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2024-11-30

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制度(9篇)

1.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篇一

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公司负责人是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设立以企业法人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 长:向萍 马辉

副组长:向军 付强 夏天友 成 员:范志久 李坤全 黄兵

四、安全环保部是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技术部对本单位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科室必须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六、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废物排放。

七、各生产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积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环保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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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废物。

2、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3、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废物识别标志。

九、公司应当制定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十、根据化工生产实际情况,安全环保部在装置开、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生产单位,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十一、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公司应严格遵循 “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十二、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依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及要求,公司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人员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

一、董事长、总经理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l、董事长对公司环境保护和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公司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建没,指导和监督公司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

2、总经理责根据公司环境保护现状,审查和批准公司废物污染防治计划,并监督其实施,实行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审查、批准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文件和各类报表。

3、主持公司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对公司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决策,确保公司生产建设与废物污染防治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4、参加重大污染事故处理,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者;表彰废物污染防治保护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安全环保部主管领导工作职责

1、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主持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日常工作,对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职工学习和贯彻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条例和决议,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2、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资源综合利用、废物污染现状及其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控制污染,发展生产。组织开展公司日常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建全档案、台帐。

3、编制和修定公司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其实施。

4、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实施;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防止新污染。

5、组织废物污染事故调查,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向公司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6、组织开展公司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保护业务培训,提高公司员工废物污染防治素质。

三、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全面学习和掌握国家、地方废物污染防治保护法律、法规;在管辖工作范围内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法规、上级有关保护规定和公司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2、了解和掌握管辖工作范围的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现状及其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向部门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建立相应的档案、台帐。

3、参加编制和修订公司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4、管辖工作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会审,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监督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贯彻执行情况,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5、参加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6、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和环境保护管理经验和技术交流,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负责对员工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监督和指导其工作。

四、监测人员环境工作职责

1、按照环境监测计划,采用国家环境监测标准方法,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和安全卫生分析。

2、参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装置考核测试和污染事故调查,配合地区性环境监测调查。

3、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采样、分析、数据计算和填写监测分析原始记录,执行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监测人员要对监测数据承担相关责任。

4、做好化学药品领用、保存和使用管理,防止泄漏和逸散而引起中毒和环境污染。分析化验余样、化学试剂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5、监测人员必须熟知环境监测规程,熟练掌握采样、分析方法和分析测定技能,能够独立承担不同的环境监测和安全卫生分析任务。各类监测数据报经站长审查后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

五、各生产部门主管环境保护负责人工作职责

1、对本部门的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对公司总经理和环

境保护部门负责。

2、组织本部门职工学习和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 制度,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3、把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轨道,做到环境保护管理与生产管理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使环境保护和生产经营同步发展。

4、组织学习公司的有关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5、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及设计审查,监督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防止新污染。对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或达不到“三同时”要求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接收和使用。

6、主持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污染物治理工作,负责本单位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及时报送公司环境保护部门。

十、各生产班组、员工作职责

1、在班组长领导下,负责本班组日常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环保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2、组织本班组职工学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不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3、监督管辖范围内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装置同步运行。督促生产操作人员精心调控,严格控制工艺指标,不得乱排乱放而造成超标排放和环境污染事故;督促设备检修人员做好设备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所管理设施泄漏和污染物流失。

4、参加本班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建议。

部门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

一、安全环保部

1、主持公司废物污染防治日常工作。建立管理网络、档案、台帐,完善保护管理体系,监督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污染物防治情况;

2、完善环境监测体系,监测和抽查全公司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

3、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负责新、扩、改建项目试生产报审工作;

4、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污染事故调查;

5、编制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及时考核;

6、组织贯彻和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环保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环境保护文件、条例和决议,不断提高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同步发展。

二、生产管理部

1、把污染防治纳入生产管理、控制过程。对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必须与主体设施同时调度安排;

2、对生产系统开、停车和事故状态下的污染物排放要采取有效防范、应急措施,避免污染环境;当生产经营与环境保护发生矛盾时,生产安排要服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把没有污染防治措施的工序或产品转移给其它企业。

3、废物污染防治处理设施纳入生产设备管理程序,制定相应的、与动力、运行设备指标一致的考核指标,严格监督执行,减少跑、冒、滴、漏;对各类设备检修、大修,要确保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检修质量,为生产经营服务。

4、确保污染物治理与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做到达标排放;对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或达不到要求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接收和使用。

三、环境监测分析室

1、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标准和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和安全卫生分析;

2、编制各类监测周报、季报、年报,并对监测分析结果作出是否超标、达标等级、危害程度等结论性的意见,及时准确地报告公司环境保护部门和主管领导;

3、监测、分析全过程有统一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填写分析原始记录,监测人员要对监测数据相应承担责任;

4、化学试剂、分析化验余样必须妥善保管、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四、计划、财务部门

1、会同安全环保部编制公司废物污染防治计划、规划,统筹安排实施,使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2、编制和审批环境保护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检查环境保护计划、规划执况情况。

3、负责环境保护资金及环境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负责排污费缴纳工作;参加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支付污染赔款和罚款。

五、供、销部门

1、负责环保设备,仪器、药品和备件等物资的供应工作,做好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理,防止在运输、贮存和发放时逸散泄漏污染环境;

2、完成回收物资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运输、销售工作;

3、固体废物(含危废)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或处理,不得把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的物料或产品转移给其它企业。

2.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篇二

所以, 笔者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即为:环境污染行为人以其排污所造成的事故, 由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或承担因治理责任而产生的赔偿金的责任保险。

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存在的局限性, 即使是正常的生产作业也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就形成了污染企业对受害人的侵权之债。但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往往会造成巨额的赔偿, 侵权企业常常无力负担。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 从而保障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 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继续进行, 因此亟待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所具有的功能

1.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式, 被保险人将造成损失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 再通过保险公司将损失分散到全体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潜在环境侵权人”, 从而实现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依法承担环境污染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给付环境污染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从而有利于建立市场化的环境污染补偿机制, 增强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减轻政府的财政和事务负担, 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促进污染治理和环境技术发展。企业为了降低保险费率, 会通过改进环境保护技术、采用环保设备等绿色节约型生产经营方式, 从而实现经济的良性循环发展。

4.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有利于快速、有效地赔偿受害人, 促使企业积极承担治理环境的责任, 从而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 实现高效的诉讼价值目标。

二、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模式

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模式选择, 在国外的实践中, 主要有三种模式, 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以及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现分述如下:

1.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是指企业按照法律等有关规定, 必须投保的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实行此制度的国家有:

(1) 美国。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走在世界前列, 也是最早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国家之一。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土地或空气, 依法应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美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工程保险的一部分, 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咨询设计商, 如果涉及这一险种的情况下而没有投保的, 都不能取得工程合同。美国还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可能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如美国1970年颁布的《清洁水法》规定, 所有进入美国的船只必须投保责任保险, 以保障该法规定的、由于石油污染海洋而应负担的责任。

(2) 瑞典。瑞典与美国在限定范围实施强制责任保险不同的是, 限定了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条件。在瑞典《环境保护法》第10章中规定, 对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而又不能得到赔偿, 或者受害人已经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 或者难以确定伤害或损害责任人的情形下, 由环境损害保险提供赔偿。该规定将诉讼程序置于保险程序之前, 要求受害者必须是在通过侵权诉讼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环境损害保险赔偿。这一限制性规定不利于保护侵权行为人, 也不利于保护受害者, 违背了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的初始目的, 限制了环境责任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 是指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 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主要适用的国家有:

(1) 法国。法国采取渐进方式, 以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在一般情况下, 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 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 则应依法投保。如, 在油污损害赔偿方面采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法国环境法》规定, 在法国港口注册、运输2000吨以上散装货物船舶之船主, 如果无法证明他遵照《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规定为其船舶办理了足额保险或经济担保, 不得容许其船舶从事商贸活动。

(2) 英国。英国同样采取此制度。保险公司之间组成再保险联营, 承保范围不再限于偶然性和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 对因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也予以担保。在这种保险条件下, 法律和政府一般无权就企业是否投保作出强制要求,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投保;而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 则表现为企业必须投保的强制保险。

3.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此制度以德国为典型。为了确保环境污染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 加害人能过按时履行其义务, 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特定名录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赔偿义务履行的预防措施, 包括责任保险, 或由州、联邦政府、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如果设施所有人未能遵守提供保险等财务保证的规定, 或者未向主管机关提供其已经作出保险等财务保证的证明材料, 主管机关可以全部或部分禁止该设施的运行。而且该法第21条规定, 设施所有人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可能会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从上述选择的模式来看, 强制责任保险有着更大的优势。强制责任保险, 可以保障受害人利益及时受偿;避免环境污染本身风险较小而不愿投保的现象;同时也可以避免保险公司拒保, 保障受害人通过保险程序赔偿。

三、构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行法律基础及其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99.12.25) 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 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规定缴纳倾倒费;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污染民事责任赔偿制度, 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 建立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实施船舶油污保险, 油污损害赔偿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2.28修订) 第8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 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1%以下的罚款。

1996年10月29日, 通过了《噪声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 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通过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订了《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制定和完善, 我国建立起了从海洋到陆地、从大气到固定物体和水体等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尽管如此, 环境污染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主要是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约束力度不够。对企业来讲, 环境污染成本相对较低, 导致了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应当像《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样, 把污染责任保险做明确的规定。但是, 针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在保险方面只体现在船舶油污保险, 其涉及面狭窄, 也没有达到一定的宽度与广度。

2.我国环境污染救济制度及其不足。在这里所谓的环境污染救济制度, 主要是从民事责任方面谈起。根据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结合环境民事纠纷的司法实践可知,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 (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救济制度最常采用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排除危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因此可以看出, 我国目前对环境污染的救济手段基本上适用传统的民事侵权救济制度, 如《民事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和几部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上述我国环境污染责任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的现状来看, 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

(1) 在环境污染责任损害赔偿中, 往往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 (所谓不平等是指侵权一方一般为具有强大经济、科技、信息和社会公关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受害一方一般为缺乏规避与抵制能力的一般公众) , 使得处于弱势的一般公众, 很难顺利或者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的谈判或者诉讼及时、有效地获得赔偿。

(2) 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严重性, 常常造成受害人众多, 容易引发集团诉讼, 如不及时稳妥地解决, 这种纠纷易发展成为一种不安定因素。同时在此情况之下, 如果适用一对一的赔偿机制, 资本有限的企业往往会因为无力承担巨额赔偿而破产。

(3) 传统民法认为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与义务主体, 强调“责任自负”原则, 在环境侵权领域的体现就是“污染者负担”。这一责任承担的原则压缩了受害者获得完全赔付的可能空间:一是排污企业承担的有限责任决定受害者获得实际赔偿有限;二是责任者自身财力也很有限, 对于往往造成巨大经济和生态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 巨额赔款往往意味着受害者实际不能得到赔偿。

为了在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 合理分配损失, 实现加害者与受害方的损益平衡, 必须同时寻求一种新的损害赔偿途径。而环境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的社会化正是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中应运而生。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需要有具体的制度将其体现在实践中,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是这样的一种制度形式。因此,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理论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产生的最直接原因。

因而可知, 根据我国现实的情况来看, 实行环境污染保险制度的意义在于:将加强企业环境管理的任务通过市场机制分摊给或转移给保险机构, 环保部门承担的管理风险将实现有效减压;是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推进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是环境管理和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四、构建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从上述可知我国环境污染责任相关制度的欠缺, 因此要根据我国具体情况, 借鉴国外经验, 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1.保险模式的选择。通过对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比较。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 民众保险普遍意识不高, 通过保险分散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意识更为薄弱。因此, 在我国应该实行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因为强制责任保险要求特定人必须投保, 避免污染者不予投保或保险公司拒绝受理;在强制责任保险模式下, 具有潜在污染的企业必须投保, 从而保护环境污染受害人的赔偿权利, 有助于保护环境侵权人的利益, 增强其治理环境污染或者控制环境污染的能力。但是由于我国一些企业环境污染责任意识薄弱, 并且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会加大效益不好企业的经济成本, 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则这些企业可采取任意责任保险模式。此外, 对存在高度危险的突发性环境污染行为应采取强制投保方式, 而对危险程度不高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可采取自愿投保方式;对持续性的环境侵权行为应采取强制投保方式, 但对危险程度较小或已采取清洁生产等有效环保措施的单位, 其持续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可采取自愿投保方式。

2.承保范围。将所有的环境污染行为纳入责任保险的范畴无疑是最理想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确定, 需要综合考虑到受害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真正实现环境责任保险的目的。我国目前的环境责任保险市场尚未形成, 所以保险责任的范围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目前只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 因为风险一旦发生, 损害容易认定。但在实践中, 因环境污染产生的赔偿还有持续性和渐进性的污染事故。此类事故经过一段时间后, 同样会对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因此, 在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程中, 要扩大承保范围, 不仅对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予以承保, 还要承保那些单独、反复性或持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

3.承保机构。承保机构的设立在国外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种是美国式的专门保险机构———环境保险公司, 一种是意大利式的联保集团, 第三种是英国式的非特殊承保机构, 环境责任保险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由于我国幅员辽阔, 环保实施力度、管理水平与环保水准参差不齐, 所以可以根据保险事故的不同, 选择不同的保险机构。如对于突发性的环境事故, 可采取英国的方式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承保;而对于持续性的环境事故, 可借鉴美国的方式组建专门的政策性保险机构开展相应的业务, 或者由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协商, 选取和推动有实力的保险公司进行联保。

4.主要险种。我国目前主要有涉及船舶和石油钻井领域的油污责任险、参漏污染责任险等环境责任保险险种。可以看出, 保险险种的内容单一禁锢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针对目前我国的环境状况, 亟待增设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险、辐射责任险等环境责任保险业务, 以及对上述风险施救的费用予以承保。

5.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指每一保险金额所应支付的对价比率, 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大, 对保险的技术要求高, 而被保险人状况千差万别, 保险人要对每一承保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单独确定保险费以降低风险。针对我国目前的状况, 应分别对不同的污染区实行不同的保险费率, 而且对每个区域的排污企业也要按照企业的排污程度、企业风险程度的不同, 实行不同的保险费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包括两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使用者承担对受害人的补偿;二是生产、经营者或使用者, 以及社会应承担对环境的修复费用。如此一来, 实行差别费率, 并在相同区域内对排污企业的排污程度不同实行可浮动的保险费率。这不仅可以实现企业之间的竞争公平, 而且可以促使企业提高技术水平, 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预防事故, 避免事故的发生。

6.索赔时效。环境污染事故其后果具有潜伏性、累积性等特点, 所引起的损害一般要在很长的时间后才能显现出来。这一不确定性, 往往使保险人无法把握未来的赔偿责任。为了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 我们可以借用人寿保险以外其他保险的时效, 即向保险人请求保险给付的权利, 适用短时效期间两年, 自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针对“自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界定, 对于偶然性或突发性的污染事故来说, 能够较好认定时间的起算点;对于持续性、反复性的污染事故, 应从“损害症状”的显现作为时间的起算点。

7.责任免除。在确定环境污染责任时, 并不是所有的应由被害人承担的环境污染责任都由保险人来承担。有下列几种情形, 保险人可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人自身责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对被保险人的行政罚款和惩罚性罚款;战争引发的损害;由于地点和地下水流动模式的变化造成的损害;为改善危险状况而支出的费用;保险标的自身引起的损害等。

8.责任限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设定责任限额, 以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意识。责任保险人依照保单约定而应当给付的赔偿限额, 主要有4种形式:保险期间的累计最高赔偿限额、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的自负额。保险赔偿是损害赔偿制度的补充, 赔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保险金额。除此之外, 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赔付限额之后, 加害人仍然需要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9.再保险。再保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可以起到分散危险的作用, 有利于保险人稳定经营, 减轻投保人在发生污染损害时所产生的负担。但再保险也有其弊端:再保险人的能力也是有限的, 对于一些巨额的赔付也可能超过再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并且可能遭遇原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针对此种情况, 我国在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在保险制度时, 要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进行充分的调查, 可设立再保险、第三次保险等等。对于道德风险, 国家要在法律制度上完善监察体制, 对于重复保险的保险标的进行网络监管。

五、结语

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刚刚开始起步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风险远远高于其他保险。这就需要政府的支持和一些措施的保障: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强化高风险企业的管理手段;财税部门应给予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优惠的税收政策;各级环保部门监督、督促、调查各企业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的安全措施;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的污染事故预防的审查能力;国家还应通过教育渠道培养一批拥有环境科学知识并兼具专业保险知识的人才, 从而促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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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污染地图与企业环境责任 篇三

三鹿奶粉事件给中国的消费者,奶农、乳制品企业、监督管理制度、甚至是广告审查制度等等都带来了极大的创伤和考验。在消费者充满愤怒,打官司告状讨说法的时候,也开始有人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发起追问。企业不知道三聚氰胺的安全含量吗?企业没有考虑消费者的健康吗?没有考虑企业未来的发展吗?没有考虑自己的工人的去向吗?

奥巴马大选获胜,成为第56届美国总统,无疑在这个经济低迷的时刻给世界带来了一点点希望,他也像大选前那样,永远都能给人信心。他说,2009年下半年全球经济(至少是美国经济)将会回升。希望会做到。

在经济浪潮中,三鹿奶粉事件让一些企业死无葬身之地,而奥巴马却能够取得最后的辉煌。细细观察,不难看出个中端倪。其实很简单,就是因为奥巴马知道,他是被选出来的,就要对得起人民对他的信任,就要让身上的责任变成他工作的方向。看看他的就职演说,就能够深刻体会到这一点。而那些黑心的企业没有看到责任两个字,只顾眼前利益,最后他将无情地被市场淘汰,那些还没有看清责任的人,那些还没有东窗事发的人,不要高兴得太早,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机一到,必将一报。这一报可是淋漓尽致啊!奉劝那些企业,赶紧写上“责任”两个大字,挂在墙上,最好刻在心里。

首先,企业没有这种自觉性,其次没有很好的行业监督或者群众监督,即便有了这种监督,是不是就能让企业弃恶从善呢?好像也没这么容易。

中国水污染地图

什么是水污染地图呢?

四年前,马军计划借助网络技术公布污染河流情况,让当地社区了解自己周围有哪些企业不达标,以提高群众的监督力度,从而促使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工作,在网络上公开河流污染情况。这就是水污染地图。参与人员从最开始的一个人到后来的五个人,污染企业总名单从最开始的2500多家增加到现在的6000多家。

网站的数据信息绝大多数是国家环保总局、省级、地市级环保部门提供或者已公布的信息,一小部分是权威媒体经环保或相关政府部门确认曝光的企业。水污染地图只是对这些数据进行了系统的列表,并注明数据来源。被披露的企业并没有对此进行整改,而且那些一向注重企业形象的跨国企业也并没有立即做出响应。只有在国外总部的压力下才前去与他沟通,马军要求企业要么提供政府部门的证明书或者第三方的审核证,证明它已无污染,否则绝不从地图上撤下。

这些公开被点名的企业需要作出公开的回应或者解释,不回应是不对的。有几家企业多次传递了信息,但是都没有得到回应,马军说,比如百事可乐,一开始是百事旗下两家企业违规,那时候它就没有做什么回应,现在又发现有多个百事可乐的企业出现了问题。如果一个企业在多个地方都出现了问题,就应该好好检视一下自己的环保体系。

作为一个民间机构,他率领的公共与环境研究中心在资金、人力、能力、资源方面都存在不足,而且还有外在的一些“隐形”的阻力的情况下,完成了数据搜集、实地考察、将污染企业定位等工作,做出了中国水污染地图,公布了污染企业,为中国水污染信息透明做出了实际的贡献。

作为一个个体来说,基本上该做的也都做了。不仅自己具有环境意识,更想通过一种方式让更多的人树立起这种监督意识,从而健全整个社会责任意识。

管理不严和群众监督

为什么很多跨国企业到了中国在环境执法方面就要实行双重标准?来看看马军怎么分析的吧,他举例说,有一个跨国企业落户到安徽一个工业区,当地政府本来说园区会有一个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但是后来该企业的工厂建立起来后,地方政府没有建污水处理设施,这让企业也陷入了被动。再举个例子,嘉士伯在甘肃天水收购了一家工厂,这家工厂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但它没有停产整改,就直接生产排放污水了。

从上面的例子不难看出,首先是我们管理不严,没有严格执行环保法规,企业的行为自然就松动了。不要对那些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盲目自信,他们会在一定条件下实行双重标准,比如在自己国家可能会实行零排放,可是在一些地方,就会超标排放。不管他们有没有这个自觉性,我们都要规范执法,加强管理。

另外,中国公众对企业在环保方面的表现也不太关注,大家主要关注企业产品的品牌、价格、质量等。如果是在国外,企业被曝光超额排放之后,会受到公众很强的抵制,包括环保组织和社区组织的抵制,甚至普通消费者也会产生不信任,这种抵制是非常强烈的。中国没有这方面的全面制约。

我们可以看到,自从很多企业在中国水污染地图上曝光后,一般情况下好像就没有什么后续文章了。我们不能完全靠马军和水污染地图,他做的已经够多的了。剩下的应该是其他部门或个体去实现。首先当地环保执法部门、工商部门应该严格执法,企业如果不配合,或者就是草草罚款了事,而不对技术进行整改,那么就会上污染地图,上了污染地图后,就要引起全民的关注,人民群众应该自觉地抵制该企业的产品。让企业认识到群众的力量,把他的眼睛擦亮。不让他们再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不用很多,一次就够了。如果我们消费者能够团结起来,能够对那些上了水污染地图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采取对策,他们就再也不会忽视产品质量和环境责任了。

企业环境责任

环境责任在网络上至今还是一个新词,可是这是我们须臾不可离开的生存条件。看来,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4.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四

1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名词解释

2.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2.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基本要求

3.1凡有害气体(氯气、氯乙烯、氨气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3.2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3.4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3.5各部门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6各部门、科室、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3.7根据设备、工艺变化,职能科室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3.8公司工会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监测结果。

3.9公司工会必须做好职业健康教育工作,并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3.10公司工会处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

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机构与责任

4.1公司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和各部门部长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4.2公司工会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2.1负责制订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4.2.2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4.2.3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体检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4.2.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4.2.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2.6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4.2.7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健康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

4.2.8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4.2.9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3各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3.1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3.2配合公司工会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4.3.3根据公司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4.3.4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4.3.5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4.3.6负责本部门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3.7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4.4技术技改处、设备能源处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4.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4.4.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4.4.3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5.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五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明确企业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企业各级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

㈠、公司经理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是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者。⒉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审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贯彻实施。

⒊定期听取职业健康安全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问题。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⒋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⒌组织、主持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安全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干部,支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责任人签字:日期:

(二)、企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责任人签字:日期:

(三)、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对本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⒈贯彻实施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公司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⒉领导和支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及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⒊领导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工作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活动。

⒋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⒍主持工伤事故、重大未逐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责任人签字:日期:

(四)、车间主任(车间)的职责:

⒈在生产中,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所管车间或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⒉组织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使用的有关规定。

⒊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⒋经常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认真消除危险源。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危险源),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⒌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并组织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责任人签字:日期:

(五)、专职安全员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检查、监督的责任。

⒉深入施工现场,指导下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⒊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⒋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⒌组织本项目新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⒍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⒎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⒏负责本项目部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务手续的办理及治安保卫的管理工作。

责任人签字:日期:

(六)、班组长的职责:

⒈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⒉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⒊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⒋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⒌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⒍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⒎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⒏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责任人签字:日期:

(七)、班组兼职安全员的职责:

⒈模范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领导提出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见,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接受专职安全员的业务指导。

⒉协助班组长组织开展好班组日常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工作,反映班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和职工的要求。

⒊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协助落实整改措施。

⒋有权制止制章作业,有权抵制和越级上告违章指挥行为。

⒌及时发现和处理危险源,本人或本班组不能处理的危险因素要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责任人签字:日期:

(八)、生产工人的职责:

⒈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⒉积极参加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活动,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听从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人员的指导,不违章冒险作业。

⒊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

⒋搞好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作业现场的清洁卫生。

⒌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对违章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职业健康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⒍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

㈠、安全部门的职责:

⒈配合器材部做好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劳动保护用品工作。⒉协助领导组织推动生产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和本企业的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法规、规范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

⒊编制、组织实施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计划。

⒋组织修订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⒌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⒍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下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存在的危险源,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⒎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和定期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⒏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⒐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⒑制止制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重大危险源,有权暂停生产,并及时报告领导研究处

理。

⒒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革新项目等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试运转工作。

⒓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做好工伤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

⒔监督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的工作状况,提出职工预防和改善职业健康安全条件的措施。

责任人签字:日期:

㈡、生产部门的职责:

⒈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及执行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加强现场管理。

⒉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危险源,积极配合安全部门进行评价并提出技术改进措施。

⒊编制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责任人签字:日期:

(三)后勤部门的职责:

⒈负责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工作。

⒉对所有机电设备,必须配齐职业健康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加强机电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检查、维修、保养,确保职业健康安全运行。

⒊协同人力资源部搞好公司所属特殊工种、三机工的考核、招聘、辞退、调配等管理工作。制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⒋配合总工、安全部门及政府部门(必要时)搞好大中型施工机械及其他职业健康安全设备设施验收工作。

责任人签字:日期:

(四)、财务部门的职责:

及时将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列入生产财务计划,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责任人签字:日期:

三、奖励与处罚

凡在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或贡献的部门及个人,按第八章的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不履行本责任制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按第八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6.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篇六

一、积极参加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二、认真学习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定,特别是必须了解有关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规定。

三、熟悉自己操作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处理原理、工艺流程和涉及的药剂、动力、配件,掌握药剂的投放工段、投放时间、投放种类、投放数量以及与动力的配合和滞留时间,掌握易损配件的购买地点、更换方法并根据更换频次提出库存量的建议。

四、严格遵守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按照规程在规定的工段、规定的时间、投放规定种类和数量的药剂,并按照规程开启规定的动力和保证足够的滞留时间,不得偷工减料,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运行取得预期的效果。

五、及时向药剂、配件供应部门提出库存量的建议和向动力管理部门提出的动力维修的建议,及时向药剂、配件供应部门了解库存量和向动力管理部门了解动力维修安排,发现不能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隐患,应该及时按照企业规定向分管领导或者法定代表人报告

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过程中要加强运行效果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自身解决不了的应及时按照企业规定向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操作人员还应及时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监测部门或人员了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监测数据,并如实记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承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监测数据上传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还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上传监测数据。

七、认真建立包括污染防治设施名称、药剂投放时间、种类、数量、动力使用、易损配件更换及运行效果等内容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班班都应有记录并保证记录完整、准确,污染防治设施因故停运的也要实事求是的注明原因,不得弄虚作假。

八、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现场检查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九、履行个人保护环境的义务,有勇气行使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篇七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规模大小不一, 地质体及灾害体复杂多变、隐蔽, 给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同时, 由于监理工程师所掌握的技术及资源可能不完全以及监理工程师在知识、经验等方面的局限性, 客观上注定监理工程师面临着职业疏忽和失误所带来的多种职业风险。

1. 行为风险。

主要是由监理工程师的越权或失职行为带来的风险[1]。由于三峡库区地质环境具有不确定性,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方案很可能因地质条件变化而呈现不合理性, 因此, 需要对方案进行变更。如果监理工程师忽略由设计人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认工程中某些涉及变更的内容, 而利用自身的权力单方面指令承包商进行相应的作业, 就是越权, 若因此发生了工程损失, 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任务重, 监理人员要对工程质量负责, 采取旁站、巡视的方式对工程进行检查, 确保安全施工。如果监理人员遗漏一些项目或疏忽了对一些工程环节的监督, 因此而使工程留下隐患或造成损失, 他就必须为此承担失职的责任。

2. 技术风险。

主要来自于监理人员工作技能和技术资源。一方面, 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 因此, 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 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 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三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对监理的技术水平要求很高, 地质环境的恶劣性、地质条件的复杂性使监理面临着技术上的困难。对于某些需要专门进行检查、验收的关键环节或部位, 监理工程师虽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查, 其程序和方法也符合规定要求, 但可能因工作技能不足并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另一方面, 防灾工程大多是隐蔽工程, 而且工程质量问题的潜伏期很长, 工程上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 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这都有可能带来风险。

3. 管理风险。

从组织上说, 明确的管理目标, 合理的组织机构, 细致的职责分工, 有效的约束机制, 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 如果监理机构内部不能实行有效的管理, 则风险是无法避免的。从人员管理上说, 监理工程师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 监理单位必须选派合适的总监和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机构。但在实际工作中, 有些项目的监理人员是临时聘请的, 这增加了人员管理的难度和风险。此外, 由于合同管理流程设计不合理、信息传递不畅、监理单位弱势等原因造成的合同管理问题也会导致风险的产生。

二、建立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 监理单位面临的巨大的赔偿责任风险需要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从某种意义上说, 监理职业风险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因为无论监理工程师如何勤奋努力, 小心谨慎, 也无论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机制如何高效合理, 仍然存在发生过失的可能。可见, 它虽然是人为原因所致, 但也与自然灾害等风险一样, 有着存在的客观性、发生的偶然性等特征。有风险就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及《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提供了监理单位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建筑法》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 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10条规定:“委托方或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 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21条规定,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面对的工作对象是投资巨大, 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一旦工程失败不仅导致建设资金使用的无效率, 还可能对库区的地质环境造成破坏, 给库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灾难, 其责任涉及到的经济额度往往较大, 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有损失就应该有救济, 对于国家防灾资金的浪费, 对于库区居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都需要得到弥补, 这一资金的需求量是相当大的。因此, 监理单位面临着巨大的赔偿责任风险。

2. 监理单位有限的赔付能力需要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在我国, 监理单位的赔付能力是非常有限的。一方面, 我国现行的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为1992年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共同制定的, 其费率为工程概 (预) 算的0.6%—2.5%。这一取费标准远远低于国际水平。另一方面, 监理市场竞争激烈, 压级压价行为大量存在, 使工程监理单位难有积累, 由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引起的索赔可能会超出监理单位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2]。而我国监理单位通常并不是进行资本、资产运营的单位, 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较小, 万一因监理责任造成重大事故, 巨额索赔可能使监理单位面临破产, 从而业主、投资人及其受害方等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无从谈起。

一方面是巨大的职业赔偿风险, 另一方面是有限的赔付能力, 如何对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就成为监理必须考虑的问题。理论上讲, 风险控制无非是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两种方法。风险自留要求损失发生时投资主体以当时可利用的任何资金进行支付, 因而风险越大, 对主体资金的要求越高。由于以上原因, 监理单位自留风险可能性较小, 因此, 通过工程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和分散是对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综上分析, 建立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把职业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让保险公司对于监理单位的赔偿能力做出保障, 已经成为防范监理职业责任风险, 保证各方损失得到及时的救济, 保障监理单位充分发挥三控两管一协调作用的一种有效途径。

三、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

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是分散业主投资风险和监理单位自身风险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自2002年在上海诞生了中国首份监理责任保险起, 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已进行了一些尝试, 这为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提供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1. 监理职业责任的界定。

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指的是监理单位对自身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 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其赔偿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1]。能够投保的监理职业责任应是监理单位在从事监理工作的过程中, 由于自身的过失、错误或遗漏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或违反监理相关法律法规, 造成合同对方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提供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3]。

2. 强制性原则。

在西方一些国家, 职业责任保险不仅成为强制推行的法律制度, 同时也是建设主体各方普遍遵循的惯例准则。笔者以为, 在三峡库区强制推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职业保险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 从保险原理分析, 责任保险的基本社会目标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以自愿保险方式开展, 则工程监理单位有可能不愿投保, 保险人则有可能拒绝承保。这就大大降低了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第二,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面临的风险大, 承担的责任也大, 为保证损失得到快速的救济, 对监理单位提出投保职业责任险的要求, 既是保证工程监理的作用得到发挥的需要, 也是满足受损失方的利益得到及时补救的要求。第三, 从现实情况看, 我国对于工程强制保险的规定只见于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职工意外伤害险, 对于其他工程保险并无强制性规定。而我国监理制度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 在建筑工程僧多粥少的局面下, 各方为了减小资金的支出, 投保率普遍不高。因此,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防范工程监理风险, 有必要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强制推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将“监理责任险”纳入招投标审查条件, 明确要求只有已经投保此险的单位才可以投标, 通过资格预审程序首先排除未投保的单位, 使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得到落实。

3. 被保险人。

国外的职业责任保险多数以职业人士个人的名义购买, 这是因为国外的监理咨询单位多为合伙制或个人所有制, 通常不具备法人资格, 以个人名义购买可增强职业人士的责任感, 提高职业人士的执业信誉。而针对我国实际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现状, 我们应以监理单位为被保险人, 理由如下:

首先, 监理服务是一种集体的行为, 我国的监理制度虽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但现行法律又规定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入一个监理单位才可以从事监理服务。而法律法规对总监负责制的相关规定还不太健全, 总监对现场监理机构的责、权、利还未得到充分的体现, 尤其在目前监理工程师的收入还不高的情况下,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风险的保险费对于个人来说很难支付, 个人还不具备投保的能力, 总监事实上还不能成为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 所以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应该以监理单位为被保险人。其次, 从合同角度来看,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单位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监理单位是委托监理合同的受托方, 是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当然应该成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 监理单位的人员组成复杂, 素质参差不齐, 有些甚至是监理单位临时雇用来的, 流动性很大, 不具有固定性, 以个人作为被保险人, 可能保险的费用、期限、责任都不好界定, 只有以监理单位保险, 才能保证保险的操作性, 更有利于对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保护。

4. 承保方式。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 (下转194页) (上接176页) 监理贯穿于工程各阶段, 从勘查阶段到竣工验收, 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对工程的质量造成影响。但监理错误引起的损失索赔往往会滞后于监理任务的完成期, 因此, 保险事故发生具有滞后性的特点, 但这又是不确定的, 有的也许一二年就发生了, 而有的可能十几年也不发生, 因此宜采取索赔式的承保方式[4]。对于监理单位来说, 把保险的有效期提前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之前, 适应了防灾工程的特性, 有利于监理风险的转移, 使监理把注意力集中于工程的监督管理上, 而且这种连续投保方式, 可以使监理得到一个基本的保障而又不至于支付太多的保险费, 监理投保费用低。索赔式的保险费用比损失式的保险费用要节省50%左右[5], 符合监理目前收费的现状, 对于个别大型的防灾工程, 上述保险若不能够为其提供足够的保障, 则可以通过项目责任保险追加投保额, 这样可以使监理单位在作投保的选择时, 能够保持足够的灵活性, 对于保险人来说, 设置了一个宽限期, 使其摆脱无期限的承保, 发挥保险机构在化解风险中的作用。

5. 赔偿限额。

国际上通常的职业责任保险, 一般采取限额赔偿, 这也比较适合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职业责任保险。因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单位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 尤其从地质体的不稳定来看, 损失发生的概率极其大, 即使地质体本身稳定, 也可能因为监理单位自身的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害。保险机构是作为风险分担的盈利主体存在的, 如果一味地由其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会导致保险危机, 这对于保险机构来说是很不利的。而限制其承担责任的数额, 可以督促监理单位更加认真地进行监督管理, 减少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 并使自然因素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1]王家远.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若干问题[J].建设监理, 2000, (3) .

[2]曹琳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责任保险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 2006.

[3]王家远.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J].建设监理, 2000, (6) .

[4]刘佳.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 2007.

8.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篇八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责任会计

一、现代企业制度迫切需要建立责任会计

要解决好企业和市场的关系,必须确定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总体目标,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的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责任会计能很好地发挥这方面的作用。因为责任会计需要将企业总体目标中的价值指标进行分解,按照经济责任归属,传递、控制、考核、报告经济信息,并对经营活动的业绩与规定的目标进行比较分析,形成全员参与,保证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责任会计强调按确定的经济指标进行事前、事中控制,事后分析考核,做到经济责任、经济权利、经济效益、经济利益相结合,并把企业资产和生产资料的使用、经营、管理落实到每个职工,充分发挥其作用,这样就能有力保证企业经济效益有新的增长,企业资产能保值增值,因此现代企业制度迫切需要建立责任会计。

二、责任会计制度要体现“人本管理”

责任会计是在行为科学的理论基础上产生的,本质上是一种“人本管理”。人本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其基本内容是,首先设置各责任中心,然后制定责任指标和适当的奖惩标准,在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进行严密的记录,最后通过此绩报告,反映实际与责任指标的差异,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对员工按奖惩标准进行奖惩,这样就能极大地激发起员工的主动性、创造性。如何体现“人本管理”作用,需要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以促进。责任会计作为企业价值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目标利润、目标成本等指标的分解,落实到各个生产车间、职能部门和个人,调动其积极性。这既是企业管理所要求的,也是责任会计的重要体现。

三、责任会计制度应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以成本管理为基础

(一)以资金管理为中心

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就是要合理安排企业资金管理中的各项权利,使资金资源在企业中配置最佳、使用效果最好。具体而言,应着重搞好企业内部资金的筹集管理、资金营运管理和利润的形成与分配管理。

责任会计应围绕企业资金筹集任务规定各部门的相应责任指标,并进行考核与评价。资金的筹集可分为对内对外两个方面。所谓对内筹资即内部融通资金。从责任会计角度考虑,以采用贷款方式为好,它便于通过企业的财务公司或内部银行,利用信贷规模和利率杠杆调整分厂、部门、车间的资金结构,控制资金总额,优化资金结构。所谓对外筹资是由企业统一对外筹集资金,然后以一定方式投入企业使用。为便于责任会计的实施,对外筹资应建立内部银行或财务公司,以便于对资金的组织管理。

资金营运管理是责任会计要研究的重要课题。资金管理分散、层层有钱沉淀、钱没能用在刀刃上等都是资金营运管理上的问题。因此加强企业管理,建立责任会计制度,使企业的现金余额、应收帐款、存货等维持在一个最适当的水平上,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改善资金营运管理,企业要同时实施全面预算制度和资金的集中管理制。

责任会计制度需要在企业的利润形成与分配方面加以规范,科学地安排各环节的责任权利,并使之与企业效益相结合。现代企业分配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此,必须建立一套包括责权利在内的管理机制和程序。

(二)以成本管理为基础

以成本管理为基础就是要求企业合理组织和管理生产成本,实行全员成本管理、全过程成本管理和全方位成本管理。

实行全员成本管理,必须树立成本竞争能力是与产品竞争能力同等重要的意识,上至厂长经理等企业的经营者,下至销售、采购、生产、规划、工艺及全厂管理部门以至每个职工都必须树立成本责任意识。实行生产经营全过程成本管理,就是要高度重视成本的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也就是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产品设计——产品投入——生产——完工——销售)的成本管理。实行全方位成本管理,是要把成本管理放在市场竞争的大背景下来考虑,要充分注意市场变化对企业成本管理的影响和新要求,要充分认识科学技术进步在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收益中的“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向科技进步要效益。

四、结合目前企业情况,责任会计在实施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千差万别,管理水平高低不一,建立责任会计必须因厂制宜,注重实效,不能生搬硬套,搞一个模式

价值指标与实物指标都可作为对责任单位考核的责任目标,不要强求一律。可以将财务会计与责任会计结合核算,也可以分别核算,主要应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会计人员素质,并以保证正常的财务会计核算为原则。

(二)可将各生产车间、部室划为小核算单位,模似市场核算,走独立核算之路

为了使企业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可划小核算单位,使企业内各生产车间、部室成为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各车间、部室之间的劳务加工都以货币结算,月终由成本中心走向利润中心,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与聪明才智,激励广大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出现,人人学会算账,人人都关心经营。

(三)要先试点,后推广,成熟一个巩固一个,不要全面铺开,急于求成

先在辅助生产车间或生产经营管理好的车间实行,这样可以比较快地见到实效,然后再全面推广。

(四)责任会计的实施必须与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

经济责任制是责任会计的前提条件,而责任会计是经济责任制的基础和支柱。责任会计必须以经济责任制确定的责任目标控制体系为依据,才能有效地控制和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目标,否则会使责任会计失去重要的依据。按照经济责任制规定的各级责任单位组成的纵横交叉网络,可使责任会计有一个严密的核算和考核体系和合理的奖惩分配体系。责任会计在对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核算中,发现问题,可提出建议,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五)要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9.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篇九

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生产,加强污染整治步伐,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有效落实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任务,确保市委、市政府2005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顺利完成,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建设。根据《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建立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及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依照《南平市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南政〔2005〕综185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南平市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责任书的通知》(南政〔2005〕综182号)等文件规定,具体如下: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污染整治方案》、《畜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整治工作计划,对限期未能治理达标及无望(无法)治理的养殖场负责关闭或搬迁;对各乡(镇)及有关单位下达目标责任书;负责对擅自在禁止养殖区和禁建区内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关闭或搬迁;负责污染治理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同时延平区人民政府还负责组织实施太平镇生态养殖试点和炉下镇畜禽养殖生物质能应用项目。

2、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负责。组织依法划定的禁止养殖区、禁建区和适度养殖区三区范围,落实到1:1万行政区域图上,采用红(禁止养殖区)、黄(禁建区)、绿(适度养殖区)三种颜色表示,并加以文字说明,同时向全社会发布公告,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负责将限期治理责任任务下达到各行政村和养殖业主,并具体组织监督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依法监管工作,负责落实辖区内畜牧业发展(三区)布局规划,对辖区内违规违章新建的养殖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负责向所在县(市、区)的国土和环保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执法。

3、市和县(市、区)、乡(镇)有关部门职责: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布局规划》、《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和《规模畜禽场污染整治方案》及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和养殖业污染治理项目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各县(市、区)治污办的进度验收要求,组织复核后,再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环保部门负责对新、扩、改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对未报批环评的规模养殖场,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对限期治理不达标或无法治理的养殖场,提请政府予以搬迁或关闭;对完成治理任务的养殖场做好监测验收工作;对规模养殖场开征排污费。

农业部门积极做好沼气利用的科普宣传工作和争取省上养殖场污染沼气治理的项目资金扶持,负责编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规划》;组织实施、把关污染治理大、中型沼气技术,负责做好达标排放;加强对畜禽规模场的沼气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管;负责畜禽散养户的户用型沼气技术和污染治理,以及“猪?沼?草?果?菜”等立体生态种养模式的推广;组织家庭散养户的畜禽养殖舍(点)推广“一池三改”(沼气池、改圈、改厕、改厨),实行相对集中饲养、污染集中处理;制定实施流域内农药、化肥减量施用计划。

林业部门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利用沼液浇灌竹山、林地的10个示范、推广项目补助;负责对征占林业用地新、扩、改进畜禽养殖场办理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在林业用地上建养殖场的企业和个人,负责清理查处;对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养殖场的,负责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占用土地新、扩、改进畜禽养殖场办理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养殖场的企业和个人,负责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建养殖的,应及时发现,并依法予以制止或拆除;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本辖区擅自违规违章乱建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每年拨出专项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建立规模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和专户;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扶持资金的统筹管理,按项目进度拨款,防止被挤占和挪用,积极争取省财政污染治理项目资金。

发改委要积极争取省政府、省发改委的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的扶持;把综合整治项目纳入“十一五”规划和计划;牵头包装污染治理大项目,特别是利用循环经济原理治理污染的项目;负责“6?18”污染治理新技术项目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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