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规定033

2024-07-20

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规定033(共10篇)

1.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规定033 篇一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及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1.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汽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化学品的部门或个人,其主要安全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负责。

4.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物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求援知识的培训,并经安全部门考核合格,持有关部颁发的证书方可上岗。

5.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场地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与保卫部门系统连接,并时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6.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的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8.危险化学品计划采购人员必须做到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有关的安全管理,计划采购规定,按计划办事,不准随意加大计划和超库存,保持进出库的平衡,认真完成编报计划。

9.做到进货保质量,经验收凡属质量,包装不合格产品,不准入库,应即时向供货单位办理退货、退票手续,货物入库采购人员必须亲自协助库管人员一起同时验收入库,发现问题即时解决。

10.计划采购人员在办理申报计划,接待教学、科研订货时要做到:接待主动,有问必答,到货后要即时通知订货人领取,方便教学、科研,服务到位。

11.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存量,流向,用途作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发、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发、误用时,必须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2.库管人员执行领发工作中必须做到安全第一,认真负责的职业精神。工作时间应坚守岗们,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有事外出必经部门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并有专人顶替。

13.库管人员对入库物品要凭采购人员填写深圳大学入库单、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规格、包装、数量、单价、质量等,验收无误后签字方可入库。

14.库管人员做到库存物品分类要清楚,库管人员必按物品分类分库储存,并分类发放,严禁混库、混领、混装,编号准确,排列整齐,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并做到按库物品和季节变化,每天上下班后对各库认真检查,库内定时通风,定时降温,各项安全储存管理措施要到位。

15.出库物品的管理人员要凭深圳大学危险化学品试剂领取凭证及使用单位(院)批条或证明方可出库物品,在出库物品时库管人员必须亲自进库拿试剂,不准领取人进入库房。物品出库必须门卫值班人员核实后方可放行。

16.库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出库物品管理制度,未做记账或登记的物品不准出库。任何物品如遇特殊情况,教学、科研急需,要经主管单位同意,通过管理人员办理临时领用或借物手续,严禁库管人员私自出库物品送人。

17.库管人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和采购人员提供库存信息,以免造成物品积压或断档供应不及时。

18.库管人员在领发危险化学品时,做到服务为第一己任,出库登记划价准确即时,在发放工作中必须根据危险品安全管理,发放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做好账物分类管理的各项工作。

19.认为做好危险化学物品出入库登记,清查账目,月进出库结账,报表。年终库存,报提、报废报表,盘亏盘盈报表,年终总结报告,账物核对调账等工作。并做到进出物品的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各类单据保存完好整齐,装订有序。

20.剧毒物品的储存发放必须做到“五双”的工作环节,做好剧毒品种的账目管理,严格按规定办事。

21.危险品应设立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工作职责不能擅自离岗,库区内不准闲杂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做好日常出入车辆和人员登记工作,凡属脱岗、空岗造成事故者追究个人责任和行政责任。22.库管人员和值班人员都必须做到“三懂”、“三会”。消防器材应放在易拿显眼位置,保持完整、完好、有效,定期检查,专人负责更换。库区内严禁明火作业,装卸危险品时,车辆一律灭火工作,库区内严禁吸烟、不准使用电源。

23.认真负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人,凡违反规定,不按规定办事者,发生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当事人个人责任。

2.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规定033 篇二

【关键词】 港航管理;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仓储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危化条例》)。与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危化条例》)相比,《危化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界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应急救援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危化条例》对港航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行政执法方式、相对人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等均作较大的调整。

1 港航行政管理职能的变化

《危化条例》对港航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职权行使方式、法律责任作出调整。

1.1 港航行政管理职权的转变

1.1.1 增加港航行政管理职权

《危化条例》扩大港航行政管理机构职责的范围,赋予港航行政管理机构更大的行政自主权。增加的行政职权具体有以下7个方面:

(1)扩大职权范围,将储罐、管道等码头设施纳入港航行政管理范围。《危化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原《危化条例》将危险化学品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化学品,另一部分是剧毒化学品和没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化条例》则将两者结合起来,建立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调整机制,扩大港航机构的管理范围。《危化条例》第12条和第33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就将储罐、管道等码头设施纳入港航监督管理体制。

(2)增加查封、扣押权。《危化条例》第7条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职能部门对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危险化学品可以采取的5种监督措施,其中包括新增的查封、扣押权。行政机关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3)增加查阅、复制权。原《危化条例》第6条规定,“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原《危化条例》没有对资料的调取手段作出明确说明。《危化条例》第7条第1项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此项规定成为港航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阅、复制、依法提取相关证据的法律依据。

(4)增加安全条件审查权。《危化条例》第12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原《危化条例》没有对港口部门的安全审查条件作出说明。

(5)增加仓储许可权。《危化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实际上增加了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环节的管理要求,强化了行政许可环节的安全审查管理。

(6)增加运输许可权。《危化条例》第43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规定将过去由政府统一实施的运输许可权下放至各个职能部门,在扩大职能范围的同时,明确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责任。

(7)增加查验权。《危化条例》第6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对涉嫌违反该条规定的,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1.1.2 废止两项行政管理职权

(1)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再受《危化条例》的调整。《危化条例》第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该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而在原《危化条例》中则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2)不再对企业法人进行安全资格认定。《危化条例》第6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危化条例》明确规定对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等6类人员采取资格认定;而原《危化条例》则将公路、水路运输单位的资格认定也纳入其中。

1.2 港航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

(1)明确坚持预防优先的行政管理模式。原《危化条例》并没有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行政方针作出统一说明。《危化条例》第4条则首次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将预防为主的行政理念贯穿于整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之中。

(2)适当放宽内河通行限制。原《危化条例》第40条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化条例》第54条规定,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允许内河以外的其他封闭水域适当通行危险化学品。

(3)内河运输施行分类管理。《危化条例》第55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港航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交通运输部下属机构,在行政方式上应当与上级机关保持一致,从而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及内河运输的安全。

(4)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安全评价以及储存过程中必须将相关危险化学品的详细情况向港航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危化条例》第60条规定,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关。海事管理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第22条规定,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25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1.3 法律责任的转变

原《危化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简单,仅在第65条、第66条规定交通部门拥有针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这两种行政处罚权。《危化条例》对相对人违法情况进行细分,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进行较大程度的补充。

(1)扩大处罚权限。《危化条例》涉及港航管理法律责任的条文共计有10条,内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事故应急等方面。原《危化条例》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从运输安全角度着眼,《危化条例》则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等多个环节,因此对行政管理机构处罚权限的规定与修订前相比不完全一致,处罚权限范围有所扩大。

(2)提高罚款数额。原《危化条例》规定的违法处罚数额,最低为2万元,最高为20万元,部分情形可处违法所得的5倍。《危化条例》对违法情形大致作两类区分:违法行为轻微且影响较小的,可处最低1万元、最高5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严重且影响较大的,可处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可见,《危化条例》针对不同违法行为施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在处罚数额上也有所提高。

(3)增加处罚种类。《危化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除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如第78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违法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80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违法情形且拒不改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 港航行政管理相对人责任的变化

2.1 强化相对人的责任意识

(1)增加自查义务。《危化条例》第13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2)强调安保义务。《危化条例》第23条规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第43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危化条例》首次以法规条文的形式明确企业的安保义务。

(3)增加技术防范义务。《危化条例》第26条规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4)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专章,明确相对人使用义务,包括管理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等。《危化条例》与原《危化条例》的最大区别在于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设置专门章节进行详细规制。《危化条例》第三章“使用安全”规定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条件限制等内容。

(5)增加经营资格要求。《危化条例》第34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危化条例》新增的经营条件。

(6)增加企业内河运输规则。原《危化条例》没有对企业内河运输设置义务,而《危化条例》在适当放宽内河非封闭水域运输危险化学品限制的同时,要求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确保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为此,《危化条例》从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第57条),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第58条),运输船舶和专用码头、泊位的安全条件(第60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警示标志悬挂和进出港管理(第61条)等方面,对在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责任作出更细致的规定。

(7)增加减损责任。《危化条例》为保证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作业的目的,减轻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使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具有一定的动态性。

2.2 部分转变相对人的义务

《危化条例》并不一味增添相对人的义务,而是结合港航行政管理的新形势,对原《危化条例》设定的相对人责任作部分改变或删减。

(1)扩大相对人警示义务。《危化条例》第20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原《危化条例》第21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与后者相比,《危化条例》扩大了相对人的警示义务。

(2)延长企业安全评价周期。《危化条例》第20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每3年1次的安全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原《危化条例》则要求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2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

(3)改进仓库管理制度。《危化条例》第24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而原《危化条例》第2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仓库管理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4)适当放宽仓储经营许可条件。《危化条例》第33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相对人因此可避免重复申请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

(5)将原来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禁止性条款转变为经营、购买许可审批制度。原《危化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情形。《危化条例》第35条、第38条采用概括的方式,通过设立相应的行政许可审批权,达到监督相对人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目的。此种收紧权限的做法,实际上是扩大相对人在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中的责任和义务,强化相对人在危险化学品作业中的安全和责任意识。

(6)完善事故报告。《危化条例》第71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这为行政机关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明确责任提供可施行的基础和条件。

3 结 语

3.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规定033 篇三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按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在本公司的运输、装卸、储存、使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一般安全防范措施以预防火灾、爆炸、中毒及环境污染等意外事故发生的安全管理。

3、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4、职责

4.1.公司安全科负责危险化学品作业者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及考核。

4.2.采购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并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3.生产技术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4.4.总经理负责新的危险化学品购批。

5、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5.1.危险化学品作业者的安全教育。5.1.1公司安全科负责对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员工进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及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5.1.2新的危险化学品作业者必须在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5.2.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5.2.1危险化学品由总经理审批购买,业务部负责采购。5.2.2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随车携带。5.3.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贮存

5.3.1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设计规范。

5.3.2 危险品的入库、出库执行《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5.3.3 贮存危险品的仓库,应根据专库分贮的原则,做到定品种、定数量、定库房、定人员保管和分间、分类、分堆贮存,各种物品之间应留有足够的消防通道,并且明确物品标识。严禁同库贮存两种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

5.3.4 危险品库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施,易燃易爆物品贮罐应设有防晒降温设施,并且设备和管道有良好的静电连接和接地,以及防止泄漏的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5.3.5危化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推放。

5.3.6 危化品仓库必须配备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熟悉各存储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紧急处理办法,必须配备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5.4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装卸和运输

5.4.1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经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担任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运输工作。

5.4.2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人员在作业时应安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

5.4.3 装卸不同物品的管道应有明显的标识,以免混装。

5.4.4 运输易燃和可燃物品的车辆,必须配有灭火器,随车人员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危险化学品装车时,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时装运,严禁人货混装。

5.4.5 装运过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卸车后要进行清扫,对库房装卸作业结束后,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5.5 危险物品的使用

5.5.1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内容,危险特性及使用注意事项,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范事故发生。

5.5.2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其危险特性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如防毒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5.5.3 危险物品使用单位,一次领用量一般不超过三天生产所需用量,超过此用量,须经生产办公室批准。生产多余物料应及时退库处理。

5.5.4易燃易爆品的加热严禁采用明火,如必须采用电感加热,必须采用严密隔绝和防止发生触电的安全措施。5.5.5严禁用易燃易爆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和衣服,并禁止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

5.5.6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后不得随意摆放,必须放在指定的位置。

5.5.7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必须编制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5.6.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5.6.1库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库存的采购计划控制;定期向生产办公室汇报.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库存量。

5.6.2库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安全管理;建立和健全物品、人员、车辆出入库的管理制度,装卸、搬动时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入库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包装、数量及危险标志并做好登记。危险化学品的质量必须经生产技术部检验并有相应的合格检验报告才能验收入库。5.6.3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工作:

5.6.3.1发放要凭领料单,由车间主任签字,认真核对领料单数据。5.6.3.2发放要按危险化学品进仓库先后顺序,做到先进先出,后进后出。

5.6.3.3经常或定期做好清仓查库工作,避免物资短缺和超储积压,杜绝因储存期过长发生变质或引发事故。5.6.4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仓 库、罐 区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1、目的

为了保护国家、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保证公司生产顺利进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各类化学事故发生,根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2、内容

2.1 仓库、罐区由专人管理,由仓库人员全面负责。

2.2 仓库、罐区安全距离符合消防要求,配备专用消防器材和喷淋设施,并定期检查保养,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更换、补充。2.3 仓库、罐区标示清楚,安全装置齐全完好。

2.4 各类物资按分类建立台账,做到账、物相符。仓库、储罐做好 防腐、防泄露保护,并定期巡查。

2.5 危险化学品不得露天存放,包装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冐、滴漏。

2.6 库房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2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5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5米。

2.7 仓库、罐区做好防雷、防静电、防雨水工作,并保持清洁卫生。2.8 仓库、罐区要照明充足,并符合消防要求,罐区作业要经 过安全科许可。2.9 危险品从入库、领料、搬运、使用、处理残余杂质都应指定专人负责。

2.10 部门领用时应由部门负责人填报领料单,库管按领料单数据发货。当天未用完的危险化学品应送回危险品仓库。

2.11储罐动火、进罐、电气检修、土建工程等必须有严格之安全措施,并签核《安全工作许可证》。

2.12储罐电气设置必须符合《火灾爆炸环境电力设计防火规范》。2.13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劳动保护用品穿戴。

2.14储罐手动操作必须2人进行,1人操作1人监督联络。2.15卸货前,要对储罐及系统进行检查,各项技术要求(防静 电、灌装压力、排除空气等)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卸货,夜间不许进行卸货作业。

2.16 卸货时,保管员现场监护,监督保证司机、押运员按规程 操作,并现场备有应急救护措施、器材,保证安全操作。

4.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规定033 篇四

点评:频繁的事故不断地警醒的人们安全才是第一位的。本次出台的规范规定,除了限定京三环内经营场所危险化学品实物不许上架外,即使在三环外销售危险化学品也必须按标准配有合格的备货库。北京的危化品安全规范的实施将为全国的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做好带头作用。

京三环内油漆实物禁上架 危化品标准实施

4月5日,《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等3项危险化学品地方标准开始在北京市实施。今后,北京三环内建材市场销售油漆等危险化学品,实物不准上架。

5.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规定033 篇五

(1)储存化学危险物品数量较大的大、中型仓库,必须设置在人口稀少的地区,不允许设置在人口聚集的城镇市区,公安部颁布的《仓库防火管理规则》明确规定:“危险物品仓库、易燃物资仓库不准设在居民聚集、建筑耐火性能差的区域内。”1994年由公安部发布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也规定了“新建、扩建、改造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2)属于工厂、企业的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场所,还须注意以下几点:

①不可设置在工厂、企业的中心地带;

②不可设在人员密集的场所附近;

③不可设在人员、车辆进出频繁的交通要道附近;

④不可设在食堂、明火作业场所、变电所和电表间附近。

6.危险品仓库管理制度 篇六

1、凭采购订单和送货单进行实物验收。

2、送到生产现场的物资,仓库管理员必须到达现场进行实物验收。

3、对不能计数的物资必须计量后方可入库验收。

4、领料人员不得自由出入仓库,确需进入仓库领料的,管理员须全程陪同,禁止领料人员单独自由的在货架上拿去物资。

5、对于危化品的包装不符合要求的,拒绝卸货验收入库,如油脂、酒精等易燃物。

6、对于氧气、乙炔、丙烷、氮气入库时要检测压力是否达到要求,不否和要求的,不入库。

7、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台账。

8、每天做好仓库内的温度湿度检查记录。

二、危险品物资储存安全管理

1、化学危险品入库前进行严格检查,入库后要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其安全和质量。入库的化学危险品要有相应的标识。

2、氧气与乙炔、丙烷应分库摆放,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柴油和油漆分仓库摆放,柴油桶灌装后盖好桶盖,防止挥发,灌装时溢出的柴油及时清理。在高温天气,库内温度大于35℃时,应打开仓库门进行通风。

4、气满瓶与空瓶不能混放,要分开堆放在相应的划线区域内,并要做好标识。

5、危化品仓库中的消防通道不能堆塞,灭火器必须确保在有效期内。

6、严禁火种带入危化品仓库,对进入危化品仓库的领料人员要检测是否带有火种,并做好检查台账,以备查。

7、仓库内不准动火作业,特殊情况需采取安全措施,开出动火证后方可进行动火或维修作业。

8、易燃、易受潮的物品包装要严密,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并且保持的相对温度、湿度。

9、每次气瓶入库前要检查钢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氧气瓶、乙炔瓶每3年检验一次氮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超出检验有效期的不合格气瓶不得入库,对于气瓶钢印模糊不清,不能确认检验期的气瓶应视为不合格气瓶。气瓶严禁敲击、碰撞。

10、送货车辆必须停在安全距离以外卸货。

11、禁止在危险品仓库存储区域内堆积可燃性废弃物。

三、灭火方法

7.危险品仓库管理员工作职责 篇七

危险品专管员与仓库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危险品仓库管理员工作职责

为严格加强危险品在库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和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仓库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管理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危险品仓库管理经验。

二、严格危险品存、出库手续,做好各类危险品台帐管理;

三、每周全面盘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四、入库危险品应按类分仓,性质相异或防护、消防方法不同的货物严禁同库。

五、毒害品、腐蚀品、爆炸品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六、存放易燃易爆品的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夏季应采取洒水降温措施,每天三次检查库内温度,务使库内温度不超过30摄式度。

七、经常定期巡视危险品仓库以及周围环境,严禁明火,电气设备防爆,消除事故隐患。

八、对库内危险品,应定期检查危险品安全状况,防止挥发、变质、自燃或爆炸等异常情况发生。

九、严格遵守上海市有关危险品管制的相关规定,遇有意外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十、每周协助公司安全专员书面汇报工作:包括危险品进、出、存情况,安全情况,并做好检查的准备工作。

第1页,总共2页

上海振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危险品专管员与仓库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危险品专管员

一、合理安排货物进库堆桩,加强对危险品仓库的安全管理,督促堆桩按照《危险品堆桩规定》操作。

二、按危险品管理要求,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危险品管理要求进行作业,落实安全措施,进行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下班前作好巡查工作。

三、严格对进场人员和车辆的控制管理,严禁闲人进入危险品仓库。

四、及时、准确反馈集装箱就位点和货物转移情况,作好残损记录。

五、自觉遵守并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危险化学品操作规程。

六、高温期间落实对危险品仓库内危险品货物的降温喷淋。

七、积极参加消防、危险品救助演练,在处理应急保障抢险时,及时向现场总指挥汇报储存情况。

8.危险化学品管理 篇八

危险化学品管理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入库、储存、领用、使用、检查等管理工作。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安监局《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等法规、标准、规定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

三、危险化学品分类

6、生产安全处、人武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送、仓储、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安全督查。

五、管理内容和方法

1、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的编制

危险品的仓储保管部门根据各使用部门的申报数,结合库存及生产中的使用情况,编制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2、采购管理

①、采购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仓储保管部门的采购计划通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组织采购。

②、采购人员必须到公安、消防、医药部门指定单位或合约单位采购,认真检查货样,确保数量、质量。

3、入库、储存管理

①、采购人员必须先办好入库手续,做好入库准备,仓库保管员负责检查来货合格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数量,经验证合格后入库。

②、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③、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应通风良好,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可入内,严禁明火和吸烟,并设置警示标志。

④、危险化学品是专人、专库保管,设立库存台帐,做好出入库记录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⑤、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应经常巡视检查安全情况,库内照明应有防爆装置,门窗必须完好无损。

⑥、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要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险程度及预防火灾的方法,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

⑦、危险化学品领料人员严禁将火种带入库内,离库20米内严禁动火。

⑧、各类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并符合规范要求,仓库领用料后,必须及时关好门窗。

4、危险化学品的搬运管理

①、存放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容器,盖要拧紧,以防泄漏,容器要竖放,装卸、运送人员在运送过程中禁止吸烟。

②、装卸、运送各种危险化学品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放置时要平稳,在装卸运送过程中要做好防碰撞措施,运行应缓慢,防止容器震坏,造成事故。

5、危险化学品的领用

①、各使用部门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经相关领导审批。

②、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必须明确专人领用,发现不是专人领用,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有权拒付。

③、在领用危险化学品时,保管人员应看清领料单,以防发错,领用人员要确认、防领错。

④、在领用危险化学品时,一定要严格查看容器质量,保证无损无漏。

6、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

①、各使用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应做到专人使用,专人管理。

②、使用时要有防护措施和安全监护人。

③、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妥善回收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并清理好现场。

④、使用单位对使用后的剩余危险化学品要做好保管及检查工作。

六、检查与考核

1、生产安全处、人武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应不定期到危险化学品库进行检查,发现违章或隐患立即予以纠正,并根据情况给予考核。

2、危险化学品保管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自查、自检,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或上报并做好记录。

3、使用单位计划的申报、仓储部门计划编制、采购部门规范采购(有资质的厂商、合格的产品、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装卸、运送、收发、领取、使用、回收等环节,安全缺陷之一的工作失误,处罚责任单位50-300元,责任人20-100元/人。

4、违反规定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可加数倍处罚,包括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除按“安全、消防、环保、现场管理责任状”规定考核外,根据事故等级、责任大小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等行政处罚和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篇九

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指危险化学品,系指具有爆炸、燃烧、有毒害、细菌病毒、腐蚀、放射性、助燃等性质的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2、采购单位、专职采购员应具备国家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合理条件,持有采购储存许可证。

3、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节约开支的原则,危险化学品必须由管理部门统一采购,入库前必须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并集中在专用库房和使用科室制定的危险品仓库进行存放管理。

4、危险化学品必须有专门的存放场地和器具,化学危险品保管地点应有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静电、隔离、监测、报警等设施,库房物品的保管应该科学化、化学危险品要储存在通风、低温、阴凉、干燥的房子内,特别要注意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绝对不能堆放在一起。同时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要具备有相关的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严格出入库登记,经常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的出、入库须有精确计量和记载。库存的各类物品,根据原始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账,定期进行账物核对,严格做到账物相符。

5、各科室应在危险品库房设置危险标志,以及毒物通知牌,内容包括:危险品名称、特性、危害、伤害救治、应急处理措施等。

6、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工作,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不同性能区别对待。贵重、稀缺、危险性大的物品要严格控制,剧毒品必须经过分管院领导签字,方可供应。危险化学品由使用科室主任或者护士长负责领用,领用时必须在出库单上确认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并经使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发放,同时保管员、领用人必须同时在场。保管员根据领用数量现场发放。

7、使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必须向科室人员讲清楚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必须遵守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随时指导、督促、检查。使用结束后的剩余部分需及时回收并妥善保存,避免遗失或发生其他事故。使用后的危险化学品的废液、残渣,必须立即进行科学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接触化学危险品的仪器设备和器皿必须有明确醒目的标记。使用后及时清洁,特别是维修保养或移至其他场地前必须进行彻底的净化。若有事故发生,使用人员应及时向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汇报,迅速查明原因并认真处理。

8、科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严禁带出使用场所。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地方应备齐急救器材和用品,人员具备消防、急救知识。并有定期检查和培训记录。

9、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科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有毒、带菌、腐蚀性的废气、废水和废物。集中统一处理放射性废物,谨防污染环境。

10、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11、各科室负责本科室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房、设置警示标识、安全设施配置和维护、建立台账等管理工作。各科室每月必须对危险品库房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检查要有记录。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危险化学品库房、罐区管理情况,发现问题,要求立即整改。保卫科负责危险化学品库房、罐区的消防管理。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有检查记录。

12、各使用科室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要求,制定本科室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10.仓库危险品管理制度 篇十

一、货物入库

1、所有货物,无论是新入库、退货,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确保无渗漏后方可入库。

2、新入库货物在桶身统一位置贴上物料名称小标签。

3、清点并核对数量,并在标识牌上写明品名、入库时间、数量。

4、在仓库管理台账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入库数量、入库后现存数量、单价等信息。

二、货物出库

1、货物出库在无特殊要求时,同种货物相同规格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

2、货物出库时,注意运输的轻拿轻拿,防止掉落。

3、在仓库管理台账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出库数量、出库后现存数量等信息。

危险品仓库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加强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不受损失,制定本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适用公司危险品的采购、运输、搬运、储存、使用以及废弃物的处理。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

本公司危险品是指:机油类、油漆、稀料、化学溶剂等一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

1.危险品申请、采购与发放,必须严格执行申购、领用审批手续,根据控制和限定数量的原则:“用多少、申购多少、领用多少”。

2.危险品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分类储存的原则,做到分间、分架、分类、分堆贮存,要有物质品名、安全标识等,并做好通风、防潮、遮阳、降温、防火等安全措施。3.通道、安全出入口以及通向消防设施和火源的道路应保持畅通。严禁在仓库堆放杂物、废品。

4..严禁在仓库内乱接电源,临时电线,临时照明。

5.危险品仓库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识,并按贮存物资的性质配置合适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并经常检查,确保灭火器材的完好无损。6.搬运危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抛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防止散落,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注意按危险品标识要求放置。库房严禁火种和明火,库房周围10米之内不准堆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7.危险品入库必须登记造册,要做到帐目清楚、严密把管。并做好危险品及其危险品容器的领用和回收工作。

8.库存物资应建立严格的出入库验收及领用审批制度,做到帐、卡、物相符。9.危险品的领用,必须填写专用领料单,领料单上必须完整填写用量、使用地点、范围、使用时间、领用人等。

10.严禁在密闭的房间内使用易燃、易爆或有毒化学危险品。

11.使用危险品场所,必须事先落实防火措施,严禁火种,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并配备好相应的灭火器等防护措施。

12.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体清洗物品时,应在具备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间内进行。生产现场临时清洗场地,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废油用有色金属容器盛装,统一回收存放并加盖封闭,严禁倒入地下沟道和乱存乱放。13.严禁在仓库内吸烟,使用手机等各类非防爆电子设备。

14.易燃、易爆、剧毒品,必须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

15.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等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16.储存易燃、易爆物料的库房、货场区的附近,不准进行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必须经批准,采取安全措施,派人进行现场监护,备好足够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7.库区、场区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棉纱、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

上一篇:人民银行内部审计的“价值增值”功能探析下一篇:离职申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