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注意事项(13篇)
1.专利转让注意事项 篇一
二、受让人必须是为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专利,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专利。
三、专利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约定的费用。
六、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前已实施了发明创造,在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停止实施(有约定的按约定)该发明创造。
七、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前,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非专利转让合同,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专利转让合同
2.专利转让注意事项 篇二
生活中的债有多种含义,而法律意义上的债却有其特定的范围。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的发生总的来说有合意之债和法定之债之分。在各国立法上,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如因遗赠,会在受赠人与遗嘱执行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等。
根据债的不同划分标准,债又可以分为许多种类。如按照债的主体特征不同来划分,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以及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等等。
由于债的发生有其法律上的特定性以及债的形式的多样性,致使债权转让的内容和法律效力也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办理债权转让公证时,应特别注意对债权发生的依据、转让的内容以及协议当事人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地审查,确保办证质量和办证效果,有效防范风险,更好地发挥公证在加速商品的流转、稳定经济交易秩序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的作用。
二、债权转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享有人通过与受让人(第三人)协商一致,将自己依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受让人(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又称让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和受让人(第三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对于债权人、受让人及债务人所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从实质上来说,债务人只是新协议的当事人,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权转让的当事人。因为债务人对债权的转让不享有权利,只承担义务。
二是债权转让是权利人转让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取得的。若是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或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取得的权利,即使是转让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如赌债债权的转让即属此类。
三是债权的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因此让与人对债权必须具有一定或全部的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将自己享有债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法律禁止的除外。
四是第三人在取得债权后,可享有与此有关的从权利。按照《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拥有该权利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五是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各样原因而产生的,但不论其原因为何以及是否有效,对于债权让与协议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种无因性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六是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协议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除外,无须特别的协议形式,债权让与协议是否作成书面形式均不影响其效力。至于对已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需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三、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般来讲,只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当事人的约定,均是合法有效的。公证处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予以公证。但法律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和保护让与方与受让方的权益出发,对债权的转让作了一些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这在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时尤其应当引起注意。
第一,在受理当事人申办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事项时,要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办证程序,并从以下几方面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一是对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双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让与人是否具有转让债权的权限。如果让与人无处分权,却进行了债权的转让,那么即使受让人是善意取得该债权,也不发生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应;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审查其代理资格和权限是否有效。
二是要审查让与人转让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主要是审查让与人提供的产生债权的根据,如原合同、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是否真实、合法,转让的债权是否有效。
三是要审查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是否完全自愿,是否有欺诈或受胁迫的情况。
四是要审查让与方和受让方所签的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
五是要审查申请人就债权转让达成的协议,是否在内容和审批程序方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包括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是否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或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或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的审批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如《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
第二,要审查让与人转让的债权是否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如《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就规定了几种不能转让的债权,对于这些规定,公证员在办理债权转让公证时要特别引起注意。
一是根据协议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这是指根据协议权利的性质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生效,如果转让给第三人将会使协议的内容失去联系性和同一性,因此此类协议的权利不能转让,这种情况一般包括: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的权利,如以某个演员的演出活动等;根据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因雇佣、委托、租赁等协议而发生的债权;协议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的义务及不作为债权,如协议中竞业禁止的约定;从权利债权,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的,如主债权的担保物权是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的。
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约定禁止一方转让协议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产生法律效力。禁止让与的约定属于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应适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定,但这种约定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均应在债权转让前作出,否则不影响协议权利转让的效力。当然此种禁止让与的约定,既可以是特指债权不得让与某个人或某些人,也可以是泛指,即约定权利不得让与其他任何人。不过,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在协议整个有效期内不得让与债权,也可以约定债权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让与。
三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债权。这是指《合同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定。如《物权法》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应收帐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即是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3.专利转让注意事项 篇三
关键词:对外 技术转让 文化交流
最近几年,随着国家对外转让项目增多,在项目中对文化交流的感触也越来越多。以前认为文化交流离自己很远,也觉得文化这个概念很抽象。但在参加了多个项目后,发现曾经非常宏观的大概念“文化”在项目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处处在细节的地方闪光,并且往往产生意料之外的效果。现以非洲S国和东南亚T国为例,将总结的几点注意事项一一列举。
首先,在技术转让中一定要尊重对方的文化和宗教信仰,尤其是尊重因文化差异所导致的不同风俗习惯。双方的交流建立在相互的尊重之上,而文化的交流则着重在对对方生活习俗、习惯以及爱好的尊重上。尊重的前提是了解。所以,在进行技术转让之前,对对方国家的文化习俗、宗教信仰、爱好必须事先知晓。
S国崇尚伊斯兰教,其穆斯林每天要进行5次祷告,这对于穆斯林来说是神圣的事情,不得喧哗,不得打扰。因此在每天的时间安排表中必须预先留够充足的时间让外方做祷告。而且在外方祷告时,不围观,充分尊重其宗教信仰。如果事先不了解其宗教信仰,在时间安排上就会造成祷告与工程进度的矛盾冲突。充分了解后,对时间预留充分,对项目的顺利进行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事先沟通不够,对外方的传统习俗没有了解透彻,在我们做项目期间还是发生了一件事,差点导致项目中断。
苏丹有个重大节日就是斋月,斋月里有大家族聚会集体开斋的古老传统﹐对老人尊敬﹐弟兄姐妹见面亲切﹐对后代儿童是一次家庭亲情教育。斋月,全民节日,不可忽视,不可不过。当时,项目进行中由于遭遇夏季洪水,项目顺延了并签订了备忘录。当时,大家都忽略了时间这个因素。项目顺延到了8月,刚好就是S国的斋月。每年的斋月期间,穆斯林在日出之前吃好封斋饭,日出之后至太阳西下,禁止饮水、吃东西和吸烟,并要克制一切私欲,断绝一切邪念,以示笃信真主安拉。这对项目意味着什么呢?用数字来说话。正常情况下,每天9点上班,5点下班,一天的工作时间为8个小时。斋月里,日出之后至太阳西下,人人不得吃东西,不吃东西,又怎么会有力气呢?这就直接导致工作时间的锐减。在斋月里,整整一个月,每天的有效工作时间不到4个小时。换句话说,完成一个产品,以前需要一周,而在斋月里,需要2周到3周。时间立刻被拉长,而时间因素在技术转让项目中及其重要,涉及面也非常广,这就造成了双方的矛盾。之前的签订的备忘录忘记了“斋月”这个严重的文化因素,对项目执行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最终的结局是导致对外项目延长了两个月。对我方的人员安排、产品补给都造成了严重影响。而这次事件就是对“传统文化”忽视造成项目延期的典型案例。所以对外方文化的透彻知晓、尊重外方的风俗习惯在对外项目中及其重要。
其次,以平等、客观的态度对待外方,在技术转让项目中应做到不卑不亢。由于中国对外开放的程度不同,特别是我所在的城市,对外技术转让相对还不是非常多,造成对“外国朋友”相当关注。尤其是S国的人员外貌特征非常突出,可以说和本地的人完全不同,S国在外貌上引起的关注尤其高。在外国人比较“稀罕”的环境下,不仅仅会产生较高的关注度,而在较高的关注度下就会过分热情,这样就产生了不平等,让我方处于天平低的一端。失衡的状态一旦产生,想恢复到平衡状态就比较困难了。交流就变相的成为了一方为另一方服务的过程。中国人古往今来都热情好客,这是一个优良传统。但是,在面对外方,和外方进行合作,进行交流时,这种传统就显得过分热情、不合时宜了。此时需要的就四个字——不卑不亢!
由于S国人员外貌特征显著,几乎无往不利,在我方随时都能获得积极热情的帮助,人人都争相满足其合理的、甚至是不合理的要求。比如,在吃喝上极其浪费,要求众多;甚至对事先已经谈妥的日程安排诸多单方更改等。而T国在这方面尤其显著,缺乏平等、客观和不卑不亢直接导致我方处于劣势。在最初阶段,我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其额外要求都一一满足。比如,T方要求培训时全程录像,在无录像先例(条例规定不允许录像)的情况,基于“外方要求”的考虑,领导同意了;而我方要求在进入生产范围必须穿戴工作服并将身上所有其他东西寄存,但外方认为戒指不用寄存,即使我方安全人员多次重申要求,外方都置之不理。最后领导出面协商,以戴戒指的人员不能触摸任何产品和工具的方案处理了矛盾。这出貌似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实际是藐视我方规定的文化冲突戏就此结束。但是,在这件事上,我们已经处于劣势,丢失了平等对话的话语权。多次这样的不合理对话后,外方要求越来越过分,甚至要求在双方进行周会议时也必须全程录像。这次外方的要求,领导直接否决。我方的“不同意”态度使得外方“火冒三丈”,一度停止项目。文化细节方面的不平等导致了技术转让中的不平等。我方的过度“友好”也为我方到外方进行技术支持埋下了隐患。外方对我方的建议置若罔闻,总是抱有怀疑,甚至在某些时刻出现抵触情绪,对我方诸多为难。
还有,在技术转让时,多举行各项文化活动,积极宣传我方的优秀文化。在国外做技术转让还是很辛苦很清苦的,尤其是在非洲的S国。因此,适当的举行一些文化活动,不仅可以缓解大家的疲劳和辛苦,也可以增进和外方的文化交流,一举多得。当时,我们就举办了卡拉OK比赛。
印象最深的是当年在S国做技术转让时,恰逢4年一届的世界杯。往年在家里时,想看世界杯那熬夜是必须的。为了看世界杯,都经历过2、3点睡眼朦胧挣扎着起床的痛苦。在S国,世界杯的时间却刚好是晚饭过后。世界杯比赛时间一到,某铁杆球迷在大厅振臂一呼,我方人员和外方人员呼啦啦涌到了吃饭的大客厅,那里有投影在墙上“超大”屏幕。在球场上,没有“我方”没有“外方”,只有忠实球迷的呼喊。进球时,有人哀叹惋惜,有人蹦跳高呼。记得有一次,双方人员出奇一致,都喜欢同一支球队,历经千辛万苦,终于有一粒决定胜负的进球,双方人员全都呼啦站起来,靠着近的甚至拥抱在一起,足球让大家融入到了一起,不分国界,不分肤色,不分信仰,为同一支球队呐喊助威。
还有T国,由于种种原因,双方矛盾重重,外方对我方持怀疑态度,而我方认为外方违反合同,处处刁难。从领导层到工作人员大家相处的不愉快。恰逢T国某节日,外方尽地主之谊请我方人员吃饭。吃饭,不可避免的就是喝酒。说到喝酒,大家都是有备而来。我方准备了地道的高粱酒,外方也准备了当地的一种很普及的药酒(至今我都没问明白是何种药)。酒一上来,那阵势就摆开了。外方人员不分男女,人人轮流上场,个个都是酒场潇洒高手。而我方第一轮人人都上,到第二轮时,那就是有实力人员表演的舞台。几轮下来,我方高手意犹未尽,而对方也派出实力选手迎战,酒一下肚,和谐气氛立刻就浓郁起来,如同一家。高手们惺惺相惜,在饭桌上侃侃而谈,气氛非常融洽,工作中紧张的关系得以缓和。把酒言欢的直接效果是在第二天上班时,谈论工作时,由酒场高手一协调,曾经的刁难不见踪迹,问题很快得以解决。
技术转让本身是技术贸易的一种,以技术的输出为主,而其中包含的文化交流往往是作为被忽视的存在,直到发生问题才被重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际化贸易合作的增多,文化的作用和力量越来越不能被忽视,反而会逐渐成为国际合作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
关注文化,注重文化交流是技术转让成功的基础之一,不可忽视。
4.专利转让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篇四
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
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书面形式和登记及公告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未签订书面形式或未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专利转让程序要留意哪些事项?专利转让的程序中利权人在进行专利转让时留意:
1、避免盲目扩大专利价值:对于专利权的转让标底,应以能够成交为原则,否则很可能合作失败;
2、避免求快:专利转让是一个法律程序,建议最好委托相关业内专业人士,进行相关操纵,切勿自行随便签订合同;
3、应把合作放在首位:专利开发的目的,除了是对自己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对社会、对生活有益处和贡献,一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市场容量的专利技术,在没有转化为盛会生产力之前,只能是技术,因此实现产业化才是造福于社会和人类的最高标准,在某种程度上适当退让和调低一些标底,同样是很必要的,究竟合作是需要双方拿出诚意的;
4、做好相关记录:尽可能做好转让过程中的记录,这对于后续题目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
5、在转让之前,不要轻易进行价值评估等操纵、尤其是不要轻易根据对方要求进行此类操纵,假如确实需要进行评估,尽量明确评估用度担负原则和担负比例、以免上当受骗;在没有完全完成转让手续前,不要轻易交付技术资料和相关图纸等具体信息。
6、区分专利转让和实施许可之间的不同。
7、专利转让分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权转让。
8、可能存在不能转让的情形,例如国防专利、向外国人转让等情形。
9、转让需订立书面合同。
10、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转让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登记。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1、核实专利的法律状态。特别是受让方需核实:是否存在多个专利权人,是否已缴纳当年年费,是否存在权利质押、侵权诉讼、无效等情形。
5.车位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篇五
小区里的空地,有的时候甚至是绿地,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画根线就收钱。有的作价卖给业主,有的按月出租。王海指出,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如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7条:“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王海提示:这类车位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委托物业租给业主使用,扣除必要费用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陷阱2:霸占无约定的地下车位
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库)好像天经地义,其实不然。《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库)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库)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王海提示: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陷阱3:地下车位(库)重复卖
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库),可这地下车位(库)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道。如果地下车位(库)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库)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库)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
王海提示:这类的地下车位(库)办不了产权证,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地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陷阱4:人防工程偷着卖
没有分摊的地下面积是不是都可以卖呢?当然不是。有的地下车位(库)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
王海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陷阱5:改造车位(库)黑着卖
还有一种非常严重的现象是在规划许可证上没有载明的,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而改造成的停车位(库),这种停车位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也无法取得产权证。
王海提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无权擅自处理这些车位(库),它们也应该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
陷阱6:租赁期限超过
6.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篇六
2009-1-11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1、明晰股权结构
应就被转让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如审阅被收购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等必要的文件。审慎调查,明晰股权结构是为了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避免当合同签订后却发现签约的对象其实不拥有股权的现象发生。
2、资产评估
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有关资产评审机构批准确认。
3、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共同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4、出让方的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5、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
转让价款。
6、确定转让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条件中可包含:出让方同意转让股权的同意函;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会一致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受让方同意受让股权的同意函;评估结果已获资产评审中心批准确认;出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关于股权转让的全部文件资料、法律文件、帐目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有关合同报相关的审批机构批准。
7、确定股权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
8、确定股权转让的价值
9、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
10、确定因涉及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11、确定违约责任
12、设定不可抗力条款
7.《专利超市》专利商机任君自选 篇七
□专利种类:实用新型□专利号:zl 201120322192.X□技术报价:2000万元□转让方式:技术入股专利权转让
专利说明:本实用新型专利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便于开启的卫生易拉罐, 包括易拉罐壳体和启子。所述启子是四角均圆滑的梯形形状, 较短底边位于中央位置, 较长底边位于边缘位置, 启子较短底边处设置有圆形拉环, 圆形拉环和启子之间通过铆钉固定, 拉环表面与启子表面之间成便于开启的微小角度 (约10-15度) , 便于手指扣进开启。启子和易拉罐壳体结合处的较短底边、两腰均打压成易于拉起而又不失密封性的状态, 较长底边不进行打压, 较长底边位置能被折叠且不能被拉下来。
专利二:自动洒水器
□专利种类:发明□专利号:201210325346.X□技术报价:面谈
专利说明: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对菜园、果园或花园洒水的洒水装置。该装置包括有支架及阀门, 所述阀门接通水管, 其特征在于阀门的开关与一触碰体相配合。所述触碰体与触碰体升降装置连接, 所述升降装置包括集水器, 还包括有使集水器上下活动的动力源。升降装置还包括用于限制集水器移动的定位块。所述集水器底部设有漏水口。阀门的出口设有两条水路, 一条接通喷洒头, 另一路接通集水器。结构简单, 成本较低, 没有任何电子元件, 使用方便;不需要任何能源与外力, 自动完成开水、关水工作;时间可控, 可以通过控制集水器的进水流量与出水流量来控制阀门的供水时间与间歇时间。
专利三:一种含有转向平衡器的三点轮式车
□专利种类:实用新型□专利号:ZL 2012 2 0298266.5□转让方式:普通许可专利权转让
专利说明:现有的三轮车, 诸如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娱乐型三轮车等, 由于不能像自行车或二轮摩托车那样由驾驶员控制向转弯的圆心方向倾斜, 所以在转弯时, 尤其是在高速转弯时难掌握, 极易侧翻和碰撞。本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一种三点轮式车, 尤其涉及一种含有转向平衡器的三点轮式车。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 使用方便, 转向灵活自如, 稳定安全, 克服了三点轮式车急转情况下的圆周运动的离心力大的缺陷, 使操作者能轻松自如驾驶或急转或轻微变向, 准确地解决了目前三点轮式车极易侧翻的操作风险。
专利四:一种 (仿形) 笔记本电脑散热支架
□专利种类:实用新型□专利号:ZL 2012 2 0159804.2□转让方式:专利权转让一次性转让
专利说明:本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了一种可供笔记本电脑散热的支架。它在改善笔记本电脑散热的同时, 还能兼容标准外置键盘的科学放置。散热支架不但可提高笔记本电脑的散热性能与使用时的平稳性能, 而且还可以调整笔记本电脑放置在办公桌面的角度, 符合人体工程学, 增强使用者的舒适度。支架体积小、质量轻而且方便携带, 可运用在任意办公场合。同时散热支架本身的个性造型可组合成个性工艺品。外置功能也可用作书立或琴谱架使用。
专利五:水渠水轮发电系统
□专利种类:实用新型□专利号:201220291088.3□转让方式:商议
专利说明:本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了水渠水轮发电系统, 属于水力发电技术, 主要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水渠中水流产生的动能没有利用的问题。水渠水轮发电系统, 包括水渠, 所述水渠两侧分别设有一个液压支架, 且两个液压支架上端同时被中转轴贯穿。该中转轴还贯穿了设置于水渠上的水轮并与其固为一体。同时此中转轴的两端还分别设有传动轮, 该传动轮还分别与变速发电装置相连接。该变速发电装置包括与传动轮相连的传动链, 该传动链同时还与变速箱相连, 在传动链与变速箱的连接处还设有分离器。该变速箱的输出端还设有传动轴, 该传动轴同时还与发电机相连。本实用新型具有结构简单、实施方便的特点, 不仅能够保证对焊管件的防腐蚀性, 而且实现了能量资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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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专利转让注意事项 篇八
关键词:专利许可合同;专利文献;专利侵权;包税条款;限制性商业惯例
目前,我国已与132个国家建立了技术贸易联系,国际技术贸易已从最初的成套设备、生产线为主,向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合作研发等转变,民营企业超越国有企业成为国际技术贸易的主力军,技术贸易已成为中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助推器和加速器。在我国仍以技术引进为主的国际技术贸易中,专利许可已成为关键技术引进的重要方式,而拟定一个较为完善的国际专利许可合同,是专利技术顺利引进的有效保障。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其中易出现的问题试做评析,旨在减少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一、签订许可合同前学会应用专利文献来防范风险
专利文献主要是指各国专利局的正式出版物,如各国专利局出版的发明说明书、专利公报、专利分类表、分类表索引、专利申请和审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和资料。由于对专利的法律状态不了解而引发的风险认识不足,我国企业购买专利技术失败的案例不在少数。比如,上海易初通用机器公司购买国外某公司压缩机专利技术一案,尽管购买方是国内领先的汽车空调压缩机生产企业,但谈判中暴露出我方对目标专利技术情报不甚了解的弱点,外方利用中方信息不对称,刻意夸大其专利的含金量,外方声称其压缩机技术中包含24件专利,其实只有21件并未得到授权,真正享有完全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只有3件。而中方在该技术即将到期、所有专利和商标将被停止使用之际才发现这一问题,致使投巨资购买的专利技术,其价值远远低于预期。这是一起典型的未对目标专利的法律状态(如权属关系、专利的有效期等)做详细调研而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的海外收购案例。
我国企业在签订许可合同过程中,除了听取对方对其专利技术的介绍和说明外,还要善于运用专利文献检索手段。企业通过检索专利文献可以了解相关专利的法律状态,包括专利技术是否已授权或还在申请中、许可方是否是真正的拥有者、专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规定。多数国家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且不能续展;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10年,且给予有限次数的续展。超过这一时间界限,法律对于相应的技术许可权不再给予保护;如果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专利权人还须向专利机关交纳规定的专利年费以维持专利的有效性。这些是被许可方必须掌握的信息,它将直接影响该专利的价值和购买价格,也是为是否投资提供决策的依据。
通过专利文献还可以及时了解引进技术的国际发展趋势。各国专利法均规定,发明人要想获得专利,必须在发明说明书中详细阐述发明的构架内容与现有技术的比较,发明所具有的优势等。在签订专利技术合同前,企业通过专利文献收集各国的专利技术信息,除进行分析比对来选择先进的适用技术外,还可以寻找到技术实力强、信誉可靠的合作对象。
二、专利侵权条款中责任划分的重要性
在实施专利技术过程中,还要充分意识到运用专利的风险性,做到未雨绸缪。对于被许可方来讲,最大的专利风险主要指被许可方在专利实施过程中被指控侵犯了其他第三者的权利。如我国曾经有一家钻头制造厂与美国史密斯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许可合同,准备从这家美国公司引进某类型的地矿钻头生产专利技术,专利许可合同签订后,在双方的密切配合下,很快生产出合格的合同产品。但当该产品销往美国后,美国休斯公司提出诉讼,指控我国这家钻头制造厂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由于某种原因史密斯公司并没有配合我方去应诉,我方只能单独应诉,结果支付诉讼费近10万美元,最终与休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向休斯公司缴纳专利费,合同产品方可在美国市场销售。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在引进专利时,只能审查对方的专利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这远远不够。专利侵权指控已成为跨国企业产业保护的重要手段,由于涉及专利技术许可这类诉讼案异常复杂,又具有时间长、费用高的特点,一些中小企业很难应对。为了避免在专利实施中陷入侵权官司的泥沼,被许可方若在许可合同中订有划分双方责任的侵权条款,就能有效阻止或减少被许可方的风险。
这类侵权条款有两种写法。一个是在合同中单独列明侵权条款且在合同中写明“若专利实施中侵犯了其他第三者的权利,则一切责任(交涉与应诉)由许可方单独承担,必要时被许可方可提供帮助”。特别是以总付方式作为专利费支付形式且一次付清时,这项承诺必不可少。另一种是在“鉴于条款”中,除了说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和愿望外,许可方还要保证其专利使用的合法性,这种保证具有潜在的法律作用,一旦有第三方指控侵权,仲裁机构或法院可据此分清责任。有了这类条款,上述案例中的史密斯公司不仅必须应诉,避免我方支付国外昂贵的诉讼费外,而且,对于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我方钻头制造厂还有权向其提出索赔。
三、税费条款的合法性问题
(一)“包税条款”问题
对国外许可方的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有的专利许可合同中不加以规定,使得许可方有可能逃税。有的规定如同虚设,如规定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某外国公司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征收的有关税费,还有写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征收的与许可合同有关的税费由许可方支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征收的与许可合同有关的税费由被许可方支付。这两种写法均属于“包税条款”,等于我方承担了许可方的纳税义务,代替许可方缴纳所得税。 根据我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政府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除有的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外,均须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因此,来源于我国的专利使用费,依法应纳税。显然上述条款的写法违反了我国相关税法规定,正确的写法应该是:中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许可方课征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许可方支付。在中国境外课征的有关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许可方支付。
为了促进我国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我国政府已与多国政府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减轻专利许可方的税赋。因此,对与我国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的许可方,税费条款要做如下调整:既许可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在中国发生的一切税费要根据中国政府和XX国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XX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由许可方负担。 同时强调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提供中国税务当局出具的纳税证明正本一份,作为在许可方国家的减免税依据。同时,由于大部分许可方在被许可方境内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由被许可方承担扣缴义务人。 对于规定的税费,由被许可方从本合同支付中扣除,并代替许可方向中国税务当局缴纳,如扣缴义务人不履行该项扣缴义务,不扣或少扣应扣税款,或未按规定期限缴入国库,则其将受到罚款的处分。
(二)擅自规定“减免税”待遇问题
有的企业在合同条款中擅自规定对许可方的专利费给予减免税待遇或擅自降低预提所得税税率,这属于越权行为。技术所得税减免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和该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进行。同时,确实属于依法给予减、免税优惠待遇的许可技术,还要履行法定手续,包括被许可方应向为其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同时提供技术进口合同副本、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等资料。
四、 正确对待条款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在专利许可合同中,许可方往往利用其拥有专利的有利地位,在合同中附加一些限制性的条款。比如:要求被许可方购买非专利实施所必需的技术、原材料、零部件及设备;在专利权有效期届满后仍要求被许可方继续支付使用费;限制我方改进许可方提供的技术,或限制我方专利产品的出口渠道等,以求在较长时期内维持其对技术的垄断和支配地位。
例如:2005年我国一家公司与荷兰某公司草签了一份引进挖泥船设备和制造挖泥船专有技术的许可合同,其中有一条款这样规定:“对那些挖泥船用户的总机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注册的,假如与荷兰某公司的利害关系无冲突和将无冲突,那么这些挖泥船的建造和交船可以进行;对上述情况须经双方协商最后判断,对荷兰某公司的利害关系是否存在或是否将存在冲突,最后由荷兰某公司单方面决定。” 这显然是限制出口渠道的条款。
国际组织通过一些相关国际条约,如联合国的《一套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来管控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实施。我国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立法主要是2002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其中列有七种限制性商业惯例表现形式,凡是含有这些限制性内容的条款的许可合同都不能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通过,如通信行业巨头高通公司在我国的专利授权协议需获得国家发改委的认可。
我方企业要充分了解我国立法规定,利用这些法律武器,迫使技术许可方放弃一些苛刻的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同时被许可方在坚持法律原则的框架下,还要进行具体分析,视利弊大小,灵活掌握,不能一概拒绝,因有些限制性条款的提出具有其合理性。以限制技术产品的出口为例,条款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写法:第一、禁止利用合同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出口;第二、须征得许可方的同意才能出口;第三、禁止被许可方向一些国家和地区出口或只能向某些国家和地区出口;第四、出口只能通过技术许可方指定的代理人。虽然限制的内容有所不同,但都属于垄断市场瓜分市场限制竞争的表现,一般来讲均属于各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但具体分析,第一种出口限制一般不能接受,因为专利权在未获批准的国家和地区内是无效的,合同不能禁止专利产品出口到专利权在未获批准的国家和地区,这显然不合理,也是对相关立法无知的表现,上述挖泥船案例即属于这一情况。第二、第三、第四种情况应视具体情况有条件地接受。比如:许可方已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签订该专利的独占或排他许可合同,该企业有权禁止此专利产品的进口。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再向上述国家或地区出口该专利产品,就会造成侵权,因此这种限制具有其合理性。
另一种情况在许可合同中常见的限制性条款,是限制改进和发展许可技术,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禁止或限制被许可方对新产品、制造工艺等进行研究和开发;二是禁止或限制被许可方从第三方取得改进技术的方法,这也属于我国法律所约束限制性商业惯例。一般条件下,被许可方应拒绝该限制性条款。但若存在下述情况,应视为合理的,可做些让步:其一是专利产品使用许可方的商标,为保持其商标信誉和产品性能而限制受方改进技术;其二是被许可方制作的专利产品将返销许可方指定的国家和地区。因此,在技术许可合同中,我们既要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限制不合理的限制性贸易条款,又要权衡利弊,对合理的限制性贸易惯例做出适当的让步,以便引进更多我方急需的先进技术。
9.专利转让注意事项 篇九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根据合同中事项填写后打印(签章除外)。若合同涉及专利超过三项,以附表形式添加。需提交原件。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需提交原件(加盖骑缝章)。
三、让与人、受让人双方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委托书,提交原件。让与人、受让人双方需共同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事宜,委托书应载明被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合同涉及的专利(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并由三方签章。被委托人应当与本案申请表中的联系人一致。
五、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专利证明材料,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备注:
1、超出备案时间的(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需提交让与人、受让人共同签署的合同有效声明书,并注明专利实施许可仍在进行及未及时备案的缘由。
2、让与人信息与专利证书信息不一致的,应提交变更证明。
10.企业产权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篇十
一、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范围问题
企业产权转让合同是指企业资产管理人或出资人作为出让方,就企业产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与受让方签订的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包括出让方(卖方)和受让方(买方)。出让方的主体范围,从国有企业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并由国务院统一行使,企业只拥有企业财产经营权,企业本身不能出让属于所有者的产权,因此,国有企业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国家的授权部门或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以及对该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被出让企业本身不得成为产权转让的主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授权投资机构是指国家投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在国家授权部门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一般都是由政府的企业主管部门、行业总公司等代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从集体企业的角度看,集体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按级划分由其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统一行使所有权或由出资人行使所有权并由此成为出让方。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 然人或其它组织,既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国外的。企业产权转让可分为全部转让,即把企业资产整体出让给受让方,形成企业的整体出售;部分转让,即原企业的出资者仍然在企业中保留一定的股份,同时由其他企业、公民个人等投资人参股到企业中来。部分转让只是发生出资人或股东的部分变更。
二、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企业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在协商订立企业产权转让合同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否则企业产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发生效力。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双方当事人签订企业产权转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例如: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二个人以上,在转让过程中,就不能在把公司产权转让给一个人所有时,还仍然保留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这就
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2.双方当事人不得借企业产权转让,悬空或逃废银行或债权人的债权。按有关规定,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改制(包括产权转让形式),改制前的银行及债权人的债权应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然而有些企业在转让产权时,悬空或逃避银行及债权人债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一是整体转让产权即出售企业时,把企业产权分割转让给两个不同的受让人,其中一个受让人在接受企业部分有效资产的同时承担了大部或全部债务,甚至在接受无效资产的同时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债务,实际上是出让方在利用这种改制转移有效资产,让一个空壳企业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债务,以期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二是部分转让企业产权时,把企业的有效资产转让给受让人,把债务仍然留在原企业,故意隐瞒或遗留债务;三是出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不把企业转让情况告知银行且仍由原企业在偿付或部分偿付银行利息,造成假象,故意逃避债务。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经债权人同意的逃避债务的各类“转让”方式和转让合同,人民法院均可认定无效。
3.双方当事人不得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现实中,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是不评估或评估不实造成流失。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关键要对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但有些国有企业在转让过程中,对国有资产不评估、评估不规范或评估不实导致国有资产不同程度地流失,如对有形资产高值低估,对无形资产诸如商标权、商业信誉权等不予评估或故意低估,忽视对商业秘密价值的计算等;二是无偿或低价转让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三是持同股不同利;四是趁国有企业转让之机,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或对应收或可收的款项债权怠于行使权利,对销售收入管理不严,肆意挥霍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并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4.企业产权转让尤其是整体转让应当采用规范的操作方式,如公开拍卖、招标转让、协议转让。如果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出售企业的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公开拍卖,招标转让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应当承认其合同效力。而采用协议转让的,由于具有不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情况,如涉及企业重大商业秘密、涉及国家利益等则宜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而不宜采用前两种方式,同时,在程序上应当有所限制。
5.关于“零价格”出售小型企业的效力问题,在小型企业转让过程中,将债务等于或大于资产的企业出售时,产生了所谓“零价格”出售问题。对此问题,只要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对出售企业资产的评估是规范的、客观公正的,出售操作程序是规范合法的并且出售行为经过了有权机关的批准,就应当认定其效力。企业产权整体转让出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依照《民法通则》第六十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恢复企业原状,买方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卖方,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在具体处理时应当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经营性亏损的,应当由造成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则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确认各自应负的责任;对非经营性亏损的应当由买受方承担责任;对于经营性盈利的,如果卖方追索且在致合同无效上没有过错的,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资产的自然增值部分,不考虑过错责任,应当予以返还。另外,企业整体出售或产权部分变更而致出资人或股东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但如果没有办理也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改制行为的有效性,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当事人一方据此而推翻协议的,不予支持。另外,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比例,违约行为发生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理;约定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相反的,可以相应减少。
三、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问题
企业产权转让合同依法签订后,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亦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履行期限全面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履行企业产权转让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按规定办理有关产权转让的审批手续。根据我国目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国有资产产权必须严格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属于中央级国有企业产权出让的审批,应当按照中小型、中型、大型国有企业的不同划分,分别报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属地方国有企业产权出让的审批应分为:成批出让国有企业以及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产权的,必须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报国务院审批,出让属于地方管理但有中央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当先征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意;有权代表政府直接行使国有企业产权的部门或机构出让单个企业、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的,按其隶属关系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向产权转让机构申请转让。出让集体资产产权的,应当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属于工业企业的应到经委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其它企事业单位应到体改委办理有关手续.2.对资产进行评估并对债务进行处置。资产评估是企业改制实施步骤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资产评估是指对具有时效性的资产进行价格判断,也就是说,当企业需要改制转让时,必须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改制的特定目的、特定时间和特定环境,按照资产评估原则,运用科学方法,以统一的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进行评定估价。一是评估应体现“真实、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看对现有资产评估是否认真审核国有企业现有的帐面资产和实物资产,又考虑到企业如果出卖,按市场价格现在可能达到的实际价值,是否确定了国家所有者的真正权益。看对无形资产是否加以了合理评估。无形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对生产经营和后续发展产生持续影响的非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如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服务标识、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在现代企业中占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是衡量现代企业与传统企业的重要标志,因此在资产评估中,必须加以重点审查。看对债务处理是否符合实际,是否落实债随资走的原则,如在国企改制中涉及其与银行的债权债务问题时,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规定,要尊重金融机构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不能逃废;又要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在坚持债随资走的前提下,逐步妥善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同样对于其它债权人亦应如此,为国企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二是评估应当委托资质等级高、信誉好、能力强的中介机构进行,应当进行规范操作。对国有资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评估的规定,让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集体资产的评估应尽可能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对小型的乡镇企业的评估,可以委托乡镇财政所或乡镇评估小组进行评估,然后再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切实把好评估关。三是对于由资质不符的评估机构为改制企业所做的资产评估,原则上应由资质相符的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但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异议,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法院可以承认其效力;对于资 产评估报告中确有错误的,或评估机构因过失提供的报告有重大遗漏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并由法院委托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对于评估机构进行的不正当评估或故意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法院可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职权委托其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追究评估机构相关责任,如果因此而给当事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评估机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按约定交付标的物并严格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此,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拒绝履行合同,而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对方提出经
济赔偿。如果买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包括全部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卖方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首先认真调查买方的财产状况和支付能力,如买方具有支付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足额担保的,应当限期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如买方不具有支付能力,且不能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买方虽有支付能力,但限期后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卖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卖方仍未完全履行交付(资产)义务,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并据此确定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对违约行为实施救济时,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应当首先考虑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不要轻易以解除合同或赔偿 损失的办法解决。这是因为: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承诺,是承诺就要信守,信守合同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上的要求。另外,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例如,卖方未履行企业重大事项告知义务,买方因此受到经济损失,就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卖方在履行合同后对原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仍负有不得侵权或保密的义务,否则就得负侵权赔偿责任。
四、企业产权转让后原企业遗留或遗漏债务的处理问题
原企业遗留(漏)债务的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评估时遗留债务,主要是对原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中应承担债务的遗留。其主要发生在核产核资时,只注重帐面审核,而没有进行调查核实,核定企业债务不细不严,如遗留应支付的货款、借款利息等;二是被转让企业注册资金不到位或开办单位抽逃注册资金所遗漏的债务;三是原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债务,有些企业由于管理不规范,对外担保很难从原企业帐面上反映出来而形成债务遗留;四是挂靠单位的债务,企业转让后,在挂靠企业无力承担时,被挂靠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五是一些特别的企业侵权之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坚持以下三条原则:
(一)法制原则。凡是符合企业分立、合并、变更或者债权债务转移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承担债务的主体。例如,企业兼并、联合的,其遗留或遗漏的债务由兼并联合后的企业承担;企业分立的,坚持债随物(资)走的原则,按照资产的合理分流分配债务,并订立明确的债务转移协议;
(二)法人制度原则。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应当以其在该企业的股份或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三)债务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原则。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又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债务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原则,确定承担债务的主体。在这三
11.做好专利管理,应对专利运营 篇十一
作为《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多年的老朋友,借此次参会的机会,张重立给与会观众带来了一场生动而又深刻的演讲,分享了他对知识产权的一些切身体会。他坦言这次年会举办的非常好,云集了政府、法院、高校、企业和代理机构的知名人士,完全称得上是国内知识产权界的一次盛会,业界朋友也都把《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每年的年会当做一个IP Party,大家一起了解业界动态,分享经验,交流感情。与此同时,他个人也受益匪浅,不仅学习了很多新思想,开拓了自己的视野,还借此机会认识了很多业界前辈。
从最初的控制工程师到技术研发工程师,到多年从事专利代理人工作,继而转为企业知识产权负责人,拥有自动化和法律双学士背景,张重立积累了丰富的知识产权实务管理经验,先后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高级人才”,“科技部与战略咨询评审委员会特邀专家”和“2014中国杰出知识产权经理人”。目前,张重立担任海信集团知识产权部副部长及海信多媒体知识产权部部长,主要负责海信集团内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以及各项知识产权工作推进(主要包括专利诉讼、专利许可、专利防护体系建设和专利申请等),构建海信知识产权防护系统,保障海信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安全行销。
作为一个特大型的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海信集团拥有海信电器(600060)和科龙电器(000921)两家分别在沪、深、港三地上市的公司,是国内唯一一家同时持有海信(Hisense)、科龙(Kelon)和容声(Ronshen)三个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集团。海信电视、海信空调、海信冰箱、海信手机、科龙空调、容声冰箱全部当选中国名牌。海信是国家首批创新型示范企业,国家创新体系企业研发中心试点单位,中宣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宣部共同推举的全国十大国企典型,全国唯一一家两获“全国质量奖”的企业。海信的多媒体产业致力于基于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局域网、家庭网络的数字多媒体系统与终端产品以及主要部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产品线涵盖电视、专业电视、机顶盒、交互电视系统、芯片、PLC、数字家庭系统等,已成为全球家庭网络终端产品最丰富、技术最可靠、方案最全面的解决方案提供商之一。
量身打造海信知识产权管理架构
“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一定要因地制宜,而不能盲目照搬他人经验,通过结合企业的研发实力和所处行业地位,量身定制一套符合企业长期发展和产业需求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张重立说。
据了解,海信集团知识产权部成立于2013年,致力于打造国内一流的企业知识产权团队。该部门在集团层面是一级部门,直接由海信高级副总裁领导。张重立建议将集团各公司的知识产权人员集中到该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这就从管理体制上解决了之前各子公司知识产权部门各自为政、管理松散、不能紧跟集团战略部署开展工作诸多弊端,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知识产权部门在集团内部的话语权和被关注度,与此同时,也确保了部门制定的各项知识产权措施能够在集团内更快、更有效地执行,而不是仅仅存在于“政策”层面。
尽管没有先例可循,张重立带领团队勇于探索,结合海信的企业发展战略,制定了公司的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及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其一,制定《海信集团专利管理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和奖惩范围,理顺部门在知识产权事务上对各分公司的管理关系;其二,制定《研发项目专利申请规范》,明确新技术和新产品必须申报一定数量的专利,该制度极大提高申请专利的技术提案数量和质量;其三,制定《专利质量考核办法》,该制度保证了专利申请案件质量的快速提升。通过上述规章制度,规范各项业务处理流程和考核制度,使集团知识产权工作管理进入专业化轨道。
同时,针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骨干技术人员和市场策划人员等,他还先后组织了100多场次的IP培训,讲解知识产权管理和应用实践,让集团高层管理者普遍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资源投入和支持力度,在集团内培养起浓厚的重视知识产权氛围,为后续一系列工作的开展打开局面。
目前,海信集团知识产权部有近30名员工,其中16人具有专利代理人或律师资格,半数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验,可以说称得上是国内一支一流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的不同分为4个小组,即多媒体业务专利申请组、白电业务专利申请组、国外专利申请组和专利许可诉讼组。为了保证海信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安全行销,海信知识产权部可谓责任重大,目前部门将工作的重心放在了两个方面,一是在国内外快速积累专利权,特别是能够覆盖竞品的专利权;二是应对今年突增的国外专利纠纷和诉讼案。知识产权工作有细分工也有大合作,专利申请、专利诉讼工作两手抓,两手都要抓,是这个团队自成立以来所寻求的共识。
做好专利管理、应对专利运营
经过在海信多年的摸爬滚打,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国际和国内挑战,张重立对于如何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特别是对如何做好专利管理、应对专利运营,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和感悟。
过去的半年,张重立先后受邀参加了多个由政府、协会组织的知识产权论坛、演讲,结合在海信的实战经历,他毫无保留地跟我们分享了自己对知识产权运营尤其是专利运营的看法。
从一个终端厂商的知识产权负责人的角度去看待专利运营,他将自己的核心观点归结为以下三方面:
其一,专利运营不能违背《专利法》制定的初衷,如果形成垄断局面,肯定不利于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政府应当对涉及行业标准的专利权使用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最近我们看到政府也在积极组织制定相关条例,来规范专利许可行为,我们非常高兴看到政府作出的这些努力。
其二,在中国搞专利运营,必须符合中国国情。我们目前最重要的国情特征是中国仍然还是制造大国,不是技术强国,如果完全按照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规则来指导中国的专利运营行为,必然会损害大部分生产企业的利益,进而损害国家利益。如何做到同时兼顾专利权人和终端企业的利益,是值得我们共同探索和思考的问题。
其三,呼吁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在遇到牵涉共同利益的知识产权问题时,尽量抱团取暖,联合起来应对共同的麻烦;反之,若一味隔岸观火,最终可能会唇亡齿寒。
谈到在企业如何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张重立强调,需要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而定,因地制宜,不能盲目照搬某些知名企业的管理模式,由于每家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适时求变才是最重要的。“规模不同、类型不同的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时,应该先搞清楚一个问题:企业的研发实力和所处行业地位如何,这个问题是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关键。”张重立表示,如果一家企业是行业的领导者,研发实力雄厚,那么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该优先将资源倾斜在知识产权的有效获得和运营上;如果一家企业是行业追随者,研发实力较弱,那么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该优先将资源倾斜在知识产权的风险规避和专利信息利用上。
海信每年都要携超强新品阵容亮相多个国际展会,包括美国的CES展,德国IFA展会,汉诺威电子产品展,西班牙的巴塞罗那展等,吸引了众多关注的目光。张重立坦言,相比较于国内展会,国外展会知识产权问题更突出,因此,在每次国际重要展会前,他的团队都要对参展的产品、宣传资料、演示资料等进行严格排查,以明确来源,确保不侵犯他人版权和商标权。在专利方面,由于手机、电视等技术密集型的消费电子产品涉及的专利众多,对每件相关专利都逐一展开分析并不现实,因此海信在这方面主要针对收费专利池、主要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和相关专利进行排查,以尽可能降低风险。截至上半年,海信知识产权团队在他的带领下,已经取得了诸多可喜的工作进展。前不久,海信知识产权团队在德国打赢了和一家欧洲著名的NPE公司的官司,这家NPE惯于在德国IFA展会、汉诺威展会查抄中国企业展品,给中国电子企业拓展国际市场造成很大障碍。海信的这次胜诉,会对其利用临时禁令在国外重要展会查抄中国企业展品的一贯行为产生一定遏制作用,很好地保护了海信产品甚至是中国产品在世界范围内的安全行销。
在专利申请方面,海信上半年发明专利的授权量也有了大幅提高,预计全年发明授权量将超过400件,专利文本质量也稳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目前海信集团专利申请工作已实现了从“重数量”到“重质量”的跨越。这些都是这支团队在专利申请方面坚持不懈,下了很大功夫才做到的。另外,张重立还带领他的团队组织了几十起专利诉讼和专利纠纷的应对,均取得不俗战绩。同时,他还积极呼呼并推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许可专利,为规范行业内的专利许可行为做出自己的贡献。
从最初的研发工程师到专利代理人,再到从事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多样的工作经历对自己的专业积累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张重立坦言,做知识产权对自己最大的吸引力就是每天工作不重复,可以接触不同的发明人,在与他们讨论的过程中,不仅能清晰地了解他们的技术思路,还能在无形中逐渐开拓自己的视野。同时,从技术、法律和商务谈判的角度应对和处理专利纠纷的过程,不仅能快速增长业务技能,也很能提高个人的综合能力。在海信这样一个快速国际化的公司做知识产权,不仅仅要将眼光放在国内,还要放眼国外,时常保持对欧美国家重要IP判例和业界大事的关注;不能单纯地关注知识产权这一块,还要多方面了解公司产品在各国的销售情况和竞争对手情况,从而准确评估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同时要了解公司产品所涉及技术的发展脉络,熟悉业内主要竞争对手专利申请情况,以便合理安排自身的专利布局和申请计划。
在海信,紧张、繁重的工作有时会让人感到疲惫,但是张重立最大的快乐在于工作中的努力和奋进能让他感觉到踏实和安全,充实的工作使他能够跟随社会一起进步,每天都有新收获,不落后于时代发展潮流。当然,工作之余他也会适当的放空自己,通过学习英语进行自我充电,偶尔和家人、朋友一起爬爬山,一起出游、烧烤,让身心从紧张的工作状态中释放出来,以迎接更多的挑战。
12.浅论失去专利申请权的失效专利 篇十二
关键词:专利,失效专利,专利申请权
1 何谓专利申请权
对于失效专利的界定, 有一种定义得到较为普遍的认同, 即:“因为各种原因失去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的专利为失效专利”。该定义的主要观点是失效专利不仅包括失去专利权的专利还包括失去了专利申请权的专利。要理解这一定义首先是要理解和认识专利申请权。
有人望文生义地将专利申请权解释为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这种理解其实是有问题的。专利申请权和申请专利的权利是专利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但是, 在人们的观念中却往往把两者视为同一种权利。专利申请权是指从专利申请日至专利授权日期间的权利;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指从发明创造完成日至专利申请日期间的权利。有无专利的申请号是区分两者最为明显的外在标志。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申请权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利状态。在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阶段, 发明创造的完成人对其发明创造拥有技术秘密权, 一般也会将其发明创造作为一种技术秘密加以保护, 该项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表现为使用权和转让权。这是债权性质的权利, 只发生在特定的法律主体之间, 对不特定主体没有约束力。而在专利申请权阶段, 专利申请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能, 专利申请权人依法对其享有转让权、在先申请权、要求优先权和临时保护权等多项权能。
2 失去专利申请权的原因
专利申请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而失去专利申请权:
第一种, 是申请人主动撤回。为使公众可以及早自由阅读和索取有关文献, 有利于公众对专利申请审批进行监督和协助, 也有利于最新技术的迅速传播和利用, 我国对发明专利实行的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专利审批制度。国家专利局对受理的发明专利进行初步审查后, 除予以驳回的外, 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公布后的专利申请一般才有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可能。“失去申请权的专利”与专利申请的公开关系极为重要。按照发明专利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专利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可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但是,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如果在专利局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 申请文件仍予公布。只要是申请文件被公布但又得不到专利授权就等于申请人无偿向社会奉献了一份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所处的权利状态和失去专利权的技术权利状态一样, 这是将其称为“失效专利”的缘由。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在没有被授权前不会被公开, 因而, 基于专利审批的公开程序而存在的失去申请权的专利不会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二种, 是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自申请日起三年内, 发明专利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专利局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 该申请视为撤回。据估计, 一项发明创造如果从申请之日起两年内还未付诸商业上的实施, 那么它今后在商业上应用的机会就只有5%。所以没有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那些没有价值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若发现了该申请无市场价值, 也就可以通过不请求实质审查的做法放弃申请从而免缴一份费用。此外, 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 应当向专利局提交有关的参考资料或相关材料而未提交的;申请人对专利局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的要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也属于视为撤回的情形。尽管视为撤回的理由不尽相同, 但其结局和主动撤回都一样, 那就是申请文件被公开了, 但权利并没有得到。
第三种, 是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如果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时被驳回了, 虽然这对申请人来讲失去了专利申请权, 但并不存在前面提到的申请文件被公开了但权利并没有得到的后果发生。因为通常情况下, 申请人自己不会主动公开申请。只要专利申请文件仍处于社会公众从公开渠道无法知悉的状态, 其专利申请就不应落入该定义所指的失效专利的范围。如果专利申请是在实质审查阶段被驳回的, 专利申请人不仅失去了专利申请权, 而且此时的专利申请也是处于公开的状态, 这就使其进入失效专利的范围。显然, 这也只是对发明专利而言。
3 失去专利申请权的失效专利的法律含义
“失去专利申请权的专利”的表述在逻辑上似乎是有障碍的。这种所谓的“专利”从未以专利的形式存在过, 因而称其为失效专利有名实不符之嫌。既然如此, 为什么一个从未成为专利保护“对象”的申请会被称为“失效专利”呢?前文已述, 专利申请权也是一种具有实体内容的权利, 这恰似著作权中的相关权 (也称著作邻接权) , 专利申请权也可认为是专利领域的相关权, 只不过著作相关权在著作权之后产生, 而专利申请权在专利权之前存在。两相比较, 仿效著作权理论将专利申请权纳入广义的专利权也未尝不可。这样将失去专利申请权的专利称为失效专利也就顺理成章了。即使此种观点难以得到认同, 从专利文献或专利技术的视角对其进行解读也不存在所谓的逻辑障碍。无论是失去专利申请权还是专利权, 其共同之处是记载于专利文献的技术内容处于相同的状态, 即“公开且不受保护”, 由于专利文献也可被称为专利, 失去专利申请权的专利属于失效专利自然言之有据。
由此可见, 只要我们能够从专利文献的视角审视失去专利申请权的专利, 就不难把握它属于失效专利的根据。研究失效专利的最终目的在于无偿利用, 而利用的对象是专利技术, 所要参照的是已经公开的专利文献。基于此, 本文更加认同对失效专利给出的这样的定义:“失效专利是指专利文献所公开的技术属于不享有或不再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失去专利权的专利属于“不再享有”的情形, 而失去专利申请权的专利是更为直接的“不享有”的情形。
专利制度实际上是发明人与社会间订立的一种契约。按照这种契约。发明人以公开其发明创造作为对价, 来换取社会对其专利权的承认。公开是受保护的前提, 没有公开的技术是不可能受到专利法保护的。但已经公开了的技术未必就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申请专利申请权是专利便属于此种情况。失去专利申请权的专利虽然还没有得到“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 但令申请人遗憾的是已经实现了“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的公开”。
综上所述, 按照只要是专利文献上所公开的技术, 在不享有专利权的情况下都属于失效专利的基本思路, 失去专利申请权的失效专利可由这样三种情况而产生:一是, 公开后的发明专利申请因撤回而失效的;二是, 公开后的发明专利申请因视为撤回而失效的;三是, 公开后的发明专利申请因驳回而失效的。弄清这类失效专利的含义、探究其产生的原因不仅会使我们加深对失效专利的认识, 而且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专利制度的本质, 更为重要的是有助于人们对失效专利的开发利用。这是因为, 失效专利产生的原因不同, 其技术价值和市场价值会各异, 而且对其开发利用时所遇到的法律风险也会不同, 在开发利用失效专利时了解清楚这些内容, 就为有效预测和防范各种风险奠定了基础。S
参考文献
[1]韩兵兵.失效专利应用研究[D].江苏:江苏大学, 2010:16-20.
[2]张玲.专利法的若干问题及其立法建议[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 (1) :62.
13.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篇十三
权利人不承担专利宣告无效的责任。
为什么要加上“权利人不承担专利宣告无效的责任”的条款呢?这是因为我国《专利法》有个默认原则:专利权人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要退还专利转让费。法律是无情的。殊不知,我们的发明人为了完成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往往付出了很大的代价,而专利受让人在买进他人专利前要进行市场预测和技术分析,按理说,专利受让人要承担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
发明人一定要注意某些品德恶劣的专利受让人,他们即使已经获得了专利带来的利益也会让发明人承担专利宣告无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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