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技术防范

2024-08-06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精选10篇)

1.公共安全技术防范 篇一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舒圣佑

1999年4月16日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实施技防工程,结合其他现代科技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技防产品是指按照技防标准生产的各种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电视防盗监控设备、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箱)、安全专用锁具等特种产品。

本规定所称技防工程是指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技防产品,在特定的场所和部位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技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建设、工商、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技防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下列场所及部位必须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非军事单位的武器、弹药库;

(二)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和管制药品的仓库或场所;

(三)金融机构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及运钞车;

(四)博物馆、文物店等陈列、经营、收藏珍贵文物的场所;

(五)存放绝密级的国家文件、资料、物品的场所或部位;

(六)三星级以上饭店(宾馆、酒店)和大型商场的重要部位;

(七)民用机场、省长途汽车站、二等站以上的火车站和百万吨以上港口的安全检查场所;

(八)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讯枢纽的重要部位;

(九)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技防措施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第六条 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制定使用、保养、维修和更新管理制度,完善技防、物防和人员防范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

安装防范报警设施的单位,应逐步做到和当地公安机关联网,形成多级报警网络。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定期检查本辖区内的技防工作。对技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 生产技防产品,应向所在地的地(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省以上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管理的技防产品的生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申请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批量生产能力和售后服务措施,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行业产品发展规划要求;

(二)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产品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抽样,经法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条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必须建立进货验收制度,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技防产品不得销售。

进口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向商检部门办理报检手续。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技防产品质量实行行业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技防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检测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技防工程的建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其它有关的安全防范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采用无线传输信道的技防产品或工程,应经省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技防工程按风险等级和投资额实行分级管理。公安部已发布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按公安部的规定执行;技防工程总投资额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由省以上公安机关管理;总投资额不满30万元的,由地(市)公安机关管理;本省境内铁路技防工程管理,在省公安机关指导下,由南昌铁路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按规定需设技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在进行总体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公安机关参加。技防工程设计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技防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承担重要单位、要害部门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对上述人员进行审查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七条 对技防工作中作出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或主管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执行本规定,落实技防管理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运用技防手段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抓获犯罪分子的;

(三)技防产品生产企业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

(四)技防工程质量可靠,功能完善,发挥作用明显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其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技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年04月16日 实施日期:1999年04月16日(地方法规)

2.公共安全技术防范 篇二

一、公共实验室所面临的网络安全问题

公共实验室都是被划分为同一个VLAN的局域网, 相互之间都是互联和开放的, 所以一个主要面临的安全问题是破坏性网络传播病毒的攻击。因为网络病毒快速的传染性, 只要实验室内有一台机器中了病毒, 很快整个实验室就无法正常运转, 就连基本的应用都不可能, 不是时常重启就是死机。就算将外网断开也无济于事。例如实验室中了爱情后门和扫荡波病毒后都会造成整个实验机器无法上网, 重启, 死机等现象使学生无法正常实验。另一个主要面临的安全问题是受到绕过还原系统木马病毒的攻击, 它们非常隐蔽能绕过还原系统软件将病毒程序安装在机器上, 在用户上网时它就会到指定的地址下载病毒, 然后进行传播。它的隐蔽使得实验管理员经常忽略它, 而去处理其它的病毒。

二、公共实验室的安全策略的防范措施

1、实验室管理人员要有强的防范意识, 时常关注病毒发布信息。

在一个公开的网络环境下病毒的传播是无孔不入的, 作为一个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需要有强的防范意识, 一定要杜绝一切力所能及的安全隐患。随时关注病毒信息, 对于新病毒要了解其触发条件、表现形式、破坏方式、清除方法。为能及时发现实验室病毒和防止病毒传传播做好准备。

2、及时更新和安装操作系统和软件补丁

木马和网络蠕虫病毒都是攻击操作系统或软件造成的漏洞, 只有及时更新和安装官方发布的补丁才能阻止其攻击。但因为每间实验室都有将近100台的计算机, 要做到时时更新即费时又费力, 所以可以通过相关软件, 例如用安全卫士360, 先将需要的补丁和升级包放在实验室内部网的服务器上, 一发现有漏洞就可以将实验室网络与外部网络分隔后进行内部网络升级, 这样即节省时间, 又防止在升级时受到外部网络病毒的攻击。

3、做好实验室网络流量监控

做好时时的网络流量监控, 使得病毒、蠕虫、扫描攻击等异常网络流量早期预警日常的监控分析既可以对通常需要的利用率、协议分布情况进行解析和图表, 又可以针对一些网络病毒攻击的征兆, 例如发现较大规模的网络扫描、主机端口扫描、大量的ARP无响应以及突发的电子邮件流量等各类病毒征兆, 通过这一早期预警方法, 可以对网络中新的异常现象和病毒攻击征兆进行第一时间的预警分析。

4、安装防火墙

防火墙是一种用来加强网络之间访问控制, 防止外部网络用户以非法手段通过外部网络进入内部网络, 访问内部网络资源, 保护内部网络操作环境的技术。对于公共实验室其实并不存在隐私, 加上防火墙本身的缺点如:它不能消灭攻击源, 不处理病毒;不能抵抗最新的未设置策略的攻击漏洞;并发连接数限制容易导致拥塞或者溢出;对待内部主动发起连接的攻击一般无法阻防;防火墙本身也会出现问题和受到攻击等。因此实验室一般不安装防火墙, 但后因ARP病毒的攻击使和防火墙的安装成为必然, 这样可以防范于未然。

5、安装网络杀毒软件

在实验室安装杀毒软件最好是网络版的, 这样就可以只升级服务器的病毒库, 不必每台机器都升级和占用硬盘空间, 减少管理人员的工作量。

6、硬盘恢复技术

硬盘及时恢复是实验室必备的技术, 可以通过硬件还原卡或软件还原两种手段。总体来说, 硬件还原卡安装后比软件还原速度要快并且更具安全性, 但因为硬件还原卡每次在写时必需加上开锁狗, 而且发生故障时要拆机卸除, 这样加大的管理人员的工作量, 所以目前大多采用的都是软件还原技术。这样病毒就可以将还原软件破坏, 或饶过还原软件安将病毒。例如:机器狗病毒。所以必需做好一个母盘, 或在每机器中隐藏一个分区来放镜像文件, 在机器中毒后可以立即还原系统, 以免此被传染机器对网内其它机器做进一步的破坏。

三、结束语

公共实验室规模虽小但五宫俱全, 管理上也不能马虎, 如果能很好的做到以上几点, 以不变应万变一定能保障系统和网络的安全, 不会造成机器全面瘫痪, 影响实验课程和考试进程。在网络化管理实验室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 计算机网络传播病毒防不胜防, 要在计算机病毒对抗中保持领先地位, 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发展趋势, 在关键技术环节上实施跟踪研究, 不断地学习和研究把各种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 提高病毒防范的主动性, 构建一个安全的公共实验环境。

摘要:本文针对计算机公共实验室存在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分析, 总结出几点防范措施, 以构建一个安全的实验室环境。

关键词:实验室,病毒,网络安全,防范

参考文献

[1].甘容, 李明东, 杨玉梅.计算机病毒解析[J].计算机与信息技术, 2007, [04]

[2].陈新建.校园网的安全现状和改进对策.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J].2007.3.

3.网络信息系统技术安全与防范 篇三

关键词:网络信息系统;技术安全;防范

中图分类号:R197.3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2012)03-0000-02

Network Information System Security and Preventation

Zhang Rubing

(Jilin Oilfield Communications,Inc.,Songyuan138000,China)

Abstract:Information security is a comprehensive security vulnerability detection and analysis,based on the results to develop preventive measures and solutions;properly configured firewall,network anti-virus software,intrusion detection systems,secure authentication system and security system;improve the safety management practices and mechanisms to effectively implement the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To enhance the awareness of security to ensure the safe operation of the network information system.

Keywords:Network information systems;Technology security;Prevention

一、关于信息系统技术安全的研究

在信息化进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尚不完善,企业拥有信息安全设备,但技术保障不成体系;应急反应体系没有经常化、制度化;企业信息安全的标准、制度建设滞后。信息安全防范任务是:进行全面的安全漏洞检测和分析,依据其结果制定防范措施和解决方案;正确配置防火墙、网络防病毒软件、入侵检测系统、建立安全认证系统等安全系统;完善安全管理规范和机制,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二、计算机网络中信息系统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网络层安全措施

1.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技术是建立在现代通信网络技术和信息安全技术基础上的应用性安全技术,已应用于专用和公用网络的互联环境中,尤其以接入Internet网络为甚。防火墙是指设置在不同网络或网络安全域之间的一系列部件的组合。它是不同网络或网络安全域之间信息的唯一出入口,能根据企业的安全政策控制出入网络的信息流,它具有较强的抗攻击能力。它是提供信息安全服务,实现网络和信息安全的基础设施。监控内部网和Internet之间的一切活动,保证了内部网络的安全 。防火墙是网络安全的屏障:一个防火墙能极大地提高一个内部网络的安全性,并通过过滤不安全的服务来降低风险。只有经过精心选择的应用协议,才能通过防火墙,使得网络环境变得更安全通畅。

2.入侵检测技术。IETF将一个入侵检测系统分为四个组件:事件产生器、事件分析器、响应单元和事件数据库。根据检测对象的不同,入侵检测系统可分为主机型和网络型。基于主机的监测,主机型入侵检测系统就是以系统日志、应用程序日志等作为数据源,也可以通过其他手段,如监督系统调用,从所在的主机收集信息进行分析。主机型入侵检测系统保护一般是所在的系统。该系统经常运行在被监测系统上,用以监测系统上正在运行的进程是否合法。网络型入侵检测。它的数据源是网络上的数据包,往往将一台机子的网卡设于混杂模式,对所有本网段内的数据包进行信息收集和判断。一般网络型入侵检测系统担负着保护整个网段的任务。

(二)服务器端的安全措施,正确的安装和设置操作系统,才能在安全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1.正确地分区和分配逻辑盘。微软的IIS经常有泄漏源码/溢出的漏洞,如果把系统和IIS放在同一个驱动器,会导致系统文件的泄漏,甚至入侵者远程获取ADMIN。本系统的配置是建立三个逻辑驱动器,C盘用来装系统和重要的日志文件,D盘放IIS, E盘放FTP,这样无论IIS或FTP出了安全漏洞,都不会直接影响到系统目录和系统文件。因为,IIS和FTP是对外服务的,比较容易出问题。而把IIS和FTP分开,主要是为了防止入侵者上传程序,并从IIS中运行。

2.正确地选择安装顺序。一般人往往对安装顺序不太重视,认为只要安装好了,怎么装都可以。正是因为管理员的松懈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Win2000在安装中有几个顺序一定要注意:一是何时接入网络:Win2000在安装时有一个漏洞,在你输入Administrator密码后,系统就建立了ADMIN$的共享,但是,并没有用你刚刚输入的密码来保护此情况一直持续到你再次启动后,在此期间,任何人都可以通过ADMIN$进入你的机器;只要安装完成,各种服务就会自动运行,这时服务器是满身漏洞,非常容易进入的,因此,在完全安装并配置好Win2000 SERVER之前,不要把主机接入网络。二是补丁的安装:补丁的安装应该在所有应用程序安装完后,因为补丁程序往往要替换/修改某些系统文件,如果先安装补丁再安装应用程序,有可能导致补丁不能起到应有效果,如IIS的HotFix要求,每次更改IIS配置都需要安装,麻烦但非常必要。

(三)安全配置

1.端口:端口是计算机和外部网络相连的逻辑接口,从安全的角度来看,仅打开你需要使用的端口会比较安全,配置的方法是在网卡属性—TCP/IP—高级—选项—TCP/IP筛选中启用TCP/IP筛选,不过对于Win2000的端口过滤来说,有一个不好的特性:只能规定开哪些端口,不能规定关闭哪些端口,这样对需要开大量端口的用户就比较麻烦。

2.IIS:IIS是微软的组件中漏洞最多的一个,平均2、3个月就要出一个漏洞,所以IIS的配置是重点,在本系统(下转10页)、(上接12页)WWW服务器采取下面的设置:一是把操作系统在C盘默认安装的Inetpub目录彻底删掉,在D盘建一个Inetpub在IIS管理器中将主目录指向D:Inetpub。二是在IIS安装时默认的scripts等虚拟目录一概删除,这些都容易成为攻击目标。把Inetpub从系统盘挪出来是完全必要的。如果需要什么权限的目录,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再建,需要什么权限开什么。特别注意写权限和执行程序的权限,没有绝对的必要千万不要给。

3.应用程序配置:在IIS管理器中删除任何无用映射,必须指出的是ASP,ASP和其它确实需要用到的文件类型。不需要IIS提供应用程序的映射,删除所有的映射,具体操作:在IIS管理器中,右击主机―属性―WWW服务编辑―主目录配置―应用程序映射,然后就逐个删除这些映射。点击“确定”,退出时要让虚拟站点继承刚才所设定的属性。

经过Win2000 Server的正确安装和配置,操作系统的漏洞得到了很好的预防,增加了补丁,就增大了操作系统的安全性能。信息管理系统安全性措施目前比较成熟,但也不能马虎大意,只有不断地学习新的网络安全知识,采取日新月异、持续改进的网络安全措施,才能保证网络安全防御固若金汤。

4.云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云南,充分发挥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使用、监督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电子巡查等系统,以及以上系统为子系统所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具有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等的专用技术产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使用、监督及管理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规划、方案论证、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规划、交通、文化、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认真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工作。

第五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整合资源、节约成本、合法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承建单位、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非法获取利益。

第七条 下列重点单位、要害部位以及其他需要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的场所,应当由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一)武器、弹药的生产、存放场所和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场所;

(二)易制毒化学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场所;

(三)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四)国家或者省级统一考试的命题及试卷印刷、存放场所;

(五)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或者部位;

(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有博物馆、档案馆的重要部位;

(七)广播、电视、电信、邮政以及城市水、电、燃油(气)、热力供应单位的重要部位;

(八)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和民航、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的重要部位;

(九)星级宾馆和大型的商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住宅小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

(十)其他应当建立技防系统的场所和部位。

歌舞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依法建设技防系统。

提倡在长途客运车辆、出租汽车上安装技防系统。鼓励未建立技防系统的现有居民住宅区建立技防系统。

第八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单位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具备同公安机关技防系统互联互通的条件。其他单位、部位自行建设的技防系统,应当预留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标准接口。

第九条 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广场、治安复杂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技防系统由各级政府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重点单位、要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相关规定和要求,由管理部门自行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居民小区、社区技防系统建设,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引进、吸收和利用社会资源,建立政府宏观指导、受益者出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投资途径。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完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网络平台,为充分整合技防系统信息资源提供条件。

社会投资建设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须具备与公安机关技防系统网络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功能。

公安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调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相关信息和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作出规定。

政府投资建设的州、市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整体方案由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州、市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未经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论证通过的,不得自行建设;县、区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整体方案由州、市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报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由县、区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未经州、市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论证通过的,不得自行建设。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成后,建设单位须申请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国家规定应当进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制订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维护,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和警讯紧急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本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认证证书;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目录的,应当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

企业申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填发生产登记批准书。

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销售者应当持营业执照,将销售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相关资料报省级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控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使用人员范围,对知密人员进行登记,存档备查;

(二)不得无故中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不得擅自改变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因工作需要移动系统设施、设备的,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四)技防系统所记录的图像信息资料及其他相关记录资料要妥善保存,留存备查。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买卖、散发、非法播放系统图像资料;

(三)擅自删除、修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使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施、设备;

(五)擅自改变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用途;

(六)影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关键证据和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公共安全技术防范 篇五

【发布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163号 【发布日期】2015-05-12 【生效日期】201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2015年5月12日

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公共技防)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技防,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等技术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公共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专用产品。

本办法所称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为目的,综合应用科学技术手段、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集成的系统,包含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和音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技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技防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主管公共技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技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做好本单位的公共技防工作。第七条 公共技防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公共技防行业经营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技防工作。

第八条 对在公共技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库和民用爆炸器材库房;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或者致病性细菌、病毒和易制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存放场所或者部位;

(三)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室;

(四)博物馆及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和珍贵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实物的场所;

(五)制造或者集中存放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场所以及金融机构的重要部位;

(六)印制、存储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试卷、信息等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

(七)广播、电视、通信、邮政等单位的重要部位;

(八)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供水、供气、供电设施以及油库、加油站、加气站;

(九)机场、大型客运站、重点码头、地铁、特长隧道、大型桥梁与路段的重要部位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十)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农贸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酒店、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一)重要物资仓库,以及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存放场所;

(十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已建成具备相应条件的居民小区。

具有前款规定场所和部位的单位属于公共技防重点单位,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安装建设和管理、使用、维护技防系统,将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

第十条 公共技防重点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公共技防工作:

(一)制定技防系统使用、保养、维护、更新制度;

(二)指定专人负责技防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相应业务培训,定期对技防系统进行检验、调试和日常维护,保障正常运行;

(三)制定技防系统使用中所采集信息资料的查询、调取、登记和保密制度;

(四)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广场、公园、主要道路、治安复杂区域路段以及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大型桥梁等社会公共区域应当安装技防系统。

社会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应当由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经费保障,并指定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规划建设、信息共享、运行维护。

第十二条 社会公共区域和公共技防重点单位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及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其设计应当符合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的国家标准,预留与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联网的接口,并根据公共安全及联网共享需求将视频图像信息资源接入平台。

公安机关应当整合涉及公共安全的视频监控系统,合理利用社会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资源。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涉及公共安全的视频监控图像系统,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企业生产技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安装涉及公共安全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技防系统与建设工程综合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技防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管理。

社会公共区域和公共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论证,并在论证通过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 对社会公共区域和公共技防重点单位已安装的技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

(二)破坏、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四)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技防系统采集的信息;

(五)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

(六)利用技防产品或者系统侵犯他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七)其他危害技防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技防系统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公共技防工作:

(一)做好技防系统的维护工作,定期对技防系统进行合格技术评定;

(二)规范技防系统操作规程,加强对技防系统使用者的管理和培训;

(三)对接到的报警信息予以核实,确认为警情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技防系统建设、施工、维护、使用和运营服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保密制度、落实保密措施,加强对知密人员、知密范围、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八条 具有法定刑事侦查权和依法具有公共突发事件事故调查权的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可以查看、复制、使用技防系统信息。查看、复制、使用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单位证明和工作证件;

(三)履行相关登记手续;

(四)获取的信息只限于执行职务需要范围,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公共技防宣传教育,开展公共技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公共技防隐患。公共技防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共技防重点单位依法履行技防系统安装义务的情况;

(二)公共技防重点单位建立和执行日常运行维护和使用制度的情况;

(三)技防产品生产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社会公共区域和公共技防重点单位技防系统的方案论证和工程检验、验收的情况;

(五)其他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可以通过核查技防从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检查,也可以对技防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公共技防从业单位、技防系统建设和使用单位、中介组织及运营服务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指定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

(一)应当安装技防系统而未安装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技防系统的;

(三)危害技防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共技防重点单位未按照规定做好公共技防工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预留与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联网接口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视频图像信息资源接入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的。

第二十六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2004年7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订)的《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6.安全技术防范基础 篇六

查管理软件。

2. 防爆安全检查设备按使用技术不同可分为X射线检查设备、中子探测设备、四极矩谐振

分析探测设备、质谱分析设备、毫米波探测设备、金属探测设备等。

3. 直击雷----闪击直接击在建筑物、其他物体、大地、或防雷装置上,产生热效应、电效应、和机械力者。

4. 雷电感应----闪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产生的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它可能使金属部件

之间产生火花。

5. 雷电浪涌----与雷电放电相联系的电磁辐射,所产生的电场和磁场能够耦合到电气(电子)

系统中而产生破坏性的冲击电流或电压。

6. 雷电活动区分类:根据年平均雷暴日的多少,雷电的活动区宜分为:少雷区、高雷区和

强雷区。

7. 等电位连接:设备和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位基本相等的电气连接。

8. 探测头侧SPD的接地端,可连接到云台金属外壳的保护接地线上,云台金属外壳保护接

地端连接到地网上 SPD的接地线长度应小于或等于0.5米。(接地线越粗越短越好)

9.S型等电位连接结构---S型等电位连接网只允许单点接地,接地线可就近接至本机房或

本楼层的等电位接地端子板,不必设专用接地线引下至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

10.视频传输线、信号控制线、入侵报警信号线在进入前端设备之前或进入中心控制台前应加装相应的电涌保护器。

11.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有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 TN-S(三相五线制)系统的接地方式。

12.一个良好的防范系统必须做到(两块一长)所谓两快---第一快是报警实时准确,响应速度快,报警信息及时传达到位快。这一快为技防运行、操作速度快:第二快---是警力出击迅速,在短时间内到达报警线现场,搜索擒拿行动快:而已长时物防层次多,抗击破坏阻挡入侵能力强,最终体现为延迟入侵的时间长。三个基本要素:探测、反应、延迟。

13.安全防范工程设计的原则。先进性、指导性、创造性、保障性。

1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任务书的性质和作用。设计任务书是法规性文件、是立项、工程设计、工程审核、招标与评标的依据。

15.现场勘察中应注意的问题。不能草率行事、甲乙双方要密切协作、要加强记录工作、注意安全和保密。

16.系统工程原理图作用。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和依据、是对系统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依据、是工程审核的重要内容,是评估的重要参考。

17.施工单位布线后应提交以下文件。布线竣工图、管线设计变更记录、管线施工记录、检验记录。

7.网络安全与防范技术研究 篇七

1 网络安全威胁多样化

随着新的信息技术的应用,信息安全攻击手段和攻击形式向着多样化、复杂化发展,新型攻击方式不断涌现,各种攻击形式威胁着用户的网络安全[1]。如拒绝服务式攻击、利用型攻击、脚本与Active X跨站攻击、病毒入侵和漏洞挖掘等。

2 网络安全防范技术

2.1 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是设立于内部和外部网络之间,通过特定规则的设定,允许或限制数据通过,从而保护内部网络安全的系统或设备[2]。

在系统整体安全策略中,防火墙往往被定义为内部网络的第一道防线,从理论上讲是一个分离器、限制器和分析器。在实现内部网络的安全保护上,防火墙具备以下基本功能和作用。

(1)实现网络隔离。防火墙将网络划分为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两个不同的部分,因此网络隔离就成了防火墙的基本功能。防火墙通过将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相互隔离来确保内部网络的安全,同时限制局部的重点或敏感的网络安全问题对全局网络造成的影响,降低外部网络对内部网络的一些统计数据的探测能力。

(2)限制外部网络访问。防火墙针对每一个进入内部网络的行为都要依照安全策略进行过滤,即授权检查。如果该行为属于系统许可的行为则予以放行,否则将拒绝该行为。防火墙的这种功能实现了对系统资源的保护,防止了机密信息的泄露、盗窃和破坏。

(3)记录和审计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之间的活动。防火墙可以记录下来经过它的访问,并做出日志记录。从而对所有涉及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之间的存取与访问行为进行监控。通过对访问数据的统计,在发现可疑行为时,及时报警并提供详细信息。

2.2 身份认证技术

身份认证是系统核查用户身份的过程,它让合法用户进入系统,而将非法用户拒之于门外。身份认证是网络系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一般在服务器和客户机的网络操作系统中实现。

在网络世界中对用户的身份认证基本方法可以分为以下3种:

(1)基于信息秘密的身份认证。根据用户所知道的信息来证明用户的身份,常用的有静态密码,如口令。(2)基于信任物体的身份认证。根据用户所拥有的东西来证明用户身份,如有智能卡、短信密码等。(3)基于生物特征的身份认证。直接根据独一无二的身体特征来证明你的身份,常用的有生物识别,如视网膜识别、指纹识别、面貌等。

为了使身份认证的效果更加安全可靠,一些认证会采取两种方式结合的方法进行,也就是所谓的双因素认证。例如:动态口令牌结合、静态密码认证、USB KEY结合静态密码认证等。

2.3 访问控制技术

访问控制是一种防止非法访问的技术,是网络安全防范和资源保护的关键策略之一。虽然身份认证可以防止非法用户的访问,但是,为了更合理和安全的系统管理,对合法用户对系统的访问权限也应有合理的限制,也就是决定何种用户可以对何种系统资源进行何种类型的访问,并不是所有用户都有权限访问系统的所有资源。从而保障系统资源在合法范围内得以有效使用和管理。这样,即使非法用户通过口令破解的方式混入系统后,如果不是管理员权限,也不能随意地访问系统资源或更改系统设置,对系统的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1)访问控制策略。访问控制的安全策略指的是组织或者系统决定访问权限的高层指导原则。美国可信计算机系统评价标准(Trusted Computer System Evaluation Criteria,TCSEC)中描述了自主访问控制(Discretionar y Access Control,DAC)和强制访问控制(Mandatory Access Control,MAC)两种访问控制策略。这两种访问控制策略是最为著名的访问控制策略,应用也最为广泛。

(2)访问控制管理。访问控制管理涉及访问控制在系统中的部署、测试、监控,以及对用户访问的终止。虽然不一定需要对每一个用户设定具体的访问权限,但是访问控制管理依然需要做大量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并且,访问控制决定时也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如机构的策略、员工和用户各自的职务描述、信息的敏感度等。

有3种基本的访问管理模式:集中式、分布式和混合式。每种管理模式各有优缺点,应该根据机构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

2.4 入侵检测技术

入侵检测作为一种主动发觉入侵行为的网络安全防护技术,在不影响网络性能的情况下,通过收集和分析网络行为,检查网络或系统中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或恶意攻击的趋势。如果说防火墙常常被视为内部网络的第一道安全防线,则入侵检测则可以看作第二道安全防线,它是防火墙的有效补充。

(1)入侵检测技术的作用。入侵检测系统的作用主要有事前警告、事中防御、事后取证3方面.事前警告是指能够在入侵行为对网络系统造成危害之前,及时发现并准确报告入侵攻击行为;事中防御是指当攻击行为发生时,可以通过与防火墙联动等方式进行报警或动态防御;事后取证是指被入侵攻击后,可以提供详细的攻击信息,便于取证分析。

(2)入侵检测方法。一般而言,入侵检测方法可以分为异常检测和误用检测两类。

异常检测方法,如图1所示,需要建立一种系统正常行为的模式。这种系统正常行为的模式是根据用户正常行为所建立,入侵检测系统在进行审计时,通过和正常行为模式比较,当低于某阈值时则确定为正常行为,若高于阈值时则确定为非法入侵行为。

误用检测方法,又称为基于特征的检测,如图2所示,是根据某种已知攻击或入侵的具体信息建立某种入侵或攻击的模式,通过对比网络数据或用户行为和此模式的匹配情况来确定是否为该攻击类型。

两种方法各有优缺点,研究表明将两种方法结合在一起检测,效果会更理想。

2.5 漏洞扫描系统

漏洞扫描是一种主动的网络安全防护技术,通过扫描的方式对指定系统的安全脆弱性进行检测,从而发现系统存在的漏洞,并针对检测出的安全隐患给出相应的修补措施或建议。其和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合理的配合,可以有效提高网络的安全性。

通过对漏洞扫描,网络管理员能了解网络的安全设置和运行的应用服务,及时发现安全漏洞,客观评估网络风险等级。并且根据扫描的结果及时更正网络安全漏洞和系统中的错误设置,在网络遭到攻击前进行有效防范。

3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的安全,不仅要在技术方面加强升级和更新,还要从制度上加强监督和管理。

增强病毒或黑客入侵防范意识,例如:在自己的计算机中安装并合理设置个人防火墙,安装正版反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并定期备份等。如有需要,在修复系统时,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可以重装,但重要的数据要靠备份保存,因此,不管采用什么防范措施,一定要随时或定期备份重要数据。制定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用户对网络的安全意识,例如不登录不良网站、不随便打开随机弹出的网页、不接收陌生可疑的邮件等。

摘要:文章就网络安全的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介绍了几种常用的网络安全技术以及网络安全管理的要求。

关键词:网络安全,防火墙,入侵检测

参考文献

[1]木合亚提·尼亚孜别克,古力沙吾利·塔里甫.浅析网络安全与防范[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1(6):26-27.

8.公共安全技术防范 篇八

关键词:技术防范;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运用

0 前言

全球一体化趋势下,国家和地区之间交流日渐深化,代表着国家历史的博物馆藏品成为重要交流载体,但由于藏品具有极高的价值,不法分子利用智能犯罪手段,试图盗取博物馆藏品。传统时代下,对于博物馆的安全防范多以人为主体,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趋势。而技术防范能够整合各项技术优势,将入侵报警图像复核、电视监控系统作为核心,形成联动防范系统,及时发现不法分子犯罪行为,避免对博物馆构成损失,从而保证博物馆的教育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1 博物馆技术防范发展现状

在我国,技术防范在实践中的应用,开始于第一台声控报警系统,在北京故宫博物馆正式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博物馆安全防范的空白。随后,在中国革命博物馆、历史博物馆等安装了防盗器,但当时报警器主机报警功能单一,处于初级开发阶段,整体防范效果有待提升。[1]

20世纪80年代,安全技术防范进入普及阶段,且发展速度飞快。国外报警技术和产品逐渐渗透至我国,且安防设备功能日渐丰富,增加了巡检、记录及录像等功能,技术防范在博物馆安全防范中发挥的性能受到了广泛关注。

时至今日,对于博物馆的技术防范已经出台了具体的标准,正式进入到规范化、制度化阶段,不仅如此,计算机、通讯及自动控制等技术有机结合,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博物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由此,我国博物馆安全技术防范进入了崭新的阶段,如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沈阳故宫等多家单位都已经引入了技术防范手段,可见技术防范的重要性。

2 技术防范在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中的运用

当前,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中已经融合了多项防范技术,为博物馆管理提供了极大的支持,具体来说:

2.1 综合控制技术的运用

综合控制技术,是整个安全防范控制的核心,集合了多媒体计算机技术、通信等技术,能够为各个子系统之间大量数据传输提供支持,从而实现对各环节的监督、控制及管理。如在与入侵报警系统联动时,能够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声音复核,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屏幕上进行自动录像。不仅如此,还能够与公安系统连接,及时申请公安人员的帮助和支持。[2]一般来说,根据各个系统延迟时间来看,多在20min之内,报警相应时间仅为2s。

2.2 入侵报警技术的运用

入侵报警系统建立在传感器、探测等技术基础之上,由各类探测器构成,能够对设防区域等非法入侵进行实时、准确的报警,从而形成横向与纵向全方位防护。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周界报警。周界报警是入侵报警系统的一线环节,多设置在博物馆建筑外部,如院落、通道及围墙等位置,以第一道防线。由于博物馆周围环境较为复杂,人防、物防难度相对较大,势必会存在漏洞,将周界报警引入到系统当中,能够提高防范效果。此外,还有磁开关探测器等设备,具有防盗和防破坏等功能,在系统运行中,处于较为稳定的状态,能够及时发现入侵行为。

(2)通道报警。主要位于博物馆防范范围内的门、窗及走廊等位置,每个防区的门、窗都可以安装门磁开关等装置,通过多元探测,能够避免非法入侵,且能够对工作人员身份进行识别,以此来提高控制水平。[3]

(3)空间报警。博物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实物,具有较高的价值。因此在重要房间等空间内,运用微波探测器、玻璃破碎探测器等多元化探测手段,形成交叉性、互动性入侵系统,能够实现对罪犯凿墙、入侵等行为的控制。除此之外,还有展柜报警系统,通过层层防范,能够最大限度上发挥技术在防范层面的积极作用,减少外界对博物馆内部展品的破坏等。

2.3 视频监控技术运用

博物馆视频监控系统的核心是视频技术探测,能够将探测器录取的画面记录在系统当中,实现远程监控。该系统由前端摄像机、视频报警器等设备构成,能够实现对博物馆各个角落进行监控。[4]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报警系统会启动报警,提醒安防人员采取行動。声音复核作为安全防范的一部分,能够配合其他探测器共同使用。随着互联网和视频信息技术的不断提升,原先模拟视频监控系统也将逐被数字智能高清监控系统所取代。

2.4 门禁技术的运用

门禁技术是安全防范系统中的重要环节,能够通过非接触智能IC卡、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等,对博物馆出入口对象进行识别、控制,当发现进入对象身份不符,或者携带危险物品时,不会启动门禁,避免与藏品接触。现代安防系统中,还有电子门锁启闭装置、信息传输等技术,各项技术在系统中既能够独立运行,还能够与入侵报警系统等形成联动,实现自动化管理与控制。

2.5 电子巡更与通信技术的运用

博物馆安防系统为24小时不间断进行,对于夜间防范,可以运用电子巡更技术,对夜间保安人员的巡检路线、方式及执行等进行管理。在具体实践中,预设已经编制好的巡更软件,并应用读卡器将保安的巡检状态输入到控制中心,进行记录备案,实现对博物馆各个角落的监督,形成24小时不间断防护。[5]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人员之间沟通和交流非常必要,因此运用无线通信技术,通过程控交换机这一载体,能够确保处于不同空间中的人员进行联络,同时,将其与公安机关系统联系到一起,能够及时处置报警情况,争取更多时间保护博物馆内部的展品。随着博物馆不断发展,会对安全防护系统功能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我们要重视对技术的研究,丰富系统功能的同时,提高系统运行智能化水平,从根本上防范入侵行为。

3 结语

根据上文所述,现代技术的出现及应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传统安防模式的缺陷和弊端。尤其是在博物馆安全防护系统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因此,博物馆在对外开放中,要坚持物防为主,技防为先导,人防为保障,将各个环节有机整合到一起,形成一体化防范体系。同时,还应重视对安防人员队伍建设,从思想和技术等层面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并适当增加资金、人力投入,不断提高技术防范水平,从而实现对博物馆的有效防护。

参考文献:

[1]侯爱芹.技术防范在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中的应用[J].福建文博,2014(03):91-93.

[2]朱云斌.博物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思考与对策——以林则徐纪念馆为例[J].福建文博,2014(04):94-96.

[3]徐慧.浅谈安全技术防范在某博物馆安保工作中的应用[J].群文天地,2012(01):280.

[4]罗军.博物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与应用[J].科技传播,2012(18):203+165.

9.谈谈现代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篇九

概述

现代安全防范技术是直接为社会的稳定和保障社会财富的安全服务的。他通过高科技手段实现预防犯罪(入侵)或有效制止犯罪,打击罪犯为目的。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效率,已成为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是一个系统集成工程,是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相互密切配合的,充分发挥设备、技术、管理、组织、人员各方面功能的系统工程。

设备集成必须实现各类配套设备的“无缝连接”,软、硬件资源共享以及系统的高可靠性、可维护性、可扩充性和平滑升级的目的。技术集成是将各子系统的功能融合在一起,形成全系统更高层次的、更强大的整体功能,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而言,很大程度上通过综合信息管理和辅助指挥决策系统来体现,这也是当前此类系统的难点之一。管理集成是通过合理的、可操作的程序、规范和条例发挥人和设备的作用,实现系统的预定目标。组织集成是通过合理、间接的、可控的组织结构;形成高效运作的快速响应能力。人员集成是通过门类齐备、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各类人员组织分工协作,保证软硬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指挥决策意图的贯彻实施。

一个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完成仅仅是开始,能否成功不仅取决于设备、技术集成的实现,而且取决于管理、组织和人员的集成能否实现。从设计、施工单位角度看、主要注意力集中在设备和技术的集成,因此下面侧重谈谈这个方面的某些技术问题,有误之处请正之。

系统特点

监控、报警系统,能单独应用,并可协调工作。在实际应用中,一台摄像机和一台监视器就可以构成一个最简单的监控系统;一台报警主机和一直探测器就可以组成一个最简单的报警系统,完成一定的任务。但这毕竟是最简单的情况,而实际组成的方式十分繁多。因此,应根据用户之需求,从系统设计要求入手,全面分析评估以求得最佳的实施方案。

系统有一系列功能单机(即独立单元)组成。且组网灵活、模块化升级、实时性好等,同时要能使系统设备真正实现无缝连接。只有这样才能使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取得较为理想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系统功能基本要求

·系统连续运行:监控、报警系统,要时刻处于实时监控、警戒状态。系统必须可靠的长期连续运行,停电后可继续维持24小时正常工作。

·多级报警功能:由于一些地区警力主要集中在分局,派出所警员不足,因此系统要能自动识别报警类别,根据警情的轻重缓急,分别向派出所和分局报警的同时向市局报警,这就需要二级、三级组网报警。上级主管部门对重大的案情能够及时准确掌握情况,统一部署,集中调动警力,协同工作;

·监视、监听复核功能:准确判断现场情况,使接警中心获得尽可能多的现场信息。除发案单位名称、地点、联系人姓名、电话等资料外,现场图像和声音是最直观的材料。其中监听现场声音既直观,费用又少,是一种有效的手段。此外,任何一种报警系统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各种误报现象,这是监视、坚挺符合现场,可帮助分析。

信息传输方式

监控、报警系统一般由前段设备、传输线路、终端设备三大部分组成。用户在安装监控、报警系统时、往往很重视前段和终端设备而忽视传输线路,结果不能获得良好的效果,所以选择传输线路非常重要。选择视频传输、报警信息传输主要遵循两个原则:抗干扰性强、可

靠性高和费用低,施工要简单。根据传输距离、信息容量、功能要求选择有线和无线传输。有线方式又分专用线和复用线。

·无线传输方式:具有工程费用低,施工简单,防破坏性好;代设备造价高,占用频率资源,传送距离、地形环境、外界干扰对传输效果较大,所以局限在小范围内使用;

·专用线传输:具有抗干扰性强,信号好;但工程须管线附设,费用较高,所以不适合远距离传送;

·专用复用线方式:主要有电话线复用,电力线复用和有线电视电缆复用等。目前,采用电话线传输报警讯号,用有线电视电缆传输视频图像较普遍。有线电视电缆复用,利用公用无线组网是监控报警组网的新途径。在实际应用中,要根据客观情况选用。如城市报警组网采用电话线复用传输方式,小范围短距离无线报警辅助传送相结合,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有条件时采用光绝传输。

·利用宽带网传输和控制的方式。

监控、报警组网模式

图像监控系统

图像监控系统综合应用了CCD数字处理技术、电视技术、传输技术、自动控制技术、图像处理技术及多媒体技术,为一级风险单位(银行、金库、珠宝行)、重点场所(政府部门、主要交通路口、大桥)及公共场所(火车站、港口、机场)等的图像监控提供了技术优势。其监控室可通过同轴电缆和前段设备组成二级监控中心。二级监控中心可通过有线或无线传输报警信息给公安指挥中心切换显示,组成一级监控中心。

其前端摄像部分由摄像机、镜头、云台、解码器及辅助设备(防护照、安装支架、雨刷、灯光、除尘、除霜设备)等组成。

二级监控中心由画面处理器、矩阵切换控制主机,操作键盘、监示器、数字硬盘录像机或长延时录像机等组成,完成图像信息接收,画面处理、切换显示,录像和控制前端设备运作。以及监控中心由视频信号接收和控制信息发送设备、矩阵切换控制主机、电视墙、多媒体控制微机、视频服务器、画面处理器、数字硬盘录像机或长延时录像机、大屏幕投影设备及打印设备等。

报警系统

报警系统是集先进的数字传输技术、通信技术、语言合成技术、计算机控制及网络技术于一体,具有技术成熟先进、综合功能强、灵活适用的特点。

其设备集成有报警主机、接警机、管理机。

报警机是安装在入网户的前端系统,具有多地址和单地址等几种类型。单地址系统可防护具有相同地址的几个点,用相对集中的小区域防护。多地址系统可监控几十个点,编程灵活,密码操作。可接探头、遥控开关、门磁开关、手动紧急开关等,适合于各种规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组网和无人值守商业网点营业厅非法入侵报警。系统可根据不同警情自动向派出所、分局、市局各级报警,形成组网。系统除进行数据和语音报警,还可将现场声音和图像信息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传给接警端,直接了解现场情况。

接警机内的用户可按地域分区,也可按用户类型分区,接警后屏幕自动显示打印案发时间、地点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报警类型、防护等级和用户平面图等内容,并自动储存报案资料和前端报警及所完成的各种操作纪录,以备调用管理。

管理机通过通信线路可分别与各接警机通讯,全部入网用户的单档案集中建立在管理机内,由管理机统一对各接警机进行名称和用户档案资料的建立和修改,或调用报警记录等操作。

监控、报警系统时两个不同的子系统,它可以根据不同的应用范畴组成监控网和报警网,同时又可通过技术集成二者合一“无缝连接”实现设备资源共享,使安全技术防范真正起到了克敌制胜,保障安全的效能。

与公安指挥中心联网

监控、报警系统组网是供与接警单位有协议的入网用户使用的,借助现代公共网络自动向各指定接警中心发出数码和语音报警信号的电脑电话报警系统。即使现场无人值班或人身受到胁迫时,报警也能自动完成。

公安指挥中心的110系统,可通过通讯线路和各接警机通讯,进行建党,修改和调用操作,实现对用户档案记录的联网管理,达到城市自动报警系统与110人工报警系统联网的目的。若综合配合使用指挥中心信息管理系统的重点防范预案,警力调配预案等资料,资源共享。那么,我们的安全技术防范才会真正做到实处。

系统误报及降低误报措施

报警分为误报、非可控报警和实报。报警又分为图像报警和报警机报警。误报指在实际情况并不需要出警而使警察出警的报警信号。它不应包括因恶劣的自然气候条件或其它无法由报警企业和用户操作的特殊环境引起的报警信号,既非可控报警。误报主要是由于用户粗心操作不当,设备失控,故障和安装不当引起的。通过实践认为,四分之三是用户误报、设备问题和传输故障造成。用户误报包括人员误入防护区、操作不当等;传输故障包括线路噪声等。因此,我们可对此采取一系列措施。

严格工程监督制度:工程施工一开始,对所有进场设备进行检验。包括:高地温、电磁干扰、电源干扰、振动试验;

严格工程验收的原则;工程竣工通过一个月的试运行后,应按设计要求对工程进行验收。包括:设备的技术性能、系统配置、施工工艺、安装位置等进行全面的测试验收,其测试数据存档管理,作为今后维护参考资料。

10.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篇十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已于2006年8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4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四章 系统管理

第五章 行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作,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网络建设,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及其监理、检测、使用、维修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等的专用技术产品。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电子巡查等系统,以及以上述系统为子系统所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保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及实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系统网络建设的经费投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 省公安机关是本省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做好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七条 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遵循企业自主、市场运作、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方针。

公安机关对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管理,坚持合法、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 重点单位、要害部位以及其他需要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的场所,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

第九条 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非法获取企业商业秘密,侵害个人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防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鼓励推广使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设备,促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工作的需要和政府信息化网络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系统的网络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系统的网络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系统网络主干线布局、社会公共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布点以及安全技术防范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系统的网络建设规划,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系统网络主干线、社会公共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组织实施。

社会公共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范围,包括城市广场、城市道路重要路段和主要交叉路口等。

第十四条 下列重点单位、要害部位以及其他需要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的场所,应当由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

(一)武器、弹药的生产、存放场所和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场所;

(二)易制毒化学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场所;

(三)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四)国家或者省级统一考试的命题及试卷印刷、存放场所;

(五)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或者部位;

(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有博物馆、档案馆的重要部位;

(七)广播、电视、电信、邮政以及城市水、电、燃油(气)、热力供应单位的重要部位;

(八)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和民航、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的重要部位;

(九)星级宾馆和大型的商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住宅小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

(十)省人民政府规定其他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场所或者部位。

第十五条 提倡在长途客运车辆、出租汽车上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

第十六条 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应当具备同公安机关报警与监控系统对接的条件。

公安机关应当整合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系统,充分利用社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信息资源。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需要调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单位、个人可以与安全技术报警服务企业订立服务合同,明确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的权利义务。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企业接到用户的报警信息时,应当确认后即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报警信息,使用人应当确认后即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处警。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本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认证证书;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目录的,应当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填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并将生产登记批准书送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复审不合格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通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进货验证,不得销售无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销售者应当持营业执照,将销售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第二十四条 举办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展览会、博览会,举办单位应当向省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其他展览会、博览会涉及推广、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参展单位应当向省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第四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公安机关作出规定。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装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与建设工程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第二十七条 国家规定应当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论证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论证。未经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成后,应当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九条 国家规定应当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进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维修,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

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使用有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第三十一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制订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维护,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和警讯紧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三)泄露系统的秘密;

(四)将系统记录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

(五)其他妨碍系统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 行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配备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执法人员,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以及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市场秩序。

公安机关应当对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和场所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责任,指导公民和其他组织开展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二)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单位;

(三)参与安全技术防范企业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省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公安机关应当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监理单位备案名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检测单位以及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系统图纸,建立有关资料档案,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三十七条 依法成立的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不具备同公安机关报警与监控系统对接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未经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个人作出一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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