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选4篇)
1.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一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和国家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大决策。为了开展好这项工作,根据省、市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示和要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紧紧抓住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依纪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三项重点,通过行之有效的效能监察手段,既认真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又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矿区稳定,努力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二、指导原则
(一)坚持维护大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煤炭市场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有利于建设平安、高效、和谐矿区。
(二)明确工作重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针对当前存在的症结,着力解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煤矿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要区分正常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的界限,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对商业交易中的一般性不当行为,要通过自查自纠,认识错误,进行纠正。构成违法违规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已经触犯法律的商业贿赂案件,要按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四)建立长效机制。治理商业贿赂,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与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与企业改革建设发展相适应。要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力度,通过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促进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等管理机制,切实规范煤矿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的交易行为,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健全反腐倡廉制度。
三、工作重点
(一)在集团公司各种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的采购,项目的概算、结算、决算和验收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施工单位在项目分包、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之间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在购买各种生产设备、原材料和物资时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未按招投标程序指定使用关联企业生产或提供的产品。
(三)在产权交易、资源共享及资产重组时与中介机构、重组和交易对象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四、领导体制及工作机制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主抓,部门各司其职,群众积极参与,纪检监察牵头组织的领导体制及工作机制。
为了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组织领导,集团公司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纪委,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协助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按照领导小组的布置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起草有关文件,督促、检查自查自纠工作落实情况;受理群众举报,组织案件线索排查处理;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方法步骤
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从2006年8月开始,至2007年3月结束。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阶段(2006年8月底前)
集团公司拟用一个月的时间,以多种形式进行动员、学习和宣传,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要与当前正在进行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相结合,加强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反商业贿赂专题廉政谈话,签定廉政承诺书,积极运用典型案例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9月―12月)
1、进行自查。各单位和部门既要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又要对自身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要通过审查营销
费用、清理合同(副本)或补充协议及备忘录、查看董事会和部门工作会议记录等方式方法,认真查找经营决策、物资采购、市场营销及重点岗位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在商品(服务)购销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在国企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
2、进行自纠。对查找出的一般性问题要限期进行纠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分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注意从源头抓起,进行综合治理。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阶段(2006年12月―2007年1月)
1、各单位针对自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制度上的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上报有关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等方面的书面综合报告。
2、对自查、群众举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要及时上报。对构成商业贿赂案件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并完善有关制度及监督约束长效机制,防范商业贿赂再次发生。
第四阶段:总结分析阶段(2007年2月―3月)
通过前三阶段工作的开展,认真查找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写出书面总结并上报集团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及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大意义,做到“四个结合”:坚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巩固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开展“八荣八耻”和廉政文化教育活动紧密结合;坚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紧密结合;坚持把专项治理工作同效能监察工作相结合;坚持把专项治理工作同发现问题、查办案件、加强整改紧密结合。要在宣传上下功夫,在预防上做文章,切实搞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要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畅通举报渠道。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拓宽案源
渠道。要认真排查处理案件线索,抓住案件查办重点,加强办案协作配合,严格依法依纪办案。
(三)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联系职工,调查研究,注意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和处理,使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二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对从业人员在医疗服务、医药购销和设备采购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州、县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拥护、支持为检验标准,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加强治理商业贿赂和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行业新风为主线,以规范诊疗费用为主要内容,以坚决治理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探索建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长效机制,促使我院行业作风得到明显好转,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突出工作重点;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的原则。
二、工作重点
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主要包括:
1、卫生院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卫生院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3、医务人员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卫生院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三、方法步骤
要认真掌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即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的行为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即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的医疗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和对外开放。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阶段(2006年4—5月)
卫生院召开会议,进行专门布置,层层传达和动员,组织干部和广大医务人员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州纪委五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相关配套文件,用标语、宣传栏、简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的、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参与意识,明确要求。
(二)自查自纠,督导检查阶段(2006年6—8月)
1、自查自纠。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县委、县政府和卫生局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县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局的统一安排,从今年4月起,用半年至一年的时间,集中开展自查自纠,并广泛做好宣传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信息专报与通报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向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自查自纠工作在2006年8月25日前完成,并于8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和各项统计表报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督导检查。检查过程中,注意收集和总结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及时推广,推进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不断深入。
3、重点抽查。对于群众反映较多,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滥检查、承包等行风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反馈,予以通报,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整改。并按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方面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与职级晋升、聘任、评先、奖惩等挂钩。
(三)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2006年9—12月)
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三
一、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增多,滋生了商业贿赂的土壤。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把治理商业贿赂纳入教育系统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重要工作来抓, 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意见》的部署,突出重点,稳步推进。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规范经营行为和行政权力,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铲除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推进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确保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原则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深入查找商业贿赂在教育系统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把治理商业贿赂与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效能监察和校务公开相结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综合治理,推进建立长效机制。
2、统筹谋划,维护大局。要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把服从服务于教育改革与发展、稳定大局作为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处理好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维护学校的稳定与和谐,解决突出问题,同时促进事业的发展。
3、把握政策,宽严相济。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肃查处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重大案件要予以曝光,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4、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县教育局加强对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动配合检察、监察等部门做好工作。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治理的工作重点和方法步骤
各校要联系本单位实际,认真分析情况,突出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自查自纠工作。
(一)工作重点
以教材、教辅和图书销售采购,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各类大宗物资设备采购,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校办产业经营、后勤服务等为重点,坚决治理在市场交易中给予、收受回扣,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方式给予、收受财物,以及给予、接受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方法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6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认真组织学习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认识治理教育系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并通过简报、板报、内部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活动氛围, 纠正错误观念,明确工作要求。
2、对照自查阶段(7-8月)。对照治理工作重点,广泛征求群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自查方案。按照要求,逐一对照排查。着重检查经营、建设和采购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 当交易行为;检查经营、财务、购销等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 本单位有没有“小金库”、“账外账”、“账外物”等。要结合自查,按照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账外资金进行一次彻底清理。
3、重点检查阶段(9月)。县教育局将组织重点检查。对学校领导班子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不力的,及时加以督导,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学校或个人,要从严处理。
4、整改处理阶段(10-11月)。各学校要对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一般性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报告并根据具体 情况予以区分处理。并进行综合分析,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制度上的漏洞,掌握相关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指导,认真全面地进行整改。要把整改贯穿于自查自纠全过程,凡是能够马上整改的,要快见成效;整改需要一个过程的,要提出时限要求。自查整改和处理情况要进行全面梳理,以适当方式公布。
5、总结巩固阶段(12月)。各校要将本单位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书面报告县教育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既总结成效,也总结不足;既总结经验,也总结教训。重在教育,重在规范。要建立长效机制, 深入抓好建章立制,重点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巩固自查自纠成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三、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结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宣传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要加强诚信建设和廉政文化建设,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深化教育,营造氛围,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大力营造健康的校园文化。
(二)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对财会人员的监管, 坚决纠正和查处开具虚假发票和做假账行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 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加强对教育系统经营、采购、工程项目预决算等重点环节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审计监督。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
(三)推进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深化教育系统预算管理体制和学校拨款体制改革,推进统一结算制度改革,规范教育系统大宗物资招投标采购行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尤其要完善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通过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
四、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
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 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必须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县教育局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 “三到位”。
(二)建立工作机制。要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明确分工,狠抓落实。县教育局将建立信息专报与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大案要案线索及查处情况及时报告县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
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四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
为正确把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和重点
(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中央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宽严相济,处理恰当,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惩处,使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重点是: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主要特征、行为界限及认定标准,正确把握对不同性质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幅度,特别要注意把握对自查自纠中主动讲清问题、上交所收财物人员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幅度,严格掌握从重处罚的幅度,纠正对商业贿赂定性处理把握不准、宽严失当等问题,保证政策措施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和行为界限
(三)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五)商业贿赂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往往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很大关系。商业贿赂的主体既包括各类公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者和社会团体、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等。
(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种行为的界限:
1.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接受折扣必须如实入账。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的,属于商业贿赂。
2.佣金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为其提供服务、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劳务报酬。在账外暗中给予、收受中介费的,属于商业贿赂。
3.附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依据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物品的,属于商业贿赂。
4.捐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捐赠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示并如实入账,不直接或间接与商品交易挂钩,不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并且用于公益事业。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
(七)商业活动中,提供、接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考察以及其他活动;提供、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提供、收受干股或红利;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
(八)法律法规规章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对商业活动中其他具有商业贿赂特征的行为,应当按照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根据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及涉案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定性处理。
三、准确把握商业贿赂的处罚幅度
(九)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要依纪依法,注意执行政策,综合考虑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行为人的态度,该严必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努力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十)行为人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规定的自查自纠期限内,向所在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主动讲清问题,并且上交所收财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后主动向所在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交代问题,并且上交所收财物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十一)在执纪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后,行为人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规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或者有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破获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二)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的文件应当废止。依据国务院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此类文件,在商业活动中给予、收受财物,对文件废止前给予方能够交代问题,收受方能够交代问题且上交所收财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对文件废止后继续给予、收受财物的,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查处。
(十三)单位将账外暗中收受的和个人上交的财物,用于合法、正当用途且有相关财务凭证的,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以各种名义私分或者用于其他违法用途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四)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代问题、拒不上交所收财物的;交代问题有所保留、避重就轻的;因商业贿赂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强行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毁灭证据、抗拒查处的;其他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从重惩处。
四、切实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十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维护中央政策的统一和权威。坚决纠正不按政策办事,甚至任意曲解政策的现象,保证执行政策不走样。要从实际出发,善于把中央的政策具体化,增强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保证中央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对因执行政策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六)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紧密结合部门和行业实际,深入探索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找准症结,及时从政策层面提出解决办法。对商业活动中正常让利与各种营销费用的合理比例、正常收费与商业贿赂的界限等,要根据中央精神和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研究界定。要认真清理涉及有关市场交易收费内容的文件,对不
符合治理商业贿赂要求的,要及时修订或者废止。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共同研究解决。
(十七)执纪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全面把握政策,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讲求执行政策的综合效果。要加强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协调,注意政策衔接,并依职权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正确把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至第三百九十三条关于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准确适用法律。要注意研究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对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及时提出建议。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指导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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