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精选14篇)
1.农业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篇一
同编号:
出租人(甲方): 履行地点:承租人(法人)所在地
承租人(乙方): 签订时间: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机械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
租赁物名称 数量 质量 规格 技术要求 配套设备 租金
备注 准确的“名称、质量、规格、数量、单价”以实际交付的为准,并由承租方书面确认。租金按**元/月或**元/台班填写。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赁期限暂定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准确的进场时间以承租人通知为准。
租金按第 种方式结算。
1、以台班形式结算租金的,实际工作台班以承租人签字确认为准,具体结算方法为:。
2、以月租形式结算租金的,准确的租赁期限从承租人签发验收(安装、调试)合格证书之日起算,至归还租赁物时为止,具体结算方法为:
。实际租赁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照月租费÷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
租赁物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 承担。
第三条 承租人工作
1、承租人应在租赁物进场前 日以书面(或口头)通知出租人详细的进场时间地点和其它具体细节。
2、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四条 出租人工作
1、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如期完成租赁物的进场、保养等工作。
2、出租人驻承租人现场的工作人员需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承租人的指挥和安排,对于严重失职和违章操作,承租人有权通知出租人换人,出租人应立即派合格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工作,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4、出租人在承租人现场的企业形象宣传、设备外表标识,必须遵守承租人的有关规定。
5、保证机械正常运转,保证承租人的施工生产。
6、向承租人提供有关的租赁资质证明文件和负责办理机械检测和安全使用手续,提供机械相关资料以及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操作证。
7、出租人应为租赁物做财产保险。
8、出租人按承租人要求做好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的所有应采取的措施,以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9、出租人操作手在工作期间发生安全事故以及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概不负责。
10、出租人操作手及租赁物造成第三方伤亡及经济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五条 机械设备使用、维修、保养
1、租赁物操作手由出租人负责配备,安全管理教育由出租人负责,工资、食宿和社会保险等一切费用由出租人负责,与承租人无关。
2、租赁物在租赁期由 负责日常燃油及辅助材料,由 负责日常附属油料、修理费用和保养费用,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3、租赁物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 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4、出租人应编制在租赁物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计划,保证有足够的配件库存,按计划进行维修保养,及时修复或更换不合格的配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以便保证能够正常运转,满足承租人的需要。
5、出租人因机械故障停机,应在 小时内恢复使用,如果超过 小时但不足一个工作日,扣租金(月租费/30天);如果一个月中因故障停机累计超过五个工作日,扣半月租金;如果停机超过十个工作日,扣全月租金。
2.农业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篇二
一、案情简介和法院判决
蔡枝滔等村民诉广州溪头风景名胜区规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先后由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1年7月10日,村委会在未经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议的情况下,以村委会的名义与规划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规划公司盖章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约定鉴于蔡氏古堡原租户违约拖欠租金多年, 已造成甲方(村委会)重大经济损失,甲方决定终止原租约,并委托乙方收回蔡氏古堡的使用权,并将位于从化市良口镇溪头村的蔡氏古堡及附属庭院房舍出租给规划公司,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止,租金为4000元/年,以及其它相关的权利义务。蔡枝滔等村民得知后,认为未经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议,该合同将会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遂向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村委会与规划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有二:第一,关于原告是否适格。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蔡枝滔等106个村民认为村委会、规划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侵害了其合法的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存在主体资格不适的问题; 第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因上述合同违反了该民主程序, 故对蔡枝滔等106个村民提出确认村委会、规划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此外,二审法院认为规划公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其单方面的解读。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二、如何区分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只是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但并不否认合同效力。
在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53号湛江市东海岛实验区东简镇某村村民小组与吴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某村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发包林地给吴某经营,依法属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属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而在本案中,法院却认为,“规划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其单方面的解读,本院不予采信”。同样是有关处置集体财产合同效力的案件,同样为广东省法院审理, 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由此可见,对于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目前暂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那么,我们应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呢?笔者提供参考方法如下:第一,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二,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三,如果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则属于管理性规定;第四,效力性规定主要针对行为内容,而管理性规定主要限制主体的行为资格。审判实践中常见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中介需取得营业执照的规定等,均属于管理性规定。但是对上述判断标准要综合运用,如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关于营业范围的强制性规定, 虽然调整对象主要是主体资格,但由于此类主体是否有相应的资质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 因此应认为是效力性规定。
三、未经村民民主程序的租赁合同效力定性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涉案租赁合同无效所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就是说,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笔者不予认可, 笔者认为该法仅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具体理由将在下文中予以解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未明确规定未经过民主程序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 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很明显,该条文并没有规定未经过村民会议程序的合同无效。然而本案中法院却直接适用该法认定涉案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有失妥当。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本案中所涉村民的利益,则为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规划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也并没有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结合到本案中,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大程度着重国家对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属于对村民委员会的行为的调整规范,并不涉及到其他民事主体,更未涉及到村民委员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的效力问题。因此,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以该法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然而,笔者随机抽取了广东省内部分法院审理的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而处置集体财产的合同效力的案件,从2004年到2014年的55个案件样本中, 只有3个案件是认定合同有效(且为农业承包合同而非租赁合同),即94%的该类案件在广东省内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均是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包括本案。
笔者分析,司法实践与理论出现上述悖论的原因很可能是由于村民集体财产处分案件多为金额大、人员多的群体性事件,处理稍有不慎,社会影响就非常大,进而使得法院的维稳压力较大。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基于实际社会效果、对更多利益体的保护、社会稳定等因素,多认定没有经过村民民主程序的租赁合同无效。
四、小结
承租人承租前应要求村委会出具租赁物业事宜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均规定了村委会处分 集体财产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否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由此可见, 承租人在承租农村集体物业时,对该物业的出租是否已经履行民主程序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因此,承租人在承租前应要求村委会出具租赁物业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对村委会是否有权处分集体财产保持应有的谨慎,确保合同有效。
对尚未履行民主程序的农村集体物业租赁合同的补正措施。若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农村集体物业尚未履行民主程序,则其面临着合同无效的风险。此时,可对无效合同予以补正。所谓无效合同的补正,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就农村集体物业租赁合同的补正,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第一,重新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农村集体物业租赁事宜;第二,根据村委会的议事规则或章程规定的补正手续进行补正;第三,让村民代表在村委会的资产报告或财务报表上签字;第四,由村委会出具承诺函,书面明确由其自行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应确保能够取得的证据都已在举证期限前提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那么,何为“新证据”呢?法律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本案中,规划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其与村委会签订的《房屋交接备忘录》、《公证书》、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等,因该证据均可在一审期间取得,故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二审法院不予接纳。
3.无效房屋租赁合同问题探究 篇三
关键词:无效房屋租赁合同;认定;法律效果
一、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
(一)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
确认合同有效与无效,是正确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前提。笔者认为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如若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则该合同无效。如租赁房屋从事开赌场,提供卖淫场所,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
(2)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性。如若合同标的物是违法的,则该合同无效。如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建造的房屋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造的房屋进行出租;
(3)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若违反,则该合同无效。如建筑物在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安全验收的不得出租;
(4)当事人是否规避法律,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如若有此情形,则该合同无效。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
(5)房屋出租人是否有处分权。如若没有处分权,则该合同无效。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二)法律规定的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1.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均有该类似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建筑物在建造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证,还应取得施工许可证,然后才能建造房屋,否则建造的房屋即为违法建筑物。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城镇房屋的建造符合城镇发展的整体规划,防止房屋乱建乱造,影响城镇的长远发展。
2.以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房屋经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租赁房屋也必须是经竣工验收后的房屋。这主要是出于人身安全考虑,房屋己完工但未验收之前,可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如建筑物质量不合格、配套设施不齐全等,这都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甚至危机当事人生命安全。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不可投入使用。
3.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为标的物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同样不可投入使用,这也是出于對当事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考虑。尤其是对一些大型的用于商业经营的大厦,消防安全显现的尤为重要。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不得投入使用。一旦违反此规定,势必导致合同无效。
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果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效果,笔者从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进行阐析,对于其他问题暂且不议。一个涉及房屋使用费的支付问题;另一个涉及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期间对租赁房屋添附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
(一)房屋使用费的支付问题
对于合同无效时房屋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应依导致合同无效的不同因素分别进行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1.以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对于此种情形,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应支付房屋使用费;如果承租人明知该房屋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验收仍愿意租赁,则表明承租人愿意接受租赁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此时承租人应该参照约定租金支付房屋使用费给出租人,因为双方都有错误才导致合同无效;由于此使用费对出租人而言属于非法收入,应予以收缴。
2.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此种情形下,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支付的房屋使用费应为房屋在使用期间的损耗与折旧,一般情况下低于约定租金;如果承租人明知租赁房屋为非法建筑物仍愿意租赁,则表明承租人愿意为此非法建筑物的使用支付以约定租金为标准使用费,那么,承租人当然应该支付以约定租金数额为标准的房屋使用费。
3.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引起的无效合同
对于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造成合同无效时,房屋使用费应该按照约定的租金数额支付,因为此种情况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只引起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牵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二)租赁房屋添附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
我国法律关于添附制度的规定虽有所涉及,但还是不尽完善,都没有明确规定附和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真正实现添附制度确定物权归属的目的。笔者认为宜在我国构建动产和不动产附合的规则。该规则包含两个内容:第一,动产和不动产构成附合的构成要件是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第二,动产和不动产附合后,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这样的规制有诸多益处:
首先,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归属得到清晰地界定。根据物权特定的原则,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必须具有特定性,一个物只能被一个人拥有。法律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物权的归属,为物权的流转提供便利。如果无此规定,则会造成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构成附合时其所有权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情况。房屋的一部分上存在另一所有权,这将导致同一物上既有不动产所有权又有动产所有权的情况发生。其次,房屋的所有权能顺利地流转。如果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没有明确的界定,则房屋的流转也存在障碍。当房屋出租人转移房屋所有权或者将房屋进行抵押时,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不能从外观上看出,从而使得房屋所有权的受让人要承受不必要的风险,这不利于房屋所有权的流转。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因装饰装修物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笔者认为,未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所有;己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对于未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因其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可将其拆除取走,对于造成的损失,应由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赔偿。
参考文献:
[1]李荣鑫.房屋租赁合同的诚信原则立法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2]杨博宁.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处理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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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晓晓.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归属及民法利益思考[D].天津师范大学,2012.
[5]张勇.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3.
4.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篇四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__机械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机械设备名基本情况
乙方向甲方租用_________机械设备,该机械设备规格型号是_________,租用数量为_________,该机械设备主要用于_________。
二、租赁时间
该机型设备租用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历时_________日。
三、机械设备的所有权
本合同所列的所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设备机械只享受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对设备的转租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造成的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担。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及计算:租金_________元/月;实际使用不足月部分按照月租费÷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2、租金支付:租赁费用按月计算。每月的25日由出租方开具当月租费结算单及发票交承租方办理结算手续。乙方应按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按_________支付租赁费。
3、租金优惠:租用期满12个月按10个月计算租费。租用期满_________按_________计算租费。
4、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双方的责任
1、甲方责任
(1)按乙方要求及时将机械进入工地交付使用。
(2)负责办理检测手续及各种管理部门的所需证件。
(3)提供机械相关资料。
(4)服从乙方指挥,接受乙方检查。
(5)负责机械维修、保养,提供24小时服务,满足施工需要。
(6)操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
(7)因甲方操作人员造成的机械故障事故,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进行赔偿。
2、乙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及时付给甲方租金。
(2)给甲方机械操作手提供食宿方便,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条款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设备上随意增加和扣除部件,不得以租赁设备进行转租或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若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租金或超期使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调回所租设备,每超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正常交纳租金并加付月租金的5%作为违约金。
七、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拟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需另拟书面协议或依有关法令法规办理。如发生争执,双方不得圆满解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通过有关机构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即时生效。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__ 承租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5.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篇五
甲方:
乙方:
根据乙方施工,工程需要,甲方租给乙方挖机壹台,经双方责、权、利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用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租赁方式:机械采用月租套小时(以电脑计时)每月工作时间为小时,每月租金元,超过时间按每小时元计算(车辆燃油由乙方负责),驾驶员吃住由乙方负责。
三、由于乙方施工安排不当或下雨等情况造成工作时间每月没有达到小时,与甲方无关,租金照付给甲方。
四、付款方式:机械进场后,乙方先预付当月租金余下租金乙方应每月按时支付给甲方。
五、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迟付款,否则甲方有权强行停机或退场,由于拖欠租金而停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六、机械停放时,乙方应有专人看管,如果配件丢失或有其他损坏,乙方必须负责一切后果及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1
七、进场费如三个月之内由乙方负责,超过三个月双方各付一半。
八、每月机械发生故障累计时间不得小于四天,如没有故障可连续工作。
九、甲方驾驶员在绝对安全的情况下,必须服从乙方工作人员合理的指挥和安排,如在开挖工程处,损坏电线、电缆、天然气管、水管或其他地下一切物品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损失。
十、工程完工后,乙方必须保证甲方设备安全退场,如不能安全退场,造成停置期间的损失,由乙方按每月租金的80%标准付给甲方停置损失费。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即生效。
甲方:
代表:
6.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篇六
合同编号:
本合同为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与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共同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协议。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达成下列合同条款。
第一条、机械设备名称和技术规格要求
1、设备1名称:
2、规格型号:
3、技术要求:
4、需求数量:
5、设备2名称:
6、规格型号:
7、技术要求:
8、需求数量:
第二条、工程名称及租赁地点
1、工程名称:
2、租赁地点:
第三条、租赁时间及计算方法
1、租赁时间:
1.1、设备1从年月日(设备抵达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具备
作业条件开始)至年 月日(甲方通知乙方停止作业止),共计日历
天;
1.2、设备2 从年月日(设备抵达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具备
小签:甲方-------------------乙方------------------------第1页,共6页
作业条件开始)至年 月日(甲方通知乙方停止作业止),共计日历天;
2、计算方法:(请选择)
2.1、□按月计算:每月工作天数不少于天,每天不少于小时;
2.2、□按台班计算:每台班按8小时计算,每天8-12小时,按1.5个台班计算,超过12小时,按2个台班计算,不另计加班费;在租期内随时听从甲方安排工作,满足进度要求(含甲方赶工期间对租赁机械的工作时间需求)。
2.3、□按小时计算:
2.4、乙方应将设备每天的使用情况报表送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实际租赁时间以甲方现场负责人确认的书面记录为准,如果使用情况未经确认,结算时不予考虑。
第四条、租赁单价及付款方式
1、租赁单价:
1.1、月租金:
1.2、台班租金:
1.3、小时租金:
1.4、设备进出场费:;安拆费:
1.5、若租赁期间,因甲方原因停工,机械停滞期间的租赁费按元/天收取,并按实际停工天数予以结算。
2、租赁单价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2.1、设备自身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
2.2、司机及辅助工人工资、奖金、补贴、福利及保险等;
2.3、因甲方赶工而需要乙方为租赁设备配置的司机进行加班时的加班费用;
2.4、租赁税金;
2.5、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机械停工费;
2.6、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机械设备的损坏维修费;
2.7、因业主原因造成而甲方又未获得赔偿的损失;
2.8、因天气等原因造成的设备闲置费;
2.9、□ 设备进出场费□ 安拆费
3、付款方式:
3.1、进度款:
按月支付进度款。乙方每月XXX日前将上月机械使用情况报表报甲方现场负责人审核签字,甲方按经审核后的报表数量与双方约定的单价在10个工作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支付进度款。
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供全额的税务发票,并将向乙方现场操作人员发放工资的记录交甲方备案,否则甲方有权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进度款项并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
3.2、结算:租赁期结束后,乙方将整个期间机械使用情况报甲方现场负责 人办理完工证(格式见附件2),凭审核后的结算价交税,甲方收到乙方的完工证和合法的税务发票后在10个工作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支付结算款。
4、支付方式:通过□自取支票、□转帐或□银行X月期承兑汇票(甲方不承担未到期的帖息)方式支付。
第五条、甲方责任
1、保证机械进出场道路的畅通,负责机械设备的基础施工(如果有);
2、若租赁机械规格型号发生变化,应提前通知乙方,重新商定其租金;若需 延长租赁时间,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3、按合同约定办理进度款支付及及时办理结算。
4、甲方指定为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签证,并协调解决施工中遇到的 问题,协调现场各方的关系。
第六条、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保证机械设备状况良好、完整及安全可靠,符合国家、行业相关 标准及地方法规。如甲方要求时,应提供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年审(检)证明,安装检查验收证明、准许使用证书等。如乙方提供的设备因故障、老化等原因无法使用或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工作能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设备。如果乙方不执行上述决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另行租赁其他替代设备。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新租赁设备所有费用)及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工期延误导致甲方的工期罚款),均由乙方承担;
2、机械设备的 □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3、在机械租赁期间,乙方应提供足够的、有经验的并持上岗证的机械操作人员,在甲方的安排下进行机械的使用操作和维修保养工作,甲方有权辞退现场不合格人员并要求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更换合格人员上岗。
4、乙方应提供与所租赁设备相应的操作人员(含因甲方需要赶工时保证按甲方赶工要求而需要的正常工作时间外的乙方操作人员),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现场的规章制度和甲方规定的环保、职业健康方面的要求,服从甲方协调安排,严格配合甲方现场施工需要和作业时间,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要经常按规定检修设备,如因设备故障或乙方操作人员操作不当而出现安全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乙方应给其进入现场的设备购买保险,如乙方未办理相关保险事宜,甲方有权代办并在相应租金中予以扣除。
6、租赁期间,若发生机械故障,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必须在4小时内派人到场维修(如遇暴风雨等特殊原因除外)。
7、若设备每月累计故障停机时间超过24小时,在停机期间每8小时按一个台班扣减乙方当月租金;超过72小时后,乙方必须更换该设备,更换期间甲方将另行租赁其他替代设备,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设备停工租金)
及甲方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指定(联系电话:)为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一切事务。
9、遵守甲方财务管理制度,提供甲方财务要求的相关资料并配合办好税务发票。
10、按时为乙方现场操作人员发放工资,并将工资发放记录提交甲方备案。
第七条、环保要求和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在机械设备安装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及甲方现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油污、噪声、烟尘等对环境的有害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对产生的污水、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应按要求处置;
2、乙方违反环境管理有关条例时,甲方将对乙方处予1.5倍的政府罚款;每发生一起公众投诉或媒体曝光事件甲方将对乙方处予1000-10000元的罚款;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应立即纠正并将处予500-1000元罚款。
3、机械在开机操作前,乙方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鉴定验收,包括是否漏油及噪声、烟尘是否超标准等,验收合格方能操作;
4、机械设备退场前,乙方应将现场清理干净,设备不得漏油,并清理废弃杂物,做到工完场清。
5、不按规定戴其他防护用品,每人次扣50元;在施工区域内,若乙方人员不戴安全帽,每人次扣100元;禁烟区吸烟,每人次扣100元;不系安全带,每人次扣200元;酒后上班,每人次扣200元;第二次发现同一人犯同一错误,加倍处罚。
6、在施工区域内,若乙方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等影响甲方形象的事件,不论任何原因,每起事件甲方对乙方罚5000元,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也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合同终止:
甲乙双方中的任一方,在对方严重违约或在被警告后仍继续不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向对方发出通知终止合同。终止合同供应关系不影响已发生的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由供需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一种):
一、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在争议解决以前,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条、合同组成乙方提供相关机械资料及其援引文件,双方在签订合同后的往来文件、双方对本合同的修改、补充,虽未在本合同中全部列出,均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它
1、任何有关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形式的变更均需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供需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
时间:时间:
7.我国融资租赁实务合同问题分析 篇七
关键词:融资租赁,代理,形式三方融资租赁合同,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一、我国融资租赁的现状以及融资租赁合同问题
融资租赁是在充分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才可以充分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理论已被学术界广泛接受。但是在实践当中, 中小企业投融资极其困难, 从我国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 无论信贷规模紧缩, 还是信贷宽松, 中小企业贷款的推动力都没有增强, 据数据显示, 90%以上的银行信贷规模仍然是放给了2%大型国企、央企。这就形成了某些大型设备、机器等购买者的地位相对与销售者偏低, 买卖双方的地位出现了倾斜。如此一来, 购买方在购买过程中, 信息必然会不充分, 购买者在对所需机器、设备进行购买选定, 为了简单方便, 会将其的购买事宜交由销售方进行代理。
融资租赁合同,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 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 但是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在实务当中, 销售方作为购买方的代理人, 与融资租赁公司, 当然一般以银行为主要的买受人, 在形式上, 会出现承租方, 销售方, 出租方也即买受人, 我们在此先姑且将其称做“形式三方融资租赁合同”。另外一种情况是承租方和销售方签订了代理协议后, 然后由承租方和出租方签订以融资租赁合同命名的但是只存在承租方与出租方两方的合同, 在这一合同之后附带了一个出租方与销售方的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我们将其称作“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二、对实务中的融资租赁合同的问题分析
实践中的融资租赁合同在签订当中存在的问题, 一种是合同书中存在三方当事人, 形式上存在三方当事人, 实质中只存在着销售方代理承租人的行为。另外一种就是直接在其签订的以融资租赁命名的合同中只存在两方当事人, 承租方与租赁方, 仅仅在合同后附加了一个买卖合同。
对于实践中的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类“形式三方的融资租赁合同”, 因为从实质来讲, 在这样的合同中, 存在的实质利益直接行使当事人只是销售方和出租方, 在其中销售方作为承租方的代理人, 行使本人授予其的代理权力, 一方主体担当两方主体利益。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行业制度约束, 企业缺乏信用观念法律意识淡薄, 这样的代理行为在实践当中普遍的存在。恰恰在融资租赁实务中, 出租人在见到承租人出具的收到货物通知书时, 即对销售者所要求的价款进行履行。而此时的出具收到货物通知书的出具权力由于代理权的授予而归销售方形式, 也即销售者自己出具证明来为自己收取价款进行提供实现条件。在实践中, 承租人还没有收到货物时, 销售者为了提前获得价款, 可以提前出具收到货物通知书, 来提前取得价款。如果后期的货物实际交付出现问题后, 这样出租人利益就会出现无预期的风险, 在融资租赁中由其承担最不利的后果。
第二类在实务中出现的“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其签订的合同名称为融资租赁合同, 但是在合同中存在的签订方为出租人与承租人, 销售方没有在合同当中出现, 这样的合同本质上来讲, 是一个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合同, 其法律效力不对销售方进行约束。这样在无形当中就把销售者的一些责任免去。虽然实务中, 在这一合同之前承租人会与销售方签订一个代理协议, 出租人与销售方签订一个买卖合同, 但是这样来看的话只是存在着单纯的买卖和租赁法律关系, 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却不仅仅是这两类法律效力的相加。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三方的权利与义务不仅仅像单纯的买卖与租赁合同分配。
三、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实务问题所提出的建议与意见
首先, 国家政策给与帮助, 对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进行偏向性的照顾。由于信用不足的中小企业融资机会没有得到银行的充分提供, 国家的政策只是“有风无雨”的偏向于大型国有企业与中央企业。在这样的现状之下, 中小企业投融资极其困难, 国家在对经济的发展与引导时, 适当的扩大融资规模中中小企业的份额。这样可以让这样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在交易中不至于处在地位弱势的一方。
其次, 中小企业也即承租人要对市场信息进行充分的把握, 不能由于某些条件不优惠, 简单的依靠代理, 要尽量避免这样的代理。由于现在的市场环境影响, 即使必须通过代理的方式, 来换取融资, 进而得到标的物的迅速使用权来实现自己的盈利性操作, 也要对代理权限进行合理的限定。
结语:毋庸质疑, 融资租赁对经济的发展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对融资租赁与代理的结合使用简单的肯定和否定都是错误的, 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形以及其他有利机制, 使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的前提下, 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合同的合理订立以及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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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浅析船用设备采购合同风险防控 篇八
摘 要:本文首先指出在当前船舶市场背景下提高船用设备采购合同风险防控能力的必要性,其次根据船用设备采购合同的特点和国内船厂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中国船企提高船用设备采购合同风险防控能力的举措。
关键词:船用设备;采购合同;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 U664.21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necessity of improving the ability to prevent and control risks in marine equipments purchasing contracts under current ship market condition, the measures to be taken by Chinas shipbuilding companies to improve this ability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arine equipment purchasing contracts and common problems existing in Chinas shipbuilding companies.
Key words: Marine Equipment; Purchasing Contracts; Risk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1 前言
近几年来,受世界经济低迷及船舶行业严重产能过剩的影响,我国造船业一直在寒冬中艰难前行,船厂在接单难、交船难的处境下,还面临来自供应商的巨大压力。为应对供应商的压力,最佳策略是降低采购合同的风险,提高采购合同风险的防控能力。
提高采购合同风险的防控能力并非易事,它首先要求船厂在思想上足够重视,其次是提供制度保障、人力资源保障和格式版本保障,再次是在签订合同时争取最有利于船厂的内容,最后是跟踪合同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合同变更。
2 思想上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思想先行,思想上不重视就不可能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国内船厂大多将采购看成是一个不创造或者创造价值很少的环节,因而船厂在繁忙的工作中对设备采购方面就显得没那么重视。其实,提高船用设备采购风险的防控能力,不仅可以为生产提供物资支持,而且可以减少或转嫁运营风险,降低生产成本,是企业必须充分重视的一个方面。
3 应当具有制度保障、人力资源保障和格式版本保障
3.1 制度保障
国内部分船企签订采购合同没有评审制度或者评审制度得不到执行。鉴于此,船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采购合同评审制度的建设:
(1)必须以制度的形式确定采购合同评审流程;
(2)采购合同评审制度应能保证评审质量。首先,评审参与人员应当包含采购人员、财务人员、法律人员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并引入参与人员责任制度;第二应当要求经办人员及时答复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应予说明。
(3)采购合同评审制度应当注重评审效率。在保证必要的评审人员参与的情况下,不宜将太多人员纳入评审程序中,以免降低评审效率。
(4)应当限制评审期限,避免因评审人员拖延评审而影响合同签订效率。
(5)采购合同评审制度不能流于形式,不能出现现实操作与制度脱离的现象,尤其应当避免出现领导一句话代替评审的现象。
3.2 人力资源保障
很多船厂为所谓的二线部门配备的人手不足,且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这种现象在法律事务工作岗位上表现的尤为突出。
只有改变这种法务人员配备不足或素质不高的情况,才能真正提高船厂设备采购风险的防控能力。
3.3 格式版本保障
国内一些船舶设备供应商往往对船企的格式版本修改较少,部分进口船用设备供应商对格式版本的修改也不多,所以格式版本中的条款应充分反映船企最关心的条款内容,这些条款可以作为谈判的参考,船企应严格制定格式版本,并随着市场的变化适时修订格式版本。
4 在签订合同时争取最有利于船厂的内容
船用设备采购合同与一般设备采购合同有些共性条款,同时也有其特殊条款,船厂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特别重视以下条款,争取有利于自身的条款内容。
4.1 质量保证条款
船舶建造合同一般都有质量保证条款,要求交船后的一定期间为质量保证期,在此期间内出现的船舶及其设备的质量问题船厂应当负责。因此,船厂在签订船用设备采购合同时,需要加入同样的条款,要求供应商为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问题负责。
船厂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改善船用设备采购合同的质量保证条款,以提升其与建造合同质量保证条款的一致性:
(1)质量保证期
建造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间一般为交船后一年,一些国外船东却在这个期间上设置陷阱,虽然将条款的文字表述为“质量保证期间为交船后一年”,但却在缺陷通知条款中加入“对于质量保证期间后的质量问题,船厂不负责任,除非船厂在质量保证期间届满后的一个月内收到该缺陷通知”。这样的缺陷通知条款,变相将一年的质量保证期间延长,故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建造合同是不是存在变相延长质量保证期间的问题,以减少采购合同与建造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间不一致的现象。
为避免船厂迟迟不能交船导致质量保证期间的不确定性,某些实力雄厚的进口设备供应商不会同意将质量保证期间表述为“船厂向船东交船后一年”,而是要求质量保证期间为供应商向船厂交货后的N个月,避免延迟交船带来的时间不确定性,因而船厂应争取尽可能大的“N”值。
(2)质量保证服务范围
最理想的状态是供应商同意在质量保证期间内提供全球免费服务,但有些设备供应商会提出如下例外情况:将在一定危险区域作业船舶的质量问题排除在质量保证服务范围之外;将到达一定区域的交通费及在该区域的食宿费排除在自费范围之外;将由于自身设备引起的其他设备和器具的检查费、租用费排除在自身负担范围之外。建造合同中一般不存在这些例外情况,因而船厂在洽谈采购合同中的这些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建造合同的内容以及该船舶的预计作业地点。endprint
(3)质量保证服务速度
有些建造合同明确写明船厂在收到质量问题通知后的一个很短时间内作出有效响应或解决质量问题,故在签订对应的采购合同时,就应该同样规定供应商在相同的或更短的时间内作出有效响应或解决质量问题。
4.2 货款支付条款
(1) 首期款
某些大设备供应商要求签订合同后支付一笔首期款,船厂在支付首期款时,应当注意将首期款写成“定金”,这样才能根据定金罚则,在供应商违约时要求供应商双倍返还定金。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法律规定定金与违约金只能选择其一适用,但是选择权在守约一方,所以在合同中有定金条款时,违约金条款仍应保留,只有这样船厂才能在供应商违约时选择适用。
(2)货款的主要部分
对于货款的主要部分,采购人员都知道到货后银行承兑付款比货到付款对船厂更为有利,但是很多采购人员存在这样一个认识误区:电汇付款比信用证付款更有利于船厂。其实不然,这两种付款方式各有利弊,需要根据船厂的信用额度和现金流情况来决定采用哪种付款方式。
(3)尾款
船厂最好要求留一笔尾款,待到质量保证期结束时支付作为质量保证金。
如果不能争取到质量保证金条款,还有两种替补方案:其一,争取一笔尾款在设备调试完成时支付;其二,争取质量保证保函条款,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开立的保函。
关于保函条款,应当注意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最好是国际性的银行为开立行,尤其是国外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保函必须是国际性银行开立;其次,保函应当是独立性保函,其内容规定银行不需要审查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只需根据船厂的索赔资料支付款项,还应特别注意保函中要求的索赔资料必须是船厂容易提供的资料;最后应当将保函的格式内容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正式签署确认。
4.3 交货条件条款
采购进口设备时,一般直接采用贸易术语来代替交货条件,在选择适用贸易术语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提前确定贸易术语的解释规则
国际贸易中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主要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其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具有普遍和特别重要的意义,目前该通则的最新版本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无论采用哪种规则,都应当在合同中确定下来,以免执行合同中出现不同理解。
(2)深入理解贸易术语的内容
进出中国保税区的货物一般采用DAP条款,在很多供应商与船厂的实际操作中,该类货物的海关备案工作是船厂负责,船厂再将海关备案信息及授权书等进口清关所需资料发给供应商,由供应商负责具体的进口清关工作,并由供应商支付相关的费用。这样的操作实践比较多,因而部分船厂的采购人员错误的认为DAP术语下,进口清关应当由供应商负责。这一错误理解导致了含DAP术语的采购合同的执行争议,尤其是在艰难的市场环境中,某些原来在DAP术语下主动承担进口清关工作及费用的供应商,要求不再承担进口清关责任,而是严格按照DAP术语来执行合同。有些船厂与未合作过的供应商签署含DAP术语的采购合同后,在执行中与供应商就进口清关问题发生争执。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船厂采购人员务必熟悉各贸易术语的准确含义。
(3)正确认识与贸易术语的冲突约定
在有些采购合同中,虽然约定了采用的贸易术语,但是在风险、责任和费用中又出现了一些与贸易术语内涵不同的约定,这种有冲突的特别约定是允许的,船厂可以充分利用特别约定来实现自身的特殊需要,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应当同时明确约定,该贸易术语其他方面的内容仍然按照所选用的解释规则来确定。
4.4 附条件生效条款以及通知变更交货期条款
船厂有系列船订单时,往往将后续几艘船的该项设备一起采购,以提高效率和争取更有利的价格等条款。但在船东不能按时接船或取消订单时,这势必造成船厂需要延期履行后续船的采购合同或者取消采购合同,对于已经履行付款和收货义务的采购合同,如果对应的船舶被取消或中止建造,船厂面临更加麻烦的问题。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问题,船厂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充分运用附条件生效条款以及通知变更交货期条款。
(1)附条件生效条款
在采购系列船的某项设备时,船厂可以将系列船一起纳入到谈判中,这个系列船的该项设备采购合同统一适用同一个采购合同版本和价格,但除了交船期较早的船外,在每艘后续船的设备采购合同里加入附条件生效条款。该条款约定,该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船厂在规定的日期内是否采取某种行为,如是否开工或是否通知供应商赋予该合同效力。为减少供应商的顾虑,必要时可以同时在采购合同里约定,一旦船厂为该船采购该设备,必须选择该供应商作为卖方,不得再与其他供应商签订该设备的采购合同。
(2) 通知变更交货期条款
船厂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尽量争取在合同中约定,如果船厂提前几个月通知供应商变更交货期,供应商应当变更交货期,这样能够避免船厂建造计划一再延后造成的麻烦。
4.5 相关国际组织的通则或规定
发达国家的供应商倾向于在合同中引用一些国际组织的通则或规定,如Orgalime S 2000。这些通则或规定往往对船厂不利,船厂应拒绝在采购合同中加入“本合同适用Orgalime S 2000相关规定”的类似条款。如果供应商坚持加入这些通则或规定的内容,可以逐条谈判讨论,谈判取得一致意见的部分可以在采购合同中列出,切忌直接整体引用。
4.6 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和安全条款
国内船厂在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时往往容易忽略不直接影响船舶建造的条款,如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和安全条款。随着中国各个方面的市场参与者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些条款越来越体现出其重要性,船厂应当在采购合同中加入这些条款,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使自己免受供应商知识产权侵权的影响,转移安全事件引发的供应商方面的人身伤害风险,防患于未然。
5 跟踪合同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合同变更
船厂还应在合同履行方面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及时跟进合同履行情况,及时与供应商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6 结束语
9.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篇九
编 号:YUDA-HY-001
承租方:裕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出租方:裕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设备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QTZ80型塔式起重机贰 台。
二、本设备仅限于在中山市宏宇大厦工程作垂直和水平运输之用。
三、甲方拥有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乙方仅在租赁期内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该租赁设备的使用权。
四、甲方为该设备配备操作手贰人,食宿由乙方负责。
五、设备的租赁费按每台/月(每台15000元/月)计算,每月根据操作手的工作统计表,必须由乙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月底统一结算。
六、设备每次的进场和出场费用全部由乙方负担。
七、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伍万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八、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出租方(甲方):裕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89号三楼 电话:0760-8267830 承租方(乙方):裕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10.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书 篇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所租赁设备及数量见本合同第一条)机械租赁事家协调一至,订立本合同。
一、机械型号及技术要求
序号12345
机械名称挖掘机自卸汽车装载机吊车吊车
品名口立东风莱工徐工徐工
规格型号PC-220EQ3169GAC
ZL305T12T
制造年份201020102010
数量11111
租金0元/台/月5000元/台/月3000元/量/月10000元/台/月22000元/台/月
二、机械使用时间:自施工中标后机械设备进场起至该工程完工时止
机械进场时间
三、租金及支付:
1、租金及计算:租金见/月;实际使用不足月部分按照月租金÷30天×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
2、租金支付:租赁费用按月计算。第月的25日由出租方开具当月租费结算单机发票交承租方办理结算手续。承租方应按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按85%支会租赁费。
3、租金优惠:租赁期满12个月按11个月计算租费。
11.浅谈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篇十一
关键词: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一方将房屋交付另一方使用或收益,另一方给付租金,并于期限届满时返还该房屋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十分常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数量上也一直居高不下。我国的房屋租赁制度在经历了数次立法的修改和完善之后,已经日益健全。但在司法实践中,要妥善处理好该类案件,需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发生的几种情况
1.1 商品房屋的出租,目前发生纠纷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营业用房,铺面用户的出租。几年来无论从案件的种类、范围、结构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利用空余房屋出租,谋取租金已成为单位、个人争先恐后追逐的对象,过去被人们忽视的房屋出租,今天变得格外活跃。于是私人、单位一起上,大建营业用房出租获取租金比任何时候都多,租金价格不受限制,随行就市,涨落随意性很大,不仅是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而且产生纠纷越来越多,处理起来十分棘手。建议立法机关对租金收取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制定出相对标准,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共建经营房出租后利益分配与风险责任承担也是难点问题。部分承租人经营不善不交房租,造成拖久租金纠纷时有发生,有的一走了之,产生连锁反映。在房屋租赁中既有守法承租经营的,也有规避法律政策的。
1.2 房屋转租问题:这种问题较为普遍,纠纷发生原因方方面面,一是出租人明知出租的房屋已被转租,表示默许态度。基于出租人的心理因素,只要交租金,什么人都可以承租;二是反复“连环”转租,不经出租人同意再转租给第三人;三是承租人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他人,出租人多次书面通知这种行为严重违约和违法。在出租人诉诸法院审理过程中承租人一落不明,造成出租人租金受损;四是原承租人隐瞒欠租情况,将房屋转租;五是承租人与受转租人秘密协议有意不交租金损害出租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该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在这种租赁合同中可以设定抵押制度。
1.3 夫妻离婚后房屋出租问题。在离婚案件中,住房承租权和店面经营权发生纠纷处理,情况同样复杂,难度很大。应当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解决;对离婚前以女方名义租用经营用房,铺面商店房处理时原则上应判归女方租用,女方可适当对男子进行补偿;女方对男方另租房所花的费用,可给其合理补偿。女方自找居住,男方应适当给女方支付一些另外租房必要费用。
1.4 房屋租赁的法律问题:对租赁期长的私人用房和营业用房确定因租金太低反悔的诉讼。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和法律意见》中规定的“不能任意增租或强行收房,房客不能拖欠房屋或转租,租期届满,房主确因困难要求自住的,应当允许,但必须给房客找房搬迁的时间”,法院虽然依照规定作了处理,但总感法律依据不足。法院如果认定原定低租协议有效;明显会损害了出租人利益,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不利;如果对低房租一味支持判决增租,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处理起来较为棘手。另外在实际办案过程还存在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急待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如公房出租人按照《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办理了(房屋租赁许可见);出租人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拔方式取得使用权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应上缴部分已上交,出租人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履行出租人应尽各项义务,承租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机构以承租的房屋经营餐饮、娱乐业;由于承租人内部管理机制混乱等诸多因素造成无法经营、租赁合同无法合面履行拖欠租金达数十万元,甚至上百元,出租人起诉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合同,承租人完全有支付所欠租金的支付能力。承租人在承租房屋时将房屋进行了装璜、改造。在双方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装璜部分归属问题,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部门核定价格后,交承租人装璜折价,判给出租人以折顶拖欠房屋租金,这种强行叫出租人接受装璜的作法不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体现我国民事立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往往造成出租人所接受的装璜对出租人没有丝毫使用价值,给出租人带来重大的损失。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首先应查清承租人偿还租金能和,其次区分合同不能履行过错责任,由过错责任方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还出租人以公平、公正、公道,使守法者得到应有的保护。《民法通则》116条、《经济合同法》35条对过错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但对违约金如何承担,目前财产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违约金承担比例,应当制定违约金承担比例指导实际办案工作,使违约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防止纠纷产生应注意的事项
房屋属于不动产,在民事领域中,凡涉及不动产作为标的的,各种合同,当事人双方应该慎重对待,一方面是为了便于不动产进行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尽量减少纠纷。所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以减少纠纷,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2.1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力求做到合同条款齐备,内容明确、完整、双方责、权、利清楚。签订时最好请法律方面专家,进行必须审查,进行资信调查,这样既可以预、减少纠纷,又可以纠纷发生后,有据可查,便于处理。
2.2 租赁双方对装饰,装璜归属问题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合同履行过程由于承租方的过错造成拖欠租金,装饰、装璜如何归属,合同履行完毕,应如何归属,签订合同时进行明确的约定,有利于纠纷的处理。
2.3 防止草率签订合同,承租方应查清楚出租人和出租房屋之间的关系;出租人是所有人还是占有人,还要搞清楚该房屋是不是共有,房屋产权有无其他纠纷。出租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无产权证明,有无租赁许可证明。
2.4 承租人应清楚出租房屋的性质;现在城镇中有相当一部分房屋属于单位补贴出售给职工的,对这些房屋行使所以权时,国家有专门规定。国家、单位、个人三方投入共建的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职工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职工和单位之间只是租赁关系,职工无权处分房屋。
2.5 要服从国家特殊情况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军队要出租非军事设施的房屋时,要对房屋承租人进行严格审查,不得租赁给无法人地位,又无经济保障人员和民间组织。
单位应工作需要承租私人房屋时,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政府和房屋主管部的批准。未经批准,私自订立房屋租赁协议是违法的,协议无效。
参考文献:
[1]李文科.房屋租赁法律制度研究[D].四川大学 2005.
[2]苏镧浠.试析房屋租赁法律问题[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9).
12.论拆迁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篇十二
根据房屋的所有人的不同, 我们将房屋租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租赁”, 一类是“市场租赁”。由历史体制原因形成的福利分房, 一般称法定租赁;根据市场双方协商形成的房屋租赁关系, 一般称市场租赁。两类租赁关系表面上看起来是一样, 但实际内容并不一样, 并且两类租赁房屋的拆迁处理实际操作也各不同。下面我主要就法定租赁房拆迁和市场租赁房拆迁两种不同情况, 分别论述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引起的租赁问题及解决方式。
一、法定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我国早些年在城市实行的是公房租赁实房分配政策。公产房屋所有权人是国家或者集体, 但公产房屋主要是提供给市民、职工的福利。因此, 我们所谓的“法定租赁”,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房居住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居住公房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法定租赁房非常普遍,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直管产房屋 (公房) ;单位分配的房屋;历史原因形成的长期事实租赁房屋;双方协商同意, 有租赁行为但没有租赁协议的租赁房屋等。
(一) 确定公房承租人
确定公房承租人的目的就是找寻公有房拆迁补偿的利益分配人。依照不同情况, 需要进行公房承租人资格确定的有这样一些情况: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 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承租人依法变更, 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 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
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标准:一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二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 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 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 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 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根据规定, 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二) 法定租赁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
确定了公房承租人, 那么, 公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人就很好确定了。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 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 该处分属无权处分, 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予认可之前, 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由于目前我国各个省份的实际情况不同, 所以, 具体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大不相同, 对此, 各省市都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条例。本文选择了一种认为较为合理的补偿方式介绍, 希望能够对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给予借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货币补偿安置的, 房屋所有人取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20%, 房屋承租人取得房屋补偿款的80%, 按照25平方米、30平方米保底计算, 超出原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 由房屋承租人全部取得。实施产权调换安置的, 偿还房屋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 由房屋所有人按规定支付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 由房屋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差价, 并取得该部分房屋产权。
对于公有房屋租赁问题应当注意的法律建议:租赁公有房屋, 承租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办理承租人变更。公有租赁房屋由于原承租人去世等原因, 承租人未及时变更的, 共同居住人应积极主张权利, 早日完成承租人的变更, 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时, 共同居住人内部就补偿等无法达成协议的, 可先行搬迁, 以便获得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奖励。该补偿费用也可以由拆迁人或第三方暂存, 待共同居住人达成协议后再行分配。以此方式可维护共同居住人的最大利益。
二、市场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在这里所谓的“市场租赁”, 实际上就是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性质上属民事法律关系, 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 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房屋租赁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下面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涉及到房屋承租人权益的条款进行介绍和法律分析。
(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拆迁租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
1.《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一规定对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了特别规定, 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签署。这首先就是对引发争议的租赁问题作了很好的限定, 也是对日后的纠纷起了很好的预防作用。在具体操作中,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时, 应包括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或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 房屋承租人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此种情况下, 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2.《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不作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三条的内容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实践中, 对拆迁补偿前已经解除了租赁协议或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 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这实质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 只要不发生矛盾和纠纷能够顺利拆迁即可;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 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没有选择权,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
3.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有关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 应根据上述具体的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发放。根据本条规定, 当房屋是由被拆迁人自己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被拆迁人;当房屋是由承租人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承租人。
(二) 对于市场租赁问题的法律建议
为了避免房屋拆迁发生纠纷, 市规划部门建议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应注意以下几方面:房屋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遇到房屋拆迁时的解决方式和责任;租赁期限约定要明确。
结语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复杂的问题, 本文仅是从现有的法条出发, 对相关内容进行简单的法律分析。由于各省市的情况不同, 具体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做法还在不断地变化, 力求能够更好更全面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也是法学研究工作者需要不断深化的工作。
摘要:城市房屋的拆迁引起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出现。这类案件所引发的租赁合同解除、解除后附属设施及经营损失的补偿等问题, 成为目前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论和调解的焦点问题。随着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法学研究领域, 我们有必要对该类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和提出法律观点, 以此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见、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抑或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提前预防这种纠纷的发生, 这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13.大型机械租赁合同 篇十三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
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设备特签订本合同。
一、机械设备概况
二、设备使用地点及工程项目:本租赁设备仅限于在,用于
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甲方拥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2、乙方仅在租赁期内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该租赁设备的使用权。
四、甲方为乙方配备该设备操作手人,由乙方负责食宿,由方负责该设备操作手
工资。
五、租赁期限及租金结算方式:
1、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将设备完好的交给甲方办理退场手续,若乙方继续使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五日内重新鉴定续租合同。
2、租赁期间原则上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折合一个台班),每月累计不得超过小时,确因工作所需超出小时部分应视为加班,按超出工作小时数计收加班租赁费。设备的租赁费按月租计算元/月,元/小时,如设备租赁期不足一个月,租赁费按实际天数乘以8小时结算,超出工作小时加班部分,另计收加班费。
3、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收取乙方设备保证金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4、乙方向甲方交纳租金及保证金后,办理提货手续,自始租日起,每30天向甲方交付一次租金(每月提前五日付下月租金),租赁期满后,甲方应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
六、租赁设备的运输、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设备的进场费由乙方负担,退场费由甲方负担,乙方应在设备退场前7天通知甲方(如果设备实际租赁不足一个月进退场费全由乙方承担)。
2、设备在租赁期间内所需的各种油料由乙方负担
3、设备在租赁期间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协助甲方机手做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维修费用在元以下的由乙方负担,维修费用在元以上的由甲方负担,所付的费用以甲方机手签字为准,由甲方负担的部分从甲方收取设备租赁费中扣除。
4、在工作过程中,乙方若不能对设备故障进行排除,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设备因故障造成每月停工3天以上的部分乙方应扣除甲方相应天数乘以8小时的租赁费。
5、租赁过程中的安装、保管、使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提供性能良好的设备。
2、设备进入乙方施工现场后,甲方机手应服从乙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与指挥,并遵守乙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
3、甲方机手应按设备操作规程施工。
4、甲方机手应每日严格填写甲方单位派发的租赁机械施工表,每月或租期结束将此表交乙方单位签字盖章,并以此表计算租金。
八、乙方的义务:
1、乙方负责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并保证设备及甲方工作人员的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丢失,其损失由乙方赔偿。
14.机械设备合同 篇十四
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委托乙方负责热处理设备的维护、保养、抢修工作,双方一致同意签订合同如下:
1、维护保养项目:
2、维修保养方法及说明:
2.1维修保养
2.1.1乙方负责对上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每周一次保养,每年一次大保养。
2.1.2乙方提供合格的保养技工,按规定对设备各部位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维修,确保设备保持最佳状态运行。
2.2应急召修
在合同期内,如设备发生故障需做紧急维修,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说明情况,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务必2小时内到达抢修。(遇特殊情况不能到达,乙方应说明情况,和甲方人员协商合理解决)
2.3相关说明
2.3.1乙方在维修保养工作期间,甲方操作人员应在现场协助,并指定专人负责双方联系,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工作方便。
2.3.2甲方免费提供维修保养所需的水、电源、焊机及相关工具。
2.3.3维修保养所需材料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可负责代购,价格、数量由甲方确认。
3、维修保养期限合同期为一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4、维修保养费用及付款方式
4.1维修保养费用总计: 人民币
4.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半年甲方付50%,余款50%在合同期满后3天内付清。
5、违约处理:
5.1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上述者,则按违约处理,违约方赔偿对方本合同总费用10%每次的违约金。
5.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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