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章程(4篇)
1.注册内资公司 篇一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企业法人组织形式。
(一)注册内资公司必备的条件:
1、股东(出资人)一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均可)
2、注册资本: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的公司3万元以上
3、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10万元以上
4、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10万元以上
5、以生产为主的公司10万元以上
有已确定的公司住所(经营场所)
(二)注册内资公司需提供的资料:
1、股东资格证明:
(1)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局备案章
(3)事业、社团法人:法人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的公章
2、起5个公司名称的字号(2-6个汉字)
3、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
4、拟任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1寸照片1张
5、入资凭证
6、前置审批的专项批件
(三)注册内资公司的流程:
1、办公场所租赁备案(入驻我司可不提供)
2、公司名称核准
3、开设验资户
4、银行开具询证函
5、准备相关资料到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6、申请工商注册:带去所需材料到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
7、领取营业执照
8、刻章
9、申请企业代码证
10、领取代码证
11、国、地税登记
2.注册内资注册公司流程 篇二
1、制定公司章程,选取经营场所,建立组织机构;
2、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3、向工商部门办理有关许可证;
4、股东将出资额存入在定点入资银行开设的“注册验资临时账户”银行向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提供资金情况证明;
5、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6、向工商行政部门报关有关申报材料;
7、领取营业执照;
8、向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9、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0、在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3.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及年检 篇三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及年检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
义务,故在申办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申报企业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检验办法》
登记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申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登记指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还应提交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
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将住宅性质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交住所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②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登记指南(之二十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与年检》、《登记指南(之二十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与年检》。
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办理程序
→
→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如申请人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相同的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名称变更: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 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住所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新住所详细地址,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住所变更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
前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
记机关。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住所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新住所详细地址,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性质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交住所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②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经营范围变更: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 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
决定;
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范围变更的原由,增加/减少经营范围的具体项目,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以股权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4)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5)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公告期须满45日));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实收资本变更: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4)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实收资本变更的原由,增加/减少实收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实收资本的数额,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股东变更: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
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4)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死亡,由其合法继承人合法继承股东资格的,应提交合法继承的相关证明文件);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或备案事项变动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股东姓名或名称变更: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4)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原由,股东改变后的姓名或者名称,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5)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东姓名或名称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营业期限变更的原由,拟延期的年限,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公司类型变更: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 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变更公司类型的原由,拟变更的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或重新修订章程的决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或重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按拟变更公司类型对公司章程的要求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备 案
办理程序
→
→
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 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文件;
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表》。
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章程修改备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 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表》。 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 立(变更/注销)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6)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公司解散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 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 →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理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上述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公告期须满45日);(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检验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检验。办理程序
年检应提交的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营业执照副本;(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年检前一年7月1日至年检6月30日期间设立的内资有限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设立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
变更登记费每次100元,增加注册资本的按注册资本增加额缴纳增资费(按公司设立收费标准),不另收变更登记费。
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注销登记不收费。检验费为50元。
咨询方式
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
各种登记申请表格、《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登记注册大厅领取。
4.内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篇四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内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
1、依法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2、转让后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涉及国有、集体资产转让的,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对有限公司股东资格有特殊规定的,新股东须符合规定;
5、股权转让的方式和程序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30日内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表格可在高新区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成都市政务中心网站和市工商局红盾网站免费下载。
七、行政审批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成都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八、行政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十、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有年审或年检
十一、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十二、事项类型
承诺件
十三、目前是否在中心办理
是
十四、是否网上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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