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办公厅

2024-09-15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共12篇)

1.甘肃省政府办公厅 篇一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1]61号 【发布日期】2001-03-22 【生效日期】2001-03-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和《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61号2001年3月22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保障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财会法律法规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独立核算的村级收支、结算、分配等集体财务活动。

村办企业和其它村属经营单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搞好财务会计工作,维护集体利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业务培训。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可接受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为记帐。

第六条 第六条 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登记入帐的各项收支必须要有真实完整的合法凭证。

村集体财务收、付款凭据和会计帐簿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第八条 第八条 所有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核算。集体资金包括:

(一)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简称“农税”附加,下同);

(二)“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三)统一经营收入;

(四)土地、企业等发包及租金收入;

(五)土地补偿费;

(六)扶贫、救济等;

(七)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及借、贷款等;

(八)利息等其它收入。

村办企业和其它村属经营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业务不记入村级财务帐内。

第九条 第九条 村集体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农税”附加只能用于村(组)干部报酬、五保供养和村办公经费。其中,村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差旅费及办公用品购置费、报刊征订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等项支出。

“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议定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十条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据以入帐。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审批权限,报乡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村级财务要严格按照帐款分管的规定,由出纳员负责现金的收支保管。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库,不准坐支。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对村内的应收款项要及时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不得长期挂帐,经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对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物资、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物资、有价证券 登记簿,详细记载其名称、数量和金额。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村级财务计划,要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收入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建立专柜,妥善保管。

第三章 民主理财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中村民代表必须占三分之二以上;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选举产生,村干部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应及时听取和反映村民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检查本村财务收支帐目,监督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村级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计划外的财务开支项目和借(贷)款、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等事项,要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村级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筹资筹劳以及代收代缴等项财务活动及其有关帐目,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所有公开项目,在公开前要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对有疑异的问题,要求村民委员会作出解释,解释不清的,报请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审计,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

第四章 财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按照财会法规的规定,配备合格的会计员和出纳员。会计员和出纳员不得互相兼职。村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会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村会计人员实行凭证上岗制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农村会计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村级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会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论通过,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村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农业部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和《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三条 第三条 村级范围内(简称村内,下同)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专项使用、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村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对村内筹资筹劳事项,必须审核预算、监督使用、审计结果。

第二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村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的村级道路建设、植树造林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六条 第六条 村内筹集资金,实行上限控制。

所筹资金由本村农民承担,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以1997年人均纯收入为依据,实行上限控制,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1997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县(市、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人均纯收入在1000-2000元(含1000元)的县(市、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元;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县(市、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元。

第七条 第七条 取消“两工”后,村内筹劳,实行上限控制。

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一个中等劳动力6小时完成的工作量为1个标准工日)。

第八条 第八条 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并作预算,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第九条 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将筹资、筹劳的标准和数额填入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发到户。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填写的数量标准提取资金或安排出工,严禁擅自立项或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

第十条 第十条 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及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不承担所筹劳务。对生活特困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对其筹资予以适当减免。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收附加的平均负担水平内,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是否收取,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属于村提留开支部分的,仍可继续保留。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村内所筹资金应在农作物收获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

村内所筹劳务应在农闲期间使用。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村内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行农民以资代劳。农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其亲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按当地的以资代劳工价标准收取以资代劳资金,并代为雇请劳动力,完成出工任务。

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年初向农民公布。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所筹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

村民委员会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村内筹资筹劳的使用情况。农民出资、出劳使用情况,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村民和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村内筹资,村民委员会必须向出资人开据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制的村集体财务收款凭据。村内筹劳,村民委员会要向出劳人填写“用工手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除遇到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确需农民出劳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要求农民出劳。如果确需动用的,也应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或村民委员会出资出劳。

农民或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不合理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接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给予农民或村民委员会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强行向农民筹资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将款物退还农民,逾期不退还的,依照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强制农民出劳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给予农民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除按规定减免外,农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本办法的筹资筹劳。农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依照村民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甘肃省政府办公厅 篇二

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 省各委办厅局, 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8月24日

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6]50号) , 做好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去产能工作, 促进行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着眼于推动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分类指导与综合施策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 主动压减过剩产能, 持续淘汰落后产能, 引导退出低效产能, 促进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提质增效, 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供给体系质量与效率, 加速促进我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向中高端迈进。

二、工作目标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环保、安全、质量等手段, 淘汰低端落后产能, 有效压减过剩产能, 确保在三年内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十三五”水泥、平板玻璃、船舶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 使产能利用率回归合理区间, 即:到2018年底全省再压减水泥产能60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800万重量箱, 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其中, 2016年压减水泥产能38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300万重量箱, 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

三、工作举措

(一) 严禁新增产能。

严禁备案新增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船舶项目, 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或突破限额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34号) , 2017年底前, 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号) 印发后核准或备案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 凡是未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导致新增产能的, 要严肃查处, 国土资源、环保、质监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一律不予支持。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前的水泥违规项目, 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认定或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的, 停止生产许可受理, 已受理的一律不予许可;存在落后设备、工艺、违规产能以及生产淘汰类产品的, 一律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 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新上工业玻璃项目, 熔窑能力超过150吨/天的, 应依托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严防借开展协同处置、发展工业玻璃名义建设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

(二) 淘汰落后产能。

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能耗超限额的, 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 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 依法关停退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 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 依法关停退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三级及以上等级和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 应立即停产整改, 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 依法关停退出。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 (修正)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第21号) 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 要立即关停退出。结合城市规划和沿江产业布局, 鼓励中小船舶企业转型转产, 加快淘汰所在区域的低端低效产能。

(三) 压减过剩产能。

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严格执行《水泥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本)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5号) 、《平板玻璃行业规范条件 (2014年本)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90号)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55号) 及《海洋工程装备 (平台类) 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87号) , 切实加强行业准入管理。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转型转产、搬迁改造等途径, 退出部分过剩产能。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 创新业态和商业模式, 主动退出综合成本高、生产效率低的产能, 增强盈利能力。引导和支持位于主城区的水泥、平板玻璃企业退出行业或实施环保搬迁、退城进园;支持优势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 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联合重组, 整合产权或经营权, 优化产能布局, 提高生产集中度, 并结合联合重组、技术改造, 优化生产要素配置, 主动压减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支持优强企业利用现有经贸合作平台,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产能国际合作, 带动我省企业面向全球进行产业布局和资源配置, 实现提质增效升级。

(四) 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大力推进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计划, 围绕高端制造、提质增效、节能减排要求, 推进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 加快行业转型升级步伐。一是提升产品质量标准和水平。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 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积极发展低辐射镀膜 (Low-E) 玻璃板材、真 (中) 空玻璃、安全玻璃、个性化幕墙、光伏光热一体化玻璃制品等高端玻璃。二是加强技术改造优化产能结构。推广应用更加节能、节水、安全、环保、高效的水泥和平板玻璃工艺技术, 鼓励船舶企业利用现有造船基础设施转型发展海工装备、高技术船舶、特种船舶等项目, 提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三是鼓励企业技术与管理创新。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开发推广玻璃熔窑高效燃烧、余热利用技术以及陶瓷窑炉脱硫脱硝除尘综合治理、原料干法制粉和连续球磨等技术, 提高能源梯级利用水平。四是推进智能化生产。推广建设厂区物联网, 在搬运、码垛等重复操作工段推广“机器代人”, 加强对产品质量、污染物排放、能耗等关键参数的可视化管理, 提高质量效益。指导造船企业稳步推进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以及智能工厂建设。推进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并在试点示范基础上形成模式加快推广, 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行业共享的数字工艺开发软件、试验平台、数据库和技术标准, 构建船舶行业智能制造的标准体系, 建设船舶数字化研发设计与制造一体化的新模式。聚焦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等十大重点领域, 加大船舶行业的智能制造改造项目、技术攻关、行业标准、新模式和智能制造装备的支持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协调。

在省政府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省平板玻璃、水泥、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严格执法检查, 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倒逼低端落后和过剩产能加快退出。组织各市认真排查和落实年度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项目并推进实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多措并举分流安置职工。

(二) 财政奖补支持。

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每年对全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给予一定的奖补, 优先用于相关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市、县财政也要积极优化专项资金使用结构, 支持企业去产能, 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 落实相关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一系列扶持政策, 发挥好政策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包括税收优惠减免、金融扶持政策、腾退土地利用政策、职工再就业扶持政策等等。加强政策宣传、加强沟通协调, 确保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企业在有关政策方面应享尽享、用好用足。

(四) 加强监督考核。

切实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年度任务项目实施和进展情况的跟踪督查, 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有关地区和企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将全省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 建立举报制度。强化考核机制, 将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范围, 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停止不当干预和地方保护的市、县政府和部门, 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

3.甘肃省政府办公厅 篇三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89号 【发布日期】2008-12-25 【生效日期】2008-1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甘肃省卷烟打假打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8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卷烟打假打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打击制售假冒卷烟的协调机制,规范全省烟草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促进烟草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成立甘肃省卷烟打假打私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 刘永富 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组长 梁明远 省高级法院院长

乔汉荣 省检察院检察长

李志勋 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绪胜 省工商局局长

盛占省 兰州海关关长

武卫东 省烟草专卖局局长

成 员 王 俊 省高级法院副院长

南明法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宗锋 省公安厅副厅长

陈其寿 省工商局副局长

张冀平兰州海关副关长

周孝贤 省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定加强卷烟打假打私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烟草行业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烟草行业打假打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卷烟打假打私专项活动;表彰奖励打假打私先进单位和个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主任由武卫东同志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州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烟草打假打私工作的组织领导。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篇四

甘政办发〔2011〕5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实施方案

为了巩固全省“两基”成果,提高全省义务教育水平,确保我省“两基”工作顺利通过国家检查验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强化措施,巩固提高”的原则,努力促进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全面提高我省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普及程度。小学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8%以上,净入学率达到95%以上;城市流动人口子女都能按时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0%以上。小学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初中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15周岁人口初等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5%以上;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0%以上。

(二)教师队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职工编制管理,实施教师资格准入、教师聘任和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确保教师数量、结构基本满足教育教学发展需要;全面落实校长公选制度。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学历合格率达到省定标准。按照“有情辞退、合理安置、适当补偿、择优考录”的原则,解决代课人员的问题,并严把入口关,不再产生新的代课人员。

(三)办学条件。按照“四个集中”原则,加快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步伐,实施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等重大项目工程,努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生均建筑面积、图书、实验仪器等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或省级标准。中小学危房比例下降至1%以内,消除D级危房(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中小学及校园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

(四)教育经费。县级财政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经费“三个增长”,即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2004—2007年分别达到18.5%,19.5%,20%,20.5%;2008—2011年达到20.5%以上。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审计和公告制度。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及时发放免费教科书和助学金。确保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类教育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杜绝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教育质量。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依法治校,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科学管理体制。认真落实中小学新课程改革制度,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全面开展对中小学的督导评估。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六)学校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校舍与设施安全、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以及师生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机制的情况。

(七)扫盲工作。重点检查扫除青壮年文盲情况和脱盲人员的巩固提高情况。15周岁至50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丧失学习能力者除外)率要达到以下指标:攻坚县现阶段农村95%以上,企事业单位和城镇98%以上;巩固提高县农村97%以上,城镇99%以上。近3年来,脱盲人员的巩固率达到98%以上。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1月—3月)。

1.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制度。省政府已成立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召开全省“两基”迎国检启动大会,部署迎接国检工作。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召开迎国检动员会议,制定实施方案,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全面展开迎国检工作。

2.开展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广泛宣传“两基”国检的重要意义,宣传全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两基”国检的内容、要求,全省迎国检工作举措、实绩、发展动态及巩固“两基”成果情况,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的目标任务、意义,以及“两基”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3月—5月)。

1.各市州及县市区自查。各县市区要按照国检的主要内容逐项排摸核实,找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查漏补缺。各市州在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对所辖县市区“两基”工作进行跟进式复查,并形成复查报告,于2011年5月底前上报省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级督查。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各县市区达标情况进行督查调研,完成调研报告,分析问题,提出意见,查漏补缺。

3.县级整改。根据省级调研报告和市州复查报告提出的意见,有关县市区认真进行整改。

(三)省级抽检阶段(2011年6月—7月)。

1.省级抽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邀请国家督导团的部分专家与省上组织的政府督学 和有关专家对各市州及部分县市区“两基”工作进行抽查评估,评估结果及进一步整改意见向省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各县市区查漏补缺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大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开展对口支援和帮扶活动。动员省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口帮扶各县市区解决“两基”迎国检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州要指导和帮助所辖县市区做好“两基”迎国检工作,并协调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帮扶和支援。

3.做好业务培训。省、市、县三级按照国检要求分别举办“两基”迎国检业务培训班,对迎国检的目标、要求、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及档案资料建设工作进行全面培训。

(四)接受国检阶段(2011年8月至国检)。

1.2011年8月,邀请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教育督导办领导对我省“两基”工作进行指导。

2.2011年8月底,省政府向国家正式报送国检申请报告。

3.抓好各项指标的巩固和提高,做好接受国检的全部准备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各市州及县市区要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从事关我省教育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两基”迎国检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二)强化机制,落实责任。建立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全省“两基”迎国检工作实行纵横双线四级责任制,即省、市州、县市区政府与所属有关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各级政府逐级签订责任书。各级政府要认真分解“两基”迎国检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切实解决“两基”迎国检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齐心协力做好各项迎国检工作。

(三)坚持标准,求真务实。在推进“两基”迎国检工作中,要坚持标准,求真务实,确保各项数据和情况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要以迎国检为契机,全面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国家关于“两基”的政策法规、目标、内容、要求,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多渠道、多形式、多层面宣传我省“两基”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和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同时大胆曝光不良现象。

(五)严格问责,靠实责任。建立迎国检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力、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六)落实经费,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做好“两基”迎国检的经费保障工作,确保迎国检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工作主要职责分工

附件:

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工作主要职责分工

一、省编办

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编制标准核定教师编制;督促各地认真落实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时审批中小学补充录用新教师的计划;协助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做好中小学教师招聘录用等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教育优先发展的要求,把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计划;指导教育部门编制和完善各类专项建设规划;协助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全省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督查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的实施,促进农村中小学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三、省教育厅

(一)负责全省“两基”迎国检各项准备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汇总、审核各项数据、报表和有关资料。承担省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督促各市州、县市区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完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等有关任务。

(三)负责中小学校管理工作;会同公安、司法、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确保中小学校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四)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依法规范办学行为,监控教育质量各项指标。调整学校布局,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在2011年秋季开学前全部消除中小学D级危房。

(六)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理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机制。

(七)会同编制、财政等部门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和全省基础教育发展需求,重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四、省民委

帮助民族地区巩固“两基”成果,督促特殊扶持政策的落实,争取国家对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支持。

五、省公安厅

加强户籍管理,协助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中小学控辍保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整治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在校园周边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加强对校园周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积极配合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加强对中小学生自我防护、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禁毒等方面的教育;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

六、省监察厅

加强对各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监察,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各项建设工程质量、项目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省司法厅

把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社会、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法制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和未成年人保护活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少年的教育工作;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法治环境。

八、省财政厅

(一)确保省级财政并督促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做到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按规定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资金落实到位;按规定将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全额拨付教育使用。

(二)负责督促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落实省政府在《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责任书》中承诺的2004—2007年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比例缺额资金。

(三)督促各地将教职工国标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统一发放。保障绩效工资的发放。

(四)会同教育部门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规定比例落实省级财政应负担的新机制经费;核定并执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督促各地落实好“两免一补”资金;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五)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专项经费管理,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落实并管好用好各项教育工程的专项资金。

(六)会同教育部门督促各地做好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剥离及化解工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我省“两基”迎国检工作顺利开展。

九、省人社厅

(一)落实和完善教师管理体制,为教育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公开招聘、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职责创造条件。

(二)认真执行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落实教师的工资待遇和政策性津补贴。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配合教育等相关部门维护适龄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督促检查各地依法落实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待遇的情况。

十、省国土资源厅

在土地利用计划上优先保证审批中小学用地,并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确保中小学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在用地审批程序上为中小学建设项目依法简化手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十一、省建设厅

把中小学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依法落实城镇住房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的有关规定;对中小学建设项目优先办理报建手续,并实行优惠政策;加强对中小学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会同教育等部门做好中小学危房的鉴定和改造工作。

十二、省文化厅

加强对校园文化活动的指导和辅导;强化对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市场及网吧的管理,优化、净化校园及周边文化环境。

十三、省卫生厅

督促、检查学校执行有关卫生工作规定的情况,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协调承担残疾鉴定的医疗机构,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医学鉴定工作。

十四、省审计厅

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各地教育投入“三个增长”、转移支付情况和教育费附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各种教育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管理使用情况。

十五、省地税局

加大征管力度,依法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并及时上缴国库;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有关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十六、省工商局

配合人社等部门清理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加强对学校周边食品市场的整顿,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行为。

十七、省统计局

配合教育、财政等部门做好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经费投入的年报统计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做好“两基”的数据填报工作,为“两基”迎国检提供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口普查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十八、省扶贫办

落实有关扶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发展的农业科技项目推广和劳务输出人员的培训。

十九、团省委

实施“希望工程”,协助地方政府、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控辍保学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会同教育等部门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发展学生团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学生维权工作。

二十、省妇联

组织实施“春蕾计划”,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控辍保学和扫除妇女文盲工作;加强家庭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生家长及监护人的劝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女学生及女教师的维权工作。

主题词:教育 两基△ 国检△ 通知

5.甘肃省政府办公厅 篇五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0]28号 【发布日期】2000-05-18 【生效日期】2000-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

甘肃省招商引资联合服务中心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28号2000年5月18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甘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切实改善投资环境,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高效、周到的服务,以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招商引资水平,省政府决定,设立甘肃省招商引资联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联合服务中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联合服务中心由省对外开放办公室和省外经贸厅牵头,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经协办、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兰州分局、省土地局、兰州海关、省外商投资法律咨询中心、省外商投资企业争议调解中心、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中心、省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参加。对全省招商引资相关业务实行“一个地点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和“统一受理、限时办理”的制度。

二、二、联合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及其工作职责

1.综合协调办公室:由省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员组成。负责投资环境、投资政策的宣传;落实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联系服务中心工作;协调参加联合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指导各职能部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秩序;对项目审批全过程进行跟踪、协调、检查、督办和管理。

2.项目审批服务处:由省计委、省经贸委派员组成。负责招商引资项目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以及招商引资项目推介、立项审批等。

3.审批管理处:由省外经贸厅派员组成。负责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终止、撤销等事宜;确认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并核发证书;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业务的审批,申报、办理进出口许可证;负责外商驻甘肃省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各项审批手续和管理事宜;负责办理外资企业联合年检的有关事宜。

4.经济协作管理处:由省经协办派员组成。负责省外投资者来甘肃投资项目的联络工作;推介招商引资项目;为投资者提供内联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5.工商注册登记管理处:由省工商局派员组成。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办理名称核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发放工商营业执照。

6.企业代码事务处:由省技术监督局派员组成。负责标准化计量、产品质量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核准代码登记申请、赋码及颁发代码证书。

7.税务管理事务处: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派员组成。负责为投资者提供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协调、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各种税务事项。

8.外汇管理事务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兰州分局派员组成。为投资者提供外汇管理的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办理外汇登记,审批开立外汇帐户,以及其他外汇收支管理审批服务事项;对外汇收支进行检查和处罚。

9.土地事务管理处:由省土地局派员组成。为投资者提供土地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书,收取土地使用费。

10.海关事务处:由兰州海关派员组成。负责提供海关业务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关登记手续。

11.外商投资企业咨询、投诉受理处:由省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咨询中心、争议调解中心、投诉受理中心派员组成。负责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负责受理和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和争议纠纷案件。

12.投资服务处:由省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派员组成。为前来甘肃的投资者牵线搭桥,提供咨询,代办投资者委托交办的各项事宜。

参加联合服务中心的各职能部门职权不变。各部门要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干部代表本部门参加联合服务中心相关机构的工作。

三、三、工作要求

1.制定联合服务中心“一条龙服务”的实施细则。联合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要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管理内容、法律依据、报送文件、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以及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制定规范细则,并实施服务公示制度。要做到公开办事政策,公开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人员,承诺服务标准。同时,为投资者提供项目审批和办理各种手续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

2.实行限时办理服务制度。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时限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时限的,自符合要求的文件送达之日起,合同、章程审批、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土地评估和用地项目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各部门也应确定相关审批项目限期办理的时间,并报省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按照《甘肃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求,编制全省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每年年底前,由财政、物价部门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收费行为。

联合服务中心从2000年6月1日开始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省外经贸厅,办公经费由财政给予补助。

6.甘肃省政府办公厅 篇六

随着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变化, 文盲人口对知识技能的需求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扫盲工作, 甘肃省积极深化扫盲教育与评价改革, 探索扫盲教育工作新机制。

在教学内容上, 结合农村生产生活实际, 把学文化与学技术结合起来, 围绕种植、养殖、经营、外出务工、出行等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领域, 实施以生活常识和生产知识为内容的教学。在知识传授上, 采取讲授、指导和自学相结合, 探讨与实践相结合的模式, 注重学习内容的实用性、生产生活的实践性。在扫盲教育评价上, 改变过去以命题考试为唯一手段的评价模式, 采取以文盲群众会用、方便为目标, 对文盲学员的知识获得和技能掌握情况进行考核, 探索了对脱盲人员发放小学同等学历证书的试验工作。

7.甘肃省政府办公厅 篇七

苏政办发〔2011〕166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因人事变动,现将调整后的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毛伟明,在省长领导下协助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做好机构编制、监察、外事、应急管理、政策研究、信访方面工作。

联系省编办、监察厅、外办、省政府研究室、省信访局,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

李一宁,主持省政府办公厅工作。协助做好教育、人力资源、— 1 —

公务员管理、社会保障方面工作。

联系省档案局、保密局,联系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省级机关管理局,省地方志办公室。分管省应急办(值班室、会议处、应急协调处)、办公厅人事处。

朱步楼,协助做好科技、知识产权、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法制方面工作。

联系省科技厅、卫生厅(中医药局)、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省科协、红十字会。

徐国柱,协助做好民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残疾人、老龄和联系驻苏部队方面工作。

联系省民政厅、工商局、质监局、残联。

于利中,协助做好公安、司法、国土资源、苏北发展协调、妇女儿童方面工作。

联系省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国土资源厅、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地矿勘查局,华东地勘局,省测绘局、监狱管理局,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团省委、省妇联。

汪泉,负责省金融办工作,协助做好金融(银行、证券、保险等)、税务方面工作。

联系省财政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江苏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紫金保险,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办,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金融机构驻江苏分支机构。

徐立,协助做好发展计划、统计、物价、能源方面工作。联系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沿海办、物价局、能源局、江苏调查总队。分管办公厅秘书一处。

周游,协助做好经济体制改革、民族宗教、国有资产管理、对口支援和经济协作、通信、社会科学方面工作。

联系省民委(宗教局)、国资委,省通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省社科院、社科联,省总工会。

张吉生,协助做好商务、侨务、旅游、对台方面工作。联系省商务厅、旅游局、侨办、台办、侨联,贸促会江苏分会,江苏检验检疫局,南京海关,商务部驻南京特派办。分管省口岸办公室(口岸综合协调处、口岸管理处)、办公厅秘书三处。

肖泉,协助做好新闻发布、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新闻出版方面工作。

联系省文化厅、广电局、体育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文物局,省政府新闻办,省文联、作协。分管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新闻联络处。

杨根平,协助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水利、人口和计划生育、粮食、扶贫方面工作。

联系省农委、水利厅、人口计生委、海洋渔业局、粮食局、林业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农机局,省气象局,省扶贫办、供销社、农科院。分管办公厅秘书四处。

王志忠,协助做好工业、信息化、安全生产方面工作。联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防科工办、安监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民航江苏安监局、江苏海事局、江苏电监办、华东石油局,省烟草专卖局、盐务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局。分管办公厅秘书二处。

陆志鹏,协助做好重点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方面工作。

联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工局)、环保厅、交通运输厅(铁路办)、民防局(人防办)、太湖办,省地震局,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徐州办事处。

何国平,协助做好文字综合、参事、文史方面工作。

联系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参事室、省文史馆。分管办公厅综合处、信息处,省政府督查室。

于鲁粤,分管办公厅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协助管理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办公厅在宁代管单位纪检监察工作;联系监察室。

朱光远,联系办公厅文电处、秘书六处、电子政务办公室。谢润盛,协助联系省信访局、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联系办公厅机关党委(工会)、老干部处、行政处、文印服务中心、后勤服务中心;联系办公厅秘书六处(环保工作)、秘书七处。

李明耀,协助做好省政府接待工作;联系办公厅接待处。

陈少军,联系办公厅秘书五处。

齐敦品,主持省应急办工作。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领导 分工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8.甘肃省政府办公厅 篇八

鲁政办发[2002]3l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实施办法》,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目标

(一)到2005年,全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0年基础上削减15%,其中国家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以下简称“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20%;所有设市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实现按功能区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在按功能区达标基础上进一步改善。

(二)到2010年,全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0%,“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5%;所有设市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实现稳定达标,并较2005年有进一步改善;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优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青岛、烟台、威海、日照等城市达到国家一级标准。

二、加强对能源的合理利用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力度,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逐步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对现有能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的企业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或转产,大力发展技术含量高、能耗低、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高新技术项目。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调整电力结构,发展能效高、污染低的超临界大型发电机组,研究推广新型发电技术,提高火力发电的燃料使用效率。

(二)大力推行清洁能源,逐步改善和优化能源结构。利用国家“西气东输”的有利条件,积极引进、优先利用天然气;大力发展石油液化气,提倡厂矿企业可燃尾气增热后补充城市燃气;鼓励发展水电、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水煤浆等清洁能源。设区的城市和“两控区”内的县级城市,是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在市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区域。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转运、存放的管理办法,制定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经济政策,促进清洁能源的使用。

(三)各级政府在城镇建设时应统筹规划,采取多种方式解决热源。城市市区应发展集中供热和以热定

电的热电联产,替代供热管网内的分散小锅炉。鼓励城市居民供暖采用燃气锅炉、电锅炉,逐步推广地热、电热膜等节能、低污染的供暖方式。

(四)逐步取缔淘汰小规模发电机组和燃煤小型锅炉、茶水炉、饮食服务大灶。到2003年底,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燃油纯凝汽发电机组;到2010年底,淘汰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除集中供热、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外的发电机组。对蒸发量1吨/小时(0.7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燃煤茶水炉和燃煤饮食服务大灶,设区城市的建成区应在2003年底前全部取缔淘汰,县级城市的建成区应在2004年底前全部取缔淘汰,改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成区要在2004年底前取缔淘汰4吨/小时(2.8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

三、加强对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防治

(一)加强对煤炭生产、加工和供应的监督管理。各地和有关部门今后不再审批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对已建成的含硫份大于3%的高硫小型煤矿,应在2002年底前全部关闭;对现有含硫份大于3%的高硫大中型煤矿,要实行限产,到2005年仍未采取有效降硫措施或无法向经环保部门批准可以适当燃用高硫煤用户定点供应的,要实行关闭。新建含硫份大于1.5%或灰份大于15%的煤矿,应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含硫份大于2%、灰份大于20%的煤矿,要在2005年前逐步配套煤炭洗选设施。鼓励通过对煤炭实行气化、液化或添加固硫剂等措施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

(二)加大对现有燃煤设施污染治理的力度。对不能达到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许可要求的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凡剩余寿命在10年及以上的,必须补建脱硫设施;剩余寿命少于10年的,必须采取燃用低硫煤措施或其他二氧化硫减排措施以满足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否则应提前退役停运;超期服役的,应予以淘汰。应当补建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容量在13.5万千瓦及以下的,应在2005年前逐步完成补建;容量在13.5万千瓦以上的,必须在2010年前逐步完成补建。蒸发量小于20吨小时(14兆瓦)的工业燃煤锅炉,应使用工业固硫型煤、低硫煤、洗选煤或建设脱硫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许可要求;蒸发量大于20吨/小时(14兆瓦)的工业燃煤锅炉,应建设脱硫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工业炉窑应采用清洁燃料、低硫煤措施或采用烟气脱硫除尘技术防治废气污染,并逐步淘汰敞开式炉窑。

(三)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燃煤电厂。利用国家“西电东送”战略的实施,严格控制新建、扩建30万千瓦以下燃煤纯凝汽火电机组,特别要严格控制新建、扩建10万千瓦及以下中小燃煤纯凝汽火电机组。今后新建、扩建燃煤火电机组(包括热电机组)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装置和主要大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采用低氮燃烧方式。各城市要编制供热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热电厂建设要根据现状用热需求及预测用热需求合理布局,取缔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小锅炉,同时建设脱硫装置和在线自动监测装置,采用低氮燃烧方式。建设燃用煤矸石、煤泥等资源综合利用热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站),应与城市供热规划

9.甘肃省政府办公厅 篇九

关键词:优势,深加工,趋势

一、彩薯的独特优势

起源于南美洲安第斯山区的马铃薯至今已有一万多年历史, 16世纪经西班牙人带到欧洲后得到广泛传播, 目前已有150多个国家种植。早在2015年初, 我国就提出了马铃薯主粮化战略。农业部日前发布的《农业部关于推进马铃薯产业开发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将马铃薯作为主粮产品进行产业化开发, 提出2020年马铃薯种植面积扩至1亿亩以上, 适宜主食加工的品种种植比例达到30%, 主食消费占马铃薯总消费量的30%。

在这一背景下, 马铃薯产业必将迎来新一轮发展契机, 而彩色马铃薯, 作为马铃薯家族新成员渐成新宠。彩色马铃薯市场虽起步晚但发展迅速, 种植者、投资者对彩色马铃薯市场的关注越来越密切。

在甘肃, 近年来, 以黑美人土豆、红土豆等为代表的彩薯品种种植、培育渐成规模, 定西、兰州、临夏等地种植规模逐年扩大, 品种繁育更新紧锣密鼓。这一产业在甘肃的发展, 直接带动了周边青海、宁夏、新疆、内蒙以及山西等地种植户对彩薯种植的情有独钟。来自榆中茂源土豆产销专业合作社的数据显示, 2014年, 黑美人土豆在甘肃的种植规模接近800亩, 还有少量红土豆试验种植。令人欣喜的是, 甘肃对于黑美人土豆的繁育, 并没有停留在田间地头, 而是通过互联网、现代物流等媒介, 让打着甘肃标签的彩薯走向了国内多个省份, 并大量在北方省份开花结果, 由此, 从田间繁育到市场销售整个产业链呈现出一派盛景。

在科研院所、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共同推动下, 多年来, 甘肃黑美人土豆已初具产业化规模, 并形成了四大优势:价值优势。经省级科技成果鉴定, 黑美人土豆富含抗氧化、还原自由基的花青素, 这也正事普通土豆所缺乏的营养价值;资源优势。近年来, 黑美人土豆种植在省内外已累计推广逾千亩, 为甘肃彩色马铃薯生产育种提供了优质种源和具有特色“花青素作物”品种, 并开拓了马铃薯鲜薯和加工品市场;互补优势, 通过南北气候差异, 企业、合作社利用沿海商品薯已经形成的销售网络和南方地区秋播、冬播的先天气候条件, 源源不断向南方地区输送商品薯, 将产出效益最大化;市场优势。多年来, 通过媒体宣传、网络推广和活动营销, 甘肃黑美人土豆已在全国形成品牌, 并已形成一条生产、输出、销售“一条龙”的产业发展模式, 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深加工陷入瓶颈

众所周知, 由于特殊的气候环境条件, 甘肃是马铃薯种植大省, 也是马铃薯产业发展重要聚集区。因为薯类作物相对其他作物对环境的需求低, 利于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同时, 薯类的抗逆性比谷物更强, 耐旱、耐高温、耐低温, 比其他谷物更节水。相对普通土豆而言, 甘肃彩色马铃薯目前还没有大规模种植, 要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还面临诸多瓶颈。

首先, 由于专业化欠缺, 缺乏大量的专业性技术人才, 彩薯高技术产品少而又少, 新品种研发较为滞后。目前, 除了有关科研院所专家参与指导外, 彩薯繁育更多依靠企业或农民自主进行, 而且大多采用基于经验的传统种植管理方法, 在产量、疫病防控等方面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彩薯在马铃薯家族中占有更大分量的脚步。从产业的角度来说, 由于缺乏专业化、科学化的种植管理, 人们对彩薯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和不足, 种植户大多依靠传统粗放的自留薯种种植方式, 因病毒积累传播使得品质呈退化趋势, 影响了潜在产能的发挥。

其次, 彩薯产业发展面临深加工困境。我国马铃薯生产消费已达世界第一, 而马铃薯单产和人均消费量却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统计数据显示, 世界平均水平为1.9吨, 而我国目前马铃薯亩产量还低于1.3吨;同时, 中国马铃薯年人均消费量仅为41.2公斤, 远低于欧美国家水平, 且消费结构单一。而彩薯的生产消费显得更为低下, 尽管营养价值较高, 但由于受传统饮食消费习惯、认识不足等因素的叠加影响, 彩薯在大众的食物链上微乎其微。究其原因, 生产企业对彩薯加工成主食的配方、工艺和设备研发不够, 产业化开发严重滞后。

三、趋势分析及发展建议

在甘肃, 发展马铃薯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优势和人文优势, 彩薯产业也不例外。下好彩薯发展这盘棋, 需要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多方共同努力, 合力共推, 对症下药。

随着国家对马铃薯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大, 随着市场对彩薯的需求越来越旺盛, 未来, 彩薯产业发展将呈现以下趋势:借助土地流转等政策扶持的东风, 规模化种植是大势所趋, 产量将进一步增加;栽培品种将向多品种方向发展, 并逐步向高科技化靠拢;种薯、食用鲜薯生产基地将不断涌现, 种薯生产和加工转化能力有所提升;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将迅速增加, 经营规模逐步扩大。

在大趋势下, 彩薯产业对技术力量的渴求将越来越强烈, 对市场份额的占有竞争将越来越激烈。因此, 彩薯产业应从马铃薯产业全局发展的角度来通盘考虑, 需从改善供给的有效性、提高生产效率、创新营销模式、培育优势品牌等多方面改革入手, 绘就甘肃彩薯产业发展的未来蓝图。

10.甘肃省政府办公厅 篇十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切实改变目前会议过多、事务性活动过多、文件简报过多的状况,进一步从源头上解决“文山会海”问题,促进领导作风的转变,保证领导同志集中主要精力议大事、抓大事,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落实,现就精简会议、事务性活动和文件简报通知如下:

─ 1 ─

一、严格会议审批。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应提前制定会议计划,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执行。确需临时安排召开的重要会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每年8月份为“无会月”,除重大紧急事项外,不得安排会议。凡未列入会议计划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会议,财政部门不得核拨会议经费。

二、减少会议数量。省委、省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进行部署。省级机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会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会议尽可能合并召开,参会对象相同或相互交叉的会议应套开或连续召开,可采用电视电话和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次性传达、部署到基层的不集中或层层召开大会。严格控制各类纪念会、研讨会、庆祝会、表彰会等,一律不准巧立名目召开各种联谊性的“片会”。

三、控制会议规格。可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代发会议通知。省各非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的会议,不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省委、省政府召开的某一方面工作会议,原则上只安排分管领导出席,其他领导─ 2 ─

不陪会;省级机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经批准有各市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原则上可安排一位省委或省政府分管领导出席;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省委、省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除全局性重大会议外,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开到省辖市,不开到县(市、区);未经批准,分管省领导及省级机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市、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四、简化会议程序。尽量开短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领导同志作主题讲话;非全局性工作,不安排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讲话。除有重要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分组讨论。确有必要安排大会交流发言的,原则上每次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

五、严格控制各类事务性活动。各地各单位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有关活动,一般应按程序提前15天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批;除省领导所在单位外,各单位不得自行邀请省领导出席公务活动;邀请分管省领导出席的活动,一般不再邀请其他省领导出席。严格控制邀请省领导出席的各类庆贺、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及评比表彰等活动,省领导非经统一安排不参加各地各

─ 3 ─

单位举办的上述活动,一般不题词。

六、改进领导同志下基层考察调研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对改进省领导同志下基层考察调研接待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考察调研要坚持轻车简从,尽量减少随行人员和层层陪同人员。考察调研活动应安排集体乘车,不搞边界迎送,除确有必要外不用警车开道,不清场封路,不动用警力现场维持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扰民。

七、规范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对规范和改进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作出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从严控制省领导出席各类活动包括会议的新闻报道,切实精简报道数量、篇幅,恰当安排报道版面或时段。除省主要领导同志外,其他省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活动省主要新闻媒体原则上不作单独报道,可在当地新闻媒体报道,因特殊情况确需省主要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可由省相关办公厅商省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发综合性报道或简讯。除省主要领导同志出席或有特殊意义的重要会议、活动安排在《新华日报》头版和省电视台主要新闻节目报道外,其它确需报道的,均安排在《新华日报》2版以后和省电视台晚间新闻等非主要新闻节目作简要报道。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新闻报道─ 4 ─

要注意把握好角度,突出工作性主题和实质性内容。省各非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的内部会议、部门工作性会议原则上不作报道。省领导出席与否不作为会议、活动必须报道以及安排版面、时段的主要依据。

八、精减文件简报。大力压缩发文数量。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文件,一律由部门自行或联合发文;能通过办公网络、电话、电报、便函等方式传递的,不再印发纸质文件。省委、省政府领导在分管范围的一般工作性会议上的讲话原则上不印发《苏办通报》、《江苏政办通报》,只在有关系统内印发传达;省委、省政府领导讲话可通过公共信息载体公开发布的,一般不再印发《苏办通报》、《江苏政办通报》。凡已及时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统一印制下发或层层转发。严格控制简报和一般性工作信息报送数量。省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应对上报省委、省政府的简报和一般性工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凡超出有关规定新增设的一律停办或合并。除新成立的部门、单位外,原则上不再增加部门、单位备案简报信息种类。压缩简报信息报送范围,除分管领导外,一般不向省委、省政府其他领导直接报送简报信息。倡导清新朴实的文风,起草文件简报要注重针对性、指导性,开门见山、言简意赅,不搞“穿靴戴帽”,─ 5 ─

不说套话空话,尽量压缩篇幅,做到意尽文止、文字精炼。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级机关各部门、单位要把进一步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下决心抓好落实,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以优良作风推进各项工作。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12日

(此件发至县)

主题词:作风建设

精简会议活动

文件简报

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09年7月13日印发

(共印550份)

11.甘肃省政府办公厅 篇十一

【发布日期】1981-07-14 【生效日期】1981-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财经纪律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1年7月14日川委办〔1981〕39号)

今年六月二十三日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增产增收、节约开支的紧急指示》中提出,当前我省总的形势是好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财政上面临的问题较为突出,实现今年的财政收支平衡困难还比较大,特别是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分散浪费国家资金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财政资金的“跑、冒、滴、漏”相当严重,这种情况如不迅速加以扭转,不仅影响财政收支平衡和经济调整的顺利进行,而且也不利于端正党风,严肃党纪,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了坚决刹住经济领域的不正之风,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省委、省政府在上述紧急指示中决定从七月份起,在全省范围深入开展财经纪律检查,并结合检查对广大干部进行一次遵纪守法的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指示:这次财经纪律检查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直接领导,并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亲自主持,统一部署检查工作,统一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检查,统一研究处理检查出来的问题,抓紧抓好,善始善终。各级纪委、各大口和财政、税务银行、劳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参加,认真做好有关的工作,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二、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一九八0年以来违反“十不准”的问题。“十不准”是:不准截留坐支应当上缴的税收和利润;不准乱摊乱挤成本费用、虚报冒领各种补贴;不准偷税、漏税和超越权限减税免税;不准自行提高各项专项基金和企业留成比例;不准乱发奖金、补贴、实物,或要奖、送奖,索取“回扣”;不准乱挪乱用资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不准任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用公款请客送礼,搞铺张浪费;不准以还贷为名挖国家的收入;不准擅自提价、加价、削价使国家减收增支;不准擅自冲退国库收入或把预算内企业划作预算外,把预算外开支挤进预算内。

有些问题需要追溯到以前的,由各地根据问题的性质确定。但凡属应交的财政收入必须坚决收缴入库。

三、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和组织准备。检查工作以自查与重点检查方式结合进行:八月底前由各级企业、基建、事业、行政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自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派人进行督促和辅导。自查结束后,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把检查出来的问题和改正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经当地政府审查批准,从九月一日起,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重点复查。

四、四、中央和省级企事业单位,一律按驻在地政府的统一布置进行自查,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和改正情况,接受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复查,任何单位不准例外。省直属机关的财经纪律检查工作,省委、省人民政府已确定由一位副省长负责。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自查,带头改正。

五、五、要坚决克服那种敷衍塞责或者只检查、不处理的错误作法。对于自查出来的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自觉进行改正;但经济处理必须逗硬,该交收入必须如数上交,违反规定的开支必须如数退回,不准搞“下不违例”不了了之。对于自查以后经过重点检查查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该批评教育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有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如停发奖金,扣减预算包干指标;收缴违反规定购买、领发的物资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联系检察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反映情况、揭发问题的同志以及执行财经纪律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于搞打击报复的,要从严惩处。

六、六、整个检查处理工作要求在十月底结束,并逐级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检查进度、经验、问题、违反财经纪律的典型案例,以及检查中发现的执行财经纪律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报送简报或专题报告。

附:

一、财经纪律检查参考提纲(略)。

二、财经纪律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12.甘肃省政府办公厅 篇十二

一、大型企业的界定及税收风险的内涵

(一 )大型企业的界定标准

企业的划分标准一般按照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来划分。参照一些国家的标准及各类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大型企业的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马丽亚在《大型企业税收风险的防范与规避策略研究》中定义大型企业标准为:独立纳税人上年度缴纳增值税500万元,所得税500万元的,营业税100万元,消费税100万元, 即应纳入大型企业税收管理范畴 ;基层税务机关主要是根据税源能量大小,根据“二八法则”确定,即占本区域80%以上的税收收入,但占企业总数量却不足20%的企业,确定为大型企业税收管理对象。跨地区、跨国经营,有较固定的供应链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有较强核心竞争力和发展能力的企业集团,也应纳入大型企业税收管理范畴。

(二 )大型企业税收风险的内涵

大型企业税收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于企业自身,一是税务法律风险,主要指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了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的问题,从而企业面临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刑法处罚以及声誉受损等风险;二是税务经济风险,主要指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的税法不准确, 没有充分了解掌握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多缴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来自于税务机关,主要是税收执法风险,指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税法的要求执法,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所导致的风险,包括执法不严和滥用职权引发的执法风险等。

二、大型企业税收风险管控的政策与现状

(一 )大型企业税收风险管控的政策

税收风险管控是指通过对税收风险的识别和评估,选择最有效的控制措施,实施风险处理和风险控制,以最小的税收成本代价, 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流失的一系列管理方法。在我国,大型企业税收管理起步较晚,但进展较快。我国税务管理层面界定的大型企业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国家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首次确立了构建大型企业税收管理机制的思路。随后几年,重点税源户管理员模式、大型企业税收驻厂管理模式等在各地相继推出。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提出要建立大型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指南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提出了部分行业存在的共性税收风险问题,并要求进行整改。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8户定点联系企业, 由大型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采取“税务审计+税务稽查”的模式,合作开展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进一步推动了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进展。

(二 )各地大型企业税收风险管控的探索

随着我国大型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政策的推行和管理机构的逐步设立,各地也开始探索实行了各具特色的风险管理制度。如江苏省国税局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率先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目前打造的省市两级风险特征指标库已初具规模,为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风险应对提供了精确的指向。北京市国税局在建设大型企业数据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对大型企业进行风险识别、评价和分析,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征管和服务方式,积极尝试与企业签署遵从协议,探索建立起一种透明、信任的互动式的新型征纳关系。四川省国税局对全省纳税5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实施专业化的双向互动的绩效评估, 既评估企业依法纳税的情况,又评估税务机关执法风险和征管服务质量。评估发现,税务部门的征管服务要对纳税人实施充分的信任管理,并把工作重点放在引导纳税人主动自觉遵从税法、履行纳税义务上,才能推进征纳成本的最小化。安徽省国税局瞄准大型企业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方向,将大型企业税源专业化管理与属地管理有机结合,将大型企业税源管理职责分类为日常管理服务、税源监控评估和税务稽查三类,大型企业的日常管理服务在基层,税源监控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在省局,省局集中力量对重点税源中的大型企业开展纳税评估,运用行业税收风险模型, 分析每一户大型企业一定时期的纳税数据,评定大型企业的风险等级并出具“风险识别报告”,然后根据风险等级的高低,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海南省国税局依托门户网站、12366热线、邮箱、手机短信等平台,进一步拓宽了沟通联系的渠道,以信息化保障大型企业税收管理的专业化,促进了大型企业税法遵从度的不断提高。山东省国税局自行研发“大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基于大型企业管理的工作流程,采用客户关系管理( CRM)等先进技术,将大型企业的全部征管数据集中到同一平台上,建立大型企业税收数据应用分析平台,通过税收管理与信息技术的相互融合,最大限度地改善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三、甘肃省大型企业税收风险实证分析

作者从甘肃省企业中,挑选出符合大型企业划分标准要求且对甘肃省地税收入有重要影响的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和仓储业共41家大型企业,分析它们是否存在税收风险。

(一 )税收收入可持续性发展分析

1. 税收集中度分析。税收集中度考察主要税种筹集收入的程度,反映一定税收收入中主要税种的贡献度,用主要税种收入(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来表示税收的集中度。一般而言,集中度越高,税制相对越简明,税制的透明度越高,管理也越容易。由图1可知,在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和仓储业五个行业共41家大型企业中 ,营业税集中度相对较高 ,金融业达到0.503,房地产业达到0.567,建筑业达到0.63。企业所得税集中度相对较低,平均企业所得税集中度为0.2左右。从图2总的集中度来看, 金融业达到0.765, 房地产业达到0.83, 建筑业达到0.738。由此可见 ,营业税收入主要来源于金融业、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另一方面,总的集中度达到0.75以上,说明税收的可持续性较强。

数据来源:全国税收调查系统NTSS甘肃省2013年数据。

数据来源:全国税收调查系统NTSS甘肃省2013年数据。

2. 税收分散性分析。税收分散性反映由多个小税种筹集的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用小税种的税收收入总和与税收总额的比值来表示税收的分散性。 小税种数量的增加不仅意味着税收成本的增加,而且意味着资源的浪费。小税种一般具有不稳定性,在实现收入方面的可持续性较差,其数量增加必然增加管理难度、税制调整难度和税收风险。有效税制在具备高集中性指标的同时,还必须把小税种的数量保持在最低限度。

由2013年税收数据可知, 金融业大型企业的分散性为0.0826,房地产业分散性为0.161,建筑业为0.3043。总的大型企业分散性为0.184,即多个小税种筹集的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较小,即在实现收入方面的可持续性较强。

3. 税源集中度分析。税源行业结构和税源集中度也是影响税收收入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税收收入的行业集中度过高,税收过度集中于某些行业,则税收收入增长的风险就会比较大。使用赫佛因德指数( Herf indahl Index )度量税源集中度。赫佛因德指数( Herf indahl Index ),简记为HI,定义为税源中税源占有率的平方和 ,公式为 :

HI指标能够全面反映税源集中程度。对于税源独家垄断时,n= 1,则HI= 1,取最大值;对于存在大量规模相等的税源,n→∞,则HI取最小值1/ n→0。HI的取值总在0≤HI≤1的范围内变化,其值越小,则税源集中度就小。

重点税源行业的赫佛因德指数是逐渐增大的,即重点税源的集中度是在逐渐增大的。按照税源集中度的标准:税源集中度小于0.47意味着行业税收比重相对均衡, 行业发展协调; 如果大于0.67说明税收过于集中个别行业, 税收风险较大。

通过计算可得,金融业大型企业的HI为0.1095 ,房地产业的HI为0.114,建筑业的HI为0.233。税源集中度都小于0.47,说明所选大型企业中各行业税收相对均衡,行业发展协调。

通过税收集中度和分散性的分析, 可以得出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和仓储业五个行业的大型企业税收的可持续性较强,各行业税收均衡,行业发展协调。这说明甘肃省地税收入的主要来源行业中的大型企业税收风险小,税收可持续性较强。

(二)税负异常风险分析

1. 收入变动情况分析。一般情况下 ,企业的税负是不会随着营业收入的变动发生较大的变化。尤其是在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情况下,税负却下降的更为异常。由表1可以看出,金融业营业收入增长率为75.23%,而营业税增长率、企业所得税增长率和毛利率增长率出现负增长。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也出现了相同的情况。由此可见,甘肃省金融业、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中的大型企业存在异常情况,可能存在税收风险。

数据来源:全国税收调查系统NTSS甘肃省2012—2013年数据。

2. 毛利率变动率分析。毛利率是企业净利润的最初基础,没有足够大的毛利率便不能盈利。而毛利率小于0的企业更是不能维持企业的基本经营。

毛利率在两个纳税年度应变化不大, 其下降超过50%较为异常。通常,纳税人毛利率和税负率是同步同方向变化的,即随着毛利率的增长,营业税的税负是提高的。反之,当销售毛利率下降时,税负负担率也会随之下降。由表1可知,虽然金融业和建筑业营业税税负率增长率和毛利率增长率同方向变化,但是却是负增长的,且毛利率变化率较大,属于异常情况。由此可见,甘肃省金融业和建筑业可能存在着税收风险。

3. 税负率与毛利率配比分析。纳税人的税负率与毛利率除同向变化外,两者之间的比例还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我们将税负率与毛利率比低于5%的列为异常。由表2可知,金融业2012年、2013年税负率与毛利率比为-0.76%、8.8%;房地产业2012年、2013年税负率与毛利率比为32.98%、39.44%。建筑业2012年、2013年税负率与毛利率比为35.15%、9.68%。由此可见,金融业中大型企业较为异常,可能存在税收风险。

数据来源:全国税收调查系统NTSS甘肃省2012—2013年数据。

通过以上分析,甘肃省金融业在每一种指标分析中都有存在税收风险的可能性,应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有效预防税收风险的发生。

(三)税收风险指标回归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毛利率和营业收入之间存在着相关关系。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是影响毛利率的主要因素。通过建立回归模型来分析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毛利率和营业收入之间的关系。其中,毛利率用主营业务收入减主营业务成本来代替。我们用y来表示大型企业的营业收入,x1表示大型企业缴纳的营业税,x2表示大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的差额,x3表示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选取甘肃省2013年各个大型企业的数据,建立回归方程:

其中括号内的数为相应参数的t检验值,R2是可决系数。由于数据是截面数据,虽然可决系数R2相对不高,但样本回归方程对所有样本数据点的拟合效果较好。由t值可知,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线性关系显著。由F=7.68可知,样本回归模型的整体线性关系显著。由DW=1.89可知, 随机项之间不相关。模型的拟合效果较好。

通过模型可知,营业税、毛利率和营业收入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企业所得税与营业收入之间为负相关关系。其中营业税数额和营业收入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更为显著。通过它们之间的线性关系,可以预测出大型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数额,以预防企业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有效及时地发现大型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通过分析可知,大型企业存在税收风险的可能性。同时,大型企业的税收风险又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引起的。需要通过分析大型企业税收风险产生的原因,从根源上杜绝大型企业税收风险的发生。

四、大型企业税收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 )金融机构税收负担偏重

首先,从现行税制来看,对金融业征收的税收主要有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金融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偏重。其次,金融业征收的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而不是按照净额(即差价)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所以,金融企业实际上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税收负担。其三,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不健全,无论是金融资产的发行、交易、持有和转让,还是金融资产的收益和资本利得, 都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税收体系予以调节。

(二 )大型企业涉税问题复杂多样 ,客观上容易产生税收风险

大型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大型企业涉税问题的复杂性,而企业所得税核算形式多样,计算过程复杂,优惠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执行审核审批手续繁琐,从税种认定、适用政策、预缴申报到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都对企业办税人员提出了较高的业务要求;另一方面,企业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对所得税政策,尤其是税前扣除项目的把握不全面,难免带来企业财务核算和税法政策之间的偏差,对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而产生税收风险。

(三 )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

对于大型企业的管理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企业信息资源的掌握,而当前税务机关在推行大型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其一是因为大型企业的经营规模较大, 普遍实施跨国跨区域经营,生产经营财务核算非常复杂;其二是一些大型企业出于保密等方面考虑,在对外披露信息时十分谨慎,对税务机关需要的资产核算数据等信息不予提供或需要经过一定的内部审批程序方可提供,信息的及时性难以保证;其三是由于大型企业大多采取多个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所有税务核算并不是都在同一个税务部门,分支机构与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管理部门之间、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以致相应数据应用水平不高,从而导致了信息不能共享,直接影响了管理效率。

五、强化大型企业税收风险管控的政策建议

(一 )设立专门的大型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机构

由于我国大型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处于探索阶段,目前许多大型企业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即使有些大型企业设立了税务管理机构,也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税务机关要相应地设立专门的大型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人才,从管理机构层面实现大型企业税收风险专业化管理,同时,协助和指导大型企业组建税收风险管理机构,建立税收风险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特别是在西部垄断性﹑资源性大型企业集中的地市应该设立大型企业管理机构,还有大型企业集中的县(县级市)也需要设立大型企业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大型企业管理司也应该直接管辖全国范围内的大型企业、跨国集团公司等;其他大型企业分别由省、市级大型企业管理分支机构实施直接管辖,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提高其管辖的级次。

(二 )建立和完善大型企业所得税风险评估机制

建立和完善大型企业税收风险评估机制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组建大型企业税收风险评估团队,实行专业化评估。二是加强税务信息的采集、整理与存储工作。除了大型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税务部门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及有关信息外,要积极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建立与审计、海关、财政部门、证券管理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制度。三是开发统一的大型企业税收风险评估管理软件,积极研究和建立科学的税收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税收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制定风险等级评定和风险预警等级评定。四是积极引导和配合大型企业定期进行税收风险评估。要细化业务流程的涉税控制,发现并识别税收风险控制节点,要把大型企业每个流程所涉及到的业务尽可能地细化,并与税收法规相比对,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三 )优化纳税服务 ,实现纳税服务专业化

大型企业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其税收业务相对复杂,对纳税服务要求高。大型企业除了最基本的纳税服务外,更希望税务机关能够提供更多的专业化和针对性的服务。一般而言,大型企业主观上往往没有逃税的意愿,税收风险通常不会来自于做假账或者简单的账面差错,而更多的是由于企业管理层缺乏基本的纳税风险防范意识,没有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为此,纳税服务部门应针对大型企业各自面临的税收风险,实行差别管理,必要的情况下实行一对一服务,将控制重大税收风险摆在首位。税务部门可通过纳税评估,对大型企业可能出现的税收风险事前介入,加强辅导宣传,尤其要加强对大型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经营活动中涉税问题的辅导宣传,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同时,税务机关要尽快转变观念,结合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税收法定原则理念,严格树立依法征税观念,尽快实现从“任务治税”理念向“严格依法治税”和“提供纳税服务”理念的转变。

(四 )强化纳税评估 ,加强汇算清缴 ,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从国外大型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征管范围来看,各国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属于大型企业税收管理的主要税种。因此,首先要把增值税的纳税评估与所得税的纳税评估紧密结合起来,要定期对企业执行财务制度和所得税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纳税评估和约谈,建立纳税评估的台账。加强日常检查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在日常的征管中要注意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研究,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同时要充分利用企业申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运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中的各种指标,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额与评估额进行比较分析,审核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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