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的法制格言(精选15篇)
1.小学生的法制格言 篇一
法制格言警句
1、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孟德斯鸠
2、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
3、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君主的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孟德斯鸠
4、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5、没有绝对的平等,也没有绝对的权力。人在天性上类同,就法律而言不平等,在政治上不平等,又不同类。——巴尔扎克
6、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7、如果说就某特定国度的特定时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么把它放在人类历史的长河察,法治社会的法律又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它是一种“对话”(discours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及利益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它是一种“理性”(retional)对话,乃是 指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平和而非暴力的说理过程。——张千帆
8、法律人不应该倡导过于激烈的变革,因为激烈的变革导致的结果是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的丧失,所以西方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枪炮作响法无声。枪炮作响的时候,法律就没有办法生存。所以我们都不希望这个社会发生太过剧烈的变化。——贺卫方
9、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亚当·斯密
10、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边沁
11、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12、造法易,执行难。
13、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14、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15、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16、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17、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18、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19、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0、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21、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22、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23、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24、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25、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26、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27、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2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29、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30、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31、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32、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33、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34、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35、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36、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37、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38、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39、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40、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41、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42、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43、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44、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45、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46、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47、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48、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49、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50、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51、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52、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53、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54、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55、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56、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57、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58、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59、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60、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61、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62、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63、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64、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65、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66、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67、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68、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69、系统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识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产物,譬如作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为希望达到政治实体内在社会统一的各阶级、集团之间妥协的结果。
70、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这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71、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
72、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73、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甚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
74、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75、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的资格,放弃人的权利,甚至于是放弃自己的义务。一个人放弃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东西作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于使自己行为失去全部道德价值。
76、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产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状态。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不必惧怕谁的政府。
77、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78、在企业立法中,全民抑或集体,工业抑或农业等所有制和行业的概念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79、法制不是法学家的产物,而是人们的社会生活的产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执法者,在这过程中都起作用,但是司法活动说 到底主要不是一个理论论证过程,而是一种职业判断。从这个意义上,我要说,一个民族的社会创造了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80、法律实质上即是物质的又是意识形态的这一事实是与以下事实相联系的;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上而下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
81、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82、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83、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84、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
85、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86、法律只能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用来解释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
87、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88、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89、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作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90、一旦合中出现含混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91、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92、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93、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的批评)
94、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95、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
96、想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97、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98、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申义: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99、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100、已经做出的抉择,且勿打破安宁。
2.小学生的法制格言 篇二
关键词:高职学生,实习,权益,制度
实习是大中专学校为检验学生对在校所学知识掌握的情况、加强学生实践能力、提升学生适应社会能力而设置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它包括:一是帮助学生理解理论知识而让学生到实习单位观摩学习的认知实习;二是让学生顶替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完全履行其工作岗位职责的顶岗实习。以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的高等职业教育, 始终把实习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 将顶岗实习作为其基本的人才培养模式。《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发[2005]35号) 指出, 职业院校应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 与企业紧密联系, 积极推进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 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 并要求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6]16号) 进一步要求:“积极推行订单培养, 探索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 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 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在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和学生实习工作不断推进的同时, 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问题在最近一段时间亦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关注。
一、高职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现实必要性
我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 对上岗实习的, 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实习期间, 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 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 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据此可知, 高等职业院校学生 (以下简称“高职学生”) 在实习期间理应获得在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实习、接受专业实践与指导、取得顶岗实习报酬和休息、休假等方面权益的保障。然而, 不可否认的是, 在实习实践中高职学生的上述应有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却频繁发生, 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屡见报端。据《法制日报》2008年8月17日报道, 将近30%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另据《中国青年报》2011年3月21日报道,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透露, 从2010年下学期至该报报道时, 全国各地出现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发生意外死亡的事故高达11起。
总体上看, 高职学生实习权益得不到保障或遭受侵犯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第一, 未获得人身安全、健康的保障。一些学生在实习前未获得学校、实习单位必要的安全教育或培训, 安全知识匮乏, 自我防范和保护能力薄弱。部分实习单位肆意加大实习学生劳动强度, 延长其工作时间, 或者未给实习学生提供具备生产安全和职业卫生条件的劳动环境, 或者甚至随意安排实习学生在高危险的岗位上实习。更为恶劣的是, 个别学校竟然将学生安排到夜总会、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实习单位或学生所在学校的这些做法常常成为实习安全事故的诱因, 为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一旦实习安全事故发生, 实习学生的人身健康乃至生命便实实在在地遭到了侵犯。第二, 未获得专业实践和指导的保障。部分高职院校在学生进入实习单位实习后便撒手不管, 对实习学生疏于指导和管理。一些实习单位无暇对实习学生进行指导, 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 或者差遣实习学生长期从事与专业知识和技能毫无关系的日常杂务工作, 不给予技能锻炼的机会。这使得学生的实习陷入“打杂”、“端茶、倒水、扫地、抹灰”或“无事可干”的窘境, 学生的实习积极性因此大受打击, 实习成效甚微。第三, 实习待遇权利受侵犯。一些实习单位视实习学生为廉价劳动力, 甚至连学生顶岗实习也不给实习报酬, 或者编造各种名义克扣、拖欠实习报酬, 更有甚者向实习学生收取押金、保证金, “盘剥”学生。第四, 未获得实习伤害赔偿的保障。一般情况下, 实习单位以其与实习学生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 不为实习学生办理工伤保险。当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时, 实习单位往往以不属于工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由于没有工伤保险的保障, 此时实习学生要获得足额的赔偿经常显得十分困难——这类索赔一般按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实习学生因此可能会因自身过错而自负一定责任, 无法像工伤职工那样不管职工过错与否都能获得足额的工伤赔偿。
此外, 必须指出的是, 当实习学生因其权益遭受损害而要求维权时, 其权利救济之路并不平坦。当前, 实习学生在其权益受损后, 只能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而无法通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来维权。对于实习单位的侵害, 倘若实习学生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该行政部门通常以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而不予受理;实习学生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行政部门则以实习单位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为由而束手无策。此时, 实习学生通常会向学校寻求帮助, 但是, 由于学校并非国家权力机关, 它只能采取和实习单位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 而且出于维护校企合作关系的考虑, 学校在很多情况下只能寻求妥协。缺乏行政机关救济这一便捷、高效的途径, 学生只能向法院起诉, 而诉讼之路对学生而言可谓步履艰难——他们面临举证难、耗时长、欠缺司法知识的现实难题与困境。
学生实习权益频繁受损及学生维权难的现状, 一方面, 直接打击了学生参加实习的积极性, 使其实习效果大打折扣, 倘若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 则必然还对学生及其家庭产生重大乃至致命的影响;另一方面, 往往还会给学校、实习单位带来各类法律纠纷, 破坏校企双方合作关系, 从而阻碍职业教育实习活动, 最终影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有鉴于此, 必须高度重视高职学生实习权益的保障工作。值得欣喜的是, 这一问题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教育部的重视。2011年初,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作出重要批示, 要求保障中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同年9月, 教育部第一次专门就实习管理工作部署召开工作会议——全国职业教育实习管理工作视频会议。会议将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益的保障作为其重要内容, 明确提出十二项措施以促进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
二、高职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现状
在高职学生实习活动的法律规范方面, 目前仅有上述《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作出原则性规定。作为规范包含高等职业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活动的重要法律——《高等教育法》对“实习”却只字未提。
有人提出, 学生的实习活动受劳动法保护, 劳动法足以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因为实习学生通过签订实习协议, 为实习单位提供劳动, 接受实习单位的管理, 遵守实习单位的劳动纪律, 受到实习单位的劳动保护, 并获得了实习单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劳动报酬, 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两者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对此, 笔者不能苟同。理由在于, 上述观点仅看到事物的表象, 却未能揭示表象背后的本质。其实, 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因而不适用劳动法调整。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本法。”据此可知, 实习学生若要受《劳动法》的保护, 需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二是与实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高职学生在内的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资格, 目前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尚有争议, 但持否定观点或做法的居多。在这里, 实际上用不着花力气纠缠于该问题的讨论与主张, 因为上述第二个前提条件明显无法成立。所谓劳动关系, 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经合意形成的, 表现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组织、管理下付出劳动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形成, 是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主观意思上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致意见为基础的。在劳动关系中, 劳动者将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基本手段, 其身份依附于用人单位。实习活动 (特别是顶岗实习) 虽然在外部特征上也表现为实习学生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 实习单位提供实习条件且可能支付一定的实习报酬, 但无论是实习单位, 还是实习学生, 他们实际上均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对于参加实习的学生来说, 实习是其专业学习的一个重要环节, 目的是为了提高专业技能、积累实践经验;对于实习单位来说, 接纳学生实习只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参加实践的机会而已。实习单位在接纳实习学生时往往未经考核, 或者若有考核的, 也只是设置了比正式员工的招聘更低的考核标准。此外, 对实习学生的管理和给予实习学生的待遇也与其正式员工有别。这些显然都是实习单位没有与实习学生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的有力印证。而且, 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虽然得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 但是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依附性, 他在身份归属上仍然依附于其所在学校[1]。可见, 实习关系明显地与我国现阶段劳动法所规定的以就业为基础的劳动关系有本质的区别。因此, 学生的实习活动不受《劳动法》调整, 劳动合同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工伤赔偿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劳动监察制度等一系列劳动法律制度自然也就无法适用于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关系的协调, 不能保护实习学生的权益。
在当前欠缺专门的实习法律制度的情形下, 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首先, 实习条件、实习待遇、实习指导、实习伤害事故处理等事宜, 任由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双方约定, 或由实习单位、实习学生和学校三方约定。然而, 由于实习学生在与实习单位交涉时往往没有协商的话语权, 于是出现了上述协商事宜几乎由实习单位单方说了算的现实情形。其次, 实习学生一旦在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 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并以工伤为由进行索赔, 而只能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和实习协议, 向有关责任主体要求损害赔偿, 这往往使得实习学生因自身过错需自负一定责任而无法得到足额的赔偿。最后, 在维权方式上, 受害实习学生要求实习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 只能请求学校帮忙协调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能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诚然, 民事法律规范秉承平等的原则, 对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设置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以侧重保障形式公平见长的法律保护, 却在面临实习学生相对于实习单位处于劣势的现实状况下, 无力保障实习学生获得实质公平。由此看来, 民事法律规范实在无法承受有效保护学生实习权益之重。
三、高职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构建的紧迫性
要保障高职学生的实习权益, 首先得弄清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原因, 方能“对症下药”。那么, 造成高职学生实习权益频频遭受侵害的原因是什么呢?一般认为, 原因是多方面的, 包括实习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缺失、实习单位受利益驱使而随意使用实习学生、高职院校怠于管理实习学生、实习学生自我权益保护意识薄弱等。其实, 这些原因并非无主次之分, 缺乏专门、健全的实习权益保障法律制度是造成学生实习权益遭受侵害的首要原因。在当前我国调整高职学生实习活动的法律规范中, 《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 远不能满足实习学生权益保障的需要, 而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为使命的民事法律规范, 亦无法起到保障学生实习权益的作用。总之, 我国关于高职学生实习活动的法律规范严重匮乏。众所周知, 有法可依是法制建设的第一任务。在缺乏实习权益保障制度, 实习单位、高职院校在“无法可依”的情形下为追求各自利益便任意行事的情况下, 出现大量实习学生权益遭受损害的现象是不足为奇的。因此, 要切实保障高职学生的实习权益, 必须先行完善实习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如何完善实习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呢?有一种观点认为, 无需专门立法, 只要通过修改《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将实习学生 (特别是顶岗实习学生) 纳入《劳动法》的保护对象即可。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因为如前文所述, 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与劳动关系有本质区别。将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不但会破坏劳动法固有的制度基础, 而且势必使实习单位因惧怕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而拒绝接收实习学生, 从而破坏校企合作关系。所以, 只有构建新的实习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才能保障高职学生的实习权益。
四、高职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构建的设想
学生实习活动涉及实习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三方主体, 形成三个方面的社会关系, 即实习学生与学校、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构建高职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 首先得厘清这些关系, 明确三方主体各自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实习是学生课堂学习内容的延伸, 是学校专业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 因此, 实习学生虽然在校外实习单位实习, 但其与学校之间仍然存在着教育管理关系, 学校对实习学生仍需承担一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譬如, 负有审慎选择实习单位的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指派教师进行跟踪管理和专业指导的义务、享有对违纪实习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等。在学生实习活动中, 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法意义上的合作合同关系。这种合同主要体现为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校企合作协议, 或者学校、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之间的实习协议。学校的其他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则通过校企合作协议或者实习协议转移给实习单位承受, 实习单位因此获得指挥实习学生参加劳动实习、要求实习学生服从管理的权利, 同时负有对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培训、提供安全和卫生的实习条件、给予实习指导等义务[2]。实习单位所负的这种义务理当在某些方面 (如实习报酬、法律责任) 低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义务要求。倘若要求实习单位承担过重的法律义务, 那么, 其接收实习学生的积极性必将遭受重大打击, 最终影响校企合作关系的推进。因而, 高职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在总体制度安排上, 应本着在一定程度上侧重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并兼顾实习单位的利益维护的原则。当然, 如果国家建立了旨在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校企合作法, 那么, 高职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定能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构建高职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 应借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教育部、财政部于2007年6月联合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及其实习学生。2010年3月, 广东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施《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用于调整该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为保障实习学生合法权益, 上述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实习协议、实习安全保障、实习学生的工作时长和顶岗实习报酬、实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等, 均作了专门规定, 值得肯定。然而实践证明, 它们亦存在一些不足或缺陷。例如, 顶岗实习报酬制度可操作性不强, 实习时间制度因缺乏非标准工时的规定而使很多实习单位难以执行, 未将投保实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设定为强制性义务, 等等。
笔者将以实习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三方主体各自应有的权利义务为逻辑出发点, 本着侧重实习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并兼顾实习单位利益维护的原则, 在理性借鉴上述法规、规章的基础上, 结合实习学生权益受损的现状, 提出构建若干旨在保障高职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的设想。
(一) 实习协议制度
由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共同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者由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签订双方实习协议, 有利于明确实习单位、学校和实习学生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防止学生实习过程中纠纷的发生。当前, 学生实习的安排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学校安排实习单位;二是经学校同意后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 前者居多。由学校安排实习单位组织实习, 有利于确保学生实习的安全和成效, 是学生实习安排的主流方式, 历来被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所强调并推行。但是, 由于学校未必能安排足够的实习岗位或所安排的实习岗位无法满足学生的实际需要, 允许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现象便客观地存在了。在实习单位由学校安排的情形下, 学校在组织签订协议方面大多居于主导地位, 此时要求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三方签订实习协议具有可行性。但在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情形下, 如果立法要求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双方签订实习协议, 这一制度势必会经常落空, 进而损害法制的威信。因为在缺乏严格的法律责任约束的情形下, 实习单位往往不愿签订实习协议——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的事实告诉了我们这一道理;而如果强行要求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并对其设置相应的违法法律责任, 那么, 恐怕将使大量实习单位拒绝接收实习学生。随着今后校企合作的进一步推进, 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方式将被缩减乃至淘汰。因此, 当前宜要求在学校组织实习和安排实习单位的情形下, 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三方负有签订书面实习协议的义务, 要求实习协议涵盖实习期限、方式、岗位和顶岗实习报酬、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习终止条件等方面内容, 并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以供参考。
(二) 实习基准制度
实习基准是指为了保障实习学生最起码的实习条件和待遇而规定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实习学生在与实习单位交涉中大多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 无论他们双方之间是否签订协议, 实习学生的实习条件和待遇往往由实习单位单方决定。制定实习基准方面的强制性规范, 可以避免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的随意性, 约束实习单位任意管理实习学生。建立实习基准制度, 意味着实习单位只能在实习基准之上给予实习学生更好的实习条件和待遇, 实习协议中约定的实习安全卫生条件、实习时间和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实习基准, 否则, 将导致该部分内容无效。
实习条件和待遇的最低标准应怎么确定呢?笔者认为, 在制定实习基准时应以保护实习学生的基本权益为出发点, 同时参照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基准的相关规定。具体地讲, 实习基准宜做如下规定。
1.在实习安全卫生基准方面, 要求学校在安排学生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上岗前进行安全培训, 以增强学生实习安全意识;要求实习单位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禁止学校、实习单位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禁止学校、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禁止实习单位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但完成学生本专业实习所必需的除外。
2.在实习报酬基准方面, 规定顶岗实习学生最低实习报酬标准, 该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 (如50%) 。要求实习单位必须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 且该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实习报酬标准;对于非顶岗实习的学生, 若实习协议约定实习报酬的, 则要求实习单位按约定予以支付。实习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实习报酬, 不得克扣、拖欠。
3.在实习时间基准方面, 要求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必须遵守《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 即要求实习单位安排实习学生参加实习劳动的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最长工作时间标准, 或得遵守劳动法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要求实习单位遵守劳动法中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 保障实习学生休息休假的权利。
当然, 在给学校、实习单位设定上述义务的同时, 还应规定它们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三) 实习指导制度
完善的实习指导制度是学生获得良好实习效果的重要保证。因此, 应建立实习指导制度, 要求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规定, 制订实习计划, 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实习期间的跟踪指导, 定期检查实习情况, 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要求实习单位选派实习指导人员根据实习计划和实习协议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禁止实习单位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
(四) 实习责任保险制度
学生实习过程中风险存在的必然性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是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实习所不可回避且无法抗拒的一个现实[3]。当学生实习伤害事故发生后, 实习学生不仅遭受身体伤痛, 而且经常陷入索赔困境。当然, 这种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远不止于实习学生及其家人, 实习单位和学校都将无可避免地卷入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纠纷之中, 并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习学生、实习单位和学校在实习伤害事故及其处理中, 可谓三方俱伤。毫无疑问, 实习单位接收实习学生的积极性将因此而被削弱, 校企合作关系乃至职业教育发展将受到严重影响。为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 保障实习学生的权益, 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 促进校企合作,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2009年11月20日,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 力图做到实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人人参保。浙江、福建两省分别于2008年、2011年开展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要求包含高职院校在内的各职业院校为实习学生投保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经费由职业院校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不仅为学生实习安全和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而且为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4]。目前, 应在总结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部分地方推行高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验的基础上, 将保险覆盖面扩大至所有高职实习学生, 尽快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化、规范化, 建立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 将在学生实习前为学生投保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规定为高职院校的一项强制性法律义务。
(五) 实习监督制度
实习监督, 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习单位和学校遵守实习法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行为。允许受害实习学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违法实习单位或学校, 由行政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和处理, 对于实习学生而言, 是一种远比起诉更为便利、高效的维权方式。遗憾的是, 当前由于实习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实习监督缺位, 大量违法实习单位或学校高枕无忧, 受害实习学生却投诉无门。有鉴于此, 在构建上述实习学生权益保障制度的同时, 应建立实习监督制度。根据这一制度,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享有对实习单位和学校进行实习监督的职权;如果实习学生认为实习单位侵犯了其合法实习权益, 他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如果他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实习合法权益的, 也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实习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参考文献
[1]黎建飞.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 (2) :100-107.
[2]宋洁.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法律关系与风险防范探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0, (3) :52-54.
[3]尹晓敏.权利救济如何穿越实习之门——实习伤害事故中大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思考[J].高教探索, 2009, (3) :128-132.
3.中国古代法制格言(模版) 篇三
1.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2.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战国)《商君书•定分》
3.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寡。——韩非(战国)《韩非子•守道》
4.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韩非子(战国)
5.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
——鹖冠子(战国•楚)《鹖冠子•
度一》
6.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
——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7.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
——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8.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
——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9.唯奉三尺之律,以绳四海之人。
——唐、吴兢《贞观政要》
10.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
——诸葛亮(三国•蜀)《便宜十六策•
赏罚》
11.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
——傅玄(晋)《傅子•法
刑》
12.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
——吴兢(唐)《贞观政要•公
平》
13.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
——刘禹锡(唐)《天论上》
14.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
——刘禹锡(唐)《砥石赋》
15.不为重宝轻号令,不为亲戚后社稷,不为爱民枉法律,不为爵禄分威权。
——《管子》
16.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 宋苏辙
17.法者,辅治之具,当以教化为先。
——薛瑄(明)《读书录》
18.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
——《商君书、君臣》
19.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
——《吕氏春秋、慎大览、察今》
20.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4.格言的启示小学生作文 篇四
“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
初次见到这句名言,是三年前的`一个夏天,正处在天真烂漫的孩童时代,整天无忧无虑,如一只快乐的小鸟。只记得当时很喜爱这句话,就把它工工整整地抄在作业本的封面上,却不知道它有什么深奥的哲理。
记得有一次,下雨了,妈妈接我回家,我披上小雨衣,穿上小雨靴,专走有水的地方,还“啪啪”地跺脚,雨水溅得很高,还不时落在我和妈妈的雨衣上。妈妈不让我走水里,不让我跺脚,使劲儿地拉住我。我便挣脱她的手,朝前面的水里跑去,一边跺水还一边振振有词地说着:“走自己的路,让妈妈去说吧!”妈妈露出了诧异、哭笑不得的眼光。
我生性天真活泼,爱笑爱闹,课前课后,你都会听到我爽朗的笑声。可是,渐渐地,我察觉到有的同学用异样的眼光看我。后来,好友悄悄告诉我,说同学们说我帮助别人图表扬,是故作姿态罢了。他们特别反感我的天真,说我不稳重。
坐在窗前,望着蓝天上一朵洁白的云,它无忧无虑,多像童年的我呀。这时,我想起了那句话:“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这句话激励了我。
从此,我依旧热情,只是少了那份纯真;我依旧热情,只是少了那份欢欣。
我就是我,有着独特的生活方式和处世原则。我不愿被别人的条条框框围住,做一个失去自我的“我”,我要做一个洒脱的我,只要是对的,就不怕别人议论。
5.格言为题的小学作文 篇五
我们有的用手捡垃圾,有的用桶接水把花坛冲干净,因为没有足够的工具,我一直担心正在打扫时有人来检查给我们班卫生差评,也担心因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而受到老师的批评。
后来,临检查之前,老师过来问我们怎么还没打扫完,我们只好把实情告诉了老师。老师听完,没有批评我们,而是让别的组一起帮忙,并让我们思考自己的做法对吗,这次大扫除没有完成任务有什么感想。
6.小学生的法制格言 篇六
佛山市中小学德育基地作为佛山市和禅城区的法制教育基地, 担负着佛山市中小学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 充分利用综合教育实践的特点, 发挥德育基地在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 使德育基地成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德育基地充分利用“佛山市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禅城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等资源, 结合德育基地综合实践训练的实际情况, 对中小学生法制启蒙教育进行了探索。
一、行为规范的调查
目前, 在校小学生绝大部分是独生子女, 因家庭教育、社会氛围等多方面的原因, 部分学生在遵守规范上处于一种不自觉的状态, 有些学生自控能力差, 意识薄弱, 导致他们认识和行为上相脱节。2012年, 佛山市中小学德育基地对参训小学生进行随机问卷调查, 发出问卷350份, 回收342份, 有效340份, 回收率97.7%, 有效率99.4%。调查结果如下:
从调查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 有62.5%以上同学会主动遵守行为规范, 还有30%左右的人对行为是不规范的, 表现为散漫, 一切无所谓, 比较随意, 没有约束力, 认识与行为存在不统一, 这明显是对自己的要求不高, 不按照规章制度来办事, 不重视法律法规的约束, 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这对学校教育和家庭带来极大的影响, 所以要尽早从认识上、行为上统一, 开展法制启蒙教育, 促进青少年规范行为, 知法懂法, 健康成长, 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二、法制启蒙教育对策
(一) 加强认识与行为统一的教育, 促进法制启蒙教育推进
针对学生认识与行为上的不统一, 德育基地对参加实践活动的学生进行了法纪的强化教育, 让学生做到知与行的统一。如在《基地活动手册》中的第一篇“纪律与安全”中规定了遵守训练纪律、遵守就餐纪律、遵守休息纪律、遵守集队及课间纪律等内容。并将各项作风纪律标准进行量化, 对学生的纪律情况进行评比。目的就是规范教育训练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 做到知行统一。
行为规范教育, 实际上是学生对已有社会规范的学习, 因此, 它必须是规范的。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行为规范的教育、训练和指导也必须有一个“规矩”。学生的年龄小, 可塑性大, 从小养成的良好行为习惯可以帮助他们终身获益。如果没有“规矩”, 没有行为的标准, 养成不良的行为习惯, 以后再纠正就非常困难了。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是长期的, 不是一蹴而就的, 要持之以恒, 贯穿始终, 从生活、学习中点滴小事做起。德育基地通过对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的学生进行日常行为规范化的训练, 让学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在日常管理中严格依法依规章制度办事, 在进行纪律教育的同时, 渗透着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的教育, 让学生懂得, 我们遵守着日常的各种行为规范, 实际上就是维护着社会的公共秩序, 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从小学会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公共秩序是人们有效进行工作、学习和愉快生活的重要条件, 每一个公民都有维护公共秩序的责任。例如, 过马路遇到红灯是不能走过去的, 如不遵守而闯红灯, 必然会引发交通秩序大乱, 甚至导致交通事故等违法案件的发生。我们从小就应遵守日常行为规范, 遵守公共秩序, 做到知行合一, 才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二) 加强道德教育, 提高法制启蒙教育效果
我们强调加强法制教育, 并不意味着削弱道德教育, 相反, 是为了更加有利地推动道德教育, 林肯说过:“法律是显露的道德, 道德是隐藏的法律。”说明两者是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的, 道德是社会成员守法的基础, 没有道德觉悟和道德良心, 就不可能很好遵守法律, 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学生来到基地的短短五天综合实践活动过程中, 基地给学生们营造了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 增强他们的道德责任感。如在宿舍里, 要求做到打扫卫生、整理内务、关心帮助他人、遵守纪律、节约用水;在餐桌上, 值日分餐、收拾餐具、打扫卫生;在班集体里, 完成训练任务、锻炼自己、为班集体争得荣誉;要求学生在基地见到老师、教官要主动问候———“老师好”“教官好”, 让学生养成良好的尊师、尊重长辈的良好习惯。教育学生“心中有他人, 心中有人民, 心中有集体, 心中有祖国”。通过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 让他们树立正确的荣辱观, 做好小而实的事情, 把胡锦涛主席提出的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的“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评价标准落到实处。提高学生的道德认识, 激发学生的道德情感, 使学生知道应该怎么做, 为什么要这样做, 矫正以前的不良行为和品质, 使之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一般而言, 能遵守道德的人绝大多数都是遵守法律的人, 因此, 加强学生道德教育, 提高道德品质, 可以促进学生自我控制能力的加强, 提高学生的自觉性和意志力, 从而大大提高学生遵守法律的自觉意识, 学生们的道德觉悟提高了, 他们的守法意识就会更加牢固。
7.我喜欢的格言小学生作文 篇七
去年暑假,因为我的英语不是很好,爸爸就给我报了一个英语补习班。刚开始,我还信心十足,可没几天,我的“五分钟热度”毛病便犯了,以为自己全都会了而且上课也有点不耐烦,不认真听讲,回家后也是三天打渔两天晒网的,想看就看点,不想看便把书高高的放起来。就连起码的录音也渐渐不听了,背诵课文就更不必说了……
就这样,时间就一点一点的流逝了。到了英语期中考试,我才真正傻了眼,不是漏词就是语法不对,甚至有的词还不会写。可想而知,只考了六十八分。我真的伤心极了。这时,英语老师走到我身旁说:“朱静瑶同学,以后好好学,我送你一句格言‘志不坚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好好努力!”老师说的那句名言,我认真的对自己进行反省,找到了自己的毛病。哎!都是自己‘五分钟热度’惹得呀!
从那以后,我便下定决心,一定改掉毛病,认真学习,上课专心听讲。终于到期末考试时,我考到了令我满意的成绩,我真是高兴极了。多亏了这句话,我才进步这样快。
8.激励高三学生的励志格言精选 篇八
2、人若不踏实,便把一切都输了。
3、命运的主宰是人自己,而自己的主宰是意志。――伏尔泰
4、困难挑战机会助我成功,时间效率健康帮俺成材。
5、少年辛苦终身事,莫向光阴惰寸功。
6、壮志凌云,十载求学纵苦三伏三九无悔无怨;众志成城,一朝成就再忆全心全力有苦有乐。
7、辛苦三年,幸福一生。
8、人怎么看重自己,就怎么受别人的尊重。――拉博雷
9、自我控制是最强者的本能。――萧伯纳
10、对着困难摇头,就无权在胜利面前微笑。
11、高考只是百万人参加的一次练习。
12、一腔热血备高考,满腹经纶方成功。
13、当幻想和现实面对时,总是很痛苦的,要么你被痛苦击倒,要么你把痛苦踩在脚下。
14、精神成就事业,态度决定一切。
15、合理安排时间,就等于节约时间。――培根
16、全力冲刺,笑到最后。
17、有时候,我们可以做我们所喜欢的事情;可是更多时候,我们要做我们应该做的事情。――《角斗士》
18、好的习惯是成功的根本。
19、输掉什么,别输掉精神;放弃什么,别放弃努力。
20、从你的错误中你学到的东西最多。――凯·艾伦堡
21、练习是高考,高考是练习。
22、脚踏实地,心无旁骛,珍惜分分秒秒。紧跟老师,夯实基础。
23、只要精神不倒,没有什么办不到,只要脊梁不弯,没有扛不起的山。――洪战辉
24、争取时间就是成功,提高效率就是提高分数。
25、狠抓基础是成功的基础,持之以恒是胜利的保证。
26、人生能有几回博,此时不博何时博
27、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
28、在时间的大钟上,只有两个字:现在。――莎士比亚
29、我奋斗我快乐。
30、最大的失败就是畏惧失败,最大的成功则是战胜这种畏惧。
31、高喊: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再试一次,我就成功了!永不言弃!
32、拼一年春夏秋冬,搏一生无怨无悔。
33、不为失败找理由,要为成功想办法。
34、有志者自有千方百计,无志者只感千难万难。
35、超越自己,向自己挑战,向弱项挑战,向陋习挑战。
36、要时刻记住:失败只有一种,那就是放弃努力。
37、不经风雨怎见彩虹!
38、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绝不能平平庸庸,马马虎虎的虚度此生,只要我努力拼搏,锐意进取,我就不是凡人。
39、本来无望的事,大胆尝试就往往能成功。――莎士比亚
40、是雄鹰就搏击长空,是猛虎就声振山谷。
41、真正的成功并非是战胜对手,而是战胜自己。
42、成功的人是能够做出正确决定,并大胆去尝试,不怕任何困难,为自己的理想奋斗的人。
43、平日从严,高考坦然。
44、紧张而有序,效率是关键。
45、拼尽全力赢高考,苦尽干来齐欢笑
46、摒弃侥幸之念,必取百炼成钢;厚积分秒之功,始得一鸣惊人。
47、每天给自己一个微笑。
48、永远不要以粗心为借口原谅自己。
49、天才,无非是最大的忍耐。――福楼拜
50、决战高考,改变命运。屡挫屡战,笑傲群雄。
51、成功=艰苦的劳动+正确的方法+少谈空话。――爱因斯坦
52、我忧郁,因为我没有鞋,直到我遇到一个人,他没有脚。
53、不必每分钟都学习,但求学习中每分钟都有收获。
54、智者一切求自己,愚者一切求他人。――卡莱尔
9.小学生的法制格言 篇九
一、利用课堂主阵地不失时机地进行法制教育
在教学活动中, 有意识、有计划而又适度地渗透相关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教育, 以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 激发学生法制情感, 培养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和能力。在实际教学中, 我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将法制教育渗透在语文的学科教学中:
1. 渗透治安管理意识
如教学《鲁提辖拳打镇关西》时, 鲁智深“三拳”打死镇关西从文学的角度来看写得酣畅淋漓、痛快至极, 体现出主人公疾恶如仇、惩恶扬善的侠义精神。这种“路见不平, 拔刀相助”的以暴制暴的行为在封建时代“恶人横行, 好人受欺”的黑暗背景下, 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学生讨论辩论:郑屠是否该死?即使该死, 是否由个人快意恩仇?要让学生明白, 这种行为在宋朝、在今天, 乃至将来都是一种犯罪。
总之, 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进行, 以避免不必要的牺牲或损失, 从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制观。
2. 渗透森林法的意识
在教学《雨林的毁灭———世界性灾难》一文时进行法制渗透:大量砍伐和焚毁山林容易造成水土流失。
法制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保护森林法规,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还可以请学生讨论“月半、春节、清明节等坟上随意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可以吗”等问题, 渗透法律意识。
3. 渗透环保法的意识
教学《综合性学习———环保小课题》引出废水污染、废渣污染、核污染、石油污染等严重破坏人类生存的问题。
法制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 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渗透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意识
教学《山米与白鹤》、《捕蛇者说》、《珍奇的稀有动物———针鼹》、《江城子密州出猎》等文章时,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现在有些人铤而走险, 捕杀蛇、白鹤、老虎、羚羊等国家保护动物来谋取暴利。
学生经过讨论、交流, 明白了保护动物的重要性, 懂得了捕杀野生动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是犯罪行为, 从而使学生的法制意识得到增强。通过学习, 让学生认识到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5. 渗透文物保护的意识
在教学《苏州园林》、《中国石拱桥》等文章时, 一方面要让学生了解苏州园林的布局美、配合美、映衬美、层次美, 赵州桥和卢沟桥的形式优美、结构坚固、历史悠久, 在感受到我国古代劳动人民的勤劳、智慧和伟大创造力的同时, 又要向学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让学生树立对国家文物的爱护意识, 让学生明白:如刻字“某某到此一游”、私自据为己有、私自贩卖等凡是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渗透服兵役的意识
在讲到唐代现实主义大诗人杜甫的《木兰诗》的时候, 需要给学生讲一讲社会主义新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履行兵役的义务, 但是已经远远不像以前的封建社会一样, 国家想什么时候征兵就什么时候征兵, 想征用谁就征用谁, 而是具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 并且十分合理化和人性化。所以说, 把握好语文课堂这个主阵地, 在教学中进行法制意识的培养是法制教育的核心。
7. 渗透接受教育的意识
教学《忆读书》、《伤仲永》、《孙权劝学》就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条文内容, 让学生认识到学习是一种义务, 同时也是自己的责任。
法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 不得歧视学生,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和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求学生揣摩其中“应当”、“不得”、“鼓励”这几个词在条文中的含义和用法, 从而认识到说明文用词准确、严密的要求, 并揣摩在写作说明文时锤炼词语的技巧和方法。
二、运用法律知识编演课本剧, 渗透法制教育
在语文教材中, 有一些课文内容较枯燥, 如果按照传统的语文教学学生难以接受知识, 特别是要渗透法制教学就更难了。换一种方式教学, 让学生编演课本剧, 不仅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 还能让学生轻松地获得知识。
如:我在教学《伤仲永》这课时让学生扮演仲永, 以及学生模拟法庭的审问, 结合今天的法制教学, 他父亲不让他学习带来的后果, 仲永反省后, 将父亲告上法庭。通过这样的教学让学生明白他的父亲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这样学生不仅获得了知识还懂得了一些法律。
10.我喜欢的格言小学作文 篇十
从我妈妈的身上我逐渐明白她为什么喜欢“活到老,学到老”这句格言。在我的眼中妈妈是位老师,是无所不能的。可妈妈她却从来不闲着,整天学习。记忆中的妈妈每天白天要上班,晚上还要坚持学习,有时我一觉醒来已经三更半夜了妈妈还在做作业,通过二年多不懈地努力,妈妈已经大学本科毕业了。这下我以为妈妈可以休息了,没想到妈妈又有新的花招“学开车。”
在她学开车的这段日子里不管工作有多累、家里有多少的家务活,妈妈坚持每天利用下班后半个小时学习开车,经过妈妈的勤学苦练,功夫不负有心人,妈妈终于顺利地通过了考试,取得了驾驶证。妈妈又学会了开车的本领。我觉得妈妈更厉害了,可她却说自己学得还不够,还要继续努力学习。
11.小学生格言 篇十一
2、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岑参
3、不向前走,不知路远;不努力学习,不明白真理。
4、包子有肉,不在皮上;人有学问,不挂嘴上。
5、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老子》
6、茂盛的禾苗需要水分;成长的少年需要学习。
7、从善如流,疾恶如仇。
8、不教一日闲过。——齐白石
9、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杨万里
10、莫愁前路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高适
11、人心齐,泰山移。
12、欺山莫欺水,欺人莫欺心。
13、不实心不成事,不虚心不知事。不自是者博闻,不自满者受益。
14、蜂采百花酿甜蜜,人读群书明真理。
15、水满则溢,月满则亏;自满则败,自矜则愚。
16、树不修,长不直;人不学,没知识。
17、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
18、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孙子》
19、如果你把快乐告诉一个朋友,你将得到两个快乐,而如果你把忧愁向一个朋友倾诉,你将被分掉一半忧愁。——培根
20、粮食补身体,书籍丰富智慧。
21、为人子,方少时,亲师友,习礼仪,香九龄,能温席,孝于亲,所当执,融四岁,能让梨,悌于长,宜先知。——《三字经》
22、使心用心,反害自身。
23、君子之交淡如水,小人之交酒肉亲。
24、谦虚是学习的朋友
25、户枢不蠹,流水不腐。
26、昔促尼,师项橐,古圣贤,尚勤学,披蒲编,削竹简,彼无书,且知勉。――《三字经》
27、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顾宪成
28、知过不难改过难,言善不难行善难。
29、造烛求明,读书求理。
30、贪图小利,难成大事。
31、人活着不是为了白吃干饭,我们活着就是要给我们生活其中的社会添上一点光彩。——巴金
32、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高尔基
33、早起的鸟儿有虫吃,早起的虫子被吃!
34、闻过则喜,知过必改。
35、搞科学研究,不能使用’大概’、’也许’这些字眼,也不能用估计和推断代替观察。——竺可桢
36、宝剑不磨要生锈;人不学习要落后。
37、用宝珠打扮自己,不如用知识充实自己。
38、天下无难事,只要肯登攀!
39、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40、虚心的人,常想己之短;骄傲的人,常夸己之长。
41、知足常乐,终身不辱。
42、一山出虎,百家猪死。
43、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
44、一花独放不是春,万紫千红春满园。
45、春色满园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叶绍翁
46、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论语》
47、清贫常乐,浊富多忧。
48、只要目标专一而不三心二意,持之以恒而不半途而废,就一定能够实现我们美好的理想。
49、机会是每个人都有的,但许多人不知道他们已碰到它。——达尔文
50、慈善的行为比金钱更能解除别人的痛苦。你爱别人,别人就会爱你;你帮助别人,别人就会帮助你;你待他情同手足,他对你就会亲如兄弟。——卢梭
51、劳动是知识的源泉;知识是生活的指南。
52、一人修路,万人安步。
53、君子不失色于人,不失口于人。
54、自赞就是自轻。自满是智慧的尽头。
55、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56、哪里有天才,我是把别人喝咖啡的功夫都用在工作上的。——鲁迅
57、麻雀落田要吃谷,狐狸进屋要偷鸡。
58、一字两头平,戥秤不亏人。
59、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朱熹
60、谎话讲不得,庄稼荒不得。
61、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陆游
62、皮鞭伤肉,恶语伤心。
63、发誓发得灵,监房无罪人。
64、人的大脑和肢体一样,多用则灵,不用则废。——茅以升
65、知识是智慧的火炬。
66、行为不正经,舌头短三分。
67、天才就是百分之一的灵感,加上百分之九十九的血汗。——爱迪生
68、读书不想,隔靴挠痒。读一书,增一智。
69、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庄子》
70、吃饭不嚼不知味,读书不想不知意。
71、泰山不是垒的,学问不是吹的。天不言自高,地不语自厚。
72、在科学上面没有平坦的大道,只有不畏劳苦沿着陡峭山路攀登的人,才有希望到达光辉的顶点。——马克思
73、一人作恶,万人遭殃。
74、一人不说两面话,人前不讨两面光。
75、银钱如粪土,脸面值千金。
76、美不美,故乡水;亲不亲,故乡人。——谚语
77、要想根除旷野里的杂草,方法只有一种,那就是在上面种上庄稼。同样,要想铲除灵魂里的杂草,唯一的方法就是用美德去占据它。——《哲学家的最后一课》
78、船头坐得稳,不怕风来颠。
79、粉骨碎身全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于谦
80、许多人对待机会,一如孩童在海滩那样:他们让小手握满了沙子,然后让沙粒掉下,一粒接一粒,直到全部落光。——托马思·莫尔
81、星星使天空绚烂夺目;知识使人增长才干。
82、古今中外,每一个成功者手中的鲜花,都是他们用汗水和心血浇灌出来的。——《说勤奋》
83、宁伸扶人手,莫开陷人口。
84、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
85、不吃饭则饥,不读书则愚。
86、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亲。——《祁黄羊》
87、宁救百只羊,不救一条狼。
88、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文天祥
89、机会来的时候像闪电一样短促,完全靠你不假思索地去利用。——巴尔扎克
90、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91、才华是刀刃,辛苦是磨刀石,很锋利的刀刃,若日久不用石磨,也会生锈,成为废物。——老舍
92、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王勃
93、满招损,谦受益。——尚书
94、猫鼠不同眠,虎鹿不同行。
95、不要人夸颜色好,只留香气满乾坤。——王冕
96、沾衣欲湿杏花雨,吹面不寒杨柳风。——释志南
12.小学生的法制格言 篇十二
(一) 公平、公正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是法律原则的基础性条款, 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时, 应遵循这一原则, 追求平等处分的价值理念。《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第五十四条, 对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七种情形, 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该《规定》同时又赋予了学校较多的自主权, 各高校可以依据《规定》重新制订详尽的学校处分条例, 这就可能导致各高校对相同行为作出不同的处分决定。例如, 同样是盗用学校公章, 在北京大学给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而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则为记过以上处分。因此, 应当在制订《学生处分条例》时就考虑到公平、公正的原则, 做到校纪校规面前学生平等, 这也是我国构建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 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是法制的基本原则, 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针对学校纪律处分而言, 正当程序至少应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内容: (1) 作出决定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2) 在作出给予相对人以不利影响的处分决定之前, 应给受处分者以申辩的机会。根据这个最低标准, 学校进行纪律处分时, 决定者对受处分人不能有偏见与先入为主的印象。这一原则在《规定》中已经非常明确, 即给予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虽没有明确规定学生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和具体的听证程序, 但是有很多高校已通过本校的纪律处分条例赋予了学生听证的权利。
(三) 执行中止原则
为维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复议、起诉不停止执行行政决定的原则。但为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避免造成无法或难以弥补的损失,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对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情形也作了规定。但目前《规定》并未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笔者在研读各高校处分条例时也没有发现有类似规定。虽然现有做法做到了处分决定效率化, 体现了学校对违纪学生严惩不贷的决心, 但也可以看出有的规定没有做到以学生为本, 不能体现学校追求教育价值的一面。基于以上考虑, 笔者认为应当将执行中止原则引用到学校纪律处分案件中。
二、高校学生处分机构和处分流程的构建与完善
(一) 高校学生教育处分机构及其权限分析
目前, 我国高校处分机构主要包括:院系学生工作部门、校学生工作部门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等。有的学校将最终处分权力集中到校学生工作部, 有的学校则是根据处分程度的不同进行分级授权。不管是哪一部门的决定都没有被赋予最终裁决的地位, 这不免会使申诉制度流于形式。因为申诉部门对处分决定没有改变的权力而只是维持或者退回重新作出处分。在案件被退回之后, 由于人员限制原处分部门很有可能作出相同处理。因此, 笔者认为应当赋予申诉部门变更处分决定和撤销处分案件的权力, 只有这样才能使申诉制度成为校内学生权利维护的最终屏障。
(二) 高校学生处分教育流程分析
现行处分流程一般分为:调查取证阶段、作出处分决定阶段、申诉阶段。虽然《规定》只是赋予学生申辩的权利, 而没有明确规定听证的权利, 但是很多高校已将听证程序引入到了学生处分程序中, 而且在处分阶段和申诉阶段学生都可以提出申诉。引入听证程序, 给学生提供一个陈述与辩论的平台, 既有利于查清问题, 从而作出正确的处分和复查决定, 提高决定的可信度和可接受程度, 也凸显了大学生在高校的主体地位, 有利于加强高校教育管理的民主化。
三、对高校学生处分事后救济途径的法治构建
(一) 申诉程序的教育环节分析
申诉过程中对问题的再陈述和反复质证有助于对违纪学生的再教育。学生对高校处分决定不服, 首先可以向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并由其作出答复;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这是目前《规定》赋予学生的唯一一条救济途径。对于校外诉讼这一途径笔者认为应当在人员组成、处理权限上进一步予以完善。
(二) 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的教育程序分析
在法治社会, 司法审查作为权威性、中立性和终极性的权利救济方式, 更具有公信力, 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常规状态下“相对人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新时期, 行政诉讼在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中的适用是教育法治化程度的标志。北京海淀区法院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判决中明确指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 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 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 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它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 不是民事诉讼, 而是行政诉讼。因此, 笔者认为可以将行政诉讼也纳入到高校学生处分制度中来, 作为有效的学生权利救济手段。
(三) 教育侵权的责任承担与学生权利保护
国外已有学校承担赔补偿主体的先例。在日本、德国等国, 规定了公共营造物损害赔偿的国家责任, 高校作为公共营造物, 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学生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并造成的损失应当得到赔补偿。处分不当可能造成学生合法权利的损害, 高校作为侵权主体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文献
[1]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3]尹晓敏.司法审查高校招生录取行为探究[J].江苏高教, 2005, (1) .
[4]贺宏斌, 吴涛, 胡少波.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制化构建[J].思想理论教育, 2006, (9) .
13.学生的人生格言座右铭 篇十三
2) 向竞争挑战,向压力挑战,更要向自己挑战时间就是一切。
3) 不到最后关头决不放弃绝望也会变成希望。
4) 蜂采百花酿甜蜜,人读群书明真理。
5) 选择你所喜欢的,喜欢你所选择的。
6) 人生所有的时间里,“现在”是最棒的。
7) 用宝珠打扮自己,不如用知识充实自己。
8) 吃饭不嚼不知味,读书不想不知意。
9) 立志宜思真品格,读书须尽苦功夫。——阮元
10) 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11)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12) 快乐之道不仅在于做自己喜欢的事,还在于做自己该做的事。
13) 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
14) 不求做的最好,但求做的更好。
15) 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
16) 茂盛的禾苗需要水分;成长的少年需要学习。
17) 只要你确信自己正确就去做。做了有人说不好,不做还是有人说不好。不要逃避批判。
18) 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苏轼
19) 失去金钱事小,失去名誉事大,失去了勇气就失去了一切。
14.鼓励青年学生的格言 篇十四
我是炎黄的子孙,理所当然地要把所学到的知识,全部献给我亲爱的祖国, —— 李四光
不惜牺牲自由以图苟安的人,既不配享受自由,也不配获得安全。 —— 富兰克林
呵!高尚的风度!多可怕的东西!风度乃是创造力的敌人。 —— 毕加索
有真道德,必生真胆量。凡怕天怕地怕人怕鬼的人,必是心中有鬼,必是品行不端。 —— 宣永光
我从多话的人学到静默,从偏狭的人学到了宽容,从这残忍的人学到了仁爱,但奇怪的是我对于这些老师并不感激。 —— 无名氏
一身报国有万死,双鬓向人无再青。 —— 陆游
多听,少说,接受每一个人的责难,但是保留你的最后裁决,
—— 莎士比亚
沉默较之言不由衷的话更有益于社交。 —— 蒙 田
人生就象弈棋, 一步失误, 全盘皆输,这是令人悲哀之事;而且人生还不如弈棋,不可能再来一局,也不能悔棋。 —— 弗洛伊德
在你发怒的时候,要紧闭你的`嘴,免得增加你的怒气。 —— 苏格拉底
不要企图永远活下去,你不会成功的。 —— 萧伯纳
如烟往事俱忘却,心底无私天地宽。 —— 陶 铸
路是脚踏出来的,历史是人写出来的。人的每一步行动都在书写自己的历史。 —— 吉鸿昌
15.小学生的法制格言 篇十五
1 高校学生法制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缺乏法制化的观念意识
在高等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形成了以行政管理占主导地位的管理模式,此模式侧重统一的管理,包括对学生的绝对管理,对高校的管理地位与权力过于强调,忽略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这一最重要的方面。高效管理者及部分辅导员教师对学生缺乏法制化的管理理念,他们认为学生必须要服从自己的领导,自身的威严与权力不可逾越,根本没想过用法律的方法管理学生和解决学生间的各种矛盾。此外,目前在校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尚不充足,不能用法律的武器来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1.2 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目前,高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有一部分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导致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高校在制定校内规章制度时,过多的考虑了校方的利益和忽视了学生应有的权利,义务性与权利性规范出现严重失衡的问题。导致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和现行法律相违背的因素很多,但主要是由于多数规章制度制定于多年前,并未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而进行修改,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甚至本身和现行法律就相悖。
1.3 学生法律救济制度缺乏
行政复议是我国主要的行政救济途径, 也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但是, 当前高校与主管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模糊, 使得规范两者在复议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成为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这也是造成我国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但学校没有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的组织和机制,学生也不清楚如何申诉。虽然部分高校允许学生受到处分五日内可进行申诉,但申诉程序复杂,往往需要经过数日才能完成申诉的前期工作,通常也就过了申诉时限。所以申诉权往往不能得以运用,学生很难通过申诉获得应有的权益。
2 高校学生法制化管理的对策
2.1 更新理念 , 加快对高校学生工作的立法步伐
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弥补制度、缺漏的有效方法是推进高校管理的法制化。我国《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 :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 , 依法自主办学 , 实行民主管理。此规定明确高校管理运用法律的方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学校教育主要是针对人的教育,而对于人的教育则必须在尊重的基础上进行管理,而这种尊重首先体现在尊重人权方面。多年以来,我们一直贯彻的教育理念是使教育实现道德化。在高效管理者教育学生的过程中,权利的设置和运用只遵循了道德标准,反而缺乏了法律的约束和规范。目前,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高校与学生之间已经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他们已经呈现出一种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所以,在此环境下,我们必须要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看做是一种法律关系。由此可见,高校作为教育者的首要任务是应该尊重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管理者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最先应该考虑的不是如何处置遇到的问题,而应该是这种处置方法是否得当,是否合法,是否会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真正使用法律的方法来管理学生,真正实现法制化管理。
2.2 规范高校管理行为 , 完善法律监督机制
高校在教育管理学生方面,权力相对较大,比如,奖励权、处分权及颁发证书等,这些权力具有很强的单方强制性和意志性,这些特点都符合行政权力的特点,且从法律的公平性角度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一切具有行政支配性质的活动都必须受到司法保护和监督。但是由于我国高校管理法制化的意识淡薄,司法审查这一项从未出现在高校的管理活动中,这也就影响了学生通过法律的方法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高校的许多领域都能涉及到法律,比如说对学生的奖励与处分,学籍管理等,这些都会对学生带来一定的影响,并且近年来此方面的矛盾与纠纷不断发生,这些涉及学生的法律授权并不明确,所以这些都归在司法监督之外。所以,要想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就要尽快完善教育法律体系,严格规范高校管理行为,用司法审查来约束高校对学生的管理过程,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在高校得到切实保护。
2.3 健全司法救济途径是高校学生法制化管理的最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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