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改革制度推动农民工融入城市(共4篇)
1.户籍改革制度推动农民工融入城市 篇一
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村人口梯度转移的意见.txt机会就像秃子头上一根毛,你抓住就抓住了,抓不住就没了。我和你说了10分钟的话,但却没有和你产生任何争论。那么,我们之间一定有个人变得虚伪无比!过错是短暂的遗憾,错过是永远的遗憾。相遇是缘,相知是份,相爱是约定,相守才是真爱。中共开县县委开县人民政府
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村人口梯度转移的意见
(2010年12月15日)
为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完善配套服务体系为着力点,以促进城乡资源互动为纽带,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加快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村人口梯度转移。
(二)基本原则。一是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转户、转移意愿,保留其在原籍承包耕地、林地的经营权和宅基地、农房的使用权,允许农村居民自行决定是否退出耕地、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等资源。二是有偿原则。对自愿退出耕地、房屋和宅基地的农户给予补偿。三是稳妥原则。要兼顾政府承受力和城镇资源的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四是市场原则。创新制度设计,建立完善配套措施,运用市场手段推动改革目标的实现。五是互动原则。鼓励农村土地、房屋、劳动力等资源要素流动,积极引导城市资源下乡,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
(三)总体目标。按照推动农转城为主,兼顾农迁农的总要求,近期重点推进城集镇有房户、有稳定收入的农民工及新生代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力争2010-2011年新增城镇户籍居民11万人,实现农迁农1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14%上升到20.6%。2012-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6-8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60-7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达90万以上,比重提升到50%以上,农迁农达到10万人,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二、科学设置转户条件
(一)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重庆主城九区购买商品住房、务工经商五年以上以及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主城区城镇居民;在市内主城区外的区县城购买商品住房、务工经商三年以上以及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该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居民;县内农村居民在县城区外其他乡镇街道有固定住房或稳定收入来源的,可登记为该乡镇街道的城镇居民;也可以本着自愿原则,就近就地登记
为城镇居民。
(二)允许属于特定对象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本市籍农村居民,属于父母子女和夫妻间投靠、大中专职院校入学、优秀农民工、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农村籍义务兵及士官退役等特殊对象的,可直接登记为城镇居民。历年来相关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由国土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办理农转城手续。
(三)引导农村居民向条件较好的地区转移。经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及镇、村同意,并承诺其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在迁入地购买农村房屋或经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自建房屋的,可以在县内由生产生活条件较差的农村地区迁至较好的地区,但不得为享受照顾生育政策而从非照顾生育区域转移到照顾生育区域。
三、健全完善保障机制
(一)健全完善迁出地利益保护机制
1.权益不变。农转城或农迁农后,依法保留原籍已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和承包地、林地经营权等权益,但必须遵守耕地不得荒芜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规定,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宅基地总量不增。
2.处置自选。农村居民农转城或农迁农后原籍已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承包地,可以依法自行处置,或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一次性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或愿意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县内其他农民,也可以退回集体经济组织。林地可按照相关政策依法处置。一次性转让农房和承包土地经营权后,不得再向原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和提出承包土地的要求,也不得再享受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地及农房的补偿。
3.退出补偿。农转城居民可自愿将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承包地等资源全部或部分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并获得相应补偿:
(1)对整户农转城并全部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退出时参照同时期开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照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区域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
(2)对整户农转城或家庭成员部分农转城后自愿部分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承包地的,可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时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全部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承包地时享受相应补偿。
(3)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城市和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位于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补偿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无力出资的,经县农委会同所在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后,可用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筹集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垫付。
上述农转城居民退出土地、房屋的具体补偿办法及标准,以及农迁农退出农房及承包地的补助补偿政策,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二)健全完善迁入权利保障机制
1.建立住房保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农转城居民纳入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范围,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对符合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危旧房屋改造、倒房重建、残疾人住房改造、新农村建设等政策性搬迁的户,按相关专项政策规定执行。
2.完善养老保障机制。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的,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照新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参保,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仍保留宅基地的,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过去有关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未作调地并安置居住在城(集)镇的人员,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城手续后,可自愿申请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农转城手续,并随家庭一起退宅基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3.健全就业保障机制。将转户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户农民工等不同群体,有针对性地出台就业帮扶措施,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就业、创业。
4.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5.完善城乡教育保障机制。围绕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梯度转移目标,科学规划城乡学校布局,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
(三)健全完善惠农政策过渡机制
1.关于计划生育政策。农转城后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给予5年的政策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过渡期满后,执行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农迁农的,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生育调节和违法生育处理按照变迁后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执行。
2.关于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三峡后靠安置的农村移民农转城后不再纳入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但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三峡城镇移民困难扶助相关政策。
3.转户学生享受加分及资助政策。本市籍农村学生户口转移后,少数民族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加分政策,三峡库区移民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其独生女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大中专学生转户后原有的农村权益、原籍地的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助权益和原享受的相关资助、补助等优惠政策不受影响。
4.其他相关政策。农转城后保留承包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可继续享受与承包地有关的惠农政策待遇。转户居民在农转城后其个人户籍保留在原籍或居住在原籍的,在村党组织或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仍然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农转城后保留承包权利并继续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健全人口梯度转移衔接机制
2010年4月26至2010年12月31日之期间(含郭家、金峰试点)转户的居民,符合相应条件的,其补偿补助可由转户居民自愿选择执行本意见或原开县农村人口梯度转移“四个流动”改革试点政策规定,但只能按照一个政策体系执行,不得同时享受。对本意见实施以前部分退出农村资源,并按原改革政策享受相关补助的农转城户,待整户农转城并全部退出承包地、宅基地时,可再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偿,扣除已领取的补助后,予以兑现。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开委办〔2010〕46号、开委办发〔2010〕22号文件等开县农村人口梯度转移“四个流动”改革试点政策同时废止。
四、稳妥推进转户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镇乡街道和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在县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梯度转移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好工作,确保改革目标顺利实现。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户改办要做好改革统筹协调工作,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农委等部门要做好户籍、土地退出补偿、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改革的资金统筹工作,其他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梯度转移的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摸清农村人口、资源状况,加大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具体实施工作。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并严重影响改革试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转户程序。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人力社保局要尽快拟定转户、宅基地(农房)退出补偿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提请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各镇乡街道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确保农村居民合法权益全面得到落实;建立转户居民的转籍档案,完整记载转户前后的人员、居住地址及土地房屋等情况,做到一户一档,确保转户后原籍权益得到保护。
(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全县广泛宣传梯度转移和户籍改革政策内容,对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县内主要媒体要设置宣传
专栏,滚动宣传改革政策及成效,为群众答疑解惑,搭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县公安局、县户改办和各镇乡街道要做好梯度转移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制订完善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及时掌控改革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五)严格考核督查。县委、县政府把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梯度转移作为考核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的重要内容,实施单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2.户籍改革制度推动农民工融入城市 篇二
关键词:户籍制度,农民工,极端值选择压力,阶梯型户籍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国务院于2014 年7 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要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李克强总理于2015 年3 月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报告政府工作时指出,要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要求对已在城镇就业和居住但尚未落户的外来人口,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相应基本公共服务。户籍制度改革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政策会产生重要影响。户籍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历经数次改革,从农转非到蓝印户口,到工作寄住证,再到大势所趋却受现实限制的按居住地登记户籍管理与城乡统一户籍管理,每一次改革都与农民工息息相关,因为它不仅影响了农民工的身份,更影响了由身份区别带来利益区别。但是,之前改革后的户籍制度门槛依然居高不下,其实际意义更多地像是对于农民企业家而言的,绝大多数农民工依然难以跨越。农民工是城市里的特殊群体,他们不是纯粹的农民,也不是纯粹的城市人,但他们是建筑施工企业主要的劳动力群体,关系着我国城镇化的进程。借鉴极端值选择压力理论,通过对户籍制度改革中心理因素的研究,从而最终在心理上激励农民工,是一项重要的课题。同时,通过对户籍制度改革中心理因素的研究,也可以为今后户籍制度改革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二、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及其对农民工的态度
从1994 年起开始,上海、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陆续实行“蓝印户口”。蓝印户口的获得基本按条件准入制进行,如《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 万元(或美元20 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1998 年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对当时的户口管理做出了“四项改革”,其中与农民工有些许关联的第4 条是,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这些户籍制度改革表面上为农民工提供了一定的机会,但无一例外地表明了城市的态度,就是给城市需要的高端人才、丰富资金拥有者开启落户的大门,而对于农民工群体,却设置了很高的门槛。
2000 年之后的户籍制度改革显示,很多发达城市的户籍制度开始出现了一定的改动或者优化,如北京市于2003 年将原来给中关村等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办理的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改名为“居住证”,“寄住”随同它带的部分歧视一并消失。只是对于大多数农民工而言,他们依然只能办理暂住证,暂住证一年一签,还要随身携带以便应对随时的检查。深圳市政府于2008 年8 月1 日起,在全市实施居住证制度,持有深圳“居住证”的居民子女,可在深圳接受义务教育;持有十年长期“居住证”的居民将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河北省户籍制度新政策规定,省内人员农民工中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并且在城市市区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专门针对农民工提出这个条件,说明政府对农民工这个群体的重视程度的加深。根据以上所提及的,多个地方一再实质性地降低户籍门槛,对农民工是很大的心理激励,这让他们感觉到被制度认同和接纳,意味着制度对他们态度的转变,即使这种转变并不会带来户籍门槛多大程度的降低,但最重要的是其中所包含的心理因素,这种转变带来的将是户籍改革更光明的前景。
三、极端值选择压力理论对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
极端值选择压力理论最早是由鲍姆·加纳德等人提出来的,该理论指出,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面临很多的选择,有的事情需要人们在两项之间选择,也有些事情需要人们在多个选项之间选择。当选项少的时候,人们做出选择会迅速一些,当选项多的时候,人们做出选择就会慢一些。这与人们大脑的信息接收和处理能力有关,但同时也与选项增多及人们的心理选择压力有关,这尤其表现在多项选择的极端选项(程度最低或程度最高)的选择上。人们对差异最大的两个极端选项进行选择的心理压力最大,因此人们对这些选项的选择可能性最小。这一理论的提出,对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走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根据城乡二元结构,拥有城市户口的人作为一个群体,乡村户口的人们作为一个群体,两个群体之间有明显的界限,包括制度上的界限和心理上的界限。根据上述政策,不管是城市户口拥有者还是乡村户口拥有者,他们面临心理选择的只有两个选项,一个是自己群体的主观我,另一个是非城市人群体或者城市人群体。因为在可利用资源方面,农民工是弱势群体,所以这里主要探讨城市人群体对农民工群体的心理评价和选择。城市人群体面临的只有两个选项,做出心理评价和选择毫不费力,并且很多人都一样对农民工群体做出了消极的评价和带有偏见的特征选择,这时就会出现群体评价扩散,即人们一旦开始小范围的讨论某个群体并且出现对这个群体的消极性的评价,这种对某个群体的消极评价就会很快扩散到更大的范围以致最后成为一个群体的态度。当这种消极的态度广泛地被传为一个群体的态度,再慢慢转变成一种更难更改的观念,造成最坏的结果,进入群体的集体无意识,人们开始不自觉地表现某种不尊重的行为。现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就在这样一个恶化的进程中,并且在逐步从一种态度转变为一种观念,因此急切需要另外一种新的体制来缓解或者制止这个进程。在这背景下,阶梯型户籍制度应运而生。
其次,阶梯型户籍制度是指户籍不再是二元分类,而是多元分类,取消城乡二元结构,建构多元结构,只按照某种条件确定至少五类户籍资格,每类条件的确定根据城乡发展现实情况而定,并且这也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给人们提供更多的心理选择的选项,即不再只是分为城里人和农村人两大类,而是根据条件分为多类,增大人们选择两个极端值的压力,以达到逐步消散两极分化的心理阴霾的目的。面对更多的分类,按平均来算,花在每项的心力变少,要保证更充分的思考,人们要增强自己的注意力,同时心理压力也变大,做出心理评价和特征选择也会更谨慎,从而城乡间的心理鸿沟慢慢被填平。这还将影响到农民工对自身的认知和评价,如果能够得到恰当的实施将是对农民工群体极大的心理激励,阶梯型户籍制度的优势在于,它不是强行扭转人们的态度,而是在这样的分类中慢慢让人接受平等的概念,也让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能够通过自身努力达到自己的目标。
再次,长久以来形成的弊端需要长时间或者更长时间来消除,政策的效果还要经过时间的洗礼和考验以达到逐步完善。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的产生在中国当时的发展状况下有其必然性,在当时也有一定的意义。但在现实状况下,它长久以来形成的很多弊端要求人们寻找更好的出路来对户籍制度进行全新的改革,例如它阻碍了城乡间的交流,挫伤了城市里弱势群体———农民工的信心,而阶梯型的户籍制度将有助于消除城乡间的心理隔阂,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梦想。之所以提出要如此重视农民工的状况,是因为虽然他们还不够强大,但如果少了他们对城市和国家的发展将是不可估量的损失。正是因为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的各个角落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而心理是提供行为动力的源泉,因此要成功地激励他们,让他们更好更快地提高自己、服务社会和改良城市,需要更加注重他们的心理因素,增加对他们的心理呵护,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更稳定的劳动力来源,也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素质提供更好的人力资源。
参考文献
[1]陈文峰.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N].人民公安报,2015-03-16.
[2]杨昕.影响农民工享有公共服务的若干非制度因素分析——以上海为例[J].社会科学,2008,(10):88-90.
[3]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S].1993.
[4]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Z].1998.
3.户籍制度改革不是要消灭农民 篇三
自1958年中国实施户口登记条例开始,城乡户籍制度就把中国公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成为“二元社会结构”最显著标志之一。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科教、卫生、医疗、就业、住房、养老、粮食与副食品供应等一系列福利政策,催生了一系列不平等的制度体制,在城乡之间形成了难以逾越的鸿沟。
很长一段时间里,农村许多居民都梦想着把农业户籍变成非农户籍,而考学、当兵、招工曾经是摆脱农民身份的仅有渠道,也是形成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现象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后,农民或出高价为子女購买非农户籍,或通过婚姻关系实现户籍迁移,或通过购买城市房产实现户籍变更,也有的通过就地工业化和城镇化,使农村居民享受到甚至比城市居民更优越的福利,但农业户口的身份标签始终缠绕着农村居民。因此,取消户籍差别,实现自由迁移和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就成为农村居民的迫切愿望。
近日,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开始退出历史舞台。
打破“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口界限,使公民获得统一的身份,是继20世纪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次对农民的“解放”,还农民以迁徙的自由,为农民的自由发展提供可能。统筹户籍制度充分体现公民有居住和迁移的自由权利,剥离、剔除附着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限制,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发展机会面前地位平等,是同步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十分重要的前提。
需要指出的是,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并不是把乡村变成城市,也不是消灭农民,更不能伤害农民利益,因此特别需要认识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户籍改革不是不要农民。有人说户籍改革后就没有农民了,这是对户籍和农民概念的误解。户籍是国家以户为单位记载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公民的重要身份证明。取消农业户口,不是取消农民。农民是占有土地并从事农业经营的人,体现的是职业特征。只要有农业存在,只要有人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就一定有农民。过去身份意义的农民随着户籍改革而消失了,未来的农民主体应该是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居民获得了与城镇居民同等的非农就业权利,农民不再是唯一的职业选择;同样,未来新型职业农民可以来源于任何愿意从事农业又有从事农业能力的人,这样就实现了职业选择的开放性和伴随职业活动的迁徙自由。
第二,户籍改革不是强迫农民进城。有人错误地认为,取消了农业户籍就没有了城乡差异,甚至乡村就从此消失了。这是对城镇化的误解和对乡村价值的忽视。取消户籍界限,建立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有助于乡村人口向城镇迁移,有利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民工转化为城镇居民。但是这种转化首先是建立在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只有农民在城镇有了稳定职业,有了住房,解决了医疗、养老、子女就学等问题,具备了生存与发展的条件,他们才愿意离开乡村到城市居住,进而转化为市民。不顾客观条件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进城与限制农民流动一样,都是对规律的违背。其次,城镇化是建立在对乡村价值认识基础上的。城乡各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城镇化不是以消灭乡村为前提,而是要充分发挥城乡各自优势,实现其功能的互补。除了引导农民进城,还有就地城镇化、就地市民化的道路可供选择。
4.户籍改革制度推动农民工融入城市 篇四
——中山镇开展“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民工返乡
就业”政策宣传活动小结
2011年2月10日至17日,春节刚过,节味还浓,务工人员准备外出工作之际,中山镇开展了新一轮为期8天的户籍改革和农民工就业相关政策宣传活动。这次宣传活动时间有跨度、工作有进度,中山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市、区两级党委、政府要求,紧抓时机、积极动员、科学部署、狠抓落实。通过宣传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我们的做法主要是:
一、领导重视,建立组织机构,确保宣传工作的落实到位 我镇把“户籍改革”和“农民工返乡就业”宣传工作,作为当前时期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宣传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张
三、镇长李四任组长,由分管领导王五副镇长任副组长具体抓这项工作,社保所、农服中心、国土所、派出所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镇领导班子先后多次召开会议,专门研究宣传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在广泛调研、精心准备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措施,明确任务,责任到人,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工作落实,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证。
二、深入思想发动,加强活动部署,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我镇高度重视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民工返乡就业宣传活
动,在10日区党委、政府专题会议结束后,当天就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部门深刻认识“户改”工作和“农民工返乡就业”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务必结合我镇实际将此次宣传活动抓紧抓实。在此基础上,镇领导组织对1月31日市政府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市长讲话的再学习,就活动主题、宣传内容、政策把握、活动形式进行了安排。明确了责任和分工,调动了全员参与宣传的积极性,最大限度的扩大了参与面,确保了宣传活动的有效开展。
三、科学实施,上下动员,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为使宣传活动达到预期效果,在镇交通点、村社人口居住密集区悬挂横幅标语,在重点自然村和镇繁华地段组织现场咨询,并利用镇电视、广场传媒系统等媒体制作宣传专题开展集中宣传。宣传活动中,镇领导亲临到活动现场。8天的集中宣传活动,全镇悬挂宣传横幅32幅, 制作户籍改革制度政策和就业相关知识宣传板16个,组织现场咨询10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7000余份,制作电视、广播专题节目3期,营造了良好了浓厚的氛围。
四、形式多样,确保宣传工作扎实有效
宣传活动中我们通过镇小广场LED对节目的滚动播,咨询现场的当面讲,镇广播、专题电视节目、张贴标语的氛围带,做到了人人皆知。
在户籍改革政策宣传上,镇里严格按照市、区两级党委政府要求,力求把政策讲明白,把黄奇帆市长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到实
处,做到“户改”后应得的“五件衣服”解释明白,政策优惠“不隐瞒”、“不夸大”、“不许空诺”。使群众对政策掌握全面,让“未转户”家庭自己选择,转否凭自愿,从而促使了全镇的“户改”工作得以平稳推进,进展有序。
中山镇由于紧邻微电园地理位置优越。本镇的产业发展迅速,就业、创业有利条件多,在农民工返乡就业宣传方面,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做文章:
一是依政策作保障,巧打“亲情牌”。主要给大家讲在中山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利用“两节”(春节、元宵节)期间,亲人朋友团聚,走亲访友频繁,巧打“亲情牌”,用亲情交流体会来感染,来引导个人的“就业地”选择。
二是依地域强优势,用好“乡意牌”。在镇交通点拉标语宣传,利用群众赶场日讲解、发资料,并在镇社保所、各村(居)社保站设立返乡农民工就业服务点。突出就业在家的优势,创造并维护公平就业环境,在长久的制度安排上下工夫,进而吸纳劳动力在中山就业,并用跟进的优质服务来响应,在镇政府和镇域工地设立“法律援助便民联络点”,为农民工提供维权途径和维权手段,用温情来鼓舞个人的就业选择。
三是依岗位化心结,示出“用工牌”。对于农民工来说,选择在何地谋生,最关键的还是工资水平和有无工作单位,通过联系用工单位,为大家开招聘会,以薪酬条件的信息公开,让个人体会在何地就业,使“走”者高兴,“留”者开心。
总之,这次宣传活动通过全镇上下的共同努力,我镇的“户改”工作和“返乡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离群众的需要和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发扬成绩,弥补不足,进一步强化措施,抓好落实,努力为群众提供更加人性化、规范化的优质服务,为构建和谐中山镇建设创造更好的环境。从而不断续写我镇全面建设发展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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