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25-03-1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0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篇一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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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篇二

1 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分析

1.1 事故的类型

2005年, 某公司系统施工伤亡事故类型主要是隧洞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类型引起的死亡人数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91.7%。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比例见图1。

1.2 事故的部位

2005年, 在洞口处作业发生的伤亡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9.32%;因在脚手架上的作业事故、安装或拆除龙门架 (井字架) 物料提升机的事故、安装或拆除塔吊的事故等引起的死亡人数占总数的百分比, 即各类事故发生部位死亡人数相应比例见图2。

2 安全生产管理的创新

差异是在实际工作中, 安全问题的表现。当差异出现相对稳定的现象, 危险因素就不会酿成事故。但也正因如此, 我们常会忽视安全隐患。以基层、基础建设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落脚点, 实现从事后查处的被动型管理向事前预防的主动型管理转变。未雨绸缪, 防患于未然。过去, 安全生产的管理多是凭借经验的积累, 规章制度的约束等。诚然这种管理方法起到一定作用。但是随着当今生产社会化和专业化的迅速发展以及产业分工的日益技术化, 这一传统管理方法无疑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该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中, 敢于突破常规, 采取“制度与执行力并重”、“建设强有力的执行力及执行文化”的措施, 加强“奖罚分明”的同时, 责任到人也需加强落实。由经验型管理向技术型、专业化管理转变。

综上所述:应对新形势下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问题, 一味循规蹈矩是没有出路的, 勇敢走出新路子, 才能有所作为。在此基础上, 通过深入宣传贯彻“一个决定、两个条例”, 丰富安全生产管理文化, 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创新监管安全管理机制, 并且紧密围绕集团公司制定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强化监管, 稳抓落实, 该公司2006年施工安全生产状况总体来说趋向稳定好转, 见图3。

摘要:本文运用现代项目管理理论作指导, 分析了某公司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并阐述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创新机制。以期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项目管理提供一种新的方法体系。

关键词:工程,项目管理,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刘立群等.工程项目投资分析[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5, 9.

[2]郭继秋等.工程项目成本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5, 9.

[3]王雪青.国际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0, 11.

[4]崔国璋等.安全管理[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4, 3.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篇三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在,我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经过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项目。2010年6月,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相关的座谈会,还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及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作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于2010年8月25日通过。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分为总则、施工安全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五十二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针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管理模式,条例在第二条中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由于我市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与一般建设工程不尽相同,条例没有将建设工程拆除活动纳入适用范围,而是规定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关于安全费用。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条例细化了上位法的有关原则性规定,将我市在实践中已经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通过立法加以巩固推广。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对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标准、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体现形式做了规定,并根据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对建设单位支付该费用的进度做了规定。

(三)关于落实安全总责。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生产负总责。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几个非总分包关系施工单位同时在同一工程施工作业区作业的情况。由于相互间缺少统一的协调管理,导致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比较混乱。为落实安全总责,保障施工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指定其中一家承担施工工程量较大、施工时间较长、资质等级较高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履行相应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施工单位应当与指定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接受其协调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四)关于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直接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在施工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因此,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是条例的核心内容。根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管理经验,条例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安全费用使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相邻设施防护和现场措施及危险作业人员、设施要求等方面,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关于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前一个时期,我市因建设工程运输引发的安全事故频发,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恶劣。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除了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加强工程运输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的交通安全管理外,还应当加强工程运输的源头管理。因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证照齐全的运输单位,并签订运输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建设、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同时,还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目 篇四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目。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

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单位与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使用,推进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急事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备和器具。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即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篇五

工程项目名称:

甲方:黄平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乙方: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家、省、州、县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确保我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实现。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坚决遏制一般安全事故的发生,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拆除工程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为零,不发生火灾、中毒事故。

2、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筑施工现场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合格标准。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落实到责任施工企业、落实到施工项目部,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发生一起死亡1 人以上事故的,考核为不合格。

二、甲方职责

1、传达、转发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落实情况。

2、检查、指导建筑施工现场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施工企业整改安全隐患,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施工企业,采取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4、对施工项目实行安全责任抵押金制度。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其从业人员应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乙方必须落实“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办理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对施工作业人员培训合格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乙方必须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不得挪用或挤占,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严格按黔建施通[2007]278号文件要求执行。

4、乙方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对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落实。施工企业应每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1 次以上,检查要有台帐、记录和总结。

5、乙方必须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严格按建设部建质[2009]87号、254号及省建设厅黔建施通[2009]329号、黔建施通[2010]88号文件要求执行。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6、乙方必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的安全管理,应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格按建设部令第166号和黔建施通[2008]487号、525号文件规定执行。

7、乙方必须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筑施工现场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合格标准。

8、乙方必须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组织演练。严格执行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迟报。

四、对施工项目实行安全责任抵押金制度

1、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交安全责任押金5000元;

2、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交安全责任押金8000元;

3、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交安全责任押金10000元;

4、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交安全责任押金15000元;

5、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交安全责任押金20000元;

6、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交安全责任押金50000元;

7、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交安全责任押金80000元;

8、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的交安全责任押金100000元。

五、对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施工项目,按以下标准扣除安全生产押金:

1、发生死亡1 人以上事故的扣除全额安全责任押金。

2、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限期整改不力的每次扣除500元安全责任押金;拒不回复或停工整改的,每次扣除1000元安全责任押金。

3、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到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人次扣除100元押金。

4、在建工程不得住人,发现一次扣除500元押金。发现施工作业人员未带安全帽的每人次扣50元安全生产责任押金。

5、建筑起重机械应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安装、拆卸,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每次扣除1000元安全生产责任押金。

6、外脚手架搭设和施工临时用电不符合现行技术规范要求的,每次扣除500元安全生产责任押金。

7、“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不到位,每次扣除500元安全生产责任押金。

8、甲方每季度通报安全检查情况,按检查记录扣除安全生产责任押金,对扣除安全生产责任押金开据贵州省罚没收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退余下的安全责任抵押金。

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工程开工之日起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

6.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依据《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第三条 工程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发生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依据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条

国家和部委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强制性文件。

第七条 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章 安全管理目标

第八条 安全管理目标

消灭责任重大死亡及以上事故;消灭责任设备、火灾、爆炸等事故;消灭危及安全的责任及事故;实现安全生产达标。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对工程建设安全负总责。设计、监理、施工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由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并设立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副职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安全管理部

-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常设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其他领导、部门及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负有相应安全责任。

第十条 公司及建指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主管安全副总经理为常务副主任,其它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各部部长、项目部指挥长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归口管理工作。

(一)公司实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各职能部门、项目部分工负责及安全质量部归口管理的条块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二)公司安全质量部是安全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公司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考核职能。负责制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控网络;及时传达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组织公司成员进行安全学习和培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收集、分析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指导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负责安全管理的考核;组织或参与调查、分析、处理安全事故,负责消防管理工作。

(三)公司工程管理部、物资设备部负责组织审查设计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和运营安全的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负责审查各施工单位需一级审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检查督促落实,同时将施工方案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措施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安全质量部;负责监督

-指导项目部抓好重点工地、重点作业环节的安全生产控制工作;参与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公司计财部负责公司建设资金安全工作;负责监督各单位工程概(预)算中的安全生产所需资金足额到位和使用。(五)公司综合部负责公司的综合治安,并协助安质部做好消防工作。

(六)项目部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现场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管内实际情况,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资料;负责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抓好安全预防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月度分析,查找安全隐患、总结经验、制定安全问题整改措施;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和安全分析资料;组织项目部管内施工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管内施工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成立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主体,对安全生产负有主体责任。

第五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 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以上资料由设计院提供。属于三电迁改的资料由外绕建指物资设备部负责收集;其余资料由工程管理部负责收集;统一交由项目部提供给有关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二十条 开工前公司及建指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一条 坚持“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

-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工程的风险等级,提出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七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八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从事工程的施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求,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

-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施工业务。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证上岗制度,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验、验收登记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制定危险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和预案等,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的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记录。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事故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积极配合监理工程师、人员和建设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主动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

-相适用、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二)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高空、水上、潜水作业;

(八)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九)隧道工程;(十)铺轨、架梁工程;(十一)既有线工程;

(十二)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肪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四十六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四十九条 施工设备和机具,需要实施工程地质超前预报的,必须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必须按相关规定配置机电设备。不得使用与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

第五十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

-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章 安全检查评比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及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由安全质量部负责组织召集,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公司项目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派员参加。

对安全检查组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对限期整改的问题,检查组要指定专人跟踪检查,把安全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各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公司的总体部署,结合本项目安全工作特点和有关要求,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公司项目部及监理工程师的检查、考评参照《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考评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对安全检查、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第五十三条 公司将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对连续二次或累计达三次得黄牌的单位给予红牌通报批评,并处以5~50万元处罚,且影响责任单位年终考评成绩。

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其它要求

第五十四条 施工必须按《关于加强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并按《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及程序进行办理。

-第五十五条 施工须按照部门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86年颁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年颁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中的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1984年颁布)执行。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中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须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执行。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管理须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执行。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制定和落实消防工作逐级负责制及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和演练,确保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

第六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控机制,经常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项目负责人应经常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章 安全事故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

-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报公司备案。

第六十三条 建设项目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的重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监察司、建设管理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十四条 施工现场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的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如实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十五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六十六条 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立即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七条 发生责任人身死亡及以上事故后,相关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当在2小时以内,直接或逐级以电话方式上报公司项目部和工程管理部(调度),并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或建指(安全质量部)。对出现安全生产事故而隐瞒不报的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媒体曝光的,追究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六十八条 施工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任判定按《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办理。

第六十九条 事故责任依次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 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公司将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铁道部两个《规则》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罚;罚款金额由公司及建指安全质量部拟定,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核定后执行。

第十三章 考核评比

第七十条 公司每年年底将对各单位的安全指标进行考核、评比,结合信誉评价、劳动竞赛评比一并进行,对安全生产评比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第七十一条 负有人身死亡事故主要责任(含)以上的单位不能参加公司及建指组织的本年度内各类评先活动。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行业和上级劳动安

-全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确保整个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序可控。

7.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篇七

事故的发生, 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 (人的错误推测与错误行为) , 物的不安全状态, 不良的环境和较差的管理 (即事故的4M要素) 。人、物、环境和管理四个因素是相互牵连的, 其中的一个因素起变化, 另外三个因素也就跟着变化。

从事故发生的过程看, 要想减少事故, 只有针对事故构成的4M要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消除潜在的危险因素 (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不良的环境) , 并使人不发生误判断、误操作 (人的不安全行为) , 要制订各项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检查、编制安全措施计划等, 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是施工安全动态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也是施工项目安全控制的重点。

1 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的管理

由于人的行为是由心理控制的, 因此, 要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应从调节人的心理状态, 激励人的安全行为和加强管理等方面入手。

1.1 安全心理调适法

只有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才能具有充沛的精力, 旺盛的斗志, 才能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保证安全生产。通过教育、职业训练、作风培养、体育锻炼、文化娱乐活动做好心理状态的转化工作压力。

1.2 精神激励法

精神激励是重要的激励手段, 它通过满足员工的精神需求, 在较高的层次上调动员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

1) 让员工参与各种安全活动过程, 尊重他们, 信任他们, 让他们在不同层次和不同深度参与决策, 吸收他们中的正确意见。

2) 强化劳动安全政策和规定及对违规者进行纪律惩处, 是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对安全生产的好人好事进行奖励, 可采取评先进、发奖金、树立榜样等。对违纪者的惩罚, 可采取罚款、通报批评、警告等, 奖励或惩罚应按公平、公正、公开、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

1.3 管理控制法

在施工活动过程中:

1) 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 强调安全生产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安全教育培训, 使得人人知法规。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安全管理的全过程, 并根据接受教育的对象和不同特点, 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于新进单位的职工实行三级安全教育。

3) 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并合理划定不同层次安全管理职位的权力和责任。

4) 在项目部中应营造一种安全氛围, 引导广大员工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 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使安全要求转化为大家的行为准则。实现“三无”目标:个人无违章, 岗位无隐患, 班组无事故。

2 对物的不安全状态的管理

生产系统是人—机—环境系统, 系统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故障都可引发故障。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水平的提高, 施工现场使用的设备也越来越多。设备的有害及危险因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因此消除设备 (机械、设备、装置、工具、物料等) 的不安全状态是确保生产系统的物质基础。

2.1 设备的本质安全化

针对生产中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形成与发展, 在进行施工设计、工艺安排、施工组织与具体操作时, 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消除产生危险的原因, 减少或消除接触机器的危险部件的次数, 使人们难以接近机器的危险部位等, 对预防和消除事故, 保障安全生产有现实意义。

2.2 装设安全防护装置

安全装置是在设备性能结构中保证人机系统安全, 而给主体设备设置的各种附加装置, 是保证机械设备安全运转和保证在可能出现危险状态下保护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无法用设计来做到本质安全时, 为了消除危险, 应使用安全装置。如:隔离防护装置、联锁防护装置、超限保险装置、制动安全装置、监测控制与警示装置, 防触电安全装置, 保险装置等。

2.3 加强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

项目部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必须具有生产 (制造)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在使用过程中, 必须由专人管理, 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建立资料档案, 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废。特种设备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 改善作业环境

作业环境管理的核心是如何保持作业环境的整洁有序与无毒无害, 给作业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作业环境。在施工生产过程中, 要及时发现、分析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各种事故隐患, 努力提高施工人员的工作和生产条件, 切实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不断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提高企业的品质与竞争力。

3.1 施工平面布置

施工平面布置的总体要求是布置合理, 充分利用场地, 场内道路畅通, 运输方便, 减少一次搬运, 在保证施工顺利的条件下, 尽可能减少临时设施搭设, 尽可能利用附近的原有建筑物作为临时设施, 应便于工人生产和生活, 办公用房、福利设施应在生活区内。平面布置图应符合防火治安、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和无建设公害的要求。

3.2 施工现场功能区划分

根据施工项目的要求, 划分为作业区 (辅助作业区) 、材料堆放区和办公生活区。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 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应设置于在建筑物坠落半径之外, 应设置防护措施, 划分隔离, 以免人员误入危险区域。对功能区的划分还应考虑交通、水电、消防和卫生、环保等因素。

3.3 安全警示标志

根据工程特点及施工的不同阶段, 在危险部位有针对性地设置、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部位主要是指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阳台口、电梯井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安全警示标志的类型、数量应当根据危险部位的性质不同, 设置不同的安全警示标志。

3.4 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 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材料, 确保围挡的稳定性、安全性。围挡的高度应符合标准规定, 这样可有效地提高安全性。

施工现场的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4 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宏观的安全管理包括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

劳动保护侧重于政策、规范、规程、条例等形式, 使劳动者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 企业安全施工需要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是企业从事施工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

安全技术侧重于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操作规程、标准等, 减少或消除对人的威胁, 根据我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管理的重点应放在预先发现、鉴别和判明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危险因子和重大危险源上, 尤其是那些潜在的危险因子上, 以便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消除或控制这些危险因子, 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 安全管理仅凭经验是不够的, 必须采用科学的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方法才能找到预防和控制事故的措施。企业应建立长效的事故预警机制, 可有效地辨识和提取隐患信息, 提前进行预测警报, 降低事故发生。

工业卫生着重于高温、粉尘、噪声、毒物的管理, 防止劳动者受到有害因素的危害。

5 结语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和谐社会, 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没有安全的保障, 便没有职工的高度积极性, 就没有施工生产的高效益。因此, 施工项目安全控制的任务是相当重的, 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 也是非常严肃细致的一项工作。

摘要:从建设工程事故发生的4M要素对施工安全管理进行了分析, 指出了实现施工安全的途径, 指出减少事故的发生就是要对事故构成的4M要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从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关键词:4M要素,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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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白恩远.安全人机工程学[M].上海:兵器工业出版社, 1996.

[3]杨文柱.建筑安全工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

[4]徐德蜀, 邱成.企业安全文化简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5.

8.生产靠安全规范 管理靠班组建设 篇八

拥有年轻的人力资本,是企业从优秀到卓越,向一流迈进的最宝贵的财富。在人员结构年轻化的形势下,只有探索一条适应企业发展形势和员工成长的正确道路,彰显培训过程持续不断的生命力,提高员工的各项技能,才能更好的激发员工的潜能,调动积极性,推动企业全面协调发展。于是,在河北超高压分公司领导的大力扶持下,公司职工学苑网络培训系统应运而生。

职工学苑网络培训系统是河北超高压分公司结合自身状况,针对员工队伍年轻、人员素质亟需提升等实际情况,开拓思路,将员工培训、分享交流以及培训管理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数字化互动培训网络平台,为超高压分公司在整合培训系统、提高培训效果、加强人才培养上创新了发展方式。它的成功使用,对于员工“见缝插针搞培训”,不仅可以自主学习,还能交流分享;对于企业方便绩效管理,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

信息化培训寓教于乐。“输入账号,轻点鼠标,即可进行网络培训,极富趣味性和竞争性。”超高压分公司的每一位员工,都有这样的切身体会。在这个网上竞技平台上,从班员到专责再到经理都有自己的账号。“课程中心”选课学习知识、“练习中心”多种题型供选、“测试中心”小试牛刀挑战、“考试中心”实际检验效果,循序渐进的培训保证了培训效果,员工通过上传课件、总结、创新成果论文等资源,使得职工学苑紧跟时代步伐,保持新鲜血液,常学长新。

建平台交流分享提高。“唇枪舌战”不仅是现实生活中双方面对面才可以有的场面,职工学苑就提供了这样一个平台。变电站缺陷处理后,一次专业开关班将此次缺陷分析上传到职工学苑,涉及到相关的二次专业交流班在论坛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两个班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互相陈述各自的缺陷查找和判断方法。在职工学苑这个平台上,只需轻点鼠标,就可了解跨专业的知识,不仅扩大了知识面,还可以通过“创新论坛”发表看法、交流经验。

积分式排名绩效管理。尽管是虚拟的培训环境,但是培训效果是可以定量的。职工学苑采用了积分累计的方式,无论是上传课件,还是进行考试,只要在系统中进行了学习,就可以获取相应的积分。这种累积积分的方式体现了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的全过程,员工参与活动所获积分,将与月底绩效考核、岗位晋升和参加专业培训等奖励挂钩。

职工学苑是超高压分公司职工培训学习的平台、知识分享的平台和培训工作管理平台,是全员专题培训师授课活动、学员出题评题以及发布技术、管理论文的整合平台,是各类专家、人才、首席员工资历资格的积累平台。职工学苑为超高压分公司提高员工素质,培育一支数量合理、能力互补、素质过硬的优秀人才梯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人才是企业的第一资源,职工学苑已成为广大员工创先争优、建功成才的平台,广大员工在职工学苑中学技术、练技能,强素质,比学习成绩、比积分排名,比晋升速度,在公司上下营造了一种创先争优、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目前,职工学苑共有学习课件610个,习题总量近3万道,创新论坛95条,都是由员工自行上传分享,使用半年以来,注册用户日均登陆9人次,累计平均在线时长达100多个小时。

班组建设 激发基础团体源动力

企业基层班组作为企业的基石,是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目标的支撑点,也是企业参与竞争的原始动力。现代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必须重视企业班组的能力和作用,重视班组作为一个基础团体所能带来的源动力。而如何将这种源动力更多的激发出来,如何切实提高企业班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就要求我们更深入的分析各班组具有的不同特点,制定适合的培训计划,建立适合的管理体系,营造适合的班组氛围等等。在经过提炼和总结的某种有效的模式下,以提高班组工作绩效为目标,将班组成员凝聚在一起,分工合作,切实落实企业“以人为本”的理念。

若想搞好班组建设,就要以实际为根据,提出适合自己班组建设的核心理念,发扬班组亮点和特色,找出班组运作管理各方面出现的短板,从基础做起,实现一个累积跨越的过程。

深入分析 思想统一

河北超高压分公司修试工区变压器检修班是一个大班组,班组成员多且年轻人占很大比重,是一个踏实肯干,朝气蓬勃的团队。在开展班组建设之初,全员通过学习国网文件《关于加强班组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班组建设三十条重点要求》,明确了班组建设的方向,主要从基础、安全、技能、创新、民主、思想、文化、班组长队伍建设八个方面具体进行实施。

对此,河北超高压分公司修试工区变压器检修班发动全体员工参与班组建设。首先,面对一些员工认为检修班组生产任务重,班组谁有时间就由谁来做的误区,班组召开班组专题会,分析班组建设的实质,让每一位班组成员深刻领会班组建设的意义。其次,还将班组建设与日常管理、现场工作相结合,以此为契机,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强化员工的素质,使每个人能迅速成长起来。除此之外,根据班组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建立完善变压器班组建设制度和创建计划,同时建立完善各项组织体系,构建班组“安全、学习、创新、精益、和谐”的构架。

积极发动 人人参与

为了增强班组员工的积极性和达到共享的目的,河北超高压分公司修试工区变压器检修班制作了班组建设园地和班组建设看板,并由大家共同讨论出希望在展板中看到的,展示的,需求的内容,设置不同板块全面体现班组建设情况。

平日里班组生产任务十分繁忙,班里的气氛也经常是紧张忙碌的,大家互相谈论的很多都是关于工作方面的话题,欠缺了一些轻松和谐的元素。于是有人提议在展板中进行栏目设置,以此来实现班组成员们的不同需求。

最先开辟的是,“家有你我他 快乐每一天”小栏目,这个栏目将大家把平日里喜欢的,关注的小故事,小常识以及出外游玩拍摄的照片等等希望与他人分享的一切贴出来,不但调节紧张的工作气氛,也给了每个人一个展示自己的平台。紧接着,又开设了“今天我当家”以及“班务公开”板块,这体现了班组成员对实行民主管理的强烈需求。

随后,为了激发班组成员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又有班组成员提出开设“每月之星”和“创新擂台”板块以及培训模块。培训模块分为技术培训和行政培训两大部分,其中技术培训“三人行、必有我师”包括“学海点滴”、“每周一课”、“比学赶超”,均是对专业知识的共享与解答,以此来培养员工们相互学习、通力合作的习惯。行政培训板块的设立则多因班组成员经常外出现场,公司发布的一些重要文件和最新动态不能及时学习和获知,于是我们设立了“班组学习园地”这一个板块,把一些重要的文件和讲话贴出来,提醒大家注意学习。

班组就像人体上的一个个细胞,只有全部健康,才有旺盛的生命力,企业才能长盛不衰。企业的所有生产活动都在班组中进行,所以班组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经营的成败,只有班组充满了勃勃生机,企业才会有旺盛的活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而班组建设则是帮助员工从实处体会企业的新理念、新变化的有效工具,以此来保证企业中的每一个细胞都具有生机与活力。

生命是树 安全是根

2010年,上海世博会——这一人类经济和科技最新成果齐聚一堂的盛会,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众多展馆中,作为世博“能量之心”的国家电网馆——“魔盒”吸引了万千游客的目光。走进流光溢彩的透明晶体,人们看到的是城市网络肌体和供电系统网络结构的艺术融合,璀璨的万家灯火,美丽的城市天际线以及艺术感十足的特高压电塔,无一不让在场的每位参观者深切感受到电力——这种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二次能源,给人类生活带来的重大变革。

电力系统的工作纷繁复杂,其中电力系统检修工作是保障百姓随时享受清洁、便利的电力资源的重要工作。而我便是电力系统检修工作当中平凡普通的一份子,因为系统检修这样一份工作虽然面临诸多危险,所以每一名电力系统检修一线的员工,都要把安全放在工作首位。

回想当年我作为新员工踏入电力行业大门时,听到和看到最多的一个词语就是安全。入厂后,一本《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摆在我面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是每个新员工的工作任务。那时,安全对我来说,仅仅是一条条生硬的规章制度,老师傅们口中说来令人胆战心惊的生产事故似乎离我们还很遥远。

分配到检修班组后,开始感受到安全对电力系统检修人员的重要性。每次的工作开始前,师傅都要求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安措设置、工作班组安措交底、交待工作票内容、现场工器具定置等准备工作,待一切准备工作完成后,才能正式开工干活。除此之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老师傅还常常提醒我们:“年轻人,要记住不论到什么时候安全都是第一位的,有了安全才有质量,才有效率!”凡是碰到安全工器具使用不规范、干活毛毛躁躁的新员工,老师傅都会前来指导,为今后的安全生产做好保障工作。看到师傅们一丝不苟的工作状态,我们这些新员工便更加认真地投入到检修工作中去。

随后,在经历了发生在身边的一次次迫在眉睫的事故抢修后,在学习了一起起触目惊心的事故案例后,在目睹了事故所造成的严重人身财产损失后,我开始认识到安全不只是翻翻《安规》书,答答《安规》题,也不是简单的听从师傅指挥,而是意识中的永恒烙印,行为上的自觉习惯。

安全是一种责任,所谓“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在抢修现场的日日夜夜,我们的电力职工为了维护电网安全运行,保障可靠供电,把对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抗在肩头;在检修预试工作中,我们严格落实“三个不发生”到岗到位制度,不疏忽不失职,对每一名班组成员的生命安全负责;在坚守工作岗位的每一分钟里,我们都是自己的安全员,杜绝任何违章行为,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电厂负责。

安全也是一种态度,是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的自制,是细致耐心脚踏实地干好每项工作的自觉,更是遵规守纪不越雷池的自律。在现场,宁可绕再远的路,也绝不跨越任何一处围栏;在试验报告中,宁可反复测量,也绝不放过一处微小的数据误差。因为我们知道少走一步路,离生命的警戒线就更近一步;忽略一处误差,危险的指示灯就会点亮一盏,更因为那一幕幕血的教训,泪的悔恨都时刻提醒着我们“态度决定一切”,只有端正态度,牢固安全观念,平安才能永相伴。

安全又是一种经验。我们之所以反复深入的学习事故案例,分析案例发生原因,并不只是为了在精神上冲击我们的安全观念,而是为了能够让我们真正把别人的事故当作自己防止事故发生的经验,从别人的教训中反思自己的行为。安全是把双刃剑,你遵守它的规则,它就会保护你,而你违反它的规则,就要付出血的代价。别看《安规》只是这么薄薄的一本小书,可师傅们总说,它就是用血和泪写成的。所以,只有把这些日积月累的经验真正运用于实践中,安全这把利剑才能帮我们扫除意想不到的危险,为安全生产工作保驾护航。

安全更是一种荣誉,这样说有些朋友可能会觉得夸大其词,可是我可以坚定地说:“对于我们电力行业,安全就是我们最高的荣誉!”安全生产日计时牌上累加的每一个数字,都是今天的电力职工呕心沥血、谨慎细心,风里来、雨里去、不分白天黑夜、不分节假休息日换来的成绩。正是有了誓保电网安全的这份自豪,电力这条国家发展的命脉才能永葆活力生生不息。

变压器班的三年:成长的脚步

一直想写写我的班,写写班里的人,写写身边这些平凡电力职工的平凡生活。如今才拿起笔,是因为偶然有一次听到刚进班组的新员工叫自己师父时,才恍然发现已经来到变压器班工作生活近三年的时间。三年时间里,我见证了河北南网三座500kV新变电站的成长。看着新员工们充满新鲜好奇的眼睛和说话做事时略显局促的神情,似乎看到了当时的自己。回首在变压器班度过的每一天,与师父、师哥、师姐们相处的一点一滴,似乎已经为最初那个懵懂迷茫的自己增添了些什么。我如他们一般,已将自己与这个班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即便有时抱怨,有时不满,却始终对她有着无法割弃的爱,将她视为我们引以为傲的归宿。

检修班组,似乎生来就与混合着钢铁与油污味道的摸爬滚打联系在一起。80后的男生,怀揣着梦想从大学校园走出,没人会想到自己的生活、工作将是整日与扳手、油漆和一些从未见过、摸过的铁家伙打交道;没有人会想到要站在高空车上,任凭猎猎寒风吹到头皮发麻得拆大线;没有人想过钻进夏天闷不透风,冬天寒冷刺骨的主变内部检查是什么滋味;更没有人知道怎样熬过不论春夏秋冬,黑夜白昼的坚守。可最初所有的看似不可能,却都因为一颗年轻的不服输的心而败下阵来。坚持过后,当一切成为习惯,他们早已忘记当初的软弱和痛苦,总会一副超然轻松的样子告诉你:“我们变压器班的,干这点小活,毛毛雨啦!”

走进我们班的办公室,总是很安静,大家习惯性的默默忙碌着手头的活或是坐在位置上看会儿图纸、专业书。不过,很多时候班里一半的办公桌都是空着的。从酷暑到寒冬,除了个别日子,大家都在奔波于各个变电站,进行检修预试、巡视消缺等等工作,想凑齐一个班的人确实挺困难。早出晚归是家常便饭,十天半个月的出差也很正常,手机24小时开机是为了保证半夜设备出故障也能随叫随到,这样的工作性质难免会让小伙子们抱怨没有时间陪父母,更没有时间给自己找个女朋友。每次有人从站里回来,班里都是一股风尘仆仆的味道。一个洗漱包和一件早已洗不出本色的工作服便是他们出行的全部所需,简单到不论多么紧急的情况都可以随时拎上出发。

从前一起上学的很多朋友都在外企工作,每天穿戴精致的行走于林立的高楼之中。我总会对他们笑称:“你们坐在咖啡厅喝着咖啡的时候,我们爬上变压器喝着西北风。”他们总会淡淡笑着说还是从前的日子好,如今的生活只是做样子,人情冷漠得令人心寒。每每提到这些,我便心升些许庆幸。虽然我们的工作十分辛苦,可大家在一起总是很快乐。蹲在地上就着北风吃大锅菜,住在县城的小宾馆里,因为退去层层“修饰”,粗糙的生活中却生出最简单的快乐。没有互相猜忌,没有尔虞我诈,团结的力量把一个班的人紧紧联在一起。

又是夜幕降临时,返程的依维柯中已有隐约的鼾声响起,满载的疲惫和困意慢慢袭来。我望向窗外点点落落的灯光,心也随着车辆时有时无的颠簸平静下来。有时,我总会问自己,青春的意义在哪里?究竟是包裹在花团锦簇的繁华虚荣里,还是裸露在风雨交加的残酷磨难中。同样的年华,也许我们选择了一条并不华丽鲜亮的路途,更没有人会知道在这条路上我们付出了多少汗水和辛苦。当铅华退去,小树长出粗壮的枝干,或许我们的那颗果实已在闪闪发光……

9.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篇九

第四条 建设、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租赁、检测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试点,推广应用成熟、可靠的先进生产技术,促进建设工程科学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使用。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健康,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前,应当到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报监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施工合同中,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将其列入招标投标竞争项目。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行业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鼓励实行第三方监测。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第三方监测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收集施工现场、毗邻区域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

建设工程实施爆破、开挖、切坡等施工,涉及既有建(构)筑物或者地下管线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管线权属等单位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方案。

第三章 招标代理、勘察、

设计、租赁、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设置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得允许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企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对勘察外业工作的生产安全负责。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勘察外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及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切坡、基坑开挖、地下暗挖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意见,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方案论证。

第十五条 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吊篮、钢管及扣件等机械、设备及构配件的租赁单位,应当保证出租的产品符合行业规范和要求,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真实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检测单位对检验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等施工设施设备,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验检测报告负责。检测单位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负责监管该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具体负责。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带班检查、带班生产。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单独建立使用台账,并在财务账上专项列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辨识和公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编制、论证、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审定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交底、施工、验收和监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书面告知义务:

(一)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

(二)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

(三)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防范措施;

(五)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施工作业人员有以下权利:

(一)知晓作业的危险和危害;

(二)对施工作业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批评、举报和投诉;

(三)取得职业卫生与健康保障的权利;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在施工中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六)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二)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四)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安全应急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应当有安全监理专篇。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包括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制,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安全监理岗位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配备应当符合规定并与合同约定一致。

第二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理负总责。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按照安全监理岗位责任分工对分管范围或专业范围的安全生产监理负责。

监理人员不得签署虚假技术文件。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责任:

(一)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是否足额配备合同约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二)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进行维护保养和验收;

(五)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监理单位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后,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整改结果,符合要求的签发工程复工令。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监管该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公安机关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治、地质灾害专项治理、城镇房屋修缮、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环卫和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园林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者园区管委会负责工业园区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通信、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交通、水利、拆除等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领、延期时,应当征求专业工程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及时回复书面意见。

各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管工作,由专业工程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移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包括招投标(承、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规程,对已经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工程监督人员、监督时间、监督内容、监督频次等内容。

安全监督人员应当按照监督工作计划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而擅自开工的建设工程,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须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安全监督人员应对检查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安全监督人员和被检查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拒绝签字的,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应当有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告知相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中存在安全监管责任争议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裁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质监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实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程管理的;

(二)接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后,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的。

第四十条 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设备租赁单位、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勘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

(三)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四)租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五)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带班检查、带班生产的;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

(三)施工单位未单独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履行告知义务的;

(六)对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监理规划未包含安全监理专篇的;

(二)未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或者未实施的;

(三)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的;

(四)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的,或者未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加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

(二)签署虚假技术文件的。

第四十五条 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二)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

(三)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

(四)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

(五)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实施监督的;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行政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建设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擅自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已责令并督促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整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拒不整改或者在整改期限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因建设工程责任主体采取隐瞒、欺骗等行为,致使无法正确履行监管责任的;

(五)因建设工程中止或者终止,停止安全监督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安全监督人员已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履行职责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军事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篇十

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规〔200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工作计划。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要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四)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五)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二)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使用、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费率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八条 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照《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2008]75号),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九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条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独报价,不得删减。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

第二十二条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单位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请款书,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未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直接提请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其余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三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按期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业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建设工程及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提供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或未按期足额支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未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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