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书

2025-01-01

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书(10篇)

1.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书 篇一

关于河南耿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调度绞车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的整改报告

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我公司因调度绞车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于2011年8月12-13日由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部组成的实地核查组,根据《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调度绞车)的要求,进行了为期2天的实地核查。经严格核查,核查组提出了5项轻微缺陷项,并责令我公司立即整改完善。

针对实地核查组对我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于2011年8月13日晚上立即召开了公司所有管理人员会议,会上通报了生产许可证的实地核查情况和轻微缺陷项情况,并对轻微缺陷项逐条制定整改方案,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整改方案要求,立即整改,必须于2011年8月15日整改结束。现将我公司存在的轻微缺陷项的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1.3 未能提供考核记录

本次核查检查质量考核记录,当时因没有对相关部门保存的质量考核记录进行统一搜集,未能提供出质量考核记录。据此情况,质检部与2011年8月14日组织质检部、生产部、财务部进行了全面搜集,搜集到了相关的质量考核记录(详见附件1、2)。同时,为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要求今后的质量考核记录统一由质检部保存备案,以备查询。

二、2.3.2 未能提供天平在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

由于质检部管理人员的疏忽,未能对超过检定周期的天平进行检定。为此,公司根据“就近”的原则,于2011年8月13日下午,将天平送到了渑池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检定,并于2011年8月15日完成了检定(详见附件3)。同时要求质检部今后加强对计量器具、仪器的检定、确认工作,按时对计量器具、仪器进行计量检定、确认,确保计量器具、仪器的正常使用。

三、4.2.1 工艺文件上有漏签名现象

检查发现,JD-2.5型调度绞车行星轮架的《机械加工工艺过程卡片》(零部件图号:JD-2.5-1-5)上“标准化”栏目没有签名,属漏签名。经调查分析,为技术部工作不细心,在签名时没有让标准化人员签名确认。为此,对该《机械加工工艺过程卡片》的“标准化”栏目进行了补签(详见附件4)。同时要求技术部今后严格工艺文件的审批签名工作,确保签名齐全。

四、4.2.3 图纸中技术要求内容不一致

检查发现,JD-

1、JD-2.5型调度绞车的卷筒图纸(零部件图号:JD-2.5 卷筒、JD-1卷筒)上的“技术要求”内容不一致。经调查分析,为技术部工作不细心,没有核对卷筒的技术要求内容。为此,要求技术部对上述两种型号卷筒图纸的技术要求内容进行规范,统一技术要求的内容(详见附件5、6)。同时要求技术部今后加强图纸的审查,确保技术要求内容一致。

五、5.3.1 质量控制点未在工艺文件上标明

核查发现,JD-1型调度绞车行星轮架的《机械加工工艺过程卡片》(零部件图号:JD1.1.2-1)中没有标注质量控制点。经调查发现,质量控制点已在《工艺流程图》中进行了标注,技术部错误的以为质量控制点只要在《工艺流程图》中标注就可以了,所以没有在《机械加工工艺过程卡片》中标明质量控制点。对此,要求技术部在JD-1型调度绞车行星轮架的《机械加工工艺过程卡片》中对质量控制点进行了标注,详见附件7。

以上轻微缺陷项目我公司已进行认真整改,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河南耿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2.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 篇二

(第一联由机关许可留存)

工商食许受字()第号

威宁县新发乡耿罗花副食店(名称或姓名)

你(单位)于2012 年月日提交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我局将对你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于本通知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请于2012年月日,凭本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到我局领取相关通知书。

(公章)

年月日 受理审查人员签字:

申请人或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耿罗花

联系电话:1508635180

3························································加盖许可机关印章········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二联由申请人留存))第号

:(名称或姓名)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我局将对你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于本通知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请于年月日,凭本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到我局领取相关通知书。

(公章)

3.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须知 篇三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程序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预先核准名称。新设立的企业进行名称预先核准。领取许可申请书,并填写完整。

第二步:提交许可设立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参照营业执照登记提交的场所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或者兼职)的身份证明;

(五)从业人员名单及有效的健康检查证明,如在申请时不能提供健康证明的,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后,允许申请人延迟到经营前补交健康证明;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清单;

(七)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应包括进货查验、健康检查、学习培训、不合格退市、应急处置制度等等;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设立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第三步:递交相关文书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接收材料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并配合工商机关开展现场核查。

第四步: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为了能通过现场核查,申请人应保持经营场所符合以上许可申请条件。申请场所需装修的,应在现场核查前装修完毕。申请人应事先认真考虑选址和装修方案,使之符合许可申请条件。

三、食品流通许可办理时限

4.《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指南 篇四

一、办事项目 : 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新证。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4、《湖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三、申请范围: 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 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乡镇食药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设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新设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设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申请字号名称的,可免交)。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2)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以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①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②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③出租房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平面图》上用红色水笔勾勒出“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和储存的场所”。

(4)填写经营场所应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没有门牌号、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1)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

A.企业法人的负责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B.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C.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D.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即理事长

E.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

②新设企业还须提交负责人任命书(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交)。

A.企业法人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B.合伙企业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全体合伙人的委派书

C.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成员大会关于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的选举决议

③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

②申请人还须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负责人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不需要提交《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

③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④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⑤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⑥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应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该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食品操作流程文件,如供货、销售流程等。

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食品经营企业和许可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所需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2)不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可将上述制度合并,根据相关要求制定。

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⑨补充说明:

(1)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的,指定(委托)人应当在指定委托书的“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处详细注明。

(2)关于许可申请人

①已设企业申请的,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②新设企业申请的,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

③企业新设分支机构申请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④已设或新设个体工商户申请的,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⑤不得作为许可申请人的情形:

A.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B.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新设企业)、营业执照(已设企业)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

(二)受理

1、乡镇食药监所负责受理

受理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由乡镇食药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审批

食药监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五)发证

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食药监局、乡镇食药监所

六、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作出准予决定后十日内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收费标准

5.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篇五

听着,我允许你喜欢我。除了白头偕老,我们没别的路可选了什么时候想嫁人了就告诉我,我娶你。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周伯华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第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章 许可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第二十九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两个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顺序号码+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食品流通许可证》具体编号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

(三)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五)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六)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的,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撤销、吊销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档案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食品流通许可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代言问题食品要罚

晨报讯(记者 朱烁)从今天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不得出现在广告中推荐食品,明星做虚假食品广告“惹祸”,也要受罚。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办法列出了13种禁止经营的食品,问题奶粉、苏丹红、多宝鱼、地沟油等食品领域安全事件均有涉及,办法规定,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等。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明星做食品广告,一旦吃出问题,代言明星将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起受罚。办法还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否则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中特别明确,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台

晨报讯(记者 朱烁)从今天起,商家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并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许可证必须满足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等条件。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3年。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6.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培训提纲2 篇六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合法凭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主要事项是: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以及有效期限。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名称应与食品经营者在工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相一致。

(二)经营场所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具体地点。

(三)许可范围包括食品经营者的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四)主体类型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已经颁布的市场主体分类标准填写,与登记注册的类型一致。具体分为:(_)内资企业

;(_)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_)外商投资企业;(_)个体工商户;(_)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六)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七)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许可准予时间始,有效期为_年,期限时间由许可机关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核定标注。按照实际许可的起止日期填写。

五、食品流通许可程序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受理。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_、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_、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_、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_、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_、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工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食品流通许可的审查。

审查方式为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

_、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对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对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内容:

(_)《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是否按照规定填写。

(_)《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是否与申请书一致;新增食品经营项目的,审查该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

(_)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审查申请许可的经营场所是否具体明确,与《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的经营场所证明的地址是否一致,相关产权或租赁方是否签字或盖章。

(_)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审查身份证复印件是否粘贴。

(_)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是否提交,清单清晰、明确。食品经营中不涉及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除外。

(_)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审查是否提交。

(_)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规模较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将有关制度合并。

(_)食品流通安全责任承诺书中是否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_)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_、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的重点对象:

(_)零售散装食品的经营主体;

(_)对在县城以上经营食品批发或批零兼营的经营主体。

进行现场核查时,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一式两份,经核查人员、申请人签字,加盖工商所印章后,许可机关、工商所分别存档。

负责现场核查的有关责任人,要每天定时进入电脑食品许可软件现场核查模块,搜索有关信息,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并将现场核查情况录入电脑现场核查模块。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审批。

审核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对申请者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后,由审核人员出具《食品流通许可审核意见表》,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意见表的情况,审批食品流通许可。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如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二十天期限内。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变更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注销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撤销、注销及吊销

(一)变更。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凡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在其许可证的有效期内:

_、名称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然后向食品流通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

_、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负责人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食品流通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证变更事项涉及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变更后,依法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撤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_、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_、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_、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_、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_、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三)注销。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的情形:

_、《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_、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_、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_、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_、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后,申请人应当依法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变更,或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四)吊销。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至九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延续。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许可需提交的材料,新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六)补证。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流通许可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在____年_月_日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各地要加强对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但不得强制要求其换证。对于原卫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要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对超过有效期限而未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责令停止经营,督促其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责令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八、食品流通许可与监督管理档案

(一)建立健全食品许可档案管理制度。许可证的管理档案包括许可档案、信用档案,将许可档案与登记注册、市场巡查、经济户口和食品安全监管等信息衔接,作为信用分类监管的参考依据。按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谁管理”的原则,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文书档案工作机制。档案资料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变更许可申请、注销许可申请)书、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等涉及的相关原始资料,及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同时,要加强食品许可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严格管理责任,切实保障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安全。

(二)建立健全许可管理数据库。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及吊销情况等许可管理数据库。积极推进食品流通许可信息化管理,应用食品流通许可软件,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受理、审核、发放管理等工作。

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信息化网络体系。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况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监督管理。

(三)整合管理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要创造条件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网络管理,整合资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许可机构与登记注册机构应当整合食品流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加强对各类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许可和登记注册管理情况内部通报制度,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把撤销、注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名单以及相关处罚等情况,告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依法处理。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规定,核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并依法严格把关。

(四)利用网络平台,加强信息沟通。通过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定期公告取得或注销、撤销和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名录。同时要加强与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食品流通许可的有关信息。对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食品市场主体,要在工商行政管理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及时予以公布。

九、监督检查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_、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巡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_、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否则,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_、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__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_、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有上述行为,依据《许可办法

》__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_、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_、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_、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7.办理预包装食品流通许可证指南 篇七

一、根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食品安全要求。

二、选址:25米内无明显污染源,有给排水条件,有自来水或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三、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四、采购人员采购食品时,必须确认供货单位持有效食品、生产、餐饮流通许可证;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建立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进货台账制度。

五、应设置存放食品原料的多层存放架和地台板。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同库存放。配置排风通风及完善的“三防”设施。存放食品时食品与墙壁保持30厘米距离,与地面保持20厘米距离离地离墙存放。

六、卫生制度和卫生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七、定期对销售场所、专用工具、工具容器等进行有效的消毒。

8.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书 篇八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全,A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质量承诺制度

(一)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场地、设施、仓储、包装物、人员健康等安全标准要求;

(二)保证不销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经营的食品;

(三)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

(四)销售的食品有过期、“三无”、变质或者确有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主动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应消费者的要求承担价款10倍的赔偿。

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每季度组织一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真实记录食品安全培训内容。

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凡直接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建立健康档案制度。

(二)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检查制度。食品组主管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要对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仪表整洁等进行检查。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三、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采购食品时,查看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原件,保存复印件或者保存供货商在工商部门备案后出具的配货单。上述复印件或者配货单至少保存2年。有条件后采取电子档案。

(二)采购食品时,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查看预包装、散装食品的标签是否合法,查看外观、包装是否完好,查看食品是否过期、腐烂等明显质量问题。

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二)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总部统一查验记录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有条件后采用电子等高科技手段记录上述事项。

五、销货台账制度。(食品批发企业)

(一)批发销售食品的,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批发企业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二)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电子等高科技手段记录上述事项。)

六、食品退市制度

得到政府及有关通知,或者理货员发现本店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或者有过期变质等明显问题的,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生产企业和相关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的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

9.食品流通许可证培训试题库及答案 篇九

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2、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3、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4、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5、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7、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10、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1、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2、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13、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14、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15、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16、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17、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18、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19、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20、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22、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23、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4、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25、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26、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法规中规定的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27、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8、食品经营者可以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要求记录的事项。(√)

29、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30、贮存、销售需低温保存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贮存和销售设施,冷藏温度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明示的贮存条件要求,保证设备设施的清洁、卫生。(√)

31、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冷链销售内部管理制度,对于需低温保存的食品,进货验收时应按照标签明示的贮存温度检查货品的温度,销售时,应根据冷藏设备存储量摆放食品,确保食品满足低温保存条件。(√)

32、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感官、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33、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4、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5、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36、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37、食品经营者可在其销售食品的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

38、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39、食品经营者对于停止经营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0、食品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41、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2、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43、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4、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4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6、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可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或者送检。(√)

47、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或者标称的生产者,应当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48、依法进行复检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49、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5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51、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5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

53、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54、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5、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56、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57、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58、食品经营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59、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60、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不用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61、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特殊情况的可先取得营业执照进行食品经营活动,在进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补办工作。(×)

62、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可在进行食品经营活动的同时进行整改,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63、食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64、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两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65、食品经营者在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时,只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66、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只需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和保质期,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67、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如购货者未索要载有相关购买食品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可以不予提供。(×)

68、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69、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在做好隔离措施时可以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70、食品经营者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但对此不用做相关记录。(×)

71、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可以不必注明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72、如消费者未索要,食品经营者可以不向其提供销售凭证,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73、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可涉及法规规定内的部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

74、食品广告中除食品行业协会对于食品的推荐内容外,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75、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独自承担责任。(×)

7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77、依法进行复检的,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任意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78、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除个别重要文件外,需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79、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80、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81、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82、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8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84、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85、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6、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87、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不需要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88、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视危害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89、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90、《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1、食品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2、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93.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4.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不需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95.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96.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和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食品的经营工作。(√)97.《食品安全法》本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98.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99.定期抽样检验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监测的唯一方式(×)

100.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10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

101.社区工商工作站和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应当设立“食品安全公示栏”(√)

102、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也属食品范畴(√)

103、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无效(×)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同时废止。(√)

105、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规定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10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将食品安全信息向社会予以公示。(√)

107、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采用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等方式将食品安全信息对外公示(√)

108、食品经营者应当每二年向供货商索验产品检验报告一次。(×)109、实行统一配送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总部统一索要查验经营资质证明文件、食品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台帐。(√)

110、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有肉类、蔬菜、水产等鲜活食品(√)111、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周期至少为一个月。(×)112、各食品经营单位应于接到不合格食品名单后认真进行自查,如发现名单中的不合格食品按照要求立即予以下架、封存。(√)11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可以实施免检(×)

1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二、单选题

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D)A.索票索证制度 B.进货查验制度 C.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D.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 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D)

A.《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 《商品流通许可证》 B.《食品流通许可证》《商品流通许可证》 营业执照 C.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 《商品流通许可证》 D.《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3、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

。(B)

A.应当停业并及时报告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C.必须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 D.以上都不对

4、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

。(B)

A.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定期考核制度 B.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培训档案 C.人员安全培训体制 建立定期考核制度 D.人员安全培训体制 建立培训档案

5、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C)A.专职 B.兼职

C.专职或者兼职 D.临时或者兼职

6、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 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 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A)A.健康检查制度 每年 B.健康登记制度 每年 C.健康检查制度 每两年 D.健康登记制度 每两年

7、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法规中规定的信息的,同时。(A)A.销售票据或者清单 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B.销售收据 签字 C.销售票据或者清单 签字 D.销售收据 清单

8、贮存、销售需低温保存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贮存和销售设施,冷藏温度,保证设备设施的清洁、卫生。(B)

A.可稍微低于食品标签明示的贮存条件要求 B.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明示的贮存条件要求 C.必须高于食品标签明示的贮存条件要求

D.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符合食品标签明示的贮存条件要求

9、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C)A.销售凭证 退货、赔偿 B.购物发票 更换、退货 C.销售凭证 更换、退货 D.购物发票 退货、赔偿

10、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食品的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C)A.必须 B.禁止 C.可以

D.在特殊情况下可以

11、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 ;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 ;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C)

A.暂不采取措施 督促其进行整改 及时制止

B.督促其进行整改 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及时制止 C.禁止其入场销售 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及时制止 D.以上都不对

12、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D)A.疾病预防功能 B.疾病治疗功能

C.虚假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D.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3、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 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E)A.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B.食品行业协会 C.消费者协会

D.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 E.以上都对

1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A.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责任

B.除特殊产品外,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C.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D.由食品经营者承担责任

1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 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B)A.4小时 B.2小时 C.1小时 D.8小时

16、对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或者标称的生产者,应当向 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B)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B.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 C.县级及其以上地方仲裁机构 D.承担初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

17、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由,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C)A.县级及其以上地方仲裁机构指定 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选择 C.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 D.初检机构选择

18、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 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B)A、食品生产许可证 B、食品流通许可证 C、餐饮服务许可证 D、卫生许可证

19、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 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C)A、经理 B、董事 C、投资人 D、任何人 20、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B)A、该企业经理 B、该企业 C、该企业董事 D、任何人

21、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B)A、分支机构负责人 B、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 C、分支机构 D、任何人

22、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C)A、经营者 B、工商户 C、业主 D、任何人

23、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 年(C)A、1 B、2、C、3 D、4

24、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C)A、15 日 B、20日 C、30日 D、45日

25、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A)

A、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 B、到公安机关报案 C、重新办理营业执照 D、重新申请

26、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 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A)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7、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 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C)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8、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D)A、2年 B、3年 C、4年 D、5年

29、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以下罚款:(A)A、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B、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C、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D、三万元以上五万元

30、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以下罚款:(A)

A、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B、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C、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D、三万元以上五万元

31、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以下罚款:(A)

A、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B、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C、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D、三万元以上五万元

3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以下罚款:(A)

A、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B、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C、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D、三万元以上五万元

33、食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撤销、吊销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C)A、15 日 B、20日 C、30日 D、45日

34.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流通服务,应当依法取得。(B)

A、食品生产许可 B、食品流通许可 C、餐饮服务许可 D、卫生许可 35.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A)

A、食品经营者 B、消费者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D、地方政府

36.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 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C)A、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B、食品退市制度 C、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D、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37.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 年。(B)A.2年 B.3年 C.4年 D.5年

38.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几年(B)。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39.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除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外,还应查验(A)。A.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B.健康证明 C.培训证明 D.出门证

40.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 后方可参加工作。(C)A.合格证明 B.培训证明 C.健康证明 D.出门证

41.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最高可受到货值金额(D)处罚。

A.2倍罚款 B.3倍罚款 C.5倍罚款 D.10倍罚款

42、下列商品哪些属于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D)A、饼干 B、酱油 C、瓶装酒 D、鲜肉

43、对于需低温保存的食品,进货验收时应按照标签明示的贮存温度检验货品的(A)

A、温度 B、湿度 C、出厂日期 D、保质期

44、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着饮用的成品和(B)A、半成品 B、原料 C、商品 D、农产品

45、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A)

A、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B、卫生标准 C、国家法律 D、产品标准

46、预包装食品指 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C)A、生产 B、加工 C、预先定量包装 D、制作

47、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叫(D)A、调料 B、着色剂 C、防腐剂 D、食品添加剂

48、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标明的储存条件下的保持品质的期限叫(B)A、生产日期 B、保质期 C、有效期 D、储存条件

49、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叫(A)A、食源性疾病 B、食物中毒 C、食品安全事故 D、食品污染

50、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叫(C)

A、食源性疾病 B、食物中毒 C、食品安全事故 D、食品污染

51、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于什么法律(A)

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C、《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5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 倍的赔偿金.(D)

A、1 B、2 C、5 D、10

53、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D)

A、予以警告 B、罚款 C、责令改正 D、吊销许可证

5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 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它任何费用(C)

A、无偿取得 B、由经营者免费提供 C、购买 D、租用

三、多选题

1、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索取并查验。(ABCDE)

A.食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等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

B.食品合格证明、检验检疫票据

C.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感官品质、包装和标签

D.检验报告并保存复印件,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质监部门出厂检验制度规定的检验项目

E.产品标识,根据食品包装标识标注索验商标注册证、产品执行标准、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和报关证明等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

2、个体食品经营者应当。(ABD)A.对采购的食品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标签和合格证明 B.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应通过保留复印件、记录证照序号及供货人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

C.相关供货者的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全部每一年更新一次 D.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合法证明

3、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ABCD)A.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 B.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C.食品销售日期

D.保留载有销售食品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4、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ABD)A.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B.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C.如与化学用品一同运输必须做好隔离措施 D.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5、贮存、销售需低温保存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ACD)A.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贮存和销售设施 B.可以使用冷藏车做短途的冷冻食品运输 C.冷藏温度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明示的贮存条件要求 D.保证设备设施的清洁、卫生

6、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ABC)A.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感官、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C.主动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D.已经销售的退市食品,食品经营者可对其不负相关责任

7、食品经营者在贮存和销售食品时,应注意。(ABC)A.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B.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C.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D.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其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为选填

8、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做到。(ABC)

A.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B.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C.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D.进口食品可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9、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有:(ABCD)

A.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B.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C.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指导并督促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查验记录、进销货记录、出货凭证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D.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督促经营者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制止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0、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下列情况下应当立即停止经营相关食品,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ABC)A.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B.食品经营者知悉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C.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D.网络或媒体上播报的可能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隐患食品

11、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 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ABCD)A.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B.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 C.食品行业协会 D.消费者协会

12、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A、B、C、D、)

A、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B、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C、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D、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E、具有足够大面积的场地进行食品经营

13、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A、B、C、D、E)A、《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B、《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及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C、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D、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E、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14、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A、B)两种类别核定。

A、预包装食品B、散装食品C、农产品D、非农产品

4、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方式按照三种类别核定。(A、B、C)

A、批发B、零售C、批发兼零售D、分装

15、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A、B、C、)

A、《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B、《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C、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D、完税证明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A、B、C、D、E)

A、《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B、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C、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D、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E、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A、B、C、D)A、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B、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C、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D、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E、《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未及时申办的; 18.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注哪些内容?(ABCD)

A.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地址 B.产品执行的标准代号 C.生产日期、保质期 D.成分或配料表 19.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ABCDEF)

A.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B.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C.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D.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E.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F.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0.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ABCDE)A.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B.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C.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D.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E.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1.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BD)A.食品安全管理员 B.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C.4 D.5 2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如何处罚(ABCD)A.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B.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C.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D.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ABCD)

A、痢疾 B、伤寒 C、病毒性肝炎 D、活动性肺结核

2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将食品安全信息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不合格食品信息的媒体有(AD)A、周三的《北京晚报》 B、《北京日报》 C、北京电视台 D、周四的《北京晨报》

25、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经营者在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进货台帐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当建立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等内容。(ABCD)

A、生产日期 B、保质期 C、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D、销售日期

26、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对食品流通安全,应当履行下列哪些管理义务(ABCDE)A、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B、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C、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

D、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E、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兴政机关公布的或相关食品信息。

27、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下列什么情况下应当立即停止经营相关食品。(ABC)

A、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B、食品经营者知悉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C、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食品。D、以上均不正确。

28、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并符合明示保存条件。(BCD)

A.价格 B.生产日期 C.保质期 D.保存方式

29、销售散装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 等特殊要求,防止。(BD)

A.冷藏 B.空间隔离 C.变质 D.交叉污染

30、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配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箱等自检设施,对经销食品开展。(AC)A、食品检测仪器 B、销售工具 C、自检 D、记录

31、违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应如何处罚(ABCD)A、责令改正,给予警告。B.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C、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D、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32、违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要受到如何处理?(ABCD)A、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B.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C、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D、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3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应如何处理?(ABCD)A、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B.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C、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D、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4、下列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是(ABC)

A、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B、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10.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流程 篇十

1、经营者填写申请书,到各许可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到当地工商部门审核一个名称,工商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确定一个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房东签订租房协议(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留下房产证的复印件

3、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最好都是经营者本人,大型企业可以分开设置)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

6、食品经营者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具体详情欢迎拨打咨询热线:4000-619-616或400-808-2208)

二、受理:

各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受理人员负责接收申请人提出的许可证申请,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予以受理的,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审查意见”一栏签署“经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议准予许可”。不予受理的,应当参照予以受理的相关用语反向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

三、审核:

受理后,各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审核人对提交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按照管辖原则指派现场核查机关或人员,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登记表并签署核查意见。受理人员和审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四、核准:

各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核准人对提交核准的全部许可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核准意见。决定准予许可的,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核准意见一栏签署经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意准予许可。 决定不准予许可的,应当参照准予的相关用语反向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审核人和核准人可为同一人。

五、发证:

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向经营者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发证人员在发证时,应当审查领取人的相应通知书及身份证明,核对无误后发放并签字。规定录入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的许可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上一篇:四年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总结下一篇:第九章第三节:电生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