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小树的建议书

2024-12-20

保护小树的建议书(精选14篇)

1.保护小树的建议书 篇一

今天下午送完路队,心情本来很好,可因为一件事,破坏了一天的好心情。

在走到新营中学东边的时候,我和二年级的秦老师闲聊着。突然,看见一个男孩在用力拉着一棵树的枝头。我发现有一棵开花了的树,一簇簇粉嫩粉嫩的花瓣,让人心中不免升起一股喜爱之情。可是,小树附近的一群孩子却为这美丽的风景大打折扣。一群人打打闹闹,弄得尘土飞扬。更令人恼火的是,一个小男孩敏捷的`跳起来,将一根树枝弯下来,“唰”地一下,把一簇花扯了下来。树枝弹回去,摇晃不定的神态好像受到了惊吓一样。

我和秦老师生气了,质问小男孩:“你这样玩有意思吗?”而小男孩一脸不解地瞅了一眼,说:“有意思。”“你是哪个班的?”“我是阳光小学的。”“你不是我们学校的,怎么在这里玩?那也不能在这里破坏花吧?”他乖乖地走出来,好像是知道错了。

不管是哪个学校的,都应知道保护小树吧。

2.保护小树的建议书 篇二

一、紫金县文物保护现状

我市是“客家古邑”“岭南文化发祥地之一”和“中国革命策源地之一”, 有着悠久历史和深厚的文化积淀, 而“中国革命策源地之一”主要指的就是紫金县。2012年5月止, 全县共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62处, 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4处,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7处, 录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文物点有325处。在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中, 我县共普查文物点420处, 其中古遗址有26处, 古墓葬有18处, 古石刻有7处, 古建筑有238处,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有131处。这些遗迹从各个不同的侧面形象地反映了我县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状况, 是“客家古邑”和“中国革命策源地之一”的重要物证, 也是发展地方经济、传承地域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三普”以来, 在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 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德先楼荣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新增12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了一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维修了紫金县苏维埃政府旧址、海陆紫苏维埃政府旧址、孙中山祖籍纪念馆、刘尔崧刘琴西故居等一批保护单位。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 我县文物保护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问题和困难, 主要表现在:

(一) 文物家底不清, 缺乏保护规划

在前两次文物普查中由于门坎高、要求严、类别少、技术相对落后等原因我县许多珍贵的文物没有登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 虽然摸清了县内文物数量、分布和保存状况不明朗, 但基本上没有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

(二)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受损情况普遍存在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普遍受损。经调查全县62处文物保护单位中有40%因自然原因轻度受损, 如德先楼、选安楼等部分木构件受损、墙体剥落;有20%重度受损, 如宾公家塾等处于濒危的状态;有10%在城市建设中被人为拆除, 如龙窝天主堂等。

文物点损毁严重。我县自明隆庆三年 (1569年) 建县, 距今已有四百多年历史, 原来保留地方特色的传统古建筑, 如学宫、寺庙、祠堂、老宅等, 在文化大革命中学宫、寺庙全部被摧毁, 大部分祠堂、老宅等在老城改造中被拆除, 现在县城保留的古建筑不到10处。目前我县农村还保留大量珍贵的古民居、古村落等乡土建筑近百处, 如务本楼、务德楼等, 但是这些古遗迹大部分都不是文物保护单位, 市、县、镇三级政府也没有出台具体的保护措施。在领导干部和普通百姓的思想认识里, 新农村建设就是盖新房、迁新居, 在旧村保护和新区建设发生矛盾时, 往往在政策上偏重建设而对文物保护有所偏废。

(三) 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

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滞后。在现有62处文物保护单位中, 已完成“四有”工作的有15处, 占文物保护单位的24.2%, 未完成“四有”工作的有47处, 占文物保护单位的75.8%。

博物馆基础设施不健全。文物库房设置简陋, 文物藏品只是堆在一起, 没有专业的藏品柜。库房内更没有科学调配温度、湿度和光照, 文物藏品自然风化和化学腐化现象十分严重。陈列、展览的设计简单、陈旧, 安防设施、设备不完善。

(四) 文物保护经费匮乏

文物保护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全县62处文物保护单位只有苏维埃政府旧址和广东青年抗日先锋队队部旧址每年有1.5万元的保护经费, 其他均没安排保护经费。

(五) 机构不健全, 素质底

机构不健全。在我省, 文化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文物保护工作, 因此文化局内部必须设立相应的文物管理机构, 但我市除市文化局设立了文物科外, 县区文化局都没有设立相应的文物股, 也没有专职管理人员, 大部分工作由博物馆代劳。

人员素质底。县博物馆8个工作人员中没有一个是文博专业毕业生。文博队伍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偏低, 很难承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因此形成了“有人难干事”的不正常现象。

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 扎实做好文物普查的后期保护工作, 做好保护规划

县、镇各级政府要抓住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这个机遇, 摸清各自的文物家底, 全方位地了解文物数量、分布、现状等基本情况, 科学合理地划定文物重点保护区、保护单位等, 紧跟着制定全县的文物保护总体规划。

(二) 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

各级政府按照《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的通知》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

1. 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政府在制订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 应把文博单位的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 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工程列入建设计划。

2. 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编制、修改城乡建设规划时, 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 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特殊要求, 在城市和农村建设中会同文物管理部门制定严格的文物保护措施, 明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组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城乡建设规划的制订与审查, 保证城、乡、村的总体规划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

3. 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并随着本地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1) 将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 有计划地修复一批文物保护单位。 (2) 将博物馆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逐年更新陈列和展览、征集流失文物。

4. 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

各县区要健全文物管理机构, 相应成立文物股, 把责任落实到位到人。加强文博队伍素质建设, 在引进人员的时候要吸纳素质高、专业对口的人才, 加强在岗人员的业务培训, 努力造就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的文博队伍。

5. 文物保护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健全、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工作应经常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 树立“保护文物, 人人有责”的意识。各级政府成立由文化、规划、国土、公安、海关、工商等单位组成文物管理委员会, 使之成为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关系的权威性机构, 并定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 通报工作情况, 研究文物保护工作的问题和难题, 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 各尽其责, 各尽所能, 互相配合, 共同搞好文物保护工作。

(三) 要充分做好文物利用工作

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在做好文物保护的前期下, 加强文物的合理利用工作, 一要充分和积极发挥革命文物对青少年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 扩大“中国革命策源地之一”的影响力。二要充分挖掘水墩镇群丰村、龙窝镇桂山村等文物, 打造成独具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景点, 弥补旅游业缺乏文化内涵的弱点, 为打造“旅游强市”服务。

(四) 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力度

要充分运用各种舆论手段和宣传形式, 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如利用新闻媒体、网络, 以及通过举办展览、讲座、知识竞赛、编印资料等途径和形式;充分利用农村文化科技屋等有效载体, 重点宣传文物保护的对象、内容和措施, 有的放矢地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 让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保护好文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等等。

参考文献

[1].张耀东.关于加强同仁县文物保护工作的调研与思考.《群文天地》2011年11期.

3.保护小树的建议书 篇三

4月19日,文化部党组中心组成员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中国文物报》4月22日在头版头条介绍了文化部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并配发了《保护文物需政府之手有更多作为》的评论。该文点出了2011年公布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我国已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共76万多处,其中17.77%的保存状况较差,8.43%的保存状况差,约4.4万处不可移动文物已经消失。评论指出:“大量的文物古迹消失,谁该负责?地方政府作为文物保护的主体难辞其咎。”

现在,大家都在落实中央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指示。在上述触目惊心的文物保护现状下,上海有没有文物保护和宣传工作上的短板?我们认为上海商船会馆和沙船的文物保护和宣传没有动起来就是我们工作上的短板。

据我们研究,上海是会馆数量上仅次于首都北京的城市,工商行业会馆公所的数量为全国第一。上海的三山会馆是唯一保护下来在发挥作用的会馆建筑,不过能保护下来的原因主要是它曾经是上海三次工人武装起义的遗址。上海历史上规模宏大的北市钱业会馆已经被拆除消失,南市的钱业公所虽经黄浦区移建恢复,但至今被关门弃用。在上海的历史上最为辉煌的商船会馆,是上海沙船业发展的历史见证,它曾经是清代南北漕粮海运和江南造船厂早期建设的调度机构和指挥所。建国以后,一个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竟成为危房,后经有关人士的呼吁反映,暂时消除了火险隐患,建筑得到加固支撑,免于坍塌。

一、商船会馆和沙船文化建设项目应该立项

上海是一个以航海和水上交通而兴起的城市,一个由港而兴的城市。关于上海沙船发展历史的展示是前人从未做过的凸显上海城市发展特色文化的展示。

沙船运输业与商船会馆是上海古代城市发展的重要历史文脉,今天它还可以为中央“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和建设提供正能量。

现在,商船会馆所属地块的开发工作已经启动,商船会馆建筑的修缮和保护又增加了新的社会力量,我们也乐见在社会各种力量的推动下,市区两级主管部门能在商船会馆的文化项目上敢于担当,让政府之手有更多的作为。

在商船会馆的文物保护项目中,“一馆一船”(商船会馆和沙船的结合)的方案是最佳方案。我们的目标首先是将商船会馆古建筑保护修复,并打造成为中国沙船母港的标志性建筑、上海市区古代城市历史发展的标志性建筑。我们的设想:

1.要有上海城市历史文脉和上海城市精神的宣传高度;

2.要有体现上海城市发展主要驱动力的深度;

3.要有体现上海最早的工商行业性会馆的厚度;

4.要有体现中国四大主要船种之一——上海沙船的广度;

商船会馆建设项目不应只是黄浦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项目,还要进一步成为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点项目,要成为上海市对内对外一张亮丽的名片。

二、商船会馆和上海沙船文化宣传需要全市上下合力打造

商船会馆和上海沙船文化宣传工程是一个综合性的项目,需要全市上下克服困难,合力打造。

商船会馆和上海沙船文化宣传工程不仅是商船会馆单一的修复,它还需要及时开展商船会馆和上海沙船文物、文献的调查、征集,上海商船会馆沙船历史的研究等工作,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商船会馆展示内容的准备和研讨。

目前,最为重要的是需要明确一个能够统筹该项目的主体单位。

我们呼吁全市各有关部门对上述项目给予支持,本市相关的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予以合作,上海相关的船史学会予以合作,我们也将努力动员学会下的企业为项目的推进筹集部分资金,共同为商船会馆和上海沙船文化宣传工程,为上海城市的精神文明建设添砖加瓦。

上海市历史学会 上海市航海学会

2016年5月28日

4.保护小树作文 篇四

走在路上,突然狂风大作,雪地上的几片黄色的叶子,被高高的风伯伯抓起来扔在了空中,呼呼呼,风伯伯又吹起了他的白胡子,小羽连眼睛都睁不开了,她艰难的走着。

这时,她看到一颗小树被风伯伯吹得东倒西歪,好像马上就要折断了,小羽急地抓耳挠腮,她赶紧走过去把小树扶正。可是,一松手,小树又被吹歪了。小羽转头一看,其它的小树都很直,原来它们的树干都和一根结实的木棍用绳子绑在一起,她灵机一动从书包拿出自己最喜欢的跳绳,然后找来一根木棍,把木棍和小树牢牢的捆在一起。

5.保护小树 篇五

路边的那些小花小草被太阳照射的有气无力,耷拉着脑袋像是被责骂了的孩子一样。我没带扇子,这里有没有风,让我感到十分炎热,但我得快点到家去呀!我瞧见前面有一群小孩子,我停住了脚步,他们好像在玩什么。哟!他们正在压那颗半死半活的小树呢!有一个孩子说‘‘你用点力!反正它也要死了,让我们玩玩也没什么嘛!’’那个孩子居然那样说,植物也是有生命的呀,怎么能这样。我心中的怒气一下子上升,马上跑上前,指着那个孩子大声说‘‘小树也有生命,即使它活不了了,也不应该将它压死!’’那个小孩子歪着脑袋看着我说‘‘你是谁啊?轮得到你教训我呀。’’其他几个孩子也跟着嘻嘻哈哈的说我。‘‘我脸上红透了,那几个孩子笑着跑开了。

我看着奄奄一息的小树,想着救活它,我很快跑到家里,去拿了水,我想了想,拿出几张纸和画笔,写上了一些简短的句子,关于爱护小树的,再画上了几幅图。

我又来到那个地方,贴在了树上,我看了看,感到很满意。真希望那样大家能爱护小树呀!

6.推广保护性耕作的思路及建议 篇六

机械化保护性耕作以保土、保水、保肥为核心, 以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农业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 其技术体系是“地表秸秆残茬覆盖+免 (少) 耕播种”。秸秆还田是机械化保护性耕作的关键措施之一, 主要作业机具是秸秆还田机、免 (少) 耕播种机和深松机, 其技术特点: (1) 采用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可以有效减轻土壤裸露, 防止土壤沙化, 减少扬尘量, 缓解沙尘暴的危害, 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 (2) 实施少耕、免耕、秸秆覆盖、土壤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 可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 增加土壤养分, 改善土壤结构, 多蓄自然降水, 减少自然无效蒸发, 提高降水利用率, 进而有效减少作物对灌溉水的需求, 达到培肥地力、蓄水增产的目的。 (3) 保护性耕作可实现秸秆还田, 节约大量的肥料, 消除因焚烧秸秆引起的环境污染。 (4) 保护性耕作 (如免耕覆盖施肥播种) 可减少农业生产环节和农机作业量, 提高化肥利用率, 降低作业成本, 有利于实现旱作农业区节本增效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该项技术的推广实施可从技术层面改变农民焚烧秸秆的习惯, 避免焚烧秸秆而导致的空气污染。

2 阳城县机械化保护性耕作的现状

阳城县位于山西省东南端, 总面积1 968 km2, 是典型的丘陵山区, 十年九旱, 风蚀沙化问题较为突出。全县人口38.3万人, 其中农业人口34万人。全县辖17个乡 (镇) , 1个办事处, 476个行政村, 有耕地3.73×104hm2, 其中粮食播种面积4.33×104hm2, 2012年粮食总产量1.8×108kg。全县农机总动力42.06×104k W, 有大中型拖拉机560台, 小型拖拉机18 343台, 机械化综合水平达63.46%。

阳城县从2001年开始示范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 实施面积由最初的13.3 hm2辐射推广到0.55×104hm2, 实施乡 (镇) 、村由最初的1个乡 (镇) 、1个行政村发展到现在的9个乡 (镇) 、60多个行政村。实施田的产量逐年提高, 经济效益不断增长, 社会生态效益不断改善, 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机具也在大幅度增长。

2013年, 阳城县被列入国家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项目县和农业部保护性耕作项目县, 两个大项目的落地实施, 必将推进机械化保护性耕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3 阳城县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缓慢的原因

3.1 农民顾及眼前利益, 改变耕作习惯决非“一日之功”

一到“三夏”“三秋”农忙季节, 多数农民忙于“龙口夺食”, 累于抢收抢种, 顾不上收拾秸秆, 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农民外出打工, 农田劳务成为副业, 秸秆焚烧省力省时, 成首要选择。广大农民本身就对推广保护性耕作带来的效益心存疑虑, 再加上作业成本较高, 直接影响了机械化保护性耕作的推广。

3.2 耕作机具不足, 成为推广保护性耕作的“硬件短板”

阳城县小麦生产的耕、种、收已基本实现机械化, 玉米生产的耕、种、收机械化进程也在快速推进中。据估算, 实施保护性耕作2.33×104hm2约需大中型拖拉机700台, 需要秸秆还田机、免少耕播种机和深松机各700台, 耕作机具缺口很大。

3.3 机耕道路量少质差, 农机新机具推广“望田兴叹”

阳城县的机耕道路大多修建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 受时代因素制约, 建设不标准、不规范、覆盖面不广, 特别是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 机耕道路建设长期处于“无人管理、无人养护、无序使用”的“三无状态”, 普遍存在“雨水冲毁、杂物占道”的现象, 使一些机耕道路成为“羊肠道”、“断头路”。加之这几年农机具发展迅速, 机耕道路的“硬伤”使农业机械的效率和优势发挥受限, 农机具推广只能“望田兴叹”。

3.4 推广宣传滞后, 迎接大农机时代尚需“添柴加薪”

阳城县农机部门人手少, 宣传培训经费缺乏, 如试验示范区仅局限在极少数几个村庄, 在宣传方式上也只是发放些宣传资料, 在夏收和秋收时节开个示范现场会。确切地说, 这样的宣传推广只是停留在表面的应急举措, 没有形成大农机、长机制、全方位的态势, 要想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对保护性耕作的认识, 难度可想而知。

4 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建议及工作思路

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 必须紧紧围绕阳城县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合理利用政府扶持资金, 以“巩固旧点、发展新点、连片推进、重点做精”为主线, 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步实施、逐步扩大、做大做强, 达到用保护性耕作技术改造传统农业, 用保护性耕作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 用熟练掌握保护性耕作的新型农民来发展农业的目标, 最终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4.1 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建议

4.1.1 以保护性耕作配套机具为重点, 加大补贴力度

对新购保护性耕作机具, 在国补的基础上进行县级累加补贴, 引导保护性耕作机具数量逐年增长, 保证新增保护性耕作的作业用机;政府每年配套一定数量的资金, 用于保护性耕作的作业补贴。对承担保护性耕作任务的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发放适当的燃油补贴。

4.1.2 以农机具便捷通道为重点,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机耕道路的畅通与否, 直接关系到农机具的推广速度、普及程度, 以及作业质量。建议县政府出台政策, 采取机耕道路与“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办法, 由县、乡、村按1∶1∶1的比例出资, 规划、翻修机耕道路, 并对机具车棚建设的临时占地给予审批优惠政策。

4.1.3 以争取项目资金为重点,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保护性耕作代表着旱作农业的发展方向, 成为各级政府的重点推广项目, 每年上级部门立项或续项, 都需要提供县级财政配套资金, 在参照当地政府配套资金数目的基础上分配项目资金。2013年, 阳城县通过争取而成为国家发改委“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县”, 项目资金达500余万元。建议县政府给予资金配套, 同时将机械化保护性耕作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议在全县林区、高速路、旅游区周边500 m范围内强行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 对这部分耕地重点实施购机和作业补贴。

4.1.4 以农机推广技术员和管理员为重点, 加强队伍建设

阳城县基层农机管理人员年龄老化, 专业技术人员短缺, 兼职现象严重。2001年以来, 乡镇管理员岗位就没有分配过相关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现有的管理队伍难以胜任基层农机具管理、新技术推广培训、农机安全监管等一线工作, 亟待补充农机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基层。

4.2 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工作思路

4.2.1 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

利用阳城电台作保护性耕作专题讲座;在每个乡镇建设一二个保护性耕作高标准示范基地, 通过示范成果来说服农民使用保护性耕作新技术、新机具;结合山西省农机人员培训项目和科技下乡活动, 让社会各界了解保护性耕作的重要意义, 不断提高农民的认知和接受程度, 转变农民的传统耕作观念。

4.2.2 制订切实可行的推广措施

建立城、乡、村三级农机服务网络体系, 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农机技术服务队, 深入田间地头, 帮助农机手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与农机大户共同探讨研究适合本县丘陵山区作业的保护性耕作机具和作业模式, 提高作业质量和服务效益;同时组建技术小组, 与农机厂共同研究、改良保护性耕作机具, 以便推出更适合丘陵山区作业的保护性耕作机具, 确保保护性耕作实施区域的高质量、高标准示范推广。

把芹池镇阳陵村, 固隆乡沟东村, 润城镇上伏村, 北留镇石苑村为重点, 作精项目示范基地。协同乡镇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农机大户进行保护性耕作知识竞赛和技能大比武, 通过实地竞赛和交流, 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农机大户实行保护性耕作标准化、规模化服务, 实现连片作业、整村推进。引导芹池镇、固隆乡、润城镇、北留镇成为第一批实现保护性耕作整乡推进建设示范区域。

以4个建设示范区域来辐射带动影响周边乡镇, 每个辐射乡镇建设一二个保护性耕作高标准示范区, 用示范成果引导广大农民应用保护性耕作技术。在山区乡镇, 积极探索和引进小型作业机械, 逐步加快山区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推广进程。

5 结语

实施保护性耕作具有保护农田、减少扬沙、蓄水保墒、抗旱节水、培肥地力、增加土壤有机质、促进秸秆还田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单产、降低成本、增加收入等多种功效, 是一项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当前与长远兼顾、农民和国家双赢的革命性农耕措施, 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需要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协调配合。相信通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不断总结经验, 积极创新, 稳步推进, 用三五年的时间, 阳城县的保护性耕作将有一个突破性的发展。

摘要:阳城县2001年开始推广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 但发展缓慢。截至目前, 项目示范推广主要集中在大、中型机具保有量较多、地块面积较大的9个乡镇的60个行政村, 辐射面积0.55×104hm2, 占可适用耕作面积的23.8%。大力推广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 是从源头上遏制焚烧秸秆、杜绝火灾事故的有效措施, 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之策。

7.完善我国业主权利法律保护的建议 篇七

【关键词】业主权利;法律保护;建议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业主的权利常常受到来自物业服务公司、房地产开发商、业主自治组织等的侵害,因此也就产生了许多的矛盾和纠纷。这些矛盾和纠纷的存在恰恰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背离,而且是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极其不利的。且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保护业主权利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样常常会导致受侵害的业主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这样便使得我们的人权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也使得我们的宪法无法在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因此,分析纠纷和矛盾出现的原因,以及在纠纷和矛盾发生后,如何维护业主的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规范物业管理市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物业管理也应运而生的,当今社会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所在,所以把竞争这一理念引入到物业管理行业中去,让物业服务公司走向市场,这样就能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公司的水平和物业服务工作人员的素质。笔者认为现阶段应该加大立法强度,如:(1)、在《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中增加一些强制性规定,把“政府倡导”、“鼓励”等词语换掉,使得法律更加有威严。(2)完善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目前我国的《招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这两个法条在物业招投标方面的规定是存在冲突的,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制定专门关于物业方面的招投标法,自习规定程序、手续等等问题,这样一来也可以解决目前两部法律的冲突。

二、完善物业管理监督机制

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它是以物业服务企业为主体的,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联合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有着最直接的联系。但是该协会的《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中许多的规定也比较笼统、不够具体的。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将某些职能转让给物业管理协会。在国际上如英国、美国等物业管理相对发达的国家,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物业管理的专业人员的考核和管理等事项都是由物业管理协会来承担的,国家和政府不会插手行业内部的具体事项,仅仅只是为了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目前还要抓紧制定有关业主委员会监督的立法规定,使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更加具体、实际、可行。比如在物业小区内成立业主监督委员会,这种形式也许会比行政监督力度更大,而且监督的更加仔细、严格,这样也就更加利于我们物业管理监督机制的完善,也能更好地保护业主的权利。

三、完善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对于业主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维权依据,业主们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才产生法律关系的,业主们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公司享有合同债权,所以物业服务合同是很重要的。我国的物业服务合同全国性的示范文本有两个:一个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还有一个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然而这两个示范文本由于规定的时间比较早,所以跟不上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这样便造成了出现的实际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所以,笔者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仔细规定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以此来解决物业纠纷中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管理责任问题,这样规定后双方就知道什么责任归自己承担,什么责任可由对方承担,这样也就减少了纠纷的出现,业主的权利也就能更好的得到维护。

四、完善我国的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和配套的设施设备极其相关场地进行修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秩序,向业主们收取的费用。而目前我国的《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对物业服务收费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够具体,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这样便使得物业服务公司违反规定乱提高收费标准甚至乱收取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不公开或者对一些欠费的业主进行催缴的程序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管理费用纠纷。所以针对这样的情况,本文ASFGHHKK建议国家应该尽快立法来统一收费标准、收费程序、收费制度;然后建立公示制度,让业主们知道物业服务公司收取物业费的依据在哪儿;此外还需要建立业主监督机制,这样能使业主们监督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存在违法乱收取物业费用的行为,来维护广大业主们的权利。

8.保护小树小学生作文 篇八

一天,小明正在小广场跳绳。突然,他看见了一棵只有三片叶子的小树,而且小树还快断了,小树好像在说:“小朋友,快帮帮我吧!”小明心里想:小树遇到了困难,我要帮助它,因为小树也有生命。于是,小明用自己的跳绳,连忙把小树断的地方缠了起来,小树又变直了。小树好像高兴地说:“小朋友,太谢谢你了,你挽救了我一条生命。”小明说:“没有关系,这是我应该做的,我们要爱护小树,保护环境,这样,我们的地球才会更美丽。”说完,小明就高高兴兴地回家了。

回到家,爸爸妈妈看见小明高兴的样子,问他:“今天发生什么高兴的事情了?”小明就把帮助小树的事情告诉了爸爸妈妈,爸爸妈妈夸小明是一个爱护环境的好孩子。

9.保护小树的建议书 篇九

[关键词]萨满文化;保护;府间合作

萨满信仰是我国北方少数民族前民们的重要民间信仰,在少数民族居民的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与他们的生活紧密相连。至今,我国满族、锡伯族、达斡尔族、巴尔虎蒙古人等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习俗、文化特征、民族性格等都烙有深深的萨满教的印痕。这种发端于远古渔猎时代的原始宗教,在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始终未能形成统一的教义和规整的宗教仪式,本身又带有浓重的巫术特征,这使得政府与公众长期以来对萨满教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

1.萨满文化的生存现状

在近几十年的时间内,民间的萨满教信仰愈显衰微,几近消亡。具体表现在:第一,民间的萨满教信众人数急剧减少:第二,正式的萨满祭祀活动极其少见(如今在我国北方偏远的山区仍常见到有所谓的“萨满跳神”,但很多是一些不法分子冒充萨满师,以驱邪治病为由,从事骗钱害人活动):第三,由于缺乏传承者,随着老一代萨满师的离世,如今能完整完成萨满跳神活动的萨满师几乎没有,这一点对于萨满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来说,影响是最严重的,也是当前萨满文化保护需要解决的最关键的问题。

不过,如果细心地观察一下满族、锡伯族等北方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特别是农村地区,我们还是很容易找到萨满教的痕迹的,比如在他们的生活中仍然保有着的许多祭祀风俗(如满族的祭祀佛多妈妈、祭索伦杆等),其实都是以前萨满祭祀的一部分:又如,在重要节日里或日常商业演出中经常表演的民族歌舞(如满族舞蹈《腰铃舞》等),其艺术形式就是源自于萨满祭典活动:另外还有口头流传的各种民间故事(如赫哲族的《伊玛堪》等),其创作素材都直接来源于萨满教。或许,许多少数民族群众已经不再信仰萨满教了,但是这些已经“碎片化了的”萨满文化早已深深地沉积于他们的生活里,或不再辉煌但不可磨灭。

2.萨满教信仰在民间衰微的原因

相对于我国主流宗教的发展现状,萨满文化衰落了,如果单从科学发展、人类文明程度提高的角度来解释萨满文化的衰落,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其衰微的原因主要还包括以下几方面:

2.1缺乏相关法律保障,严重阻碍了萨满文化的发展与传承

建国初,为了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宗教政策,为我国宗教事业管理及良性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但由于萨满教与主流宗教形式的巨大差别,使其很难适用于我国的宗教政策。后经文革时期的严格禁止和镇压,“萨满教就是迷信”的看法,便从政府到民间,在人们的心里逐渐地根深蒂固起来。尽管后来我国制订了一些新的宗教政策,将萨满教作为民间信仰的一种纳入到法律的适用范围之中,但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管理细则,萨满信仰与迷信活动的区分一直是模糊不清的,因此多数地方政府对于萨满教的态度一直是“限制大于保护”。这就使得以萨满信仰内核的萨满文化难以发展、日趋衰落。

2.2自身的局限性,制约着萨满教的发展

在萨满教的发展史上,虽然有关于诸如尼姗萨满等伟大的萨满师的记载或神话传说。但是这些萨满的伟大之处更多地体现在“功力”的强大和英雄主义的张扬,而她们并非“萨满学家”,并没有为萨满教义的系统化构建提供多少理论建树。这使得萨满教在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后,始终停留在缺乏完整的、系统化的信仰体系和规范化的教义和宗教仪式的原始巫术信仰阶段。同时,由于萨满教宣扬的是一种人世的观念,即依靠萨满师的法力来解决人们现实中的困难、实现改善生存环境的诉求。而在现代文明不断发展的今天,这种原始信仰对于世界的解释显得越来越苍白,萨满师改变世界的能力也早已被科学的发展所超越。这就不可避免的呈现出信众不断萎缩的态势。

3.萨满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相关建议

保护民族文化,不仅仅是对文化现状的维持,更重要的是对“活的文化”保护,即实现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其重点就在于对传承人的保护,对于萨满教来说,就是对萨满师的保护。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出台相关法律,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民间信仰自由

相较于我国在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外来主流宗教方面制定的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而言,对于以萨满教为代表的本土民间信仰却始终未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一方面由于萨满教的法律地位长期得不到明确认定,从而导致政府对萨满教的管理和保护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甚至以迷信活动为由加以打击: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与引导。萨满信仰中所包含的消极、迷信成分在一定程度上泛滥起来,这更加重了政府和普通民众对萨满教的误解,从而使萨满信仰陷入更艰难的局面。因此,必须加紧制定和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使萨满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实现有序进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3.2依靠财政投入的同时,寻求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化

一方面,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的力度,在政府预算中分设专门的资金项目用于保障萨满文化保护工作的开展。其中一个重要的用途在于为萨满师的日常生活提供保证,使其能够专注于萨满教义研究。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借助企业、个人和非盈利型组织的力量,实现资金的多渠道供给,从而有效缓解政府财政乏力的状況。比如可以通过设立基金的方法,吸引和鼓励社会有识之士参与到萨满文化的保护工作中来,资助萨满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工作的开展。

3.3加强政府间的沟通与合作,实现萨满文化在其传统生长地域的区域性发展

在我国,信仰萨满教的少数民族主要生活在东北地区,东北地区的人文气息和风俗习惯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受到萨满文化的影响。这就为开展东北三省萨满文化保护的府际合作提供了共同的文化基础。其次,实现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是各地方政府共同的文化职能。再次,萨满文化的繁荣与将为该地区的文化品牌树立提供重要帮助,同时又将拉动这些地区旅游业和少数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可以创造出可观的经济收益。

3.4创建针对萨满文化传承人保护的有效机制

萨满师、教义、仪程等是萨满教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活”的萨满文化的代表只有萨满师。如今萨满信仰在民间日趋衰落,真正的萨满师已经凤毛麟角,因此,寻找萨满师、确认萨满师工作是保护萨满文化的当务之急。此外,政府授予萨满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正式身份并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以使其祭祀、祈福等宗教活动顺利地开展。同时,在合理合法、双方自愿原则的前提上,政府不应干涉萨满师的挑选和培训工作。最后,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等,这样,在保护萨满文化正当传承的同时,振幅对萨满师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也能做到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英]G弗雷泽,徐育新等译,金枝[M].新世界出版社2006.

[2]郭淑霎,原始活态文化——萨满教透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3]蔡俊生,追寻远古,释秘现代——人类学文化学论集[c].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4]阎秋红,萨满教与东北民问文化[J].满族研究,2004.(2).

10.保护小树的建议书 篇十

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2013年, 人行华坪县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正式启动。结合县域实际, 采取多项措施, 稳步推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一) 建立工作机制

按照上级行相关文件规定, 支行制订了《华坪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实施办法》, 界定了投诉、受理、处置工作流程, 对外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环节要求做到实名举报, 受理环节实行首问责任工作机制, 明确了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 广泛宣传动员

为了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意识深入社会公众, 华坪县支行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动员。如在华坪电视台作公告宣传, 各金融机构网点用电子显示屏循环播放宣传标语, 联合金融机构上街宣传等, 扩大社会公众知晓面。

(三) 明确工作范畴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由支行综合管理股牵头, 基础业务股和综合管理股相关岗位人员具体承办, 以人民银行履职范围为界, 以自然人为主要对象, 建立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律维权为主、人民银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监督维权和评价考核的工作机制, 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专用电话。目前已受理金融消费维权投诉3起, 办结3起。

(四) 形成保障机制

人民银行负责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金融消费争议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 对存在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的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形, 采取约见谈话、通报、现场检查等处理措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被投诉数量、投诉办结率、金融消费者满意度以及金融机构自办投诉案件的数量、办结率、满意度等指标, 对金融机构解决金融消费争议的工作进行评价, 并纳入了年度综合评价体系。

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困难与问题

(一)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缺位

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 但其主要针对保护实物消费者权益的立法, 由于立法较早, 其中的条款不适用或未涉及金融领域。如:存款、贷款、购买保险和理财产品算不算消费, 至今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当前, 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中对投诉案件主要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调处。对如何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尤其是索赔权鲜有规定, 但不具有操作性。如消费者因纠纷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得不到赔偿, 金融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社会满意率低, 且金融机构付出成本代价低, 会使得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

(二)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尚不健全

1. 相关内部工作制度不完善。

对人民银行县支行来说, 该项工作是一项新工作, 没有现成的规章制度可循, 需要自行实践探索。目前, 部分支行未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规范的投诉处理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 操作随意性大, 约束性不强, 档案资料不规范、不健全。

2. 协调机制难建立。

尽管现行制度对“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有了明确界定, 但金融消费者普遍很难分清该向谁投诉。而人民银行肩负着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责, 理应牵头“三会”共同建立辖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调机制, 但目前县一级没有银监、证监、保监办事机构, 协调机制难以建立。导致应由其他监管部门受理的投诉, 金融消费者都只能找到人民银行进行投诉, 这样使得支行会陷入“不管有责、管无法理”的两难境地。

3. 缺乏多元化的金融消费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金融消费投诉渠道还不畅通, 多数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自律约束保护机制与解处机制, 此外, 监管介入、金融仲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等多层次的金融消费者投诉与争议处理机制尚未建立, 使得投诉受理和争议解决的效率低下, 满意度不高。

(三)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制约因素较多

1. 金融消费者缺乏金融知识, 维权意识不强。

由于金融产品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关联性等特点, 加之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贫乏, 对金融产品和服务潜在风险了解不够, 很难知晓自己的权益是否被侵害以及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金融机构主动性差, 配合不积极。

金融机构受利润最大化和上级行考核任务影响, 使其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中持消极、应付态度, 且部分机构没有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建立相应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争议调解、监督、处罚机制, 表明金融机构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方面主动性不强, 配合行动迟缓。

3. 人才缺乏。

由于当下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层出不穷, 县支行现有人员缺乏既熟悉法律知识又精通专业技能的综合素质人才, 难以适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项全新工作的需要。

三、相关建议

(一) 做好统筹协调和工作权限把握

1. 搞好协调联动。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涉及面广, 单靠人民银行一家力量去推动是不够的, 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工商、法院等的协调配合, 才能形成合力, 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引向深入。

2. 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基层央行在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 应注意科学把握管理边界, 侧重研究解决一些全局性的问题, 对一些简单个案的处理, 应尽量依靠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去解决, 以免陷入太多事务性工作。

(二) 县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途径

1.建议继续强化百姓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认知度。组织金融机构加大对结算、银行卡、理财产品等金融知识、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宣传普及, 增强社会公众对金融消费活动的风险意识。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目的、内容以及投诉的途径、争议处理的机制等, 增强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 在全社会营造维护金融权益的良好氛围。

2.探索建立金融消费争议非诉解决机制, 方便快捷处置金融消费争议和纠纷。探索建立金融消费争议非诉解决机制是基层央行处理金融消费争议的有效举措, 一方面可以减少繁杂、冗长的司法诉讼判决流程, 增强处置金融消费争议的时效, 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人民银行对外履职公信力。在调处的内容上, 建议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 选择当前争议发生频率较高, 社会舆论较为关注, 牵涉金融机构单一, 涉案金额不大, 争议事实和法律关系较为清楚, 且在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金融争议, 如从A T M机取款取到假钞等作为非诉调解的内容。在调解员的聘任上, 建议从以下专业人才中选择:一是人民银行内部具有一定法律知识, 协调沟通能力较强的干部;二是熟悉金融法律的志愿者, 比如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在职或退休的检察官或法官, 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专职人员等。在调解程序上, 建议借鉴人民调解的程序, 设置受理、调查、调解、回访四个环节。具体到调解环节, 首先由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陈述纠纷事实和理由, 提出证据。然后, 调解员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 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 达成和解。最后,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并由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签字。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 由调解员出具“调解不成告知书”。金融消费者可另寻其他救助途径。

3.建议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为深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科学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建议从工作机制建设情况、投诉处理工作质量与效率情况、有关信息报送和备案情况及配合调查处理情况等四个方面选择相关指标组成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可以是定量的, 比如金融机构被投诉数量、投诉办结率等;也可以是定性的, 比如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解决争议的满意度等。

11.保护小树的建议书 篇十一

关键词:网络环境,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建议

我国在世界各国注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浪潮推动下也开始注重对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在2005年和2006年我国学者齐爱民先生和周汉华先生分别起草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学者建议稿》,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在2013年的法学年会上提出在确定具体人格权方面需要重点规定个人信息权。由此不难看出我国民法学者对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方面的权益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但是, 我国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制度对此进行保护, 这也成为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一个制约。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网络环境下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的建议:

一、我国应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的保护最终还离不开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出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确定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个人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 个人信息侵权的归责原则、侵犯个人信息应该承担的具体的民事责任等, 只有用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 效果才会明显,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现已居世界前列, 但法律的发展则相对滞后, 为了继续赶超其他国家, 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法已经刻不容缓。

二、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

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相对分散并且保护力度远远不够, 在保护范围上比较狭隘, 而且没有标明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 所以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时不能将保护范围限制在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方面。目前国外的立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的规范广泛而且具体, 保护的力度相对强很多并且取得了很好的学法律保护效果。所以, 我国在今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时应该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把具有识别性的信息都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实现更好的法律效果。

三、完善处罚侵害个人信息的法律制裁措施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处罚规定过于抽象, 个人信息被侵权后公民很难找到具体的法律措施来维护个人权益, 抽象的法律规定不利于法律的具体实施, 因此,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时应明确规定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及责任的范围和程度。根据受害者受害程度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处罚措施, 使公民的维权行为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公安司法部门对侵权行为做到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切实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 树立法律的权威, 从而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促进社会进步与和谐。

四、在法律中明确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

虽然传统上认为, 人的人格权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不得转让也无法抛弃, 是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 属于非财产权[1]。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人类经济活动的范围在逐渐扩大, 公民特定的人格权已经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逐渐进入经济市场并被商业化, 具有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所以我们无法否认那些被商业化了的人格权也相应地具有了财产权的性质[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 个人信息开始成为一种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社会资源, 吸引着无数非法分子的炙热眼球。因此我国今后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时应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具有的财产属性, 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享有所有权, 在个人信息被侵害后信息所有者有权要求侵权者在受损害的范围内承担合理的财产责任、赔偿经济损失。通过严厉的经济惩罚手段减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五、增强我国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观念

首先, 我国立法者应该在今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时设立具体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条款惩治侵害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只有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法律的制裁, 提高他们对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意识, 才能逐渐减少对他人个人信息的侵犯, 其次, 大多数公民没有自我保护意识, 不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所以, 每个公民都应该增强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 在今后制定个人信息法时可以将信息主体保护自己个人信息作为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 如可以考虑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写明:信息主体应当确保不随意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 以增强信息主体主动保护自己个人信息的观念[3]。同时, 行政机关也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服务功能, 加大宣传和教育, 提高全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还远远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 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网络化、信息化迅速发展的需要。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刚刚起步, 在当今网络极其发达的现代社会我国必须加快脚步进行立法, 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安定有序。

参考文献

[1]熊庄.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必要性及路径[J].政治与法律, 2010 (4) :44.

[2]杜卉卉.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D].山东大学, 2008.

12.关于图书馆古籍保护的思考与建议 篇十二

关键词:图书馆;古籍保护;问题

为了做好相关的古籍保护工作,需要我们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以提高图书馆古籍保护工作的质量,更好的完成古籍保护工作。

一、我国古籍保护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我国的古籍保护工作经过数代人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国家“十一五”期间重点开展的古籍项目—中华古籍保护计划正式启动。中华古籍保护计划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古籍保护工作有了很大进步。2006年至今,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培养了古籍专业技术工作人员6800余名。每一年投入200多万元的资金,在全国十几个地方办培训班。去年全国就有上千人参加古籍普查培训班。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按八个大区域组织,先培养骨干力量(屈菡,2013),形成了一批学历高、专业能力强、甘于奉献的年轻业务骨干,为古籍保护工作注入新鲜血液。

二、目前我国基层图书馆古籍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存在认识问题

(1)政府行政部门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领导行政部门一心抓经济建设,对于文化建设投入很少,对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视而不见。

(2)部分图书馆领导、相关专业人员认识缺失,古籍保护工作是专业性非常强的技术活,一些馆领导对此项工作不甚了了,认识不足,不够重视工作的开展。忽视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特长,经常性调整变动岗位,使有能力、业务精通的技术人员失去发挥个人特长和展示个人才华的平台,人不能尽其才,物不能尽其用,个人能力与岗位配置的错位、脱节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专业技术人员对自身从事的古籍保护工作重要性也存在认识不到位的现象,抱着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抵触情绪。

2.资金投入不足,缺乏必要的基础设施,古籍生存状况不理想。由于时间久远、保存条件落后,不达标、环境污染、长期资金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太多,古籍的生存状况不理想。

3.古籍保护、修复人才匮乏,流失严重。据文化部统计,我国公共图书馆收藏古籍2717.5万册,善本229.5万册,需修复的古籍就在千万册以上,其中珍贵古籍急需进行抢救性修复的大概有20万件以上。目前,我国能够从事古籍修复的专业技术人员加起来不足500人,人均修复5万册古籍,也要一百多年才能完成,待修复的古籍不计其数,人才匮乏,杯水车薪。

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古籍修复人员的学历和待遇不尽人意。在我国社会上普遍认为修复人员就是技术工,就是应该干脏活累活,不被看重,社会地位低,大大削弱了修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以上原因造成了修复人才青黄不接,后继乏力,人才培养问题不解决,古籍保护工作无从谈起。

针对以上基层图书馆在古籍保护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困境,笔者提出一些建议与意见。

三、抢抓机遇,吸收借鉴,开拓创新,脚踏实地的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1.建立地方古籍保护协调机制,将其纳入地方政府行政领导的目标考核范畴。对于有古籍的县市,要将古籍保护工作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项目纳入地方领导个人施政业绩考核范畴,将其纳入量化考核指标范围,明确工作任务及目标,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加大基层古籍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

2.纳入县级以上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并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各级公共图书馆每四年根据《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由专家量化考核软硬件设施建设、工作成效是否达标来确定其级别和拨款数额。基于评估定级对图书馆发展所起到重要作用,古籍保护工作必须纳入县级、地(市)级、省级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并成为重点考核内容之一,引起图书馆领导的高度重视,加大对古籍保护工作方面的资金倾斜力度和软硬件设施配备的投入

3.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增加硬件设备投入,延长古籍寿命

古籍的保存环境要求相当严苛,必须做好防水、防火、防尘等工作,需专用密封书库专柜存放收藏,温度、湿度也有高标准

古籍保护存放与环境有相当大的关联,加强书库内部环境的硬件设备投入是做好古籍保护工作的关键之一。

(1)古籍书库必须保持一定的恒温状态。理想的温度必须控制16℃~22℃之间。

(2)古籍书库要做到保持恒湿状态。

(3)古籍书库必须通风,排风扇、空调对角全面循环,排风扇必须有过滤网,3个月开门窗通风一次,将书库不适宜环境经过设备或人工方式变为适宜。

(4)防止阳光直接射入库内,更不能射到书上,安装双层窗帘避免光的直射和紫外线照射,控制光线照射强度与种类,安装白炽灯或是防紫外线灯管,它能够散发热量,发出的光基本不含紫外线,避免使用日光灯,日光灯波长过长,里面全是紫外线,容易爆裂引起火灾,不利于古籍存放与保护。

(5)要加强防火管理。

(6)做好防尘工作。

要做好以上保护工作,必须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延长古籍寿命和使用才能得以实现,所以,争取资金投入仍是重中之重。

4.实行“借存制度”保护古籍。“借存”顾名思义即基层图书馆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古籍寄存在有保存条件的图书馆暂时存放。双方签定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借存方有义务为被借存方提供古籍的相关信息资料,同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索回古籍。被借存方有义务在借存期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对古籍实施保护,移交时注意各种手续办理即可。通过借存制度。

5.加快古籍数字化建设步伐,促使古籍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

通过现代技术手段将古籍内容复制或是转移到其它载体,进行自动化保存、检索、再现等处理手段达到对古籍长期保护与有效利用的目的。

6.加强人才培养战略。重视在岗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实效跟踪巡查。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的专家学者们通过以办短期业务培训班的形式对省、市级图书馆古籍保护专业人员进行相关的中国文化史、书籍史、文献保护、造纸、色彩学、纸张鉴定、古籍鉴定等专业知识授课和古籍修复技术的实际应用操作培训。省级、市级图书馆对县级图书馆进行类似的再培训,针对基层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实地考察,跟踪服务,指点迷津,检查实效。这样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多渠道地加强在岗专业人员培训,一定能够事半功倍。

四、 结语

综上所述,古籍是我国历史文化的重要遗产之一,它是我国历史的见证者,其中包含了众多古代的人文信息,具有着十分珍贵的意义。我们必须重视图书馆古籍保护的工作,要看清古籍保护的基本现状,制定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措施,以尽最大努力做好古籍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何艳艳.浅谈高校图书馆古籍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9(07).

13.保护小树的建议书 篇十三

1. 全省亚高山草地的现状

据调查, 全省现有亚高山草地10大片, 约530万亩, 占全省草地总面积的8%左右。主要包括五台山草地183万亩, 恒山草地87万亩, 管涔山草地56万亩, 云中山草地54万亩, 关帝山草地49万亩, 平鲁区顾北岭草地29万亩, 太岳山花坡草地22万亩, 太行山中段草地15万亩, 黑茶山草地14万亩, 中条山舜王坪草地3万亩等。

亚高山草地主要分布在海拨2 000 m林线以上的地带, 植物种类以中生耐寒多年生草本为主, 植物种类可达约60余科200多属300~400种左右, 包括有五台山特有的物种蒲公英和优良牧草100多种, 种的饱和度达30种/m2, 同时还分布有70~80种直菌植物, 各种动物近200种, 其中国家保护的一二三级动物近20种。许多物种具有较高的科研学术价值和经济开发价值。

山西省的亚高山草甸代表着华北地区特有的典型的高山草甸和亚高山草甸自然景观, 是典型的高山、亚高山草甸生态系统, 也就是说在山西省可以看到同青藏高原一样的植物和植物群落。

2. 保护亚高山草地的重要意义

从保护环境, 发展生产等多个方面来看, 保护好亚高山草地具有下列意义:

(1) 保护好亚高山草地, 对于维护全省生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山西省10片国有草地均分布在省内发源的汾河、沁河、滹沱河、漳河等河流的上游, 它同上游的天然林一起对涵养水源, 保持水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据国家有关部门对黄河、长江发源地的考察, 其上游大部分位于青藏高原的高山草甸和沼泽草地, 由于近年草地的过牧, 草地退化, 草地的持水能力大幅度下降, 其上游来水已比20世纪50年代减少30%~40%, 黄河中游由于植被的破坏, 水土流失已十分严重, 因此, 如不对亚高山草地加以保护, 其主要河流将会断流、干涸, 这些河流也会同黄河一样, 泥沙混浊不清。

(2) 保护好亚高山草地, 对于实现畜牧业的持续发展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亚高山草地是山西省重要的畜牧业生产基地和优良的夏季牧场, 据调查全省亚高山草地每年夏季承载着150多万头、只牛羊放牧, 是极为理想的放牧场所, 是山区农民养畜增收的重要资源, 但是由于超载过牧, 已经造成大面积的退化, 据对花坡草地的调查:草群覆盖度比20世纪70年代末下降20%~30%, 高度降低一半, 不足15 cm, 产草量下降100%~200%, 每亩产鲜草仅有200 kg/亩左右。优质可食牧草大量减少, 有毒、有害植物上升, 其产量已占到整个产草总量的5%左右。因此, 如亚高山草地不加以保护, 山区人民发展畜牧业将会失去物质基础。

(3) 保护好亚高山草地是履行21世纪议程, 实现生物多样性的需要

山西省的亚高山草地有着许多独有动植物资源, 它们既是发展纺织、食品、乳品、制革、化工、制药、狩猎等多种经济的原料基地, 又是许多保护动物生长繁育的栖息地和天然的生物基因库, 有些虽不是保护动物, 他们又是保护动物的食物的重要构成。同时, 亚高山草地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绿色食品工业的兴起, 它又是绿色食用植物和动物产品的重要产地。

3. 保护国有亚高山草地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1) 提高对保护国有亚高山草地的认识 各级政府应确定区域责任, 分级建立草地保护区及其制定管理机构, 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 宣传教育群众, 提高爱草护草的自觉性, 科学保护, 合理利用好这一宝贵资源。

(2) 对全省亚高山草地进行全面的核查 通过深入普遍的核查, 摸清家底制定规划, 实施严格的以草定畜制度, 防止造成进一步的退化。

(3) 提高草场生产能力 采取边界围栏禁牧、轮牧和合理施肥技术使草地得到休生养息提高草的生产能力。严格按照科学规律办事, 禁止在亚高山草地上植树造林, 造成资金和资源的浪费, 劳民伤财。

14.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建议 篇十四

关键词: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概念

目前,各国对野生动物的定义仍未达成共识。美国将野生动物定义为大型的狩猎动物,我国定义为“任何生存在天然自由的状态之下,或虽然己经短期驯养但还没有出现进化变异的来源于天然自由状态的各种动物[1]”,由于在学理上野生动物的定义没有达成共识,也没有赋予野生动物以明确的法律概念。我国对于野生动物的定义就是指珍贵的、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或者是有益的、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不过,法律的这种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容易使得那些现存的、非珍贵的、非濒危数量种群,就会导致现在非濒危的物种演变成了濒危物种,最终成为不得不保护的物种。可以说,野生动物的范围如何界定,直接关乎到物种的存亡[2]。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人类对经济利益的疯狂追求,野生动物的生存面临着残酷的挑战。人类注意到保护地球上的物种和发展经济同样重要,许多国家纷纷建立起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期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到目前为止的动物保护立法主要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法律。

《野生动物保护法》总共包括五章,其主要内容为:首先,提出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方针。该法更加注重在保护的基础上搞好开发、保护和利用三者的关系。第二,对野生动物进行分级保护。第三,确定了野生动物的所有权。该法明确野生动物的所有权归国家,对保护野生动物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三、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局限性

(1)野生动物保护范围过于狭窄。1988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2 条明确规定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明确指出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何为“野生动物”、“珍贵、濒危”、“有益”、“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这些规定都是模糊不清的。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饲养动物的福利进行保护;而欧美发达国家动物保护的范围则包括野生动物、饲养动物。而我国则仅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当中的中濒危、珍贵、有益的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相当狭窄[3]。

(2)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救济没有可操作性。在行政法律中,行政补偿方面的问题欠缺。当受到野生动物侵害时,人们还没有有效的救济方式。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只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第29条规定:“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这两条规定都十分笼统模糊,野生动物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的,但是国家对于应承担的责任却是含糊的。

(3)缺乏对外来物种入侵具体防治措施的规定。近年来,外来物种入侵的局面严峻,野生动物的保护已经受到巨大的威胁。我国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治方法主要是对进出境的动植物进行检疫。通过单一的检疫方法目前已经不能有效的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只有把它纳入法律的范畴,才能有效的减少和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

四、对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建议

(1)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随着人类经济的发展,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和掠夺是惊人的,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越来越多,因此扩大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范围是必要的。主要保护方法有:普遍保护制,就是对野生动物实行国家所有权基础上的普遍保护制,即对所有的野生动物实行国家所有制,使野生动物作为一个整体纳入法律的保护之下。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这里的野生动物仅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它的野生动物权属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应当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对其实行普遍保护制。不保护野生动物公示制,就是在实行普遍保护的同时,在严格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鼠类、苍蝇、蚊子等作为有害野生动物,列入不予保护的名单进行公示。对这些野生动物,在严格论证并公示后,可以组织迁徙或捕杀[4]。

(2)保障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救济方式。野生动物损害救济还存在很多缺陷,责任主体不明确,损害补偿标准过窄等问题有待明确。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行政补偿的主体,笔者认为行政补偿的主体不应只限于地方政府,更高级别的主体也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健全和完善行政补偿机制,扩大补偿标准从直接损失到间接损失,使居民因动物损害造成的损失得到充分救济。

(3)对公民引进外来物种作出法律规定。首先应对公民引进外来物种的行为性质作出一个法律的界定,使责任人承担应有的责任。其次是扩大外来物种检验检疫方法针对的范围,增加对外来物种有意引进的规定。最后是明确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责任。当行为得到法律的界定时,人们会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正确的认识,明确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有效的对人们的行为作出规制。

五、结语

针对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实践中的现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面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困境,应在立法上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各个环节加以严格明确的规定,着眼于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保障野生动物致害的救济方式,完善我国的野生动物立法,提高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减少肆意捕杀现象,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保证可持续发展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王风雷.论元代法律中的野生动物保护条款[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6

[2]朱向东,王世卿.简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弓完善[J]党政论坛,2009

[3]段朋江.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反思与完善[D]兰州大学,2014.5

[4]楊雁.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D]东北林业大学,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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