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江西省委办公室

2024-08-23

共青团江西省委办公室(精选10篇)

1.共青团江西省委办公室 篇一

(粤人考中心函[]165号)

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委驻穗单位、驻穗部队: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 (会考[2003]8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03]57号)文规定,20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5月29日、30日进行。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委驻穗单位、驻穗部队(以下简称省直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以下简称省资格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就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11月17日—21日。

二、报名方法:原则上以厅、局、总公司等为单位统一报名,考生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将符合报考条件考生的材料汇总后统一到报名点报名。考生也可以经本单位同意(盖章签字)后直接到省资格考试中心报名。

三、报名地点: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四楼),联系电话:37605711、37605712.

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的报考者、流动人员报名点:广东省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三楼),联系电话:37605415.

四、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的规定,会计资格考试考务费按每科50元收取(含报名费)。

五、相关事项:省人事厅粤人发[]81号文规定:“从20起,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作为评聘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实行以考代评专业技术系列和执(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心随时受理会计专业资格考生报名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具体事宜,请上本中心网站查看。

附件:(略)

1、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级别、科目、方式和时间

2、会计专业资格报考条件

3、会计专业资格报考填表、说明

4、报名审核发证登记表

5、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

6、考试报名汇总表

7、考试用书征订单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2.共青团江西省委办公室 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委全宗的规范化管理, 落实省委常委、秘书长杨东奇对省档案局呈报的《关于调整省委档案全宗划分的请示》“择时把各部门的具体负责同志请到一起, 把这次工作安排好”的签署意见, 1月6日, 省委办公厅召开全宗调整协调会。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研室、省政法委、省对台办、省直机关工委等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省委办公厅副主任韩嘉彬主持, 省档案局副局长伊爱华到会并讲话。

韩嘉彬副主任要求2013年起从省委档案全宗中析出, 分别设立独立全宗的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研室、省政法委、省对台办、省直机关工委等单位要认真做好全宗调整工作, 积极与省档案局对接, 每年形成的档案不再移交省委办公厅, 由本单位自行管理, 接受省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定期向省档案馆移交。

伊爱华副局长在讲话中指出, 省委全宗调整是适应档案工作新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 上世纪90年代其他省和我省各市 (地) 县已基本完成了省委和市 (地) 县委全宗的调整和分设工作, 省委全宗调整后, 分设全宗的单位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确定1名领导分管,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综合档案室, 集中管理本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

3.江西省试题 篇三

王蓝田性急。尝食鸡子,以筋刺之,不得,便大怒,举以掷地。(1)鸡子于地圆转未止,仍下地以屐齿蹍之,又不得。瞋甚,复于地取内口中,啮破即吐之。

谢无奕性粗强,以事不相得,自往数王蓝田,肆言极骂。王正色面壁不敢动。半日,谢去,良久,转头问左右小吏曰:“去未?”答曰:“已去。”然后复坐。时人叹其性急而能有所容。

王述转尚书令,事行便拜。文度曰:“故应让杜许。”蓝田云:“汝谓我堪此不?”文度曰:“何为不堪?但克让自是美事,恐不可阙。”蓝田慨然曰:“(2)既云堪,何为复让?人言汝胜我,定不如我。”

[注]①王蓝田:名述,袭爵蓝田侯。后文的“文度”为其子。②鸡子:鸡蛋。③筋(zhù):筷子。④内:通“纳”。⑤啮(niè):咬。⑥事行便拜:授官的诏书一下达就立即接受。⑦故:或许。杜许:不知何人,应为当时有名望的两个人。⑧堪:能够胜任。⑨定:到底。

1.下列句子朗读节奏划分不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复于地取内/口中 B.啮破/即吐之 C.谢无奕/性粗强 D.事行/便拜

2.解释下列词语。(2分)

(1)数________ (2)阙________

3,翻译文中画线句子。(4分)

(1)________

(2)________

4.结合三则短文内容,说说王蓝田是一个怎样的人。(3分)

4.江西省政协办公厅实习报告 篇四

二、实习内容:协调处理部门日常事务与安排领导程。认真学习了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的材料,体会管理的科学性、艺术性。每天提前一点去办公室开门、开空调。打扫办公室也是我要做的事情。另外,有些文件是要我送过去的。一些领导的行程安排,我也会做。

三、实习总结:这次实习使我受益菲浅,让我学到了许多的东西。

1、使我更了解了这个部门存在的意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2、了解了行政部门的工作流程。行政组织是行政体系中最主要的实体性因素,是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分类的组织体系,整个国家就是一个组织体系,行政体系也是一个组织体系,在行政体系的每一个层级上又有着许多分类组织,因而存在着上下沟通、左右协调、密切配合的纵向的和横向的组织关系。行政组织活动或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人员来执行的,没有行政人员也就无所谓行政组织,不仅行政组织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依赖于行政人员去执行,而且行政组织内部也存在着分工合作的关系、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决策与执行的关系。管理在本质上就是服务,服务理所当然成为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21世纪中国政府必然也应树立“小政府、大服务”的行政理念,进行职能的再设计。

3、行政部门的人事制度。行政组织的存在与发展需要具备物质条件,这个物质条件主要是指人事资源。人事资源的组织和调配、人事关系的调整、人的升迁与晋级以及人事考评和鉴定等,都是行政组织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的重要内容。

4、行政部门的评估制度。行政部门的核心能力在于专业化,即能不能以精简的专业队伍提供包括咨询在内的一流服务,而市场是检验和衡量一家公司行政部门的专业水平的最终标准。譬如说,人力资源部,可不可以与IBM等国际跨国公司或联想等国内领先企业的人力资源机构比较一下?

5、关于民主党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团结在共产党下参政议政。

6、我所认识的行政部门的轮换制度。由于我实习的时间不是很长,根本没有机会见到行政部门工作轮换。我只能通过与办公室人员的交谈中才得知一些。行政部门的工作轮换很少,只有在晋升或调动工作岗位之后才有机会从事其他工作。也就是说,行政部门的稳定性决定了工作缺乏轮换性。这就让工作缺乏激情。不过,据我了解,他们也有机会出去钓鱼、旅游等。

5.共青团江西省委办公室 篇五

文件

甘网办发[2014]2号

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网信办(外宣办)、编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

根据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6号),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69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党政机关网站建设和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党政机关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关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办理流程》,根据流程中的指导步骤,登陆中国机构编制网(中文域名:中国机构编制网.政务、中央编办.政务;英文域名:)开设的“党政机关网站审核管理平台”,在线提交网站开办申请或资格复核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函、申请表、单位法人或经办人证明等)。机构编制部门将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后,申请单位将申请函、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书面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网站资格复审工作要在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截止日期仍未报送已开办网站资格复核以及资格复核未通过不做整改的单位,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停止该单位的中英文域名解析。

网站通过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后,注册管理中心将颁发网站标识代码,网站开办主体在收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将网站标识加挂在网站所有页面底部中间显著位置。

四、严格网站信息发布、转载和链接管理

党政机关网站发布的信息主要是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务信息、办事指南、便民服务信息等。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制度和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审核审查程序,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审核审查工作,建立审核审查记录档案,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严肃性,确保信息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

关。网站原则上不开办对社会开放的论坛等服务,确需开办的要严格报批并加强管理。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标准和协议要求,加强网站中重要政务信息、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未经授权使用、修改和泄露。

六、做好网站标识加挂工作

网站标识由政务和公益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统一颁发,包含可公开的单位信息和网上名称信息等内容,并显示在网站显著位置的电子标识。注册政务和公益域名的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网站上都应加挂网站标识。

注册政务和公益域名的事业单位要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甘肃省机构编制网下载中心,下载《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标识申请办理流程》,根据流程中的指导步骤,申领网站标识。各单位收到网站标识通知5个工作日内,将网站标识加挂在网站页面底部中间显著位置。

无自建网站的单位可以利用政务和公益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免费提供的网络红页来加挂标识证书。登陆甘肃省机构编制网下载中心,下载《红页简明指南》,注册单位根据指南中的指导步骤,对网络红页进行信息完善和发布工作,标识证书会自动显示在网络红页底部的中间位置,无需单独设置。(政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送:各市(州)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

6.共青团江西省委办公室 篇六

(陕国土资办发〔2008〕70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陕西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办法(试行)》,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矿业权市场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深化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各地在执行本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 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标的,应当服从全省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以及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无矿业权属纠纷或争议。

第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或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根据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矿业发展需要,组织或委托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全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工作。承担国土资源部委托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实施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矿种、权限和程序,在本级颁发采矿权许可证法定权限内,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活动,应当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编制本级出让权限内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计划,对应由上级依职权出让的矿业权提出建议,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标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成矿地质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

(二)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当地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向省国土资源厅推荐;

(三)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需要,按照遵循规划、控制总量、合理开发、综合平衡的原则,分批次统一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或委托下一级国土资源局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或采矿权登记手续。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应当由负责实施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30日前发布公开出让公告。

第十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计划或委托文件,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涉外资本或资金(包括三资企业及其类似企业)参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同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出让或受委托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或地质资料简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等。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名称和地址;

(二)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或开采矿产地的简要情况;

(三)申请参加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或者挂牌期限;

(六)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七)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在两个以上新闻媒介上发布,且内容完全相同。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业权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招标标底或者拍卖、挂牌出让底价。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取得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等综合因素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集体研究确定招标标底、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底价、起始(叫)价、投标或者竞买保证金等事项。

在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或者挂牌底价必须严格保密,且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和沉积型非金属矿产的,必须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对金属矿产等难以评估价款的,其出让底价由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六条 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第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竞得的开采矿产地或勘查区块的名称;

(四)矿业权出让价款;

(五)矿业权出让价款的缴纳时间、方式;

(六)办理矿业权登记时间;

(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其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成交确认书具有法律效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变中标、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竞得的矿业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成为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受让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矿业权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活动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有关的场所、媒介公布。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矿业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另行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应当在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登记或者采矿登记,缴纳相关税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为受让人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出让方式适用

第一节 招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招标出让矿业权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矿业权中标人,有偿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作为招标人在其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矿业权招标出让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设矿业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方式出让:

(一)财政资金和省勘查基金出资的勘查项目;

(二)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

(三)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四)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五)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

投标人少于3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招标人)应当停止招标出让矿业权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提交投标申请,经资格审查合格后,领取招标文件;

(三)必要时,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拟招标的勘查区块或矿区现场;

(四)投标人编制标书,交付投标保证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提交指定地点或者投入标箱;

(五)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进行验标,当众启封宣读标书并宣布标底。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决标。采取择优的原则确定矿业权中标人。

探矿权、采矿权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地质、采矿、选矿、法律专业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地质、采矿、选矿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三。

前款所称地质、采矿、选矿专业方面的专家系指具有从事地质矿产业务工作满8年并且具有相应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者。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探矿权、采矿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 确定中标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所有投标人报出的最高价均低于标底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招标人)可以宣布停止本次矿业权招标活动。

第三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勘查或合理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勘查区或矿区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书。

第二节 拍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拍卖出让矿业权公告,由符合规定的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竞得人,有偿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组织拍卖,也可以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拍卖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新设矿业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拍卖方式出让:

(一)煤炭等经济价值高的矿产资源;

(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或者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区块;

(三)无需勘查即可开采的矿产地;

(四)矿产资源热点地区的矿业权空白区;

(五)成矿地质条件优越区带;

(六)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

(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

竞买人少于3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拍卖人)应当停止拍卖出让矿业权活动。

第三十五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拍卖人或者其受托人提交竞买申请资料,领取拍卖文件;

(三)经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竞买人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四)必要时,拍卖人组织竞买人踏勘拟拍卖矿业权的勘查区块或矿区现场;

(五)拍卖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进行拍卖;

(六)根据拍卖结果确定竞得人。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停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可以根据竞买人的现场竞价情况调整报价的增价幅度。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当日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勘查或合理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勘查区或矿区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书。

第三节 挂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挂牌出让矿业权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竞得人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以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组织挂牌,也可以委托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条 新设矿业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以挂牌方式协议出让:

(一)通过地质调查确定的成矿有利区带;

(二)能够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矿产资源成矿远景区;

(三)投资意向较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

(四)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勘查区块或矿产地;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以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挂牌人)应当在挂牌起始日,将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挂牌时间等,在挂牌公告指定的场所挂牌公布。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竞买人在经资格审查合格,缴纳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填写报价单报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其报价并确认后,更新挂牌价格。

第四十三条 挂牌期间,挂牌人可以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四十四条 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应当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的,确认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当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且高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第四十五条 挂牌成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挂牌人)应当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勘查或合理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勘查区或矿区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书。

第四节 矿业权价款收缴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统一收缴。

收缴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其中20% 按照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其余作为地方留成部分按照省、市、县5:2:3比例分成。具体办法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建[2006]189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时收缴。

因矿业权价款数额较大等特殊原因,矿业权受让人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受让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或者依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可以分期缴纳。

第四十八条 收缴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必须使用陕西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第四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过程中发生的前期资源储量核查、矿业权价款评估以及拍卖、宣传、公告等相关费用,按照《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招标中标人或者拍卖、挂牌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全部或首期费用和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出让合同自然解除,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矿业权受让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缴纳后期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在30日内缴纳,并自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或者竞得的,其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投标人、竞买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应当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关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赔偿法律责任或者行政法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或做法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三)泄露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有关情况的资料,以及招标标底或者拍卖、挂牌底价的;

(四)与投标人、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六)其他影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公正性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改变中标、竞得结果的,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

第五十四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过程中泄露评估价值和有关资料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取消其在陕从事矿业权评估等资格。

第五十五条 从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上级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22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22日日(地方法规)

7.共青团江西省委办公室 篇七

1.1 总体架构

月湖区行政中心概念性总体规划围绕月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形成“一核三轴五片区”的布局形态。规划将月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布置在用地的核心区域, 围绕这一核心在其西北侧布置区法院、东北侧布置区检察院;东侧布置了月湖区国土大楼、月湖区公安局, 西侧布置了月湖区工商局综合楼、鹰潭农村商业银行月湖支行、月湖区人武部新营房。其余的地块作为未来发展用地, 并且为核心区留出东西两块景观轴线通廊。

“一核”:月湖区行政服务中心设计为现代化中式庭院办公楼, 布置在用地的核心区域, 其功能包含区四套班子、会议中心、市民服务中心和档案馆。

“三轴”:贯穿南北的景观广场主轴, 联系核心地块东西及内外交通的两条交通主轴, 一同构成了三条主要轴线。

“五片区”:通过三条轴线形成的中心办公区、南侧景观广场区、北侧司法区、东侧区局办公区、西侧区局办公区。

月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有各自独立的出入口、广场及生态景观良好的内庭院, 独立出入口的设置便于整个月湖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及安全保卫。各个部门相互独立, 互不干扰, 围合形成内部庭院, 并均有各自独立的交通体系。

1.2 规划理念

(1) “日月同辉”:核心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规划以现代中式庭院办公楼和“月牙”式前广场水系、后广场堆坡为基本构架, 形成围绕中心办公楼的圆形道路体系。整体以圆弧形道路和“月牙”式水系体现月湖区行政服务中心“日月同辉”之设计理念, 既展现了鹰潭市月湖区悠久的历史内涵, 又寓意着作为鹰潭市的政治、文化、商贸中心的月湖区今后蓬勃发展的势头如日月般辉煌不熄。

(2) “众星捧月”:月湖区行政服务中心位于地块核心, 并赋予“日月”之深刻内涵, 其他建筑群体、景观广场俨然众星般围绕核心区散发熠熠星光, 谓之“众星捧月”。

(3) “打造生态园林式行政办公区”:作为现代化的中式园林行政办公区, 核心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设计采用中国古典园林建筑设计原理, 通过院落来组织建筑, 又通过景观轴线来串联建筑, 从而使整个核心区“形散而神不散”。

1.3 交通系统

核心区的交通系统主要由几下几部分组成:

(1) 出入口设计:月湖区行政服务中心项目片区的核心区共设东、西、南三个出入口, 其中东西入口为主入口, 分别位于经五路、经四路, 南入口位于纬五路。

(2) 交通组织模式:核心区的交通系统采用“一纵, 两横, 一环”的组织模式。“一纵”:是核心区南北广场的与外界联系的交通流线;“两横”:作为行政服务中心东西向主要道路;“一环”:核心区内部环路, 作为核心区各个部门之间、外来办事的交通流线。

(3) 停车系统:核心区的停车方式采用地上停车与地下停车相结合。地面停车系统设在主要出入口处, 满足地面临时停车要求。

1.4 景观环境

由于地块位于整个月湖新城的核心轴线上, 南侧为规划公园, 北侧为中央商务区, 因而在绿地系统设计时, 尽可能打造这条景观主轴。整个绿地系统以“点、线、面”方式, 结合多层次绿地辐射体系进行设计, 并在中央景观轴的入口广场处引入水系, 体现鹰潭这座山水之城的宜人环境。

2 平面设计

2.1 行政服务中心

核心区的行政服务中心采用园林建筑中“化整为零”的布局方式, 将办公楼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办公单元, 并利用东西向和南北向的连廊将各办公单元串联起来, 以实现园林化、生态式办公。这种办公单元的划分形式, 有利于各部门形成相对独立的办公空间, 避免了集中式办公的相互干扰, 极大改善了办公环境。大部分办公室都呈南北向布置, 采光通风良好。在中部集中设置会议室, 以利于办公资源共享。

办公楼的中间连廊将南北向的两个入口门厅相连, 方便不同方向的人流出入。这种独立设置的门厅可以避免公共人流对于各办公单元的影响。南北入口处都镂空三层, 形成一个气派庄重的入口空间。同时, 采用园林中“对景”的设计手法, 使南北景观广场通而不畅。

东西两侧分别布置档案馆和市民服务中心, 入口与东西广场相结合, 有利于人流的集散。

2.2 法院

法院单体与信访矛调中心合建, 共建筑面积14948平方米, 其中信访矛调中心建筑面积为950平方米。法院建筑面积为13998平方米。

法院含立案用房, 审判用房及审判辅助用房, 执行用房和办公用房以及辅助用房。其中审判用房含可容纳400人的大法庭一个, 中法庭6个, 小法庭12个, 独立法庭4个, 审委会评案室1间以及诉讼调解4间, 听证室6间, 证据交换室6间。审判入口在南立面, 立案大厅入口在东立面, 拘押室在西上角入口, 办公入口在北立面。

法院整体设计为对称, 回字中庭式, 南面为对外群总人流, 东、西、北面为对内办公人流, 中间设庭院, 实现动静分区, 内外人流流线分开, 又营造一个良好的庭院办公环境。

月湖区信访矛调中心位于单体东向, 有单独出入口, 与法院完全区分开, 含群众来访接待中心, 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以及视频接访间和办公室。

2.3 检察院

月湖区检察院总建筑面积为11941.9平方米, 为五层公共建筑。首层局部架空, 约2665平方米, 设有审讯、询问、来访及食堂等功能用房。二层约2341平方米, 设办公、会议及食堂等功能用房。三层约为2247.9平方米, 设办公、会议、活动室等功能用房。四层约2341平方米, 五层为2347平方米, 设办公、活动室等功能用房。

检察院立面造型为现代中式风格, 外型简洁大方, 同时结合含有中式元素的现在坡屋顶, 给人以庄重, 又不失古典韵味的文化气息。一方面与位于正中央的区政府形象统一, 另一方面, 体现出检察院庄重、大气又不失文化底蕴的形象表达。

3 立面设计

行政服务中心以及其他规划设计的建筑立面造型追求时代特征、庄重大方而不失亲民的姿态。特别是行政服务中心的群体组合错落有致, 建筑高度自两边向中间升高, 从立面上亦强调了“步步高升”的寓意。本次建筑的立面设计采用“现代中式”的设计手法, 将传统建筑的符号元素和中国古典建筑的三段式法则引入现代办公建筑设计中, 并从比例和细节上精心推敲。大气沉稳的坡屋顶和精致古朴的线脚营造出浓郁的中式风格, 凸显行政办公建筑庄重、大气的特征, 体现政府办公建筑的稳重大方。

4 生态设计

月湖区行政中心概念规划中所有建筑均依据鹰潭市气候特点, 采取座北朝南的建筑朝向, 采光通风俱佳。建筑外形方正, 减少了外墙面积。院落式的平面组合形式, 更可以有效地调节建筑内物理环境, 从而达到绿色, 生态, 节能的建筑设计要求。不仅如此, 所有的办公建筑都采用LED照明技术、太阳能技术、地热泵技术以及楼宇自控系统等一系列手段, 来实现建筑的零能耗。

摘要:月湖区行政中心概念性规划设计及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在充分尊重鹰潭市月湖新城控规的基础上引入现代园林式办公的先进设计理念, 以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生态、争创一流为主线, 将绿色建筑、节能建筑和智能建筑等理念融入方案设计中, 并与建筑功能融为一体, 在总体规划、功能设计和立面设计中得到充分体现。

8.江西省干旱情况调查 篇八

气象资料监测显示,1月1日至5月18日江西省平均降水量仅有391毫米,较常年同期偏少4.7成,降水量之少位居历史同期第一位。江西省干旱监测指数显示,3月31日开始,赣北大部分地区出现轻度干旱,进入4月份以后,旱情迅速发展蔓延,到4月28日全省中南部普遍达到重旱以上,北部中到重旱。进入5月份以来,除赣南出现明显降水外,赣北赣中降水继续偏少,旱情持续发展。

截至5月18日,全省仍有57个县(市、区)出现轻度以上气象干旱,其中12个县(市)出现中度气象干旱,19个县(市、区)出现重度气象干旱,14个县(市、区)出现特旱,这些干旱地区主要位于在赣北赣中。5月20日情况:全省水田缺水面积达212.3万亩,旱情以九江、南昌、宜春、上饶、鹰潭为重,其中鄱阳湖滨湖地区受旱尤为严重。

持续的旱情延迟了受旱地区早稻栽插进程,少数旱情较重的地方没有完成移栽,如:宜春市奉新县有2万亩左右早稻没有移栽,新建县联圩乡有4000亩直播早稻因错过播种时间没有播种,只能改种中稻。如果旱情继续发展,早稻苗情长势将面临严峻挑战。近日全省普降大雨,早稻缺水状况暂时得到缓解。但从当前全省储水状况来看,由于山塘水库蓄水不足,特别是鄱阳湖水位处历史同期最低,随着后期气温回升,早稻生长需水量增加,如降雨不能持续,旱情仍然会加重。

9.四川省委办公厅上报信息范例 篇九

(北川县委)

▲凉山州加快推进新一轮扶贫开发工作。(1)加快规划编制工作。争取将276个极度贫困村纳入国家乌蒙山片区扶贫规划和易地搬迁“十二五”规划,重点解决交通、住房、饮水、上学、就医等困难。(2)加快彝家新寨建设。全力推进“百乡千村”新村建设工程,完成334个彝家新寨建设任务,新启动建设彝家新寨234个。(3)加快发展支柱产业。重点发展马铃薯、苦荞、水果、经济林等特色优势产业,促进群众稳定增收。(4)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乡村公路通达工程,解决96个不通电村、744个用电困难村的用电问题,解决25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

(凉山州委办)

▲广安市着力建设现代畜牧业产业基地。依托广安区河西、邻水东槽等4个现代农业产业基地核心示范园区,推广林下养殖、生态养殖、绿色种植等生产模式,推进生猪、家禽、草畜产业优质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养殖,努力形成一批与农业产业基地连片发展、整体推进的现代畜牧业产业基地集群。目前,已建成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1054个,畜牧业基地乡镇30个。(广安市委办)

▲南充市做大做强传统丝绸纺织产业。以南部、西充、阆中、嘉陵、仪陇5个省级优质蚕茧基地县、50个市级优质蚕茧基地乡镇为重点,加快推进百万担蚕茧基地建设,大力培育基本养蚕户,推广普及养蚕技术和优良蚕桑品种,抓好桑园综合利用和蚕茧系列产品开发。力争到2015年,桑园面积稳定在100万亩,实现蚕茧、丝绸服装产值100亿元。

(南充市委办)

▲自贡市启动南岸科技新区建设。新区主要为自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提供科技研发、成果交易、项目推进等服务,今年计划投入4.3亿元实施起步区建设。(自贡市委办)

▲南充阆中市引进总投资32亿元炭材料产业基地项目。项目由新疆创越能源集团和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投资建设,拟建设2000吨通用级沥青炭纤维、360吨高性沥青炭纤维和输变电电缆复合材料等项目。预计2020年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可实现年产值50亿元,创利税15亿元。

(南充市委办、阆中市委)

▲攀枝花市加快旅游业发展。以创建中国阳光康养旅游城市为抓手,引进钢城集团、华西希望集团等企业投资300亿元,重点推进红格温泉、阿暑达花舞人间、普达康养、二滩国家森林公园、米易阳光运动、“两江四岸”亲水娱乐六大项目群建设,力争今年实现旅游总收入66亿元、增长31%。

(攀枝花市委办)

▲南充市集中开工总投资200亿元的化工产业系列项目。此次集中开工的11个项目位于南充化学工业园,由四川晟达化学新材料有限公司、台湾联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和友碱胺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2015年全面建成投产后,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230亿元以上,年利税总额40亿元以上。

(南充市委办)

▲广元市、巴中市扎实推进秦巴山区连片扶贫开发工作。广元市:以北部山区和移民库区为扶贫攻坚重点,每个县(区)确定2个以上集中连片贫困区域先行规

划并启动实施,今年计划启动50个整村推进扶贫新村建设,减少农村贫困人口

6.5万人。巴中市:坚持“全域扶贫”理念,完成新一轮十年扶贫规划专项规划编制,组建扶贫开发融资公司,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强力推进“巴山新居”、乡村道路建设、产业扶贫、教育提高、公共服务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六大扶贫工程”。目前,已启动连片扶贫开发片区12个,建成中心村3个、聚居点51个、“巴山新居”1.53万户,完成实用技术培训8.9万人次,减少贫困人口4.1万人。

(省委常委办综合)

▲绵阳市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1)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全市共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9个、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15个、企业技术中心97个、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22家。(2)紧抓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城市机遇,加快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今年以来开展银政企融资对接会2次,签订融资协议金额82.45亿元。(3)围绕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等重点产业,今年计划实施市级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0项,申报国家、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40项。(绵阳市委办)

▲成都市加快发展蜀绣产业促进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确定郫县安靖镇为蜀绣产业核心发展区,支持蜀绣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扩大经营规模;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鼓励企业参与蜀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和在旅游窗口设置蜀绣专卖店;把蜀绣技能培训纳入专项培训就业行动计划。力争到2015年,培育具有影响力的龙头企业5家,全市蜀绣及关联产业实现产值30亿元,带动就业人数8万人。

(成都市委办)

▲遂宁市射洪县加快发展锂电产业。依托上市公司天齐锂业,投资35.6亿元实施金属锂、研发中心等14个重点项目,着力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加快发展锂化合物、汽车动力电池等关联产业,力争到2015年锂电产业实现销售收入100亿元、利税20亿元。

(射洪县委)

▲阿坝州若尔盖县积极开展受援对接工作。(1)围绕民生改善、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重点,科学编制受援规划和方案。(2)坚持“造血”与“输血”、“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相结合,抓好干部人才培训和交流,培育壮大畜产品加工、旅游等特色支柱产业。(3)主动加强与援建方的对接,2012年至2016年拟争取德阳市对口支援重点建设项目18个,今年计划先期启动实施13个。(若尔盖县委)

▲向家坝库区农村移民全面完成外迁工作。共有1886名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到条件较好的6个县(区)的17个乡镇安置点,发放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资金6000余万元,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宜宾市委办,屏山县委)

▲南充、宜宾市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南充市:按照“立足南充、面向成渝、辐射川陕甘”的总体思路,积极推进现代国际物流园、川东北粮食物流中心、嘉陵粮食物流园区、川北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重点项目建设。目前,全市注册登记物流企业1433户,专业物流公司317家,建设各类商品交易市场585个,年成交额近190亿元。宜宾市:发展壮大大观楼、南岸东区、南岸西区、江北四大核心商圈,规划建设西南轻工博览城、川南五金机电汽配钢材城、川南建材城、川南粮油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大型专业市场,扶持优势商贸企业发展,着力构建川滇黔

结合部商贸物流中心。力争到2015年,培育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商贸流通骨干企业各10户,现代物流业产值达150亿元。

(省委常委办综合)

▲泸州市以“三化”建设为抓手构建惩防体系基本框架。(1)系统化构建基本框架。建立廉洁自律、权力制约、监督惩治、纠风治乱、改革创新五大系统,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两新”组织等4500个单位已构建惩防体系基本框架。(2)标准化管理廉政风险。实行全员参与、全域覆盖、全程规范查找廉政风险,由低到高设置三级、二级、一级岗位廉政风险等级,针对权力发生和运行特点进行前期、中期、后期全程动态防控。(3)常态化推进工作落实。市、县(区)设立预防腐败局具体抓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成立3个督查组进行常态化督查、考核。1至5月,接待群众来信来访439件、立案85件,同比分别下降21%、10.5%。

(泸州市委办)

▲达州市依托成渝经济区发展配套产业。对接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依托两江新区保税港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着力在农产品供应、能源供给、汽摩配套、商贸物流、旅游休闲等方面形成比较优势。预计今年将引进重庆企业投资180亿元以上,在渝销售农产品16亿元。

(达州市委办)

▲自贡市加快发展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出台《自贡新兴产业及先进制造业发展推进工作方案》,推动通用机械装备向节能环保装备制造转型升级,形成以城市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四大门类为主导的节能环保装备产品。目前,全市拥有节能环保装备研发制造企业195家、配套协作企业100多家,预计今年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产业销售收入达到200亿元、利税75亿元,分别增长35%、39%。

(自贡市委办)

10.山西省安监局办公室规章制度 篇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四个实施办法”以及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整改措施要求,根据《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晋财字〔2014〕5号)、《山西省党政机关省内公务活动接待从简的规定》(晋办发〔2014〕25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范围

(一)国家安监总局来晋执行公务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

(二)兄弟省(市)、自治区安监部门来晋参观学习与交流经验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

(三)各市安监部门来并汇报工作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

(四)省直部门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

(五)因工作需要接待的其他领导和工作人员。

二、接待程序及陪同人员

(一)国家安监总局领导和司局级正职以及兄弟省(市)、自治区安监部门主要领导的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拟定接待方案和经费预算,填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接待,主要领导出面宴请一次,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陪同。主要领导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业务对口的分管领导宴请一次。

(二)国家安监总局司局级副职及以下人员和兄弟省(市)、自治区安监部门副职及以下人员来我局的公务接待:由对口业务处(室)制定接待具体方案和经费预算,填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报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分管领导和对口业务处(室)负责陪同接待。在并期间的公务住宿和用餐由局办公室负责按规定标准协调安排,对口业务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出面宴请一次。

(三)省直有关部门来我局的公务接待:主要领导来我局,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局主要领导或委托其他副职领导出面接待;其他领导及以下人员的接待,由对口业务分管领导出面接待,对口业务处室负责填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对口局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陪同。在并期间公务用餐由局办公室按规定标准统一协调安排。

(四)公务接待中如有超出标准以外的其他要求,必须请示有关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接待标准

(一)宴请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桌餐费标准为四道凉菜和六道热菜(按一桌10人计),人均费用参照《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三类会议餐费标准执行。菜肴主要体现山西地方特色为主,酒水以使用当地汾酒为主,宴请正司局级以上领导可使用20年汾酒,宴请其他人员一般使用10年汾酒。不得上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名贵烟酒

(二)住宿标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来宾住宿费用自理,特殊情况需要安排住宿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批准。并按以下标准执行:

1.省部级领导安排单人行政套间。

2.司(局)级领导安排单人行政标间。

3.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安排双人标准间。

除宾馆免费提供的房间用品外,不得额外配备其他物品,不得摆放香烟、鲜花、水果等。同城接待不安排住宿。

四、接待管理

(一)实行定点公务接待。要在省政府采公布的年度定点接待单位(宾馆、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公务接待,执行协议价格。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场所进行公务接待活动。

(二)各处(室)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凭公函任务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三)实行填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制度。

(四)公务接待原则上只在迎或送时宴请一次,平时一般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

(五)接待费用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若超出预算费用,由负责接待的处(室)报办公室主任重新审核,并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结算报销。

(六)要严格按照接待范围、接待标准和接待程序规范运作,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不得先接待后报批。非接待对象、非公务活动、无任务公函、无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无接待人员签字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结算报销。

五、其他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节约经费,保障运行和行车安全,根据公车治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使用的车辆。第三条 公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统一调度,厉行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加强车辆管理。车辆实行一对一管理,车辆驾驶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后果由擅自出借车辆的驾驶员承担。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负责本车辆驾驶的人员负责妥善保管。第七条 控制燃油费用。加强车辆用油管理,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定点石油公司加油站加油,车辆燃料管理人员根据石油公司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办公室分管车辆负责人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须经请示同意后,方可使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执行公务用车派遣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用车申请(派车)单》(以下简称《用车申请(派车)单》),用车处室人员根据工作任务如实填写《用车申请单》(包括:用车事由、目的地等),并经用车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局办公室负责车辆调度管理人员进行统一调度派遣车辆,并建立车辆使用调度台账记录。驾驶员要严格按照《用车派车单》确定任务出车,不得从事与工作任务无关的工作。

第九条 执行公务用车集中停放制度。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驻地,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车辆调度员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集中停放。领导用车考虑到方便公务由局领导负责日常管理,可就近停放,但不得公车私用。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查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和由此产生的后果。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

第十一条 规范其他行为。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车辆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车辆调度员负责安排。机关干部职工在执行公务期间遇节假日需就近探亲或个人遇其他特殊情况急需用车的,需报告局办公室同意,费用自理。

认真执行公车治理有关规定,不得占用或借用下属单位和监管对象的车辆,本局公务车辆不得借用或套用其他牌照,如:军警牌照等。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二条 正常工作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局主要领导固定工作用车,班子成员相对固定工作用车。机关各处室在市内与分管领导一起参加公务活动的原则上搭乘分管领导工作用车,其他情况由车辆调度管理人员合理安排。

遇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服从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第十三条 规范车辆调度使用行为,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一)日常用车管理。

为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公务车辆外出次数,周一至周五上班期间,局办公室负责调度安排车辆,其余时间原则上一般不安排车辆外出,但特殊情况除外。

(二)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太原市区以外的公务用车。

为进一步压缩“三公经费”,一般公务活动以派本局公务用车为主。鉴于我局公务用车配备实际情况,本局业务处室安排下基层开展安全检查时,在确保工作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检查人员数量,以减少租用车辆。

(三)应急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公务用车。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工作时间内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节假日及工作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公务车辆轮流值班制度。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统一编制《局机关应急公务用车安排表》。

应急值班期间,驾驶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或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的,应提前告知车辆调度管理员,由车辆调度管理员进行统一调换。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四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机关公务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时,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经车辆修理管理员鉴定确认,车辆管理负责人同意后,到定点的专业修理厂修理、保养。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维修、保养费用管理。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结算指定专人管理,每月专管人员要对定点修理厂家提供的正规发票和修理项目费用明细进行审查核对,并填写财务报销凭证,履行相关审批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燃料费用管理。燃料费用指定专人管理,由燃料管理人员负责加油卡充值和每月燃料费用结算报账。每月专管人员要对石油公司提供正规发票和加油卡燃料使用明细进行审查核对,并填写财务报销凭证,履行相关的审批报销手续。

局办公室负责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燃料消耗量,按照“三公经费”公开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

第十八条 其他费用管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过路、年检等费用,由驾驶员填写财务报销凭证,履行相关审批报销手续。费用报销严禁弄虚作假,从中谋利,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对驾驶员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驾驶技能。

(二)认真履职,爱岗敬业,服从安排,听从调度。

(三)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四)注重形象言行,做好服务,维护集体利益。

(五)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随叫随到。

(六)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条 驾驶员的差旅补助按《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属正式员工的,要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属临时聘用人员的,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驾驶员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发文制度

为实现我局机关公文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保证发文工作安全有序,提高行文发文办事效率,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收文制度

凡外部送达我局的公务文件、电报、信函和其他文字材料属于收文,收文归口办公室管理,收文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签收。到上级机关领取收文,由领取人签收;上级机关或外单位专人送来的收文,由办公室人员签收。签收人应将收件及时移交管理人员承办。

2.拆封。拆封由办公室办理,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拆封。标有具体领导人“亲收”的信件,应交领导人自己办理。绝密件由办公室主任拆封。

3.登记。由办公室机要室设立专门登记簿,按收文的登记范围和收文处理的内容要求,一文一登记。

4.分办。登记后的收文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文件内容阅批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领导和处室阅处。

5.批办。有关领导根据收文的内容和要求,作出批示。根据领导批示送有关处室和人员阅处。

6.传阅。对于非承办性的收文,应送有关领导传阅,传阅范围由办公室主任确定,文件阅办完毕后放归档案室。

7.承办。对于需要承办的收文,根据局领导批示,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承办部门及时办理。

8.注办。承办人员应把收文处理结果在收文的适当位置或公文处理单上扼要说明。

9.归卷。注办后的文件要及时交回办公室,需归卷的文件应交由档案室归卷。归卷人应按年度立卷、归档。

一般情况原件要及时交回机要室归档,确需在承办处室留存的,可复印留存(非涉密件)。

二、发文制度

以局各种名义发出的文件、电报、信函和其他文字材料属发文。发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拟稿。以局各种名义的发文由各处室根据要求自行拟稿,拟稿必须用发文稿纸,其标题、主送、抄送、拟稿单位、拟稿人、核稿等均应填写清楚,底稿应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字迹工整、清晰。

2.核稿。文字及文字内容由发文承办处室负责审核,办公室负责对发文格式作审核。

3.签发。核稿后的发文,由拟稿人及时送交有关领导审核签发。

4.编号登记。发文经局有关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对发文进行登记和编号。

5.打印。经过编号登记后的发文,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文印室编排打印。6.校对。打印的清样由承办处室负责校对,文责自负。

7.用印。制成的发文,由办公室负责根据用印单情况加盖印章。

8.送发及归卷。发文的送发工作由发文承办处室负责,所有发文的底稿及正式文件一式五份交档案室,三份归档,二份送档案局存档。

三、收发文件有关要求:

1.对单位和职工的信件、资料、报刊、杂志,由办公室统一接收,交专人分发。对贵重物品、汇款、邮包,要进行专门登记,并由个人签字领取。

2.未经许可,不得随便代理收发工作,以免造成混乱。对未登记完毕的文件材料,不得先行使用、阅读。

3.加强对秘密公文管理。严格翻印、复制、传阅范围。公文立卷归档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整理立卷,同时按照档案整理要求,将文件资料归档存查。

凡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鉴别和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进行登记,同时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文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机关)机关文件(资料)印刷(复印)的管理,建设节约型机关,本着节约开支、勤俭办事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文件(资料)是指局机关各处室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公文、交流材料、统计报表(月报)和局领导急需的材料及局直属单位以局名义对外的正式行文。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件(资料)印制(复印)的管理工作。局机关文印室具体承担局机关公文、资料的印刷、复印等工作。

第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印刷文件(资料)时应当履行登记审批程序。承办人认真填写《文印审批单》各要素(承办处室、承办人姓名,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印刷数量等)后,经办公室管理人员审核同意后送文印室,文印室按照审批意见安排印刷(复印)。

第五条 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文件发放范围和印刷数量,避免造成浪费。原则上,文件按级发放,不越级发放。每个文件办公室留存5份(存档3份,为省档案馆和省读书馆各留存1份),处室存档2份,局领导每人1份,主送(抄送)单位每个1份,需发至驻晋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文件,原则上只发企业本部。有关督查(检查)性文件,视情况确定印刷份数。

第六条 拟稿部门负责文件、资料的录入和校核,电子版送与文印室前,承办人应当认真核对,避免差错。提倡承办人员自行打印,如需文印室提供打字服务时,应当填写《文印审批单》,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文印工作必须服从机关需要。文印员要按照公文的印制规范,本着“急事急办、先急后缓”的原则,及时进行排版、印刷、装订,原则上做到“当日事、当日了”,不得无故积压稿件、材料。节假日和下班时间因工作需要做到随叫随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甚至贻误工作。

第八条 文印室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对无关人员谈论(拷贝)文件内容。重要稿件、涉密材料和领导交办的个人材料,文印员要加密保存。废弃文件应集中存放,统一销毁,做到不泄密、不遗失文件。

第九条 文印室对制作完成的材料要及时通知送件部门取走,已通知但未及时领取的,由送件人自行负责。

第十条 文印室应当妥善保管《文印审批单》,建立文印台帐,清楚记录印刷(打印、复印)文件(资料)的名称、字号、日期、承办处室(单位)、版数、份数、审批人。

第十一条 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按处室和单位主动公开上月文件印刷及费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文印费由局办公室按公开情况每月结算一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做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创优发展环境、抵制吃拿卡要”

公开承诺内容

政务大厅综合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指定专人全面负责政务大厅日常管理工作。《首问责任制》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一次性告知制》

一、为提高机关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强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制定本制度。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需要提供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的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办理或咨询许可业务事宜时,首先接待或者受理的工作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相应的办理程序;对暂不予办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申请人将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和手续补齐上报后,经办人员要及时受理。

五、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当场更正有失真实性的情况除外。

六、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而造成申请人多次上门咨询的经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和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调离工作岗位。《限时办结制》

一、为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改善行政管理,规范审批人员办事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局行政审批执行处室。

三、限时办结是指各类须经我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前提下,承办处室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的一项服务制度。行政审批承办处室及其审批人员办理各项工作事项时,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四、对行政审批事项,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不能当场作出的,应当自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法定时限或者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定的45个工作日日;45工作日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下级部门应当自其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规定的时限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对限时办结事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或超过承诺时限办结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效能告诫;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处理。《超时默认制》

一、超时默认制,适用于本局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超时默认制。是指实行承诺办理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办事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超过承诺时限视为默认办结。

三、承诺时限的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注明办结时限;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出具告知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充的材料。

四、事项受理后,审查处室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法定或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组织召开许可联席会议,准予许可与否。

五、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注明的时限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向局政策法规处申请行政复议。

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时限,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的时限。审查处室应出具一式两份的书面通知,向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同时报政务大厅备案。否则视为延期无效。

七、未作出延期决定,或在法定或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超时默认许可,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及相关责任由审查处室承担。

八、需要报上级审批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并建立工作台帐,登记清楚,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工作。

九、对发生“超时默认”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服务承诺制》

为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相对人,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特向社会公开承诺如下:

一、服务基层。牢记服务宗旨,热情为基层、为行政审批相对人服务,方便基层群众。

二、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受理、审查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办事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事项,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限时办结。提高办事效率,在《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行政审批事项。

五、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办关系证、人情证,不吃请,不收礼,不乱收费。

六、责任追究。行政审查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凡因违反政务公开、服务承诺有关规定受到群众投诉者,经查证属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AB角工作制》

为加强政务大厅工作建设,保证大厅审批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AB角工作制行政行为界定

AB角工作制是指在工作时间内,在政务服务过程中,A角(A岗审批工作人员)因某种事由不在岗时,应指定B角(B岗审批工作人员)代其履行审批职责,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B角代替A角工作期间,该岗位工作发生责任问题,同时追究A、B角相应的工作责任。

二、AB角工作职责

(一)A角是履行分工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当A角因故不在岗时,应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前一天告知B角,做好工作移交,其所担负的工作职责由B角代理;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角应主动顶岗。

(二)B角在顶岗期间,应尽职履行顶岗工作,享有A角的职责和权利,并对A岗的工作负责。不得以A角不在为由推诿、扯皮;不得因此违反承诺时限或办事程序。A角返岗后,B角应主动移交相关工作,确保工作有序衔接。

(三)AB角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政务服务审批工作。应主动熟悉相关业务,加强对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业务的学习,明确行政审批工作的要求及标准,采取多途径、多渠道及时沟通,全面掌握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情况,不断提高驾驭各项工作的水平。不得因分工不同、职责不同、情况不熟等原因延误、推迟、间断相关工作,确保岗位职责履行到位,保证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高效运转。

三、AB角工作检查监督

(一)在政务审批服务工作中,A角在岗时,由A角负主要责任,B角负次要责任。当A角因各种事由不在岗时,则由B角负主要责任,A角负次要责任。

(二)A角责任人离开岗位,未交代B角责任人代行承办业务,造成工作缺位致使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未能按时完成,由A角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B角责任人在代行A角责任期间,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相关职责,造成工作失误,产生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AB角两个责任人原则上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同时外出,不得影响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转。出现工作人员缺岗、缺位现象,造成工作失误并经查实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行政问责。因推诿、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AB角责任人因事都不在岗,必须提前向大厅负责人汇报,由负责人安排顶岗人员负责该岗位的工作。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因公出国(境)任务,包括培训、访问等。

第四条 办理因公出国(境)的任务审批手续,应由办公室委派外事专员汇总,在省外办出国管理处进行统一办理。参加国家安监总局组织的出国培训,应填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国培训项目人员登记表”(附件1),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同意,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参加其他机构组织的出国项目,应提供邀请函、日程等相关文件,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同意,经办公室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所有因公出国项目,原则上都要列入相关计划中。由局办会务处室提出,由局务会议议定后,统一上报省外事办。

第六条 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在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的同时,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附件2)。备案表盖单位党组章后,提交办公室进行备案。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副厅及以上干部需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其他人员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正式邀请函(内容包含明确的出访任务、活动日程、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邀请信需打印在公函纸上,必须有邀请人签字),并提交邀请函复印件和准确的翻译件;审核部门应根椐邀请函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时间进行审核。

第八条 出国(境)培训管理。我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任务,需在每年底向办公室提交次年的任务计划和申请材料。经由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并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任务审批手续。

第九条 出国(境)手续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手续,由外事专办员统一办理,并按照我国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规定的时限要求申办;不符合申办时限无法办理的,不予受理。

各直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办理因公出国(境)的报批、备案等工作。

第十条 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须在回国后7天内提交“山西省因公出国境实际成行情况明细表”(附件3),并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办公室统一退回省外办。

第十二条 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从严组团,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出国团组团长,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对出国团组成员进行行前教育。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要严格遵守处事纪律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出国(境)性质和任务,严格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对出国(境)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各级负责人要严格审核把关。

出国(境)执行公务必须持因公护照(通行证),不得持因私证件执行公务。执因私证件出国(境)的不得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办公室要会同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重大问题的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大项目的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三条 下列事项,按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职能划分;

(三)年度工作计划、执法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四)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五)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六)单笔超过10万元以上的重要财务开支;

(七)由省级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事件及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召开局党组会议或者局务会议的形式研究决定。

第五条 来不及召开党组会或局务会集体决策的,党组书记(局长)可即时处置,事后应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

第六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上要咨询论证、适时通报、充分讨论形成决定后,要作会议纪要。

第七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有关处室或单位应当按照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效果等信息及时反馈局领导,并抄送局办公室。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集体讨论议事规则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1.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一把手负责制与发挥党组织保障监督作用相结合的领导体制,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一。

2.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都要由集体讨论决定。3.党组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复议表决;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4.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局领导班子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如有必要,应召集相关处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或列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在领导班子成员有缺席的情况下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6.党组成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7.对于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应当允许个人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个人发表意见要实事求是,符合政策、法规的要求。

8.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是指:年度工作计划、执法计划、中长期规划、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干部任免、人事调动、干部奖惩、涉及安全生产改革发展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重大经费开支、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

9.在开会决策重大事项之前,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为决策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10.对分歧意见较大、群众反响强烈的议题,在非紧急情况下,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11.在集体讨论决策重大事项时,如有不同意见,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必要时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12.重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公布进展情况,完善监督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事后应通报结果。

13.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议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反对或抵制集体做出的决议。

14.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讲支持、讲谅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维护团结。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变作风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反“四风”、转作风,规范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根据国家安监总局《转变作风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省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各业务处室、执法总队至少每季度一次,各综合处室至少每半年一次。开展暗查抽查前,要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报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二、暗查抽查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携带执法证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和新闻媒体记者参加。

三、暗查抽查工作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即:不发通知,不向地方政府打招呼,不听取一般性工作汇报,不用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人员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开展突击检查、随机抽查。

四、坚持“零容忍、严执法”,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依法严厉惩处。

五、暗查抽查人员进行检查时要规范言行,注意形象,按规定配戴防护装备,避免不安全行为,并做好检查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记录。进入危险作业地点、环节检查时,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

六、暗查抽查结束后,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并通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跟踪督办。需要曝光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单位、个人,由政法处、宣教中心统筹把握,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七、暗查抽查人员要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的作风,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抽查工作方案,不泄露与暗查抽查工作有关的信息和被检查单位秘密,维护被检查单位正常的工作或生产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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