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搬迁合同范本

2024-09-03

房屋搬迁合同范本(共14篇)

1.房屋搬迁合同范本 篇一

房屋搬迁申请书

我叫,是乡村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搬迁住房:

1、我现住的房屋,还是40多年前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墙体已经倾斜,已经影响我们的生命安全。因而搬迁新房非常有必要。

2、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4间,60多平方米,要住5人,还要堆放粮食和厨房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我儿子后年要娶媳妇,女方家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嫁过来。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为了我大儿子能顺利成家,我必须搬迁新房。

3、我的父亲是参加抗美援朝的退伍军人,去年生病,现在瘫痪在床。母亲也瘫痪在家,生活不能自理。为了更好地照顾好两位老人,让他们安享晚年。恳请领导批准我们的搬迁申请。

4、我搬迁的要求是同乡里其他人搬迁条件一样,另外还请领导对我们退伍军人和困难家庭相应的照顾和关心。特此申请,敬请领导审核批准。附:l、现住房照片,2、生产小组的证明,3、军人退伍证明

此致敬礼!

申请人:

乡村组

年月日

村领导签字:

乡领导签字:

生产小组证明

我叫,是乡村组农民。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申请搬迁住房,请小组村民证明。

村小组村民签字:

村长签字:

2.房屋搬迁合同范本 篇二

一、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况及产生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方面,在实践中可以大致归纳为几种情况。

1.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是国家提供给特殊低收入人群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不符合购房资格的借用他人身份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变相侵害了其他有资格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平,属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应属无效。

2.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民法通则》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属于超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无法定代理人的认可应属无效合同。

3. 开发企业无预售许可销售期房的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国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于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必须取得销售的行政许可方属合法。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4. 非本农村集体成员购买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可以看出,因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权利人只有使用权,如果任其无限制地转让,有可能侵害集体的利益。即使在2016年最新实施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中,也未对此做出突破,而且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均认定为无效合同。

5. 房屋买卖权属有纠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权属纠纷的房屋的不得转让。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该限缩为排除恶意买卖的规定。因为我国对物权的规定不完全和德国登记制度一致,有个善意取得的规定,鉴于目前对于什么情况下属于权属有纠纷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无证或者非所有权人房屋的买卖;有查封;异议登记的房屋买卖。对于卖方合法建造但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虽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其合同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还是有效合同。

而对于无权处分、无权代理或者非所有权人买卖的,则应当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受让人依照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规定来判断,如果属于恶意买卖的,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属于善意的,则不宜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是违法建筑的买卖,在发生纠纷诉讼时还没有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明知房屋被查封,合同目的不能达成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此种情况下,多为法院执行制造障碍或者是虚假转移房屋,应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情形。

对于有异议登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判断,如果购房人明知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着有效的异议登记仍然购买的,应当认定为非善意,如果此种买卖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则该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二、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房屋买卖中可能导致的后果如下。

一是房屋已经交付的应当返还房屋,原产权人应该返还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部分情况下可能有例外情形,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85号等判决的观点,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买房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屋或者再次出售给另外一个非农户籍者,合同虽被确认无效,但是房屋实际占有人不负返还的责任。当然,如果再次购买该房屋的是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其是有购房资格的,因此其可以合法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合同无效也不必然要返还房屋的。另则,如果房屋经过了装修或者加层改建等,也对法院是否判决返还房屋或者对于返还价款的计算会有不同的影响。

二是未取得预售许可销售商品房导致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是买卖房屋上还设立有抵押担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依据此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下,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可以解除。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据此规定,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因房屋买卖合同失效而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将购房贷款返还给银行,将房款本息返还给购房者。

四是买卖房屋在案件审理中可以确定为第三人财产的,当合同被判决无效后,应该返还给第三人。

五是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这也是维护健康有序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避免产生过度的经济纠纷。

三、无效合同的登记处理方式

在现有的有关房屋登记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登记如何办理的明确规定。而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合同无效及其后果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如果在生效法律文书中并没直接明确如何办理相应登记而直接办理的话,极易造成新的登记错误。

从《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来看,对于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是区分开的,故而不能直接得出合同无效必然导致登记无效的结果。对于合同无效导致要办理相应登记的,有以下几种模式。

1. 双方申请模式

因为合同无效的判决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之可以单方申请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如果买卖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持合同无效的生效法律判决文书,按照普通程序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给原产权人。

2. 登记机构主动撤销模式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如果无效合同的判决书可以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作废。虽然目前根据国家安排,不动产登记由国土部门负责,并且出台了相应的登记规章,但是笔者认为原《房屋登记办法》并未作废,如果属于房屋登记的也可以作为一个特别法予以引用。

3. 协助执行和履行法定义务模式

买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返还原物的民事诉讼来处理,也可以通过对登记机构的行政诉讼,此时登记机构则需要根据相应的法院判决文书描述的内容来进行相应的登记。如是民事诉讼要求登记机构协助登记的,一般会描述为将某某的房屋所有权变更为某某名下,此时办理单方申请的转移登记;如果是行政判决,一般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描述为“撤销被告某某登记机构作出的为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之行政行为”。此时应该依法撤销该登记,恢复到前一手的登记状态。

3.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1[推荐] 篇三

(正本)

甲方,平顶山市钰祥房地産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丙方,(鉴证方村委或街道办)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进一步促进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平政(2009)30号文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本着农村改变为城市以旧房换新房,以平房,多层换高层,为改变农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保证毎搬迁户都有新房住,就地安置的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议条例如下:

第一条:拆迁旧房改造状况

地名为湛河区姚孟村C区;地址位于新华区焦店镇卫生院以西,镇政府以东。被拆迁户房屋为平房靣积()平方米,楼房层数(),一层靣积()平方米,一层以上靣积()平方米,住宅院占地面积为()平方米,配房靣积()平方米,(配房为砖混楼板房),(临建房除外)。

第二条:拆迁旧房换置新房标准及补偿条件

1,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位于本协议第一条,拆迁旧房屋状况的全部内容,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旧住宅房及宅地靣积,同意移交给甲方由甲方进行统一开发改造建设,甲方以旧房屋实际靣积和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按比例给乙方置换新建楼房。

2,旧房换置新房靣积(1)、主房占地靣积按比例1:1.3换罝新房,(2)、宅院含院门前出路按实测靣积,换置新房比例为1:1.1换置新房。

3,乙方应换置新住宅总靣积()平方米。与新房实际面积有多与少的差数和超出部份,按市场售房价下降15%计算进行低减。

4,旧配房拆迁补偿为砖混结构盖楼板(不含主房),每平方米500元计,补偿临建房及其它配套房不做任何补偿。

5,迁出租住房补贴费按住宅主房靣积计算,毎平方米8元,时间按甲,乙,双方交接旧房至迁回之日起计算,迁回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补助费一次支付半年。

6旧门面房拆迁换置,(1)、原位址不变,(不含住宅房),(2)、换置比例以旧门面房占地面积为1:1.3换置新房,换置新房靣积从一层自下而上换置。地下室归甲方所有。

7,乙方应换置的门靣房总靣积为()平方米。如超出换置靣积,按当时市场售房价计取由乙方支付。

8,门面房设计方案由甲、乙、设计院三方商定。

9,拆迁户往返搬家费,每户1600元由甲方补偿。

10,拆迁户换置新房房产证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三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改造为高层住宅。

2甲方负责本小区的大房证的办理。

3,甲方承担小区的配套建设,休闲场所、绿地、道路、停车场、构筑物、物业用房,车棚等建设

4,小区建成后由甲方委托物业公司进行对小区统一管理。

乙方责任和义务

1,根据平顶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乙方的自建房,违章建筑,及其它附属设施,在签订协议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2,乙方的水、电、暖、物业等相关费用,均有乙方在房屋腾空交甲方验收前清欠完毕。

3,房屋腾空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不得私自迁回,以及私自拆除房屋的附属物、门窗和水、电、气设施物等,否则甲方有权从补偿费中扣除。

4,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提供相关土地证明材料,并对提供的相关材料作出书面承若,材料由甲方另行出具(收件收据)。

5,开工建设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开发改造建设,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四条:新房交付标及住宅楼定位和楼层的确认

1,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达道验收标准,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2,室内、毛地面、毛墙靣、进户钢防盗门、塑钢窗,不设厨具、洁具及室内门,不含厕所地靣防水,厨房卫生间预留上下水接头,室内安装白炽灯。

3,水、电、暖、天然气入户接口费,根据相关部门规定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代收。

4,新建置换住宅楼的定位安置,待小区总体设计后由甲方,和村代表,另行商定,拆迁户住宅楼由甲方整橦划分给乙方,楼层分配由村委或村代表另实施方案合理分配给乙方每户。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双方应履行本协议規定和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其它

1、协议未尽亊宜甲乙双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划押

身份证号码

丙方签字

4.搬迁合同书 篇四

甲方:

乙方:

就甲方委托乙方搬迁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搬出地址:

搬到地址:

二、甲方应将搬运的小件物品提前打包、整理,文件资料要装箱封好,电脑要拆掉连线,所需搬运物品集中堆放。

三、乙方在搬运过程中,做到服务热情周到,保证物品完整无损,服从甲方的分配与指挥,将物品放置到位,如在搬运过程中发生丢失或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四、搬迁日期:,具体搬迁时间待甲方通知而定。

五、搬运费用:2000元含税(人民币:贰仟元整)。

六、结算方式:甲方在全部搬运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结清运费,乙方同时提供正式运输发票。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5.机器移动搬迁合同 篇五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委托甲方进行_______机器拆卸,搬迁,再安装和重新调试工作。并与多幅相机相连达到机器搬运前的运转水平和技术参数。

2.乙方具体搬迁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3.搬迁具体要求如下

1)甲方在搬运机器前首先对机器进行检测,记录机器原运转水平和技术参数。

2)乙方负责组织搬运,甲方指导搬运等方面的工作。乙方应加强对搬运过程的管理,搬运过程机器损坏由乙方负责。

3)甲方在拆卸机器时,应认真做好电线,电缆的打包,捆绑工作。对重点器件要拆下,单独包装。认真指导乙方的搬运工作。

4)甲方对新机房要提前检查电源,地线等的准备情况。

5)到达新场地后甲方要认真安装,调试。达到机器搬运前的运转水平和技术参数。半年内运行如有调试和技术指导(维修费根据情况双方协商,配件费由乙方承担。

6)机器由于长期使用而造成的故障甲方将对其重新调试,达到最佳状态。

4.此次机器搬迁安装调试费共计人民币 万元,安装调试完毕后机器正常工作一日,第二日乙方将搬迁费及配件费用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5.如双方有任何一方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双方均有权在法院提请诉讼。

6.本合同双方应认真遵守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6.论拆迁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篇六

根据房屋的所有人的不同, 我们将房屋租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租赁”, 一类是“市场租赁”。由历史体制原因形成的福利分房, 一般称法定租赁;根据市场双方协商形成的房屋租赁关系, 一般称市场租赁。两类租赁关系表面上看起来是一样, 但实际内容并不一样, 并且两类租赁房屋的拆迁处理实际操作也各不同。下面我主要就法定租赁房拆迁和市场租赁房拆迁两种不同情况, 分别论述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引起的租赁问题及解决方式。

一、法定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我国早些年在城市实行的是公房租赁实房分配政策。公产房屋所有权人是国家或者集体, 但公产房屋主要是提供给市民、职工的福利。因此, 我们所谓的“法定租赁”,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房居住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居住公房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法定租赁房非常普遍,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直管产房屋 (公房) ;单位分配的房屋;历史原因形成的长期事实租赁房屋;双方协商同意, 有租赁行为但没有租赁协议的租赁房屋等。

(一) 确定公房承租人

确定公房承租人的目的就是找寻公有房拆迁补偿的利益分配人。依照不同情况, 需要进行公房承租人资格确定的有这样一些情况: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 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承租人依法变更, 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 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

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标准:一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二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 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 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 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 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根据规定, 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二) 法定租赁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

确定了公房承租人, 那么, 公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人就很好确定了。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 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 该处分属无权处分, 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予认可之前, 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由于目前我国各个省份的实际情况不同, 所以, 具体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大不相同, 对此, 各省市都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条例。本文选择了一种认为较为合理的补偿方式介绍, 希望能够对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给予借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货币补偿安置的, 房屋所有人取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20%, 房屋承租人取得房屋补偿款的80%, 按照25平方米、30平方米保底计算, 超出原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 由房屋承租人全部取得。实施产权调换安置的, 偿还房屋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 由房屋所有人按规定支付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 由房屋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差价, 并取得该部分房屋产权。

对于公有房屋租赁问题应当注意的法律建议:租赁公有房屋, 承租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办理承租人变更。公有租赁房屋由于原承租人去世等原因, 承租人未及时变更的, 共同居住人应积极主张权利, 早日完成承租人的变更, 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时, 共同居住人内部就补偿等无法达成协议的, 可先行搬迁, 以便获得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奖励。该补偿费用也可以由拆迁人或第三方暂存, 待共同居住人达成协议后再行分配。以此方式可维护共同居住人的最大利益。

二、市场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在这里所谓的“市场租赁”, 实际上就是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性质上属民事法律关系, 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 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房屋租赁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下面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涉及到房屋承租人权益的条款进行介绍和法律分析。

(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拆迁租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

1.《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一规定对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了特别规定, 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签署。这首先就是对引发争议的租赁问题作了很好的限定, 也是对日后的纠纷起了很好的预防作用。在具体操作中,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时, 应包括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或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 房屋承租人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此种情况下, 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2.《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不作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三条的内容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实践中, 对拆迁补偿前已经解除了租赁协议或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 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这实质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 只要不发生矛盾和纠纷能够顺利拆迁即可;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 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没有选择权,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

3.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有关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 应根据上述具体的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发放。根据本条规定, 当房屋是由被拆迁人自己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被拆迁人;当房屋是由承租人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承租人。

(二) 对于市场租赁问题的法律建议

为了避免房屋拆迁发生纠纷, 市规划部门建议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应注意以下几方面:房屋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遇到房屋拆迁时的解决方式和责任;租赁期限约定要明确。

结语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复杂的问题, 本文仅是从现有的法条出发, 对相关内容进行简单的法律分析。由于各省市的情况不同, 具体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做法还在不断地变化, 力求能够更好更全面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也是法学研究工作者需要不断深化的工作。

摘要:城市房屋的拆迁引起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出现。这类案件所引发的租赁合同解除、解除后附属设施及经营损失的补偿等问题, 成为目前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论和调解的焦点问题。随着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法学研究领域, 我们有必要对该类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和提出法律观点, 以此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见、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抑或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提前预防这种纠纷的发生, 这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7.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合同 篇七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甲方: XX县 乡(镇)村民委员会 乙方: 根据 XX县以工代赈办公室【 赈(20XX)】号文件批复同意的 乡(镇)村20XX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甲方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基础设施工程承包给乙方组织实施,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县XX乡镇XX村20XX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工程

工程地点:XX县 镇(乡)村 工程内容:……

二、工程建设实施范围

按项目实施方案、工程设计的内容实施,即:(1)……,(2)……,(3)……,(4)……。

三、合同工期

本工程自签订合同为起始日,工期 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该工程包干价为 万元。工程款支付:甲方根据工程进度,经现场监理人员、甲方技术负责人、甲方质量监督小组等签字按程序报批后,方可支付。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0%,留10%的质量保证金一年保质期满后支付,其余工程价款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六、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分包、转包,一经发现,情况属实,将取消乙方工程承包合同,且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安全责任

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安全监督并自觉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如在施工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乙方负全部责任。

八、竣工清场

工程竣工后,施工现场的垃圾、临时工程、材料、堆积物清理及场地平整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完成。

九、违约责任

超工期罚金(每超一天处罚结算补助总价款的0.5%)。

十、不可抗力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时(指国家规定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本合同自行终止,并按国家规定或参照 类似工程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县以工代赈办公室、项目乡镇备案各壹份。

十一、附件

1、后附乙方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工程履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票

3、工程量清单。

甲 方: 县 乡(镇)村民委员会(签章)甲 方 代 表:(签 字)

乙 方:(签 字)乙方营业执照(身份证)号: 签 订 地 点:

8.简单的设备搬迁运输合同 篇八

乙:天津市仲远搬家运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搬迁服务事宜。以协商达成一致,确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确保全面双方共同执行。

1、针对甲方需搬迁的设备、货物等等,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真对设备、货物等进行保护、拆解、按装、摆放、运输等各项劳务服务达成协议。

2甲方:天津市天大天发科技有限公司库房工程改造,库房搬迁运输事项,双方达成协议:二楼库房内货物及办工设备搬迁至本楼三层,共计库房三处加走廊一处,所有货物及办公设备全部搬运到三楼库房内,做到货物复回原位,不误正常运行。

3甲乙双方协商达成搬迁费用为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不含税费。

4甲方提供一名协调人员与乙方现场工作人员配合工作,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听从甲方指挥人员调遣,对货物要进行保护、分装、摆放及安全运输,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在现场吸烟,要做到安全第一,甲方要求乙方三天完成搬迁运输任务。

5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搬迁运输任务后,甲方应及时支付

乙方搬迁运输费,不得拖延。

6乙方在设备搬迁过程中,要注意人身及车辆安全,甲方对一切责任概不负责。

7备注:

库房搬迁费:18600元

垃圾清运费:1900元

累计:20500元

大写:贰万零五佰元整

双方就以上合同签字有效

甲方:

9.房屋搬迁合同范本 篇九

1.案件分析

不久前,我单位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业务中,当事人持《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作为担保主债权合同材料,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此前,我市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尚未办理过此类主债权合同担保的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业务,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是否具备主债权合同资格申请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登记。理由是特定资产收益权性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存在各种法律风险,登记机关难以操作。《物权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及《桂林市房屋登记工作指南》(2015 年修订版)等均没有明确此类合同可以作为主债权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登记。我国金融创新实践中,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日益增多,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该类转让。《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虽然在整体上看不属于典型借贷合同、买卖合同,但其中涉及到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履行问题,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申请人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担保。

2.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从法律上说,债就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债权和债务两个方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平等的特点。《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将被提保的对象规定为“由民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对债的定义可知,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依其发生根据的不同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可知,担保方式适用于民商行为,国家经管理行为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于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特定资产收益权定义是在特定资产有效期内,优先取得特定财产经营、管理、处置所产生的收益。“特定资产收益权”是指交易主体以基础权利或资产为基础,通过合同约定创设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包括股权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经营性物业收益权等。常见操作模式是,金融机构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募集资金后,以该资金向特定企业购买特定资产收益权,持有期间由企业向金融机构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定期支付约定的收益,到期时由该企业或第三方按约定的价格回购该特定资产收益权。

从上述规定可知,《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虽然在整体上看不属于典型借贷合同、买卖合同,但在民事活动中,如涉及到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履行问题时,为保障债权的实现,都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担保。

二、办理抵押登记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作为主债权合同,要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同时也要满足一般主债权合同要求。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要符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抵押合同条款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担保范围等,主合同与从合同内容要具有关联性。

10.房屋搬迁合同范本 篇十

搬运合同

搬运方:(甲方)搬运公司:(乙方)广州福临门搬家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广州市萝岗区田心西街12-1号201-205室 电 话: 电 话:020-22095077/ 联系人: 联系人: 国税号: 国税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以及数量的描述: 1.第二条 搬迁地点

1)货物起运地点: 楼层: 2)货物到达地点: 楼层: 3)货物搬运日期: 2012年11月 日 至 2012年11月 日

第三条 搬运费用及结算方式(RMB)

1)搬运费: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此价格不含服务发票)。

2)甲方必须按照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全部费用,若甲方拖欠费用,则乙方有权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各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搬运及其它已协商费用。

2)甲方对搬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和合同中所规定的时间和数量。

3)甲方在需要乙方提供车辆的时候,需提前24小时以电话或者短信方式告知乙方。2.乙方的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搬运到指定的地点。

2)对所搬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人为损坏,如有上述问题,应按照货物当地价值的70%赔偿甲方。

3)接受甲方在搬迁时对物品的安全监督。

4)搬运过程中,做到服务热情周到,服从甲方的指挥,将物品摆放到位。5)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价,按照合同商定价格结算费用。6)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范围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各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因甲方瞒报,漏报或错报货物而导致乙方人员和车辆安排不当,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广州福临门搬家有限公司-搬迁部-

联系电话:020-22095076 22095077

总部地址:广州市萝岗区田心西街12-1号201-205室

合同编号:FLM-HT-2012102819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导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乙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搬运的.2.搬运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损坏,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甲方。

3.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甲方本身的过错。

第六条 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广州福临门搬家有限公司

经办及盖章: 经办及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广州装修公司

----以下无正文----

广州福临门搬家有限公司-搬迁部-

联系电话:020-22095076 22095077

总部地址:广州市萝岗区田心西街12-1号201-205室

合同编号:FLM-HT-2012102819

广州福临门搬家有限公司-搬迁部-

总部地址:广州市萝岗区田心西街12-1号201-205室

11.房屋搬迁合同范本 篇十一

一,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用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

二、1,乙方租用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年一付,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作为甲方净收入),乙方共现金支付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主动要求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二至三个月通知对方,并赔偿对方一个月的租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的违约金。

三,交付租金同时,乙方应另支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双方协议终止时保证金可当房租冲抵。

四、乙方租用后应注意以下事项乙方应注意居住,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用电安全,不得乱接电线,等等。如乙方措施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不分担乙方在租房期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当不再签约续租。乙方应按时腾出所租房屋,逾期按租金折算日租。逾期不得超出5天。

3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使用中如有损坏或管道堵塞,应予修复、疏通,费用自理。房屋内外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宽带费,一切费用由乙方入住之日起至租房协议期满迁出之日均由乙方承担。

五,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协议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名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订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12.房屋搬迁合同范本 篇十二

一、第18条的适用条件

第一,预售合同必须是有效的。由于合同标的物是建设中的房屋,使房屋预售合同有了与一般的买卖合同不同的特点,如标的物具有不确定性、合同履行周期长、交易关系复杂、交易程序繁琐等,导致其在有效性上需满足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条件。如果合同因不满足相应的条件而被判定无效,该条当然不能适用。另外,如果预售合同的签订被证实不是为了房屋买卖而是另有他图,如为了借贷的担保等,则其也没有预售合同的效力,该条也不得适用。

第二,合同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果合同仅是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完毕,则不能适用该条。需要明确,破产法中“均未履行完毕”的含义是不同于合同法的,合同“履行完毕”并非是指包括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附随合同义务等在内的所有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而是仅指合同的主合同义务履行完毕。而主合同义务要看合同中哪项义务的履行可以起到决定合同类型的作用。

第三,并非对所有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都可适用该条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如果解除合同的后果是法律所禁止的,则管理人是无权解除合同的,只能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实务中每份房屋预售合同都存在着不同,有着其特殊性,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在处理预售合同时需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具体的处理,而不能不加区分的简单适用破产法第18条或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

二、不能适用第18条的几种预售合同的处理

(一)无效的预售合同

为了防控房屋预售合同的风险,法律为房屋预售合同的生效附加了额外的强制性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方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取得“五证”。如果房地产企业“五证”不全,则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例如山东省济南市“某山庄项目破产案”(3),就是因为该房产项目的开发商在预售楼盘时没有预售许可证,在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认定当初的预售合同无效。

虽然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地产企业,但由于合同无效意味着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上的权利或义务。因此购房者无权主张预售合同中的权利,只能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向房地产公司追责,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相应的利息。在上述“某山庄项目破产案”中购房者就只能接受返还房款本金及利息的后果。同时,由于购房者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在签订合同之前未尽到查询核实房地产企业的“五证”的义务,在合同的订立上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自行承担一定的损失。

(二)名为预售合同实为担保合同

实务中一些预售合同的签订实际是为了给双方的借款合同进行担保。由于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尚未办理产权证,无法办理抵押,在其需要借款而对方要求提供抵押的情况下通常会采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产管理局备案的办法,以达到类似抵押的目的。双方在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之外往往另有借款合同,或者虽未另签借款合同,但所谓的购房者定期会收到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

例如“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4)就是名为预售合同实为担保合同的情况。为了保证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第186条对抵押合同规定了不允许流质的条款。(5)因此,此种预售合同的相对人只拥有对该房屋的抵押权而无权要求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如果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该合同相对人只能作为有担保的一般债权人获得受偿,而无权要求取得房屋。

(三)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预售合同

在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最常见的是其预售合同的相对人已经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包括已经缴足首付并办理了按揭贷款的情况。对于按揭贷款的情况,购房者实际已经用从银行借的钱向房地产企业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此时,购房者已经完成了房屋预售合同中支付价款的义务,该预售合同已不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状态了,所以破产法第18条对此种状态的预售合同不能适用。

有些管理人认为,房屋预售合同中购房者的义务不仅是支付房款,还包括其他的合同义务。上文已对“均未履行完毕”在破产法中的内涵进行了明析,在此只需判定预售合同的主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完毕。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买方的主合同义务为支付购房款,所以对买方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的预售合同为破产法中买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此类合同第18条是不能适用的。

基于对购房者合同利益的保护,只有在由购房者提出撤销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才能被撤销,房地产破产企业此时需承担根本违约的责任,将购房者的购房款和损失作为共益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予以清偿。否则,管理人只能履行合同,尽最大可能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如若不能,应将该合同作为在建工程的一部分进行处分,即将合同与在建工程进行整体处理。

(四)已预告登记的预售合同

预告登记是指对于不动产物权转让如房屋买卖过程中,在当事人就交易已达成协议但债权人尚未取得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防止债务人二次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实现物权,向相关登记机构进行的登记。当事人对是否进行预告登记有自主选择权。具体到房屋预售合同中,购房者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可以就尚未建成的房屋进行预告登记,以限制房地产企业把已出售的房屋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预告登记不会使购房者拥有房屋的物权,而是使其对将来获得房屋的物权有了物权担保的效力,即物权的公示效力。(6)在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为了使预告登记的物权担保效力仍然能够得以实现,学界一般认为,此时预告登记具有破产保护的效力,即排除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而保障预告登记人对该物的请求权能够发生既定的效果。(7)如果管理人对此类合同行使解除权,则有违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即合同解除的后果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该类合同不能适用破产法第18条。

对此类预售合同,管理人只能继续履行,如果能交付房屋,管理人应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如果确实无法交付房屋,房地产破产企业应承担根本违约的责任,同时基于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应赋予购房人对该房屋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适用第18条需考虑因素

如果预售合同符合破产法第18条的适用条件,破产管理人则可依据此条对预售合同选择继续履行还是解除。然而什么情况应继续履行合同,什么情况可以解除合同,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一般认为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符合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使破产财产的价值实现最大化。然而如何判定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实务中多参照美国的“商业判断标准”,即管理人依据是否能够给破产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来选择对待履行合同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对于管理人来说,选择解除预售合同通常会使已预售楼盘的拍卖或变卖更容易操作,更容易实现破产财产的变现价值,因而管理人通常会选择解除预售合同。

然而在此过程中预售合同的相对人即购房者的利益往往会被忽视。但需要注意的是,购房者此时处于无过错但完全被动的地位,其合法利益理应受到保护,特别是对住房有着迫切需求的购房者,所以仅对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设置“使破产企业的财产价值最大化”这一单一的标准是不够的。

待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否应作为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条件目前尚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管理者在适用第18条时需考虑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理由有三:

第一,在很多房屋预售合同中卖方会要求买方为其未来支付房款的义务提供担保,而卖方向买方未来交付房屋的义务却没有担保,从而造成双方的请求权风险大小不对等;再加上在房屋的建设、公司的运营状况等问题上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决定了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并不是两个平等的主体,买方作为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有必要对其利益进行倾斜保护。当卖方进入破产程序后,也应对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买方利益予以特别考虑。

第二,法律最终的目的是追求实质的公平正义,如果法律适用导致了实质的不公平,则说明其适用的预设条件是有问题的,应当寻求新的更合适的法律适用条件。对于房屋预售合同来说,解除合同导致的是购房者无法得到住房的结果。首先,从经济利益上来说,购房者面对当前房价的飙升其承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远大于其根据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所得到的赔偿,更何况该赔偿还不能够得到全部清偿。解除合同实质上是把原属于购房者的经济利益向其他债权人进行了分配,这对购房者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其次,从合同标的物来看,房屋不同于其他商品,其对价极高,导致多数普通人已无经济能力再买第二套房子,与破产企业签订的预购合同已剥夺了购房者与其他房地产商签订合同的机会和能力。如果管理人在行使解除权时不考虑购房者的现实利益显然对其是极其不公平的。最后,从人权角度来说,房屋对于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影响是巨大的,不仅决定着生活质量,甚至决定着婚姻等人生大事。居住条件、居住环境等还会不可避免的引发很多其他问题,解除合同给购房者带来的损失和问题是无法用金钱所能衡量的。

第三,对于多数预售合同,解除合同无疑会增加破产企业的财产,继而使破产债权人得到更多的清偿率,如果只考虑债权人的受偿利益,这些待履行合同都应当解除。但法律将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权没有赋予债权人委员会而是赋予给了管理人,且管理人是独立行使该项权利,其权利不受债权人委员会或任何债权人的影响,笔者认为,法律的这种设置就是要求管理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考虑合同相对人的利益而非仅考虑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管理人在适用破产法第18条对房屋预售合同进行处理时,其合同解除权需受到限制,使破产财产实现价值最大化和对合同双方利益进行平衡均应作为其限制条件。只有这样,管理人对其解除权的行使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使其行使得到购房人的认可,从而保证房地产企业的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大卫·G·爱泼斯坦等著.韩长印等译.美国破产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宏,王道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初探[J].法学论坛,2000(6).

13.房屋转租合同范本 篇十三

房屋转租合同

转租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当事人就房屋一部转租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将承租地址为上海市 青浦

崧泽大道 路 558 弄 8号 28 房间(,建筑面积 22平方米,转租与承租人为居住使用。

第二条 转租期限

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租金

1.每月租金人民币_____元,每月____日以前缴纳(交于甲方)。

2.保证金人民币____元,于转租期满交还房屋时无息返还。

3.租金方式为押一付一。

第四条 使用转租物的限制

1.本转租房屋系供居住之用。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转租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转租、出借、顶让,或以其他变相方法由他人使用转租房屋。

3.乙方于转租期满应即将转租房屋迁让交还,不得向甲方请求迁移费或任何费用。

4.转租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5.转租房屋有改装设施的必要,乙方取得甲方的同意后得自行装设,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乙方于交还转租房屋时并应负责回复原状。

第五条 危险负担

乙方应妥善使用转租房屋,除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拒的情形外,因乙方的过失致转租房屋损毁,应负损害赔偿之责。转租房屋因自然的损坏有修缮必要时,由甲方负责修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约定方法使用转租房屋,或拖欠租金达两期以上,经甲方催告限期缴纳仍不支付时,不待转租期限届满,甲方得终止租约,并扣除违约金。

2.乙方于终止租约或转租期满不交还房屋,自终止租约或转租期满之翌日起,乙方应支付按房租1倍计算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特约事项

1.乙方电费自行负担。

2.乙方迁出时,如遗留家具杂物不搬的,视为丢弃,可由甲方处理。

3.乙方如觅有保证人,应与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

4.本合同转租期限未满,一方拟终止租约时,须得对方的同意。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及连带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转租人(甲方): 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 ______________

14.搬迁协议书范本 篇十四

搬家方(甲方):___________搬家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1)家私(2)电器(3)日用品(4)书籍(5)杂物(6)贵重物品:电脑

二、搬家搬出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搬家搬到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签订搬家合同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五、包装要求:甲方应按乙方要求进行标准包装。也可由乙方进行包装,但包装前应检查物品,保证安全运输。

六、乙方责任:保证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抵指定地点。对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变质。在装卸、运输途中一旦出现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损坏等情况,原则上按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另有约定的,按约定限额赔偿。但如果货物的缺失和损坏是由不可抗力、货物自身属性决定的合理损耗或是甲方过错造成,则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一般货物保险由乙方负责,贵重货物保险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及时对送达货物进行检验,逾期未收货,应向甲方支付保管费用。

八、包装运输总费用:___________。

货物到达并验收完好后一次性付清:_____________

九、甲方违约责任:乙方按要求将货物送达后,甲方如不足额支付运输费和保管费,乙方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本合同在双方履约后即行终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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