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教育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09-05

怀柔区教育委员会工作规则(共12篇)

1.怀柔区教育委员会工作规则 篇一

共青团怀柔区委员会2011年工作要点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区委三届九次全会和团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党政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团的四项基本职能,继续加强团组织建设和团干部能力建设,努力实现“十二五”时期怀柔共青团事业良好开局,为全力推进“文化科技新区、国际交往新城、现代产业基地、生态宜居典范”建设贡献青春和力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90周年。

一、引导青年投身“十二五”建设,切实做好服务大局工作

1、加强教育引导,筑牢团员青年思想基础。抓住教育引导青年这一根本职责,采取宣讲团、报告会、座谈会、专题研讨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网络、博客、QQ群、短信等新媒体、新传播手段覆盖广泛的优势,开展面向基层、面向青年群众的“十二五”规划宣讲活动。大力营造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浓厚氛围,把团员青年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区党政中心工作上来,适应当前我区“国际化、产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新要求。

2、履行服务职能,为青年发展搭建平台。以创先争优活动为抓手,组织团组织和团员立足本职创先进,服务大局争优秀。加强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的创建力度,通过设置团员示范岗、青年先锋岗等方式,广泛宣传优秀青年和青年集体的先进事迹。积极参与、服务全区中心重点工作,发挥团组织在青年引领、青年文化品牌推广、特色产业经济品牌推介中的积极作用。继续参与承办“北京青少年公益电影节”等,助推区域支柱产业发展。组织青年围绕区域发展的重点和难题,开展调研献策活动,为怀柔发展贡献青年的智慧。做好青年人才的举荐集聚工作,优化青年人才成长环境,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3、大力推进青年创业就业工作。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帮助青年创业就业,培植创业“样板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青年和下岗失业青年为重点对象,从信息、培训、融资、实践等多方位加大服务力度。以创业论坛、创业大赛和创业沙龙为平台促进创业者的交流。加强区级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适时组建怀柔青年创业服务机构。

二、加强思想文化建设,筑牢青少年思想政治基础

4、深入开展主题教育。紧紧抓住建党90周年、辛亥革命100周年等重要契机,开展“永远跟党走、青春献怀柔”系列主题教育,以党的伟大成就坚定怀柔青年紧跟党走、奉献青春的理想信念,以党团的历史启发共青团探索新形势下的发展道路。抓住“五四”、“十一”等重要时点和契机,继续推进成人礼等主题实践活动,对全区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社会责任感教育。

5、进一步做好青年分类引导工作。按照北京共青团《思想引导大纲》,细分青年群体,抓住青年学生、农村青年、社区青年、机关青年、企业青年等不同领域青年思想教育的关键点,开展青年思想引导工作,挖掘扶持一批具有良好示范性的分类引导青年项目。及时了解掌握青少年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引导青少年关心热点、焦点问题,切实增强青少年思想引导的实效性。继续开展共青团“倾听日”活动,倾听不同阶层青少年心声、反映青少年意愿、凝聚青少年智慧、服务青少年成长。

6、积极推进青年文化建设。以弘扬主旋律为主题,以文化育人为宗旨,以活动项目化来实施,积极引导基层团组织开展富有时代特色的乡村青年文化节、校园青年文化节、企业青年文化节等活动,形成富有鲜明时代气息和青年特色的文化活动品牌。开展“创先争优青年先锋”青春点将台主题活动,在青年公务员、青年社区工作者、大学生村官中举办青年风采大赛,为基层青年提供展示才华的平台。

7、加强青少年活动阵地和宣传阵地建设。加大我区社区青年汇、乡村青年社创建力度,丰富活动方式和内容,加强对总干事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大对青年服务力度。加强全区青少年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体验教育和民族精神教育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扩大传媒体系对青少年的影响,推动团队报刊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校园,扩大团队报刊对基层团队组织和广大青少年的覆盖。继续开展“手机团讯”工作,增加覆盖面和栏目种类,扩充信息量,实现团组织与团员青年的信息互动。

三、加强团的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

8、加强团建创新,扩大团的组织覆盖。认真做好镇乡、街道、区直属单位团组织集中换届工作。落实中央和市“党建带团建”工作会议精神,力争在完善共青团工作机制方面有所突破。继续探索共青团重点工作和团建创新工作项目化管理,对成熟的工作项目进行成果转化和项目推广,对有创意、有特色的品牌项目给予相应的支持,推动基层团组织间的合作。深入推广“两新”组织共创共赢工作模式,积极探索产业链建团、行业建团、村企共建、企企联建等有效的团建模式。

9、加强团员和团干部队伍建设。与组织部门共同研究创新团干部选拔培养方法。继续对直属团、队组织干部开展培训,对新任职基层团干部和非公团干部开展示范培训。进一步发挥大学生村官在村级团组织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推进大学生村官兼任村团支部书记工作。实施团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加强对基层团组织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帮助。推进流动团员青年、非公企业团组织区域共管共建工作,努力探索与驻区企事业单位团组织的对接工作。

10、不断深化各类青年社团建设。发挥共青团“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探索对青年社团和青年自组织的管理、联系和指导的有效途径,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青少年社会组织,将有代表性的青年社团纳入团组织领导、指导和合作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建立社团联盟和社团交流平台,鼓励社团之间的互动合作。

四、关爱和帮助弱势青少年群体,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11、加大开展青少年公益活动的工作力度。扎实做好“100365首善行动”、“善薪计划”等工作,搭建青少年公益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怀柔区工作站的作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拓宽筹资渠道,整合社会力量,探索建立扶助基金,加大扶助力度,继续做好“希望怀柔”的宣传工作,提高希望工程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广泛开展“节日送温暖”活动,积极为农村贫困青少年、残疾青少年、失足青少年、农村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排忧解难,提供帮助。深入开展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倾听青少年的心声,反映青少年的诉求,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12、认真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建立健全各镇乡街道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深化“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摸清重点青少年群体底数,夯实工作基础,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建立一支全方位服务的工作队伍,加强对社区闲散青少年的帮扶工作,增强青少年自护意识,大力开展“12355”星光自护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区青少年健康服务中心作用,为青少年提供健康教育、心理辅导等服务。大力开展“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进校园”优秀课程巡讲活动,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戒除网瘾、禁毒、预防艾滋病等宣传教育。

五、全面推进共青团志愿服务品牌,引导青年参与和谐社会建设

13、进一步夯实志愿工作基础。完成“怀柔区志愿者联合会”筹建工作。建立志愿者注册、管理制度,建立志愿者管理库,做好志愿者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骨干志愿者队伍建设,选拔一批服务热情高、组织能力强的骨干志愿者,实现人员的稳定化、长期化。增强志愿者培训针对性,加强志愿者文明礼仪、服务心理以及专业知识培训,使志愿者更能适应志愿服务的要求。丰富志愿者表彰激励形式,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评定,在国际志愿者日等重要节日召开志愿者联欢会和座谈会,定期对志愿者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增强志愿者荣誉感。加强志愿服务文化的弘扬宣传工作,传播志愿服务精神。

14、扩大志愿服务的领域和范围。继续坚持城市志愿服务,并探索城市志愿服务的新形式。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公益实践项目,不断扩充项目数量,扩大志愿服务领域。完善公益实践项目设置,整合现有志愿服务队和项目,灵活设置服务类别和服务项目。建立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各类志愿服务项目。确定一批重点志愿服务项目,并给予物力、财力上的支持。鼓励重点公益实践项目扩大影响,形成自己的品牌。根据节假日、重大活动以及全区的重点工作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临时性、应急性志愿服务,参与到区域经济社会建设中去。

六、加强青联和少先队工作

15、开创青联工作新局面。积极发挥青联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建设的聪明才智,开展围绕“十二五”规划的献计献策活动。认真做好青年人才的团结、凝聚、宣传、举荐工作,积极吸纳各界优秀青年加入青联组织。加强与市青联、青年商会的沟通联系,引进先进的人才和技术,招商引资,服务好怀柔经济社会发展。开展与外省市青联、兄弟区县青联的交流活动,更好地服务委员的发展和成长。继续开展青联委员“希望之星1+1,援助贫困青少年”公益活动。健全青联全委会、常委会、主席办公会、界别组工作制度,完善广泛联系青年的有效运行机制。提升秘书处服务、联络、协调的能力和水平。增强界别组的自转能力,开展青年企业家群体前期调研工作,推动青年商会组织筹建,不断提高界别组长工作水平和工作力度。

16、切实履行好“全团带队”职责。以第六届北京市少代会召开为契机,广泛开展“党团队旗飘起来,我为红领巾添光彩”主题教育,全面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建设。以构建和谐的少先队文化体系为载体,通过开展“少先队小家务”、红领巾广播站、队报队刊创新评选和队礼与队仪式规范化检查等活动,推进少先队自身的建设与发展。围绕“全队抓基层,全队抓落实”的要求,完善少先队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在素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少先队工作社会化。

2.闫傲霜调研怀柔科技工作 等 篇二

近日,北京市科委主任闫傲霜及相关处室领导到怀柔调研该区科技工作开展情况。闫傲霜一行首先来到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实地了解了车间生产状况,并对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闫傲霜强调,怀柔在园区建设中要紧紧围绕本地特色,扎实做好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工作,同时积极探索与中科院进一步合作的体制机制,提高科技对整个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市科委将优先选择一批项目在怀落地,并就中科院在怀重大建设项目和生态发展示范区建设项目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怀柔区科委)

西城区

大观园里尽享科普盛宴

5月18日起的一周里,当游客走进大观园,欣赏美景、感受红楼文化魅力的同时,无处不在的科普盛景也扑面而来,让游客们大呼过瘾而流连忘返。

借助“体验科普大观,感受红楼文化”为主题的大型科普展览展示和参观体验活动于5月18日~25日举办,大观园科普主题公园也正式揭牌。

公园里的科普展览展示共分防灾减灾、和谐自然、低碳科技和科学健身等专题展区。

在防灾减灾展区,一对母子在认真观看展板介绍,了解印度洋海啸、汶川大地震、智利大地震、日本9级强震等自然灾害的成因。展览揭示了“祸从天降”不可怕的原因,并告诉人们“天灾可防、险情可避、灾害可减”的科学规律,提出了“以科学态度正确认识和对待自然灾害,不轻信谣言、不莫名恐慌”、“建立灾害预警、防范和减轻机制,尽可能使生命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的两个应对课题和措施。

和谐自然展区,一幅幅精美的珍稀动物图片,让人们慨叹大自然对生灵的恩赐,也让人们明白要珍惜大自然带给我们的财富,爱护环境、保护地球的道理。

低碳科技展区主要展示了低碳技术在高新科技产品上的应用,让游园观众接触到种类丰富的身边的低碳科技产品。

科学健身展区,是医学专家、心理专家和户外运动爱好者的咨询区域。

此外,还有动物模板拼图、垃圾分类演示等小朋友体验专区。未来发展绿色交通的“立体快巴模拟展示”专区,让人们现在就能感受到未来绿色、舒适的公共交通。

(樊士广)

平谷区

科技周上体验“科技北京”

近日,平谷区科委组织区内近800名学生参加市科委主办的“科技北京在行动”科普展活动。活动中,平谷区科委工作人员带领学生们参观了“衣食住行用”五大主题展区,并鼓励学生们参与、体验。通过此次活动,开拓了平谷区青少年科技视野,使他们切实体会到科技在改善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使“科技改变生活、科技服务民生”的观念直观地、易于接受地植根于孩子心中,让孩子们在休闲娱乐中感知与享受科学技术的独特魅力,打开了孩子们崇尚科学、应用科学的心灵窗口。 (平谷区科委)

科技服务

西城区

2011年度科技协调员培训会举办

近日,西城区科委举办了区划调整后的首次科技协调员培训会。科技协调员队伍建设是西城区科委为健全区域科技服务体系、促进各部门自觉运用科技手段解决问题、形成灵活高效的科技需求与供给对接机制的一项新举措,科技协调员培训是增强各级领导科技意识、提升科技素养、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引领与支撑作用的有效途径。

(王建明)

通州区

“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会”助力企业用好政策

近日,通州区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管委会、通州经济开发区东区管委会联合召开了北京通州经济开发区东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会”。会议的目的是为了加快北京通州经济开发区东区建设和发展,帮助企业理解、运用科技政策,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会上,通州区科委及园区管委会人员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登记以及中关村“1+6”政策对开发区东区企业主管领导及财务人员进行了深入的讲解。随后,与会人员就企业的具体问题进行了交流,进一步提高了对科技政策的认识。

(通州区科委)

延庆县

“双百对接”走进四海

近日,延庆县科委组织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生物中心党支部与四海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展“双百对接”活动。

长期以来,北京农科院生物研究中心专家与合作社在菊花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有着密切合作,为产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到目前为止,该合作社发展有机茶菊种植共1000余亩,带动周边农户共400户,年产有机茶菊60万斤,实现收入200万元,帮助延庆的偏远山村农民走上了致富路。 (李航)

调研与会议

东城区

市知识产权局调研科技企业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周砚一行3人到东城区高科技企业——北京联飞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研。在听取汇报后,调研组一行充分肯定了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成绩,并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公司与专门的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挖掘企业研发能力,提升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二是公司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及时了解掌握当前同行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情况,实施技术查新,提高企业竞争力,全面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 (东城区知识产权局)

大兴区

知识产权管理成效获肯定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一行,到位于大兴区的北京协和药厂、北京三元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调研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创造、运用、保护工作。座谈会上,企业负责人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设置、研发团队的情况、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科研经费投入、专利产出、专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等方面工作都做了详细的汇报。调研组对企业长期以来在知识产权工作方面所做的努力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企业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建议与指导。 (大兴区科委)

门头沟区

2011年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召开

近日,门头沟区科委组织召开了2011年科普工作联席会议。会上总结了2010年科普工作,布置了2011年科普工作。门头沟区副区长翟云峰对2011年的科普工作提出了3点意见:一是科普工作要与区域跨越式发展格局紧密结合;二是科普工作要与实际生活贴近;三是各成员单位要围绕“一湖十园”的建设成果,开展生态环保、科技成果展示、科技发明创造等各类专题科普活动,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 (王亚娟)

基层动态

顺义区

有机樱桃生产地方标准制定启动

近日,由市园林绿化局组织,顺义区园林绿化局、北京农林科学院林果所、顺义区科委、北京天天康乐果品产销专业合作社及顺义区内13家樱桃种植基地科技协调员参加的《有机食品 樱桃生产技术规程 北京地方标准》起草会在顺义启动。就樱桃产地环境、生产技术、污染控制、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做了详细编写。标准的制定对本地区有机樱桃产业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起到促进作用。 (朱青青刘晶)

顺义区

重拳出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近日,顺义区龙湾屯镇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多部门联动明确责任、通力合作,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实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的目标。该镇先后两次组织机关干部、13个村两委成员、34家重点企事业单位召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动员及再动员会,同时利用广播、条幅、标语等进行广泛宣传,在全镇营造浓厚的“打非”氛围。目前已查处1处违建,3家无照经营企业,发现各类安全隐患27处。

(李金玲)

西城区

“民生科技”成果集中亮相科博会

2011年“第十四届北京高科技产业博览会”于2011年5月18日至22日在北京国际展览中心举办。今年科博会西城展团以“面向可持续发展的技术集成与创新——守护百姓幸福,支撑和谐发展”为主题,以科技普惠民生为重点,展示了西城区的科技理念及创新成果。(西城区科委)

科普活动

延庆县

低碳生活绿色出行

近日,延庆县科委与延庆县自行车协会共同举办了自行车科普宣传骑行活动。本次活动拉开了延庆县科委与延庆县自行车协会科普宣传活动的序幕。县科委将通过绿色骑行活动,在全县范围内对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等科学知识进行普及宣传。 (刘颖)

丰台区

知识产权宣讲走进校园

近日,丰台区科委、科技馆共同开展了“知识产权宣传进校园”系列宣传活动。活动中,向高丽庄小学、振华民生打工子弟学校、王佐学校、首都医科大学附属中学赠送了知识产权宣传画及产权漫画读本。《知识产权展览》将在各校进行巡展。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中学开展了知识产权竞赛,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家作了知识产权专题讲座。

(田凤兰)

丰台区

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在行动

近日,丰台区科委会同区气象局、莲花池公园、区地震局在莲花池公园联合开展了以“减灾防灾从身边做起”为主题的2011年防灾减灾日科普宣传活动。莲花池公园是广大民众健身、休闲的重要场所,也是丰台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前沿阵地之一。由于此次活动是第三次在这里做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广大游客参与活动的积极性高涨,咨询台前游客络绎不绝,参与活动民众达千余人次。

(金任重)

科技创新

顺义区

民企创新驱动实现科学发展

顺义区龙湾屯镇民企着力改变传统的经营方式和理念,实现了创新驱动科学发展。华恒达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扩建,成为广东佛山市华特气体(集团)旗下子公司,随着新气体产品及新应用领域的开发,企业发展前景广阔,预计今年可实现销售收入1200万元,利税120万元。生产配电箱、配电柜的北重大开关控制有限公司引进韩国技术,结合我国实际教学要求开发研制出新一代AST——系列汽车驾驶模拟教学机,年可实现收入500余万元。 (李金玲)

大兴区

中国首个超大型新媒体云计算中心大兴落地

近日,星光影视园新媒体云计算中心奠基仪式、星光·蓝汛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在星光影视园隆重举行。星光影视园云计算中心项目是由中国星光电视节目制作基地投资兴建的中国首个超大型专业型云计算中心,也是北京首家专为新媒体企业服务的云计算中心,国内首家对口向新媒体企业提供服务的大型云计算服务平台。项目预计于2012年上半年竣工并投入使用。主要功能设计为云渲染、云存储、云媒体资产管理、企业云计算和网络电视CDN。新媒体云计算中心项目,将开启“三网融合”产业背景下新媒体云计算服务的崭新历程。

(大兴区科委)

昌平区

先行先试助推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城昌平园建设

近日,北京市科委投入1000万元以项目先行先试助推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城昌平园的建设,项目分别有:在马池口建设1万平方米的北京设施农业主题公园,建设设施园艺现代化集约高效生产技术体系,提高生产效率30%~50%;在小汤山园区开展光伏发电、新能源利用、LED光源系统低碳先导技术集成研究与示范,建立低碳新能源综合应用技术体系,节约能源10%以上;在金六环园区开展草莓设施温室环境精准控制装备、痕量灌溉装备、设施农机具等先导技术集成示范,提高草莓设施农业控制水平、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李静)

数字说话

西城区

54个项目获北京市科学技术奖

近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在北京会议中心隆重召开。本次大会共有283项成果获政府表彰,西城区在此次表彰中,获二等奖14项,三等奖40项。其中三等奖项目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完成的项目“中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实施机制研究”、北京敬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完成的项目“乘用子午线轮胎全自动二次法成型机组及其应用项目”均为西城区科委推荐的项目。 (西城区科委)

怀柔区

1.2亿元保证自主创新能力

怀柔区科委作为科技工作的服务者,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倡导科技研发和自主创新,鼓励企业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2011年,怀柔区有证高新技术企业达到47家,稳居生态涵养区首位,1~3月,科技投入总额达到1.2亿元,同比增长100%,延续开展和新立科技项目169项,开发出新产品75项,同比增长31.6%。科技研发投入的不断增加,科技项目数、技术开发合同成交量的不断增长,进一步表明怀柔区自主创新能力快速成长和良好的发展态势。(怀柔区科委)

怀柔区

300万实施项目成果落地

2011年,怀柔区科委结合北京市委市政府“加强中央院所成果转化落地北京”的要求,为红螺食品有限公司搭建起桥梁,引入了中国农大这一支科技创新的“国家队”,利用其果脯加工方面的科技成果,提升和改造北京特色食品——果脯传统的加工工艺和装备水平。项目争取市级科技经费支持300万,目前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项目建成实施后,预计每年可生产果脯2200吨,企业年增加销售额4800万元,利税960万元。 (怀苗)

项目追踪

石景山区

陕西省安康市签署《科技合作协议》

近日,《石景山区与陕西省安康市科技合作协议》在石景山区举行。双方将在建立资源信息共享平台、石景山区为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石景山企业在安康建立生产加工基地、推进两地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开展安康企业管理和科技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2010年3月,石景山区与陕西安康市正式签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一年多来,两地已逐步建立起高层互访机制,并在旅游、教育和农产品开发等方面开展了合作。(石景山区科委)

昌平区

“昌平草莓”入选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经过近一年的申报和审核,“昌平草莓”被批准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这也是昌平区继“燕山板栗”和“昌平苹果”之后第三个被列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昌平草莓”因其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自然环境与统一的标准化生产技术形成了口感细腻、柔软多汁、甘酸宜人、芳香馥郁的独特之处。此次被纳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昌平草莓共分两类,分别是以章姬、金中三姬、燕香为主的香甜型品种,和以阿尔比、卡玛罗莎等为主的酸甜型品种。(昌平区知识产权局)

平谷区

特色农产品展示平台建设课题通过验收

3.怀柔区教育委员会工作规则 篇三

社区工作者:2017北京怀柔区禁毒委员会招聘社工22人公告。报名时间:2017年4月18日。报名方式:本人现场直接报名。报名地点: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一层礼堂(怀柔区红螺路88 号怀柔分局交通支队院内)。公告详情如下。

为全面贯彻《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适应新形势下禁毒工作需求,经区政府批准,北京市怀柔区禁毒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2名专职社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

全区14个镇乡、2个街道共招聘22名禁毒专职社工。其中,面向区内随军家属招聘2名,其余20名,面向区内低收入家庭人员及区内未就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往届毕业生。(招聘岗位详情见附件1)

二、岗位职责

主要从事吸毒人员管控、禁种铲毒、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禁毒社工执行正常班工时制度。因工作岗位特殊,适宜男性。

三、招聘人员范围(一)区内低收入家庭人员

(二)区内未就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往届毕业生

(三)随军家属(驻怀部队已在怀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四、报名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感强,热心禁毒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二)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并通过入职的体检;(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四)18周岁以上,32周岁以下(1985年1月至1999年12月出生);(五)熟悉电脑操作,有较好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社会工作能力;(六)本人、家庭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中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本人没有被开除公职的记录;(七)具有北京市怀柔区常住户口。

五、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报名时间:2017年4月18日,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00(二)报名地点: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一层礼堂(怀柔区红螺路88 号怀柔分局交通支队院内)(三)报名方式:本人现场直接报名

(四)区低收入家庭人员只能报考居住地所属镇乡街道,未就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往届毕业生无限制。应聘禁毒专职社工的所有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五)报名注意事项:

1、提交个人简历一份;

2、提交报名表一份(下载附件2,自行填写);

3、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4、提交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提交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6 张(背面填写姓名);

6、区低收入家庭人员需提供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北京市民政局印制)原件、复印件。

7、随军家属需提供配偶所在驻怀部队正团级及以上级别政治处开具的证明材料、以及本人随军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政治处公章。通过人力社保系统办理随军进京的家属还需提供在京存档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原件。

六、考试方向

根据报名情况进行考试,考试内容包含电脑办公应用、文字写作、入职基本能力、戒毒条例、禁毒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考试合格人员按招聘人数1:1比例进入体检、政审环节。

七、录取原则

除面向随军家属的招聘岗位外,其他岗位首先从考试、体检、政审合格的区内低收入家庭人员范围内录用,不足部分从本区未就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往届毕业生考试合格的人员中录用。

八、薪酬待遇

按照区政府相关要求,禁毒专职社工的薪酬标准按照怀柔区社工人员的薪酬标准(怀政办发〔2017〕1号)执行并同步调整。

联系电话:89687002 89687635

原标题:北京市怀柔区禁毒委员会招聘专职社工公告 点击下载>>>

1.怀柔区禁毒委员会招聘专职社工需求表.xls 2.怀柔区禁毒委员会招聘专职社工报名表.doc

北京市怀柔区禁毒委员会

4.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篇四

龙江银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财务资源配臵效率,增强全行自我约束、自我平衡能力,规范全行财务支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我行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总行、总行营业部和各分行。第三条 财务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财审会)是各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的财务事项审查机构,负责对本行重大财务开支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为业务发展合理配臵财务资源,有效节约财务开支。

各分行根据本规则的要求设立财审会。

各行财审会对本行行长(主要负责人,下同)负责。财审会会议不得以其他形式会议代替。

第四条 财审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性原则。财审会以效益为中心,对重大财务开支事项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审查,对审议通过的财务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节约财务开支,优化财务资源配臵,提高经营效益。

(二)效率性原则。财审会仅对一定范围内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议,权限以下的财务事项按照财务授权规定由相关人员进行审批。

(三)规范性原则。相关条线要按照规范程序和内容报送审议事项,财审会按规范流程进行审议和批复。项目申请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审会决议。

(四)及时性原则。财审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期,项目较多时可以根据秘书长建议随时召开。财审会会议每期审议项目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要严格控制补议项目数量。(补议事项是指无法及时召开财审会进行研究的特急事项,如遇此类事项需由行长、财审会主任委员共同签批同意后先行执行,待下次财审会进行补议。)

第五条 下级财审会工作接受上级财审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财审会基本职责:依据国家金融法律、财务法规及我行经营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对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费用投入等财务资源配臵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议,检查、监督项目的执行,并对执行不力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主要包括:

(一)审议大额财务支出事项: 1.工程项目购建支出;

2.非科技类固定资产项目购臵、租赁、装修改造支出; 3.非科技类无形资产购臵支出; 4.科技投入支出;

5.大额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印刷费、低值易耗品购臵、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审计费、物业管理费、咨询费、其他营业费用、捐赠赞助支出。

(二)审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处臵事项。

(三)审议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四)检查、监督经财审会审议通过项目的执行。第七条 各行达到财审会审议金额起点的财务事项必须提请本行财审会审议,未经总行批准各行不得擅自提高审议金额起点。

各行可以根据本行实际情况降低项目审议金额起点,但除捐赠赞助支出项目以及需经财审会审议的重要财务事项外,各分行审议项目金额起点原则上不低于3万元。

第八条 各分行超过本行财务授权限额的财务支出项目原则上须经本行财审会审议同意后报请上级行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化整为零、随意拆分项目或者隐瞒不报,逃避审查。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九条 财审会由主管或协管财务的副行长和相关条线负责人组成。相关条线包括党委办公室、运营管理条线、科技条线、个人业务条线、资金财务条线、综合条线、监事会办公室、风险管控条线等。各行可根据本行条线设臵的具体情况和财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财审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财审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行资金财务条线。

第十条

财审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管或协管财务的副行长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资金财务条线总经理担任。副秘书长一名,由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担任。财审会其他委员由相关条线负责人担任,相关条线可推荐副总经理(副经理)以上人员两名为财审会委员。总行、各分行财审会秘书处设立专职人员一名。

第十一条 各行要建立财审会委员库。委员库由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条线财审会委员组成。财审会委员由相关条线推荐,由秘书处报主任委员批准。委员一般应熟悉财务、基建或科技业务,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相关条线财审会委员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及时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同意。

第三章 报审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条线提请审议的财务事项,由报审条线负责对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提出明确的初审依据和意见。报审条线为非资金财务条线的,该项目还须送资金财务条线出具初审意见。

科技类项目由科技条线初审;人力费用类项目由人力资源部初审;会计出纳机具类项目由运营管理或个人金融业务等相关条线初审;宣传、广告类项目由综合管理条线综合管理部初审;安全保卫类项目由综合管理条线保卫部初审;其他项目由资金财务条线初审。

各行可根据条线职能分工情况对报审条线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三条 项目报审材料须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统一上报报审条线进行审批,上报电子文档同时需报送纸质材料一份,用于存档。纸质文档内容需与电子文档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已提交秘书处但未经审议的项目,如需修改报审材料,申请条线或报审条线应提交书面说明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秘书处申请退回修改。

第十五条 报审条线应及时将拟上会项目提交财审会秘书处,财审会秘书处原则上应将本期财审会召开前2个工作日内报送的项目纳入下期财审会。秘书处对报审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报请秘书长安排上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提交上会。

第十六条 需提请财审会审议的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先审后批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报审材料要求

第十七条 提请财审会审议的项目材料包括以下要件: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

(三)可行性分析报告表。

(四)辖属行项目需提供该行财审会审批意见表。

(五)其他要求报送的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营业、办公用房购建(租赁、装修)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存量状况和使用情况,项目申请的必要性等。

(二)项目所在单位的整体概况,包括人员、业务量情况,周边经济环境及同业网点布局情况等。

(三)近三年业务发展状况和效益分析,装修项目需提供近五年装修投入情况。

(四)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同业排名情况,主要包括存款、贷款、中间业务收入和账面利润等指标(适用上报总行财审会项目)。

(五)未来三年业务发展和投入产出效果量化分析。

(六)周边可比市价、走势、与出售方(出租方或服务方)的往来关系等因素的分析。

(七)项目预算,包括购建(租赁或装修)的建筑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单价、预算总额,资金来源及使用安排。

(八)项目的业务功能分区方案。

(九)项目实施方案及投产进度。

(十)项目风险控制措施。

(十一)其他情况(如相关图片资料等)。装修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上述内容。第十九条 科技投入项目,包括硬件、软件购臵项目和相关服务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同类项目存量状况和使用情况,近三年投入情况。

(二)项目投入必要性分析,包括人员、业务量与设备、软件等在项目投入前后的匹配情况。需要进行压力测试的,要提供具体的测试结果。

(三)项目投入合理性分析,包括同类项目的市场价格情况、费用支出标准(依据)等。

(四)项目建设标准,包括购臵数量、预算单价、设备配臵标准、软件性能、使用年限、维护服务标准等。

(五)项目预算,包括项目投入金额,预计设备存续期内的维护费用,资金来源及使用安排。

(六)项目投入产出效益的预估情况,包括支持业务发展情况,效率提高情况等。

(七)项目实施方案及投产进度。

(八)项目风险控制措施。

(九)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大额费用性支出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该笔费用支出标准,包括数量和单价等指标。物业管理费用项目需提供分项支出标准。

(三)该笔费用支出是否在本费用预算之内。

(四)该笔费用支出的必要性。

(五)该笔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分析,包括与同类项目的市场价格对比、支出项目预计产生的效益等。

(六)该笔费用支出的控制措施。

(七)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捐赠赞助支出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上述内容。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处臵项目,包括出售、报废、臵换等导致资产所有权转移或灭失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总体情况,包括资产来源、价值情况、闲臵情况等。

(二)具体处臵预案,包括处臵原因分析、处臵收入和处臵税费的估算依据、预计处臵损失等。

(三)项目处臵必要性分析,包括不处臵该资产的后续维护成本分析。

(四)实物管理、资产风险、内控合规以及法律事务等相关条线意见。

(五)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其他重大财务事项申请报告的内容,应根据事项的性质、管理要求比照上述内容进行加工、整理、分析。

第五章 会议流程

第二十三条 财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参会,其他条线财审会委员根据财审会秘书处通知按时参加会议。如财审会委员不能参加财审会会议,须在会议召开前向主任委员请假并通知财审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总行财审会会议须有7名以上(含)具有项目表决权的委员和1名监事会办公室或风险监控条线稽核部门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营业部、各分行财审会会议须有5名以上(含)具有项目表决权的委员和1名风险监控条线稽核部门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报审条线的财审会委员对本条线提交的审议项目不具有表决权,如该项目的申请条线参加会议,其委员亦不具有表决权。参会的财审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对每个项目均有表决权。

监事会办公室或风险监控条线稽核部门委员列席会议,不参与表决。

秘书长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和报审条线的申请,决定有关条线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一般程序

(一)秘书长通报议程安排,主任委员宣布会议开始。

(二)报审条线向委员介绍提交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初审意见。

(三)秘书长向大会通报财务条线的初审意见、建议。

(四)委员发表意见,提出质询并进行讨论;报审条线回答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必要时秘书长可请申请条线或分支行人员到会进行解释说明,解释说明完毕后应要求其离开会场。

(五)主任委员综合审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表决或确定表决事项及条件。

(六)有表决权委员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财审会审议事项采用集体审议,公开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复议”三种。委员认为项目可行、财务资源配臵合理或对主任委员根据讨论结果加以修正而确定的表决意见表示赞成的,投“同意”票;相反,投“不同意”票;委员认为项目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补充材料后再行审议表决的,投“复议”票。委员在投“不同意”票时,要列明不同意的理由;在投“复议”票时,要列明复议时需要落实的条件或需要补充的资料。如在表决时来不及说明原因和理由,秘书处应在会后向相关委员征询,并将意见以非记名形式填在审批意见表上。

第二十八条

财审会审议事项实行多数决定制。凡是付诸表决的事项,“同意”票数达到与会有权表决人数三分之二(含)的方为通过;“不同意”票数超过与会有权表决人数三分之一的,即被否决;“同意”票数未达到三分之二(含)但“同意”票数与“复议”票数之和达到与会有权表决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需进行复议。

第二十九条 对确定复议的财务事项,由主任委员确定复议必须落实的条件或需要补充的材料,相关条线要按照财审会要求及时补足材料。复议仍未通过的项目即被否决。

财审会原则上不得对被否决项目进行再审。

第六章 项目执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纪要,并根据会议纪要在《财务审查委员会审批意见表》上签署审议意见,《财务审查委员会审批意见表》经行长签署意见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行长有权否决财审会审议同意的财务事项。对财审会审议否决或复议的事项,行长原则上不得审批同意。

第三十二条 财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必须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实施。涉及集中采购的,由集中采购条线按照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在财审会确定的项目和资金预算额度内实施集中采购。

第三十三条 经财审会审议通过的财务事项,执行条线应在收到项目审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进度要求实施,如项目因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启动实施,应将具体情况书面报送财审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报经主任委员审批同意后方能暂缓实施。基建项目暂缓期不得超过2年,其他投资项目暂缓期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四条

若项目执行超过暂缓期或执行内容发生变化、执行金额预计超过审批金额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经财审会审批。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财审会审议通过的所有项目,申请条线必须在项目执行完成30日内,填写《项目执行情况表》并上报报审条线备案,报审条线监督报审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定期上报财审会秘书处。

第三十六条 申请条线必须及时对财审会审议通过的工程项目购建、租赁、装修以及非科技类无形资产购臵等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一)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年2月底前总结该项目在上一内的实际执行金额、未执行金额及未执行原因。

(二)项目结束后报审条线应定期总结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益情况并上报财审会秘书处。

第三十七条 上级单位财审会应对下级单位财审会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指导。

第三十八条

风险管控条线稽核部每年定期对财审会上年审议通过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章 秘书处职责

第三十九条 财审会秘书处是财审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财审会的日常工作,传达财审会决议。

第四十条 财审会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财审会委员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二)对报审程序的合规性和报审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整理编排拟上会项目。

财审会秘书处对提交财审会材料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程序是否合规;申请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事项说明是否完备等。

(三)以纸质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财审会会议通知。

(四)负责会议期间会议现场维护、会议记录以及相关会议保密工作。

(五)会议结束4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求写明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以及议定的事项、金额;对财审会审议项目要求逐一填写《财务审查委员会审批意见表》,对于不同意或需要复议的项目在《财务审查委员会审批意见表》中注明原因。

(六)将项目审批结果以《项目审批通知书》形式通知报审条线,并抄送有关条线。《项目审批通知书》印章以资金财务条线章代替。

(七)督促报审条线及时填写《项目执行情况表》,对财审会审议通过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及时向财审会汇报。

(八)每年对上一财审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月底前报送上级行财审会。

(九)负责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四十一条 财审会秘书处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条线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章 责任和纪律

第四十二条 财审会委员、秘书处工作人员、业务主管条线和归口管理条线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弄虚作假。

第四十三条 各申请条线要保证提交审议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各申请条线负责人对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报审条线(业务主管条线或归口管理条线)要对报请审议的事项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提出的审核意见负责。第四十五条 财审会参会委员要恪尽职守,认真审议上会项目,对项目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因特殊原因参会委员离开会场须经主任委员同意。

第四十六条 财审会参会委员、列席会议人员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会议讨论情况、委员表决情况及相关资料严格保密。

第四十七条 违反以上纪律条款者,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龙江银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审议项目金额标准

二、龙江银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委员信息登记表

三、龙江银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审查项目报审、审批流程图

四、龙江银行财务审查委员会项目申请表

五、项目(或预算)申请报告

六、可行性分析报告表格式样

七、龙江银行财务审查委员会会议通知格式

八、龙江银行财务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格式

九、龙江银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审批意见表

十、龙江银行财务审查委员会项目审批通知书格式

十一、龙江银行财务审查委员会项目执行情况表

5.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报据国家有关法律,参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政府的委托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职能。

第三条 管委会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管委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康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四条 管委会全体成员要忠实履行职责,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坚持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会议、决策

第六条 管委会实行管委会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协调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经济分析会、综合治理安定稳定分析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

第七条 管委会全体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研究解决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参会对象: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管委会序列的各局局长。

主要任务:一是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二是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是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四是严重突发事件。

第八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要协调沟通的事项。

参会对象: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任务:一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二是社会管理事务;三是重大建设项目;四是需要相互沟通协调的事项;五是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管委会专题会议,由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受主任委托,负责协调解决专项工作任务和问题。

第十条 各种分析会,由分管领导主持。

第十一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完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管委会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加强调查研究,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意见;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或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上级作出的重大决 策,适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管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管理、纪律

第十三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提高效能和工作落实。管委会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 管委会要做好五年规划和年计划,明确重点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以文件下发执行。各部门都要形成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管委会报告执行情况。管委会办公室要适时作出通报。

第十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予以查处。

要加强门户网站建设,作为信息公开的载体。

第十六条 建立理论学习会制度,经常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十七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贵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管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管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官论和行为,代表甘委会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管委会同意。

第十九条 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友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侧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工作中遇到突发性重大事件,要在妥善处理的同时,第一时间向主任报告。各部门要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请示。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制度。管委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向主要领导报告。各部门、单位主要责任人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主任请假,并指派副职参加。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办会程序

管委会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管委会主任确定。会议确定后,办 公室负责组织;并于会前将文件和议题送达与会同志。

专题协调会议,由部门提出,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意见,送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四条 办文程序

部门报送管委会审批的公文,先由管委会办公室领导阅批,送分管领导审批,大事项报主任审批。

以管委会名义发文,办公室起草,管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科室起草,办公室主任签发;部门事项,需要以管委会或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部门起草,经办公室文字把关,送相应领导签发。

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参会纪录人员整理,经出席会议所有人员签字,送管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五条 办事程序

对群众来信和投诉的领导批办事项,由督查科室登记,送承办部门办理;并由督查科室催办、反馈。

来访事件由信访办登记,经请示领导并予办理。

接待工作,由办公室领导提出意见,报管委会领导签批,接待部门办理。

第五章 监督、督查

第二十六条 主动接受党的监督,管委会要定期向党工委汇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加以整改。

第二十八条 欢迎社会群众监督。畅通监督渠道,经常听取意见和建议。设立专用监督电话。

第二十九条 接受舆论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条 设立行政督查机构,实行内部行政监督。

政务督查内容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市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管委会及所属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查;重要领导电话及电子信箱有关事项、信访件的督办;领导安排或交办的其它重要事项的落实。

6.怀柔区教育委员会工作规则 篇六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发表了重要讲话。她指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对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指示精神,关键是要认真研究在目前网络化、信息化、多元化、社会节奏快、学生流动性大的情况下,如何把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做实的问题。陈小娅副部长谈到,在新形势、新情况下,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面临着三大挑战:第一,我国当前处于深刻的社会变革和社会转型时期,中小学生的成长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结构深刻变革对中小学生的成长带来强大的冲击。第二,当前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是什么,不同的专家看法不同,需要深入研究,达成共识。第三,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存在不适应性,客观上说缺乏科学指导。

在谈到下一步工作方向时,陈小娅副部长强调指出,要进一步提高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专家应结合自己的专长深入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工作,将有关研究成果提交教育部作为参考。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重心必须向下,放在基层,增加案例指导,增强针对性。要遵循科学的教育规律,因地制宜加强工作,避免把心理健康教育简单化、泛化,避免用行政化、群众化的方式指导工作。

会上,高洪司长传达了中央领导批示精神,指出教育部要根据温家宝总理的指示精神大力推动教育改革,切实减轻学生负担,引导学生珍爱生命,推动中小学科学、有效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秘书长魏云华介绍了专家指导委员会2008年、2009年的工作情况和2010年工作计划。主任委员林崇德介绍了关于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的设想。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王定华副司长认真听取了各方发言后,对会议达成的共识进行了高度概括,即:对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一要更加重视,二要积极推进,三要科学开展,四要制定有关文件,五要形成有效机制。

会议由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林崇德教授主持,部分委员和一些中青年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司长王登峰、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副司长申继亮、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副司长廖文科也出席了会议。

7.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行业秩序,促进中国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依据《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及《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中国足球协会处理行业内部纠纷的仲裁机构。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独立审理案件。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

(一)对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且允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二)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教练员、经纪人相互间,就注册、转会、参赛资格、工作合同、经纪人合同等事项发生的属于行业管理范畴的争议;

(三)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第六条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根据不同案件,分别于下列期限内提出:

(一)对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仲裁的,自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7日内;

(二)因其他案件申请仲裁的,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

超过上述期限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

第二章 程序

第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的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回避申请,说明引起回避请求的事实,并附相应证据。申请应在知悉回避理由后立即提出。

仲裁员应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会议决定;在应否回避决定作出前,被请求回避的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第十一条 仲裁庭审理案件,可以视案件的不同案情,采取开庭方式审理,也可以采取不开庭方式审理。采取开庭方式审理的案件,除仲裁参与人外,其他人不得参加。

采取开庭方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的通知到庭参加审理;经仲裁庭同意,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仲裁代理人到庭,并于开庭前向仲裁庭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当事人本人不能到庭的,应当至少有一名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到庭。仲裁庭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的,其本人应当到庭。

第十二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应当制作庭审笔录并可以庭审录音、录像。当事人对庭审笔录进行核对后,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其申请或者答辩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义务。

因不服纪律委员会的处罚而申请仲裁的案件,纪律委员会应当对其处罚的依据负举证义务。

负有举证义务而不能举证者,应当对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有义务对仲裁

庭调查、收集证据的工作给予配合。

第十五条 在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及/或径行裁决:

(一)未按仲裁庭指定时间提出答辩的;

(二)未按仲裁庭通知的时间出庭或中途退庭的;

(三)未按仲裁庭的要求提供案件材料或相应证据的;

(四)拒绝对庭审笔录签字确认的;

(五)拒绝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合义务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或妨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及裁决日期,但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所作出的调解书,不受此限。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书或调解书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义务;裁决书或调解书未规定期限的,应当自裁决书或调解书送达后10日内履行。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接受履行的一方可以向纪律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其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的规定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给予处罚。

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纪律委员会处罚决定的案件,报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中止:

(一)一方当事人尚未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或注册备案的;

(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案件审理的;

(三)仲裁裁决的作出必须以相关事项处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事项尚无处理结果的;

(四)其他仲裁庭认为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申请,恢复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仲裁的案件,在裁决前,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决定通过。第二十六条

仲裁申请费的收取办法及标准,由中国足球协会另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遇重大或特殊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将案件提交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处理。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处理的案件不受本规则限制。

第二十八条

8.怀柔区教育委员会工作规则 篇八

(2007年11月6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11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开展和促进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和完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在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国家、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和法律学科门类等条件,设置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加强律师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提升律师的业务素质,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动律师为国家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由从专业水平较高的律师中选拔出来的委员组成,对从事不同业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指导和促进交流。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本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部以上专门法律作为依托;

(二)该方面的律师业务已发展到一定规模;

(三)能与法律实务部门相对应;

(四)符合法律学科分类的基本规范;

(五)该专业委员会的报名人数达到十五人以上。

公益性的专业委员会和因特殊目的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可以放宽上述条件限制,以主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来设定。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调整,包括增加、撤销、合并、分立及更名等,应当根据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适时进行。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会长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人。如因业务领域需要和报名人数众多,确实需要增加委员人数的,应报经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核,并报会长会议批准。

第九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均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上述人员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聘任委员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推荐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声望的、具有一定专业研究水平的专家和学者作为顾问,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报经会长会议同意后,统一纳入顾问委员会,予以聘任、协调和管理。顾问的聘请、联络及其他相关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自律自强,充分调动和发挥委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计划、有组织、有实效地开展各项专业活动,为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提高律师行业业务素质,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律师行业的整体优化服务。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就本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开展理论研讨,进行业务交流,向全市律师公布研究成果;

(二)就本专业领域的法治建设和政策制定等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国家立法、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制订,并就立法和法律实施向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业务范本和业务规范,整理、收集、印发信息资料,编辑出版专业文集;

(四)就本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开展论证和宣传;

(五)就本专业领域的疑难案件进行研究和讨论;

(六)就律师表彰、惩戒、专业资格考核等事项向本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七)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增补、退出和资格的取消、撤销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凡为本会会员,满足下列条件者,可报名参加专业委员会:

(一)连续执业五年以上;

(二)三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

(三)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者曾经承办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项目,或者发表过具有较高质量的论文,或者在该领域具有较大的业界或社会影响力。

第十四条 每位律师只能报名参加一个专业委员会。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专业委员会原则上只能有一名委员。确因业务领域需要且专业委员会名额允许的,经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同意,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可以增加,但最多不超过三名。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增补新委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主任办公会审查后提交专业委员会讨论,经参加会议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报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十七条 委员未进行律师执业登记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转任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自动放弃原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委员申请退出专业委员会的,经主任同意后,报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向本专业委员会通报。

第十九条 委员未按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履行义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委员会应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在一个工作内累计二次以上不参加活动的;

(三)本届专业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时累计三次请假的;

(四)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的;

(五)利用专业委员会名义或者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为其本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谋取利益的;

(六)利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身份,以建立或扩大个人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背本规则的行为的。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个工作结束后,依照本条规定对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第二十条 委员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经本专业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撤销其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就委员的增补、退出、被取消和被撤销委员资格,向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主任、副主任的选举、撤换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由本人自荐并承诺,经两名以上理事推荐,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考察后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会长会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委员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差额选举产生。《选举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有较强的公益心;

(三)有较多的参加本会工作的经验;

(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五)有自己独特的工作思路、创造性或系统的工作目标;

(六)具有联络相关部门,协调相关行业的能力;

(七)能够较好并按时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主任和副主任辞去主任、副主任职务的,应经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同意并报会长会议批准;辞职后,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考察新的人选,报会长会议同意后,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 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经评议认为主任、副主任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该专业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提出调整建议的,可以进行撤换。新的接替人选,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考察,按程序产生。第二十七条 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本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召集、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主持制订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或按本会要求制订三年工作规划;

(三)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代表本专业委员会参加社会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每年向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总结工作一次;同时,向本专业委员会述职一次,并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对其一年的工作予以考核。

第二十九条 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第三十条 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和落实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享有对本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的知情权;

(四)提名增补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或提出取消、撤销委员资格;

(五)对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和有关工作;

(三)服从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四)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牟取利益;

(五)不得损害专业委员会的声誉。

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立法建议、工作建

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法律宣传讲座、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本会鼓励专业委员会之间开展横向合作和资源整合。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不断创新,重在落实、讲求实效。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或按本会的要求制订本专业委员会的下工作计划,并报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至少组织四次业务活动。其中至少有两次活动由全体委员参加;至少有两次活动面向全体会员,邀请非委员参加。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每个委员每年至少应撰写一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务价值的专业文章。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研究成果公开发布,或将委员撰写的专业文章结集出版,或将研究成果以白皮书或报告等方式公开发表。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发布一项研究成果。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业务研讨活动应撰写综述。综述内容包括:议题、观点争论、主导意见、专业建议和会议规模等。

专业委员会活动信息、重要演讲和会议综述等内容应及时在本会网站公布,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形式传播委员会工作成果。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拟与境外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签署协议,应事先向本会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合作对象、合作背景和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

请示经批准后,专业委员会方可开展此项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出工作总结报本会。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月30日前或按本会的要求,向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书面报送上工作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和秘书处每年对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定。

第八章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第四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为本会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或社会活动的收入以及委员自筹等。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对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计划、合理、节约的原则,量入为出。

第四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将取得的活动经费在委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的使用、支出的标准等,应当按照《专业委员会经费管理和使用方法》执行。

第九章 专业委员会的宣传

第四十七条 未经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同意,专业委员会不得自行建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站、网页或自办刊物。

第四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领域或委员会自身开展的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有关媒体、宣传方式等事项报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

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委员会名义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时,须将采访媒体、采访内容等事项,书面报送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经批准后,委员须在批准的范围内接受有关采访,并在采访后将情况报秘书处备案。专业委员会委员未经本会授权,不得以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接受境外媒体采访。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则和本专业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细则,并报本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和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9.怀柔区教育委员会工作规则 篇九

第一条 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提供技术咨询。

第二条 安委会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应当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委会设立秘书处,由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安委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恪守科学道德;

(二)具有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食品安全、植物保护、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一项或多项专业背景,熟悉转基因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知识;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热心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本人自愿且能够保证履行委员各项义务;

(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 安委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农业部遴选和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安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有参加安委会会议和相关活动的权利;

(二)有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三)有表决权;

(四)对安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第七条 安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安委会决议;

(二)按时参加安委会会议和活动,保证参会时间,科学、及时、公正、明确地提出意见。委员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应事先请假,并说明理由和时限;

(三)承担安委会交办的任务;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

(五)保护知识产权,严守申请人的技术秘密;

(六)主动宣传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科学知识;

(七)承担农业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因安全评价工作需要,农业部可增补安委会委员。

第九条 安委会委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农业部可解除其委员资格,或自动解除委员资格: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委员条件的;

(二)不能认真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未经批准不参加安委会会议;

(四)任期内缺席会议四次以上的,自动解除委员资格;

(五)以安委会委员名义从事相关商业活动或公开发表有悖于安委会决议言论的。

第十条 安委会设立常委会会议、专业组会议和审查小组会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业组组长和副组长参加。主要职责是审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以及闭会期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重大问题的技术咨询。

第十二条 安委会设植物及植物用微生物和动物及动物用微生物专业组。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专业组会议由专业组组长主持,本专业组成员参加。主要职责是审查本专业领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专业组可设分子特征、食用安全和环境安全等审查小组。审查小组召集人由专业组组长指定。审查小组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本审查小组成员参加。主要职责是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四条 安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3次,原则上于每年3月、7月和11月召开,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有效。常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委员参加。

第十五条 安委会按照以下程序评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

(一)秘书处形式审查;

(二)审查小组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专业组对审查小组意见进行评审。评审时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四)常委会对专业组评审意见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根据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评审会议,提出咨询意见。

10.怀柔区教育委员会工作规则 篇十

(讨 论 稿)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淮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关于印发淮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10〕12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淮南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淮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淮南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开发区内经济建设和社会事务。

三、管委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按照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努力打造开发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四、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尽心竭力为开发区对外开放和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应有贡献。

五、管委会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使

职权,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贯彻落实管委会各项工作部署,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要相互尊重,互相支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开发区各项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

管委会组成人员职责

六、管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管委会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七、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管委会主任领导管委会全面工作,管委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八、管委会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管委会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管委会进行外事活动。

九、管委会主任出国访问或出淮南市执行公务、招商期间,委托排位第一的副主任主持管委会工作。

十、管委会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工作职能

十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省、市经济工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工业经济运行。加强经济管理,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结合淮南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开发区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计划;根据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三、深化改革开放,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突出招

商引资,扩大招商成果,提高经济外向度,促进各项经济指标快速增长和园区健康发展。

十四、强化开发区软硬件环境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投资环境。

十五、强化政策激励,搭建融资平台,建立帮扶体系,支持企业上市,鼓励企业挖潜增效、技改扩建,推动自主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支柱产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

十六、强力推进项目建设,做好项目洽谈、项目选址、项目审批、项目统计、项目会审等工作,积极帮助进区项目办理有关建设手续;负责开发区内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协调开发区内土地使用、划拨、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审批工作;编制并报批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及入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十七、负责开发区财政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税收征管和审计监督工作。

十八、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强化公共安全管理,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九、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设立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完善集体决策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二、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财政预算、各类规章制度、财政性投资重大建设项目、预算外重大资金安排、大型项目进区和土地出让等重大事项,由管委会全体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十三、各部门提请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

二十四、管委会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管委会的决定,及时报告执行情况。管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五、管委会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服务、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六、管委会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要经办公室审核并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方可印发。

二十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管委会及各部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发挥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的平台作用,公开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和办事结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十九、管委会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保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十、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报告、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十一、管委会要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工作,并认真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十二、管委会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管委会报告。

十三、管委会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

信访渠道的畅通;管委会领导要亲自阅处重要的群众来信,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办理来信及接待来访工作。

十四、管委会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要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管委会报告。

第八章

科学合理谋划工作

十五、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科学合理地谋划工作任务,并根据开发区形势和工作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管委会领导的每周工作预安排,由管委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提前通报各位领导同志。管委会组成部门及派出机构每周工作的预安排,要提前报送管委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上报管委会领导阅。

十六、管委会提出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召开的全体会议和制定并发布的公文等事项,形成管委会重点工作安排并下发执行。

十七、管委会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管委会重点工作任务,每季度将落实情况报送管委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上报管委会各位领导同志,并印发督查通报。

第九章

完善会议制度

十八、管委会实行全体扩大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含重点项目推进调度会)和周工作例会制度。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集体研究决定。

十九、管委会全体扩大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管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管委会全体扩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开发区建设发展形势,总结部署管委会重要工作。

管委会全体扩大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列席。

十、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由管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排位第一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重大事项;制定开发区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讨论决定制定的重要文件、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三)讨论审定入区投资项目,对区内企业新上项目组织论证评估,对企业进区进行审批;

(四)审定管委会投资项目立项方案;审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和管委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排方案;

(五)讨论决定专项资金安排、3万元以上(含3万元)预算外财政资金安排、重要国有资产处臵及土地使用等问题;

(六)听取管委会各部门涉及全局性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各部门报请管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安排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一、管委会专题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按照工作分工或受主任委托,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管委会工作中的专门问题,特别是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涉及其他管委会班子成员分管部门的可向管委会主任请示,涉及部门较多的事项可提请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管委会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二、管委会周工作例会是管委会日常工作安排会议,一般每周定期召开一次。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管委会班子成员,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参加。管委会主任不能参加时,由其委托排位第一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周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班子成员通报本周分管工作进展情况及本人重要公务活动情况,提出下周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

(二)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一般性问题;

(三)会议主持人根据各分管领导本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对下周重点工作进行安排。

十三、管委会全体扩大会议议题由管委会主任确定;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由主办部门送交管委会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报请管委会主任确定;管委会专题工作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领导确定。

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原则上会前主办部门应尽量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由分管领导同志提出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提请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应于会前3天由主办部门送交管委会

办公室,尚未形成材料的,一律不予安排。会议议题和会议文件在会前送达与会的管委会领导。

十四、管委会全体扩大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

主任办公会议由办公室对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进行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报请管委会主任审阅后,印发会议纪要;各位分管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主办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需印发会议纪要的由主办部门负责起草报主持会议领导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报请管委会主任签发。

十五、管委会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全体扩大会议、主任办公会会议、周工作例会及管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需向主任请假;管委会参会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管委会各类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事前向召集会议的领导请假。

十六、管委会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能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

第十章

规范公文审批

十七、各部门报送管委会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淮南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十八、对主送管委会的公文,根据公文内容和领导分工,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登记呈请领导阅批。

除管委会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和各企业不得将“请示”、“报告”和文稿直接送管委会领导本人,不得越级请示和

重复请示。未按正常渠道上送的“请示”、“报告”和文稿,管委会领导不予签批,应转办公室按公文送审程序办理。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退回原拟文部门。

十九、管委会领导审批公文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或须有明确态度的公文,应明确签署“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如圈阅或签写“阅”或签名则视为“同意”。

十、管委会发布的决定,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便函名义发布的公文、通知,按公文审批程序送审后,由管委会主任签发。

管委会下达的通知、通报,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批转、批复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意见,对外商洽、联系工作的文件,按审批程序送审后,由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

十一、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注明“经管委会同意”的,由主任或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管委会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十二、管委会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改进文风,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严肃作风纪律

十三、管委会组成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认真学习经济、科学、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努力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十四、管委会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落实力和执行力,对党工委、管委会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领导批示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管委会报告落实情况。管委会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督查督办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十五、管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管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管委会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管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管委会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管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管委会同意。

十六、管委会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十七、管委会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倡导现场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十八、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和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不得违规插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

十九、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或请假超过1天,应事先报告主任,同时各部门主要负

责人报告管委会分管领导;各部门副职出差或请假超过1天,应事先向管委会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十、管委会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增强服务观念、群众观念,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章

附则

十一、凡过去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规则为准。

11.怀柔区教育委员会工作规则 篇十一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对本行战略发展规划、业务及机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和其他影响本行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至少应由3名董事组成,设主席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可设副主席1名,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的主要职责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二)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三)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四)确保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六)签发会议决议;

(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罢免,由提名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四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六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提出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进行调查研究,获取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委员会的职责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战略发展规划进行审议,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财务预算、决算进行审议,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战略性资本配置(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等)以及资产负债管理目标进行审议,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各类金融业务的总体发展进行规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负责对重大投融资方案的设计并对管理层提交的方案进行审议,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负责对兼并、收购方案的设计并对管理层提交的方案进行审议,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对境内外分支机构战略发展规划进行审议,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对人力资源战略发展规划进行审议,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对信息技术发展及其他专项战略发展规划等进行审议,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一)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审查和评估,以保证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本行的公司治理标准;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委员会有权要求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支持。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将本行运营状况、业务状况等方面信息及时提供给委员会,所提供信息应准确完整,以协助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有权对本行战略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在本行系统内进行调查研究,要求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口头或书面汇报并及时回答相关问题。

委员会应就有关调查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的回复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及提出建议。

第十条 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委员会应将对相关议案的研究讨论情况,以报告、建议或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一条

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出具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四章 会议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会议。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7日前发出,但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发出。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形式。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委员会之外的其他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委托副主席代为主持。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担任记录员。会议可以视情况采取现场录音的方式记录,但会后应根据录音形成书面记录。

根据录音于会后形成的书面会议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各出席会议的委员审阅,要求对记录做出修订补充的委员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修改意见。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应作为本行重要的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本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应经主席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后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供董事会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后,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需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进一步落实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在主席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后尽快将该决议书面通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委员会有权在其规定的时间或在下一次会议上,要求上述人员汇报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对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违者本行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 工作组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信息收集、研究支持、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的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由本行城市金融研究所、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以及国际业务部等涉及战略发展规划制订和执行的相关部门协助。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二)安排委员会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三)负责做好委员会审议研究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提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管理层以适当方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及会议文件;

(四)经委员会主席授权,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的工作;

(五)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

(六)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

(七)负责委员会与本行其他委员会的协调工作;

(八)其他由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六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主席本人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

第二十七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应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委员会主席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八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行长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或根据需要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七章 附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制定和修改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工银发[2009]12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12.中共XX区委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篇十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区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区委常委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区委常委会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实现早日赢得XX应有地位,加快提升XX人民的幸福指数的宏伟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发【2008】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职责

区委常委会在区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指示、决定以及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监督,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对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指示、决定以及全委会的决议。

(三)对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如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等。

(四)对同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领导机关党组请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讨论决定有关干部奖惩。

(六)听取下一级党组织和区委工作部门重要工作的汇报,并就请示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七)以区委名义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每年向市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重要决定的情况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区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八)对其他必须由区委常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中央和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XX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行群众路线,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致富一方百姓、保障一方平安、推动一方发展。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全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支出等重要问题,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作出决定。凡重大政策制定、重要举措出台,重大工程事项,事先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积极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五)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想大事、议大事、抓大事,把握工作全局,突出工作重点,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及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有关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

(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完善领导机制,改进领导方式,提高执行能力。

(七)坚持党务公开制度。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组织原则

(一)区委常委会实行常委会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常委会成员分别负责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工作。在确定常委会成员职责分工时,应当做到党委职责不漏项、党政工作相协调。

(二)区委书记主持区委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对区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兼任区政府正职副书记,主要负责区政府全面工作,抓好区政府党组工作。不兼任区政府职务的副书记,主要职责是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常委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处理区委有关事宜。

(三)区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区委有关部门协助常委会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书记和常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区委书记既要善于总揽全局,管方向、抓大事,又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防止“一言堂”。常委对分管工作要积极主动、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在常委会会议中畅所欲言,讲真话、讲实话;同时,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主动从区委工作全局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主动向书记汇报工作,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所分管工作的倾向。

(五)区委书记负责常委会重要工作的协调;副书记和其他常委负责分管工作的协调,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协调有关工作和事宜。进一步加强常委会内部经常性沟通。可通过召开常委会例会、专题办公会、常委定期向常委会和书记汇报分管工作以及常委述职等方式,交流有关工作和决策执行情况,通报有关重要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工作进度及其他情况。健全书记与常委、常委与常委之间谈心交流、沟通协调制度。进一步加强与人大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等方面的沟通。

(六)常委会成员在本区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常委会集体决定的精神。凡代表常委会发表带全局性或事关重大问题的讲话和文章,应当通过常委会讨论,或事先经过区委书记同意。

(七)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区委常委会研究时,区委书记、副书记或分管常委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四、议事与决策

(一)区委常委会议。

1、区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区委常委会会议由区委书记召集主持。区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依排序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区委常委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区委常委。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区政协党组书记列席会议(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政协主席分别与党组书记分设的情况下,人大主任、政协主席一并列席)。根据会议议题,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4、区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同志,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用书面形式表达。

区委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5、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是涉及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常委会成员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可以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特殊情况确需提交常委会会议研究的,须报区委书记批准。

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应按规定及时在常委会会议上传达学习。市委各部门召开的会议精神可由区委书记或有关常委主持常委专题办公会议传达或将会议文件送区委书记和其他常委传阅。

6、常委会会议议题一般由常委提出。区委各部门及人民团体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经分管常委同意;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提请常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其党组提出。所有提交议题由区委办公室汇总,经区委办主任统筹提出安排建议后,报区委书记审定。

7、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有关部门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分管常委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提出决策建议。对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方案。重大决策方案,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应听取区人大、区政协及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并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进行民主协商,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作出评估。

8、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委会决策。

9、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10、区委常委会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决定区管干部职务任免以及向市委推荐有关干部职务任免建议人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中,需经区委全委会投票表决的干部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在常委会研究时可不采取投票方式表决。凡表决对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必须报告并回避。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于意见分歧比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常委会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区委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二)区委常委专题办公会议。

1、凡涉及多个部门、需要部分常委进行酝酿和协调的重要议题,可以召开区委常委会专题办公会议。

2、区委常委专题办公会议由区委书记、副书记或分管常委主持;会议议题涉及两个以上常委分管工作时,在区委书记、副书记不出席的情况下,由区委书记指定一位常委主持。

3、区委常委会专题办公会议议定的问题,如事关重大,应由会议主持人向区委书记或常委会报告。

(三)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

1、区委常委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纪要。区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分送常委会成员,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和区委有关部门及区直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有关单位在接到纪要或抄告单后,原则上三天内要落实好常委会的决定。

区委常委专题办公会议视需要也可形成纪要,分送常委会成员和区委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党委(党组)。

2、区委常委会会议及常委专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应采取适当形式通知相应单位。区委常委会会议以及常委专题办公会议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常委会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3、区委办公室负责对区委常委会会议及常委专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并及时向书记和常委会报告。

五、文件签批制度

(一)以区委名义上报市委的请示报告和下发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原则上应经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书记审签。区委、区政府联合下发的文件,由区委书记和区长联合签发,或由区委书记、区长委托有关副书记、副区长联合签发。

(二)以区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经有关常委审阅后,由区委书记或受区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签。

(三)根据区委授权,以区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由有关常委或区委办公室主任审签;其中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性文件,由区委书记或副书记审签。

六、自身建设

(一)区委常委会要按照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的要求,把自身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从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等方面进一步提高自身建设的水平。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坚持和完善常委会集体学习制度,坚定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断增强驾驭大局的能力,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运用理论指导实际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减少事务性活动和应酬,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区委召开的需要乡镇(场)、街办党(工)委书记参加的全区性会议(区党代会、区人大会、区政协“两会”,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以外),一般每年不超过4次。区委常委就分工负责范围内的工作召开需要乡镇(场)、街办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区性会议,一般每年不超过3次。超过的须报区委书记审批。

精减会议,开短会,开解决问题的会,所有会议都要有实质性内容,不召开没有实质性内容和准备不充分的会议。严格控制与会人员和会期,凡会议内容属于常委分工负责范围内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原则上只安排分管常委出席。以区委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原则上安排讲话领导不超过两名。

区直部门和各乡镇(场)、街办召开的会议、举办的活动,包括各种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开业剪彩、奠基、颁奖等,原则上区委主要领导不出席。特殊情况确需区委主要领导出席的,应专题请示,由区委办公室提出意见按程序报区委主要领导审定。凡要求以区委名义开会、发文的,一律先报区委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精简文件,能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减少发文,发短文,发有“干货”的文。实行会议、文件结算制度。每年年底由区委办公室将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以区委或区委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汇总向常委会报告。

(三)加强调查研究。常委会成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坚持和完善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常委下基层调研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下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尽量减少随行人员,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原则上只由乡镇(场)、街办对口的领导陪同。当地领导不到边界迎送。

(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氛围。常委会会议讨论干部问题,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常委要充分发表意见,并带头遵守有关规定。凡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干部任免事项,组织部门事先应充分听取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纪委的意见。对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搞临时动议。

(五)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增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区委领导班子团结和谐的自觉性。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会前要广泛征求意见,并同时将征求到的意见向常委反馈;会后要以适当方式通报情况。要针对民主生活会反映出来的问题切实进行整改。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常委会成员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且每人每年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六)常委会成员要带头严格要求自己,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不准收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不准插手和干预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等具体经济活动,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卖官鬻爵,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自觉树立八个方面良好风气,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水平。完善机关制度,形成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保证常委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班子成员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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