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共13篇)
1.[法律文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一
NO:
淇滨区交通路政强制执行
申请书
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行政决定(文号:),并进行了催告(文号:)、强制执行公告(文号:),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决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受到阻挠,造成我机关无法强制执行,现又于年月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文号:),但是被申请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申请内容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附件:1.通知书(或决定书)份 2.催告书份
3.其他材料
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负责人签名:
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印章)
年月日
一、制定依据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明日期。
二、适用范围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注并
2.[法律文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二
高园信用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 与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于2006年10月1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 约定:朱华给付信用社借款本息104373.20元, 分期履行:2006年10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 2006年12月10日前给付84373.2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 朱华未履行义务, 信用社于2007年12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 朱华提出执行异议, 认为申请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 裁定执行终结。修改后的《民诉法》施行后, 信用社又于2008年9月14日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分歧]
本案应如何处理, 形成三种不同观点:
一是认为本案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应不予受理。新《民诉法》自2008年4月1日起生效, 对修改前生效的法律文书没有溯及力, 本案应适用旧《民诉法》第219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本案信用社申请执行时显然已超过一年。
二是认为新《民诉法》对修改前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有条件的溯及, 就本案实际情况, 应不予受理。必须是在新《民诉法》生效时原生效法律文书按旧《民诉法》规定的一年 (或六个月) 的期间仍没有超出才能适用。准确地说, 对于2008年4月1日前生效的法律文书, 在2008年4月1日时依据原《民诉法》的规定未超出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的, 则可以依据新《民诉法》计算申请执行期间。而对于在2008年4月1日时依据原《民诉法》已超出申请执行期间的, 则不适用新《民诉法》。本案中, 至2008年4月1日新《民诉法》施行时, 早已过1年的申请执行期间, 所以不能适用新法。
三是认为本案没有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 应予受理。新《民诉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是2006年10月和12月, 信用社在2008年9月14日申请执行, 并未超过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理由如下:
第一, 《民诉法》修改执行期限的本意在于保障债权人权利
申请执行期限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时效制度, 既具有程序上的意义, 又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密切相关。该项制度的设立, 首先是在于督促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 避免权利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使司法活动无法推进, 另一方面, 明确这一期限, 也在于避免因时间过长, 情势发生变更而使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难以实现。
民诉法中原来对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相对较短, 对于义务人而言, 只要设法拖延超过这个期间, 就可能达到逃避履行义务的目的。这既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也不利于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早已被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诟病。因此, 新法延长了申请执行期间, 并且增加了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其目的有三:一是防止在期限内权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申请执行而丧失请求权;二是给权利人选择最佳申请执行时机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三是也给暂无履行能力的义务人以休养生息、恢复履行能力的机会;四是为了适当减轻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压力。总体而言, 其保障债权人更好地行使权利, 促使债务人更好地履行义务的用意十分明显。
对于申请期间已届满六个月或一年, 但未满二年的债权人而言, 如果继续适用旧法, 直接后果就是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无法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实现, 债务人得以逃脱履行义务, 法律的权威遭受损害, 这与修改申请执行期间的本意是相悖的。而如果适用新法, 则符合《民诉法》修改以更多地保护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的本意。
第二, 对程序的限制应当坚持“有利兼从新”的原则
不溯及既往原则并非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法律适用原则, 本身并不是绝对的, 一方面, 该原则常常可以被立法中的“有利溯及既往原则”所补充, 即在保护利益的前提下, 以特别规定的形式将更为有利的新法有条件地溯及既往。我国《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就是该原则的体现。如前所述, 新《民事诉讼法》延长申请执行期限, 旨在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符合“有利溯及原则”中“可溯及的法律应为更有利的新法”的条件。故应当适用新民诉法。另一方面,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更多地适用于实体法, 实体法遵循的是不溯及既往原则, 而程序法遵循的是溯及既往原则, 即所谓“实体从旧, 程序从新”。对于程序法而言, 新法更能适应新的情况, 解决新的操作性问题, 并且程序法一般不会使民众产生实体上的信赖, 即使产生信赖, 一般而言, 也不会对民众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所以, 《民诉法》作为一种典型的程序法, 一般应采用从新原则, 即使是法院在新法施行前就受理的案件, 在新法生效后仍应依照新法的程序、制度、原则、步骤、要求来进行审理操作, 从而能更有效地保障法院合理、公正、高效地审理执行案件。
第三, 执行法律应当与民众的直接理解保持同步
法律作为应当为公众所知晓、服从和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首先应当让普通老百姓而不是法律专家所理解。修改后的《民诉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215条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的规定自该日起适用。普通民众的理解即是, 2008年4月1日这个时间就是开始适用新法律的一个时间节点, 即从该时点申请执行, 对申请执行期限在审查时应以“二年”为限, 只要还在两年期限内, 权利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除非权利人自己放弃。也就是说, 在民诉法调整的范围内, 在此之前两年内生效的法律文书,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 权利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事实上, 修改后的民诉法施行以来, 不少法院对申请执行的案件, 只要在履行期限后二年内的一般均予以受理。
第四, 本案应如何处理
3.[法律文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三
误区一:申请执行没有时效限制。
农民张某向邻居老王借款做生意,后老王多次催要,张某拒不还款,老王便将张某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于2005年10月30日前付清原告借款本息2万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张某又多次找老王请求宽限一段时间,一拖再拖没有给付。老王则认为,反正官司赢了,被告早晚得按判决书偿还本息,就没把此事放在心上。直到2007年5月,老王见张某确实没有还款的诚意,于是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确认老王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一年后才申请执行,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裁定不予立案执行。
点评:缘何会出现这种结果,法律为何不保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老王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却在胜诉后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致使赢了官司赔了钱。老王的教训提醒人们:法院下达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权利人一定不要忘记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即使打赢了官司,也未必能得到应该属于你的利益。
误区二:正在申诉的案件法院不会执行。
农民李某因啤酒瓶爆裂致伤,与某啤酒厂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经过两审终审,判决该厂赔付李某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啤酒厂负责人向执行人员提出异议,认为其不服终审判决正在申诉,法院不应在此时就对企业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拒不履行偿付义务。结果,法院依法冻结该厂的银行存款并划拨给了李某。
点评:实践中,因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申诉的案件为数不少,但能够进入再审程序进而改判的则寥寥无几。为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申诉并不能影响法院执行的正常进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对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等财产强制措施,或拘传、拘留等人身强制手段。关于执行中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由此可知,只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法院才会中止执行。所以,当事人应积极主动地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原判决确有错误再审后予以改判而又履行完毕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回转,责令原申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
误区三:司法拘留可以代替强制执行。
农民杨某经营采石厂期间,因其忽视安全生产,在放炮炸石时发生事故造成两名工人受伤致残,法院判令其赔偿原告9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杨某将法院查封的设备、车辆等物品变卖,还扬言:“不执行判决最多拘留15天,15天换9万元,值!”直到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送进监狱,杨某才流下悔恨的泪水。
点评:关于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一些被执行人往往有两种模糊认识:一是认为司法拘留可以代替执行,拘留后便可“一劳永逸”,不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此宁愿被拘留也不愿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二是认为执行中法院最严厉的手段就是拘留,因而“无所畏惧”,我行我素,甚至暴力抗拒执行。这两种认识都极其错误。拘留是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以及其他妨害执行当事人的一种法律制裁措施,目的是教育有关当事人,并不会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则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可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误区四:不是被告不能被执行。
赵老汉经营养猪场时欠邻居杨某人民币5万元,法院强制执行其还款3万元后,赵老汉表示已无偿还能力。后来杨某经多方打听,得知张某曾向赵老汉借款2万元尚未偿还,遂向法院反映要求执行张某。执行人员找到张某,张某承认确有此事。法院便向张某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要求他在15日内将欠被执行人赵老汉的2万元直接偿付给杨某。张某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根本没当回事儿,第二天就把2万元还给了赵老汉,赵老汉则携带此款到外地务工去了,法院找不到赵老汉,便依法查封拍卖了张某价值2万元的财产,并对张某进行了拘留和罚款。张某对此满腹委屈,到处诉苦:“我又不是被告,不欠原告的钱,哪知道法院能执行我。”
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本案原告):
****,女,**年*月*日出生,小型轿车粤GL****所有人。住址:广东省**市开发区********。电话:139********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调取梁**(身份证号:4408********7**)和戴**(身份证号:4408*********0**)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情况。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已就与梁**及戴**交通事故财产损害纠纷争议向贵院提起诉讼。由于申请人无权查阅梁*和戴*银行存款情况,为了有利于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法院调取梁*和戴*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情况,以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此致
**市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5.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五
上诉人(一审被告): 住所地:沈阳市电话:,
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中支行诉我借贷纠纷一案,经和平法院一审我们败诉提起上诉现在贵院审理因有重大事实直接决定本案性质特提请二审法院调取:
原告说在20xx年11月2日把在20xx年11月3日把钱全部提出来,超过五万就得凭本人的身份证核实后取款,原告在有意回避47万取款条,要是骗子把钱都提出来就不会在20xx年11月9日去和原告公证,只有一种可能是经办人提走的钱,又要求骗子和他去办的公证(贷款都不公证就此特殊是以此要胁我们还钱), 而银行拒不提供该取款条,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虽然有此规定,但当事人还是想请求法院调取20xx年11月3日那47万取款条,查清事实,事实终究是事实啊,找出真正的贷款人啊,依法判决。
此 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6.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样本大全 篇六
申请人:XXX,女,汉族,地址深圳市XX区福虹路XX广场XX座XX层,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人:深圳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XXXX。申请事项:请求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向深圳XX发展公司收集调取证据。
事实与理由:A(A与B恶意串通,将挂名B名下的房产产权私下转让)诉申请人房产产权纠纷一案已诉于罗湖区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2000年,XXX为C先生在深圳银湖金碧苑购置一套房产作为其在深圳的居所。鉴于C先生是台湾人的身份,公司副总经理B主动提出为了方便办理各种手续,以她的名义按揭购买。C先生即以王渝的名义按揭购买了位于深圳银湖金碧苑金棕楼XX室的房产,缴纳了首期款,并每月按期交纳了银行按揭费用及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等费用。此项事实,被申请人房产公司深圳XX公司中当年的财务凭证可以证明其款项来源于XX有限公司及C先生。申请人认为需要向房产公司深圳XX公司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所有有关深圳市罗湖区银湖金碧苑金棕楼XX的缴款明细。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2007年 12月 28日
附:1.深圳XX公司物业管理处财务室:电话0755-XXXXXX,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2号银湖XXXXX,联系人:李小姐;
2.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和内容:深圳XX发展公司当年所有的缴款财务凭证(缴款明细),涉诉房产的相关缴款凭证及发票。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
1、《民诉》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7.[法律文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七
一、法律文书生效的证明形式
对于生效证明, 一种观点认为, 即为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另一种观点认为, 法律文书制作部门出具生效证明或协助执行通知书都可。笔者认为生效证明的作用是证明法律文书已生效, 而不是一定要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故不能将生效证明一味理解为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证明可根据法律文书不同形式予以区别对待, 对于凭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办理登记的, 生效证明形式为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调解书, 一般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而登记机构在办理该类法律文书的单方申请登记时, 无法判定另一方当事人是否签收即无法判定该法律文书是否生效, 故需法院出具双方当事人已签收调解书的证明或生效证明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来证明法律文书已生效。对于二审的法律文书, 因二审为终审裁判, 故不需提交生效证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因是终局性判定文书, 故该文书一经制作就生效, 无需生效证明。仲裁调解书与人民法院调解书一样, 也是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生效证明的要求同人民法院调解书。
二、依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房屋登记的法律适用
房屋登记中, 对于一方当事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单方申请时, 登记机构是否一律受理, 还是需根据法律文书的内容区别对待呢?笔者认为, 《办法》规定的凭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房屋登记的, 限于取得房屋权利的生效法律文书, 对于那些不能导致房屋权利变动的法律文书就不能适用单方申请, 单方申请需适用下列条件。
(一) 生效法律文书为确认和变更房屋权利归属的判决、裁决 (定) 、调解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性质, 可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给付判决, 是人民法院制定的责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金钱、财物或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 如判决表述为责令甲在几日之内配合乙完成过户登记, 乙向甲支付一定房款。给付判决与给付之诉存在一定的联系, 但人民法院审理给付之诉的结果不一定全部形成给付判决。给付判决重点在给付, 义务人在规定期限不履行义务的, 还可能进入执行程序。由此可见, 判令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给付判决, 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确认判决, 是人民法院制定的确认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某项法律事实的判决, 如对于甲、乙房屋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确认房屋为甲所有。变更判决, 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变更当事人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判决, 如判令甲与乙解除婚姻关系、分割房产的判决。同样, 能够明确房屋权利归属的裁决 (定) 书、调解书也适用单方申请房屋登记。
(二) 生效法律文书为无附取得房屋权利条件的文书或附条件解除
生效法律文书明确房屋权利归属为无附取得条件或虽附条件但单方申请登记时, 附条件已解除。在登记实务中, 有些生效法律文书虽然明确房屋权利归属, 但需附有一定条件才能取得房屋权利。因所附条件为取得房屋权利的前提, 故只能在附取得条件解除后, 才能适用单方申请, 否则, 登记机构直接给予办理单方申请, 极易引起矛盾和纠纷。如房屋判决给甲, 但甲需支付几十万元的归并款给乙。这时, 甲单方申请房屋登记时, 则需在支付归并款后才能受理。登记机构可通过收取申请人通过支付归并款取得房屋所交纳的契税证明来查验是否解除附条件。
(三) 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符合登记条件
生效法律文书内容需符合登记条件, 否则登记机构就难以进行登记。在登记实务中, 登记机构会遇到一些与登记条件不符的生效法律文书。如将成套房屋分割判决给甲、乙, 违反了成套住宅不能分割的规定;将被继承人的房屋根据其子女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协议, 进行调解, 直接将房屋过给买受人, 违反了原权利人亡后, 应先经继承程序。这些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生效法律文书, 虽明确了房屋权利归属, 但因文书与登记条件不符, 当事人凭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登记时, 登记机构就不能受理, 否则登记机构极易因登记不当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依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单方申请的情形与救济
(一) 情形
1. 生效法律文书无明确房屋权利归属
生效法律文书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 仅是给付内容方面的判决、裁决 (定) 、调解的, 如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买受人胜诉, 法院判决由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 不能引起房屋权利变动, 只有在出卖人履行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后经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因此, 买受人不能凭此类判决单方申请登记。
2. 生效法律文书附取得房屋条件且未解除
生效法律文书附取得房屋条件的, 当事人欲取得该房屋权利的前提条件是需支付一定代价, 如支付归并款、购房款等。而当事人单方来申请登记时, 无法提交解除附条件的有效依据的, 登记机构无法受理。
3. 生效法律文书与登记条件不一致
生效法律文书虽有房屋权利归属内容, 但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与登记条件不一致的, 登记机构也无法受理当事人的单方申请。
(二) 救济途径
8.本科申请文书 如何写 篇八
申请文书的类别
本科申请文书其实并不神秘,其实就相当于我们所熟悉的作文。如果把美国各大学规定的文书话题做一个简单的归纳,我们会发现,除了少数几个学校的文书话题稍显另类之外,大部分学校一般都会提出如下几类话题。
回忆类:描述你的成长经历,包括学习、生活、个人兴趣爱好等。
自省类:谈谈对你影响深刻的人物或者事件。
启发类:说说选择该学校的原因。
憧憬类:作为学校的一份子,你如何帮助学校实现多样化(diversity)以及未来的目标。
这几类话题都不算刁难申请人,它们皆是以高中生的学习和生活为出发点设置的,只要申请者仔细思考,都不算难写。从这些话题我们也可以看出,申请人要想写好申请文书,就需要对自己的成长、学业生涯、未来目标与期望做一个较为深刻的自我审视。
申请文书写作的“没必要”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申请文书才算成功呢?也许有人会说,不用发愁,市面上有很多英语国家的学生写的优秀文书可供效仿。但笔者并不建议大家去效仿国外学生的文书风格。在大学录取要求的网页上,我们可以看到interesting、make your response attractive、something about yourself which might be ignored by other people等字样。由此可见,面对浩如烟海的申请材料,招生官更希望能看到极具个性的、与众不同的文书。其实,一篇好的文书是真情实感的流露,是经过思考、经过自省、经过推敲的产物。你选择的素材和内容不一定要多么轰轰烈烈、刻骨铭心,只要能于小处见感悟,让文章在情理之中却又在意料之外,这篇文书就算成功了。
在写申请文书时,要注意两个方面。首先,由于申请材料最好能够物尽其用,尽量全面地展现出申请者的特点,因此申请文书最好能展示其他材料没有展示出的内容。其次,要根据自己的经历和性格特点组织文书,尽量避开大家都会提到的方面,比如下面这些不必要提到的内容。
1. 我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成绩名列前茅。
点评 这个不用你再描述,想必推荐人已经把这个信息写入推荐信中了。即便推荐人没有明确说明,招生官也可以通过成绩单来自行判断。
2. 我领导能力很强,组织过班级和学校的各项大型活动。
点评 泛泛而谈的语言毫无意义。如果你想展示自己这方面的能力,可以通过一件相关的具体事例来说明,写出自己付出的努力、处理方法和感悟。
3. 我来自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从小接受“仁义礼智信”的传统教育。
点评 这是每个中国申请人都具备的特点,没必要专门拿出来讲。而且,过于空泛的概括丝毫不能体现出申请人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招生官对此只会一笑置之。要想描述自己的优秀品质和性格特点,可以从自己的生长环境或身边的人入手,因为能够影响和帮助你成长的只有你身边的人或环境。
4. 我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家庭,自小......
点评 千万不要写此类类似于记叙文的描述。从出生一直讲到现在只是在重复申请表格和简历上的信息,丝毫表现不出自己的特点。
申请文书写作的“有必要”
那么,申请文书上应该写些什么呢?每个申请人的背景不同,不可能用统一的模板来写。在这里,笔者给大家提供几个出发点,申请人可以从这几个角度挖掘自己的学习和生活经历,突出自己身上的闪光点。
1. 家庭熏陶
父母是我们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的熏陶对于我们的成长有难以忽视的作用。父母曾经为你做了哪些让你印象深刻的事情?给过你哪些难以忘怀的关爱?曾经因为什么批评过你?有没有因为你不听话而暗暗落泪?也许你会觉得这些事情太过平凡、没有特点,但是感动人的事例往往就是特别平凡的。只要曾经深深打动过你,那么一定能够打动别人。
2. 同伴感染
除了父母,你接触最多的就是班级里的同学和亲密的朋友。你们之间曾经发生过什么特别的事情?他/她的什么品质让你感到钦佩?不过,在写这方面内容时要注意,同伴的感染是起因,重点还是要落在自己身上。否则你的同伴这么优秀,为什么学校不录取你的同伴?所以,一切的落脚点都应该回归到自己的成长与提升上。
3. 爱好和特长
爱好和特长让你的生活不再单调,让你在繁忙的学习生活之余体会到了别的快乐。从你的爱好和特长中,招生官能看到你的生活态度、学习态度以及某方面的天赋和能力。那么,你的爱好是不是非得与众不同才值得写呢?其实,不管你的爱好是常见的唱歌、跳舞还是少见的潜水、攀岩都无关紧要。因为平凡有平凡的美好,伟大有伟大的魅力,文章中所流露的真情实感才最重要。
4. 亲身经历
从小到大,在你身上或者你周围有没有发生过一件对你影响巨大的事?这件事是否导致了你的变化,并促进了你的成长?也许这些事情在旁人看来无足轻重或者不够轰动,但你只要抓住细节,将你的经历写得生动并且真实,你的文书就能够脱颖而出。
9.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九
申请人:XX律师事务所卢愿光律师
地址:XX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XX050
手机:
请求事项:
1、 请求贵院向XX市城东农村信用合作社XX支行新港分
社开户帐号32300600XX00065XXX有关存款、取款记录及余额记录,该帐号户名:禹X华,开户行:XX市城东农村信用合作社XX支行新港分社,拟证明被告禹X华帐号内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合理分割。
2、请求贵院向XX市公安局永和派出所调取20XX年8月28日
龙X清报警《询问笔录》、禹XX《询问笔录》,拟证明被告禹X华当天殴打原告龙X清的事实。
事实和理由:
我们在贵院受理“龙X清诉禹X华离婚”案中,担任原告龙X清的代理人,申请贵院依职权调取有关材料,以便贵院对本案审理。
1、被告禹X华在XX市城东农村信用合作社XX支行新港分社
开户的帐号:,是原告、被告共同经营XX市XX区创X气动液压机械经营部收取经营款的帐号,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夫妻双方离婚。应当对帐户内的款项进行分割。
2、20XX年8月28日被告禹美华当天殴打原告龙X清,情节严重,龙X清XX市公安局永和派出所报警处理,该派出所的人员介入处理,并对双方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反映了有关情况,能证明禹X华当天殴打原告龙X清的事实。
由于申请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据材料,但这些材料对本案的审理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特申请贵院调取上述有关证据材料。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XX
20XX年9月15日
附:
1、XX市城东农村信用合作社新港分社
址址:XX市XX区南岗街沙步商业南街二号综合楼首层左侧
电话:
2、XX市公安局永和派出所
广东省XX市XX市永和镇永联路68号
10.法院调查令申请书 篇十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查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有限公司操作经理________市________市公安局________派出所的报警记录,以及警方关于这次报警所作的相关调查笔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贵院受理的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的原告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公司”)与被告王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案号____________)原告A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申请人申请调查的证据由于____市____市公安局____派出所不予向报案人提供,但是经我方认为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为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规定,特申请法院依法调取。望予批准!
申请人:____________律师
11.[法律文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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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申请法院鉴定申请书 篇十二
住址:龙川县老隆镇华光市场
联系电话:13536768209、0762-6772130
委托代理人:刘庆华
电话:13536760059
被申请人:龙川县妇幼保健院。
申请事项: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鉴定。
简要过程:
4月21凌晨,刘惠霞入住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宫缩于上午7时,8时30分开始进行自然分娩,因持续性枕横位,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自然引产,故自然分娩未能如愿进行。
10时30分,院方与刘庆伟(刘悦父亲)签订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
10时55分,刘惠霞进行院剖宫手术产下一男婴——刘悦。
因自然分娩未能如愿而实施剖宫手术产下婴儿,导致婴儿轻度窒息及胎黄吸入综合症——见龙川妇幼保健院病历。
4月22日晚上11点左右,院方工作人员通知婴儿家属,婴儿病情危重,婴儿家属到达后,院方工作人员说明了婴儿病情的严重性。
婴儿家属知道情况后,要求婴儿转院治疗,但院方工作人员多次误导刘悦家人及亲属放弃转院治疗,并说出一些如继续治疗,就是婴儿抢救过来,但后续的康复治疗将是非常漫长。刘悦的亲属都基本听从了院方工作人员的劝告,同意不再转院治疗,但刘悦的父亲(刘庆伟)态度非常坚决,非要转院治疗,故在院方工作人员的安排下,于4月23日凌晨8点左右联系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实施转院工作安排。
4月23日16时30分,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的专业救护车终于出现,于是,刘悦便转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继续治疗。
……
一、204月23日,新生儿科病房二维超声检查报告提示:右侧脑实质出血声像;
二、4月25日,新生儿科病房二维超声检查报告提示:右侧大脑管膜下暗区声像;
三、年5月10日,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诊断结果:1、脑性瘫痪;2、胼胝体发育不良?
四、2011年8月10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ct检查报告:1、双侧基底节区脑软化灶;额、顶叶脑白质发育不良,考虑为hie后遗症改变;2、未除外胼胝体发育不良。
五、以上四点详细记录见《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患者病历》。
总述:
1、婴儿在出生前,胎儿检查正常;
2、产妇在生产前,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判断应该是顺产还是剖腹产;
3、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判断应该是顺产还是剖宫产,导致小孩窒息及右脑出血,直接使婴儿脑性瘫痪;
4、院方工作人员明知院方医疗技术及设备有限,未能及时要求婴儿家人及亲属将婴儿实施转院治疗,并还多次阻挠婴儿家人及亲属放弃对婴儿的抢救;
5、因婴儿家属文化程度只有初中水平,况且对于医疗方面知识一窍不通,故院方工作人员对婴儿家属的阻挠及误导,耽误了对婴儿的最佳抢救时机。
6、上述2、3、4、5点原因,直接导致婴儿脑性瘫痪,故龙川县妇幼保健院负有全部不可推卸的责任。
申请要求:
1、婴儿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住院及康复治疗费用已近10万,好在近年来国家政策好,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治疗费用可以报销一部分;
2、后期的治疗及康复治疗,因高昂的费用婴儿家属已无力承担,故要求院方承担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此致
河源市卫生局
敬礼
13.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十三
请求事项:
1、到当地派出所即xx街派出所调取刘xx夫妇xx年xx月xx日为霸占房产驱赶李xx而殴打李xx等有关资料;
2、到当地派出所即xx街派出所调取刘xx夫妇于20xx年xx月xx日为霸占房产驱赶李xx暴力撬锁并且于20xx年xx月xx日在房门上乱贴告示、驱赶租客等等有关情况。
事由:刘xx诉申请人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牵涉刘xx夫妇近十年来绞尽脑汁,耍尽一切可能之手段企图用非法手段霸占李xx现居住的位于xx市xx区xx管理区xx街9巷5号2楼3楼之房产。多次利用社会上不明真相的或者地痞流氓来驱赶。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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