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之离婚协议书签订须知

2024-08-03

协议离婚之离婚协议书签订须知(精选12篇)

1.协议离婚之离婚协议书签订须知 篇一

怎么签订离婚协议书

一、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1、离婚协议内容不能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2、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在协议分割贷款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

3、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做了约定,不要忘记给付期限做约定。

4、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为避免争议,可以在协议上约定具体的时间地点次数。

5、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

二、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2.协议离婚之离婚协议书签订须知 篇二

离婚协议在我国婚姻法中主要是一种双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自由意志而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一种协议。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成员的人身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也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但是婚姻法对这类财产关系的调整毕竟是有限的,在涉及到复杂的财产关系时婚姻法可能不能调整。在婚姻法对某些财产关系不能调整时,我们只能依据民事主体的特性适用其他法律加以调整,例如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撤销,我国婚姻法没有对此进行规定,涉及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我们只规定了对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如果存在欺诈、胁迫可以再离婚后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婚姻法没有规定明确的我们可以把其当成一种协议适用合同法对此进行调整。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条款的性质认定,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的性质

一般情况下,我们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认定为是一种赠与合同。那么从民法理论来看,赠与合同是一种诺称合同,也就是说这种赠与没有欺诈、胁迫等内容,一经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做出合同即生效。并不要求通过一定的要式的方式才成立赠与行为。那么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我们一般看成是赠与合同的一种,与赠与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赠与条款有关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还是适用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

3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赠与合同是合同法中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合同法对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赠与合同只是对财产领域的赠与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出现在离婚协议这一特殊的赠与合同的类型,我们就不能只是简单的运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决问题。实践中,面对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问题,是否可以撤销?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它与处理身份关系的离婚协议构成了一个整体,不能因为某种原因而单独撤销。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有关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以及共同的债务进行的一种共识,离婚协议中人身关系的处理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该分开来看,两者应该分别进行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处理。因此,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我们可以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我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与身份是否有密切的关联可以做出以下两种区分:

3.1 离婚协议中的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财产赠与

这类财产赠与主要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将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一方当事人基于此种原因签署离婚协议,此种赠与我们一般认定为是与人身有着密切关系的赠与,可以看成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那么在离婚后当事人一方是否又可以赠与呢? 我认为对于这种赠与条款,当事人是不能够撤销的。首先,此种赠与并不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赠与,它在一定意义上与人身关系的解除有关,也就是说它和婚姻关系的解除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离婚协议中不出现这种赠与可能不会形成双方都同意的离婚协议。再次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来说,如果任意撤销,准许这种赠与的撤销,将会产生许多恶意离婚的现象,想要通过这种途径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既达到了离婚的目的又没有损失财产,这与我国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相违背的。

3.2 离婚协议中与身份无关的赠与条款

此种赠与主要是指这种只是单纯的赠与,不附加离婚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即使不离婚也会发生这种赠与,那么这种赠与与普通的赠与合同的性质是完全一样的,可以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我国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据此行使撤销权,只要此种赠与不是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就可以行使撤销权。离婚协议中与人身性质无关的赠与合同与普通赠与合同在满足一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是适用此有关规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首先协议离婚要求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离婚协议,这仅仅是为离婚做了准备,并不是离婚的必备要件。离婚只要满足感情破裂的要件就可以。因此,与财产有关的纠纷并不去必然对离婚形成影响。其次,如果离婚协议中涉及到对子女的房产赠与问题,从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来看,即使赠与撤销,也不去当然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直至成年,对于离婚协议中赠与即使撤销,并不影响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父母仍有义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父母双方依据约定履行抚养义务,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子女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那么既然未成年子女有这个权利,那么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对赠与财产的撤销并不当然会损害子女的利益。这种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4 实践中对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请求撤销的处理情况

实践中,有关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引发的纠纷很多,但是法院一般并不支持撤销,除非协议中确实存在欺诈、胁迫等可能导致赠与条款的撤销,否则,基于私法自治的原因,法院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这种赠与是不能够撤销的,只要不违法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是必须承担自己的这种赠与行为产生的后果的。

5 小结

对于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赠与条款,笔者认为,由于离婚协议的达成是为了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协议中额条款所涉及到的内容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的,它简单来说是一种赠与,但是这种赠与是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质,是不能任意的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基于赠与达成了离婚的目的,我们可以认定是一种目的性的赠与行为,既然已经通过签署离婚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那么赠与的目的已经实现,为了实现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利益的均衡,不应该支持撤销这种赠与条款。

摘要: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外开放趋势的加强,人们的观念在逐渐发生着变化。离婚在某种意义上说似乎成为了一种潮流,离婚率在逐年升高。目前,我国对与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由于房价的不断攀升,离婚协议中的房产问题就成为了引起纷争的源头,学界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也成为了我们婚姻法领域探讨的重点。

3.唐朝的离婚协议书 篇三

国家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回忆说,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2000年在庆祝敦煌藏经发现百年的时候曾来北京展出过,而且还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放妻协议”实为“离婚协议书”

专家介绍,“放妻协议”也叫“放妻书”。顾名思义就是放妻,也就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离婚协议”。

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

而这份“放妻协议”却给后人展示了历史上真实的一幕:妇女地位极高,夫妻之间提倡“好合好散”。

这张在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放妻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简单的解释,就是丈夫很宽容地说:如果没有缘分,咱俩不如好合好散,离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这的确是一份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但这份协议的内容也只单单说了夫妻离婚的原因:感情不和。于是请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做此见证,好聚好散,最后,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男尊女卑的一面,看到的反而是男女平等,改嫁似乎也是很正常的现象。这样一份“放妻协议”也许在今天看来,人们都还很羡慕,男方有如此的宽宏胸襟,女方也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封建社会里,人们也能如此的和平分手真是令人感到惊奇。

何人留下“放妻协议”?

这份令后人感到惊奇的东西,究竟是什么人留下的呢?

据国家博物馆研究唐代史的副研究员王义康介绍,“古代的‘放妻’现象很正常,我们看到的一些‘放妻协议’有可能是当时作为范文保留下来的,并不是当时哪一家真的要离婚而拟的‘放妻协议’。”

他介绍,这种协议有点像我们今天的应用文,它只是一个固定的模式。大家都会照这样的固定模式去写。王义康还说,像这种“放妻协议”看上去双方都比较和谐,也似乎挺合理的,但是,这也只是表面上的,至于当事人的心情怎样谁也不好说。他认为,保留协议书的也不一定就是当事人,很有可能是当时的人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保留下来的。

像这样的“放妻书”也不只这一份,记者在网上也看到了一些不同版本的“放妻协议”,有双方不合的,还有谴责妻子的,还有妻子主动提出的,还有一种就是夫死可以任意改嫁的。在敦煌的考古发掘中,同时发现了几份这样的“放妻书”,说明在当时的敦煌民间也是很常见。

唐朝“放妻协议”反映出当时的婚姻制度和社会风气。

通过检索,记者了解到,大都分观点支持,这些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来自唐代。

据介绍,敦煌出土的资料表明唐至五代时,女子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当时,性文化是比较开放的,至少再嫁是很容易的。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的《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先看离婚的法律条文。《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异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离异的也不在少数。女方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数。

4.男女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 篇四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有生育。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现经双方协议达成离婚意愿,并对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甲乙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无公共财产,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并无争议。

三、甲乙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并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五、本协议一式______份,自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______份。

男方(签名):______________女方(签名):______________

5.协议离婚之离婚协议书签订须知 篇五

李先生和程女士于在一个婚恋网站上认识,程女士在网上说自己从来没有结过婚。两个人经过接触很快决定结婚。结婚的时候,程女士告诉李先生自己不是从来没有结过婚,而是离异。李先生当时心里虽然有点不舒服,但是还是接受了这一事实。婚后,程女士在恋爱期间有所保留的性格缺陷暴露了出来,脾气暴躁,两个人经常为了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李先生还得知,在和自己交往期间程女士还曾经与他人同居。李先生对程女士彻底失望,与程女士协商离婚。程女士刚开始同意离婚,两个人签订了离婚协议。李先生为了能和程女士离婚,同意给程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签订协议之后,李先生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对程女士经济补偿的约定,支付给了程女士一定的金钱,并且对于一些需要过户的财产进行了过户。但是,程女士各种理由拒绝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的手续。李先生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审理结果】

案件起诉到了法院之后,程女士刚开始不同意离婚。但是,李先生主张如果不协议离婚的话,由于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两个人还是夫妻关系。程女士名下的财产,包括李先生给程女士的经济方面的补偿,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程女士经过考虑,并且咨询了律师之后,同意和李先生一起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最后,两个人到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李先生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案例评析】

签订协议是两个以上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签订离婚协议书,但由于事后一方认为并非 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反悔等各种原因,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这成为影 响最终判决的一项重要因素。

讨论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首先应明确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否属于民事行为。夫妻关系要得到解除,需要法 院的离婚判决(调解)或者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这完全体现国家公权力对离婚问题的干预,离婚问题可否由当事人以民事行为的方式予以解决?笔 者认为,在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标准来裁判是否准许离婚。这体现离婚案件受公权力调整的.特性。但双方达成一致 意见时,法律是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婚姻关系,即通俗所讲的“协议离婚”。公权力对是否离婚并不干预。《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的,准予离婚。”可见,离婚问题是允许当事人自行解决,或者说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他们可以以民事行为的方式处理自己的离婚问题。办理了离婚登记或 者得到法院的离婚判决(调解),夫妻关系才能最终得以解除。这只能说明国家公权力对离婚问题的最终确认。但不能否认婚姻关系的民事特性,双方当事人有协商 解除夫妻关系的“私权利”。签订离婚协议书旨在终止这种婚姻权利义务关系,具备了民事行为的全部构成要素,所以说签订离婚协议书应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

6.鸳鸯“离婚协议”戏鸳鸯 篇六

现代生活中,夫妻之间以协议来约定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本是好事,体现了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逐渐提高,但是,如果法律知识不够,只知道用生活中的常理来推理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可能是哑巴吃黄连一一有苦说不出。第一起案例中,梅花处心积虑地与丈夫签订了离婚协议,本以为凭此协议官司胜券在握,却因为自己的理解错误,随手的短短五个字,让“有效”协议成了一张废纸,从而使自己付出了10多万元的代价;而第二起案例中,黄秋生为了自己的一时之气,写下了白认为无效的承诺书,谁知“无效”的废纸却成了有效的协议,而使自己失去了全部的家庭财产,变得一无所有。

本期权益纷争栏目选刊的这两起官司,都是“祸起协议”,因为对夫妻问的协议理解不同而产生的纠纷且看法院是如何理清家务事的呢?

两份内容截然相反的离婚协议,第一份约定了财产的分割,第二份又约定了“无财产分割”,对“无财产分割”的理解,双方产生了歧义。那么,“无财产分割”,是认可了第一份协议之外的再无财产分割,还是对第一份协议完全否定的本来就无财产分割呢?——

两份离婚协议内容截然相反

现年34岁的梅花是江苏省无锡市人。2003年与长自己4岁的黄伟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结婚不到一年,夫妻关系便出现了危机。

梅花与黄伟文化素养较高,决定以协议的方式友好地分手。双方自行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自愿给付女方人民币18万元,办理离婚登记时支付10万元,其余的在两年内付清;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海南马自达小车一辆,归女方所有,汽车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仍由男方继续支付。

离婚协议签订后,想到从此就要分道扬镳,一股莫名的惆怅涌上了两人的心头。因此,他们谁也没有主动提出去办理离婚手续,而是默默地将离婚协议收起,仍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希望能够接受彼此。可是,双方终因性格脾气不合,2004年底还是决定离婚,双方到无锡市崇安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约定:双方无生育子女,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

意见大相径庭反目闹上法庭

离婚后,梅花多次找到黄伟,要求黄伟按照协议履行承诺,黄伟却以没有财产分割为由一口回绝了梅花的要求。协议上不是写得明明白白的,怎么会没有财产分割呢?他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梅花怎么想也想不明白:“为了离婚,话说得那么漂亮,离婚了,就耍赖!”

梅花越想越气,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底来到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黄伟未交付财产为由,一纸民事诉状将前夫黄伟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黄伟交付财产。

梅花诉称,本人与黄伟原系夫妻,双方一年前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在当年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黄伟并未将应支付的财产给本人,现要求黄伟支付钱款和海南马自达轿车。在诉讼中,梅花将支付数额减少到了12万余元。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梅花向法庭提供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

黄伟对两份协议无异议,也认可钱和车子未给付梅花。但对于梅花的起诉,黄伟气愤难抑。法庭上,他愤愤地说:“18万元及车子均是我的婚前财产,同意给予梅花是赠与,现在经济能力恶化,无力给付,且因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较短,没有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协议书中我们才一致认可‘无财产分割’”。黄伟还说:“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了‘无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梅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黄伟向法庭提供了离婚处理表、结婚证复印件,证明“无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黄伟提供的证据,梅花没有异议。但对黄伟的辩解,梅花感到十分伤心。她说:“因为有了前一份协议,且黄伟也同意那样处理,在离婚时只是为了方便才写的‘无财产分割’,并非真的无财产也非本人放弃财产。”

对于为何如此轻率地签下这份“无财产分割”的协议,梅花是一脸的懊恼和愤慨,她说:“我们那天没有带上自愿离婚协议书,黄伟说再回去拿太麻烦了,反正我们已经签订了协议书,白纸黑字又变不了,而且,协议书对财产已经分割了,不如我们就签上无财产分割。我当时为了方便,也就同意了。”说到这里,梅花伤心得两眼噙泪:“毕竟夫妻一场,没想到黄伟是这么一个不守信的人,太让人失望了。”

两级法院判决答案截然不同

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无财产分割”的理解。梅花认为是因为双方一致同意按照第一份离婚协议处理,为了方便才在后一份协议中写了“无财产分割”,并非没有财产分割也非其放弃财产。

黄伟认为之所以写“无财产分割”是因为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没有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在2004年5月签订了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也进行了约定,但事隔半年之久双方才正式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并未认可第一份协议,黄伟现在也不认可该份协议,故要求按照该份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财产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黄伟认为没有共同财产,根据庭审调查来看,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有共同财产,且梅花并未表示放弃分割财产,故对于黄伟的辩称不予采信。2006年6月,开发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原则判决黄伟支付梅花财产共约9万元。

一审判决后,黄伟不服,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黄伟称:双方已在登记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不是原判所认定的“自愿离婚协议中无财产分割的理解”,而应当根据后来订立离婚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隐瞒等情形判断。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后一份则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驳回梅花的诉讼请求。

无锡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应当审理的是双方在离婚登记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隐瞒等情形。黄伟与梅花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后一份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实际是对前一份離婚协议的变更,该协议明确了“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而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看,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梅花对夫妻共同财产是清楚的,而黄伟亦存在债务,如房屋、车辆的按揭贷款等,因此,本协议应理解为梅花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割,对债务亦不承担,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黄伟在签订该协议时未有欺诈、胁迫、隐瞒等情形,现梅花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是没有道理的,依法不应支持。

2006年11月15日,无锡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判决驳回梅花的诉讼请求。一

法官点评

拿到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梅花欲哭无泪,胜券在握的官司,就因短短的五个字,就让自己付出了10多万元的代价。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自愿离婚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如果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为了能尽快离婚,往往牺牲自己的一些权益,以满足自愿离婚的条件。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了适当处理,并不等于就没有问题了。在离婚登记时,还应当就已签订的协议向登记机关备案,或者由登记机关记明另外已有协议,否则,自己私下签订的协议,就难以对抗在离婚登记时记明的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的意见。

本案中,梅花认为已有协议对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也就没有了其他财产分割了,从而在离婚登记时签下了“无财产分割”的意见,使自己遭受了10多万元的损失,教训是深刻的。如果在登记时,梅花向登记机关提供《自愿离婚协议书》,或请求登记机关记明“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已订有协议”,那么,梅花就能凭双方订立的协议,赢得自己的权益。

(文中人名系化名)

7.北京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 篇七

北京离婚协议书样本【1】

黄丽,女,1981年4月*日出生,满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胡同*号院*号楼*单元*层*号,身份证件号:1101051981040*15**。

黄平军,男,1977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件号:空字第**号。

黄丽和黄平军于6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登记。

婚后无子女。

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黄丽和黄平军自愿离婚。

二、 夫妻婚后所购基金三万元归黄平军所有。

三、 双方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胡同*号院的住房系公房, 归黄平军居住使用。

离婚后女方一月内搬出此房。

此房内家具和家用电器等凡是女方陪嫁之物,均属女方黄丽所有。

四、 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五、 双方无其他争议。

六、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协议人:

女方(签名): 男方(签名):

8.离婚没有离婚协议书 篇八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协议书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签订协议书可以约束双方履行责任。一起来参考协议书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离婚没有离婚协议书3篇,欢迎大家分享。

离婚没有离婚协议书 篇1

男方:XXX,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女方:XXX,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男、女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男女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双方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男女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

三、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 女方: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离婚没有离婚协议书 篇2

协议人甲方:____

协议人乙方:____

协议人___、___双方于__年_月_日在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自愿离婚。

二、婚后无子女。

三、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甲方:___

协议人乙方:___

年 _月_日

离婚没有离婚协议书 篇3

男方:XXX XX年XX月XX日生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号

女方:XXX XX年XX月XX日生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号

男女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xx市____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因____,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期间亦无生育子女,经双方同意协议离婚,结束婚姻关系,二人各奔前程,现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于XX年XX月XX日至XX省XX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二、财产之分配:

(一)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xx万元,现值人民币xxx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

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xx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xx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xx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xx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xx万元-未还贷款本金xx万元/2。女方给付男方折价款xx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xx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年xx月xx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xx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次年xx月xx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xx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不必要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双方同意作价x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x万元

(二)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若有债务,在谁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三)双方应当如实告知对方尚未知悉债权债务,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等不诚实行为造成相对方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平性补偿,由于离婚给一方生活带来困难,有能力一方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四、本离婚协议书所订各条,经双方同意切实履行,如有违约情事,或非法干扰他方,应受法律之制裁。

五、本协议书壹式五份,男女双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说明:我们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离婚,共同签署本协议。上述协议能自觉遵守,并保证不侵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合法权益。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9.丈夫精神失常,协议离婚走不通 篇九

[案情] 杨芳与李平1998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6年10月,李平渐渐出现了很多反常行為。杨芳和家人曾多次带李平去医院治疗,医院确诊李平患了精神病。 2007年底,李平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只能从单位办了病退。失去工作的李平性情变得更加暴躁,经常对杨芳拳打脚踢,还经常一个人自言自语,经常在街上拉住别人说他遭迫害了。每天生活在恐惧阴影里,杨芳很绝望。2010年4月,杨芳拉着李平到婚姻登记部门要求离婚,但是婚姻登记部门对杨芳的离婚申请不予受理,告知要到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受理杨芳的离婚起诉后,建议杨芳先通过法定程序对李平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定。2010年6月,杨芳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并宣告李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接受杨芳的申请后,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对李平做了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李平精神失常,无民事行能力。2010年7月,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判决李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后,法院恢复了杨芳诉李平离婚一案的审理,并通知李平父母作为监护人参与诉讼。杨芳与李平父母达成一致协议:杨芳与李平离婚;女儿由杨芳抚养,李平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所有的存款及股票债券归李平所有,共同所有的房子归杨芳所有。法院根据杨芳和李平父母的协议内容,下达了调解书。

[评析] 精神失常在法律上属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与精神病人离婚只能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因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将不予受理。在诉讼中,精神病人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10.协议离婚之离婚协议书签订须知 篇十

实务要点分享

一、案例及裁诉标准

(一)案例引入

原告李某与第三人罗某于1999年XX月XX日相识、恋爱并登记结婚。2014年,两人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购买了位于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XX小区的一套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并共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年12月,李某与罗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原告李某所有,由李某继续归还房贷。2016年,罗某向田某借款50万元,后田某起诉罗某归还该笔借款并胜诉。2017年6月,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并拍卖该涉案房产。李某提出书面异议后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遂李某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由,将申请执行人田某诉至法院。

(二)裁诉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案房产是原告李某与第三人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该涉案房产应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后二人于2015年12月协议离婚,约定涉案房产归原告李某所有,且此房产一直为原告占有并使用,所欠银行贷款亦由原告分期偿还,故应视为原告为该房屋的实体权利人。而第三人罗某与被告田某的借款是发生在原告李某与第三人罗某离婚之后,故第三人罗某与被告田某的5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原告无关,且被告未能提供原告与第三人罗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形。故原告李某执行异议的理由成立,有权阻止执行。遂判决停止对涉案房产进行强制执行。(案情详见:(2017)冀1125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

二、基于《离婚协议》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实务要点分享

(一)一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需注意的实务要点

1、提出时间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提出。

2、管辖法院及立案审查

由执行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提起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条件,即(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4、被告的确定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5、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质性的”、“准物权性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夫妻一方基于《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条款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实务要点

1、涉案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基于其他原因只登记在一方名下。

案外异议人在不考虑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下,对涉案房产至少享有一半的所有权,在离婚后,基于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不仅享有对涉案房产占有、使用、收益等实体权利,且同时又享有对房产变更到自己名下的请求权。

2、《离婚协议》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形。即离婚协议生效在先,早于申请执行人获得金钱类债权的时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在庭审中应向法院提交民政部门备案盖章的离婚协议版本。

3、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金钱类债权且系被申请执行人的个人债务。如在笔者引入的该案中,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申请执行人罗某的民间借贷纠纷属金钱类债权,且该笔借贷发生在原告与被申请执行人离婚之后,依法系属于罗某的个人债务,与原告李某无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律师除了核查该金钱类债权中的借条等原始证据之外,尚需调取核实法院针对该金钱类债权的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目的在于明确生效裁判文书有无将涉案房产列为案件中的指定交付物。如生效裁判文书中已将该涉案房产列为指定交付物,说明该房产可能在借贷发生时已作为抵押物并在房产登记部门登记。也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在此情形下可能离涉案房产更近、更值得保护,原告便存在败诉的风险。

4、原告对涉案房屋一直处于实际(善意)占有并使用的状态。

(1)一方面,律师在实务中应注意核查原告在离婚后基于离婚协议占有使用该房产的时间应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之前,另一方面,应注意核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金钱类债务(如民间借贷)没有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不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在证明原告善意方面,律师应注意搜集其对涉案房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的同时,还实际承担了涉案房产的归还银行贷款等相关义务的证据。实践中,大量涉案房产在夫妻离婚之后仍存在银行按揭贷款,为尽量避免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等情形的发生,搜集原告离婚之后承担归还房贷义务的证据亦是律师准备的证据链条中的关键一环,不可忽视遗漏。比如在本案中,夫妻二人系用公积金贷款共同购买房产。为证明原告离婚后自己归还按揭贷款的情况,除了《公积金购房合同》,承办律师还搜集了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平县管理部出具的公积金贷款信息查询单及原告离婚之后每月通过被申请执行人(本案第三人)的公积金贷款账户还款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这些证据后全部被法庭所采纳并作为裁判的依据。

5、原告对于涉案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存在主观过错。如果原告为了逃避税务等原因,在能够办理过户登记而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情形下,其权利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律师在实务中应注意搜集原告不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据,如被执行人故意拖延不予协助、办理登记存在客观障碍、不动产登记机关原因等。实务中,银行按揭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形下无法进行不动产的变更登记一般能够作为客观事由被法院采信,但由于政策原因,律师仍应积极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以确保“客观原因”的真实、合法存在。

三、结语

11.201X离婚协议书离婚程序 篇十一

第1篇: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民族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民族: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____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和等(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____与女方____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有一儿子,取名:____,离婚后儿子随男方直接抚养生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直到孩子完成大学教育阶段止。

2、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1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无。

2、机动车辆:无。

3、股权、股票、债券等:无。

4、债权与债务:无。

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其他协议事项:无。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立协议人:

男方:(签章)女方:(签章)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第2篇:涉外婚姻离婚协议书

本离婚协议签订于XX年XX月XX日,签订本协议的双方为(以下简称“丈夫”)及(以下简称“妻子”)。丈夫身份证号:妻子身份证号: 鉴于以下情况:

1、协议双方已于XX年XX月XX日在中国登记为合法夫妇。并且双方未生育子女。

2、协议双方在此表示,对双方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全部共同财产、收入、资产及负债的相关信息均已完全了解。

3、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以及离婚后各自权利、义务分配达成一致。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离婚及财产分割

1、双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均同意离婚。

2、在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同意准备好必备的材料文件,向相关的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对于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协议(参见附件一)。第二条:退休金、保险金、养老金、继承权的免除

协议任何一方放弃对另一方离婚后的任何或全部有关生活扶助费的请求权。双方并确认离婚后另一方养老金、保险、或者其他类似属于另一方的福利属于私人财产。双方将放弃离婚后对于另一方养老金、保险、或者其他类似属于另一方福利的请求权。同时离婚后双方放弃对于对方的继承权。第三条:先前及将来的负债及缴付

协议双方同意他或她没有并不应当承担另一方以其自己名义承担的负债、义务或其他职责,也没有也不应当承担另一方自身应当承担的合法义务。

除非本协议有其他例外规定,协议双方同意并且担保他或她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另一方资产受到损失的负债或义务。协议任何一方将免除或保证另一方不受到任何因违反本协议而导致另一方所应当承担的义务或支出。

第四条:将来所有权及义务 任何一方对现在处于其完全所有、占有的不动产或者个人财产,应当独立于另一方,并归其自己所有,另一方不得对对方所有的财产提起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等诉讼。上述财产包括并不限于动产、不动产、以及银行帐户中的金钱、股票、债券、合伙受益及所有其他投资或证券所得受益。第五条:免责条款

1、除非本协议有其他规定,协议双方同意放弃并且永久放弃其现在对另一方所享有的一切诉请或者其他权利。第六条:法律费用

在双方离婚诉讼过程中,若任何一方聘请法律顾问的,该费用应当由聘用方独自承担。但若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导致诉讼的,诉讼相关费由违约方承担。第七条:副本

本协议一式2份,各份都作为协议的原本。第八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成立,自双方离婚生效之日起生效。作为上述证明,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的两份原件,每份都应当视为本协议的原件,最先签署份原件的日期作为本协议签署日期。合同签字方:丈夫:日期: 妻子:日期:

双方确认的见证人:日期: 附件:

1、双方各自名下的不动产归各自所有;

2、车架号为的品牌小轿车及车牌归所有;

3、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的工资及收入归各自所有;

4、双方各自名下的保险、存款、投资、股票、债券、债权、债务各归各承担;

5、双方各自的私人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衣服、书籍、首饰、饰品、电脑、文件、日用品、其他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6、以下目录列明归丈夫所有。

第3篇:离婚协议书(无子女无财产分割)

×××,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公司员工,住××市××路××号×××室;

×××,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无业,住××市××路××号×××室。

×××与×××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结婚,婚前了解不深,认识三个月后即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吵闹,无法共同生活。因结婚时间很短,没有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双方一致同意离婚,达成如下离婚协议如下:

1、双方自愿离婚,达成一致意见;

2、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财产争议;

3、没有子女;

4、婚前×××带过来的财产仍属于女方个人所有,由女方带走。协议人:×××(签名)×××(签名)××××年××月××日 第4篇:简洁明了的离婚协议书 因男女双方感情长期不合,经协议离婚。债务问题

因买房还欠债款七万五千元,女方还大哥壹万伍仟元,二哥贰万元,共计三万五千元,其余由男方还。财产问题

现有院一套,房屋共计六间,门面房及一楼西面一间归男方使用,其余归女方和女儿使用,但最终所有权归女儿。现有石化股份三万二千四百元,男方有一万五千元,其余归女方。老家院及树木归男方,因女儿有地,地里收益二分之一归女方。家具及家用设施归女儿和女方。孩子问题

因男方无法全身心照顾孩子,孩子跟随母亲,抚养权归女方。若男方参与抚养孩子(在女方上班期间照顾孩子),男方付抚养费每月伍佰元,否则,男方应付女儿抚养费每月一千元给女方,并与每月初给女方,逾期不付按日利息百分之十支付。若孩子遇特殊情况,如升学、重大疾病等需较大款项时,男女双方均摊。其他问题

男方利用门面房做生意,不得影响院内及四邻休息。男方女方 2015年10月5日 第5篇:夫妻分居协议书——试离婚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证,历经**余年,生有**和**,共**个子女,系合法夫妻。现因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经多次沟通无效,又怕离婚后后悔,最后经多次协商,夫妻双方均愿立下此《夫妻分居(试离婚)协议书》如下: 1:夫妻分居由**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结束。2:夫妻分居期间,可互不为对方尽夫妻生活义务,也不得干涉各自生活的自由。

3:在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所有收益,归各自所有,互不为夫妻共同财产。

4:在分居期间,双方应从各自的收益中,拿出同等的费用和一定的时间来,定期或不定期的共同抚育孩子。此项用途的信用卡,由随孩子生活的一方保管,但无随便支取的权力。若用此款时,必须由另一方同意后,才可进行。夫妻双方可一方保存信用卡,另一方保留信用卡密码,以此来保留各自应有的权利。

5:双方各自的父母,应由各自抚养,所产生的费用,由各自承担。6:现在**街**号的*室*厅有阳台车库共**平米的房子,可由*方居住。没有住房的*方,要自行解决,但*方保留拥有房子一半的权益;对生活困难。没有住房的一方,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7:在分居期间,夫妻各自的所有收益归各自所有,互不再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夫妻间互帮互助的义务。

8: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产生的债权及债务,归所产生债权及债务的一方处理并承担;对分居前,由夫妻共同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及债务,由夫妻双方平等分割并承担(www.),且有协助对方处理的义务;对因抚育孩子将要产生的债务,必须由另一方同意后,才可进行。否则,将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9: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工作与社交的自由。10: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均无私自处理。藏匿和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力。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包括存款,车。房。家居。电器等一切生活用品另列清单三份,各自保管一份,另一份随本协议交由公证机关保存。对违背此条款者,另一方保留索要对相应财产十倍价值的权力。

11:对夫妻双方婚前各自的财产,各归各自所有。但也应列出详细的清单,随同婚后共同财产清单和本协议,一并交由公证机关存档。12:孩子暂随*方居住生活。没随孩子生活的一方,可适当的多拿一部分抚育费。

13:夫妻双方均不得干涉孩子联系父母的权力。

14:没随孩子生活的一方,保留对孩子定期或不定期的探视权。15:为让孩子不受影响,夫妻双方虽然分居,但应各自保留固定的手机

号码并畅通,以便夫妻双方为了孩子而联系对方之用。16:对分居之前,由夫妻共同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及债务,仍由夫妻共同处理并等价偿还。

17:本协议由交公证机关之日起生效,至由公证机关拿回之日起失效。18:本协议一式三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交由公证机关保留备案。

19:分居期间,夫妻各自所产生的生活费用(包括医疗费和其它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并偿还。

20:本协议失效后,双方再进行协商确定:是否合居,还是正式协议或诉讼离婚。

21:违背以上条款者,另一方保留对其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的权力。此致:******公证处。

甲方:姓名手印处乙方:姓名手印处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

以上协议,虽仅作示范之用,但它却包括了:抚育子女,赡养老人,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等的法律所涉及的方方面面。但此协议必须交给公证机关备案,才能起到保护自己应有的法定权益。对以上条款,朋友们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酌情修改或添加。

最后所要说明的是:在协议中,虽然恢复了各自的人身自由,但此协议毕竟是《试离婚协议书》。虽然分居了,你们仍受法律的约束,仍是合法的夫妻,因你们并没有正式离婚。在一方怀疑另一方有外遇的情形之下,被怀疑的一方最好还是约束一下自己的言行,以免被对方取得有力证据,而使自己在抚育孩子和财产分割上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失。

12.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 篇十二

协议人: , 女, 年 月 日出生,住 市 路 号。

协议人 、双于 年 月 日在 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年 月 日生育儿子 。因协议人双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 自愿离婚。

二、儿子 由女抚养,由男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 路 小区 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现协商归女 所有,债权法案例。由女一次性给付男 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 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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