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采购网上交易合同

2024-10-05

药品集中采购网上交易合同(精选11篇)

1.药品集中采购网上交易合同 篇一

编号: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为一方和_________(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招标人为获得以下药品和伴随服务而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接受了投标人对上述药品的投标。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和网上投标报价;

(2)药品需求一览表;

(3)合同条款;

(4)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3.投标人将获得以下药品在招标周期内的独家供货资格,并委托_________为配送单位。

4.投标人在此保证将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供药品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5.合同所涉及的药品名称为:

┌───┬───┬───┬──┬──┬──┬──┬──┬───┬───┐

│品目号│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单位│生产│认证│中标价│采购量│

│││││││厂家│情况│(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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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标人在此保证,将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_________日后,向投标人支付货款。

招标人(盖章):_________投标人(盖章):_________

招标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投标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2.药品集中采购网上交易合同 篇二

一、药物采购和资金支付渠道的正规化

(一)药物采购的正规化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中对医药卫生的监控力度不断加强, 我国在医药卫生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并且为了减轻我国人民就医难的现状对药物售价进行了一定的控制。 我国药品采购从以前的分散式的不易管理到逐渐向利于管理的集中式采购转变, 先是选择试点地区实验管理,总结劣势和优势,将其过程中的失误和经验进行总结,从而逐渐向全国推广,使全国的药物质量监管逐渐走向正规化,从早期的思想真正落实到实际的药物企业当中,发挥它预期的作用,管理监督药物质量的渠道也逐渐走向科学化,法律化,正规化,专业化和网络化。 让药物管理实行全民监督监管。

(二)资金支付的正规化

随着信息时代的冲击, 任何行业都走向了网络化、 信息化和快捷化,资金集中支付也是如此。 医院每天的资金支出和收进可以说是繁琐零碎,不易进行整理,但是如今医院通过网银进行集中支付的方案,为医院节约了大量人力资源,它也可以利用当今的信息技术,将其进行归纳总结,将缺少的药物、器械和需要支付的数目做成浅显易懂的图,使管理者更加一目了然,也避免了接触过多的人员而导致管理上的疏忽, 使医疗企业的资金支付逐渐走向正规化。

二、药品集中采购及集中支付的具体措施

(一)药物集中采购的措施

医院对于药物的正规运用应该是从正规渠道进行申请, 监管渠道应对医院的药物使用情况有一个真正掌握, 对于医院在临床上运用的情况有一个严格的考核, 并且对该医院所缺少的药物进行核实和考究有没有相代替的同类药品,会不会影响医疗效果,并且有更加高效的药物进行及时的更换,以保证患者的医疗效果,也对药物的数量与质量有一个有效的保证和监管。

医疗药物和相关医疗器械的审核需要有个对应的科室进行审核, 科室主任在审核合乎标准后向药事委员会提出申请, 通过严格的审批以保证药物的质量和运用符合标准,使药物的使用标准化,流程化。

每一年药事委员会对下一年的医药公司进行调查研究, 对下一年将要消耗的药品数量有一个准确的评估, 针对上一年度在医院消耗前几名的药品的数量要有一个严格的限制, 对药品的供应有一个严格的控制, 避免药物多产和运用到不当的地方, 给人民的生命安全提供保证。

(二)资金集中支付的具体措施

在医院当中有财务、药剂、审计、纪委、法律、资料管理等部门与药品集中采购与资金集中支付事项相关, 对这些部门主管的方面要进行分区管理,各尽其能,尽量组成一个它们既相互牵制,又能相互竞争、相互协助的良性合作关系,从而促进整个医院更好、更快的发展。

药剂科对于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集中财务支出会签订一个相关合同,确保其执行的合法性和正规性。 药剂科要对整个医院的药物使用和采购提供并整理精确地信息。 药剂科根据医院对药物的使用情况和市场变动进行统计,得出准确的药品采购预算,并据此向财务部门提出下一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纪委和法律顾问主要是负责相关合同的审核, 药品供应商的资格审核,并且对于相关的竞标对手和竞标过程进行一个监督,确保竞标的正规公平, 避免采购竞标过程中因为不正当的手段或疏忽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另外对于资金方面的使用也要起到监督作用。

财务科针对医院的收支账户进行统一的管理,执行集中支付政策, 使医院的账户更加简明化,便于管理。 财务科要及时的了解合作的供应商的药品供应情况,对于没有按照合同履行职责的供应商,财务科有权不给付相应的款项,并根据损失来追究该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 财务科还要对医院的每一笔进出帐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每个月底又要对本月的财务支出进行核实,工作量很大,而将支付方式选择网银直接支付, 则可以省略很多复杂的程序,节省大量人工,通过设置若干岗位执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等信息化手段达到既快捷又保密的结果。 作为拥有八家分院的我院利用资金集中支付还可以达到集中各家医院资金集中办大事的目的,在网上审核过程中也能起到监督各单位资金流向,预防各种利用资金违规操作的现象, 便于财务能够更好地管理医院的财务账户。

三、结束语

我国处在经济迅猛发展的阶段,为了适应这个发展阶段,国家将实行政企分开的经济政策,使医院逐渐走向市场,自负盈亏,这对医院的自我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正因为如此建立一个严格的管理体系,针对医院的药物集中采购和集中支付进行重点改革,将有利于医院竞争力的提升,从而充满信心的参与到市场竞争的大潮中。

参考文献

[1]孙桂琴.如何做好中小医院物资药物集中采购及资金集中支付工作[J].中国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6

[2]佚名.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J].中国卫生经济.2001(9)

3.药品集中采购网上交易合同 篇三

[关键词] 药品采购;集中配送

[中图分类号] R954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2)27—0126—01

The practice and experience of implementing the centralized distribution model in the hospital drug procurement

LIU Xueli

The Drugs Devices Division,Puyang City Oil Field General Hospital in Henan Province, Puyang 457001, China

[Abstract] Drug procurement model is more concerned by hospital and the whole society. The sunshine operation of how to achieve a drug purchase have been exploring by medical workers. A idea was explored to implement centralized distribution of drug procurement in our hospital. The practice has proved that the centralized distribution of drug procurement ensured drugs supply and the quality. The experience was worthy of promotion.

[Key words] Drug procurement;Centralized distribution

药品是医院物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临床治疗有效性的重要保障。药品采购是药品管理中一项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如何实现药品采购的阳光操作是医院药学工作者一直在探索的课题。2008年起,我院在药品采购中实施集中配送,由经营规模较大、配送能力较强、国家GSP论证达标合格的一家公司完成所有药品的集中配送工作。几年实践结果证明,集中配送保障了药品供应,保证了药品质量,经验值得推广。

1 传统的药品采购配送模式

1.1 集中招标,多头配送

历史上,医院的药品配送经历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定点供应模式,市场环境中的医院自行组织的招投标模式。2010年后,根据国家规定[1],实行政府主导下的集中招标模式,政府出面组织药品集中招标,医院按中标结果采购中标药品。不管是哪种模式,其核心配送方式未发生变化,变化的只是药品的价格或生产企业,医院依然要和几十家医药公司或生产企业发生业务联系,医院的采购模式依然是集中招标,多头配送。

1.2 多头配送,管理难度加大

以往,我院有药品配送商五十余家,如此庞大的业务群体给管理上带来诸多挑战,不同配送商经营规模、实力、仓储条件、质检设备等不尽相同,业务人员的素质水平也参差不齐,服务水平差别很大,给医院的药品经营秩序、经营管理带来相当大的隐患。

1.3 多头配送,计划分散,合同分散

医院要和五十余家医药商业有业务往来,在药品购销的不同环节,如计划、配送、发票入库、财务挂帐等做着大量重复性工作,要建立五十余家公司档案,签定五十余套合同手续等,浪费了人力、物力,工作效率不高,医院药品供应也容易产生波动。

1.4 多头配送,质量难以保证

不同供货商的进货渠道不同,有的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有的从商业公司调货,无法从源头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又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运输、储存等都有特殊的条件限制,有的药品需要冷链运输[2],有专门的运输工具,储运条件达不到要求,药品质量难以保证,给临床治疗留下安全隐患。

1.5 多头配送,药品供应率无法保证

不同公司经营实力有限,很多公司因为没有基本库存保证,药品配送断档率较高,给医院正常的药品供应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2 集中配送模式下的药品管理

2.1 集中招标,集中配送

由一家公司完成医院所有用药的集中、统一配送工作。医院药品采购目录依据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确定,中标结果公布后,医院及时传递给配送公司,配送方在充分尊重医院习惯用药的基础上,认真对中标结果分析归类,列出可配送品种范围。在此基础上,充分与医院药事管理部门协商、沟通,最后确定医院配送药品目录,避免了医院操作带来的外部环境干扰。

2.2 合同管理

医院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与配送公司签定了购销合同,标明了配送目录、价格、数量、生产企业、汇款时限等内容,省时省力,而且效率很高。

2.3 计划管理

日常工作中,根据药品库存及药品消耗情况,医院每个月制定采购计划,并根据库存情况在计划中标注送货时间,如有的品种库存少,就标注急用,要求尽快送到,有的品种库存较大,可标注分批次送到等。这样,给配送方传达了非常明确的用药信息,一目了然,便于配送方组织货源及送药。

2.4 采购管理

计划确定后,由配送方自行组织货源,医院也无权干涉,切断了医院药品管理者与生产企业之间联系的链条,阻断了药品采购者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利益纠葛,杜绝了长期存在于医药行业之间的不正之风,实现了药品采购的阳光操作。

2.5 质量管理

由于配送方是经过考察、论证的有一定规模的、达标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质检设施完备、人员齐全,工作流程符合要求,有较为完善的储运设施和质量验收程序。另外,集中配送业务量大,配送方更加珍惜配送资格,质量责任感会更强,对药品质量的要求会更为严格,减轻了医院承担的压力。集中配送以来,医院尚未出现一起因药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医疗纠纷。

2.6 库存管理

配送方根据医院的用药需求给医院设立基本库存量,保证医院基本用药,凡出现药品过期、失效等,配送方无条件给予调换,有效避免医院的损失。

3 展望

药品采购集中配送曾在社会引起不小的争议。有人认为,集中配送造成了市场的垄断,势必会出现药品断档、积压、药品质量问题等现象。我院的实践表明,只要操作得当、管理得法、配合到位,集中配送是保证药品供应、确保药品质量、规范采购行为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实施集中配送,有利于药学人员职能的转变,药学人员能从繁琐的药品供销业务中解脱出来,从事药学技术工作,减少了人力、物力的支出,有利于医院药品管理由管理阶段转向药学服务阶段,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的要求。

药品采购集中配送毕竟是新生事物,并非尽善尽美,尚有许多不足之处,还需我们在工作中继续完善和补充。总之,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药品管理模式的变革还是值得推广应用的。

[参考文献]

[1] 卫生部.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S].2010,7.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S].2011,08,01

[3] 卫生部.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S]. 2011,3.

4.药品集中采购网上交易合同 篇四

甲方: (医疗卫生机构)

乙方: (生产商或配送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等有关规定,为确保药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须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平台公布的采购招标采购和直接挂网议价入围品种,禁止网外采购。

第二条 乙方按药品购销合同向甲方供应药品(采购药品明细表,见附件)。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要求。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质量、规格、包装须与招标采购和直接挂网议价入围品种的信息一致,不得更改。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附表(采购药品明细表)、甲方发出的网上批次订单属于药品购销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与采购用户和生产商或药品经营企业直接签订的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供货期限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足量地对招标采购和直接挂网议价入围品种进行配送。乙方应自收到甲方订单通知起供货,急救、急用药品原则上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不能一次完成订单配送的,剩余部分须在7天内(含第一次配送时间)完成配送。

第四条 采购价格

根据集中采购的不同分类,甲方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网上采购:国家谈判药品按国家谈判的药品价格进行网上采购;自治区招标采购入围药品按入围目录药品价格进行网上采购;定点生产药品按全国统一采购价格或自治区统一采购价格进行网上采购;直接挂网采购目录药品按议价主体与药品生产企业议定价格网上采购。

采购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策性调价,按平台更新后的价格执行,包括尚未售出的药品。

第五条 货款结算

甲方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六条 药品验收及异议

(一)甲方按照《药品管理法》相关的验收制度和药品发票(国家税务)在甲方药库,对乙方药品予以验收,同时查验乙方依法必须具备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批件、GMP、GSP等证件,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证书无效或者证书不全的药品,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当予以退换。如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如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可暂时封存,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因验收不严、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二)乙方按合同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药典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向甲方提供依法必须具备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批件、GMP、GSP等证件供查验,并与货源保证书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应及时更换被甲方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采购周期内遇到药监部门抽查甲方的药品,其抽查数量由乙方补齐,对存在问题的药品所产生的查封、没收、罚款等,由乙方承担责任。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药检报告书,并将药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检验。

(三)乙方所提供的药品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2/3。

(四)乙方应接受存在质量问题药品的退货,并负责自行到各医疗机构收回所退药品,同时登录平台确认退货。

(五)对于上述退货药款,甲方与乙方尚有未结款的,可在双方结算时直接从未结款中扣除;如双方不存在未结款项,乙方应在退货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货药款返还给甲方。

第七条 伴随服务

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一)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二)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三)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四)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五)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第八条 甲方履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因一方违犯国家相关法规而给对方造成不良后果及损失的,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采购本合同项下的药品,不得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

(三)甲方应根据临床需求完成药品采购合同。

(四)甲方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货款。

(五)甲方必须要求乙方按实际采购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并如实记帐。

(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除合同项以外的集体或个人利益。

(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任何名义的赞助或捐赠。

(八)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乙方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举报。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乙方履约责任

(一)乙方应保证有足够的备货数量,以免产生缺货现象。并且按购销合同签订采购的药品向甲方供应药品。

(二)乙方承诺提供的全部药品不应存在任何知识产权争议或其它纠纷。如因此造成乙方无法正常供货或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等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予以解决;因此导致甲方权益受损,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乙方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质量、规格、包装须与招标采购和直接挂网议价入围品种的信息一致,不得更改。

(四)招标采购和直接挂网议价入围品种,自签订购销合同之日起至本次采购周期结束,乙方不得自行弃标和不予供货。

(五)乙方不得为谋取自身利益向甲方医务人员提供贿赂,不得暗中给予回扣或者取得其它不正当利益。如有违反,根据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法查处。

(六)乙方不得在销售药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利用财物或者其它方式进行商业贿赂。

(七)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甲方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举报。

(八)法律、法规的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通过平台以外途径购买替代招标采购或直接挂网议价入围品种,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或违约付款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一)、(二)两种情形,乙方有权向当地市、县卫生计生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后拒绝供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以上两种情形,甲方有权向当地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一)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甲乙双方或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应按照药品购销合同中甲方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涓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确定。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甲方可终止合同。

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解除就该药品订立的合同,合同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终止合同

(一)采购期满合同终止。遇到政策性采购周期延期,合同期同等顺延。

(二)乙方违约采取的补救措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合同(范本)未尽事项,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等相关文件执行。仍然无法确定的,经双方共同协商,可根据以上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适用范围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的甲乙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十九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监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代理方代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合同附表

(甲方)采购药品明细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序号流水号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包装生产企业采购价格采购数量采购时间

注意:乙方的配送批量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平台交易系统中甲乙双方交易订单号所体现的信息为准。

5.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研究 篇五

前言:质量安全、价格合理的药品是公民健康权乃至生命权、财产权有效实现的重要保障。为降低药品价格,逐步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但由于各种原因,药品集中采购的制度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围绕它的质疑和争议始终不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因此,对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实事求是地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就十分必要。

一、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历史沿革

1993年2月,原河南省卫生厅发布了《关于成立河南省药品器材采购咨询服务中心的通知》,决定成立河南省药品器材采购咨询服务中心,开启了我国医药卫生领域医药器材集中采购试点的先河①。其后,药品集中采购从地方性探讨到全国性试点并逐渐推广完善,其间经历过两次大的阶段性调整规制,再到2010年7月15日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颁布实施,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已经走过了近20年的历程。这20年间也是在我国医药卫生领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医改的各项措施和争论不断出台和延续,人民群众就医难、看病贵的矛盾日益突出、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大背景下逐步展开的。20多年药品的集采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地方性探索到全国性试点,到地方性再探索,中央政策再统一的一个反复摸索、逐步规制和完善的两次轮回。概而言之,20年的药品集中采购历程可以分为四个大的阶段。1.地方自主积极探索阶段(1993年〜2000年)

原河南省卫生厅最早开展试点的目的是为了降低药品采购的成本,提高药品采购的质量,当时的文件要求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河南省医药公司等7家药品批发企业为药品采购定点企业,要求22家省直属医疗机构必须在定点企业采购药品,试点当年有效地降低了药品采购的成本,也大大降低了药品采购的价格,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后,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要求自1995年1月起所属43家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活动必须在“浦东新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信息中心”场内以公开采购信息、集中交易、“货比三家”、自主洽谈的方式进行,严禁场外私下交易,以此来规范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购销行为,并取得显著成效。此后,药品的集中采购形式迅速推广,辽宁、四川、浙江、山东、福建等省市也相继开展了自主自发的药品集中采购、联合采购的探索和试点工作,这一阶段没有中央层面的指导性原则和统一要求,但正是由于这些地方的不断摸索,为下一阶段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集采制度奠定了基础。

2.全国性药品集采政策的尝试和逐步规制阶段(2000年〜2004年)

全国性药品的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是在贯彻执行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下开展的,意见明确要求要“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流程秩序”并“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责成由原卫生部等多部委根据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招标投标法》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工作试点,对相关问题进行探索,“提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办法”,自此拉开了我国药品集采制度国家层面试点并逐步探索建立全国统一规则的序幕。根据试点工作的进展,这一阶段又可以分为两个过程。

(1)部分省市试点,积累摸索经验,构建制度框架(2000年-2001年)为切实贯彻“指导意见”精神,2000年4月原卫生部即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针对前期地方探索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要求。随后,原卫生部、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原卫生部也印发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由中央层面推动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在海南、河南、辽宁和厦门4省、市正式拉开序幕。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试点中的问题逐步暴露,2001年国家计委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药品的价格政策、药品价差分配比例以及药品招标收费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原卫生部等六部委也对试点中最重要的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主体、组织形式、采购药品的范围、评标标准等八大问题进一步重申和明确,六部委2001年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到2001年底,争取在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2001年11月,第一个具有部门规章性质的、系统地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运作模式和法律责任进行全面规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正式发布,同时发布的还有《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作为规范的操作性文件,供各地在开展工作时使用。国务院纠风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随后发布,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从药品集中采购的实体、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程序、合同管理、价格、监管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初步构建了药品集采制度的完整架构。

(2)全国推广,迅速推进和进一步完善细化(2002年〜2004年)

2001年《医疗医物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实行)》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的出台,以医疗机构为主导的、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从2002年开始,以市(地)为最小组织单位、以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在全国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但随着集采制度的广泛实施,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并日益突出:中标后的购销合同不确定采购数量,医疗机构大量使用替代药品规避招标,出现所谓“中标就死”的现象;合同执行不严格,医疗机构不按合同规定采购药品、不及时付款,企业不按合同及时供药等②.;招标程序过于繁琐,中介机构收费缺乏规范,企业投标负担过重③;中标后药品价格政策执行不严,未能将招标降价的好处让利于患者;相关政府部门监督缺位,对不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则的医疗机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查处不力④等,一时间社会反响强烈,对集中采购制度的质疑声不断„。为此,2004年9月,原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委专门下发了《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针对集中采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回应和调整,在强化前期试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和完善了有关需进行集中采购药品的范围、集中采购的合同管理、明确和规范代理中介收费等具体规定内容。

(3)政策目标调整,地方集采模式探索创新阶段(2005年〜2009年)2005年以来,社会大众对“看病难”尤其是“看病贵”的反映日趋强烈。在顺差作价的价格政策和按项目付费的支付政策不能改变的条件下,企业、医院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利益日益趋同,药品价格虚高愈演愈烈,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对原有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目标从转换采购模式,调整为降低虚高药价、治理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减轻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等方面⑤。政策目标的改变,以医疗机构为主导、以全国制度统一为特征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在具体的执行过程和社会的广泛质疑声中发生了嬗变。相反,地方对药品采购模式的积极探索热情高涨、五彩纷呈。据业内专家归纳统计,到2008年各地开展摸索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模式达20余种,其结果是“招标模式从全国统一演变为地方主导,招标主体由医疗机构演变为政府部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被政府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平台代替”等等,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以非营利性网络集中采购平台为方向的新的采购模式逐渐成为这些探索中的亮点,被中央政府肯定并被不断介绍推广,新的统一规则不断孕育并逐步成型。(4)全国性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进入新的统一和规制阶段(2009年至今)2009年1月,原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改委、工商总局、药监局、中医药局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经过各个地方几年在自主模式探索与创新之后,药品的集中采购工作表现出地区发展不平衡、采购政策不统一、采购办法不完善、中介服务成本高等问题,“为规范和推动新形势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突出了要全面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以网上集中采购为模式的制度设计。2010年7月原卫生部又正式颁布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至此2001年以来施行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终于完成其历史使命。与之相同命运的还包括2001颁布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被国务院纠风办2010年7月新颁布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所取代。我国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从地方摸索到统一规则,再到地方演进创新重又回到了全国统一规则上来,实现了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不断改进,从而不断完善。

二、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现状分析 1.优势、特点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1)药品招标集中度高

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地区范围的集中。原有模式以市(地)为最小组织单位进行,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也基本上都是以市(地)为单位组织开展;而现行模式明确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另一方面是组织时间的集中。原有模式下,中标药品的采购周期不得少于 6 个月,同品种药品集中招标一年最多不超过 2 次;而现行模式规定,药品集中采购的周期原则上不少于 1 年。地区范围和组织时间的集中,减少了药品集中招标的次数,有助于减轻药品企业往返各地参加招标投标的费用,从而降低交易成本。(2)政府主导作用更加突出

从 2000 年开始试点药品集中采购以来,加强政府对医药购销的调控作用就是一个基本趋势。在第一阶段模式下,政府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定集中采购政策、制定药品目录和加强监督管理上,不得包办代替或者直接从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业务活动,不得为医疗机构指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配送机构。医疗机构可以参加卫生行政部门按行政区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也可以自主选择跨部门、跨行政区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机构由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成立,经办机构由参与招标的医疗机构联合组建,或由其共同委托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由于医疗机构自行组建经办机构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都存在困难,实际工作中多采用后者。

所谓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组织。这些社会中介组织是营利性机构。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其收费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向投标人收取的定额的招标文件费,二是按照中标合同金额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费率为 0.1%-0.6%。也就是说,药品采购成交金额越高,招标代理费越高。现行模式中,政府主导作用更加突出。除了继续加强在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外,政府负责成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第一,省级政府组成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二,由各省(区、市)成立专门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或者依托当地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实际工作中以前者居多)承担招标组织工作,这些机构的性质是政府管理下的事业单位,而不再是营利组织。第三,政府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监督管理平台,并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免费为投标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药品交易服务,其运行费用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现模式实际上将社会中介机构排除在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之外。

(3)药品流通环节大大压缩

原有模式下,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投标的既可以是药品生产企业,也可以是药品批发企业,没有对药品流通的环节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模式下,为了压缩药品流通环节,避免因环节过多造成的层层加价,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同时,明确规定中标后原则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配送一次,而且配送费用包含在中标价格之内。也就是说,由于药品采购价格已定,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层次越多,其所能获得的利润就越少,以此倒逼生产企业减少配送层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地方进一步实行了集中配送,通过政府招标确定配送企业,进一步压缩配送环节。

(4)对具体工作要求更加明确、合理

现行模式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原有模式作了改进。第一,采购方式更加多样和科学。原有模式主要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集中议价三种方式。现有模式下增加了直接采购的方式,针对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经基本稳定的部分廉价常用药,这是针对工作实践中有的企业因药品价格过低而放弃生产的情况,为保证临床用药需求而新制定的办法。第二,对医疗机构货款结算时间提出了明确要求。原有模式对此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现行模式明确规定“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60 天”。第三,建立了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原有模式对违反药品集中采购的行为如何处理未作详细规定,现行模式设立专章,规定了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对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规行为设立了处理方式。第四,明确禁止医疗机构二次议价。所谓二次议价,是指医疗机构在采购中标药品过程中,不按集中采购形成的价格执行,而要求供货商再次降低价格的行为。总体来说,相比之前模式,现行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做了很大改进:提高招标活动集中度,减轻了企业负担;强调政府主导,取消了中介机构,招标活动免费进行,进一步减低了交易成本,而且排除了中介机构从中作祟的机会;压缩流通环节,缩短了流通链条,避免了层层加价;明确回款时间、建立不良记录制度、禁止二次议价,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防止不正当竞争。这些都是有利于降低药品价格的。2.问题

从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自身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立法形式不完善

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任何法律制度的正当性,首先体现在立法形式上。由于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一直处在不断变革、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其立法形式一直显得“不伦不类”。虽然药品集中采购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以《招标投标法》作为依据,但实事求是讲,由于药品和药品市场的特殊性,药品集中采购也具有了自己的特点,这不是《招标投标法》所能够涵盖的。因此,实际上支持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法律文件,就是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工作规范》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从我国立法体系来讲,这些文件只能归入国务院部门联合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列,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法律位阶偏低,是药品集中采购在立法形式上最重大的缺憾,由此造成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权威性不够,在面对一些质疑的时候“腰板不硬”(2)招标过程没有采购数量的规定

采购数量是促使药品企业降价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集中采购的优势所在。但是,现行制度在招标过程中没有对采购数量的承诺,作者认为这是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设计中存在的最大缺陷。由于采购数量不确定,中标结果不唯一,中标与采购之间失去了必然联系,集中招标采购在此陷入了一个性质上的尴尬:本应定性为政府主导的合同行为,实质上异变为以质量和价格为标准的行政许可行为。企业中标只是获得了在当地销售药品的资格,最终能否实现销售仍然取决于医疗机构的选择。这也是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被很多人所诟病的招标与采购脱节问题。⑥既然中标不必然走向销售,为了中标后能够有足够能力与医疗机构谈判,药品企业在投标之时就必须预留出足够的利润空间,报价就会被抬高,药品集中采购的效果就打了一个大大的折扣。

(3)保证医疗机构按时回款的机制不健全

《工作规范》第 37 条明确规定“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60 天”。但是实现这一要求的保障机制不健全,对于医疗机构不按时回款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和处罚措施,对医疗机构无故拖欠货款的行为难以进行有效惩处。在实际执行中医疗机构不按时回款问题比较普遍,有报告指出,当前多数省(区、市)医疗机构的回款时间长达 5—6 个月⑦。回款不及时造成企业资金链拉长,成本升高,影响了企业降价的积极性。(4)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不健全

评标是药品集中采购的关键环节,评标专家承担药品集中采购评标、议价和对企业申诉的讨论等工作,对形成中标结果具有重要影响。但是目前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还很不健全。首先,专家库构成不合理。《工作规范》第 68 条规定“专家库应当包括药学和不同级别的医学专家等”,缺少与价格相关的药物经济学和卫生经济学专家,容易造成重视质量评价而忽视价格评价。其次,专家评标规则不明确。《工作规范》明确了专家委员会药学和医学专家的组成比例、抽取、人数等,但是没有规定专家评标的流程、规则特别是专家委员会意见的形成方式和使用方式。再次,专家行为规范不健全。《工作规范》要求“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接触企业,不得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规定了回避制度,但总体上来看不够全面、系统,约束力不强。最后,法律责任规定欠缺。《工作规范》仅在第 72 条对专家不遵守回避制度的责任作出了规定,无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种类,还是承担责任的方式,都不适应工作要求。

(5)评标方法不完善

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制度功能着眼于价格,优势也体现在价格上。但由于我国药品质量参差不齐,药品集中采购在制度设计中不得不侧重质量因素,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因而造成评标方法不完善。首先,评标标准过分倾向于药品质量。《工作规范》第 66 条明确规定对药品实施综合评价时,“质量要素实际权重一般不应当低于总分的 50%”,而“价格要素实际权重不应当低于总分的30%”。其次,药品质量层次划分过细。《工作规范》没有对药品质量层次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在工作中普遍将同一疗效的药品分为专利药、原研药、单独定价药品和普通 GMP 药品等多个层次,每个层次有若干企业中标。最后,由于质量层次划分过细,造成中标药品数量过多。北京市 2010 年度药品集中采购中,投标药品达4 万余个品种规格,虽然经过层层竞争和筛选,最终中标成交药品仍有 26992 个。⑧数量巨大,品种繁多,无法形成唯一中标结果。(6)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不科学

医疗机构的收入从来源看有三个方面:政府财政投入、医疗保险支付和患者个人支付,因此药品费用的付费方为政府财政、医疗保险和患者。在一个设计科学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里,这三者都应当参与其中并充分发挥作用。遗憾的是,现行制度中定参与机制还不够科学。首先看医保部门。《工作规范》是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七个部委联合制定的,医保部门并没有参与其中,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也没有将其列为成员单位。然后看财政部门。财政部是《工作规范》的制定部门之一,但是规范第 16 条对其职责定位是“负责安排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只是“服务员”,对药品的评价、采购等实质工作难以发挥作用。最后看患者。《工作规范》没有涉及患者参与,各省(区、市)在实际工作中也鲜有邀请患者代表参与的做法。财政部门、医保部门和患者这三个最有降价“冲动”的付费方缺位,是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在参与机制上的重大缺陷。

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是医药卫生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发挥作用受制于整个制度环境的影响。目前医药卫生法律制度中存在不少问题,给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功能的发挥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和制约。(1)新药注册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医药创新是一件极其艰难的事情,具有投入多、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国际上研发成功一个新药需要 8-12 亿美元、10 年左右的时间。⑨因此,为了鼓励企业创新,世界各国普遍赋予新药研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垄断性的专利权,新药价格明显高于仿制药。同时,各国对新药的认定标准都很高,因此新药品种很少。美国是世界上医药创新能力最强的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2005 年只批准81 种新药上市。⑩1998—2002 年共批准 415 种新药上市。⑪反观我国,每年新药注册数量十分惊人。2005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 4000 多家企业提交的 3 万多份注册申请要求,批准新药 1113 个⑫;2006—2009年批准新药生产申请 2445 件。⑬我国新药如此众多,并非因为医药产业创新能力强,而是因为我国新药认定标准不科学,门槛过低。国外评价一个药品是否新药,是依据其化学成分构成,以及应用效果是否有明显改进。而在我国,旧药新的使用方式也被归为新药申请,改变剂型、规格、包装方式都可以注册为新药。如此一来,很多根本不具有新药特征的药品通过注册成为了所谓“新药”,而新药在药品价格政策中就可以享受到单独定价的优待,比原来的药品价格高出很多。药品企业为了获得暴利,在药品低价中标后却不组织生产和配送,而是通过改变剂型、规格或者包装等方式改头换面,重新注册为新药,由此来规避药品集中采购的降价效果。

二、域外药品采购制度的经验

1.在美国,大约有 72%的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活动是通过药品集中采购组织(Group Purchasing Organization, GPO)进行的。GPO 是医疗机构完成药品采购的中介机构,它接受医疗机构的委托集中订单统一向供应商要约,通过大额度的订单量来寻求价格折扣,保证参与采购的医疗机构能普遍降低 10%—15%的购药成本。GPO 不是行政机构,它通过以采购合同所完成的销售额为基础而向卖方收取的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来维持日常的营运。目前全美具规模的 GPO 大约有 30 家,排名前三的为 Novation、Premier、Ameri Net,它们享有的订单量达到总量的 60%。还特别值得说明的是美国药品价格的确定机制,一般来说联邦政府并不对制药企业处方药的价格作出特别的规定或设定限制,但联邦法律规定制药企业需为联邦机构和部分经过选择的公共部门采购商所购买的药品提供规定比例的价格折扣,如用于医疗救助计划的 AMP 价格以及适用联邦供应计划的 FSS 价格。

美国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药品采购方面更看重的是药品的商品性以及市场经济原则的自主影响,药品采购更多的被理解为一种经济行为而非政府行为,除了对供应给特殊对象的药品进行必要的价格限制外,政府对药品价格的形成并不会施以更多的行政调控,这保证了药品市场的竞争活力,但同时意味着无法更有力的控制药品价格随市场波动的幅度和频率,美国因此成为药品价格普遍偏高的国家之一,然无法否认,在进行药品监管的过程中,对其商品性的重视是必要的。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公营医院的相关事务履行管理职责的是香港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基于《医院管理局条例》而成立,是一个法定的法人团体组织,其主要的宗旨就是就公众对港内公立医院服务的需求及应付该项需求的资源,向政府提供意见,务求在可得资源的条件下,提供充足、有成果、有成效、物有所值及具有国际水准的公立医院服务,改善医院环境,使病人获得利益。医管局下设有一个总药剂师办事处,由医管局分管药剂服务的行政总裁直接管理,在办事处内工作的 6 个高级药剂师中有一位即是专门负责中央药物统筹与管理的,在招标采购中,该办事处主要负责对药品的品种和质量进行评选,而医管局下设的另外三个机构也在招标采购中发挥作用:中央药物采购组,负责制定并执行采购程序;投标书评估小组,负责的是对投标书的核实、评议和推荐工作;中央投标委员会,则具体负责对推荐投标书的审批工作。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以医管局制定的药物名册作为依据,根据合同金额的大小,具体分为了三种采购方式:其一,对每年使用金额超过 100 万元港币、用量稳定、可承诺使用量的药品采用的“中央”供应合同的方式确定采购,即集中招标采购,其中专利药品采用单一招标方式采购,而专利权已过的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这种“中央”供应合同一经订立,其合同期限一般维持两年,据统计,2007 年到 2008 年,采用这种集中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药品有 634种,占所有使用药品的 20.3%,这部分药品的整体交易成本约占总成本的 72%;其二,对每年使用金额介于 5 万到100 万港币之间的药品,由医管局出面,以全港普遍用量作为基础数据,邀请供应商报价,并经谈判确定交易价格,这是“中央”统筹报价的采购形式,2007 年到 2008 年,经由这种方式采购的药品有 603 种,占所有使用药品的 19.3%,整体交易成本占总成本的 21%;其三,对每年使用金额小于 5 万元港币的药品,则直接由各医院按照《物料供应与管理手册》的规范进行采购,2007 年到 2008 年,由医院直接采购的药品达到 1702 中,占所有使用药品的 54%,交易成本占总成本的 7%左右。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于采购量大小而划分采购方式的做法,抓大放小,实现了药品采购的层级管理,突出了采购方式的灵活性。

二、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对策趋向

1.很长一段时间,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一直是医院收入的主要来源,2006 年平均每所综合性公立医院药品收入 2559.4 万元,占医院总收入的 41.52%,到 2009 年平均每所综合性公立医院药品收入增加至 4846.8 万元,占医院总收入的 42.16%,药品收入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医院的整体效益,医院在药品购进价的基础上加成向患者收取药费,成为医院创收的主要、方便而又势在必行的选择,这进而导致医务人员在诊治疾病时,为了增加收入不合理地为患者开出“大处方”,刺激对药品的消费,2006年住院病人人均药费为 1992.0 元,占医疗费用的 42.67%,门诊病人人均药费 65 元,占医疗费用的 50.51%,到了 2009 年住院病人人均药费增加至 2619.8 元,占医疗费用的44.02%,门诊病人人均药费 74 元,占医疗费用的 46.39%。可见,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对药品价格绝对值的降低,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患者感受“药贵”是缘于“大处方”带来的总体用药负担,并不单单在于单个药品绝对价格的高额。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劳动损耗进行弥补又是绝对必要的,如此才能保证医疗机构维持正常的持续运转,因此平衡医疗机构对药品收入的依赖,建立完善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是控制药价虚高,缓解患者用药负担至关重要的手段。2010 年 2 月,《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施行,新一阶段的公立医院改革拉开序幕,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就成为此次改革试点的重要任务之一。对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的改革着力于探索实现医药分开的具体途径,改变医疗机构过度依赖药品销售收入维持运转的局面,逐步将对公立医院的补偿途径由三个转变为两个,即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途径转变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途径,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疗机构因此而减少的收入,采取增加设置药事服务费、合理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给予补偿。

2.对药品的销售价格进行合理而有效的控制,是防止药品市场无序竞争抑制药品价格不合理高涨的必要手段,若能够限定患者购买药品的实际价格,也就是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价格的限定,因为医疗机构无论如何不可能高于规定的药品零售限价购进药品,也就是说,只要能有效控制药品最终的销售价格,那么医疗机构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药品的采购就只是一种形式的选择。通过政府规范定价的方式,为药品零售价格设限,既能控制药品最终的消费费用保持在规定的低位,降低患者的用药负担,又能保证药品市场公平、开放的竞争秩序,实现在最高零售价格调控下生产企业基于成本与效率的考虑而进行的自主定价和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价格协商等经营行为的自由。实现这一功能,最关键是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定价药品的范围,二是政府药品定价的规则。一般而言,归入政府定价价格管理范畴的药品都是临床使用量大、疗效稳定、适应症普遍的常规诊疗用药,像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以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都进入了国家药品定价管理的范畴,而其他药品则实行市场调节剂,政府不具体限定这类药品的销售价格,这样对药品价格管理范围进行划分,既能保证基本用药的价格稳定,又能促进药品的研发创新,突出对基本药品的价格管理。对基本药品的政府定价并不等于越低越好,即便是保障民生的基本药品,在最高零售价的确定上也需要遵循基本的规则,药品的价格首先必须反映基本的生产成本,销售价格要对药品生产的成本支出有必要的补偿,药品的销售也需要满足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要求,否则生产企业无以维持持续发展,基本药品的政府定价也需要适应供求关系这一价格机制的约束,同时鉴于基本药品的民生性,在价格制定上也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发展政策、药品临床价值等因素。3.医疗保障制度或称医疗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从实施主体来看,医疗保险大致可以分为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福利性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和由保险公司经营的盈利性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医疗保障制度中重要的一环,保险支付可以及时补偿患者的医药费用支出,直接降低患者的医疗负担。对于药品而言,关系到保险支付的就是对国家确定的医保药品目录的适用。在医保药品目录中,确定了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两类,患者消费甲类药品的支出可以由国家医疗保险全额报销,患者消费乙类药品无法获得医疗保险的全额报销,需要由患者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由于在报销比例上的差别,甲类医保药品和乙类医保药品的区分,可以更好地指导医师开具处方,若更多地选用甲类药品,那么患者的用药负担自然可以尽可能地降低。现有的 587 种医保甲类药品涵盖了常见疾病用药,可以满足基本的诊疗需要,另外 2300 种医保乙类药品,在更大范围内保证了对患者用药负担的相应降低。医保药品是实施价格控制的药品,再加上患者可以按比例报销药费,若能够将更多临床常用药纳入医保支付体系,那么患者实际的用药费用就可以得到最为直接的降低,从根本上解决药价高的问题。这需要依靠整体上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和国家财政对医疗事业的强有力支持,最大程度对患者用药费用的及时补偿,才是降低药价,缓解患者用药负担的根本出路。引用文献

①李宪法.政策与模式——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策述评[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16.②袁小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亟待进一步规范[J].中国药业,2004, 13(8):4 ③黄竖航.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存在问题及对策[J].海峡药学,2004,16(3):148-149.④韩希成.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监督管理亟待加强[J].中国药房,2005,16(13):964-966.⑤耿鸿武.对我国现阶段药品招标模式的分析[J].中国招标,2008(44):22-24.⑥朱幼棣.大国医改.[M]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11,1,第 1 版.⑦陈文玲、李金菊、颜少军等.药品现代流通研究报告——中国药品现代市场体系研究与设计[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9,第 1 版.⑧王君平:北京实行药品同城同价,《人民日报》2010 年 12 月 2 日,第 16 版.⑨王君平:我们的创新药为什么这么少.《人民日报》2011 年 9 月 16 日第 13 版.⑩陈文玲、李金菊、颜少军等.药品现代流通研究报告——中国药品现代市场体系研究与设计[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9,第 1 版.⑪王耀忠.药品价格管制的经济分析——中国医药市场的成长之谜[M].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5,第一版.⑫陈文玲、李金菊、颜少军等.药品现代流通研究报告——中国药品现代市场体系研究与设计[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9,第 1 版.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2009 年统计年报数据汇总计算,年报载于http:///ws01/cl0108/

6.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情况汇报 篇六

按照《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暂行)》要求,我院认真做好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现作如下汇报:

一、药品采购执行情况

1、我院高度重视网采工作,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满足临床需要,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使用等原则,严格按照药事管理委员会审定的程序,在天津市中采购中标药品目录范围内,确定了我院“基本药品目录”。该目录明确了药品的具体剂型、规格、生产企业等,药剂科根据目录,统一由“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网”发送药品订单。对因临床需要,确需采购非中标品种时,填写《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表》,报天津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系办公室审核、备案,备案采购申请批准后,药库采购人员实施采购。

2、认真执行招标采购价格,随时与网上价格比对,从而保证不高于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3、我院在“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网”认真勾选药品采购目录和配送企业,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禁止合同外采购行为。

4、认真做好药品验收工作,严把药品质量关,拒绝接收与采购使用目录药品的生产企业、规格、剂型等不符的药品。严格审核药品采购发票和

随货同行等票据,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二、存在问题:

1、网上采购系统内药品名称与国家统一规定药物化学名称不一致,导致一些药品在系统中难以找到,例如:“钙尔奇D600片”应使用化学通用名“碳酸钙D3片”。

2、部分抢救药品供货商无法保证充足供应。

3、在采购过程中经常发现我院原有维护的药品信息消失,这有可能是采购平台升级后信息重新整理造成的。

7.药品集中采购网上交易合同 篇七

关键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二次议价,网外采购

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把原本属于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权集中到省一级的集中招标采购机构, 有效地改变了医疗机构分散采购的情况, 规范了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 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药品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 有效地保证了药品的采购质量, 而且还提升了政府主管部门对于药品采购工作的监管水平。但是这种采购制度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 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是2000~2004年。2000年之前, 由于在医疗行业引入了市场机制,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药品由医院“分散采购”的模式滋生了药品购销领域内大量的腐败行为, 药品回扣和贿赂采购人员的现象严重, 同样是公立医院, 药品采购价格差别较大;加之药品定价模式的改变, 使药品费用快速上升。卫生部于1999年7月开始在各地以公开招标为主要形式, 以地 (市) 为单位试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并陆续颁发相关政策文件。在此期间, 政府对公立医院药品零售加价模式做出了调整, 以高价药实行低差价率, 低价药实行高差价率的方式来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低价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行初期, 药价虚高的趋势确实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但由于价格形成机制没有改变, 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二阶段是2004~2009年。由于2004年之前实施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模式不仅没能达到各方预期的降低药品价格的效果, 反而暴露出许多其他问题。比如存在大量替代药品规避招标;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不按合同交易;许多质优价廉的传统药品被排除在招标之外;招标流程繁琐复杂, 加重企业负担;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不力等等。针对这些问题, 各地开始积极探索新的招标采购模式, 同时尝试将招标采购工作提升到省级层面。

第三阶段是2009年至今。在2009年之前, 由于各地采用的模式不同, 以及各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采购办法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所以, 卫生部等相关主管部门陆续颁发政策文件, 其中《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卫规财发[2010]64号) 明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 (区、市) 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标志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此外,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颁布也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展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1]。

2 我国药招集中招标采购的作用

2.1 药品质量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第五条: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 做好药品的评价工作。第六十六条:综合评价时, 质量要素实际权重一般不应当低于总分的50%。在实行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开展以来, 对医药企业的资质、药品生产的合法性、药品的质量都是严格审查, 各省 (市) 、自治区也采取不同的方式、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控, 将假冒伪劣药品挡在招标工作的大门之外, 杜绝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由于实行以省为单位的集中招标采购, 医药企业也不敢冒着巨大的风险提供假冒伪劣药品, 从而付出惨痛的代价。因为, 任何医药企业一旦被查出有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 不仅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会被取消, 而且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 招标省 (区、市) 内所有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 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该企业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此严厉的监督惩罚措施为药品的质量安全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2.2 有效压缩了药品的虚高定价, 控制了药品费用增长势头

药品的销售主要集中在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的药品费用占到了药品总费用的80%左右, 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主要针对目标就是医疗机构, 尤其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必须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据研究显示[2], 自2000年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以来, 在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健全, 群众的医疗需求得到了较大的释放, 并且社会总体的物价水平和原材料的成本都是在持续上涨的情况下, 我国的药品费用的年增长率与90年代相比不仅没有大幅上升, 反而有所降低。

2.3 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

在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之前, 政府实行的是分散采购的管理方式以及“差额拨款, 结余留用”机制。这个时期的医疗机构都是自行编制采购计划, 自主采购药品, 并且为了弥补政府财政补贴的巨大缺口, 公立医院可以直接从医药企业购买药品, 赚取药品进货价和批发价之间的差额。而这一阶段正值国家在医疗行业引入市场机制的时期。计划经济时期的以药养医政策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自然催生了不规范采购、药价虚高、不合理用药和医药费用快速增长等一系列严重影响民生的社会问题。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可以说是针对这类问题的一个解决办法。现在, 集中采购通过网上采购方式, 同时规范药品遴选办法, 明确规定药品招标及采购交易的各个环节, 使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行为更加透明, 从规则上遏制了医药之间的不正当交易和不规范操作。

2.4 提升政府监管效率

所有参与药品购销活动的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都必须通过各省 (区、市) 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 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所以, 利用网络平台的公开性、严密性、规范性和及时性、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对招标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

3 部分国外药品采购模式及其与我国药品采购模式的异同

3.1 美国

美国的药品采购主要是通过集团采购组织 (group purchasing organization, GPO) 来进行。目前美国有2 000多家GPO组织, 承担了全美72%~80%的药品采购。这些GPO组织接受多家医疗机构的委托形成较大的药品采购订单后, 同药品生产商或批发商谈判, 取得比医疗机构单独采购更低的价格[3,4]。美国的药品采购和美国的其他行业一样, 遵从市场经济原则, 政府只负责监督管理, 从而有效保证了药品采购的公平性和经济性, 这恰恰是我国卫生主管部门应该借鉴和学习之处。

3.2 日本

根据卫生部的研究报告[5], 日本目前针对药品采购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 有的医疗机构会采取集团化采购模式, 有的医疗机构也会单独进行采购。医疗机构根据自身需要定期向批发商采购药品, 没有采购目录的限制, 结算一般采取现款现货的方式。日本的药品采购与我国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医机构自主采购及其结算方式, 这样能够更好地保证各方的利益, 促使药品采购的健康发展。

3.3 香港

香港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分为“中央供应合同”、“中央统筹报价”和“医院直接采购”三种采购模式[6]。“中央供应合同”模式是针对使用较普遍且用量大的药品品种, 由医管局下设的药物评审委员会在征集医疗机构的意见之后确定具体的采购目录。“中央统筹报价”模式是针对公立医院每年采购量在5~100万港币的药品品种, 医管局对此类药品数量作为预算参考, 由药品供应商竞标报价, 最终确定价格和供应商。“医院直接采购”模式则是针对每年采购总额在5万港币以下, 且用量不大或者不稳定的药品, 由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自行采购。“量价挂钩”是香港药品采购的最大特色, 恰恰也是我国药品采购工作一直强调和追求却迟迟未能实现的, 建议我国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尝试借鉴香港的模式进行试点研究, 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采购模式。

4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如上所述, 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与国外的集中招标采购有很大的区别。由于建立采购中心的动机和工作环节不同, 采购中心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异, 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存在一些其他国家不一定有的问题。这些问题有些还十分严重, 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4.1 重招标, 轻采购

各省 (区、市) 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重视招标环节, 而轻视采购的问题。无论是政策的变革还是模式的创新大多都是围绕招标环节开展, 各级政府也对招标环节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以保证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但是对于招标过后的合同签订、药品配送、药品回款等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而这些工作也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核心和重点。因为“招标”实际上是为“采购”服务的, “招标”是为了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 通过充分竞争降低药价, 实现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过分强调“招标”的程序合法性, 忽略了采购环节和药品实际的性价比, 反而导致采购成本增加, 药品价格不降反升, 药品流通混乱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另一方面, 由于片面强调低价中标或对疗效肯定、价格低廉的传统药品不加区分地实行“一刀切”式的统一压价, 迫使一些生产疗效肯定、价格低廉的传统药品的厂家退出竞标甚至停产, 或转而生产改头换面的更贵的“新药”, 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陷入较为被动和混乱的局面, 违背了其初衷, 这也是造成各界质疑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们应该以实事求是的态度, 根据药品的临床需要和性价比制定药品招标允许的利润空间。如对疗效肯定、价格低廉的传统药品, 应允许有较高的利润, 鼓励其生产和流通;对价格虚高的进口药品应该严格控制招标价格的上限。

4.2 招标不够规范

首先, 在招标工作中存在招标主体错位的问题。目前各省 (区、市) 的招标工作基本都是由卫生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参与, 而真正需要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以及支付药品费用的社保部门和患者却根本没有参与招标工作, 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招标与使用脱节的现象。为了让医疗机构真正采购到质优价廉的药品, 最大限度地满足临床用药的需要, 应该邀请医疗机构和医保管理部门的代表参与集中招标工作。其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采购法》规定, 在招标时应该明确规定招标货物的数量、价格、预算金额及交货时间等, 但是目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只是限定了价格, 而其他的事项并没有明确规定, 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招标采购, 准确地说, 只是供应商遴选。医疗机构在遴选出的供应商范围内再根据“中标”价格进行采购。由于医院需求量等情况差别很大, 自然产生“二次议价”的需要和动机。这些情况给后续的采购交易带来了诸多问题。另外, 由于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的实权极大, 难免有发生腐败现象的情形, 各地发生的中心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案例说明, 对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的严格监管是确保其正确履行职能的关键。

4.3“二次议价”问题

“二次议价”是指医疗机构未按照省级招标采购规定的中标价采购药品, 而是与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按照私下商订的折扣价进行采购[7], 折扣的形式也是五花八门, 包括返点返利、现金回扣、采购点单费等。在现行的规定中, 这是不允许的。但在调研过程中发现, 部分医疗机构反映在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之后, 药品的采购价反而比以前更高了。所以, 对于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作用以及继续实行下去的必要性, 很多医疗机构的相关负责人都存在困惑与质疑。政府制定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及制度的初衷都是好的, 但实际的招标工作及后续采购交易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监督管理仍然有待加强。客观地说, 二次议价只要买卖双方自愿, 且没有涉及商业贿赂, 应该是合理的, 这并不损害患者利益, 也是符合市场规律的。医疗机构通过议价获得的额外利润, 可以一部分用于降低相应品规的药品零售价格, 一部分归医院留用。这样一来, 药商可以接受, 医疗机构有积极性, 患者和医保机构也可从中得利, 何乐而不为?

4.4 网外采购现象严重

虽然国家已经明确规定所有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集中采购平台进行药品采购, 但是部分医疗机构 (以县级医疗机构为主) 没有通过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而是沿用过去传统的书面交易的方式。以Y省为例, 2013年通过该省招标采购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药品总额在15亿左右, 但是据该省审计厅检查发现, 实际交易总额远远大于这一数字, 这就是由网外采购而造成的交易数据缺失造成的。这样的情况留下了违规交易的空间, 也直接导致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无法掌握真实交易量, 严重影响监管效率。除个别特殊情况 (如特殊病种需要的极少量用药的临时采购) 外, 应出台严厉的规定予以禁止。

参考文献

[1]李亚青.试论药品采购政策改革成效与问题[J].卫生经济研究, 2013, 12:9-11.[1]LI YQ.The innovation effect and problem about medical procurementpolicy[J].Health Economic Research, 2013, 12:9-11.Chinese

[2]赵郁馨课题组.中国卫生总费用研究报告集[C].北京: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 1990-2011.[2]ZHAO YX Research Group.China national health all-in cost research reports[C].Beijing:China Health Economic Institute, 1990-2011.Chinese

[3]ROONEY C.The value of group purchasing organiza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J].World Hosp Health Serv, 2011, 47 (1) :24-26.

[4]苏涛, 常峰, 邵蓉.对美国药品集中采购组织的解析[J].上海医药, 2011, 32 (6) :295-297.[4]SU T, CHANG F, SHAO R.Analysis for group purchasing organiza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J].Shanghai Medical&Pharmaceutical, 2011, 32 (6) :295-297.Chinese

[5]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关于日本药品价格管理和药品采购的考察报告[R].规划财务工作信息, 2006, (6) :1-3.[5]Finance and Budgeting Division of the Ministry of Health.The report about drug price regulation and drug procurement in Japan[R].Finance and Budgeting Work Information, 2006, (6) :1-3.Chinese

[6]刘天峰, 樊玉录, 李俊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模式给内地医改的启示[J].中国药事, 2013, 27 (3) :263-265.[6]LIU TF, FAN YL, LI JL.Inspiration from drug purchase system of Hong Kong public hospitals[J].Chines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2013, 27 (3) :263-265.Chinese

8.药品集中采购网上交易合同 篇八

绥化市卫生局

~年8月24日

年初以来,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中、盛市纪委全会精神,按照xx、盛市纠风办和省卫生厅的工作部署,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牵头组织开展了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积极推进和不断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在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共同努力下,这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精心部署,明确各责任部门的任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责任部门,特别是承担牵头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动按照上级要求和各自承担的责任,自觉地发了职能作用:一是在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牵头组织召开了相关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成立了以市卫生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各责任单位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领导为成员的“全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办事机构。明确了指导思想、任务目标、主要措施和各部门职责。实施了行风建设“一把手”工程,实行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责任部门也都把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指挥,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相继召开了领导班子会议,建立和完善本系统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制发了纠药风工作方案,进行了动员部署,并在本系统积极地开展工作。二是召开了全市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进一步总结和部署了整治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市卫生局主要领导与县(市、区)卫生局长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了责任状。市局局长及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负责人,向社会郑重地作出了既保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切实抓好行风建设,又保证个人廉洁自律,并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的承诺。三是制发了《~年全市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方案》、《全市卫生系统“正行风、促发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实施方案》、《全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实施意见》、《绥化市43家医疗机构第四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等10多个文件,对有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作出了周密的安排,提出了严格要求。全市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普遍以开展“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为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全面开展了工作。

二、积极推进,努力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现在全市43家非营利医院使用的是去年中标的药品,使用期限自~年10月1日到~年10月1日。我局按省厅要求,去年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所有药品和其它临床常用药品全部实行了招标,中标药品510种。用药总金额8376万元,招标药品金额4372万元,占用药总金额的52.2%,平均降幅达9.6%,向群众让利420万元。今年的药品招标已开始运作,从8月7日开始发售标书,9月6日开标,现在评标已经结束,正在市物价局审查批零售价,预计10月下旬开始执行新一轮中标药品。今年的招标工作,我们已经把临床使用的全部药品纳入招标范围,并在全市43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院36家)中进行。我市四次药品招标,都是按要求将70%的降价空间让给患者。为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确保中标和购进质好价廉的药品,确保将好处让利于民,在去年招标工作中,我们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同时,注意坚持“四个原则”,严把“四个关口”。

–––坚持四个原则:

一是坚持医院为主体的原则。在抽调专家评标过程中,我们为了充分体现每个县(市、区)的代表性,除一家医院有特殊情况外,其余10个县(市、区)的综合医院和市本级的综合医院都抽调了评审专家。

二是坚持全口径覆盖的原则。按照省卫生厅的要求,全市县以上非营利医院全部参加了药品招标;并把临床的所有

药品作为招标品种。这种办法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医生在开方时避让中标药品的可能性,减少中标后就死标的现象。

三是坚持质价比优先的原则。在药品招标评标过程中,我们在保证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药品价格,凡没有达到GMp认证的针剂药品一律不予中标,GMp认证的药品占中标药品的95%以上。

四是坚持最高限价的原则。我们对所有中标药品进行了最高限价,凡投标价格高于零售价的85%的药品(除进口药外),如果不降到85%以下,一律不予中标。同一品种相同规格的药品(商品名不同、零售价不同)高于其他投标价格30%的一律不予中标。

–––严把四个关口:

一是严把代理关。为了保证药品招标的公正性,充分体现医院的主体地位。在选定招标公司前,我们对申请代理我市药品招标工作的4家有招标资质的招标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除一家没有代理过本省药品招标的公司外,其他三家作为预选合格公司,并在43家医院代表参加的招标公司选定会议上进行了公开展示,展示后由43家医院代表公开投票,当场唱票,最后选定了黑龙江省龙达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是严把评标关。我们在专家库中分层次、按要求抽取专家,并在8个小时内到达评标地点,采取关闭所有通讯工具,进行全封闭式的评标方法。

三是严把药品入院关。因为部分药品品种(特别是三个以上投标商参加投标的评标产品)中标药品的价格仍有很大的空间,对我市一些贫困县和小医院来说投标价格仍然很高。为了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我们采取了下不封底的原则,即在药品中标通知书上写明,不高于中标价格在我市销售字样。

四是严把使用关。对药商反映的个别医院不使用中标药品的问题,在全市卫生工作

会议上作为一个专题进行了通报,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会后,我们又把中标药品的使用情况,纳入行风建设检查评比中,与行风建设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通报。我们还对药品经销商反映的个别医院,使用与中标药品同一品种的非中标药品,不按时付款等一些具体问题,及时认真地进行了处理,使中标药品在我市运行良好。

三、立足防范,专项治理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按照行风建设标本兼治的方针,本着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针对我市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深化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我们从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入手,不断强化各项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大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不正之风的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降低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弱化药品收益对医院的补偿作用。二是积极推进发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认证工作。通过规范药品经营行为,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三是积极开展“廉洁行医,诚信服务”活动。我们组织有关医院专家,向全市医务工作者发出了关于“廉洁行医、诚信服务,自觉维护医学圣洁”的倡议书,并通过文件和新闻媒体进行了广泛地宣传,要求各级卫生部门动员广大医务工作者响应倡议,积极创建诚信医院活动和评寻廉洁行医,诚信服务标兵”活动。四是严格执行卫生部、省卫生厅关于严禁开单提成、收红包、拿回扣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坚持核实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五是坚持实施了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明码标价”、“双处方”、“一日清单”、单病种医疗收费最高限价等项制度,继续推行并不断完善了病人选择医生制度及首诊负责制,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增强了收费的透明度。六是继续开展“正行风、促发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深入开展了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活动,不断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带动和促进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的深入开展,上半年全市卫生系统医务人员共拒收和上缴红包15690元。七是加强了对医保定点医院的监管。市本级和大部分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都成立了医疗监督委员会,制定了医保专管员责任制,针对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对定点医院进行“前沿”管理,严把住院审批关、贵重药品审批关,杜绝了大量的人情药和不合理用药。

为切实解决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重点问题,各责任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和工作分工,全面开展了专项治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市卫生局于4月份进行了专题调研督导,5月份由4名领导带领工作组,对全市10个县(市、区)近百个医疗卫生单位的行风重点问题和医疗服务质量情况,进行了专项明查暗访。以个体诊所和医疗机构分支门诊为重点,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全市医疗市场进行了集中整治。上半年共检查分支门诊和个体诊所103家,关停不符合开业条件和无证行医的个体诊所6家,取缔了所有的个体性病诊所,限期整改的医疗机构83家,处罚15家,查处江湖游医34人、私自上门点滴的48人,进一步净化和规范了医疗市常药监部门组织开展了全市药品市场大检查,集中力量对农村药品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工作,对制售假劣藏药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立案查处案件648起,没收假劣药品标值5.0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5万元,罚款23.16万元,取缔无证经营窝点10处。与公安部门破获了一起售假团伙,涉案金额目前查实20余万元,刑拘了9人,批捕5人,涉及假药130个品种,此案已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物价部门把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作为上半年全市价格检查的重点,成立了22个检查组,对253家医疗单位、28户药品经销企业进行了重点检查。共查出违价单位64户,查出违法金额131.3万元,收缴违法所得36.4万元,实现经济制裁总金额达41.4万元。全市工商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2300人次,出动检查车辆240台次,检查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1350户,已立案16件,取缔无照行医5户、无照经营药品2户、超范围经营2户。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是招标工作缺乏配套政策。对那些不执行招标规定的医院和人员,没有依据进行处罚,致使个别医院对中标药品采取不还款、迟还款或不出库等形式对付招标工作,使一些药品经销商不得不在下一轮投标中提高投标价格,造成中标药品价格回升,多数利润小的药品以无人投标,临床用药的几千个品种中我市只有五百多个品种有人投标,而且多数药商只在各县(市、区)综合医院销售。建议有关部门早日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二是部分医院习惯于从一家药品经销单位进药,这样可以使院长从繁杂的进药工作中解脱出来,同时还能占用药品经销商的大部分资金,从事医院建设和保证医院正常运行所需经费,同时也避免销售量小的药品无人配送。由于多了一道环节,所以药品价格略高于投标价格。三是经过几次的药品招标,绝大多数的药品虚高定价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建议还是要从国家定价上解决根本问题,取消药品的商品名,从实际出发实行全国统一定价,彻底消除药品的临床空间,从根本上解决药品虚高定价的问题,并采取公开、公示和患者自选药品等方式使药品真正走入市场经济。

9.药品集中采购网上交易合同 篇九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认真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专项检查工作,及时梳理风险、排查隐患,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安全。

二、检查重点

(一)重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第一批、第二批中选药品(见附件),以及后续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中选药品。

(二)重点单位。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的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后续涉及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的民营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

(三)重点内容:检查涉及中选药品相关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购进渠道是否合法,供货企业资质是否有效;

票、账、货是否一致,购销存记录是否完整、真实,药品是否能够追溯;

药房环境、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是否按包装标示的温度等要求储存药品;

包装破损、受到污染的药品、过期药品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等情况。

三、工作措施及成效

(一)通过企业自查。结合本辖区监管实际,督促相关单位开展自查,对中选药品的采购、验收、贮存等质量管理行为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排查化解,进一步规范对中选药品的质量管理。

(二)开展集中检查阶段。组织对辖区内中选药品单位开展集中检查。同时在检查中强化问题导向,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中选药品在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及时研判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

(三)截止10月8日,我所共检查相关(公立医疗机构)机构共计3家,检查中未发现有关违法违规问题。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专项检查工作,及时梳理风险、排查隐患,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安全。

二是继续做好本辖区中选药品单位及中选药品品种的梳理汇总工作,进一步完善专项检查资料归档整理,建立健全本辖区中选药品专项检查的相关图文件资料。切实开展对中选药品质量的专项检查,督促各使用单位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中选药品的质量安全。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强与药械化股、稽查大队、政策法规股等相关股室队沟通协调,依法有效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推进专项检查有效有序推进。

hf市场监督管理所

10.药品集中采购网上交易合同 篇十

1.系统设计与技术架构

(1)系统设计

该系统的设计严格依据《2013年江苏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体现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目标、要求和原则。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协议和接口的原则,确保系统先进、实用、安全和可靠 ;采用国际通用的软件开发标准和开发工具,保证其开放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立足现实和长远,优化系统环境,在做好现有软硬件和数据资源保护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适应将来其他医药类集中采购的业务需求。

(2)软件架构

采用主流技术规范(JAVA2、J2EE、XML等)和N- 层架,整体系统架构于J2EE/XML平台之上,在保证系统的整体稳定性与可靠性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多数据层次和统一数据规范基础之上的数据交换特点,制订了符合高值耗材网上集中采购要求的软件系统架构。系统的体系结构以B/S为主,采用struts2+hibernate技术开发,开发工具为IBM eclipse,其中应用服务器采用tomcat6、AIX 5.3L为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为oracle11G。软件接口主要实现系统内数据与excel格式文件的相互导入与导出,极大方便了用户和系统管理员。件环境统硬件配器、网

(3)硬件环境

应用系统硬件配置主要包含web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网络存储和容灾备份系统。其中web应用服务器是将两台IBM Power570小机分别虚拟化,各划分出四台虚拟机。其中虚拟化后的单台虚拟机配置为2个3.06G主频的CPU,8G内存。数据库服务器为oracle一体机,型号为exadata X3-2。网络存储主要是用来存放企业上传的各类资质扫描件,将图片资料与业务数据分离,从而提高资质扫描件的读取速度和降低数据库服务器的存储空间压力。容灾备份系统主要包括VTL虚拟带库(配置 :Sure Save VTL2000,48TBSATA磁盘)以及备份及恢复系统软件Sure SaveData Master,用来备份应用系统的业务数据和各类资质扫描件,防止系统故障或者误操作导致数据的丢失和损坏。

2.系统的特点与成效

与传统招标模式相比,高值医用耗材的网上集中采购系统覆盖面广,投标价成本低廉,突破时空限制,最大限度防止招投标过程发生暗箱操作,充分体现了信息化带来的优势。

(1)全程网络操作,切实降低投标成本。整个招投标过程实现了全程电子化网络操作,参与网上集中采购的投标企业简化了传统招标模式下制作标书等繁琐过程,大幅度降低投标人力投入、差旅费等投标成本,有效减轻了投标企业负担。

(2)使用方便快捷,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系统可以为参与集中采购的各方主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平台 :投标企业节降低了到采购中心往返递送资格审核文件和投标文件频率 ;评审专家核对投标文件的效率大大提高 ;监察部门节省了大量查找资料和证据的时间 ;采购中心可以有效减少资料整理归档所花费的时间。

(3)采用先进技术手段,保证交易合法安全。一方面,利用数字证书确定交易者身份。数字证书代表了网上用户的唯一身份,不仅防止他人冒用身份登录系统,确保信息安全。而且减轻了用户记录复杂的用户名和密码的负担,用户只需在电脑上插入CA KEY即可登录系统。另一方面,使用电子签章代替手写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解决了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当中最为重要的数据电文原件、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等问题。此技术的使用使得本系统实现了全程无纸化招标投标,大幅加速了文件的归档进度。

(4)统一数据标准、方便后期管理。在传统的招投标工作中,招投标数据只能通过人工登记或再次录入的方式进行管理,不仅重复劳动浪费人力,而且会因为数据更新不同步,数据关联度差,造成业务和管理的脱节。本系统克服这一弊端,制定了统一的数据接口,接口对所有标书的格式、章节、文件类别、数据类型、字符长短、表单的形式进行了统一规定,这样通过一定时间的积累形成招投标资源信息库,有利于招标机构分析总结招标采购工作,提升业务管理水平。同时,为政府监管部门实时掌握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科学进行宏观经济决策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

(5)操作全程留痕、强化节点监控。系统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完整记载,将所有资料完整留存,为各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便捷的管理工具和高效的管理手段,有效地解决了很多监管部门因人手不足而难以做到对招投标关键节点的实时监管的问题,保证招投标监管适时准确、全面到位,有效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3.系统功能模块介绍

高值医用耗材的网上集中采购系统省级平台包括企业注册、投标、报价、申诉四个功能模块;市级平台包括采购计划上报、企业报价、市级遴选、价格谈判四个功能模块。

省级平台功能结构如图1所示。

(1)企业注册模块

1用户注册。参加高值医用耗材投标的企业用户,需来投标现场提供基本资料,由系统管理员在系统中登记基本资料后,系统自动为投标用户分配主副用户名及初始密码,并可自动打印清单后交投标用户确定。

2 CA KEY绑定。用户在投标现场申请的用户名和密码与受信任第三方发放的CA KEY在系统中进行绑定。绑定后,投标用户登陆系统就可直接使用CA KEY。同时CA KEY承担了在整个网上投标过程中将报价金额进行加密、将所提交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等重要作用。

(2)投标模块

1资质上传。资质上传功能包括投标企业资质上传、生产企业资质上传、投标产品资质上传。

2资质审核。由投标用户提交系统的投标企业资质、生产企业资质、投标产品资质均由相关管理人员在系统后台进行审核。审核包括核对扫描件与填写的表单数据是否一致、扫描件是否真实等相关信息。如果某一内容不符合,管理员可以在相应的位置填写理由,并退回给投标用户。投标用户接收退回的表单,查看退回理由后,修改错误信息,重新提交系统,等待管理员的重新审核。

(3)申诉系统模块

1提出申诉。所有投标用户均可以在申诉模块对所有招投标过程中的出现问题向管理部门进行申述。投标用户描述申诉问题,并在系统中上传相关文件资料,等待管理部门答复申诉。对管理部门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对申诉问题进行二次申诉。

2答复申诉。管理部门查看所有投标用户提出的申诉问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申诉。

(4)报价系统模块

1加密报价。在系统设定的报价时间段中,系统接受投标用户进行报价。投标用户报价时,输入个性化密码对报价金额进行加密后保存入系统数据库,数据库显示的是加密后的密文数据,保证了投标价格保密性。

2开标解密。在系统设定的开标时间段中,系统开放投标用户解密报价数据的按钮,由投标用户在客户端使用加密密码对报价数据进行解密,解密后数据库中的报价数据显示明文。

市级平台功能结构如图2所示。

(1)采购计划上报模块

各医疗机构在系统中根据目录上报各类别省入围高值耗材的采购计划。各地市在系统中审核下属医疗机构的采购计划,并将汇总数据导出后公示。

(2)企业报价模块

省入围企业根据各谈判主体的目录采购计划量,对本企业商品包进行报价。

(3)市级遴选模块

各谈判主体根据企业在地市项目中的报价情况,按照本地市的入围规则,系统支持最低价、最高分、降幅、专家评审四种方式,由系统自动遴选本地市拟入围企业。

(4)价格谈判模块

价格谈判共包括两轮企业报价及一轮点对点谈判。在价格谈判前首先将产品细分到具体企业的产品,企业根据本企业产品的量来报价。在报价过程中随时成交确定结果或者淘汰企业。

11.药品集中采购网上交易合同 篇十一

集中采购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2011年11月14日)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

按照会议安排,我将*县近两个月以来在药品三统一方面所做的工作简要作以回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今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医改的重要内容。*县现有乡镇卫生院13个、村卫生室247所。药品“三统一”集中采购工作实施以来,成效初步显现,群众就医药品费用负担大幅减轻。我县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会议精神,做好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方面主要抓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9月14日全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省、市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之后,*县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研,迅速拿出贯彻意见。9月16日,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县卫生局起草的《关于实行药品三统一工作急需解决事项的意见》。一是成立了县药品采购结算中心。中心主任由卫生局局长兼任,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8人,隶属卫生局管理,人员由卫生系统抽调,拨付工作经费10万元,确保工作迅速开展。二 1

是批准拨付“三统一”药品月周转垫付资金150万元,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统一支付。三是落实乡镇卫生院零差率后县级兜底补助资金,由卫生局、财政局协调解决。

二、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车、流动板报、发放宣传单、举办药物合理使用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精心组织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对药品“三统一”制度的认识,并贯彻执行。促使医务人员尽快改变用药习惯,促进基本药物的优先、合理、安全使用,积极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三统一”工作在我县的全面落实,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使广大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三、按时启动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结算工作

10月18日,我县药品采购结算管理中心开始工作,制订了实施方案、工作细则,印制了基层卫生院药品采购清单、药品配送入库清单、药品审核结算清单等相关表册。明确了工作流程及结算办法。在此基础上,我们在10月底前对13所乡镇卫生院药房进行了盘库清点;并组织乡镇卫生院对所辖村卫生室进行盘库清点,核实药品数量。从11月1日起,新配送药品实行统一结算,每个乡镇卫生院建立标准化药库,村级卫生室统一在卫生院领取药品,杜绝乱采购现象。此项工作已紧张有序开展,目前运行良好。

四、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层层抓好落实

县“三统一”办公室制定了考核办法,负责对乡镇卫生院考核。乡镇卫生院负责对各自管辖村卫生室进行考核。将

药品集中采购与各项补助挂钩,并下发责任追究办法,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县13所乡镇卫生院、247所村卫生室,全部启动实施了药品“三统一”工作,均与配送企业签订了配送合同,覆盖100%。乡镇卫生院“三统一”中标药品配送率达到80%,村级卫生室药品配送率达到90%。

五、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公示监督制度,确保取得实效 今年以来,“三统一”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了4次全面检查和抽查。基本药物规格、名称、计量、价格全部制作了公示牌,悬挂在医院醒目位置公示。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和新农合报销。公布了三级举报电话,接受媒体和群众监督。

六、存在问题

1、少数村级卫生室服务意识有待提高,对经济利益追求偏多,还需宣传引导。

2、药品配送企业和“三统一”办公室协调配合不够,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订单传送和配送企业接收工作流程还不规范、高效,这项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3、“三统一”办公室对药品配送企业监管不到位,提出的要求无约束力,只能单方面管理医疗机构,对配送企业存在的问题,无能为力。

4、药品配送企业中标药品储存不足,出现断送,中途出现废标,不能及时补充,影响医院正常治疗工作。

汇报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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