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审批-食品流通

2024-10-11

专项审批-食品流通(精选10篇)

1.专项审批-食品流通 篇一

白银工商分局在食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工作中,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利用网格化监管,责任到人,通过“食品放心店”示范作用等五项措施筑起了食品安全防线。

一、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一把手工作机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科、室分工协作全力抓,基层工商所每户抓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网格化”监管工作机制。实现“岗定责,责定人,人定户”的工作格局,做到人人有辖区,人人有责任,确保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到位。上下层层签订《食品安全监管目标责任书》,将各项食品安全监管任务明确至每个执法人员,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到岗,落实到人,大大增强了全体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建立健全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等,严格规范食品等经营行为。

四、充分发挥“食品放心店”示范作用。通过创建“放心食品店”活动,培育出一批规模较大、管理制度健全、社会信誉好、示范作用强的“食品放心店”,营造食品安全社会氛围,大力扶优抑劣,引导消费,保障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五、充分发挥“一专三员”专管员的作用,将食品监管的行政行为变成全社会参与的普遍行为。411111111

2.专项审批-食品流通 篇二

为认真贯彻省、市局2010年春节、“两会”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县工商局以雷厉风行的姿态,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六个一”措施,全面拉开节日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序幕。

迅速成立一

个领导小组。按照上级要求,县局迅速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和各工商所队长为成员的2010年春节、“两会”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消保股,具体负责对此项工作监督、指导、检查和考评工作。各基层所参照县局的做法,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强化工作责任,从而在全系统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制定一套专项行动方案。按照省、市局《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县工商局2010年春节、“两会”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治实施方案》、《关于切实加强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明确了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案步骤、整治重点、整治措施和具体要求,确保了专项整治行动有条不紊地推进。

召开一次规模较大的动员会。及时召开由各工商所、队长和机关全体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迅速传达贯彻省、市局专项整治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系统2010年春节及“两会”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再动员、再宣传、再部署。局长××要求系统全员站在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站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守土为责,层层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狠抓工作落实,确保节日期间无安全事故发生。

组建一支专项整治督导队伍。为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专项整治行动不走过场,县局组建一支食品安全监管督导队伍,督促检查各基层所、队履行监管措施落实。同时,部署组织各基层工商所开展交叉检查,及时发现和查找各辖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措施,排查和整改食品安全隐患,确保监管职能到位和上级检查不出现任何纰漏。

开辟一块专项整治宣传阵地。在县电视台和《今日××》周报开设食品安全监管专题栏目,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道诚信经营企业和示范店,正确引导消费,曝光食品市场打假维权典型案件,形成了广大的社会舆论氛围,震慑了不法分子。

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元月下旬,县局组织局、所执法人员对全县食品市场开展一次拉网式执法检查,重点排查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各类食品经营企业及零售市场,检查与人民群众节日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食品,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制假售假、掺杂使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和缺斤少两等违法经营行为。

3.行政审批专项效能监察工作方案 篇三

行政审批专项效能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新邵县水利系统审批效能,优化我县水利发展环境,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和2012年“机关效能提升年”活动的部署,我局将扎实开展行政审批专项效能建设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确保我局行政审批专项效能建设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局党委研究决定,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周正军

副组长:梁美松

成员:谭志明谢松峰谭顶长谢海明

二、总体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范和优化水行政审批程序、完善水行政审批运行制度为重点,着力解决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审批难、审批慢等问题,落实窗口受理制、服务承诺制,加大创新力度,建立审批时限“倒逼”和超时责任倒查、部门内部审批提效、办结回访、标准化作业等工作机制,实现行

1政审批简化程序、提速快捷的目标,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三、效能建设部门

新邵县水利局水政执法大队。

四、主要建设内容

1、中国中央国务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规、规章的落实,省、市、县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规范行政审批权运行的制度、机制建设。逐步、逐项建立行政审批权运行制度并通过新邵政府门户网、上墙等方式公开审批流程图、审批程序、岗位职责、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纪律要求和投诉渠道等各项内容;规范和健全行政审批受理制度,实行集中受理和一次性告知制、办结告知制。创新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四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行政审批时限“倒逼”和超时责任倒查机制,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提速三分之一以上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审批提速50%以上的要求;二是建立行政审批内部协调提效机制。针对同一审批事项涉及多个股室和多位分管领导审核的情况,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内部归口协调和调度,统一由水政执法大队进行集中办理,确保高效审批。三是建立行政审批办结事项回访机制。对已经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明确专人,采取打电话或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对审批相对人

(代办人)进行回访,主要针对审批服务态度、办理时效、依法依规、廉洁自律等方面内容进行满意度回访,并建立回访档案。四是建立统一规范的标准化审批作业机制。针对各类审批所需申报的资料及表格,建立和固化全省统一格式的作业模版,防止在递交资料环节中出现错漏及不必要的重复等情况,耽误审批时效。

3、针对行政审批相对人(代办人)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将相关资料建立专项档案,并积极落实整改。同时,及时将整改情况向行政审批相对人(代办人)进行反馈,征求对方意见,确保整改落实到位,确保人民群众满意。

4、积极推行网上政务服务办理,落实网上审批事项信息公开和运行。将电子政务专线接入到水政执法大队和分管领导终端办公电脑上,将办事指南、项目流程图、项目的每个环节办事人员信息在网上予以公开。同时,将水行政审批项目全部实行网上审批、决定等操作,并要求审批环节岗位责任人限期办理、严格收费标准、落实审批职能,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5、加强行政审批效能建设。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并联审批、一站式服务、绿色通道制度,为促进我县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提速增效。同时,及时加强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征集有益意见,积极整改落实,全面加强水行政审批效能建设。

五、主要工作安排

6月至8月,结合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认真梳理,开展自查,主要查找水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效能、廉洁问题,创新并建立行政审批时限“倒逼”和超时责任倒查工作机制。

8月至10月,全面落实网上水行政审批事项,并将各项办理流程在网上予以公布,同时,对查找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改,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新邵县水利局

4.保健食品审批流程 篇四

一、保健食品的注册

1、根据按照国家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制定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2、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3、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4、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 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5、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6、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7、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者,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8、《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二、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1、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2、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3、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主、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5、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6、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7、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理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5.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篇五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按照省局《关于开展制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药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我局从2015年3月上旬至5月下旬,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就此次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宣传发动和企业自查自纠

按照市局部署要求,我局及时将整治内容通知了辖区各药品零售企业,要求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上报自查报告。

二、集中整治总体情况

1.药品流通领域重点整治挂靠经营、超范围或者超方式、超期限经营等无证经营药品、销售假冒伪劣药品、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以及不按GSP经营药品行为。

2.医疗器械领域重点整治无证或超范围经营和经营使用无证医疗器械、未按质量管理规范经营等行为。

同时,要求各部门针对药品购进、销售,以及药品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等方面有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解决药品流通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辖区内无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有两家零售连锁企业,单体药店有*家(含零售连锁)。从检查情况看,绝大部分零售企业在购进环节已基本规范,索票索证基本达到100%。特别在中药

三、狠抓落实,确保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工作落实 针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在整治过程中我局认真对照药品经营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规范,认真学习,仔细研究,查找问题,排查隐患,重点对销售假药、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不全、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不按GSP经营药品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活动。同时,切实加强对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重点跟踪核实药品购进验收情况和销售流向,使药品在可控的渠道内流通、严防流失,切实规范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行为。

此次整治行动,全县药品经营使用企业均按照省局《关于开展制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药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药品经营企业通过自查中发现存在的管理缺陷、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针对各药品经营企业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逐家指导,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在日常管理和健全药品管理制度上多下功夫,切实排查隐患。同时,明确药品经营者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郑重承诺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贯彻执行力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与管理,确保药品质量负责人在职在岗,自觉营造和维护良好的药品经营秩序。

6.食品流通环节应急预案 篇六

一、总 则

(一)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流通环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 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 危害,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规范和指导应 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 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 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特别严重食品安全事故(I 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一起食物中毒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市、县)辖区内2个以上乡

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应急响应。

(1)响应分级。根据生产流通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 Ⅰ级响应;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经省政府批准并宣 布启动Ⅱ级响应;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经市人民政 府批准启动Ⅲ级响应;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 人民政府宣布启动Ⅳ级响应。

(2)启动响应。

1.国务院或省政府启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Ⅰ级、Ⅱ级响应后,市局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程序,并在国务院或省政府领导下协助开展工作。

2.市政府启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后,市局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程序,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食药监部门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指挥下,启动应急程序。

3.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启动Ⅳ级响应后,事 故发生地食药监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对流通环

节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必要时,市局派出工作组指导应 急处置工作。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国务院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响应、省政府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响应或市政府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以及获知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Ⅰ级、Ⅱ级、Ⅲ级或Ⅳ级事故后,县局对涉及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应对工作。

(六)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某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2.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着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相关股室和直属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4.科学严谨,依法处置。充分利用股学手段和技术装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成立由局长任总指挥长、总监为指挥长,党组成员为副指挥长,各股对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对事故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本部门配合市局和县相关部门开展处理工作。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局食品安全监管二股。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职责。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流通环节食品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相关处置工作;指导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确保县局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到位;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必要的应急协调通报联合机制;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有关情报信息以及事态进展情况,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处置意见和建议。

(二)相关工作组。

根据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设立领导小组、事件调查、危害控制、新闻宣传、人员咨询五个工作组。

1.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在局综合协调和应急管理股,负责应急处置管理日常事务,会同局办公室、综合协调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组织协调、信息汇总,通信、交通、资金、物资和后勤保障,以及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会议组织和公文处理等工作。

2.事件调查组。按照职责分工由食品安全监管二股牵

头,县局稽查大队,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送检,研判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作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

3.危害控制组。由稽查大队牵头,对问题产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查封扣押,责令召回、下架和销毁等行政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流通环节,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新闻宣传组。由办公室牵头,视情况举办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开展正面宣传报道,协调媒体采访,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专家咨询组。在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成专家咨询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供决策参考建议。各工作组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前,各相关股室和直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三、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一)事件信息来源。

1.上级领导关于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批示指 示;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或系统内上报的流 通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或系统内上报的流通环 节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4.市级有关部门通报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5.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6.其他渠道获取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二)事故报告和信息收集。1.主体和时限。

(1)食品经营户发现其生产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 2 小时内向食药监部门报告。

(2)食品送检和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某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南充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通报。

(3)各监管所或稽查队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某某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上报。

(4)相关股室通过舆情调查获得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件信息,要及时向某某县食安二股进行通报。

(5)某某县食安二股接到事故信息后,要迅速组织分析研判和初步调查核实,在30分钟内向领导小组提出初步应对工作建议。同时领导小组根据上级领导批示或食品安全事

故变化情况对事故级别作相应调整,并领导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将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向市局和县政府进行上报,并启动本应急预案。

2.报告内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 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四、事故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启动后,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天定时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判趋势,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各工作组按照领导小组部署和职责分工,指导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一)控制问题食品。

危害控制组要及时控制现场,依法查封、扣押可能导致 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组织检验机构对涉嫌产品进行抽样检 验;查清问题食品流向;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 关食品,责令经营者召回并封存。

(二)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对可疑问题食品进行抽 样和检测,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措

施意见和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处理的建议。根据需 要组织相关专家对事件进行研判。

(三)检验研判。

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食品及时进行检测,对没有检测方法和标准的,及时向市局汇报,争取支持,组织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法和标 准。

(四)信息通报和发布。

新闻宣传组全程关注舆情动态,并根据各股室提供相关资料,汇总整理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发布信息。

(五)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事故相关的食药监部门应根据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六)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事故发生地食药监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 的领导下,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 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2.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3.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4.总结评估。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县政府和市局。

五、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发生调整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各县局应结合当地政府要求,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演习演练。

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三)预案实施。

7.专项审批-食品流通 篇七

中国蔬菜品牌评荐方法

为更好的引导我国农产品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为行业树立一批农业典范蔬菜品牌企业、蔬菜品牌基地、蔬菜品牌产品和一批对蔬菜品牌有建设贡献的管理者,我会现将启动中国蔬菜品牌排名和评选活动,活动结果将于2015年12月6日至8日在广西南宁举办“首届中国蔬菜品牌大会”上公布并进行表彰。

一、参评对象

1、中国蔬菜(食用菌)生产基地县、农场、合作社;

2、中国蔬菜(食用菌)生产、加工、销售龙头企业;

3、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综合市场以蔬菜批发为主);

4、中国蔬菜批发商、流通企业;

5、中国蔬菜进出口企业;

6、全国大型商超;

7、中国生鲜电商企业;

8、中国蔬菜品牌建设管理者。

二、参评要求

1、参评企业需在国家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注册商标,并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2、参评企业和品牌有突出业绩表现;在近三年内无不良经营行为、无产品质量负面事件;有良好的社会知名度和公众美誉度;

3、参评单位和品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对行业发展有拉升或带动作用,对全国农产品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具有行业借鉴价值与示范作用;

4、参评蔬菜基地在基地规模、生产经营模式、带动农户、品牌化、标准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具有创新举措及联动作用;

5、参评组织或个人须有较强的品牌、质量、创新与发展意识,推动中国蔬菜行业品牌建设,并做出突出贡献。

三、榜单设置

(一)百强

2015中国蔬菜百强品牌

(二)五十强

2015中国品牌社区菜店五十强 2015中国蔬菜流通先进单位

(三)十强

2015中国十大蔬菜之乡 2015中国十大品牌生产基地

2015中国十大品牌蔬菜批发市场 2015中国十大品牌农贸市场 2015中国十大品牌生鲜电商

(四)单项奖

2015中国蔬菜流通品牌建设突出贡献奖 2015中国蔬菜品牌电商领军人物 2015中国金牌蔬菜批发商

四、评荐方式

评荐活动由首届中国蔬菜品牌大会组委会具体执行,组委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参评单位基础信息调查、行业评荐、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集中汇总、加权计分得出评荐结果。

五、评荐流程

第一阶段:基础信息调查

参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填写信息调查表(附件

3、附件

4、附件5),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将调查表及证明材料的电子稿发送至指定邮箱。组委会对基础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信息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者,失去评荐资格。

第二阶段:行业评荐

由品牌大会组委会邀请相关行业专家,根据参评单位/企业提供的基础信息资料,开展行业评荐。

第三阶段:专家评审

组委会邀请相关行业专家综合参评品牌(企业)的基础信息、行业评荐结果等,进行加权计分,计算出评荐结果分值。

第四阶段:公布评荐结果、颁奖

入选名单在2015年举办的首届中国蔬菜品牌大会上公布,并为入选品牌(基地、企业、组织及个人)颁发证书奖牌。

六、宣传推介

中国蔬菜品牌大会组委会对入选品牌(基地、企业、组织及个人)开展全方位的宣传推介。

七、保障措施

参与评荐活动的企业与组织如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评荐资格;评荐活动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程序执行,严禁徇私舞弊,严禁泄露机密,如有违者,将严肃处理。

八、其它事项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中国蔬菜流通协会中国蔬菜品牌大会组委会负责解释。

8.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篇八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经营户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严格执行“一票通”台账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六、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七、保证不销售过期、变质或者其它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八、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九、保证认真开展食品的自查,对自己的经营场所,仓库及其它有关场所进行认真、严格检查,若发现问题食品保证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举报。

十、保证严格自律、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9.食品流通八项制度 篇九

一、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销售的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销售食品的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食品时,检验供货方的主体资格、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的票证,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在疆内购进的食品必须向供货方索要“电子一单通”,并对“一单通”所列内容与实物进行逐一核对,查验票货无误后方可进货,并及时录入电子监管系统。

(三)疆外购进货物,必须查验和索取以下资料复印件:

1、营业执照、许可证;

2、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3检验(检疫)证明;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报关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根据索要证件,对未在电子监管系统内备案的食品,要及时备案。

(四)对购进散装食品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并查看标注的标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亲自进行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绝验收进货。

(六)如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进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七)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不少于两年(即“一单通”),以备查验。

(八)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法要求记录的事项。

二、食品贮存管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1、认真执行经营者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义务规定。

2、按照食品的保存条件要求进行储存,防止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

3、对贮存、销售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设单独存放区,并标明问题食品存放区字样。

5、主功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6、对不安全食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教、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7、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及时予以销毁,防止不安全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8、采购散装食品必須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

9、不经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10、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1、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取标签。

12、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13、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保持一定距离, 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感染。

14、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具有明显的区分和隔高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非食品物品。根据所售散装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15、经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必须做到: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

16、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带口軍、手套和帽子。

17、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18、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19、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并标明日期。如混装销售,则按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员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合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2、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項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4、食品经营者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 不得先试用后体检。健康证明过期的, 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劲,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才能继续上岗。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和员工患病的及时申报工作,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疾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企业、单位申报。

6、发现患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者,要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治疗等措施。

7、坚持日“晨检”制度,每日对上岗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进行检査、询问,及时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及患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者,消除可能污染食品的安全隐患,并做好晨检录。

8、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食品经营者的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指甲常剪、头发常理,经常洗澡等,保持个人卫生。

9、食品经营人员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污物以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

10、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除将手洗净,还必须使用工具售货。

四、从业人员合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

1、食品经管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3、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5、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 以

备查验。

五、食品安金检验制度

为验证产品生产过程的符合性,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由公司化验室做为公司产品质量主管部门,负表产品原辅料进厂验收、包装物验收、生产过程符合性的监督、最终产品检验,并出具相关检验报告。

2、公司应对原辅材料/包装物供应商进行评价,评价依据包括:供应商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官方验证的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批次的厂检结果报告;报据上述依据确定合格供应商;

3.合格供应商提供的原辅料/包装物进厂后,由化验室进行数量、外观抽样检验,根据产品情况索取官方验证的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批次的厂检结果报告;根据上述依据确定合格供应商。

4.生产操作人员现场操作过程,必须填写《岗位操作记录》,详细记录各工序相关工艺参数的符合性,并由化验员对生产过程中样品取样验证后填写《过程检验结果单》反馈生产操作人员,以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最终产品质量。

5、化验室对最终成品按国家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并按要求留取样品保存,并対检验结果填写《成品检验结果报告》及《样品留样记录》。

6、检验合格的产品及开发运出厂,产品发运前,由化验室对产品做出厂前的检验,以外现为主,对不合格外观要求的产品,做剔除返工处置,并做记录。

7、按月定期检查库存,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的质量卫生标准,做到定期检查,通过检查及发现变质、过期等问题食品。对经检查清理的问题食品,即时采取下架、退市等制度。

8、每月定期组织学习食品质量、卫生防疫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食品经营知识。

9、涉及到产品检验全过程的质量记录,须保存2年。

六、运输工具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制度

1、定期对贮存,运输工具进行检查,按规定进行洗刷或消毒。

2、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无害,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3、食品装运的环境条件需符合卫生条件,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4、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不得毗邻有毒有害物质。

5、不得将食品与非食品、易于吸收气味的食品与有特殊气味的食品混同装运。

七、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定

1、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予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3、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及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救治。

4、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5、对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6、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7、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进行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8、不阻扰、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9、针对食品安全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防患于未然,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二、消费者购买的个别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可按规定要求换货或者退货。

三、自行检查、行政监管机关检查、上级公布的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规定的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及时采取下架退市。

四、发现有下列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级)等级的;2.辐照食 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3.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品方法和适宜人群的;4.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5.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6.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8.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的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情况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10.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11.国家明令精致销售的食品。

五、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4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清点并登记造册;2.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并履行退市手续;3.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货销毁,并履行销毁手续;4.可能造成安全卫士危害的,立即向工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报告。5.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

六、消费者申诉举报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迅速进行调查,弄清原因后,属食品质量问题的,撤下柜台,退出市场;

10.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篇十

一、总体情况

我县共有药品批发企业1家,零售企业28家。整治行动以来,我县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分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前后共出动执法人员112人次,车辆28台次,检查药品批发企业5家次,覆盖率100%,检查药品零售企业94家次,覆盖率100%。共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4份,查处违法案件5起,目前均已结案。罚没款共计13950.25元(案件详见附件)。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工作部署。为保证辖区内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工作有效有序开展,我局高度重视,及时招开局务会,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对整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光泽县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对集中整治行动工作作了全面安排部署,确保了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动员,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在整治行动中,我局坚持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发动群众和社会群体的关注和参与热情,发挥涉药单位市场主体的作用,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为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扎实基础。一是召开管理相对人会议,宣传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我局对此次集中整治工作的安排,要求企业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二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加强对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工作重要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公众药品安全知识,报道工作动态。三是以“‘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活动”为契机开展宣传活动,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是督促药品经营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通过自查自纠,药品经营企业更加重视药品质量工作,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也逐步健全并得到落实。

(三)突出整治重点,有效开展集中整治。此次整治,力求做到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相结合,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突出整治重点。如:批发企业是否存在“走票”、“挂靠”、出租、转让证照等违法行为,造成假劣药品流入合法渠道;零售企业是否不严格执行特殊药品管理规定,造成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以及是否存在进货把关不严,销售去向不明,造成假劣药品畅通无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违法行为。

三、整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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