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申请书

2024-06-29

房屋装修申请书(精选19篇)

1.房屋装修申请书 篇一

房屋装修贷款申请书

中国银行 分(支)行:

本人系(单位)人员,现任职务,家庭平均月收入 元,为购买

(公司)开发的商品住房(商铺)套,房产编号为,特向贵处申请住房(商铺)按揭贷款 万元,期限 年,并同意以所购房产抵押给贵单位(行),作为偿还与贵单位(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保证;同意贵单位(行)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本人信息,了解本人资信情况。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本人申明该套房产是家庭以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所购的第 套住房。

本人按照贵行要求在所在分(支)行开立了还款账户,账号为,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和贷款到期日前足额存入当期还本付息项,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和贷款到期日从该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如果更换还款账户,本人将及时提供新的账户资料;如果账户内资金不足并出现拖欠贷款现象,本人接受贵单位(行)的所有合法催收措施并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2.房屋装修申请书 篇二

“否定说”的理由, 主要有两条:第一, 村民委员会仅仅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既不是法人也不是其他组织, 不是合格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第二, 《房屋登记办法》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作出了规定, 通篇未提及村民委员会。

《担保法》第7条规定,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可以作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参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否定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 认为村民委员会不属于该条规定的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合伙组织、法人分支机构, 不属于银行或者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不属于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因此不属于其他组织, 进而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不能作为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人, 不能申请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 不同于合伙组织、企业、公司和社会团体, 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 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 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 “否定说”不能因上述原因而拒绝承认村民委员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其他组织。

推而广之,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9项规定的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其他组织。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即为法人。可以断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政治昌明、经济发达地区的村民委员会甚至可以成为该规定的法人。

从以下规定中可以看出, 村民委员会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广泛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试行) 》第5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7条第3款规定,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 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 单位、村 (居) 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下称《意见》) 第4条规定,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 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该《意见》第5条规定,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

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 “农村村民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 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 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2006]民立他字第23号) 批示, “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 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该法第57条规定,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 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物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该法第60条规定,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和《物权法》第60条第2项的规定, 村民小组都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其他组织, 村民委员会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其他组织, 就更毋庸置疑了。

虽然《物权法》第60条第1项, 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都作为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村农民集体所有”房屋所有权的组织;该法第60条第2项, 将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都作为代表“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行使“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房屋所有权的组织, 但《房屋登记办法》第83条第3款、第84条、第86条第3款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作出规定, 未对村民委员会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作出规定, 作为下位法的《房屋登记办法》, 并未与作为上位法的《物权法》相匹配。

按照《物权法》第60条的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也不是“村农民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权人, 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一样, 仅仅是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村农民集体所有”房屋所有权的组织。既然《房屋登记办法》允许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 同理, 《房屋登记办法》也应当允许村民委员会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

《物权法》第45条规定,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如同《物权法》第45条规定, 属于国家所有的房屋, 房屋所有权人没有被登记为“国家”或者“全民”;该法第60条规定,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房屋, 房屋所有权人也不应当登记为“村农民集体”。

笔者主张允许村民委员会作为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人, 可以申请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 主要原因有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 如果村民委员会已经以自己的名义合法原始取得房屋 (如新建) , 或者合法继受取得房屋 (也称作传来取得, 如购买、受赠) 的, 该村民委员会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参照《房屋登记办法》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规定, 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将该村民委员会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本文将此种情形定义为“法律行为说”。

第二, 如果村民委员会依据《物权法》第60条规定, 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村农民集体所有”房屋所有权的, 该村民委员会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参照《房屋登记办法》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规定, 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将该村民委员会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本文将此种情形定义为“法律规定说”。

《物权法》第60条规定的“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村”, 不是指自然村落, 而是指设立有村民委员会的行政村。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或者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村, 需要村民委员会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村农民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权。村民委员会下属的各村民小组, 还可以代表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行使“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房屋所有权。

《物权法》所称村民委员会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村农民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权, 同时包括该房屋占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村民委员会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村农民集体所有”房屋所有权的内容, 同样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但是, 这种处分应当是有条件的处分。

之所以强调有条件的处分, 是因为村民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村农民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权人, 村民委员会仅仅是依据《物权法》的规定, 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村农民集体所有”房屋所有权的组织。村民委员会占有、使用、收益和有条件的处分房屋, 必须向所代表的“村农民集体”负责, 并且接受“村农民集体”的监督。

关于村民委员会向所代表的“村农民集体”负责并且接受“村农民集体”的监督问题, 《物权法》第62条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该法第63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 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房屋装修申请书 篇三

2012年10月,王某将经营的生意转让他人,重新搬回村里居住。因王某没有房屋居住,于是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宅基地,打算新建一处住宅。村委会按照规定将王某的申请上报到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以王某已转让了自己的宅基地为由,没有批准王某的申请。王某咨询,土地管理部门的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长春享和律师事务所张浩律师解答:

土地和房屋是农民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我国的法律对农村土地及宅基地作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出卖了自己宅基地上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应准许。本案中,王某出卖了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因此失去了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4.房屋鉴定申请书 篇四

1、公司出具鉴定结论份数为2份,需要增加鉴定结论 份,(增加鉴定结论每份收费100元)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应当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房屋鉴定申请书。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负责。

3、如有加急或其他要求的请说明:委托人(签章): 委托单位(签章):受理人: 受理日期:司法鉴定单位:地址:

申请人:张某,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大兴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士秀

合作社联系电话:67175759,具体负责人电话:***。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中纺街28号,在大兴区团河农场首座御园仍有办公室。

申请请求:要求对大兴区首座御园32号楼3单元1111号房屋的质量缺陷进行评定并确定损失及维修方案,鉴定材料《房屋鉴定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予以维修并给予以赔偿,现维修方案及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为更好的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质量缺陷进行评定并确定损失、出具专业维修方案。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李××,男,汉,琢县×村×社。

申请人:胡××,女,汉族,琢县×镇×村×社。

委托代理人:毛××,××事务所律师。

杨××诉申请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你院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房屋损害原因及解决方案所作出的《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如下:

1、依据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不能得出其鉴定结果,明显自相矛盾。该鉴定书第二页上:“杨××房屋为刚性条石基础,基础底宽0.8至0.9M,埋深约1.2M(排水沟顶标高为标准);排水沟底为条石,计四层约1.2M(与杨××房基底同一标高)”.接着在分析杨××房屋受原因中称:“由于申请人2003年建房施工条石排水沟时,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即基底附加压力)”。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申请人修的排水沟的底基和杨××的房屋底基为同一平面,怎么可能出现“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这种可能性呢?这充分表明了结论和事实不相符。

2.该鉴定书缺乏客观公正性和完整性。因为房屋发生倾斜、沉降除了与地基有关外,与房屋自身的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有十分重要的联系,而该鉴定书,对原告杨××的房屋的建筑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与其自己的房屋发生沉降是否存在一定关联性的问题却故意回避。只用了一句:“杨××房屋整体刚度较差”,对其房屋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言带过。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出具的:《关于杨××房屋的安全鉴定意见》中对原告杨××的房屋所发生沉降原因分析中明确指出:“1.该房屋结构不符合规范要求;2.基础主体施工质量较差”。由此可见该鉴定书的结论缺乏完整性和公正性。

5.房屋修建申请书 篇五

镇房管所、村支两委:

我叫黄益勇,是秀山县梅江镇关田村沙坪组村民。因下列几个原因,我特申请在老屋基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1982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已30多年,虽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2间,60多平方米,要住三代6人,现住房状况:父母需要一个房间,两个孩子,一个是男孩、一个是女孩已经长大,需要分房住,需要两个房间,加上我们夫妻要一个房间。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拥挤。

三、年来,政策越来越好,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我几年年的辛勤劳动,积攒,已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四、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住房,在老地基建新房。所建房屋为二楼一底,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

敬请审核批准。

申请人:黄益勇

6.房屋装修申请书 篇六

房屋登记实务中, 因《房屋登记办法》的前后衔接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甚明确, 对于部分特殊业务的登记是双方申请还是单方申请仍存有一定争议。本文拟从实务操作的角度, 对几个常见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以供房屋登记从业同仁参考。

一、关于改制企业房产的登记

关于改制企业房产的登记, 有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不同理解。因为企业改制类型的多样性, 片面理解为“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都是不妥的, 同样决定单方申请还是双方申请也要区别不同的企业改制类型而区别对待。

企业改制的形式主要有成建制、承债式整体改制, 被兼并, 新设分立或者派生分立新的公司, 歇业, 破产, 股权转让等。成建制、承债式整体改制, 被兼并, 新设分立的, 原企业注销, 新公司继受其权利义务, 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同时由于原企业不复存在, 可凭相关改制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工商部门注销证明等材料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派生分立, 歇业等原企业继续存在的, 如房产发生转移, 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企业破产的, 破产终结前办理的登记, 可由清算组与受让人共同申请登记;破产终结后单方申请办理登记的, 应当持破产受理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至于股权转让, 属同一法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登记簿记载相关事项如公司名称等发生变化的,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簿记载相关事项没有变化的, 则无需办理房屋登记。

二、关于夫妻离婚房产的转移登记

夫妻双方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 生效法律文书明确房产归其中一方所有的,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单方申请即可。对于附有同时履行条件或者先履行其他义务条件的法律文书, 则需要双方共同申请登记, 或者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由一方单方申请登记。

夫妻双方通过婚姻登记机构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房产归一方所有的, 其协议仅具有债权效力, 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时, 仍然需要双方共同申请。实践中, 放弃房产的一方往往不愿意配合另一方办理登记申请, 取得房产的一方也不能理解登记机构要求双方到场的规定, 矛盾往往较为尖锐, 登记机构的压力较大。作为登记机构, 一方面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对于另一方确实无法申请的, 告知取得房产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转移手续, 登记机构将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转移登记。另一方面可以与婚姻登记机构加强沟通, 做好提示工作。盐城市在与婚姻登记机构作了充分交流后, 在离婚登记办理现场张贴了“友情提醒”, 告知离婚当事人:一要及时办理房产的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须有双方共同申请;二是当事人可在离婚协议中进行委托, 对于婚姻登记机构加盖鉴证章或者查档章的离婚协议中委托一方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予以认可。

三、关于注销、歇业企业房产的转移登记

实践中, 一些人购买房产后长时间不办理转移登记, 欲办理登记时原企业有的已经歇业, 有的已经注销, 无法配合办理转移登记。对于歇业企业或者营业执照已经吊销的企业, 由于工商登记尚未注销, 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 应当与购房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对于无法配合的, 购房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登记机构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登记。对于已注销的企业, 购房人无法提起诉讼, 如相关手续齐全, 可凭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及相关材料单方申请登记, 登记机构受理后最好再增加公告程序, 以排除争议。

四、关于抵押权、地役权、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对于地役权、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则没有相应规定。对照“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规定, 且并不影响对方及其他人的权利, 笔者认为, 抵押权人、地役权人 (需役地方) 、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单方申请注销相应的登记, 当然, 对于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登记机构也应当予以办理。

五、对生效法律文书的理解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申请。该法律文书应当是确权的判决 (裁决) 、裁定或者调解书, 须在法律文书中明确某房产归何人所有。如果仅是确认双方合同效力的法律文书, 则不能作为单方申请的依据。判决 (裁决) 一方协助另一方履行转移登记手续的法律文书, 也不能作为单方申请的依据, 还须有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方可由单方进行申请。

六、关于拍卖房产的转移登记

7.论现代房屋装修管理方法及对策 篇七

关键词: 房屋装修; 监管对策; 装修管理

一、房屋装修管理内容

房屋质量的管理任务是,定期对房屋完损等级进行评定,掌握所管房屋的质量状况及分布; 组织对危险房屋的鉴定并确定解危办法等。

1. 评定房屋完损等级的注意事项

( 1) 评定房屋完损等级应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门的各项完损程度,对整栋房屋进行综合评定。( 2) 评定房屋完损等级要以房屋实际完损程度为依据,严格按《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不能以建造年代或原始设计标准高低代替评定房屋的完损等级。( 3) 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时,特别要认真评定结构部分的完损等级,因为其中地基基础、承重构件、屋面等项的完损程度,是决定该房屋的完损等级的主要条件。( 4) 为保证房屋完损等级时,完好房屋结构部分中各项一定都要达到完好标准。( 5) 若超过规定允许的下降分项的范围时,则整幢房屋完损等级可下降一个等级,但不能下降到危险房屋的等级。( 6) 评定严重损坏房屋时,结构、装修、设备各分项的完损程度,不能下降到危险房屋的标准。( 7) 在遇到对重要房屋评定完损等级时,必要时应对地基基础、承重构件进行复核测试后才能确定其完损程度。( 8) 正在施工中的大中修工程房屋按照大修前房屋评定。

二、房屋装修管理意义

做好维修管理工作是延长房屋寿命的保证; 做好维修管理工作能缓解目前房屋紧张的状况; 做好房屋维修管理工作是搞好房产经营工作的基础; 做好房屋维修管理工作,可以充分发挥投资效果,既节省维修费用又能提高维修质量。

三、房屋装修管理监管现状及对策

1. 房屋装修监管难的现状

第一,安全管理。装修期间工人多且杂,庞大的装修队伍加上夜间留宿人员,装修过程中的明火作业,工人在施工现场吸烟及窜栋窜户装修,违规用电,进出小区的大量车辆,无疑都增加了安全隐患。第二,施工管理。一是屋体类: 私自拆改承重墙、剪立墙,在承重墙上开孔,拆除连接厨房和阳台墙体,刨凿、重击楼板、外墙内侧及排烟管道,不适当增加楼板净荷载,以上现象屡见不鲜。破坏外立面,下挖地面用作地下室或储物间; 擅自封闭阳台,违规安装防盗门、防盗窗、防盗网、防蚊纱窗、空调外挂的现象尤为突出。二是电( 强电、弱电) 类: 违规用电操作,施工用电不接漏电保护器,不从总开关接线( 直接从墙体上的插座上接电) 。由于施工用电功率大导致跳闸、短路、开关烧坏现象时有发生。暗藏电线不穿管,没有申请就使用碘钨灯、电热壶等高功率危险设施,随意改动网络、电话、可视对讲等弱电线路。由于更改弱电线路要求技术高,专业强等特点,也就决定了更改后无法使用,频发故障。三是水( 给水、排水、防水) 类:封改阳台落水管,封改给水管道; 施工前地漏未采取保护措施,引起后期排水不畅,水管堵塞,地漏返水。另外装修人在装修过程中容易破坏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而后期又没有重新刷防水胶,引起房屋渗、漏水现象发生。第三,环境管理。装修垃圾乱堆放,部分装修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将垃圾丢在后楼梯、楼道、电梯旁、小区的拐角后就一走了之; 节假日施工噪音等。第四,设施设备管理: 私自改燃气、暖气管道,管道被埋于墙下、天然气表被罩住。

2. 造成房屋装修监管难的原因

第一,业主原因。装修意识薄弱、装修知识欠缺。表现在请装修队时比较随便,装修合同不签,管它有证还是无证。另一方面由于对装修了解不够,往往出现想监管而管不了。观念守旧。一方面是小农意思根深蒂固,我的房子我做主,装修中往往只顾小家不顾大家,更别谈顾及整个小区的外观。另一方面是迷信,装修中夹杂浓烈的迷信色彩,信风水。第二,施工方原因。装修人员不够专业,不负责任,不熟悉小区的装修规定,都会造成监管难度。第三,物业管理处原因。宣传、监管不到位; 有制度不执行,或执行时不彻底,不果断。让业主误以为一件事可做可不做,产生做了也没事的心态,其结果错失监管的最佳时机; 管理装修的人员本身对法规、条例及小区的装修规定不太熟悉,不够专业。第四,法规制度方面原因。例如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装修人自装未做说明,只是对装修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作了限制,对业主自装还是一片空白。而自装本身就是一个比较模糊概念,再加上无法可依,实行监管比较困难。

3. 监管不到位易导致的后果

一是安全隐患: 包括生命和财产安全两部分。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无论是装修工人违规用电,私自拆改燃气、暖气管道,还是明火作业都为火灾发生提供可能,结果就会危及人

们生命财产安全。二是维修量增大,投诉量增多。装修户不遵守施工作业时间、节假日噪音禁止施工,包括地漏堵塞,房屋渗漏等现象都容易引起业主投诉。在处理这些遗留问题时,管理处稍微处理不当都有可能引发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一系列后遗症。三是小区变成脏、乱、差。试想整个小区出现垃圾乱丢,房屋乱建,防盗设施规格不一,空调安装不统一等现象,脏、乱、差就在所难免。小区一片混乱,房屋也甭想升值。

4. 房屋监管对策

第一,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住宅装修的指导和监督。一是加强宣传力度。开设业主装修课堂,联系知名的装修公司联合授课,一定会受到业主欢迎。物业通过开设课程又达到了宣传装修规定的目的。充分利用资源。管理处可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在小区内进行宣传。如悬挂“违规装修害人害己”的宣传条幅,印发宣传资料,利用小区的板报栏、广播进行装修法规、条例、小区的装修规定的宣传,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发整改通知单,必要时可借助专业技术人员,增加说服力。二是加强培训。要提高装修管理水平必须加强员工内部培训。通过现场演示、模拟办理装修手续,解答业主提出的各种装修问题等方式进行员工培训,内容涉及建筑知识、装修法规、小区具体装修管理规定等,并进行考核。只有专业的员工,才会有良好的控制; 只有良好的控制,才会有良好的管理效果。三是加强审批控制。装修管理工作中要做到“四控制”,即对装修资格、项目审批要严格控制; 对进出人员要严格控制; 对建材进出、装修垃圾堆放要严格控制; 对装修巡查要严格控制。四是加大巡查力度。明确巡查事项。巡查事项主要包括: “两体一面”( 墙体、柱体、外立面) 和“三防二电”( 防水、防火、防盗、强电、弱电) 的巡查。另外还包括证件巡查、燃气巡查、管道巡查、作业时间巡查、环境卫生巡查、作业规范巡查、违章留宿及活动监控,明确责任。按片、栋确定责任人,分工明确,责任明确,谁主管,谁负责,谁跟踪。五是提高服务水平。物业在装修中有两个职能: 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装修管理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切不可轻易停水停电,没收装修工具,罚款,以免导致装修人反感,不配合管理处工作,引起积怨。六是强化前期介入。开发商在审核建筑设计单位的图纸时,一般是从建筑本身的角度出发。物业审核图纸更多的会从业主的角度看问题。物业公司根据以往积累的经验,把广大业主入住后通常对住宅的需求与设计师沟通,在设计图纸上尽可能满足业主合理要求,注意美观与实用结合,体现公共景观的品质和人性化。否则,由于设计上本身存在先天不足,装修管理、制止违章搭建重任就落到

8.房屋转让申请书 篇八

XXXXXXX房管所:

本人XXX所承租的XXXXXXXXXXXXXXX房屋,现已

空出。为此,经协商后自愿将此空房过户转让给住房有困难的XXXXXX居住。本人已有住屋在XXXXXXXXXXXXXX。今后若我家人中发生任何异议,均由我们自行解决处理。与房屋主管机关和房屋所有权人XXX(单位)一概无关。与受让人XXX无关。现特具本《房屋转让申请书》为据备查。

此呈

特请准予转让!

申请人:XXX

9.房屋维修申请书 篇九

申请事项:房屋漏水维修处理

地 点:江夏区矿山路山水怡园15栋1单元601室 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徐祖玲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本人是江夏区矿山路山水怡园15栋1单元601室住户,由于房屋顶层质量问题,下雨就漏水,多次维修刷防水,但是还是漏雨,实在没办法,无法装修居住,严重影响正常生活,苦不堪言。

现请对顶楼进行维修处理,请各级领导体恤民情,解决楼顶和墙面各处漏水之苦。本人承诺所有维修费处理行为不破坏房屋结构,不影响其他邻里房屋正常居住。

恳请领导批准,特此申请!

10.房屋装修申请书 篇十

律师您好:

去年我将家里两间临街铺面租给李某卖百货,期限两年。今年5月,我回家时发现该铺面已经由张某在做餐馆生意。原来是李某未经我的允许擅自将铺面转租给了张某,而且张某对店面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装修。我向李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张某在一个星期内搬走。张某说搬走可以,但要求我补偿其对餐馆的装修费用。由于各方意见分歧较大,目前事情还僵在那里。请问如果我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腾退房屋,我是否有义务补偿张莱的装修费用?

天津陈树

陈树读者:

你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莱未经你的允许将房屋租给张某,此时你可以要求解除承租合同,收回房屋。而装修的费用,如果张某对李某无权转租的情况不知情,该费用应由李某赔偿;如果张某明知李某无权转租仍然承租,那么该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聘用技术开发人员需谨防知识产权纠纷

律师您好:

大概6个月前我公司聘用了一位技术开发人员,他之前是在同行业内较大的一家公司任职。他的技术开发能力比较强,但是最近我发现他主导开发的一些产品与业内这家公司稍早的某些产品在技术上极其相似,在性能上基本可以实现替代。这既让我高兴,又隐隐感到不安。我怀疑这些技术可能源于他此前任职的这家公司。我不知道这是否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假如他确实将原公司的某些技术转移给了我们,我公司是否必须承担责任?

北京李宇雷

李宇雷读者:

你好!你所说的这位员工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就你们公司而言,在聘用此类技术开发人员的时候,一般来说有义务就其对原公司的竞业禁止情况、保密情况等做必要的审查,并要求其就知识产权问题作出一定的承诺,确认没有瑕疵后方可聘用,由此规避知识产权纠纷。如果你们在明知员工负有竞业禁止等义务而仍然聘用,或者明知其违法向你们泄露本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而仍然使用,你们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侵权,将可能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当然,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禁止等问题较为复杂,其认定受到诸多条件制约。如有必要,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对具体问题作深入研究。

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律师您好:

我们几位朋友准备合作开办一家软件公司,目前我们已经初步研发出一个版本的产品。我们准备将这款产品也作价入股,作为出资。请问法律是否允许?知识产权出资成立公司,有没有什么特殊的规定和要求?

辽宁沈阳张明经

张明经读者:

你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应当评估作价。另外需要注意: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11.房屋装修申请书 篇十一

金绍达:《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和传统的民法理论有很大的差异。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 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德国民法典》第747条规定:“整个共有物仅得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处分。”《瑞士民法典》第646条规定:“各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可转让、质押或供债权人扣押。”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2002年6月26日修正) 第819条规定:“各共有人, 得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共有物之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 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也规定了“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而《物权法》对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问题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规定。即除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以外, 经占不动产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就可以对共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对为何要作出这一规定的解释是:传统的民法的这类规定“不能适应新时代对物尽其用的要求”。因此, 在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处分问题上采用了“多数决”的原则。

这一规定虽然有利于物的及时利用, 但对于因份额较小而导致其份额被其他共有人处分的共有人来说, 其物权显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无论是按《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的规定,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 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还是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某一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 其他共有人都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而按《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 占不动产份额较小的共有人非但无法享受到这一权利, 反而连自己的份额都得被他人处分。

作为登记机构, 考虑立法的合理性没有多大的意义。但是, 在实际工作中, 如果部分共有人依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转让或抵押了房地产, 而某一共有人还不知道, 就会带来新的问题。如这一共有人企图处分自己的份额时, 直到征求共有人意见时才发现其已丧失所有权。而且, 按《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 对房屋共有人登记机构也是发房屋所有权证。即某一共有人还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时, 实际上房屋已被转让。《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都规定了登记簿的效力, 但民间仍然对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十分信赖。因此, 这一状况的出现会带来一定的问题。再则,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程序应由当事人启动, 不宜在某一权利人还没有提出登记申请的情况下就对其登记的权利进行变动。

在起草《房屋登记办法》时, 对于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房屋的, 曾经有“可以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申请”的表述。但考虑到前述因素, 加之其他一些原因, 最终仍然删除了这一条款。

建设部法规司、房地产业司和村镇办编写的《房屋登记办法释义》对此作了很好的解释:《物权法》第97条的这一规定“是法律关于共有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 具体从登记的角度来说, 则需要所有的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以保证“登记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2.查封房屋申请书 篇十二

被申请执行人:刘xx

申请事由:

申请法院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6号X单元XXX户。(房产面积为XXX平米)

案由和事实:

根据(200X)青民二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XXXXXX元及相应利息,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1 年3月xx日,申请执行人到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到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有房产。2011年3月xx日上午XX时,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将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有关资料交给本案执行法官XXX,并提出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该房产的口头申请。

鉴于以下几点理由:

1、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拖欠债务已达10年之久;

2、被申请执行人曾经为逃避债务多次转移财产;

3、2011年3月xx日上午10时30分,双方和解未达成协议,被申请执行人已经知道申请执行人在索债的事实。

为防止被申请执行人在和解不成的情况下,转移该房产,申请执行人在紧急情况下,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在48小时之内查封该房产;否则,如不及时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极有可能会转移该房产,由此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由谁来负?

最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恳请贵院立即查封该房产。

此致

青岛市xx区人民法院

13.房屋改造申请书 篇十三

我是XX村的村民钟XX,家里共有6口人,其中妻子和70多岁的父母在家务农,两个儿子一个还在就读大学,另一个刚毕业在找工作,我一人在外打工以维持家庭经济和儿子学业。

我家住房为老式的土木结构瓦房,至今已有30多年。因家庭经济困难,房子长时间没有剩余资金进行维护和维修,房屋损坏日益严重,一到雨季,住房多处漏雨,墙体经历风雨,已百孔千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现向人民政府申请,希望将我户纳入危房改造项目,以得到政府的支持,我户好将房屋拆迁重建。

申请人:xxx

14.房屋装修申请书 篇十四

1 砖砌体结构房屋的特点

砖砌体结构房屋指房屋的主要受力构件结构是以砖块体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我国自古就有采用砖砌体结构的历史, 主要由于砖砌体结构房屋具有原材料价格低廉且容易取得, 一般砖块砌体以黏土、天然石及工业废矿渣组成;砌筑流程相对简化, 不需特殊设备, 能够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施工速度;砖砌体耐久性和耐火性较好;其具有明显的保温隔热及节能效果, 可以在承重的同时充当围护结构的优势。

2 砖砌体结构房屋装修中常出现的问题

我国目前主要的居住类房屋建筑还是采用砖砌体结构。随着人们对居住环境的高要求, 房屋装修改造的程度变得更加扩大化。在这期间出现了不少问题值得我们加以重视。一般地, 砖砌体结构房屋装修中的主要问题是砖砌体结构房屋墙体开洞裂缝;在进行房屋墙体装修改造的过程中出现房屋主体抗震及抗破坏能力降低的情况;门窗密封不严;房屋防水不当等现象。然而由于我省地处沿海, 遭受台风暴雨、雷电冰雹等气候灾害影响严重, 在砖砌体结构房屋的装修改造过程中还出现房屋电路短路、浸潮、建筑体牢固性差等特殊问题。

3 砖砌体结构装修问题成因分析及对策

重视我省砖砌体结构房屋装修中出现的问题, 加以总结和归纳, 找出其成因并对症寻找出解决的方法对策是提高我省房屋装修的有效措施。

3.1 砖砌体结构房屋装修问题成因分析

对我省出现的房屋装修问题的成因进行总结和归纳有以下几点。

(1) 砖墙体的裂缝及开洞问题。房屋砖墙体的裂缝及开洞主要是由于砖体材料本身的脆性导致其房屋整体的互相荷载发生变化, 出现应力受力不均造成。房屋大幅装修时应设构造柱未设或设置位置不当会增加墙体的裂变性。而在进行房屋门窗装修时, 特别是客厅落地窗的改造, 往往由于洞口设计过宽以及开窗洞处的我墙体墙垛被打掉而造成整体房屋刚度及强度降低, 使洞口局部受力过重, 加速洞口开裂。此外, 房屋内横墙过少而主体过长时, 受垂直荷载作用而产生变形弯曲过大也是导致墙体开裂的主因。

(2) 抗震及抗破坏能力降低问题。对抗震及抗破坏力进行分析发现主要是由于近年装修中更多地从居住人角度出发, 大面积改造构件及连接的不满足设计规范行为造成。如对大厅进行装修改造造成内纵墙的中断, 横墙间距过大, 纵横墙连接受力复杂, 同户多类房造成的表面尺寸变化大导致横墙不对接影响抗震抗破坏力;复式结构的装修没有形成空盒子结构降低空间刚度使整体房屋的抗震能力变低;还有些在装修时虽然开凿的墙体不是承重墙, 但在开凿时受外力会令墙体受损影响主题的抗震抗固效果。

(3) 门窗密封差、房屋防水不当、电路短路以及浸潮等装修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在进行施工装修时, 在装修材料的选择、装修作业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设计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造成。门窗在进行密封过程中, 对冷热度的收缩计算不准确。房屋厨房、卫浴间的构件没有应有的防腐防水操作导致一段时间后出现渗水漏水现象。没有充分考虑到我省气候对于房屋装修的影响, 造成装修后主体不能适应潮湿的气候而出现浸潮受潮的现象影响主体的使用和美观。

3.2 砖砌体结构房屋装修问题的对策

针对砖砌体结构房屋装修中出现的问题,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 严格按照1999年以来颁布的《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装修设计。在实际的装修过程中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加以重视和防范。

(1) 结合房屋设计图, 做好装修的整体布局。应结合设计图, 考察房屋主体的受力情况。对整体和局部的受力进行分析和规划。尽量采用简单规整的平立面结构布局。尽可能地准确结构计算简图的精度。针对砌体构造柱的开裂可采用设置两道防御来加以改善。若在同一房内天花板上非设置梁则应通过设反梁或暗梁来平衡荷载受力。对于装修中打掉落地窗开窗洞口墙垛的, 可将过梁改为横墙两侧的筒支梁支座。

(2) 大面积进行房屋装修时, 应严格执行设计标准。装修时尽量选择横墙或纵横墙来共同承担的体系。内横墙应保持在平面内的连续和对齐, 控制错位墙体的数量。应设置封闭连续的圈梁提高砌体结构的抗震性和抗破坏性, 进行在操作时令圈梁形成近圆形或矩形的箍来分散震动能量, 增加稳定性。砖砌墙体间, 构造柱与墙体间、漏屋盖与圈梁墙体以及混凝土构件与墙体间的连接应确保设置的可靠性。

(3) 加强装修作业的标准化、精度化和专业化。加大装修企业自身业务水平的提升, 做到采用先进化的计算方法和操作来降低人为产生的装修质量问题。如在对门窗体进行设计装修的过程中应采用更加科学化的方法精确冷热度对装修材料的影响的计算。正确选择防水抗腐的材料, 重视对构件进行防腐防水操作的重要性。综合考虑装修中可能出现问题的相关联影响因素。多熟悉和掌握装修原材料市场的动态, 对于新兴的材料要充分了解其性能和使用方法等相关信息。结合我省极端天气多发的特点, 做好砖砌体结构房屋防雷避雷, 减少房屋装修后的电路短路现象;做好房屋的防潮湿处理, 针对沿海高湿的特点应选择防潮防水性能较好的材料进行装修;做好砖砌体房屋装修的防台风等相关工作。以提高砖砌体结构房屋装修的装修质量, 增加美观实用的同时更提高居住的安全性。

4 结语

砖砌体结构自身特点带给房屋装修很大的难度, 而我省主要房屋建筑均为此种形式, 加之我省自身条件的复杂性使得提高该种房屋装修质量成为一项重点工作。从根源上明晰砖砌结构装修问题的所在, 重视装修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重要性, 通过不断完善自身的技术就能达到提高装修安全性和可靠性的目的。这不仅能创造我省居民居住环境的可观优美, 同时也能更好地保证和增加砖砌体结构房屋的安全使用性。

参考文献

[1]施楚贤.砌体结构[M].3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2.

[2]徐磊.砌体结构抗震加固技术问题研究[J].科技致富向导, 2010 (17) .

15.房屋二次装修怎样省钱 篇十五

二次装修可做到花小钱办大事。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装修部分会出现老化、破损现象,而原有的装修风格也会因为时过境迁而变得不入流,最主要的是,房屋的使用功能可能已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对其调整。因此在这个时候,是全部推倒重来,还是局部调整,这需要认真对待。

二次装修需求增多

家住上海市虹桥路上的老王决定把房子重新装修一次。老王的家是一套面积约110平方米的两房,十年前装修过一次。今年9月份,儿子前往澳洲求学,考虑到毕业之后回家居住的可能性已经不大,为了不至于让这间房子空置下来,老王夫妇决定把这间房子变成书房和储藏室,当然考虑到儿子回家短住,必要的时候也要兼顾卧室的功能。而客厅、卧室等房间都是单调的白色,十年前还说得过去,现在似乎显得有些过于简单了。靠近卫生间的那面墙经常“出汗”也让他感到有些苦恼。此外,实木地板也没有了光泽,橱柜也因沾满了油渍而变得惨不忍睹,而且颜色也有些黯淡了。当然,他们还想对卫生间、阳台等做些调整。“最主要的是我们想改变一下装修风格,给老房子换个新妆。”老王笑着说。

其实,像老王这样有二次装修需求的人大有人在。记者从上海部分装潢公司了解到,近期二次装修业务量明显增多。

怎样省钱有讲究

那么二次装修怎样才能省钱呢?业内人士分析,既要达到重新装修的目的,又要做到不花冤枉钱,这需要业主做到合理装修,如预先了解哪些装修部分应该更换、而哪些可以保留,尽可能多采用软装饰,多采用翻新技术等等。

老王仅花了5万元便对房子完成了二次装修,而且装修时间也仅用了半个多月,这与全部推倒重来相比较,要节省将近一大半开支,装修完毕之后风格大变样,又是全新的一个家,那么他是怎样做到的呢?我们结合他的具体做法来分析。

招数一:预先做“体检”

在开始装修之前,室内装饰设计师对老王的房子做了一次全面“体检”。体检的内容除了肉眼全部能看得到的内容,如墙面、地板,以及家具颜色的配饰等等,同时还包括肉眼所看不到的隐蔽工程部分,如电线是否老化、水管是否出现渗漏,防水措施是否到位等等。“体检”之后,设计师给老王提出了二次装修的建议。

“装修之前先对房屋现状做一次全面‘体检’真的很有必要。”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副会长、“佳园装潢”董事长黄振如是表示,他说:“通过专业人员的现场勘查,既能探明此前装修可能存在的质量隐患以及影响到使用的安全隐患,而且能够避免二次装修造成不必要的浪费,降低装修开支。”

由此可见,给房屋做体检确定二次装修方案,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装修开支。如果在没有专业人士指导下盲目提出装修方案,势必会增加装修费用。就老王来说,他原本花8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装修,考虑重新购置橱柜、铺设实木地板,并把爱“出汗”的那堵墙拆掉。但是设计师根据“体检”的结果,给出的预算为48000元。因为在设计师看来,原有的房屋结构无需过多调整,儿子的房内也只要重新打造一些书柜便可改变功能,橱柜、实木地板翻新之后仍然可用,而易“出汗”的墙也只需重新做一下防水处理。当然,为了改变装修风格,后面还有软装饰设计师给他提出更多的建议。

招数二:重视软装饰

通过软装饰来改变室内装修风格,这也是一种经济实惠的做法。在软装饰设计师的建议下,老王挑选了一些藤球灯、传统图腾装饰画等,并重新购买了一些墙纸,当这些灯具和饰品安装之后,他想要的具有传统而古典的家居氛围便立刻由此而散发了出来。

专业人士表示,通过软装饰来改变室内装修风格,效果非常明显。在二次装修过程中,软装设计师往往只要对局部做出一些调整,做一些“加减法”,装修风格立即大变样。软装饰可以带来千变万化,同样一个空间,选择不同的色彩和陈设品,就会带来不同的居住氛围。

其实,购买软装饰品也并不会耗费太多资金。如老王购买的灯具和装饰画,市场价并不高,相对硬装来说,要便宜很多。“通过灯具、画等软装饰品来改变装修风格,其费用可能不到重新设计装修的十分之一。”黄振如此告诉记者。

招数三:旧物巧翻新

旧的装修,只要没有损坏,通过翻新便可“修旧如新”。而这也是一种很经济的做法。老王想换掉橱柜,并重铺实木地板,但是设计师认为翻新之后还能继续使用,他接受了这个建议。设计师的建议是有道理的,因为重新购买橱柜和铺设地板,至少要增加近4万元的装修预算。

如厨房橱柜、台面等容易受到油烟以及污渍长期浸渍而变得油迹斑斑,对于这样的情形估计很多人会选择更换。但是业内人士的建议是只要橱柜主要框架还能用,那么通过更换面板完全可以“旧貌换新颜”。

黄振表示,目前包括墙地面、厨房卫生间吊顶、整套橱柜、油漆等16个大类、60个细分项目都可以进行翻新,翻新之后装修效果与新装修相差无几,而费用却少了很多。就实木地板翻新来说,目前市场价约65元,平方米,这与花350元,平方米(中低档水平)重新铺设一次实木地板的代价相比,相当划算。

当然,这里不得不说是对墙体的翻新。专业人员建议重新购买墙纸或者涂料,对墙面重新进行修饰,通过颜色的改变,并注重色彩的搭配,来改变原来的装修痕迹。

舒适性要兼顾

二次装修并不能仅仅只是考虑到如何省钱,同时还要兼顾到舒适性,因此业内人士建议不妨引入更多高科技元素,加大对舒适性方面的考虑。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之前装修对房屋规划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那么在二次装修时必须重新规划。比如厨房三角区域布局不合理,使得洗涤、切配、灶台区域相互交叉,不利于使用。

要兼顾舒适性,专业人士建议,在二次装修过程中不妨侧重于隐蔽部分、厨房、卫生间以及阳台等,让它们来为二次装修添彩。就隐蔽工程部分来说,水路、电路改造尤其要注意,水管可采用更加新型环保的材料,而电路则要考虑铺设直径更大的电线,因为未来家用电器会更多。

现代人对厨房的舒适性要求也大大提高,因为这里不仅仅只是一个煮饭炒菜的地方,其功能已经拓展,开放式厨房的功能会更多,如与家人沟通交流等,因此可以考虑适当扩大一些厨房的面积。

而对于卫生间来说,带按摩功能的整体浴室、管道“人墙”的洁具等,都会使得居住的舒适性大大提高。若将视听设备、绿化等也引进卫生间,卫生间的功能又能得到拓展。

16.门头装修申请书 篇十六

门头装修申请书一:门头装修设计申请书

申请书XX城管领导:

我单位拟(1、修建xxx工程;

2、在xxx进行建筑内部装修

3、门头高xxcm,长xxcm,现将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你单位,申请办理门头广告审核手续,望贵单位给予办理为谢。

(单位印章)或签名

>门头装修申请书二:门头安装申请书>>(65字)

**(单位):

因我店装修(或说清楚原因)需要制作门头,名称为:***服装店,请批准,特此。

申请申请人:***

时间:20XX.7.1

>门头装修申请书三:装修店面往外阔门头申请书>>(52字)

XXX:

本店因业务需要,需往本人店面以外地界阔大店面门头,希望可以给予批准。

XX街道XXX号

17.房屋拍卖申请书 篇十七

申请人:刘正华,身份证号:***813,住址:花溪区小河长江路328号附1号。

被申请人:詹泽友,身份证号:***218,住址:息峰县九庄镇柏茂村大坡组。

请求事项:

请求拍卖被申请人詹泽友名下座落在贵阳市云岩区煤矿村旭东路164号6楼34.65平方的房屋进行拍卖。

事实及理由:

花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和花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詹泽友十日内偿还刘正华借款人民币125000元,刘正富165000元,共计290000元,并支付本判决确定的还款利息。

致 花溪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18.房屋拆迁冲突呼唤房屋征收立法 篇十八

一、拆迁冲突的实质: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冲突

拆迁冲突从表面上看是“赤手空拳”与“政府铲车”的冲突, 而冲突闹剧之如此惨烈, 显示了其背后激烈的利益冲突。被拆迁方声称住宅权神圣不可侵犯, 未经我的同意, 任何人不能拆除我的房子;拆迁方声称, 没有强制拆迁, 就没有城市发展, 甚至就没有“新中国”[3]。双方的说法似是而非, 然而也各有其理。

在人权发展史上, 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之分。启蒙运动所提出的以个人自由和财产权为核心的自然权利, 即“第一代人权”概念, 属于消极权利。消极权利是指个人反对国家政府公权力的权利, 奉行不干涉原则, 政府被认为只承担“守夜人”的角色, 不可干涉个人自由。近代欧美资产阶级法制就是对消极权利的确认。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 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 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 所以才在人们中间建立政府”[4]。如果政府阻碍这些目的实现, 人们有权利推翻它, 以建立新的政府。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也重申这些观点。紧接着, 私权神圣原则被载入各国宪法与民法典中, 如《法国民法典》, 彰显了私权利对抗公权力的绝对优位。

虽然第一代人权概念对推翻封建专制功不可没, 然而, 19世纪末20世纪初, 社会日益分化为两大对立的阶级, 使人们看到资产阶级所谓“自由、平等”的理想人权在现实中变成了贪婪的资产阶级特权。近代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体系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人权问题, 普通公民缺乏享有基本权利的物质基础和社会保障而变得日益贫困, 社会矛盾尖锐。有识之士开始重新思考人权的深刻含义, 反思不干涉主义, 宪法不仅仅应当防止国家“积极作为”带来的侵害, 还要避免国家“消极不作为”而造成的社会问题。从德国的《魏玛宪法》开始, 西方国家的私权绝对优位有所松动, 开始强调私有财产权受公共利益限制。《德国民法典》对私权的限制大大超过了早期的《法国民法典》。

中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但同时也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征收”公民的私有财产;2008年《物权法》也作了类似规定。这说明, 中国一方面承认私有财产权对抗公权力的优先地位, 但同时也认为私有财产权是有限的, 即受公共利益限制。房屋拆迁冲突的实质是公权力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房屋拆迁中与私权利产生冲突。

二、拆迁冲突的法律原因:法规冲突 (法律与条例的冲突)

在我们把眼光投向拆迁冲突的画面时, 我们常常看到:私权利 (被拆迁方) 在屋顶上插上红旗, 手里拿着《宪法》和《物权法》要求保护私有财产;公权力 (拆迁方) 则拿着政府的强制拆迁令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准备强制拆迁。为什么一方声称“依法拆迁”, 另一方表示“依法维权”还产生剧烈的冲突呢?原来他们不是依据同一部法, 而是依据不同的“法”而已。依据不同的法为什么产生冲突呢?除了人们对两部法的理解有偏差以外, 主要还是两部法的规定之间存在立法冲突, 也就是说法规在打架。事实正是如此, 《物权法》与《房屋拆迁条例》存在着强烈的冲突。

在唐福珍自焚事件发生以后, 正是基于学者的社会良知, 北大五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 提出《房屋拆迁条例》涉嫌违宪, 要求对其进行审查。2009年12月7日, 北大法学院五位教授———宪法和行政法学者沈岿、王锡锌、陈端洪、姜明安;民商法学者钱明星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 建议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 这导致了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5]五位教授一致认为, 《拆迁条例》自2001年颁布施行起, 历经八年, 其原有框架已不再适应宪法、法律以及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立法机关应以法制协调统一原则为基础, 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 以建立合法、公平、公正的房屋拆迁法律关系。

依据《宪法》、《物权法》规定, 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 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给予补偿”。而《房屋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冲突[5]: (1) 征收主体方面:依据宪法和法律, 征收、补偿主体应该是国家, 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该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 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2) 补偿方面:依据宪法和法律, 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 应当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 而《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3) 征收程序方面:依据宪法和法律, 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 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 而《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造成法规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 《宪法》、《物权法》以私权利为优位, 而《房屋拆迁条例》以公权力为优位, 因而存在严重冲突。虽然《房屋拆迁条例》在特殊历史时代对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做出了很大历史功绩, 然而愈演愈烈的拆迁冲突说明城市化进程不能以掠夺个人财产的方式来推进, 以社会矛盾的激化为代价。因此, 《房屋拆迁条例》亟待废止或修改。

三、拆迁冲突的解决途径:通过房屋征收立法界定公共利益与征收程序

在北大五教授上书后, 国务院启动了《房屋拆迁条例》的修改程序。然而, 仅修改《拆迁条例》难以根本改变目前拆迁法规冲突的状况。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和缓和拆迁冲突, 必须首先健全法制, 人大作为立法机关不应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 而应该积极行动起来, 尽快启动房屋征收立法程序。权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规定征收程序, 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的《房屋征收法》取代《房屋拆迁条例》, 将强制拆迁限制在公益征收范围内, 并且在立法中提高可操作性, 重点规范征收和拆迁程序, 遏制暴力违法拆迁, 使拆迁工作真正“有法可依”, 脱离“人治”的局面。

首先, 房屋征收立法必须坚持私权利对公权力的优位原则。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 人权意识得到加强, 宪法作了重要修改, 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私有财产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故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物权法的出台, 也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因应宪法的修改而隆重推出的一部保护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法律。从宪法修改和物权法出台的立法目的来看, 是旨在加强对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因而要求制定严格的征收条件。

其次, 解决拆迁冲突应该通过立法尽量清晰界定“公共利益”, 从实体正义上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宪法和物权法在保护私有财产的同时, 也要平衡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 允许公益征收。但要求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来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以防止政府滥用其权力, 借口公共利益侵犯合法的私有财产。当前由于法律对“公共利益”的模糊使用, 使一些拆迁官员有可乘之机。一些官员在遇到法律规定不甚明确的“公共利益”时不是运用法治理念将不确定的法律用语与相应的法律原则、目的、精神结合, 灵活公正的处理个案, 而是滥用自由裁量权, 牺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如果不对公共利益作出合理界定, 而任由执法者自由裁量很难保证公权力不被滥用。

最后, 解决拆迁冲突应该制定房屋征收法以规范“征收程序”, 从程序正义上严格限制公权力的行使。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 是西方法治观念产物。135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自由令》第三章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 对任何财产或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 不得逮捕或监禁, 不得剥夺其继承权, 或剥夺其生命之权利。”[6]正当程序原则为现代各国宪法或行政法所确认。现代国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张使法律对行政权的实体控制变得很困难, 于是人们的注意力便集中到了程序的设计方面。在房屋拆迁问题上, 如果说“公共利益”还难以通过立法清晰界定, 那么对房屋拆迁的程序控制就显得更加必要。立法尤其要规定:先协商或听证再决定征收;先征收补偿后拆迁;先告知诉权后强拆。只有这样, 才能有效防止或减少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和拆迁冲突的产生。

摘要:近年来, 房屋拆迁冲突日趋激烈。拆迁冲突的实质是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冲突, 拆迁冲突的法律原因是法规之间的冲突。拆迁冲突呼唤房屋征收立法。必须坚持私权优位, 清晰界定公共利益和严格规定征收程序才能有效预防拆迁冲突。

关键词:房屋拆迁,法规冲突,私权优位,公共利益,正当程序

参考文献

[1]http://news.qq.com/a/20091202/001178.html.

[2]http://news.ifeng.com/society/special/yihuangzifen/content-2/detail_2010_09/18/2550938_0.shtml.

[3]http://news.qq.com/a/20101012/001801_1.html.

[4]http://www.annian.net/show.aspx?id=6060&cid=14.

[5]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EB/OL].http://npc.people.com.cn/GB/14840/10553850.html.

19.装修之后的房屋就要交物业费吗? 篇十九

江苏 魏女士

在房产销售领域,空置房是指房屋竣工一年后没有售出的房屋,此类房屋的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缴纳。物业服务领域的空置房是指已经销售并交付给业主但未入住的房屋。至于“入住”的概念应作广义理解,因为房屋交付给业主后,业主对房屋已经享有基本的处分、使用权利,进驻装修后就会产生生活和装修垃圾,业主即开始实际享受关涉自身利益的物业服务,此时不能再视为是空置房。故在物业领域,空置房屋的认定应以是否装修为标准。装修后的房屋即不再被认为是空置房屋。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小区物业合同虽然规定空置房屋可享受物业费7折优惠,但你的房屋已经装修完毕,不再属于空置房,应当按照物业合同全额缴纳物业费。出现此类问题时,住户可以和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实际情况确实没人入住的,也可以适当争取物业公司在物业合同之外的合理优惠。

姚 懿(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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