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书范文

2024-09-13

复议申请书范文(精选10篇)

1.复议申请书范文 篇一

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申请所需材料

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补正、注销、撤销、异议等工作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起的行政复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评审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书面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上应写明复议申请人及其地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但是申请人已经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授权代理人提交行政复议材料的,申请人可以不签名或盖章,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注明委托代理人及其地址和联系电话。

申请人为外国或者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必须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且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并提交公证认证文件的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外国或者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其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并提交公证认证文件的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四)商标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五)申请人认为商标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供的或者申请人自己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向商标行政复议机构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行政复议机构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行政复议机构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2.复议申请书 篇二

四川省:

我在2012年4月7日被王军夫妇用板凳打晕死在王波的茶馆里,当时血流不止,人事不知,唐建林等人用长安车将我送到高坪区第三人民医院急救。医生张毅等查看伤情:讨论诊断:头部外伤(头皮约6cm裂口,活动性出血,呼之不应),不接,建议:到上级医院治疗,在120救护车到东观医院时,出诊病历上已告知:伤情严重,在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王军假借兄弟关系签了字,这足以说明当时已经有了生命危险,在住院病历记录的首页中,高崇斌医生描述了创口长达6cm,深至颅骨,呼之不应,刺激反应弱。

在住院时,通过高崇斌主治医生的清创、缝合、输液、输氧,以生命仪的使用才保住了生命,于第二天10点后方醒过来,昏迷长达18小时之久,办案人徐伟到医院只作了笔录,但并未叫人做司法鉴定。仅用警车将我拉到南充市医学巷量了一个缝合后的伤口长度,告知徐伟6cm长,叫其照相,但并不作为。

从2012年4月7日后,一直未作任何处理,一直推诿、拖延,在我多次请求下,于2012年10月22日,才将我送到庞涛那儿去作司法鉴定。几个月来一直未有结果,庞涛说找徐伟,徐伟说找庞涛,我像球一样被踢来踢去。精神几乎崩溃。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找了周成局长后,在2013年1月25日,庞涛、徐伟又将我带到川北医学院下聘书请专家鉴定,评为六级伤残,可是他们不知又用什么手腕,用什么材料,却将我鉴定为轻微伤,在2012年的腊月27日才口头告知我,我得知自己的鉴定结论与实际不符,并且都是公安机关作为的为什么前后自相矛盾?于是又立即书面申请了重新鉴定。但并未作为。

在2013年3月20日,我与我老父亲来到了高坪区公安分局请求处理,徐伟强行将我接回东观派出所,设下圈套,让我在治安调解书上签了字。但调解书当时并不是那样,只有王军赔偿王登峰各种费用26000元整(因 1

为当时派出所计算了我的多次在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发票后才得出的26000元这个数目)。后来添上了内容,调解书当时并未给我,在2013年12月2日才复印给我。当时,为了达到让我签字的目的,表态说:“今天调解后再将我重新鉴定,重新处理。”还当着黄溪乡副书记杜成林的面说:“你家庭情况困难,你无法劳动,你写个申请书来,我们为你解决一笔司法救助款。”在当时孤立无助的情况下,在治安调解书上写下了自己的名字。待我写完后,已是晚上八点多了,徐伟立即撕去了伪装露出了狰狞的面目,发出了奸笑,立即收拾走人,与邓崇高、凶手夫妇等一同吃饭去了。原说好送我和我爸一同回家,可结果马上就不理了,叫我十天后拿钱,自己回家。我也写下了申请,村上、乡上都盖上了公章,交给了派出所,但石沉大海,无任何音讯。显然,这是事先就设好的陷阱、圈套,让我无法鉴定,无法公正处理,想一拖了之。派出所徐伟和法医庞涛带去作了鉴定,评为六级伤残,应该这样处理吗?我一个小老百姓不懂,难道执法者不懂吗?因而该调解是在诱骗的条件下,不合法律程序中签的字是无效的。

在我多次请求下,于2013年5月24日,又将我带到省公安厅去走一个过场,表面上做了鉴定,实际上是作了手脚,保持了原结论而已!直到2013年6月25日,又口头告诉我是轻微伤。来来去去好几回,浪费了我多少人力、物力、车费、住宿费、烟、酒、饭钱好几千,多伤心呀!这就是所谓的重新鉴定。

2013年10月23日,黄溪乡干部沈仁仲带我到华西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该院专家并未说明显是轻微伤,只是说时间久了,无法鉴定。原来为何不来?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法司发(1990)6号,第二章头颈部的损伤,第六条头部锐器创伤口累计长达8cm,钝器创口累计长达6cm。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1990)070号。第十八条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第三十七条其他对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第四十二条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第四十七条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以外引起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我的伤情,张毅医生的临床诊断和高崇斌主治医生的病历描述,创口长达6cm,符合轻伤第六条和重伤鉴定标准的第四十二条。在东观转至南充途中,可能出现死亡,被诉人王军以兄弟关系签了字,符合重伤标准的第三十七条,川北医学院专家评为六级伤残,符合重伤鉴定标准的第十八条,华西大学医院植物神经检查报告符合第四十七条。

综上所述,我的伤情,符合轻伤的第六条,重伤鉴定标准的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所以,我的伤情属重伤,不是轻微伤。究竟是怎样鉴定的,我不得而知。多家医院医生鉴定为脑外伤后的综合症。这难道不是铁的证据吗?

我的伤情,当时生命垂危,18小时后才苏醒,就凭创口长达6cm就不是轻微伤?怎么是现在的结果呢?并且多家医院的证明都是脑外伤综合症,怎么说耳聋与外伤无关呢?我现在才40多岁,两个小儿均未成人,还在上学,自己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劳动,并且还要吃饭生存。因而请求你们重新调查、取证、讨论、复议,给我一个公正的处理为谢!

申请人:王登峰

3.复议申请书 篇三

被申请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

住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邮编:________

复议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价格举报件的程序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通过地址为115649167@qq。com的电子邮箱向xxx省物价局及被申请人地址为jzswjj@126。com的电子信箱递交了一份标题为“会成法式软面包投诉书+证据”的价格举报材料。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如下回复:

您反映武汉中商平价沙市店价格欺诈的投诉书已收悉,我局正交由相关部门办理,待有结果后再向您回复。

依据《xxx省“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网络运行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价格举报件后,应当于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前办理完毕。

迄今为止,被申请人未通知申请人案件是否受理,未告知申请人该案件的办理结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理“会成法式软面包投诉书+证据”价格举报件的程序违法,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价格举报件后,十日内未通知申请人案件是否受理的行为,违反了《xxx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xxx省办理价格举报案件工作程序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未在________年____月21前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违反了《xxx省办理价格举报案件工作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4.复议申请书.高英 篇四

申请人:高显欣,又名高鹰、高英,男,汉族, 1977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 ***010,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盐市街32号7幢2单元501号。

被申请人:南充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2009年12月11日 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被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7日被南充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南劳教字(2010J第1号劳动教养决定。申请人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申请人因为因寻衅滋事一案,南充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南劳教字(2010J第1号劳动教养决定,申请人认为:该教养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应依法撤销该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一,该决定认定事实有误。该决定认定:“2009年4月27日高显欣伙同张林(已劳教)、张一(巳劳教)等十余人在营山县城新汽车站与对方外号叫“草包”等十余人双方聚众斗殴,致使多辆出租车被砍烂,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这是没有任何证据的认定。事实上申请人没有参与所谓的聚众斗殴。

二、申请人不应是被劳动教养的对象,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劳动教养的决定违法,应予撤销。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并不是对所有的人因违法都予以收容劳动教养。对此,《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等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而申请人是小城市人,显然不是法定的被劳动教养对象。

三、申请人不符合被劳动教养的条件

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下列几

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申请人不具可以劳动教养的六种违法行为之一,不应被劳动教养。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劳动教养程序违法。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2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而本案承办单位即没有征求本人所在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也没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至今家属也没见到过劳动教养决定书。

四、申请人患有多种疾病,特别是支气管炎必须长期服药治疗,不应进行收容。

综上南充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南劳教字(2010J第1号劳动教养决定,申请人认为:该教养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应依法撤销该决定书。

此致

南充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5.裁定复议申请书 篇五

申请执行人:任素华,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物业,住柳州市柳江路北一巷18号。

被执行人(复议人之妻):林菁,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红阳路云岭区111号。

被执行人:覃少华,女,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柳州市人,住柳州市灯台区水南路84号金桃园1栋1单元201室。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xx)南执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特申请异议,请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 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位于柳州市柳邕路二区1号4栋1-4-1号的房产是复议人生活所必需最后一套亦是唯一一套居住房产,法院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其合法居住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因此,恳请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6.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李福成,身份证:

黄尧清,身份证:

被申请人:永兴县公安局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不立通字〔2012〕6002号》不予立案决定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对李大喜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12年8月8日,申请人向公安部提交了《对李大喜犯罪行为的血泪控告》的举报材料。2012年10月23日,郴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收到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转来公安部经侦局“关于核查李福成、黄尧清等人信访的通知”(公经法〔2012〕转信字第55号),贵局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未作全面细致深入的调查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

一、对公安部督办案件中的多起事实根本未作调查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这是对公安部的藐视,还是对李大喜的包庇纵容?

1、李大喜无视《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与他人合伙在永兴的栖凤渡开了一个煤场,将自己矿上生产的煤炭卖给自己开办的煤场,而且赊帐不付现。2008年10月8日,李大喜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写了一份《调价通知单》,将2008年8月份从马家村一矿拖到栖凤渡的4197吨煤炭每吨降价167元,一次侵占资金70万元。

2、2012年3月,永兴法院从马家村一矿的帐上强行划走资金72万元。依据是2011年永民重字第6号的判决书,但会计帐反映早在2006年的8月份此款早已由李大喜领取。此款领出后由李大喜与他人私分了,李大喜分得40万元。

3、李大喜和左宗仁俩因转股问题发生诉讼,本该由其个人承担的债务从马家村一矿账户上划走,且李大喜始终未偿还。2010年8月20日和2011年1月19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从马家村一矿强行划走334万元。此款左宗仁偿还了71万元,李大喜分文未还(李、左两人各应承担167万元)。李又一次利用职务侵占资金167万元。

4、李大喜先后于2010年4月29日、2010年5月31日、2010年9月11日、2011年4月8日分别从矿上出纳

手中领出20万、100万、70万、70万为名为矿上购置设备,但结果都被其挪作他用,根本没有购置一件设备,最后都由其本人和妻子以打借条的方式算作一种交待,至今还挂在帐上。

以上举报事实,贵局均未全面深入调查,也没有说明原因,就匆匆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对公安部的督办案件敷衍了事。这是对公安部的藐视,还是对李大喜的包庇纵容?为什么不对以上举报事实进行调查?这究竟是什么原因?

二、已调查的事实与真相不符,包庇李大喜

贵局在回复中叙述:“信访件中反映2012年5月16日,马家一矿矿长张正平在第37次拨款计划报告中,将申请拨款66万元的计划书,擅自改为166万元,多拨现金100万元给采购员朱继文个人支配。经调查,该拨款计划中增加拨款100万元时,有马家一矿多名股东和管理人员在场,并电话请示了左宗仁同意后,再增加拨款的,并且事后湘阴渡镇的干部也电话咨询了左宗仁,得到了肯定答复再拨款的,朱继文5月17日借款115万元借条上,左宗仁、李大喜、张正平都签字同意了,借款用途、去向基本清楚。”

以上情况与事实真相严重不符,因为左宗仁在2012年8月16日写了一份《本人关于第三十七次拨款计划的声明》,这样叙述:“2012年5月16日,马家一矿矿长张正平将制作

好的第三十七次拨款计划书请示我作批示,当时的拨款计划金额为66万元,明细表为

1、购规费票3000吨33万元;

2、购电款15万元;

3、材料款15万元;

4、接待上级检查费3万元。我认为此拨款计划符合实际生产需要,于是我在拨款计划上批示同意,并注明了批示日期为5月16日。当其他股东拿着第三十七次拨款计划书给我看时,我非常惊讶,我才知道第三十七次拨款计划已改为166万元,第三项的材料款15万元已改成115万元,拨款的总金额由66万元改成了166万元。并且,更改后的当天此拨款计划就已实施。所以,对于第三十七次拨款计划的更改和实施,我全然不知。”

以上有左宗仁的书面声明材料和篡改的第三十七次拨款计划书为证。贵局的回复明显是在包庇李大喜的犯罪行为!试问:

1、如果要增加100万元拨款,如此巨额的款项为何不新增一次拨款计划,而要在原拨款计划书中以私自篡改的卑劣手段进行?这正是李大喜惯用的移花接木伎俩。

2、是谁电话请示了左宗仁同意增加拨款?又是湘阴渡镇的哪个干部电话咨询了左宗仁得到了肯定答复?他们是否愿意为自己的证言承担法律责任?左宗仁出具了书面声明材料后为什么又会作出相矛盾的证言?

3、借款的用途和去向如何?贵局对公安部的督办案件仅仅用一句“借款的用途、去向基本清楚”答复了事。这是贵局在污辱省公安厅、公安部等上

级领导的智商,还是认为我们这些弱势股民软弱可欺?我们听说这100万元的去向是左宗仁报账20余万元,其余70余万元都在李大喜身上。请公安部门予以查实并依法追究李大喜职务侵占犯罪的法律责任。

三、对调查的事实定性不准确,职务侵占犯罪未予认定 李大喜个人欠马桂文的退股款30万元,2012年1月初,李大喜以借款方式从煤矿财务借了30万元给马桂文,时隔几天,李大喜授意马桂文写了一张“马家村一矿与马桂文退股调解款30万元”的领条。李大喜用马桂文的领条换掉了他30万元的借条,将本应归个人承担的退股债务采取了移花接木的换条方式,使企业为其承担30万元的债务。又一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30万元。

贵局在回复中认为李大喜此行为不涉嫌犯罪,定性明显错误。本该由李大喜支付的个人债务30万元凭什么要企业承担?这是明目张胆的职务侵占,为何不立案侦查?贵局却以“这笔款暂挂在李大喜名下,待认定后再作处理”为由,为李大喜开脱罪责。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然后再挂往来账,这是明显的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况且,这30万元李大喜至今也未归还,这与李大喜在马家一矿屡次累计借支近千万元巨款从未还过一样,属于有借无还。请贵局对此事予以定性,否则马家一矿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30万元巨款。

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李大喜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永兴县公安局

申请人:

7.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篇七

复议申请人:明天,男,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男,复议被申请人:何为,男,复议被申请人:苹果,女,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字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

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8.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八

地址:河南省长桓县位庄工业区

电话:0373-8611536

法定代表人:朱国庆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南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事项:

依法变更南沙区安监局2007字第013号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7年10月23日作出的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不是事故发生单位,与事故发生没有关系。

1、申请方与死者梁锦荣不存在劳动关系。临时工蔡秋金和梁锦荣(死者)

是由科亮公司车间主任吴杰华介绍进来的,且二人已于事故发生前一天接到了第二天不用来上班的通知。

2、3、死者梁锦荣与申请方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故申请方不存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双方在进行交叉作业和行车在运转的过程中,行车大约走了不到半分

钟就发生了触电事故,说明科亮公司相关负责人没有尽到通电前应当详细检查的责任。

二、事故性质认定错误,本起事故不是责任事故,应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

三、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梁锦荣与申请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是

一起明显的安全事故,安监局不应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对申请方进行处罚,而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来进行。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生产秩序,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公司

2007年11 月20 日

附:1.申请书副本2份;

9.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九

申请人:吴金针,女,57岁,家庭住址:石狮市灵秀镇仕林村东区77号,身份证号:***061。

申请人因不服石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5201003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特向贵局申请复核。

复核请求

请求撤销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5201003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划分事故责任,认定闽C/8199C轿车车主陈清慨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实认定错误。

2010年8月22日9时许申请人驾驶电动摩托车从仕林村北区往仕林村菜市场方向穿越狮城大道右斑马线过程中与由晋江往石狮市区方向直行的闽C/8199C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时申请人已经进入斑马线一半以上的路程,而且申请人在行驶至狮城大道右斑马线一半时(即事故发生地所在的交叉路口)有降低车速停下来驻足观望,而事故发生时闽C/8199C轿车驾驶员(以下简称“轿车驾驶员”)当时是从慢车道超车而与申请人发生碰撞的,而且其也在第一次递交石狮市交警大队的自行书写笔录中承认当时因为旁边的货车阻挡了其视线而未发现申请人所驾驶的车辆,所以未减速行驶才发生了两车碰撞的交通事故。很明显轿车驾驶员当时正处于慢车道,其本应减速行驶,但是却加速超车才导致事故的发生,而且在事故发生前申请人也有减速驻足观望路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第42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4条之规定,轿车驾驶员对本次交通事故应该负主要责任。并且在狮城大道的仕林村口有监控器,在事故发生地点的狮城大道附近也有“事故多发路段”的交通警示牌以及交通测速器等交通标志,而并不像石狮市交警大队所称的“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因此,石狮市交警大队的认定事实是错误的。

二、本案的疑点甚多,事故责任有待进一步认定。

在事故发生后,轿车驾驶员本应保护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到来进行现场勘查,但是,从现场的痕迹不难看出现场有曾被人为破坏过的痕迹。首先,一般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发生碰撞的摩托车应该会倒地,但是,交警到场后的现场却是摩托车没有倒地,如果不是人为的操作,摩托车的脚架是不会自动伸出来支撑摩托车的;第二,在事故现场出现两滩血迹,这不禁要让人怀疑申请人当时是否被人为的移动过。但是,这些疑点交警在做现场勘查时并未予以考虑也未在勘查笔录中体现。

三、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法定期限。

该起事故发生于2010年8月22日,事故发生后,石狮市交警大队既出警进行现场调查,肇事车辆当时没有逃逸,而该起事故也不需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之规定,石狮市交警大队应该在事故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直至2010年10月11日才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很明显,石狮市交警大队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程序的。

四、石狮市交警大队迟迟未对申请人做笔录是错误的。2010年8月24日下午5时许,石狮市交警大队对轿车驾驶员做了笔录,但是却一直迟迟未对申请人做笔录,直至申请人的家属多次提出要求,石狮市交警大队才于2010年10月5日对申请人做笔录,显然,石狮市交警大队的做法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由于石狮市交警大队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违规行为,以及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轿车驾驶员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对事故的发生也起了主导作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之规定,轿车驾驶员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申请人特提出申请,望贵局能给予申请人一个公正的裁决。

此致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10.退学复议申请书 篇十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你们好,这是我第二次来麻烦各位老师,给老师们带来了很多麻烦,万分抱歉。大三第一次退学复议的那个学期我拿满了20个学分,可是由于拿到的学分总数太少,我不能在今年毕业,只能把学籍打入09级,看着身边的同学们一个个不是出国就是考研,前途相当明朗,而我还要留级,这让本来学习很努力的我很受打击,我觉得我再怎么努力也赶不上别人的脚步了,我又想到以后的就业压力,更是经常静不下心来看书,学习状态很差,最终上学期只拿了8个学分,没有达到每学期最低的12学分的要求,再次被学校勒令退学,让我心灰意冷,暗暗恼恨自己的不争气和不作为。

一想到我要退学我很难以接受,我的辅导员江老师和孙老师都找过我谈话,他们说我太不成熟,处理问题的方法不恰当,没有承受住打击,想问题太注重眼前,没有把目光看长远,没有意识到最强大的敌人恰恰是自己,我深为受教;我们系的杨老师问我自己有没有想过要是这次被退学了以后该怎么办,我家里只有我一个儿子,爸妈收入不高,等他们年老以后需要我来赡养他们,但是就我现在的这种状态怎么能保证以后能够让父母安享晚年,我父母尽心尽力把我抚养成人我又怎么能够做这些不孝的事情来让二老操心劳神,如果我退学回家以后再重新复习的话,我就比同龄人落后了整整四年的光阴,这种代价太惨烈了,实在让人难以承受。老师们跟我说的话深深触动了我,即使我这么让他们操心,老师们也没有放弃我,我为什么要放弃我自己?如果我放弃了,对不起这些老师们对我的教导和宽容,更对不起父母的养育之恩!

回想我这四年的学习生活,我对自己的时间没有过很好的规划,荒废了很多宝贵的时间,或者是有了计划却没有坚持实行下去。刚进大学的时候,高估自己的学习能力,低估学习任务,总是以为平时可以多玩玩,然后考试前几天突击一下就可以过,结果却是挂了的学科越来越多,继而就选择了逃避,经常去玩游戏,麻痹自己,因为自尊心强,内心深处又自卑,不愿面对和承认自己在学习上的困难。第一次退学复议通过以后,我虽然珍惜机会,努力学习,弥补不足,可是由于自己总是将自己的现状和别人进行比较,并且急于向学校证明自己、向父母交代,压力过大而导致心理失衡,所以学习上成效不显著,并非不听教导,有意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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