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精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注意

2024-10-12

签订精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注意(精选9篇)

1.签订精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注意 篇一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包括买卖双方信息、建设项目的位置及相关批准文件号、所购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计价方式与价款、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付款方式及期限及交接方式、规划及设计变更的约定、保修责任、产权登记的约定、违约责任等内容。

为避免纠纷,买卖双方还应就商品房所在楼宇的房屋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楼宇的命名权、小区的命名权作为明确约定。为了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示公平和违法条款,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了本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排除格式条款的约定,也可以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协议一致的其他条款,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不得设立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者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合法条款。

通常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应包括房屋平面图、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装饰及设备标准等附件,共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商品房预售合同未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能认定合同无效,但未办理预售登记的合同不得依法对抗第三人对合同约定的房屋主张权利,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定的以外,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守约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2.签订精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注意 篇二

1、认购书问题。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3、售楼广告问题。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

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

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4、样板房问题。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最高法院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3.签订精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注意 篇三

2006年6月7日,消费者李某向福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定购买公司开发的“闽星佳园”商品房。双方签订《预约合同书》,李某缴纳了预约定金2万元。后来李某发现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于是要求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

根据消费者的投诉,福州市罗源县工商局开展了房地产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专项整治。经查,该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四至五个月便开展了认购活动,至案发时止,以签订《预约合同书》的形式收取定金371笔,每笔2万元,共计742万元。该《预约合同书》同时规定:“预约定金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无息转为购房款”。开发商共非法获取定金利息12523.2元。罗源县工商局对该开发商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25046.4元。

福州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说,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消费者预约购房要先交定金,且定金利息归开发商所有,这似乎已成为房地产开发行业的惯例,但这种行为已被《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令禁止,属违法行为。

4.签订装修合同的注意方面 篇四

在签订家装合同时要把握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在签合同时心中不能再有疑问。你在来到家装公司的时候,要了解的东西很多,如有关于工程质量方面的、有关于装饰材料的、有关于设计的、有关于售后服务的、有关于投诉方面的、有关于装修合同的等等。具体到某一家公司时,还有一些强弱项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在没有做到心中有数之前,尽量不要急于签合同。

装修合同签订时候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工期约定:一般2居室100平米的房间,简单装修的话,工期在35天左右,装饰公司为了保险,一般会把工期约定到45-50天,如果您着急入住的话,可以在签订时和设计商榷此条款。

2、付款方式:一般的装修合同,约定首付60%,木工验收合格后交纳35%,完工后交纳5%。如果按照这样的付款形式的话,在工期过了一半左右后,您就已经向装饰公司交了95%左右的费用,如果装修的后期出了什么问题的话,就很难在钱上面制约装饰公司了。所以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候,能把首付压到30%,中期交纳30%。

中期款:一般合同上约定的中期付款时间,只是简单的标明“工程过半,木工收口”。但是一个工地往往是多项目交叉作业,正规的工期过半应该是:木器制作结束;厨卫墙、地砖、吊顶结束;墙面找平结束;电改造结束。

3、增减项目:装修过程中,很容易有增减项目,比如多做个柜子,多改几米水电路等等。这些都要在完工的时候交纳费用的。那么这些项目的单价究竟应该是多少呢?如果等到已经开工后,那这可能就是设计说了算了。所以如果有可能,最好能复印一份装修公司的最初给您看的完整报价单,以免在签订合同或是增减项目时,装修公司偷梁换柱,改换价格。

还要注意一点,最后结算费用的.时候,你应该支付的增减费用,都应该是在该项目施工前,由您签字认可的,如果是您没有签字认可的,您一概可以不支付相应的费用。

4、保修条款:装修的整个过程现在主要还是以手工现场制作为主,没有实现全面工厂化,所以难免会有各种各样的细碎质量问题。保修时间内,装饰公司应该实施的责任就尤为重要了。比如出了问题,装修公司是包工包料全全负责保修,还是只包工,不负责材料保修,或是还是有其他制约条款,这些都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清楚。

5、水电费用:装修过程中,现场施工都会用到水,电,煤气等。一般到工程结束,水电费加起来是笔不小的数字,这笔费用应该谁来支付,在合同中也应该标明。

6、按图施工:严格按照您签字认可的图纸施工,如果在细节尺寸上和您在设计图纸上的不符合,您可以要求返工。

7、监理和质检到场时间和次数:一般的装修公司都将工程分给各个施工队来完成,质检人员和监理是装饰公司对他们最重要的监督手段,他们到场巡视的时间间隔,对工程的质量尤为重要。监理和质检,每隔2天应该到场一次。设计也应该3-5天到场一次,看看现场施工结果和自己的设计是否相符合。

简单装修合同书

甲方(发包人):XXXXXXX

电话:XXXXX

乙方(承包人):XXXXXX

电话:XXX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内装饰装修有关事宜(以下称工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XXXXXXX。

2、工程地点:XXXXXX 。

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的承包方式

第二条 甲方工作

1、开工前5天,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障碍物(合同已经包清理的除外),为承包人进场做好准备工作。

2、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确认工作。

3、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费,依据规定交纳应由其承担的各种税费。

第三条 乙方工作

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扫做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2. 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 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陈设及水电管线的完好,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通畅。

4.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材料的进场、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等)需要甲方确认的,应当及时并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5.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6. 工程竣工前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关于工期

1. 工程期限X天,开工日期 XX年XX月XXX日,竣工日期XX年XX月XX日。

5.签订装修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 篇五

条款一:保修期缩水“从竣工验收之日计算,保修期为二年”

这是典型的保修期缩水,在装修合同中主要以保修期不明晰或笼统写成保修一年或两年出现。工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国家规定,住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为五年。”

条款二:工期规定未明确“工程有效期为60天”

工期牵涉到是否违约,而计算方式不同会造成不同的结果,“工期由双方协商,一般为60天。但工期是按工作日还是按日历天数计算应该事先商定。”

条款三:转嫁纳税义务,消费者有权索取发票,是维权依据

在交款之日,消费者陈先生索要发票被拒,“要发票就得自行承担税费。”对此,工商局工作人员说消费者有权索取发票,而且也提倡以发票作为维权依据。

条款四:增加额外条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工程减项超过总工程款5%,须向乙方支付减项总额8%的变更费。”

施工过程中,消费者可能因为装修变更造成减少施工项目,而有的合同要求消费者支付该项目减项费。但实际操作方式应该为施工方已经付出的劳动收取减项费。

除此之外,工商局工作人员还特别提到,应该注意企业逃避保修责任的条款。若出现消费者在多少天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资格等条款,应该予以拒绝。

如何破解装修中的陷阱

陷阱一:工艺说明模糊不清。装修公司或工头报价时由于业主更多地会关注单项的价格,而经常忽略工艺说明,尤其是用什么材料、什么规格、什么等级以及甲醛、苯含量等方面的规定。

破解一:一定要当面核实清楚材质、规格和等级,并落实到纸面上,作为合同的附件出现,以免自己后悔莫及,打起官司或申辩的时候没有证据也说不清楚,任由装修公司随意提供不合格、不环保的材料。

陷阱二:单项面积上做手脚。一般业主也是关注单项的价格,至于实际的面积一般是大致估计,实际上这一块也是装修公司或工头做手脚的地方,如果每项面积都稍微增加一些,单项价格又高,那么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就出去了,你讨价还价的最后成果均烟消雾散,落得一身被欺骗的感觉。

破解二:单项价格谈定了以后,一定要不怕辛苦,和装修公司或工头一起把单项的面积尺寸丈量一下,并记下来,落实到纸面上,并算清楚单项的总价格是多少,作为合同的附件,以免到时就面积和尺寸的大小扯皮。

陷阱三:在最后提供给客户的报价单上做手脚。一般情况下,装修公司或工头与业主之间在最后签定合同前都会来回就报价单修改3-4回,关注的焦点从单价到面积、总价和工艺说明,如果谈得差不多,对方会给业主一个最后给定的样本,要求业主确认并签合同。这时一定要注意不能想当然和以前谈的一样,一些奸诈的装修公司或工头就会在工艺说明或面积上做些手脚,简化一些工艺或者说对某些材质进行偷换。

破解三:在签定合时,一定要亲自逐项比较和核对相应的条款,是否跟装修公司或工头谈妥的最后条件一致,不能忽略任何细节,不给奸商留下任何可乘之机。

陷阱四:材料进场时提供劣质产品。虽然在合同上和报价单上写得很清楚,该用什么材质、什么规格、什么等级的产品,但一些抱有侥幸心态的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铤而走险,改头换面来个以假蒙真,如果业主不细心、不关心的话,劣质材料就这样偷偷进场了。

破解四:材料进场的时候,最好要自己亲自到场,带上合同和报价单,并请懂行的人或监理到场一起验收。并在合同签定时规定,工头进任何一种材料必须提早24/48小时通知业主本人或监理,否则材料出现任何问题责任和误工均由装修公司或工头负责。一定要坚持原则,不行就是不行。

陷阱五:材料陆续进场时先进部分好的材料让你验收以求蒙骗过关,趁业主不在进劣质材料。工人进场的时候工头肯定会进一部分材料,并要求业主到场验货。有一开始就按合同规定来的,但也不可避免出现一些黑心的工头,先进一些好材,趁业主不在偷换一些劣质材料,有的干脆不先告诉业主装修进程,先让劣质材料使用在隐蔽工程里。

破解五:要不定时地出现在工地上,避免装修工头摸清了你的时间规律,有请监理的最好要求监理天天有1-2个时间在工地上。另外,适当“贿赂”小区的门卫和保安,请他们注意,如果有批量的材料出场的话必须签字说明或者打电话向您请教是否放行?

陷阱六:装修工头的水电工是全能工。装修公司自己的水工和电工都是同一个人,而且更有甚者还是瓦工呢。其实他们既没有上岗证,也没有过多的专业水平。

破解六:只要有足够的时间,一定要请一个有专业水平和上岗证的水工、电工,而且最好分开请。专业本来就代表了一种保障,水电是隐蔽工程,出了问题,麻烦就无穷大了。

陷阱七:装修公司或工头随意有“创新”和“必须”,要求增加工程。有些装修公司或工头在报价的时候会故意把一些明显要的工程舍弃掉,等签了合同报完价后再“增添”项目,提醒你当时忘了写了,这个时候的单价就不是由业主说了算了,而是由他说了算,而且报的价格往往横向比比较高。

破解七:签合同前多征求已经装修过的人,或者是监理或者是横向比较其他装修公司的报价单,看看有没有必须要的工程确被有意删减掉的。当然自己也不要随意增加可有可无的项目,因为这个时候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狠宰业主一把。

陷阱八: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劝说业主多做一些木工活,打柜啊,吊顶啊,做门啊什么的。因为对他们来说水电工和木工活是他们赚钱的大头,所以他不劝说你才怪。

破解八:业主一定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定夺,千万不要耳根太软。对于家具活,除非业主家的户型不规则请装修公司或工头做外,能在家具厂买尽量在家具厂买,一是家具厂经过多种工序,不会轻易变形;二是木工活在业主家干的话,占场地、脏乱,而且油漆味浓,家具易变形;三是材料好不到哪儿去。

陷阱九:装修工头或工人总会在你在的时候差遣你买这买那,占点小便宜。其实很多零件都是算在工程款里面的,装修工头苦于找不到机会宰业主,一旦有机会,尤其是当业主在购买合同规定的材料时,他总会给你下单子,什么暗盒不够啦,电线不够啦,需要2条木线啦,等等,因为分次要,所以业主也觉得钱不算多,回头算帐不够意思,尤其是男性业主,一般就不会计较。

破解九:装修工头或公司才不会傻到让业主占他的便宜,但他们绝对会逮着机会占空子,所以虽然遇到这种小零配件缺失,钱也不多,但代买就是代买,账还是要算清楚的,遇到爱贪便宜的工头,最好每次买完后留下发票或收据,免得到时有口难开,有口难辩。

陷阱十:不经业主同意随意卖所谓的“废物”。这点主要适用于旧房,因为新房没有什么可东西可以卖给收废品的人。也许卖掉的东西不是很值钱,但不经业主同意随意卖就是原则性问题了。

破解十: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必须提早跟工人或工头说清楚,要卖所谓的废品可以,但是得跟业主打招呼,这是规矩,也是规定。

陷阱十一:提早要中期款,得注意其动机。刚开工没几天,工头总会说要进材料,没有钱了,而且中期工程已经到了,催着业主付中期款。负责的工头是不会这么做的,可心怀鬼胎的人却经常使用这一招。我家就遇到了这样的骗子。

破解十一:签合同的时候最好通过钱来限制工头,这已被多次验证是最有效的。而且把什么环节、什么标准交什么钱规定好,免得相互间有歧义,付款比例最好按照3:3:3:1比例,这样即使有问题也可以及时停手。

陷阱十二:离间计。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逮着夫妻业主中好说话的一位,讨要工程款、降低工艺要求甚至进行挑拨离间。任何人都是会看眼色和脸色的,装修工头更是这样啦,碰到不好说话或要求严的业主总是想方设法地避免直接接触,而是直接找好说话、脾气好的另外一位业主,并坚持自己的意见达到自己的目的。

破解教训十二:据说装修有三大规律:钱基本花光、人基本累死、夫妻感情基本破裂。好象事实上都或多或少有些印证,除了最后一条有点严重外,夫妻吵架是难免的,其中有人为制造的原因。所以在面对装修公司或装修工头前后说话不一致的情况下,夫妻间必须达成口头协议,任何事情有商有量和互通信息,免得事后后悔莫及。

装修合同的签订

在签订装修合同前,双方先会对报价和设计方案进行协商。目前装修公司的报价方式有两种:一是消费者报出预算,由装修公司结合要求进行设计和报价;二是消费者提出居室装修的具体要求,由装修公司报价。对于设计方案及图纸的确定也是有两种情况:一是甲方自行设计的,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二是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在消费者与装修公司达成初步默契之后,装修公司就要了解具体要求,并进行实地测量。然后,公司会根据设计图制作一张详尽的报价单交给消费者,上面列有非常具体的用料和施工量。拿到这份材料之后,消费者首先要看设计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可以请设计师来解释这份设计方案,比如说一些空间的处理,材料的应用等。消费者还需仔细考察报价单中每一单项的价格和用量是否合理。在认可了报价之后,正规的装修公司就会和消费者签订施工合同书。

(1)、装修合同应当具备那些内容呢?

1、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3、设计方案的选定;4、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5、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6、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7、合同变更子口解除的条件;8、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9、合同的生效时间;10、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2)、在订立合同是应当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

2、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和质量验收方式,由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在签订书面合同中约定,同时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3、装修公司要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负责返修。消费者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修公司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4、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的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

5、工程竣工后,消费者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6.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注意事项 篇六

1、选择正规的家装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业主应先审查装饰公司的手续是否齐全。

2、参观装饰公司正在施工的装修现场,检查工地施工工艺以及工人的素质,还应该着重检查施工工地的管理、卫生和防火情况。

3.对装饰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要有详细的设计样图。预算报价,客户应该严格审定,如有可能找相关专家咨询。

4、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注明施工工期、几次验收程序(包括材料、隐蔽工程、局部和整体验收等)、详细制作过程的说明、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的材料的明细表和日期等,同时还应约定好违约金的赔付比例。

5、验收方式可在合同上约定由政府质检站来验收,这样就可以不为请质检站而另付费用。

6、合同要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复印委托书,同时向装饰公司索要工商执照的复印件和资质证明的复印件,这两个复印件都应该加盖公司章,还要索要项目经理和工程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正式职工的工作证复印件以及联系电话。

7、交付的工程款要由业主自己交到公司财务,并索要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尽量防止出现其他人代收工程款的情况。

8、工程完工后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保修期,客户可依具体情况与公司商议,保留原证件或扣留部分工程款作为装修的质量保证金,

9、上述装修合同有三种形式:即承包人包工包料,部分包料,承包人包工、住户自己包料,在装修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装修公司包料的,要向其索要购买的材料明细表、合格证、发票;业主自己包料的,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志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修材料。

10、另外,在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检测不合格的,如属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返工,并承担相应损失。

11、预算项目变更时,双方应该重新签订协议

12、工期约定:一般2居室100平米的房间,简单装修的话,工期在35天左右,装饰公司为了保险,一般会把工期约定到45-50天,如果您着急入住的话,可以在签订时和设计商榷此条款。

13、付款方式:一般的装修合同,约定首付60%,木工验收合格后交纳35%,完工后交纳5%.

以上关于家庭装修合同书相关事项就介绍到这,现在家装市场极容易出现工程纠纷,如转包、挂靠公司、装修质量、拖延工期、预决算争议等情况,签订合同时只要注意以上几点就可以了。这边友情提示一下:一般装饰公司对工程的保修期,从二年到五年不等,所以要尽可能选择保修期长一点的公司。

7.签订精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注意 篇七

出售房屋对于普通市民来讲,是一件重要兼陌生的事。以往我们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大量出卖人起诉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因为出卖人没有出售房屋经验,不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导致。所以我们根据承办案件的经验对出卖人容易与第三人产生争议的事项,整理成文,供广大市民参考:

1、出卖人应要求买受人本人在合同中签字,否则买受人可以随时否认代理人代为签字的行为,并有权拒绝履行合同。

如买受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签字,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买受人代为购买房屋的公证委托书。

2、现行住房限购的政策,需审核买受人的购房资格。一般审核资格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进行,如果买受人购房资格未能审核通过,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是购房资格未能按原双方约定的时间审查通过,导致履行合同的时间迟延,出卖人可能会非常被动。对此我们建议: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买受人多长时间通过资格审核,如不能通过资格审核,导致合同解除,买受人如何承担责任;如资格审核通过时间迟延,买受人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应最迟指向一个具体的时间(比如****年**月**日前)。

3、如出售房屋有抵押贷款,出卖人需收取买受人的首付款解抵押的。出卖人应在《房屋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注明,买受人支付首付款数额、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首付款用于解抵押的说明,否

则按北京建委和工商局2007年发布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第二条的约定,只注明了出卖人解抵押的时间,未对解抵押的资金来源特别说明,在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中,在此处产生争议,双方起诉到法院的很多。

4、出卖人如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首先应要求承租人签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并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房屋交付的条件,比如房屋过户当天应视为出卖人交付房屋,租金转由买受人收取等。

5、如买卖双方约定,交易税费应由买受人承担,双方在约定总成交价时,最好注明房屋的总成交价为出卖人的净得价,以避免对税费承担主体约定不清或不全的情况下产生争议。

6、对购房首付款的问题。如果买受人为全款现金购买房屋,首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否则,在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参照本网站案例)。如买受人为贷款购买房屋,除应在合同中约定首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外,还应注明如银行批贷额度低于申请额度时,买受人应在多长时间内补齐首付款。

7、买受人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按北京建委和工商局2007年发布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第四条第(三)项的约定:如果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获得贷款的,有三个选项,1、为以现金形式补齐;

2、继续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至贷款批准;

3、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实践中通过中介公司成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大多选择第2项,其实第二项根本不具可操作性,尤其对出卖人不利,因为出卖人出售房屋是想尽快拿到房款,如此约定,出卖人想拿到房

款就遥遥无期。对此,出卖人可以要求在合同中注明,买受人最迟获得批贷函的时间,如果不能,出卖人可以选择让买受人现金支付剩余房款,或是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如何承担责任。

8、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上,出卖人应当注意,办理房屋过户的最后期限不亦过长。否则,买受人以未过户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房款,可能会导致出卖人长时间无法拿到全款。如果因特殊原因不可避免的延长过户时间,可以提前与买受人协商,由买受人先期支付大部分房款。

8.签订精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注意 篇八

签订装修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八点:

一、检查装饰公司的手续是否齐全(千万不要和只有一张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人谈家装工程)

一个合法经营的装饰公司,营业执照是必要的。现在很多公司都开设了分支机构,对这样的公司您还应该检查对方是否有法人委托书。至于人常说的资质证明,只要您的工程不是大得惊人,没有必要要求过高的资质等级:一般家庭装修、装饰公司有四级资质足矣。

二、检查装饰公司的设计方案资料是否齐全(如果签订家庭装修合同时,需要的资料不齐全,需要开工以后再补齐,也许从这时起,您就给自己下套了。)

可以开始进入签订装修合同的阶段了,首先,应该检查装饰公司提供的各种资料,无论这些资料是免费的还是收费的,应该尽可能齐全。那么,应该包括哪些资料呢?

第一,一个完整的家庭装修设计方案,首先设计图纸应该齐全,它应该包括房间的平面图,必要的立面图,必要的天花图、水电图,以及现场制作的家具图,等等;可能有人会问,“必要”是什么意思?这里所说的“必要”就是,有设计的部位就需要设计师给消费者提供设计图纸,而没设计的部位就不需要图纸了;此外需要审查设计图纸的诸因素是否齐全,这几个因素包括图纸的尺寸、比例,选用的材料以及简单的工艺做法;如果有缺项应该要求设计师补齐。

第二,审查工程预算是否已经按照双方约定的做好,把缺项漏项在合同签订之前做好。

第三,检查甲乙双方的材料提供一览表,对于表中的材料、种类、数量、参考价格、送达时间、验收人应该十分明确。

第四,为保证家庭装修的工程质量,合同当中施工工艺的说明应该占有重要位置,而不应该像目前一些消费者与装饰公司签订合同时那样,对材料重视,对工艺忽视。

三、不要急着签合同(没有进入签订装修合同的阶段千万别着急,否则后面的麻烦比前面还会多!因为隐患都是自己留下的,到时候谁也解释不清楚。受损失吃亏,哪样也少不了)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很多消费者在家庭装修的谈判过程中签合同之前往往比较仔细,节奏也比较慢;但是一旦这个过程接近面临签合同时,消费者就开始急躁,希望尽快和装饰公司签合同,尽快进入施工阶段。这样的消费者一般都有这样的想法:用了这么多时间和精力,就是这个吧!这样多少给人有点撞大运的感觉。在此建议您,前期多用些时间,后期的烦恼才会少一些。所以这时一定要考虑清楚您与装饰公司之间有关价格、材料、施工方案等等,是不是还有没搞清楚的地方?心里是不是还有一些疑虑,但是又说不大清楚的.地方?合同网建议您,先回家去,把装修的事情放在一旁,两天以后再和装饰公司的设计师探讨,到那时,大脑思路也许就会变得十分清晰。

四、预习装饰公司提供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您和这份家装合同如果是生面孔,签合同的时候就难以保证不出错。)

如果消费者不了解这份合同的内容,反而可能给自己留下隐患。所以,建议您在签合同之前,先把合同拿回家看一天,心里有了“谱”再回来与装饰公司签合同。

五、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约定条款

曾经有一个装修过房子并且有被骗感觉的消费者说过,他在与装饰公司签合同的时候,被对方用某个理由支了出去。等他回来的时候,合同内容已经填好,就等他签字,等发现问题,一切都晚了。所以,这项注意特意把没有实际内容的“共同填写”拿出来,算是给还没有签装修合同的消费者一个小小提示。

六、合同中的几个关键项

对北京市通用的家装合同,作者认为有下面几个条款在填写时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合同甲乙双方合同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一定要填写清楚。有的家装合同,在委托代理人、工程设计人以及施工队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上都仅填写公司的电话,这是不够的,一旦工程发生问题时,找对方公司能够管事儿的人就成为大问题。

第二,“合同第九条———质量标准”,大家都认为工程质量越高越理想,但是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所以如果希望过低的报价选用过高的质量标准是不现实的,因此,北京市的“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就足以满足我们大多数消费者的要求了。

9.商品房买卖合同审核注意事项 篇九

房子是百姓安生立命之所,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人购房。而在现实房子买卖中,存在很多买卖合同诈骗,又因购房涉及的金额往往较大,因此购房者在交易中应该注意一些细节,以防被不法骗子设套欺诈,同时可以避免法律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一、注意审核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

购房者购买前可向当地土资源管理机构查核该开发土地使用权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为现实中,很多开发商为了融资往往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贷款进行项目开发。售房时如果开发商隐瞒此抵押情况,这将对购房人构成法律障碍,影响购房人的顺利购房。

二、仔细审核开发商应当办理的法定手续和相关证件

1、开发许可手续是否完善直接影响所购房屋产权是否有保障,所以至关重要。

商品房开发的法定手续(许可程序)包括:立项批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证书、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对于开发手续,应特别注意各许可证件中的开发主体名称、开发土地用途、开发土地范围等必须相互一致;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也应特别关注,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而划拨土地是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的。

2、注意查看卖方的“一照”、“ 两书”、“五证”

①“一照”: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两书”:即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③“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证、内(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尤其要注意有些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冒名顶替。

三、要先咨询清楚交易房屋的税费、贷款的审批程序

大多购房者购房需要贷款。因此,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最好能够熟悉申请银行贷款的政策,从而使贷款的申请能够顺利被批准。

1、一般来说,向银行提供收入证明、税单、其他拥有的不动产证明,或者是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营业执照及财务报表等材料,可以帮助买方贷到希望的数额。

2、如果通过中介公司办理贷款,同样需要把好贷款关,不能轻信中介公司的贷款承诺。

四、注意订立合同时部分条款是可以修改或补充约定的

1、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一旦确定合同就成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发生纠纷时,便成为双方解决争议的依据。

2、现实交易中,开发商往往以格式合同为房管部门拟定,不能修改为理由将其单方意愿反映在合同中,强加给购房者接受。要明确一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是可以进行修改或补充约定的。

五、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须详细、具体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会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理或不能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但是往往开发商虽然约定了违约责任,一般违约金额都不多,因此,购房者一定要注意这些细节。

2、同时,还应该约定:①规划、设计的变更致使购房者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不仅仅要承担购房款的银行利息,还应承担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②由于开发商原因不能办理产权证,购房者要求退房退款时,开发商还应该赔偿退房时房价与签订合同时房价的差额损失。

③加重开发商违约责任,使其违约承担的损失超过其不当获利,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开发商恶意违约。

六、合同附件须重视

1、合同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主文条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常有的合同附件包括所购房屋平面面积图、公摊面积表、质量保证书、装饰设备标准、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对于补充协议的条款也常常列为合同附件。

可见,这些附件内容都是极其重要的。购房者不但要认真谨慎对待合同主文,对合同的附件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七、妥善保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为要约邀请,不视为合同的条款,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问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消费者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这笔钱是拿不回来的。这种定金或订金的约定,对消费者是不利的,使他们在签约时处于受制于人的境地,在签约谈判时双方因为合同的某些条款达不成协议而导致谈判失败的,开发商都以对方没有签约违反定金的约定为由,拒不退还定金。但现实情况是,如果不交定金,你看好的房源,售楼部不会给你保留的,一旦有人看中这套房子并在你之前交了定金,他们就会将房子卖掉。所以,如果想买房,交定金(或订金)是不可逾越的一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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