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抵押贷款常见问题

2024-08-07

汽车抵押贷款常见问题(精选14篇)

1.汽车抵押贷款常见问题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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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青年罗某欠下了高利贷,为了还债,他先后向一家汽车服务公司租车11辆,除归还一辆外,其他10辆都让他抵押借款了。汽车服务公司追问罗某车哪去了,罗某坦白答道:借款100多万元还不上了把车抵押了,还带着公司员工去追车。2012年12月,市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对罗某判刑14年并处罚金。

租了10辆车抵押借款又带人追车

今年,26岁的罗某,因为欠下了高利贷,便决定不计后果,向汽车服务公司租车向人抵押借款。罗某以前向一家汽车服务公司租过车,信用不错。从2011年4月开始,罗某谎称在沈阳有工地,需要大量用车,向一家汽车服务公司租车,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他向该公司租了共计11辆轿车,其中包括奔驰、奥迪等高档车辆。除一辆主动归还外,他用其余10辆车向人抵押借款,先后借款共计180多万元。

由于到期不能归还车,汽车服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多次找到罗某,询问他车都到哪去了,罗某十分“诚实”地说,自己借款100多万元到期还不上了,所以把车抵押给人了。随后,罗某开始带着租车公司的员工去追车,在某大学院内追回一辆奔驰商务车,在开发区追回了一辆途观车一辆丰田皇冠。

买奔驰一车抵给两人

2011年4月,罗某贷款买了辆价值31万余元的白色奔驰C180型轿车,支付了首付款,然后按期还款半年停止还贷,欠下了12.5万余元的贷款。由于债主追债,罗某将这辆奔驰车先抵押给一人借款20万元,又将该车抵押给另一人借款25万元。案发后,经鉴定,该车价值23万余元,案发后他仅还给一债主5万元。

警方接到报案后,抓获了罗某,追回了全部赃车。经过专业部门鉴定,罗某租赁抵押给他人的10辆轿车总价值200多万余元。

在法庭上,罗某认罪,罗某和律师都表示,就是为了还高利贷而走上了犯罪道路。现在赃车都被追回,没有给汽车服务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市中级法院认定罗某犯有合同诈骗罪,鉴于其认罪,对他从轻处罚。罗某被判刑14年时并处罚金200万元。

2.汽车抵押贷款常见问题 篇二

200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明确要促进和规范汽车消费信贷, 使金融机构能更加有力地支持汽车产业的振兴和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范了汽车贷款业务管理。基于此, 全国不少金融机构现都开展了汽车按揭业务, 作为金融机构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之最有利的保障手段之一是车辆抵押登记, 就汽车按揭业务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车辆是否具有风险进行探讨。

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把汽车按揭分为:自用车类按揭业务、商用车类按揭业务、二手车类按揭业务。为了更好地阐述汽车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物是否存在风险, 本文汽车是否需要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把汽车按揭分为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类和不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两大类。

2办理抵押登记的机关及有效性

公安部新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对原规定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经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未领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 不准上道路行驶”进行了重大修改。这就意味着在实务是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类的汽车抵押按揭业务中有些汽车可能不办理机动车登记申请, 即不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情况, 那么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类和不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类应在哪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才有效呢?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 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 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即凡机动车抵押登记的应在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对不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类的汽车抵押登记申请按一般动产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证机构办理登记。

3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优先受偿与其他优先权可能冲突之风险

3.1抵押权之间冲突的情形

2001年《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机动车抵押期间, 抵押人将机动车再次抵押的,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即明确了抵押人可以将机动车再次抵押, 尽管2008年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不再规定再次抵押办理程序, 但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 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 可以再次抵押, 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依然有效, 这样在实务中就有可能出现抵押权之间冲突的情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机动车抵押的,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就确立了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先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同一天办理的按办理登记抵押金额的比例享受优先受偿。

3.2抵押权与留置权之间冲突的情形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 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 该动产又被留置的,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 无论抵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 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受偿。这是因为:首先在担保物权中, 抵押权一般是当事人自由设定的, 它以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 属约定担保物权;而留置权直接依法律规定产生, 不得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属法定担保物权。其次, 担保物是一般处于留置权人的直接控制之下, 而抵押权人却无从占有担保物。另外抵押具有物上代位性和追及性, 当他的权利被侵害或抵押物被他人非法取得时, 抵押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抵押物行使权利, 但留置权人是合法占有人, 当他的债权未获实现时, 他可以留置担保物以对抗任何人 (包括抵押权人) 返还留置财产的请求。特别是《物权法》实施后又扩大了留置权的范围, 就更加重了抵押登记后汽车抵押权优先受偿之风险, 基于此, 我们对该类风险应加以关注。

3.3抵押权与质押权之间冲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 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这里, 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的前提是抵押权有效设立且抵押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 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但是2008版《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 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 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 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2) 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规定, 对质押权也明确要求备案。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机动车的物权登记机关和行政登记机关是同一个单位, 都是车辆管理所,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 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由此可见, 该处的“备案 ”应视为“登记”。

对于同一辆机动车分别在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和质押备案的冲突是否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之规定, 有待于立法或司法机关进一步的解释。我们认为:抵押权与质押一般都是当事人自由设定的, 它以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 属约定担保物权, 在都办理登记/备案 (下同) 的条件下应具有同等的优先权, 应以先办理登记的有优先受偿权, 同一天办理的按登记抵押金额的比例享受优先受偿。

3.4抵押权与留置权、质押权之间冲突的情形

如前所述, 同一辆机动车分别在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和质押备案同时该车辆又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合法留置的, 鉴于留置权一般属法定担保物权, 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 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而抵押权、质押权之冲突前文已阐明。

3.5抵押权与税收等法定优先权冲突的情形

在申请依法享受被抵押汽车优先受偿时, 有时会遇到抵押人所欠债务、费用有法定优先权的情形, 会使抵押权行使受阻, 如税收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纳税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根据这一规定, 如果抵押车辆所在单位在提供抵押之前就已拖欠税款, 税务机关就有权先于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并就处置价款优先受偿, 即使抵押权人已处置抵押物或以折价行使受偿, 税务机关也有权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向抵押权人追偿欠税企业应缴的税款。该规定对商用车冲击犹大, 特别是对有些靠挂靠车辆生存的出租车公司、旅游公司、客运公司, 其充当抵押人所设立的抵押权风险就更大。

3.6抵押权与所有权保留权之间冲突的情形

我们认为:对于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类业务, 只要抵押人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在没有其他相反的司法裁定变更 (确权诉讼) 所有权前, 所有权保留权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对不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类汽车按揭抵押之效力如没有合法有效的登记与所有权保留权之间的优先权, 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如所有权保留权合法有效, 我们认为抵押权是基于所有权的附属权, 要实现抵押权是无法律依据的。

实务中, 不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类汽车的流动性很强, 按照一般动产的一般交付占有来认定所有权来讲, 如该类汽车的抵押登记形式 (公证抵押) 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其在贷款未结清前抵押人一旦出卖抵押物的, 抵押权人将很难实现其抵押权。

3.7抵押权与涉及查封、扣押权等司法行使权之间冲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扣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 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 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 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 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 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从上述规定来看, 对被执行人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 也可以拍卖、变卖, 但是必须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在实务中有些是公安、检察机关以担保物涉嫌刑事案件进行的查封、扣押、冻结。依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办事原则, 要行使车辆的抵押权一般要等刑事案件处理结束后。有时一个刑事案的终结要数月甚至更长, 这样抵押权人就要承担高额逾期风险及车辆严重贬值的风险。

4风险防范措施

鉴于风险防范是一个系统性工程, 各金融机构在业务操作中也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操作规程, 同样对如何防上述风险亦是仁者见仁。我们认为除抵押担保手段外应构建比较完善的连带责任保证为主的立体防范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履约保证商业保险措施;设立抵押车辆投损险、盗抢险等较全面的汽车商业保险措施;建立对汽车生产商/经商的回购担保+债权转让保证措施;建立汽车被挂靠公司对汽车所有权纠纷承担保证承诺措施;建立独立担保公司或第三人缴纳一定保证金及保证担保措施;建立与其他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综合评估、立体防范体系的建立。

摘要:汽车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物仍存在风险, 我们把汽车按揭业务分为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类和不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两大类, 单分析对办理抵押登记的机关及有效性之风险, 重点论述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与质押权、留置权、税收权、查封扣押权、所有权保留权等权利冲突的情形及优先受偿之风险。

3.汽车贷款也是一种理财 篇三

据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的相关人士介绍,现在市场上流行的车贷有两种,一种是传统车贷,审批流程严格,手续较为复杂,贷款利率也在基准利率以上浮动。其次是信用卡分期付款形式无利息但有手续费,换算成年利率在3%左右。现在人们购车选择后者居的多,罗小姐就是选择了信用卡分期付款形式。因此,各种便利的车贷的确能为购车人节省不少支出。

从各大银行提供的贷款数据看,当前汽车贷款和住房贷款是最主要的两大消费贷款。10年前,选择贷款买车的屈指可数,如今,80、90后进入购车高峰,他们的消费观念及生活理念更容易接受贷款买车的方式。这一类人群主要以购买10万元左右的中低档车为主,还有一类是个体经营者,一般贷款购买30-50万元的高档车。

“去年,我们共放出车贷4000多万元,余额已经过亿元。这将是未来汽车贷款主攻方向之一,会有更多方便快捷的车贷产品推向市场。”交行北京某支行负责人刘先生如是说。

民生银行和有关部门近期联合推出的《2012中国汽车金融报告》显示: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贷款买车的比例达到70%。种种迹象显示,随着购车族的年轻化和理财意识的强化,在未来3年内,国内贷款买车的比例将达到30%以上甚至更高。

而北京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和某汽车生产商推出的“两年全额现金返购”的全新汽车消费计划,正冲击着人们传统的汽车消费理念。据该公司杜经理介绍,“两年全额现金返购”,就是客户全额支付购车款(包含裸车价和购置税),公司提供全新车辆给客户。两年后客户将车辆归还公司,公司一次性全额现金退还购车款,相当于两年期内免费使用全新车辆,完全规避传统购车模式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这就意味着汽车消费从“买车就贬值”的传统观念,转变为全新的“零费用开新车”消费理念。

杜经理就公司的销售业绩还向我作了详尽介绍:“刚开始营业时,我们1个月销出30台车,现在已经达100台,还有京外的客户。随着业务的扩展,我们还与工商银行推出了贷款买车的新品种,车子不限型号,不限价格,客户买什么车都可以。对于百姓来说,这是一种全新的汽车消费理念,可以帮助消费者合理节约购车成本,保障购车者利益的最大化,企业也可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在中央电视台工作的王先生,几个月前就选择了这种模式买了一辆奔腾B50。他介绍自己的切身体会,“我第一辆车是6万元买的乐驰,开了2年,不到3万就卖掉了,损失在

50%以上。现在这种模式,最吸引我的是爱车不再贬值。”那么两年后,公司无法兑现全额返款,怎么办呢。王先生表示,汽车的产权在自己手里,因此没有多少经济损失。

听了这些玩车族的介绍,一方面让我这位做理财杂志主编感到惭愧,因为对这方面的了解我的确知之太少,而且竟然还不知道人们的汽车消费理念在悄然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也让我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零费用开新车”、“汽车贷款也是一种理财”,真是理财无处不在呀,看来我这个做理财主编的,要时刻结合理财热点,不断更新理财观念才行。

4.个人汽车抵押贷款手续 篇四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能保证定期偿还贷款本息。

3、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

4、能为汽车抵押贷款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5、愿意接受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汽车抵押贷款的申请材料:

1、借款人和抵押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银行认可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3、借款人和抵押人 董事会决议;

4、抵押人出具的信贷担保承诺书;

5、信贷业务申请书;

6、抵押物权属证明及保险 凭证;

7、用款计划及还款来源说明;

5.汽车抵押贷款常见问题 篇五

按理来说,有汽车做为抵押物申请贷款,其实是很容易的事情,为什么小李办理汽车抵押贷款遇到了陷阱呢,这就在于大家对于汽车抵押贷款了解的不多,想要办理汽车抵押贷款不受骗,大家要看懂以下几个事项:

首先要办理汽车抵押贷款,就要找到正规的贷款公司,小李光是从小广告上看到的贷款信息,也没有经过核实就贸然与对方签订了贷款合同,而且支付小李现金时还被拍了照,这样即使报案,对于小李来说也非常的不利;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小李的这辆车,它是通过贷款购买的,在还没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想要再申请抵押贷款,其实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汽车不像房子,是升值物品,汽车是消耗品,变现能力有限,银行一般是不会做此类贷款的,即使有贷款公司能办理按揭车抵押贷款,都是要经过评估的,小李所找的贷款,一没经过评估二没办理撤销抵押登记,就随便相信可以用这辆车申请抵押贷款,实在有些草率了;

此外,我们再来说说,小李的车被收其实是不合理的,因为汽车抵押贷款,现在多数贷款公司可以做到,押证不押车,也就是说,只要手续资料齐全,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车,你是可以开走继续使用的。

最后,交广微贷易提醒大家,无论是办理哪一种贷款,正规的贷款机构在贷款发放前是不会收取任何费用的,如果贷款前收费的肯定是骗子,这一点大家尤其要注意。

之前为大家介绍过,如果名下有车辆或是房子,用来抵押申请贷款的话,获贷成功率是比较高的,现在很多人名下都有车,用汽车抵押申请贷款,不过有一个问题就是汽车抵押了还能开吗?答案是,可以的,现在很多贷款机构都推出了不押车的汽车抵押贷款,具体是如何申请的呢,不押车贷款流程是怎样的呢,交广微贷易在这里简单为大家介绍下:

一般来说,这种不押车的汽车抵押贷款银行是不受理的,可以到当地贷款公司办理,前提条件是用于抵押的车是本地牌照,且车龄不超过五年,申请人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证明,其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交贷款所需要的资料证明;

2、贷款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双方签订贷款合同;

4、处理车辆典当,交纳评价及公证费用;

6.汽车抵押借款合同 篇六

抵押人: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欠乙方货款(或贷款)____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1、名称:_____。

2、数量:_____。

3、价值:_____。

第二条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清单,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加盖公章,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负责暂管完整无损,一切仓储及其它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保险: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仓库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后的财产过户给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则从保险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赔偿金作为归还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的销售和监督

1、抵押物的销售,仍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组织人员积极推销,并将所销售的货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作为偿还欠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之一。

2、甲方在与需方签订供销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写明款项汇入___银行___分行___帐户,即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在发货之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销售合同提交乙方审,在外地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审定后方可发货。

3、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提供财务计划、物资库存、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经济资料,乙方认为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抵押物的库存,销售情况以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帐目资料,甲方应给予协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甲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十五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甲方如违反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5、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六条 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和还款项的使用顺序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

2、抵押物处分方式和程序由____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价格由___市物价局作价。

4、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接下列顺序使用。

第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第二:缴纳抵押物的税金。

第三:偿还欠乙方贷款的税金。

如扣除以上款项,尚有余额,应全部交还甲方。如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抵还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债务人追索欠款。

第七条 其它

7.浅析生猪抵押养殖贷款问题 篇七

一、资金缺乏制约了生猪养殖业的快速发展

近年来,黑龙江省规模化养殖业发展很快,年平均存栏1500头以上的规模化猪场已达100余家,但与黑龙江农业大省地位和商品粮基地相比还远远不够。千家万户分散饲养仍然是黑龙江省生猪养殖业的主要方式。这种小农经济发展方式与大市场的衔接不紧密,缺乏对抗市场的能力,经常导致价格波动过大。2009年全年生猪收购均价为5.37元/500g,比2008年下跌23.42%;2010年全年生猪收购均价为5.43元/500g,比2009年上涨1.12%,但年中行情变化较大,上半年生猪平均价格为4.80元/500g,比上年同期下6.45%,养殖户基本处于亏损状态,被媒体形容为过山车行情。

我国生猪市场改革开放以来,波动一直在重复上演。许多年前专家就此断言,大多数人搞生产,少数人口消费的局面不根本扭转,我国生猪生产供求就走不出“多了少,少了多”的怪圈。而且生猪生产还有一个关键性的防疫问题,小规模养殖防疫往往不到位,严重的影响生猪生产。那么,发展大型生猪养殖事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撑,如何解决养殖业的资金问题则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当前,我国生猪规模化养殖业发展的主体主要是农村农户,农民的自身实力很难做到自我积累、自筹资金、自我发展,缺少资金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的生猪养殖业很难得到快速的大规模的发展。

二、生猪养殖业贷款难的原因分析

目前,农村小额贷款的担保方式基本上是农户联保,这种方式决定了贷款数额不可能太大,对于规模养殖来讲是杯水车薪。生猪养殖业贷款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是缺乏行之有效的抵押物。

(一)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将我国农村土地分成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农用地又分为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地和通过招标承包所取得的“四荒”土地。“四荒”土地承包使用权可以做为抵押物,家庭承包地使用权不能做为抵押物。由于受《水土保持法》规定的限制,“四荒”土地不能用做养殖用地,所以农村土地使用权基本上不能作为抵押物。

(二)《担保法》没有规定生猪可以作为抵押物

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物可以做为抵押物:(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就是说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可以成为抵押物的才可以抵押物,而没有任何一项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生猪可以成为抵押物。

我国1995年制定《担保法》时正值进入市场经济初期,各项信用制度很不完善,而且全国基本没有大型猪场。制定者考虑到我国的生猪饲养业以家庭分散饲养为主,保险制度跟不上,一旦生猪发生疫病或农民将抵押的生猪卖出会使银行的贷款落空,容易诱发信贷危机,这种考虑是符合当时社会实际的。因此,长时间以来生猪做为抵押物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

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生猪能做为贷款抵押物主要受理论方面的制约。

担保物权制度起源于古希腊,成熟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之中,并对近代担保物权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罗马法中,抵押和质押的主要区别在于:债权人是否实际占有了担保物,如果占有了担保物是质押;否则就是抵押。虽然在罗马法中也承认动产可以作为抵押标的,但抵押的标的主要为不动产,动产通常是作为质权的标的。这就形成了一种典型的分类,即不动产设立抵押,而动产设立质押。此后,这一传统就被继承下来。事实上,尽管罗马法没有形成完整的公示制度,但抵押和质押的区分仍然是清晰的。

两大法系在担保物权的结构上之所以采取“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的“二分法”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考虑到不动产不能移动,也不便于移转占有,因此不宜作为质押的标的;而动产的特点决定了它适用于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公示方法,不大适合于通过登记来设立抵押。

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担保物权制度对大陆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近代民法中的担保物权制度的产生是以《法国民法典》为标志的。《法国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制度基本上采纳了采纳了罗马法的模式,特别是采纳了“两分法”的担保物权模式,即不动产采用抵押方式,而动产只能质押。该法第2118条明确规定“只有不动产才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据此,大多数法国学者认为,质押和抵押的区分标准在于,其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德国民法典》也基本上采纳两分法的模式,没有承认动产抵押制度,所以,在德国法中,不动产采取抵押的方式,动产采取质押的方式。这也是各国在上世纪90年代前制定担保物权制度时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虽然进入90年代以后动产抵押开始增多,但是各国法律大多持比较谨慎态度,严格遵循物权法定的原则,对哪些物能成为抵押物都做了限制性很强的封闭式规定,我国的《担保法》当然也不例外。

三、当前以生猪做为养殖抵押物的可能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物权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突出。基本担保物权在担保债权的实现、保障金融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方面的重要功能,各国的担保物权制度都经历了一些新的发展和变化。

(一)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为生猪作为抵押物贷款提供了可能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都可以抵押。这一规定修改了我国《担保法》第34条关于:“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的规定。这一修改的重大意义在于进一步扩宽了可作为抵押物的范围。该条法律实际上是一项兜底性条款,因为有形性财产和无形性财产的类型成千上万,究竟哪些是可以抵押的财产,哪些是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法律很难全面列举,只能对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做出规定。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抵押的财产,权利人完全可以基于自己的的最佳利益判断,决定是否将其财产设定为抵押物。因此,生猪成为抵押物从法律上没有了障碍。特别是生猪规模化养殖增强了生猪养殖户的信用,减少疫病发生的机率,强化了贷款人对抵押物的支配力,也为抵押物的公示提了物质基础,具备了可操作性。

(二)动产担保现出与不动产担保并驾齐驱之势

从世界潮流看,尽管不动产抵押在各种担保形式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被称为担保之王,但随着担保的发展,动产抵押和其他以动产作担保的形式越来越多,作用越突出。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动产的类型已越来越多,价值也越来越大。如果法律允许动产抵押或采取其他担保形式,就将使得普通动产都纳入担保财产的范围,从而极大地扩张担保标的物的范围。正是因为这一原因,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国家承认并在实务中大量采用了动产担保;而以日本法为代表的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则承认动产抵押。

四、生猪做为抵押物的具体制度安排构想

目前,虽然生猪抵押制度有了有利的条件,从法理上和法律规定上许可了生猪做为抵押物,但是生猪做为活物的特殊属性阻碍了银行的贷款意愿:一是生猪的疫病问题;二是抵押生猪的转让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具体制度安排,切实解决生猪做为抵押物的问题。

(一)切实发展生猪保险业务

2004—2009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都指出要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扩大保险范围,尽最大可能地对农业提供金融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的通知》中也指出“要不断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探索支农信贷的有效方式。”

根据《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相关规定,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及于抵押物灭失后的保险金,因此对商品猪进行保险可以说是解决银行贷款后顾之忧的先决条件。考虑到保险毕竟是发生在保险公司与养殖户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循双方自愿有偿的原则。为了降低风险可以在国储、省储单位推行商品猪保险试点工作,保险费可以参照能繁母猪保险的办法,由猪场承担大部分,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二)强化公示管理

从法律原理上讲,由于抵押制度不转移占有,因此从发挥物尽其用、有利于抵押人生活、生产功能的角度,相比质押制度有着巨大的优越性,但也正是因为不转移占有,抵押权人不能实际控制抵押物,尤其是动产抵押的成立不以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会给抵押权人带来巨大的风险。《物权法》为了在促进生产发展和保证交易安全方面做出平衡,选择了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制度,对动产抵押的登记公示采取自愿原则,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把生猪做为抵押物,如果养殖户私自将做为抵押物的生猪全部转让给他人,将会对贷款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虽然《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未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但如果抵押人已经转让了生猪,银行再来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只是理论上的补救,实践上没有大的意义。因此,银行在与养殖户签订抵押合同时应该进行强制性抵押登记公示,通过登记公示机关强化对养殖户的监督,确保贷款的安全。

(三)做到公示方式多样化

抵押贷款的公示对于抵押物的价值、可行性具有关键性安全保障作用。随着动产担保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公示方法也呈多样化发展。尤其是美国、加拿大和受其影响的许多国家,采用的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具有低成本、查阅方便、适用范围广的、更为适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电子登记制度。据资料显示,在一些整体经济实力和电子信息化程度比我国还低的国家,电子登记方式都已经在实践中运用并且运行良好,我国更应该大力推行以物联网为载体的电子公示制度。

总之,笔者认为法律的开放性规定,规模化养殖的快速发展,生猪安全追溯系统的建立,不仅破解了养殖户贷款难的课题,而且也为银行业和保险业提供了巨大的商机。只要各方积极合作进行不断探索,生猪抵押贷款制度一定会付诸实现。

摘要:目前,黑龙江省养猪业在健康发展,逐步走向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的进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资金短缺,已成为养殖业规模化发展的瓶颈。长期以来,受《担保法》的制约,生猪不能作为抵押物贷款,而如今《物权法》的实施,则为以生猪作为抵押物贷款提供了可能。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生猪抵押贷款制度,建立健全生猪安全追溯系统,加快发展生猪保险业务、强化公示管理、推行公示方式多样化,从而尽快破解养殖户贷款难问题,引导养殖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加快发展。

8.抵押贷款评估中应明确的问题 篇八

抵押物的真实价值,是资金提供者也是抵押权人普遍关心的问题。目前,我国抵押贷款的评估业务发展很快。本文拟对抵押贷款评估中的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抵押对象

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的抵押物包括不动产、有价证券、机器设备及专利权等。这些抵押物中,由于房地产不可移动,不可隐藏,易于保管,不易损耗,难以灭失,产权易明晰且具有较好的保值性,因此成为抵押贷款中的主要抵押物。而其他抵押物由于没有房地产的这些优点,抵押的频率都低于不动产。其中,专利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抵押贷款在我国才刚刚开始。如柯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凭借其蛋白多糖生物活性物质的发明专利权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成功获得了150万元的贷款。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的评估业务将会越来越多。

二、抵押贷款中要明确的几个概念

1.评估价值:是评估人员根据抵押物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前市场行情,通过详尽的现场勘察,应用公允的评估方法确定出的抵押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参考价值。

2.预计税费:是假设抵押物于评估时点交易时,按照国家有关交易税费标准所计算出的税费,主要用于协助银行确定抵押物未来可能发生处分时应缴纳的税费。

3.抵押净值:是评估价值减去预计税费、抵押物处置时的拍卖费用、抵押物法定优先受偿款等之后的剩余价值。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的受偿款额,包括抵押人拖欠的所抵押不动产的建筑工程款,抵押物本次抵押前已承担的抵押债务金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抵押净值即银行确定贷款额度的基数。

4.贷款额度:贷款额度由银行根据贷款风险、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市场行情及相关规定在抵押净值基础上进行确定。

根据上述这几个概念,可以清楚评估价值不等于抵押净值及发放给抵押人的贷款额。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为评估价值大于或等于抵押净值,抵押净值大于或等于贷款额度;抵押净值是在评估价值基础上得出的,而贷款额度是在抵押净值的基础上得出的。

三、抵押贷款评估中应关注的问题

1.抵押评估采用的价值标准

在抵押贷款评估中,应采用什么样的价值标准,业内有众多的争议。一部分评估师认为应评估抵押物的市场价值或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而另一部分评估师认为应当评估其清算价值或变现价值。

持清算或变现价值观点的评估师认为,依据担保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银行往往只能通过变卖来行使处置权和收益权,该财产“持续使用”或“持续经营”的条件都已经不存在,因此,适用的评估价值标准只能是强制清算价值或变现净值。而市场价值往往可能高于清算价值,如果按照市场价值评估会高评抵押物的价值,从而加大了债权人的风险。

而持市场价值或正常市场条件下价值观点的评估师认为: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是设定抵押物所有权及经营条件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而进行的价值鉴定。当需要抵押人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应另行确定其价值,原评估值不能作为抵押物转让的价值依据。

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采用哪种价值类型应取决于抵押贷款的合同期限,理由如下:目前,抵押贷款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当抵押贷款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时,若债务人不偿还贷款,银行通过变卖行使处置权和收益权时,评估报告使用时限也已经过期,评估师没有必要对评估报告有效期以后的变卖价格过多考虑。在这种情况下,评估适用于市场价值或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当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另行聘请评估师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变卖价值。反之,当抵押贷款合同的期限在一年以内,也就是说在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内,银行通过变卖抵押物行使处置权和收益权时,可以谨慎考虑采用清算价值或变现净值。而如果抵押人的资信等级较高、未有到期不还贷款的先例,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到期不能偿还贷款,也应考虑出具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

2.权属

与其他目的的资产评估一样,抵押物的权属问题至关重要。评估人员必须对抵押物的权属进行仔细、谨慎的复核。原则上,抵押人的名称必须与产权证书上的所有权人的名称一致。如有差异,要求抵押人对不一致的原因予以说明。抵押物最终产权文件尚未办妥之前,必须提供相应的替代文件。所有替代文件上的所有权人必须与抵押人一致。评估师还必须验证产权证书原件,以避免抵押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贷款而造成抵押权人的损失(抵押物已抵押情况下权属证书上一般都会做登记)。如果抵押物的产权转让自他人,而产权证书还没有过户,则除了验证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之外,还需要抵押人提供未过户原因的书面说明,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以提示报告使用者。

3.资产的再抵押评估

抵押物价值大于第一次抵押贷款的额度,抵押人还可以就抵押物的未抵押额度进行再一次抵押。例如: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500万元,假设抵押价值不存在其他需要扣除的款项,银行抵押贷款率70%,则最高抵押贷款额度为350万元。抵押人第一次贷款100万元,则抵押人还可以就抵押资产第二次向银行申请不超过250万元的贷款。但即使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如果第一次抵押和第二次抵押的时间相隔较长,抵押物价值已明显上涨或下跌,也必须重新评估其价值。然后在新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确定贷款的总额度,在此总额度中减去第一次贷款的数额,则得出第二次贷款的允许额度。这一再抵押评估的背景必须在再抵押评估报告中披露。

4.抵押不动产中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抵押不动产中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获得的情况下,评估师一定要单独评估计算出应上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然后在抵押不动产建筑与土地的整体评估价值中减去这一数额,才能得出抵押不动产的评估价值。这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必须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此外,该数额应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类似不动产缴纳标准计算。

5.抵押物未全部付清交易合同款的处置

在抵押贷款评估中,很多抵押物存在着交易合同中的款项没有付清的情况。如建筑工程已完工并达到了可以使用的状态,但由于合同中规定留有质量保证金,而只有在保修期限过后,此保证金才全部付给施工单位。在此情况下,评估师应关注所评估抵押物尚欠的合同款项。另外,在评估抵押的在建工程时,应要求在建工程的承包人或发包人出具于评估基准日是否存在拖欠建筑工程款与拖欠数额的书面说明,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6.抵押物价值评估的方法

抵押物价值评估应尽量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以防止采用单一方法导致的价值偏离。如土地评估中的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由于相关资料取得较为容易而成为广泛采用的一种方法,但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只能作为土地抵押评估中的一种方法,而不应是土地抵押评估中的唯一评估方法。

四、案例

某粮食加工企业为长期开发,以其不动产、在建工程与机器设备为抵押物,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期为十年的贷款。

由于此为十年期限的长期抵押贷款,当债务人到期不偿还贷款,银行对抵押物变卖时,必须重新进行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因此,此次抵押物的评估中采用的价值标准应为市场价值。

此外,评估师对所抵押在建工程的工程合同条款进行了分析,了解到该在建工程实际上已经完工,并达到了可使用状态,只是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证金还未支付,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应对这些调查分析后的情况进行披露。

9.汽车抵押借款合同 篇九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联系电话: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联系电话:

甲方因工地经营需要,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一、抵押物的名称数量

名称:车号为发动机号:,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

二、抵押期限及抵押款

抵押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抵押款为元整。

三、若甲方在借款规定期限内未归还欠款,拖欠两个月未偿还本金和利息,乙方可直接处理变卖抵押品,偿还借款,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一切过户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抵押物由乙方保管,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甲方:乙方:

10.汽车抵押担保合同 篇十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其所有的债权,将由甲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

至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约定书、委任保证合同为凭,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该附件所规定事项的效力与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牌型汽车辆,车辆牌号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

上述用于抵押的车辆为所有。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

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上述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

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担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税费、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及时通知乙方。

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省市路号,甲方保证决不擅自迁移。

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经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应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处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险,并应以乙方为惟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甲方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为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甲方限期偿还,甲方未如限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径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例计金,甲方绝无异议。

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担保法所定应占有情事时。

(二)未经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

(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价值显然减少或显有减少之虞时。

(五)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

(六)乙方依前5项规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时,乙方得申请法院径行强制执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及甲方债务。

(八)乙方占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行之。

十一、甲方应觅具经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以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给付责任的保证。

保证人并愿以本合同为证,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暨民法保证各法条内有关保证人的一切权利。

十二、甲方愿接受乙方对于借款用途的监督及对于甲方业务财务的稽核。

乙方因行使监督稽核之权而需甲方供给任何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即照办,但乙方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

十三、本合同所订给付义务,以乙方营业所在地为履行地。

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不论当时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营业所在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十四、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连带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

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连带保证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变更时,承受其职务之人,即当然为本合同书权利义务主体的代表人,毋庸为变更的登记。

十五、除本合同所订的条款外,凡乙方现在或将业所订与贷款有关的各项章则以及金融业现在或将来所适用的一切有关章则,甲方均愿遵守,决无异议。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届期未清偿时得延长期限。

本合同副本共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汽车抵押贷款常见问题 篇十一

关键词:农村地区;贷款难;难贷款;对策;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11-0073-03

目前,对农村金融需求满足程度的认识,不同主体有着完全不同的认识。农村金融机构的人员认为,当前农村大多数的信贷需求已经得到满足,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缺乏合适的贷款项目,严重制约了其经济效益的提高。而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则认为,其贷款需求的满足程度还处于较低水平。这种情况表明,农村地区除了存在较为严重的贷款难问题外,难贷款问题也同样突出。这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关联,共同制约着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

一、贷款难与难贷款矛盾的成因分析

(一)需求层面

1.农村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需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政策,加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数量大幅增加,农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资金来源相对充裕,自有资金基本能够满足种养业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需要。目前,农村资金的需求主要集中在扩大生产规模,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以及部分规模生产农户改进生产品种和工艺,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1]但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特点,这种资金需求收益能力不确定,潜在风险很大,难以形成农村金融机构可贷资金需求。

2.农村中小企业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信贷标准。目前,农村企业信贷需求满足呈现两极分化的不平衡状态。较大规模的龙头企业资金自我满足程度高,却往往成为金融机构竞相争取的客户资源;处于创业期的农村中小企业,因其规模小、发展前景不确定、还款来源不稳定、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多方面的原因,很难得到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3.各类新形式的贷款需求还不能成为信贷投放渠道。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村消费信贷需求出现了快速增长,但消费需求的非生产性和增值性特点,在现有农村金融体制下,短期看还无法形成有效需求。作为农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由于其较强的流动性,无论是工作地还是在居住地,都不能被金融机构认可而成为其信贷对象。

4.农户寻找抵押品困难,联系担保户不易。随着农村经济纠纷的不断增多,农民风险意识逐渐增强,个人担保贷款仅限于亲戚朋友之间,担保范围狭窄。办理抵押贷款时,由于农民没有房地产权证、固定资产所有权证等抵押物品,根本无法办理抵押手续,即使有,也因评估收费过多过高等原因,阻碍了银行放贷和农户获取贷款。

5.部分企业自身素质差、资本金不足、资信情况不透明。一是经营差的企业根本不想把真实信息提供给银行。二是经营得很好的企业也不希望提供太多信息给银行。三是很多企业信息管理一团糟,财务信息极不规范,发展战略、市场策略等方面的信息非常凌乱,甚至自相矛盾,没法提供一份让银行信得过的信息。

(二)供给层面

1.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窄,作用发挥不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经济和金融特点,相当比例的农村的资金需要都难以满足商业金融机构的利润最大化的经营需要,需要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支持。而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唯一服务农村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于资金来源和业务范围的局限,难以对农村提供充分的支持。

2.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支农能力弱。农村信用社是服务“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一直是农村信贷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但是由于长期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以及其他历史原因的影响,农村信用社积累了沉重的历史包袱,严重削弱了其支农实力,支农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3.商业银行利益导向强,支农积极性差。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主要商业银行商业化、市场化进程逐步加快,经营中的利益导向日益明确。在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缺乏向农村地区提供信贷支持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收缩网点,上收权限,大大减少了对农村的信贷投放。

4.大量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和非农产业。一是邮政储蓄吸存不贷,资金大量集中到上面去。二是商业银行上存下贷,总行统一调度资金,更多的投入到东部沿海地区、中心城市的大项目上。三是保险市场分流。三是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分流了有限的县域资金。

5.贷款风险责任问题。为了明确责任,金融机构都大力提倡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贷款第一责任人、终身追究制度和贷款连带赔偿制度,信贷责任追究过于严厉与信贷激励机制严重缺乏的矛盾,使信贷员慎之又慎,为求稳而少放贷以防范风险的做法也就成了理所当然。

(三)金融环境层面

1.信贷投放的支撑体系不健全。作为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目前仍然没有建立。

2.相关的市场法律法规保障支持体系尚未建立。拖欠税费、拖欠贷款、金融官司判决胜诉执行难等现象时有发生。

3.信用观念淡薄。一是部分企业和农民经常出现逃避银行债务等不良现象,甚至把贷款当作扶贫款一样看待,拖欠、赖债、逃债等现象屡屡发生。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一些基层地方政府信用意识不强,特别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个别基层地方政府甚至把甩掉银行的债务作为企业轻装上阵的一种办法,企改伤银的现象比较突出。

4.地方政府干预金融机构经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业绩考虑,不断干预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信用环境薄弱,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例过高,亏损面较大,贷款难收回的局面。

二、化解农村贷款难和难贷款矛盾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推广力度,加快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

当前,我国农村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关键和瓶颈阶段,突破这个阶段必须提供充分的资金支持。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升级的资金投入具有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投资周期长、收益低,虽然长期看有利于农村金融的整体发展,但现实中这些贷款需求却无法满足商业金融的信贷标准。这一领域要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和政策性金融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投资、政策性金融信贷和商业金融的合作形式来实现。

从国际经验看,要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平均利润率,不可能依靠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模式来实现,必须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提升生产单位层次和规模。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推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龙头化企业等规模化生产方式,形成经济聚合作用,一方面降低金融资金的交易成本,消除农民信贷畏难情绪;另一方面,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积极性。

(二)加强农村经济保障体制和金融配套基础服务体系建设

针对农业的弱质产业特点,要通过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再保险,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实施保护价收购等多种手段,切实降低农业生产风险;通过推广农村合作医疗,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降低农民生活风险。降低农村生产生活的不确定性,在诱发农村经济主体的生产、生活的金融需求的同时,也可以有效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金融配套设施建设和政策支持不到位,是商业金融作用发挥的主要制约。为此,必须加快推进农村征信系统建设,完善抵押担保制度,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组织,通过降低经营风险,拉低金融机构服务起点和门槛,将更多的金融需求纳入商业有效的金融需求范畴。[2]

(三)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

财税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是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成本,使其能够在纯商业金融模式下不能支持的信贷领域发挥作用。这种方式在国际上也是一种通行的做法。2003年以来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过程中,国家在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的同时,在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等方面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在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发展,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方面取得突出效果。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挥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作用,构建扶持有力、导向明确、激励有效、协调配套的政策扶持体系,逐步形成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提高支农主动性和积极性的长效机制。

(四)转换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方式

各类农村金融机构要在借鉴吸收城市金融机构的做法的同时,充分考虑农村金融的特点,积极探索适应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强化信贷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管理条件下的信贷免责机制。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在总体风险可控制的情况下,支持创业期农村小企业、农民产业结构升级等具有较高风险收益价值的信贷项目,进一步加强商业金融对“三农”的支持作用。

(五)改善信用环境,密切银企合作关系

各金融机构要主动指导地方企业提高资信等级,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惩治,通过舆论导向、经济制裁、法律追究等有效手段,保全信贷资产。在改善信用环境的条件下,密切银企合作关系;企业也要用诚实守信的实际行动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珍惜自己的信用资源,寻求满意的主办银行长期合作,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消极后果,要想方设法改善自己的信用记录,用良好的信誉提高企业资信水平,以换取长期的金融支持和急需的资金融通。

(六)制订切实可行的办法,限制县域资金外流

为了限制农村地区资金外流,人民银行总行应尽快制订出应对策略,引导资金投入县域经济的发展。建议将邮政储蓄转存款等以支农再贷款的形式或在一定利率范围内以拆借形式拆借于农村信用社,使资金较多的留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合理资产负债比例的控制下支持农村信用社扩大信贷规模。地方政府也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力度,可以从银行账户的开立、财政资金的流动上适当向农村信用社倾斜,适时启动农村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对农民联保贷款及农业发展贷款的贴息补贴,并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等业务,为金融支持“三农”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县域环境。

(七)大力推进司法制度改革

要大力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切实维护银行等债权人的权益。一是建议对司法机关的不作为和违法办案的问题加强监督和查纠。上级人民法院和人大要完善有关监督机制,对社会各界反映的法院不作为、违法办案等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给当事人以明确满意的答复。二是建议改革现行的诉讼收费制度。改预先收取申请执行费为事后收取执行费,并将以执行标的作为计费基数的计费方法改为按实际执行到的金额为基数计费,改变那种先收费,后执行,执行不到,费用照收不误的状况,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银行等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王占峰,孙磊.流动性过剩条件下农村贷款难与难贷款问题的解决[J].中国金融,2007,(6).

[2] 刘仁伍.新农村建设中面临的金融问题[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Thinking on Getting Loans Hard and Being Difficult to Loan in Rural Areas

XU Chang-chun1;LI Bin2

(1.Rural Credit Cooperation of Tengzhou, Tengzhou 277500,China;

2.Foreign Language School of Taishan Medical University, Tai’an 271016,China)

Abstract: There exists serious problems to get loans hard and also exists prominent prolems to be difficult to loan in rural areas at present. They both mutuallyaffect, interdependent, and restrict the improvement of rural finanial services. You cannot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essence of rural financial prolems or reasonably formulate the related policy, if you pay attention to getting loans hard or being difficult to loan seperately. This article has thoroughly analyzed the origin of getting loans hard and being difficult to loan, and proposes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12.汽车抵押贷款常见问题 篇十二

林权抵押贷款是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以来,产生的一种新型的抵押贷款形式。这项贷款业务的产生不仅有效地解决了林农资金运作难、抵押难的问题,促进林农增收;还为金融机构开拓信贷市场,实现农村金融创新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机结合提供了渠道。因此,探讨林权抵押贷款相关问题,对于不断完善林权抵押贷款机制、充分发挥其金融作用、实现林农与金融机构的双赢,以及促进我国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对目前我国有关林权抵押贷款的研究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探讨该领域的发展趋势和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2 研究现状

对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我国的专家、学者已从多个视角对其进行了研究分析,其研究内容主要涉及:林权抵押贷款的内涵;实施的重要意义及成效;理论基础;模式;农户行为及意愿;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6个方面。

2.1 林权抵押贷款的内涵

杨云[1]和孔祥毅[2]认为,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应属于共同抵押,林地的使用权应适用于“地随林走”的原则,因为森林、林木和土地是不可分离的。林苇[3]、李良雄[4]从产权和法律的角度分析了林地抵押贷款的可行性和建立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的必要性。然而李剑平[5]却认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王丽琴[6]和华文礼[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对林权抵押物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和归纳。

2.2 实施林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意义及成效

王丽琴[6]、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课题组[8]、秦涛[9]、李萌[10]等在其研究中,都对现有的林权抵押贷款金融业务的实施意义进行了阐述,归结下来,可表现为以下4点:①拓宽了金融渠道,创新了抵押物;②盘活活立木资产,促进森林资源流转;③促进了林业产业的发展,实现林农增收;④有利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另有一些研究对我国自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项目以来所取得的成效进行了回顾。首先,张建龙[11]从宏观的层面,对全国的林改工作进行了概述,其文章中提到,截至2010年11月底,共有18个省(市)先后完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已完成确权林地面积1.49亿hm2,发放林权证6 419万本,并且林权抵押贷款的规模正在不断扩大。此外,一些专家学者还对某些省的具体林权抵押贷款开展状况和所取得的成效进行了概述。众多研究中,以福建、浙江、云南居多[12,13,14,15],可概括如表1。

注:※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jrzg/2012-02/14/content 2066678.htm※※数据来源于国家林业局网站:http://www.foresttry.gov.cn/

2.3 理论基础

冯达[16]、黄丽媛[17]分别运用信贷供给理论、信贷风险控制理论和外部性理论、林业分类经营理论、融资理论对抵押贷款和林权抵押贷款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阐述。韩国康[18]则从经济学中的稀缺性和边际效用理论出发,结合私有产权功能,认为用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贷款,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

2.4 我国林权抵押贷款的模式

在林权抵押贷款的实践中,试点金融机构林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创造了灵活多样的贷款模式。黄庆安[19]在其研究中对我国比较典型的模式进行了总结归纳,分别是以下几种:①林农个体直接林权抵押贷款;②农户联保林权抵押贷款;③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林权抵押贷款;④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林业经营大户或林业企业林权抵押贷款;⑤林业信用共同体贷款模式;⑥信用基础上的林农小额贷款。

除此之外,国内的许多专家学者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模式也做出了不同的划分。以下对各专家学者的研究进行了汇总[9,20,21],见表2。

2.5 农户林权抵押贷款行为及意愿

部分专家学者从实证的角度,对农户林权抵押贷款行为和农户林权抵押贷款意愿进行了分析。石道金[22]的研究以浙江省丽水市为例,通过对当地农户林权抵押贷款需求状况的实地调研,将所搜集的数据借助Eviews5.0软件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①农户对林权抵押贷款已有一定的认识,但由于实施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过高,对该业务的推广产生了影响;②林权抵押贷款政策的目的与现实情况之间存在差异;③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与农户期望之间存在矛盾;④贷款模式单一,金额小,难以真正发挥林权抵押贷款“惠农”的作用;⑤通过计量分析,对农户林权抵押贷款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显著分析。

曾维忠[23]则利用四川省5个省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区)32个村508个农户调查数据,运用Logit模型对农户林权抵押贷款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数据分析结果表明农户的性别、受教育年限、是否担任过村干部等9个因素对农户林权抵押意愿都具有显著的影响。

李莉[24]的研究是以福建省永安市为例,从林权抵押借贷双方的行为出发,分析林权抵押参与金融机构的性质、参与程度、贷款规模和贷款结构,不同性质的借方参与林权抵押的程度及变化,以及普通农户贷款的特征。

2.6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2.6.1 林权抵押贷款前存在的问题

部分专家学者通过近些年的研究认为,我国林权抵押贷款前存在如下问题。①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改革政策宣传力度不到位,使得大多数林农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林权证的真正价值,影响了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25]。②缺乏林权抵押具体实施细则的法律法规[5,26,27,28]。③缺乏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6,29,30,31,32,33]。

2.6.2 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①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产品与林业特点不相符,最主要的问题表现在:贷款对象限制严格,小额贷款难;贷款利率偏高;贷款期限较短,与林业生长周期不匹配[6,9,16,27,31,33,34,35]。②林权抵押贷款登记操作不规范[31,34,36]。③森林保险的缺失,降低了林权所有者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降低了金融机构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6,16,29,31,34,,36~39]。

2.6.3 林权抵押贷款后存在的问题

四川银监局课题组的研究指出,林权抵押贷款后监控缺乏有效手段[40]。此外,刘金娟、潘学军、高旸、黄庆安等[16,29,31,41]从林权流转的角度提出了林权抵押贷款后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有效的林权市场尚未形成,林权交易比较困难,另外,由于受限额采伐制度的影响,砍伐手续繁杂,因此林权价值变现困难,这也挫伤了金融机构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

2.7 推动林权抵押贷款的措施及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专家学者对解决林权抵押贷款前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如下建议。①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努力提高林农参与集体森林资源流转民主决策的积极性[32];②完善法律法规,针对目前在涉及林业、林权方面的相关法律规章与新出台的林改政策措施之间存在的一些冲突和脱节之处,国家和地方立法机构要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对现行法规有关林权抵押的一些限制性规定进行适时调整和修订[42]。③设立评估公司,合理确定评估价值,严格收费标准[43]。

韩立达、梁山、胡德耀等一些专家对解决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①放宽抵押贷款对象,推进小额贷款,设立林贷专项科目,灵活贷款期限[27]。②规范林权抵押登记手续,健全林权抵押贷款运作管理机制[44]。③健全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控制体系[38]。

四川银监局课题组、谢彦明、谷华的研究中提出两点建议,以解决林权抵押贷款后出现的问题。①加强贷后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加强贷款人员对林木抵押贷款方面的专业技术业务知识的学习,信贷人员应及时掌握林木砍伐、间伐指标下达情况,实地进行现场跟踪管理,确保销售资金及时回笼[40]。②建立林权抵押变现机制[35],创新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完善林地流转体系[45]。

3 评述及展望

从已有研究的总结分析可以看出,实施集体林权制度以来,我国专家学者对林权抵押贷款的研究日益增多。从研究内容上来看,多数研究主要集中于对现有发展现象的描述性分析,研究内容有限,多为调查报告及工作总结的形式,在许多领域的研究都是空白。从研究方法上讲,关于林权抵押贷款问题的研究还主要停留在定性方面,对林权抵押贷款发展能力进行定量研究的文献极为罕见。因此,深层次地探究林权抵押贷款,推进速度缓慢、贷款成本偏高,以及林农参与贷款的积极性低等方面的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对促进我国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林权抵押贷款奠定了制度基础,农村不断增长的资金需求成为林权抵押贷款发展的巨大动力,加之我国林业良好的发展前景,使得我国推广和发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前景十分广阔。因此,在众多专家、学者的研究基础上,应继续夯实理论研究的基础,不断完善研究手段,提高定量研究水平,丰富研究方法,提高研究成果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前瞻性,充分发挥理论研究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摘要:通过对国内林权抵押贷款问题相关文献的研究,阐述了我国林权抵押贷款的研究现状,分析了取得的成果以及存在的不足,并展望了该研究领域未来的发展趋势。

13.个人借款合同汽车抵押 篇十三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具体约定:

(一)、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 元整(大写)元整。

(二)、本合同借款用,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乙方承诺在借款期间将本人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 台。机动车牌照号码: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 抵押给甲方,抵押车辆估计价值:人名币 元。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将处置抵押物。

(四)、本合同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到期不付每天加缴300元违约金。

(五)、乙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到期本息一次性还清。

(六)、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_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_(见第二条保证条款)。

(七)、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第二条、保证条款: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三)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乙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乙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二)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质押物以清偿全部借款和利息,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三)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第四条 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出借方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14.汽车抵押担保合同模板 篇十四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汽车抵押担保合同模板,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其所有的债权,将由甲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

至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约定书、委任保证合同为凭,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该附件所规定事项的效力与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牌型汽车辆,车辆牌号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

上述用于抵押的车辆为所有。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

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上述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

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担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税费、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及时通知乙方。

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省市路号,甲方保证决不擅自迁移。

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经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应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处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险,并应以乙方为惟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甲方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为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甲方限期偿还,甲方未如限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径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例计金,甲方绝无异议。

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担保法所定应占有情事时。

(二)未经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

(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价值显然减少或显有减少之虞时。

(五)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

(六)乙方依前5项规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时,乙方得申请法院径行强制执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及甲方债务。

(八)乙方占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行之。

十一、甲方应觅具经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以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给付责任的保证。

保证人并愿以本合同为证,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暨民法保证各法条内有关保证人的一切权利。

十二、甲方愿接受乙方对于借款用途的监督及对于甲方业务财务的稽核。

乙方因行使监督稽核之权而需甲方供给任何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即照办,但乙方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

十三、本合同所订给付义务,以乙方营业所在地为履行地。

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不论当时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营业所在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十四、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连带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

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连带保证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变更时,承受其职务之人,即当然为本合同书权利义务主体的代表人,毋庸为变更的登记。

十五、除本合同所订的条款外,凡乙方现在或将业所订与贷款有关的各项章则以及金融业现在或将来所适用的一切有关章则,甲方均愿遵守,决无异议。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届期未清偿时得延长期限。

本合同副本共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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