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会判多少年

2024-11-15

故意杀人会判多少年(精选3篇)

1.故意杀人会判多少年 篇一

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XXXX,汉族,住XX县XX区XXXX。2012年7月3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XX父,系上诉人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男,岁,XX省XX人,住江XXXX区。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男,岁,XX省XX县人,住XXXXXX组。

上诉人XX因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8日宣判的(2012)景刑二初字第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景刑二初字第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犯抢劫罪,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五以下确定宣告刑;改判上诉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44667.50元。

上诉理由:

一、关于刑事部分

(一)上诉人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应以抢劫罪一罪处罚,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二罪并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上诉人在抢劫过程中用木棍将被害人打死,该行为已被《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所包含,故不应再另定故意杀人罪。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上诉人是在被害人家中,用木棍打被害人即是防止其反抗,打击第二棍是因上诉人仍没有离开现场,怕被其抓获,该行为仍发生是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完全符合“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之情形。

第三,上诉人没有离开被害人家,见被害人XXXX起来,害怕被其抓获,才对其实施了第二棍打击,整个抢劫行为并没有终了,上诉人第二棍打击被害人,与第一棍打击被害人在场所上具有同一性、时间上具有紧密性,因此,仍然属于“抢劫过程中”,一审法院将一个完整的抢劫行为割裂,将本应包含在抢劫中的“致人死亡”另定故意杀人罪,实行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四,上诉人是在2012年7月27日上午9点用木棍打了被害人XXXX,直至晚上8:30分才被人发现死亡,XX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浮)公(司法)鉴(尸)字[2012]0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XXXX系他人用易于挥动的钝器两次打击死者头部致头部严重开放性粉碎性颅骨骨折导致脑膜中动脉破裂出血并脑组织挫裂伤引起颅内高压小脑扁桃体疝压迫呼吸心跳中枢死亡。可见,被害人XXXX的死亡并非是上诉人实施抢劫过程中的第二棍造成,而是前后两棍打击共同所致。换言之,一审法院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归功于上诉人的第二次打击是错误的,被害人的.死亡系上诉人两次打击后,长时间没被发现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的,并非上诉人抢劫后为杀人灭口才将其打死的。

第五,如前已述,被害人是两次打击并长时间未被发现而死亡,上诉人第二棍打击只是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从上午9点至晚上8:30分,相隔近12个小时,即使没有上诉人第二棍的打击,被害人也完全有可能死亡,一审法院将被害人的死亡认定为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将上诉人实施抢劫的暴力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计入故意杀人罪,明显错误。

(二)上诉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并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而一审法院却判处上诉人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量刑明显过重。

1、上诉人系未成年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之法庭是刑二庭,而非少年法庭,该庭审理之刑事案件均系绑架、抢劫等重大刑事案件,法官已习惯性地适用重刑,在量刑时没有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原因综合考虑量刑,对上诉人的量刑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参照成年犯罪人刑罚作出处罚,以致对上诉人的量刑过重。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本案中,上诉人因年幼无知,在偷拿自己的家钱后,害怕被父母责怪,到被害人XXXX家偷钱补上,在此过程中用木棍打了被害人两下,致其死亡,该犯罪情节除造成被害人死亡外(如果不是因为被害人死亡,上诉人的刑期在十年以下),犯罪手段和情节,与其他成年人犯罪相比,并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和情节极其恶劣,离可判处未成年人法定最高刑的无期徒刑相差甚远,因此,上诉人依法不应被判处法定最高刑。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第四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提供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并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本案中,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并没有前述法定情况等调查报告,上诉人同村村民要求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从轻处罚的书面报告,一审法院未列入判决并作出任何评议。

4、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实际上是剥夺了上诉人依法应享有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上诉人是未成年,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的量刑应当是在无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一审法院虽在判决中称上诉人未满18岁,且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却判处上诉人法定最高刑,实际上并未对上诉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2.李涛故意杀人案公诉意见书 篇二

公诉意见书

起诉书文号:银西检刑诉字【2010】1 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3 条、第 160 条、第 165 条、第169 条之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15 条有关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依 法出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涛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支持公 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 被告人李涛,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诉、鉴 定结论等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李涛犯有故 意杀人罪的指控。为了更好的履行公诉人职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意 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第一、李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行 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犯 罪主体是已满 14 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二是行为人 主观方面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三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行为。四是侵犯的犯罪客体为公民的生命权。下面公诉人将从事实层面、证据层面、法律层面并结合故意杀人 罪的构成要件来论证被告人李涛构成的故意杀人罪。第一、从事实层面分析,现年 40 岁的李涛是宏远货运公司的员 工,在案发当晚驾驶一辆货车途经李家村与王村的通村公路,在距李 家村 1200 米的途中与被害人张明驾驶的货车相遇并与张明发生口 角,随后张明下车拦住被告人李涛的去路。当时路面为2.5 米,加上 路旁碎石可通过距离为 4.67 米,而李涛驾驶的江淮 N721 型卡车宽 2.312 米,而被害人张明货车距道路最左侧的距离仅为2.5 米,这使 得李涛要通过道路的话,两车间的距离少于 0.18 米,明显小于一个 正常成年人的体宽,但让人遗憾的是李涛仍在夜晚路面情况不明的情 况下强行通过并造成被害人张明身亡的严重后果。

第二、从证据层面剖析。公诉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实施故意杀人的事实有着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在先前的法庭调查环节,公诉人已向法庭出示,在此不作陈诉。综上,本案所有证据都具备了相互间的客观关联性、取证程序合 法性、真实性。在证实被告人李涛故意杀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等方面是确实、充分的,且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 锁链,构成了完整的有罪证据体系。而被告人李涛否认的事实没有任 何的证据能与其印证,仅仅只有其自己自相矛盾的辩解。第三、从法律层面上分析(1)在主观认识方面,从前面的事实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李 涛在明知强行通过会对被害人张明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仍强行通过,结 果造成被害人张明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十四条之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 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所以,被告人 李涛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属间接故意。〔2〕在客观行为方面,被告人李涛实施了足以致被害人死亡的 行为。在狭窄的路面上强行通过的行为完全可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 果。〔3〕犯罪主体方面,根据户籍证明等材料,说明被告人张明现 年 40 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4〕犯罪客体方面,被告人李涛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李涛的生 命权。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上述分析,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涛的行 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 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案给我们的启示: 在碰到他人与自己意见不一时,应该用更加平和的态度来解决问 题,而不是一味的鲁莽行事。在此,公诉人真诚地希望被告人李涛能 够深刻吸取教训,认罪服法,真心悔改,重新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益、对家庭负责的劳动者

三、量刑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和犯罪的情节、被告 人的认罪态度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公诉人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李涛从重处罚。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以上是我院将被告人李涛提起公 诉的主要理由和法律依据,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以及被告人给社会 造成的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情节,给予被告人应有的刑罚。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公诉人:XX XX

3.故意杀人会判多少年 篇三

案件名称:蔡成眉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 一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审判长:王卫

代理审判员:周军、孟伟 审判时间:2014.4.2 【有无律师】有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 死刑 怀疑被举报而预谋报复杀人

【裁判要点】被告人蔡成眉因怀疑被他人举报而有预谋地报复杀害1人,准备再砍杀另一位时因被阻拦未遂,应当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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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被告人蔡成眉,男,汉族,1966年6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8月15日被逮捕。现在押。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成眉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8月7日以(2013)三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成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蔡成眉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2月21日以(2013)闽刑终字第4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

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2年7月21日,被告人蔡成眉因未经审批砍伐自家位于福建省大田县X乡X村山上的林木被公安机关调查,怀疑系同村村民蔡某甲举报,遂起意杀害蔡某甲、方某某(被害人,女,殁年47岁)夫妇。同月28日,蔡成眉携带一把老虎钳到方某某平时养鸡的桔子林附近守候,伺机报复方某某未果。次日11时许,蔡成眉携带一把柴刀和一把锄头再次到桔子林附近守候方某某时,接到其兄蔡某乙的电话,得知蔡某乙在家门口与方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蔡成眉即携带柴刀赶至X村蔡某乙家,不顾蔡某乙、吴某某夫妇的阻拦,持柴刀砍击方某某的颈部及四肢等处多刀,致方某某因失血性休克在送医途中死亡。蔡成眉又持柴刀前往蔡某甲家欲砍杀蔡某甲,途中遇到蔡某甲的母亲杨某某阻拦后逃匿。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蔡成眉处查获的作案使用的柴刀、从现场提取的被害人方某某的血迹,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暂扣款收据,证人蔡某乙、吴某某、蔡某丙、蔡某丁、蔡某甲、杨某某、蔡某戊、蔡某己、蔡某庚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蔡成眉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成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蔡成眉怀疑被他人举报而蓄意报复,行凶杀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刑终字第405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蔡成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一、被告人因怀疑举报而起意杀人,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蔡成眉因未经审批私自砍伐自家位于山上的林木而被公安调查,遂怀疑同村村民蔡某甲举报而起意杀害蔡某甲、方某某夫妇。同月28日,以杀人的故意携带作案工具到方某某养鸡的桔子林伺机报复未果,又于次日再次携带作案工具到同一地点守候方某某。在接到其兄蔡某乙与方某某在蔡某乙家门口争吵的电话后携带作案工具赶至蔡某乙家,不顾他人阻拦,持柴刀砍击方某某的颈部及四肢等处多刀,致方某某因失血性休克在送医途中死亡。随后蔡成眉又持柴刀前往蔡某甲家欲砍杀蔡某甲,因被阻拦而杀人未遂后逃匿。

被告人蔡成眉因自身的怀疑而起意杀人,并造成被害人方某某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用柴刀砍向被害人方某某颈部这一要害部位多刀,造成被害人失血性休克并死亡的严重后果,随后又欲前往蔡某甲家继续实施杀人行为,因阻拦导致杀人未遂并逃匿。由此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严重,犯罪性质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符合刑法关于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的处罚。

二、被告人系农民,小学文化,犯罪系冲动犯罪,在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成眉系农民,小学文化,法律意识低下。由于未经批准私自砍伐自家位于山上的林木而被公安处罚,便认为是由于同村村民蔡某甲的举报因而蓄意杀害报复致冲动杀人,系冲动犯罪。鉴于被告人的农民职业及文化程度,若被告人能积极赔偿并求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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