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闭库管理制度

2024-10-31

尾矿库闭库管理制度(共4篇)

1.尾矿库闭库管理制度 篇一

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 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的有效实施,及时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了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中央下放地方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遗留的未实施闭库治理、经鉴定属于危库险库病库、且未由重组企业或其他企业使用的尾矿库(以下统称尾矿库)。

第三条 尾矿库闭库治理工作由尾矿库责任企业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单位(以下统称治理责任单位)承担,并实行项目管理。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中央财政对尾矿库闭库治理的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尾矿库闭库的治理责任单位按下述情形确定:

(一)现由原关闭破产企业上级集团公司(单位)管理的尾矿库,该集团公司(单位)为治理责任单位;

(二)已经移交所在地政府或其它企业管理且未使用的尾矿库,其接收单位为治理责任单位;

(三)企业整体关闭破产、目前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由辖区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治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五条 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尾矿库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报送并取得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批复。

第六条 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尾矿库闭库设计,并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根据审核通过的尾矿库闭库设计方案,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初审。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提交的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申请报告应附闭库设计及治理方案、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材料(含电子文档)。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安全监管总局对省级财政部门、安全 2 监管部门上报的通过初审的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核,对通过审查的项目下达核准和资金补助通知。

第十条 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改变主要治理内容和治理标准。

第十一条 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的相关规定,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等工作。

第十三条 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所在省安全监管部门上报项目开工情况;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竣工后,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章 补助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是指闭库治理中因整治尾矿坝、库区和排洪系统或采用取砂回填方式闭库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对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按下述比例给予补助:

(一)现由原关闭破产企业上级集团公司(单位)或接收单位管理的尾矿库,中央财政补助70%;

(二)对企业整体关闭破产或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中央财政补助90%;

(三)特别困难地区(国家级贫困县或少数民族自治县(旗)),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第十七条 财政部按照核准的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和规定的补助比例,核定并下达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对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重点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查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的工程投资概算,做好初审工作,确保中央财政专项 4 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并监督落实好治理工程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十条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和闭库设计及治理方案的初审工作,确保闭库治理工作科学、合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尾矿库闭库治理资金的,中央财政将追回补助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以及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评价、设计、监理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意见严重失真的,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资格、降低资质等级等相应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01210尾矿库制度 篇二

1.1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安全检查遵循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专业检查与员工自查相结合的原则。

2、安全管理人员在从事安全检查时,应按事先设定的表格内容进行,做到有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内容、检查部位、隐患名称、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3、日常检查:包括安全员巡回检查、员工岗位自查、班组日常检查。主要检查劳保用品穿戴情况、尾矿坝安全状况、库内水位、违章违纪现象等。

4、定期检查:由尾矿库主要负责人带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每月进行一次。主要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尾矿库现场安全状况等。

5、季节性检查:在雷雨季节特别是雨后,要对库水位和坝面、坝外坡进行重点检查和观察,有渗漏现象要及时处理。

1.2隐患整改制度

1、建立隐患登记、复查和销案制度;

2、在各类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制订整改计划、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限定整改时间,并限期复查,经确认整改合格后才能销案;

3、对查出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排除,一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否则必须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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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制定本规定:

1、新进库区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对调换工种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

4、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安全技术、技能培训。

6、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期间,工资由企业支付。

7、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1.4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企业购买和使用特种设备,必须有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签。

2、所有特种设备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3、特种设备必须专人操作,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操作(使用)特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国家或行业标准)。

1.5安全奖惩制度

为确保尾矿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规定、条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树立“人人讲安全,大家都安全”的思想。特制订本制度:

1、尾矿库的管理人员和尾矿工人,必须做到责任到位、管理有方、生产有序,对无安全事故发生,奖给责任人500元,员工100元;安全生产贡献突出的 2 / 15

实行重奖。

2、对库区安全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并被采用的每条奖50元,对处理安全隐患及时并杜绝有发生事故可能的人员每月奖50元。

3、凡因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除上级追究处罚外,企业按责任划分分别给予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各500元、200元、100元罚款,并扣发当月工资,严重者予以辞退。

4、对查出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每项扣责任人100元。

5、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和使用安全用具的,每人次罚款10元。

6、对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发现一人次罚款20元。

7、对所有罚款当月兑现,罚没款项专款专用,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成绩的人员。

1.6伤亡事故报告及事件处理制度

为促进尾矿库安全工作,搞好劳动保护,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事故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严格掌握工伤与非工伤的划定范围。

2、尾矿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

3、发生轻伤事故,由企业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5、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以最快的方式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6、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保护好现场,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同时安排专人对事故开展初步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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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防范措施、直接经济损失、初步处理意见。

1.7职业病危害预防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危害的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对人员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新工人入矿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对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得从事矿山生产。

2、老工人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作好档案记录。

3、接尘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阻尘率达到一级标准。

4、合理安排夏、冬季作息时间,抓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止中暑和冻伤。

5、抓好作业场所的噪声治理,使之不超过90Db(A)。

1.8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作好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资料的建立归档,规范企业安全管理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建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专人管理。

2、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立安全检查、安全教育、隐患整改、安措费用、劳保用品、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奖惩、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等档案记录。

3、所有记录必须按规定填写,不得出现缺项、漏项。

4、安全生产矿长每季度对各类安全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5、所有档案记录保存三年。

1.9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整改制度

1、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1)库区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杂物,必须保证干燥物通风良好,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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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鼠害;2)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3)库内的消防设施、通风设备、报警装置和防盗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保持完好;

2、隐患整改规定

1)有下列安全隐患的重大隐患,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一经发现,立即停止生产,经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⑴特殊工种无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⑵重大危险源管理,不符合上述规章制度的;

2)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由单位负责人作出处理意见,本单位不能处理的应逐级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1.10危险源辨识制度

企业应采取措施对危险源进行监测,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受控状态。并确保:

1、危险源监测方法要适宜,并在风险管理程序中予以明确;

2、危险源监测设备要求灵敏、可靠;

3、危险源监测信息传递畅通、及时,相关信息能及时录入管理系统。

4、定期或及时对危险源辨识进行回顾,风险评价的结果文件化。

1.11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为实现安全、高效的完成生产目标, 矿山区域制订出具体的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包括规划、采购、安装、调试、验收、使用和维护及报废过程

2、尾矿库所有的设备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调配,统一管理.管理机构应做好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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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和备案;

3、设备设施的使用必须由熟练的操作工进行,特种设备要求持证上岗;

4、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必须按制度执行, 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及时检查、维护,严禁设备带病作业;同时应建立日常的使用、维护和保养记录;特种设备需办理审批手续,反馈与沟通维护结果;

5、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与监测, 评估与更新维护系统,确保维护系统的效力和效率,对发生的不合格项必须及时处理,并对监测的结果存档;

6、对超过正常使用年限的报废设备设施应及时更新,特种设备设施还应由相关检验部门出具意见书后,进行存档备案,严禁超期限使用。

7、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公布设备运行情况;保存设备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记录等,尤其是与安全相关的信息资料。

1.12设备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为保障尾矿库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确保设备设施发挥正常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设备设施和器材的维护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进行。

⑴机电设备检修必须依照《矿山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防爆电气还必须严格执行《防爆标准》;⑵机电设备检修完毕出厂时,必须零部件齐全,检修通电试运转,由矿机电主管部门会同检修单位进行外观检查和性能检测;合格后双方签字,填写验收报告一式两份备查;使用单位领用时,办理交接手续;

⑶高低压开关检查完毕后,必须对其保护装置检验;

⑷设备安装使用在一个月内因质量发生问题,由承修单位负责到现场无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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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新设备因产品质量问题由供货单位负责向生产厂家索赔;⑸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证完好状态,安全保管装置齐全,动作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并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对有关设备关健部位, 要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

⑹对设备、器材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维护,定期检修、维修,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否则因维修不善,造成设备停运,按每停运1小时600元进行处罚。

1.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企业购买和使用特种设备,必须有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签。

2、所有特种设备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3、特种设备必须专人操作,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操作(使用)特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尾矿库岗位责任制

2.1尾矿库负责人责任制

1、尾矿库负责人是尾矿库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人,对尾矿库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遵守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尾矿库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专门研究尾矿库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设置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组织对尾矿工进行安全业绩考核,按规定组织对尾矿工进行安全教育与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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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

7、组织制定并实施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防范预案。

8、尾矿库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组织或参与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2.2渣浆泵工岗位职责

1、负责矿浆的输送和清污工作,确保矿浆输送系统畅通无阻,熟悉各输送管路的流向,加强工序之间的联系。

2、负责本岗位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熟悉和掌握本岗位设备的性能、构造和操作方法,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3、参加设备的检修,做好设备检修后的试车验收工作。

4、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5、认真填写好各项原始纪录,并保持记录的完整清洁,保管好用工器具。

6、搞好本岗位所属区域的文明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2.3尾砂泵工岗位职责

1、负责尾矿的输送和清污工作,确保尾矿输送系统畅通无阻,熟悉尾矿输送工艺流程,加强工序之间的联系。

2、负责本岗位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熟悉和掌握本岗位设备的性能、构造和操作方法,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3、参加设备的检修,做好设备检修后的试车验收工作。

4、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5、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未经班长同意,不得将设备交与他人开动。

6、认真填写好各项原始纪录,并保持记录的完整清洁,保管好用工器具。

7、搞好本岗位所属区域的文明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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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水泵工岗位职责

1、负责本岗位所属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熟悉和掌握本岗位设备的性能、构造和操作方法,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2、加强与调度的联系,听从指挥,及时开停设备,确保管路畅通。

3、参加设备的检修,做好设备检修后的试机验收工作。

4、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未经班长同意,不得将设备交与他人开动。

5、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6、搞好文明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2.5尾矿工岗位职责

1、加强与厂部及调度的联系,经常检查坝基的坚固程度,确保管路畅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2、负责矿浆的排放,严格控制库内水位、水深、水边线及水域范围,确保坝体安全。

3、经常清除管、沟、渠两侧的障碍物,加强讯期前、中、后的检查,防止产生溢流现象。

4、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分配,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5、维护好尾矿设施,做好交接班工作。

2.6球磨机工岗位职责

1、负责本岗位所属设备的使用、维护与管理,做到管好、用好、维护好和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2、设备运转中勤检查设备的声响、温度及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设备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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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人员反映,并做好检修后的试车验收工作。

3、熟悉选矿工艺流程,经常检查给矿量、矿石粒度、磨矿细度并及时调整,保证矿量及粒度达到标准,负责按技术操作要求补加钢球。

4、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5、与上下道工序团结协作,提高选矿技术经济指标,认真填写好各项原始记录并保持记录的完整、清洁。

6、负责搞好本岗位所属区域的文明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2.7浮选工岗位职责

1、负责本岗位设备的使用与保养,参加检修后的试车验收工作。

2、熟悉本岗位设备规格、性能、构造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到管好、用好、维护好和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故障,提高设备完好率和技术操作水平。

3、设备运转中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熟悉磨选工艺流程和开停车信号,按顺序开停车。

5、加强磨选工序之间联系,保证正常生产和设备的安全运转,努力提高精矿品位和金属回收率。

6、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

7、搞好所属区域的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8、搞好岗位交接班工作。

三、尾矿库操作规程

3.1尾矿库安全监控操作规程

为了加强对尾矿库的监控管理,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各种监测手段的操作规程对尾矿库进行监测,及时、准确了解尾矿库的安全程度,确保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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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库监控工作的质量。

1、位移观测操作规程:

①技术服务部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在尾矿库建立观测站,设置位移观测桩。②位移观测桩分别布置在两侧山体上和尾矿坝坝坡面上。左侧山体上布置两个因定位移观测桩,右岸山体上布置一个位移观测桩,此三个观测桩为固定观测桩,要求三个固定观测桩之间要相互通视,固定观测桩与坝体观测桩之间也要通视。

③尾矿库的移动变形观测周期定为:每季度观测一次,汛期为每月观测一次。④每次观测前,对所使用的仪器和设备,应进行检验校正,保证仪器精确。⑤每次变形观测时,宜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相同的图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2)使用同一仪器和设备(3)固定观测人员

(4)尽量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

⑥对变形成果发生怀疑时,应及时进行检核,分析产生误差的原因,增加测量次数,确保监测质量。

⑦对观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将分析结果报主管领导和安监室并存档。

2、浸润线观测操作规程

①浸润线观测孔口要加锁保护,由技术部和安监室派专人看管和测量,防止尾砂进入或有人破坏。

②测量用的工具要用弹性差的尺(绳),保证测量准确度。

③汛期每旬由技术部门对浸润线观测人的水位进行一次测量,非汛期每月进行一次测量,并详细记录测量结果。

④通过对库内观测桩的观测,计算出尾矿库的干滩长度,并将结果记录下来。⑤通过对浸润线观测孔内水位和库内干滩长度的观测与计算,对尾矿库的浸润线进行分析、总结,及时了解尾矿库浸润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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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尾矿库值班人员每班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履行巡查义务,及时观察尾矿坝是否出现裂隙、错动等现象;对泄洪系统进行详细检查和可靠维护,疏通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道,保证水流畅通;检查尾矿库的通讯、警报、供电及照明器材或设施是否完好,发现异常现象及时上报。

4、尾矿坝内严禁任何人员及小孩游泳,以免发生意外。

5、尾矿坝周围必须设有标示牌,标注“严禁游泳”或“有毒”等字样。

3.2尾矿筑坝与排放操作规程

1、尾矿筑坝与排放应有专人管理,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与维护。

2、子坝筑坝前,必须进行边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及其他有宠物全部清除,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就任妥善处理。

3、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将筑坝质量及子坝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置、内外坡比、库内水位等进行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等有积水坑。

4、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洗理费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

5、筑坝法采用上游式尾矿筑坝去,应于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修建子坝或移动放矿管时除外,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尾矿坝体必须按计划加高,应保证汛期调洪和冬季冰下排矿。

6、放矿时,值班人员必须在岗,严禁因无人看管造成矿浆流向外坡冲刷坝体。

7、放矿管口向尾矿库内伸出的长度,距滩面的高度应以使滩面平整为宜,不得总目刷坝坡,不准将放矿管口埋入矿浆。

8、经常检查排放管路有无堵塞、磨损,严禁矿浆从坝顶溢出。

9、及时做好坝外坡面维护工作,保证坝面、坝肩排水沟通畅通。

10、发现尾矿设施有隐患及不安全征兆,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12 / 15

对本人负责部位应做到巡回检查。

11、要认真填写岗位记录,严格执行安全交接班制度。

3.3尾矿库水位控制安全操作规程

1、尾矿库水位,坝体浸润线,水域范围应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2、尾矿库要有完好的防洪、排洪设施。

3、汛前必须对防洪、排洪设施认真进行检查、清理、修整,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4、溢洪塔要随水位和水质变化进行护塔,以防止尾矿漫出,水质变浑浊,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应确保坝体安全。

5、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6、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讲起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7、要认真填写岗位记录,严格执行安全交接班制度。

3.4选矿工岗位检修维护规程

1、按交接班制度进行交接班,掌握设备的使用周期及维护,检修常理。

2、班中对设备运行情况每小时巡检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检查三角带、地角罗丝、对轮、胶圈是否完好,磨损是否超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更换。

4、检查皮带接口是否完好,运行中是否同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检查减速机油量是否正常。

6、检查阀门、流槽、管道等部位中是否有跄、冒、滴、漏现象。

7、检查各部位的电机运行情况及照明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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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检查各电机、电盘的使用情况。

3.5巡坝工岗位操作规程

1、工作前,穿戴好各种劳动保护用品。

2、每一小时对尾矿坝矿点及坝上管道巡查一次,发现放矿点有回放矿浆和管道有冒放漏矿浆迹象时,要及时处理,保证正常放矿,防止溃坝。

3、每天24小时不间断的巡查坝体,发现有渗漏或水位距坝顶高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时,要及时处理及筑坝,防止坝体塌陷或坝体滑坡造成事故。

4、防洪防雨季节,加大岗位人员力量,除按第三项做到24小时不间断巡坝外,对坝体上的重点监控部位做到不能离人进行监控,发现渗流管涌及水位距坝顶高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及时同防汛领导小组汇报,以便组织人力,物力立即进行处理,防止溃坝等事故发生。

5、巡坝工除每天24小时巡坝外,同时,还要监护尾矿库不准洗澡、不准钓鱼、更不准它人在坝体上挖沙等。

3.6护坝工安全操作规程

1、加强尾矿库管理,确保正常生产和环境保护。

2、根据尾矿量和尾矿库的面积,确定每年堆筑坝的高度,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筑坝。

3、尾矿库必须昼夜有人值班,一旦发生险情,应及时向选厂和矿领导汇报,并采取积极的应急措施。

4、对坝内尾矿和污水如进行检查和测定时要试踏,不得猛然踏进,以防陷入。

5、严格执行尾矿库每天进行巡视制度。巡视的内容:主坝和坝基、溢流水井、涵洞、尾矿管道、坝坡保护情况以及山坡排水沟是否有堵塞情况。

6、严格控制坝体水位,加强外来水的及时排放,保证安全的浸润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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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定期要用山坡上的废石填压正坝,及时填平坝面上的小水沟,经常清理坝面上的排水沟,以防坝体受到风和暴雨的侵蚀。

8、禁止在坝面上栽植树木和农作物,应种植杂草和灌木林。

9、根据水位和防洪所需,及时做好渗水塔的堵塞、拔塞工作,确保回水系统正常运行。

10、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回水泵,定期补打回水,既要保证工艺用水,又不致使回水外溢。

3.承德市尾矿库安全管理八项制度 篇三

一、排洪构筑物检查期度。企业每周安排专人进入排洪构筑物内检查,对检查部位、过程进行录像,做好检查记录,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发现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每月将检査情况和影像资料上报市、县安监局实施分级备案。对于不能进入排洪构筑物内进行检查的,视同存在重大隐患一律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改造。涉及老排洪系统改造的,一律进行注满填实,凡未落实注满填实的,必须限期整改合格。

二、排水盖板封堵制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专人对排水盖板进行逐一检查和试封,做到详细编号、一孔一塞、记录存档;盖板封堵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副职、安全科(处)长现场监督,确认封堵合格后,保留现场影像资料,所有在场人员签字登记存档,每月报县区安监局备案。对于采用管~塔型式排洪的,必须将底基座以上全部注满填实,不得在排水井(塔)井筒顶部封堵。

三、漫润线测量制度。企业安排专人每天对坝体浸润线埋深进行测量,测量情况要逐级报经安全科(处)长、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备案;分管负责人每旬要亲自组织一次浸润线埋深测量核查,主要负责人每月要亲自组织一次浸润线埋深测量核查。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要对每次核查结果进行分析,及时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整改措施,并签字登记备案。

四、库区水控制制度。对于停产尾矿库,一律放水排空;对于运行尾矿库,库内水位控制在满足设计浸润线埋深和安全滩长的前提下,水区长度还不得大于沉积滩长的1/2;进入汛期,库内存水一律降至最低水位,基本满足生产用水即可;暴雨及降雨过后一段时间,必须停止排尾作业,放水排空。

五、实测填图会审制度。企业每期子坝堆筑,必须聘请资质单位

进行实测—次,每月报县区安监部门备案交换一次。图纸必须准确标注坝体坡度、滩顶高程、水区长度、干滩长度等重要参数和排洪、排渗、观测等重要设施设置情况;县区安监部门依据图纸进行审查和隐患会诊,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

六、领导带班巡查制度。尾矿工(班)长每班要在岗在职,加强巡回检查;安全科(处)长每天要对尾矿库巡回检查一次;安全负责人每周要亲自巡回检查一次;主要负责人每旬要亲自巡回检查一次。检查工作要对尾矿库所有安全设施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并将检查情况登记存档备案。

七、冬季放矿筑坝制度。企业根据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在上冻前完成子坝堆筑,并满足冰冻期尾矿排放的要求,原则入冬后不得堆筑子坝。确需在冬季补充一次筑坝的,必须报经县区安监局同意,并在县区局现场监督下,选择在气温较高的时段进行堆筑,子坝堆筑必须碾压密实,防止形成冻块和裂缝。尾矿主输送管路要避开坝体,并采取必要的保温措施,放矿支管要接至滩面,保证矿浆流量,防止滩面大面积冻结。同时,加强排洪构筑物进水口、出水口的检查,遇有结冰影响回水时,必须及时处理到位;对于水区结冰影响放矿和排水的,必须对冰层进行破冰处理,防止形成夹冰层。

4.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篇四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来源: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06-8-14 18:17:08

《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尾矿库安全评价、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安全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尾矿库的安全状况;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进行审批;

(四)监督检查尾矿库专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库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七)组织尾矿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对为尾矿库安全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含1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全省重点尾矿库组织一次安全检查;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4个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防汛期间,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尾矿库进行安全专项检查。

第六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的,不得施工。

总库容100万(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备甲级矿山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安全评价应当由具备非煤矿山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施工应当由具备二级(含二级)以上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建设单位提出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以及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应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原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其安全设施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申请尾矿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施工监理报告;

(六)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七)矿长(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在尾矿库溃坝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新的居民居住区。对尾矿库下游已有的居民居住区,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尾矿库对居民居住区是否构成危害;构成危害的,当地政府应当组织居民进行搬迁。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尾矿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在尾矿库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设置和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三)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按照批准的设计能力排放尾矿;

(五)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

(六)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尾矿库应当配备5名以上专职作业人员进行日常管护和作业。设计库容在100万(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应当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2名以上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设计最终坝高的1/2—2/3高度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验证现状及设计最终坝体的稳定性,确定相应技术措施。

对已经投入生产运行但未按规定要求设计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必要的勘测和坝体稳定性分析,重新设计并按要求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完整档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周组织一次尾矿库安全专项检查。

尾矿库安全检查应当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规定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防洪安全检查、尾矿坝安全检查、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等。

第十四条 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原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的,由原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出资人不明确或者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尾矿库闭库后,必须做好坝体以及排洪设施的维护,不得储水;未经设计论证和批准,不得重新启用或者改作他用。

尾矿库闭库后,严禁在尾矿坝和库内乱采、滥挖、修建建(构)筑物以及进行违章作业。

第十五条 正在使用的尾矿库进行回采再利用、经批准闭库的尾矿库重新启用或者改作他用时,必须按照尾矿库建设的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工程设计和安全评价。

对正在使用的尾矿库或者对闭库尾矿库进行回采再利用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规划在库内进行回采和排沙、排水;继续使用原尾矿坝和排洪设施的,不得影响原尾矿坝和排洪设施的安全。

尾矿库再利用生产完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尾矿库闭库的规定,进行闭库。

尾矿库超设计库容排放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实施闭库。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尾矿库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尾矿库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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