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教职工聘任制度

2025-02-27

临时教职工聘任制度(精选10篇)

1.临时教职工聘任制度 篇一

后士郭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新密市教育局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激活用人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办学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教职工岗位聘用实施方案如下:

一、聘用原则

1.以岗定人原则

学校根据教育局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岗位,并在编制实际使用数内聘任教职工。

2.择优聘用原则

以德、能、勤、绩为主要依据,同时以学历、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等作为参考,根据教职工素质、能力、特长择优聘用。

3.双向选择原则

聘用工作应当遵循学校和教职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可以聘或不聘,教职工也可以应聘或拒聘。教职工有自由选择岗位的权力,以更好地发挥特长。学校聘用领导小组有权选择并组合学校教职工队伍,以达到优化师资队伍的目的。如教职工自身意愿和学校岗位需要发生矛盾,由聘用领导小组进行协调。

二、聘用范围、对象和期限

1、学校聘用范围包括:

(1)经学校考察并已经和学校签订就业分配合同的新教师;

(2)学校在编教职工。

2、聘用时间:每年七月正式开始签定聘用合同,八月份全部结束。

3、聘用期一般以学年为单位,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可以签定中、长期聘用合同。

三、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副校长、工会主席、教导主任、校区负责人、教师代表为组员的聘任领导小组,聘任领导小组在党支部书记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聘任领导小组要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学校设置的岗位、人数、任职条件,供教师选用。

四、聘用程序

1.学校公布岗位设置表,发给校内教职工,并进行张贴。

2.学校向教职工发放应聘意向书,教职工填写应聘申请。

3.教师应聘意向和学校聘用需要发生矛盾,聘用双方协商谈话,协商解决。

4.学校确定并公布聘用人员名单,填好《郑州市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备案表》,报局备案。

5.学校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相应待遇。

6.公布聘用结果。

7.学校将聘用合同报局人事科签证。

五、聘用形式及待遇

(一)聘用:

(1)试用期聘用:新教师试用期为6个月,经考核合格转为正式聘用。

(2)同职聘用:学校与教职工建立同职聘用关系的,原工资、福利、奖金待遇全额发放。

(3)转岗聘用:如岗位要求和应聘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或工作能力有明显的差距者,经校聘任领导小组讨论、报区教育局人事部门批准,可由教师改聘为职员或工人,其待遇按予政办〔2003〕38号文件精神执行。

(4)符合下列条件的受聘人员,学校需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①在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25年的。

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因工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2.教职工岗位聘任协议书 篇二

中牟一高(以下简称甲方)和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岗位聘任协议书。

一.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年,自日起至年日止。

二.工作岗位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学校分配的并按照学校规定的岗位责任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权限范围内行使对本校教职工的管理权、聘任权、考核权、奖惩权,有权依据《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岗位聘任办法》的规定,解聘受聘期间不履行受聘岗位职责的教职工。

2.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保证受聘教师享受应有的权利。甲方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九条定的职责,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权利。

2.乙方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义务。

四.待遇

乙方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教职工应当享受的待遇。

乙方应聘后将按照所承担的岗位工作,享受甲方制定的校内结构工资中规定的相应待遇,享受甲方自筹资金设立的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教育教学工作的法规及其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接受甲方的管理。完成应聘的岗位工作任务。

2.乙方如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甲方将视违反程序进行批评教育,安有关规定执行劳动纪律,扣发岗位酬金、奖金,对于情节严重者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给予行政处分。

六.聘任协议终止条件

1.聘任协议到期,自行终止。

2.甲方不履行聘任协议,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侵害了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提出申诉或要求,终止聘任协议

3.乙方在受聘期间,出现符合解聘条件的情况,甲方将依据《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岗位聘任办法》予以解聘,终止岗位聘任协议。

4.甲乙双方在聘任协议有效期内,均不得无故终止协议。任何一方要求解除聘任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终止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协议继续有效。

七.违反聘任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责任属甲方的,应继续履行协议,同时负责赔偿协议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责任属乙方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赔偿在协议中断期间甲方的损失。

八.其他规定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未规定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补充完善聘任协议。

2.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管理甲方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执行。

3.甲乙双方一经签订协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将与本协议一并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双方签章)

3.宝安区教职工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完善双向选择、择优上岗的用人制度,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权益,提高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我区教师队伍的优化和稳定,为建设“教育强区”提供有力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科研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教职工。

第三条教职工的聘任,采用合同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聘用单位聘用教职工,应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受聘的基本条件:

1.受聘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教师资格条例》及《中小学教师职务条例(试行)》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的职工必须具备相应技术工人资格证。

2.学考核或聘任期满考核必须称职以上。

3.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聘任程序:

1.聘用单位成立聘任工作小组。

聘用工作小组成员一般由聘用单位党政领导、兼职纪检员(监察员)、工会委员、教师代表等5-7人组成(须是单数)。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任组长,教师代表由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聘用工作小组成员须报区教育局备案。

2.公布聘任岗位和每个岗位的条件和要求。

3.应聘人向聘任工作小组提交书面聘任申请。

4.召开聘任工作小组会议,讨论拟定聘任教职工名单。

5.法定代表人审定聘任教职工名单及资格。

6.法定代表人与受聘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书。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

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档。凡签订聘用合同者,即为该单位聘用合同制度职工。

1.经上级聘任的校级行政领导干部,由教育主管部门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2.经上级批准或备案的副校长和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与他们签订聘用合同。

3.学校其他教职工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与他们签订聘用合同。

4.本条1,2款的人员,任职(聘任)期满后不再担任原职务,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仍应按本《管理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聘用期限;

2.工作内容和职责;

3.工作报酬;

4.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5.工作纪律;

6.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争议的处理;

9.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聘用单位聘用市外调入的教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聘用单位接受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第一年自然聘任,转正后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期限两种类型。聘用合同的期限应根据双方的意愿,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协商确定,聘期一般为1年。第十二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第十三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

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有效。聘用合同的效力,由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十四条聘用单位与下列人员可以暂缓签订聘用合同:

1.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教职工;

2.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教职工;

3.学考核为基本称职,离岗学习未结业的教职工。

第十五条现教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暂缓签订范围的,视为拒聘人员。聘用单位应给其一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满后,教职工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关系自行终止,由原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被上级部门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四章解聘的条件、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条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之签订的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未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4.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5.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监察部门开除公职的;

8.学考核不称职的;

9.学考核排名连续两年居本学校末尾的;

10.违反合同规定条款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聘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签订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受聘人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解聘规定和程序:

1.由法定代表人提名,并提出书面解释理由和事实依据;

2.经聘用单位聘任工作小组讨论后,由法定代表人决定;

3.通知解聘人,告知其被解聘理由,并办理解聘手续,发给由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解聘通知书》(一式3份);

4.解聘教师名单、解聘理由和聘任小组的决议须送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第二十条者除外);

2.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第二十条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聘用单位申请,聘用单位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向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3.受聘人因工作需要调动的。

第二十六条聘余、落聘人员,从生效之日起半年内,按本人聘余、落聘前的基本工资(含职务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教龄津贴)的70%发给生活费,半年后停止发放并办理辞退手续,其人事关系移交区人才交流中心。聘余、落聘人员在半年内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从重新工作当月起,按新工作岗位待遇发放。

第二十七条解聘人员从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按本人解聘前基本工资的50%发给生活费。3个月后仍未与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其人事关系移交区人才交流中心。拒聘人员从生效之日起有1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期满后仍未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由原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八条符合辞职、辞退条件或被开除公职的,从生效之日起停发工资。

第五章组织管理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聘任工作小组在讨论聘任、解聘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时,实行回避制度。第三十条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由聘用单位负责管理;聘余、落聘、拒聘、解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仍由原聘用单位管理,规定时间外,移交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三十一条区人事局、劳动局、教育局按各自的权限有权检查、监督聘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

第三十二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各聘用单位成立由教工代表、行政代表、工会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在单位内行使人事聘用争议的调解职能。

第三十三条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方式向聘用单

位调解小组提出调解请求。凡经单位调解小组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履行。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从单位调解不成之日起15天内,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示,由仲裁机构仲裁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主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可解除主要责任人的聘用合同;给受害人造成经济、精神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聘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应赔偿受聘人2个月的合同规定的工资。

第三十五条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对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聘余、落聘、拒聘、解聘人员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伺机报复的,按有关法纪处理。

第三十七条受聘人在聘任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聘用单位可以解聘有关人员。受聘人有第二十条第(4)(5)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聘人违反第二

十四、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的,聘用单位可以扣发受聘人2个月工资作为罚金。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按《教师法》、《行政处罚法》执行);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受聘人员的医疗待遇和社会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各学校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原合同制教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凡未到合同期限的,原则上继续有效,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按本规定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4.临时教职工聘任制度 篇四

实 施 意 见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以激励机制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聘任管理,激发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创新聘用方式,规范用人秩序,完善激励机制,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教师管理,优胜劣汰,完善教师退出机制,进一步优化教师结构,打造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

二、聘任原则

1、按需设岗。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和教育教学实际需要为先导,科学设置各类别工作岗位。

2、择优聘任。聘任以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以学历、资历、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为参考,优秀者优先聘任,不合格者不予聘任。

3、合同管理。教职工聘任到相应岗位后,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严格依合同约定履职。

4、民主公开。做到聘任政策公开、聘任方案公开、聘任岗位公开、聘任条件公开、聘任结果公开。

三、聘任范围、条件及办法

(一)聘任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单位)的校长(负责人)、学校(单位)中层领导及全体教职工。

(二)聘任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具有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具有敬业精神;

4、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其以上的。

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任或予以解聘:

⑴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

⑵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 受到开除处分者;

⑶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⑷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

⑸二次竞争上岗而被淘汰者。

(三)聘任办法

以“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任”为原则,性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学校要充分认识推行聘任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复杂性,做好广大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推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涉及人员多,工作任务繁重,各单位、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妥善处理好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做到既积极推进,又稳慎实施,最大限度地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确保聘任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三要严守纪律,阳光操作。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学生负责、对本人负责的态度,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体现自身的价值。因此,各单位、学校要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职代会在教师聘任过程中的参与管理、参与监督的作用,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在聘任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组织程序从严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临时教职工聘任制度 篇五

(试行稿)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教职工岗位聘任制度,引进竞争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为促进教育人才合理流动和教师队伍优化组合,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管理效能,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以保障用人单位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省委组织部、人事厅、省编委办《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关于印发〈贵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筑人通[2009]18号)和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委办《关于印发〈修文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修人劳社通[2009]5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范围及对象:

本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是小箐乡中心小学;实施对象为我单位的在编教职工。

第二条 校长由上级任命或聘任,其他干部的任免按干部管理的权限规定办理。校长负责组织实施本校教职工的岗位聘任工作。

第三条 聘任原则:

1、公开、平等的原则。聘任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施双向选择,签订聘任协议书。

2、严格定编、科学设岗的原则。校长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及岗位设置等情况,在本校现有教职工中聘任,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从其他学校、其他系统选聘上岗的教职工。

3、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应从工作实际出发,全面考察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业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身体状况,任人唯贤,择优聘任。4、合理组合的原则。校长聘任教职工时,要坚持合理组合,优势互补的原则,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通过聘任而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整体优化的教职工队伍。

5、动态聘任,合理流动的原则。校长要充分发挥聘任制的竞争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6、实行满编制聘任的原则,保证编制数与聘任数相一致。

第四条 聘任的资格与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受聘教师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

3、有从事教育教学或校内其他工作的能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5、受聘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教师职务或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符合任教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 聘任工作程序:

1、公布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2、制定聘任方案;

3、采取个人申请等形式产生竞聘人选;

4、确定拟聘任人选;

5、公示聘任结果。

第六条 关于实施聘任工作的相关问题:

1、学校党组织、校长和教代会在每次聘任工作之前要认真做好文件的传达、学习、宣传工作,使广大教职工真正理解、支持、积极参与聘任工作。2、校长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在本校现有教职工中,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从其他学校、其他系统调入的人员中选聘上岗的教职工。3、校长根据本校教职工编制和工作任务,在听取工会、教代会等基层组织和教职工等校内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聘任方案。聘任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本校编制、岗位设置、岗位职责、考核办法及有关待遇等。聘任方案经学校党组织参与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并报教育局备案。

4、校长要严格履行聘任手续,依据聘任方案和对教职工的考核结果,参考教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岗位竞聘申请》,进行教职工岗位聘任,竞争择优上岗,并与上级部门签订《聘任合同》。

5、受聘教职工的任期一般为3-5年,聘任期期满可以续聘也可以终止聘

约。签订教职工岗位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七条 关于未聘人员的安置

因学校编制、岗位数额限制而未能聘任或因本人原因不适宜聘任的教职工为未聘人员,未聘人员按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筑党发[2006]26号《贵阳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试行办法》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取消在本单位的竞聘资格。

1、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

2、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损害单位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5、构成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又不够刑事处分的;

6、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

7、严重违背教师的职业道德,经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8、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不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第九条 凡不愿从事教育工作,本人提出辞职,经单位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辞职。

说明:本方案如与上级有关教职工岗位聘任制度相冲突的,遵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修文县小箐乡中心小学

2011年3月25日

小箐乡中心小学教职工岗位竞聘方案

(试行稿)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省委组织部、人事厅、省编委办《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

[2007]9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关于印发〈贵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筑人通[2009]18号)和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委办《关于印发〈修文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修人劳社通[2009]5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岗位设置科学、运行管理规范、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建立适合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本单位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了有效的实施此次的聘任工作,保障工作的有效实施,经校委会商议决定,成立以中心校校长为组长、小箐小学校长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保障党、政、工参与的前提下选举教师代表4人参与本次的聘任工作。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王亚雄(中心校校长)

副组长:张辉良(小箐小学校长)

杨志(中心校会计)

成员:徐国英(小箐小学教导主任)

宋平(小箐小学教育专干)

刘兰(小箐幼儿园负责人)

徐刚(小箐小学工会主席)

罗菊(小箐小学教代会主席)

徐波(教师代表)

罗永琴(教师代表)

金俊凤(教师代表)

余庆梅(教师代表)

在组长的带领下,副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好本次的聘任工作,各成员在对各岗位的竞聘教师的考核时要做到公平公正的原则,真正做到择优进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辉良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相关事务。

三、岗位设置情况

根据人事局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单位设置岗位总量37个,专业技术岗位37个,占100%;具体设置情况如下:

1、专业技术中级岗位12个,其中:

八级岗位2个;

九级岗位3个;

十级岗位7个;

2、专业技术初级岗位25个,其中:

十一级岗位13个;

十二级岗位12个;

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按相关文件对中、初级任职条件的要求并结合小箐乡中心小学岗位聘任实施方案竞争上岗,并与相关人事部门签定聘用合同。

四、竞聘人员的考核

1、根据我校《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考核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管理分占本次考核分的70%;其中在中心校考核的中层领导按我校教师的平均分计算其绩效考核管理分,其余人员按我校绩效考核的基础分计入个人绩效考核分;

2、领导小组各成员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竞聘教师对自己德、能、勤、绩等多方面按考核细则自我评价之后,领导小组再进行审核,审核后此分值占本次考核分的30%;(具体考核细则表附后)

3、按指导文件精神(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在绩效考核与考核评价综合分的基础上加教龄附加分,计算方法为:教龄附加分=教龄×0.3分/年。

五、竞聘人员的岗位设置

1、在编制数内按考核分从高到低确定参加本次岗位竞聘名单;实行末位淘汰制;

2、按竞聘教师的条件结合相关文件的精神,对同时满足同一岗位的教师数超过岗位数的时候,按考核分从高到低择优进岗,在上一级岗位不能满聘时空岗位数往下一级岗位叠加;如出现竞争同岗位的几位教师考核分相同时,以教龄长的教师优先进岗。

六、对未聘人员的安置

因学校编制、岗位数额限制而未能聘任或因本人原因不适宜聘任的教职工为未聘人员,未聘人员按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筑党发[2006]26号《贵阳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试行办法》处理。

七、其它方面

本方案如与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相冲突的地方,遵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修文县小箐乡中心小学

2011年3月25日

聘任领导小组成员签字:

教代会成员签字:

6.公司岗位聘任制度 篇六

为规范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公平竞争、奖惩分明、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定

本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设立以下岗位级别:

行政级别岗位级别

 高级管理人员 —— 总经理

 中级管理人员 ——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  主管级—— 业务经理

 一般员工—— 业务主办、业务助理

二、岗位聘任原则

1.坚持任人唯贤,优化组合结构。

2.公司调配方案与个人业务专长和意愿相结合。

3.公司每年举行在职员工的岗位级别评定,相同岗位级别可根据评定结果享受不同行政级别待遇。

4.岗位聘用期限须短于或等于员工劳动合同期限。

5.各部属人员聘用由各部门经理提出,报行政部审核,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7.教师管理及聘任制度 篇七

为引进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队伍的优化和人才的合理流动,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就业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法》 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教师聘任制度。

一、指导思想

建立与人事制度改革方向相适应的教师聘任制度,激励广大教师提高自身素质,着重解决少数教师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平庸、不思进取、教育教学能力较差、不服从分配等问题。

二、聘任原则

聘任在专业技术结构比例和设置的岗位内进行。贯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学校择优聘任和教师竞争应聘相结合的办法。

三、聘任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符合维续教育等规定要求;

(三)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具备完成本岗位职责任务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聘任形式

为充分发挥我校专业优势,确保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我校任课教师聘任形式采取自我申报、学校审核进行。

五、聘任管理

(一)受聘教师,学校按照其实际工作量发放一切待遇。

(二)学校建立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估和奖励制度,对尽职尽责,出色并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校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学校对有下列行为者予以批评教育、警告直到解除聘任;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者要根据情况给予处理:

1、不能按所规定授课任务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

2、每年无故缺课五次以上或经常迟到早退的;

3、经教师互评、学生评议并经学校考核后认定为不合格的;

8.城门中学教师岗位聘任制度 篇八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改革用人机制和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教职工岗位聘任制,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精神。优化教师组合,提高师资质量,强化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为科教兴国作出我们的更大贡献。第二条 组织领导

建立本校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经校委会批准后履行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的相关职责。

第三条 聘任原则

1.双向选择原则。教职工和学校双方地位是平等的,都有选择的权利。对教师、职工,学校可以聘任或不聘任,可聘教师岗位或职工岗位;教职工也可以自主决定应聘或拒聘。学校公布岗位(定岗位职责)供教职工选择;教职工应提出志愿承担的工作岗位供学校选择。学校根据工作实际,考虑教职工志愿,按需聘任。

2.择优聘任原则。聘任以教职工的德、能、勤、绩为主要依据,学历、资历、职称为参考,可以低职高聘,也可以高职低聘,教师也可以聘为职工岗位。努力使每一个教职工都胜任本岗位工作,逐步建立业务素质不高的一线教师向二线岗位流动、不称职教职工下岗待业的淘汰机制。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情况下的竞争上岗。

3.统筹兼顾原则。坚持优化组合,形成合理的人员结构。既要任用年富力强的中年教职工,又要注重青年教职工的培养使用,同时也能注意保护工作态度好的老教职工的利益。

4.履行合同原则。学校和教职工应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聘期内双方均不得毁约,期满可以续聘。第四条 聘任程序

1.按照事业发展规划,提前向教职工公布学年各类工作岗位、应聘条件、聘用期限和聘用方法。2.教职工根据自身实际提出申请,自主填写《教职工岗位选择意向表》,确定愿意承担的工作岗位,供学校选择。

3.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再交教研组和三处(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4.实行“三级”聘任程序: 校委会商议聘任年级组长,教务处协同年级组长聘任班主任,班主任聘任科任教师,如有冲突,教务处协同调整。

5.在聘用人选确定之后,须签订聘用责任书,学校要公布聘用结果。第五条 关于不聘、拒聘和试聘

1.教职工拒聘,学校将事实情况上报教育局处理。

2.教职工受聘后,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校长提出、教代会通过予以解聘。解聘后作校内待聘处理。

本制度若有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9.乐平中学中学班主任聘任制度 篇九

班主任是学生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

实施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是学生的人生导师。班主任岗位是具有较高素质和人格要求的重要专业岗位。因此,学校实行班主任聘任制度,原则上每学年聘任一次。

一、聘任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善于做学生的思想工作,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

(二)作风正派,心理健康,身体状况良好,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三)爱岗敬业,具备一定的班级管理经验和教育心理学知识,熟悉班主任工作职责和教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四)工作作风务实、严谨,教育教学成绩突出。

(五)有团结合作精神,能积极完成学校及各处室布置的各项工作。

(六)在上学年或以往担任班主任工作中较好地完成了班级管理目标。

(七)教育教学管理深受学生欢迎,政教处、教导处及科任教师等积极推荐的优先聘用。

二、聘任班主任基本程序

(一)教师(含现在班主任)在符合上述聘任条件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教导处提交书面(或口头)申请。

(二)召开学校行政会议,对竞聘教师进行考核评定,根据择优上岗的原则,初步确定拟聘任班主任名单(现任班主任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聘)。

三、解聘条件

在现任班主任工作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予以改聘或不予续聘

(一)明显不作为,对工作不负责任,对学生没有爱心,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责任事故或恶劣影响。(如体罚学生或自行驱赶学生等)

(三)不能完成学校、处室等布置的各项工作。

(四)在班级学生中缺乏威信,教育教学管理不被班级大多数学生认可,经学校督导整改不力、效果不佳。

(五)担任班级教学工作,所任学科成绩差需要调换教学岗位的。

班主任出现上述五种情况不宜继续承担班主任工作,而本人又未提出辞职申请的,经学校行政会议决议,可作出中途撤换决定,并聘任新的班主任接任。

乐平中学

10.临时教职工聘任制度 篇十

为了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形成竞争激励的学校用人机制,启动学校内部活力,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根据上级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聘任原则

1、定岗定员

教职工的具体工作岗位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全面实行教师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积极探索试行岗位设置在编制内统筹管理,由各校根据需要按期聘用,动态调整,合理流动,促进教师资源优化、均衡配置。

2、双向选择

教职工聘任工作中,坚持学校和教职工的双向选择,把尊重个人意愿和服从学校工作的整体需要有机结合,在确保学校正常工作进行的同时,维护好教职工的合法权利和正当要求。要严格控制落聘人员数,保证在编教职工的上岗数。

3、公开公平,择优选聘

教职工聘任工作,要严格按程序阳光操作,公开编制定额、岗位职数、聘任条件,公平竞争。

4、各学校聘用时,所在学校原教职工不得超过所核编制的80%。男53周岁、女48周岁及以上的教师可优先聘任,年限的计算时间均以当年8月31日为界限。

5、推行教师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立足我校实际,建立和完善教师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切实解决我镇村完小、教学点教师资源配置上的结构性矛盾,实现教育资源共享,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

(1)、按照促进均衡、相对稳定、有利发展、就近为主、统筹兼顾的原则,大稳定、小调整。交流以轮岗方式进行,轮岗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

(2)、交流对象原则上为复兴镇中心小学男53周岁、女48周岁以下的公办教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任教师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也可以列为交流对象。不轮岗交流的岗位及人员有:中心小学一、二层机构负责人;中心园园长、村校校长(教学点负责人);中心小学财会、保管、图书管理员、计算机教学及维护人员、定向分配的专业教师;因病不能保证正常工作及孕产期的教师、子女未满3周岁的女教师,暂不交流。

(3)、交流的比例:参加交流的教师数量原则不少于应交流人数的20%。在5年内完成一次“定期轮岗”工作,每位教师到轮岗学校任教年限为2学年,采取分、分批次的方式进行,每学年安排一期轮岗。列入应交流范围的教师,要根据学校实际和自身情况自主申请轮岗交流。对自愿交流的教师,在今后晋职、评优等方面将给予倾斜。

(4)、相关政策要求 ①、自2012年秋季起,凡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等级晋升竞聘和参评县级以上“骨干、优秀教师”的专任教师,原则上近六年内要有易校交流任教的经历,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在2012年拟竞聘晋升岗位等级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均应报名参加交流,是否列入本次交流由学校统筹安排,报名交流人员在本次未交流的,经中心小学审核后可先申报(参评、提任),但在下一优先安排轮岗交流。

②、中心小学对认真完成交流任务,成效显著的人员,在职务提升、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和考核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并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的交通或生活费补贴。

③、对拒不执行学校交流安排,当年考核只能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岗位竞聘时不得晋升高一等级岗位,三年内不得推荐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五年内不能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其中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予缓聘,并扣发部分或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聘任范围与对象

复兴镇中心小学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

三、聘任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热爱本职工作。

2、具有拟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资格、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管理水平与职业道德。

3、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上岗教职工须满工作量(因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满工作量工作的教职工,由各校视实际情况确定其工作量)。

4、服从工作安排,及时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努力提高专业水平,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四、岗位设置

(一)、管理岗位

1、中心小学行政管理岗位:校级管理岗位根据教育局安排设置。

2、各完全小学设校长1个,教导主任1个(兼),报帐员1个(兼)。

3、各教学点设校长1个(兼)。

(二)专任教师岗位

根据上学期在校实际学生数、本学期班级数和现有教师数,由中心小学统一确定各校专任教师数,岗位缺额由兼职管理人员予以补足。

(三)中心小学本部、各校岗位设置数(附表)

六、工作程序

(一)、聘任方式实行“两级聘任制”

1、中心小学校级领导由教育局直接任命。二级机构负责人报教育局备案,由校长聘任。村小校长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由中心小学校长聘任。

2、完小教导主任、报帐员由完小校长聘任,报中心小学批准。

3、教研组长、班主任等岗位及一般任专任教师岗位自行申报,以学校为单位聘任。中心小学由教导处聘任教研组长、班主任及教学人员,总务处聘任后勤人员。

(二)、聘用程序

1、中心小学成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聘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校成立聘任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聘任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2、聘任分两轮进行。先由校长根据管理岗位职数聘齐领导班子成员,再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组织选聘教师。学校教学岗位聘任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2、采取逐层聘任方法。先聘管理岗位,再聘教职员,先聘教学人员,后聘教学辅助人员,先高年级后中低年级,先大课后小课。从而达到师资力量的合理搭配。

3、各校根据学科、班级学额和工作实际需要在中心小学下达本校的岗位数设置各种岗位,公布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

4、教职工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提交应聘意向书,平等参与竞争。学校聘任工作小组根据教职工意向结合学校工作实际认定,应聘上岗。出现多人应聘同一个岗位时,由学校根据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条件,择优聘任。应聘人员如果第一次双向选择后未找到岗位,同时有剩余岗位,则可以在剩余岗位中进行第二次双向选择,以此类推,直至所有岗位应聘完毕。

5、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而落聘的人员,由本人向中心小学提出申请报告,中心小学可在岗位未满的学校协调应聘。

6、公布聘任结果,受聘人员按规定与校长签订聘约。

七、聘用管理

1、在聘任期内的教职工,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岗位目标和要求,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受聘教职工之奖惩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2、聘任合同期满,应立即终止执行。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可续订聘约。

3、受聘人员因伤病原因,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公伤、产假除外),本学聘任合同自然终止。

4、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聘任期内解除其聘任合同: ①经双方共同约定的;

②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工作有较大失误者; ③一年内连续事假一个月,一年内累计旷工2天以上的;

④因工作严重失职、渎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损害了学生身心健 康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⑤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在师生中、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或对领导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

⑥在工作调动、调整或集体活动中,不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以及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5、下属情况之一者,根据师资情况可实行转岗、或校际流动: ①连续两年学科教学成绩极不理想;

②非考试科目(如音、体、美等)比赛成绩明显低下;

6、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①因公负伤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②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治疗期内者;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者; 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者;

7、落聘人员管理

①实行校内考核不合格落聘制。当年考核不合格或师德考核不合格的自行落聘,落聘人员可在校内或校外转岗和分流。

②转岗:落聘的教师可竟聘教辅岗,也可聘任为工勤岗。转岗后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核领工资,或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安排临时性工作。

③拒聘:凡不接受接受学校聘任,拒绝调整、分流者作为拒聘人员。拒聘人员从拒聘之日起,限一个月,由本人自行在校外联系工作调动,学校当年不予以考核。一个月后仍未能调出的,且又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视作旷工,报上级处理。

8、教职工的聘用、解聘与职务评聘、工资和绩效工资发放、晋职加薪紧密结合。

八、附则

1、本试行方案自2012—2013学执行。

2、实施方案由学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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