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共8篇)
1.广东省生态公益林 篇一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加大公益林培育力度,提高公益林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生态省建设决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公益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不包括市、县级公益林。
第三条 本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从事与公益林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涉及国家级公益林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条 公益林的更新改造必须有利于增强森林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益林更新改造在实施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低效林改造时,应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2007)和《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的相关标准。第六条 更新改造采伐公益林条件:
(一)更新:公益林达到更新林龄申请更新采伐的。主要树种的更新年龄按我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达成熟林标准的年限执行。
(二)抚育:符合《森林抚育规程》条件申请公益林抚育采伐的。
(三)疏残林改造。对年近中龄而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0.4,或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纯林,郁闭度小于0.3,林分结构不合理、稳定性差,系统功能退化,没有培育前途的林分,采取保留有培养前途的乡土阔叶树种,伐除疏林、残林中非乔木杂灌、小老头针叶树、短轮伐期速生树种的萌芽树、病腐木等,补植套种乡土阔叶树的。
(四)低效纯松林改造。林木生长不良、生长状况较差、林分结构(如层次结构、密度结构等)已达不到防护和景观效果,生态功能等级为三、四类林的纯松林;或者松材线虫病旧疫区范围内感病严重的纯松林;松材线虫病新增疫点实施根除性采伐的。
(五)桉树林改造。交通干道(高速公路、国道、铁路)、主要河流两侧(岸)第一重山或1公里可视范围内,以及布局不合理并已列入当地市、县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范围公益林中的桉树纯林。
(六)救灾复产林改造。因台风、火烧、雨雪冰冻、干旱、洪涝、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灾害导致林木倒伏、折断或死亡,其中受害林木株数占单位面积株数30%以上且难于自然恢复的林分,实行皆伐改造的,或受害林木不足30%的择伐受害林木。
(七)自然保护区林分改造提升。为提升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景观协调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对未签订管护协议人工种植的桉树、松、杉林进行改造提升的;自然保护区内的竹林可以按照当地经营习惯实施择伐,但是不得扩大原有竹林的范围。
(八)其它因减灾防灾、抢险救灾、林业科学研究等需要采伐公益林的。
因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含临时使用林地)、修建防火通道、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等特殊原因,已办理林地使用或者规划审批手续的,按商品林规定进行采伐审批,不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第七条 公益林年森林采伐限额单独编制、专项管理。年公益林采伐限额是国务院批准下达给我省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公益林林木蓄积的最大量。
第八条 公益林采伐限额有4个分项组成,分别是更新采伐限额、抚育采伐限额、低效林改造限额、其他采伐限额,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益林采伐限额由省统一管理,不再分解下达到各编限单位,年初由省林业厅统一录入《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
第十条 公益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不得结转使用。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采伐林木且编限单位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省林业厅可在公益林总限额内统筹解决。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采伐林木且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二条 公益林采伐更新改造须经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采伐许可制度。公益林行政许可采取会审制度,由审批单位相关业务处(科)室组成会审小组。原则上会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在月底进行。省林业厅对连片皆伐面积大于300亩的,原则上派员现场调查核实,并附现场调查报告;对连片皆伐面积超过500亩以上的,还需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实行采伐公示制度。公益林更新改造单位和个人申请采伐情况、林业主管部门的采伐审核情况等,应在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国有林场)、村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牌(栏)上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益林更新改造审批结果在审批单位门户网公开。
第十四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伐区作业质量的管理,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进行采伐作业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单位)应责令停止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十五条 按照适地适树、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分状况、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效益功能发挥的原则,将公益林采伐迹地纳入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范围,科学合理地进行作业设计与施工,在采伐当年或次年限期完成造林更新。第十六条 每年省林业厅组织检查组对采伐公益林情况和迹地更新情况分别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林采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程规定采伐公益林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林业厅关于粤林〔2013〕43号文件延期的通知》(粤林〔2016〕20号)同时废止。
2.广东省生态公益林 篇二
加强生态建设, 维护生态安全, 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给我国造成巨大损失。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的主导需求已表现为强烈的生态需求。加快发展生态公益林, 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而目前我国的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存在生态效益补偿对象狭窄、补偿标准偏低, 补偿期限不合理、补偿资金来源单一、总量不足、补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影响了我国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正常发展。因此, 需要针对这种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制度创新, 消除影响公益林发展的制度障碍。
2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创新
2.1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创新路径之一———公益林征用 (管制占用)
生态公益林征用 (管制占用) 是指政府对具有生态效益的非公有制森林依法强制租用的行为。森林被租用后, 森林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但森林使用权在租期内归政府享用。当前, 我国实施森林分类经营, 大量属于集体、个人、法人所有的森林、林木被划为生态公益林, 林权权利人的财产权受到了严重制约, 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公益林征用 (管制占用) 。当然, 这种征用行为是政府对林地使用权、森林采伐经营权 (而非森林资源所有权) 限制性征收 (即管制占用而非购买) 的行政行为, 以及国家行政行为对法人或个人森林财产收益权限制的行政补偿制度。这种做法为生态公益林林权的合理流转及林权流转市场的建立提供了保障。另外, 还有森林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两种做法即公益林政府采购和公益征用 (典型占用) , 由于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 这两种做法只是辅助性做法, 并不占据主导地位。
2.1.1 公益林征用 (管制占用) 范围
公益林征用 (管制占用) 范围的确定最重要的是公益林界定的技术标准的确定。目前国家已颁布了LYPT1556-2000《公益林与商品林分类技术指标体系》 (2000) , 《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 (暂行) 》 (2001) , 各省制定了生态公益林认定办法、分类区划界定操作细则。但分类经营的技术指标体系还不够成熟, 公益林与商品林严格界限的理论依据和实际应用还不完善。因此, 应加强公益林技术标准的进一步研究, 各地方制定的分类区划的操作细则、认定办法必须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 使划出的生态公益林比例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环境需求相适应[1]。
2.1.2 公益林征用 (管制占用) 补偿原则
a.在确定补偿主体时, 首先应本着谁受益谁补偿, 谁破坏谁补偿, 社会受益政府补偿的原则;其次要坚持充分考虑补偿主体承受能力的原则。如国家或受益者的经济水平远达不到所要求的承受能力, 补偿只能是口头的承诺, 不利于双方的合作。b.在确定补偿对象时, 首先应执行谁投入谁收益, 谁损失谁获补偿的原则;同时要考虑权属明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及市场经济中公平交易的原则和社会公平性原则, 应使公益林经营者获得合理的补偿。c.在确定补偿标准时, 应本着在坚持可行的原则基础上, 采取充分补偿的原则, 在当前生态公益林建设中, 不能使被划入公益林的森林经营者因此而导致经济收入或预期收入及其他发展机会的减少, 这是最低的补偿标准, 也是对林农利益的最低保障, 低于这个标准实际上是对林农利益的剥夺。其次要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环境的原则。在确定补偿标准等指标时, 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等情况, 不能千篇一律、过于单一。今后, 可随着人们对公益林需求增加和国家补偿能力的提高, 不断提高补偿标准。d.在确定补偿途径, 应本着简化操作的原则 (这样可以减少交易环节, 降低交易成本) 和多元化筹集资金的原则。e.在确定补偿期限时, 应本着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对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成本和利润, 根据补偿期限进行平均测算, 持续补偿。f.在管理和使用补偿费时, 应本着狠抓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 慎用钱、质为先的原则。
2.1.3 公益林征用 (管制占用) 补偿对象
公益林为林农个人所有和经营, 补偿对象应为林农个人。集体林的权属关系比较复杂, 所有者和经营者比较分离, 两者都有可能成为补偿对象, 如农村集体林与农民签订协议由农民经营管护, 我们认为在确定补偿对象时应主要考虑直接受到经济利益损失者。
2.1.4 公益林征用 (管制占用) 补偿标准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属于集体或林农、企事业单位的, 划入生态公益林后, 应按照国家行政征用权 (管制占用) 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 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尺度, 从根本上说应该基于成本因素。因为公益林的生态效益不易准确计算, 结果难以令人信服, 生态效益比公益林的物质价值大几倍甚至十几倍, 按此补偿, 目前的社会经济难以接受, 因此不能以效益为基数进行补偿。例如城市的路灯, 政府投资的只是建设路灯所需的成本和建设者应得的合理项目利润, 而不可能按路灯产生多大的社会效益进行投资建设。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与路灯建设投资具有相同的道理。对生态公益林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消耗的社会平均成本的补偿, 是政府应该追求的最基本的补偿目标, 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对经营者参与公益林经营所损失的机会收益进行补偿;同时, 如果能够调控、引导经营者对公益林实是一定限度的、合理的经济性利用, 增强公益林经营的自我补偿能力, 则将大大地降低政府的补偿投资压力;反之, 政府在实施补偿时, 应该认真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基础的公益林在机会收益以及自我补偿能力与潜力方面的差异。今后可以考虑引入竞争机制, 比如市场化的竞标方式, 通过农民参与竞争来确定切合各地实际情况的补偿标准。
2.1.5 公益林征用 (管制占用) 补偿期限
中国的农村土地承载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 政府不可能承担13亿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 这是不可逆的制度条件, 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土地定义为生产资料, 而要把土地首先定义为社会保障资料。国家应通过购买林农生态公益林的长期产权, 这样才能补偿农户所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功能。因此, 国家应通过森林资产评估中介机构, 对8年后成林的生态公益林进行评估, 然后采用永续年金的偿付方式进行补偿。
2.1.6 公益林征用 (管制占用) 补偿方式
生态效益补偿有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两种方式[2]。直接补偿是农户因执行生态林保护计划收入下降而应该得到的实物和现金补偿, 由政府及有关部门支付给农户个人。对在环境治理中受损者的其他损失, 则可通过间接补偿的方式进行, 例如政府尽可能多地承担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任务, 并采取相应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农业生产提供低息或贴息贷款, 以优惠贷款、就业指导和帮助进行技术援助、扶持发展新产业。间接补偿是逐渐产生效应的, 受损者在此过程中陆续得到实际的好处有利于克服全部采用直接补偿形式容易滋生的惰性心理, 也有利于后续产业开发, 调整产业结构, 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1.7 公益林征用 (管制占用) 补偿途径
生态公益林征用 (管制占用) 在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的同时, 要积极探索生态公益林市场化补偿途径, 如在具体管理方式上, 政府可以采取赋予私人或社会团体产权并允许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开发利用的方式来争取社会资金。这不仅有利于生态公益林效益发挥实现最大化, 而且用抑损补偿来减少增益补偿中的资金需要, 缓解资金不足的压力。
2.1.8 公益林征用 (管制占用) 资金运行和管理
规范运作程序, 建立和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制度, 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首先, 公益林征用 (管制占有) 资金即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实行“统一调控、分级管理”的方针, “统一调控”是指统一补助标准、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制度、统一组织实施;“分级管理”是指对生态公益林工程实行实施项目管理, 实行在政府主导下的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再次, 采用“报账制”手段投放、控制资金, 对项目资金的申报、立项、审批实行分级分工负责制, 在具体操作上, 可以县 (市) 为报账单位, 省级项目由各县 (市) 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提款报账, 中央级项目, 由各省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报账;林业、财政主管部门通过报账单据的审核以及抽查核实和验收, 根据管理权限, 最终确定实际允许报账的金额, 并通过严密的资金计划规范程序, 使补偿资金真正用于对生态公益林投资经营者的经济补偿和生态林工程的建设。在建立项目监督保障体系时, 必须包括项目责任追究制与赔偿制度, 明确各级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监督职责, 形成科学、规范、严密、有效的监督保障系统, 为合理有效地利用项目投资创造良好条件。
2.2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创新路径之二——BOT建设方式和碳补偿贸易
2.2.1 引入BOT建设方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 译成中文为“建设-运营一移交”, 它既是一种建设方式, 也是一种融资方式。其基本思路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对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 由投资商按照特许权协议安排项目融资、开发建设, 并在特许期内经营管理, 通过收取的服务费、使用费回收投资并获取利润。特许期满时, 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所属机构。这种建设方式的最大特点是“以物引资”, 因而特别适合发展中国家。显而易见, BOT方式不失为发展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的一条有效途径。直观上即可以看到, 一方面, BOT模式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开辟了财政预算外的资金来源渠道, 减轻了财政负担, 可以降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的建造费用, 缩短项目的建造工期;另一方面, 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建设交由项目公司运营, 可以提高运营效率, 减少费用。对有外部性的生态公益林, 也可以创造条件引入BOT建设方式, 比如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的开发可以引入BOT模式。即使是外部性非常强的纯林业生态工程, 也可以通过实施内在化的政策引入BOT建设方式。
2.2.2 推动碳补偿贸易
碳补偿贸易是排放CO2的一方 (公司或国家) , 向本国或外国森林拥有者、经营者, 支付森林环境生态效益生产成本的货币交换过程。碳贸易市场为森林所具有的大气净化功能提供了市场交换的方式, 实现了森林环境效益资金的市场补偿。森林对二氧化碳的作用包括:通过生物量生长, 产生对二氧化碳能动的吸收;通过现有生物量保持对二氧化碳的存储。生态公益林的营造和保护被认为是减缓二氧化碳排放最迅速的方式, 并且最具成本-收益优势。通过碳补偿贸易, 赋予森林公共物品体现价值的市场, 实现了生产资金的及时回流。这种碳补偿贸易最后会形成一个可贸易的交换市场。在市场上如一国碳排放小于分配给其的碳排放份额, 则可以出售其剩余的碳排放份额给那些碳排放超过其份额的国家, 同时后者也可以通过资助其它国家的生态平衡性森林的发展项目增加其碳排放的份额。这类交易中一切可能的收益都只能被指定用于维持保护森林可持续发展的活动。尽管在碳补偿贸易中存在着森林碳排放基准量确定困难, 交易政治成本高, 交易风险大等种种问题, 但碳补偿贸易为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市场化提供了一种途径, 解决了生态公益林生产活动中的资金补偿问题, 在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经济背景下有广阔的前景。[3]
2.3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创新路径之三———生态公益林生产市场化
生态公益林建设完全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决定生产权的归属[4], 以避免政府垄断公益林生产所带来的效率损失。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上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就是打破封闭, 使更多的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竞争, 进入到森林经营的行列中来, 把在传统模式下林业建设和管理是完成国家任务变为经营者把森林经营工作当作与区域经济和劳动者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业。
3 总结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影响我国生态公益林建设的主要制度之一。目前, 这种制度由于种种原因, 存在残缺或缺损问题, 已经影响了我国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正常发展。因此, 需要针对这种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制度创新, 其主要内容有:完善公益林征用 (管制占用) 制度, 引入BOT建设方式, 推动碳补偿贸易, 促进生态公益林生产市场化。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创新可消除影响公益林发展的制度障碍, 从而实现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陈钦, 徐益良, 刘伟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和数量的确定[J].林业财务与会计, 2000 (8) :9-11.
[2]历以宁, 章静.环境经济学[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1995.
[3]陈晓倩.林业可持续发展中的资金运行机制[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2.
3.生态公益林与生态平衡的研究 篇三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生态平衡
中图分类号: Q14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4-0432(2011)-10-0173-2
1 生态公益林的定义
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等;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生态公益林也是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
2 生态公益林在生态平衡上所起的作用
2.1 涵养水源
涵养水源是生态公益林中水源涵养林(也称水源林)最重要的功能,也是人们认知度最高的改善生态环境的方法。涵养水源对于生态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水源涵养林可以调节水源分布,在雨季可以吸收一部分降水,减小江河的防洪压力,在饮用水源地的水源涵养林还可以防止人类的饮用水源受到污染,保障人们的饮水安全。
2.2 保育土壤
保育土壤是生态公益林在保护生态环境上的又一大功能。尤其在岩溶地区,沟壑及土壤松软的地区,生态公益林有较强的固土能力,使土壤的营养物质在经过雨季里大雨的冲刷后,大部分得以保存,保证了所在地区植物生长所需要的足够的各类物质肥料。
2.3 固碳释氧
空气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之一,随着人类物质文明的发展,对大气的消极影响也越来越明显,尤其在工业发达的大城市和工业密集的地区,工业生产的大规模聚集,使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升高,氧气含量减少,影响了人们各项生理机能。而生态公益林的光合作用,可以起到固碳释氧的作用,保证大气中的含氧量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使人体的生理机能可以处于一个正常的水平。
2.4 积累营养物质
生态公益林在生长过程中,不断产生腐败的落叶、枯枝,在地面上不断堆积,成为腐殖质,这些腐殖质里面积累了丰富的氮磷钾等营养物质,从而改善了土壤的营养成分,使之成为营养丰富的沃土,而这些营养物质为在地面上生长的植物提供了丰富的营养,使整个森林生态系统生机蓬勃,欣欣向荣。
2.5 净化大气环境
现代化的工业生产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汽车尾气、火煤发电、工业建筑烟尘,等等这些,都在不断的对大气造成污染,使我们生活的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而生态公益林在净化空气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生态公益林可以吸收大部分的对人体有害的气体,并增加空气的含氧量,减少二氧化碳的浓度。再者,据研究,空气中负氧离子浓度的高低,对人体的健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浓度在600个/立方厘米以上时,人能感觉到空气清新;浓度在1000个/立方厘米以上时,有利于人体健康;而浓度值高于3000个/立方厘米时,能增强人的免疫力。世界卫生组织规定,清新空气的负氧离子标准浓度为空气中不低于1000-1500个/立方厘米。而生态公益林能够释放出大量的负氧离子,从而改善大气环境。
2.6 保护生物多样性
近代以来,随着人类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人类活动范围的无限扩张,地球上有越来越多的生物已经灭绝,或是濒临灭绝,使生物多样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而生物多样性是人类在地球上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们物质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跟生物多样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建设生态公益林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過去濒临灭绝的野生动植物,好多物种生长生存出现了转机,生态平衡发展生机蓬勃。森林,不管在世界上哪个地方,都是一个纷繁复杂的生物群落,里面有着完整的食物链,生物多样性在这里得以完整体现,是人类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同时也为整个地球的生态环境默默做着贡献。
2.7 森林游憩
严格说来,森林游憩可能算不上生态环境的范畴,但一个健康的森林生态环境,对人体的各种机能都可以进行调节,是人们身心健康,心情愉悦。现今的都市人都向往这种森林氧吧的环境,就是被这种平衡的生态所吸引,使人们看到什么样的环境才是适合人类生活的环境,这为在大众中普及生态教育是一个不错的尝试,在一定程度上唤起了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而使人们从点滴做起,爱护环境,保护环境。
3 生态公益林的发展所遇到的困难
3.1 生态公益林在很多地方结构的组成不是很合理
生态公益林在很多地方是人工林,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种植密度相对过高,为了便于管理,种植树种比较单一,这样就很难形成多样性的生物群落,对生态系统的调节作用就会大打折扣。而且,种植树种过于单一,如果遇到病虫害,生态安全就存在很大的隐患。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生态公益林发展的瓶颈。
3.2 有些地方的生态公益林维护成本较高
相较于天然林,人工林的维护成本较高,由于人工林大多树种单一,生态调节能力较差,或是根本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群落,使得其更容易受到生态环境的影响,需要更多的人为干预,这占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
3.3 经营困境
现在,生态公益林的开发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对于人工林,种植、防火、灭虫,等等这些需要较高的维护成本。而以林养林的方式也比较单一,森林游憩、木材生产等有限的几项盈利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生态公益林的发展。
4 针对所面临的困难所应采取的对策
4.1 人工林的结构组成需要进行调整
人工林树种单一,这在生态公益林中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这是一种“偷懒”的做法。在人工林的建设之初,就应该有一个统筹规划,考察各个树种的相生相克关系,尽可能的种植多个树种的混交林,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多样性的生态群落,才能更好的发挥对于生态的调节作用。
4.2 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财政支持
生态公益林不仅仅是一项产业,它关系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市场化经营还不足以维持生态公益林顺利发展的时候,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财政支持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4.3 在生态公益林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开发更多的盈利模式
生态公益林的发展不可能永远靠政府财政支撑,生态公益林蕴藏着丰富的商业价值,这已是共识,而如何开发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问题。这就需要政府、企业、个人群策群力,破解这一难题,开发出更多的商业价值,使生态公益林可以以林养林。
4.4 建立生态公益林的评价体系
建立生态公益林的评价体系是生态公益林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环。制定可以量化的指标,来对生态公益林进行评价,这样可以对政府决策,统筹规划,提供极为重要的参考。
4.5 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
当前,各级政府都出台了退耕还林和禁止砍伐的相关政策,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机制。原地区农民也完成了从耕种农作物或贩卖木材转变为养林护林的转变。但这个转变需要有政府的补偿机制做为依托,保证农民的生活水平至少不比原来低或是更高,这样才能顺利完成养林护林的目标。
4.6 建立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制度
生态公益林大部分位于生态薄弱地带,破坏容易,恢复起来有相当的难度,更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甚至有些破坏是不可逆的,破坏后就再无恢复的可能。而人工林还极容易受到其他一些自然灾害(火灾、病虫害等)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制度不应缺位,建立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既可以在生态公益林受到破坏的第一时间就着手进行恢复工作,又可以使经营者无后顾之忧,这一措施会促使更多的资源集中到生态公益林的开发建设上来,从而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
5 结语
综上所述,生态公益林的开发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更加繁荣,生态平衡变得更加重要,这就需要我们进行思维创新,为生态公益林的健康发展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 付丽.对我国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思考[J].中国林业,2008,(12).
[2] 甘敬,胡涌.北京山区公益林生态补偿的理论与实践[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1):55-58.
[3] 谢异平.从林业的特性出发思考森林保险政策的设定[J].绿色财会,2008,(12).
4.生态公益林工作总结 篇四
我镇生态公益林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县林业局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严格按照《江西生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认真贯彻“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工作方针,加强组织领导、靠实目标责任、强化管护措施、狠抓落实,全面完成了2013生态公益林工作的各项任务和指标。现将我镇2013生态公益林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共有生态公益林面积28873.8亩,涉及到9个行政村,农户3216户。镇、村两级成立生态公益林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生态公益林建设具体工作。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由农村信用社直接拨入补偿对象的账号内,对护林人员管护费实行专款专用。
二、主要做法
1.加强宣传,提高思想认识。镇、村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窗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讲清楚公益林与商品林不同的建设要求,另外宣传森林防火意识和安全避火教育,不断增加林农的生态保护责任,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及防患森林火灾的意见,使广大群众在思想上形成共识,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公民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积极性。按规定要求在山林的路口设立大型混砖结构宣传广告牌5块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护质量。今年以来结合重点公益林项目的全面实施,全镇各重点林区都加强配备了专护林员,其中2名专职护林员,19名村干部兼职护林员。为了加强管理,护林大队每月定期对护林员进行考核,由护林员汇报当月管护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同时加强了对护林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集中学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法律,统一了执法程序,做到严格执法,努力提高护林员素质。要求护林员在平时的巡护中,走到哪里,就讲到哪里,对目前国家重点公益林政策,封山育林政策,以及农民不懂的进行宣传讲解。发现违反规定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将事情控制在萌芽状态;再就是对林政案件进行宣传,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努力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保证了全镇森林资源的安全。
3.加大投入,改善防火设施。罗城镇为提高森林火灾扑救能力,组建一支10人组成的专职消防队。风力灭火机13太,油锯机7太,铁锹、拖把等扑火物资,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重点负责全镇森林火灾扑救。今年进入防火期后,安装了防火标语牌12个;张挂防火标语60条并签订护林防火公约10000份,有效的增强了全民防火意识。
三、在生态公益林工作中存在的建议
5.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篇五
2007年 07月 31日 11:34 龙岗新闻网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三号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4月26日审议通过的《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森林资源,有效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和美化城市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同意,由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树林、农田防护林以及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林木。
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商品林及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市、区规划国土、园林绿化、公安、水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经市政府统一规划确定并纳入法定图则的生态公益林,其建设、管理、保护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筹措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保护经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各界人士捐资建设生态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按要求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对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应当检举和制止。
对积极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生态公益林总体规划并编制相关图则,经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并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协调。
生态公益林规划批准后,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地理信息系统,设立地界标志。
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地理地貌、土壤、水系、植被、气候以及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并对森林防火设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其自然保护区规划等进行统筹安排和协调。
第八条 全市生态公益林总面积应当不低于林业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其中水源涵养林所占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十。
生态公益林规划对林分、林种的设计和对树种的选择,应当贯彻多树种、多层次、多色彩、多功能和多效益的原则。对不符合生态公益林要求的林木,应当逐步予以更新、改造。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生态公益林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海岸或者道路防风固沙林、风景林和森林公园的建设。
生态公益林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应当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经审核的方案进行设计、施工,并接受市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公益林规划所确定的标准和要求,鼓励和组织个人、单位及社会团体参加各种形式的义务植树活动,并做好植树后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公益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由区以上人民政府对生态公益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经营使用者的权属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发给林权证,确认其所有权、使用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种、树种及其分布,利用文字、图表、摄影及电子信息等形式建立生态公益林档案登记制度。具体登记管理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为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可以将生态公益林的日常养护及其他专业性工作,委托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有关公司、个人承担,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禁止砍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林木更新改造需要砍伐的,应当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报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或者所有者因建设、管理、保护生态公益林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经批准砍伐生态公益林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质量和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砍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十五条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从事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开矿、砍柴、放牧、狩猎、修建墓地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不得将生态公益林用地改作商品林或者其他用地。
确因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征用或者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应当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同意,报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超过国家规定面积的,应当按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统一组织异地营造同等面积、数量、质量的生态公益林。
第十七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由区、镇人民政府委任,依法履行护林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公益林区设置防火设施,并根据地形地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确有需要时,可在林区内开设防火隔离带。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在接到森林火警或者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并按国家规定逐级上报;各级公安、消防、交通、卫生、民政等部门以及邮电通讯、食品、医药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依法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案情调查以及抚恤、抚慰工作。市气象部门负责森林火险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建立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系统。
第二十条 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用火的规定,防止发生森林火灾。
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为森林特别防火期。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当经区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安全用火的规定;
(二)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公安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在生态公益林区防火重点山头、地段实施严密监控,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机动车辆进行检查,严防一切火种进入林区;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刊播市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法定节假日和民间传统节日视为森林特别防火期。
第二十一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所管理的生态公益林林区病虫害的防治工作,负责建立森林病虫害的调查、预测和预报制度。国有林场、集体经济组织、林业工作站及有关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开展森林病虫害调查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与改造生态公益林应当选用林木良种,按照混交林的标准合理搭配树种,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造林设计方案必须具有相应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对新造幼龄林、中龄林及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区,由当地区、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进境林木种苗、木材和竹材的检疫,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木材和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一旦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必须及时采取封锁和扑灭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森林病虫害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根据疫情危害程度,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扑灭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并按照国家规定逐级上报;使用灭虫剂或者其他药剂的,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第二十五条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其所属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能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滥伐生态公益林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五倍的树木,缴纳等龄树木的管理、保护费用,没收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砍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盗伐生态公益林的,责令补种砍伐株数十倍的树木,缴纳等龄树木的管理、保护费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砍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生态公益林区从事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开矿、砍柴、放牧、狩猎、修建墓地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林株数三倍的树木,缴纳等龄树木的管理、保护费用,并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将生态公益林用地改作商品林或其他用地,未造成毁林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罚款;造成毁林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缴纳等龄树木的管理、保护费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有关程序审核、批准,市规划国土部门径行批准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地的,由市行政监察部门对违法审批的行政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由市、区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毁林损失的,应当缴纳等龄树木的建设、管理、保护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生态公益林内用火,或者违反国家、省有关安全用火规定的;
(二)不接受森林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擅自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的;
(三)损坏森林防火设备、设施的;
(四)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或者扑灭病虫害,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不接受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依法进行的检疫检验,携带、运输受危险性病虫害感染的林木种苗、木材和竹材的;
(三)发生森林病虫害而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四)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疫情,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三十二条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责令违法者补种林木或者除治、扑灭森林病虫害,被责令人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三十三条 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6.广东省生态公益林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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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生态公益林与高保护价值森林的区别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高保护价值森林;林业管理;范围划分
生态公益林和高保护价值森林存在一定的共性,两者都能为我们提供丰富的森林林木资源和森林产物。单是森林管理工作中,要对森林的种类进行较为详细的划分才能实现森林更好的保护,其主要的方式就是利用国家规定和营林的经济效益对林业进行划分,生态公益林和高保护价值森林是按照不同的划分指标相差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森林的基本概念
生态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森林类型划分种类,生态公益林就是生态地位非常重要,或者生态情况危险,对我国森林生态系统安全、以及保护生态多样性有着重要作用的具有社会公益性的森林。因此这样的森林保护人工林、自然林等。生态公益林是存在公益性的,比如防止沙漠化。保护森林附近区域的水资源,防止害虫侵袭等。其主要就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这类林木在一段时间内砍伐的可能性较低,需要长时间的保护。这类森林的林木开发,不会出现大面积砍伐,而是合理的砍伐。不会破坏森林的生态系统的整体性。
高保护价值森林
高保护价值森林是现代应对严峻的资源需求形势形成一种全新的理念,这种理念是从森林的资源的价值出发等,根据森林的价值对森林的进行分类,是对于资源的一种评估,生态系统的价值也被考虑在其中,但是主要是针对森
林林木以及森林产品的价值做出相应分类,形成这样的分类主要是因为便于森林管理的重点。森林管理工作理论上需要对全部原来森林做好管理工作,但是在实际管理中具有高价值的森林资源与一般森林应该实现差异化的管理,所以做出了根据价值管理的新理念。判定的标准不同
生态公益林是根据国家在法律上规定得森林管理措施,国家的规定不会考虑森林之内树木的品种和价值,只根据生态系统来进行分类,同时相关政策时从整体的角度来分类的所以根据生态系统来划分,其主要的参考在很多价值的依据的是森林的地点、气候等。其主要的目的就是对森林进行保护,通过对森林的保护,主要的措施包含封山、严禁采伐等,其主要是根据保护而进行的分类。
高保护价值的森林的划分标准正好与生态公益林想法,公益林的目标是保护,高保护价值森林中是从森林资源 的利用为目标划分的,其判定标准与地理位置与气候得关系不大,而主要依靠森林中树种、树龄、以及食用菌等森林资源作为评价标准。对森林资源和合理利用有着重要的意义,是营林工作的重点之一,这些林木可能是人工林、也可能是自然林,更多的为政府的营林工程。其主要表现为每一块林区、每一种树种的具体价值。高保护价值森林是为合理采伐进行的工作准备,是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发展的一个整体规划的重要参考资料。范畴比较
根据我国的森林管理通则的规定,生态公益林又可以分为三个等级:特殊森林,重点森林;一般性森林。同样高保护价值森林中也分区为高价值林木保护森林,高价值动物保护森林,高价值药材保护森林,高价值食用菌保护森林等。而经过详细分类之后,生态公益林与高保护价值森林就出现了交叉效益,经常出现一片森林又属于生态公益林的
范畴,同时又属于高保护价值森林的范畴之内。但是相比较而言,生态公益林的范围较广,能够包括高保护价值森林的大多数范围。
森林的分类
HCV1指的是物种极度富集的区域,一片森林可能甚至仅仅因为某一个物种非常重要而具有高保护价值。物种多样性丰富的区域,属于生态公益林;而此类型的森林若是地方特有种,在合理经营的条件下,也可视为商品林。HCV2指的是景观价值非常高的区域,在中国主要是受人为干扰较少的天然林或天然次生林,属于生态公益林。然而,中国天然林比例较大,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一部分的天然林允许作为商品林来经营管理。HCV3指的是包含珍稀、濒危生态系统的森林区域。HCV4指的是在某些关键情况下,提供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森林。HCV5指的是满足当地社区的基本需求,为当地社区提供基本生计和安全保障的森林。该森林类型主
要为社区森林,若森林区域城镇居民饮水源区,即为生态公益林的范畴,但是若森林是该社区主要收入的来源,通过生产、销售木材而从中获取收入时,该森林可以划入商品林的范畴。HCV6指的是具有宗教文化或传统文化价值的森林。该类型森林一般是自然与人文遗产地,具有特殊意义的纪念林等。
生态林的覆盖范围
生态公益林涵盖部分高保护价值森林本研究以中南热带的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等级区划为例,判断各保护级别的生态公益林是否属于高保护价值森林,第一,某些类型的生态公益林,因其具有的特殊属性或保护价值而划入高保护价值森林。例如,“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地”等因生物多样性价值富集,而符合HCV1的判定标准;符合HCV2的判定标准;“未经人为干扰的地带性顶级群落”该类型生态公益林因其包含或包含于珍稀、受威胁或濒危的生态系统的森林,故符合HCV3的判定
标准。第二,某些类型的生态公益林,可能因具有潜在的特殊保护价值而划入高保护价值森林,需要向有关专家咨询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高保护价值森林。第三,某些类型的生态公益林,因不具有特殊属性或保护价值而不能划入高保护价值森林。
高保护价值森林覆盖范围
高保护价值森林涵盖部分生态公益林各高保护价值森林类型可能因其具有某些防护效能或特种用途等可以判定为生态公益林,但某些高保护价值森林类型可能涉及到商品林的范畴,则不能判定为生态公益林,某些类型的高保护价值森林属于生态公益林。因其涵盖的森林区域有典型的地带性植被、中国特有的植被类型、分布于特殊生境的植被类型、珍稀、濒危或孑遗的群系以及为重要的保护物种提供关键栖息地的植被类型,因此属于生态公益林。总结
综上所述,生态公益林与高价值保
护林的概念不同,首先他们是按照不同的划分方式进行划分的,公益林按照国家的规定划分的,而高价值森林是林业部门根据营林的需求划分的。公益林的是从保护森林出发的,高保护价值是为了合理的采伐利用森林资源出发的,所以二者的方向不同。最后,两者的范围不同,相比较而言公益林的范围较为广泛,而高保护价值森林的范围较小,一定意义上讲,公益林包含了高保护价值森林。
参考文献
徐军,陈建义,毛华英,葛颖强.高保护价值森林的分类、判定与经营措施.华东森林经理,xx.董珂,邓华峰.高保护价值森林理论研究和应用现状及发展趋势.世界林业研究,xx.顾蕾,吴伟光,沈月琴,姜春前.生态公益林建设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影响.南京林业大学学报,xx.吴波,贾子毅.高保护价值森林的
定义与内涵.世界林业研究,xx.对中坡国家森林公园公益林保护补偿基金管理
对中坡国家森林公园公益林保护及补偿基金管理的探讨 摘要;森林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为主体功能。现就怀化市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的战略地位,公益林保护的现状,主要障碍因子,探讨科学经营公益林,提高质量、发挥多种功能,提供公益性、社会性服务进行探讨。
关键词;中坡森林公园;保护现状;措施及建议
一.中坡森林公园区位极为重要。
城市绿地是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生态平衡的调控者。中坡森林公园,地处怀化市城区西北部的中坡山境内,东西长公里、南北宽公里,经营面积达14平方公里,总面积1688公顷。要科学地经营保护好森林生态公益林,不断地巩固和扩大林业建设生态成果,实现可持速发展的要求,具有重要的生
态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生态公益林保护现状
改革重组,切实保护生态公益林。
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是在市林科所、中坡森林公园、钟坡风景名胜区重组起来的。20世纪70年代,地区林科所从安江搬迁至怀化市中坡山,征山林公顷为国有,连年不断营造科研林、速生丰产林,起到示范辐射的作用。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为发挥森林生态景观的多种功能,于1992年12月,经申报上级批准,在林科所基础上,建立中坡省级森林公园。
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
领导重视列入议事日程。2002年7月23日,市政府专门召开了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将中坡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还要求按照国家森林公园和重点公益林区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咨询
和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总体规划。并付诸实施,加大了投入,如xx—2016,中央、省级、市本级投资384万元,并对xx年冰冻灾后世界银行贷款林业项目债务减免万元。加速了公益林区的建设,兴建了林区公路,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公里,每年修砍防火隔离带10公里,兴建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优良油茶采穗圃,树木园,标本馆。竹园、茶花园、樱花园、果园等生态景观。既有生态效益,又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形成管护网络,落实管护责任。
在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中,绘制公益林小班分布图,制定了小班卡片,编制了重点公益林小班一览表。其管护机制不变,由公园管理处统一管理,实行专业管护,建立护林队伍,聘请当地德高望重,大公无私护林员7人,持持证上岗。核查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发生及控制情况,把考核结
果作为发放基础工资、效益工资以及是否续聘的依据。
严格资金管理、拨付,专款专用。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坚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三.存在主要障碍因子
公益林补偿标准低,生态补偿费每年每亩只有5—7元,比泰格林租赁地造林要低得多,所以个别村资金拨付难,现有一些村民多次通知至今还未来领取生态补偿费,对生态公益林建设造成一定的影响。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原林科所80年代与村组农户联营造的商品林。补偿资金管理不合理,由于部分村长、组长领取未公开、透明,使用集体公益林补偿资金对促进公益林管护的效率不高。在公益林区内有的修建坟墓累禁不止;侵占林地违规建房也有发生。
四.对科学经营森林生态公益林的建议
为了充分发挥中坡森林公园公益
林的多种功能,提高公益林质量,保障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实现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可持速发展。要实现这个目标,建议要转变观念;改革创新公益林的补偿机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经营生态林;不断完善保障服务体系进行探讨。
转变观念,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
随着生产发展生活水平、生活方式、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进入生态文明时代,森林的多种功能遂步被人们认识并利用。全社会才会积极参与保护和投资。
公益林补偿制度改革的建议。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是继集
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又一项重要的改革,涉及面广、社会性和政策性强,创新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林农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生态公益林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首先改革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由无偿到有偿使用。生态公益林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和固氮制氧四大生态效益,中坡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1688公顷,按指标进行计算,这些公益林每年就创造了总价值4700多万元的生态效益。要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要适当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公益林补偿资金,2002年开始国家级公益林的由国家财政承担的补偿,每亩每年5元;属地方公益林的由省市财政补偿10元。虽然比商品林收入低,但是,财政补偿的收益林农是没有风险的,只有适当提高公益林的产权补偿。为确保改革的稳定性,每五年要调整一次,最终实现产权补偿与当地林地租金收入的接轨。实现生态与经济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坚持严格保护、科学限制性利用
我市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在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水热条件优越这一优势,科学合理地利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资源和景观
资源,提高自我补偿能力。立地条件好、坡度较缓、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内人工林,可采取带状采伐方式进行采伐,均匀分布、不开天窗伐后郁闭度不低于。把生态公益林建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具有地方特色的,丰富森林景观,发展非木质利用产业,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功能。
有利于增加林农收入,提高造林护林积极性,真正达到维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建立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和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建立翔实的生态公益林基础数据及补偿对象资料。生态公益林资源变化动态监测主要以每年森林资源变化调查统计为基础,建立生态公益林资源档案,准确记载森林区划界定、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变化、做到图、表、卡和文字材料齐全,并采用计算机和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和方
法,确保森林资源档案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连续性。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发放和使用。保护森林从我做起1
保护森林
从我做起
因为森林是天然的大氧,让我们在人生的四季里,享受生活的美好;森林可以让沙尘暴、海啸等灾害,望而却步;森林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森林带给我们无穷无尽的好处!所以保护森林,必须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
森林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可是森林却时刻面临着火的威胁!火可以使宝贵的自然资源化为灰烬!火可以导致人们失去宝贵的生命!有多少人类文明在火中消失?有多少宝贵财富在火中消失?
请看以下几个可怕的教训:xx年,在福建省某镇一个山场。因有一个农民在菜地里烧杂草不小心引发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达28公顷,火灾延续19小时,扑火直接费用万元!造成8人死
亡!xx年,某国有林场因村民因抽烟引发森林火灾。森林草地受害面积1000多亩,4名扑救人员死亡!
保护森林,人人有责;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一点星星之火,则有可能会造成人民巨大的损失:生命、财富、亲情、环境……所以,保护森林,就是保护自己;保护森林,就是保护了无数个生灵;保护森林,就是每个人的义务;保护森林,就是做了一件非常非常大的好事;保护森林,就是…
森林,我多想让您永远披上绿色的衣裳,让森林火灾成为历史,让人类和森林相依相伴,让森林和人类和谐共存。
作为小学生的我们能做些什么呢?我想应该先从我们自己做起,严格遵守小学生守则,不在野外玩火。并要做好小小森林防火宣传员的工作,走进各自的村庄,和保护森林的叔叔阿姨们一道,宣传防火的重要性,告诉人们森林防火重在预防。帮助提高人们的防火意识。在此我要向各位叔叔阿姨呼吁: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森林防火贵在预防!保护我们的森林
保护我们的森林
作者:肖伟
单位:XX市羊亭学校四年级二班
“保护森林,人人有责。”我知道大家一定会知道,森林可以给我们新鲜的空气,可以给我们美丽的环境。所以我们要保护森林。希望大家不要把美丽的森林破坏掉。也希望叔叔们吸完烟后,不要把烟头扔在树林里,还希望小朋友们不要在树木上乱写乱画。
从现在开始,我要养成一个好习惯,看见在树木上有乱写乱画的人,要过去阻止他,并告诉他要保护好树木,还告诉他,树木对我们有很大的好处,比喻;“发洪水时,树木可以阻挡洪水。有森林就不会产生泥石流等。”
我希望全国的人们都来保护森林,爱护森林,就像保护,爱护我们的家一样,让森林变得更加美丽、茂盛。也让我们的世界变的更加美丽。
保护森林
森林是地球的肺,也是56亿人口不可缺少的。
保护森林是我们当代小学生的责任,也是广大群众的责任。保护森林,人人有责。
我们应该做到这几点;1.不带火种上山,2.不在山上放鞭炮,3.不砍伐树木。
有这样一个故事;
山谷中,早先有过一个美丽的小村庄。山上的森林郁郁葱葱,村前河水清澈见底,天空湛 蓝深远,空气清新甜润。
村里住着几十户人家,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家家都有锋利的斧子。谁家想造犁,就拎起斧头到山上去。一年年,一代代,山坡上的树木不断减少,裸露的土地不断扩大``````树木变成了一栋栋房子变成了各式各样的工具,变成了应有尽有的家具。
家家户户靠着锋里的斧头,日子
过得还不错。不知过了多少年,多少代,在一个雨水奇多的八月,大雨一连下了五天五夜,到第六天黎明,雨才停下来。可是,小村庄却被咆哮的洪水不知卷到了何处。保护森林校园广播稿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又到了红领巾广播站的时间,我是今天的节目主持人**,今天广播的题目是《重视一颗树的命运》
重视一棵树的命运,不知有多少人能够认同这个观点。
我们不妨先作个假设:如果设一个“森林法庭”,我们每个人都会成为被告。通过陈述实录,就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比如,在成片的大面积林区发生山火,至少要达到“亩”的数量才能称为灾。即使像1987年大兴安岭森林大火那样的灾害,人们虽然给它定性为“特大”,但烧死了多少树,谁也数不清。在这里,树作为生命被“草菅”了。多数人以为原始森林,是祖先留下的,烧掉太可惜了,而发出的也只是感叹。
自然保护区或西部干旱地区,砍伐或毁烧了树木,是要以棵为单位来计算的,因为这些地方的树木太珍贵了。有山没树是很荒凉的,人们渴望有树。
在内蒙古赤峰地区,树是政府和老百姓的“眼睛”。最典型的事例是,砍掉一棵树也要惊动当地政府官员,山上一冒烟,不管烧没烧着树,市长都会出动。道理很简单,生活在沙窝子里,几十年几代人种树,在树的身上他们投入了太多的血汗,也收到了显而易见的成效。人们看重树,也依赖着树。“案情”已经相当明了:“家大业大”,手就会松一点,“小门小户” 就要精打细算,要是“贫困户”更不敢轻易动血本了。从以上的陈述,可以看出,树作为一个活的“生命”,生存的地位被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给剥夺了。而这些“犯罪”行为,恰恰是我们人类至今没有引起重视的一个“盲点”。
黄河泥沙滚滚并在屡屡泛滥之后又数次出现断流;荒漠化在不停地推进,吞噬着良田和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洪
水肆虐,冲毁层层堤坝……我们不要等到“自然的法庭”对我们宣读“死亡”判决时才幡然悔悟,那样就为时已晚了。
我们在关心人的命运,同时也应该重视每一棵树的命运,每一样生物都是我们人类的朋友,我们不仅为了自己的健康去保护它们,更是为了我们拥有一个美好和谐的家园去保护它们。
时间过得真快啊,红领巾广播站就要和大家说再见了,我们下周再见!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通告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公益林所
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第一条
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主要
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沿海特殊保护林带。第二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宜林荒山荒地绿化造林,在明显位置设置生态公益林标志,向社会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标志。第四条
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按照每500—1000亩林地配备1名护林员的要求,落实专职护林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加大考核力度,切实发挥护林员在护林、防火中的作用。
第五条
加强生态公益林防火管理。生态公益林经营单位应
及时清除生态公益林内道路两侧杂草、灌木丛及可燃物,营造或改建生物防火林带。在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和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工程阻隔措施,因地制宜地建设隔离网、隔离墙。
第六条
加强生态公益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要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生态公益林经营者要采取防控措施,有效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
第七条
加强封山育林工作。对各级生态公益林落实封育措
施,严禁在封育区内从事砍柴、放牧等活动,提高林分质量。禁止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矿、采土、采种、修建墓地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禁止进行商业性采伐。严禁采挖生态公益林内大
树。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确需采伐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办理
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第九条
禁止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因重点工程项目必须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并足额缴纳森
林植被恢复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占用生态公益林。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规范林地承包合同。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公益林地,符
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已经规范流转的公益林,经营主体要严格履行各项权利义务。未经批准非法流转的生态公益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发证,不得享受林业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在保证林地面积不减少、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公益林主体功能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鼓励从事林下养殖和森林生态观光旅游等项目。但要事先制定专项经营方案,按照生态公益林等级,报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接受林业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违反本通告,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矿、采土、采种、修建墓地、采挖大树和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罚。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7.浅谈生态公益林的管理 篇七
生态公益林主要包括林地、森林、林木等受到特殊保护管理的区域。生态公益林具有维持生态平衡的作用, 同时能够对人类客观生活环境进行保护和改善, 对物种珍稀资源进行保存, 具有加强国土安全防卫的作用。另外生态公益林还可用来作为旅游资源、科学实验研究基地、军用屏障等。生态公益林主要包括国家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特殊林区、重点林区等。
2 生态公益林管理现状及保护问题
2.1 生态公益林现状
近几年我国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导致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目前我国存在着十分严峻的环境问题, 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灾害性天气的发生等都与环境息息相关。为此, 国家开始加强生态方面的建设, 公益林属于生态建设的范畴, 公益林即为公益性质工程。公益林一般设置在比较偏远地区, 由于偏远地区的经济相对较为落后, 并且对生态公益林的认识程度不深, 因此一些人为一己私欲, 对公益林进行乱砍乱伐, 使得公益林建设受阻。另外, 部分地势相对较低的公益林被用来作为耕地, 极大地减少了公益林的面积。然而国家对公益林所提供的补偿资金并不多, 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 难以唤起人们对公益林的保护意识, 公益林的管理及保护难以实施。由于以上诸多原因导致公益林的建设与发展受到阻碍, 公益林的管理及保护未能得以正常实行。
2.2 生态公益林保护存在问题
2.2.1 政府及受益单位的补偿工作不够完善
目前, 政府对公益林的补偿金主要为发放管护人员的工作酬劳, 具体还是以管护人员的工作水平为标准。由于公益林本身具有巨大收益, 而政府仅仅只是提供低额的劳动补偿, 因此管理人员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并且许多管理人员并没有重视公益林的管理及保护, 对公益林的管理方面的知识及技能完全不了解, 对管理工作不能做到尽职尽责。公益林的建设必然会给一些单位或部门带来收益, 受益单位对所获利益没有给予相应的回报, 而遭受损失的林农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可想而知, 林农难以积极配合管理和保护公益林, 也从根本上导致乱砍乱伐现象的发生。公益林在许多地区都有建设, 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有所差距, 但国家对公益林的补偿政策及实施机制却是一成不变、缺乏灵活性。政府对于公益林有统一的管理方式及标准的补偿方式。由于地区之间的经济状况不同, 导致有些地方的补偿金过多, 有的地方的补偿金过少, 这样一来人们对公益林的保护意识将难以提高, 并且还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2.2.2 生态公益林管理机制不健全
我国生态公益林建设只是刚刚起步, 缺乏健全的管理机构及完善的管理制度。乡镇级林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较少, 而森林分布广, 因此人均任务量大, 并且报酬偏少。这种情况下容易形成恶性循环, 监管效率难以提升, 达不到理想的管理效果。公益林建设中普遍存在“重造轻管”现象, 也就是前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造林, 然而后期对其管理投入过少, 政府没有设立独立的管理机构及培养管理型人才对公益林进行管理, 因此, 公益林的建设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理想结果。管理部门并未对乱砍乱伐现象引起足够的重视, 使得这种想象越发严重, 从而直接导致公益林的破坏。
3 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措施
3.1 提高人们对生态公益林管理及保护的认识水平
保护生态公益林的稳定能够对林区的水土资源起到保护作用, 植被覆盖对滑坡、泥石流、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有良好的防止作用。保护生态公益林不仅有利于生态资源的保护, 而且也是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为加强人们对生态公益林管理及保护的认识, 可进行生态公益林保护的宣传, 调动人们对公益林的保护的积极性和配合度。倡导人们使用煤炭和沼气等资源, 减少砍伐林木资源, 保护植被。宣传工作需要指出保护公益林与人们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并指出保护生态公益林的重要性, 鼓励人们积极参与保护生态公益林, 做好保护工作。
3.2 加大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投入
为确保管护工作能够有足够的技术及设备保障, 那就需要有充足的资金。首先, 应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划分公益林补偿标准, 使受损林农能得到应有的补偿, 增加其经济收入。另外, 补偿标准应属于动态的, 视林地的经济发展条件及工作标准而定,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及时调整。对于管护人员的工作待遇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在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的同时, 也需要投入一部分资金对管护人员进行培训, 通过岗位培训, 加强管护人员的责任意识及提高其自身素质, 同时对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使管护人员能够掌握先进的护路技术, 了解安全隐患, 灵活应对各种问题, 降低生态公益林的危害性, 保障生态公益林的可持续发展。
3.3 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理
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 二是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划分各个部门、各个岗位, 岗位职责。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各岗位人员要切实履行自身管理职能, 做好生态公益林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对于所有护林员建立相应的惩处制度, 基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制度的规定, 若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 应受到相应的惩罚。对于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不仅要制止随意乱砍乱伐的行为, 必要时资源管理部门可对违法人员采取行政措施或以法律途径解决。对于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威慑性, 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4 结语
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有助于实现自然环境的稳定, 同时也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态公益林的建设能改善空气质量, 使得生物能够呈现多样性的发展, 经济与环境之间能达到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1]吴凤礼, 赵辉.谈如何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护[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2 (18) :226~226.
[2]李世金.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J].中国农资, 2013 (28) :107.
8.探索生态公益林抚育新模式 篇八
森林是美化城市的绿色外衣,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自然界功能最完善的资源库、基因库、蓄水库、碳储库和能源库,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良土壤、减少污染等多种功能,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起着决定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离开了森林的庇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条件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而森林之于北京——一个缺水的城市,其珍贵性不言而喻。通过新中国成立后50多年的植树造林,2005年北京森林覆盖率就已经超过世界平均水平近4个百分点,超过建国初期的两倍有余,达到35.47%。然而这样斐然的成绩背后,是人工造林密度过大、选择树种单一等不利因素在不断威胁着北京森林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面对“种树容易,养林难”的窘境,20世纪末,北京林业大学开展了“北京山区生态公益林高效经营关键技术与示范”研究,将突破口瞄准生态公益林,探索出大量提高森林整体质量的技术与模式。
积极探索 寻觅抚育“良方”
北京现有的森林主要为公益林,城市森林已初具规模,为提供生态服务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是项目组研究发现,北京森林的林分密度过大,很多地方几乎成为“密不透风的墙”;林内灌木草本植物组成极为简单,更有甚者达到了无灌木生长的程度。单一的树种组成变成了有碍森林游憩、影响森林生态效益的发挥和阻滞森林向健康方向演替的瓶颈之一,更成为北京市森林防火的隐患。这种不合理的林分组成极大地削弱了森林的生态功能,若任其发展还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为保证森林的健康,促进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的持续发挥,就要对北京森林进行系统的抚育经营。
提到抚育技术,究竟怎样的树木需要抚育,又根据什么找出适合它们的抚育方法呢?有人会说,简单的很,“伐大留小”就可以了。其实不然,仅从外表上判断,经常将还有生长价值的壮年树木提前断枝,而留下的小树苗在树种竞争的过程中,并不见得都能胜出,并长成参天大树,半途“夭折”的例子屡见不鲜。长久以来,对树龄的模糊尺度和对树木质量的简单描述,让众多的基层森林看护者似懂非懂,也就产生诸多林木砍伐中的“冤假错案”。项目组在一开始就意识到林木分级和抚育龄级界定的重要性,他们就以树高和胸径生长过程为依据,提出了华北山地人工林中、幼龄林抚育龄级划分量化标准,明确了中、幼林的界限,为不同林龄的抚育技术制定提供了依据。
据项目组分析,上世纪末,北京的森林正处于幼林阶段或者进入中龄林阶段,当时为了保证成活、成林,初植密度普遍较大,树木生长分化严重,且树干下部枯枝和濒死枝条较多,林下植被稀疏,生态隐患严重,生物多样性锐减,林分质量普遍较差,难以发挥其生态保护作用。生态公益林建设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已由过去的数量增长问题变成了质量提高问题,提高林分质量已成为生态公益林培育的主要目标,其中森林抚育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和关键技术。项目组从林木个体、林分、森林三个层次出发对北京市油松、侧柏生态公益林的形成特点、演替规律以及已有成果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油松、侧柏生态公益林能通过系统、科学、长期培育,形成与地带性植被、与森林的进展演替相一致,并符合北京生态公益林功能要求的油松×侧柏×栎类以及其它针阔叶林块状镶嵌的混交林经营模式,指出栎林等落叶成分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中有重要的作用,并提出了有关的培育技术。
油松、侧柏作为当前北京市公益林中的“主力”,在它们的质量调控上,项目组认为通过林木个体优劣的标准进行留优去劣,最符合科学抚育的发展方向。他们大胆地提出对反映油松、侧柏林木生长的18个因子(参数)进行主分量分析,从不同方面说明林木的竞争关系,并将这些主要参数的变化特征作为反映树种竞争能力大小的指标,把树种竞争性强弱分为两类。油松为种内竞争性强的树种,其个体参数变异性大,反映林木之间经过竞争产生的林木分化明显。如早期种植的树木形成树冠过大,加之密度较高,对阳光形成天然的遮蔽,导致后期种植的树木无法充足吸收养分,影响正常生长,而产生自然稀疏;侧柏则不同,它们为种内竞争性弱的树种,其个体参数变异性小,在短期内形成不了自然稀疏,这也是在园林绿化中侧柏可以成为绿篱的重要原因。项目组根据油松、侧柏的生态学特性和竞争特点确定了林木分级和抚育方法,油松林宜采用下层疏伐法,侧柏宜采用机械疏伐法。此类抚育方法的建立为北京公益林经营管理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和实操考据。
科学管理 保护森林水源
熟悉林业管理的人都知道这样一句话:林业资源保护靠的是“三分造七分管”,重在科学管理。就像生完孩子还得抚养孩子一样,小时候的管理一定要跟上,这样才能培养成大材、好材。为探索出适合北京公益林发展的抚育模式,保护森林水源,1998年前后,项目组成员在国内该类研究还属空白的情况下,摸着石头过河:他们跑遍北京各个山区,寻找有代表性的生态公益林区域。通过艰苦的野外观测和数据采集,项目组得到了大量一手资料,也找到改造北京生态公益林的良方,将判别认定低耗水树种为切入点,最终将密云水库附近林区、昌平十三陵林区和西山林场等选定为研究用的代表性地块。
密云水库作为北京市核心的水源地,其周边森林的保护,除了涵养水源的重要意义,对北京市的城市发展起着关键作用。对于一个被缺水问题困扰多年的城市,每一滴水的价值都不能被忽视。因此,项目组将低耗水树种选择技术和林木密度控制技术作为第一项攻关课题。
客观地说,北京以往的植树造林过程中,已经大量采用油松、侧柏等低耗水树种,但由于对树种单木耗水量无法准确地量化监测,进而不能理清单木耗水量与土壤供水量间合理的比例关系,导致种植效果事倍功半,还带来诸多生态问题。项目组则针对此症结,在国内第一次采用具备热扩散探针的茎流计,测算单木的树干液流数据。配合后期电脑辅助软件的应用,科研人员可以快速精准地得到单一树体蒸腾耗水速率等关键数据。这样简便快捷的方法大大降低了传统的水量平衡法的测量误差,并几乎摒弃了区域内大面积测量降雨量、地表径流、入渗水量等繁杂数据的监测过程,化繁为简。有了精准的数据,项目组在总结各项环境因子与树木液流的关系规律后,建立了单木耗水模型,较好地预测同一树种在特定环境内的蒸腾耗水量易如反掌。项目组不仅形成了这样一套高效简便的树种耗水量测量方法,还制定了基于林木耗水规律、降水量和土壤水分承载力的油松、侧柏、栓皮栎、刺槐等华北山地造林树种的抚育经营密度表,为未来森林结构性调整的合理性和新造林树种选择及种植密度提供了可靠的量化指标。
经过多年深入的研究,项目组建立起林分生长、土壤质量、小气候、生物多样性4类40余项抚育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并全面应用于华北山地人工林抚育效果的评价;优化集成的16套人工林抚育技术模式,已在华北山地人工林抚育中全面应用;将项目大部分成果集合成册,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技术规程》,形成指导北京公益林科学经营的地方标准,取得了广泛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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