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办法(精选12篇)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办法 篇一
7-15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公司的消防安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即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本车间、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本公司消防工作由治安科负责直接管理;企业管理部负责协助管理。
1、公司治安科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提出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2)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公司要求及时组织签订防火责任书,检查监督责任书的落实情况。
3)检查各单位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遵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填写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完成整改。对于重大隐患要登记立案,并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汇报。
5)负责审批禁区动火的批准手续,并确保安全。
6)发生火灾事故,按“三不放过”原则,查明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生产安全委员会研究处理。
7)组织制定、修订防火制度,检查防火制度的落实情况。
8)对新工、外包工、外来人员适时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并监督或组织各单位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9)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经常开展义务教育和训练。
10)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同时与东磁大厦保安部门共同组织好大厦消防疏散、灭火演练,每年至少一次。
11)建立健全各类防火资料,负责防火档案的保管。
2、各事业部、厂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方针,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2)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3)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4)每月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6)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7)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职工进行扑救,将有关人员撤离火灾危险区域,并保护好现场,配合主管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8)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
9)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台帐。
3、消防安全员职责
1)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应急行动计划并督导落实。
2)熟知消防工作重点、内容,明确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并及时排除隐患,依法进行防范管理。
3)对各消防重点部位要经常检查,制止各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查出隐患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
4)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组织义务消防队,做好消防知识考核、训练工作。
5)认真做好消防器材定点、定人、定期维护保养工作。
6)若发生火灾,带领消防队扑救火灾、保护现场,调查火灾原因。7)经常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接受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二、管理方法和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在公司范围内安装电线、电器(包括施工队),必须由持有电工证的专业电工安装,违者罚款一百元,如发生事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禁止在公司范围内焚烧包装材料、废纸、杂物等,违者予以处罚。3)电气焊防火管理
①电气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准独立操作。②焊割前按规定开具“动火证”,核准后方可进行。③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④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必须5m区域范围的可燃物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⑥焊割工作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查看现场,清除火灾隐患;如在闷顶、隔离墙等隐蔽场所焊接,须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反复检查。
4)各单位领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时,必须双人负责,限额领用一天的使用量,以确保安全。
5)公司专兼职消防员至少每年培训一次,并进行实操训练。
2、防火检查 1)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由车间或班组每天进行上下班自查和值班人员的夜间巡查、消防管理人员每日进行的日巡查构成,检查结果及时在每日防火巡查表上记录,检查主要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消防安全重点岗位员工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季节性消防安全检查。由安全员组织,春季检查以防雷、放静电及电气设备线路为重点;冬季以检查用火情况为重点。做好重大节日前的检查,确保节日安全。
3)专业性的检查。由公司治安科或事业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检查主要内容: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设施运行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从事易燃易爆岗位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防火巡查情况。
4)对消防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登记,落实整改措施。
5)对严重危险安全生产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组织力量予以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采取临时性措施,由各单位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制定整改计划限期解决。对一些重大隐患,制订整改计划,报公司治安科审批实施。
6)对无故拖延或拒不执行整改计划而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人或单位必定追究责任。
3、消防器材管理
1)灭火器应放在醒目、便于取用的地方,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不得放在露天或高温场所,并进行每月两次的检查。
2)室内外的消火栓、灭火器附近不准堆放任何物品。室内外消火栓内水带、水枪、扳手必须配齐,保持完好。水带定期晾晒保持干燥,防止霉烂,并进行每月一次的检查。
3)消防器材实行“三定”管理,即定人、定位、定时检查保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冬天要做好防冻保暖工作。
4)消防水源要保持充足,确保消防用水的需要。
5)保证消防通道和路面畅通,确因建设需要占用道路的必须经过批准,并采取其他措施。
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4、仓储消防管理
仓储消防管理除按照仓库防火管理规定要求外,在消防管理上的要求是: 1)未经许可,无关人员禁止入库区和库房。
2)仓储消防管理要做到“五不准”、“五留距”、“一整齐”即在库房内不准设电炉,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吸烟,不准点油灯,不准易燃物品或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货物堆放要留大于0.5m的墙距、大于0.3m的柱距、适当的顶距、大于1m的垛距、大于0.5m的灯距。堆放要整齐划一。3)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高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容器,不准穿带钉的鞋子进入库内,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包装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遇水容易燃烧、包装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5)燃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如果需要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6)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积水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7)库内应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并确保完好备用。
5、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再进行消防培训。
2.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办法 篇二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促进社会单位“四个能力”的提高, 必须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社会消防安全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本文,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 对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进行了探讨。
一、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促进社会单位“四个能力”的提高
消防法律是做好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必要保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四川省消防条例》, 对社会单位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使他们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初期火灾扑救知识、疏散和逃生知识, 提升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提高消防常识的普及率, 才能有效提高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对于一些无故不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单位、公共场所或个体业主等培训对象, 还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进一步消防安全教育或按法律进行处罚, 以保证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能够依法落实。
二、合理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提高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从引起火灾的原因 (如故意放火、违反电器安装使用安全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吸烟、用火不慎、玩火、自燃、雷击等) 来看, 人为因素是诱发火灾的主要因素。只有提高各社会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才能有效避免社会单位火灾的发生, 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扩大培训层面, 推动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
推动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是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主要途径。为此, 要使更多的人参与到消防工作中来, 扩大消防安全义务培训的层面。
1. 占领多块教育阵地, 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1) 以学校为教育阵地。以学校为教育阵地。各级学校是传播知识的窗口, 也是消防宣传教育的窗口。除了依照法律规章中所规定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外, 消防专业部门应同各级学校建立联系, 根据学校的需求, 定期义务地为其提供消防安全知识普及讲座, 讲解打造防火墙、消防铁军的重要性等内容, 扩大消防宣传面和教育面, 推动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
(2) 以社会各基层组织为教育阵地。城市社区、村民委员会是最基层的消防组织, 也是三级单位火灾首要防线。通过基层组织建立消防宣传和培训的平台, 使城市居民、村民熟悉防火安全公约, 了解常用消防常识, 掌握扑救初期火灾的方法。
(3) 以人员密集场所为教育阵地。发生火灾时, 商场、宾馆、饭店、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是最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件的场所, 同时也是极重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场所。为此, 消防部门应对这些场所的员工进行重点培训, 向其普及怎样扑救初起火灾、怎样进行消防安全疏散、怎样进行消防安全逃生等知识, 使其“四个能力”得到真正提高, 从而尽可能地减少火灾事故中的人员伤亡。
(4) 以某些易发生火灾的特殊场所为阵地。对于在易燃易爆场所、有较大火灾危险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场所工作的特殊工种人群, 要对其进行包括防静电等内容在内的消防安全培训, 以防静电放电产生火花而引起易燃、可燃物质的燃烧或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2. 以宣传媒体为阵地。
大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普及工作。抽调优秀的消防教员与新闻、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合作, 对社会全体成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 扩大消防宣传教育面。
3. 充分发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的优势。
为消防安全培训注入新的活力, 使社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得到新的提高, 是消防安全培训社会化的要求, 也是实现消防安全培训正规化、科学化的必由之路。
四、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关键环节
1. 消防监督检查环节。
促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提高, 必须把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内容之中。只有这样, 才能检查消防安全培训的效果, 才能做好培训对象的统计工作, 保证参加培训的人员数量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2. 消防安全培训的教学环节。
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之前, 要弄清培训对象的文化水平及其所从事的工作对消防知识的需求类别, 并以他们的切身利益作为授课的切入点, 从而避免以往消防培训教学枯燥无味、无人问津的现象, 使消防知识的普及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 消防培训教员的薄弱环节。
3.浅谈船舶安全培训之消防培训 篇三
【关键词】船员;消防培训;改进措施
0.引言
我国作为航运大国,具有丰富的水运资源,水路交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1]而且随着科学技术和航运业的蓬勃发展,船舶的数目仍在迅速增加,且船舶运营模式趋向大型化、专业化。相应的,船舶一旦出现事故,特别是诸如火灾、碰撞、搁浅等重大事故,对于经济和海洋环境的危害也是无法估量的。据统计,水上交通事故80%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其中在失火、触礁、爆炸事故中人为因素的比例高达90%。[2]其中,火灾事故在所有事故中的全损率处于第一位。由此可见,船舶一旦发生火灾,如果采取的措施不当,或扑救不及时,将有可能造成船毁人亡的惨剧。因此,消防工作是任何一位船舶管理者在管理船舶的时候都要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而对于准备上船的船员来说,消防安全培训必须认真学习,不容轻视。
1.我国现阶段消防培训的现状
目前通用的消防培训是船员B系列培训中的一部分,分别为B01中的《防火与灭火》和B04的《高级消防》。《防火与灭火》主要针对船员的消防技术训练,如灭火器的使用、消防水袋的铺设、火场中的搜寻与救助等基本技能,适用于上船工作的全体人员。《高级消防》主要针对船舶的高级船员进行的消防培训,侧重于在火灾扑救过程当中的指挥与控制、火灾的扑救程序、消防的安全管理等,整个培训课程分为理论课和实操课两大部分。对于我国现阶段的消防培训工作个人认为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1供教学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不足
培训设施、设备是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必备的硬件要求。但由于现阶段培训学员人数多,而这些设施、器材需要很大的经济投入,所以很多培训机构在上实操课时可能只有少部分学员能亲自动手实际操作。
1.2重理论而轻实践
现在的培训课程,理论和实操的培训学时的比例大约为3:1,实际动手操作的时间远远小于在课堂上老师讲解时间。然而,船员培训一个重要特征是注重实际操作的训练。船员在船舶上的工作主要还是动手而不是动嘴。理论知识固然重要,但再多的理论也要落在实处。要让学员不仅仅知道如何来进行灭火,更重要的是能够亲自动手去灭火。
1.3知识缺乏更新
随着科技的发展,水上交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船舶大型化、多样化、现代化的发展,使得船舶知识也在迅速的更新变化。但目前从事船员培训的师资力量,多是退居二线的船员。[3]这些人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但由于长时间的脱离船舶一线工作又没有固定的信息来源,因此很多教员讲授的知识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培训要求。
2.提高船员消防培训质量的几点建议
2.1加大消防培训硬件建设的投入力度
各培训机构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有意识的创造自身的品牌效应。建立完善的教学硬件设施来让学员在培训期间所学到的东西能够与船上的实际消防工作相符合,以使其上船之后能够马上适应船舶消防管理的要求。这样既有利于学员尽快在公司获得认可,同时也利于培训机构在业内得到好评,从而实现双赢的结果。
2.2增加实操教学课时
2.2.1消防基本技能训练
培训机构应保证学员在培训期间熟练地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在船舶上能够进行实际应用。如灭火器操作的课程,首先应该保证每一个学员针对A类和B类火灾来使用相应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练习,使其熟悉火灾的特点并掌握灭火的要领。其次应针对船舶火灾扑救的特点,让学员在消防模拟舱中针对船舶不同处所起火点分别使用灭火器材和灭火系统来扑救火灾的专项训练。
2.2.2消防战术训练
战术训练是在消防工作中主要针对火场指挥者的指挥能力、组织能力、决策能力的训练。现阶段的课程主要是通过组织学员用固定的消防综合演习模式来训练的。有些学员在演习的整个过程中并不清楚演习的意义,故而与船舶的实际工作情况联系不上。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应增加实际案例的分析数量,组织学员结合案例自行进行分析讨论并形成书面的作业,使学员真正的理解如何指挥船舶火灾扑救。在消防演习时,不要给学员过于固定的内容,只是布置演习的规范要求说明,让学员针对不同部位的火灾自己来组织整个的灭火过程。教师从旁进行监督和指导,真正训练学员的各种能力,从而达到火场指挥者的要求。
2.3与主管机关建立长期的信息交流通道
培训机构可以与当地的海事局进行合作,建立信息交流通道,为培训单位提供充足的教学案例、最新的船舶营运发展信息和政策法规。同时,教学人员应当经常进行知识更新与补充,使其教学内容能够适应航运业飞速发展的新形势。
【参考文献】
[1]大连海事大学.高级消防.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8:1-2.
[2]宋超.提高船员培训管理质量的探讨[J].中国水运,2011,11(6):43-45.
4.1.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篇四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消防领导小组 组 长: 王华东 副组长: 杜久兵 程克新
成 员: 郭炳瑞 刘 刚 魏军辉 杨宏伟 孙昌亮 李兴旺 刘宇 王 森 李峰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交一公局三公司德商高速公路范县段TJ-4标项目部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交一公局三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段TJ-4标项目部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项目部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项目部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中交一公局三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段TJ-4标项目部
第六条 项目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施工生产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七条 项目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6、组织管理兼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中交一公局三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段TJ-4标项目部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油库、材料库及要害设备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部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钢筋加工设置油库危险源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部门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1、依法办理消防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人员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5、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6、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项目部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
中交一公局三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段TJ-4标项目部
巡查、检查;安全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兼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加工、使用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六条 项目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组织职工抢救物资设备。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项目应当为公安部门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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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3、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4、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8、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9、防火巡查情况;
10、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及其完好、有效的情况;
11、其他需要检查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项目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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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条 项目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项目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4、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灾隐患向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工整改。
第二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中交一公局三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段TJ-4标项目部
第二十四条 对公安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的火灾隐患,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部门。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每名人员应当至少每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本条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中交一公局三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段TJ-4标项目部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组织的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项目部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使用前的消防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CV1控制阀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中交一公局三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段TJ-4标项目部
9、灭火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本条规定中的2、3、4、5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6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7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三十二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中交一公局三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段TJ-4标项目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篇五
作者: 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3-7-23 浏览次数:5572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12月25日第19号令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 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五)负责市场内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
(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
第八条 下列用于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
(一)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是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
第九条 集贸市场内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
第十条 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三章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凡在城镇搭建室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防火审核。
第十三条 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四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5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 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
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
第二十一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二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材料制作。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内的营业厅、办公室、仓库等用房,应当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由主办或合办单位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机具。
第二十四条 集贸市场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集贸市场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由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配备。
第二十六条 各摊位应当在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组织下,配备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条 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6.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构建办法 篇六
为切实做好春季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巩固春季消防社会化宣传效果,全面提升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本着“消防工作、宣传先行”的工作方针,深入推进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4月29日下午,博乐市大队组织消防宣传人员走进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为广大人民群众及从业人员讲解消防安全知识并发放消防宣传彩页,全面掀起春季消防宣传热潮。
宣传活动中,宣传员通过向过往的群众及商场从业人员免费发放消防宣传资料、讲授防火的基本措施、火场逃生自救的方法、初期火灾的扑救、亲身示范简单消防器材的使用等方式,让群众深入了解消防知识,重视消防安全,从根源上消除群众思想上潜在的安全隐患,切实将消防安全知识传播辐射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逐步构建起社会消防宣传体系。同时温馨提示辖区群众如果遇到火情发生,不得贪恋财物,不要恐慌,迅速拨打“119”报警电话报警,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充发挥微型消防站的作用,第一时间快速有效处置初期火灾,不能错失扑救火灾的最佳时机。鼓励发动群众要时时关注消防、参与消防、主动举报、查改火灾隐患,进一步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此次宣传活动发放家庭版、商场版、“119”消防安全提示语60条等不同类型的宣传彩页共计1000余份,大大提高了各商家和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让广大商家和市民更全面的了解消防安全知识,自觉的参与到防火工作中来,营造了“人人参与消防,共创平安和谐”的浓厚氛围,有效将消防安全知识传播到人群当中,在社会上起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7.平山镇卫生院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篇七
为增强职工消防安全意识,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近广西鹿寨县平山镇卫生院开展了2014年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约70余名职工参加了培训。
来自南宁消防大队的教官讲述了各地火灾(包括居民楼煤气罐着火、小车起火现场灭火、火场逃生等)实例,并言传身授防护面具的使用、应急求助灯的功能介绍及应用方法、新型消防灭火器的应用等。
此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强化了“消防安全,人人有责”的意识,使卫生院职工掌握了消防和灭火技能,增强了安全防范能力,为创建平安医院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8.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办法 篇八
培训班上,该行聘请的县消防队人员就当前消防安全形势,日常常识,灭火器的使用,发生事故人员逃生方法等进行了讲解培训,培训后对参训人员进行了灭火器实际操作演练,提高了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熟练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文/鱼勇)
加强棉花收购加工质量管理 提高公检合格率
本刊讯:目前,棉花收购已值高峰期,但部分收购加工企业收购、加工质量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导致国储备棉花公检合格率偏低,影响了国储棉交储,必须引起棉花企业高度重视。
据10月中下旬有关资料显示,收购加工质量高的棉花企业国储棉公检合格率高达98.4%,而收购加工质量较低的棉花企业公检合格率只有85.5%,两者相差12.9个百分点。棉花公检不合格,将直接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目前,棉花企业按照中国棉花协会的指导价格入市收购农民的棉花,就湖北荆门而言,每斤籽棉价格在4.3元左右,如果加工的皮棉公检不合格,按照目前皮棉市场价格每吨19000元计算,企业皮棉吨亏1400元。一个年收购加工皮棉10万担(5000吨)的企业,如果公检合格率只有85%,那他就有750吨的棉花交不了储,就会形成亏损105万元左右。加强棉花收购加工质量管理,提高公检合格率,必须引起棉花企业的高度重视。一是严格收购质量管理。棉花企业要根据棉花等级实行按等级收购、按等级分仓存放,不得混级收购、混级堆放,以免影响棉花加工质量,从源头上把好收购质量关。二是严格加工质量管理。在加工前要组织人员分拈“三丝”,以及霉烂变质的瓣子棉;在加工中要按中储棉发布的棉花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与管理,对低品质棉花不得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等掺杂使假等行为的发生,确保生产出符合棉花公检质量标准的棉花。三是及时销售不合格棉花。棉花企业要将加工好的皮棉及时进行公检,对不合格的棉花要尽快进行销售变现,规避棉花经营风险。
(文/郑喆)
山东省泗水联社:“道德讲堂”传递正能量
本刊讯:为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化全员思想道德建设,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泗水联社把“道德讲堂”作为思想教育的主战场,积极行动,学标树典,传递正能量,推动了各项业务的稳步发展。
加强组织领导。为充分发挥“道德讲堂”作用,全面推进“四德工程”建设,该社成立以理事长为组长的“道德讲堂”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明确职责,精心谋划,通过学习模范人物和典型事例,学习传统美德,传播好人好事。
规范操作程序。该社按照“道德讲堂”“六个一”流程要求,通过集体学唱道德歌、学习“四德”工程建设精神、参加道德讲堂等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使干部职工充分认清实施“四德”工程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必要性,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动员会议精神上来。在形式上,领导讲、模范讲、员工讲并举,讲座传授、互动演讲、知识竞赛、撰写心得等多种形式相结合,使员工喜闻乐见,提升正能量和凝聚力。
搞好结合文章。该社把“道德讲堂”与党风、行风建设同步推进,并通过LED显示屏、专业培训、网站宣传、党课教育等多种形式,实现活动的制度化、正常化和规范化,推进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主题,突出“礼仪、诚信、和睦、友善”4个核心,传播凡人善举,引发道德自觉,倡导修身律己,把讲堂建成员工自我净化、自我提升道德修养的有效平台,以道德的力量助推各项工作发展。截止9月末,该社各项存款31.7亿元,比年初增加4.4亿元:各项贷款18.7亿元,较年初实际增加2.2亿元;实现经营利润5387万元,各项业务创历史最好水平。由于工作成效显著,连续八年在全县垂直部门综合评议考核中居金融系统首位。
(文/李超 张勇)
河南省上蔡联社开展专项打击金融犯罪活动
本刊讯:为挽回国家信贷资金损失,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净化金融生态环境,10月21日,上蔡联社与上蔡县公安局在联社三楼会议室召开了打击金融犯罪联席会议,明确了在第四季度联合开展专项打击金融犯罪活动。一是高度重视,树立信心。专项打击金融犯罪目前已列入县公安局绩效考评,县公安局决定以联社为重点,打击上蔡县域内的金融犯罪。二是搞好配合,提供依据。各信用社、联社机关各部门全力配合好打击金融犯罪专项工作,抓住此次良机,及时将涉案线索、信息上报县经侦大队。三是重点打击,形成合力。各信用社和县公安经侦大队紧密配合,利用有限的时间重点打击有经济实力、手续齐全的赖债户以及扰乱金融秩序的典型,真正起到打击一个,影响一片的效果。同时对存在“三种”贷款的内部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进行逐人谈话。最终形成合力,通过打击金融犯罪,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文/张新开)
9.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九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发布日期】2008-02-21 【生效日期】2008-04-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东省
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月29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姜大明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
(三)加强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四)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
(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分析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加强合同制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合同制消防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机制;
(七)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和考核;
(八)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批准的责令停产停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事项,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与监督;
(二)履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等行政许可职责,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三)组织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责令当场或者限期消除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抢险救援任务;
(六)依法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七)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评价,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必需的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划拨;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教育部门应当将有关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中小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四)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列入普法、培训、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
(五)文化、卫生、民政、农业、交通、旅游等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加强管理,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六)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公益性消防安全内容的报道。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职责。
有关部门在审查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一并审查其开办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对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并告知其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审查手续。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县(市、区)的消防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规划或者方案;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家庭、粮场等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在本村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和其他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村民随意堆放粮草、违规接拉电气线路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予以纠正或者制止,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督促本村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组织对初发火灾的扑救。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家庭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违法行为;
(三)发生火灾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救火灾,疏散居民。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并建立消防档案。
第十二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在合同中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承担。
两个以上业主或者使用者共用的建筑物,业主或者使用者对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十四条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的安装、检测、维修和维护保养企业应当具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技术条件,对工程和服务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消防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规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消防设施、器材的安装、检测、维修、维护保养等消防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其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主要负责人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主管部门与被监督管理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形式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有主管部门的,通报其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二十条 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中贡献突出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下级人民政府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火灾隐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0.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十
【发布文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181号 【发布日期】2012-12-31 【生效日期】2013-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181号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31日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办法所适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本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
(三)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地方消防经费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建立并完善消防工作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的消防管理,指导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建的消防技术服务组织开展技术服务;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公安机关报告的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以及报请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督促整改;
(六)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保障政府批准征召的消防专职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和农村建设的内容,并确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八)负责重、特大火灾扑救中部门联动、物资调配、受伤人员救治,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九)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扑救火灾、举报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在项目前期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支持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三)财政部门应将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为预算单位管理,并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划拨;
(四)安监、工商、建设、民政、教育、文化、卫生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颁发有关证照时,应依法审查消防行政许可或消防备案合格材料;
(五)规划部门应将经依法批准的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乡规划,落实和预留消防基础设施用地。在建设项目审批中应加强对消防基础设施用地的保护和控制,保证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与其它基础设施同步审批;
(六)建设部门应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合理安排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管,将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纳入资质等级评定和诚信体系评价内容,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及外墙装饰材料的消防安全监管;
(七)水务管理部门应将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供水管网新建、改造同步实施,落实对市政消火栓的安装、维护、管理职责,确保完好有效,供水管道等改造工程影响灭火救援时应事先书面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八)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消防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九)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效措施督促房屋租赁双方确定消防安全责任,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
(十)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和广告牌的设置,对发现妨碍灭火救援设施使用、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十一)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将有关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中小学校应聘请兼职消防辅导员;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分别纳入普法、培训和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
(十三)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部门和单位应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面向社会义务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十四)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建立传递火警、火灾信息的消防通讯设施,保证火警受理专线、96119火灾隐患举报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各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畅通;
(十五)监察部门应依法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四)对公安派出所、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工作;
(五)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开通96119火灾隐患举报专线,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
(六)组织指挥火灾扑救,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严格执行执勤备战制度,组织专业技能训练,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八)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督促辖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落实防火措施,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村、社区活动;
(三)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指导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五)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相关人员,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七)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八)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
(九)做好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季节性、阶段性消防工作;
(十)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根据县(市、区)消防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消防规划或者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落实保障经费,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
(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指导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建筑业主和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随意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违规用电、影响公共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及堵塞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
(七)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工作。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防火公约,明确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二)建立并落实对无人抚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救助制度;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进行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产权人、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将本地企业和村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村庄建设规划,并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
(五)督促集市及民俗活动的主办者制定防火公约和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无主办者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六)鼓励家庭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和避难逃生用具;
(七)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四个能力”。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评估报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二)建立自动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四)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和超标准、超规范建设工程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十二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建筑物,各产权人、使用人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各自的管理、维护等消防管理责任,也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为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工具,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保持其完好有效;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和逃生工具,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时迅速疏散乘客;
(三)向乘客宣传防火措施、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和避难、逃生技能等消防安全知识。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二)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存档备查;
(三)建立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档案,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消防设施运行状况;
(四)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中用于消防设施维修部分的使用情况;
(五)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业主、使用人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备案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检查,选用符合国家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二)设计单位应对其消防设计质量负责,提交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施工单位应对其消防施工质量负责,保证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确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施工现场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四)监理单位应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工程监理,监督施工单位使用防火性能符合标准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监督电焊、气焊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所属有关部门、单位,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所属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年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载明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负责人、消防工作领导组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及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考核、奖惩办法等事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内部应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内设机构、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每年签订一次,责任人变动或责任书到期后应重新签订。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对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提交书面整改方案。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职责的,依法追究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公安派出所不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职责的,由上级公安机关予以通报批评,经批评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相关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批评,经批评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本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逐级追究本单位负责人和政府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实施的《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11.消防安全知识 篇十一
凡失去控制的燃烧叫火灾。火灾分为一般火灾、重大火灾和特大火灾。
燃烧必须具备的条件
可燃物质 凡是能够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一般都称为可燃物质。如:木材、纸张、汽油、酒精、氢气、钠、镁等。
有助燃物质 凡能和可燃物发生反应并引起燃烧的物质,称为助燃物质。如:空气、氧、氯、过氧化钠等。
要有着火源 凡能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热能源,称为火源。如:明火、赤热体、火星、聚焦的日光、机械热、雷电、静电、电火花等。
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3个燃烧所必需的条件,可燃物质才能发生燃烧。但是某些条件下,除要具备燃烧的三要素外,还要有一定的条件:
1.要有足够的可燃物质。若可燃气体或蒸汽在空气中的浓度不够,燃烧就不会发生。例如:用火柴在常温下去点汽油,能立即燃烧,但若用火柴在常温下去点柴油,却不能燃烧。
2.要有足够的助燃物质。燃烧若没有足够的助燃物,火焰就会逐渐减弱,直至熄灭。如在密闭的小空间中点蜡烛,随着氧气的逐渐耗尽火焰会最终熄灭。
3.要让引火源达到一定的温度,并具有足够的热量。如火星落到棉花上,很容易着火,而落在木材上,则不易起火,就是因为木材燃烧需要的热量较棉花要多。白磷在夏天很容易自然着火,而煤则不然,这是由于白磷燃烧所需要的温度很低(34℃),而煤所需的燃烧温度很高(3652℃)。
火场上如何逃生
逃生的方法因火场上的火势大小、被围困人员所处的位置和使用器材不同而有所不同。概括起来讲,主要有如下几种:
1.立即离开危险区
一旦发现自己处在火场的最危险地区,生命受到威胁时,要立即停止一切工作,争分夺秒,设法脱险。脱险时,要观察、判断火势情况,明确自己所处环境的危险程度,以便采取相应的逃生措施和方法。
2.选择简便安全的通道和疏散设施
选择逃生路线,应根据火势情况,优先选用最简便最安全的通道和疏散措施。如楼房着火时,首先要选用安全楼梯、室外疏散楼梯、普通楼梯、消防楼梯等,特别是防烟楼梯,室外疏散楼梯,更为安全可靠,在火场逃生时应充分利用。
若以上通道被烟火封锁,可考虑利用阳台、窗口、屋顶、落水管、避雷针等脱险。
3.使用简便防护器材
火场上的烟雾含有许多有毒有害的粒子,因此逃生时要注意隔开浓烟,可用湿毛巾、湿口罩捂住口鼻,若无水时,使用干毛巾、干口罩也可以,在穿过烟雾区时,要将口鼻捂严,还要尽量贴近地面行进或爬行。
如果出口被烟火封住,冲出险区有危险,可以将身上浇冷水,或者用湿床单、湿棉被等将身体裹住,有条件的可穿上阻燃服,然后快速冲出危险区。
4.自制简易救生器材
当各个通道全被烟火封锁,难以冲出时,千万要保持冷静,并想方设法自制简易救生器材逃生。高楼层着火时,可利用各种结实的绳带,或将被褥、床单、窗帘布等撕成长条,拧成绳,然后将其拴在牢固的窗框、床架或室内其他牢固物件上,再沿绳缓缓滑到地面或下层的安全区域,若情况紧急,低楼层或不高的地方,地面十分柔软,可以跳下逃生,但地面硬时,要先抛掷一些棉被等铺垫,以减少伤害,但在高楼层处千万不能跳楼,否则伤亡情况严重。
5.寻求暂时避难
在所有通道均被烟火严密封锁又无人救助的情况下,应积极寻找暂时的避难场所。利用设在电梯间、走廊末端等避难间或卫生间,躲避烟火的侵害。应关闭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的门窗,若发现有烟进入室内,要赶紧把窗户关上,用手巾等织物堵住漏烟的门窗缝隙,向高温处或地面洒水,坚持到逃生机会的到来。
逃生时的注意事项
1.牢记发生火灾时要报警。
2.生命第一重要,千万不要因为寻找贵重财物而耽误逃生时间。
3.楼房起火时,不能乘普通电梯逃生,因为起火很容易断电,或者使电梯轿箱受热变形卡壳而使逃生失败。
4.不能在浓烟弥漫时直立行走,否则极易呛烟和中毒。
5.在室内发现外部起火,开启房门时,须先触摸门板。若发现发热或有烟气自门缝窜入,就不能贸然开门,而应设法寻求其他通道;若发现不热,要缓缓开启,并在一侧利用门扇作掩护,防止烟气熏倒或热浪灼烧。
6.逃生时,每过一扇门窗,应随手掩护,以防止烟火沿通道蔓延。
7.逃生者若身上着火,应迅速将衣服脱下或撕下,或就地翻滚把火扑灭,但要注意不要滚动过快,切记不要带火迎火跑动。若附近有水池、河、塘等,要迅速跳入水中,以灭去身上的火。
8.逃出火场危险区后,受害者必须留在安全地带,不要重新进入火场,以免发生危险,如有情况,应及时向救助人员反映。
9.服从公安消防队的指挥。
几种简单办法
1.火势不大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服或裹上湿毛毯、湿被褥勇敢地冲出去,但千万不要披塑料雨衣。
2.在浓烟中避难逃生,要尽量放低身体,并用湿毛巾捂住嘴鼻。
3.不要盲目跳楼,可用绳子或把床单撕成条状连起来,紧拴在门窗框和重物上,顺势滑下。
4.当被大火围困又没有其他办法可自救时,可用手电筒、醒目物品不停地发出呼救信号,以便消防队及时发现,组织营救。
12.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办法 篇十二
古希腊哲学家巴门尼德曾经说过两条真理:“一条是, 所是的东西不能不是, 这是确信的途径, 与真理同行;另一条是, 不是的东西必然不是, 我要告诉你, 此路不通。”[1]巴门尼德称“所是的东西”为“是者”, 称“不是的东西”为“非是者”, 基本含义为“是者”确实存在, 不用怀疑, 但“非是者”什么也不是, 故无法谈论, 不能想象, 可用此哲学原理比喻人的生命:人一旦失去生命, 多么巨额的补偿对他都毫无意义, 生命的珍贵无法言说。所以, 对中小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怎么重视都不过分。李岚清曾经讲到:“我反复强调学校工作要‘安全第一’, 人死了, 还谈什么‘教书育人’呢?”[2]每一个儿童都是一个独一无二、不可复制的世界, 这个世界鸟语花香, 蜂飞蝶舞;这个世界有“阿凡达”“灰太狼”, 有玻璃糖纸般晶莹透明的童话与插图, 如果哪次意外事故夺去了儿童的生命, 多么绚丽多彩的世界都将归寂于无。作为教育者, 面对层出不穷的校园伤害事故, 一定要痛定思痛, 亡羊补牢, 做好校园安全教育。
二、目前校园安全教育存在的弊端
有一种说法“安全责任大于天, 每天消失一个班”, 说明校园安全形势的严峻, 究其原因, 我们的安全教育存在诸多弊端, 中国公安大学王太元教授长期从事校园安全的研究, 他认为校园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在于安全教育缺失。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孙云晓认为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是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弱, 而这也是安全教育缺失造成的, 这一切说明安全教育的形势如此紧迫, 需要教育工作者反思工作, 查找弊端。
(一) 安全教育方式有待改进
安全教育方式有待改进, 因为其存在弊端, 或者生硬僵化, 或者趋于“游戏”。生硬僵化在于其不能引发学生的兴趣。首先, 依赖说教传授安全知识, 教师照本宣科, 违反儿童的认知规律与思维特点, 学习活动枯燥乏味, 学生自然不感兴趣。其次, 安全引导生硬冷漠, 强行压制, 总强调这也不许, 那也不行, 极容易引起儿童抵触甚至逆反。趋于“游戏”指演练活动, 主题不够鲜明, 目标不够明确, 演练前不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 学生认识不到演练的深刻意义, 因而不能从演练中提炼出严肃的主题, 只是觉得“好玩”, 达不到应有的教育效果。
(二) 用安全保护代替安全教育
本着“少活动、少出事”的原则, 很多学校严格限制学生活动自由, 恨不能把学生装进“笼子”里, 从领导到教师分抓共管, 层层负责, 对学生是“一百个不放心”:吃饭时有人专门“看”着, 课间活动时有人专门“管”着, 放学后由教师“盯”着交到家长手中, 学生在校园期间, 处处都有人想着、时时有人护着, 真的成了“天之骄子”。
当然, 儿童生活经验不足, 又正处于好奇与萌动期, 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他们, 但如果用安全保护全面替代安全教育, 则属因噎废食。首先, 任何保护措施都有其局限性。第一, 时间上有局限性, 教师与家长的保护不是一生一世的, 学生最终要离开学校与家庭, 走向社会, 到那时谁来保护他们?第二, 保护措施本身有局限性, 重大灾难与事故降临时, 千钧一发, 教师不可能顾及到每一个学生, 如果学生不具备自护自救的常识和能力, 谁又能及时出现来保护他们?其次, 过分的保护对学生成长不利, “温室里的花朵经不起风吹雨打”, 一贯在保护中生长的学生一旦遇到危险往往会不知所措, 结果还是害了学生。所以, 正确的方法是适当保护, 正确教育。
(三) 对安全教育缺乏信心
有的学校不愿花足够的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因为他们对安全教育缺乏足够的信心, 认为在重大灾难与事故面前, 如地震、泥石流等, 任谁也无能为力, 只能听天由命, 所以, 在校园安全教育上不愿多花功夫。
此观念经不起推敲。王太元教授经过长期研究得出结论:约80%的校园安全事故是可以通过预防和应急措施避免的, 下面两个例子足以佐证他的观点。2005年6月10日, 一场200年一遇的强降雨造成山洪暴发, 迅速将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中心小学变成一片汪洋, 造成了一百多名师生死伤, 惨不忍睹。[3]事故没有先兆, 似乎不可避免, 任何人都无能为力。可是仔细分析并非如此, 1988年针对频发的校园安全事故,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颁布了《中小学安全手册》, 其中对选择校址就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宜选在故河道、旧池塘或河滩上, 也不宜选在低洼地及风口上。要避开断层地区、滑坡地区、泥石流地区。为了避免洪水的威胁, 校址宜选在当地历史最高水位以上。”[4]痛定思痛, 如果那里的教育主管部门与校长有这方面的知识, 如果教师和学生有足够的安全意识, 及时发现校址存在的安全隐患, 灾难应该能够避免。如2008年5月12日, 汶川发生极其强烈的地震, 人员伤亡惨重, 但安县桑枣中学两千多名师生, 迅速冲到操场集合, 无一伤亡, 为什么?全因为学校平时经常进行严格的安全演练。
所以, 有效的校园安全教育不但必要, 而且意义重大, 在危急关头, 只有受过良好安全教育的学生才知道怎样避开危险, 自我保护。反之, 结果则相反。
三、有效的校园安全教育措施
针对校园安全教育的诸多弊端, 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应加强反思, 寻找有效的教育方法, 对学生进行正确的安全教育, 以下措施可供参考。
(一) 在安全保护中培养学生的安全习惯
教师有责任保护学生, 但保护的同时还要让保护活动对学生产生教育意义, 最终让他们学会自我保护。所以在保护时要养成学生的安全规范, 懂得自我保护的道理, 锻炼学生识别险情、应对危急的能力。例如儿童吃饭时, 教师要加以看管, 禁止学生边吃饭边说笑, 防止食物进入气管造成儿童窒息;领学生乘车外出时, 教师应时刻提醒学生, 勿把头、手伸出窗外;过马路时要走斑马线, 不能闯红灯;一旦遇上雷雨天, 不能在大树底下、电线杆下面避雨。这些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但同时一定要引导学生明白其中的道理, 了解这样做的意义, 最后把这些做法内化为行为习惯, 让安全保护产生警示意义。
(二) 方式应生动, 主题要鲜明
1. 安全教育方式应生动活泼, 避免枯燥乏味
首先, 力求形式多样, 如通过校园网络、校园广播、墙报板报、学习园地、国旗下讲话、学生作文、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等, 多渠道、多角度创新安全教育方式。其次, 创设情境, 增强体验, 如“遇到了歹徒”“野外迷失了方向”“教室起火了”“遇到地震了”等, 让学生在直观感受中提高自我保护技能。再次, 创造机会让学生自己设计安全教育活动, 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例如在幼儿园开展“争当安全小卫士”活动, 让小朋友轮流充当“安全小卫士”, 负责查找身边易出危险的地方, 然后带领其他小朋友一起消除安全隐患;让小学生编防灾自救的儿歌、童谣;可自办宣传安全知识的手抄报;让中学生搜集、查阅有关自护自救知识的资料, 集体编辑成册, 互相传阅, 还可就安全问题开展研究性学习, 例如怎样在地震中逃生、火海逃生应注意的法则等, 提高教育的实效性和吸引力。
2. 保证安全教育主题的严肃性
在力求安全教育方式生动活泼的同时, 一定要保证主题的严肃与鲜明, 设计活动时应注意以下要求:应有明确的活动目标, 学生在活动中要领受具体的任务与作业, 活动后要写感想、谈体会, 在具体任务的驱使下, 学生才会用心感受活动的意义与价值, 活动才会做到任务明确, 主题突出。例如在火灾的演练中, 让学生总结出火场逃生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地震演练中让学生谈心得体会等。
另外, 在“情景模拟”设计上也要下功夫, 模拟的情境与真实场面必然有差距, 这无可非议, 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应最大限度追求情境的逼真, 如通过调节声音的强度以强化刺激, 调节光线的暗度以烘托气氛, 让学生产生切肤感受, 教育才会入心、入脑, 效果才会明显。
(三) 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
很多校园事故是学生疏忽大意造成的, 根本原因是缺乏安全意识, 总认为已发生的事故是别人的事, 与自己无关, 大难临头才追悔莫及。所以, 有效校园安全教育的基础在于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让学生心中时刻装着安全理念, 脑中始终绷着“安全”这根弦, 珍爱生命, 远离事故。
1. 让学生珍爱生命
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 首先应让学生珍惜生命的价值, 懂得以下理念:生命独特, 不能复制, 每一个人因个性而存在, 因个性而精彩;时光匆匆, 生命短暂, 属于每个人只有一次, 过去不能重来;生命神奇, 瑰丽多彩。培养学生的生命意识, 班主任应多做工作, 任课教师也责无旁贷, 如语文课中有许多动人的情节, 有的描写生命的坚韧, 有的赞叹生命的力量, 有的感动于生命间的关爱, 语文教师要珍惜这些资源, 给学生以启迪, 帮助学生认识生命的意义与价值, 尊重他人的生命, 珍惜自己的生命。
另外, 培养学生安全意识, 可让学生亲身体验生命失去后的痛苦, 懂得生命属于自己, 也属于亲人与朋友。让学生亲临事故现场, 感受生离死别时家人那撕心裂肺的绝望;也可组织学生到临终关怀医院, 让学生感受生命即将远去的无奈与辛酸;还可以在课堂上播放有关事故的视频, 展示各种事故现场图片, 让学生观后谈感受, 引导学生形成生命珍贵的意识。
2. 培养学生的忧患意识
忧患意识深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五经”之首《周易》告诫人们要怀警惧之心, 例如“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 存而不忘亡, 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提醒人们提防随时可能发生的灾难。
培养学生的忧患意识, 要反复教育学生:不论在学校、在家或在其他什么地方, 绝对安全的地方是没有的, 灾难会随时光顾, 危险会随时来临, 稍有疏忽都可能酿成大祸, 万不能掉以轻心, 麻痹大意。培养学生忧患意识, 应培养学生敏锐的观察力, 能够洞察秋毫, 及时发现生活中的安全隐患, 如电线的老化、煤气的泄露、易燃品位置错误的摆放、食品超出保质期或腐烂变质、人群过于密集场所可能出现的踩踏与拥挤, 可疑的犯罪分子等, 发现安全隐患后要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避免事故发生。
我们常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 这句话不能只是一句口号, 作为教育工作者, 首要任务是教会儿童能够应对危险, 自我保护, 故校园安全教育乃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北京大学哲学系, 外国哲学史教研室.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上卷) [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1.
[2]李岚清.李岚清教育访谈录[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3.
[3]腾讯新闻网, 网址:http://news.qq.com/.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办法】推荐阅读: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08-25
消防安全消防教育09-03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暂行办法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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