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命书

2025-01-31

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命书(精选7篇)

1.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命书 篇一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信息来源:日期:2008年09月08日【字体:大 中 小】

事项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件 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文件(原件1份)及新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见说明11)

申请表格(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申请受理机关

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二、其他公司在其住所所在地辖区分局办理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备案;

四、发给《备案通知书》。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备案与否不影响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职效力,但备案后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职行为具有必要的公示公信力。

收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网上受理 http://app.szaic.gov.cn/wermis2.webui/Default.aspx

状态查询 http://app.szaic.gov.cn/wermis2.webui/Default.aspx

2.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命书 篇二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只有《公司法》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作了较明确的规定,但涉及到一些具体操作层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对职工董事监事身份的界定、在“两会”中的比例、职工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范围、产生的原则、办法、程序等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致使许多企业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设置和工作不到位,存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不报告、不述职、不考评的现象。还有的企业虽名义上留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名额,但长期空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能到位。

从目前工作状况看,一是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对《公司法》进行修改与完善。二是迫切需要从国家立法的角度出台相关的配套法规或条例,制定统一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规范。各地也应结合实际,与有关部门合作制定有关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促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不断完善。

二、强化组织保证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能否依法规范操作实施,还取决于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会所具有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协调其日常事务的工作能力。目前一些企业存在工会组织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完善、工会干部素质跟不上等现象,无疑难以承担此重任。同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权能否到位,还取决于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工代表的个人素质和水平。因此,我们必须从强化职代会职权、提升工会组织管理水平和提高工会干部、职工代表素质等几方面入手,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有效推行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一是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健全组织机构,选配得力干部充实到工会队伍;二是加强工会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不断增强职工代表的履职能力和参与水平;三是在职代会推举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制度安排中,要保证法律规定的数量并真正到位,同时责权利必须与其他董事监事一致;四是要加大职代会对经营者聘任、解聘的参与力度,重视对经营者的民意测验和综合考评结果。

三、建立社会化机制

要有效推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必须各级领导重视、社会各方面协调配合,从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提供有力支持,建立起推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社会化机制。一是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对于推动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社会各界和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为推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奠定广泛的思想基础。二是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公司注册登记、年度审验和资质升级、评优表彰等环节认证,将董事会、监事会中是否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人数、比例是否达到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要求作为硬性条件;对企业改制方案和公司章程进行严格审核、论证,要求其必须明确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相关内容。三是要将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纳入相关工作考核目标,考核未达到要求的,除了影响考核结果外,还要要求限期整改。

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工会既是职工利益的维护者和表达者,又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因此,工会对于推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健康发展责无旁贷。具体来说,工会应该为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做好组织、服务、协调工作,积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好职责创造条件,成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坚强后盾。

(一)严格选举工作

工会应认真组织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工作,将优秀的职工代表推荐到董事会、监事会,并帮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完成向职代会的年度述职工作,全面了解掌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履职情况。

(二)紧密联系沟通

工会要经常性地主动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沟通,特别是非工会干部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帮助他们解决方方面面的困难,从感情上让他们感受到工会就是支持其工作的“后盾”。

(三)搭建履职平台

工会要制定相应的制度,搭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广大职工交流沟通的桥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创造学习培训、巡视和参观、旁听和列席重要会议、与职工面对面交流座谈的机会,使他们了解职工心声,掌握公司的各方面信息。

(四)当好参谋助手

工会要帮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做好参加重要议题或专项调查监督的事前准备工作,可以发挥其组织的资源调集功能,通过协调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去了解更多的情况。对特别重大的议题,工会可以聘请专家(智囊团)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知识性和建议性的帮助,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效率和参与水平。

(五)抓实教育培训

工会要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纳入工会干部培训的总体规划之中,加大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形势任务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力度,开展有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使其真正成为懂政策、知情况、善讲话的职工代表,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3.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命书 篇三

公司章程

(2019

日股东会议通过/第1

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杨雄剑、徐冬贵

方共同出资,设立

广西山河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广西山河置业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1栋4208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商品房的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建筑安装工程、室内外装潢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对酒店业的投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21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1、杨雄剑

身份证

***53X2、徐冬贵

身份证

***213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徐冬贵

189万元

90%

货币

2039年12

月31日

2、杨雄剑

21万元

10%

货币

2039年12

月31日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每年的12

日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

股东会选举

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由

股东会聘任

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

股东会

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会决议,投资或者担保的具体数额规定

210

万元。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由股东会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除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外)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长期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签字)

4.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命书 篇四

时间: *** 年 ** 月 ** 日 地点:************* 参会人员:****、****、****、**** 议程:经股东会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如下:

1、通过《 *********************** 公司章程》;

2、选举 为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

3、聘任 为公司经理;

4、选举 为公司第一届监事。

5、同意设立 公司,并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公司注册资本 **** 万元,其中:

股东 ****认缴货币 万元、实物 万元,认缴时间: 股东 ****认缴货币 万元、实物 万元,认缴时间: 股东 ****认缴货币 万元、实物 万元,认缴时间: 公司股东对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股东签字:

5.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命书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

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

项的最新资料。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2(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或者不应当从事的事项或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

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3(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

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条第(五)项至第

(七)项规定的勤勉义务。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行为,应向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或者接向证券监管机构

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信息保密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4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办公室

会议,如无传达义务,一律不得透露会议内容,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交流时,应谨慎言行,对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或影响公司形象的重大机密和敏感话题,未经董事长或

董事会授权,一律回避。

第五章 买卖公司股份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依法申报其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依法买卖公司股份。

第六章 离 职

第十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辞职报告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七章 参加会议相关事项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召开有关会议前,应仔细阅读该次会议相关资料并提出中肯建议或意见,不得敷衍了事。在参加会议时,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5 第二十二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董事股东大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八章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的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6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第二十八条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五天的时间,对公司

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

调查。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7第九章 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

保董事会会议依法正常运作,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应严格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

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利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

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情

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

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

(一)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二)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情节严重的,董事长应引咎辞职。

第十章 其 他第三十八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询问和查办的事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亲属安排在公司管理层内任职,也不得擅自安排亲属担任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并不得同意和擅自向其亲属投资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社会公众场所,应严格要求自己,注意仪表和言行,自觉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十一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四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8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

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

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批准了该事项外,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四十三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前条所规定的披露。........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外,还应当严格遵守本行为准则。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准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行为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行为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制度修订状况明细表修订次数 修订日期 审议通过状态

6.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命书 篇六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市××××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

证照号码

资本金

出资方式(金额:万元)

%

出资

时间

货币金额

实物金额

无形金额

其他金额

合计金额

xxx

xxxxxxxxxx

认缴

xx

xx

xx

xx

xx

xx

xxxx.xx.xx

实缴

xx

xx

xx

xx

xx

xx

xxxx.xx.xx

xxx

xxxxxxxxxx

认缴

xx

xx

xx

xx

xx

xx

xxxx.xx.xx

实缴

xx

xx

xx

xx

xx

xx

xxxx.xx.xx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7.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命书 篇七

省政府金融办: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令[ 2010)3号)和《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提出在XXX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任XXX申请如下。

(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拟任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位臵

二、拟任人简介,主要体现具备与拟任职务相应的从业资格和工作经验

三、陈述

1、本人与本人拟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

2、本人及配偶无数额较大到期未偿还债务。

3、本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四、承诺

1、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2、本人将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

3、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政府的监管。

4、本人所提交的所有相关文件、证件真实、准确、完整,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并自愿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五、未来履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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