须简明清楚,通俗易懂,一目了然。要认真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凡重大行政行为必须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取得实效。
三、公开内容
各村委会、站(所)、职能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即一切运用公共权力直接为群众服务的办事机构和组织,都要依法公开事权、财权、人权和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和办事结果等。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镇属各单位及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以外,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公开。l、向社会公开政务活动。公开政府重大决策、年度计划、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公开政府财政预决算、部门决算、政府采购、大额度资金分配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公开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录招聘、评选先进、财产申报、任前公示、离任审计等。要突出以下重点:一是公开办理事项,突出公开行
政执法、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二是公开办事依据,公布办理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三是公开办事程序,向社会和群众公示公开办理事项的全过程;四是公开办事结果,公布涉及面较广的常规事项的办结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五是公开办事纪律,对办理公开事项的责任单位、责任人的纪律要求和违规行为追究制度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向服务对象公开“热点”、“难点”问题。公开资源开发、用地审批、征地补偿、专项经营、资源审查、税费收缴和减免、办照验证、工程招标、固定资产投资审批、行政事业性收支、行政罚款收支、计划外生育费征收使用等情况;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劳动仲裁、工伤鉴定、案件处理、军转安置、招工、解聘、农民负担、乡镇财政、优待抚恤、扶贫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等情况;公开失业就业、农民收入、物价指数、教育收费、医药医疗费用、住房价格、社会保险、商品打假投诉等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3、向单位内部公开机关事务。对所有关系本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诸如职称评定、人事任免、干部调动、财务管理、费用支出等情况必须向本单位职工公开。
4、向群众公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公开各项廉政制度、年度考核及民主测评结果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四、公开形式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本着醒目、简明、易懂、好记、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的原则,实行集中公开、点题公开和二次公开,力
求结合实际,因事制宜,灵活多样,注重实效。建立集中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栏,定时、定点公开日常性重要政务事项。点题公开要突出重点,对一些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二次公开要对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调整完善后,再次公开。公开事项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基本形式是:对政策性强、办理环节较多的事项,通过政务窗口等形式公开;对涉及范围广、时效长、内容较为固定的事项,通过设立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府信息公开栏、印发宣传资料和办事手册、张榜公布、出示公告、会议发布、印发文件等载体及时公开;对新的政策规定和需要社会方方面面了解的事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人事任免、纠纷仲裁等重大紧急事项,通过召开情况通报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等会议公开。
五、具体步骤
1、完善组织机构。成立由镇长XX任组长,XX、XX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党政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镇党政办公室。投诉电话为:XXXXXX。具体组织协调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村委会、站(所)、职能办公室也要积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政府的统一领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顺利进行。
2、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逐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要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认真制度适合本镇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
3、召开动员大会。召开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动员大会,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动员安排。
4、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大力宣传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方法步骤和各村委会、站(所)、职能办公室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努力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信息通报工作,及时反馈情况,推广经验,促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
5、建立健全制度。各村委会、站(所)、职能办公室都要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承诺制、目标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内部评议制等制度,用制度约束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村委会、站(所、职能办公室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落实“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协调政府加强督查检查、政府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工作”的领导体制,理顺关系,加强领导。
2、广泛动员,强化宣传。各村委会、站(所)、职能办公室要组织召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动员大会,学习贯彻文件精神,深刻领会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奠定思想基础。要采取召开村民大会、印发公开手册、工作组进村入户等形式,将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有关政务告知广大农民群众,动员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参与监督。要深入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日活动,认真接待群众来访,印发宣传资料,现场解答问题,使政府信息公开活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参与意识。
3、强化监督,务求实效。各村委会、站(所)、职能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承诺制、目标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内部评议制等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通过健全监督网络,从社会各界聘请政务监督员,明确其职责、权利和义务,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公开监督电话,推行领导接待日等渠道,征求干部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及建议。同时,政府办公室将安排专人负责,随时受理群众举报的不公开、假公开等问题,做到反馈快、查处快、曝光快。政府将组织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对侵犯群众利益等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扎实有效地进行。
XX镇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2.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篇二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查询工作中,我们不断收到已经被司法机关两审终结,被各级信访部门处理、复查、复核完毕的,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的以及早已有定论的积案。这时它们又变换了形式,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查询方式出现。
1. 政府信息涵义。
2008年5月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开宗明义指出:“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 政府档案涵义。
《档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3. 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档案具有政府档案属性。
建设部令第101号《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3条指出:“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第25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散失、泄密”。以上说明,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档案具有政府档案属性。
4. 政府信息与政府档案二者区别。
一是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作为政府档案的一部分,虽然在获取状态下具备政府信息特征,但关键的区别在于其已经完成了从政府信息到政府档案的转化过程。主要因为,政府信息的最终命运是档案。虽说,政府信息和档案不过是同一事物在不同运动阶段上价值形态变化的体现,从政府信息到政府档案的转化过程要经过数十年时间,需要经过归档、确定密级、保管期限、从业务部门移交机关档案室、移交档案馆等过程,但是,一旦完成了政府信息向政府档案的转化过程,就意味着政府信息不再是《条例》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而是《档案法》意义上的政府档案。二是尽管政府信息的内容还是原来的内容,形式还是原来的形式,可在法律规定上就不再是原来的政府信息,而是档案。无论是存放在机关档案室,还是档案馆,都只能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来进行查阅。在法律上,应受《档案法》关于档案的查阅利用等相关规定的约束和调整。于是,有了《条例》第17条:“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说法。
5.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与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查询的区别。
《条例》第13条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众和查询范围作出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以上不难看出,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申请人只要对政府信息有需求,就可以提出申请,这里所指的政府信息实际是比较宽泛且带有不确定性的相对具有公共属性的信息;而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是单纯的具有排他性的登记资料,而不是公众信息。基于保障房地产登记资料权利人的需要,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是个人隐私材料,非权利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取得。只有特定的权利人、受委托人、公检法等机关才有查阅利用的资格。
现行《档案法》规定了统一的对国有档案、集体档案和私有档案的利用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档案查询方面,我国早已建立起一整套成熟的查询、利用制度。政府信息依法移交至档案馆后,由于不再属于政府信息,其公开问题应当适用档案法律、法规。同理,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包括:私房改造、文革献产等,因其时间已超过30年以上,属完全形式下的档案资料。
建设部2007年颁布实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因为《条例》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还并不是公共档案,《条例》所规制的只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作为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则是另一回事了,因为,一旦超过较长时间, 尤其是历史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完全可以排除在政府信息属性之外。进一步讲, 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不应纳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畴。
6. 如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履行职责的负面效应。
尤其作为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信息,它完全具备政府档案的属性,《条例》颁布之前,我市已建立了土地登记资料、房地产权属档案资料查询制度,这些并不因为《条例》的出台而合并或撤销,而实际情况是两种机制并行不悖。一方面我局多年来一直在公开的办事办件窗口,承担和履行着对社会公众开放土地登记资料和房屋产权权属登记资料查阅利用的行政职责。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因为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窗口而终止了此项查询业务。政府信息查询与业务档案资料查询并不矛盾也不冲突。另一方面,个别人在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查询层面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拟通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满足查询需求同样是行不通的。否则的话,将要出现《条例》所列条款,即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形。
综上,毋庸置疑,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属于“档案”范畴,归属于《档案法》调整的范围,不受《条例》相关规则约束。虽然《条例》中并无“不属于政府信息”作为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理由的直接依据,但《条例》第21条各类答复的前提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实际上指向适用范围问题,在其第23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申请内容向具有同一行政职能的上下级机关提出申请问题
1. 原文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三)项、《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市政府令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第22条第3款都作出了:“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的规定。
2. 工作实际。
实践工作中,我们还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即,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申请事项分别向具有同样行政职能的上下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在申请人查询土地征用信息时,向区国土分局提出查询申请的同时,又向市局提出查询申请。
3. 探索尝试。
在市、区两级局行政机关都掌握同一政府信息且同样拥有依职责向申请人提供告知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意见》或《规定》精神,对申请人提出的查询申请,在上下级做好情况沟通的前提下,其中一方可以不予受理(即,选择一方受理即可)。这主要基于《意见》和《规定》中提到的“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与工作中遇到的,“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具有同一职能的行政机关的上下级提出申请”的精神并不相悖。
4. 论据分析。
以上情况其主要内涵都是固定的申请人、固定的申请事项及两次以上的提出,只不过区别在于,第一个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第二个是向两个行政机关提出(但前提必须是,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如:市国土资源局与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之间;市房屋管理局与区、县房屋管理局之间就属这种状况。这样做既减少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成本和重复操作;也避免了同一申请事项多个部门重复答复,因为沟通协调不畅,容易带来的答复告知内容不统一,从而带来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
三、把握政策,适当灵活,辩证运用“一事一申请”原则
1. 原文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一事一申请”原则,具体表述如下,“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2. 工作实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确实经常遇到一些申请人一张申请表中要求公开多个政府信息事项,甚至出现一群人集体分别提出多个政府信息事项要求公开的情形。
3. 探索尝试。
对于办理这样的申请事项,我们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新的尝试。灵活运用“一事一申请”原则,在做到真正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和满意。所谓“一事一申请”原则,既“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项政府信息内容”。而实际情况往往是,申请人面对申请表,填写了多个申请事项,有的事项我们可以帮助梳理归类,在缕清明细后,可以一并予以提供,一份告知书即可。这样既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也节省了我们行政机关各业务部门为查阅提供信息所付出的行政成本。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对这种处理结果是满意的。尤其在遇到群体申请并同时提出多个申请事项时,效果更加明显。我们曾经接到过24名群众,集体分别提出查询政府信息申请,而且每个申请人同时提出9个申请事项。如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待,可想而知,24乘9的结果是:216。也就是说,申请人每人要填写9张申请表,我们总共要接受216张申请表,我们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要分别作出216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毋庸讳言,这样的结果,违背了提高工作效率的初衷,一旦出现这种状况,首先是作为申请人的老百姓不满意,其次势必给行政机关带来繁复的劳动,无形中还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
4. 论据分析。
3.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的档案工作 篇三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档案利用 档案鉴定
伴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的不断深入,社会加速转型中的档案工作环境正在发生重大转变。档案馆是集中保管党和国家重要档案的基地,作为政府信息主要组成部分的档案依据《档案法》及其相关规定,依然保管在档案馆。因其内容的不公开,无法对社会开放。
2008年7月某市一位市民,到当地发改委申请信息公开,查阅1996年所住某小区占地拆迁批复,经发改委查阅,该文件依年度被整理归档后进入档案封闭管理期,作为永久保管档案已向当地档案馆移交。于是该市民来到档案馆要求查阅带有该文件的档案。但依据《档案法》,该档案未满30年,不能开放,如果查阅该档案,依据相关解密划控规定,需持有档案移交单位同意其查阅该份未开放档案的证明信,档案馆方可提供利用。为此,该市民又一次返回档案移交单位要求开具查档证明信,但被移交单位以该文件已归档,属不开放档案,应遵从《档案法》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为由拒绝。该市民多次往返于档案馆与移交单位之间查阅未果,最终该市民扬言要以信息不公开,政府不作为将档案移交单位及当地档案馆告上法庭。虽然事情最终没有走上法庭,但作为保管档案,查阅政府信息的第三方档案部门在政府信息越来越公开、透明的大环境下,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在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档案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档案工作如何开展成为摆在档案部门面前的新问题。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工作之间存在的问题与矛盾
1.政府信息与档案各自依照的立法之间的冲突。记录政府信息的文件一般在法定归档期内转化为档案,因而档案包含经归档处理的政府信息,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前后演变关系,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认为现行文件和档案是同一事物不同生命阶段,从政府信息到政府档案经历了从开放到封闭再到开放的转换,其间既相互矛盾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其信息资源的功能。此外,所依照的法律规范也存在矛盾与冲突。《条例》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党和国家机密都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可见,《条例》“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但各级各类档案部门所遵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易开放的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这就造成了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从而导致在效力上相互抵触。《档案法》与《条例》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按照上位法优先原则,《档案法》优先《条例》,而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条例》又优先于《档案法》,两难之中选择上位法优先,这在法理上是正确,但在实践中,任何法律规范都应与社会经济条件相互依存,《档案法》立法于1987年,修改于1996年,显然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日益显现出一些缺陷与不足,《条例》的立法精神与立法目的代表时代方向,修改和完善《档案法》使之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显得迫在眉睫。
2.传统的档案开放鉴定工作面临挑战。我国档案部门现有的归档立卷方式大部分为案卷级,特别是年代久远的档案,文件级立卷在近几年才开展。在文件的开放鉴定工作中是逐份文件逐条审查,傳统做法是一本案卷中若有一份文件或一份文件中的某一部分不适宜开放,鉴于立卷未做到文件级,就只能对整卷档案做控制开放处理。然而《条例》实施后,一份文件或档案大部分内容可以开放,只有一小部门不适合开放,但将整份文件或全卷档案划为不开放范围,显然与条例精神相违背,上述传统的档案鉴定开放的方式、方法及鉴定原则显然不符合时代的要求。
3.如何界定档案开放与保密的关系。档案的保密与开放利用是档案双重性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既相互矛盾同时也相互联系。政府部门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领域范围形成了许多不同的档案文件,其形成渠道、表现方式、内容、服务对象各不相同,档案的密级层次也各不相同。特别是政府机构形成的档案,有的涉及国家秘密,密级级别有的高,有的低;工商税务、清产核资等档案涉及商业秘密;公证、婚姻、司法、房屋土地等档案涉及个人隐私,上述档案有的对公民都是保密档案,有的却仅限于部分人。面对复杂的档案保密范围以及多层次的政府信息公开需求,如果不能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国家信息安全有可能受到威胁。同时,部分具有较高价值的档案却可能被束之高阁,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公开利用。切实构建一个合理和有效的档案管理模式,协调好档案开放与保密工作的关系,对有效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十分重要。
三、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大环境,档案部门如何应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于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其工作开展是一项政府服务行为,其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服务状况。这种服务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面对各种层次、各种需要的社会公众。为充分体现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树立良好形象,提高效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服务到位,使公众满意。档案管理部门既是政府信息的收集保管地,又是为政府服务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是服务于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所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离不开档案管理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对档案部门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应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应政府信息公开环境,立法部门应顺应潮流,及时修订相关的档案法规。《档案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国档案事业法制化进程,保障档案事业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档案法》明显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日益表现出一些缺陷。要理顺档案与政府信息、档案管理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互关系,做好档案管理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制度衔接,实现档案工作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和谐互动;同时,正确处理好档案开放与保密的关系,有效地维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稳定;档案行政机关和各级专业主管机关,应积极配合开展《档案法》等法律规范的修改制定,尽快构建档案工作与政府信息公开互进和谐的档案法律规范体系。
2.适应政府信息公开大环境,档案工作部门应从源头做到档案文件收集齐全,及时整理归档。政府部门在行使政府职能的活动中形成大量文件,这些文件在运行周期结束后,如果不及时加以收集,或者收集不齐全,就可能导致日后查询不到这部分信息;此外,如果大量文件长期积压在各业务部门,很容易造成丢失,导致日后这部分信息的缺失。因此,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担负起责任,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对政府文件形成部门进行有效业务指导,保证政府文件收集齐全,并及时整理归档。对已列为政府公开信息的文件,为避免整理归档后又被重新打入档案封闭管理期,可以在形成单位直接划归为开放档案,确保文件在转化为档案时的有效接轨。做好上述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才能切实开展,档案管理工作也会得到进一步提高。
3.适应政府信息公开环境,档案部门应更新观念,改革传统立卷归档方式,推动文件级归档,加快档案信息化、数字化步伐。2009年夏天,两位市民持档案移交单位介绍信来到该市档案馆要求查阅档案,档案移交单位在介绍信上明确注明,只可提供档案正文,附件不得提供。传统案卷级的立卷方式,往往将文件正文、草稿、附件、公文批转流程等相关内容都装订在一起,这样档案部门在实际接待中操作起来很麻烦。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入,加快档案开放力度已变得势在必行。对于已移交进档案馆的档案,因历史等原因无法做到文件级归档的,应加快档案数字化步伐,逐步实现文件级检索,这样既方便鉴定审核,又方便利用。对一份档案或一份文件,把不能开放的部分做相应的处理,做到剩下的内容可以提供查阅,最大限度地开放已到期档案,实现档案安全、高效、合理的利用。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更新观念,加强自身学习,全面提高政策水平。在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档案部门工作人员应自觉增强角色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公众的知情权与信息权。在熟悉档案业务的同时,必须加强政策理论学习,提高政策水平,成为掌握政府机构政策信息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服从国家信息化战略,服从服务型阳光政府建设大局的要求。坚定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和档案信息服务核心职能不动摇,借助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增强服务理念,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环境,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匡定发,罗培.论政府信息公开环境工作改革创新[J].档案学研究,2009(2).
2.唐思慧.电子政务建设中的信息公平保障研究[J].档案学通讯,2008(5).
4.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篇四
一、基本情况
根据《宁都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文件要求,我镇认真开展 2012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镇自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以来,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提供的统一平台建立了黄陂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共设有、、、、、、、8 个项目。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始终坚持以服务人民群众为宗旨,以全力打造透明政府、法制政府、服务政府为目标,及时规范开展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努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我镇 2012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如下:
二、概述
(一)领导重视,落实人员及办公设备
镇领导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了以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切实保证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力量。并配备专职兼职人员各 1 人,办公室有专用的办公设备,确保了我镇政府信息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镇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外公布政府信息、并及时更新信息。
(二)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工作安排,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编制并在网站上公布了《黄陂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黄陂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立了黄陂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了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审查机制和程序,并对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三)制定年度计划,确保经费到位。
根据我镇实际情况,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并做好了工作经费预算。镇政府解决了工作经费,配备了专门的设备,配置了 1 台电脑、1 台打印机等硬件设施。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明确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时限,按照“合法、全面、准确、及时”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并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或失效时及时更新。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利用县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的平台进行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全年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的平台公开信息 547 条。
(二)公开政府信息类别多种。我镇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上公开的信息主要类别包括、、、、、、、8 个项目。
(三)加强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按照《黄陂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黄陂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按要求发布或更新信息,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在其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
(四)信息公开形式。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以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公开为主。
四、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明确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和程序,按规定受理、审核、处理、答复。今年,我镇无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无。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无。
七、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操作人员业务不是很熟练。
2、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
3、宣传力度不够,群众认知度低。
(二)改进措施:
1、加大操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水平。
2、统一认识,努力规范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公开信息的发布。进一步梳理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及时提供,定期维护,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能够方便公众查询。
3、进一步办好黄陂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提高群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继续及时、准确公布我镇各种信息,方便群众了解掌握各种信息、知识、技能。
4、向实践工作成功有效的政府职能部门学习、取经,结合我镇工作实际情况,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附件:宁都县黄陂镇 2012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宁都县黄陂镇 2012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13 年 1 月 月 28 日 日
指
标
名
称
单位2012 年度数
同比增减(% %))
一、主动公开数量 条 547 +112.8%(一)网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数 条 547 +112.8%(二)政府公报公开数 条 0 0(三)召开新闻发布会次数 次 0 0 二、依申请公开数量 件 0 0(一)依申请方式
0
1.当面申请数 件 0 0
2.网络申请数 件 0 0
3.信函申请数 件 0 0
4.传真申请数 件 0 0(二)依申请受理数 件 0 0 其中:办结数 件 0 0
到期未办结数 件 0 0(三)依申请答复数 件 0 0
1.同意公开答复数 件 0 0
2.部分公开答复数 件 0 0
3.不予公开答复数 件 0 0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件 0 0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公稳定 件 0 0
其他原因 件 0 0
4.非本机关政府信息 件 0 0
5.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信息不存在 件 0 0 三、行政复议数量 件 0 0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件 0 0
2.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行政复议决定数 件 0 0 四、行政诉讼数量 件 0 0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件 0 0
5.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篇五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述
201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央、省、市工作部署要求,坚持以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为主线,以服务中心、方便群
众为立足点,以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为重点,围绕中心、贴近民生、强化措施,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局长领导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局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指定由教育信息中心负责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采集、日常更新维护等工作。
逐步形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发布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报送和考核、公开受理举报等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建立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制,明确市教育局办公室为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公布了受理和监督电话,建立了受理答复机制,做到了件件能受理,事事有答复。
健全载体平台,发挥服务功能。我局对宁安教育信息网政务公开栏目进行全面改版,信息公开平台功能进一步健全,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设置了包括教育概况、教育局领导、机构设置、股室职责、局长信箱等公告专栏,对机关信息及时全面进行公开。做到了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丰富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应该和可以公开的信息。同时,在市教育局设置电子公示栏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督促各单位从机构设置、职能、政策法规、收费依据标准等方面对部门信息全面实行公开,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奠定了坚定基础。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2013年我们对政府信息进行了梳理和编目,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339条。其中,工作动态信息1293条,各类公告通知46条。
我局不但公开了教育局工作职能、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教育局年度工作目标,而且将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中考相关政策、学生转(休)学、教师资格证等办事程序及教育局工作的法律依据或文件依据等重点工作信息进行了公开。同时,紧紧抓住群众关心、社会关注、与群众利益关系最密切的重点工作、关键环节,从内容和形式上重点加以深化。
1.招生考试工作
招生工作是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我局高考、中考的报名、考试、录取工作,都能按照省招生办的文件执行,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2.财务管理工作
为规范教育局所属学校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增强会计监督职能,构建规范、廉洁、高效的会计体系,防止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我局建立了“校财局管”制度,还组织有关人员分阶段对教育系统所属单位进行财务管理内审工作,确保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日趋规范。
3.教师调配、评优晋级工作
教师调配、职称评聘、评优选先都是关系到教师切身利益的事情,所以倍受教师关注。我局在这几项工作中,能做到让群众放心,教师满意。
在教师调配工作中,我局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和局人事管理工作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原则上超编单位不进人,缺编单位不出人。
在职称评聘工作中,我局能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会同人事局确定我市初、中、高级职称评审指标,根据各校符合条件教师人数下发各校参评指标。各校按照教育局制定的职称评审考核方案,公正公开地考核每位参评教师的成绩,考核结果向教师公示,无疑议后确定参评人员。职称评聘工作做到三公开:即评审条件公开,评审指标公开,评审人员公开。
在评优选先工作中,我局严格按照各级先进评选条件要求,采取基层学校上报、局长办公会讨论确定人选、在规定范围内公示后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的方式,推选各级各类先进,真正做到把优秀的一线教师评选到先进的行列,发挥了先进人物的榜样作用,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
4.阳光分班
为了改变择班择校现象,促进教育公平,2013年9月全市市直高中、初中、小学新生入学全部实行“阳光分班”,在学生家长的监督下,进行电脑分班,随机分配班科任教师,整个程序公开透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二)公开形式
为方便公众及时了解信息,我局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发布政府信息:一是通过互联网搜索查询。在宁安教育信息网上,市民均可通过子栏目查阅主动公开的机关政府信息。二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途
径进行发布。三是开通电子信箱、传真电话和信函,实行人工受理公众对政府信息的咨询和申请公开事宜。四是通过印发文件、致公开信(函)、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发布。对于教育收费、招生等有关信息,我局要求各学校通过公告栏、墙报、校园网、告家长书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布。
三、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及咨询政府信息情况
1、申请情况
2013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处理情况
本年度,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无处理情况。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诉的情况
2013年度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未收到各类针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有关的申诉案。
五、收费、减免情况
我局申请公开收费项目数为0,全年申请信息公开收费0元,减免金额0元。
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政府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局领导的重视下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信息公开组织管理工作仍需加强,统筹推进工作机制仍需强化;信息公开服务作用仍需加强,群众关注的热点信息公开内容有待深化。信息公开的形式有待丰富,上述问题有待于今后的工作中进行协调,并加以改进。
6.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篇六
1.1 对三种观念的挑战
1.1.1“内部资料”不能公开
一些机关将保管档案视作一种权利,公开与否,全凭个人意愿。甚至,某些机关不允许公检法以外的机构或个人查阅档案,认为档案是内部保密资料。
1.1.2 将政府的档案资源转换成对应的经济资源
一些行政机关把政府机关产生的档案当做赚钱的工具,视为本单位的摇钱树,对档案查询明码标价。在某信息中心的规定中,其档案的查询费高达100元每分钟,仅允许电脑触摸式查询,这种将档案资源转换为经济资源的手段尽管缺乏对应的法律支持,但却一直运行。
1.1.3 重要档案的不泄露观念
这些档案可能正是行政机关违法审批或者越权审批的依据。利用者仅能查询到一些简单、无关轻重的申报材料,每当翻阅到一些政府机关内部的审批意见和审批资料时,就会被告知不允许查阅或不允许复印。
1.2 对档案法律法规的挑战
随着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电子政务的发展,档案法中某些条款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由于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档案室的开放这项服务,做与不做完全由机关自行决定。我国《档案法》仅规定档案室的职责是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而公开现行文件和半现行文件是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档案室是机关信息资源集中的地方,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求越来越多的开放服务。
我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要满30年才可向社会开放。而经济、科学、技术等类档案则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这条规定中有两点值得思考。第一点是开放的范围,因为像经济、科学、技术、文化这类档案无法给出概念解释,也就难以确定其范围,进而使得随时开放的规定难以实施。第二点是信息时效性问题,“档案形成30年向社会开放”,现行文件、半现行文件也是一种信息,有其时效性,30年时间太长,其最佳利用时间已被错过。馆藏档案利用时效与利用需求时间之间不相适应。
1.3 对档案学理论的挑战
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在档案室和文件中心的文件只对形成者有利用价值,对社会的作用为零。但实践说明:有些现行、半现行文件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这些文件的社会价值非常大。据调查,现行文件利用率在其形成后的5年内最高,并逐年递减。现行、半现行文件的社会开放工作是顺应公众需求的,档案部门应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进行,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拓创新,提升业务水平。
1.4 对档案基础业务的挑战
政府信息公开势必要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档案基础业务工作面临挑战。目前我国档案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不强,对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还处于起步阶段,一是因为服务意识不强,二是因为提供深层数据查询的能力不足。
档案工作数据库建设在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中处于核心地位,是落实资源共享的基础。目前,我国图书馆行业数据库建设日趋完善,受到大众的欢迎。而刚刚起步的档案部门的数据库建设,还存在各种问题。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还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且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度低,资源利用不充分。
1.5 对业务人员素质的挑战
档案部门的业务人员应加强对知情权与隐私权方面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认清公开的范围与保密的必要性,保护公民神圣的隐私权。同时应加强对自身职业道德的认识,业务人员由于身份特殊,有时会轻而易举地获得服务对象的隐私信息。因此要强调档案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强化对隐私权的认识,用法律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明确侵害隐私权时工作人员及档案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档案管理部门的对策
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挑战,档案管理部门应更新观念,突破传统,积极应对,实现思想与工作的飞跃。
2.1 树立服务意识
人民不仅是国家的主人,更是政府和政府信息的主人。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任何政府机关或个人都没有任何资本去牟利。档案管理部门拥有的档案资料均是公共信息,是政府机关使用人民缴纳的税款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生成、获得和保管的信息。
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中不可赢利,但可根据信息获得、保管的成本,向使用者收取合理的成本费。
2.2 树立保密是特例、公开是惯例的思想
明确公民查阅、获得信息是依法行使知情权,而拥有或保存政府管理信息的档案管理部门作为公开的义务人,应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不得在态度上怠慢,在时间上任意拖延。建议专门建立情报中心或公务文件公开中心,专职提供档案,以及负责其他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民主与法制进程的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势在必行,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各级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面对工作中新的挑战,在时代潮流的推动下,档案管理部门应抓住机遇,顺应社会发展,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
关键词:档案,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挑战
参考文献
7.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篇七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开放档案审查工作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及其社会影响力的逐渐扩大,加快档案开放范围与进程的呼声日渐高涨。除了呼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外,如何在理念和操作等层面上,实现上述两项工作的有效衔接,正成为档案界讨论的热点。
一、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档案开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档案开放工作的法律依据及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
1.对档案开放范围及时限等内容作出相关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实践操作中,上述法律法规存在解释随意性较大的问题。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和《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二条,均将提前开放档案的范围限定为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时限则分别为“少于30年”“随时”和“可提前”(具体条款从略)。相较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为直接和具体,该条例除了规定“须依法主动公开”“应重点主动公开”和“可由民众申请获取”三类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以外,其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分别较为详细地列出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须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重点主动公开”的内容。
2.目前,档案开放审查工作确定档案是否可以向社会开放依据的主要标准是《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其第七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满30年的已解密的档案和未定密级的其他档案,凡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控制使用”,但其所列举的涉及我党和国家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结论的;涉及国内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问题,对社会开放后可能激发边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的、涉及准确记载风俗民情,对社会开放后可能资敌军事、经济战略,或损害民族形象等20类档案,在表述上都较为笼统。特别是其中“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应当限制使用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即使在查阅《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个人隐私”的解释后,仍无法准确界定哪些档案信息是属于公民个人隐私的。
(二)档案开放工作的主体有待进一步拓展
在档案开放工作的主体上,我国档案开放工作只能由各级国家档案馆针对已移交进馆的档案开展,而保存大量政府信息和档案资源的机关档案室的地位却一再被忽视,并没有被赋予开展档案开放工作的职责。在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一方面,各单位承担着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判定工作,机关档案室还承担着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的工作。事实上,无论是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判定,还是档案信息是否可以向社会提供利用的判定,其工作性质已经属于或部分属于档案开放审查工作的范畴,档案开放工作的义务主体实际上已延伸至各单位,特别是机关档案室。另一方面,档案形成单位更熟悉本单位的情况,更了解政府信息或档案的内容,在判定档案是否开放方面更具有权威性。因此,有必要在法律法规中赋予机关档案室档案开放义务主体的地位,并对其法定权限、工作职责与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档案开放审查与档案利用工作客体单位存在偏差
国外较早按件为单位进行开放审查,而国内的审开放审查普遍按卷为单位进行。虽然档案开放从属于档案利用工作,但是档案开放审查工作的客体实际上与档案利用环节中的客体单位存在较大差异。换句话说,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是按卷或件为基本单位开展的,而档案利用工作则多按件或文件内的部分信息为基本单位进行的。以地市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利用最多的婚姻登记、用工、知青档案为例,除少数情况以外,基本上仅利用与利用者相关的一份或数份档案信息,而非某卷或某件档案的全部。例如:婚姻登记档案仅需提供婚姻登记审批表、登记人双方单位介绍信,婚姻登记档案中的体检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其他信息页无需提供。对于用工、知青档案来说,利用者仅需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而该信息仅为一批次用工或插队档案中的某一页或某一条。而在归档立卷时,则大多是将一个单位一批招工人员名册或一个乡一批的插队人员名册组成一份文件。由此可见,目前按卷或件为单位进行档案开放审查工作,其审查的档案单位大于档案利用中利用者所需的档案信息需求单位,其结果必然导致部分档案信息被“无辜”置于控制使用的范围之外。
二、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档案开放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档案开放工作应确立“依法开展、以人为本、分期审查、注重低龄、工作融合”的指导思想,积极适应新形势,面对新问题,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档案信息需求,进一步挖掘档案价值,发挥档案功能。具体如下:
(一)修订完善档案开放工作的法律依据与标准
1.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标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思想和基本原则为指导,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涉及档案开放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机结合,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适合本地区档案开放工作需求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8号令),尽可能详细地列出各类区分控制使用和开放(含提前开放)的标准。同时,对各标准作出详细解释并配以适当范例,以便增强档案开放审查工作的实操性。
2.实行档案开放审查标准备案制。由档案形成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系统职能、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与本地区、本系统实际相符的档案开放标准。可以借鉴8号令实施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由档案形成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定完善、详尽的本地区、本系统档案开放审查标准,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档案馆在汇总上述单位审查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本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查标准。
(二)明确档案开放工作的主体地位,实施档案开放分阶段审查
如前所述,机关档案室在提供档案利用方面比国家档案馆更有优势和说服力,与其要求国家档案馆在档案室移交档案后花大力气对档案进行开放鉴定,不如直接赋予机关档案室开放档案提供社会利用的权限,即进一步规范档案开放的义务主体,赋予档案室档案开放义务主体的地位,并对其法定权限、工作职责与内容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同时,笔者建议档案开放审查工作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为档案形成过渡期的开放审查,即政府信息尚未归档,属于归入机关档案室集中保管前的阶段。该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由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员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员经审查确定某份文件属于主动公开的性质,实际上赋予了该份文件在归档后属于应向社会开放的属性,也就是完成了该份文件归档后开放与否的审查工作。第二阶段为档案室室藏期的开放审查,即文件材料归档后尚未向档案馆移交,在机关档案室保存的阶段。较具代表性的是地方各区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述单位保管的用工档案和婚姻登记档案,由于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其利用相当频繁。从这个角度而言,机关档案室工作人员对是否提供利用的判定实际上也就是对档案开放与否的审查,理应将其列入档案开放层级之中。第三阶段为档案馆藏期的开放审查,即为正在开展的档案馆对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查,包括馆藏档案“封闭期”已满的正常开放和提前开放两项工作。
(三)做好开放审查与提供利用的有效衔接
一是优化档案开放审查方式。缩小档案开放审查客体(对象)单元,实行按件甚至以文件记载信息为单元开展档案开放审查工作,这样可以从工作方法上杜绝传统审查方法因某份文件或某份文件中记载的部分信息内容需控制使用,而最终导致案卷或文件整体不能向社会开放现象的发生。二是强化档案开放审查技术手段。借鉴国外档案部门及我国外交部档案馆所采用图像遮盖法等技术手段,遮盖文件中不适合开放的部分信息,在保证遮盖部分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开放该份文件供利用者使用,以满足社会公众对档案的需求。
*本文为北京市档案局项目“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档案开放工作研究”(项目编号:201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舒任颖.中外档案开放利用中的法律问题之比较研究[D].湘潭大学,2007.
[2]谭建月.档案开放范围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偏差研究[D].浙江大学,2009年.
[3]孙娇.实施开放档案鉴定工作细节研究[J].民营科技,2011(3):111-112.
[4]匡定发,吴文革.论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的共性与差异[J].档案学通讯,2009(3):22-25.
8.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篇八
一、概述
201*年,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20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政办〔201*〕136号)有关规定,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和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治理体制为目标,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qq、水务局大楼窗口宣传栏、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水务行业法规、政策、行业动态,着力提高水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同时,认真做好回应解读,关注热点难点,及时回复各种咨询,取得了一定成效,促进了水利建设稳定持续发展。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我局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其它水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由主要负责人牵头主抓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具体承办,相关科室配合工作。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局属各单位都设立了专职分管人员。建立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局属单位和机关各科室指派人员负责提供整理信息,拓展丰富了信息渠道。
(二)注重质量,及时高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政府网站、微信、qq、报纸等形式稳步推进,为公众提供了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了政府信息畅通和及时有效。我们把信息采集范围由局系统拓展到全县水务系统,提高了水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依法行政,有效提升了服务质量。为确保信息质量,我们建立稳定的信息公开队伍,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年内,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应公开而未公开或不应公开、公开不及时情况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实现了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
(三)把握重点,推动工作。我们坚持把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抓手,聚焦重点工作、聚集主要精力,实现重点破突。紧紧抓住防汛抗洪、农田水利、饮水安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等关系民生的水利大事进行持续深入挖掘并及时公开。为深入了解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准确把握工作动态,我们深入到局属单位和工作一线,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持续的公开,介绍典型单位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做法,有力推动了工作落实。
(四)强化检查,确保安全。我们严格归口管理,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信息发布和检查工作。我们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发布——检查的程序,对发布信息进行逐条把关,确保信息安全。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对发布的信息由专人逐条进行检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截止201*年12月底,我局历年来发布各类公开信息共计569条,其中**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190条,白银市惠农政策信息公开网公开信息132条,其他各类公开信息247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我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有政策法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大建设项目、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民生、财政资金、政策解读、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回应关切、主要职责、领导分工和其他等12类(其中政策法规4条,行政事业性收费1条,重大建设项目26条,突发公共事件1条,社会民生10条,财政资金3条,政策解读5条,建议提案办理结果69条,回应关切4条,主要职责1条,领导分工5条,其他14条)。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信息公开的形式主要以“**县人民政府网”为主,辅以白银市惠农政策信息公开网、水务局办公大楼公示栏、微信、qq平台公布等形式向公众公开我局信息。
(四)开展政策解读工作情况,政策解读数量。本年度公开政策解读数量共计5条,包括权威解读1条,图解解读1条,专家解读2条,领导解读1条。
(五)回应舆情关切情况:我局主动公开回应舆情关切信息4条,及时回复以自来水为代表的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问题,提高水务工作的透明度。
(六)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我局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结果信息69条,反应人大代表的建议提案情况,及时有效的进行答复,主动公开,促进了水利建设稳定持续发展。
(七)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我局主动公开其他各类政府信息14条,及时发布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水利问题,积极开展水务工作的政务公开工作。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一)受理申请的数量:我局收到依申请公开信息1条。
(二)对申请的办理情况:已答复信息1条,已答复中“同意公开”的信息1条。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尚未实行收费。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我局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今年来,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比上级的要求还有相当距离,如:信息公开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拓展;信息更新实效性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公开渠道和公开形式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我们在今后的信息公开工作中朝着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9.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篇九
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发[2010]90号文件的通知》(吉青府办字[2011]9号,《关于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吉青认办字[2011]23号),特编制及向社会公布《青原区发改委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共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青原区发改委联系(地址:青原区民政局二楼,邮编:343009;电话:0796—8203322(传真);电子邮箱:jaqy@jian.gov.cn)。
一、情况概述
一年来,我委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依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扎实做好了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了委信息
公开工作的全面、及时、规范与安全,取得了较好成效。到12月31日止,全委已发布信息223条,公开质量也获得公认和好评,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为进一步规范提升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委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一名同志任信息员并专职负责此项工作,上下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并先后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布置,要求全委干部职工切实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把做好此项工作上升到推进委机关效能建设、创先争优、创业服务年活动、树立机关良好形象高度上来抓紧抓好抓实。同时,委主要领导在机关行政例会上多次强调,要认真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及所属单位要积极主动提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在全委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有关单位和人员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组织健全、分工合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建章立制,落实责任
根据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区发改委信息公开以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为依托,及时将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 的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工作动态、财经信息、行政执法、办事程序、服务内容、办结时限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要举措等信息进行了全面公开,及时跟进,实时更新;选择了社会各界最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首先进行公开,在各科室及所属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本委信息公开一直保持良好的推进势头,而且面广、质量较好,受到广大网民的关注和好评。如我委及时公开了吉安市青原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等审批、核准、备案以及下达投资计划情况,青原区发改委窗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指南,青原区发改委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流程图,青原区发改委行政许可及其他服务项目办理流程图等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好评。结合本委实际,我委在精心编制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和工作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公开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我委为深入开展创业服务年和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提升区改委政务公开水平,充分利用好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发改工作信息,以推进全委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发展改革大局。做到责任、任务、措施三落实,确保了本委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
(三)认真收集,及时公开
在自身业务工作繁忙的情况下,各科室挤出时间,对应主动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认真收集整理,并按报审程序审定
后及时向委办公室提供电子文档,由专人录入并网上公布。8月份我委召开了专门会议后,接着又开展了公开情况“回头看”,对信息数量、发布质量、公开时效等全面进行了查缺补漏,每月各科室原则上收集发布信息量不得少于10条,经保密审查后予以及时公开,并对本委政府信息发布情况每月一次通报。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做到本单位制定的文件等信息在5个工作日发布,其他类别信息在生成后10个工作日发布。
(四)规范操作,保证质量
严格遵循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原则和政府信息分类和填报操作规程,本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公开不涉密,涉密不公开”的要求,注重防止搞形式主义和应付式的工作态度,做到“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对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照提报、审核、公开的程序进行,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为保证录入规范,委信息员认真学习有关要求,积极借鉴兄弟单位好的做法,加强和区政府信息公开办的联系,对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的问题,迅速改进。同时,组织相关人员网上查看,现场纠正不规范问题,确保格式、内容、分类、时间等信息发布质量。
(五)创新形式,全面到位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我们以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为依托和主要渠道,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公开的形式,我委政府信息公开除以网站为主要载体和第一平台外,对干部职工关心的人事任免、公共服务、评先评优、干部考核、民主考评、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信息一是加强了对我委门户网站更新改版和维护管理;二是以文件、会议纪要、发改简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或在单位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三是以文件形式及时公开了机关人事、重要工作部署、项目简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流程、机关作风建设、实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创业服务年活动、党风廉政及岗位廉能等工作动态。
(六)建立奖惩机制
每年年终对各科室、各单位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区改委专网和我委门户网站上的信息公开情况(包括时效、数量和质量)进行统计和评比,委里给予相关科室和单位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信息更新慢、信息报送少以及网站栏目维护管理差的相关科室和单位在全委通报批评。
二、主要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数。2010年区改委仅在青原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部门(区发改委)公开目录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23条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根据《青原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规定,2010年区发改委应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主要是概况信息、法规文件、工作计划、工作动态、行政执法、财经信息、公共服务、面向企业等类别。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由于我委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基本都已公开,当年无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委认真按照《条例》规定公开政府信息,没有收取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任何费用。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我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公开政府信息,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发生。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1、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由于一些科室工作较繁忙,对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政府信息未及时提供委政府信息公开办进行公开,影响了时效。
2、信息公开的内容、质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3、对发改委的工作职能、工作性质、工作动态、工作成效宣传力度还不够,形式还不多。在做好网上公开的同时,努力实行多层面、全方位的公开。
10.政府环保信息公开问题研究 篇十
关键词:环保;信息;公开;政府;完善
一、政府环保信息公开概述
我国环保信息公开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经历了多年的探究与沉淀,正日趋完善。自1982年《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2006年公布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7年《政府信息公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2015年《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都在将环保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不断完善和细化。
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保护法》即“新环保法”将民主添加进来特别设置了一个专项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门让老百姓去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这一亮点让环境保护法有了更深层次的意义和实现方式,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提供了有效途径;也在环保信息公开的前提下促进了环境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我国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制度现状及缺陷
(一)政府环保信息公开现状
我国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环境保护法》为开端,对环保信息公开做了一个总则性规定,但未对信息内容、形式等做具体要求;第二阶段为分散式立法阶段,即很多环境保护单行法中都规定了环保信息公开,这些规定拓宽了公开主体,明确了公开的范围、形式。但是各种规定过于零散,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第三阶段是环境信息公开的集中立法,代表立法为《条例》和《办法》。该阶段逐步完善了我国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实现了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制度的系统性立法。
虽然我国的立法日趋完善,但是实践中政府、企业逃避、拖延甚至拒绝公开相关环保信息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案”①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因而我们必须结合实践完善立法,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绝不能其只留在纸面上。
(二)政府环保信息公开的立法缺陷
1.政府环保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范围不够全面
《条例》和《办法》中规定环保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但是在我国不是只有环保局才掌握相关环保信息,海洋、渔业、林业等部门也掌握一些有关的环保信息,然而法律法规并未要求其公开。同时,公开相关的环保信息既会增加工作量,又会产生责任,因而主动公开的部门少之又少。所以,我们需要相关立法统筹规划拥有环保信息的所有部门,扩大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2.政府环保信息公开范围界定模糊
虽然我国立法对环保信息的公开范围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法,但仍然很难穷尽所有情况。而不论对公开范围如何界定,在实践中仍会有恣意空间,所以我们应严格界定不公开的范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环保信息不公开范围的规定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该范围和定义都太过拢统模糊。因而此规定要么成为政府部门拒绝公开环保信息的借口,要么是出现许多不能确定其性质的信息。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则需要提交给上级环保部门或者同级的保密部门处理,这样会产生额外的工作量,也会延长公开时间,造成环保信息失效。
3.政府环保信息公开方式与程序不明确
政府环保信息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但是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环保部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未做到及时有效的公开。《办法》规定,政府主动公开的环保信息应在环保信息形成或变更的20日内公布。但是,有的环保信息在20日后可能早已失去效用,及时性、有效性是衡量其价值的标准之一。
而对于依申请公开的环保信息,其复杂的程序也是公开的一大困境。《办法》第16条规定的有关程序较为复杂,便捷度低。未规定受理部门,也使得实际操作更加困难。
4.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存在滞后性
经过几十年的摸索,我国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已经初现成效,但是,仍有滞后公开、拒绝公开等一系列问题。江苏地区,我国南部的城市,还并非是重工业基地,其超标排放企业已成百成千家,但是这些信息公众丝毫不知。这些都反映了我国实践中的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我国欠缺一个完善的监督惩罚机制来保障实践中具体工作的进行,改变环保信息公开的拖延性和滞后性。
三、完善我国环保信息公开制度的路径设计
1.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拓宽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和法律进程较发达国家晚,所以,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关于环保信息公开的成功经验,比如美国。采取严格限定不能公开的界限,明确规定权利义务主体等方面的措施,督促政府主动公开环保信息。这里的政府是指各级各个政府,不局限于专门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也包括其他只要其依法定职权拥有相关环境信息的机构及其他承担公共环境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的组织等。同时,拓宽向公众公开信息的企业的范围。将现如今生产有毒有害产品、能源、化工、等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业纳入信息公开主体的范围。群众作为主体之一,也应积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2.严格区分公开与不公开事项
在公众知情权面前,政府是否公开环保信息,公开什么环保信息不应当由政府决定,而是由法律赋予公众获得政府的环保信息权的范围决定的。[6]我认为,凡是公众在参与环境管理和保护过程中所需要的环保信息都应该纳入公开的范围。但其通常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相关联,因而只有明确这三者的界限,严格规定不公开的范围,才能有效防止政府、企业推脱责任,肆意缩减自己的义务边界。同时,行政人员在严格遵循法条之余,还应总结经验,遵循利益衡量原则,合理平衡公众知情权和国家“秘密”之间的利益冲突,减少环保信息公开滞后带来的不利影响。如果做出不予公开的决定,还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完善公开方式和程序,提高公众参与度
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应遵循高效便捷的原则,及时公开。可以在规定的“20日以内公开”的基础上针对各种环保资源的特性制定不同的期限。另外,公民获取环保信息的最终目的是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7]因而,环保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管理权,增加信息可得度。例如定期对某些重点环境问题举行听证会;增加政府、企业的透明度等。以此借用公众舆论,加强公众监督,对环境污染者施加压力。
4.完善监督问责和救济机制
政府在环保信息公开之上存在种种缺陷,归根结底是缺乏有效的监督问责和救济机制。因而我们必须建立有效的问责制度,将环保信息公开确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有关信息,公民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同时也可以借鉴欧盟的成功经验,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进行救济,既可以简化复杂的程序增加获取信息的便捷度;又可以进行有效监督。
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只有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我国的法制与生态才能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指导老师:岳丽
注解:
①《中华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第46-48页。
参考文献:
[1]易理旺.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讨[J].广东科技.2014.10.第 20 期
[2]申进忠.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论析[J]南开学报.2010年第2期
[3]刘萍,陈雅芝.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保障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J].青海社会科学 NO.2,2010.183-186.
[4]张明杰: 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孙月振,王鹏,宋宏.浅析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J].黑龙江信息科技文.2012.13.
[6]严育恩.论《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D].湖南师范大学.2008.
11.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篇十一
将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的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条规定表明, 《条例》实际上将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分成两种类型:其一是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即政府依其职权主动或依相对人的申请而予以公布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其二是与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相对应的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这种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相同, 它包括一系列行为, 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行为、制作政府信息的行为、保密审查行为、受理相对人申请的行为、狭义之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等等。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在本条例中被表述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下就条例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从规范的层面展开分析。
1990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明确规定, 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因此, 判定欲诉之行为是否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则显得十分重要。尽管目前学界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方式展开了批判——“对行政行为分类火力最猛烈的批评, 集中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 但是, 这种划分方式在我国缘来以久, 取消这种分类方式与目前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趋势是背道而驰的。叶必丰教授认为:“这种具有支配性或框架性作用的分类, 所揭示的是分类对象的本质属性, 足以从根本上将分类对象作出区分, 从而为分类对象建立理论模型乃至整个学科体系的形成奠定逻辑前提。我国行政法学上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就是一种具有上述意义或作用的分类。”[2]张树义教授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的区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授权法的依据, 法律法规赋予其何种职权;2.行政行为所经过的程序;3, 行为最终的结果。”[3]《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未作详细界定, 而是在受案范围一章对具体行政行为采取列举的方式作出了一个规定。该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界定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对具体行政行为作了一个界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 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就特定的具体事项, 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200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抽象行政行为重新作了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 (二) 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目前学界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归纳为: (1) 适用范围。如果行为的适用范围是“针对不特定对象”, 则该行为可能是抽象行政行为;反之, 如果行为的适用范围是“针对特定对象”, 则该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 (2) 适用时间。如果某行政行为可“反复适用”, 则该行为属抽象行政行为;反之, 如不可“反复适用”, 则属具体行政行为。 (3) 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是必须同时满足的要求, 满足其一不足以判定行为之属性。司法实践中即采取此标准对个案中涉及的行政行为的属性进行判断。
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存在争议是客观的现象, 学理上的探讨无疑也是推动判断标准进一步细致、全面化的极大动力, 但在司法实践领域, 只能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判断。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可以判断: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当属具体行政行为无疑:第一, 公开政府信息行为是政府之行为, 且可能直接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而属于行政行为之范畴。第二, 此类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不特定人, 一是特定人, 当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为特定人时, 则满足判断标准的第一项要求。第三, 某一具体之公开行为, 随其完成而宣告结束, 此后纵是再次公开与前次所公开完全相同的信息, 也应是另一行为, 后次行为之效力应依后次行为所确定。因此, 依据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个案时采取的判断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应属具体行政行为。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体系分析
进一步剖析《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可以发现, 该规定所言之在政府信息领域可提起行政诉讼之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并不只是狭义上的信息公开行为。其他行为如制作信息的行为、保密审查的行为等等, 如果满足相关条件, 也当然在可提起行政诉讼之范围内。因此, 该规定所表述的“工作”, 既是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同时也是由多个行为组成的行为体系。
工作与行为是两个不同的、但又联系密切的概念。如果从行为的角度分析工作, 则工作毫无疑问是由一系列行为完成的, 因此就这个角度而言, 行为是组成工作的基本因素。一项工作不是不同行为的简单连续和组合, 而是各个行为的有序、有机组合。分析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可得出以下几个结论:第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内含着诸多行为, 其中的每个行为都可以抽离出来并且能够构成一项独立的行为, 这些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可划分成不同的类型:既可以是内部行政行为, 也可以是外部行政行为;既可以是羁束行政行为, 也可以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既可以是抽象行政行为, 也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所有这些行为构成一个行为体系。第二, 正因为如此, 就整部《条例》而言, 在宽泛意义上, 其所针对者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也就是本文第一部分中所说的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则明显是针对狭义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以及其他可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 在政府公开工作中存在的各类行为, 均以狭义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为核心;但其他行为可能因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作为一个独立的可诉具体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
狭义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构成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它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样, 是由行政主体依其职权实施的、并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直接的影响。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隐含了——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可对之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的范围这一强烈的信息。该规定表明,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所有行为只要满足两个条件, 即可对之提起行政诉讼:一是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该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合法权益。综观整部条例, 其并未以正面列举的方式或反面限制的方式对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立法旨趣与《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文件大相径庭。
三、侵犯“知情权”时的可诉性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针对违法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不同的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只是其中之一。除《条例》第三十三条外, 在该条例的第四章, 对其他救济途径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救济途径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 (1) 行政系统内部救济途径, 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责令改正制度;行政处分制度;行政复议制度。 (2) 行政系统外部的救济途径, 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及提起行政诉讼。就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而言, 主流观点认为,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合理审查作为例外存在) , 并只在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 或者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时, 相对人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 如果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仅仅侵犯了构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理基础中的“知情权”时, [4]行政相对人能否对此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众所周知, 《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采取的是概括式和列举式并行的方式。该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列举了可提起行政诉讼的八种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将侵犯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等也纳入受案范围。综合分析以上条款, 笔者认为,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侵犯相对人知情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之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如下:
第一,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采用的是“合法权益”这一措辞, 而“合法权益”显然不仅仅指人身权和财产权, 它还包括其他类型的权利和利益。从这一措辞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初衷并不是要将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外的合法权利和合法利益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退一步说, 假如《行政诉讼法》本欲将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的其他合法权益排除在外, 则将“合法权益”修改为“人身权和财产权”显然更为精确, 且对当事人和法院等各方诉讼参加人至少在起诉与不起诉、受理与不受理之间作出选择更为方便, 从而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第二,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列举了法院的受案范围, 但这一条只构成对第二条的补充, 而非限制。这即是说在第十一条所列举之外的其他情况并非被一概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为什么这么说?其一, 第十一条的第一款详细列举了八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但在该条第二款又作了补充规定:除前款规定外, 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一补充规定的立法价值和作用在于为受案范围留下余地, 同时也表明了《行政诉讼法》并非要将可诉之行为局限于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二, 在所列举的八种情况之中, 其中侵犯经营自主权、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以及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情况, 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显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三, 第一款的第 (八) 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此项规定是支持只限于对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观点的最有力论据。但结合以上两点分析, 笔者认为第 (八) 项规定不是对前七项规定的总结或限制, “其他”修饰的仅仅是前七项中属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 立法仅表明未将其他侵犯人身权及财产权的情形完全列举在内;换言之, 立法本身就承认对侵犯的非属于人身权及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可诉的。至于其他侵犯“合法权益”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 则须结合总则第二条的规定以及除《行政诉讼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因此, 它仅仅表明: (1) 在前七项中所列举的其中几项涉及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 (注意:这七项只有一部分属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况, 上文已有相关论述) 的情况之外的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可提起行政诉讼; (2) 亦可这样说, 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则此类情况之可诉性无其他任何限制条件, 毫无例外地在受案范围之内; (3) 与 (2) 对应的情况是,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的其他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有其他限制条件。
第三, 作为以上两点理由的补充。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来看, 也可说明, 从作为统一适用法律的司法机关的理解看来, 《行政诉讼法》的意图并不是要将可诉行为限定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 相邻权和公平竞争权可能涉及到人身权和财产权, 但却很难将其认定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一种。
第四, 国务院制定《条例》的根本理论基础是不言而喻的[5]: (1) 人民主权理论。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享有者, 是国家的主人, 人民当然有权知道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人民政府的绝大多数信息。 (2) 知情权。肯特·库柏说:“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权, 在一个国家乃至世界上便无政治自由可言。[6]知情权的根源仍在于人民主权理论, 它构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个最基本的立法理念, 可以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和出台, 已经确认我国公民享有知情权这一项权利, 在这之前, 知情权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得到确认。一部法律法规所保护的是很难与该部立法的理论基础相吻合。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行文看, 此部法规已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知情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里面。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域的行政诉讼制度, 这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顺利衔接在一起。这一规定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由一系列行为构成的一个行为体系;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知情权的情形依法可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予以审理。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知情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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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明杰.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76—93.
12.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篇十二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33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现将“自治区民政厅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共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涉及内容的起止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一、概述
2010年,民政厅认真落实《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信息 1
公开作为“五型”机关建设的一项基本内容,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公开领域和范围进一步扩宽,公开载体进一步拓展,服务和满足了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充分发挥了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在促进民政工作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率先发展的目标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厅党组始终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把信息公开作为推进我区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及时加强和调整“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确定责任分工,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地全面推进。并且完善了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做到“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内部机构密切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确保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深入开展。一是把《信息公开条例》的教育培训列入培训计划,采取分类、分批的培训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学习培训工作;二
是始终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主动公开政府工作信息,使信息公开主动化、常态化;三是针对民政服务对象所需、所想、所求,通过各种媒体多层次、多角度、广覆盖的公开,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深入推进。
(三)严格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我厅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坚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将信息公开作为季度督查工作的重点,定期向厅党组汇报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建立了规范的信息公开审核监督制度,及时对信息公开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把关,保证公开的内容真实、全面和有效;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目标考核范围,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相互促进,共同考核考评。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10年,民政厅通过网站、期刊、报纸、展板、政策汇编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共计463条。其中:公告类7条,统计类9条,政策法规类91条,机构职能类13条,公共服务类90条,专题专栏54条,工作动态199条。
(二)主要公开事项
2010年,民政厅以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水平,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突破口,扎实推进“法制型”机关建设,一是对民政系统专业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并将梳理结果及时在“宁夏民政网”公布;二是对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并将细化标准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10年,民政厅没有发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的情况
2010年,民政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无向信息公开申请人收取费用及减免的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0年,民政厅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的情况
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我厅做了大量的工
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与民政服务对象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如信息公开内容有待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渠道需要不断拓展,公开的及时性还有提高的余地,需要更多在便民、服务上下功夫。今后,民政厅将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扎实推进,务求取得实效,重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及时、准确、有效地公开信息,完善信息公开操作流程,优化申请公开办理规定。
(二)常抓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培养不放松,树立按规定、依申请、重规范的工作态度,切实增强信息公开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加强“宁夏民政网”软、硬件建设,增加信息公开项目,多层次、多角度开设信息公开专题专栏,搭建高效、便民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13.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篇十三
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2012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工作要求,按照县委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场工作实际,就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制订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重。2012年,我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和任务,形成职责分明、分工合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维护、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我场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转变执政理念。通过贯彻落实《条例》,使全场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思想和服务理念。
三、围绕中心工作,做好各项信息公开工作。
我场根据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规范和完善工作规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明确申请
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认真抓好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建设,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进行。建立切实可行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评议、责任追究和定期考核等制度。同时,做好“公开目录、公开指南、公众监督、最新公开信息、工作制度、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组织机构、通知公告、政策法规、创先争优等常规板块信息的公开与更新。
四、建章立制,规范运行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职责,分科室、分职能、分类别落实接访、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人员,确保事事有人管,事事有回音,保持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畅通。
二、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实行量化考核。全场职工要求每人每年完成信息简报12条,场领导各分管完成信息任务50分,兑现奖惩,并纳入年底评优评先工作考核,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前推进。
三、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导检查。监督检查是政府信息公开取得成效的有效保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采取定期检查和个别抽查的方法,对未按时限要求报送公开信息的科室和个人进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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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日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之比较 篇十四
一、中日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对比
1. 中日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进程之比较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始于政务公开, 而政务公开工作则是从村务公开着手的。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确立村民自治制度时起, 村务公开的实践就在一些地方自发产生。2002年,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启动了对政府信息公开法规的研究。2003年, 作为国务院立法调研项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列入了国务院的立法计划。2005年1月颁布实施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 党中央明确提出了要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2005年3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明确要求加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6年以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进程明显加快, 并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与我国相比, 日本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有部分社会团体开始提倡信息公开, 至70年代末逐步发展成为影响全国的市民运动。但日本中央政府对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态度在90年代之前并不积极, 也未推出立法措施, 而日本各地方政府却采取了积极的做法。至1995年末, 全国47个都、道、府、县中, 有40个制定并实施了信息公开条例, 5个县制定了纲要实施信息公开制度。1994年10月, 村山联合政权推进信息公开立法, 设立行政委员会, 于1996年4月提交《信息公开法纲要案》, 同年11月提出了最终报告———《信息公开法纲要》, 《信息公开发纲要案的指导思想》也一并公布。1998年3月27日, 内阁会议通过了《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案》 (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法》) 。总的来看, 虽然中日信息公开法在确立的时间上比较接近, 但是日本信息公开法制定的起步时间较早。
2. 中日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信息范围之比较
公开的信息范围, 是信息公开的核心内容。信息公开法能否真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主要表现在公开信息的范围大小。对于文件公开的范围,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采用列举式与排除式相结合的方法, 对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也规定了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在第9条至第12条中列举了一系列应予以主动公开的信息条款, 而对一些没有主动公开。但又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 则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向申请人公开。此外, 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但是, 列举法与排除法之间也存在一个很宽的中间地带, 关于中间地带的信息能否公开, 第14条又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进行协调, 这就很容易因人为的因素产生不同的结果, 从而造成不一致的现象。
日本的《行政信息公开法》关于信息范围的规定, 在形式上采取概括、列举排除、再概括或列举再排除的形式, 规定了6种不公开的信息 (个人信息;法人等的经营信息;国家安全和外交的信息;公共安全信息;审议、讨论中的信息;行政机关特殊的事务业务信息) 、部分公开的信息 (在申请公开的信息中既有应当公开的内容又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时, 有政府机关的长官决定将不公开的内容除去后再公开) 、自由裁量公开的信息 (行政机关的长官对不公开的信息, 如认为该信息公开在公益上特别必要时可决定公开) 以及文书是否存在信息的拒绝制度。两国相比, 日本关于公开信息范围的规定, 从立法技术上看, 较为复杂, 对各种信息是否公开的规定比较详细、全面, 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在制度内容上, 不公开的限制公开的信息规定的范围较广, 同时赋予了行政机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限制了信息公开的范围。
3. 中日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之比较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关于主动公开,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第18条规定,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我国依申请公开程序制度包括:申请、答复、第三人权保护制度、申请费用。
日本《政府信息公开法》第10条规定, 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决定期限是受到申请后30日内, 特殊情况下最多可以延长30日。第12条规定, 在一定情况下, 行政机关可以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申请向其他行政机关的长官移交处理。第13条规定, 如果信息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可以将有关事项通知第三人, 给予第三人提出意见的机会。对第三人提出不予公开的意见, 如果行政机关做出公开决定的, 从作出决定到实施之间的期限是两个星期。第16条规定, 申请信息公开要支付手续费, 对于经济有困难或其他特别理由的, 手续费可以减免。
4. 中日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模式之比较
日本采取的是地方先行立法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在国家信息公开立法存在“空白”的情况下, 由地方立法机关在其立法权限范围内先制定低位阶的法律法规来规制本地政府信息公开活动, 待条件成熟时, 再制定国家层面上的统一政府信息公开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基本上也是采用地方立法先行的模式进行的。我们可以看到, 虽然采用地方先行立法模式会遇到种种妨碍和阻力, 面临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困难, 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 赢得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有力地促进了法治及民主政府的建设, 并为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制定和出台积累了重要的经验。
二、两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比较带给我们的启示
1. 规范实施机关
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规定的实施机关, 只是国家行政机关, 不包括法院和国会, 也不包括地方公共团体。我国信息公开法应规定行政机关为主要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包括法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此外, 一些具有公共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与公众的生命、健康、生活、安全等直接权利密切相关, 此类企业、事业单位的信息, 也应当作为行政信息公开。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是以行政机关为实施机关, 同时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于人民群众利于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 参照本条例执行,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这样规定信息公开的实施机关是恰当的, 可以为今后制定法律积累经验。当然与国外相比, 我国信息公开实施机关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等方面还需进一步规范。
2. 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我国正处于民主法治稳步发展的过程中, 实施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与法治先进国家相比, 还较为薄弱。因此, 我国建立和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应力求稳步进行。我国制定信息公开法的范围, 应当遵循“公开是原则, 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 即除去法律规定不予公开和限制公开的以外, 行政机关所有信息都应该公开;“保密必要原则”, 即在确定国家秘密、个人秘密、商业秘密等应当保密的标准时, 以及具体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时, 应以有保密的必要为原则。可保密可不保密的一定要公开。不得寻找借口将应当公开的信息都贴上保密的标签。我国现行的保密制度, 保密范围过大, 缺乏客观标准, 既不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 也不利于采取措施有效保密。在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限制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具体立法技术上, 可以借鉴日本的《行政信息公开法》做到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我国信息公开法的范围, 应当尽量具体明确, 具有可操作性, 采取概括列举加排除的方式划定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
3. 完善地方立法先行模式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也是采用地方先行立法模式进行立法, 虽然取得了重大成果, 但与日本相比还存在许多问题, 如有些法规、规章不注意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立法, 不能反映地方特色, 地方立法与国家或上位法冲突等。另外, 地方先行立法的事项超出某一地域的范围已成为全国范围的事项或成为普遍的事项时, 如果允许众多地方行使立法先行权, 将会造成立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首要目标是在政府信息公开与保护其他社会公共利益间寻求平衡, 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因此, 为完善我国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 转变立法观念。我国立法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过程中应顺应时代潮流, 破除保密思维, 强化公开意识, 树立尊重公民知情权的观念。 (2) 遵循立法原则。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要实现宪法规定的“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 除要遵循法治、民主、科学等基本立法原则外, 还必须搞清楚政府信息公开的本体 (政府) 、受体 (民众) 、载体 (信息) 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 遵循“政府义务为主, 政府权利为辅”, “民众权利为主, 民众义务为辅”和“信息公开为主, 信息保密为辅”三项具体立法原则。
参考文献
[1].张关雄.中法俄三国档案立法之比较.湖南档案, 1998.2
[2].李银银.中俄档案立法比较.黑龙江档案, 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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