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司规章制度(精选7篇)
1.拆迁公司规章制度 篇一
拆迁公司以“和谐拆迁、安全拆迁、廉洁拆迁”为指导,在号称“天下第一难”的拆迁工作中取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今年,该公司负责。。。为按时完成拆迁任务,该公司从班子成员到一般职工,全部深入拆迁一线,定岗、定人、定任务,没有节假日,不分上下班时间,随时需要随时到,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不怕多跑路、不怕伤自尊,在自身努力的前提下,还通过各种渠道动员方方面面的关系,做好动迁户的工作。为了做好个别拆迁户的工作,他们在将近一年的时间内,曾经六十几次上门做工作。在动迁过程中,为做到以情动人、以情感人,动迁户有伤病的,他们上门看望;家庭有矛盾的,他们协助调解;动迁户有怨言的,不管是哪个部门造成的,他们都会主动沟通协调、化解矛盾,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基础上,今年经济效益又实现翻番。
2.拆迁公司规章制度 篇二
一、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制度概况
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是拆迁问题的核心环节。政府在城市进行扩建, 旧城改造受到阻滞, 施工项目不能按时完工, 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由于征收补偿问题得不到迅速解决而引起的。随着人民生活条件的提高, 公众对居住条件有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住房需求的扩大, 房屋价格也随之飞涨, 在这种背景下, 又给房屋拆迁补偿带来了新的问题。
为了在城市建设和公民个人利益之间实现平衡, 协调拆迁者与被拆迁者之间的关系, 减少因征收补偿对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产生的不利影响, 北京大学有五名教授联名要求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此举加速了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行。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称《条例》) 的出台是对当下的不合理拆迁制度的一个强有力回击。《条例》的出台, 基本上完成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变革, 但是此条例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缺陷。
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狭隘
1. 忽略对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有效补偿
对房屋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土地的征收。但是居民对于拥有的土地, 不仅仅可以用来建房, 土地使用权价值不仅仅体现在居住上, 还可以从事工业或者其他利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但是目前补偿的形式基本都是以房子形式进行的。补偿的房子的价值难免会低于土地使用权的真正价值。如果无视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就会因为征收失去公平而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
2. 缺乏可期待利益和主观利益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按用途可以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大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了补偿范围中包含收益权, 但其所规定的收益权主要指经营、生产用房的经营、生产收益。现实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 被拆迁人打算利用住宅的房屋进行经营性活动, 因为征收的缘由, 而阻断了被拆迁人预期的收益。因而, 他们的可期待利益就得不到保障。
主观利益也称无形利益, 主要是指因为征收活动, 被拆迁人失去原来的邻里关系, 原来的工作、医疗、购物的便利条件等无形利益。被拆迁人在原来的环境下有融洽的邻里关系, 工作、医疗的便利, 而这种便利却会因为征收使其受到损失。原有生活关系的丧失, 尤其是对老人, 小孩会造成巨大的影响。但是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却没有把这一损失包含在内。
(二) 公共利益内涵的界定存在缺陷
关于公共利益的范围, 《宪法》《物权法》当中都有规定。 (1) 根据《条例》的规定 (2) , 只能从条例的规定上看, 只能是基于公共利益才能对房屋进行拆迁, 之所以将征收补偿仅限于公共利益, 有利于防止拆迁泛滥情形的出现。但《条例》这样规定仍有不足之处,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确需征收房屋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家安全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 是国家根本利益之所在。对于将“国家安全”划入公共利益自然没有争议。 (3) 但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定则会造成不同的理解, 在实践中, 一座幼儿园或一个工厂的兴建都有划入公共利益的可能, 容易把公益性征收和商业性拆迁混合起来, 增加了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
(三) 现行评估办法存在不足
房屋一经征收, 就涉及到补偿的问题, 而补偿价格往往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争执最激烈的问题。补偿价格的确定取决于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的。现行评估办法中, 当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时, 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仍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并没有关于被拆迁人可以另行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规定。评估机构虽是由被拆迁人选定, 但是评估费用却是由拆迁人支付的, 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明显存在不足, 让评估机构拿拆迁人的钱做出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评估意见几乎是不可能的, 反而会出现对被拆迁人不利的结果。
三、完善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对策
(一) 明确征收补偿范围
1. 增加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我国是房地权属相分离的, 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归属于权利人的。征收补偿时, 仅仅根据土地上的建筑物面积进行补偿, 补偿的价值显然不能等同于土地使用权本身的价值。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 被拆迁人应该获得此部分的补偿, 这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2. 增加对可期待利益和主观利益的补偿
可期待利益是对被拆迁者预期利益的保护。 (4) 期待利益又称交易利益, 这里强调的是可期待利益在实现上具有可操作性, 如果被拆迁人能够拿出证据证明, 证明若房屋不被拆迁则可以获得的利益是确定的话, 则对于其这部分利益的损失应当获得补偿。在实践中, 对于有租赁合同的, 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 对于没有租赁合同的, 根据当时的租赁价格, 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主观利益损失的补偿, 符合人性化征收的精神。在征收补偿的性质上和精神损害赔偿有一定的相似性。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对于被拆迁人来讲都是既得利益, 那么对于无形损害, 也应该受到补偿, 这也符合损害和赔偿相一致的原则。
(二) 进一步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针对公共利益内涵界定模糊的问题, 笔者建议从三个方面予以解决。第一, 要在理论上明确区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不同, 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理论上要有清晰的界限。第二, 针对公共利益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要有相关的实施细则予以规定, 尽可能的细化。第三, 在具体的认定层面,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公共利益在实践中的认定也应该随着变化而变化, 不能仅仅是拘泥于法律的规定。不要的时候, 还可以举行听证会, 来判断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防止滥用公共利益现象的出现。
(三) 建立房屋拆迁最低保障房制度
鉴于目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极有可能出现, 被拆迁人房屋被拆迁而得不到合理补偿的情况出现。对他们来说, 如果选择产权调换的话, 可能他们没有钱来补足补偿房屋与拆迁房屋的差价, 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话, 他们所获得补偿金, 又很难买到与拆迁之前房屋大小相当的房屋, 最终很可能面临无家可归的情况出现。因此, 为了保障这一部分人的生存居住权, 国家可以按照当地居住的最低标准, 为家庭贫困的弱势群体提供居住保障房。
土地的征收与房屋的拆迁, 是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必然要面临的问题, 如何在保证城市发展的基础之上又尽可能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即如何协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 是我们应当不断思考的问题, 也是值得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的问题。
摘要: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是当代社会关注的焦点, 处理不当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拆迁不当而引发的矛盾日益突出, 并且导致了恶性事件发生的案件已经数见不鲜。追其原因, 行政强制征收程序法律规范的缺失, 拆迁补偿不当则难逃其咎。本文在厘清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上, 分析我国目前拆迁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进而提出建议。
关键词:房屋拆迁,补偿,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梅新育.警惕征地拆迁补偿中的另一种倾向[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3 (01) .
[2]施国庆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缺陷[J].城市问题, 2004 (06) .
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研究 篇三
摘要: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势必会涉及到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所以我国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的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就当前来看,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方面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因而为了更好地促进对其的完善,就必须切实加强对其的研究。因而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首先分析了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亟待完善的地方;其次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单的总结。旨在与同行加强业务的交流,从而更好地促进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完善
针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面临的强拆和拆迁补偿的问题更,已成为影响城市和谐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我国历来注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有诸多问题正在不断的暴露出来。搜易必须加强对其的研究。
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
1.1评估范围的界定及评估方法的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被拆迁人的房屋价格的评估办法应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进行制定,且在该《条例》中主要确定的补偿方式为货币的方式,补偿的货币金额,需要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区位以及建筑的面积和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其中,区位主要是房屋的地理位置,而其属于不动产,所以区位直觉决定着其的价值,而用途不同,其拆迁补偿标准也是不同。所以就当前评估的内容而言,主要是利用建筑成本法,而忽视了地价因素。这就是被拆迁户最后拿到的货币补偿款只是建筑的成本价格,而被拆迁户在购买新住房时势必会利用这笔补偿款购买新的住房,而在购买新住房时势必需要根据现行的市价而确定,这不仅包含了建筑自身的成本,也包含了配套设施的成本,以及开发商的利用及购房所缴纳的各种税费。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的成本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在评估范围和评估方法上均存在较大的缺陷。
1.2评估部门的缺陷
房屋价格的评估始终基于合理、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确保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按照《规定》来看,被拆迁人有选择对自身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权利。但是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与拆迁方具有较大的寻租空间,加上缺乏市场的监管,而这就你那一确保房屋价格评估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加上评估部门为了满足拆迁方的需要,就会将被拆迁房屋的价格降低,而这就会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尤其是很多公益性的设施中,很多拆遷的房屋所评估的价值与其实际价值存在较大的差别,而被拆迁和拆迁双方因补偿标准而难以达成协议时,虽然可以向当地的房管部门申请仲裁,但是在当前制度不完全和政府干预严重的前提下,使得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所得到的裁决得不能彰显公正公平。
1.3公权力行使中的缺陷
房屋拆迁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难以明确的定位,所以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往往因缺乏承担责任的机制对其约束,所以在拆迁过程中,拆迁的时间、补偿的方案、安置的措施均是拆迁方确定,而被拆迁人只能被动接受。而且当前很多拆迁工程打折公益工程的旗号从事商业开发,而这实际就是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而且很多时候面临强拆的命运[1]。
2.完善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有了一定的认识,那么这些缺陷我们应如何完善呢?笔者以下结合自身浅见,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措施。
2.1完善评估办法并对拆迁补偿范围进行合理的确定
在《条例》中,由于所确定的补偿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评估的方法也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所以在综合分析和考虑发达国家在补偿拆迁方面的政策,笔者建议未来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必须对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评估范围进行科学的确定,在注重建筑成本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其区位,才能更好地确保所确定的评估范围变得更加科学合理。而在评估方式上,建议国家加强对评估部门的监督和管控,出具相应的参考和补偿标准,且所确定的补偿标准应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并在评估部门评估的基础上对其评估的价格进行再次综合评估,由政府直接选派专业评估人员对评估的价格进行再次评估,只要是发现其与拆迁方之间存在利益寻租的空间,就应及时的对其进行警告,并责令其再次进行科学的评估,若双方仍存在分歧,就应及时的出面调解,最后以由司法机关加强对其的裁决,才能更好地保证整个拆迁工作中的补偿问题得到及时的的完善。从而在确定评估范围的基础上,采取多元化的评估方式,以最大化的得到被拆迁人的认可,才能从根本上消灭强拆问题[2]。
2.2完善评估部门的监管
对于评估部门的监督和管控,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之上,所以为了提高评估的权威性,应对当前的评估部门进行不断的强化教育,使其意识到评估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给双方带来的好处,并针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的勒令其进行整改。并对评估的办法进行不断的健全和完善,确保整个评估工作得到公平、公正的开展。此外,还应制定评估管理机制,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评估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惩罚和管理的措施,对于评估部门与拆迁方之间的利益勾搭,必须进行严格的查办,只要发现就及时的清理出非法的评估部门或机构,才能更好地确保评估工作开展的科学性和完善性。
2.3完善听证制度
在决定拆迁房屋建筑之前,必须就拆迁补偿标准进行确定,并通过听证会,给予被拆迁人发表看法的权利,才能更好的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加上引入听证会的制度,能有效的及时的将被拆迁人的的疑虑的消除,提高其对政府信任的同时实现二者的有效互动。即便听证结果不利于被拆迁方,因为实现在程序上赋予其表达意见的权利和机会,所以不满情绪也不会很激烈,而这就能有效的减少房屋拆迁中各种矛盾的发生。在听证会程序的具体设计方面,应当以社会为本位,秉着社会法的倾斜保护的原则,以法院作为听证机关。我们可以把这种方式称为司法听证制度。开发商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后,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居民如有异议的,可向法院申请召开听证会;有利害关系的居民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召开听证会。之所以以法院为听证机关而非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听证机关,是因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基于其自身的利益考虑,很难作到超然中立。作为听证机关的法院应分别听取作为当事人的房屋拆迁管理人、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的意见,制作笔录,做出公正的裁决,实现双方的和谐拆迁[3]。
3.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还存在诸多完善的地方,因而为了更好地确保其得到不断的完善,必须认真分析和总结这些缺陷,才能更好地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地强化其的完善,更好地为促进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高效开展,并为此而不懈的努力和奋斗。
参考文献:
[1]豆星星.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04:117-121.
[2]蒋盛君.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9,08:161-162.
4.拆迁公司房屋拆除讲课提纲 篇四
市委市政府对这次城乡结合部的整治高度重视,从政策出台,到资金支持,再到组织落实,可以看出力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如何做好这项工作,首先我们在做好各项组织落实工作当中,在安全工作上一定要扎扎实实地落在实处。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建新就要先除旧。建筑安全工作重要,拆除安全工作更为重要。为什么说拆除工作更为重要,是因拆除工程就其施工难度、危险程度、作业条件等方面来看远甚于新建工程,更难于管理,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在日常监督工作中,也发现这类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尤其是在组织这项工作上,就因一些客观和主观上的原因而疏于管理,酿成重大事故悲剧的不在少数,所以,应当引起我们在这次整治工作中的高度重视,必须加强监管,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第一部分 在拆除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拆除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1.重视程度低,组织工作不落实
对施工队伍的审查不严格,对承包施工单位不进行资质审核,对施工方案不进行严格地技术把关,因而在施工条件 1 不具备的情况下,即仓促开工,个别施工单位还有意规避监督部门的监管,提前开工。
2.零费用拆除
此类工程往往是“零费用”工程,即没有工程款,施工方*变卖废旧钢筋获得利润。因此,迫使施工方极力控制成本,为了节省工人工资和机械设备台班费用,尽力压缩工期,常常冒险作业,几层一起拆除。
3.施工队伍和工人素质
施工队伍挂靠现象严重,安全生产责任制无法落实,公司对项目部的管理放任自流,基本不参与施工现场的管理,项目部的人员配备也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工人的流动性极大,基本都是临时招聘的,没有受过基本的培训。拆除工作的劳动强度大,作业危险性高,工资微薄,因此稍有素质者都不愿从事这一行当,结果实际从业人员的素质状况同其生存状况一样令人堪忧。
案例一:湖南株洲高架桥坍塌事故
事故发生于2009 年5 月17 日16 时,湖南省株洲市320国道红旗路高架桥拆除工程发生坍塌,事故造成9人死亡,受伤17人,总包单位: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
据了解,红旗路高架桥是湖南省首座城市高架桥,1995年投入使用,全长2750米,桥面宽超过16米,桥下净高8米。由于此桥从株洲市闹市区红旗广场跨过,造成此处交通拥挤。当地决定实施拆除。5月5日此桥全封闭,禁止桥上 通车,开始分段动工拆除。发生坍塌事故的桥段,原定在5月20日实施爆破拆除。
据悉,拆桥的工程承包给了一个建筑企业,政府不出钱,由沿线地段地价的升值来臵换。政府此前还与该企业有约定,如果不出事故,便给一百多万元奖金。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使拆桥体的钢筋能回收,便对部分桥墩采用了人工拆除的办法拆除。
经查实,4月27日,犯罪嫌疑人程继昂经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高育滨同意,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以挂靠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的方式通过招投标程序中得红旗高架桥爆破拆除工程项目;由南岭公司委派公司副总经理付新贵作为拆除总技术负责人负责对2 0号至86号及89号到l 08号桥墩实施拆除爆破。
该重大事故的原因,一是施工队伍资质不符,二是只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制度。
案例二:甘肃省永昌县某拆除工程墙体坍塌事故
按照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甘肃省永昌县县委、县政府决定对道路建设红线内的综合楼和部分厂房等建筑进行拆除,此项拆除工程由杜××工程队于2001年11月28日动工拆除。2001年12月16日下午13点杜××工程队作业人员柴某等8人到综合楼西段拆挖墙体,将墙体每隔3m预留50cm宽的柱子后,从地面以上lm范围内进行拆挖,约14 点40分柴××、赵××、张××等8人分别拆挖三楼西端的外墙及隔墙的预留柱,约15点40分时,三楼墙体突然向内倒塌,造成在此作业的施工人员3人死亡、2人受伤。
一、事故原因:
1.技术方面
该工程在施工前没有编制专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负责人没有临场正确指挥,施工过程盲目蛮干,当拆除至三层西墙体时,作业人员用大锤、钢钎对墙下1m处先凿洞、再掏空,最后砸断四周柱脚,致使墙柱突然坍塌,将在场的作业人员压于墙下。这种施工过程,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拆除工程规定: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推倒方法的,时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砍砌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的三分之一。墙体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允许进行掏掘。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这是本次事故的技术原因。
2.管理方面
永昌县城关镇南关改造拆迁过程中,对承包方资格审查不严,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既无资质证书、又无营业执照的工程队,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这是发生事故的管理原因。
二、事故结论
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此项拆除工程既无施工组织设计,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也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到实处,违章指挥、盲目蛮干,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杜××是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50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设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的规定,永昌县改造拆迁部门将拆房工程发包给既无资质证书,又无营业执照的工程队,应负这起事故的重要责任。
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对施工单位资质审查不严,监督管理不力,对此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三、事故教训
此次事故是一起重大的安全管理责任事故,违反《建筑法》第50条:“房屋拆迁应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设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的规定,将工程发包给即无营业执照、又无施工资质的个体工程队,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吸取这一沉痛教训。
拆除工程违反《建筑法》第38条:“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 施。”的规定,既无施工组织设计,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一起违章指挥、盲目蛮干的生产安全事故。
违反《建筑法》第46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此次事故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违法上岗作业。案例三:安徽省马鞍山市某房屋拆除工程墙体坍塌事故 2002年8月13日上午9时40分,在安徽省马鞍山市某建筑公司大院内房屋拆除工程中,发生一起墙体塌坍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
一、事故经过
2001年9月10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因道路拓宽工程需要,市城建开发处与该市某拆迁单位签订委托拆迁协议,将某建筑公司大院部分房屋及附属物拆除任务委托给某拆迁单位。同年9月18日拆迁单位与建筑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同意由该建筑公司负责拆除。签订协议后,拆迁单位程××、邱××、陈××等人为了单位创收,与建筑公司副经理杨某、经营科长蒋某口头协议,要将文化中心和实验室拆除另行安排。据此书面和口头协议,某建筑公司安排所属工贸公司将协议范围内的拆除物于2001年底前拆除完毕,而对拆迁单位口头协议留下的文化中心和实验室未安排队伍拆除。2001年10月,拆迁单位陈××将文化中心和实验室拆除业务安 排给了个体户陈××。陈××在拆除完实验室和文化中心屋顶后,将剩余的工程又转包给韩××拆除。2002年8月13日上午,文化中心只剩下东墙未拆(高约4m,长约7m),其余的墙已全部拆倒。韩××等3人在东山墙西侧约3m的地方清理红砖。约9时40分,东山墙突然向西倒塌,将正在清理红砖的3人砸倒,当场死亡。
二、事故原因
1.技术方面:拆除人韩××在未对拆除工程制定拆除方案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拆除时,采取了错误的分段拆除方法,并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墙体失稳,突然倒塌。因此,缺少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此次事故的技术原因。
2.管理方面:一是拆迁单位对内部人员失之管理,且工程发包后,对工程未采取监督措施;二是某建筑公司作为合同中的承包人,执行合同不严,现场管理交接不清;三是拆迁单位职工陈××利用身份和工作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将拆迁业务安排给无资质的个体;四是承包人陈某无拆除资质,利用非法手段承揽拆迁业务,又非法转包。是此次事故的管理原因。
三、事故结论
拆除人韩××系无房屋拆除资质的个体,不懂建筑施工技术,承揽任务后私招滥雇,既未制定拆除方案,也没有采 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严重违反了拆除作业程序,属典型的违章拆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应追究刑事责任。
该市拆迁单位职工陈××,利用身份和工作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私自将拆迁业务安排给无资质的个体业主,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该市拆迁单位部分分管此次拆迁工作的领导,为单位创收随意争来拆除业务后又不闻不问,管理、监督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事故教训
房屋拆迁工作要切实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5号令发布)。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且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该事故中建设单位市拆迁安臵事务所将工程肢解发包给无资质个体的行为已违反“建筑法”。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该事故中承包人陈××无拆除资质,又将工程转包给韩某,陈某与韩某等人均无拆除资质,不能参与承揽工程,且两人均未制定拆除方案。市拆迁安臵事务所在工程进行中,负有监督责任,对工程质量安全应负责,发现安全隐患应对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在此事故中市拆迁安臵事务所监督不力,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案例四:湖北省武汉市某大厦拆除工程外檐板坍塌事故 2001年6月20日,武汉市某大厦发生一起因拆除外檐悬挑结构的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
一、事故发生经过
武汉市某大厦装修改造工程由中建某局某公司承包后,又将建筑物的局部拆除工程转包给四川省合江县某建筑公司武汉分公司,该分公司又雇佣了重庆市合川龙凤镇某建筑工程队做劳务施工。
2001年6月19日,作业人员在拆除大厦的17层④~⑩轴外檐悬挑结构时,采用先拆除⑤~⑨轴的外檐,然后再拆除④轴和⑩轴处的局部外檐。该悬挑外檐结构由悬挑梁与外檐板组成,④~⑩轴外檐总长为21.6m,轴与轴间距为3.6m。上部结构为悬挑梁(与结构柱连接),外檐板在悬挑梁下部(板厚80mm,板高5.Om),由悬挑梁承力。但是在拆除之前,施工负责人没有讲明悬挑结构的承力部位,也没说清楚拆除程序,作业人员错误的先将⑤~⑨轴处与柱相连的悬挑梁处凿除了混凝土,由于悬挑梁钢筋尚未切断,另外尚有④轴和⑩轴两处混凝土未拆除,虽已造成隐患却没导致坍塌事故。至下午4时左右,主楼工长和监理人员进行了查看,便认为“基本完好,未发现异常现象”,因此错过了采取补救措施的机会。
次日,6月20日作业人员继续凿除④轴和⑩轴处与柱相连接的悬挑梁,并切断其连接钢筋,此时外檐板失去承力结构向外倾倒,砸坏外脚手架后坠落,造成裙房门厅支模人员4人死亡,5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
1.技术方面:主要是拆除程序错误,应该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拆除承重结构。该工程由于先拆除了悬挑梁,使外檐板失去承力传递结构,剩余连接部分无法支承外檐墙板的自重而发生坍塌坠落,将下面(距坠落处46m)的支模人员砸伤致死。
2.管理方面:
①拆除方案不清楚。该拆除方案只是一般规定如“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用凿子小块地凿打”,“不能分隔成大块破除”等,没有针对该工程结构特点进行指导和详细写明拆除程序,因此作业人员分不清哪些是承重部位,哪些属非承重部分,误将承重部位先拆除,导致发生事故。
②现场指挥错误。四川合江县某建筑公司是否具备拆除资质,为什么拆除之前该单位负责人未向作业人员讲清拆除程序及注意事项,为什么主楼工长和监理人员6月19日查 看之后,还认为“基本完好”。说明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懂建筑结构,不认真查看图纸,导致了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已经发生隐患,却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终导致事故。
③总包放弃管理。总包单位将拆除工程包给分包单位后,既不认真审查资质,又不对方案的可操作性进行认真研究,再加上雇佣农民工作劳务,层层放松管理,最后发生事故。
三、事故结论
1.本次事故由于总包单位对分包拆除工程时,未认真审查其资质,拆除过程中又疏于管理,分包单位对工程结构不清楚而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相应证书,违章操作,导致拆除程序错误,导致事故发生。
2.本次事故属责任事故。从总包非法转包部分拆除工程,分包又雇佣农民工拆除,既未进行安全教育,又未进行交底,致使不懂拆除工程安全技术的农民工违章拆除,导致事故发生。
四、事故预防
1.认真贯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包虽然是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但总包违反《建筑法》转包工程,不进行全面管理,应追究总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2.房屋拆除工程因市场混乱事故多,《建筑法》第五十 条专门进行了规定,但仍没得到全面贯彻。必须要求拆除作业之前,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讲明拆除程序和注意事项,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指挥。
3.拆除工程的交底不能过于简单,不仅应有文字说明,还应绘制结构图纸,标明拆除程序和拆除方法,拆除过程中须有技术人员在现场亲自指挥。
五、事故教训
房屋拆除工程与新建工程相比较,有些工程更具危险性和复杂性,必须由懂得工程结构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施工,施工之前调查了解原建筑结构和使用现状,并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否则容易发生事故。为此,《建筑法》中专门进行了规定,要求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拆除工程事故是由不具备拆除资质的队伍施工,不懂工程结构,拆除作业前无正确可行的方案指导,也未向作业人员对拆除程序进行交底,且整个拆除过程中也未得到懂结构的管理人员指导,以致在拆除挑檐时,错误的先把悬挑梁凿除,致使挑檐板坠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
总包承揽该大厦装修工程后,又把建筑物的局部拆除工程进行分包,由于没认识拆除工程的危险性和复杂性而放弃管理。《建筑法》中规定,禁止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总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单位负责。案例五:四川省内江市某办公楼拆除工程坍塌事故 2002年12月27日,四川省内江市某改造工程项目在拆除某办公楼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一、事故经过
内江市滨江东路某改造工程项目需拆除沿路主干线的旧房,由于内江市房屋拆除市场无专业施工队伍,内江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幢七层办公楼包给个体承包人陈某(陈某系原内江市某建筑公司下岗人员)。
2002年12月27日在无拆除方案的情况下开始了拆楼工作,当时施工现场人员、车辆较多,因为施工现场未提前进行围挡,现场很乱,拆楼人员既无统一指挥也没有明确分工。
当采用手拉葫芦及钢丝绳栓拉第七层的大梁时,突然发现附近地面有辆装砖的汽车,随即通知保安把车辆调开,但汽车却开进楼内,误认为进入安全地带,6名民工继续往车上装砖。此时,楼上拆大梁人员见地面的车、人都不见了,亦误认为已经去到安全地带,也没有人负责进行全面检查,便开始拉大梁,由于大梁连同墙体一起倒塌砸在第七层的楼板上,将楼板砸断后又砸到六层楼板,从而将各层楼板连续砸塌,而汽车和6名装砖的民工却在楼内,6名民工当场全部被砸死,该汽车司机被砸伤。
二、事故原因
1、此拆除工程采用了错误的拆除方法,一般除平房外不 得采用推倒法。该工程为七层楼房,应该自上而下逐层拆除,对于较重的混凝土大梁应采用吊车或其他起重机械吊下。而该包工头为图省事采用了拉倒法,又未经计算,楼板也未加固支顶,结果因冲击力过大各层楼板连连砸塌造成死亡事故,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拆除现场未进行围圈,地面也未设安全人员对现场进行巡视检查,汽车进入拆除房屋内,等于进入了危险区内,从而造成伤亡事故。
三、处理结果
内江市中区检察院以邓、罗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区法院于3月25日一审判决:邓祥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罗德财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第二部分 房屋拆除安全事故分析
房屋拆除是一项劳动力密集型、技术要求高、风险大的工作,也是安全事故的高发区。随着城市建设、拆迁改造房屋工程日渐增多,被拆除房屋也将越发复杂,拆除条件也趋于苛刻,房屋拆除与新建工程相比,更具危险性和复杂性。为了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房屋拆除必须严格遵循《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规 程的规定。本文根据近三年建设部备案的房屋拆除安全事故,分析原因,提出防范事故的对策和措施。
一、近三年房屋拆除事故情况分析
1、无资质企业或个人承揽的房屋拆除事故多。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承揽的房屋拆除事故起数占事故总起数的60%,而有拆除资质的仅占40%。
2、无房屋拆除方案的拆除工程发生的事故多。无拆除方案发生的事故起数占事故总起数的67%,而有拆除方案的占33%
3、四层及四层以下房屋拆除发生的事故多。四层及四层以下房屋拆除事故起数占事故总数的73%,而四层以上房屋占27%。
4、农村建筑队拆除的房屋事故多。农村建筑队承担的拆除工程,事故起数占事故总数的64%,而城镇建筑企业占36%。
5、砖混结构房屋拆除事故多。砖混结构房屋拆除事故起数占事故总数的60%,而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房屋分别占30%和10%。
6、墙体坍塌导致的事故多。墙体坍塌事故起数占事故总数的46%,而由于钢筋混凝土板、梁、基础坍塌引起的事故分别占30%,14%和10%。
7、发生在城市的拆除事故多。近几年所有房屋拆除重 大事故都发生在城市,而乡镇和农村拆除事故,没有一起记录在案。
8、公共建筑拆除事故多。公共建筑(主要是商场,办公楼等)拆除事故起数占事故总数的55%住宅和工业建筑分别占30%和15%。
9、农民工伤亡多。据统计,拆除事故农民工伤亡占80%以上,诸多事故的受害者几乎都是农民工。
二、房屋拆除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发生,是事故的偶然与必然因素聚集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是人(业主、管理者和作业人员等)的不安全意识、情绪和行为,物(机具、材料、施工设施及辅助设施等)的不安全状态,环境(气候、季节、地质条件等)的不安全因素。因此,预防事故的关键在于认识事故发生的规律,识别、发现、消除导致事故的必然因素,尽可能地遏制和减少偶然使事故发生的概率降至最小。从事故案例看,房屋拆除安全事故或由于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包拆除工程,或由于拆除程序、拆除作业不规范,或由于缺少有效的安全监管,或缺少安全防护措施所致。以下从这几个方面分析导致房屋拆除安全事故的原因。
1、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揽拆除工程。据建设部统计,2003年1~7月,全国因房屋拆除引发三级以上事故共5起,造成26人死亡,16人受伤。5起事故中有3起是属于无资 质企业和个人承揽拆除工程的情况。由于企业没有相应的资质,管理及作业人员不懂房屋拆除技术及程序,不懂安全技术及管理,而是凭主观直觉拆除,导致事故发生。
(1)违法发包、承包、转包
业主无视房屋拆除的危险性的技术要求,无视《建筑法》的规定,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无资企业或个人,承包者再将拆除工程转包,拆除时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黑龙江省农垦某办事处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拆迁合同,房产公司将拆迁工程转包给宋某,宋某又将车库平房拆除工程转包给高某,高某从本村找来6名民工,安排他们每人拆一扇门框。6名民工用大锤,钎子等工具作业,由于未采取支撑措施,导致车库雨蓬梁整体坠落,当场砸死3人,重伤1人。
(2)业主自行组织拆除,管理混乱。业主自行组织拆除,由于无相应资质,常常在无拆除方案、无技术及安全交底和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拆除,冒险蛮干。山东省临沂市某单位在拆除一栋宿舍楼时,雇佣未经安全及技能培训的农民工,拆除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无统一指挥。电焊工在切断建筑物钢筋的同时,另一部分工人将宿舍楼墙体用钢丝绳及手拉葫芦加力拉紧,使墙体失稳倒塌,导致4人死亡,2人重伤。
(3)“以料抵工、”“以料抵款”,冒险拆除。在房屋拆除中,普遍存在业主“以料抵工、”“以料抵款”的现象,这 给房屋拆除造成极大不安全隐患。作业人员担心 被拆的构、配件损坏,不能变卖,冒险拆除、违章作业。山东省济南市某公司委托一包工头对某机床厂的两个车间进行拆除。拆除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支撑车间大门雨蓬的措施,民工无安全意识,无结构常识,违反“自上而下”、“先拆除非承重部分再拆除承重部分”的拆除程序,为保证铁门完好,便于出卖,在兼作雨蓬梁的门过梁上部砌体未拆的情况下,民工先拆门过梁支撑处的砌体,将过梁支承处掏空,导致过梁和雨蓬的失去支承坠落,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2、违反拆除程序,导致事故。遵循拆除程序,是房屋拆除安全及顺利实施的保证。在拆除前,建设单位应提供被拆除建筑的详细图纸和相关资料,这包括原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使用过程中的改建、扩建等全部资料。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区进行实地勘察,评估拆除过程中对相邻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并选择最安全的拆除方法。
(1)先拆除承重结构,导致坍塌。房屋和房屋构件拆除前,应了解被拆除部分的支承位臵;拆除过程中,应支承位臵的稳定,确保支承位臵的原有的承载力。房屋拆除的原则应是按建筑物建设时相反的顺序进行,应先拆高处,再拆低处;先拆除非承重构件,后拆除承重构件。湖北省武汉市某大厦在拆除楼顶悬挑结构前,现场人没有交待清楚拆除程序,作业人员不知道哪些是结构支承部位,哪些是非支承部 位,错误地将与柱子整浇在一起的钢筋混凝土悬挑梁拆除,使与悬挑梁整浇的外檐板失去支承,从60m高空向外倾倒,砸坏外脚手架后坠落,造成裙房门厅支模人员4人死亡,5人受伤。
(2)采取了错误的拆除方法。多层砖混结构房屋拆除,应自上而下逐层拆除,不得数层同时交叉拆除;应逐件拆除结构构件,先板、梁,后墙、柱;除平房外,一般不得采用推(拉)倒拆除的方法。遇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推倒方法时,应遵守:a.砍砌墙根的尝试不得超过墙厚的三分之一。墙厚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允许进行掏掘。b.为了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c.建筑物推倒前,应发出信号,待所有人员退至建筑物高度二倍以外时,方可推倒。
四川省内江市某楼房拆除工程中,采用手拉葫芦及钢丝绳拉七层的大梁,大梁连同墙体将七层楼板砸断后,又砸断六层楼板,从而将各层楼板连续砸塌,6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
甘肃省永昌县某工程队在某拆除工程中盲目蛮干,当拆除至三层西墙体时,作业人员用大锤、钢钎对墙下1m处先凿洞、再掏空,最后砸断四周柱脚,致使墙柱突然垮塌,导致3人死亡,2人受伤。
(3)不遵守爆破规定,擅自更改方案。爆破拆除房屋 必须严格遵守爆破施工规定。湖南省郴州市某发行工程,用爆破法拆除一栋四层砖混住宅楼时,爆破队现场负责人为减少爆破装药量,不按爆破方案实施,擅自更改方案,组织工人用大锤将楼房底部承重墙每隔0.5~0.8m凿开若干孔洞,承重墙面积减至原有的1/4左右,造成底层墙体承载力严重不足,楼房整体坍塌,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4)缺少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事故。
①没有考虑气候影响。补拆房屋的安全,受气候影响较大,应准确判断气候对拆除中房屋的不利影响,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湖南省长沙市某四层砖混住宅楼拆除时,违反基本的拆除程序,把所有的横墙拆完,仅留下一堵孤立的纵墙,并未采取任何支撑和安全措施,形成致命的安全隐患。由于待拆的墙体过于细长,稳定性差,恰遇暴风雨天气,导致墙体坍塌。倒塌的墙体又砸倒相邻的一堵墙,造成了13人死亡,7人重伤,10人轻伤。
②对待拆的构件未采取加固措施。贵州省遵义市某商场在拆除过程中违章,政府拆迁处发现后,责令停止作业,但撤离的拆除方对已凿开的楼板未采取任何加固和安全措施,导致三层楼板坍塌,造成2人死亡,21人受伤。
③盲目追求拆除进度。有的业主盲目追求拆除进度,不考虑人及自然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迫使施工方冒险作业,形成安全隐患,给事故发生提供了主观条件。(5)没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安全事故的拆除工程,大多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使拆除工程规避了政府安全监管、检查,给事故形成提供了客观条件。
(6)没有实行招、投标制度。发生安全事故的拆除工程,大多未实行招、投标制度,或假招、投标,或走过场,致使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揽拆除工程,埋下事故种子。
(7)没有实行拆除工程监理。发生安全事故的拆除工程,大多未实行“旁站式”监理,致使拆除方在没有拆除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拆除。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致使事故发生。
(8)作业人员大多未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3、房屋拆除工程事故预防措施。根据上述分析,为防范拆除安全事故,特提出以下对策和措施:
(1)切实遵循《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规定、规程的规定,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机率。
(2)建立建筑从业人员技能及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彻底改变部分企业低水平、走形式或不培训的现状。
(3)业主必须对房屋拆除安全负责,与施工方共同承担安全风险,提高业主方与拆除方的安全成本,根据其获益情况,分摊安全风险,确保拆除安全。
(4)实行房屋拆除的招、投标制度,杜绝无资质企业 和个人承揽拆除工程,加强对拆除施工企业及现场的监管。
(5)工程监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实行对房屋拆除的“旁站式”监理,切实加强对拆除现场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6)制订有针对性的拆除方案及安全措施,并经监理方的审查,从制度上和程序上保证正确拆除方案的实施。
(7)拆除方案及拆除技术交底切忌简单化、形式化。拆除方案除了文字说明外,还就绘制必要的图纸,标明拆除方法和拆除程序;落实逐级、逐项技术交底制度; 拆除过程必须有技术人员现场指挥。
(8)在拆除过程中,对待拆的楼板、残恒断壁,必须采取可靠的支撑、支护等加固安全措施,防止倒塌。
(9)拆除过程中的房屋,受气候和环境的影响较大,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防范、排除由此诱发的安全事故。
5.拆迁公司规章制度 篇五
我国政府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拆迁人申请,物价、国土、建设三部门联合下文的方式,代替房屋拆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单方确定补偿标准,从而导致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在主观上加重了被拆迁人购房的经济负担。近几年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商品房价格和二手房价格不断攀升,而各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却多年停滞不动,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并且,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补偿规定,拆迁补偿只补偿被拆迁人的地上建筑物,而其土地使用权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被拆迁人因土地使用权的丧失而导致的损失,仅以房屋补偿名义是难以完全涵盖的。
一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中以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为由,非法介入商业性目的强制拆迁。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内涵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拆迁工作中,作为政府的一项强制性拆迁行政权力的使用被扩大化了。一些地方政府给一些商业开发项目和政绩工程挂上“公共利益”的幌子,借助政府的公共权力,侵害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权。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要对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通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在拆迁中,除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外,还应补偿被拆迁人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遭受的损失。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和预期收益,按照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评估,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切实保证拆迁补偿价格同房地产市场接轨。真正做到按照市场规律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及时调整、修正拆迁补偿价格指数,确保不低于同期商品房价格上涨的指数。
(2)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要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将政府强制执行程序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与此同时,政府必须退出商业性用地的房屋拆迁,并在房屋拆迁过程的监管、听证、裁决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要严格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实行不同的房屋拆迁规定。前者是着重强调程序正当化,体现为适当补偿,后者则用市场价值规律调节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关系,实行充分补偿。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将出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完全交给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在被拆迁人自愿的条件下确定是否同意拆迁。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协商解决。
要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出发,完善房屋拆迁秩序。一是要通过公告、听证、协商等方式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获得房屋拆迁的确认;二是设立“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认定程序;三是建立商业性拆迁的相关程序、实施原则和具体办法。
6.拆迁公司规章制度 篇六
汇 报
一、《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情况
为了切实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规范征收行为,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在《条例》颁布后,我县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向社会广泛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我县拆迁办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条例》宣贯会,学习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准确领会和把握《条例》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二是我县拆迁办内部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对今后征收机构的设置、“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的解决机制等各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研究。三是广泛开展宣教活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宣传月活动,派出宣教人员,走上街头、深入工地,向广大居民宣传《条例》各项条款规定,提高群众对《条例》的认识水平。截止目前,已累计出动宣传车3次,印发规范化服务手册500多册。
二、拆迁制度的贯彻和落实情况
在拆迁制度规定落实上,我县实施限时拆迁制度,由分管县长负责,分管领导为拆迁直接责任人,将任务分解到人,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加压,有效的保证了拆迁工作的顺利、高效进展。为了及时解决因拆迁引起的矛盾,县拆迁办严阵以待,积极组织熟悉拆迁法律、法规、条例的工作人员到信访局主动接待涉及拆迁补偿的上访居民,做到全天候、合理化疏导和说服,力求让拆迁工作不出现遗留问题。
三、征地拆迁工作的自查自纠情况
根据乌政办电传发[2011]47号文件精神,我县于6月2日对全县房地产征收环节中的征地拆迁行为进行了自查自纠。我县范围内不存在强制拆迁、暴力拆迁等违法征地拆迁行为,也未发现有已发出拆迁许可证未完成拆迁任务的建设项目。今后我县将结合旧城改造和城镇开发,按照《条例》规定,继续依法执行拆迁任务。
四、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7.拆迁公司规章制度 篇七
关键词: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制度
一、概述
由于我国的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拆迁制度在立法层面存在缺失, 制度还不够完善, 导致在对农村集体土地及其房屋进行征收和拆迁时, 存在许多不可调和的问题和矛盾, 引起较大的社会争端。民众抵制拆迁给我国政府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对社会安定造成威胁。因此, 我们需要对现有的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制度进行完善与优化。
二、现行制度的缺陷
1现行的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制度建设的比较粗, 没有太大可操作性, 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缺乏对拆迁人资质的具体规定;二是缺乏对被拆迁人宅基地土地因素的考虑;三是没有对安置地点的具体规定。
2没有将社会公共利益目的拆迁和纯商业目的拆迁很好的区分开来。房屋拆迁根据拆迁后进行的建设类型不同, 可以分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拆迁和纯为商业利益的拆迁, 但现行的拆迁立法制度没有将两者进行区别对待。拆迁问题造成的一些矛盾和对抗, 主要的是因为国家的征收制度被滥用。国家征收指的是国家强行取得公民财产, 但是, 公民对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有着不受侵犯的权利。因此, 行使国家征收的权利时必须要进行严格的限制。
3不分性质的强制拆迁不符合社会的法治原则。为了社会公共设施建设而进行的拆迁,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如果是为了商业性目的强制拆迁, 就存在问题了。因为, 在房屋拆迁中, 被拆迁人是处于弱势地位的, 政府的行政权力介入应当是为了保护弱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如若存在不可调和的问题, 应当进行民事诉讼, 由法院最终裁决。行政部门进行强制拆迁, 是行政权不正当的干预了司法权。因此, 目前的拆迁制度既不能很好的保护被拆迁人权益, 又违反了法治原则。
4没有对商业目的拆迁的增值分配进行规范, 造成经济关系不合理。为了商业目的的拆迁, 土地往往是被用来进行经营性建设的, 拆迁后土地明显增值了。而拆迁过程中, 对原土地的使用者实行的还是原价甚至更低的补偿政策, 使土地增值产生的大量利益都转移到了政府和用地单位的手里, 造成了被拆迁人与政府、用地单位间的矛盾。
5政府角色定位不准确
对于大部分人, 房屋是其一生中最重要的财产之一, 对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政府应当根据宪法、法律的精神, 对该项权利进行保护。
三、房屋拆迁相关制度
1拆迁实施方案的拟订、批准和执行者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重要方面。其拟订和批准, 应当依据不同的拆迁目的, 由不同的机关或组织进行。其拟订过程主要是具体拆迁执行者对方案进行拟订, 然后报上级进行批准审核, 最后又拟订方案者进行执行。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必须先得到土地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才可以进行实施, 此外, 还需要先经过一定程序的公示。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拆迁计划与拆迁期限;被拆迁人的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拆迁安置所需房源、相关资料以及证明;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与使用计划。
3拆迁实施方案的公布以及公布的时限。拆迁实施方案的公布一般采用公告的形式, 由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公布。公告形式发布时, 应在拆迁的范围内或者其周围比较醒目的地方, 确保能被公众看到。此外, 规模的拆迁工程还需要及时的召开说明会告知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为了使被拆迁人能及时了解到拆迁的具体情况与进程, 同时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拆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四、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制度的优化相关建议
1拆迁制度中商业目的拆迁和公益目的拆迁有所区别
商业目的的拆迁和公益目的的拆迁必须要进行准确仔细的区分, 因为补偿的标准应该不一样。如果是公益性的拆迁主要就是需要程序正当合理, 同时进行合理的补偿。而对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工程, 要用市场价值规律调节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的补偿, 保障被拆迁人的合理利益。公共利益的概念要进行明确的界定, 严格限制政府征收行为。公共利益目的的拆迁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类:国防建设;社会公共交通;社会公用事业;国家水利水电设施;国家公共卫生设施;政府机关单位公共建筑;慈善事业;以及其他的由政府兴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之事业。
2完善为公益目的拆迁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公益目的拆迁工作也必须要有一个合理的拆迁制度, 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保证拆迁能够满足社会公众的公共需求, 才能够有效的实现公共利益;这样就能够保证拆迁工作不会出现过分的延迟;对于拆迁过程中难免有的纠纷要在保证被拆迁人的司法权益基础上进行调节和仲裁, 在法院裁决期间不能够对有争议的房屋进行强制性拆迁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对于特殊情况必须要制定严格的条文规定并且严格的执行管理。
3被拆迁人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必须要得到明确, 合理制定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就算是为了社会公益进行的公益性质的拆迁工作也必须对被拆迁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保护群众的利益也是拆迁工作的重点;因为必须要让群众受益成为拆迁补偿工作的重心;拆迁补偿的标准要尽可能的提高不能够使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出现降低的情况;一般来说如今国际上对于城市拆迁补偿款的确定都是按照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考虑确定的, 对于未来的价值也必须要进行评估。
结语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关系到城市的发展与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拆迁问题不做好, 在政府与人民间产生利益纠纷, 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产生, 危害到政府的公众形象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 我们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制度进行严格规范与及时的补充。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