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内部通知

2024-10-09

行政部内部通知(精选7篇)

1.行政部内部通知 篇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内部财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2]51号

颁布时间:2002-5-1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提高内部财务审计质量,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内部财务审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内部财务审计规程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内部财务审计规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提高内部财务审计质量,促进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的科学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对本级或所属各行政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国税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用一事实上的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行为。

第二章 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流程

第四条 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流程包括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终结阶段和审计后续阶段。

第五条 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准备阶段是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计划和本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审计任务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过程。

(一)编制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上级机关的部署和本单位的工作要求,制定审计计划,确定被审计单位、审计工作重点、审计时间安排和审计总体目标等。

审计计划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于批准后十五日内报上级机关备案。上级机关应及时检查下级单位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2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包括:制定依据,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的范围、时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审计组成员工等。

审计方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四)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在实施审计10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审计组成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等。

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注明白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六条 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资料,获取审计证据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过程。

(一)调查了解基本情况。

审计组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其他情况介绍,并取得相关资料。

1.被审计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产状况、财务收支情兄。

2.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及其工作情况。

3.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其执行情况。

4.会计核算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5.财务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6.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

7.财务会计分析报告、财产清查记录及报告、预算编制、批复、执行等文件资料。

8.国家审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报告、意见书和处理决定等资料。

9.相关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

测试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严密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会计电算化制度、财务分析报告制度等。

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应当作为审计重点。

(三)审核财务资料。

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核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及实物;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账表、账证及账实核对。

(四)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取证。审计人员可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鉴定等方法,收集、确认审计问题的审计证据。收集证据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收集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完整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未取得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五)评价审计项目。

审计人员在审核财务资料,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充分利用各种表格(见附件),整理、概括和记录审计证据。

审计组根据检查取证的结果,要对审计项目提出综合性评价意见。

(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应遵循“一事一稿”的原则,真实、完整地反映实施审计的全过程,记录与审计结论或查出问题有关的事项。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日期。

2.审计底稿编号。

3.附件总页数。

4.审计事项及审计过程记录。

5.问题摘要及依据。

6.处理意见和建议。

7.被审计单位意见、签章。

8.审计人员及审计组长的签字。

审计组应对审计人员记录的审计底稿进行分类、检查、核实,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完整、手续完备和客观公正。

对各项审计证明资料,应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妥善保管。

(七)爱护账证,保守机密。

审计中,审认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及相关资料要注意保持整洁,切忌勾画圈点,刮擦挖补,不得散乱丢失。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审计活动中的有关数据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传播。

第七条 审计终结阶段。审计终结阶段是指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撰写审计报告,做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过程。

(一)撰写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内容、范围、方式、时间,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过程,审计评价意见,需要纠正和处理的问题及依据,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审计报告应当有标题、署名和报告日期。

2.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报送本单位负责人之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须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经审计组核审,应修改审计报告,并说明核实的方法、过程以及提供核实资料作为修改报告的附件备查。

(三)审查、报送审计报告。

1.审计组所在机构负责人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及其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计报告签字;在审查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应责成审计组进一步核实。

2,草拟审计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审计评价和依据,存在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等。

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还应草拟审计决定,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违纪行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执行的期限和要求,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等。

(四)审批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本单位负责人在接到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的审计报告和有关材料、文书后,应及时审定和审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和复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并向审计部门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已纠正的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六)审计案件移送。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严重违反财经制度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整理审计资料,立卷归档。内部审计档案工作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审计终结时,应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和取舍,有关材料装订立卷,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完整、规范。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资料包括:

1.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2.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3.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文件。

4.不予受理复议裁定书、复议受理通知书、复议决定、复审决定。

5.应归入审计档案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审计后续阶段。审计后续阶段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审计效果进行总结的过程。

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审计效果进行总结,并报送单位负责人。

第三章 项目审计的目标、方法和要点

第九条 在实施内部财务审计过程中,必须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资产的安全性进行审查。项目审计包括: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政府采购及基建财务等。

第十条 财务预算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财务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2.确认财务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了解预算管理办法及规定,掌握预算方案及预算批复等情况。

2.审查预算编制、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税局系统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3.审核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根据其他收入来源,对照以前相关数据,分析异常项目及其原因,确认其他收入预算是否正确和完整;

4.审查预算执行情况,是否及时下拨经费,有无截留下级收入的行为;

5.对项目支出预算,审查其资金来源,核实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基本支出预算等问题;

6.参照本地区一定时期的经费水平,分析地区性预算差异原因,评价预算安排的合理性;

7.将预算数与实际执行数和以前同期数比较,查找变动异常项目及其原因,评价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财务决算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

2.确认财务决算编制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要求。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决算的编制、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税局系统的有关规定;

2.核实决算数,确认决算报表各项目与账簿记载是否相符,确认总账与明细账之间的数额是否相符,审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

3.核对决算报表年初数和上年看末数,确认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4.调取相关部门数据,核实数据来源的统一性;

5.审查表内的平衡关系和表问的勾稽关系;

6.决算和本年预算进行比较,审查各项目支出,分析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7.审查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资料,对变动异常项目和未尽事宜是否做出说明,确认财务分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现金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现金收支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2.确认是否遵守现金管理制度。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现金核算、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审查和评价现金收付的审批、稽核、收付入账等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审查库存现金是否超出规定限额,超出部分是否及时存入银行;

4.审查现金日记账,确认是否及时登记,并根据摘要栏、对方科目栏和金额栏的记录,判断有无超范围使用现金、坐支现金等违规行为;

5.抽查部分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核实二者反映业务活动和金额的一致性;

6.抽查部分原始凭证,核实有无内容不完整、支出审批手续不齐全和重复报销的现象;

7.审阅已使用的现金支票和现金交款单,查找短期的大量提现或进行大额现金收支的项目,确认现金收付的合法性;

8.根据国税局系统现金收入的特点,核查有无截留、隐匿现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9.盘点库存现金,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核查有无“白条”抵库、现金长(短)

款、挪用现金或公款私借等问题。

第十三条银行存款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银行存款的核算是否及时、准确;

2.确认所记录的银行存款收支业务是否存在,是否有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3.确认是否遵守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银行结算制度。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检查和评价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审阅单位银行开户批件,核实有无擅自开户、在非国有或非国家控股银行开户,或利用多个账户隐瞒和转移资金等行为;

3.审查转账支票的签发、使用等手续是否严密;

4.审查单位外埠存款和银行汇票存款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余款及利息的去向;

5.审查与外单位直接发生货币资金往来的账目,确认银行存款收付与本单位业务活动的关联性。

6.抽查与银行存款有关的往来账户,并查阅往来款项明细账,查明有无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或支出;

7.审核银行对账单,确认与开户行对账是否及时,银行存款明细账与对账单(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收支发生额和余额是否一致;

8.审查短期内一收一支或频繁收支、金额相等的账目,查明资金的来源、性质和用途,确认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情况。

第十四条 有价证券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有价证券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

2.确认有价证券的购买提否符合规定。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核有价证券的资金来源和购买审批手续,是否用结余资金购买;

2.审查是否购买了国债以外的有价证券;

3.查阅有价证券计息凭单,审查有价证券的利息收入和转让证券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的差额是否全额入账;

4.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账面余额进行核对,是否账券相符。

第十五条 往来款项审计,包括对暂付款和暂存款的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往来款项的发生是否真实、合法;

2.确认往来款项的核算是否及时、完整。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了解和评价往来款项的核算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

2.审查往来款项性质、挂账时间及其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与相关明细账及报表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存在混入税款、罚款、滞纳金、保证金及代企业缴税等问题;

3.审核债权、债务的清理是否及时,对长期挂账款项应进一步追查原因;

4.审查呆账的核销是否真实、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5.逐笔检查大额往来业务,查实单位资金有无被外单位和个人违规占用,有无进行对外投资、私自对外借款的行为,审查有无挪用公款问题;

6.审核借款情况,核查有无越级借款,向同级单位借款,向没有预算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借款,有无乱拉资金、物资为本单位搞基本建设和福利等问题;

7.抽查部分业务,查阅原始凭证,核查往来款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直接列收列支、滥发钱物、套取现金等问题。

第十六条 库存材料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库存材料是否真实、安全;

2.确认库存材料核算是否规范、完整和准确。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了解和评价库存材料的审批、验收、保管、盘点等制度是否存在、有效;

2.抽取部分库材料原始凭证,审查材料购、领、存手续是否完备,记录是否及时、准确;

3.将库存材料明细账与仓库保管账进行核对,并进行实物盘点,确认账账、账实是否相符;

4.将本期库存材料余额与上年同期数、上年期未数进行比较,分析变动异常的原因;

5.审查库存材料的清理、报废、核销、变价处置等审批手续是否完整,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审查库存材料变价收入的核算是否及时、完整,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固定资产管理是否规范和有效;

2.确认固定资产是否真实;

3.确认固定资产是否及时入账,计价是否合理;

4.确认固定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并有效使用。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评价其是否健全和有效;

2.将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固定资产使用卡(册)和实物进行核对,审查账、卡(册)、物是否相符;

3.选择重要设备为样本,通过对购销发票、验收报告等资料的审查及与相关设备购置费、基建支出等科目的核对,判断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准确性、入账手续的完备性、入账资产的完整性及入账时间的及时性;

4.审查尚未完成竣工决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暂估入账;正式交付使用后,是否及时调账;

5.审查是否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审查固定资产增加、调出、出售、盘盈、报废、盘亏和损失的申报、审批手续是否完善,资产的处置是否按审批权限审批,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变价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6.对固定资产进行抽查或清查,了解固定资产管理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核查是否有单位个人侵占固定资产行为,是否有借用外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将本单位固定资产外借或挪做他用等问题。

第十八条 拨入经费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拨人经费是否及时入账和正确分类核算;

2.确认拨入经费是否存入同一银行账户。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1.审查拨入经费明细帐,并与报表及上级单位拨款单位进行核对,核实拨入经费是否按基本文出经费和项目支出经费分类核算;

2.审查“项目支出经费”明细账所载用途与拨款对账单标明的用途是否一致,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3.核对银行对账单与明细账,确认拨款是否及时入账,金额是否一致。

第十九条 其他收入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所有其他收入是否均已入账;

2.确认其他收入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预算管理;

2.核实会计报表中其他收入与明细账和会计凭证是否一致。

3.查阅地方财政超收分成或奖励、业务费补助或返还、公费医疗拨款等文件和拨款指标通知书,验证地方财政拨补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4.查阅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文件和房屋、设备出租合同或协议,审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租赁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

5.查阅与服务收入和所属单位上缴收入有关的文件和资料,验证收入是否真实、合理;

6.查阅住房基金收入辅助账,验证住房基金收入是否真实;

7.复核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利息收入,查找有无隐瞒或转称利息收入;

8.查阅房屋出租协议,核对对方付款情况和收款凭证,审查房屋出租收入是否全额入账,有无隐匿租金收人行为;

9.审阅刊物发行收入和各种物品采购手续费收款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审查发行收入和手续费去向;

10.检查有无将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两证收费及各类保证金等作为本单位的其他收入;

11.检查其他收入中有无与企业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不正常的结算行为;

12.检查各个部门的收入是否纳入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是否私设“小金库”;

13.查阅收据的领用、保管、签发(使用)情况,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收入不入账问题;

14.结合往来款项及货币资金的审计,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不完全入账的问题;

15.查阅其他收入明细账,并与上年同期数比较,查找变动异常项目及其原因。

第二十条 拨出经费审计。

(一)审计目标:

1.是否按预算或追加预算拨出经费。

2.拨出经费手续是否完备。

3.拨出经费的核算是否准确、及时。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拨出经费手续的严密性;

2.检查拨出经费明细账,与拨款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查找不一致的原因;

3.索取上级拨款文件和对下级拨款文件及相关记录,检查是否存在擅自截留、拖欠、隐瞒、违规和越级拨款问题;

4.审查拨出经费的收款单位,是否有向无预算关系的单位拨款现象;

第二十一条 人员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人员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合法、合规;

2.确认人员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按国家关于职工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文件规定,检查发放或提取情况;

2.核查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临时工等的收入水平,分析过高或过低的原因;

3.查阅人员支出明细账和工资单,与报表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资料核对,检查相关数据是否真实;

4.将人员支出数与以前同期和当年支出预算相比较,对各项支出明细实施分析性复核,查明支出增减变动异常的原因;

5.抽查部分科目的明细账(如福利费、社会保障费),检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对金额较大或显示异常业务事项,应查阅有关原始凭证,找出原因。

第二十二条 日常公用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日常公用支出已经发生并入账;

2.确认日常公用支出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核日常公用支出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其是否健全、合理;

2.审查日常公用支出明细账,验证账务处理是否合规,同时与报表进行核对,分析人均支出水平,找出过高减过低的原因;

3.与以前同期和当年支出预算比较,查明支出增减变动异常的原因;

4.通过抽样检查,审查各项日常公用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有无不按审批程序或超范围、超标准支出问题;

5.审核专项业务费支出,审查各项支出明细账,检查支出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开支出现象;

6.审核劳务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和其他公用支出项目,查阅相关原始凭证,验证支出的真实性和核算的准确性;

7.核对有关会计科目和凭证,审查有无在日常公用支出中列支人员支出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合法、合规;

2.确认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通过抽样检查,审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合规;

2.按国家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规定,检查离、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等是否按规定提取和发放,有无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和推迟发放问题;

3.查阅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明细账和发放单,检查相关数据是否真实;

4.抽查部分科目的明细账,检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对金额较大或显示异常的业务,应查阅有关原始凭证,找出原因。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支出的真实性;

2.确认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支出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核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项目的申报、批复、立项文件和相关资料是否完善、合法、合规;

2.审查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项目是否按审批和立项文件执行,有无超标准超规模现象;

3.查阅建筑物购建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或协议,审查投资规模、建设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4.实地查看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基建项目,了解工程进展,核实拨款是否合理,对拨款进度异常的,应追查原因;项目完工后,是否按合同规定留足质量保证金;

5.审查建筑物购建拨款是否存入同一个银行基建账户,核拨手续是否完备,支出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支出或挪作他用;

6.必要时,延伸审计基建财务收支,核实建筑物购建支出的真实性;

7.审查建筑物建设项目完工后,是否及时验收、决算和审计,是否及时转为固定资产;

8.审查交通工具购置、大修理及更新改造项目支出,查阅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或协议,审查支出规模、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结余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结余会计处理是否规范;

2.确认结余是否真实;

(二)审计方法的要点:

1.审查会计账簿,确认年终收入与支出的结转是否正确;

2.审查结余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转移、隐瞒结余行为;

3.根据结转情况,确认会计报表披露的结余金额是否正确。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是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2.确认政府采购行为是否规范。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审查公务用车、计算机类设备、税务制服等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是否按规定上报并统一实施;

3.审查政府采购的招标、评标资料及采购合同,查阅原始凭证,核实政府采购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4.抽查部分纳入采购目录物资的项目支出,查阅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实行政府采购;

5.检查正在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采购规定;

6.在固定资产卡片账簿中查找有无未纳入采购目录的物资。

第二十七条 基建财务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基本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核算;

2.确认基建财务收支是否真实。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基建项目有无规划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等文件;

2.审阅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决算资料,对照建筑面积,分析工程造价,确认投资规模、建设标准是否合规;

3.审查基建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分析账表数据是否一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基建财务制度规定;

4.审查基建资金管理有无概算、预算、决算,是否按程序、预算、进度拨款;

5.审查预算拨款、自筹资金、其他资金等来源,确认是否向企业借钱、借物,是否贷款,是否挤占、挪用其他资金;

6.审查材料明细账,对照预算和竣工结算书中结算材料价格,对比分析、汇总计算材料价格,确认支付材料款准确性;

7.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否与竣工结算书中内容、金额一致,确认有无多付工程款;

8.审查设备采购情况。核对数量、单价、金额,并与设计文件中的设备清单核对,验证是否相符,有无盲目采购;

9.审查待摊投资;

(1)检查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费、勘探设计费、质监费、监理费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有关合同规定,政府部门收取的各种规费是否符合规定,坏账损失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无擅自扩大标准或应由施工企业支付的各种费用列入了待摊投资,验证待摊投资是否合理;

(2)检查待摊投资是否合理分摊。

10.审查购置房屋是否为实际需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全,验证其他投资是否合规;

11.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对象是否正确,是否有流动资产计入固定资产情况,确认结转固定资产的真实性;

12.审查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是否按照管理权限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内部财务审计表格(略)

2.行政部内部通知 篇二

作为一种能够对组织的活动进行审查, 并加以评价的服务, 内部审计在该组织内部是相对种独立的。内部审计是服务于企业管理, 并帮助企业获取最大利润的的经济效益的评价活动, 控制成本费用, 并协助组织的管理成员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顺应时代的变化, 内部审计理论及实务也有了相应的变化, 即是:“内部审计是用更系统的、更专业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改善, 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实现了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运营的独立的目的, 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这是1999年,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 (IIA) 对内部审计的重新定义。新定义的发布, 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也划分到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这一过程, 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2008年7月份, 五大部门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征求意见稿) 。这五大部门分别是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为了正式推广该规范, 在上市公司这一范围内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推广, 其他范围的公司也鼓励其应用。根据相应的条款规范表明, 由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称为内部控制。保证合理实现企业经营管理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是内部控制的宗旨。企业战略, 经营的效率和结果, 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资产的安全完整,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是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 公司治理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永恒命题, 其内在需求包括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

作为相当严密和复杂的系统工程, 公司治理是要求企业生产要素、产权要素以及企业相关利益者的权、责、利得到合理匹配与分工, 要求权利制衡、激励和监督机制的严格和周密的控制运行。通过安排和控制程序, 使完整系统的制度恩企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都能按照既定的流量、流速、流向在执行中起动、运行或停止。现代企业制度最显著的特征, 就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 各种股份制公司的诞生和发展, 召示着从股东到公司员工的层层授权和代理, 就成为公司内外部各利益相关者最为核心的关系。为了避免发生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目标标相背的情况, 规避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 即代理人为自身利益而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事情。所以在公司治理的理论和实践中, 各种对代理人的经营管理、经营绩效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的制度安排和控制机制被设计和制定出来, 并逐步形成了“关系框架+制度安排+控制机制”三者合一的公司治理架构。

(二) 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是内部审计

诚然,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代表股份制公司挂牌上市了, 公司治理的失败, 就不能说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在总结我国内部审计工作的优势和不足的时候, 前审计长李金华就多次强调“内部审计机构很重要的一点, 就是为你所在的单位、部门在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建立良好的秩序方面发挥作用, 这就是内部审计的主要目标”这是针对针对目前内部审计存在的“重监督轻服务、重结果轻过程、重财务轻业务、重合规轻效益、重单项轻系统、重当期轻长远、重查处轻建议、重独立轻互动”等问题所做出的看法, 也相应地总结出了等新的内部审计理念, 为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指明了方向。如:“把内部审计作为一个控制系统, 而不是一个检查系统”、“内部审计要以效益审计和管理审计为主”、“内部审计要以事前、事中审计为主”、“内部审计要以体现中国特色为主”等。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对策

(一)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提高

行政事业内部审计控制工作要做的更好, 财会知识、相关专业知识、整体业务水平都很重要。这些都是内部审计控制人员的必备的素质。但是往往由于很多原因的制约, 他们的素质不是很高。这就要求加强内审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的培养。知识是不断更新的, 所以一段时间就要培养一次。只有文化知识还是不够的, 工作经验也是很重要的, 这些都是在平时的工作中总结的。这样理论知识就能很好的解决实际问题了;要提高审计控制人员的积极性, 可以采取一些奖励措施;此外, 还应该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职业道德培养, 审计控制工作是一个有风险的工作, 有许多人都因为这个工作进入了监狱, 就是因为他们没有把持住自己。以上不难看出审计控制项目质量好坏主要是受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控制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影响。

(二) 对行政事业单位内审工作的职责和目标要进一步明确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控制工作目标属于本单位的总体目标, 它是为了补充说明单位的总体目标的, 它是为了监督本单位总体目标的, 是为了总目标正确和快速的完成的。什么时候都不能偏离这个目标。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不管是国家和单位都要有一定的规章制度, 如果没有就会乱了套。行政事业单位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 制定出合理的规章制度。光制定是不够的, 还要把它做好, 这样就需要国家审计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内部审计控制工作开展工作就有法律依据。这样也会使人觉得公平。目前比较有参考价值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 (试行) 》。

(三)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信息化水平要进一步提高

现代社会是信息时代, 内部审计工作也开始信息化。计算机辅助审计的运用, 使内部审计工作的做的既正确有准确, 效率也增加了很多, 这样就不用很多的纸张计算, 更不用很多的人计算, 从而节约了内部审计成本。这样全单位每个部门都很重视政府的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水平在这个形势下不提高都难。今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实现更要朝着信息化和现代化发展。

(四) 加强会计系统控制

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要求企业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严格执行, 以此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内部财务审计是内部审计的基本内容之一, 也就是再监督, 已保证企业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 可及时发现会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以及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及时提出建议, 促使会计工作按照要求严格遵守。

(五) 加强授权审批控制

根据要求企业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 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而重大的业务和事项, 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

(六)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内控制度造就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则要求实行企业建立互相牵制、互相制约, 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处理重要业务时, 最好采用双签制, 所有业务均禁止一个人处理业务的全过程, 而是要经过重复审核。若要内审部门起到重要作用, 则要经常性的对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的核查。通过各项手段建立监控防线, 如:内部稽核、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等, 不仅可以及时发现问题, 而且对于防范和化解企业的经营风险起到重要作用。

(七) 财产保护控制

企业应当严格指定规定, 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以此来确保财产安全。则要求企业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 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内审部门为了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 防止财产物资控制中可能出现的漏洞, 需通过对照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财产的记录、盘点资料、报表等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重点抽查, 审查相关手续、记录是否完整, 账务处理是否及时正确等程序进行管理。

(八) 绩效考评控制

为使创定的设置考核指标体系更加科学, 则要求企业建立的考评制度更加严格的实施。这一制度能作为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等的依据。必须加强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的力度, 是为了不断的完善制度是为了保证内部能有效的发挥重要作用。

(九) 预算控制

要求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实施, 以使各责任单位更加明确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 为了强化预算约束, 应更加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

参考文献

3.我国行政执法内部环境分析 篇三

[关键词]执法内部环境;行政伦理

行政执法环境,是指与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或作用于行政执法活动的环境因素,它决定了执法的难易程度和落实行政决定的难易程度。实践证明,高质量、高效能的执法离不开良好的执法环境作保障。执法环境不好,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执法工作中就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所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首要的是不断自觉改善行政执法环境。

行政执法环境概括而言,包括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两个方面。外部环境主要是指立法环境、司法环境、社会监督环境等,内部环境主要包括执法观念、执法人员素质等内容,人是执法内部环境中最具有决定性的要素。本文主要从探讨行政执法内部环境入手。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探讨行政执法内部环境,并不是说行政执法的外部环境就不重要。正如美国学者芬纳认为的那样,“尽管道德规范、内心自律以及所有使它们发挥作用的办法,为行政管理具有创新性、灵活性以及富有成果提供论保障,但在现今还没有任何东西比基本的政治控制和政治责任更为重要”。

一、内部环境对依法行政的影响

让我们来简要地考察一下内部环境作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手段,它的利与弊都有哪些方面。

(一)优点

第一,内化在执法人员心中的价值观总是能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起作用。即使上级不在场、纪律松弛或发生腐败现象,执法人员的内心控制仍然在起作用。甚至当某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指导时,执法人员仍可以求助于内心的伦理指导准则。而立法环境、司法环境等外部环境不能像个人自己的价值观那样,为决策提供迅速直接的作用。如果相关的执法人员已经将一套职业价值观深深地内化在心中,那么许多违法行政的事情就不会发生。

第二,内部环境的良好发挥有助于产生一个更为负责任的和更具有创新性的官僚制度。甚至在不规范的外部环境起着实际作用的时候,它们也能防止执法人员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只采取一种片面的处理方法。它们使种种官僚主义的做法丧失脸面。如,指控一个因为害怕违背规则而不愿意对特定的公民需求做出反应的公务员。要培养一套内部环境作用的价值系统,以提供裁决过程中的自信感和处理突发问题的自觉感,执法人员可以冒险大胆尝试并抛开教科书的说教,因为他们不是在恣意妄为,而是在适当的价值系统的指导下从事活动。

(二)缺陷

第一,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很难就执法人员应该采取哪一种价值观的问题达成共识。对强调内部环境重要性的观点最常见的批评之一是:现代社会中的价值观是相对的。谁的价值观将成为执法机关的标准呢?谁来做出决定呢?所有的执法人员都要采取同样的职业价值观吗?

第二,内部环境也不是完全可靠的。如果执法人员个体将他的价值观运用于进行具体问题的决策时,我们不能保证他不会以满足自我利益的方式行事。因为价值观本质上是私密的、隐藏在观点背后的,所以公众无法审查主宰执法人员决策的价值观。我们无法轻而易举地断定执法人员在受雇时是赞成职业价值观,还是赞成个人价值观。

第三,在对抗性的价值观之间,也存在着冲突的可能性。例如,如果执法人员赞成将公众意见和技术标准视为具有重要意义的内部环境,那么公众意见和技术标准之间会不会时常发生冲突呢?假设环境部门的一位执法人员的技术标准告诉他:如果建立新的钢铁厂,当地的空气就会遭受严重的污染,但他又面临着这样的事实,即当地公众迫切需要钢铁厂所提供的就业机会。什么办法或者谁,可以指导该执法人员来解决这样的冲突呢?

二、我国行政执法内部环境现状

行政执法内部环境构成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因素体。执法观念、执法人员素质等都属于架构行政执法内部环境的重要因素。这里仅针对行政执法内部环境中的主体因素做出分析。

第一,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章专门对公务员考核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等做了详细的规定。该法第33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但是对于其中“德”的内容为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此外,也没有全国统一适用的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方面的法规,仅四川省制定了《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到目前为止,已经制订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中国执业医师执业道德准则》、《中小学教师执业道德规范》等相关职业的道德规范准则,而公务员作为行政执法中最重要的主体,其职业道德规范的缺失对于依法行政的消极作用不言而喻。

第二,公众情感被忽视。美国学者弗雷德里克在1935年出版的《美国公共服务中的问题》一书中指出:负责任的行为除了需要有外部控制因素以外,还要有一种“心理因素”。在他看来,使执法人员负责任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个“主导因素”是公众情感。在民主制社会中,公众将以要求、指责和建议的方式与政府进行自由地交流与沟通。而且,公众越来越习惯于直接求助于执法人员。公众将要求执法人员对他们的意愿和要求作出反应。更为重要的是,执法人员也会越来越需要适应这种变化了的社会趋势。

我国现有的考评过程不面向公众开放。现有的考评标准由政府制定,考评的操作在政府内部进行,考评的主体也都是上级行政机关和政府部门的领导,考评的结果也只在政府内部公布。因此,可以说,政府是将对其自身的考评作为一种纯内部管理行为来进行。公众对政府考评的标准、过程与结果难以知情、参与,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以往政府在这个问题认识上的偏差,即政府认为,其自身的考评是政府内部管理的一种形式,没有必要对公众公开;或者是认为公众的意识还没有达到能够理性对待政府的程度,向公众公开政府的考评过程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甚至会认为将政府工作的考评结果公开会降低政府的權威。①

三、优化我国内部执法环境的措施

第一,在公务员伦理性法规中制定道德性规范。道德性规范有助于增强行政自制所主张的公务员自律自控意识。“所谓自律意识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活动或面临各种利益冲突的时候,能够自觉地运用内化于自身的价值取向和观念,正确地判断各种事件、各种行为的善恶、美丑,并决定自己应该如何做,才符合其国家公务员的身份。”②

第二,树立应有的职业价值观。新公共行政的一贯做法是:将负责任的执法人员界定为让自己的价值观引导自己行动的人。而新公共行政运动的一个术语是:执法人员必须“以委托人为导向”。它揭示了只有公众和公众问题才是执法人员关注的焦点,而政府制度却并不是关注的焦点。组织必须按照有利于公民—委托人的方式进行改革,以便为公众的利益服务,而不仅仅是使它自己本身更为强有力或更为有效。因此,公正的勇气、尊重人类价值和公平是执法人员最为重要的品质,这些应该是“无论在政府哪一部门和哪个层次的所有的公务员”都应该具有的美好品质。

公正的勇气,表明这种品质的实质性意义。要有毅力抵制来自政客的、拥有重大影响力的利益团体的、专家的恫吓以及公众中的优惠的需求者的不合法的压力,执法人员必须要有相当的内心勇气。

公平,这是执法人员最为必要的道德潜质,是原则的原则。拥有该素质就意味着勇敢地遵从标准,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并同时对明显的个体差异保持敏感性和同情心,也就是有能力平衡遵从平等标准与同情个体差异性之间的关系。

第三,公众参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所拥有的国家行政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政府行为的结果与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对公民参与权的肯定,公众有权了解政府将要做什么、正在做什么以及政府做的结果如何。因此,公众满意度应当作为执法评价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让政府自身评估往往会受到自我“偏见”的影响,③让公众参与到绩效评估的过程中来不仅符合行政民主化、法治化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有效方法。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来看,公众是消费者,政府是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政府服务的效率与效果如何,必须要让消费者参与到相关的评估机制中来加以评断。只有当公共服务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而为消费者接受时,这种服务才算得上是有绩效的。也就是说,对于一项执法活动,公众答应不答应,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应当是衡量政府绩效的重要标准。

[注释]

①杨寅、黄萍:《政府绩效评估的法律制度构建》,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4页。

②李德志:《略论国家公务员的政治行为规范与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5期,第26-27頁。

③[美]罗宾斯:《组织行为学精要》,郑晓明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330页。

[作者简介]张婧飞(1981—),女,黑龙江鸡西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4.关于行政部人员职责分工的通知 篇四

行政部全体工作人员:

为充分发挥项目部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自觉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发挥好行政办公综合服务职能,做到认真、务实、高效和奉献。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现对行政部人员职责进行分工并将行政部各项工作流程予以明确。分工实行各司其职但又互相协作配合的AB角制。具体分工情况如下:***,行政部经理,主持行政部全面工作。

具体包括:

(一)协助总经理处理公司行政日常事务和后勤工作;

(二)负责公司重大会议、活动的组织、策划、筹备及跟踪;

(三)负责公司重大、综合性文稿的撰拟,中干以上会议的记录、纪要拟发及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

(四)公司行政人事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司车辆的综合管理工作;

(六)负责部门工作计划的拟定及督导落实并根据各部门完成情况进行每月度绩效考核;

(七)组织参与调研,汇报调研议题,适时向班子建议;

(八)协调各方关系。做好督察督办工作;

(九)牵头做好公司往来接待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部部门主管,协助部门经理处理部门各项工作。

具体工作内容:

(一)协助起草公司及部门重要材料;负责草拟公司各项工作规章制度,以及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文稿;

(二)协助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人事劳资方面政策规定;负责及时办理公司员工的招聘、编制、转正、定级、职称评聘、晋升、调资、考核、奖惩、调配、停薪留职、辞退等工作;各种津贴、补贴的汇总、造册和呈批工作;

(三)负责草拟行政办公物品需求计划,会同财务部做好办公用品物资采购工作及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管理工作和办公楼网络、电话通讯维护工作;

(四)协助安排、组织重大会议会务工作;

(五)负责公司及部门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及对外事项的联络和跟踪办理等工作;

(六)负责公司安全管理、清洁卫生管理及机要保密工作;

(七)负责公司信息化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相关信息采集及方案制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其他工作。人事劳资工作与郑洋实行AB角制,企业文化建设与李修平实行AB角制。

**,总经理秘书。

具体工作内容:

(一)行政文秘工作及董事长、总经理临时安排事项的督查督办,各类文件的收发、传阅和催办;

(二)办公室日常文书起草、部室常规文书审稿、送审工作;

(三)会务管理:负责公司一般性会务准备(会务通知、准备、服务工作及会务器材管理)、记录、按领导要求拟写会议纪要送审,完善管理工作台账;

(四)负责公司员工日常考勤并做好月末考勤统计;

(五)负责信息上报、月度/季度工程动态、工程大事记的采集、编拟等外宣工作(含影、视频、图像资料);

(六)负责办公、生活区用水用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室、接待室的使用管理工作。

(七)协助公司车辆日常调配工作,协助行政主管做好往来接待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其他工作。文稿草拟工作与袁浩实行AB角制,文秘宣传工作与李修平实行AB角制,会务管理与杨秀清实行AB角制。车辆驾驶与李平实行AB角制。

**,行政部驾驶员(车队队长)。

具体工作内容:

(一)负责公司车辆的驾驶、检修、维护、安全及保洁工作;

(二)协助部门经理做好车辆维修审查及其他驾驶员管理工作;

(二)协助部门同事开展相关工作;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车辆驾驶与郑洋实行AB角制。

***,炊事员(食堂管理员)。

具体工作内容:

(一)合理计划调配每天的饭菜食谱,提高服务质量;清点记录就餐人员备查;

(二)负责检查验收食堂物资的质量、数量,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签字收库;

(三)负责食堂物资保管、盘点;

(四)与工勤人员协同做好食堂物资采购工作;

(五)组织食堂成员做好食堂卫生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后勤伙食烹调工作与李平实行AB角制。

***,工勤人员。

具体工作内容:

(一)负责后勤环卫管理工作;

(二)协同炊事员 做好后勤、食堂物资采购及月结算工作,完善管理工作台账;

(三)负责办公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及办公区域花木养护监管 工作;

(四)负责会议室、接待室及部门所属公共区域的日常清理工作;(五)协助郑洋做好会务准备、服务工作。(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食堂后勤工作与党秀华实行AB角制,会务准备与郑洋实行AB角制。

***,行政公关。

具体工作内容:

(一)负责公司对内、对外公关活动,参与、主持或策划各项公关活动,提出公关方案预算、及时评价其效果;

(二)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公司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接待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来宾迎送、接待、陪同、参观、讲解、摄像等工作;

(三)参与公司重大紧急事件的处理,提出危机公关处理方案;

(四)负责作好公司形象宣传,及草拟公司对外发布的稿件,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公关活动;

(五)协调配合企业文化建设,具体做好公关资料、图片、录音、录像、题词等收集、整理、记载存档等工作;

(六)配合部门主管做好人事招聘等协助人事资源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关事务突发事件的处理。公关策划与袁浩实行AB角制

相关要求:

(一)行政部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行政部运行效率取决于部门每位员工的工作状态、专业水平及个体素质。分工即是为了明确责任,也是为了更好的协作,行政部全体工作人员应树立团队精神,团结务实,协同配合,共同打造部室良好窗口形象。

(二)行政部全体工作人员应树立服从意识,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理论水平和业务功底,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三)行政部全体工作人员应保持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和艰苦奋斗、戒骄戒躁的工作作风,谦虚谨慎,严肃认真,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部门全体人员在工作中要敢于承担责任,克服不足,迎难而上,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六)部门全体人员工作中应勇于创新,大胆探索,大胆工作,大胆尝试,勇于建言献策,以促进行政管理功能充分发挥。

(七)行政部各项工作流程稍后整理出张贴于各行政办公室。

公司行政部

5.行政通知 篇五

今年以来,我国气候极端异常,南方持续强降雨,部分地区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群死群伤事件时有发生。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和预警预报,及时转移受威胁群众,认真做好排险防治工作,强化应急抢险处置,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的严峻性。当前正值主汛期,也是地质灾害多发易发期,特别是南方岩土体含水偏饱和、部分地区前旱后雨,西北地区黄土稳定性脆弱,三峡库区水位明显涨落,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岩石破碎,再遇强降雨极易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的严峻性,深刻了解地质灾害的隐蔽性、复杂性、突发性和破坏性,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进一步细化、实化、深化各项防灾措施,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各级政府要把防治地质灾害作为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进一步部署和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

二、迅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xxxx〕95号)的要求,重点针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城镇、乡村等人员聚集区,公路、铁路等交通要道沿线地区和重大工程项目施工区等,在专业技术队伍的指导和帮助下,依靠基层政府和组织,发动群众迅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确保不留死角。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一登记造册,落实防范和治理措施,纳入群测群防工作体系。

三、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对所有威胁群众和重要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测手段和方法,切实落实巡查人员和责任,并将防灾负责人和监测责任人公开、公示。要加大汛期巡查监测频率,对重大隐患点实行24小时监测,一旦发生险情要及时发出预警。各地要重视和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组织广大群测群防员上岗到位。同时,要关心他们的安全和生活。

四、强化临灾避险和应急处置。凡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基层政府和单位要迅速组织群众转移并做好安置工作,对危险区域要设置警戒线,防止群众在转移后擅自再次进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避免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地质灾害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和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技术指导,进一步组织开展灾害点周围的隐患排查,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做好物资、资金、设备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五、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强县乡两级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和人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并会同气象部门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水利、交通、铁道、建设、安全监管、旅游、教育、电力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指导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

六、加大防灾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通过开展贴近实际、简便易学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全面普及预防、辨别、避险、自救等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知识,提高干部群众的临灾自救和互救能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警示牌和宣传栏,及时向受威胁群众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明确险情发生后撤离转移的路线和避让地点。

国务院办公厅

6.浅谈行政单位财务内部控制 篇六

在我国, 财务内部控制理论是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良好的财务内部控制效果依靠完善的法规和制度体系, 虽然早在2001年相关部委就已经颁布并实施了财务内部控制的法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但事实上主要是针对一些企业单位进行了规定, 却没有制定与行政单位相适应的法规, 更不能充分体现行政单位在财务支出、资金流转和经费管理等各环节中的特殊性。同时, 由于受到编制数量等因素的限制, 行政单位的财务内部控制出现了人才短缺、岗位责任不明确和管理漏洞多等问题。

二、行政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目前, 越来越多的单位注意到了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 但总的来讲,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尤其是行政单位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普遍较为薄弱。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一些行政单位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陈旧、混乱, 一方面存在着单位内部内控制度、审计制度等诸多制度之间口径不一的问题, 相互间无法协调配套, 另一方面单位内部财务制度改革滞后于实际工作的发展, 部分制度已经阻碍了行政行为的有效实施却未及时废除, 造成财务内部控制依据极为混乱。二是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本身就不健全, 在管理上存在按惯例办事的现象, 没有合理有效的制度进行约束, 造成财务管理随意性很大。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广泛开展和深入推进, 不仅各级各类行政单位预算资金总量在飞速增长, 而且大量的行政性收费也纳入了财务预算管理, 这从客观上要求行政单位需要尽快建立健全一系列全面、完整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二) 审计、监督效果不佳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 相当一部分的行政单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机构, 即使有些行政单位已经建立了内部审计和监督机构但往往也形同虚设, 未能充分达到其应有的效果。个别行政单位的财务人员在处理财务问题上对领导唯命是从, 即使有违背相关会计法规的问题也不敢拒绝。从根本上讲, 上述问题的出现就是由于目前行政单位财务内部控制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 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无法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支持, 大量对于财务内部控制的审计、监督制度只能是“印在纸上, 挂在墙上”, 用于应付上级单位的检查, 却无法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 不能发挥审计和监督的工作职能。

(三) 财务人员队伍综合素质不高

在我国, 由于行政单位的特殊地位与工作性质, 其会计核算一般都较为简单, 财务管理的地位难以真正体现, 造成很大一部分财务人员既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 又很少参加专业知识学习, 财务业务水平整体不高。加之不少行政单位岗位人员定职定人, 对人才特别是财务专业人才的需求量很少, 所以有些行政单位的财务部门人员比较固定, 一般不会引进新职工, 从一定意义上说也造成了财务人员队伍老龄化明显。对国家和地方的各种财务新政策缺乏了解, 综合素质普遍不高,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三、加强行政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的建议

(一) 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制度建设是财务会计工作及内部控制工作取得成效的保障, 要从源头上保证行政单位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康有效, 必须建立健全行政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行政单位要以所属行业的自身特点为依据, 结合收支两条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环节制定出一系列切实有效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行为, 强化财政管理职能, 使行政单位内部会计机构和岗位设置合理, 职责权限划分清晰, 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 加强财务内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监督机构是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 行政单位领导必须要重视财务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建立独立于财务部门的内部审计监督机构, 并制订细化的财务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和规程。不仅要强化对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岗位的设置和负责人任命、考核的监督, 而且要经常性开展对财务人员职责履行情况的专项审查, 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逐步实现财务制度健全、会计信息质量稳定, 从而保证财务内部控制制度顺利执行。在审计监督过程中, 还要注意工作创新, 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对口检查和交叉检查, 以推动财务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 完善财务人员任用机制, 提高综合素质

行政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核心是财务内部控制, 行政单位内部控制的根本因素是单位财务人员素质。因此, 应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人才选拔与任用机制, 严格执行选拔与任用程序, 使专业素质高的人才被选拔到财务岗位。财务管理人员是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者, 这就要求他们不仅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政策法律意识, 而且还必须有一定的职业水准。在财务人才选拔和任用过程中, 一定要严格执行会计职称制度, 同时在岗会计人员要定期接受后续教育, 以增强其政策法律意识, 提高专业技能, 提升职业水平, 这对提高财务内部控制水平有着积极的意义。

摘要:当前, 行政单位的财务内部控制工作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在实际工作中, 只有不断加强财务会计内部控制, 加大对单位财务内控机制的建设, 才能有效的进行财务管理, 保障其持续稳定的发展。本文首先介绍了行政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的现状, 进而分析了财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最后就加强行政单位财务内部控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单位,财务,内部控制

参考文献

[1]沈洪涛.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J].集团经济研究, 2006 (1) .

[2]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试行) , (财会[2001]41号) [s].

7.行政部内部通知 篇七

关键词:档案行政权力;档案行政行为

刘东斌先生在《档案行政权力种类与法规依据举要》(以下简称《举要》)[1]一文中认为,按照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所列举的行政行为种类,与档案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行政行为也应有26种。并依据《通知》中26种行政行为名称,结合现行档案法律、法规进行了实证举要阐述。笔者拜读后受益匪浅,但觉得刘先生在对《通知》中26种行政行为的性质、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实证举要上存在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为此,笔者想谈点自己的看法。

1 正确理解《通知》中行政行为的性质

最高法《通知》中规定的26种行政行为,只是针对行政案件案由的统一而提出的。《通知》规定,案件案由构成结构是:管理范围+具体行为。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因此说,这26种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机关全部的行政行为(全部行政行为包括一般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政行为等)。因为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一般行政行为,法院是不能受理立案的。如,《通知》中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针对某项事项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指行政机关所具备的某项行政权力或者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的立法行为。前者依据《行政诉讼法》是可诉的,后者依据《行政诉讼法》则是不可诉的。因此,只有正确地理解《通知》中26种行政行为的性质,对其的“实证举要”才能做到准确无误。

2 正确理解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

行政权力是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行为是行政权力的外在表现。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的种类既不是完全对等的,也不易将其直接对等挂钩,因为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行政法学理论和实践上说,一种行政权力可以产生多种行政行为,比如,档案行政许可,它可以产生行政立法、行政受理、行政审查、行政批准等多种行政行为。同时,也有的行政行为,不是由行政权力派生的,如,行政协助、行政合同等。对于档案行政行为与档案行政权力的关系,宋飞先生在与刘东斌先生商榷的文章[2]中已有详尽的论述,限于篇幅,笔者这里不再展开论述。

3 对档案行政行为涉及的权力项目与依据的实证举要不可生搬硬套

《举要》依据《通知》中列举的26种行政行为,详尽地实证阐述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具有的26种档案行政职权项目。但由于《举要》在对《通知》中行政行为概念、性质的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其阐述的“实证举要”难免存在着生搬硬套的现象。在《举要》所列举的26种档案行政职权项目中,有11种是不恰当的,现分别商榷于下:

3.1 行政补偿。在行政法上,行政补偿是指因合法的行政行为而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由国家给予当事人相应补偿的行为。如,国家因建设需要对所征耕地的青苗补偿等。而因行政过错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则是由国家给予当事人相应赔偿,在行政法上叫做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在于: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适用于行政补偿;错误的行政行为造成的,适用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损害发生之前,行政赔偿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损害发生之后。《举要》将行政补偿作为一种职权项目,并列举《郑州市档案局行政责任过错责任追究(施行)办法》第22条作为法律依据,其实是对“行政补偿”概念的一种曲解,是不适当的。这里顺便说一下, 《郑州市档案局行政责任过错责任追究(施行)办法》第22条“因行政过错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规定,在法律用语上是不严谨的,也是不符合行政法学原理和行政法通则的。

3.2 行政执行。《通知》中“行政执行”是与之前的“行政强制”相对应的。因《通知》为了保持案由中具体行政行为名称四个字的统一,将“行政强制措施”简称为行政强制,将“行政强制执行”简称为行政执行,以示区别。因此说,行政执行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管理学上一般意义的行政执行。行政执行作为行政管理学上形成最早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及其管理人员落实和管理公共事务的全部活动。换句话说,《通知》中列举的26种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执行的一部分。行政管理学上的行政执行只是一个概念,是泛指,是不能将其套用到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上的。《举要》将行政管理学上行政执行的概念套用到《通知》中的“行政执行”上,并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将“实施档案工作制度”作为一种职权项目,是完全曲解了《通知》中的“行政执行”。具体到档案行政管理中,《通知》中的行政执行,应当是指为保障基于《档案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和行政决定而实施的强制执行的具体行为。如,为保障《档案法》第16条规定的“代管措施”实施所开展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这里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通知》中“行政执行”,仅指由行政机关本身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而不包括行政机关依法申请由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

3.3 行政给付。《通知》中的“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以及在公民下岗、失业、低经济收入或者遭受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的类型有:抚恤金、特定人员的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下岗、失业、低经济收入或者遭受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下公民。行政给付的性质是行政主体依法进行的依申请或者依职权的外部行政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政给付”是一种特指的行政行为,并不包括行政机关所需各项经费的财政支付与拨付。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给付制度设计上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行政给付的职权,进而也不存在行政给付的具体政行为。《举要》依据《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列为档案行政给付的职权项目,明显地是张冠李戴。

3.4 行政征用。《通知》中的“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行政征用必须有专业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行政主体不得实施行政征用行为。行政征用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对征用对象只是暂时取得了其使用权,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具体到档案工作来说,目前档案专业的法律、法规尚没有对档案行政征用作出具体的明文规定,因此,档案行政征用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也是不存在的。如果有,这种具体行为也是不合法律规定的,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实践中,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出于公众利益需要,在举办档案史料展览时,对需要展出的非国家所有的重要档案,一般采取借展的办法处理。这种借展的办法,虽然在档案行业还只是个例,但在文博展览中则是一种通行的做法。《举要》依据《宪法》第13条第2款和《档案法》第16条规定,将“对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收购、征购”列为档案行政征用职权项目,是对《宪法》第13条第2款和政征用行政行为的一种严重的曲解。首先、《宪法》第13条第2款明文写着“依照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规定”是限制性条件,是指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的具体条款规定,如《物权法》第44条的具体规定等。其次、《档案法》第16条中的“征购和收购”行政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档案安全的需要,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再次、档案征购、收购是一种改变档案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即通过征购、收购等行政措施,将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价值档案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征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是不相符的,因此,档案的征购、收购不是档案行政征用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3.5 行政征收。《通知》中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性无偿地征集金钱或者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的法律特征是法定性、无偿性、强制性。具体到档案工作,现行的档案法律法规还没有关于档案行政征收的具体规定。也就是说,按照《宪法》有关规定,目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不能够实施档案行政征收行为的。《举要》依据《档案法》第16条规定,将对“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收购”作为档案行政征收职权项目,是对《宪法》 《档案法》条文和行政征收概念的错误理解。因为档案收购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市场行为,卖方可以卖也可以不卖。买卖双方是自愿的,不具有强制性。如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征购”方式取得档案的所有权。收购与“行政征收”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收购是市场行为,卖方可以卖也可以不卖;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单方行为。二是依据不同。收购依据的行政决定;行政征收依据的是具体的法律规定。三是取得财物所有权的价格不同。收购的价格是协商一致的市场价格,行政征收则是无偿的。四是双方意思表达不同。收购双方是自愿的;行政征收则是强制性的,不取决于相对人的意愿。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档案收购是一种市场行为,其与行政征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是不相符的,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举要》存在着列举实证的错误。

3.6 行政合同。按照行政法学的理解,《通知》中的“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行政职能和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与行政相对人就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达成的、经过协商、意思表达一致的协议。“行政合同”在行政法上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但又不同于行政机关单方意志而成立的行政行为模式,是一种双方行为。行政合同的订立,必须与行政相对方协商一致,行政机关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加强给行政相对方,更不能采用命令强迫的方式。而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行政机关则享有监督、指挥、单方变更、解除和制裁等行政优益权。《举要》依据《档案法》第16条规定,将“对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管、收购、征购”作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职权项目,笔者认为是不妥的。这里不妨将档案代管、收购、征购与“行政合同“分别做一对比分析:

档案收购与行政合同。“档案收购”是一种市场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收购过程中,是一种民事行为,档案收购双方的权利是相等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收购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享有监督、指挥、单方变更、解除和制裁等行政优益权,而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则在合同执行中享有行政优益权。由此可以看出,档案收购不是一种行政合同行为。

档案代管与行政合同。《档案法》意义上的“档案代管”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关系,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方的具体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行政合同则是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合同关系,在行政合同签立时,需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不具有强制性。因此说,档案代管不是一种行政合同行为。

档案征购与行政合同。基于《档案法》上的“档案征购”,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合同的方式取得相对人档案所有权的一种行政方式,其本质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其特殊性:一是在档案征购关系中,原档案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档案征购关系的发生、变更和取消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二是档案征购的根本特性是强制购买,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性地购买“处于不安全状态的非国有档案”。三是档案征购行政行为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单方的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效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旦作出档案征购决定并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就必须服从并履行义务,否则,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强制执行。而《通知》中的“行政合同 ”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一种双方行为,行政合同的订立,需要与相对人协商一致,取得相对人的同意,行政机关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更不能采用命令强迫的方式。由此可以看出,基于《档案法》上的“档案征购”与《通知》中的“行政合同”是不同的,将档案征购行为作为《通知》中的“行政合同”来理解也是不妥的。

3.7 行政划拨。《通知》中的“行政划拨”是指行政机关将国有财产划归行政相对人占有或使用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划拨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划拨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划拨的内容是国有资产。行政划拨主要是无偿的。一般来说,划拨财产的用途和目的具有特定性和先定性,行政相对人只能按照预先批准的用途使用划拨财产,同时划拨机关对于划拨财产的使用情况具有一定的监督、检查权。对于使用人违反相关规定使用划拨财产的,划拨机关有权收回划拨财产或者要求相对人补缴一定的费用。依据上述对“行政划拨”概念的理解,无论是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的设定上看,或者是从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划拨权限规定上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具备行政划拨的权限,不是行政划拨的行政主体,也就不存在《通知》中行政划拨的具体行政行为。《举要》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将“接收档案移交”列为《通知》中的“行政划拨”行为,是完全曲解了行政划拨的概念及内涵。首先从行政划拨的主体上看,行政划拨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划拨权的行政机关,接收方是行政相对人;而“接收档案移交”的主体则是作为档案行政相对人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接收方档案馆也是档案行政相对人。其次从行政划拨中国有财产的流向看,行政划拨中国有财产的流向是“自上而下”方向,而“接收档案移交”中国有档案的流向则是“平行”或者是“自下而上”的方向。由此看,“接收档案移交”与“行政划拨”是“风马牛”完全不相干的两个概念。

3.8 行政规划。对于行政规划,目前行政法学上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没有统一的共识。《举要》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8条第2款规定,将“制定档案事业发展计划”作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职权项目,笔者也是认可的。但是,《举要》将“制定档案事业发展计划”的职权行为套用到《通知》中,笔者则认为是不妥的。其原因在于:《通知》中列举的行政行为,都应当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指的是涉及相对人利益的某一事项的具体规划,如,道路用地规划,开发区规划等。而按照行政法学原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事业发展计划”的职权行为,则是只具有行政导向作用的一般行政行为,没有侵害具体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是不具有可诉性的,因此,此实证也是错误的。

3.9 行政允诺。《通知》中的“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的,承诺在相对人实施了某一特定行为后由自己或由自己所属的职能部门给予该相对人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表彰先进、激励后进,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笔者认为,《通知》中的“行政允诺”与“行政奖励”的区别在于:从目的上看,行政允诺是行政主体为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为表彰先进、激励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从法定性上看,行政允诺没有法律上的具体规定;行政奖励则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行为。从对象上看,行政允诺的对象是履行了行政机关要求履行的某一特定行为的相对人;行政奖励的对象是贡献突出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组织或者个人。从程序上看,行政允诺是临时的或应急的,有时限要求,但没有统一规定的程序要求;行政奖励则是常规化的、有一定的申报、审查、批准程序。从上述分析上看,“行政允诺”与“行政奖励”虽然都含有“奖励”的成分,但并不是同一类别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也是《通知》中将二者分别列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具体到档案工作,对“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是档案法律、法规法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从奖励的目的性、法定性以及奖励对象、程序要求上看,都符合《通知》中“行政奖励”的特征。《举要》依据《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将“奖励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行政行为认定为《通知》中的“行政允诺”行为,明显地存在着认识上的错误。

3.10 行政协助。《通知》中的“行政协助”,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行政主体之间基于自身条件或公务需要,相互配合,共同行使本应由某一行政主体独立行使某一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被要求协助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与要求协助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可以是以共同行政主体的名义出现,也可以以各自独立的名义出现。《通知》中“行政协助”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强调的是被要求协助行使行政职权行政主体的行政协助行为,其行政协助的主体是被要求协助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具体到档案工作,则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被其他行政主体要求行使档案行政职权的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行政协助的主体。《举要》在对“行政协助”解释的基础上,依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18条规定,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作为《通知》中“行政协助”的行政行为,混淆了《通知》中“行政协助”的概念和主体。首先,《举要》对行政协助的解释,是对“行政协助制度”的解释,而“行政协助制度”与《通知》中的“行政协助”并不是一个概念,所以,《举要》存在着概念混淆问题。其次,《举要》列举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18条规定,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档案违法违纪案件时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并不是查处档案违法违纪案件时请求行政协助的法律依据,所以,《举要》存在着引用法律依据不当的问题。再次,《举要》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作为行政协助职权项目的名称,混淆了“行政协助”的主体,存在文字表述上的错误。依据档案法律法规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查处档案违法违纪案件的行政主体,其他行政主体在涉及档案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时,如果出于自身原因,可以请求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职权进行协助。所以,《举要》中应该表述为“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而不是“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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