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

2024-07-26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精选12篇)

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 篇一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2010年06月17日 16时23分 61 主题分类: 法制建设

“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10]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重要性

此次清理工作是按照国务院决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的。目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正在开展。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下位文件必须符合上位文件的原则,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及时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既是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

二、清理工作的组织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清理工作,成立天津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杨栋梁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杨金海,市法制办主任矫捷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

三、清理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任务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对我市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处理,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五、清理原则

坚持分类清理与“谁制定、谁清理”相结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由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由区县人民政府清理工作机构汇总后统一向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六、清理重点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和新近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开展清理,解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

(二)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问题。

(三)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

(四)与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结合,及时调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

(五)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查找2005年5月1日以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和程序违法问题。2005年5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废止,但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后重新公布。

七、清理结果的效力

根据国务院统一要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八、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准备动员阶段(2010年6月20日前)。市人民政府召开清理工作动员大会,组建清理工作机构,组织清理工作人员培训。

(二)初步清理阶段(2010年6月21日至8月31日)。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市人民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报送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全面完成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工作,汇总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清理结果报送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清理结果由区县人民政府清理工作机构汇总后统一向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核汇总阶段(2010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的对市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并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后,报请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形成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清理意见。

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各部门的清理结果、清理工作总结、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后,形成全市清理工作情况报告,报请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与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四)审议上报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市人民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全市清理工作情况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待审议通过后,市人民政府将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将清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

(五)汇编整理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辑出版天津市现行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调整完善我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九、清理工作的要求

为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明确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各区县、各部门的文件管理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要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十、清理结果上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将清理结果、清理工作总结、各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原件及电子文档在2010年10月31日前报送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安徽路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300040,联系电话:83606947,电子邮箱:shenhebeianchu@sina.com)。凡要求上报的材料一律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使用国标A4纸,电子文档一律采用纯文本或word格式。

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上述要求汇总后报送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1、天津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天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略)

3、天津市规范性文件报送格式(略)

二○一○年六月八日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 篇二

《广西建设年鉴》是广西建设系统大型综合性年鉴。为了做好《广西建设年鉴》 (2009年卷) 的组稿编撰工作, 确保《广西建设年鉴》 (2009年卷) 的时效性, 现将组稿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西建设年鉴》 (2009年卷) 的组稿内容范围为全区建设系统2008年度建设工作的新举措、新发展、新成就和新情况。要求事实具体、数字准确、表述得当。

二、条目设置:城市规划与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村镇建设、园林绿化、重点工程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与管理、城镇化建设等。各地建设系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各自业务职能和实际工作开展的情况选取上述条目进行组稿, 如实际开展工作的情况与上述参考条目有出入, 可作适当增减。

三、组稿要求:各有关单位撰写的文字材料请控制在5000~10000字。为保证年鉴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具体内容分条目设置可参考2007、2008年卷的《广西建设年鉴》。

撰写文稿请用A4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于2009年5月30日前寄 (送) 至《广西建设年鉴》编辑部, 文稿的电子文档请发送至编辑部的电子邮箱。如有数据图表和资料图片, 请一并提供。

四、请各单位重视该项工作, 落实专人负责撰写, 按时完成组稿任务。

通讯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14楼1408室《广西建设年鉴》编辑部

邮政编码:530028

联系人:郑燕洁、黄杰斌

联系电话:0771-2260115、22601162260182 (传真)

电子邮箱:gxcic@gxcic.net

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 篇三

【发布文号】豫政办[2001]131号 【发布日期】2001-12-05 【生效日期】2001-1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做好特困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1〕131号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

为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保障特困群体基本生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目前,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产业结构正处于大调整的历史时期,切实保障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是贯彻落实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对于深化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特困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予以高度重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由主要领导同志直接负责,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实现“两个确保”、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抓紧抓好,使我省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二、二、密切配合,认真搞好特困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企业在帮扶特困群体方面制定了许多相关政策,采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推动了各地社会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但是,企业特困职工生活状况仍不容乐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没有及时足额发放;“三条保障线”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尚未完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关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部分职工情绪不稳,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加大协调和监督力度,抓好落实。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同心协力,积极搞好工作衔接,确保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一)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加强失业保险工作。“两个确保”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障工作的首要任务。各地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措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决不能再发生新的拖欠;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他们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要切实提高社会保险费收缴率,保证应收尽收。特别是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追缴拖欠,并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尽快使社会保险覆盖全体劳动者。今年是下岗职工三年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期满出中心的第一个高峰,加之产业结构、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失业人员增多,失业保险压力大、任务重,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工作力量,完善各项制度,夯实基础,加速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的顺利过渡。

(二)扩大城市低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特事特办,在前段全面调查掌握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数和所需资金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想方设法扩大城市低保覆盖面,早日实现“应保尽保”。各地要严格按照《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规范操作,按程序审批,落实到人,努力做到不错保、不漏保,通过短期内的努力,在年底前要实现如下目标: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军工、矿山等企业的职工和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有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所有城镇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基本纳入保障范围。前两条必须做到,任何地方不得以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类型或所有制不同等为理由,将中直、省属企业职工家庭排斥在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之外。要把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新增加的贫困人员,作为当前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点,确保这部分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及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三)认真做好“三条保障线”之间的衔接工作。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三年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进入失业保险,领取期限最长两年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如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以及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特困职工,也可按规定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近年来,中央和省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增加较快,但一些市、县(市、区)财政支出比重还偏低。各级政府一定要进一步克服困难,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加大对社会保障工作的投入。同时,要适当调整市、区最低生活保障金分担比例,避免因区级财政负担保障金过重,难以承受,致使资金得不到落实,造成应保未保。自今年起,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已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补助资金的分配既要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状况和工作任务,也要考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绩和地方财政的安排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年增加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不能因为中央和省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投入或不投入。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资金到位,并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

(五)制定优惠政策,狠抓落实,促进再就业。实现再就业是解决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根本途径。各级政府要大力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继续坚持政府、企业、社团、街道和个人共同参与,多措并举,共同解决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再就业援助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发动各方面的力量,努力为下岗、失业人员在就业、享受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等方面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再就业工作经费的投入。同时,社区要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组织管理,广泛开展社会帮扶困难职工活动,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帮助下岗职工解决实际困难。要大力开展面向街道、居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的有关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业务培训,帮助他们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努力增强工作效果。要建立健全城市特困职工档案,针对不同家庭情况采取具体帮扶措施。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建设、工商、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特困职工在就业、就学、医疗、住房、经营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要做好牵线搭桥工作,继续推动企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与职工贫困户结对帮扶,逐步形成全社会扶贫帮困的良好风尚。

当前,企事业单位中凡存在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集资款,以及应参加而不参加社会保险、有能力缴费而拒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制定具体计划,尽快清缴拖欠职工欠款和社会保险费。在清欠完毕之前,有关部门要取消其负责人参加评先资格,并严禁其出国考察、购买小汽车等,欠缴社会保险费严重并一再拒缴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三、明确责任,加强特困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

巩固“两个确保”,扩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将“三条保障线”建设好、落实好,不仅是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工会等部门的责任,更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特困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给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切实加强领导,深入调研,狠抓措施落实,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到领导重视、工作到位、措施得力、投入及时、责任明确。坚持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追究制,层层抓落实。年底,省政府要对年初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的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对完不成任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江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动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把保障特困群体基本生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事关全局的大事,认真抓紧、做好,让特困群体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 篇四

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做好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自我县政务服务体系建成运行以来,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抓好建设和运行管理相关工作,方便了群众办事,提升了政务服务水平,得到群众的广泛好评。但是,部分乡镇仍然存在领导重视不够、项目办理体外运行、对窗口人员授权不到位、领导审核审批不及时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务服务体系作用的发挥。为进一步抓好全县政务服务体系运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办公、监察时间。每周一、周二为统一上班时间(上午8点至11点30分,下午2点30分至5点30分),各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必须全员在岗受理、办理办件;周三、周四、周五,合作医疗窗口、综合窗口必须有人员在岗受理、办理办件,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还需做好前来其它窗口办事的群众的解释说明工作。周六、周日不上班。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每逢周一、周二将对各乡镇进行视频监察,— 1 —

周三、周四、周五进行视频监察抽查,请各乡镇务必按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二、做好网络不通村委会的代办工作。不通网络的村委会,由村委会相关业务人员收取相关资料,然后到乡镇为民服务中心或就近通宽带网络的村委会进行办理,杜绝体外运行行为的发生,努力实现“农事e网通”一张网全覆盖。

三、各乡镇要努力提高办件数量和质量。各乡镇必须按照《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体系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广政办发﹝2011﹞193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办件数量;所有的办件必须按流程要求进行审核审批,业务人员填写的办件信息必须准确无误,上传的附件必须清晰可辨,审核审批领导必须认真提出办理意见,保证办件的质量,提高办件合格率。

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新工作,也是当前政府工作的重点,请各乡镇务必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抓紧、抓实此项工作,促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 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网站建设,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县政府网站和政务信息工作的认识

县政府网站是县政府主办、县政府办公室承办的我县政府对外发布政务信息、提供网上办理有关事务的门户网站,是集中展示我县整体形象的窗口,也是县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政务信息不仅是各级领导科学决策的基础和依据,而且是社会各界了解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动态的重要媒介,也是进行工作交流的一条重要渠道。建好县政府网站、做好政务信息工作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又是政府机关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建设“阳光政府”的需要。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工作,加强县政府网站建设,努力把我县的政府网站和政务信息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认真组织好政务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

各镇、各部门要依据《目录》所列内容,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信息内容(已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内容要进行自审,并及时更新),确保各单位信息内容在县政府网站及时发布、及时更新。其中,网站公共栏目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网站建设的需要,积极搞好协调配合,及时报送和更新信息。

各类信息资源报送前,须经各单位领导审核批准,确保安全、真实、有效,并注明信息拟上网的栏目。

三、切实加强对县政府网站和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

(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为切实做好网站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工作,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并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和应用的组织工作,联系人对本单位在县政府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及安全性负责,定期上网查看相应栏目,及时组织信息内容的采集报送和更新。

6.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 篇六

一、试点范围

按照第二批试点是对第一批试点进行补充、深化的原则, 第二批试点范围如下:

(一) 具有一定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基础、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地级城市。

(二) 区域辐射能力强、带动作用显著的区域性集散市场。

(三) 按废塑料、废金属、废纸等不同品种设立的、具有较强行业优势的专业性加工中心。

二、组织推荐相关要求

(一)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试点不超过3个, 即1~2个试点城市和1个集散市场或加工中心。

7.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 篇七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1999]140号 【发布日期】1999-11-17 【生效日期】1999-1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

核查供销社财务挂帐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1999〕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3号)和国家计委第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的通知》(计经调〔1999〕173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改革的进程,决定对我市各级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进行清理核查。现将清理核查供销社财务挂帐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一、清理核查范围和内容

根据规定,此项清理核查和调查核实的对象为四类,即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县级及县级以上棉麻(棉花)公司、非棉花企业或基层社、县级及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上述各类企业必须为供销社系统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

清理核查的财务挂帐,是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或基层社在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截止到1999年8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有效资产的各项损失占用的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性资金及其它资金。

各类企业按照清理核查和调查核实范围、内容及界定标准提供相应的核查统计数据。

二、二、清理核查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清理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清理核查供销社财务挂帐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叶胜强担任,市计委、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为副组长单位,市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由各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市清理核查供销社财务挂帐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查办),由市计委、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组成,负责全市清理核查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税局内(联系电话:7290512、7314329)。市清理核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办公室人员名单附后。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级的清理核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清理核查供销社财务挂帐领导小组的职能为:对全市清理核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具体工作责任:市计委为此次清理核查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全市清理核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市财税局负责全市清理核查工作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及各类统计指标的政策界定,统计调查表和系统软盘录制汇总及编制上报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清理核查单位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各类统计表及调查表进行审查审计。市供销社负责提供本系统内各类清理核查单位的基本资料。协助有关部门搞好业务培训、指导及有关统计表科目的指标解释。市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政策解释及系统内的有关协调服务工作。市农发银行负责被调查企业在本系统内政策性贷款情况,参与对被调查企业的财务审查和统计表的核准。市农业银行负责被调查企业在本系统内的各项存、贷款情况,参与对被调查企业的财务审查及统计表的核准。

三、三、清理核查步骤及时间安排

这次清理核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时间跨度大,涉及工作内容广、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全市总体工作步骤和要求组织实施。全市清理核查工作总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1月15日至25日为组织动员及业务培训阶段。认真学习国务院国办发〔1999〕83号和国家计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计经调〔1999〕1733号文件精神,掌握清理核查工作的政策、范围和原则,熟悉具体操作的方法及规定,保证清理核查统计报表真实、可靠。

第二阶段:11月26日至12月31日,为清理核查登记、录制数据软盘阶段。各县(市)、区清查办根据各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逐户进行审查核实并填写统计表、录制数据软盘,连同汇总报告上报市清查办。市清查办将对各县(市)、区清理核查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2000年1月1日至20日,为资料汇编、录入、整理及上报阶段。市清查办将对各地上报的分户数据软盘进行汇总,经核准后上报国务院清查小组组成部门。各清查办上报的分户数据软盘及汇总报告,须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

四、四、工作要求

(一)清理核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级、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有关部门要积极抽调人员,确保这次清理核查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完成清理核查任务。清理核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清查办。

(二)各清理核查企业要在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国务院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如实、完整地提供核查资料,实事求是地说明财务挂帐成因,不得更改原始帐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的要严肃查处。

(三)清理核查和调查核实工作涉及的具体统计指标口径和有关政策问题,由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后作统一解释。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宁波市清理核查供销社财务挂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 长:叶胜强 市政府 主 任:张德新 市计委

副组长:程金泉 市计委 副主任:高国平市财政局

李月明 市财税局 夏维 市审计局

董文龙 市审计局 陈慧晶 市人民银行

裘怀明 市人民银行 成 员:张知中 市供销社

成 员:包银虎 市供销社 严国强 市农业发展银行

王全来 市农业发展银行 欧阳正仲 市农业银行

樊虹国 市农业银行

8.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 篇八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软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大发展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由发文机关宣布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不再清理。?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社会管理的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具体事项的布告、通告、决定等,不纳入本通知所指规范性文件范畴。?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合法、有效的原则。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权限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的;?

2.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的;?

3.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

4.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5.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事项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

2.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三)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予以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 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

6.其他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同级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的,包括将市政府已明令取消或停止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作为管理依据的;?

2.同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管理主体、行政管理事务权限、特定事项管理权限或者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的;?

3.同级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的;?

4.同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的;?

5.存在其他方面冲突的。?

(五)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或者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应予以废止或者修订;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但尚未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六)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予以废止。?

(七)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的,应宣布失效。?

(八)其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工作需要,应予以废止或修订的情形。?

三、清理工作主体及分工?

规范性文件清理,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为依据,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一)根据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联合组织清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起草或实施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清理的基础工作。?

(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负责清理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并协调有关方面,形成清理意见。?

(三)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以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参与本级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并依法审核把关。?

四、工作步骤?

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09年3月开始至10月31日前结束,分两步进行:?

(一)首先清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分以下4个阶段:?

1.清理准备阶段(3月)?

市政府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孙春山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张天影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孙宝涌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并于2009年3月16日前,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构以及负责清理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的,也可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人:宋成晖、何双玲,电话:5582366)。?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宣传落实工作,研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认真部署具体清理任务,保证清理工作有序进行。?

2.全面清理阶段(4月―5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纳入清理范围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重点是对1990年1月1日以后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按照清理原则和标准认真审查,对每份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应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对1990年1月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起草或实施部门提出充分理据,经审查认定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于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把握不准的,各单位应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并以市政府法制办最终确定的意见为准。?

3.依法审查阶段(6月―7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所有本单位起草或实施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形成清理意见,填写《鞍山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6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对各部门和单位所报清理结果和意见逐项进行审查、认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审定公布阶段(8月)?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审定;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结合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清理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通知的清理范围、原则和标准、工作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清理文件的全面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将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工作标准高,工作量和难度都较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依法治国,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层级监督的有效手段,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抽调工作人员,集中时间,全力以赴,确保按时、保质地完成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周密布置,保证质量。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统筹考虑,周密安排;要摸清拟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数目,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清理时对每一份规范性文件都要认真审查,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确保清理质量,切实防止清理后规范性文件仍然违法的问题发生。同时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研究建立事前审核、事后备案、定期清理及文件有效期等制度。?

(三)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和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跟踪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遇到的问题。市政府将成立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不按通知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清理不认真,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

附件:鞍山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二○○九年三月五日

9.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 篇九

穗人社函〔2012〕272号

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和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单位人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精神,更好地推动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的实施,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2012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和周期验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

(一)继续教育内容及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完成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每天按6学时计算)。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天或18学时,专业课不少于7天或42学时。

(二)验证要求:

1.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以“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网址: http:///vsgzhr/Login_JX2.aspx,以下简称“系统”)登记的继续教育公需课、专业课和其他培训记录为依据,按照须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及学时要求由“系统”自动进行验证。

2.专业技术人员需在次年1月31日前将当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所有公需课、专业课和其他培训记录在“系统”中进行登记,由所在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验证的结果以“系统”中截止到次年1月31日的继续教育记录为准。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

(一)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的内容及学时要求:继续教育验证周期为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工作的年限,超过5年的以最近5年计。周期验证的要求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内须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累计总学时要求,其中包括须完成累计不少于2门继续教育公需课和2门不同内容课题(课程)的专业课培训。

凡在6月30日前申请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的,验证周期计算到上一年止,申请验证时间之前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学时可累计计算在验证周期内。6月30日之后申请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的(不含中小学教师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验证周期计算到本,参加继续教育内容、学时累计计算到申请验证时间之前完成的记录。

(二)2012年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人员周期验证办理要求:

1.我市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人员(包括以考代评、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国家、省评审的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均以“系统”中登记的继续教育公需课、专业课和其他课程记录为依据,在“系统”中完成验证工作。

2.专业技术人员6月30日前在“系统”中完成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申请。

3.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7月30日前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验证申请进行初验。初验内容主要是核实继续教育记录和按照验证周期内不少于2门公需科目和2门专业科目以及总学时的要求,并将初验结果报上级人事主管部门。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由聘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给予办理继续教育验证;暂未聘用或暂未明确人事代理关系的,可到我市继续教育验证直报点“广州市继续教育协会”办理继续教育初验。

4.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在8月30日前完成继续教育复验,其中对本地区、本单位申请晋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须在8月20日前完成复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我局复验。

三、继续教育内容及登记

(一)公需课

公需课以我局发布的公需课目录中的课程为准。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公需课学习,也可选择经我局备案的市级基地提供的网络教育平台选择公需课学习。

(二)专业课

专业课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专业课和我市编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指南》中各基地举办的专业课为准,原则上要求在市级以上继续教育基地完成学习。继续教育基地未开设相应专业课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或组织的相关专业课程学习可视同为专业课。

当年获得专利、出版专著、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等,主创人员可计算完成专业科目28学时,非主创人员可计算完成专业科目14学时。

(三)继续教育登记

我市市级继续教育基地面向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课程,全部纳入“系统”进行登记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没有在“系统”中登记管理的培训班的学习记录,要及时在“系统”中进行申报,并须将书面学习证明文件作为附件扫描进入“系统”。各单位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和周期验证时需严格按照公需课、专业课和总学时的认定标准进行审核。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处室:公务员培训与考核奖惩处,联系电话:83126040)

附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使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发放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三条 按《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每天不低于6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各科目学习天数与学时可以作为本科目学习时间合并计算。一天不足6学时的,按学时计算。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地载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记工作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通过管理系统进行。

(一)参加施教机构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由施教机构或个人登记。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和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登记。

(三)参加远程教育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登记。

(四)参加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网上学习系统学习,由管理系统自动登记。

第五条 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并上传相关学习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指南中规定的必修内容和学习时间。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统一部署安排,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学习指南;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不少于专业科目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选修科目由个人提出与本专业相邻或相近的学习计划商单位确定。

第七条 为鼓励学习、鼓励自主创新、鼓励产学研结合,多出成果,取得以下成果的可计算完成或部分完成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一)取得以下成果的主创人员可计算全部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1.当年获得专利;

2.当年出版专著;

3.当年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

4.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

5.其他经省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可计算的成果。

(二)可计算部分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时间

本条第(一)项所列成果的非主创人员,按百分之五十计算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第八条 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习时间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习时间。

第九条 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研修班,考核合格,凭证明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学习时间。

第十条 参加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活动,按实际学习天数每天6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计算完成专业科目必修内容以外的学习时间。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继续教育学习网站,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学习内容符合学习指南规定的,学习时间按网上学习系统自动统计计算。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人才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以下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一)用人单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初审,对选修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二)各地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必须对提供档案托管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

(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市、县(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相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省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发放。

第十五条 《证书》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方为有效。证书编号由14位数字组成,前2位数字代表广东,第3至4位数字代表市,第5至6位数字代表县(区),第7至8位数字代表,第9至14位数字为各县(区)统一编排的顺序号,各县(区)顺序号均从000001开始编排。《证书》的打印与发放由系统自动登记统计,自动汇成各级《证书发放名册》。

第十六条 《证书》的登记、审核、认定、发放应当有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证书》,有违反证书管理行为的,依照《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10.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 篇十

2011-07-29

黑人社函[2011]372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职发【1990】4号文件规定,为解决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一致的问题,现将201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改职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录取

(一)招生对象及范围:凡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党校)取得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 人员,因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含符合学历破格条件人员),申报中(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除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培训。

(二)招生时间: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31日。

(三)报名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申报专业直接与培训院校联系报名(培训院校及专业科目详见附件1)。

咨询电话: 黑龙江大学: 0451-86609336 86608532黑龙江省行政学院: 0451-86358244 8262359

3(四)录取程序:

培训院校要认真做好学员资格审查工作,并将拟录取学员按要求

填写《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改职培训学员录取表》(见附件2),同时填写《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改职培训学员登记表》(见附件3),于2011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培训教学

(一)培训内容:专业知识培训和公需科目培训。

(二)培训时间: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2月20日。

(三)培训方式:函授培训,面授10天。

(四)课程设臵:根据专业需要设臵,每专业不少于9科。

(五)学习方式:函授和自学相结合。培训院校要认真编写教学大纲和专业培训计划,按照确定的培训时间和设臵的专业课程组织教学,并指派专职人员负责学员的教学、教务管理等工作。

三、考试

(一)培训班实行单科结业制。凡坚持参加学习,各科考试均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方可结业,颁发《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

(二)培训班实行培、考分开制。每门课程由培训院校拟试题三套,报送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选定。

四、收费标准

继续教育改职培训费用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增加收费项目。

五、有关要求

(一)继续教育改职培训工作要全面把握专业培训的新情况、新特点,认真遵守和执行培训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对培训中出现的特殊问题要及时请示沟通,妥善处理,确保培训质量。

(二)继续教育改职培训院校要在2012年3月23日前,将《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改职培训学员结业表》(附件4)加盖公章,一式三份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附件:

1、培训院校及培训专业明细

2、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改职培训学员录取表(培训院校填报)

3、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改职培训学员登记表(学员填报)

4、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改职培训学员结业表(培训院校填报)

1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Xxx: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xxx)和相关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在xxx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现就做好孤儿生活费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及范围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凡具有本县户籍的孤儿,可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标准

xxx孤儿基本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

三、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管理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或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孤儿父母双亡的由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材料;弃婴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父母失踪由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材料;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造成生活无保障的未成年人也纳入发放范围,由法院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其父(母)服刑证明;对年满18周岁,但没有生活保障的在校高中(含职业高中)或大专的孤儿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由教育部门或所在院校出具证明材料。

xxx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报xxx审批。

(二)动态管理。xxx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及时将孤儿基础信息录入系统,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三)监督指导。xxx要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档案,规范管理。xxx要在对孤儿情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拟发放对象进行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健全档案,填写《信息登记审核表》(附件1),《xxx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附件2)。要坚持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切实做到有进有出、及时发放,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二)xxx要在三月底前对辖区内的孤儿进行调查摸底并填写有关表格上报xxx民政局,xxx民政局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附件:

1、《信息登记审核表》;

2、《xxx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

Xxx年x月x日

1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麻卫[2012] 2号

—————————

麻家渡镇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

全镇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卫生院各科室、牌楼分院、各村卫生室:

根据竹卫【2012】13号《县卫生局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全县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为做好2012年我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2年公共卫生主要目标任务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标: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70%、合格率≥85%、使用率≥60%;农民健康知识知晓率≥55%、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75%;预防接种建证率≥95%,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乡镇为单位,免费接种率≥95%。目标人群麻疹、脊髓灰质炎疫苗查漏补种接种率≥95%;0-6岁儿童访视率≥85%、系统管理率≥75%;孕产妇早孕建册率≥90%、健康管理率≥90%、产后访视率≥90%;老年人健康管理率≥50%、健康体检表完整率≥85%;高血压患者管理率≥50%、规范管理率≥60%;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50%、规范管理率≥60%;确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100%、规范管理率≥100%;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及时率、处置率均≥100%;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100%、巡查情况登记合格率≥95%、供水单位从业人员或校医(保健教师)业务知识掌握率≥80%;满意率≥80%。

(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标:落实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完成年度下达的艾滋病病人治疗管理任务;继续实施现代结核病防治策略,对非住院结核病病人规范化治疗率≥95%,病人发现与管理不低于省、市、县下达的年度任务;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政策,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7/10万以内,婴儿死亡率控制在9‰以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1‰以内,杜绝新生儿破伤风发病发生;全面开展重点人群叶酸补服和健康教育工作,服药率≥90%、服药依从率≥75%。认真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对阳性孕产妇落实治疗管理;继续开展宫颈癌检查项目和新增的乳腺癌检查项目(具体工作目标见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任务。通过对城乡居民健康问题进行干预,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利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慢性病的蔓延,有利于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逐步缩小城乡、地区和人群之间的差距,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切实加强项目工作领导,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镇卫生院已经成立了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公室,明确了领导小组和工作职责及任务,建立包村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运行,务求实效。

(二)加强项目管理

1、加强业务培训。卫生院组织公共卫生工作人员、临床医生、护士及村医、村保健员认真学习国家医改政策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竹山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2011年)等文件,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增强服务能力、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2、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居民提供,要严格按照项目服务规范抓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由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负责实施,各村配合落实。

3、合理划分乡村职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40%的任务交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来完成,明确具体任务指标,制定项目考核办法,加强督导考核,确保项目服务质量。

4、加强健康管理手册和服务券使用与管理。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辖区重点人群估算数量领取手册和服务券,并建立发放、使用和回收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服务券要按类别、编号发放到村卫生室,卫生院登记辖区内各村服务券领取数量及流水号段。卫生室再根据不同服务对象,把相应服务券粘贴在服务手册对应页面,并把服务券流水号与服务对象绑定,建立台帐登记备查。服务手册连同服务券由服务对象保管。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家属认可签字后,可以撕下本次服务券回收联,并保留存根联,回收联要有服务对象签字,存根联要有医务人员签字。提供服务的医务人员把本次服务内容记录到服务手册上,有辅检的必须把检验报告单粘贴到服务手册对应页面。同时把本次服务内容录入电子档案。服务手册、电子档案以及服务券记录的时间和内容必须一致。服务券回收后要填写服务券回收登记,同时,在服务券台帐上做好记录。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免费服务券按季度回收,由提供服务的村卫生室和医院临床科室汇兑上交到卫生院公共卫生科项目负责人员,然后再上交到县疾控中心项目办;孕产妇和儿童免费服务券按月回收,由卫生院保健专业人员负责收取并规范上报到县妇幼保健院项目办。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手册和服务券的规范管理、使用、真实性将作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季度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出现管理不规范、未按要求使用、弄虚作假的,与项目考核经费补助直接挂钩。

5、加强相互配合。镇卫生院在县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县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镇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统筹安排和工作协调。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相应项目方案的制定、业务培训、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季度考核、信息统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报表上报等。镇全科型公共卫生医师指导团队负责责任项目落实和项目工作质量,参加项目督导考核。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协作配合。

(三)加强经验交流

今年,镇卫生院将适时组织相互交流学习、召开现场会,总结表彰会等形式,实现典型引路,表彰先进,奖优罚劣。

(四)加强绩效考核

开展绩效考核,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落实、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要按照《2011年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督导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考评体系,细化考核方案,完善考核制度,规范项目实施,按季度组织全科型公共卫生医师指导团队开展督导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包括健康档案、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真实性等)。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整改。

(五)加强信息报送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信息报送工作,是为了更好地实时、动态掌握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展情况,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要按照《县卫生局关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信息报送要求,负责信息报送的组织实施、报表审核、汇总上报。落实信息上报责任人,真实、准确填写各种信息报表,按时上报。卫生院要明确职责,建立分工协作、信息互通机制。建立信息报送的审核制度,监测报表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六)加强项目宣传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细化宣传教育方案,让各类人群了解到自身能够免费享有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形成各方关心、支持和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分析和认真解答,不断总结改革经验,增强群众信心,使改革深入基层、深入人心。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借助项目的实施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科规范化建设,健全组织机构,落实有关人员,添置必要的设备,不断改善服务条件。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慢性病管理、儿童保健、重性精神病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麻家渡镇全科型公共卫生医师指导团队成员名单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公共卫生 项目工作 通知

抄 送:院内各科室 村卫生室 麻家渡镇卫生院办公室 2012年3月1日印发

共印22份

附件:

队 长:阮英勇

副队长:黄开霞 程建峰

队 员:杨习尧 刘 东 席玉艳 李 灵 张永乐

闵文慧 张延军 杨 东 张永斌 温 辉 王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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