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12篇)
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 篇一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金,往往是职场人士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的一个焦点。很多职场人士知道被侵权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对其支付情形、计算方法等不甚了解,结果或是丢掉了应有的权益,或是漫天要价造成不必要的纠纷。那么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计算?提前解约可获经济补偿
典型个案:
番禺区王先生与公司签订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今年4月31日,由于各种原因,公司提出与王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先生同意了,他咨询自己可拿到多少经济补偿金?
维权指导:
由于单位原因提出与劳动者解约,单位一般都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没有疑问的。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以往的规定进行了多方面完善补充,因此在计算标准上,往往要考虑跨2008年的问题。如果是2008年之后签订合同,直接按《劳动合同法》的标准计算。王先生的个案中,存在分段计算的问题。
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之后,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王先生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工作1年3个月,根据原规定应当得到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1日工作两年4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应当得到两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两者相加,便是其应得的总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也有补偿金?
典型个案:
白云区某公司职员李先生2006年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本月底就要到期。近日,公司书面通知李先生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李先生问:劳动合同期满,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维权指导:
合同期满,能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这体现了企业对长期服务员工的一种补偿机制。这一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算的,其标准按一年一个月工资计算。
上述李先生自2006年与公司签合同,按相关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算到今年5月份合同期满,共两年零5个月,他可获得两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不称职被解约有无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计算?
典型个案:
广州市越秀区某公司职员罗小姐已经工作多年,公司新调任的部门经理来了之后,提出很多“新思路”,由于罗小姐文化素质不高,适应不了。公司认为,罗小姐工作能力跟不上新要求,属于不称职,以此提出要与她解约。罗小姐咨询:自己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维权指导:
这方面,《劳动合同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解约,需要经过培训、调整的过程,并且要提前30天通知。这是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不称职”的理由随意解雇劳动者。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体现了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利益的适当保护,也是合理的。因此,上述罗小姐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其标准可参照上面的案例进行计算。
小结: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计算?想必大家看了以上三个案例以及维权指导后就知道了如何去就解决了。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 篇二
一、经济补偿办法的适用范围、支付标准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 除劳动者自愿、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因过失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提出并由双方协商一致、非过失性原因、公司经济性裁员、“被迫辞职”、合同到期、企业倒闭等导致的合同取消形式, 用人企业需要赔付一定的补偿资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给予劳动者的资金补偿需要依照劳动人员在企业的工作时间来计算, 每一年补偿一月工资。如果时间超过六个月而不足一年, 则遵照一年计算;如果不足六个月, 则需要相劳动人员赔偿半月工资。劳动人员每月工资超出用人企业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该地区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 则需要依照职员平均薪资的三倍进行赔付, 并且支付的之间不可超过12年。这里所说的月薪资指的是劳动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以前12个月的薪资平均值。假如劳动人员每个月的平均工资较企业的月平均薪资低, 则依照企业的每月平均工资进行赔付。
需注意的是, 在劳动人员不符合岗位需求, 通过培训或者调整职位仍无法胜任工作的问题, 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而预告解除合同中的其他情形以及经济性裁员情形下, 经济补偿金没有封顶。因劳动者生病或非因公负伤, 在医疗时间满后, 无法继续从事原来工作, 则需要由用人企业特别安排工作, 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用人企业不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还应发放医疗补助费, 不能低于6个月工资, 特别是重病和绝症患者应有所增加。
二、实施经济补偿办法需注意的问题
(一)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否仅是基本工资
我国经济补偿金是以劳动者的“月工资”作为计算的基数。月工资, 指的是劳动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薪酬。而“工资”指的是除用人企业支付劳动人员的劳动保护费用、社会保险福利费用以及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收入之外, 遵照我国有关标准及劳动合同规定, 利用货币等方法向劳动人员直接支付劳动薪酬, 包含:计件的薪资、计时的薪资、奖金、补贴、加班费用、特殊情况薪资等。所以, 在进行补偿资金计算时, 需要将奖金、津贴、加班费等包括在工资内, 而不仅仅是基本工资。多数用人单位在财务中, 将劳动者工资区分为基本工资、五险、津贴等不同项目, 仅依据基础薪资对劳动人员所得的补偿金进行计算, 侵占了劳动人员的自身权益, 也不符合劳动法的要求。
(二) 劳动人员的年龄与经济补偿金的额度
创建经济补偿金标准目的在于对劳动人员失业后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帮助劳动者度过从失业到再就业的困难时期。劳动者年纪越大, 再就业的难度就越大, 而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依然存在缺陷, 有些高龄劳动者并未纳入社保体系中, 其薪酬是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 这样的劳动者若失去工作, 所而临的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的困难就越多。因此, 劳动者的年龄应该成为确定经济补偿金数额的一个重要因素, 建议在与高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适当提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三) “协调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通过协商方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分为以下两种形式:其一, 劳动人员自觉提出, 并且由双方共同协商后解除劳动合同;其二, 用人企业主动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解除。两种形式中涉及到的两个不同主动方直接关系到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劳动人员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时, 用人企业就不需要赔付资金补偿。《关于实行劳动介同制度若十问题的通知》第20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企业可以不赔付资金补偿。”但是, 由用人企业提出协调解除合同的要求, 那么, 需要赔付一定的资金。《劳动法》规定了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却未对“协商解除”的过程作规定。实践中, 用人单位常把“协商一致”理解为“根据劳动人员的需求共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需要劳动人员书面上交一份“辞职书”, 而利用这份辞职书来证明用人企业与劳动人员解除合同。劳动人员则很难获取企业的劳动解除书, 这显然是在规避法律义务。
(四) 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被解雇劳动者承担的具有社会伦理义务性质的补偿, 而违约金是公司对其违约行为应承担具有一定赔偿功能的法律责任方式, 性质完全不同, 不能互相代替适用。因此, 若用人单位不仅具有违约行为, 且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就应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雇行为的有无在考虑范围内。未依法或依约定支付或延迟支付违约金的用人单位, 其解雇行为违法, 应承担赔偿责任, 即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违约金外, 还需按应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经济赔偿金。
三、结语
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 并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 单方解除不当, 就会损害对方利益, 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所以, 怎样科学、准确认识、规范用人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完善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标准, 切实落实经济补偿金的社会补偿作用, 已成为一个比较紧迫的问题。
摘要:我国《劳动法》中指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条件下, 用人企业能够单方面解除雇佣合同, 然而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实践中具体操作上出现许多问题, 尤其是经济补偿问题, 损害了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和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 本文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限制条件以及所面临的经济补偿办法在实施中的适用条件、标准、注意事项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预告解除合同
参考文献
[1]姜颖.劳动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2]李国庆.解雇权限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论文, 2010, 108-111.
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 篇三
关键词:国有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39(2007)01-0018-03
On economic compensation fund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for
termination of working relations
ZHENG Ling-mi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outhwest China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China)
Abstract:In order to further solve the problems in surplus workers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OEs) and in higher human cost of production and so on,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mplement the policy of "reducing the number of workers to improve the benefit" to promot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SOEs. Many enterprises use the policy "to terminate the working relation with the surplus workers by economically compensating the workers", but, currently, Chinese Government has not had any specific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standardize and guide this behavior of the enterprises,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especially economic compensation funds, in this process. Thus, the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about economic compensation funds should be unified and the problem should be carefully solved by the enterprises.
Key words:state-owned enterprise; termination of working relation by making economic compensation; economic compensation funds
一.经济补偿金的内涵
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1996年11月,劳动部《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43号)》)。它之前又被称作“一次性安置费”或“生活补助费(补偿金)”。国外又称为“失业补偿”或“解雇费”(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从国外来看,主要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有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讲,经济补偿金是在不可归责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尤其是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例如,法国有关劳动法典规定:“受不定期固定合同的约束,并为同一雇主工作了两年以后而被解雇的受雇者,除犯了严重错误外,就有权获得起码的解雇费。”(见《法国劳动法典(1982年修订版)》122-9条规定)
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一般性规定。1994年10月由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中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在《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并应当给予经济补偿。1995年8月11日由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应当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1986年7月12日由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二十三条表明: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993年4月20日由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发[1993]111号)中规定: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偿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在上海、天津等18个试点城市,职工自谋职业的,发放给职工一次性安置费。
但同时,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伴随着原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是一个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问题。以前出台的《劳动法》以及有关对国有企业职工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有些不太适合这种情况。因而应该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指导国有企业在减员增效中实施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时所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中第九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二十三条表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发[1993]111号)也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有同样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中规定:在上海、天津等18个试点城市,职工自谋职业的,发放给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三倍的一次性安置费。
四.经济补偿金实施中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1.各行业、各企业间的经济补偿金的差异较大
由于有关政策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而不得占用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因而效益较差的企业,只能就低不就高了,几千元就把职工补偿了。而效益较好的国有大型垄断企业,比如:石油、石化、电力、邮政等,经济补偿金可高达十几万元。就拿中石油来看:中石油充分考虑到石油行业的专业性和艰苦性,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规定为“企业按照连续工龄每满一年给予一般不高于本企业上年度2.5个月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根据集团公司的规定计算,集团公司下属的四川石油管理局1999年的补偿标准为2600元,2000年的补偿标准为2800元。2000年10月,参照同一地区石油单位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增加到了4200元/年。因而从全社会的来看,石油企业的经济补偿金普遍较高。各行业、各企业间的经济补偿金差异如此之大,而职工又普遍存在与其它行业或同行企业进行比较来衡量经济补偿金多少的心理。这种“横向差距”过大,极容易引起职工心理不平衡,进而也不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
影响各行业、各企业间的经济补偿金差异较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说,经济补偿金的总额应该等于工作年限与工资标准的乘积。就工作年限来看,工作年限本来应是指劳动者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是国家的政策却在不断地变化。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中第九条规定,每满一年按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部发[2003]21号)中又将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扩展为“对其它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中”。而就工资标准来看,各行业、各企业间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有所不同。有的企业将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规定为“标准工资”;参照的是《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发[1993]111号),不包括标准工资以外的奖金、津贴和补贴;有的企业将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规定为“平均工资”,参照的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包括标准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有的企业以“社会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有的企业甚至以当地的“最低工资”为计算基数。前面谈到的仅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究竟是以标准工资还是平均工资或其它的问题,假定前提均是以一个月为标准。但是在实际中,部分企业的工资标准是月平均工资(在此仅以月平均工资为例来说明,也可以换成标准工资或其它)的数倍,如三倍。在《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中规定,在18个试点城市,职工自谋职业的,发放给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三倍的一次性安置费;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2000]11号)中规定,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三倍的安置费。上面提及到的中油集团也对补偿金标准规定为2.5个月平均工资。
2.大部分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认为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偏低
一般来说,主要是由于以下的几个客观原因:第一,再就业困难。由于大多数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技能比较单一,文化偏低,观念落后,年龄偏大。另外,长期的“低工资,高福利”的政策使职工家庭很少有钱储蓄。他们若不能尽快实现再就业,这笔经济补偿金就对其相当重要了;第二,经济支出巨大。这笔经济补偿金将承担起职工未来生活、子女教育、医疗支出的大部分。在各项支出中,教育支出数额最为巨大。许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子女普遍已是大学生,较高的学费让这些职工家庭难以承受。而且,由于这些职工普遍长期从事体力劳动,身体状况欠佳,随着年龄的增大,用于看病方面的支出费用必将逐年递增。若没有完善的医疗保险作保障,职工必将难以为继。因而有限的经济补偿金与以上巨大的经济支出相比,可谓是“小巫见大巫”。
五.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政策建议
应统一我国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法律法规。美、法等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企业的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补偿额度、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程序均做出了详细地规定。相比之下,我国对“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就显得相当的笼统和粗糙了。我国现行关于经济补偿的法律法规十分的复杂,政出多门,使用范围相互交叉,存在规定不一致之处,急需在《劳动法》或其相关法律解释中给予统一、详细规定,使各地的经济补偿的做法规范化、统一化,使各行业间的经济补偿差别逐渐缩小。我国《劳动法》以及其法律解释应对经济补偿金做出如下的统一规定:第一,统一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以本人上年平均月工资为标准,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给予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第二,注意经济补偿与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禁止企业以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形式与职工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参考文献:
[1]中油集团公司.关于职工与企业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油人劳字[1999]337号)[Z].
[2]中油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存续企业减员增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油人劳字[2001]第115号)[Z].
[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问题的意见 (川劳社办[2000]76号)[Z].
[4]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Z].
[5]中油、中化集团公司.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请示 (中油人劳字[2002]234号) [Z].
[6]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复函[Z].
[7]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Z].1994-10.
[8]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Z].1995-08-11.
[9]国务院办公厅.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Z].1986-07-12.
[10]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发[1993]111号)[Z].1993-04-20.
[1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Z].
[12]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2000]11号)[Z].2002-06-01.
[13]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Z].
[1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 [Z].2003-07-31.
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 篇四
---------------区别于《劳动法》和各省、市制订的《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对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作出了新的规定。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有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相关规定的理解还存在一些疑惑,在此我就支付补偿金的相关问题作简要讲解。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要针对具体问题来分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该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包括: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但是续订的合同条件比原来的条件差,致使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双方都不同意续订合同的。这三种情况有一个共同点,即用人单位主观上没有续订劳动合同之意,最终结果是不能续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当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这些情况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后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特殊情况: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续订合同,并且续订合同的条件是维持或是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但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况是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因为导致合同无法订立的原因在劳动者。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对月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劳动者按3倍和十二年封顶。
《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相同。这一点与《劳动法》及原有的相关规定有较大不同,《劳动法》就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是根据企业性质(如国有、集体、中外合资等)由各省市制订相关条例执行,但2001年9月和10月有关条例均明确废止,劳
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有关生活补助费均可以不支付。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律溯及力的问题,根据法不溯及的原则,《劳动合同法》附则中规定:按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本法实施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如某职工2002年4月与用人单位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31日到期终止,原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现根据《劳动合同法》他可以得到本人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08年1月1日?3月31日不满6个月)。
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中的相关规定“不能胜任工作和双方协商解除”两种情况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年的限制,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只对“高薪人员”(即月工资高于本地区社平工资3倍)进行了12年的限制,其他没有限制。也就是说,除“高薪人员”外,其他职工因为“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12年期限的限制,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年限来确定经济补偿金数额,这也似乎不尽合理,还要看《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出台后是否有明确规定。另外,原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中除“不能胜任工作和双方协商解除”两种情况是按劳动者本人的实得月平均工资计发补偿金外,其他几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需支付补
5.解除劳动合同怎么支付经济补偿金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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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怎么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两种。那么,解除劳动合同怎么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9种情形:
1.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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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危险作业Σ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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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λ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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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λ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来源:(解除劳动合同怎么支付经济补偿金http://s.yingle.com/ld/222787.html)劳动工伤.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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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关
系
如
何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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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 篇六
高某系江苏省金湖县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2002年2月由企业调到某局事业单位工作。高某在办理调动手续时要求公司支付其在改制时剥离企 业的经济补偿金重9285,14元,公司以高某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因而形成争议。该案焦点在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改制时剥离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领取。
经查,该公司于2000年1月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股份制公司。改制后国有股完全退出,改制时职工经济补偿金1985,24万元已在净资产中剥离,其中高某剥离经济补偿金19285.14元。2000年1月该公司全员解除劳动关系,与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不予返聘人员兑付经济补偿金。高某于2000年重月15日与改制后企业签订5年劳动合同,2002年因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依据《劳动法》和《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7.解除合同赔偿金计算公式 篇七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赔偿金计算公式
一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赔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2 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赔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经济赔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4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赔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赔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赔偿金的经济赔偿金
经济赔偿金===原经济赔偿金+额外经济赔偿金(额外经济赔偿金===原经济赔偿金×50%)
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赔偿金
赔偿金===经济补偿总和(原经济赔偿金+额外经济赔偿金)×N===工作年限×月工资×(1+50%)×N(1 ≤N≤5)
三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金
8.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算 篇八
曹先生:1996年开始在武昌某商贸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已有三次续签。合同约定在今年6月30日合同到期,但单位却在2月20日终止与我的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
偿,该怎样支付?
律师:你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
均工资。”
9.解除合同劳动法的经济补偿 篇九
得出给予劳动者补偿的情形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妁经济补偿
这种情形可分为二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故意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落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时,用人单位还应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或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或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观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一方,并且属于劳动者故意的主观故意行为,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给予经济补偿。
2.由于劳动者自身非主观原因导致的.经济补偿
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尽管这类原因不属于劳动者的主观原因导致的,用人单位也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
3.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经济补偿
即《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是客观原因造成的,由于劳动者是弱者,用人单位也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期满时的经济补偿
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用人单位应落实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除此之外,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无约定,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对于那些一会儿是国企,一会儿是合资性质的企业,应在企业改制时,按规定及时给予劳动者身份、经济上补偿。
★ 解除合同
★ 亚足联解除合同
★ 解除合同协议
★ 解除合同协议书范本
★ 解除合同证明
★ 员工解除合同协议书
★ 解除合同的律师函
★ 劳动法合同法
★ 最新劳动法合同法
10.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 篇十
【颁布单位】劳动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4-12-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8080/trsweb_gov/detail?record=696&channelid=40543
【全文】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页,共2页
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 篇十一
条件
期限
经济补偿金
协商解除
单位提出
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都可以协商解除
无要求
需支付
员工提出
无要求
不需支付
单位解除的情形
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随时
无需支付
严重违纪
随时
无需支付
造成重大损害
随时
无需支付
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随时
无需支付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
随时
无需支付
被追究刑事责任
随时
无需支付
预告通知解除(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需支付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
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需支付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需支付
裁员解除
破产;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裁员
需支付
员工解除的情形
提前30天通知解除
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劳动者都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30天通知
无需支付
提前3天通知解除
在试用期内
提前3天通知
无需支付
随时通知解除
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
随时通知
需支付
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随时通知
需支付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随时通知
需支付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
随时通知
需支付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
随时通知
需支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随时通知
需支付
无需通知立即解除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立即解除,无需通知
需支付
违规违章强令冒险作业
立即解除,无需通知
需支付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
需支付
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需支付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无需支付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无需支付
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无需支付
单位被宣告破产
需支付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需支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需支付
不得解除或需逾期终止的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情况表
(一)已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
1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篇十二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是全部工资的平均。
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或单方面调你的工作岗位或降低你的工资等违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 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若公司有少发或不发加班工资的情况,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公司若不提供劳动条件,变相调岗,你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
同时你可以要求公司结清全部工资
若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若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推荐阅读:
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10-27
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经济12-31
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合同?12-27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11-07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提出并协商解除)06-10
的解除劳动合同10-08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范本06-30
一般解除劳动合同协议08-08
劳动合同解除还是终止09-16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