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实践心得

2024-08-29

反洗钱实践心得(精选8篇)

1.反洗钱实践心得 篇一

反洗钱培训心得

反洗钱培训心得

下面是我们网站的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反洗钱培训心得供大家参阅!

3月19日晚我们行组织了反洗钱培训,通过这个培训,让我受益匪浅。使我懂得洗钱对社会秩序和金融体系产生的严重危害。身为银行一名员工,深知反洗钱的重要性。要认真学好反洗钱的理论知识,更应该履行反洗钱的工作职责。

培训主要围绕《反洗钱法》、《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制度开展学习,其主要目的是让员工更深入的学习反洗钱基本知识,从应尽的反洗钱义务及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深入浅出的了解反洗钱有关知识。

一、认真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为确保银行系统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为洗钱的渠道,银行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定所有客户的真实身份。在为客户开户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对其注册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基本财务状况等有明确的了解和掌握;同时,还应准确掌握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歇业、被终止或解散、破产的信息,对自然人客户,在为其开户或办理业务时,应当要求其以法定身份证件的名称开户,记录其法定证件上的相关事项,并核实客户的身份证件。

二、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识别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反洗钱的重要内容,每一个金融机构都应当制定一套及时报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制度,要严格按照《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借鉴国外及国际组织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经验,对金融交易进行识别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培训时间转瞬即逝,在此,由衷地感谢行领导给我们这次提升素质提供了宝贵时机。

2.反洗钱实践心得 篇二

现代洗钱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芝加哥等地犯罪集团为掩盖非法所得, 特为顾客提供投币洗衣服务, 并将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一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税后利润就隐藏为合法收入。目前, 不同的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均从不同的角度对洗钱进行定义。

(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洗钱的定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将资金从一账户向另一帐户转移, 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的关系, 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2) 金融特别工作小组 (FATF) 洗钱的定义: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归避法律应负责任者, 均属于洗钱行为。

(3) 美国对洗钱的定义:明知一项金融交易涉及的财产属于非法, 但仍然进行或企图进行涉及法定非法活动所得交易。

(4) 中国台湾地区对洗钱的定义:①掩饰或隐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物或财产上利益者;②收受搬运、寄藏或购买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者。

虽然定义各有不同, 但洗钱一般都有以下三个过程:

(1) 放置 (Placement) 阶段。为了切断资金与产生资金的犯罪之间的直接联系, 而将犯罪收益进入清洗的过程。一般是分期分批将非法所得通过购买保险、有权证券、存款、电汇等途径存入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

(2) 离析 (Laying) 阶段。为使资金踪迹模糊以阻止追踪, 利用银行结算服务、贸易、参与商业性质的活动来离析洗钱犯罪收益。即利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频繁的转账、提取现金、投资、汇款, 甚至跨国资金转移来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

(3) 融合 (Integration) 阶段。一旦资金来源不被发现, 洗钱者就将已清洗过的赃款通过化整为零。分期分批转移特定的组织或个账户, 再以合法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 以获得更高的合法收入

从洗钱活动看, 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 目的:使收益合法化。

(2) 组织:严密的组织性、隐蔽性。

(3) 手段:专业性和技术性。

(4) 洗钱活动具为极强的国际性。

2 中国洗钱犯罪的现状、主要形式及危害

(1) 中国洗钱活动日益猖獗。据统计, 2004年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涉案金额达700多亿人民币。保守估计, 国有资产每天流失1亿元之多, 这些流失的资产通过各种洗钱方式转移到境外, 进而化成了部分人的合法财产。

(2) 中国洗钱犯罪的形式日益多样化、隐蔽化和专业化。①利用地下钱庄。将黑钱以人民币直接交给地下钱庄, 由其按外汇牌价折成外币在境外支付并转移至指定账户。②成立空壳公司。犯罪分子通过开设现金密集的行业, 如餐馆、赌场、银楼等营业机构作为掩护的“前台”屏幕, 由纳税环节将黑钱洗净成经营所得的合法收入。③以外资形式流入。一些境外犯罪集团或黑社会组织借中国在大量引进外资之际, 利用犯罪赃款进行投资, 再以盈利的形式汇出境外。④借用专业人员。律师、会计师、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等熟悉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 洗钱者往往利用这些专业人员所提供的“帮助”顺利完成洗钱活动。⑤外币兑换。利用外币兑换无需保留辨别顾客的记录的有利条件, 避开传统的银行动作方式进而达到洗钱的目的。⑥进出口贸易。通过进出口贸易的价差, 高价进口, 低价出口, 把差额留在境外的个人账户上。⑦货币走私。货币走私不会留下任何交易记录, 被查出的风险相对较低, 而一旦成功便可清洗走私货币的不法来源。

(3) 洗钱对中国造成的危害不断凸显。①严重影响中国经济的健康运行。洗钱行为导致中国财富大量流失, 资金单向外流。而且, 洗钱扭曲了正常的市场关系, 使大量合法资源用于非法活动, 损害了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 干扰国家宏观调控。②破坏社会的稳定, 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后, 刺激行为人进一步犯罪的欲望, 提高了再犯罪的能力。同样, 当国外的洗钱者向中国输入脏款的同时也输入了一些非法活动, 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③动摇社会信用, 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金融机构是洗钱犯罪活动利用的主渠道, 而信誉是支撑金融机构正常运转的根本。一旦金融机构涉嫌洗钱, 社会公众就会对其金融职业操守产生怀疑。洗钱的资金转移脱离了一般商品交易, 而只与洗钱的需求有关, 很可能成为信用危机的导火线。④影响国家形象。洗钱已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 侵蚀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破坏国家声誉。⑤影响中国外汇储备。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情况下, 赃款的流入和外逃都有会对中国金融市场产生多面的影响, 洗钱活动也是导致中国外汇储备不断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就间接加大了央行在货币市场上的对冲操作成本, 削弱了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对中国目前的流动性过剩推波助澜。⑥影响了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 阻碍央行货币政策有效实施。央行多次加息都无法取得预期成效, 这其中难逃非法资金通过洗钱活动进而影响货币的供求均衡。

3 中国在反洗钱金融监管中的问题

(1) 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力度和深度不够。银行未能处理好反洗钱义务与业务经营的关系。个别金融机构超范围“揽存”, 存款不问来源、不限金额、交易不看对象, 在利益驱动下对现金存取采取极为宽松的制度。重视存款规模的增长, 忽视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监管。在现行政绩考核的体制下, 地方政府对外来资金以种种优惠, 对可疑资金的流动不愿主动管制, 并为反洗钱设置障碍。同时, 监管部门处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 无法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

(2) 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洗钱者利用银行进行现金交易、离岸业务、汇率兑换等将非法所得合法化, 银行已成为整个“洗钱链条”中的重要环节。而一些金融机构认为政府将反洗钱交给央行, 基层金融机构只要从事法律允许的具体业务, 与反洗钱无关。尤其是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后, 有些金融机构并末建立相关制度, 根本未真正开展反洗钱工作, 甚至认为反洗钱会造成大量客户流失。

(3) 缺乏专业的反洗钱人才。目前, 我国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还未普遍深入。反洗钱“五型” (懂金融、懂法律、懂外语、懂会计、懂计算机) 人才难以到位。金融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偏低, 甄别可疑交易等能力不足, 且易被犯罪分子利用。

(4) 反洗钱的监管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目前反洗钱工作重点仍然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上, 对于证券、彩票等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还未做好充分准备。事实上, 房地产、证券期货、律师、彩票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是洗钱“隐患区”。同样, 央行对反洗钱的监管也未落实到外汇储备领域。

(5) 反洗钱协调机制还未真正“协调”。我国已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 23个部委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各部门职能的交叉或缺失, 相互间协作力度, 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上都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还未能够做到协调配合。

(6) 反洗钱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存在漏洞。由于银行怕被处罚而大量上报可疑交易, 国内每月可疑交易的总数已达到7万份, 庞大数据没有经过筛选, 反易掩盖真正有价值的可疑报告。银行对客户的深入了解少, 个人存款实名制没有真正落实, 也造成隐患。

(7) 反洗钱手段落后。我国证券、彩票等非金融机构的资金监测游离于反洗钱监管之外, 但又与银行账户交易关系密切, 造成部分银行的资金交易无法得到有效监控和监测。且我国较少有银行能在技术上达到反洗钱与产品开发和流程优化相结合, 很少能采用国际大银行所惯用的智能手段。

4 打好中国反洗钱之战的对策

(1) 充分发挥反洗钱协调机制的积极作用。人行牵头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应加强政策协调、执法合作、信息共享和交流。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指导全国的反洗钱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 减少重复监管, 避免盲区。

(2) 加大对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强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CAMLMAC) 的作用。

《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 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据《2006年中国反洗钱钱报告》显示, 2006年,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报道外汇可疑交易422.68万笔, 同比增长112.51%。反洗钱信息监测中心应当不断地进行有效整合, 提升对可疑交易报告的主动识别、分析和调查的能力。

(3) 参与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我国大量资金到国外而无法追回, 暴露出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缺位。2004年, 中国作为创始国之一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 (EAG) , 2007年6月, 中国成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正式成员。但我国在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上还应加强。唯有加强反洗钱的信息共享, 了解国际上洗钱的新手法和反洗钱的最新发展, 才能有效开展反洗钱的国际合作。

(4) 注重人才培养的同时, 提升全民反洗钱意识。要紧盯网络前沿技术, 电子支付、计算机、英语等方面的培训, 为增强打击跨境洗钱的水平, 还要注重培育与国际接轨的反洗钱人才, 实现反洗钱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同时, 国际反洗钱的实践表明, 整个社会反洗钱意识加强, 是有力打击反洗钱活动的重要基础。应充分运用新闻媒体, 普及反洗钱法律知识和控制、预防洗钱的方法, 提升全民的反洗钱意识。

(5) 加强制度建设, 强化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应制定以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操作规范为核心的内控制度, 建立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落实“了解你的客户” (KYC) 政策。健全内部各部门相互监督机制和防范洗钱风险责任制, 分工明确, 职责到位, 并还应将防洗钱作为业绩考核指标。

(6)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激励机制。要改变我国目前反洗钱成本和收益不对称的现状, 增强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活动的积极性。对从事反洗钱优秀的金融机构给与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再贷款方面的适当放宽政策, 或进行经济补偿或精神奖励。以分成形式给予协助国激励,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激励机制, 实现多方共赢。

参考文献

[1]舒畅.洗钱与我国的反洗钱体系[J].商场现代化, 2007, (17) .

[2]孙英隽.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机制选择[J].当代经济研究, 2007, (9) .

[3]王祝兴.中国反洗钱对策研究[J].经济师, 2006, (l) .

3.反洗钱怎么反 篇三

流年不利,“洗钱门”持续发酵,让“走出去”的中资银行饱受困扰。先是去年6月,意大利检察官对中行米兰分行,提起洗钱诉讼;7月美联储发布执法公告,指责建设银行存在反洗钱漏洞;今年2月,西班牙搜查工行马德里分行,拘留行长等5名管理层人员;3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拟升级对建行、工行伦敦分行的调查,重点检查反洗钱合规情况;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也在采取类似行动。

自从诞生了现代金融业,在银行业的加持下,洗钱三环节存放、掩藏与整合互相重叠,反复出现,大大加重了官方追查非法获益及其来源的困难度。国外又是如何反洗钱的呢?

美国《1970年银行保密法案》为世界上首部反洗钱立法。法律首创三大制度:一是明确金融机构必须保存客户的身份信息及其他信息;二是建立现金出入境申报和境外银行账户报告制度;三是国内银行业大额现金(1万美元以上)交易報告制度。

新法通过,激起美国金融机构强烈反弹。一家银行及其客户、加州银行业协会、美国民权联盟向加州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反洗钱规定违宪,请求法院发出禁令。从1972年到1974年,案件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终大法官多数意见一锤定音:认定《银行保密法案》立法规范匿名交易合宪;宪法仅赋予银行拟制资格——不应从事任何秘密活动,不享有宪法修正案禁止个人自证其罪的权利。

1986年,美国立法首次规定“洗钱罪”。各国逐渐达成共识,国际反洗钱合作进入快车道。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反洗钱决议,确立各国银行“了解你的客户”原则。1991年,欧共体制定反洗钱指令,各国先后立法确立商业银行反洗钱法律责任。2007年,中国《反洗钱法》正式实施。

拿破仑有句名言:“金融家没有祖国,金融家不知道何为爱国和高尚,他们的唯一目的就是获利。”多年以来,国际上洗钱与反洗钱的“猫鼠大战”高潮迭起,从未停歇。从巴克莱银行到汇丰银行、从摩根大通到花旗,再到德意志银行,顶尖金融机构的“百年根基”近年来像遇到了“魔咒”一般,洗钱丑闻连环爆。

2004年,花旗银行(日本)因其分支机构存在协助犯罪团伙洗钱等行为,4家支行被日本金融厅勒令关闭。2010年,美国司法部指控,美联银行未能执行充分的反洗钱监控措施,导致3730亿美元贩毒“黑钱”从墨西哥转移到美国。劳埃德TSB集团被处以罚款1.6亿美元。

美国多次对外国银行以“洗钱”罪名进行罚款。美国金融制裁法规凭什么能强制施加于他国银行?为什么美国法居然能对发生在他国的金融交易发生效力?正确答案在于“长臂管辖权”。

911事件后,美国火速颁布《爱国者法案》,一举建立全球金融反恐和反洗钱监管架构。横空出世的第317条,“对外国洗钱者行使长臂司法管辖权”。由于经济犯罪通常都需资金支持或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任何国家的银行只要其经营国际业务,就离不开美元和美国金融机构。哪国银行不愿执行美国的反恐和反洗钱措施,其国际业务就可能被美国监管部门限制甚至关闭,损失难以估量。美元霸权下,各国银行只能乖乖就范。

客观而言,国内监管部门执行反洗钱法规多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不利于培育国内银行适应国际反洗钱执法日益严厉的形势。有鉴于此,4月5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行风险管理的通知》,提出21条细化要求:严格遵守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对境外业务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和惩处力度;建立境外业务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责任认定标准,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约束。

4.反洗钱心得 篇四

在这段工作期间,我觉得我们在反洗钱工作中有以下几点不足:

(一)对社会工作的反洗钱宣传工作不到位

一是由于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

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因为引资心切,对加强大额资金的流入管理不理解,不积极配合; 三是一些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建立反洗钱体系要增加成本投入,在同业竞争中丢失客户,从而放弃执行反洗钱的义务;

四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己无关,一些金融机构既设有健全的制度,也末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他们而言可有可无;

五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洗钱是多在大城市,小地方没人洗钱。

(二)银行从业人员对反洗钱认识不够,缺乏专业人才

反洗钱工作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新的职能,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专门人才十分缺乏,反洗钱岗位人员大都是兼职人员,反洗钱的知识及业务技能欠缺,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不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加之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对反洗钱相关操作流程及法规学习不够,与当前反洗钱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特别是一线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了解甚微,对有关的反洗钱操作程序掌握不熟练,在日常工作中,难以有效识别可疑交易。另外,基层网点管理人员重企业经营效益,轻员工反洗钱培训,造成一线人员反洗钱知识欠缺。

(三)内控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现在我们的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慢慢发生了一些变化,因此,原有的反洗钱管理措施也将随之改变和完善。但从目前情况看,我们反洗钱方面的措施和办法尚未健全。内控制度的缺失,必将导致反洗钱内部管理“出现真空”,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四)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

一线工作人员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核对并登记的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只有居民身份证及其号码,对客户的其他情况都没有相关的记录记载,就是已登记的客户身份证号还存在记录模糊、不完整等现象。分析原因认为客户都是自己的熟人或朋友,不会参与洗钱,为挽留客户,放松了对部分客户的身份识别,只登记了身份证明文件的编号,对大额的资金往来,根据现金管理的要求做一些工作。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

对策与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

首先,各级金融机构领导尤其是一线领导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的相关制度,加强对一线临柜人员的培训。要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鉴别、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的操作办法、指标体系,方便一线人员操作;其次,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从一线临柜人员发现、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到领导审核,再到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都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工作责任,层层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第三,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业务创新必须首先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经常进行自我评估,建议我们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根据当前机构改革的现状,尽快组织人员安排落实辖区各级社的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及时调整反洗钱组织领导机构,确定反洗钱工作的负责部门,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制订严格的工作职责,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我社业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制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组织保障制度、业务流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构筑严密的反洗钱制度防线,同时根据反洗钱岗位责任制,量化工作任务,使反洗钱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二)认真贯彻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为确保银行系统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为洗钱的渠道,商业银行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定所有客户的真实身份。在为客户开户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对其注册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基本财务状况等有明确的了解和掌握;同时,还应准确掌握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歇业、被终止或解散、破产的信息,对自然人客户,在为其开户或办理业务时,应当要求其以法定身份证件的名称开户,记录其法定证件上的相关事项,并核实客户的身份证件。

(三)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识别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反洗钱的重要内容,每一个金融机构都应当制定一套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制度,要严格按照《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借鉴国外及国际组织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经验,对金融交易进行识别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四)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反洗钱队伍素质 加强基层网点的反洗钱工作,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培训力度。

反洗钱培训应结合实际,注重反洗钱操作技能的有效提高,培训工作要分层次开展,首先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思想认识,提升管理水平;其次要强化对具体操作人员的培训,重点是制度法规和日常操作,尽快提高一线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操作能力。

(五)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反洗钱操作行为

5.2013反洗钱培训工作心得 篇五

昨天,又参加了央行组织的反洗钱工作培训,一天的培训时间实在太短了,由于时间有限,很多报告人都没有将问题讲到位,听后感到意犹未尽。一是自己由于才疏学浅,很多反洗钱工作问题都一知半解,研究不深,万不敢和领导、教授面前造次,二是较为羞怯,恐怕一言有失,无意中得罪了人。所以很多问题当场没有厘清,较为缺憾。

昨天上午,先由周科长首先发言,对上海市反洗钱自评估工作进行了点评,听完后感到自己的工作和其他银行比,差距还是很大的,特别是自评估指标选择和实际评估方面,还是较为粗放。二家优秀的外资银行(三井、三菱)差不多每年都是优秀,使我自叹弗如。非常想了解人家是怎么做的,可惜这两家均未做报告。

然后,由三家中、外资银行分别发表工作经验,由于时间过短,报告内容均虎头蛇尾,我最关注的日常操作问题没有谈深、谈细。印象比较深的是招商银行,他们要求每笔客户交易均需请客户提交说明,感到实际工作中较难做到,如果客户仅于交易凭证笼统的注明“货款”或“往来款”,我们银行怎么对其交易背景进行核实。就是做了核实工作,怎么能证明客户提交的理由一定正确?我的观点是,商业银行与客户是平等的,商业银行不是监管单位,没有能力和手段监控客户交易,怀疑是要有根据的。哪怕客户交易特征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提交理由也存在一定问题(真的要洗钱,理由一定冠冕堂皇),商业银行在没有取得确凿的证据前,报告的可疑交易是苍白无力的。

招商银行还有一个例子就是ATM机提现,每天提现2万元,连续3天,共支取6万元,表面上很可疑,但是银行有可能取得证据吗?只是猜想,这类案件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我一直在考虑,应该将大额交易纳入可疑交易调查的重要信息来源,前面的例子就是证明,如果金额不大,调查取证的价值就不大,反洗钱工作本来力量就有限,纠结于几万元的案件,好像价值不大。我虽然不太懂法,但是知道现在盗窃500元以下的犯罪,不进行刑事处罚,法理之间是相通的,反洗钱调查是否可借鉴?

渣打银行确实是一家全球性的银行,反洗钱工作条理清晰、架构完整,只是昨天时间较少,没有讲得很清楚。

下午的培训,更加精彩。先由复旦陈浩然教授介绍国际反洗钱工作形式,我已经聆听好几次陈教授的教诲。陈教授实际上是给我们上了一堂普法课,两小时的课程插科打诨、完全脱稿,教授就是不一样。但教授的一个讲法,似有点问题,就是刑法191条洗钱罪的定义。今天特地查了一下,解释是5种客观条件涉嫌洗钱罪,第一是提供资金账户,教授称是针对银行的。实际不然,实务中不大可能由银行直接提供账户给客户去洗钱,大部分情况是银行不知情,客户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给其他人用于洗钱。

还有,就是理财产品用于洗钱。理财产品与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好像在我的视野里,对客户身份识别的方式是一样的,究竟它怎么会沦为天然的洗钱工具,没有搞清楚,还要补补课。

反洗钱局的鲁处长讲课更为精彩,没想到处长大人还能光临小博,并且引用了1年前本人的观点,真是三生有幸啊!今天特地又翻出来那篇文章,对于“勤勉尽责”当时的理解可能较为偏激,回忆当时情况,是看了一篇报道(还是道听途说,忘记了),一些地方人民银行将反洗钱工作处罚,作为树立威信或不可告人目的的工具,实在有悖反洗钱工作的工作立场,所以就那个啥的写上了。还有一点就是,您与教授都讲到了,如果案件发生并追溯到商业银行,怎么看银行都会存在问题,这就需要检查人的主观判断了。

还有鲁处昨天两个观点,实在叫我摸不着头脑,没有理解好?第一,07年2号令第七条,实际受益人问题,今后将要求银行进行识别。(不能仅通过身份证明文件了解)鲁处举个例子称,江浙两省很多私企为了避嫌,请其他人作法定代表人,但实际控制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这个就比较麻烦,连公司登记机关都无法掌握的线索,要银行去了解,现实中不知怎么去做?个人账户更加讨厌,就说贪污吧,利用人头账户洗钱,银行怎么搞得清实际受益人?鲁处的另外一个例子,外国一个人控制了几十家基金会,也不是没有办法查清吗?

第二,就是银行冻结客户账户问题,金融机构如果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是不是有权限冻结客户账户?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执行冻结措施无法可依,银行又将卷入法律纠纷。反洗钱法也规定,如果临时冻结客户账户,是要由人民银行同意的。

6.银行柜员反洗钱之心得体会 篇六

银行柜员反洗钱之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在邮政储蓄银行上班的办业务的前台柜员。已经1年了,时光荏苒,接触过不少办理储蓄业务的人员。一直坚持着为储户负责的态度,努力做好每一项工作。而我也深刻的认识到,储蓄业务是洗钱的通道之一。第二个是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或个人资产进行保密的限制。而这些国家和地区通常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宽松的金融规则,以及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如开曼、巴拿马、瑞士、以及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的一些岛国。第三个是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比如成立空壳的公司,向餐饮业、娱乐场所、超市等现金密集行业进行投资,以及利用假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洗钱的行为。第四是通过市场的商品交易活动。如为了达到尽快净化犯罪收入的现金性质的目的,如购置古玩、贵金属以及珍贵的艺术品。除此还存在其他的洗钱方式。比如利用“地下钱庄”、走私、以及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的收益等。而作为一个合格邮政储蓄银行前台柜员,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努力避免洗钱活动从自己手中得逞。当然也坚决不为利益所诱惑,与洗钱的犯罪分子同流合污。

洗钱本身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及其严重。犯罪分子通过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到的收益,从而进一步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的支持,助长了更大规模、更严重的犯罪活动。当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时,还会对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生命以及财产的安全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不仅如此,洗钱活动还削弱了国家对于市场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严重地危害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洗钱助长和滋生了腐败,败坏了社会的风气,腐蚀了国家的肌体,导致一系列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严重败坏国家的声誉。

7.论国际贸易反洗钱 篇七

关于洗钱,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定义。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 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 均属洗钱行为”。不论对洗钱如何定义, 洗钱一般均包括犯罪、有犯罪所得、将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3个基本要素, 而从洗钱的过程来看, 一般包括处置 (犯罪所得保管) 、离析 (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 和融合 (违法收入进入合法流通领域) 3个阶段。其中, 犯罪所得合法化是洗钱的核心。

通常, 犯罪组织和恐怖融资分子主要运用3种方式来转移资金, 掩饰资金来源并将其融入到正常的经济活动中:第一种方法涉及价值在金融体系中的转移, 如利用支票和电子汇款;第二种方式指钞票的实物转移, 如个人现金跨境运送和批量的现金走私等;第三种方法指运用伪造的货物和服务贸易文件或报关单进行价值转移。以上方法均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 都能在国际国内运作。

上述第三种方法就是利用国际贸易洗钱, 国际贸易洗钱是随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兴洗钱行为, 其实质是通过虚构交易事实来实现对所转移财产的合法占有。国际贸易的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时空跨度大、国内法与国际法 (包括国际条约、公约、惯例等) 有兼而适用等特性, 加之联手打击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司法援助制度不完善, 注定了国际贸易对洗钱者有着巨大的诱惑力。

更确切的说, 国际贸易洗钱是指利用国际贸易活动来掩饰犯罪收益和转移价值以使其非法来源合法化的过程。在实际操作中, 上述过程可以通过改变实际进出口价格、数量和质量来实现。同时, 利用国际贸易的洗钱行为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 并随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不断走向全球化和专业化。甚至可以说, 国际贸易发展到哪里, 洗钱犯罪就蔓延到哪里。贸易洗钱比利用金融体系洗钱更便捷、更隐蔽, 因而也更有诱惑力、更难防范。此外, 传统上基于金融业的反洗钱制度对于遏止贸易洗钱行为的效果并不明显, 相对于利用金融业洗钱来说, 利用国际贸易洗钱显得更有机可乘。

国际贸易体系的洗钱风险主要体现在:贸易流量巨大, 使单个交易变得不明显, 为犯罪组织跨境转移价值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使用多种外汇进行交易和不同的贸易融资安排造成的复杂性;将违法资金混合到合法生意现金流中带来的额外复杂性;国家间只能依靠有限的查证程序或手续交换海关资料;多数海关只拥有有限的资源用以侦查非法贸易活动。对于最后一点, 研究显示多数海关对进出检查区域货物的检查比例低于5%。另外, 多数海关只能运用相对有限的分析资源来跟踪和识别可疑交易。

二、国际贸易洗钱的基本方法

(一) 高估和低估商品及服务的价格

通过高估和低估商品及服务价格进行洗钱是一种最古老的跨境虚假价值转移的方法, 今天仍然很普遍。这种方法的关键在于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歪曲, 达到进出口方之间转移额外价值的目的。通过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定在“合理市价”以下, 出口方可以将价值转移给进口方, 因为商品和服务的实际购买支出小于在公开市场上获得相同商品和服务的应得金额。相反, 通过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定在“合理市价”以上, 进口方可以将价值转移给出口方, 这是因为商品和服务的实际购买支出大于在公开市场上获得相同商品和服务的应得金额。

高估和低估商品及服务的价格进行洗钱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上述交易只有在进出口方串谋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如果进出口双方没有串谋进行欺诈交易, 那么有一方必然蒙受损失。其次, 进出口双方必须由同一个组织来控制。这样, 不能排除一个母公司会在某个洗钱监管薄弱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向其按照“合理市价”出售商品。在这种情况下, 母公司可以开立一个合法商业发票给该外国分支机构, 然后该分支机构就可以按照某种高价或低价转售 (重开发票) 给某最终购买者。通过这种方法, 母公司就可以将高估或者低估商品价格的风险转移到一个贸易价差难以被发现的国家或地区。最后, 高估或低估进出口价格对于洗钱分子来说具有重要的税收含义。

FATF的研究表明, 以低估价格出口是一种最普遍的转移资金的国际贸易洗钱方法。这反映出多数海关主要将注意力集中在阻止进口走私和确保收取适当的进口关税上, 海关对出口的监控没有对进口监控那么严格。同样值得注意的是, 商品的交易越复杂, 海关识别价格被高估或低估以及正确估计关税的困难就越大。这是由于许多海关没有相关资源和数据来确定众多商品的“合理市价”。另外, 大部分海关无法共享其他国家海关的贸易数据, 只能了解自己交易方的情况。因此, 海关识别定价的能力总是被限定在那些在国际市场上被广泛交易且被广泛报价的商品上。

(二) 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多重计价

国际贸易洗钱的另一个方法就是对同一笔国际贸易开出多张发票, 通过对同一件商品或服务重复计价, 洗钱分子或恐怖融资分子就能对同一项商品或服务进行多次支付。通过各种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能够大大增强交易的复杂性。即使某件对同批商品或服务进行多次支付的案子被发现, 也有多个合理解释的理由, 如修改了支付条款, 调整了先前的支付命令以及支付最新费用等。与价格高估或低估不同, 出口方或进口方没有必要在商业发票上歪曲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三) 增加或减少商品和服务的数量

除了操纵进出口价格外, 洗钱分子还可以多报或少报进出口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在极端情况下, 出口方甚至不出口任何货物, 只是仅仅串通进口方确保这一“虚构交易”相关的所有运输和海关文件被例行公事地处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为这些虚构交易提供了融资服务。

(四) 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描述

除操纵进出口价格外, 洗钱分子还会歪曲商品和服务类型的方法。例如, 出口方可能出口一批相对低廉的货物, 却按照高价或完全不同的货物名称开立发票, 这就造成了名义运输物品和海关文件与实际运送货物之间的差异。通常这些商品或服务的合理市场价格本来就难以估计。

三、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国际实践

以上分析表明, 国际贸易体系在一系列方面可能被犯罪组织和恐怖融资分子利用。为调查各国当局打击国际贸易洗钱活动的能力, 2006年, FATF项目组通过调查问卷了解了一些国家当前的实际情况。调查问卷主要关注不同机构识别与贸易相关的可疑活动的能力、与国外相关机构信息交流的情况以及按照信息开展行动的能力。在调查中, FATF项目组主要关注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

(一) 海关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约一半海关运用“危险信号指标*” (red flag indicators) 或其他风险分析方法来侦查潜在的贸易洗钱活动。其中四分之三的海关认为通过更好地利用贸易数据能够在更大范围内识别与洗钱和恐怖融资相关的异常贸易活动。其中, 大约有一半的海关借助分析情况开展了调查, 有四分之一的海关成功进行了起诉。

同样, 几乎所有海关均认为他们能够与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部门以及国外相关机构共享贸易信息。多数情况下, 海关与执法部门、金融情报机构以及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是自愿的, 与国外相应机构的信息共享则按照谅解备忘录或海关互助协定进行。有一半的海关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可疑交易活动。

只有三分之一的海关举办过培训项目, 虽然所有海关都认为有必要进行更好的培训以加深对贸易洗钱方法的理解。另外, 超过一半的海关认为在利用新技术, 例如X光扫描仪、电子集装箱封口机和射频鉴定数据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总的来说, 三分之二的海关认为本国面临严重的国际贸易洗钱风险。

(二) 执法机构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三分之二的执法机构反馈他们在分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时会用到贸易信息。虽然大量的贸易信息主要从金融情报机构、海关和金融机构获得, 但从银行监管机构和税务部门也能得到一些重要信息。几乎所有使用贸易信息的执法机构都表示曾通过这些信息进行调查, 并且三分之二的调查最后会成功引起起诉。

只有三分之一的执法机构反馈能够获取贸易数据, 他们认为海关与执法机构开展合作的空间非常大。有一半的执法机构利用“危险信号指标”, 他们也普遍认为进一步运用上述技巧的空间很大。

执法机构认为共享海关、金融情报机构和税务部门的信息几乎不存在问题, 尽管这种共享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或特定条件下。多数执法机构表示共享银行监管机构的信息比较复杂, 且经常被禁止, 与国外职能机构间的信息共享需要双方签署谅解备忘录或司法互助协议。不过, 个别执法机构表示它们可以通过互惠的方式与国外职能机构进行信息交流。

所有的执法机构都认为加强培训和更好地了解贸易洗钱方法非常必要, 总的来说, 三分之二的执法机构认为利用国际贸易体系洗钱是本国面临的重要风险。

(三) 金融情报机构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有一半的金融情报机构接收过怀疑与贸易洗钱相关的可疑交易报告。除金融机构外, 金融情报机构还收到来自海关、执法机构以及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约三分之一的金融情报机构认为贸易信息对调查分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

金融情报机构表示他们广泛使用“危险信号指标”。大多数被调查者相信, 更好地使用危险信号指标体系或其他分析技巧, 以提高风险为本的方法来侦查贸易洗钱活动, 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只有四分之一的金融情报机构反映他们会利用贸易数据库作为分析工作的一部分。

当然, 金融情报机构能与执法机构、海关、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共享信息。但也有一些金融情报机构指出, 对这些信息仍有严格的商业保密要求, 从而限制了这些信息的使用。还有一些金融情报机构反映, 贸易信息共享仅限于正在进行的犯罪调查。所有回答了问卷的金融情报机构都表示, 能与外国金融情报机构交换情报, 但通常需要双方签署备忘录或对等互惠。

近一半的金融情报机构表示其员工中有贸易专家, 但只有四分之一的金融情报机构提供培训, 以加深员工对贸易洗钱的理解。所有金融情报机构都认同加强培训和提高对贸易洗钱的了解会使他们受益。总之, 三分之二的金融情报机构确信本国存在滥用贸易体系进行犯罪活动的风险。

(四) 税务部门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三分之二的税务部门表示他们能从海关、执法机构以及金融情报机构接收到与贸易洗钱直接相关的信息, 但他们似乎在调查起诉时很少利用这些信息。三分之一的税务部门表示它们会进行对识别贸易洗钱活动有用的分析, 且能按规定向金融情报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一半的税务部门有调查权, 但只有三分之一的税务部门具有对贸易洗钱进行调查的职责。如果在审计时发现可疑交易线索, 只有一半的税务部门被要求向主管机关报告。多数税务部门在一定条件下自愿与海关、执法机构和金融情报机构共享信息, 比如在需要进一步对案件进行调查时, 多数税务部门表示与银行监管机构共享信息异常困难 (且常被禁止) 。如果签有谅解备忘录或双边司法协助协议, 国内税务部门则能与外国税务部门共享从税务审计中得到的贸易洗钱信息。

少数税务部门拥有贸易专家或开展培训, 帮助员工加深对贸易洗钱的理解。所有税务部门一致认为有必要加强培训以加深对贸易洗钱的理解。总之, 三分之二的税务部门确信本国存在滥用贸易体系进行犯罪活动的风险。

在多数国家, 银行监管机构很少涉及对贸易洗钱活动的监管。有三分之一的银行监管机构表示他们经常从金融机构处接收到与贸易相关的可疑活动信息。有三分之一的机构表示他们会进行贸易洗钱分析, 并按规定向金融情报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只有一小半银行监管机构采用“危险信号指标”和其他分析技巧来识别高风险交易, 他们表示仍有利用这些技巧的空间。三分之一的银行监管机构曾运用与贸易相关的可疑信息开展调查, 但只有10%的案例能够成功起诉。

(五) 银行监管机构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银行监管机构在主动与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以及税务部门共享信息上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只有少数银行监管机构拥有了解贸易洗钱方法的专家, 多数银行监管机构在这个领域很少提供或没有培训。约有一半的银行机构相信本国存在滥用贸易体系进行犯罪活动的风险。

四、结论与建议

利用国际贸易体系洗钱是一个重要的犯罪活动渠道, 考虑到国际贸易量的不断增长, 国际贸易洗钱日益成为洗钱和恐怖融资手段。国际贸易洗钱方法十分复杂, 但基本方法是进行贸易欺诈, 更常见的是将这些贸易欺诈方法融合到一系列的复杂交易中, 包括价值在金融体系内的转移以及钞票的实物运输, 这些复杂交易的运用使得追踪和侦查资金的走向更为困难。对国际贸易数据的分析和共享是识别贸易犯罪的有效手段, 并且有助于国际贸易洗钱案件的调查和起诉。

虽然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之间能够共享与贸易相关的信息, 但这种信息共享限于特定的案例或在自愿而非强制的基础上。大多数金融情报机构没有持续地接收与贸易相关的可疑报告。大多数机构识别和打击国际贸易洗钱的能力要弱于识别和打击其他形式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能力。这部分反映了这些机构对贸易洗钱活动的有关方法理解有限。大多数机构能认识到加强对员工培训的紧迫性, 这样才能保证员工有充分知识去识别国际贸易洗钱活动。大多数机构十分关注本国面临国际贸易洗钱风险, 并认为本国对付国际贸易洗钱活动的手段十分有限。

目前, 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在理解国际贸易洗钱方法以及如何侦查这些活动上面临挑战。展望未来, 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改进应对国际贸易洗钱的能力。

(一) 加深了解

总结对FATF问卷进行反馈的国家的现行做法, 各国几乎一致同意加强对职能机构 (例如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 的培训, 以便更好地识别国际贸易洗钱的方法。加强培训还能增加向国际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数量。此外, 将培训扩大到私人部门也可能是非常有用的一种补充措施。

(二) 加强对利用国际贸易进行非法活动的识别能力

各职能机构要借助关联分析、基于案例的学习和“危险信号指标”等方法, 加强对国际贸易洗钱可疑行为模式的识别, 预测国际贸易洗钱的发展趋势。具体地说, 要了解货物正常的价格范围和习惯的包装及重量规定, 加大进出口报关单审核和现场查验力度, 提高银行、海关、税务、检务人员对本行业各种洗钱伎俩的洞察力, 加强跨行业、跨领域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其他金融犯罪行为的合作。

(三) 加强国际合作

各国需要共同努力来识别和打击国际贸易洗钱活动。与FATF建议一致, 各国可建立清晰而有效的途径, 促使信息迅速地、有建设性地进行交换。在实际操作中, 可能需要通过更广泛地签订谅解备忘录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促进特定信息交易的共享。这也意味着各国海关之间更加需要签订双边互助协议, 促进进出口数据的交换, 识别潜在的国际贸易洗钱风险。

摘要:国际贸易洗钱是指利用国际贸易活动来掩饰犯罪收益和转移价值以使其非法来源合法化的过程。本文在阐述国际贸易洗钱风险的基础上, 分析了国际贸易洗钱的基本方法, 论述了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国际实践, 提出了加强国际贸易反洗钱能力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洗钱,反洗钱

参考文献

[1]FATF:“Trade Based Money Laundering”, http://www.fatf-gafi.org.

[2]唐旭等编译.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年度报告及洗钱类型报告 (2006-2007) ,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版.

8.国际反洗钱的经验 篇八

一、发达国家反洗钱机制

发达国家反洗钱机制的典型国家是美国,它的反洗钱机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反洗钱的法律体系。美国的反洗钱立法以9.11为界,明显地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9.11之前,主要表现为打击传统洗钱犯罪,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到9.11之前,美国国会共颁布了《1970年银行保密法》、 《1986年控制洗钱法令》、 《1992年阿农齐奥一怀利反洗钱法令》、《1994年年禁止洗钱法令》和《2000年反洗钱法案》等五部反洗钱法案,建立了现金交易报告制度、规定了洗钱罪,为国际反洗钱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第二阶段,9.11后,重点转向打击恐怖融资。2001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美国爱国者法案》,确定了一种关于洗钱的新标准:金融交易与任何犯罪或有助于犯罪的特定环境的联系。它引入了“初步洗钱牵连”的新概念:任何一个法域、任何一家境外金融机构、任何在境外开立的银行账户、任何类型的金融交易,如果被怀疑与美国当局所特别关注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非法金融活动有关,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初步洗钱牵连”,因而遭受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它确立了“对国外洗钱的长臂司法管辖政策”,针对那些在外国犯罪后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美国并且本人也逃到美国的罪犯,美国司法机关有可能以洗钱的罪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并且没收其犯罪资金。

第二,以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为核心的反洗钱情报体系。FinCEN是美国财政部的下属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预防与发现洗钱犯罪的制度。FinCEN的工作包括两个方面: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保存交易记录;为案件侦破提供情报和分析支持。一方面,FinCEN在美国国内广泛开展洗钱信息的收集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与全美金融机构、各金融主管当局、监管机构数据库联网的庞大的金融数据库;另一方面,FinCEN向150多个联邦、州、地方和国际执法部门的金融犯罪调查提供最新情报。

第三,多部门合作的反洗钱运作机制。美国的反洗钱执法由财政部、司法部、税务总署、海关总署、联邦调查局和美国邮政总局组成。首先,各机构之间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财政部负责全面实施和执行《银行保密法》;司法部负责起诉洗钱犯罪案件;税务总署负责监督有关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守金融交易报告义务的情况;海关总署则负责调查与走私或意图逃避货币或金融票据转移报告义务的洗钱犯罪;联邦调查局拥有跨部门、行业调查洗钱犯罪的权力;邮政总署负责利用邮政或其它邮政犯罪所产生的财产的洗钱案件。其次,在具体的问题上各部门进行密切合作。

二、在国际反洗钱合作上存在一定难度

应当说在美国和欧洲国家的主导下,国际化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已具雏形。国际层面上,主要涉及国家间的反洗钱公约或双边条约,国际组织对其成员国的要求,国家间关于涉及洗钱款项追缴的司法协助协议。现有的打击洗钱活动的国际组织主要有: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艾格蒙特组织(Egment Group)、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欧盟。其中对国际反洗钱制度的完善产生广泛影响的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艾格蒙特组织。前者由七国集团倡议成立,隶属经合组织。该组织提出的反洗钱40条建议对于各国反洗钱立法、反洗钱公约提供了蓝本,在立法层面上产生了很大的借鉴意义;后者则致力于促使各国建立反洗钱金融情报组织并促进各情报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换。虽然目前所取得的进展有限,但这两个组织促进了各国反洗钱立法,促进了反洗钱信息采集和情报交流,构成了整个反洗钱法律框架的基石。

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一,洗钱资金难追还。当跨国洗钱活动已经完成,追缴洗钱资金只能通过国际司法合作来解决。普通的国际司法合作因为受到各国国内法的种种制约,常常致使洗钱款项的返还难以实现。司法协助机关可能无权扣划帐户(但美国可以根据《爱国者法案》,扣划该国在美的金融机构帐户);由于洗钱过程复杂造成根据普通民事程序举证困难,有的国家实行追缴的洗钱资金分享的制度,造成难以达成司法合作等等。总体上讲,洗钱资金的追缴还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法。其二,跨国洗钱信息难采集、情报不易交流。这是因为国际反洗钱的法律体系需要和各国的立法达成一致,而各国的国内立法存在不少与这一框架不适应的规定。特别是在反洗钱信息采集和情报交换方面。商业机构需要识别客户的真实身份,前提是客户以真实身份开立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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