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治理理论

2024-06-20

合作治理理论(共8篇)(共8篇)

1.合作治理理论 篇一

财务治理理论文献综述

摘要:财务治理是以公司治理为前提和基础,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末,世界经济环境的巨大变化促使理论界和实务界深入思考财务治理的问题。西方理论界和实务界通过对公司治理理论和公司财务理论的综合研究,形成了财务治理理论的基础。中国学者在国外研究的基础上和我国财务实践的推动下进行了独立的财务治理研究,形成了财务治理理论。本文通过对财务治理相关的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了回顾,展示了财务治理理论的形成过程。

关键字:财务治理;公司治理;财务治理研究;财务治理理论

一、财务治理的萌芽与发展——西方财务界初步探索

(一)财务治理两大理论:公司财务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

西方理论界与实务界并未专门研究财务治理问题。西方有关财务治理的研究主要散见于企业财务和公司治理等研究中。西方财务界对公司财务理论的研究可追溯到15、16世纪时期。1900年法国学者贝奇里尔(Bachelier,L)发表的博士论文《投机理论》开始将财务学从经济学中独立出来。

现代西方财务理论发展,是以马科维兹(M arkwitz)的投资组合理论(1952)、莫迪格利尼(Modigliani)和米勒(M iller)的资本结构理论(1958)为基础发展而来的。两大理论加之以后发展起来的资本资产定价理论、资本市场有效理论、期权定价理论等,共同构成了现代西方财务的理论基石。

公司治理问题的提出是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而正式展开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可以追溯到1932年美国学者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发表的经典论文《现代公司和私有产权》。经过60年代前后鲍莫尔(Baumol)、马瑞斯(Marris)等人的进一步发展,公司治理理论已经成为当今西方经济学界研究的热点,成果十分丰富。特别是近些年企业理论的发展、成熟,深化了公司治理理论研究,为其进一步深入拓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学基础。

(二)公司财务理论与公司治理理论的融合性研究

随着财务理论、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为解决日趋复杂的公司财务与治理问题,仅仅从各自学科出发,独立研究财务或治理问题已经不能满足学科发展和经济实践的需要了。理论研究需要拓展视野,进行交叉性学科研究。

詹森和梅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1976)提出资本结构的代理理论,该理论从代理成本角度研究股权和债券的财务治理作用。该理论认为,企业的最优资本结构是使股权和债权两种融资方式的编辑代理成本相等,从而实现总代理成本的最小化。他们还认为,为了降低代理成本,所有者必须合理设置激励与监督机制,只有当经营者的薪酬与监管成本之和小于代理成本时,治理结构才有效。

威廉姆森(Williamson,1988)在《公司财务与公司治理》(Corporate Finance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一文中明确指出:应综合考察公司财务与公司治理问题,如负债与股权融资,不仅仅是可相互替代的融资工具,更是可相互替代的治理结构。文章在比较了“交易费用经济学”分析方法与“代理理论”分析方法基础上,阐释了公司融资方式选择受交易费用因素影响,主要取决于资产的特性。此外,该文还就其他一些相关治理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为进一步综合研究公司财务与治理问题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1992年12月,世界第一部公司治理原则文献———卡德伯瑞(Cadbury)报告在英国产生。该报告由英国财务报告委员会、伦敦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合作成立的公司治理委员会起草并发布。报告的题目是《公司治理的财务方面》(The Finance Aspect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着重突出了公司治理中财务的重要性。报告注重了董事会的控制与报告职能以及审计人员的角色,尤其注重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和风险管理问题,对公司财务治理理论建立与发展,影响深远。

二、财务治理理论形成与建立——国内财务界深入研究

(一)国内财务治理体系的初步探索和形成

郭复初(1993)出版了著作《国家财务论》,初步形成了国家财务理论框架,提出了国家财务独立论等五大理论,对我国财务理论全面发展,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本运营体系建设等财务实践工作,指导意义非常重大。

刘贵生(1994)指出财务本质上是拥有分配权的所有者对财务资源的一种分配活动,这种分配活动反映着不同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强调财务分配权在财务研究中的重要地位,这是国内对财务治理研究的开创性探索。

干胜道(1995)结合经营权泛滥而所有权弱化这一问题,从所有权的角度研究财务,提出了所有者财务论。所有者财务论阐明了所有者在公司财务中的地位,指出了公司财务治理中所有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强调了所有者财务的治理作用,对认识和发展财务治理理论意义重大。

李心合(1996)开创性地提出了财会治理结构的概念,提出财会治理结构是以财、会、审分离为基础、完善总会计师制度为保证,通过增设财务委员会,理顺上下级财务部门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

汤谷良、谢志华、王斌(1997)系统地提出了在财务理论界影响广泛的“财务分层理论”。将企业产权机制引入到现代公司财务理论研究中,充分揭示、论证了公司财务层次性,提出了现代企业分层管理架构,对现代财务理论发展意义重大。

伍中信(1998)在《财政研究》第 2 期发表了“财权流:财务本质理论的恰当表述”一文,初步提出了“财权流理论”,并在专著《现代财务经济导论》中,对财权性质、内涵、特点及财权配置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研究,提出了“财权流”概念,并将其作为财务本质一般表述——“本金投入与收益活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体现现代财务本质特点的特殊表述。同时,进一步阐明了财权作为现代财务区别于传统财务的根本标志,以及其在企业财务中处于核心地位,从而将财权配置等相关问题研究提高到了另一个理论高度。

这个阶段处于财务治理的探索阶段,学者们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有关财务治理的观点。但在这一时期,财务治理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尚未明确的提出。

(二)我国国内财务治理理论研究

1、财务治理主体主要观点述评。

关于财务治理主体的内涵,目前我国财务理论界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冯建(1999)认为,财务主体是指“独立进行财务活动、财务管理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通常是指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的经济实体”

油晓峰(2005)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认为参与财务治理的主体不可能太多,因为太多的主体容易使交易成本上升。因此,财务治理主体是在企业中投入专用性资产的(下了“赌注”的)人或团体,符合这类定义的只有股东、债权人和经营管理者,因为股东、债权人和经营管理者具有高的资产专用性。

杨淑娥、金帆(2002)将财务治理利益主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依赖公司内部财务治理保障其利益的主体,主要包括大股东和董事会及经理层,一般都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在财务治理中居于相对主动地位;第二类是依赖公司外部财务治理保障其利益的主体,主要包括小股东、政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其进行公司财务治理的难度大于第一类主体,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

张敦力(2002)认为,财务治理的主体,即谁参加财务治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论认为企业治理的主体就是“利益相关者”,财务治理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其主体是代表企业利益相关者、具有财务专业知识人员所组成的集团,如股东等出资者的财务总监、代表经营者的财务经理及财务人员、债权人或其委托的专业人员、职工代表等。

章铁生、林钟高(2005)认为,财务治理行为主体是指拥有特定财权并参与财务治理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直接行为主体和间接行为主体,确定财务治理行为主体的核心问题是考虑参与财务治理的行为主体是否有能力和动力来行使其权力。一般来说,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分层财务决策机制构成了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他们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即治理行为主体也主要为以上四者。

衣龙新(2004)认为,财务治理主体是有能力、有资格、有意愿参与公司财务活动,并在公司治理中占有一定地位的内部权力机构、个体与法人。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债权人。在规范的治理结构中,政府等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对公司财务直接影响不大,其主体资格很难得到体现,并且公司员工乃至财务人员直接参与财务活动的机会很少,即使有资格在重大治理问题方面有一定影响,也大多通过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等机构中的代理人行使权力,因而不应列为财务治理主体。

2、财务治理客体主要观点述评

理论界对财务治理客体的研究很少。具有代表性的主要观点是张敦力博士和杨淑娥教授的论述。

李维安(2002)认为,公司治理客体是指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问题。与公司治理主体发展一样,在企业演进过程中,公司治理客体也从如何保护股东利益,演变到通过各种制度安排、机制设计、机构设置,维护企业内部成员、外部成员的合法权益。

张敦力(2002)认为,财务治理的客体,即财务治理对象,取决于财务治理的属性。财务治理的核心在于明确出资人、董事会、经理人和企业财务人员在财权流动和分割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而财权体现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称分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成为财务治理的现实内容。因此,如何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合理分配是财务治理的客体,具体表现为筹资、投资、资本运营收益及分配等财务活动及其所形成的财务关系。

杨淑娥(2004)首先将财务治理的客体定位于财务信息的治理,具体应该包括财务会计信息的生成、呈报和披露。第一类利益主体治理的任务是保证信息生成、呈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第二类利益主体应该将信息的监督、检查以及披露的治理作为自己的任务,从而以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在此同时,将财务治理的客体定位在财权的合理配置上。其实,公司治理的实质就是一种权力配置和利益分配问题,在公司中谁掌握了财权,谁就在很大程度上占了主动、占了上风,所以争夺财权的斗争历来是公司各种权力斗争的核心。财权具体包括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和财务监督权,“三权”之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制衡,使所有者的“剩余控制权”得到落实,其“剩余索取权”也就能有效保证。最后,研究财务治理的客体还应该与治理的目标相联系,即财务治理的最终理想是使相关者的利益得到保证,而财权配置的“动态均衡”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形成正是这一目标实现的基础。

3、财务治理目标主要观点的述评

财务目标是财务活动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关于财务治理目标,目前并没有达成一个普遍的认识,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提出了许多有意义的观点,主要有“经济效益最大化” 张先治,1997)、“权益资本利润率最大化”(王庆成,1999),“企业价值最大化”(王化成,2000)等。

郑红亮(1998)认为,公司治理的目标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要给经营者以充分的自由去管理好企业,股东不能对其作过多的干预;另一方面,要保证经营者以股东的利益为准绳运用这些自由去管理企业,即企业经营者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李维安(2002)认为,公司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且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害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同时,公司治理的目的不是相互制衡,至少最终目的不是制衡,而是保证公司科学决策的方式和途径。

张敦力(2002)认为,“考察财务治理的对象,不难发现财务治理的目标是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合理分配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促使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为顺利实现企业目标提供基础。”

李秉祥、曹艳玲(2002)指出,考察财务治理的对象,不难发现财务治理的目标是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合理分配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促使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为顺利实现企业目标提供基础。

姚晓民、何存华(2003)认为,公司财务治理的目标是实现公司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信息对称和利益制衡。他认为,财权的合理配置对实现公司治理目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公司各利益相关者运用其财权的基本途径是编制、呈报或审阅财务报表,因此,财务治理的实质就是对财务信息生成程序、生成质量和呈报机制等的规范,对公司各利益相关者财权的配置与再配置等。

衣龙新(2004)认为,财务治理目标最终从属于财务总体目标,也是公司治理目标的具体财务表述。依据财务治理自身的特点,财务治理的目标是形成科学合理的财务治理体制、制度和行为规范。这些治理体制、制度和行为规范是对财务治理主体的直接约束,是财务治理体系要取得的最终运作成果,也是财务决策科学以及本金增值的根本保证。

4、财务治理内容主要观点述评

黄菊波(2002)认为,财务治理结构是一个权利的配置问题,而财务治理的内容包括:投融资、股利政策;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执行;财务报告的及时、准确与充分。

张敦力(2002)认为,财务治理是界定与协调各利益相关主体在财权流动和分割中所处地位和作用,最终实现各主体在财权上相互约束、相互制衡关系,促使企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果的公司治理。

程宏伟(2002)认为财务治理是财务治理主体对企业财力的统治和支配,即关于企业财权的安排,它决定财务运营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所采取的财务政策。

姚晓民(2003)认为公司财务治理是通过财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配置,从而调整利益相关者在财务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制度安排。

林钟高、叶德刚(2003)认为财务治理是一组联系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和结构关系网络,其根本目的在于试图通过这种制度安排,以达到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均衡,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

饶晓秋(2003)认为,财务治理的实质是一种财务权限划分,从而形成相互制衡关系的财务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程宏伟,《论利益相关者财务治理——一个财务治理的分析性框架》,《经济师》第6期,2002年

[2]冯建,《财务理论结构研究》,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 [3]冯巧根,《财务范式新论》,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0 [4]干胜道,《所有者财务:一个全新的领域》,《会计研究》第6期,1995年 [5]郭复初,《国家财务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 [6]李秉祥,曹艳玲,《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财务治理》,《西部财会》第2期,2003年,(2)[7]李连华,《股权配置中心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新思路》,《会计研究》第10期,2002年

[8]李维安,《现代公司治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9]李心合,《利益相关者财务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3 [10]林钟高,叶德刚,《财务治理结构:框架、核心和实现路径》,《财务与会计》第4期,2003年

[11]林钟高,章铁生,《公司治理与公司会计》,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3 [12]刘贵生,《论产权结构与财务主体》,《会计研究》第6期,1995年 [13]饶晓秋,《财务治理实质是一种财权划分与制衡的财务管理体制》,《当代财经》第5期,2003年

[14]汤谷良,《经营者财务论——兼论企业财务分层管理架构》,《会计研究》第5期,1997年

[15]汤谷良,《现代企业财务的产权思考》,《会计研究》第5期,1994年 [16]王庆成,《财务管理理论探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17]吴淑琨,席酉民,《公司治理与中国企业改革》,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0 [18]伍中信,《财权流:财务本质理论的恰当表述》,《财政研究》第2期,1998年

[19]伍中信,《我国公司财务治理理论研究评述》,《财会通讯》第2期,2006年

[20]伍中信,《现代财务经济导论》,立信会计出版社, 1999 [21]杨淑娥,《公司财务治理要素,框架及治理效果评价》,《第九届全国高等院校财务学科建设暨理论研究会大会会议简报》第2期,2004年

[22]杨淑娥,金帆,《关于公司财务治理问题的思考》,《会计研究》第1期,2002年

[23]姚晓民,何存华,《公司财务治理效率:利益相关者的信息对称和利益制衡》,《财贸经济》第2期,2003年

[24]衣龙新,《财务治理理论研究》,博士学位论文,2004 [25]衣龙新,《公司财务治理论》,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26]油晓峰,《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5 [27]于东智、王化成,《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理论、经验与实践》,《会计研究》第8期,2003年

[28]张敦力,《公司治理的核心:财务治理》,《中国审计》第4期,2002年 [29]章铁生,林钟高等《财务治理:结构、机制与行为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30]郑红亮,《公司治理理论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研究》第10期,1998年

[31]Jenson,M.C.and Meckling,W.(1976),“Theory of Firm : Managerial Behavior , Agency Costs , and Capital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3,305-360 [32]Modigliani,Franco and Miller,Merton(1958),“The Cost of Capital,Corporate Finance and the Theory of Investment: Comment”,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48, 261-297 [33]Williamson,O.E.(1988),“Corporate Finance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 Journal of Finance , 43 , 567-591

2.合作治理理论 篇二

1 关于研究科技研究不端的专题论文情况评析

笔者于2009年7月6日以不同的篇名在中国期刊网检索全部数据库中1980年以来研究科技研究不端的专题论文, 其中, “科研不端”名下检索到98篇 (1998、1996年度各一篇, 其余全部为2000年以来所写) 、“学术不端”名下检索到141篇 (全部为2002年以来所写) 、“学术腐败”名下检索到339篇 (97年度1篇, 98年度4篇, 99年度2篇, 其余全部为2000年以来所写) 、 “学术失范”名下检索到62篇 (98年度1篇, 99年度1篇, 其余全部为2000年以来所写) 、“科学不端”名下检索到25篇 (89年度1篇, 93年度1篇, 其余为2000年以来所写) 。

资料情况显示: (1) 我国最早关于科研不端研究的文章是1989年发表的;之后, 90年代陆续有研究成果发表, 现有的文章绝大多数发表于2000年之后。也就是说, 虽然上世纪80年代以来, 我国社会现实中的科研不端现象存在, 但当时还没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也未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自2000年以后, 科研不端现象愈发突出, 理论界才逐步对科研不端行为展开了广泛和深入的研究。

(2) 对于科研不端问题的研究, 低水平的重复现象普遍, 不少论文全文的长度不到两个页码, 真正是有思想有内容而值得研读的论文很有限。

(3) 目前国内理论界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研究, 居于宏观层面的多, 而且多是采用社会科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分析现象、剖析原因和设计对策。理论研究的侧重点在于揭示科研不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强调治理的必要性;在对策设计方面, 多限于宏观层面, 而很少从中观和微观层面展开研究。实证的研究和定量的研究是薄弱环节。好在有几篇文章利用了经济分析或者数学模型建构等方法来研究问题, 值得提倡。所以, 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重要性已经不是下一步理论研究的重点。

2 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称谓、内涵与外延

2.1 研究状况

2.1.1 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称谓。

资料显示, “科研不端”、“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科学不端”、“学术失范”和“学者腐败”等术语都曾不同程度地有过使用。现在, 科技部、教育部以及一些高校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有的使用了“学术不端行为”, 有的使用了“科研不端行为”;同时, “学术腐败”一词也很受公众的偏爱而被广泛适用。

2.1.2 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内涵, 人们认识不一。

有学者认为, 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在科研研究计划、经费申请、研究行为、研究评审和研究报告等学术和研究活动过程中伪造、篡改、剽窃及其他严重背离学术界所普遍接受的学术规范、公认道德以及滥用和骗取学术科研资源、严重背离社会公德、社会规则的行为。但是, 不应该包括学术科研活动中诚实性过错和不同意见争鸣的行为。”有学者认为, 学术不端行为应定义为:在学术研究计划制定、经费申请、研究行为、研究评审和研究报告等学术和研究活动过程中伪造、篡改、剽窃及其他严重背离学术界所普遍接受的学术规范、公认道德以及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严重背离社会公德与社会规则的行为。

《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则规定:“科学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中南大学科研道德与诚信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规定, “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在科研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惯例的行为”。

2.1.3 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外延。

无论是学者, 学术团体的规章制度, 还是官方的规范性文件, 对科研不端行为外延的界定不一。

有的学者主张, 科研不端行为包括: (1) 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2) 抄袭、剽窃、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3) 请人代写论文、伪注 (伪注主要是指虚假或不真实的引注, 主要表现为伪引、胡乱编造参考文献、转引却未说明等情形) ; (4) 论文发表过程中由作者和出版者忽视论文质量而结成利益联盟; (5) 伪造、篡改实验数据; (6) 重复发表论文或用一篇完整的论文发表的科研成果分为多篇投稿; (7) 在课题申报、课题评审中所出现的腐败行为; (8) 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 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9) 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10) 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中南大学科研道德与诚信规范 (征求意见稿) 》所指的科研不端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 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结题验收等科研活动中做虚假的陈述, 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伪造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等证明材料;未经允许冒签、代签他人姓名等; (二) 在科研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 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科研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等; (三) 在研究结果中, 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记录、图片、结果和引用的资料等; (四)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 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上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名等; (五) 滥用学术地位或利用工作之便, 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 以及其他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 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的审查设置障碍;或应经而未经同行专家评议的研究成果, 向媒体公布时夸大成果价值; (六) 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科研劣迹, 包括参与他人的科研造假, 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 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七) 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 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做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或间接联系, 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 (八) 违背学术界公认的科研道德规范的其他行为等。

科技部2006年11月颁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包括: (1) 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2) 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3) 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4) 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 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5) 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6) 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2009年3月教育部颁发的《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规定, 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一)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 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 捏造事实; (四) 伪造注释; (五) 未参加创作, 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 未经他人许可, 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2.2 评析

“名不正, 则言不顺”, 不同的称谓就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的概括。而且, 即使是在“科研不端行为”这一称谓之下, 学者们的见解、政府规范性文件、单位的规章制度所列举的科研不端行为的具体行为样态也不完全相同。因此, 进一步研究这些词语内涵与外延的差异, 并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 是下一步研究的重点之一。

“学术”, 其本意是指“有系统的较专门的学问”。“学术不端行为”一词注重从学者个体的角度指出学者的学习研究过程中的非诚信行为。然而, 在现实社会中, 这些科研不端现象, 显然不完全是个人的问题, 也不完全是政府与个体的关系问题, 还涉及到个体与社会方面、单位组织、学术团体等方面的关系问题。因此, “学术不端行为”的称谓似乎不利于拓展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应对措施之设计。“腐败”一词的本意是 “腐烂、堕落”, “学术腐败”, 按照人们的惯常理解, 是指在学术领域中, 与权力、金钱、物质、社会关系等非学术性的因素有关的不端行为。它突出的是公共权力、物质利益、色情等非学术因素在科研立项、结项、评审、评奖等活动中的不当影响。因此, “学术腐败”一词很难全面概括所有的学术不端行为。

“科研”本意是指 “科学研究”, “科研不端行为”的提法, 则注重指“科研领域”中出现的不端行为。但随着科学与技术的日益融合, “科学技术”逾来愈成为一个复合词在各种场合高频次地出现。因此, 不仅“科学研究”领域, 而且“技术开发”领域, 同样地会产生不端行为而需要治理。于是, 客观上就需要, 或者对 “科研不端行为”做扩大解释, 使其包括“技术开发不端行为”, 或者将“科研不端行为”直接改成“科技研究不端行为”。显然, “科技研究不端行为”的提法是最好的选择。

3 关于科技研究不端行为的成因

3.1 研究现状

研究发现, 科技研究不端行为成因是多种因素综合促成的。其中有科研人员道德的缺失、有单位和社会团体规章制度的不健全、有国家法律法规的阙如;有社会其他领域因素的渗透等等。

但是, 现有理论对哪些因素是科技研究不端产生的主要原因, 哪些因素是条件, 认识不一。熊万胜从组织认可和组织权威的影响力着手, 分析了作为职业机构的实体性科学组织对科研活动中不端行为的产生的影响;刘爱玲认为, 权威功能的不恰当运用和奖励制度的不完善为我国科技奖励活动发生不端行为提供可能机会;李真真则置于社会转型中分析科研不端行为的诱因, 认为原因在于体制的 (包括 “单位制度”和 “官本位”现象) 、制度的 (管理制度和评价制度) , 以及由此形成的科学的功利化和科学作为工具化的极端倾向等社会文化;吕东锋、单宝龙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形成从利益、道德、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并强调缺乏科学的学术评价体制、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因素的原因力;王雅芬认为组织权威影响力无限扩大是导致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最为根本的原因;平丽的研究结果是不公正的评审和软弱的监督。

3.2 评析

笔者认为, 科技研究不端行为的具体样态不同, 其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就会不同。而且, 同样的某一种类的科技研究不端行为, 其具体的产生原因也会有所差异。所以, 关于原因和条件的研究, 只能是宏观的一般性的概括以提供解决问题的一般思路。而且, 对于原因的一般意义上的解释也不应成为下一步的研究重点。然而, 有学的学者结合科研立项、科研实施、成果发表成果申报和评议等具体环节, 分析各类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原因, 则有助于问题研究的深化。

4 关于科技研究不端行为的应对措施

4.1 研究现状

与前述的原因分析相对应, 科技研究不端行为的应对措施包括加强科研人员学术道德培养、健全单位和社会团体规章制度、强化国家法律对科技研究不端行为的打击力度等, 这已经成为共识。如有人认为, 要减少这种行为需要从法律的规制、科研评审机制、监督机制和科学工作者自身做好自我约束等多个方面共同努力, 只有这样, 才能防范和控制科研不端行为。

分歧在于究竟那一种路径更加有效。由于各自所主张的原因的不同而有不同侧重。张立认为诚信教育是关键的路径;江新华认为, 维护科研诚信关键在于科研制度建设;谢旭成也认为科研诚信的架构——制度比道德更加重要。平丽的研究结果是公正的评审和审计力度越大, 越有利于遏制“科研的不端行为”的发生, 同时创新成果也随之增加。

尽管多数学者认为科研制度建设很重要, 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惩治理论研究却十分薄弱。截止目前, 从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政治与法律”类中, 分别以“学术不端”和“科研不端” 来检索, 检索到的从法律制度构建的角度设计对策的文章只有6篇。这些学者做了有益的探索。其中, 郭薇指出, 学术腐败的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是:学术行为规范缺失、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不足、学术惩戒制度缺乏、刑事制裁力度不够且涉及面过窄;其完善建议包括强化行政立法, 建立健全学术惩戒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强化刑事立法, 以刑事制裁严厉打击学术犯罪。董兴佩在研究了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及其基本分类之后, 认为学术不端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个方面主体要件、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学术不端行为惩戒组织机构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程序。徐英军主张, 我国科研不端行为需要进一步犯罪化;在“入罪”问题上, 要实行“严而不厉, 宽严适度”的刑事政策, 重要的是要通过刑事法律直截了当地表达出来的国家与社会对付犯罪的意志倾向。

4.2 评析

应该肯定, 科技研究不端行为的治理需要从科研道德的培养、科研单位和科研团体的规章制度的规范、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等方面, 多管齐下, 综合治理。但是, 鉴于各个学者成长的过程不同、具体的不端行为产生的时空条件不同、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也不同, 因而就很难笼统地说, 诚信教育、单位 (社团) 规章制度、国家法律或者社会良好环境, 哪一方面最重要。基于“真理是特定时间和空间的真理”, 我们只能说在一个具体的时空中哪一个措施最关键, 也只能在一个具体的条件下来设计一组对策:包括长远的战略规划 (如从科研诚信教育做起) 和短期的应对措施 (如目前急需的是强化法律的治理) 。

前文已述, 目前很少人真正从法律制度层面设计对策。正是理论研究的不到位, 2007年2月修订的《科技进步法》第70条规定的违反科研诚信的法律责任是很粗疏的。该条规定, “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 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此外, 国家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如教育部2009年3月颁发《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中的学术不端行为法律后果之规定也是粗线条的。所以, 未来理论研究应加强法律制度设计, 研究各种科技研究不端行为的民事违法类型、行政违法类型和刑事违法类型, 研究不同违法类型科技研究不端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 以及相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以便法律治理措施具体化、合理化和完备化。

5 结语

自2000年来我国理论界加强了对于科技研究不端行为的现象描述、原因分析和应对措施的设计的研究,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些成果对于指导我国治理科技研究不端行为实践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理论的研究现状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未来的理论研究的重点应由讨论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重要性转向应对科技研究不端行为具体操作规范的设计。笔者认为, 至少以下三方面是未来的研究重点: (1) 进一步研究“科技研究不端”与“科研不端”、“学术不端”、“学术腐败”内涵与外延的异同; (2) 加强从不同的学科、利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对科技研究不端问题的定量研究; (3) 加强治理科技研究不端行为规范化治理研究, 包括单位 (社团) 规章制度的设计和法律法规的立法建议等。

摘要:未来理论研究的重点将由讨论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重要性转向应对科技不端行为的具体操作规范层面。与“科研不端”、“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等称谓相比, “科技研究不端”一词更为恰当;对科技不端研究行为的治理需要从科技道德的培养、科研单位和科研团体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等方面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但目前急需强化法律的规制。未来理论研究的重点有:进一步研究“科技研究不端”与“科研不端”、“学术不端”、“学术腐败”内涵与外延的异同;加强在不同的领域、利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对科技研究不端问题的量化研究;加强科技研究不端行为规范化治理的具体制度设计研究。

3.校园暴力的合作治理 篇三

一、校园暴力趋于严重的表现

据“少年儿童人身伤害问题研究”课题的调查,少年儿童对暴力伤害的恐惧比其他伤害要严重,他们对“害怕受到别人威胁、打骂”的选择比例高达41.2%。[2]据2001年的一项调查,10.5%的孩子面临校园暴力的威胁,94%的孩子认为在社会中自身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另据北京市有关部门对1万名学生进行的调查,40%的学生在校内外遭遇过同学和社会青年索要财物。[3]

从明显表现出来的情形看,暴力行为发生率与程度都有所增加,在各地,殴打、恐吓、勒索等个案以及暴力程度有增长的趋势。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已经具有地区普遍性,并且不限于特定的时间阶段发生,如毕业前夕或者某一个季节,而是什么时候都有可能发生。校园暴力行为的结伙情形比较明显,在斗殴、勒索、行凶等行为中,两人以上共同作为的情形是相当普遍的,这一点显著地区别于社会上的一般成人的犯罪。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常常以校外的不良帮派作为支持,或者与之有着密切的联系。校园暴力行为的加害人和被害人往往呈互动关系,不少校园暴力中,被害人本身的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就是引发校园暴力的原因,或者也是校园暴力的一部分。

校园暴力是英美等国家学校安全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美国1981年至1990年之间,18岁以下的少年在暴力犯罪的各个项目中都显著地增加。1990年间,因暴力犯罪而遭逮捕的23060人未满15岁,1270人未满10岁。[4]在美国校园里,大部分的暴力攻击行为是学生施加于其他学生身上的。学生受暴力攻击的相关因素显示,七年级的学生最有可能被攻击,十二年级的学生可能性最低,大约13岁左右身体被攻击的危险性最大,其中48%的事件中攻击者与受害者都是同一种族的,42%的事件中种族不同。同时,一个学校里如果某一少数民族的人数少,其成员越有可能被其他种族的成员攻击。1990年一项被称为“进退两难”的报告(Caught in the Crossfire)描述,枪械武器在近年来的校园暴力剧增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从1986年到1990年,71人(其中65个学生和6个学校雇员)在校园中被枪杀,另有201人受重伤,242人曾经在枪口下当人质。这些校园枪击暴力主要起因于帮派和毒品纠纷(18%)、长期争吵(15%)、感情纠纷(12%)、争夺财物(10%)及意外事件(13%)。[5]研究人员认为已经表述出来的资料可能被明显地低估了,“事实上,据估计校园中确实的暴力破坏可能比目前所知道的高出百分之五十”。[6]

二、校园暴力形成和增长的相关因素

犯罪心理学是常用的一种解释校园暴力的理论。校园暴力的加害者常属于低自我控制者,具有冲动性格和暴力倾向;学生被害人常属于低自尊和低成就感者。严重的校园暴力中加害者和被害者往往具有相同的人格和心理特质,具有重叠现象,被害与加害互为影响因素,部分被害人在受害后转而成为加害者。可能是因为个人属性会影响学生的生活、交友方式进而影响个人暴露在受害情境中的机会,最后影响到个人是否受害。而那些女性、弱小学生,容易从众者,可能成为被欺侮的对象,却较少成为严重暴力行为的加害对象。那些在学校表现较好、没有什么不良朋友的学生,较少成为校园暴力的加害对象。可能是因为他们与加害者的生活方式不相似,交往机会不多,因而将自己隔绝于加害人,降低了成为受害目标的方便性、诱发性和易于受害的可能性。[7]具有病态人格特质的学生,因为不具有罪恶感,缺乏良好人际关系,以自我为中心,缺乏爱和被爱的能力,无社会适应人格,其反社会行为经常与社会规范相抵触,常常被本能的欲念所驱使,因而容易发生暴力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还有一些青少年有时遭遇内心的痛苦、焦虑、挫折,而无法自我控制或者采用适当的方法去处理,就会试图用暴力的方法加以解决。

犯罪社会学的社会结构理论也有一些对校园暴力成因的解释。紧张理论认为,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学生全面发展,容易使青少年身心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学习能力较差的学生,往往由于功课的压力和挫折,造成紧张亚文化焦虑,在无法得到适时排解的情况下,容易产生暴力行为。社会失范理论认为,近年来社会急剧变迁,社会人际关系日渐疏离,社会控制能力削弱,社会无序状态加重。加上不良环境的诱惑,容易使少年逃学、逃家,游荡在外,结交帮派,发生打架斗殴等暴力行为。犯罪学的标签理论也常用于解释相关现象。少年在偏差行为的初期就受到严厉谴责甚至羞辱,被贴上不良的标签,会使这些少年产生适应上的困扰。于是,这些少年自暴自弃,以更为严重的偏差甚至暴力行为,来否定社会,或者进行防卫和适应。社会学的社会过程理论经常被用以说明家庭对于子女的影响。研究人员发现,具有校园暴力行为的学生家庭有这样一些特征: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家庭破碎;家庭不和谐;家庭的经济水平低于一般家庭;父母染有恶习或者犯罪行为。[8]另外,从社会与教育层面上看,还有许多因素对形成校园暴力有着影响。青少年成长的环境中充满暴力,耳濡目染,自然会有较高的暴力倾向。大众传媒内容的不良影响,包括暴力、血腥、色情等,使人格未成熟的青少年容易在无意中形成暴力倾向行为模式,误认为只有暴力才能解决问题。

校园暴力与校园帮派(school gangs)有着紧密的关系。校园帮派就是学校学生组织,或者在一定时期具有相对稳定性,有较为明确的为首者,从事结伙性暴力行为或者以集体为后盾的个别暴力行为的群体。学生涉入帮派主要是因为:(1)学习上的失败,成绩不好,经受发展的挫折,很容易被帮派吸收;(2)寻求被尊重的感觉,帮派的活动使他们感觉到自我,独立自主和被尊重、被认同,消除了孤立感;(3)满足未成年人进入成人世界的心理需求,帮派允许青少年从父母的控制中独立出来,协助走向更为成熟的境界;(4)加入帮派可以获得保护,或者增强欺凌他人的优势;(5)加入帮派迎合了部分青少年低级文化价值观,一些青少年崇尚暴力,强悍狡诈,惹事生非,以纹身为荣耀,而帮派的活动,与这些低级价值观正好是一致的。

帮派成员的“责任分散”是另一个值得重视的原因。研究攻击行为的专家认为,“人们在他人在场时会降低对自己行为结果的责任感。所以处在人群中,可能会有更多的攻击行为”,“这种现象称为去个性化。所谓去个性化(或个性弱化)(deindividuation)是指个人在群体意识的影响下暂时丧失了自知力,丧失了自己的身份,匿名地与群体合为一体的心理状态。这就造成了减少对冲动行为的约束,使其认知和情绪与难以控制的暴民行为相结合。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一群暴民中,人们可能会作出不负责任的攻击行为,因为他们以为比起单独做这种事,他们在群体中就不大可能被抓到或被处罚”。[9]

美国的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15%的青少年认为帮派在校园中十分活跃,甚至16%的学生曾目睹帮派威胁老师。美国政府所进行的一项调查也显示,17%的七年级至十一年级学生在其学校生活中曾经涉入帮派。[10]在进入90年代以后,美国似乎出现了更多的帮派,更多的帮派青少年涉及毒品,这些青少年更多地使用暴力,不论是在街头还是在校园。[11]

三、治理校园暴力的途径

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在防范校园暴力方面,承担着规划、财政支持和行政管理的职责。2005年6月15日年教育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公安部同时制定了《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这对促进全国的学校安全,将起到重要的作用。要消解校园暴力,必须在政府主导下,实施以下两个“三方合作”。

1.学校、社区、警察三方合作

防范和处置校园暴力,是学校重要的工作目标。“要帮助学校研究它自己的工作以便采取适当的方式限制或制止大部分是由经济和社会的混乱引起的暴力事件的影响。如果全社会的人都认为学校缺乏主动性,认为它已变得如此的柔弱,以致除了靠警察保护以外,便无其他办法可想的话,那情况就严重了”。[12]校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他的所作所为影响着学校的社会风气、心理风气,这种风气反过来又影响学生的学业成绩,同时影响犯罪行为的发生。Arnold甚至说:“运气好的学校被指派了一位恰当的校长人选,暴力和破坏问题往往就可迎刃而解”。[13]研究表明,学校领导管理风格与校园暴力具有相关性,校长坚定、公平、一致的领导风格与学生的低攻击性有关,而独断的风格往往与学生的高攻击性相关。[14]杜威认为,教育是社会的职能,而学校是特殊的环境:“学校环境的职责,在于尽力排除现存环境中的丑恶现象,以免影响儿童的心理习惯。学校要建立一个净化的活动环境。选择的目的不仅是简化环境,而且要清除不良的东西。每一个社会都被一些无关紧要的东西、旧时留下的废物以及确实是邪恶的东西所累,阻碍进步。学校有责任从环境中排除它所提供的这些坏东西,从而尽其所能抵制它们在通常社会环境中的影响”。[15]

学校在维护学校安全中应该加强与社区、警察的联系,把学校安全纳入警察的社区警务工作中。在这方面,“德阳模式”值得借鉴。四川省德阳市兴隆中学距离场镇有4公里,一些学生拉帮结派,携带刀具,打架斗殴以及盗窃,社会不良青年也经常骚扰学校。从1999年到2001年初,该镇查处的盗窃、抢劫、敲诈勒索和聚众斗殴等案件中,有30多人是在校学生。兴隆派出所在学校建立了警务室,把学校安全纳入社区警务安排之中。警务室会同学校领导对有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不良学生重点进行家访并逐一帮助教育。在学生相对集中、上学放学沿线途经的9个村建立监控点,选出30多名家长代表组成“维权监督岗”,成立了由学校、家庭、住校民警组成的帮教组织。从2001年12月建立学校警务室开始到2002年7月,校园周边和沿线未发生一起治安、刑事案件,校园秩序良好,学生违法违纪现象得到控制。2003年学生在校内的违纪事件与2002年同比下降85%,从2004年至2006年10月,学生在校内外都没有发生违法违纪事件。2005年4月德阳市将兴隆镇“警校共育”的经验推广到全市。2006年4月25日,公安部在德阳召开现场会,高度肯定了“德阳经验”。2006年10月13日,公安部、教育部召开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再次深入推广“德阳经验”。

2.教师、学生、家庭三方合作

教师在降低校园暴力和攻击行为方面明显地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尽管教师并不是唯一的关键性因素。良好的师生关系是消解校园暴力的重要条件。“为了避免社会的不平等现象愈来愈在学校中蔓延,为了避免贫困的居民区中的学校生活的危机愈来愈严重,我们应当帮助教师不要为了保护自己,动不动就拿学校的校规去压制那些来自下层的或危险的社会和文化环境的学生。教师们应当认识到(他们当中有许多人已经认识到)学校的教学效果,首先是有赖于师生间的关系的质量(这种质量当然不是以降低传授的知识的水平为代价而获得的)。从整体上看,学校的教学计划的安排,在许多方面要看教师在困难的情况下能完成多少任务而定。”[16]教师对问题学生或者说制造麻烦学生(trouble-makers)的教育辅导,直接发挥着消解校园暴力的作用。来自教师的歧视,是一些学生在不良少年道路上越走越远的推动因素。教师动不动就训斥或者挖苦学生,给学生戴上“捣乱分子”、“不良少年”的帽子,甚至当众断言学生今后一定会走上犯罪道路,将会刺激学生破罐子破摔。有些教师出于偏见心理,有意识歧视个别学生,而很多教师则是无意识的,流露出讨厌和不满的心情。“下层阶级学生特别是学习不大好的下层阶级学生,一般认为老师对他没有多少感情。这种否定态度会降低他的自信心和上进心,老师对他就更没有感情,这又进一步影响他的自信心和上进心”。[17]

学生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纪律尤其是安全规则,服从学校和教师的安全管理,调整学生相互之间的冲突和摩擦,及时向教师报告各种危险情形,躲避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种种危险,在其能力范围内参与危机事件的处置,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治理校园暴力的途径和措施。学生之间暴力冲突的发生,往往起源于那些不起眼的小小矛盾和摩擦,而这些起初的矛盾通常是可以通过交流沟通来化解的。充分的思想交流可以使群体更加包容,消除学生的被抛弃感。“在一体化的社会里,最使人感到痛苦的事就是被孤立和被抛弃。在我们破碎的文化里,最使人感到痛苦的事就是主体的崩溃和主体化的丧失,这是因为我们的文化遭到了破坏(或不健全),再没有什么来对市场与社群或种种推进之间的矛盾效应加以滤除,从而使个体走向消沉”。[18]在那些校园暴力比较明显的学校,特别需要加强思想交流。“在下层社会的孩子们上的学校中,目前当务之急,是要过渡到思想交流型学校,因为,哪个学校不按思想交流网运作,哪个学校就会发生暴力事件,使该校遭到破坏。暴力事件的产生,既有外因,也有内因。面对暴力事件,只要一个学校的内部交流网是强有力的,学校就可以抵御暴力;反之,如果每一个人,尤其是每一个教师只顾他自己,只管他份内的那一点儿工作,则学校必然会垮台。最糟糕的是,由于教师和学生之间的社会距离而引起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暴力行为。”[19]

家庭始终是学生最重要的养育环境。作为家长,应在学校和教师通力合作的情况下,积极做一些预见、预防和化解的工作。如,向孩子了解学校的安全设施、设备和相关的规则以及注意事项;孩子如果抱怨或者说他们担心呆在学校某一地方或者校园时,不要忽视他们的谈话和感受;发现学校存在某些问题,不要试图自力救济或矫正,最好与学校通力合作;鼓励孩子说出心中的烦恼,比如零用钱被人拿走、身体被粗暴虐待、受到他人胁迫等;如果孩子担心受到报复,一定要向孩子保证采取保护行动;如果孩子已经是高中学生,则应鼓励他们对于学校的暴力行为向同学或朋友交谈。如果自己家里的孩子具有暴力倾向或行为,一定严加引导,阻止其蔓延发展。

注释:

[1]Etienne G. Krug, Linda L. Dahlberg, James A. Mercy, Anthony B.Zwi, Rafael Lazano:世界暴力与卫生报告[R],唐晓昱等译,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4.

[2]劳凯声,孙云晓.新焦点——当代中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研究报告[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2.

[3]肖文峰.15岁花季少女为何成为凶手[N].中国教育报.2002-1-27。

[4] [5] [6] [11] [13] [14]Arnold P.Goldstein.学生攻击行为——预防与管理[M].林丽纯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5,9-10,13,148,205,9.

[7] [8] [10]陈慈幸.青少年法治教育与犯罪预防[M].(台湾)涛石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110,116,93.

[9]黄希庭.人格心理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547.

[12] [16] [18] [19]阿兰图海纳.我们能否共同生存——既彼此平等又互有差异[M],狄玉明,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96,392,88-89,383-84.

[15]约翰杜威.民主主义与教育[M].王承绪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26.

[17]马丁.R.哈斯克尔、路易斯雅布隆斯基.青少年犯罪[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109,116.

(作者单位:广东警官学院)

4.治理理论的本质及其实现逻辑 篇四

[摘要]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行政与管理的新理念,治理理论备受推崇。目前,主流学界对治理理论的界定,突出其多元协商及网络参与。这诚然提出了治理与传统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差异,但不能解释治理与传统管理的根本区别。治理理论与传统管理理念的一个本质差异在于,前者打破了重点与非重点、主要与次要的格式化模式,改变了科层制格局的等级恒定法则。在治理之下,任何部分都可能发挥对整体格局具有举足轻重的核心作用。因此,治理理论要真正取代传统管理,重点之一在于能够构建参与者共同的价值认同。在具有共同价值认同之下,各个部分才可能低成本地进行协商和参与,实现真正的治理。[关键词]治理理论;公共管理;价值认同;社會中心论;政府主导论;网络参与论;科层制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7)03-0050-16 [收稿日期]2016-09-3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沿海大型项目环境风险及其整体性治理研究”(16BZZ079)。[作者简介]王刚(1979-),男,山东即墨人,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研究方法、海洋环境治理研究;宋锴业(1992-),男,山东威海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

一、问题的提出

治理理论①(governance theory)是20世纪末兴起于西方社会的公共管理学科下颇具影响的理论之一。作为对国家(政府)、市场失灵的反思以及全球合作共治、新地区主义等现实的回应,治理理论自其诞生之日便强烈冲击了传统管理理念,被视为认识及解决现实问题的重要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并迅速确立起自己的主要思想意涵(如主体多元协商、责任模糊互渗),得到相关研究者的基本认同,成为国际学术界最为前沿的一门“显学”。随着主流学界赋予“governance”以更丰富和宏观的理论意图,治理理论开始涉及地方(local)、社会(society)、次国家(sub-national)、国家(national)、全球(global)等诸多论域[1],成为一个包含不同意蕴,乃至可以映射任何事物的“流行词汇”*2+。治理理论表面认同的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思想分歧。关于治理的本质,主流学界始终未在基本认同的基础上形成整体性解释,呈现出一种“碎片化”的阐释表征,其一致共意仅局限于工具层面。

从经典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到对治理的本体论解读依然多立足于“现代国家与社会结构变化”的规范分析框架,认为治理的实质在于“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不依靠政府的权威或制裁”*3+,突出其“主体多元协商”及“网络参与共治”,这诚然“捕获”了治理与传统管理的重要差异,但并未解释治理与传统管理的根本区别。因为这种治理的本质认知很容易造成治理与传统管理的边界混淆,导致治理泛化为其他管理形式,甚至于许多非治理行为也被冠以治理之名。基于这一本质认知也带来了一系列对治理理论的误读,从而产生了部分学者将治理等同于新公共管理,国家治理等同于政府治理等思想误区[4]。将治理理论进行适应性改造以契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显然从思想上就否认了治理与传统(政府)管理的本质不同[1]。进而言之,主体多元、参与协商、网络治理等语义转变并不能构成治理与传统管理差异的充要条件,也并不能解释治理取代传统管理的实现逻辑。有鉴于此,在治理理论概念趋模糊化以及治理的本质把握依然不清晰的背后,我们有必要对治理理论进行更为深刻的剖析,正如王诗宗所言,“治理理论需要提出进一步更具解释力的基本假设”*5+。因此,本文试图在治理理论研究的主流学术话语的基础上进一步追问两个命题:其一,治理理论相较于传统管理的本质差异是什么?其二,治理理论作为传统管理的一个连续谱系,其取代传统管理的实现逻辑是什么?我们尝试理解并捕获治理理论本质及其实现逻辑的关键变量,以便进一步明晰治理的实质与实现要义。

二、文献回顾:从管理到治理的谱系变迁

传统管理理念普遍倡导偏重“技术理性”与“价值中立”的科层制。这一由韦伯最早提出的“乌托邦”式的理想管理模式,主要特征可概括为:强调集权,在既定章程与规则约束范围内,通过等级形成的权威影响所产生的行动模式[6]。但以科层制为模式的传统管理无疑会造成政府的能力负载,引发政府失灵现象。而政府失灵时,市场也难以补缺遗漏。于是学界开始探索政府与市场以外的第三种应对机制。20世纪90年代,世界银行与经济合作组织倡导的治理理论更强调主体的多元化,公正看待第三部门参与,使得传统管理理念进一步深化,由此二者成为一个不可割裂的连续谱系。诚然,从词源学角度来说,“治理”(governance)与其同源词“统治”(government)都有管理、控制之意,并交叉使用。但其诞生伊始,治理的概念始终存在迷惑[7]。Kooiman 和Vliet认为治理是非外部强加的秩序的产生[8](P64)。Salamon 和Elliott则将治理视为一种通过现代努力的协同性来满足人类需求的工具,其强调合作与授权而不是等级与控制[9]。在关于治理的界定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该委员会将治理界定为:“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10+。关于治理理论,学界有着悠久的研究传统,已有研究呈现出社会中心论、政府主导论、网络参与论三种主要路径。

(一)社会中心论:作为“自治”的治理

该路径的治理理论强调在“个体中心观”视角下进行消解政府“统治”的实践,即没有政府的自治治理。这一路径的代表学者罗西瑙(Rosenau)在其《没有政府的治理》一书中提出,“无政府状态就是不考虑普遍原则、规章、程序等的非等级式统治”*11+。其更意似于一种“前理想社会”式的非现实论。就其事实意义来说,作为自治治理的社会中心论更多的是立足个体中心观的秩序建构,其肯定了在没有政府状态下进行合理治理的可能性,推翻了传统管理理念中政府的一元主体地位,从而形成更良好的秩序建构或秩序层级。而该意涵的治理理论发展到现在逐渐形成了“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研究导向。即治理的实质就是公民社会的自组织网络,它是一个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由个人组成的介于“公域”与“私域”之间的多元且自主的领域[12](P80)。也即无论政府、公民还是私人部门,任何个体都不拥有解决所有问题的知识与信息,传统管理所产生的主体间的相互取替在治理理论中被主体间的依赖共生所取代,公民、各种社会组织将与政府平等治理各种问题。

(二)政府主导论:作为“管治”的治理

该路径的治理理论是与“社会中心论”相呼应出现的对治理理论意涵的重新修正和逆向路径,是一种主张“国家中心主义”视角下维持政府“统治”的理论。Stoker曾言,“治理所求的终归是创造条件以保证社会秩序。因此治理的产出与统治并无任何不同,如果有所差异,也只在于过程”*3+。而在确立秩序的过程中,权力才是秩序建设的核心力量,政府才是合法权力的唯一拥有者。因此,作为“管治”的治理实际上即是政府自身的革新重塑[13]。该路径的研究者肯定了政府由于其拥有的财政资源等独特优势[14]从而在治理体系中扮演的“元治理”(meta-governance)角色。元治理在堅持社会中心论基本内涵的同时,更为强调国家(政府)在治理体系中扮演的远景构设、规则制定、行动协调等重要作用。在这一意义上,重新修正的治理理论(即元治理)与社会中心论路径的本质区别在于,前一路径强调治理过程中国家(政府)的脱离,后一路径则强调协调治理过程中政府对其他主体的影响,其实质正如罗茨(Rhodes)所言,“是管理的新含义,是一种新的管理过程”*15+。(三)网络参与论:作为“合作”的治理

该路径的治理理论试图基于“网络结构”*16+(network structure)②的框架整合“社会中心论”与“政府主导论”两种研究途径。一方面,其吸纳了“社会中心论”的某些观点,将公民社会组织视为区别于传统管理的新的治理主体;另一方面,其承认一个高效、法治的政府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当代主流学界对治理理论③的概念界定与意涵认知也主要集中在这一路径上,这也是治理理论的最终走向[13]。作为“合作”的治理,其立足点是纯粹的“多元主义观”,政府只是整体管理系统中的一元,公民、市场、社会组织等与政府处于近乎等同地位,各个主体之间通过共享公共权力的良性互动形成多元行动网络,政府不再是联系各个主体的必然环节。其实质正如罗茨(Rhodes)所言,是多元参与主体通过资源的相互依赖和经常性互动,培育出共同价值观,形成一套解决问题的方式,或者说是“多元利益转化为集体行动和实现社会行为体对行动服从的手段方法等”*17+。在这一意义上,国家衰落、网络转向等信仰与实践上更多的协商与约定成为治理的目标所向[18]。通过对前述三种路径的简单描摹,我们可以得到以下认知:其一,已有治理理论的研究路径经历了“社会中心—政府主导—网络参与”的连续变迁。在这一变迁过程中,主流学界逐渐对治理的概念意涵形成了一定的共识,但对治理的本质及其与传统管理的对比依然停留在“社会中心”或“政府主导”的基本分析框架,对治理体系中不同主体的互动关系局限于“谁主谁次”的层面,这依然不能回答“治理的实质及其取替传统管理的实现逻辑”这一核心议题。而且社会中心论强调消解政府这一主体,政府主导论将政府这一主体请回到元治理的行动位置上,网络参与论则将前两种研究路径进行了理论整合。可以观察到,治理的三种研究路径并非是泾渭分明的,更多的是以政府等其他主体在整个治理行动网络中的地位及与其他主体的相互关系作为治理与传统管理的划界标准。这种对治理的本质认知极易导致治理与传统管理之间发生误读,使得一些与治理的基本价值理念相违背的非治理行为由于具有主体多元等表象特征而被归结为治理行为,如申建林和姚晓强认为,一些学者将村民自治等同于乡村治理是对治理理论的明显误读[4]。村民自治中虽然存在主体多元的治理表征,但是主体之间依然存在着主要与次要的关系,即村干部与乡村精英左右决策,而普通民众对村集体决策的影响微乎其微,管理色彩较为浓厚;其二,治理理论的三种研究路径演变告诉我们,治理作为一个理论范式始终处于动态的嬗变过程中,这诚然是由于治理过程本身的动态模糊所致,但恰恰也是治理范式的这种动态特性,促使我们有必要找到贯穿于三种治理研究路径中体现出的治理的特质。简而言之,无论不同研究路径的治理理论存在多大的理论互斥性,其应该都包含着治理理论的本质要义与实现要求。

三、治理的本质:消解“主次关系”的图式

前已述及,传统管理与治理是一个连续谱系,后者建立在对前者质疑的基础上,其共同演绎了治理路径的嬗变逻辑,并使治理理论呈现出不言自明的本体特质,呈现出一种更为宽泛的意涵[19]。有鉴于此,基于叙事的一贯性,本文认为有必要通过治理与传统管理的差异对比来捕获治理的实质。由表1可以观察到,治理理论显著打破了传统管理理念以政府为中心的等级制,是建立在资源交换、权力依赖的基础上,把有效管理看作政府与社会的合作过程。治理脱离了原初的单一层,将管理的最小分析单元从个体转移到网络[20]。政府、公民、社会组织等不同行动体“以信任和合作为治理机制,共享共同权力,共治社会事务,共分公共收益。兼具权力格局分权化、政策过程分割化、治理结构扁平化等特征[21]。由此,笔者认为,治理理论之所以能取替传统管理,其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前者打破了重点与非重点、主要与次要的格式化模式,改变了科层制格局的等级恒定法则。[FL)](一)治理打破了重点与非重点、主要与次要的格式化模式

有研究者认为:“多元化的治理主体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关系。”*22+这可以看作是对治理本质认识的端倪。Stoker曾指出,所谓权力依赖(power-dependence)主要包括三个维度:第一,致力于集体行动的组织必须依靠其他组织;第二,各组织以资源交换、共同谈判为手段来达成目标;第三,资源交换结果受制于各参与者的个体环境,也受制于整体游戏规则及整体参与环境。可以观察到,依据权力依赖的概念,任一投身于集体行动的组织都需要借助其他组织的力量来进行资源交换,并合作达成共同目标[23]。进一步而言,治理理论中多元主体间的权力依赖关系,使得整个治理环境变成互依互赖的整体。在对特定社会公共事务的处理过程中,与被处理客体相关的利益主体只能通过彼此有限资源的交换,以共同谈判的形式采取一致的集体行动,从而搭建起“全面参与④”模式。在该模式中,任一利益主体都没有处理该社会公共事务的全部知识与资源,对被处理客体的权力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管理中的国家(政府)。而各主体间囿于只能平等互赖、全面参与,才能针对特定社会公共事务达成协商一致的行动策略,使得多元主体间的“主次”界限也逐渐模糊。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治理理论显著促使了公共权力的重新配置与社会运作秩序的再次调整,在这一重构过程中,治理主体间逐渐形成了无“主次”的伙伴关系,打破了传统管理中各个主体间重点与非重点、主要与次要的格式化模式。治理理论带来的“主次关系”转向也进一步佐证了这一观点:一方面,从国家层面来看,“草根NGO”等边缘化主体越来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15年实施的新环保法还从法律视角赋予了700多个非政府环保组织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另一方面,从全球环境治理的现状来看,治理理论影响下的国际环境治理体系也正处于嬗变之中,它改变了以往大国主导一切决定一切的“主次模式”,一些小国也能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譬如,就碳排放治理等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正是由于拉美、非洲国家等全球治理体系中“次主体”的反对,192个参与主体国最终只形成了一个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性草案。由此,传统管理视角中的“主次关系”模式在国家乃至全球层面的治理实践中被“反形塑”,主要、次要的格式化模式逐渐消弭于治理理论所建构的“权力依赖网”。(二)治理理论改变了传统管理科层制格局的等级恒定法则

传统管理的组织基础是层级节制的科层制布局,以“等级恒定”(hierarchy constant)为法则。科层组织内部等级森严,权威自上而下按照“金字塔”式的阶梯方式固化确立,形成恒定等级。而治理理论中囿于任一参与主体都只是整体中的特定部分,彼此单独行动都无法解决特定问题,在权力依赖的情况下就产生了网络制格局。网络制格局包括不同行动体之间的非分散联结,具体而言是针对特定公共事务的信息共享、决策共議、行动共商等。它攻击了传统管理的等级式制度,建立起互信基础上弱化中央控制的非分层系统,搭建起扁平化的管理合作网络。由此,我们认为传统管理与治理理论一定意义上也是“科层制格局”与“网络制格局”的建构性冲突。后者与前者的本质区别在于,网络制格局下的治理理论对科层制格局下传统管理“等级恒定”的悖逆。

这种“等级恒定”的悖逆可以这样理解:一方面,在网络制格局中,传统的权力和权威已失去了其核心作用[24],如果网络中权力的控制作用依然强大,网络便会退化成科层,因此即便部分主体(通常是政府)囿于多量的资源占有可能在治理体系中具有更大的正式权力,但是网络制格局中任一主体都不能随意对其他主体施以压力,这意味着“等级式”的传统管理模式逐渐向“诱导色彩”浓厚的引导式管理发展。当然,即便网络制格局中存在这种引导式行为,但并没有形式性的命令等级或科层链条贯穿其中[25]。在这一意义上,治理间接促成了“政治以及传统层级统治与社会自主治理之间的互补”*26+(P54-90),使得其中的任何参与主体都肩负普遍的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科层制格局的凝结要素是以权威为基础的。不同主体权威的差异塑造了主体间的等级结构,而等级结构反过来又巩固了主体的权威,但网络制格局中作为组织凝结要素的合法权威逐渐被“信任”所取代,并成为多元主体间合作互赖的粘合剂。信任成为多元主体的实质联结纽带,意味着法律等制度性要素对网络制格局中的诸多主体所带来的约束与限制趋于宽松,传统等级式的上下级关系也自然逐步消解。

值得说明的是,治理理论对科层制格局“等级恒定”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完全取替[5]。在涉及经济、政治体制等需要“权威”作用的关键领域[27],治理往往需要与科层协作以延展其作用半径。再从价值视角来看,科层制对“效率”等“形式合理性”(formal rationality)⑤的追崇导致工具理性的不断膨胀必然是以价值理性的不断丧失为结果的,这使得“实质合理性”(essential rationality)堕于次要地位。而治理理论则是一种消解主次关系的图式,呈现出“形式与实质合理性”殊途的同归。在这一同归的过程中,如果没有等级结构保证“形式合理”,治理的“实质合理”追求往往也难以有效实现。所以,治理的宏观意图并不是简单的单向度关注,其诸多主张改变了既有理论的藩篱,但也有对科层等级的融合保留⑥。

基于前述研究,本文认为治理相较于传统管理的本质在于:在治理之下,任何部分都可能发挥对整体格局具有举足轻重的核心作用。按黑格尔(Hegel)的观点,自古希腊罗马哲学到德国古典哲学,对整体与部分这对哲学范畴,通常有两种解释:一种是直接机械的、形而上学的,即整体由部分构成,部分间及部分与整体间没有内在联系;另一种则是有机的、联系的。后一种解释按照唯物辩证法的叙事观可以这样理解:一方面,整体的性能态势及其变化会影响部分的性能态势及变化;另一方面,部分也能约束整体,甚至于一定条件下,关键部分会对整体状态起决定作用。在传统管理体系中,各个部分更倾向于第一种机械联系,政府作为关键部分处于核心地位,发挥主导作用。社会组织、公民等处于被动、从属的非关键部分,部分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而治理理论显著打破了这一论断,政府、社会组织、公民在作为整体的治理体系中,都隶属于关键部分,对整体格局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个关键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也十分紧密,从而推翻了“机械”的传统管理形式。

国外学界有部分研究者提出的“生态治理”(ecological governance)⑦概念已经开始触及治理的这一核心本质。“生态治理”与传统管理“机械唯物”视角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主张用一种有机、生态的视角视察管理行为。但是,研究者们在“治理”前冠以“生态”的名称,又反映了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这是治理的核心特质。事实上,生态治理在组织结构、决策过程等诸多维度都呈现出与传统管理的本质区别,其诸多主张都体现了治理的本质要义:其一,生态治理中的每个参与主体都在明确的原则和核心价值观的规范下依据各自使命进行运作;其二,该理论下的组织结构由网络结构取代了层次结构,具体而言是相互关联的参与主体基于动态网络整合成的连贯统一体;其三,生态治理的决策过程要求整个治理体系中的每一个参与主体都有权力和责任参与到决策当中,如回应外部需求、与其他主体相联系,故而其决策是建立在参与、民主及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其四,生态治理的权威相较于建立在科层基础上的“职位权威”更具流动性,且系统中的每一参与主体都没有超越其他主体的权威[28]。

四、治理本质思想的展开:多元价值观

长期以来,治理理论研究者围绕治理相较于传统管理的本质形成了三种研究路径,贯穿于三种路径中的核心就在于:治理之下,任何部分都可能发挥对整体格局具有举足轻重的核心作用。那么,将治理的这一本质思想展开,我们可以发现其内在包含着一种多元价值的思考,这一点可以从治理诞生的外围渊源去探讨。既有研究者指出,治理理论诞生于福利国家危机、全球化和地方化的大背景之下[29],这只是从现实的角度,而非理论的角度指出治理理论何以能在20世纪下半叶风靡全球。尽管有研究者捕捉到公共选择理论和新自由主义思潮等治理理论的外围渊源[1],但少有相关研究指出及证明,发轫于20世纪的语言哲学(linguistic philosophy)⑧及后现代哲学(postmodernism philosophy)也对治理理论的形成及演变有着重要影响。毋庸置疑,这两个重要哲学流派的诸多主张都与治理理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契合。(一)治理理论的外围渊源:语言哲学、后现代哲学 在治理诞生的20世纪,西方哲学也在历经着重大变革。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以《逻辑哲学论》(1921年)一书将分析哲学推向高点,又在《哲学研究》(1953年)中提出语言哲学的观点对分析哲学进行了全面批判,并亲手“埋葬”了其此前推崇的分析哲学[30]。语言哲学也逐渐成为20世纪下半叶以来西方哲学的主流。而分析哲学到语言哲学的发展变化,其基础都建立在语言的转向上,并与对理性的认知息息相关。前者高举解构形而上学与建构完全理性两面大旗,将一切哲学問题归结为语言问题,后者在继承前者解构形而上学的同时,又改变了前者对完全理性的推崇。虽然二者都以解构形而上学为发端,但对理性奴役的反叛却肇始于语言哲学,这种反叛延续至20世纪七八十年代又引起后现代哲学的诞生,后者继承了前者对传统“形而上”的批判,并将其外延至文学、艺术等其他领域。1.语言哲学对分析哲学的“埋葬”及其与治理理论的契合

在前维特根斯坦时期(即分析哲学时期),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一书中基于传统形而上学的崩溃声称,语言与现实行为之间只是一种意义赋予的关联,这一阐释源自于维特根斯坦对弗雷格(Frege)和罗素(Russell)批判认知理论和反心理主义的继承[30],即忽略认知、思维、意向、意指等心理意义上的概念对现实行为的影响,可以表达为:“语言—现实”的“指谓模型”。但语言与认知等概念实际上是紧密相连的。因此,维特根斯坦在意识到指谓模型的立论错误之后,又以语言哲学的概念对形而上学进行了重新批判。在语言哲学的理论殿堂中,语言并不直接反映现实行为,认知对现实行为也具有实质影响,可表达为:“语言—认知—现实”的形式。在反应现实行为的过程中,语言通常是落后于认知的需要,即语言符号是有局限的。由此,前维特根斯坦到后维特根斯坦,即分析哲学到语言哲学的变迁过程中,语言与认知的主次界限逐渐模糊,前者的统治地位开始动摇。

而后维特根斯坦时期语言哲学所主张的这种主次界限的打破与模糊是治理理论本质思想最原始的源泉。这种主次的打破还体现在语言哲学对“结构等级”的消解和“语言中心”的削弱:一方面,分析哲学认为,语言与现实之间只是决定与被决定的等级映射,而语言哲学推翻了奥古斯丁关于语言与现实一一对应的等级对峙,认为语言本身即是一种现实存在,从而将语言与现实之间主次的、对立的关系校正为平行的、互补的关系模式;另一方面,语言哲学所主张的“语言游戏论”又促使基础主义认识论的灭亡。后者主张世界上存在着某种人类理性能最终依据的客观本质,而语言游戏论则通过对“语言”比作“游戏”,而“游戏”是没有本质的论断摒弃了基础主义对本质的追求。在这一意义上,削弱传统的语言中心及颠覆对中心的吹捧成为后期维特根斯坦与德里达、巴尔特、福柯等诸多解构主义论者所共同的信仰,这种信仰不仅改变了对语言的惯习看法,还带来了多元价值的“抬头”*30+。

2.后现代哲学对语言哲学的继承及其与治理理论的契合

如果说语言哲学是治理本质思想最原始的源泉,那么深受语言哲学影响的后现代哲学就是治理本质思想的直接源泉。在语言哲学的话语运动中,西方哲学逐渐厘清了自身的语言基础,这种变化也深刻地影响了哲学、语言学、社会学、逻辑学等诸多领域,并引发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后现代哲学的产生。以德里达(Derrida)和利奥塔(Lyotard)为代表的后现代主义哲学论者继承了语言哲学中体现出的“后形而上”思维及语言的转向,对西方传统哲学形而上的思维传统再次进行了猛烈抨击(如德里达的反逻各斯中心、利奥塔的反元话语叙事)。与语言哲学打破了语言与认知对现实行为的主次影响相似,后现代哲学则打破了话语之间的主次关系,其与治理理论在解构与建构双形态上存在着诸多契合。

其一,解构性契合。解构是后现代主义的核心形态之一,解构性后现代主义的主要意涵包括:思维方式的反传统、反表象、反形而上学,否定普遍价值意义,代之以价值的碎片化;反对主体居于主导地位,客体居于从属地位的主客二分法;主张中断和消解同主体范畴相联系的独特权力关系和隐藏的层次结构[31]。这些理念与治理理论试图全面消解政府的绝对主权观[32]及打破科层等级制格局的权威一脉相承。两者都表现出对传统的颠覆,呈现出反中心主体、注重边缘化等关联特征。

其二,建构性契合。建构是与解构相对应的形态。囿于解构性后现代主义重“拆解”而疏于“立新”,建构性后现代主义在对传统理念进行消解的同时,还伴随着继承与包容,将传统思维忽略的表象、边缘进行存在性的重新建构与排列,旨在为现代世界提供一个积极的选择途径[33]。其在拒斥二元论的基础上,主张构建整体而有机的后现代生态观,系统中每一实体间是相互约束的依赖关系,反对割裂事物间联系的机械论。而治理理论同样主张主体间的有机联系,认为每一个体基于理性产生集体行动,其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可以共同组成新的权威空间(SOAs),兼具“建构”的语义表征。(二)语言哲学、后现代哲学促使治理理论多元价值观的萌芽

综前所述,我们可以观察到:一方面,治理理论本身就蕴含着丰富的后现代主义哲学色彩,不可避免地受到语言哲学,特别是后现代哲学思潮的影响,深嵌着后现代主义的时代烙印。其都“强调文本意义多样性、多元性和不确定性,消解传统‘形而上思维’对文本语言的多样压制”,呈现出思维的共振、话语的共鸣;另一方面,前述研究体现了这两个重要的哲学流派与治理理论的多维度相关。语言哲学、后现代哲学虽然具体发端时间不同,却都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成为西方社会的重要哲学思潮,治理理论则是20世纪末期成为驳斥传统管理理念的新模式,故而不考虑复杂动态关联,仅从简单因果关系上,我们不妨得出结论:语言哲学与后现代哲学对治理理论的形成及演变有着重要影响。

而这两大哲学思潮对治理理论最为重要的影响就是对多元价值的推崇,它们直接影响了治理本质思想的生成。语言哲学放弃了分析哲学中的“语言逻辑本质论”,代之以语言游戏论(Sparachspiel)。其强调“语言”如同棋牌、纸牌游戏一样,是形式复杂、功能多样,并不存在本质的东西,更像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家族近似”。这种没有本质的非理性活动所遵循的规则也是随意而盲目的,我们可以随时根据自身需要调整规则。这种“游戏思想”直接催生了多元主义价值观在“怀疑论”“相对论”的理论土壤上萌芽,使得传统理性对非理性的统治在多元价值的成长下开始崩塌。而后现代主义哲学论者将语言哲学中的“游戏论”移植到其他不同领域,如后现代主义哲学代表利奥塔将人类的全部话语都视作“语言游戏”,这种游戏以“元素异质”“局部决定”及“无特权对话”为特征。他们主张用游戏的自由性、随意性来抗争任何理论存在的普遍性、确定性。这种态度的产生带来了中心的隐匿与本质的消解等必然结果,同时进一步促生了主体多元、认识多元、价值多元等纯粹多元主义观的兴起[30],使得多元主义的哲学思想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哲学范畴,扩展到人文社科的不同领域,为治理理论的诞生播撒了理论的种子。

五、治理的实现逻辑

研究语言哲学、后现代哲学与治理理论的契合后可以发现,二者留给我们的遗产并不是某些确立的哲学论断,而是多元的价值思考。它不仅在为治理本质思想的追根溯源提供了借鉴与参考,更为我们视察治理的实现逻辑提供了特殊“视窗”。在秉持这一意义上,笔者认为,无论是传统管理还是治理,其实现效果都可归结为“价值观”的影响,将理论效果视作不同价值观影响下的理论实践,这一点可以从治理与传统管理的差异对比中得到辅证。学界主流观点在区别治理与传统管理时,就大都带有价值判断,即其对治理与管理的区别采用两两对照的方式,大多从肯定前者而贬斥后者的方式去辨析二者的差异,价值判断贯穿于“管理—治理”这一连续谱系的整个过程。有鉴于此,本文提出,治理理论要想真正取代传统管理,重点之一在于能够构建参与者共同的价值认同(value identification),在共同的价值认同之下,各个部分才可能低成本地进行协商和参与,以实现真正的治理。

(一)价值认同的重要性:基于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探讨 所谓价值认同,原本包含着两个层次的理解。一方面是指民族和国家等个体或社会共同体通过相互交往而在观念上对某一或某类价值的认可和共享,并表现为共同价值观念的形成[34],它主张在多层次、多元化的价值观念中倡导居于主导地位的核心价值;另一方面则指不分领域,超越国家、种族、宗教、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之上的全人类的普适价值[35]。无论是哪一层面的理解,将其置于治理的语境中,其共同含义在于:治理体系中的多元参与主体以某一或某类价值观作为标准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规范,并内化为自觉价值取向。在治理实现的过程中,价值认同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理论层面思考:价值认同是主次关系转化的关键驱力

在治理实现的理论层面,随着传统管理理念瓦解及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重新建构中的冲突,价值认同已成为影响社会秩序型塑与稳定的重要因素。历史地看,古代城邦社会就已经开始强调价值层的共识与认同对社会秩序型塑及稳定的重要影响。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而正义恰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近代康德则指出,“永久和平”的世界需要在“公民空间”基础上超越认同与承认,形成“共识”*36+。换言之,社会秩序的重新建构离不开原有维持秩序主体对某一或某类价值的认同。在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价值层面的共识与认同成为寻找社会秩序的精神活动方式[36]。在传统管理理念支撑下的社会秩序中,政府以外的治理主体通常是缺乏主体意识的,它们经常扮演的是缺乏“对象性”而存在的治理手段而非治理主体的状态。作为“次要”一方的社会组织及公民囿于不能摆脱政府等强势主体的权威与资源束缚,始终不能培育出自我意识,因而总是次要而被动的。由此,治理理论对社会秩序的重塑便离不开对政府以外的其他组织主体意识的培育。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启示我们,价值层面的认同可以把某种价值从“教化”转化为“识见”,从而赋予政府以外的价值主体以“自我意识”,并在自我意识基础上出发,运用某种共识性认同重新确立新的权责观与秩序体系。这样,多元主体的价值认同与社会运作秩序的变化紧密缠结,并在对传统管理“主次关系”的颠覆中扮演着关键作用。2.实践层面佐证:价值认同是治理实现逻辑的先决条件

在治理实现的实践层面,价值认同的重要性在全球治理中表现得尤为显著。在通过约束性的国际规制解决全球性冲突、环境、人权等问题,以维持正常国际秩序[36]的过程中,许多研究者已经捕捉到价值认同的重要性⑨。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westphalian system)确立了近代国际关系中民族国家“主权至上”的原则以后,这一价值观已深入人心,并极大地阻碍了治理在全球层面的实践。全球治理的多元主体⑩往往会基于主权利益最大化的行动策略将责任推诿或转嫁给其他主体。从这一意义上来讲,治理的手段、结构等“形式基质”并非是全球治理的最大掣肘,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国家关系体系及依附其中的利益观才是全球问题愈演愈烈的体系根源。因此,治理在全球层面实现的首要问题,应是对“国家中心”维持现状的价值观念予以解构重塑,国家中心主义迫切所需才是解决全球問题的价值障碍。不从价值视角弱化国家利益至上的利益观,树立起全球治理多元参与主体共同的价值认同,全球问题的解决也就无从谈起[37]。亨廷顿也曾指出一个有趣的悖论:美国人认为自己社会中的冲突是好事,而不同社会之间的冲突却是坏事[38]。如果从全球治理的角度,则可很好地解释这一悖论。因为在美国人的观点中,有一套平衡冲突的价值观和机制。在价值观互相认可下,一些冲突反而可以促进社会进步。相反,在当今全球社会,却缺乏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和平衡机制。因此,在全球范围内,不同社会之间的冲突有可能发展为不可逆转的灾难。(二)走向“价值认同”:基于治理重构模型的解读

Lynn et al.曾提出治理输出结果的简约模型(reduced-form model),指出治理的输出结果(O:outputs)取决于环境因素(如政治结构、经济表现等)、客体特性(如客体属性、客体行为等)、手段(如核心进程与技术)、结构(如组织类型、制度文化等)、管理角色和行为(如决策工具、沟通安排等)五个变量的共同作用。如果将治理的最终实现效果作为因变量O,其他五个因素作为自变量f(x),那么治理输出结果的简约模型如下:O = f(E,C,T,S,M)。[39]该模型将治理的实现视作环境、客体、手段、结构等不同变量的共同作用,但是并没有考虑到价值认同在治理实现过程中起到的关键驱力作用。本文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治理输出结果的简约模型有必要导入“价值认同”这一变量。

在上述重构模型中,治理的实现逻辑由两个重要环节构成。在政治结构和法律制度等治理环境改善的情形下,针对生态环境和人权保障等治理客体的变化、行政法规和合约安排等治理结构的重塑是治理实现的外化环节。而主体间共同的价值认同则成为治理实现的内化环节。进一步而言,外化环节体现了治理过程中具体的工具选择(体现为某种制度安排、治理结构的适应),它是治理实现的“形式基质”。内化环节则体现了治理过程中的价值共识变化过程,它是治理实现的实质基质。按照人类需求由生理需求到自我实现的层次逻辑来看,治理实现的逻辑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在形式上相吻合,应该是“工具选择—价值认同”的连续环节。其中,多元主体价值认同的建构途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价值认同的建构与“主体平等”的培育

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全球层面,多主体间价值认同的实现都离不开主体平等意识的培育。在治理的全球层面,民族国家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仍将是重要的价值主体,反映着各自的利益诉求。部分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虽然表象上呈现出对治理跨主权的追求,但实际上蕴含着特定群体的利益诉求,本质上依然是服从于民族国家这一价值主体的根本利益。非政府组织和正式的政府间组织归根结底还是为母国利益服务的。因此,在治理的全球层面,尽管存在着各种国际规章的约束,多元价值主体之间囿于利益冲突博弈和资源占有差异,仍然处于地位不均势的状态。而在治理的国家层面,政府也通常成为治理的主导主体,即使在公民社会发育较为良好的一些西方民主国家,政府以外的价值主体通常也很难有超越政府的权威和资源。在这一意义上,构建治理的价值认同,首先就是对平等主体意识的培育,这既是特征也是要求。在弱化“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确立的民族国家主权观的同时,更需要维持整体治理秩序中对非政府角色的价值肯定与认同。

2.价值认同的实现与“重叠共识”的捕捉

价值认同的实现还依赖于多元价值主体间的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所谓重叠共识是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系统提出的为处理当今社会如何在价值多元性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的重要概念。他认为尽管“现代民主社会中存在很多不相容却合理的各类综合学说”,然而存在着“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之重叠共识以保持多元社会稳定”*40+。将其置于治理语境下,即指多元价值主体承认彼此价值观念分歧的同时,在治理目标上存在价值的共识与重叠。前已述及,无论是国家还是全球层面,治理主体地位往往呈现出不均势。多元参与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和资源差距往往使得处于弱势地位主体的价值观呈现出对强势价值观的趋从与反趋从,两者间的博弈态势使得公共领域的价值观很难呈现出一致性。这样,介于一致与歧见之间的价值主体通过“重叠共识”的捕捉,才能保持多元条件下有理由的稳定。国内研究治理理论的著名学者俞可平教授指出,一个良好的治理所具备的基本要素包括: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 [41],其中蕴含的治理精神可以看作多元主体价

值观的交织所形成的重叠性共识,这是价值认同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

六、结语

5.合作治理理论 篇五

[摘 要]治理理论是上世纪80年代在西方国家兴起的一种全新的理论,它的共起主要是为了解决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所带采的社会问题。在我国进行市场经济体瓤改革的适程中,也存在着在政府和市场失灵的地方,治理理论是解决我们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可资借鉴的一种比较先进的理论。但是,我们在运用它时奔面临着一系列问题。所以,我们要努力解决这些阿题,从而为应用治理理论创造备件。

[关键词]社会管理;政府管理;治理理论;服务型政府

一、治理理论产生的背景及动因

西方经济衰退的大环境是治理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20世纪60年代后期西方国家出现了滞涨的局面;70年代初期的石油危机达到了新的高峰,经济发展不稳定,福利国家的职能扩张,政府财政赤字严重,经济建设投资乏力;80年代,经合组织成员国的经济开始普遍衰退。这种不景气的经济环境激发了人们对公共部门的规模和绩效、对巨大的公共赤字和居高不下的失业率的关注。由此,人们不得不对传统的管理模式进行反思。

在西方国家,人们对公共部门旨在提高政府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方面所应担当的角色的新认识,迫使政府对原有的公共部门管理进行改革。在许多国家。政府和公民越来越认识到:在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方面,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应当角色互补。私营企业长期处在竞争的环境中,为了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它的组织结构、管理技术和方法等不断革新,以便提高生产率和服务质量,赢得更多的顾客。私人企业这种管理机制、革新精神及其较好的改革成果无疑对政府和公共部门形成了示范效应,给其施加了改革的压力。

世界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和公民社会的壮大是治理理论产生的重要因素。随着各国民主化改革力度的加大,公共部门逐渐意识到其权威的社会根源性,还权于社会、还权于公民成为政治改革的趋向。人们的主体地位得到肯定和关注,民众参政议政的民主意识也随之强化。人们日益增长对政府的监督意识,迫使公共部 1 门进行改革以完善自身。而社会利益的分化组合也需要公民社会的参与治理。以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对立为特征的传统管理模式逐渐被摈弃。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对推动治理理论的产生起了革命性作用。一方面,它使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播更为便利,缩短了政府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相对距离,导致了所谓的“鱼缸效应”——政府和公共部门的活动就像鱼缸中的金鱼一样无时无刻不受到公众的审视和评判.从而加强了彼此之间的回应性和依赖性。另一方面,信息技术也增强了公民和社会在信息和知识方面的占有量,从而揭掉了政府部门的神秘面纱,削弱了传统政府的优势地位,对传统的垂直型单向度的权力运作模式提出了挑战,使得以参与管理、民主管理为核心的治理模式成为现实。

全球化趋势的发展成为治理理论产生的重要诱因。全球化对国家主权产生了重大影响,国家主权出现了弱化的趋势。国家日益受到像钳子一样上下压力的夹攻,有一些力量试图把政治权力从民族国家向下转移到次国家的区域和集团中去。有一些力量则试图把权力从国家向上转移到跨国性的机构和组织中去,从而对传统的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全球化改变了政府的运作环境,各国不同程度地出现在传统的政治理论架构下管理能力的不足与弱化,人们开始对传统的国家理论进行反思,对传统的官僚体制进行质疑,一种有着普遍适用性、全球化性质的公共行政理论应时而生。

二、国内外的研究比较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和经济学家赋予了“治理”一词新的含义,其涵盖的范围已远远超出了传统的经典意义。“治理”与“统治”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治理”源于“统治”,又发展于“统治”,其基本内涵也在与“统治”的比较中得到深化和确证。

英语中的“治理”(Governance)一词来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与“统治”(Government)有共同的词根“Govern”,这两个概念彼此曾长期交叉使用。但相比之下,“统治”是政治学中常用的政治术语,主要指依靠国家权力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是民主制度以前管理社会的主要方式。自从人类社会进入民主时代以后,专制时代依赖权力来统治社会的办法已经不能适应社 会发展的需要,“治理”概念才逐渐走进社会管理括动之中,主要用于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并首先在发达国家推行。就目前而言,尽管“治理”一词已经被广泛使用于社会公共管理领域,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及研究的深入和细化,其基本涵义至今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全球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N·罗西瑞指出:治理与政府统治不是同义语,它们之间有着重大区别。他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换句话说,与政府统治相比,治理的内涵更加丰富。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括非正式的、非政府的机制。根据治理理论学者格里·斯托克的概括,到目前为止,对“治理”的理解共有五种主要观点:一是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二是治理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三是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四是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网络。五是治理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限于政府的权力,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

国内学者也关注对“治理”的研究。有学者指出:治理一词的基本涵义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所以治理是一种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管理过程。它包括必要的公共权威、管理规则、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也有学者在对全球化及全球治理问题进行分析后,将庞杂的治理理论体系集中地阐述为政府管理、公民社会、合作网络三种途径,并提出:治理就是对合作网络的管理,又可称为网络管理或网络治理,指的是为实现与增进公共利益,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或公民个人)等众多公共行动主体彼此合作,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

三、治理理论的基本内容

“治理就是对合作网络的管理。又可称为网络管理或网络治理,指的是为了 实现或增进公共利益,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或公民个人)等众多公共行政主体彼此合作,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治理理论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共治。政府要不断创新管理方法和手段以提高管理的效率。它强调管理对象的参与,认为无论是公共机构还是私人机构,只要得到大多数公众的认可,就是其所属层面或所在范围的社会权力中心。

四、治理的内涵及其特征

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治理是个人和制度、公共和私营部门管理其共同事务的各种方法的综合。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中,冲突或多元利益能够相互调适并能采取合作行动。它既包括正式的制度安排也包括非正式安排。

世界银行的定义:治理是在管理一国经济和社会资源中行使权力的方式。治理的内容主要有:构建政治管理系统;为了推进发展而在管理一国经济和社会资源中运用权威的过程;政府制定、执行政策以及承担相应职能的能力。

联合国开发署的定义:治理是行使经济、政治和行政的权威来管理一国所有层次上的事务。它包括机制、过程和制度。公民及其各类组织在这个过程中表达利益、行使合法权利、承担其义务以及弥补他们之间的差异。

罗茨R Rhodes)认为:治理意味着“统治的含义有了变化,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有序统治的条件已经不同于以前。或是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他还列举了行政学界关于治理的六种涵义:(1)作为最小国家的管理活动的治理。它指的是国家削减公共开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2)作为公司管理的治理,它指的是指导、控制和监督企业行为的组织体制;(3)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它指的是将市场的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手段引入政府的公共服务;(4)作为善治的治理。它指的是强调效率、法治、责任的公共服务体系;(5)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它指的是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与互动;(6)作为自组织网络的治理.它指的是建立在信任与互利基础上的社会协调网络。

权威机构“全球治理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的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 的研究报告中,把治理界定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物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从治理概念的基本含义和治理理论所强调的重点来看,治理理论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第一,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理论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机构包括社会的、私人的只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就可以成为社会权力的中心,“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因此治理意味着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

第二,治理过程的互动性。传统的政府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与此不同,治理在强调国家与社会合作的过程中,是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以及确立共同的目标等方式来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第三,治理范围的广泛性。治理模式不同于传统的以领土为界的民族国家管理模式,它涉及的对象要宽泛得多,由于治理的权威主体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非政府的、跨国界的民间组织,所以治理的范围既可以是特定领土界限内的民族国家,也可以是超越国家领土界限的国际领域。

第四,治理的有效性。这主要是指治理把企业运作模式引入政府机构,按企业模式重塑政府。治理强调政府管理的成本,重视管理的绩效,把效率的提升放在行政成本降低、效益增长的双向思考之中。因此,“善治”(good governance)便成为当前各国政府改革所追求的主要目标了。

五、治理理论的适用条件

治理理论作为一种处于后工业社会的西方国家新近兴起的一种社会管理理论及模式,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其他国家,它的作用的发挥都是需要以一定的条件为基础的。这些基础性条件包括经济上的、机制上的、制度上的、文化上的以 及理论上的等等。

(一)从运作机制上讲,运用治理理论需要以“信任——服务——合作”为特征的社会合作管理机制

在统治型、管理型和服务型这三种社会治理模式下,存在三种社会治理的机制:以“权威——依附——遵从”为特征的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下的权力机制;以“契约——控制——服从”及“竞争——管理——协作”为特征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下的契约机制;以“信任——服务——合作”为特征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下的合作机制。当代治理的实践形态不同于“中心——边缘”结构的传统社会治理。它的运行机制是“从权力的物理形态和他律的法律形态转向主体的公共伦理形态”。因为当代治理理论是一种多中心的治理,它强调的是政府部门和其他治理主体共享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在这个治理结构中没有权力依附关系,所以治理面临着将脱离民族国家统治秩序的治理主体组合进一个问题共同体的问题,而这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多个治理主体间的政治认同。治理主体间的政治认同对于主体间确立游戏规则,治理权责的分配,公民自治价值的形成,主体间关系的重构等都是十分重要的,而政治认同的建立需要以相互承诺的信任基础。所以,政府和非政府之间应该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以服务社会为目的的合作关系,那么其治理机制也必然是一种合作政治模式。

(二)从治理结构上来讲,运用治理理论需要独立、健全的非政府部门与有限的、服务型政府共享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

既然治理是各行动主体通过互动、反思,共同制定社会政策,履行管理责任的一种社会管理模式。那么治理的结构就应该是由有限政府和独立、健全的非政府部门构成。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良好治理的过程就是还政于民的过程,或者是治理民主化的过程。治理民主化内在的要求对政府进行改革,削减凯恩斯主义政府所拥有的无限的政治经济权力,建立起一个服务型政府,将削减的政治经济权力下放给第三部门、私营部门和公民个人,而政府只扮演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外在效应的消除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等角色。除了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在权力上进行再分配以外,非政府部门还必须在经济上、组织上、人事上等取得独立,这是非政府部门行使权力的一个前提。另外,为了提高治理能力,非政府部门还必须健全其组织体系和各种组织制度,从而更好地承担起治理的责任。

6(三)从制度环境上来讲,运用治理理论需要有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来保障

詹姆斯·N·罗西瑙在《没有政府的治理》一书中指出:“不同于统治只依赖于正式的规则体系,治理不仅依赖于正式的规则体系,也依赖于非正式的规则体系,而且更依赖于正式和非正式混合的规则体系。”制度可以理解为人类交往的规则和规则体系,它分为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正式的制度是通过人的理性设计出来的,它往往与强制力相联系;而非正式制度是从人的经验中演变而来的。统治是一种“中心一边缘”的治理模式,在这里政府是中心,其他的行动主体都是依赖于政府的,它们没有自主性,没有自治的权力。在这种模式中,政府只要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就可以处理并不复杂的公共事务,并维持这种治理结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益变得日益多元,公共事务也随之变得越来越复杂,有时还涉及到伦理问题,例如公共物品的提供,阶层的共治等问题。这时仅靠正式的制度安排已经无法处理所有的公共事务了,因为正式的制度无法消除机会主义,无法处理伦理问题。这时就要求助于非正式制度,运用其道德、伦理、舆论上的力量去避免和处理一些正式的制度安排无法处理的问题。因此,只有当各种各样的制度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的和谐整体,它们才能有效地形成秩序,一方面抑制人际交往中的机会主义,另一方面提升制度体系的公信力。

(四)从权责分配的角度来讲,运用治理理论需要合理分配各行动主体问的权责

多中心的治理不同于“中心一边缘”结构下的社会治理,它要求的是各个行动主体之间密切配合,协同治理。在多中心的治理结构下,这些行动主体都有自己的权力和责任。但是治理要顺利地开展下去,最终实现善治的目标,就必须将治理建立在治理主体之间权责的合理分配的基础之上。如果它们的权责分配不清楚或者不合理,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就会陷入这样的一种困境:有的行动主体拥有很大的治理权力,但是却承担很小的责任;而其他的行动主体虽然治理权力很小,但是却承担了很大的责任。结果就是权大责小的治理主体可以不顾资源的浪费,不顾其他行动主体的利益得失,不顾社会伦理地开展活动;相反,权小责大却不得不在一些问题上患得患失。最终,治理结构中的平衡会被打破,多中心的治理又会重新倒回到“中心一边缘”治理。所以,治理需要各行动主体在理论上 7 和实践中合理地分配权责。

六、当代中国在运用治理理论时所面临的困难

(一)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并未得到彻底的改革

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初,为解决我国所面临的内外困境而借鉴苏联的政治经济模式建立起来一种高度集中的、指令化的、层级控制严格的一种政治经济模式。这种政治经济模式在社会主义初期的建设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为社会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随着政治经济发展的深入,这种政治经济模式的弊端也日渐暴露。这种模式下,政府参与市场生产,控制社会发展,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低,市场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最终结果是经济得不到发展,社会活力不够,人民生活水平下降。

(二)非政府部门不够独立,在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政府部门,还不能够担负其治理责任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非政府部门尤其是一些非政府公共组织,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等,都由政府控制和管理。这些非政府组织在财政上依赖政府的拨款,在组织上依照政府的组织体系进行活动,在管理上依赖政府的指令,其领导人大部分也是由政府指派,其活动的内容大多也是政府的政治任务。这样的非政府部门是无法承担其治理的任务,社会治理结构仍然是一种“中心一边缘”结构。

(三)中国传统文化缺乏契约精神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平等自由的契约精神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但是应该看到的是传统的臣民意识、零和博弈的思维模式、平均主义的倾向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影响着人们对政治的参与。要培养理智审慎的政治文化、个人独立自由的精神,尚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四)各行动主体之间还缺乏政治认同,治理所需的社会合作机制还未形成 长期以来,政府都处于社会的中心地位,并运用其手中所掌握的强制力进行社会管理。虽然政府一直宣称其公共性,但这只是政府为了挽救其合法性危机而在策略上的调整,政府依然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自己的利益。政府处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它是不愿意将自己的权力分配给其他的行动主体的,因为这样政府的利 益有可能受到损害,更谈不上对其他行动主体的政治认同了。

七、在中国运用治理理论的对策研究

虽然,我们国家在运用治理理论时还面临着很多的困难,且还有一些适用条件不够成熟。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随着我们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完善、社会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制度的不断健全以及市民社会的不断成长,治理理论的适用条件会逐渐在我们国家具备、成熟。所以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以为治理理论的在中国应用创造条件。

(一)政府要不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科学界定其职能范围

治理理论的基本要求以及某些国家成功实现向治理模式转变的经验都表明,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和规范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是进行治理变革的基础。所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科学界定政府职能,规范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提升政府职能的市场化程度,已经成为我国进行治理变革的当务之急。所以,我国政府要按照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法治化政府、责任性政府的要求有步骤地进行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减少政府行政性审批事项。在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到“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服务型政府,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和社会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要不断地向市场、企业、社会及公民放权、分责,放弃不必要的生产职能。将具有排他性的产品以合同外包、特许经营等方式交给市场和企业去生产;加紧对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改革,逐步理顺它们与政府的关系;还要加大基层民主的建设力度。而政府只成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外在效应的消除者、收入与财产的再分配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

(二)要加强培养非政府部门的独立意识与能力

上面提到了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调整,这其实就是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一个过程。在这过程中需要非政府部门承担起更多的责任。但是,目前的情况是我们国家的非政府组织还比较弱小,长期以来是依赖政府而存在,缺少独立发展的意识与能力。所以,面对治理理论所要求的政府与社会共同承担社会治理任务的要求,它们难免会感到力不从心。所以,我们应该着力加强培养非政府部门的 独立意识与能力。如何培养,笔者认为,首先必须用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障非政府部门的地位,将其权利与义务制度化,使其在承接政府转移的治理功能的过程中有法可依。其次,要在组织、财政、人事方面放松对非政府部门的管制,使其能够独立按照自己的诉求与方式进行工作,而不是依赖于政府的行政指令。最后,就是要加强对非政府部门管理层的培养,增强他们的工作能力,从而更有效地、独立地领导非政府部门进行治理工作。当然,这过程中一定要循序渐进,否则就会造成治理职能的缺位。

(三)要逐渐建构起以信任为基础的社会合作机制

以信任为基础的社会合作机制是治理的基础,因为治理的过程就是各行动主体之间围绕着公共利益或者是集团利益就公共政策而展开的一种互动,这种互动其实就是一种协商民主。但是,目前我们国家的这种社会合作机制还有待完善,政府对于其他行动主体而言依然是掌握统治权力的唯一合法主体。所以,这种情况必须不断地改变,建构起以信任为基础的社会合作机制。这种合作机制的建构,首先必须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双方之间的政治认同为基础。而这种认同又必须以制度化的职能界定为前提。所以,我们必须先要把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的治理职能用制度界定清楚,避免双方出现治理权限上的冲突与不信任。然后在这样前提下,改变以往的工作方式,以协商代替指令,以主动代替服从。其次,还要建构起一种交流、协商机制,使双方在这种机制中能够相互交流信息,就公共利益或者各自的利益展开协商,讨论治理的方案。从而使以信任为基础的社会合作机制在这种交流、协商机制中慢慢地建构起来。

(四)要不断完善各种正式、非正式制度

对于治理而言,它需要的不仅是正式的制度,更需要非正式的制度以及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混合。因为它们可以在不同层面上“解决交易成本和市场不完全性的问题”,以约束人们的行为和确保合理的行为预期。如前所述,正式的制度来自于人的理性设计,主要指的是法律法规;非正式制度来自于人的习惯和经验,主要是一些规范性的行为准则。在正式制度层面,我们首先要不断地推动法制化进程,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按照时代的要求不断地进行制度变迁,使制度更加地贴近时代的要求。尤其是我们要在推动治理转型的制度上加大建设和变迁力度。从而在不同层面构建新的治理模式,界定各行为主体的权限、责任,10 建立主体间的互动机制等进行原则上或者是具体的规定。而对于非正式制度,则需要政府部门不断向服务型、法治型政府演进,非政府部门独立认识与能力逐步得到提高后,公民社会日渐强大以及它们之间的合作机制建构的过程中以社会契约、道德准则等形式进行潜移默化地养成。当这些制度逐步具备时,我们在应用治理理论时就有了制度的保障了。

八、结语

治理理论是有别于统治模式的一门新兴的社会管理模式,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政治分析框架,提出了除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条社会管理道路,其理念已经开始应用于西方福利国家,在发展中国家也有其一定的适用性。但是对它的借鉴,要建立在对国情充分考虑的基础之上。因为,我们应用它的一些条件还不具备。但是,从长远来看,只要能够科学界定政府职能,培育出具有独立意识与能力的非政府部门,建立起以信任为基础的合作机制,完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治理理论就可以在中国得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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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作治理理论 篇六

摘 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建设已成为提高城市社会管理水平的关键所在。从现代民主发展趋势看,由社会控制到社区治理的转变是城市社区建设的逻辑理路。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是城市社区治理的发展方向。近年来,成都在城市社区建设中探索合作治理发展模式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社区合作治理实践还存在一些问题,需从改革城市社区治理体制、培育社区民间组织、强化市场化运作、建立有效对接机制等方面推动社区合作治理深入发展。

关键词:城市管理;社区建设;合作治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要求“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社区是城市的细胞和社会的基本单元,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共同体和人居住的基本平台。城市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心在社区,改善民生的依托在社区,维护稳定的根基在社区。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深入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居民不断增加,城市资源分配紧张,社会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不完善,社区服务的行政化倾向与社区自治存在矛盾。同时,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非公有

[1]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大量增加,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社会服务不断向社区延伸。城市社区日益成为各种利益关系的交汇点、各种社会矛盾的集聚点、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和党在基层执政的支撑点。社区在加强城市治理、服务市民生活、提升文明程度、发扬基层民主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社区建设内容的不断丰富和拓展,要求并呼唤社区治理方式的调整和创新。创新社区治理模式,协调好各方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效实现社区治理,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健康发展,无疑是十分重要的。由于社区和群众的联系最直接、最紧密,社区治理在整个国家治理中具有基础性、探索性和先导性。社区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部分和整体、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精神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社区治理创新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从现代民主发展趋势看,多元主体合作治

[2]理是城市社区治理创新的发展方向。近年来,成都在城市社区建设中探索“合作治理”发展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效。如何在新形势下总结、完善和推广“合作治理”的社区治理机制,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城市社区建设中“合作治理”的重要意义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当今社会治理的主流模式和发展趋势已不是参与治理或社会自治,1.建立组织体系。成都市在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方面首先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社区组织管理体系,这主要包括区县级政府的管理机构、乡镇(街道)社区管理机构和社区的管理组织三个层次的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区县级政府的社区管理机构由社区建设委员会和其他职能部门组成。其中社区建设委员会作为区县级社区建设决策机构由区县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社区建设和管理的规划、协调及对乡镇(街道)的考核工作;下设社区办公室于区县民政局负责社区管理服务日常工作;其他职能部门不同程度地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接或多或少的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社区建设重大事项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区县委决策,区县社区办公室协调各职能部门执行。乡镇(街道)的社区管理机构主要在乡镇(街道)党委领导下,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司法所等专职机构,社会事务与计生办、综治办、城管科等职能科室以及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等构成。根据各自职责范围承接区县相关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承当相关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并直接或间接服务于社区居民。社区管理机构主要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社区服务站等构成。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社区成员讨论社区重大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内日常事务进行行政领导;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由社区单位代表和社区居民代表组成,对社区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协商;业主委员会系基于物业管理而设立的自治组织,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社区公共事务服务站实行“一站多居”的管理模式,即一个服务站服务多个居民小区,承担政府工作部门交办的社区警务工作、计划生育工作、民政工作、残疾人工作、劳动保障工作、社区卫生工作等任务,同时面向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社区服务。

2.形成共建格局。现实的社会管理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系统或网络背景下进行的,单一主体的单个行动往往难以取得最优的绩效。一个健康、和谐的社区,也应该是政府、社区、居民、企业等处于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的社区。为此,成都市改变原有的社区事务由政府“独角戏”的管理思路和方式,整合政府资源、社会资源与社区资源,形成了地方政府、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社区居民、其他各种力量多元主体共驻、共建、共享的社区合作治理格局。在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格局中,地方政府既是政策、制度、规划的制定者和推行者,是社区治理的主导力量,又是信息、服务、资源的提供者,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者,社区力量的动员者,社区治理的直接合作者,在社区治理中发挥领导、指导作用。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及居民是社区治理的主要力量,他们制定本社区发展的规划、制度,并开展具体的治理活动。其他各种力量包括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他们是社区建设的参与者,社区治理的介入者与合作者。

3.规范运行机制。社区运行机制,是指在特定的社区管理体制中,社区各要素依一定的结构有机地结合,从而使社区具有和能够发挥出特有功能的方式。建立一个规范有效的社区运行机制,对于保障社区正常、健康、高效运转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成都市城市社区建设坚持“议行分离、民主管理、强化职责”原则,不断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提高社区自治能力。一是完善居民民主选举制度。由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每户派代表或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3至5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二是建立健全居民民主决策制度。凡是与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审议居委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兴办社区公益事业等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三是健全

使得社区居委会出现行政化倾向,甚至还有许多居民认为居委会就是“一级政府”。

2.居民社区意识待加强。社区意识是居民对于所属社区所拥有的一种同体共感及和衷共济的一体感。这种一体感植根于居民个人对社区的知觉与态度,同时表现出对社区的认同、关怀、参与等心理作用,这是居民个人与社区通过互动交流所产生的一种情感的表达。居民的社区意识,来源于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参与,又促进居民参与社区事务。调查发现,有的居民对我国的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文化转向的总体背景认识不清,缺乏积极地开创新局面和新生活的精神动力,依旧抱着“不跑不叫,不叫不到,不给不要”的传统观念,民主意识缺乏;有的居民对社区概念缺乏了解,对社区是干什么的认识不足;有的居民对社区居委会仍停留在“发通知、搞卫生、管户口、查生育、盖印章”的表层认识上。甚至认为社区建设是政府的事,与己无关。这些情况的存在,必然让社区居民对社区建设参与持观望、犹豫、怀疑或抗拒态度,也就不难理解社区居民对社区建设的淡薄了。

3.社区建设合力需提升。城市社区治理不仅限于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合作,社区内各种力量(居民、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也是重要的合作者,并且其参与合作的程度直接影响到政府和社区的角色、功能定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方式主要有:为社区提供市场化服务,如物业公司的服务;专业化的志愿服务或非营利性服务;提供资源或捐赠等。但目前情况是,一方面,社区内组织发育不够成熟,数量、种类和资源条件有限,社会捐赠文化和机制处于建构之中,社区内部组织募捐能力较低,社会为社区提供专业化服务不足。如一些老单位宿舍、老居民院落至今仍未引进物业管理公司。社区志愿者服务也仅限于机关干部、社区党员、小区居民和大学生志愿者等。另一方面,因缺少有效的社会对接机制,现有的资源得不到利用,潜在的资源得不到挖掘,居民对这些服务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如一些辖区单位认为与社区共建会加重单位负担,即使资源闲置也不愿意向社区开放。为此,有的社区或者社区居委会不得不成为力不从心的社区服务生产者,或者由政府再投入修建社区公共设施。这既影响到国家和社区治理角色的到位,职能的正常发挥,影响到政府、社区与社会正常合作,也造成国家资源的巨大浪费。

4.社区资源动员能力低。社区治理需要相应的物质资源支持。社区资源动员能力高低直接关乎社区公益事业的推进和社区共同体意识的形成。长期以来,社区建设及社区居委会经费依赖政府的投入,基本形成了对财政资源的依赖。这样的财政投入机制带来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是在政府对社会建设总体投入不足的情况下,社区建设很难获得大量财政拨款,区县政府或乡镇(街道)拨给社区居委会的经费,基本上只能保证居委会的日常开支,而各类自治活动则无法正常开展。二是社区面向社会的资源动员能力较低。居委会对政府资源的依赖,很容易产生“拿政府的钱,为政府办事”的观念,而居委会整天忙于应付政府的行政事务,对社区居民了解不多,为居民和社区内组织切实服务就跟不上,这势必降低居委会在居民和社会组织中的自治组织认同感,得不到居民的社区自治参与热情,从而削弱社区居民的自治能力,使社区内资源得不到有效的整合和利用,制约社区合作治理的开展。

四、完善城市社区治理合作化模式的思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

或缺的的重要推动力量。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民间组织发育还很不成熟,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力资源不足、现有资源不能充分利用等问题。为此,在社区合作治理中,政府要充分尊重社区组织和居民的主体地位,通过法律制度安排,支持市场主体、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生产与提供,支持驻地单位与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资源提供参与社区治理。一要为民间组织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建议政府通过制度措施为民间组织开辟参与社区事务的渠道,建立民间组织参与基层民主建设的机制,形成民间组织发展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促进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格局。二要推动民间组织的自身能力建设。通过法律法规对志愿者行为进行鼓励,通过财政手段扶持民间组织发展,建立政府对民间组织的资助机制。三要监督规范民间组织。通过财务监督、业务监督、内部监督等确促民间组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健康运行。

3.强化市场化运作,多方筹集社区建设资金。在社区治理资源建设方面,国家应当加大政策供给和财政支持的力度,社区应当主动向政府、社会和有关部门获取各种行政与政策资源、财政与经济资源、信息与智力资源等法律政策许可的资源。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区县政府要将社区建设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足额拨付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生活补贴,统筹解决居委会的办公用房。二是费随事转。政府或有关单位在交给社区工作任务的同时,也应将此项工作的经费交给社区。三是有偿服务。社区内提供的服务,在开展福利服务的同时,若法律政策允许的事项可以拓展有偿或低偿服务。四是政策优惠,对社区内开展的服务项目,要积极争取优惠政策,给予扶持。五是社会赞助。鼓励辖区单位和个人捐款支持社区活动。

4.建立有效的社会对接机制,加强社区自治。合作治理是现代社区建设的逻辑视野。为了推动社区建设稳步发展,必须从建立和完善社区治理的相关制度、培育社区合作治理的价值共识着手,加强社区自治,提升社区居民的参与度。一是进一步理顺社区内部组织关系。应着力加大“三大机构”(即社区事务决策机构——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事务执行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事务议事机构——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的建设力度,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各尽其能,各负其责,让利益相关者资源共享、利益均瞻。二要营造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环境。以法律制度形式拓宽和保障居民民主参与的途径和渠道,鼓励社区居民参加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或组成业主联合会、文体协会、志愿者协会等方式参与社区治理,增强居民对社区的心理认同感,激发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主人翁意识。三要建立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关系网络。通过邻里网络的信任、合作与互助,把自我利益和团结互助结合起来,为社区利益相关者合作治理提供良好的网络基础。四要特别关注驻地单位参与社区共建。可以考虑制定一定的政策对其进行激励和约束。如对积极参与共建并作出了一定贡献的企业,可以在税费上给予一定的优惠等。

参考文献:

7.治理理论的中国适用性 篇七

一、治理理论在中国的发展

国内对于治理理论的主要论点主要集中在四大方面:第一类认为治理理论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 通过引入第三部门、市民社会等群体和参与者来实现治理。该类别的学者普遍肯定了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第二类认为必须通过发展市民社会、第三部门等分政府组织来实现。此类别的学者把治理的关注点集中于非政府部门的发展和培育上。第三类认为要实现治理必须通过政府内部的沟通机制、层级结构的改革。他们认为治理的最终实现只能靠政府内部自身的改革。第四类认为治理的实现需要多方的博弈。此类学者承认多元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 也强调主体间互动的必要性。

二、案例分析一——温州商会

温州商会被吴敬琏称为“真正的民间商会”。温州商会的产生与发展是与温州模式同步生长起来的。如今的温州商会已经能够独树一帜了, 这不仅因为它们在行业内部协调、帮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而且也是因为它们确实有别于那种官方性很强的行业组织。温州商会因为它们在行业内部协调、帮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而且也因为他们确实有别于那种官方性很强的行业组织。目前温州绝大多数商会对自身自治程度有较高的评价。温州商会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相互之间的权力依赖关系可以体现为:温州商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授权和支持, 温州商会的发育和职能发挥都得到了政府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肯定和确认。与温州商会的发展需要政府支持相对应, 地方政府以GDP增长为核心的发展诉求也需要温州商会的积极配合。

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的经济发展和本政府的发展, 除了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以外, 还必须使产业能够在政策发展以外, 形成有效的产权结构和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通过有效的产权保护和良好的投资环境更好地配置经济、社会资源, 从而提高本地区行业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在明确了投资主体的预期收益, 从而激励投资主体的生产积极性, 扩大生产利润, 扩大地方政府可分享的剩余额。由此可以看出, 在温州商会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 虽然有官方的默许, 鼓励甚至直接操办, 但仍然有显著的自生自发的特征。这或许能成为市场经济为国家之外的社会领域提供了空间的证据。但具有自主性的温州民间商会也为地方公共事务治理的变化提供了条件, 而它在“地方治理”中的实际作用也得到了众多研究者的肯定。

但是, 温州商会的镶嵌性特征也不容忽视。商会主管单位的确立和变化、商会对业务主管单位的选择倾向、商会的党建工作和一业一会的规定均决定了政府在温州商会中的镶嵌性, 使其不能完全独立于政府。

三、案例分析二——宁波海曙区的居家养老服务政策

尽管到现在为止, 没有一个定性的结论回答治理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 适用到什么程度。但是治理实践已经存在于中国, 在地方的社会政策层面上就有一个显著体现——宁波海曙区的居家养老服务政策。

宁波市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浙江省平均水平, 海曙区老龄化的发展速度非常迅猛。面对这种情况, 2004年宁波市海曙区颁布了《关于海曙区社会化居家养老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提出按“政府扶持、非营利组织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思路, 建立新型的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全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主要内容就是由海曙区政府出资, 向非营利组织——星光敬老协会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员, 每天上门为辖区内600余名老人服务。

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同时, 还有其他配套政策, 海曙区政府将这种服务概括为“走出去”和“走进来”的“两走”居家养老模式。“走出去:就是指对一些行动便捷的老人提供娱乐学习场所, 供其交流和休闲娱乐。“走进来”就是指对一些高龄的、行动不方便的老人, 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 由专门的服务人员上门对其服务, 从而解决老年人的起居饮食等生活困难。宁波市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比较典型地呈现了治理中的网络特征。政府、NGO和社区在购买居家养老政策的决策和推行中, 形成了一种网络状的协作局面。

四、总结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 治理理论在我国某些领域还是有其存在价值和存在空间的, 但困难也有很多。这主要是因为治理理论离不开两个必备的因素:成熟的多元管理主体的存在以及它们之间的平等的伙伴关系;民主、协作和妥协的精神。正是由于这两点, 治理理论在我国这样的土壤发展显得尤为困难: (1) 目前, 中国总体上并不存在着成熟的多元管理主体, 即便有所谓纯粹的公民志愿性团体, 但数量极少, 几乎没有规范性的规章或者文件, 更不说将其纳入程序化的轨道了。 (2) 现存的政治制度是党政一体、议政合一的政治体制, 在这种政治体制下, 多元化主体很难独立成长并且壮大。即将多元化的利益发展纳入一元化的框架之中。所以, 通过利益多元化推动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是极为不现实的。 (3) 从目前的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进步来看, 中国的国家结构方面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在一定程度上国国家建设仍然具有革命的某些特征, 一元化的体制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将长期存在。民主、合作与妥协在中国政治文化土壤中培植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摘要:治理理论, 作为一个具有丰富而深刻内涵的崭新理论是近几年才刚刚兴起的, 一经出现, 就迅速在国际学术界和各种国际组织及政治领域流传开来并被广泛使用。文章以温州商会和宁波海曙区的居家养老服务政策为案例, 揭示了治理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

关键词:治理理论,适用性

参考文献

[1]俞可平著.《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

[2]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 1999年.

8.西方公共治理理论研究综述 篇八

关键词:西方;公共治理理论;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28-01

一、公共治理理论研究的背景

治理理论兴起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西方福利国家出现管理危机。二是与市场和等级制的调节机制发生危机有关。在对英国政府的分析中罗茨认为,英国政府已经发生的和正在发生的变化可以用“空洞国家”来概括,其表现为,私有化以及公共干预范围的缩小、中央与地方政府部门功能的缺失、英国政府功能的缺失等。所谓国家的空洞化就是指公共部门变得零散化,而这种零散化导致政府在执行中的控制力变弱。同时,组织网络不断增加,大量的复杂组织的管控变得更加困难,政府的控制能力也必然受到大众的质疑。Kettl指出,因为政府的合同外包,使得政府发现他们自己正处在复杂的公私关系的环境中,而政府对这种情况的认识和了解却是很不缺的。政府只有很少的控制力,但是他们却呈倒着一个他们无法真正彻底控制的体制负责。那些不介入的控制不可能给予政府足够的影响力以调控网络,国家空洞化侵蚀了政府的协调与计划能力。玛丽克劳德·斯莫茨认为,现在已经严重弱化了国家,重要的很多资源和控制力也由于地方的分权而被削弱。杰夫斯特劳思曼在对公共管理发展的描述中提出,公共管理正在稳步向前发展,更加趋向于协调理论、网络理论、治理理论以及制度构建和维持理论的方向发展。公共管理在理论和实践上,在发展的过程中正再不断的调整自身的定位以解决由于控制力的不足所出现的各种问题。Sorensen是一位丹麦的政治学家,她一直关注着国家权力的削弱和零散化的现状,她提出,不应该把国家当作一个不可以分割必须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应该把它当作是一个相互联系,又有部分相对独立的存在,各个部分相互依赖而运作的机制。陈泽水则认为,治理的兴起不应被看作是国家的衰败,而应该是国家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一种能力的体现。

二、相关概念的厘定

(一)治理。

治理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N·罗西瑙在其文章《没有政府的治理》中认为,治理是通行于规制空隙之间的那些制度安排,或许更重要的是当两个或更多规制出现重叠、冲突时,或者在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需要调解时才发挥作用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 。格里·斯托克在《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中指出:“治理的本质在于,它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不依靠政府的权威和制裁。

(二)公共治理。

公共治理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二者整合而成的公域之治模式,具有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依据多样化、治理方式多样化等典型特征。简·莱恩认为公共治理是政府的运作方式,因此她不仅仅是指政府的决策,而更加是政府为社会的服务方式,特别是强调民主和注重公众的参与。Lynn侧重于把公共治理的重心放在满足公共需求的责任和能力的分化上,认为治理变成了协调不同行为者趋向共同目标的纵向和横向手段的集合。

三、公共治理的核心理论

在公共治理的角度,我们可以很明确一个的观点是:公共治理是由很多个主体的参与以及各种组织相互的组合而成为一个整体网络的运作。因而网络治理理论是公共治理论的核心的理论。罗茨把政策网络这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实践在英国,来分析该国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提出网络管理的实质其实就是公共治理。罗茨在《新治理: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中,提出网络就是一种具有自组织性质的组织机制,认为其具有的自治和自我管理的特点,并总结出在网络的环境下公共治理所具备的四点特征,第一,各种类型的组织之间是相互依的,无法独立的进行运作;第二,利用这个平台实现公共自治必然会有交换资源和达到共同目的需要,因而治理主体之间需要互动。第三,这种互动是相互竞争而存在的,因而会受到约定俗成的治理规则所约束博。第四,网络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是可以不受政府的控制而自行的运转。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网络管理已成为公共治理的一条卓有成效的新道路,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目前很多的学者开始提出对于网络管理的运用和实践的怀疑。其中Dowding就提出,通过网络实现治理的目的其实就是很多的学者对于区别于传统的治理方式的新的治理方式的形容,因而对于怎么去利用网络实现公共治理的目标是不能够确定的,还处在一个相对比较模糊的状态。Marsh与Smith认为,从当下的实践结果看来,利用网络的治理与最终治理结果之间并没有一个很明显的关系,想要知晓网络与治理结果之间的关系是需要考虑很多的因素的,比如网络运作的背景、使用紧凑的还是分散的网络结构以及不相同类型的网络主体可以使用的会对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技能和资源等等。

四、公共治理理论面临的困境

西方学者在努力的积极的探索公共治理实践的时候,也从未忘记去探析公共治理所面临的现实困境。Stoker在分析公共治理的五个核心论点的同时,也提出了与这些论点相对应的理论的困境,第一个困境,就是与公共治理密切联系的过程十分纷繁复杂的政策制定以及治理实施的过程,与政府所制定的相关规则极其运行的方式完全不相关,处于独立运行的状态。第二个困境,就是公共治理参与者的职责没有十分的明确就会导致逃避责任或被迫替罪现象的出现。第三个困境,由于公共治理主体对于权力的过分依赖导致很多无法预知的非常规问题的出现,导致政府不知所措。第四个困境,当下由于组织网络的普遍实践,导致政府推脱对与社会的责任,并且也由于这个组织网络导致这些职责不能明确,从而给予政府推卸责任的条件。第五个困境,从当下的实践情况来看,无论政府采取多么灵活的手段和措施去实施公共治理,但依旧有出现治理失灵的很大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简·莱恩著.新公共管理.[M].赵成根译.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

[2]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威廉·D·埃格斯.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新形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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