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拖欠自查

2024-08-16

农民工工资拖欠自查(共14篇)

1.农民工工资拖欠自查 篇一

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自查报告

根据武汉地产集团转发的《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排查的通知》文件精神的要求,为了维护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我单位****承建的****项目部于2017年3月30 组织人员自查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农民工工资自查情况

1、我项目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积极预防和处置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2、工资支付情况,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每月15日左右发放现金或转账,做到了及时、足额发放,未发生拖欠工资现象。所有工人工资都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人个手上或转帐至人个银行卡上。

3、我项目部建立了农民工工资台帐,让农民工对工资收入清楚,明细。本月15日已足额发完进场25名工人3月份的工资,自2016年9月份工人进场以来已发放农民工工资总额为662.46万元,未发生拖欠工资现象。

4、我项目部对进场的所有工人均已购买意外工伤保险。

二、加强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成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领导小组:

组 长:**副组长:**组 员:**

(二)具体措施如下:

1、综合办公室定期对现场农民工进行人数清点,根据现场农民工提供的身份证对其进行动态台账管理。

2、本工程现有劳务队伍总人数25人,项目部财务部受委托代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实行实名制发放制度,同时提供农民工身份证及农民工工资发放单,项目部财务部予以代发。由本人到项目部凭身份证认领并签字盖手印。

今后,我们将继续贯彻上级的文件指示精神,加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与劳动保障,坚持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穿于施工管理全过程,提高员工的福利保障,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为推进农民工的保障工作尽一份力。

2.农民工工资拖欠自查 篇二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社会各界对农民工问题的重视和政府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家统计局的调查表明:2009年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中,被雇主或单位拖欠工资的占1.8%,比2008年的4.1%下降了2.3个百分点;尽管外出农民工在建筑业中的就业比例只占17.3%,但工资拖欠主要还是发生在这一领域,其次是制造业(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10)。

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比例虽然不高且有下降的趋势,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似乎越来越大。从讨薪方式上看,可谓层出不穷,千奇百怪,如:卖器官讨薪、自焚讨薪、跳楼讨薪、绑架老板讨薪、背炸药包讨薪、堵路讨薪、游行讨薪,等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形形色色的讨薪事件中,“掺水”率越来越高。据北京市宣武区法院统计,2010年受理的66起农民工讨薪案中一半涉嫌作假,且这一比例还呈上升趋势;另外,诉讼欺诈形式也日趋多样,手段不断翻新(高健等,2010)。正因为如此,在讨薪过程中出现伤残、命案等暴力事件时有发生,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

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危害

作为弱势而人数众多的农民工群体,其工资拖欠的性质是严重的,由此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一)农民工遭受物质与精神的双重伤害

拖欠对农民工而言,最直接的损失就是本该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了一年甚至几年,到头来却拿不到属于自己的血汗钱。政府在2004-2006年的三年讨薪风暴中,光建筑领域就为农民工讨回330亿元(1),换言之,若没有这次风暴,则意味着这330亿元的血汗钱可能付诸东流。第二是农民工除了为自己的报酬付出劳动,还要为讨要报酬又一次付出代价,包括讨薪的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等等。第三是精神损失,讨薪过程自然要忍气吞声,甚至还要流血乃至生命的代价。

(二)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农民工工资拖欠主要发生在建筑行业,目前在这一行业的惯常做法是工人工资年底结算,而这种工资制度与工程层层转包、垫资接工程的行业惯例密不可分。事实上,建筑单位的层层转包与层层垫资,很大一部分垫的就是被拖欠的工人工资。这些做法,导致建筑业几乎没有行业准入门槛,刚刚放下锄头的农民被大量组织进建筑队伍,参加分包工程,包工队遍地开花。这种“狼多肉少”的供需关系,在“最低价中标”而非“最合理价中标”的市场环境下,必然导致“饿狼扑食”的不规范竞争局面。为此,这些包工队不得不以压级压价、先行垫资、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包揽工程。而当工程“中标”后,这些包工队不得不通过偷工减料等不正当方式来降低成本,从而形成“豆腐渣”工程。

(三)社会方面的危害

1. 影响社会稳定。

如果说苦、累、脏、险的工作,易导致农民工心理的不平衡;那么作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血汗钱的被拖欠,进而艰辛而无望的讨薪过程,则易导致其心理的失衡,失衡的心理自然易导致失范的行为。加上相关法律上的无所作为,很容易导致他们不得不通过“自己的方式”去讨薪,比如绑架老板讨薪、背炸药包讨薪,堵路讨薪、游行讨薪等,2008年外出农民工已达1.40亿人,其中受雇的约1.32亿元,被拖欠的比例为4.1%(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10),据此计算,被拖欠的农民工总数为541万人。事实上,因讨薪导致的恶性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的出现,对社会的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2. 扰乱经济秩序。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实际上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虚假、欺诈行为,这会像瘟疫一样侵入社会的肌体,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说一种契约经济,经济活动中的各方以相应的契约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正常的秩序下,雇员和雇主之间应是订立合同,在合同规范下履行各自的义务,但雇主拖欠雇员工资,破坏了这种契约关系,雇主利用雇员的弱势,肆无忌惮地拖欠其工资,以致引起全国性的公愤。

3. 降低道德水准。

雇主拖欠雇员工资,是一种违约行为,一个道德问题,是不诚信的一种表现。强势雇主蓄意拖欠弱势雇员的工资,不仅会对为数众多的农民工群体诚信意识的树立造成负面影响,而且会使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降低,不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农民工讨薪中出现的日益上升的诸多欺诈,就是一个明显的表现形式。

4. 浪费大量的人力资源。

每到年末,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各级政府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时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省级政府负总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等部门和工会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如2009年12月16日,北京市多部门联合开展了2010年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统一行动日活动。就这一次行动,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出动575名劳动监察员,对719家用人单位进行了检查,涉及农民工84 483人,责令21家用人单位为1 055名农民工支付工资130.2万元。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向21家用人单位下达了调查询问书(赖臻,2009)。事实上,北京市2010年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持续到2010年1月30日,而且北京市还适时启动处置农民工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三、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分析

为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在此笔者以建筑业为例分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源。从直观看,建筑业拖欠工资的源头在包工头,包工头卷款潜逃的报道也屡见不鲜。因此似乎从包工头入手,加强对他们的监管,建筑业的工资拖欠问题就能解决。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行业发展建筑劳务公司的做法就体现了这一认识和努力。

然而,事实上,不少包工头本人也是工资拖欠的受害者。许多包工头都有过多年讨薪的辛酸经历,湖北孙家兄弟年底前为建筑工人发工资,不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建筑行业工资拖欠的风险和包工头的艰辛吗?可见,农民工工资发放,岂凭包工头一份“诚信”了得?那么,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源究竟在哪里?

(一)层层转包制度

生产的季节性与周期性、产品的地域性、任务的易分解性、技术含量低等特征,使建筑业更具灵活性和临时性,这一行业更适合承包制。经过多年的“演化”,承包制逐渐发展成层层转包制,于是包工制度产生了。这种制度以传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一方面可以凭借已有的乡缘网络来加快劳动力的组织,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熟人信任来有效约束工人的各种诉求与不满。

层层转包制使建筑工地上形成了一种临时性金字塔式的等级管理体系。该金字塔以开发商为最上层,建筑工人为最下层,中间涉及施工单位、劳务公司、包工头等多层。通常用工队伍的组织都是临时性的,依具体项目的施工需要而定。这样,一方面,金字塔各层之间的关系相对松散,在可能的情况下,上层会尽量避免承担对下层的责任。另一方面,最下层在层层阻隔下,变得更加不可见,进入了一种被屏蔽的劳动关系中。建筑业这一带屏蔽性的金字塔式管理体系主要涉及四层关系:一是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开发商将工程分解后,通过招标等形式发包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大包”或“总包”,既包工又包料,开发商会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工程款的支付,将根据工程进展按一定比例分期拨付。但一开始进场施工,往往由“大包”先垫资。二是施工单位与劳务公司(或小型建筑公司)。“大包”会将工程肢解分包甚至非法转包给若干个劳务公司或小型建筑公司。劳务公司就是通常意义上的“二包”,一般是包工不包料。“大包”与“二包”约定的付款方式通常也是依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不足部分由“二包”自己垫付。这样,“大包”就将垫付资金的压力转移到了“二包”身上。三是劳务公司与包工头。“二包”将工程进一步拆解,将工程按不同工种分包给大小不同的包工队。这些包工队一般不具备法人资格,也不具备施工资质,他们的负责人就是所谓的“包工头”。“包工头”这一级别,就是通常意义上的“三包”。“二包”一般会按照工程进度,以“生活费”的形式向包工头支付人工费用,生活费一般只占到工资的10%。“三包”的规模大小不一,大的包工队可能会将工程再次拆解,分包给更小的包工队,产生“四包”。以此类推,还可能有“五包”,甚至更多的转包。四是包工头与农民工。一般由施工单位或劳务公司将工人的生活费交由包工头,实行“每月发放一定的生活费,到年底一次性结清工资”的结算方式。农民工是整个工资支付架构中的底层和终端,因此,当发生问题时,因权责不清,工人难以找到相关负责单位。

(二)层层转包制度的弊端

在这种层层转包制度下,管理责任下放到包工头一级的做法将建筑工人推到了一种被屏蔽的劳资关系中。公司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藏在幕后,只有人与人之间的非正式关系浮在表面。因此,这些农民工一般认定他们的“老板”就是包工头,甚至在工程干完后,他们都不知道自己到底是给哪家公司干活,和哪家施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到了工资拖欠的时候,大多数人能够想到的追讨对象也只有包工头了。

很显然,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这种用工和工资制度造成工资拖欠有其必然性:其一,管理混乱。由于容易接受政府监管的“一包”、“二包”等正规企业通过转包屏蔽掉了与工人的劳动关系,而对建筑工人直接进行管理的“包工队”等非正式组织,则很难受到政府的有效监管。这种状况易导致管理混乱,比如无劳动合同、工资发放不规范,结果自然易出现工资拖欠,讨薪困难的状况。其二,在层层转包的各层级中,只要任何两层之间发生纠纷(如工程质量或进度问题),都会影响到终端的工资给付。层级多,纠纷出现的概率自然大,尤其是这种层层转包往往还是不规范甚至非法的。其三,这种制度还有一个致命“伤”,即工资给付,不是按月而是按年发放。年终集中给付,这本身就是风险:一是年底为各行各业结算的高峰期,在这种金字塔层级中,无论哪一层资金出现缺口,都很难把处于劣势地位农民工的工资放在优先位置,所以只要某一层资金链出问题,自然要殃及终端的工资给付。二是风险累积,矛盾集中。由于工资不是按月给付,这样就把平时工资拖欠的风险累积到结算高峰的年终,使问题集中爆发。

四、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治理

既然工资拖欠主要是由不合理的用工制度造成的,那么,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就必须先治其本,规范用工制度,在此基础上,标本兼治。

1.取消层层转包的制度,建立起由具备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企业(如建筑行业的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直接对工人负责的用人制度,以防止企业通过层层转包屏蔽对工人的应尽责任,从而进行正常的监管。当然,这样人事制度在开始实施的时候可能会使企业的效率有所降低,但这是必要的,市场经济不能通过逃避责任来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当新制度被适应后,也会因减少各种纠纷反而提高效率。

当然,企业可以委托或聘任“包工头”招收和管理工人,但必须纳入企业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之中。值得注意的是,把工人纳入企业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中,并不意味着每个工人都成为企业的正式工,依然可以存在合同工、临时工,只是要求企业承担起包括临时工在内的每个工人的应尽之责。

2.在工人纳入企业统一的人事管理后,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按月发放的工资制度。按月领取工资,这是每个工人(包括建筑工人)的基本权利。工资若不能按月发放,而是按年发放,这本身就是风险,不管企业的诚信和经济实力如何,都会大大提高工资拖欠的风险。

当然,工资按月发放,会使有关企业的成本增加,但这是必要的,是法律赋予企业的基本义务。从另一方面看,无论是开发商还是施工企业,若连法律赋予工人应得的工资都不能及时给付,这样的企业还有生存的资格吗?这个产业链还有存在的理由吗?事实上,作为暴利的房地产产业链,其暴利中的一部分就是侵占的工人工资。

3.在工人纳入企业统一的人事管理并确保工资足额发放后,再逐渐规范其它方面的管理,如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保障制度、工会制度,等等。

摘要:农民工工资拖欠不仅对农民工本人带来了伤害,也对行业、社会、经济等方面带来了负面影响,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层层转包的用工制度。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在取消这种用工制度的基础上,将农民工纳入企业统一的人事管理,实行按月发放的工资制度,进而逐渐规范诸如劳动合同制度等其它方面的管理。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拖欠

参考文献

[1]潘毅,卢晖临.“新世界中国”地产公司工地调查——看建筑行业拖欠工资的根源[J].领导者,2009,(4).

[2]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EB/OL].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100319_402628281.htm,2010-03-19.

[3]高健,李凤新,曾佳.66起农民工讨薪案半数涉假[N].北京日报,2010-03-16.

[4]赖臻.北京今年已为农民工追缴欠薪逾1.4亿元[N].人民日报,2009-12-17.

3.各地严查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篇三

国务院特别要求各级建设、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目前,一个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动正在各地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派出多支检查队伍,在广东、福建、江苏和浙江等地,对农民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纷纷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制衣、餐饮等行业及各类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旦发现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严厉查处。

宁夏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全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认真排查,严肃处理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的单位。浙江省日前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处理克扣、拖欠工资举报案件。安徽对于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不仅依法处理,还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曝光。

4.拖欠农民工工资 篇四

常见表现形式

1、未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2、未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定性依据1、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办发[2003]1号《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

2、2003年9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颁布的劳社部发[2003]27号《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二、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

3、2004年9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印发的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4、2003年11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劳动者在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处理、处罚依据1、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办发[2003]1号《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2、2003年9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颁布的劳社部发[2003]27号《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二、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企业名单。涉嫌犯罪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由于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是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因此,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同时,也要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建筑业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工程款,致使劳务分包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

3、2004年9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印发的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5.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报告 篇五

,**县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高度重视,在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政策的同时,县政府于203月份专门印发了《**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多次组织由人社部门牵头,各乡镇、住建、水务、工信、交运、国土、卫计、教体、文广等单位组成督察组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了通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回头看督查,劳动监察中队依法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案件及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各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和集体上访,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政府性建设项目欠薪应急周转资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虽然县政府和相关单位做了大量工作和不懈努力,但由于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仍普遍存在,截止年年底,**仍然有住建部门和各乡镇精准脱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部分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约一千万元。

一、拖欠情况

(一)渭锦佳苑拖欠农民工工资350人,拖欠金额400万元。形成拖欠的主要原因是开发商相互之间的利益纠葛导致工程款大量拖欠,需要住建会同我们通过约谈等方式督促解决。

(二)渭河印象老年活动中心拖欠30人50万元,需住建部门会同劳动监察大队共同督促解决。

(三)源泰建材城拖欠39人27.6万元,正在督促解决。

(四)莲峰元明异地搬迁合并招商引资制药厂项目拖欠200多人480万元,已筹措到位资金200万元,剩余资金正通过搬迁农户贷款解决。

(五)五竹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拖欠130人210万元,主要原因是22套房屋未落实到户,解决工资资金需镇政府衔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同解决。

(六)新寨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30余人,50万元。拖欠主要原因是30多套房屋未落实到户,需镇政府会同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同筹措资金解决。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仍大量存在,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带队伍承包工程,导致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难以落实。

(二)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施工企业普遍采取平时只给农民工发基本生活费,工程竣工后或春节前结清工资等做法,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捆绑在一起,一旦工程款不到位极易导致欠薪。同时,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流动性大,使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时往往缺乏证据。

(三)全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成为重要影响因素。当前房地产业和砖厂等劳动密集型房地产下游加工制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工业园区制药企业也因经营困难程度不同存在拖欠。

(四)保障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人社部邱小平副部长在年初答记者问时认为: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执行刚性不足,发挥作用不到位。企业拖欠工资的违法成本过低,最高罚款不超过2万元,与用人单位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拖欠工资数额相比,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五)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执法能力严重不足。

三、采取的措施:

(一)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及劳动用工备案。

一是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是实行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三是县人社局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用工备案等情况的巡视检查,发现不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银行代发制度。

一是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银行代发制度。

二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人工费用与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

三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县人社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是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

(三)完善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缴存基数为合同价款的3%.

(四) 落实了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严格执行《**县政府性建设项目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制度》,县财政将县政府确定的50万元应急周转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配合做好政府性建设项目应急周转资金的管理工作。

(五)加强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一是减少政府拖欠。政府投资项目要确保资金来源,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

二是严格执行开工许可证制度。

三是加强对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的监管。

四是加强县级验收监管。工程建设项目未经县人社局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县级验收。五是设立维权告示。

(六)严格落实联席会议制度。2017年分别于3、6、11月份召开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会议通报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和职责履行情况,解决制约工作开展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处理重大、疑难劳动保障案件。

6.农民工工资拖欠自查 篇六

一、现状

仅从2014年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的统计数据看, 全市共查出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249户, 其中建设领域166户, 占总户数的67%;涉及农民工2.18万人, 其中建设领域农民工2万人, 占总人数的92%;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11295.5万元, 其中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10 640.5万元, 占总金额的94%。

二、原因分析

1.建设领域秩序不规范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源头原因。当前, 建设领域存在出借资质、挂靠经营, 非法转包分包, 虚假招、投标等现象, 建筑二级劳务市场缺失, 工程款结算方式不合理。在这种不规范的秩序中, 无论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都会造成处于最底线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2.建设领域缺乏有效监管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本原因。近年来, 国家、省、市各级都针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但在实施过程中不落实、打折扣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有效监管上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尤其是转包分包、支付工程款、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方面还没有建立有效监督管控机制, 从根本上造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3.工程款和劳务费拖欠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由于建筑行业的恶性竞争, 施工单位为承揽工程大多数采取低价竞标、先期垫付等方式。一旦建设单位不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施工单位自身实力支持不了, 就会造成资金链断裂, 就会拖欠劳务施工企业劳务费, 最终导致劳务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近年来的农民工群体讨薪事件大都是由于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引起的。

此外, 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还有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对欠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劳动监察机构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和保障措施等原因。

三、对策措施

1.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机制。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 对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总责, 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已按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 分包企业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再向分包企业追偿。任何施工企业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2.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前,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 由建设单位将工程合同价款中的工人工资部分一次性或分阶段划入该账户。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预储金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 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时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由银行根据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法人公章的工资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签认意见, 每月直接向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转工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银行三方共同监管, 专项用于工资支付, 不得挪作他用。

3.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人社部门与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协调配合,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做到“三个明确”。一是明确新开工项目必须由建设、施工、劳务分包单位三方共同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受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审验, 签订《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 于每年的五一、十一前进行续签, 并按月上报工资支付凭证和《建筑业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二是明确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各班组长的身份证、电话号码等信息登记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存档。三是明确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返还工资保证金前, 必须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4.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市、县 (区) 财政部门应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专用账户, 应急周转金数额市级不低于2 000万元, 县 (区) 不低于500万元。当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而工资保证金又不足支付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 通过启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 垫付金额本息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依法向欠薪企业和个人予以追讨。

5.全面规范建设领域用工管理。人社、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深入建设领域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统一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农民工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等样式, 督促施工企业与全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搞好用工备案、缴纳社会保险。加大对工程资金、转包分包行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规范劳务分包市场秩序, 杜绝“包工头”非法用工行为。

6.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在做好经常性巡视检查的同时, 人社部门要会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固定在每年5月份、10月份和两节期间开展三次针对建设领域的专项执法检查。5月份的检查重点为宣传政策法规、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等内容;10月份主要检查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两节期间, 由信访部门牵头组织人社、城乡建设、房产、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执法组, 集中清理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7.农民工工资拖欠自查 篇七

【关键词】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议

一、前言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随产业聚集、项目落地呈现不断攀升态势,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一是我们工业区虽建立了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制度,但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二是虽制定出台了制度,但落实不够到位,项目用工备案制度形同虚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业主单位缴纳率不到10%、施工单位也只有60%左右;三是各部门存在职能错位,监管乏力,责任不明等问题。

二、目前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

(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建筑工地长期以来形成建筑劳务或施工企业垫款施工和层层转包、班组分包现象,导致工程建设中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甚至出现失控状态,一旦出现因开发商工程款未及时到位或者未按规定结算工程款而造成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以承包合同为自己免责而不愿意或不积极出面协调处理,或者一时无法核实和及时处理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导致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进而形成上访事件,且有时会因一个小班组民工的工资纠纷没有妥善解决而引起连锁反应,引发整个工地的群体性讨薪事件。

(二)对建筑企业监控乏力。我们工业区正处于开发建设阶段,200多平方公里范围内,近百个施工项目同时施工,造成了职能部门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监控的乏力,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和项目建设中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缺乏有效的监控,未能对施工人员的合同签订、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监察,从而行成了形成“大企业出牌子,私人老板出钱,包工头雇人,农民工干活”的不正常现象。

(三)农民工维权意识增强。2008年以来,《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后,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对劳动法律给予了高度关注,因此农民工的法制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且对自身权益保障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相当部分农民工仍然心存依靠政府解决问题的心理,加上他们都有相同或相似的利益诉求,在从众心理的促使下,相互串联起来,抱团成群,采用群体性方式来抗争,特别是相当多农民工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给领导和社会造成压力,迫使政府行政干预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纠纷演化成群体性事件,这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个不忽视的因素。

三、预防和处理群体性讨薪事件的建议

近几年来,尽管省政府颁布了《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意见》、《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的意见》,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的意见》、《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工业区管委会出台了《曹妃甸工业区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实施办法》,采取各种措施和建立相关预防机制,处理群体性突发讨薪事件的发生,然而,发生在建筑领域的群体性突发讨薪事件仍时有发生,为确保全区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与舆论监督,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要以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为宣传重点,加强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劳动监察部门应会同住建、公安等部门,要求辖区内所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工地,以醒目的方式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将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进行公开告示。加强对守法诚信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宣传和鼓励,坚持舆论导向,正确引导,避免产生推波助澜作用以及不良的效仿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和群体突发性讨薪行为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使劳动者认识其采取堵门堵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等极端手段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二)加大建筑市场项目工程资金监管,防止发生工程款拖欠。住建部门对建筑市场中垫款施工和层层转包、非法挂靠、工程假投标和围标等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建筑工程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承包、转包和分包等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杜绝建筑单位垫款施工和非法工程转包、分包等行为,有效预防因工程款纠纷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通过过激上访等讨要工程款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

(三)指导建筑企业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建筑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规范内部承包制,是住建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从制度上减少建筑企业劳资纠纷的有效方法。做好招用工地人员的用工手续办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发生劳资纠纷时有充分的证据可调解或仲裁。规定施工企业应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工资支付单位、时间、对象、数额等支付情况,并保存一定期限以备检查,预防和杜绝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防患欠薪于未然。主要针对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实施市场准入,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按照《曹妃甸工业区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提前预存该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一旦发生欠薪情形,劳动监察部门可申请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行进行工资支付。对于出现或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建筑施工企业,若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适度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缴比例,从源头上遏制欠薪引发集体上访等社会问题。

8.农民工工资拖欠怎么办 篇八

一、投拆渠道要畅通,完善举报投诉工作机制。投诉举报是农民工讨薪的主要手段,为了让更多的农民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要畅通投诉渠道,积极为民工的投诉打开方便之门,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二、进一步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强化法律法规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重视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反之,对单位或个人给予曝光。同时,深入用人单位面向劳资双方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增强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的观念,努力实现事前预防和控制的目的。

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架设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绿色通道”。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较广,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超概算审查,对未经批准超概算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欺诈、非法侵占农民工工资的,及时立案侦查;对携带农民工工资款逃逸的,要加大追逃、打击力度;对组织、煽动聚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工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评授“诚信企业”称号、评定诚信等级和受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时,要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授予“诚信企业”称号和评升诚信等级,已授予或评升的,取消称号或降低信用等级,不予批准其设立分支机构,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各级司法部门要确定法律援助机构,为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公证机关做好拖欠工程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四、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目前由于受国家调控影响,房地产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屡屡发生,为有力防止企业主欠薪,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地产企业在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动用工资保障金,监察部门要做好督查工作,关键是建立起良好的联动协调机制。

五、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用于救济农民工临时生活问题。其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目前,象浙江省嘉兴、温州等地已经建立这一制度。其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六、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敦促企业守法遵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敦促企业主诚信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七、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强化劳务合同的权威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用工单位在聘用农民工时与农民工签订统一的书面劳务合同,并把劳务合同的执行情况作为评价用人单位资质、诚信度的重要依据。要制定相关法规,督促企业用工时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书,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要求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工程款不能如期到位,也必须每月向农民工预支部分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至少每一季度结清农民工三个月来的工资。

八、建立欠薪企业排查机制,加强清欠工作力度。加强劳动保障日常巡查和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过拖欠的企业和劳动派遣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排查力度,对曾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和存在工资支付隐患的企业实施动态监控。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限期整改,妥善解决。

九、建立健全快速协调处理机制。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开辟维权“绿色通道”,切实把劳动争议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小额、简单以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及时受理,及时裁决,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

9.农民工工资拖欠自查 篇九

然而,河北省邢台市建筑行业推行的建筑劳务实名制網络管理系统(简称“一卡通”)有效破解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难题。邢台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张柱景激动地感叹:“实行‘一卡通’,就好像把我们的工资放进了‘保险箱’,我们再也不怕拖欠工资了,没想到我们跟‘公家人’一样,也能按月领工资了。”

据了解,河北省邢台市建设局与工商银行邢台分行联合研发的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投资近400万元,免费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卡,目前,“一卡通”已在市区15家建筑企业、20个在建工地和3个县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消除“包工头”现象起到了效果,更好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缘何选用“一卡通”

近年来,随着河北省邢台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业迅猛发展,全市建筑业农民工队伍迅速壮大,他们不仅已成为建筑行业的生力军,而且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掘统计,目前,全市现有建筑施工企业326家,职工10万多人,生产一线农民工人数达80%。

但是,随着建筑业管理层和劳务层的分离,出现了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农民工队伍量大而集中,他们来自五湖四海,组织化程度低,人员流动快而且呈无序状态,不仅如此,农民工私招滥用、持证上岗率低,建筑业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差,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特别是他们付出艰辛的劳动后,工资不能及时兑现,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这些问题在全国具有普遍性,直接影响着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

近几年,邢台市建设局通过创建项目部工会、开展农民工网上培训教育等一系列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办法,农民工权益得到了维护,清理农民工工资历史旧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欠薪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是,欠薪问题没有从源头上、从根本上得到根除。

为探索出一套关口前移、杜绝新欠的长效机制,解决农民工无序流动、私招滥用、持证上岗率低、工资拖欠、恶意讨薪等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市建设局积极克服资金瓶颈和技术难题,寻找合作伙伴,与工商银行邢台分行、邢台技术学院联合进行技术攻关,搭建起建设行政部门信息化监管平台有效破解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

一卡通是什么?

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靠一个部门远远不够,邢台市成立了以主管城建副市长任组长,市建设局、市人社局、工商银行邢台分行、税务部门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实名制一卡通领导小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形成了推动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工作的强大的合力。

据了解,“一卡通”原来是银行磁条卡和管理芯片卡合二为一的双介质卡,该系统既具有普通银行卡的全部金融功能,又具有信息采集、查询、统计、考勤、门禁、监督等功能,涵盖了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施工合同、劳动合同、企业人员、技能培训、从业流动、考勤记录、工资发放、遵法守信等内容,搭建了“农民工-企业-银行-建设部门”条互通的桥梁。

一卡通系统由信息管理和金融服务两大系统组成。

一个是信息管理系统,它具有四级管理体系。首先,总承包企业级管理体系。在工程项目部设立IC卡刷卡设备、电脑、安装实名制系统,通过互联网与系统服务器连接,健全组织机构和考勤、工资发放等规章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实现人员考勤的有效管理;其次,专业承包企业级体系,签订分包合同后,分包企业要建立健全公司及项目部组织机构,并采集、录入自有人员详实信息,与自有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建立人员详细台账、组织办理实名卡,调配人员在所承包工程内流动,审核劳务企业编制的工资表,上报总承包企业;第三,劳务分包级管理体系。与农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采集农民工详实信息、建立台账、组织办理实名卡,同时,每月编制农民工工资表。经农民工确认后上报总承包企业;第四,建设部门管理级体系。按照工程所在地,由市、县两级建设部门分级管理,审核实名卡的办理、变更,签署企业、个人市场行为信息,监督工资发放等。

另一个是金融服务系统,它具有两级管理体系,即帐户监管级和工资发放级,前者是适时监督总承包企业是否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劳务公司专用帐户,保证及时拔付农民工工资;后者则通过网上银行及时将农民工工资如实打人每个农民工实名卡,并将工资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和农民工。

试点先行取得实效

2010年8月,“一卡通”在邢台建设集团等企业进行了试行,9月份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为在全市推广工作积累经验。通过三个多月的试点运行,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为农民工、企业、银行和建设部门搭建起了互通互联、信息共享的平台,使欠薪问题关口前移,避免形成新的拖欠,同时也防止了恶意讨薪问题,实现了多方共赢局面。

首先,农民得到了实惠。如果三个月不发放农民工工资,一卡通系统就会自动报警,谁什么时候发、谁什么时候给工商银行提供工资单都很规范,同时,工商银行操作也很规范,深受农民工的欢迎。截止目前,已发放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7000张,没有发生一起因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上访和投诉案件,让农民工吃了一颗“定心丸”,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从企业的角度看,“一卡通”搭建了三个平台,即规范劳务用工平台、信息化管理平台和企业融资平台,这解决了制约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深受广大企业的支持。试点项目总承包企业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建志对此深有体会,他说:“过去我们总承包企业把农民工工资交给‘包工头’,包工头‘再给农民工发工资。如果‘包工头’把钱卷跑了,企业还得再多负担一回工钱。实行一卡通后,我们总承包企业到每月月底把核算好的工资额在公示栏里公开,由农民工和劳务企业签字确认,然后把工资打到在工商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将工资打到农民工的‘灵通卡’上。这样不经过劳务企业,直接由我们总承包企业发放工资。实行‘一卡通’就是好,一通百通。”对积极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工作的企业,政府还给企业政策上的优惠条件,比如削减归并部分抵押金、保证金,降低建筑劳务企业资质门槛,壮大建筑劳务企业,积极协调地税部门合理降税,工商银行给予企业项目贷款优惠等等。

对于银行而言,通过对农民工代发工资,增加了银行的储源,筛选一批优质的建筑业企业发放贷款,可以做大做强银行资产业务,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此外,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化管理水平也得到了提高,有效降低了行政成本,达到了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了方便、快捷,高效管理,实践证明,推行一卡通,实现了工资发放通、企业融资通、监管体系通、银行财源通。

10.农民工工资拖欠自查 篇十

《纲要》指出, 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 制定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依托政府网站, 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 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推动建设全国性的综合检索平台, 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

《纲要》指出, 深入开展工程质量诚信建设, 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 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 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

11.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书 篇十一

保 证 书

1、保证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和检查。一经发现存在拖欠参加本工程项目施工的民工工资行为,保证立即发放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并愿意接受招标人或发包人的任何针对性的惩罚措施。

2、承诺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将无条件接受招标人或发包人代扣本工程项目的进度款直接支付给民工的权利,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保 证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电 话:

12.农民工工资拖欠自查 篇十二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表面上是农民工个人的问题, 实际上却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如果解决不好, 不仅会侵犯农民工的劳动权利, 而且会危及到建筑装饰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近些年来, 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屡禁不止的社会顽疾, 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政府有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和措施, 但这一问题始终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解决。

一、建筑装饰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现状

近年来, 由于社会各界对农民工问题的重视和政府一系列政策的出台,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 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比例有逐渐下降的趋势。据了解, 2013年, 中华全国总工会等联合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为农民工追回了被拖欠的73.29亿元工资。但建筑装饰行业里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仍然存在着, 主要表现在:公司法人卷款逃匿, 巨额工资无处索偿;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或经营失败导致工资拖欠;以代金券、饭票等抵消工资;超时工作不给加班费;扣发工资等。为了讨回自己的血汗钱, 许多农民工被逼无奈走上了讨薪的道路, 各种讨薪手段层出不穷, 如跳楼讨薪、游行讨薪等, 甚至有些农民工因此触动了刑法。如此等等不良现象的存在, 都会给整个建筑装饰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二、建筑装饰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危害

农民工是弱势群体, 拖欠其工资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1. 农民工遭受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打击。

目前, 建筑装饰行业工资结算时普遍采用年底清算的做法, 拖欠工资对农民工而言, 最直接的损失就是辛辛苦苦干了一年甚至几年, 到头来却拿不到属于自己的血汗钱。其次就是要为讨薪一次又一次付出代价, 包括讨薪的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而讨薪过程的艰难, 也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精神损失。

2. 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长期心理不平衡, 农民工的各种讨薪方式大多是缺乏理性的, 群体性上访讨薪行为、个人自残讨薪行为以及各种讨薪无望所引发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放任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存在, 必然为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埋下隐患。

3. 阻碍了建筑装饰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装饰行业存在着工资制度与项目层层转包、垫资接项目的行业惯例, 而事实上, 建筑装饰施工单位的层层垫资, 很大一部分垫的就是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建筑装饰行业几乎没有行业准入门槛, 农民放下手中的锄头, 就可以组织参加建筑装饰队伍, 参与分包工程的小“包工队”、小“劳务企业”和“小装饰装修队”随处可见。这种“狼多肉少”的供需关系, 在“最低价中标”而非“最合理价中标”的市场环境下, 必然导致“饿狼扑食”的不规范竞争局面。为此, 这些“包工队”和“小装饰装修队”不得不以压级压价、先行垫资、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包揽工程。而工程“中标”后, 这些“包工队”、小“劳务企业”和“小装饰装修队”又不得不通过偷工减料等不正当手段来降低成本、获取利润, 从而导致“豆腐渣”工程。这极大地阻碍了建筑装饰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筑装饰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源

建筑装饰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 是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1. 劳资关系矛盾突出。

在我国, 劳动力供过于求将是一个长期的现象。在劳动力市场中, 用人单位居于强势地位, 而个人则处于劣势地位。用人单位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 压低劳动者的工资甚至拖欠工资的做法普遍存在。劳资关系矛盾突出, 致使工资拖欠现象不可能完全消失。

2. 建筑装饰市场供求失衡, 垫资施工盛行。

建筑装饰市场供求失衡是工资拖欠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许多建设项目, 为了本身的利益, 采取低价中标的方法, 或者要求建筑装饰施工企业垫资建设, 或者要求建筑装饰施工企业在开工前预交一定数额的工程抵押金, 种种做法虽然转移了自身风险, 却极大削弱了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的利润。建筑装饰施工企业为了保证本企业的基本利润, 必然会变着法子克扣和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如果完工后房子销售不理想, 那么建筑装饰公司就很难及时拿回工程款, 农民工的工资就更没了着落。

3.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拖欠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另一主要原因。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以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为主, 他们拖欠应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 承包商又拖欠建筑装饰的劳务分包商、材料供应商以及农民工的工资, 形成了一个恶性的债务链。而农民工处于这条债务链的末端, 上游任何一个环节的拖欠都会造成农民工的辛苦付诸东流。

4. 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

当前, 除了《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做的较宽泛规定外, 农民工的权利几乎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工资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法规存在可被利用的漏洞, 有些甚至相互矛盾、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法律对工资拖欠行为的约束不足。而法律成本过高, 解决程序复杂, 解决过程漫长, 导致农民工只能望“法”兴叹。

5. 农民工法律知识匮乏, 缺乏正确的自救途径。

多数农民工的文化水平较低, 法律知识匮乏, 对于劳动法了解不够, 甚至一无所知, 这从某种程度上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在讨薪维权方面比较盲目, 缺乏正确的自救途径。

四、建筑装饰行业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对策

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从立法上确认农民工对社会的贡献, 明确农民工的弱势群体地位, 这对保护农民工在社会上的权利具有重大的意义。其次, 要提升工资债权优先效力, 尽快颁布适用于建筑装饰领域的工资债权优先受偿的法律。再次, 要简化追索工资的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使农民工不为过于繁琐的程序所累。最后, 要制定专门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 为农民工提供法律上、制度上的保护和保障, 促进农民工向非农产业转移, 维护社会稳定。

2. 建立由具备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建筑装饰企业直接对工人负责的制度。

这样做可以避免相关单位通过层层转包屏蔽对工人应尽的责任, 从而实现正常的监管。当然, 建筑装饰施工企业可以委托或聘任包工头招收和管理工人, 但这些人员必须纳入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之中。值得注意的是, 把工人纳入企业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中, 并不意味着每个工人都成为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的正式工, 只是要求建筑装饰施工企业必须承担起对包括临时工在内的每个工人的应尽之责, 他们的身份仍然可以是企业的合同工、临时工或季节工等。

3. 加强对建筑装饰行业里从业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提高其维权意识。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教育投入, 举办各种针对农民工的就业培训和法律普及培训, 增强农民工的法律素质, 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当出现工资拖欠情况时, 应及时寻求工会或劳动部门解决, 如不能获取应得工资, 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3.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对策与建议 篇十三

一、从机制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由原来的“救火式”解决改为提前预防。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制和制度,通过劳动行政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二、落实《劳动法》规定的“月薪制”,避免集中年终讨薪。

欠薪现象的发生与没有对农民工实行“月薪制”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能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工资,年终讨薪大行动将不复再有。要做到这一点,有必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比如,可从工程项目中划拨一部分资金进入专门账户,成为农民工的预备工资,农民工按约定到银行领取,这样就减小了包工头等拖欠或者携款出逃的可能。

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为农民工制作“农民工维权温馨提示牌”,并要求施工方将其悬挂在施工工地。“提示牌”可根据以下内容编写:

1、进入具备用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务工

许多农民工朋友是由“包工头”带入工地的,一旦这些人不守信用,不兑现承诺,政府部门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因此,农民工最好与劳务公司或工程的项目部签订合同,不要一味听信“包工头”的承诺介绍。

2、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拥有一纸劳动合同是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最有效证据,即使是不定期的做工,也最好按工作量签订合同。若单位不愿签订,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3、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为防止日后讨要工资没凭据,要注意保存劳动合同、上岗证、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据。要记住,“包工头”没有工资发放权,因此与“包工头”报酬结算记录单必须经过劳务公司或工程项目部确认,自己亲自到劳务公司或项目部领取,防止 “包工头”携款潜逃。

4、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问题,快速解决工资纠纷。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农民工朋友要及时的向当地劳动保障、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如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应依法行事,以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遇到工资拖欠时,不要采用过激行为和暴力手段,谨防 意气用事。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合法的方式,谨防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事法律被追究责任。

三、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由于受机构编制和经费等条件的限制,我旗劳动监察机构执法人员偏少、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手段单一(没有强制措施),影响了对欠薪案件的快速有效查处。应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配足配强监察机构人员,落实必要办案经费。加强对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工地的日常巡查,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工资支付。加强举报投诉处理力量。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快接、快审、快结”。及时快速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四、是要发挥政府各部门的力量,共同抓好对建设工程的监管。

劳动保障部门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要负责调查处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逃匿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工会组织要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 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要通过发挥政府各部门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共同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五、加大主动监察力度,将农民工工资拖欠消灭在萌芽中。

1、推行使用工资表,监督工资发放情况

落实劳动法要求企业按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确实可以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但根据建筑领域现状和我旗实际情况,“月薪制”可操作性不强。推行用工单位使用工资表,分别列出应发、实发、未发工资三部分,农民工和施工方(注:施工方应具有资质)要签字认可。劳资双方签字后的工资表可以作为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工资表经签字认可后,一旦发生工资拖欠,也只是简单的工资支付问题,工资表可以给劳动监察为农民工讨要工资提供有力依据,劳动监察在核实完工资拖欠后可立即启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为农民工支付拖欠工资,避免了建设方与施工方因劳资纠纷而拖欠农民工工资,降低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难度。

2、打击非法转分包

14.关于政府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篇十四

春节临近,在农民工心里拿到工资报酬比他们拿到一张返程的火车票更急盼,就在这几天本人就发现这样一件关于政府部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广州市建设局在2009年亚运会来临之际请了一批工程施工队广州市的某区域的建筑面容面貌进行修改整顿。亚运会完美落幕了,可农民工的工程款却成了一个谜。农民工们无数次的拿着当时签署的合同向广州市建设局的相关人员索要工程款,政府要员也没有给出任何的回应和一个明确的答复,到后面干脆就将之拒之于门外,并说要重新再签过合同,这···这···这···叫这些农民工们情何以堪!这些农民工们都是些没有高学历,不熟悉甚至不懂法律的基层劳动人民,他们不知道什么叫微博,不知道拿什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在此,本人谨以一个农民工支持者和关注者的身份发此微博,来告诫广州市建设局,希望你们能够给这些农民工们一个说法,也希望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和关注,更加希望中央领导和各界相关领导们能够看到此微博并对此情况给予查实和落实,给这些勤苦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让他们能在今年年底踏上回家过年的途,回家陪着家人过个红红火火的新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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