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管理制度

2024-06-21

党政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精选8篇)

1.党政机关公文管理制度 篇一

军队文职考试管理学公文写作常识:党政公文行文规范

【党政公文的行文规范】

作为“法定”公文,在写作的过程中有内在的程式和法定的规范,总的规范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具体来讲,通常有以下七种。

1、制发规范。

也就是说制发一件完整的公文,必须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而每道工作程序都有其特定的程式要求:拟稿→核稿→签发→制作→发送→归卷,这六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和操作要点。

2、名称规范。

公文写作中运用名称必须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其特点是地名、人名、单位名、事物名等的表述必须规范。具体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同一名称在同一篇文稿中多次出现时,要求表述词一致;要根据名称的变化而变化,不要因循旧名不变;运用同类名称时,要注意次序的排列;外国国名、地名、人名、党派名、机构名、报刊名、著作名等译名,要用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统一的、通用的名称,不能自以为是,标新立异;地区名、单位名在文稿中第一次出现时,要写明其所在的省、市、县;使用简称时,要按照约定俗成的规范简称,而不能随意生硬编造;各类事物名称排列使用时,要注意相互间的逻辑联系;使用局部地区或系统内的熟语或行话应慎重,尽量不用。

3、数字规范。

阿拉伯数字在公文中凡是可以使用而且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如在表示数量、长度、高度、面积、体积、重量时,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在文件中排行时,十位数以上的不能移行。

4、计量规范。

公文必须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是以国际单位制单位为基础,根据我国的情况,适当增加了一些其他单位构成的。常用的法定计量单位有:质量单位用千克或公斤、吨、克、毫克而不用斤、市斤、两、钱;长度单位用千米或公里、米、厘米、毫米而不用里、尺、寸、公分;功率单位用千瓦、瓦而不用马力;功、热单位用焦耳而不用卡、千卡;容量单位用升、毫升或立方米、立方厘米而不用公升、立升;电量单位用千瓦时而不用度;土地面积单位用平方米、公顷、平方公里而不用亩、分厘、平方丈;力的单位用牛、千牛而不用公斤力、千克力。

5、标点规范。

不能违背国务院、中办的严格规定。

6、用字规范。

公文中对汉字的使用要做到“三不”:不使用繁体字;不随意简化;不滥造汉字。

7、格式规范。

公文格式就是公文文面外形的项目、标记及其在文面上的组成形式。文面每个组成部分的拟制必须符合规范化的要求。形成公文格式的要素包括9个项目、8个标记。9个项目是版头、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制发机关、成文日期、抄送机关。8个标记是机密等级、紧急程度、阅读范围、份号、印发记录、主题词、签发人、印章。

2.党政机关公文管理制度 篇二

一、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的基本原则

党政机关现行公文法规主要有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8月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和2001年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本文对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的分析主要以上述公文法规为依据。

1. 公文行文应遵循必要性原则、少而精原则、注重效用原则。

必要性原则, 要求行文必须出于实际需要, 凡不应发和可发可不发的公文, 一律不发;其旨在于克服文山会海、文牍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少而精原则, 要求行文应短小精悍, 提倡写短文, 凡可长可短的公文, 一律求短。必要性原则、少而精原则, 最终归结于注重实效、效用。公文行文遵循必要性原则、少而精原则、效用原则是坚持公文处理活动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必然要求。

2. 公文行文关系根据机关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原则。

行文关系是行文时发文机关与受文机关之间的关系。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是由各自的组织系统归属、地位、职责、权利范围等因素决定的。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主要有四种情况, 一是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二是上下级主管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三是同一组织系统机关之间的同级平行关系;四是非同一组织系统机关之间的不相隶属关系。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决定了行文关系, 决定了公文的行文方向。依此可确定公文三个行文方向: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党政机关行文关系根据机关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的内涵:首先, 党政机关要分开行文。该党行文的党行文, 该政行文的政行文, 该党政联合行文的就党政联合行文, 不能以党代政, 以政代党, 党政机关不交叉行文;其次, 各机关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应逐级行文, 一般不越级行文, 否则就会造成混乱, 影响机关办事效率;再次, 不得超越机关的职责权限行文, 机关行文限定于工作所管辖的职权范围内, 超越了职权范围, 干涉了别的机关事务, 势必造成政令混乱。

二、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的具体规定

1. 关于上行文。

(1) 关于请示与报告的规则。党政机关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其他机关需要阅知的可以用抄送形式。但党政机关在需要抄送机关的规定上有差异, 党的机关限定的是其他相关上级机关, 而行政机关限定的是其他机关, 强调不得抄送给下级机关, 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抄送其他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 其抄送机关的范围比党的机关要宽。

党政机关规定不得越级行文。党的机关强调不得越级请示问题, 文种限定“请示”, 而行政机关规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文种限定“请示”和“报告”。党的机关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 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条例》规定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党的机关越级请示问题, 必须有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 否则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而行政机关只规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这意味着有例外情况, 但没有说明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办法》规定, 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应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 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行政机关不须经本级政府同意或授权, 可以径直向上行文。这方面行政机关比党的机关更有自主权。对可以越级行文的例外情况, 党政机关都没作出规定, 一般结合发生事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如重大紧急事项, 不越级请示会延误处理等。

党政机关规定,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但党的机关规定“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这一规定就比行政机关仅限于“报告”这一种文种要宽, 包括除“请示”外的所有可以上行的文种, 都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2) 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 (或领导者个人) 报送公文。党政机关规定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负责人 (或领导者个人) 报送公文, 但都有所限定。党的机关“除了特殊情况”, 但没有具体确指, 而行政机关确指“除上级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之外。党的机关对不可报送机关负责人 (或领导者个人) 的文种仅限于“请示”一种, 而行政机关指定的文种有“请示”、“报告”、“意见”三种, 比党的机关的规定要宽。公文必须遵循正确的传递渠道和处置程序进行处理, 向机关负责人 (或领导者个人) 报送公文, 违背了公文处理程序, 不符合依法行文的要求, 干扰了上级机关对文件的正常处理程序, 制造了工作矛盾, 延误公务, 影响公文处理效率。挟上级领导以令主管部门, 企图通过领导签字表态而迫使主管部门开“方便之门”, 助长了不正之风。公文行文规则的此项具体规定是杜绝人治、倡导法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3) 关于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行文。在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中, 存在一种各业务部门上下垂直的条条关系, 其中有些部门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 大部分和上级业务部门之间虽然不属直接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但存在业务上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从而形成直接的上下行文关系。党政机关规定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行文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即“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另一个上级机关用抄送”。党的机关限定于答复请示事项, 由主送机关负责, 而行政机关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2. 关于下行文。

党政机关规定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 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但行政机关还包括对本系统重要行文也要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在此项规定中, 《条例》的表述要更为严谨, 明确抄送的直接上级机关是“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避免了《办法》所规定的“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可能会产生抄送给发文机关自己的误读。

关于部门向下行文。党政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政各部门行文, 但《条例》规定, 党委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 而《办法》规定,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 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但需经政府审批的事项, 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发文, 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意见》也规定, 部门如需行文时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 (室) 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 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 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关于部门内设机构向下行文。党政办公厅 (室) 根据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 党政其他部门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办法》规定,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 (室) 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意见》对此界定为:“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 (包括本系统) 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 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 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在向下级行文的规定方面, 《条例》只限于办公厅 (室) , 而《办法》不仅限于办公厅 (室) , 还包括经政府授权同意的机关职能部门, 比《条例》规定要宽。

关于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党政机关规定要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但政府机关有限定词“必要时”, 而党的机关没有此限定。政府机关认为不必要就可以不抄送, 而党的机关就不可以, 必须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党政机关行文中涉及其他机关部门业务范围时, 要协商一致。向上行文, 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如有分歧, 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 仍不能取得一致时, 主办部门列明各方理据, 提出建设性意见, 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上级机关决定。向下行文,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 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 上级机关应责令纠正或撤销。

三、关于平行文

党政机关对平行文方面的规定较少。《条例》规定,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办法》规定, 政府各部门根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可以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

在《意见》中, 对平行文作了较多的规定。首先, 确定“意见”可以用于“平行文”, 并指出作为平行文, 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其次, 明确“函”具有同样的法定效力;最后, 区分了“函”和“函的形式”的概念, 要求平行行文应选准平行文种。“函”是公文文种, 而“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 并规定以“函的形式”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合的文种。以函的形式行文的平行文种主要有函、意见和知照性的通知等。

四、关于联合行文

党政机关规定必要时机关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的必须是同级机关。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联合行文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 主办机关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 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行政机关联合行文的发文字号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的机关的发文字号, 也可以协商确定, 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关于联合行文的会签, 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 协办单位依次会签, 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关于联合行文的用印, 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 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 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即可。联合向下行文, 都需要加盖印章。

通过对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的阐述和分析比较, 可以看出, 党政机关的公文法规对行文规则作出了既原则又具体的规定。从事机关文秘事务工作的人员, 必须紧密结合公文处理工作的实际, 领会公文法规精神, 掌握公文行文规则, 为实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而作出努力, 这是我们探析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1996年5月3日) .

[2]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2000年8月24日) .

3.党政机关公文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国家标准;公文格式;简化

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相配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1999)修订的基础上,于 2012年6月29日正式批准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并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实施四年多来,对统一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促进公文处理科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该标准一些规定过于繁琐,在实际应用中往往造成广大文秘工作者掌握不全面、执行不规范的现象。笔者提出对《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简化问题,希望与广大学界同仁共同探讨。

1 关于公文字体、字号的简化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公文格式各要素使用的字体、字号共有7种,分别为5种字体、4种字号: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密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公文正文结构层次第一层、附件的“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发文机关标志用小标宋体字,字号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签发人姓名及公文正文结构层次第二层用3号楷体字;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版记中的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4号仿宋体字;页码用4号宋体字。其中,版头部分就用了4种之多。份号仅规定了用3号字,未规定字体,《党政机关公文格式》5.2.2规定,“如无特殊说明,公文各格式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按此规定,份号用3号仿宋体字;发文字号、“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字;密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发文机关标志用小标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这么繁琐的规定,不仅普通文秘工作者掌握起来有困难,即使专业排版人士也容易出现有关要素格式不规范问题。也有研究者指出,“版头左上角三要素字体上的不同,尤其是份号的数字与保密期限的数字字体不同,让页面显得不和谐、不统一,不符合公文‘庄重美观的原则。”[1]建议份号使用黑体字,与版头左上角的其他要素字体一致。黑体字具有方正、粗犷、朴素、简洁、醒目的特点,小标宋体字作为标示发文机关标识、公文标题的标准字体、仿宋体字作为公文的通用字体已为大家所接受。因此,笔者认为,在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的前提下,字体、字号可以简化为: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版头部分的份号、密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以及正文部分的结构层次第一层、附件的“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发文机关标志、公文标题用小标宋体字,发文机关标志的字号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标题用2号字。这样,公文格式由使用5种字体、4种字号,简化为使用黑体、小标宋体、仿宋体3种字体,使用3号、2号、发文机关标志根据需要确定字号3种字号。这一简化方式既符合公文“醒目、美观、庄重”的原则,又使字体、字号的使用大为简化,便于广大文秘工作者理解运用。

2 关于发文机关标志的简化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这一规定,让广大文秘工作者什么情况下加“文件”、什么情况下不加“文件”无所适从,执行各异。《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又规定,“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其后的“式样”中,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1(图3)加了“文件”二字,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2(图4)、信函格式首页版式(图11)未加“文件”二字。可见,对于一般常用公文格式,是否加“文件”二字,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可加可不加,不利于公文格式的规范化,在加与不加都可以的情况下,不如统一规定不加“文件”二字。再者,联合行文时,《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文件”二字“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如果联署发文机关是单数个3、5……,加“文件”二字“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容易操作,在第2、4……个发文机关后面加“文件”二字即可,而如果联署发文机关是双数个2、4……,加“文件”二字“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就要在两行之间排布,需要通过插入“文本框”来解决,给公文的排版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建议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一不加“文件”二字。

3 关于发文机关署名的简化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无论是单一机关行文,还是联合行文,都要加发文机关署名,而在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1999)中规定,“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 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成华等主编的《GB/T9704-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应用指南》一书中这样解释,“为什么一般要标注发文机关署名?发文机关署名是公文生效的重要标识之一,署名生效也是国际惯例。”[3]笔者认为,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了公文有“不加盖印章”的情形,在“不加盖印章”的情形下,应署名后标识成文日期。但是,按照我国长期以来的传统习惯,公文一般是盖章生效,盖章兼具公文防伪功能。因此,日常应用中,大量的公文是需“加盖印章”的单一机关行文。对于单一机关行文,在公文版头中已有发文机关标识,在公文标题中还有发文机关名称,再在落款处署名后加盖印章,一篇公文中发文机关名称出现四次,不仅显得罗嗦,而且在两行文字(署名、日期)之上再加盖印章,也会影响印章的视觉美观。再者,《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署名“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这一规定以发文机关署名不超过成文日期八个字为宜,超过八个字将不能按右空四字编排。因此,建议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7.3.5.1 加盖印章的公文中,仍沿用原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单一机关行文时,不署发文机关名称”。

4 关于附件说明的简化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在7.3.4附件说明中规定,“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在实际应用中,“附件:1.”占据5个字位置,如果附件名称较长,回行后每一行都需缩进5个字,造成此部分左右不对称,影响公文的美观。建议改为“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下一行标注附件顺序号和附件名称。如仅有一个附件,不标顺序号。附件名称较长需要回行时,在下一行顶格编排。”

5 关于左、右空字的简化

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最繁杂的就是左、右空字问题。经笔者统计,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涉及左、右空字共有18处之多。在各格式要素中,有要求“左空一字”、“右空一字”、“左空二字”、“右空二字”、“右空四字”、“左右各空一字”等不同情形,让文秘工作者掌握起来十分困难。尤其在“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部分,就有加盖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单一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关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节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的复杂要求。建议将此部分统一规定为“成文日期右空四字编排,如需标注发文机关署名或签发人职务、加盖签发人签名章,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编排不下时适当增加成文日期右空字数。”这样,关于公文中的左、右空字编排就可以概括理解为:在版头部分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左空一字,签发人右空一字;在主体部分正文、附件说明、附注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成文日期右空四字;在版记部分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左右各空一字;页码单页码右空一字,双页码左空一字,执行起来大为简化。

4.党政机关公文 篇四

一、发行方式与区域

20贺岁币采取预约方式发行,首次预约兑换后,对于未预约或预约未兑换的部分贺岁币,将根据人民银行安排通过二次预约方式发行。

我行承担年贺岁币在天津、山西、福建、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8个地区的预约发行工作。具体指定营业网点的名称、地址及额度等信息,请点击进入“纪念币预约”系统的“预约发行信息”功能模块查看。

其他银行所承担预约发行的区域见下表:

银行名称地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内蒙古、辽宁、吉林、广东(含深圳)、四川中国农业银行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海南、贵州、西藏、青海、新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河北、黑龙江、浙江、河南、云南、甘肃、宁夏

公众可根据自己所在的地区,选择办理预约与兑换的银行。

二、首次预约期

月28日至2017年1月3日为首次预约期。在此期间,上述8个地区的公众可通过我行网上渠道(含官方网站、手机银行及微信)或亲临我行营业网点进行预约登记:

1、官方网站预约:请点击进入“纪念币预约”系统,根据页面提示填写相应信息;

2、手机银行预约:请下载并安装最新版手机银行客户端软件,点击“金融资讯”功能菜单,选择“纪念币预约”功能,根据页面提示填写相应信息;

3、微信预约:请关注“中国银行微银行”公众号,点击“微生活”功能菜单,选择“纪念币预约”功能,根据页面提示填写相应信息;

4、网点预约:请点击进入“纪念币预约”系统的“预约发行信息”功能模块,了解上述8个地区我行指定网点的预约情况,并尽快前往办理预约。

三、首次预约兑换期

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24日为首次预约兑换期。在此期间,上述8个地区已预约成功者,可按照约定的时间,持办理预约时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往约定的营业网点办理预约兑换业务,预约兑换期内未兑换的贺岁币预约作废。

四、二次预约兑换

首次预约兑换期结束后,人民银行将视情况安排二次预约发行,请关注当地人行公告。如有二次预约发行,我行承担二次预约兑换的地区与首次预约兑换时一致, 具体指定营业网点的名称、地址及额度等信息,于2017年2月16日起请点击进入“纪念币预约”系统的“预约发行信息”功能模块查看。

2017年2月18日至2月21日为二次预约期,2017年2月22日至2月28日为二次预约兑换期,预约、兑换方式及规则与首次预约兑换时一致。

五、预约、兑换规则

1、2017年贺岁币每人预约、兑换限额为40枚。

2、办理预约采用实名制,须登记公安部门认定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大陆居民须使用二代身份证。

3、每人只允许一次有效预约,重复预约无效。

4、每个指定网点的预约兑换额度有限,先约先得、约完即止。

5、预约成功者,须持预约登记的身份证件原件、到约定的网点方可办理兑换,短信不做为兑换的凭证。

6、代他人领取者,须持被代领人在预约时登记的身份证件原件办理兑换,且代领人数不超过5人。

7、兑换每人只能一次完成,不能分次兑换。

5.党政机关公文种类 篇五

命令 公报 公告 通告 决定 通知 通报 决议 请示 批复 报告 议案 意见 函 纪要

1.公报(公布重大决定事项 51个)界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指出,“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分析:自1958年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八届六中全会以来,历次中央全会闭幕后,都会发布“会议公报”,公布会议召开的时间、出席会议的人员、审议通过的内容等。改革开放后,中央全会的会议公报越来越详尽。例如,开启改革开放大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公报近8000字,分为“全党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必须集中主要精力把农业尽快搞上去等五部分。

2.决定(决策部署重要事项 19个)界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指出,“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中央委员会召开的5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19个《决定》。其中,承担着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重大使命的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达6个,5个锁定改革方面的大政方针。比如,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等。其他13个《决定》中,有5个《决定》也是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出部署。如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十七届六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此外,还有6个《决定》对党建做出部署:十二届二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十三届六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等。

3.决议(讨论通过重大事项 9个)界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指出,“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中央委员会召开的5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9个《决议》。其中就包括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重要文件——十一届六中全会一致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据新华网消息,该《决议》的起草中,曾经过全党高级干部4000人的讨论、政治局扩大会议的讨论、十一届六中全会预备会议的讨论等多次讨论和修改,反复征求、吸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最后定稿。确定党的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等事项,也是中央全会的议题之一。该项议题形成的也是《决议》,例如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召开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4.报告(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11个)界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指出,“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分析: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高层领导干部作出开除党籍等处分,也是全会的议题之一。对该项议题,改革开放以来,历次中央全会的程序多为中纪委向大会作审查报告。例如,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作出的给予***开除党籍、作出的给予刘志军开除党籍的处分。初步统计,51次全会中,中纪委向大会作了11个报告,其中有10个是审查报告。各次全会分别对许运鸿、石兆彬、李嘉廷、王雪冰等4人,作出了撤销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开除党籍的决定;对徐鹏航作出撤销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职务,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撤销康日新中央委员会委员职务;分别确认了中央政治局对陈良宇、杜世成、***、刘志军作出的开除党籍的处分。

5.意见(提出处理办法 2个)界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指出,“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中央委员会召开的5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2个《意见》,均锁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项。包括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 特殊情况

6.●建议下一个五年计划和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及修宪等重大事项,也是中央全会的议题。对于下一个五年计划和修宪,中央全会一般会审议通过相关建议。例如,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7.●方案对于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央全会则会审议具体的方案。例如,十七届二中全会就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6.党政机关公文的区别 篇六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主管全国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为使全国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2000年颁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前,还制订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条例》和《办法》在坚持公文处理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及时、准确、安全等原则的基础上,又根据党政工作各自的特点和规律,在 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等方面的规定有所区别。

一、文种的区别:《条例》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工作需要的有14个主要文种;《办法》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工作需要的有13个文种。其中,“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9个文种党政机关都适用。党的机关有“决议、指示、公报、条例、规定”等5个文种特有文种;行政机关有“命令、公告、通告、议案”等4个特有文种。

弄清楚文种上的区别,以避免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行文中使用文种的错误。

二、公文版头的区别

公文红色反线以上部分《条例》称版头。《办法》称发文机关标识。均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

但在公文实践中,党的机关公文版头的设计又与发文形式相联系,不同的发文形式,版头设计及适用的范围不同。如河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文处理规范化工作的意见》(豫办发[2004])规定,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或者括号标明文种组成。党的机关对外发文有6种形式:《中共xx市委文件》(xx发)、《中国共产党xx市委员会(文种)》(xx文)、《中共xx市委办公厅(市)文件》(xx办)、《中共xx市委办公厅(室)(文种)》(xx办文)、《中共xx部文件》、《中共xx部(文种)》、《中共xx党组(文种)》。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没有这样详细的规定,均使用《xx市政府文件》标识。

此外,党的机关上行文与下行文、平行文的版头尺寸完全一致;而行政机关的上行文与下行文、平行文的版头尺寸不一致,需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加以区别。

四、公文生效标识的区别

公文生效标识包括落款、文件形成日期、用印。

落款即发文机关署名。《条例》规定,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办法》规定,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及两个机关的联合行文,只在版头上标识出发文机关,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有在三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在落款处署名联合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成文日期,党政机关公文规定均需标出。但党的机关要求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如2004年6月16日),而政府机关要求用汉字将年、月、日标识(如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印章。《条例》规定,党的机关印制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及会议纪要无须盖章;《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公文除会议纪要及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均应加盖公章,并对印章的位置、排列均作详细规定。

五、主题词标识的区别

7.党政公文标题的撰写 篇七

一、标题的组成要素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 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发文机关名称就是公文制发的机关, 是公文的作者和责任者。发文机关名称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行文时应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在前面。“事由”即公文的主要内容。撰写事由时要用较少的文字把公文的内容概括出来, 尽量避免事由中的动词同文种在文字和词义上的重复, 同时应注意词语的正确搭配, 避免出现语病。文种即文件的种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公文文种有决议、决定、命令 (令) 、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15种。在三个要素的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之间一般应加介词“关于”, 在事由和文种之间应加结构助词“的”。例如:《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江津合川永川南川四个县级市撤市设区的请示》《××学校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等。

二、标题组成要素的省略

完整规范的公文标题一般应具备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三要素”, 以标明由谁发文、为什么发文和用什么文种发文。在特殊情况下可省略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或事由, 但文种不能省略。

(一) 发文机关名称的省略。

当有文件版头且有3个以上发文机关联合发文时, 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名称, 标题中只有事由和文种两个要素。涉及重大决策和事项的下行文, 即使已有文件版头, 也不得省略发文机关名称;没有版头的下行文、上行文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名称。发文机关名称随意省略会导致诸多问题, 如一份没有版头的文件标题《关于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的报告》, 待上级看完文件后, 才从落款处知道文件是哪个单位发出的, 既不庄重, 也不严肃, 更不利于公文运转和办理。

(二) 事由的省略。

一是特殊机关发出的特定公文可以省略事由,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告》等。二是内容不重要且又极其简短的通告可以省略事由, 如《成都市公安局通告》。随意省略事由会导致诸多问题, 如《××县人民政府决定》, 由于省略事由, 受文者看不出标题所反映的主要内容、事项和基本观点, 不利于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三、标题中书名号的使用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 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其使用办法如下:

(一) 颁发、发布、印发或批转、转发法规、规章时, 应当使用书名号。

如《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汕头市出租屋管理规定〉的通知》《阳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等。

(二) 批转、转发或印发不涉及法规、规章的公文时, 不应使用书名号。

如《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报告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 印发或报送计划、总结时, 不应使用书名号。

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 (2011-2015年) 的通知》《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印发2005年度工作总结的通知》《××大学关于报送2011年工作计划的报告》《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0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的报告》。

四、标题中文种的选用

文种的选用是一个方向性的问题, 文种用错了, 方向就错了, 也就不可能达到行文的目的。正确选用文种, 就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对文种用途的规定, 同时要弄清楚一些特殊情况的文种选用。

(一) 表彰先进的党政公文文种选用。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命令的适用范围有“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规定, 对决定的适用范围有“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规定, 对通报的适用范围有“表彰先进”的规定。可见, 用于表彰先进的党政公文文种有命令、决定、通报三个。“嘉奖令”用于奖励有突出成就或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人员, 是奖励的最高级别。“决定”用于奖励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都可较普遍地使用。“通报”用于表彰先进集体或先进人物, 旨在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学习和赶超先进典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使用。我们在选择时应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嘉奖令用于最高级别的嘉奖, 重要表彰用决定, 一般表彰用通报。

(二) 公开告晓的党政公文文种选用。

公告和通告都属于公开宣布的告晓性公文, 都具有晓谕性和公布性, 内容都是知照性的。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必须正确选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公告面向国内外发布, 与国外无关的事项就不应使用公告进行宣布;通告面向国内的一定范围, 大至全国某个方面, 小至一个省、一个市甚至一个单位。公告宣布的是倍受国内外关注的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大都是已经发生或确定的, 是事后告知, 具有明显的告知性特点;通告公布的是在一定范围内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多用于事前制定某些规定或提出某些要求, 让有关方面和广大公众遵照执行, 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点。

(三) 请求批准或指示及答复请批事项的党政公文文种选用。

请求批准或指示的党政公文有请示和函。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请求批准”用函。区分这两个文种的关键是弄清楚发文机关和受文机关之间是否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如果受文机关是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主管, 那就要用请示行文。如果发文机关向平行或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就应用函行文。与之相对应, “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用批复, “答复不相隶属单位的请批事项”用函。

(四) 发布规章、印发或上报文件的党政公文文种选用。

8.党政机关公文管理制度 篇八

【关键词】机关干部;公文写作;能力提高;必要性;途径

一、提高机关干部公文写作能力的必要性

(一)公文写作是机关干部胜任机关工作的必备之功

机关干部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决定着其必须掌握一定的公文写作知识,具有合格的公文写作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履行好分析决策、请示报告、参谋建议、上情下达、信息传递、贯彻落实等基本职能。同时,只有具备优秀的公文写作能力,才能够在行使国家权力,履行服务职能,服务百姓大众过程中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办事效率,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公文写作能力是机关干部综合素质的重要体现

公文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思想性,公文写作过程不仅是对机关干部公文写作知识的检验,更是对写作者政治理论高度和对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把握水平、对涉及工作领域相关业务的熟知程度等的检验。公文写作思想、基调和内容的呈现也是机关干部工作章法、创新思想和对领导意图领会程度的体现,所以公文写作者必须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三)公文写作的过程也是机关干部素质提升的过程

机关干部要想在公文写作过程中做到得心应手,除要学习研究公文写作本身知识外,还必须广泛涉猎各行业领域的相关知识,通过调查研究掌握一手资料。知识的涉猎要涵盖党的建设理论、哲学的思想方法、党的方针政策、国际国内最新形势、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等。通过调查研究掌握基层想法和群众需求,因此使个人能力素质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高。

(四)公文写作是机关干部展示才能实现自我的过程

公文形式的呈现是写作者个人对公文写作本身规律、特点、要求掌握程度和文学修养的体现。而公文内容更是对机关干部个人综合素质和才华的展示,公文内容体现着写作者对领导意图的领会、对要解决的工作问题的主观认识和创新想法、对现有资源的整合能力的体现,日常工作中,普通机关干部很少有展示机会,而公文的写作恰恰提供了这样的机会。

二、提高机关干部公文写作能力的途径方法

(一)要通过勤学掌握公文写作的规范和要求

学习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途径之一。机关干部要提高公文写作能力首先要认真学习公文写作的具体规定、规范要求和写作技巧等基础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行文时熟练进行布局谋篇和取材立意,符合文种和格式的要求。除了内容和形式的规范,还要符合政治性和政策性要求,体现一定的思想理论高度,这就要求机关干部在平时就要重视政治理论学习,重视对时事政治的了解,重视对上级文件精神的把握,重视对党的执政理念和为民服务思想的理解,不斷提高理论素养,适应对公文内容的特殊要求。

(二)要通过苦练掌握公文写作的规律和特点

苦练首先要勇于吃苦、善于吃苦、乐于吃苦,苦练的过程是对公文写作从陌生到熟悉、从畏惧到喜爱、从模仿到独具特色的过程,也是不可忽略和逾越的必然历程。苦练还要掌握技巧和方法,在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要求后,要先对好的范文进行模仿,对公认的、影响较大的好公文进行精心研读,用心揣摩,从谋篇布局、形式特征到语言风格、主旨体现等多方面进行分析模仿,慢慢从形似到神似。同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注重向身边有丰富公文写作经验的同志进行学习,模仿他们从起草、反复修改到定稿的全过程。

(三)要通过积累为公文写作广泛的占有材料

公文要讲究客观真实,具有权威性和可行性,公文写作者即便有高超的写作技巧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要想做到言之有物,必须在占有材料上下真功夫。机关干部要处处做个“有心人”,要养成积累资料的良好习惯,并注意对材料进行分类汇总和总结归档。要注意从工作生活中积累、从文件材料中积累,要积极养成深入基层调研的习惯,并且真正深入田间地头、深入社区车间,亲自与群众沟通,听取群众想法和心声;要注意临时收集和资料挖掘,动笔前可以围绕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保证行文选材用材之需要。

(四)要通过博学使公文写作做到下笔如有神

所谓“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无论从工作能力、生活情趣、个人情操到公文写作,机关干部都要努力做个博学多识之人。机关干部除了要研读模仿公文写作和语法修辞方面的资料,更要广泛涉猎有关文学、历史、经济学、逻辑学、法学等方面的相关知识,通过拓展知识面来达到精辟深刻、思维活跃、善于联想、富有创新,做到引经据典、旁征博引、挥洒自如、如潮涌动,即所谓的“下笔如有神”。这种境界需要日积月累做前提,需要博学多才做支撑,有与艺术创作相同之处,是一种特殊展现和呈现形式的艺术创作。

(五)要通过善悟才能快速提高公文写作水平

同样的学历专业、同样的工作经历,甚至同样的公文写作训练,不同的机关干部也会有进步快慢的差异,有的人总是停留在循规蹈矩的层面,有的人却能够升华到艺术的境界,究其原因,“悟性”的差异起到重要作用。有的人善悟会悟,自然突飞猛进;有的人只是机械学习模仿自然很难得到进步和飞跃。“悟性”有深浅,机关干部在公文写作的学习、模仿过程中,要善于思考“别人为什么那么写?和我的写法有什么区别?区别的根源在哪里?我如何结合自身去借鉴?”,并且要注意分析别人修改的过程,注意领悟领导的意图。

参考文献

[1]邓姗姗.试论公文主旨的表现形式[J].青年文学家,2016(14).

[2]董炎英.也谈机关干部公文写作能力的培养[J].才智,2016(03).

[3]马淑杰.如何有效提高公文写作水平[J].写作(上旬刊),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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