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前景(精选11篇)
1.浅谈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前景 篇一
我国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风险及其缓释路径
[摘要]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具有融资功能。虽然立法未明确银行理财产品可纳入出质范围,但是具备权利质押的律构成要件。立法的缺失将银行的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下,对此可以通过类推适用、确立优先受偿权、设置质物价值追踪系统以及建立强制平仓制度等法律手段来缓释风险。
[关键词]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权利质押;法律风险;风险缓释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1)06-0185-03
一、银行理财产品概述
依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可以将银行理财产品定义为,由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人民币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按照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金融产品。简而言之,就是银行接受投资人的授权来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则由投资人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享有或承担。截至2010年底,我国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超过7000种,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这些理财产品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类:
(一)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
(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理财业务的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已经出现的产品包括挂钩类的衍生产品、银信结合产品、银基结合产品、“打新股”概念产品以及QDII(合格的境内投资机构代客境外理财)理财产品。
(三)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投资者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四)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利用自有的客户资源和良好的资信优势,为机构销售理财产品,包括基金产品、保险产品以及国债、企业债券等等。
二、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理基础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是指投资者以理财产品为标的而设立质权,以此来对自身债务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对理财产品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的《物权法》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大类,动产质押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权利质押则以债权、股权等财产权利为标的物。理财产品质押当属权利质押,因为从交易结构来看,客户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后,其资金账户相应款项将由银行转入理财专户用于投资,理财资金一直处于交易状态,并不冻结,客户实际上可用于质押的是其享有的到期分配本金和收益的财产权利。然而,学界对理财产品持有人享有的债权和信托受益权能否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存有疑虑。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理财产品是否具备了权利质押的实质要件:(1)须为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2)须为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参照该要件,可以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论证:
(一)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众所周知,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种,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权利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为的是担保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权利质押中实际担保的对象是财产权。从前文理财产品交易结构的描述中,我们不难发现,理财产品对应的不是理财资金的所有权,而是一项财产权。理财产品虽有风险,价值的稳定性也有差异,但产品持有人所享有的债权和信托受益权均能用货币衡量和评价,具有财产属性,并非所有权。因此,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人享有的债权与信托受益权符合权利质押实质要件(须为财产权)的要求。
(二)可以转让的财产权。权利之所以可以被质押,在于它的交换价值。相比于抵押,质押最大的特点在于对担保物的占有从担保人转移为担保权利人,通过交付、转移权利凭证、变更登记等多种公示方式,达到法律意义上转移占有的效果。理财收益权利属于一种普通债权,我国法律没有限制其流通,实践中银行理财产品具有一定的变现能力,具备可转让性,如开放式的理财产品,持有人可要求银行赎回;封闭式的理财产品,持有人同样可以通过承担违约金的方式提前换回现金,实现其交换价值。因此,银行理财产品同样符合权利质押实质要件(可以转让)的要求。
综上所述,银行理财产品具备权利质押的实质要件。除法理分析外,纵览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如德国、瑞士的立法,均对债权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物采取了肯定的态度。可见,银行理财产品在法律性质上应当纳入权利质押的范畴。
三、我国银行理财产品质押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欠缺法律依据。尽管前文从法理角度分析,银行理财产品可纳入权利质押的范畴,但是除《物权法》第223条列举的6种可质押标的之外,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才可以质押。依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设立方式和内容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需由法律规定。而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可否质押,现行《物权法》、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受其影响,如果银行接受理财产品质押,其质押权就将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既无法对抗司法机构的冻结和扣划,也无法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理财产品如作为权利进行质押,必然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二)缺乏法定的公示方法。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有两种形式――交付或登记,并且交付或登记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就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而言,即使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符合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权利质押的规定,其在公示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在理财产品中,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是理财合同,理财产品持有人手中并没有所谓的“权利凭证”,继而不存在交付“权利凭证”的情况。实践中,银行通常采取“签订质押合同+冻结止付理财资金账户+留存理财合同原件”方式,这样虽然可以直接控制理财资金账户及到期分配的理财资金,但冻结止付仅是双方当事人意定的账户控制方式,并非法定的公示方法,该方法设立质权的效力还有待于司法实践的认定。虽然也有银行申请将理财产品质押事项登记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管理系统中,但这种登记操作方式是否具备法律依据、是否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尚不能确定。
(三)无优先受偿权。正因为质押公示效力不足,银行办理理财产品质押业务,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和有权机关的冻结、扣划行为,因而债权人就理财产品优先受偿的目的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一旦司法机关对理财产品采取强制措施,银行将无法对理财产品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众所周知,对抗作用和优先受偿权是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了对抗作用和优先受偿权,质权则形同虚设。
(四)质物贬损的风险。我们知道,银行理财产品可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及非保
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等。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而言,由于银行并不向客户承担保障理财本金的义务,并且该类理财产品资金通常投向风险较高的领域,理财产品的价值具有浮动性,市场波动幅度较大,一旦市场行情突然下挫,理财产品贬损后的价值将低于客户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尽管物权法第216条规定了质权保全权,但窘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合法性进行规定,所以银行的质物保全权无法应用于理财产品,其债权也必然面临担保不足的风险。
四、银行理财产品质押风险的法律缓释路径
(一)类推适用与立法拓扑。在短时间内无法修改《物权法》或制订其他相关法律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可类推适用《物权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权利类型――应收账款。在现阶段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制度安排能解燃眉之急,这样受理法院或仲裁庭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支持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对缓释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风险具有实际意义。
当然,此乃权宜之计。从长远来看,追求法律制度本身的完善才是正道。我国《物权法》除列举了可质押的6项权利之外,还授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因此,可以在《物权法》的授权之下,制订新的行政法规,对理财产品的质押制度进行规范。或者将我国《物权法》权利质押的列举性规定改为概括性规定,以利于适应权利质押的标的随着经济生活的多元化而产生越来越多类型的需求。
(二)完善质押公示。根据物权基础理论和《物权法》的现行规定,权利质权的设定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协议同意外,还需要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对于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而言,由于理财产品没有相应的权利凭证,同时也无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理财产品往往是采取受理业务的银行在自己网站上建立理财产品质押公示系统。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即便是理论上也行不通――自身的质权由自己来公示。其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已经建立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也对登记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对于解决理财产品质押公示方法不明的问题有借鉴意义。依笔者拙见,选择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登记机关具有可行性,因为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开发的创新金融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理应统一安排质押登记公示,方便公众查询。
(三)确立优先受偿权。制订行政法规弥补对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漏洞,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效监管下,于网上做出公示,使得理财产品的质押与其他权利质押一样,受到《物权法》的保护,质权人得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和有权机关的冻结、扣划行为,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设置质物价值追踪系统。在理财产品的种类中,除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价值相对稳定外,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尤其是投资于股票市场或海外股票市场(ODII)的理财产品的价值变动非常大。当银行理财产品的价值出现大幅下跌时,该理财产品作为银行债权质物的担保功能就被极大地削弱甚至丧失,这时银行应立即停止其贷款的发放,并通知贷款申请人,要求其增加保证金、补充质物、归还部分贷款或追加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来保证贷款的风险可控,使实际质押率下降至符合审批条件,达到前期的质押率实质要求。对于那些价值变动性较大的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建立理财产品净值跟踪系统,即在各银行之间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的系统,追踪理财产品价值的上升及下降,即使是在不同银行进行理财产品质押,系统仍可以通过共同的数据库得以反映,当然该系统的建立需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
(五)建立强制平仓制度。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类似的权利质押制度中都设立了强行平仓制度。在质押银行理财产品时,能否也建立这种强行平仓制度?笔者认为不妨借鉴一下股权质押,因两者存在高度的相似性。参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35%,平仓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2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即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第33条规定:“用于质押股票的市值处于本办法第27条规定的平仓线以下(含平仓线)的,贷款人有权无条件处分该质押股票,所得的价款直接用于清偿所担保的贷款人债权。”其实,同股票一样,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存在价值波动风险,需要在质押率基础上设定警戒线、平仓线以保全质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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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一坚
2.浅谈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前景 篇二
关键词:银行,理财产品,对策
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 显著提高了人们的收入水平和理财意识, 各个银行纷纷将多样化的理财产品推出来。理财产品作为全新的投资方式, 可以促使融资结构得到完善、居民财产性收入得到提升, 银行转型升级得到加快等, 具有较大功能。但是, 因为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和影响, 还有诸多问题需要重视和应对。
一、当前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一) 我国银行理财产品规模
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于2005年开始飞速发展, 规模年均增长率甚至达到了100%;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表明, 2015年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23.5万亿元, 相较于2014年, 增长速度为57%左右;2015年底, 银行理财市场累计兑付客户收益为8650亿元, 相较于2014年, 具有20%左右的增长速度。市场因素是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较快的主要原因;一方面为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 希望通过个人持有资本获得相应收益;另一方面则是我国利率市场化目标尚未完全实现, 投资渠道不够畅通, 银行所推出的理财产品具有较高的收益和较低的风险, 获得了人们的青睐。需要注意的是, 我国银行理财产品虽然具有较快的发展速度, 但是在银行业资产整体中占据较小的比例, 还需要进一步发展。
(二) 社会融资中银行理财产品的地位
银行借助于直接融资产品的开发, 将客户投资与融资市场、直接融资与居民财富联系了起来, 可以促使我国社会融资渠道得到有机改善;根据调查数据表明, 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中, 有超过20%为银行理财产品。
二、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 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理财产品的推出时间较短, 但是在有效的监管和约束之下, 规模逐渐扩大, 市场越来越大。2005年, 我国针对银行理财产品确立了监管法, 但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 市场形势不断改变, 部分法律法规逐渐显示出一定的滞后性, 与目前的市场现状不够吻合;且在相关规律中仅仅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规定, 没有制定法律监管其他理财业务, 这样理财产品的风险因素就遭到了加大。
(二) 内部管理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银行内部只有构建了完善的管理机制, 方可以稳定良好的运作理财业务。但是, 研究发现, 依然有诸多的问题存在于我国银行内部管理当中;首先, 理财业务没有明确的战略定位和管理结构, 部分银行没有明确规划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且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运作当中去, 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员及系统, 这样就增加了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难度。且银行理财业务具有十分有限的投资渠道, 银行理财法律主体投资地位缺失, 一般借助于第三方平台完成银行资产投资交易, 银行只有有限的投资渠道, 制约到理财产品市场发展。
(三) 没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虽然现阶段大部分居民都已经认可银行理财产品, 但是依然有排斥的人存在, 且部分居民没有足够的投资意识。部分银行工作人员仅仅将理财产品推荐给储蓄用户, 没有足够的宣传意识, 导致大量客户流失, 理财产品的推广效果受到影响。因此, 银行需要对舆论宣传工作产生足够的重视, 促使更多的人能够对理财产品及作用充分了解, 扩大用户群体规模。
三、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对策
(一) 对法律法规有机完善, 修订监管立法
立法缺失是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的一大障碍, 相关部门需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结合我国实际国情, 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机完善和修订, 促使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得到规范;要紧密结合现阶段理财产品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对针对性约束性的政策法规及时制定;如在投资环节存在着较大的矛盾, 需要结合本种情况, 制定单项法规, 科学引导和约束。要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尽快完善, 补充相应的约束条件, 修改不全面的条例制度, 明确规范理财产品的结构、风险管理、运作流程等等。
(二) 对内部管理机制有机构建和完善
银行的相关管理决策人员需要充分重视, 科学认识与规划银行的未来发展转型及战略定位;结合实际情况, 对内部管理机制有机构建和完善, 大力引进人才, 构建相应的专业系统, 以便能够良好稳定的运行理财业务。要将风险缓释机制构建起来, 促使理财产品的风险系数得到有效降低;科学处理每一个细节, 细致全面的开展理财产品售前宣传与售后服务, 提升管理水平, 完善内部管理结构。
(三) 加强监管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较大的一个原因为监管不够, 因此, 监管机构需要对监管力度适当加大, 结合相应的法律要求, 进行深入全面的监管。深入监管银行理财业务市场关键环节, 如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等, 避免有违规操作问题出现, 严厉惩处出现的各种违规操作问题。部分环节具有较高的风险系数, 容易有问题发生, 监管机构需要将其作为重点, 专项检查, 规范理财产品市场。
(四) 做好舆论引导
如果仅仅对储蓄用户推销理财产品业务, 业务范围会受到制约和限制, 且部分媒体进行的虚假报道, 也会影响到一部分客户的选择。因此, 银行需要对行业信息定期发布, 以便促使银行理财产品的动向能够被居民、监管机构等及时了解和掌握, 吸引更多的客户群体。银行要及时回应虚假信息及夸大报道, 通过合理的舆论引导, 促进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获得良性有序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 我国银行理财产品虽然只经历了短短十几年的发展, 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和效果, 拓展了银行的业务渠道, 人们的投资需求也得到了满足, 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但是, 需要正视理财产品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采取一系列的规范约束措施, 如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做好舆论引导、发挥监管职能、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等, 促进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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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浅谈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前景 篇三
摘要主要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市场的风险进行分析。
关键词个人理财产品;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明确定义为“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一、个人理财产品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从本质上讲属于金融衍生品范畴,其在为投资者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存在风险,其所涉及的风险大致有以下几类。
(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以外汇计价的有汇率风险,如与信贷产品联结的银行理财产品具有信贷产品的风险;与股票、基金联结的银行理财产品具有股票、基金的风险,随着股市行情的波动,这类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也会有波动。不少浮动收益型的银行理财产品到期收益与销售时宣传的预期收益存在较大差距,使投资者的到期收益率极低,甚至出现零收益和负收益。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产品资产净值变动的风险。其中,若理财产品在投资期限内不得提前赎回或终止,则投资者的资金的流动性将会受到影响。当前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比较突出,大部分理财产品不能提前赎回,变现能力较银行存款差。另一方面,银行理财产品在管理期间能否进行质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产品的流动性。总的来说,由于提前赎回条款和提前终止条款以及产品管理期间质押性质的规定,使得产品在管理期的流动性很受限制,存在流动性风险。
(3)管理风险。管理风险的产生主要来自两个方面。首先,产品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及汇率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产品收益水平。其次,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产品的收益水平。
(4)道德风险。一些银行在宣传产品时通常预计的都是最高收益率,是理论上可能的收益率,有的连如何计算也未举例说明或说不清;银行基层网点“理财规划师”往往由一线营销人员兼任,在现行的考核体系以及营销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在为客户理财时,营销人员首先想到的是推销自己机构的产品,其次才是客户财产的增值,往往为了完成销售额以取得销售业绩和获取更多的佣金,在进行产品宣传时不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或使用模糊语言,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5)法律风险。目前,我国法律还禁止商业银行直接开展证券、信托业务,同时商业银行无权调整存款利率,加上金融衍生产品和场外市场发育程度很低,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对象还十分狭窄,品种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大。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主要包括:①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②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⑧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④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⑤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
二、政策建议
鉴于理财产品中存在着上述各类风险,在借鉴成熟市场做法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广大投资者由于缺乏投资经验,对个人理财及其风险的认识还非常不足。因此,政府应该重视对国民的教育,宣传理财观念,灌输理财知识。金融机构应该加大个人理财服务的宣传,教授居民更多理财知识。
2监管机构督促银行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
银监会作为我国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机构,在积极支持和鼓励我国银行业在防范风险前提下创新发展的同时,要坚持以防范风险为重点,在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下,密切关注和敏锐识别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风险,及时引导银行业加强风险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经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商业银行自身加强风险防范,注重风险控制和充分提示风险
商业银行自身加强风险防范,要重点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1)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之纳入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2)建立理财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及时跟踪理财业务发展情况;(3)建立有效的风险收益分担机制,提高资产管理水平:(4)建立先进的计算机系统处理平台,构建系统的个人理财网络;(5)大力培育个人理财客户经理队伍,提高个人理财经理专业化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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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地开发商结成利益共同体,合谋“双赢”,而置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于不顾。在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少的情况下,更有一些政府以开发建设、城区改造为由,强行以低价征收土地。转手以高价卖给房地产商,从中谋取巨额私利,政府成了名副其实的“土地运营商”。2008年土地流拍、房市回调、成交量萎缩,地方政府纷纷救市,出台向购房者提供补贴、放宽公积金贷款数额等优惠政策,意欲缓解经济危机下的房地产萎靡态势,这样的救市措施也很大程度上与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有关。作为于当地开发商的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房地产的困境必然意味着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的枯竭。
通过以上的简要分析,不难得出结论,土地出让制度给了土地恶性上涨的原动力。特别是制度衍生出来的“利益主体”地方政府,在政策实施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催化了地价一步步上涨。从协议出让到土地招拍挂,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缺陷已经远远超过当初制定者的预期,已经越来越制约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的土地出让制度又面临新的改革。
四、未来的政策建议
1打破政府垄断,引进市场机制
首先,应该打破地方政府对一级土地市场的垄断,实现多元化经营,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应将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平等保护,适当开放土地一级市场,允许农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让政府从“土地经营者”转变为市场监督者。近年来因价格低廉而大行其道的“小产权房”,虽然违反现有法律,却也是民众在高房价压力之下对更合理土地制度的全新探索,它打破了政府垄断土地、开发商垄断商品房的格局,使高地价和高房价得到一定的缓解。2005年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际上已经允许集体土地进入土地~级市场,开创了农地直接入市的土地市场新局。这些制度创新,改变了土地出让市场上政府独揽的局面,对于平抑居高不下的地价和房价颇有好处,对未来的制度变革方向也具有丰富的借鉴作用。
2减少“土地财政”依赖
降低土地价格,就必须减少或杜绝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目前,土地出让金的全部收益都由地方政府获得,这种分配方式使地方政府受益巨大,形成了中央政府的调控政策下达容易、执行难的局面。现可以考虑减少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金中与中央政府的分成比例,弱化地方政府财力上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或者考虑规定全部的土地出让金上交中央财政,再由中央政府根据地方的经济发展需求拨款,从根本上杜绝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这样不仅能减少政府干预土地,操纵土地价格,也能切断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纽带,恢复地方政府“公共利益执行人”的职责。
3完善“价高者得地”模式
“价高者得地”的竞争模式非常符合经济学中的“利润最大化”原则,却忽略了一个更重要的问题一社会公平。对高额利润的追逐,使房地产商更倾向于将高价买来的土地开发成高档住宅、别墅区等,而中低收家庭显然无法承受这样的高房价。如果在“价高者得地”原则之下,增加一些人性化的附加条件,如对用于经济适用房开发的土地制定地价上限或指定区域作为保障性住房用地等等,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房价得以控制,保障中低收入人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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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浅谈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前景 篇四
2012年12月初,华夏银行员工私自代销理财产品事件引发了一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不规范的悍然大波目前银行对内部一线员工的管理只注重考核业绩,而忽略对员工行为合规性的检查。一线营销人员如果不安于本银行提供的待遇收入,就可能利用银行员工的身份,瞒着本银行做一些事情,轻则私自代销其他公司产品,重则私自吸收客户资金,投放高利贷,做资金贩子。据银行内部人士反映,每家银行都按规定定期对员工行为进行风险排查,可是所谓的风险排查只是填填表格,甚至是自查。为此,银行风险管理问题逐渐进入公众视野。
(一)为何银行需要接受风险管理?
银行风险管理对金融体系及经济的总体运行有着重要影响。目前,国内企业融资的80%以上来源于银行贷款,因此银行业的发展和效率直接关系到经济能否可持续增长。但是,即便竞争是取得发展和效率的传统手段,银行业仍然是全世界受到政府规制程度最重的行业。在许多国家,规制而非竞争决定着银行产品与服务的范围,决定着银行资产和负债的类型,决定着银行组织的法律结构,决定着银行对非金融企业以及非金融企业 对银行的控制程度等。然而,如同价格扭曲可能从根本上毁坏重要的经济发展制度一样,缺乏有效性的银行规制,缺乏合理的银行监管制度安排,监管目标定位不准、监管政策不合理以及监管工具运用不当等,不仅会导致资源的浪费,更可能对监管有效性造成长期的破坏性影响。始于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在2008年演变为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 风暴,对美国实体经济产生了严重冲击和影响,并以多米诺骨牌效应,影响到全球主要经济体的经济发展和金融秩序。这令整个世界进一步认识到,有效风险管理是银行体系得以保持稳健的关键要素。
(二)目前我国银行的风险管理
国内银行风险管理要求与国际监管要求基本上是一脉相承,分为加强内控管理、建立管理体系、开展资本计量三步。
1).内控管理
国内监管机构对操作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主要集中在内控制度建设方面,《商业银行
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 法》《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会 关于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将内部控制作为提高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强化专业条线的操作风险管控,同时加强内部稽 核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2.)建立体系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 《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之后,我国监管部门对国际上操作风险的管理方 法进行了研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要求(《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13 条),银监 会,2005 年),对操作风险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的,与国 际接轨的管理要求。2007 年 5 月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 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从操作风险管理的定义、职责,到操作风险管理方法、重大事件上报、内部控 制应用、信息系统建设、应急和业务连续性方案、外包 政策、购买保险和资本要求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传导“三道防线”的操作风险管理理念,即经营单位和专业 条线是防范操作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操作风险管理部 门是第二道防线,稽核部门是第三道防线,为商业银行开展操作风险管理指明了方向。
3.)资本计量
在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2008 年 10 月银监会颁 布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明确了商业 银行应选择标准法、替代标准法、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 险监管资本,并提出了计量的具体标准,引导商业银行采 用更为先进的方法,从资本计量角度开展操作风险管理。
(三)我国银行风险管理的不足
1.)商业银行经营单位、专业部门以及所属员工是操作风险点的“拥有者”,他们主动管理操作风
险的意识是操作风险管理工具和方法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而数据和信息质量是操作风险管理工具真正发挥作用的 基础,如果录入不完整、不准确,甚至是刻意“处理”过的数据和信息,不仅没有积极的意义,相反还有可能误导决策,引发更大的风险和损失。
2).商业银行开展精细化操作风险管理的动力不足,监管政策需要进一步明确。目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 管资本计量指引》仅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 议指导意见》 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 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这就形成了在监管资本政策 上的不一致,新资本协议银行要计提操作风险资本,其它商业银行是否需要计提,按照何种比例或方法计提 均没有明确,在政策不明的情况下,其他商业银行采用 传统的以专业条线内控管理为主导开展操作风险管理 的成本低廉,而投入资金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从资本 角度开展精细化操作风险管理的选择的动力不足。
3.)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人才的储备不足。鉴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方法属于“舶来品”,需要一批拥有定 性、定量分析、流程改进、技术和风险分析技能等方面人 才,进行学习和研究并逐步应用到实践中。因此管理人 才的不足将制约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
4)、我国银行风险监管还是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虽然条文法规是和国际接轨了,但是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之下,特别的体制之下,操作起来十分困难。
(四)、给我国银行风险管理的建议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本质上是一种精细化管理方法的应用,方法的采用应该是 “自上而下”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一定统一,发展阶段不是越高越好,只要与银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就是最佳选择。
1)在风险管理文化方面,倡导“主动合规,案件零容忍”;
2)在操作风险组织架构方面,可以采用专业条线集中管理模式,在条线内部 建立操作风险管理团队,形成一定程度的“相互制约”;
3)具选择方面,应用会计对账率、会计差错率、员工 流失率、系统宕机率等关键风险指标加强风险监测,采取业务检查和风险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风险评估,推广操作风险案例分析提高全体员工操作风险识别水平;
5.浅谈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前景 篇五
——邮政储蓄银行如何发展理财业务的几点想法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是指银行运用各种金融知识、专业技术以及广泛的资金信用等专业优势,根据个人客户的财务状况和具体要求,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度身定造的个性化金融服务。它只为存款达到一定标准额度的大额存款客户而设,存款多少一般因行而异。个人理财业务是20 世纪30年代兴起的一项金融创新业务,最初出现在美国。之后,在世界范围内的银行普遍开展,现已成为世界各大银行的主要中间业务和利润增长点。个人理财在国外是一种十分流行的金融服务,在发达国家,这项业务几乎深入到每一个家庭,占到总收入的30%以上。个人理财业务被银行看作是取之不尽的“金矿”,美国私人银行过去几年里个人理财业务每年的平均利润率高达35%,年平均赢利增长12%一15%,远远优于一般的银行零售业务。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对于银行利润的贡献率在逐年增加,但是其相对于国外仍然偏低,从统计数据来看,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2007年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超过10%,与2006年相比,这4家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均增长了4.5%~5.6%。其次为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和兴业银行,比2006年占比增长了大约2% ~3%。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近几年发展较快,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其规模和内容都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银行理财业务对于银行利润的贡献率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存贷利差逐渐缩小的背景下,个人理财服务正在成为商业银行新的竞争焦点。
一、商业银行发展理财业务的重要性。
(一)吸引高端客户,发展私人银行业务,向全能银行转变。
在银行客户中一直存在着二八法则,即20%的高端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度超过80%,那这20%的客户自然就成了各家银行争相营销的重点客户,如何营销靠的是银行的服务和产品,服务的再好没有产品也只会是暂时的客户,所以理财产品也是维系好高端客户的一个重要手段。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与投资组合管理等结合在一起,向客户提供的综合化、个性化服务产品。理财产品是资本市场的晴雨表,是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转变的第一步。麦肯锡公司在对2020年银行业预测时指出,“今后20年最具吸引力的将是理财”。
(二)经济发展,富裕群体的出现,理财需求和理念得到提升,对理财产品的发展也形成了推动。
居民储蓄存款的大幅增长为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提供了广阔的舞台,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超过26万亿元大关,由于现在的利率水平一直维持在低位,使得居民存款收益减少,很多人想把存款从银行取出进行另外的投资,但他们面临着不少的困难,一是没有时间和精力,二是没有投资经验,不知应该如何进行投资,尤其是随着利率管制的放松、汇率风险的加剧,非专业人士更难把握市场。对他们来讲,具有专业投资水平的银行是最值得依赖及托付资金的地方,这种状况就给银行的代客理财业务提供了无限商机,特别是贫富差距的逐步扩大造就了部分的富裕群体,富裕居民以及高端富有人群扩大的同时,理财需求与理念得以提升,他们对财富的管理需求尤为迫切。
(三)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银行业适应市场转型发展的需要。
利润最大化是商业银行的最终经营目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逐步过渡,各银行之间的金融竞争越来越激烈。为改善对客户的服务,各家银行都
在努力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项目,开发新的业务品种。因此,拓展经营领域,深化服务内涵,寻求功能创新是我国银行业在这种经营环境下的必然选择。同时,随着银行业的全面开放,我国银行业正面临着以理财业务为核心的外资银行的全面竞争。内外双重推力,成就了中国高速增长的银行理财市场。
(四)扩大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应对利率变化对银行的冲击。
受体制、观念、思维方式和实践经验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均以存贷款业务为主营业务,对国际银行业中间业务快速发展的趋势认识不足;对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和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后面临的生存和发展压力认识不足,对中间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可以大大提高商业银行利润总水平没有给予高度重视,影响了中间业务的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将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作为经营的重心,虽然也办理中间业务,但认为那是“副业”,办理的目的只为资产负债业务服务,而不是为增加收入。我国银行的金融创新才起步,多是电子金融化创新,而对业务创新、工具创新较少。国外的很多大银行中间业务利润占全部银行利润的比重在50%左右,而我国却是15%左右,这使得我国银行的利润绝大部分来自于贷款业务,若企业效益下滑则银行遭受的风险很大,如果进行金融创新大力发展不占用银行资金或占用资金很少的中间业务,银行就会把风险减少到最小并取得高额利润。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中间业务的一种,在我国面世不久,就引起了很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浓厚的兴趣。
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现状。
(一)发达国家中间业务及理财发展现状。
个人理财业务是由西方商业银行首先开拓的服务性金融业务。20世纪70年代,西方经历了两次战后最深重的经济危机,整个西方经济陷入“滞胀”,为摆脱这一危机,银行界发起了一波创新浪潮,个人理财业务就诞生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伴随着80年代以来的经济复苏和新经济的繁荣,这一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现在,个人理财业务几乎深人到每个西方家庭,其业务收入已成为西方银行业界最重要的利润来源。国际清算银行1999年发表的《国际金融市场发展报告》中指出1983年~1996年美国银行业的个人理财业务量年平均增长80.71%,相应的业务收入在总收人中的比重增速迅猛,1996年均达到40%-50%左右,有的银行高达70%,这反映出该业务拥有十分良好的发展前景。据德意志银行2001-2003年年报显示的收入结构情况:服务性收入、其它营业收入和净利息收入在总营业收入中的比例大致为4:3:3,且服务性收入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2001年占其营业收入的36.31%,2002年为40.81%,2003年达到43.88%,为93.32亿欧元,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服务性业务的重要组成,在银行各项业务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国内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情况。
近年来,随着金融开放加快、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国民经济增长和个人财富的增加,个人理财业务得到迅速发展。国内商业银行已普遍认识到了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家银行已经把该项业务的开展作为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和新的经济效益增长点。为应对激烈的同业竞争,各家商业银行普遍以超市的经营理念经营,纷纷建立理财中心或金融超市,把金融服务当作产品来经营,营业场所比以前变得更易于与顾客沟通,加强了与客户的情感联系,争取了更多的客源。
自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在国内最早挂出“私人理财中心”的牌子至今,随着国内居民收入水平的日益提高,理财意识的不断增强,个人理财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已成为不争的现实。时至今日,国内各家银行拓展中高端个人理财业务的脚步一直未曾停滞。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中外银行纷纷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并在个人高端客户市场和金融产品创新上展开了异常激烈的竞争。
据统计,2005年我国人民币产品才121只,外币产品566只;2006年理财产品实现了几345只,外币产品744只;2007年产品的发行数量和规模都呈现出爆发性的增长,各大
银行在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剧增,可以说见证了我国资本市场和理财市场的全面繁荣,充分体现了我国居民经济活动的活跃。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呈现了三个方面的整体特点:第一,人民币产品的投资价值显著高于外币产品;第二,股票、混合类产品的投资价值高于其他类别产品;第三,中资银行的人民币股票、混合类产品全面超过了外资银行,但是中资银行以数量取胜,外资银行更注重产品设计和适销对路,中资银行产品的收益和风险指标明显落后于外资银行。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近几年来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总体而言,其规模还小,在银行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还不高,针对用户的服务只停留在很浅的层次,在品质与全方位的服务上与国外银行尚有很大的差距,如品种单
一、缺乏专业理财师等。
三、邮政储蓄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及差距。
2006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2007年3月6日,经中国政府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2007年3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仪式在北京举行。邮政储蓄银行是在原邮政储蓄基础上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组建,邮政网络是邮政储蓄银行生存和发展的依托。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将共享改革带来的机遇和成果,将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产品交叉销售和业务共同发展,将实现邮政企业和储蓄银行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快推动邮政储蓄事业实现新的跨越。
(一)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基础较差。
随着国内银行商业化程度的加深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邮政储蓄已置身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中,转存款利率的下调、自主运用资金面临很大的风险和压力,而传统的金融业务如网点存、取款,汇兑等,已经不能满足用户和市场的需求。中间业务不需运用企业的资金,只代替用户承办支付和其它委托事项并收取手续费,通过此类增值服务不仅可以扩大储蓄存款、增加手续费收入,还可为用户提供多种优质、便捷的服务。
由于长期受传统体制的影响和束缚,邮政储蓄银行的理财业务才刚刚起步,发展滞后,目前还处在初级阶段。还没有形成规模经营,达到多元化,多功能的金融服务层次。距离经济发展和不同层次客户的要求还相差很远,与国内外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相比差距也很大,主要表现在:
1.观念陈旧,对中间业务认识不足
长期以来,邮政储蓄银行受体制、眼界、观念、思维方式和实践经验的束缚,对中间业务认识不足。对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和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后面临的生存和发展压力认识不足,重视传统业务,轻视中间业务,仍然把中间业务当成传统存贷业务的辅助手段,认为中间业务短期效益低下,属可办可不办的业务,或者干脆认为是“不务正业”,对中间业务思考研究的不够,忽视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与创新,没有看到中间业务巨大发展空间。对基层行的考核仍然以存款指标为主,对中间业务的考核缺乏科学性和激励性,从而也使基层员工对中间业务巨大潜力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影响了中间业务的开拓和发展,以至于在实践中,中间业务还处于自发的、盲目的发展状态,缺乏长远的规划和严密的科学管理措施。
2.业务面小、服务功能单一
近年来,邮政储蓄银行开办的理财业务是以代理保险、代售国债以及部分理财产品的销售为主的一些初级水平的业务,服务品种较单一,业务面小,范围窄,而其它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期限灵活、产品种类不断推陈出新、产品收益率也较同期存款高很多。在这种市场情况下,邮政储蓄银行原有的理财产品已不能满足部分用户的需求。
3.管理机制不健全,营销乏力
目前,邮政储蓄银行在中间业务发展上,从上到下缺乏总体规划,在运作中,上级部门仅限于下达中间业务计划,而对如何加强理财业务发展的组织、提高发展水平,还没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投入不足,常常使基层单
位在理财业务市场开拓中处于被动局面。对理财业务的开发、管理、营销、监督均不能进行专业化经营管理,加之各个部门往往是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方法、考核目标和激励措施,既不利于信息沟通,又不利于提高管理效率,也不利于形成规模效应、整体推进理财业务的发展。
4.硬件设施落后及人才缺乏
理财业务是知识密集型业务,具有集人才、技术、网络信息、资金和信用于一体的特征。随着金融产品的多样化,其综合性业务操作和规范要求具有高素质的各类专业人才。业务的拓展和发展需要大批知识面广、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勇于开拓的创新性人才。目前,从事理财业务人员匮乏已成为邮政储蓄银行不能开展技术含量高的品种业务的“瓶颈”。邮政储蓄从业人员的学历层次较低,素质不强,业务水平不高,难以提供令用户满意的多元化金融服务。
(二)产品数量较少且产品单一。
由于国内银行市场化运作的时间较短,加之市场上金融工具相对缺乏,使得现阶段商业银行对复杂金融产品的对冲交易能力欠缺。很多银行在发售自己的理财产品时,并没有将产品结构拆开,自己到金融市场中独立操作,获取更大的利润,而是连同自己的存款以及结构产品打包一起与外资交易对手平盘。结果,不论我国商业银行推出何种理财产品,在这一过程中只相当于外资银行的零售终端而已。由于我们商业银行未能直接参与市场,组合衍生产品的能力与外资银行相比较弱,因此只能被动的接受外资行的报价。
我行理财产品多为较为初级的重复性产品,设计缺乏差异化。金融产品同质性很强,且真正适合理财服务的品种不多,理财产品把握市场脉搏能力相对较弱,尚未成立一支专业化的团队系统深入地研究整个资本市场、理财市场和客户的产品需求,因此缺乏设计差异化并富有竞争力的理财产品。在许多理财产品开发中,只是运用网络优势、营销优势和政策优势,与合作方进行对接,是理财产品业务链中下游的关系,只是一个管道和平台,产品附加值极低,主动权始终掌握在他方,而银行只从中获得极低的代理费。
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涉及的投资组合往往大同小异,几乎都是证券、外汇、保险、基金等投资产品的组合。它的业务范围更多的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一个重新整合,而没有针对客户的需要进行个性化的设计,而个人理财的精髓和主要方向就是它的个性化的服务。因为每一个人在生命的不同周期阶段对理财的需求是不同的。同样一个人,他的风险偏好程度也不同,有人属于风险喜好型,有人属于风险厌恶型,他们对于个人理财产品的价值取向差异很大。所以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特殊要求进行个性化服务,进行相关产品的创新,才是银行个人理财市场发展的重要方向。
(三)理财经理队伍建设刚起步,人员素质有有待提高。
邮政储蓄银行的理财从业人员多是原来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柜员转岗而来,这些人员多数对理财业务知识匮乏,营销能力相对薄弱,再加之我行从这两年起重视了理财经理队伍的建设,起步时间较晚,人员的培训还有待加强,素质有待提高。
四、邮政储蓄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思路。
(一)理财人员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要求理财人员必须全面了解个人理财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要掌握证券、保险、房地产等相关知识,并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目前,尽管我行在储蓄、基金、债券等方面给予客户理财服务,甚至出现了保险方面的理财规划师,但是总体上银行业提供个人理财服务的员工还未达到严格意义上的“个人理财规划师”的要求,既熟悉公司类业务,又精通银行卡、银行结算、证券交易、保险、投资等零售业务的专业人员十分缺少。
壮大理财人员队伍,一是要立足现实,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办法对现有员工进行业务
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以适应业务的急需。二是要在内部公开选拔,挑选精通业务、年富力强、善于钻研且具有开拓意识的人员安排到中间业务岗位上来,并通过国内外的专职培训、理论研修和实务培训相结合等方式,对他们进行中间业务、外语、计算机、公关艺术等较高层次的知识培训。
(二)理财产品设计在内容上应更丰富,在收益率等其它方面应与其它银行接轨。理财产品应该是一种个性化鲜明的产品,而当前中国金融机构过于注重产品的营销,忽视了 产品本身的创新,产品同质化趋势明显。理财产品的创新都还处于十分初级的模仿阶段,产品普遍缺乏特色,银行在开拓理财产品时过多地倚重营销手段,忽视了对业务本身的多样化、专业化追求。由于个人理财产品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商业银行要想在竞争中取胜,应当主动求变,突出银行自身特色,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实行与众不同的运营模式,向客户提供差异化的理财产品和服务。这是打破商业银行同质化现象的重要手段,也是个人理财市场竞争的核心所在。我行应通过分析客户的潜在的需求和市场变化趋势,创造适应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在现有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进行包装和改进,使之在结构、功能、形式等各方面拥有新的特点,使产品内容更加完善。银行也可将现有产品加以组合,通过整合现有产品以适应不同客户的需求,进而提供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产品。 我们必须注意在发展过程中牢固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要,来开发、设计、推广理财业务品种。具体要做到(1)整合现有理财业务品种,及时淘汰没有效益又消耗资源的业务品种,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项目和品种中。(2)要加大金融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力度,开发创新出适合不同类型企业、居民要求的理财业务新品种,提高综合收益率、个性化金融服务功能。在产品的开发上,集中力量发展高价值品种,如投资银行、代理理财、银行卡增值服务、网上银行交易、外汇业务等等,发挥自身优势打造主打品牌,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产品,确立优势品牌的市场地位。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同质性很强,且真正适合理财服务的品种不多。所以我认为,首先,商业银行可以在不违反现有政策的前提下创新业务。这方面银行应是有潜力可挖的一是加强理财产品和服务的整合。近几年中资银行在零售产品的整合方面做了很多探索,重点仍是把信用卡构建成银行零售业务各子系统融会贯通,集存贷汇、消费、缴费、理财于一身的理财产品。二是加快理财新产品的创新。重点是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条件具备时创新更多的投资型理财品种。三是拓展“网络理财”。
(三)在制度层面上树立理财业务重要性的理念,把理财业务的发展与银行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相结合。
要转变传统的思想观念,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在思想上确立发展大理财业务是一项战略措施的观念。要从战略高度,把理财业务作为银行的一项主业,高度重视,象存款、贷款一样来抓。深刻认识发展理财业务的必要性和它的重大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理财业务的发展。
6.浅谈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前景 篇六
我国信托贷款理财国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现状及发展探析
一、信托贷款理财产品出现的背景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经常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急需融资的客户在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鉴于贷款行业投向限制,或商业银行贷款规模控制,或客户信用等级所限,商业银行不能采用贷款的形式来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一边是急需融资的客户,一边是国家信贷规模的控制,中间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银行,在国家紧缩信贷规模的政策控制下,银行由于缺乏信贷额度而不能放贷,然而如果不向客户放贷,则有可能会导致优质客户资源和项目的流失。因此,为了解决上述矛盾,金融业创新设计出“理财+信托”的新型贷款模式。在信托贷款理财业务发展初期,主要以大中型企业为投资重点,由于以优质的信贷资产为基础,此类理财产品拥有较高的收益和较低的风险,从而获得投资者的广泛青睐。
(一)企业融资难
2008年美国爆发金融危机,进而发展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我国作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在金融危机中受到较大的冲击和影响。其中,最重要的影响是金融危机导致企业资金短缺,由于广大企业的主营业务并非融资业务,在项目融资上缺乏经验,如果这些企业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去筹集资金,其融资的效率和效益必然较低。虽然在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我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为企业提供资金融通,但是通过银行进行资金融通时,在银行严苛的风控制度下,除了苛刻的担保条件之外,各大商业银行还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企业贷款手续极为繁琐,导致企业融资成本居高不下。鉴于商业银行贷款存在较高的门槛,因此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足够的生产经营资金。
(二)银行业务受限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拥有丰富的金融资源和强大的金融功能,但是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的经营边界非常明确,禁止跨界经营,银行不能从事证券、基金等业务。银行资金主要投向国家支柱产业、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项目,除开展传统的存贷业务外,如果要开展创新业务,需要较为繁琐的申请和审核程序,同时在新业务领域和模式上也存在较大的政策约束。因此,为了获得证券市场的高收益,银行必然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借助信托公司所具备的制度优势来实现银信共赢。综上所述,一方面是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另一方面是银行业务发展受限,不能及时将银行资金放贷给急需资金的企业。我国金融业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基于此,信托贷款理财产品应运而生。
二、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的主要特征
(一)增长快、规模大截至 2007 年末,我国共发放信托贷款 3775 亿元,占信托资产的41.4%,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到2014年6月末,我国信托贷款总额增长到5.14万亿元,占信托资产的 43.52%,年均增速为 49.29%,增长速度远高于我国金融机构同期各项贷款的平均增速。仅 2013年,我国信托贷款的增长总额高达1.83万亿元,占我国全年社会融资规模的10.58%,仅次于委托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从而成为我国第三大融资工具。
(二)投资方向明确我国信托贷款投向行业比较广泛,据统计,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信托贷款主要投向能源、交通等19个行业。其中,与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水、燃气和电力的生产和供给业,建筑业,商业和租赁服务业,环境、水利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邮政、仓储和交通运输业等重点行业的信托贷款总额为2.54万亿元,占全部信托贷款的49.37%。同时,我国房地产信托贷款余额为0.91万亿元,在全部信托贷款中占17.76%。综上所述,我国信托贷款投资方面较为明确。
(三)期限长、成本高据统计,截至2014年6月底,在我国存续的信托贷款类产品中,1 年期以下信托产品占25.28%,1~3年的信托产品占 38.48%,3 年以上的信托产品占 19.28%,无固定期限的信托产品占16.96%。总体来说,企业通过信托途径进行融资,其成本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即信托公司报酬、商业银行推介费、商业银行资金托管费和投资人报酬。据统计,2014 年初至 2015 年底,信托产品兑付收益率在6%到12.5%之间,银行托管及推介等各项费用基本上在1%左右,信托公司的平均报酬率在0.3%至1.5%之间,其中收益率最高的房地产项目能达到 5%左右,而通道类业务的收益率最低,基本上在0.3%至0.5%之间。总之,企业通过信托途径融资的成本大约是11%,明显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四)东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从我国信托贷款的分地区投向来看,东西部地区的分布不平衡,东部地区获得的信托贷款明显要多于中部和西部地区,其中,仅北京、浙江、广东和江苏每年获得近四成的信托贷款。截至2014年6月底,投向东部地区,如山东、浙江、江苏等的信托贷款余额是 3.06万亿元,占我国信托贷款总额的 59.42%,比 2014 年初信托贷款额增加了3347亿元,占2014年上半年我国信托贷款增长总额的81.51%;投向中部地区,如河南、安徽和湖北等地的信托贷款余额是0.91万亿元,占我国信托贷款总额的17.63%,比2014年初信托贷款额增加了616.26亿元,占2014年上半年我国信托贷款增长总额的14.57%;投向西部地区,如陕西、四川和甘肃等地的信托贷款余额是1.18万亿元,占我国信托贷款总额的 22.95%,比 2014 年初信托贷款额增加了 165.96 亿元,占2014年上半年我国信托贷款增长总额的3.92%。目前,在我国信托贷款业务中,不仅贷款存量主要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而且增量部分也主要集聚在东部发达地区。随着信托公司规模扩大,业务范围的拓展,各家信托公司积极开展异地贷款等业务,其中,中西部地区的信托公司异地发放的信托贷款,也主要集中在北京、江苏、广东和浙江。截至2014年6月,这四个省市所获得的信托贷款余额分别是 6821.83 亿元、5134.25亿元、3426.06亿元和3332.17亿元。它们所获得的信托贷款数额是 18714.31 亿元,占我国信托贷款总额的 36.39%,相当于这 4 个省市人民币贷款总额的7.5%,比2014年初信托贷款增长了2194亿元,占我国信托贷款增加量的 51.89%,相当于这 4 个省市同期人民币贷款增长量的14.41%,从而逐渐形成了上述四个地区的信托贷款集中的态势。
三、信托贷款理财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刻意规避国家宏观调控,削弱调控效果信托贷款理财产品是金融机构应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金融企业约束的产物,是从紧的货币政策催生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同时,与一般的票据融资不同,信托贷款并不在中央银行的金融机构贷款统计之内,而它在金融机构业务统计中,仅仅作为表外业务处理。因此,信托贷款并不受央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影响。另一方面,采用信托贷款的方式对企业放款,能够有效规避专门针对信贷规模的央行窗口指导。可见,由于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的独特性,使得它能够有效地规避和削弱中央银行的政策调控。同时,银行采用信托、理财等途径进行放贷,削弱了国家调整的效果,与国家宏观调
控方向相背离,在具体操作中起到了规避国家调控和对冲的作用。由于国家对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没有严格的限制,在银行信贷规模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下,银行可以通过信托贷款理财产品向客户发放贷款,满足客户的贷款需求。由于规避了国家的监管,必然会带来自律不足的问题。我们从已经发放的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看,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的投资(或者放款)范围非常广泛,既有国家积极鼓励发展的新能源、高科技行业,也包括国家限制发展的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等行业。因此,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看似合法经营的背后,却隐藏着不合规的经营活动。
(二)银行借信托通道变相放款在我国商业银行里,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的发行与银行一般的贷款程序完全相同。在产品发行之前,商业银行与客户针对产品的期限、收益率等事项进行协商,积极听取客户的意见并达成一致。然后在客户向商业银行提出借款申请,银行的相关部门对客户的财务、资产状况等进行严格的评估后,经过总行相关信贷部门的批复,商业银行与贷款客户签订正式协议,进而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的途径筹集资金,接着与信托公司签订协议,从而借道信托向客户发放贷款。因此,信托贷款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为了规避政策监管向客户放贷的手段。
(三)“垒大户”现象突出据统计,在我国信托贷款中,排名前 5%的企业获得了信托公司发放贷款总额的40%,其“垒大户”现象非常突出。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的信托机构共向1.41 万户企业发放信托贷款 5.15 万亿元,平均每户贷款为3.65亿元。其中,获得信托贷款额排名前5%的企业取得信托贷款的余额是2.25万亿元,占同期信托贷款总额的43.99%,相当于人民币贷款余额的2.91%,平均每户获得贷款 31.91 亿元,是我国户均贷款数额的8.74 倍。其中,“垒大户”现象最为突出的省份分别是山东、山西和贵州。这三省获得信托贷款的企业中,排名前5%的企业获得了当地50%以上的信托贷款。
(四)存在系统性风险隐患据和讯信托网的不完全统计(见表 1),2013 年以来已经披露的11个信托风险项目,全部为信托公司异地发行的项目。其中,涉及房地产项目的企业有6个,占项目总数的 54.5%,两个项目同时涉及山西的矿业企业,反映出较高的企业风险集中度问题。这也会增加地区的项目风险系数。伴随着信托公司的跨地区发展步伐的加快,信托项目链条的不断延伸,信托项目的参与方,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等,也往往来自不
同的地区,但是我国目前的跨区域监管难度仍然较大。这就容易导致地区之间的风险交叉影响,造成信托项目的风险溢出效应,最终导致系统性风险。同时,如果涉及担保人代为受偿、处置抵押物等情况时,会造成投资回收和贷款清收困难,从而导致区域之间的风险传递,为项目的系统性风险埋下隐患。
四、相关建议
(一)加强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的监管在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的监管方面,应该参照信贷资金监管办法执行,将其纳入人民银行的存贷款监管统计范围之内,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基础和依据,从而推动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操作等政策工具的有效实施。积极发挥人民银行的窗口指导作用,正确引导信托贷款理财产品投向国家鼓励发展
的行业,如新能源、节能减排等,尽量防止资金投向高风险、高污染或者产能过剩的行业。
(二)积极推进有关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的监管规章的修订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应积极推动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相关规章的修订和完善,以促进该业务的顺利开展。目前,信托贷款理财产品在产品结构和风险合规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只有相关的监管规章制度得到完善和修订,才能彻底解决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相关的问题。在信托贷款理财产品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其核心结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①中关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相关规定,对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合作开展信托贷款理财产品具有许多不利的规定,同时,仅仅通过对现行结构框架的修订,也很难适应信托贷款理财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应该积极推动相关结构和规章制度的修订,以满足信托贷款理财业务发展的需要,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
(三)积极主动地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信托贷款理财产品发行的相关机构应主动客观地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尤其是对项目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因素及时进行披露。在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的发售过程中,对投资贷款的重大变化和资金的投资方向等事项,应主动、客观地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同时,在相关文件中,表述应该准确清晰,不能使用误导性语言和模糊性表述,从而给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四)建立信托贷款理财业务的风险防范体系首先,从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的立项、审批到产品发放后的管理,应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收集信息,构建跨地区、跨市场和跨产品的交叉性业务统计系统,将其纳入监测统计的范围之内;其次,在信托监管中,加强各方的联动性,对商业银行使用自营资金承接理财产品投资非标资产,以及通过信托手段向受到限制的行业发放贷款等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最后,完善信托公司信托贷款理财业务经营的准入标准。从公司治理、盈利能力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设立相应的盈利能力、资本充足率等相关指标,以规范和完善信托公司信托贷款理财业务经营的准入标准。
(五)建立规范的业务集中度监管体系,合理引导降低信托贷款的集中度首先,对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的统计制度进行完善,通过完善分机构、分行业和分地区的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的风险防控措施,以及信托贷款集中度相关信息的披露,为信托公司分行业和分地区的差异化经营提供指引;其次,对信托贷款集中度高的企业、行业和地区的信托贷款风险给予高度的关注和防范,将单一客户、行业和地区的授信额度和贷款集中度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对信托资金的行业投放进行科学合理的引导,避免信托资金的“垒大户”现象,防范信托贷款出现系统性风险;最后,从国家政策上,积极鼓励和支持信托公司将资金投向中西部地区和实体经济。这不但有助于解决信托贷款集中度过高的问题,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试点放开的一系列金融改革,以及“一带一路”经济带和亚洲基础设施开发银行的成立与运行,使得中国资本市场与美国、日本等资本市场国家及丝绸之路经济带周边国家的合作加强,资本市场之间的联动性会进一步提升,所面临的外部金融冲击的风险也日益增加。因此,在制定和实施经济和金融改革中,不仅要关注国内实体经济与金融经济的发展情况,也要意识到国际经济体之间的联动性影响。此外,应该进一步加强与发达经济体的经济和金融合作与协调,建立多边对话与磋商的国际金融风险管理机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风险。
7.浅谈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前景 篇七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特征
(一) 发行规模扩大化
从2010年1月份以来, 我国商业银行, 不管从发行银行理财产品的家数来看, 还是月度发行银行理财产品的款数, 都呈现增长趋势。从3月份的发行家数的54家, 截止2011年9月, 发行机构的数目已达到73家, 每月的发行机构数都在50家以上, 除在2011年1、2、4月发行机构数低于50家外。可以看出, 银行理财产品正在逐步成为我国银行业务种类之一。从1月份以来, 发行理财产品的款数也呈上升趋势, 从2010年1月464款到2011年9月份的2263款, 发行规模整整放大了将近5倍。下图是2010年以来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的具体数据。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 虽然每个月的发行规模有增有减, 但总体趋势是在不断扩大, 尤其到2011年9月, 发行规模已创历史新高, 达到了2263款。以季度来看, 每年的后半年呈现明显增长的势头, 2009年每一季度的销售产品款数分别为818, 1727, 2143, 2742款, 也呈现了这种趋势。
(二) 短期和超短期理财产品占据了发行的主力位置
由于目前市场上不确定因素较多, 中长期理财产品容易受到利率和经济周期的影响, 而超短期产品则可以在短时间内灵活调整配置, 受到的波动较小, 因此各大银行偏向对短期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售。理财产品在银行中的作用日渐明显, 随着理财产品市场的不断成熟, 银行也在不断地探索这片市场, 以期在这片市场中获得更好的利润。据统计, 从2010年1月到2011年9月, 银行理财产品的短期化现象明显, 逐渐从六个月以上的理财产品转移到六个月以下的理财产品中, 平均理财产品的时间期限仅为4个月, 下图是对近两年以来不同期限的银行理财产品所占当月理财产品的总数。
从上表可以明显看出, 3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 所占比重基本在当月理财产品发行总数的一半以上, 而且每个月所占比重呈现上升趋势, 而1年以上的理财产品所占比重是最低的。短期产品猛增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一是有关国家政策因素, 比如要求信托公司暂停一切与银行理财业务对接的银信合作产品, 二是人们对市场的预期, 比如加息的预期等, 三是资本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多, 投资期限短, 流动性强, 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收益。
(三) 银行理财产品多集中于债券和货币类产品, 逐渐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
从理财产品结构来看, 债券和货币市场类产品占比提高, 已经占到一半左右。货币市场工具和债券类相关的投资品种, 受市场利率的影响最直接、最明显, 也很好地反映了目前资金成本的状况, 由于市场资金本身比较紧张, 因此投向这些标的产品本身就可能获得比较高的收益。信贷类产品发行下降后, 也没有更好的产品来替代, 因此债券类和票据类产品就成为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一个大类。而信贷资产类产品由于受到较大监管约束, 在理财产品发行中占比明显下降。下图是债券货币类理财产品在当月所发行产品总数的比重。
2012年第1期中旬刊 (总第468期) 时代Times从图表上看, 债券货币类的理财产品所占比重基本上维持在50%以上, 在2010年末达到高峰后逐渐回落, 使之比重在30%-40%之间徘徊, 是由于银行开始逐步重视组合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 (通常投资于多种资产, 包括债券、票据、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存拆放交易、新股申购、信贷类资产以及他行理财产品等多种投资品种, 同时发行主体采用动态的投资组合管理方法和资产负债管理方法对资产进行管理) 和结构性理财产品, 使理财产品市场逐步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
(四) 非保本型理财产品逐渐占据市场主导地位
在2010年, 这种现象还不是非常明显, 但据统计到2011年9月份非保本型产品共计发行了9561款, 占2011年总发行量的54.02%, 完全占据市场主导, 而保本浮动型产品发行5615款, 市场占比31.72%, 保本固定型理财产品发行2523款, 市场占比为14.26%.
2011年非保本理财产品的发行量不断攀升, 市场占比也持续增长, 而保本浮动型也有所上升, 保本固定型的发行量则出现下滑的趋势。非保本型产品凭借周期短、流动性好及相对可观的收益率, 满足投资者短期资金额避险要求。
二、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问题
(一) 理财产品的创新落后于市场需求, 缺乏针对个人客户的业务发展方针
目前, 受到政策、配套环境以及自身能力等诸多方面的限制, 商业银行理财新产品的开发速度、功能均滞后于市场需求, 虽然发行规模在不断扩大, 但其的创新速度跟不上市场需求。退出的理财产品大多数仅是将原有银行存贷款及中间业务重新组合, 很少有实质性突破的产品。
从目前调查的国有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看, 产品的开发都是由其总行设计, 分支机构具体操作, 基层机构并未对产品前景、客户需求等进行广泛的调查, 因此, 不能根据客户的需求开发服务新产品, 有差别、有选择地进行金融产品的营销和客户服务。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环境不同, 人们的投资偏好不一, 对投资收益的预期各异, 因此, 合理开展市场细分成为商业银行开办理财业务面临的重要课题。
同时, 伴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方面, 理财机构之间产品开发中的模仿速度在加快, 收益水平在互相抬高。一家机构推出新的理财产品后, 其他机构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跟进, 推出同类理财产品, 并向客户承诺更高的收益率。另一方面, 理财机构为保主自身的市场份额“蚕食”竞争对手的业务领地, 规模的竞争也在不断加剧。理财机构不但要做大单一类产品的规模, 而且要做大所有理财产品的规模。
(二) 银行对收益率的实现问题存在很多不规范
银行是一个信息收集体, 普通百姓对其的收益情况只是被动的接受者, 公布了即可获取相关信息, 不公布则很少有人去关注这方面的信息。在2010年中统计的十个月份 (除九月及十二月) 中, 到期理财产品数共有7792款, 但有38款未达到预期收益率。据普益财富统计数据, 在2011年上半年中, 到期理财产品有8627款, 其中到期收益率不低于5月份CPI增速5.5%只有210款, 仅占到期产品总数的2.4%, 即所有到期产品中有97.6%的没有跑赢CPI, 同时还有2款到期收益率为负, 7款理财产品为零收益。据统计, 在2011年上半年超过六成到期理财产品未公布收益。2011年上半年理财产品收益率为0-2% (含) 的共609款, 市场占比5.94%, 收益率为2-3% (含) 的共1881款, 市场占比18.33%, 收益率为3-5% (含) 的共6449款, 市场占比62.85%, 收益率为5-8% (含) 的共878款, 市场占比8.56%, 收益率为8%以上的共40款, 市场占比0.39%, 剩余404款理财产品未公布收益率。
在2011年上半年中, 在加息的预期下, 超短期产品很热销, 竟然出现了长短期产品收益倒挂的现象, 即投资期限短的收益收益商过投资收益长的, 上半年, 1个月至三个月期限的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为3.58%, 但期限更短的1个月以下期限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达3.61%。
(三) 市场宣传及市场透明度不够
营销宣传不够。各个金融机构在理财产品营销上基本上处于金融FinanceNO.01, 2012 (Cumulativety NO.468) “雷声大雨点小”的状况。在银行营业大厅内, 都摆放着介绍其理财产品的宣传小册子, 但是缺乏特色产品和个性化理财方案, 这同客户的需求显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 即使是一些不错的理财产品, 也并不为客户所熟悉。比如, 目前由银行代理的部分保险种类, 其复杂条款很难轻易为客户所了解, 但是很少有银行职员主动为客户介绍。
(四) 监管滞后, 没有一个很有效的监管体系
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的猛增, 源于商业银行自身需求。首先, 在监管层对商业银行月末、季末以及年末考核时, 银行理财产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考核压力。其次, 在以利差为主导的银行盈利模式中, 中间业务收入受到商业银行越来越多的重视, 理财产品销售火暴, 对于中间业务收入贡献良多。最后在商业银行信贷额度趋紧的背景下, 作为表外业务的理财产品逐渐成为信贷的一种替代品。商业银行会利用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2011年11月初监管机构禁止发行时间期限短于一个月的产品, 而银行为了自己的利益, 打法律擦边球, 把期限改为32天, 34天等, 没有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
三、对理财产品的发展提供的建议及对策
(一) 加大有特色, 个性化产品的创新力度, 避免重复性产品
虽然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在不断扩大, 但存在相当的重复性产品, 一方面, 由于中资银行发行的结构性产品多是购自外资银行, 即使现在也存在相当多的结构性产品, 但是这种格局制约了我国理财产品的创新。另一方面, 过度依赖打新股等产品获得市场效益的竞争策略本身具有同质性和不可持续性, 不利于形成银行的自身竞争优势。因此, 商业银行应在内部机制和人才储备等方面加强对银行理财产品创新的引导和促进。
对客户提供个性化、人性化、差别化的优质服务。个人服务必须立足于以需求为导向, 遵循时刻提升客户满意度的原则, 为客户提供人性化服务。注重客户调研, 根据客户背景资料评估其收益要求和风险承受度, 通过谈话、问卷等形式了解客户对投资产品流动性、期限、收益的要求以及有无投资偏好等。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应该提供差别化理财服务。商业银行应尽快建立客户档案, 依据其年龄、性别、偏好、职业, 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等其为量身订做理财方案。逐步优化和稳定客户全体, 从而打造个人理财的核心竞争力, 进而提高业务效绩。
(二) 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 加大营销宣传力度
信息披露包括对风险收益的披露, 同时也要及时把一些信息告知投资者。提高银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为客户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监管部门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特点, 加大监管力度或者借鉴国外的做法对其进行专业化监管, 严格要求各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宣传中进行充分、明晰的风险提示, 要求客户经理在销售前向投资者完整、准确、详尽地揭示每个产品内在的风险结构, 让客户了解产品的操作方式和风险度以及风险点, 确保个人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加大营销宣传力度。要加强理财产品的营销力度, 就要适时转变营销方式。应注重个人理财观念的培育与推广, 引导客户建立正确的理财观念, 即个人理财的目标是帮助客户合理利用财务资源对人生进行规划以达到纵身的财务安全, 消除客户对个人理财的种种误解。要充分利用自身信誉及形象打造理财市场专业品牌, 借助社会团体、媒体和中介机构加强宣传引导。
(三) 建立金融机构之间的战略联盟, 加快对不同客户需求的理财产品的开发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和全球一体化、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速, 混业经营将是必然趋势, 为此, 商业银行目前要做的是:夯实基础。通过整合现有产品, 提升服务层次, 为客户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使居民的货币资产以储蓄为纽带, 在储蓄、支付和消费环节以及证券、保险、基金等投资领域合理流动, 并从这些业务办理进程中得到综合的效益, 逐渐聚集起核心个人客户群体。加强合作。商业银行应该与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之间加强跨行业的合作, 从现阶段互相业务代理发展到更广泛的行业间2接0触12。金年融第密1集期地区中的旬商刊业银行可适当考虑同外资金融机构时合作代, 开 (发总新第的金46融8产期品) 和更便利的产品营销方式, 同时商业T银i行m还e可s以与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合作。
摘要: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们的理财观念也逐步增强。近年来,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尤其是近一年, 理财产品的销售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火暴局面, 银行推出理财产品的频率与数量也不断增多, 但伴随着其的快速发展, 一些关于理财产品的问题也日显突出, 近期还出现一些银行在短期理财产品中涉嫌违规的问题。本篇文章会对银行理财产品出现的问题加以分析, 并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瑞泰人寿.专题研究报告.2011年第6期
[2]《2011中国理财行业发展报告》预报告
8.浅谈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前景 篇八
摘 要 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随着国内居民收入水平的日益提高,理财意识的不断增强,个人理财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已成为不争的现实,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的态势。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产品 投资
一、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现状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概念
一般根据本金与收益是否保证,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保本固定收益产品、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与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三类。
(二)理财产品市场特点
1.短期产品受到热捧。2010年短期理财产品规模进一步扩大,在资本市场震荡反复,走势不明的环境下,银行为提高优质目标客户占有率,纷纷增加短期理财产品,同时大幅提高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将收益性与流动性完美结合。
2.轻融资重投资。2010年银行理财市场的焦点要数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进一步受到监管层的重视,全年关于银行理财市场的政策法规均是围绕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来制定的。而债券与货币市场类产品则以“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的特点成为信贷类产品的替代者。
3.部分保本产品不保本。据普益财富不完全统计,在2010年到期的9228款理财产品中,共有96款未达预期收益率(截至2010年12月20日)。其中,招行2008年发行的“金葵花”增强基金优选系列之“金选双赢”理财计划以-19.27%的到期年化收益率“荣登”巨亏榜首。
二、银行理财产品现市场变化的方向
(一)国内理财业务的发展
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在国内最早挂出“私人理财中心”的牌子,在国内推出个人理财业务,2004年11月,光大银行推出了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阳光理财B计划”,开创了国内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先河,2010年是中国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第14个年头,据统计,去年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已经超过了7万亿人民币。至今,个人理财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已成为不争的现实。
(二)“短期”“灵活”将是最大看点
2011年元旦前华夏银行推出的“数九”系列理财产品在设计上为每九天推出一套系产品,方便投资者根据自身需求进行自由“混搭”。毕竟需求是市场的导向,当民众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需求伴随着通胀压力的渐显而进一步激增时,各银行的研发生产速度也必将进一步提升。
(三)投资方向将多元化
由于今年全球市场的主导因素将是经济持续复苏和流动性充裕,可以预计银行将增多发行结构型产品捕捉其中的机会,且挂钩标的或将涵盖股票.黄金及其他贵金属.农产品等,与此同时挂钩对象的风险类型和所在地域也将更为广泛。
(四)私人银行业务将加快发展
有统计数据显示,在2010年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中,针对高端客户发售及专门面向私人银行客户的理财产品达到了2784款,占发行总数的28.05%,产品款数和市场份额均较上一年度爆发式增长。阳光私募上升为银行面向高端客户的主推产品,成为了私人银行市场上另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
三、 银行理财业务面临的瓶颈
(一)宏观环境层面
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政策和体制,因此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还只能停留在咨询.建议或者方案设计方面,不能真正代理客户进行组合投资,银行理财服务中的核心业务即增值业务大都无法办理,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二)商业银行层面
我国的个人理财产品虽然在前几年的基础上有所增加,产品由单一固定性收益向高风险高收益上转变,但在总类上来说,各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都大同小异,仅局限于储蓄.保险.基金等的简单组合,产品的创新能力不强。
(三)客户层面
部分客户认为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就是委托资产管理,关心回报率。相当一部分客户的财富没有得到合理安排,所以大量资金存放在银行储蓄.国债上,对理财抱着消极的态度。
四、 对中国银行理财产品产业发展的思考
(一)经济转型催生新的投资良机
随着“十二五”规划建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落幕,结构转型成为2011年的重要议题。在2011年及其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很多受到“十二五”政策扶持的行业大有机会,受益于经济转型的新兴产业.大消费仍是投资主线;而未来银行.地产板块仍将承受较大压力。
(二)增加丰富固定收益类产品品种
商业银行应继续积极研发稳健的债券类理财产品.投资于结构化分层证券投资信托的产品,还应与信托机构合作,遴选并引进风险可控的融资类集合信托和股权受益权质押信托等风险与收益适度提高的产品。
(三)培养人才使服务专业化
2011年,在丰富和完善海内外产品线的基础上,商业银行有望推广投资顾问服务,建立标准化的投资顾问服务模式,结合市场形势,对典型客户提供专业.动态,甚至跨生命周期.能够代际传承的资产配置方案,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综合财富管理服务。
参考文献:
[1]谢怀筑.个人理财.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2]邓杨学.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经济师.2008.
[3]赵娟.Wind“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排行榜”.经济观察报.2010.
[4]张莫.揭示2011年銀行理财投资策略.经济参考报.2011.
9.揭密银行理财产品赚钱的秘密 篇九
最近公布出来的一张上半年各大企业利润表,惊呆了不少人。
从上半年的财务报表来看。四大国有银行工农中建——工商银行净利润1383.47亿元;建设银行净利润1197.11亿元,同比增长12.63%;农业银行净利润923.52亿元;中国银行净利润807.21亿元。
而随便拉出来一个二线银行其半年报净利润也能达到200亿元左右,比如民生银行,上半年净利润229.45亿元;兴业银行净利润216.38亿元;浦发银行净利润193.86亿元
200亿元是个什么概念呢?国内号称第一搜索引擎的百度公司,上半年净利润应该是不足50亿元人民币。而门户网站搜狐,上半年利润大约2.7亿元人民币。混的好一点的腾讯,因为涉足游戏代理这块宝地,净利润为77.554亿元。而拥有近乎完整的银行业务的阿里巴巴第一季度净利润大概是40亿,乐观点上半年差不多90亿元。
稍微对比一下,结论就非常恐怖,一家民生银行的净利润轻松干掉百度、搜狐、阿里巴巴还绰绰有余。
也正是在这种巨大的利润面前,大量民资削尖了脑袋想要挤进银行的领域中。就在前几个月,据说民资可以进入银行领域,消息甫一放出,大量民资企业开始纷纷提出申请。
其实我们认为,银行业赚钱本来就是应该的,银行作为国家机器的一种,承担的是货币创造功能,背后有国家信用作为担保。所以,银行不应该简单的被看作是一个普通的商业机构,尤其是几大国有银行,他们赚大钱本就是应该的。
但这几年,商业银行的一些赚钱法实在值得商榷:你说你如果赚的是传统借贷利差的钱,那就不好说什么了。可是现在的银行业有些变味,为了利益,银行赚的很多都是信用卡业务或者理财产品业务的钱。银行想把业绩提上去,就得靠这些业务创新的本事了。
问题是,这些业务创新的实质是什么样的呢?信用卡业务曾被国外专家描述为是一种“引诱型高利贷”。而在国内大行其道的银行理财产品业务又是什么?原中行行长肖钢就曾提过,这些产品部分涉及到旁氏骗局。
信用卡我们就不说了,对于理财产品,如果真有涉及此事,这是非常严重的一件事情,旁氏骗局会出现在绝不能出事的银行里面?但时至今日,这件事情似XQ-HB.COM ALBBBJCXXJJ.COM TWGUDAO.COM HUACHANG-HK.COM HNJXLIUSUANBEI.COM 乎不了了之,因为这些产品的保密性,也没有人能准确说出来银行理财产品到底的实质问题所在。
下面我们来引述一个这方面的故事,也许大家会有更形象的感觉。
某律师一度的工作就是为一家银行发行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资金募集阶段的合同签署法律意见书。一段时间之后,他觉得有点奇怪,为什么银行从不让他签署为所募集资金的信托投资、交易中的利益主体等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让我签,我也不敢签。”该律师说,因为他不清楚资产配套的具体情况,不敢保证这样的投资交易都是公平的,甚至不敢保证是合法的。
连专业人士都无法弄清投资的情况,普通投资者更加无从知道。对他们而言,能得到年化收益率5%以上的收益,已经谢天谢地了,弄不好还有亏损的可能。
以某银行发行的一款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为例,该产品的募集规模为30亿元,期限90天。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下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0%;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预期收益率5.2%,只有投资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预期收益率才能达到5.4%。产品说明书中甚至明确,理财资产运作超过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
该产品的投资对象包括信托计划、财产权信托计划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及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银行承兑汇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各类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及其他货币资金市场投资工具。
说明书中还强调,产品所涉及的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均为正常类。所投资的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包括3家信托公司。
实质问题就在这里,专业投资者不难看出,这样“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说明书什么都没有说明:如此宽泛的投资范围,怎么配置?不同配置的收益率怎样确定„„这款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甚至包括财产权信托计划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而结构化信托是私募基金最常采用的、引导理财资金的方法;其中,绝大多数证券投资结构化信托产品都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
对于其中的风险如何?一般投资者自然是一头“雾水”。CNAILBABA.COM flbulun.cn dlsyhg.cn TAIRUNLONG.COM ALIYIQI.NET GOODSFULL.COM 可见,银行理财产品不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一个严重问题,很少有理财产品在发售说明书中详细写出由哪些资产组成,也没有第三方来证明。
一款募集规模30亿元的理财产品,90天能为投资者带来怎样的收益?年化收益率最高5.4%,而且有损失本金的风险。那么银行通过发行这样的产品又能赚多少钱呢?账面上只有0.13%的销售手续费和资产托管费,但超过5.2%以上的收益部分全部归银行,且基本不承担风险。至于和银行合作的信托公司等获得多少收益?不得而知。
而实际情况是什么样呢?按照业内的做法,在上述理财过程中,银行、信托公司获取的收益最高可达10%以上,且承担的风险远小于投资者。
关键的所在就是刚才所说的“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神秘“资金池”。
以这种不公开的“资金池”来看,资产运作可能达到的最高收益大家根本无法知晓,也许这种最高收益能达到20%,那超过5.4%的部分怎么处理呢?
经常的一种处理方法是:超过约定收益的部分,银行仍将其归入“资金池”中。但利用客户的资金赚来的钱,为什么被归入与客户无关的“资金池”呢?这就是“资金池“的秘密所在,很多所谓“资金池”只是一些银行掩盖违规投资的重要手段。
首先,银行把很多不同质的资产放入同一个资金池内,造成各笔理财资金风险、期限、收益无法匹配。例如,上面所述理财产品,投资对象包括财产权信托计划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银行承兑汇票和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但这些资产的信用等级明显不同,收益也相差很大。
其次,银行甚至将不同的资产池转移、合并。有些银行甚至把不良资产打包进资金池,用理财资金的部分投资收益来弥补信贷资产的亏损。
从这种做法来看,实际上,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所取得的收益恐怕远不止合同规定的0.13%的销售手续费和资产托管费。仅以去年畅销的理财资金投资结构化信托为例,银行将此类信托产品拆分、卖给投资者时,给出的固定收益一般是5%左右。而信托产品给予优先级投资人的收益一般在7%以上。这当中的“差价”往往就成了银行的“理财手续费”收入。此外,银行还要从信托公司处获得信托资金托管费、优先级产品销售手续费等。而一旦出现问题,市场主要的风险则落在了理财产品的购买者身上。
银行为什么能这么做?没有法律上的问题么? 从银行自身对此的定位来说,银行和投资者之间不是信托关系,因为银行始终认为理财产品只是一种委托关系。XQ-HB.COM ALBBBJCXXJJ.COM TWGUDAO.COM HUACHANG-HK.COM HNJXLIUSUANBEI.COM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我国资产管理市场主体多元、法律依据多元“乱象”,银行将超出约定收益的部分收归银行,投资者只能无可奈何。因为银行依据的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在这个部门规章中,并没有对此有限制性规定。
而如果同样的做法如果放在信托理财中,就是严重违规。我国《信托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即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银行)作出说明。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银行)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对于这个问题,曾经有无数人从学术角度提出异议:银行与投资者之间实质上是信托关系。因此,理财收益中除了银行应得的管理费之外,都应该归投资者所有。
巧妙的是,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对这些问题已经考虑到了,并且巧妙地规避了,例如已经在合同中做了约定,投资者在这方面非常被动。
理财产品问题的实质在于,我国法律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定不够健全。我国首先出现的资产管理业务,是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管理人无论基金挣多少,只能收取基金管理费,这表明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业务,其实是金融经纪业务。但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性质则没有任何具体规定。
国有银行应该反思,依靠这种模式来实现表面上业绩的快速增长可靠么?“理财热”背后是绕开监管放贷赚取息差,实质是商业银行在借国家信用获取利益。
监管层也应该反思,中资银行的这种粗放的盈利模式不可持续,当务之急是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倒逼银行加快真正的产品创新,改变当前“吃利差”的同质竞争模式。
10.银行理财产品种类 篇十
股票: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公开或私下发行的、用以证明出资人的股本身份和权利,并根据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数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凭证。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售股票,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发给股东持股证明,不能转售。信托: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债券: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期货:期货(Futures)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
信用卡:信用卡另一种说法为贷记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 黄金:黄金的年供求量大约为4200吨,每年新产出的黄金占年供应的62%。外汇:外汇交易平台指外汇市场上的一些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独立交易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报出货币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24小时交易除了节假日,并在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
11.浅谈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前景 篇十一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
一、 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意义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是理财需求者为了实现自身目的而寻求金融服务的过程。我国商业银行传统金融业务的利润空间不断缩小,个人理财需求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大大提高,这些使得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积极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分散其经营风险;个人理财业务具有良好的金融创新性,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实施差异化战略更好地吸引个人客户,从而获取竞争优势;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积极学习外资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二、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指由于利率和汇率的变动带来的个人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它主要分为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指由于市场利率的波动带来的个人理财业务收益的不确定性;通常情况下,在一款理财产品发售前,商业银行会对它的投资收益有相应的预期,一旦市场利率出现了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变动,商业银行的预期投资收益就难以实现。汇率风险指由于外汇市场汇率的波动带来的个人理财业务收益的不确定性。以人民币投资美元的理财产品为例,我国商业银行需先将人民币兑换为美元,然后将兑换到的美元在美国市场进行投资,在投资到期后再将美元兑换为人民币,在此期间,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波动,从而影响外汇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存在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以及由于操作人员、系统本身或者意外事故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操作风险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基本业务素养和工作责任心有着很大的关系。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要求从业人员具有非常扎实的基本业务素养,要做到对客户提供及时合理的投资理财建议,需要从业人员对整个资本市场有一定的了解,能够充分认识投资理财中收益和风险的关系,我国目前金融人才依然处于相对欠缺,有不少理财人员自身对投资理财不具备全面的理解认识。另外,在个人理财产品的宣传和销售过程中,经常存在理财人员为了更好地推销理财产品,人為地夸大理财产品的预期投资收益率、忽略其存在的投资风险,而对于理财人员虚假陈述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和风险的行政和法律监管依然有所欠缺。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象无法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履行其相应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信用风险既可能由于投资交割前交易对象没有能力按照约定的合同偿还债务而引起;也可能由于投资交割时合同中约定的商品价格下跌而引发。2014年3月“ST超日”事件是国内首例债务违约案例,原来被广大专家学者认为具有非常高安全边际的公募债券也出现了信用违约。并且近些年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呈现出逐步放缓的趋势,经济结构转型不断加快,一些夕阳行业的公司不得不承受这一经济发展时期的镇痛,原本被认为信用状况良好的公司很有可能会出现信用违约,“ST超日”可能仅仅只是第一例债务违约而已,一些债务违约案例可能会接着陆续浮出水面,这些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个人理财业务中蕴含的信用风险。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有债务偿还能力,但没有充足的现金流用于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可能由于资金期限错配,导致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筹措困难或筹措成本很高。在我国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中,个人理财产品成为一些从业人员利用较高的利息来抢占客户资源,进行揽储的手段;由于个人理财产品可以较好地规避央行的监管,一些商业银行通过个人理财产品来调整信贷规模。
5.法律风险
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商业银行未能按照要求对理财产品的信息进行披露、理财人员在理财产品的宣传和销售过程中虚假陈述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等都涉及到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商业银行可能面临法律的处罚,进而带来经济方面的损失,这就是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中面临的法律风险。
三、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1.优化商业银行的资产投资组合
对商业银行的资产投资进行组合管理,通过资产的有效配置,达到投资风险相同的情况下能够获得最大的预期投资收益;在预期投资收益相同的情况下面临最小的投资风险。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主要是投资于债券类固定收益产品,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中与股市相关的占比很小。然而在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由于固定收益理财产品的利差非常有限,专售固定收益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是缺乏竞争力的,在合理分散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追求更高的投资收益,这样才能更好地迎合客户的多层次投资需求。在投资组合中,合理投资更多的投资品种,并合理分配其投资比例,可以有效降低投资组合面临的市场风险,可以有效避免利率或者汇率往不利方向变动带来的损失。有学者研究表明:在考虑无风险资产情况下,当预期投资收益率为4%时,通过卖空银行存款38.82%,买进债券94.82%和保险44.54%,能将风险控制在最低值1.37%,从而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2.加强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
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建立良好的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内部控制机制。构建良好的风险管理部门,既要重视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也要构建规范权威的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要对风险管理部门中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职责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并且应当建立良好的监管制度对风控人员进行有效监管,避免其违反事先制定的风险管理制度。
3.努力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养
我国商业银行应加大对理财人员基本业务素质的培训,银行内部可以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邀请理财行业内的优秀专家学者对理财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且可以对一段时间的培训内容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和理财人员的绩效相挂钩。商业银行也可以积极鼓励理财人员积极参加CFP(金融理财培训师)等专业资格考试,提升其业务水平,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专业服务。
与此同时,我国商业银行还应加强理财人员的道德修养。积极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能一味为了推销理财产品而去夸大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甚至作出无法实现的口头承诺,对于虚假陈述的理财人员,给予相应的严厉处罚。理财人员的薪资待遇也不能一味地和销售业绩相挂钩,应更多地将理财人员对客户的诚信度纳入考量。
4.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目前依然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法律部门应该尽快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委托关系、委托权限和委托范畴等在法律层面上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明确界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以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我国商业银行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积极引导理财人员在合规范围内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善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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