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执法环境问题的思考(精选8篇)
1.关于税收执法环境问题的思考 篇一
关于规范税收执法的几点思考 新的《税收征管法》颁布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和干部依法治税意识进一步增强,执法水平和能力有了一定提高。但是,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税收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为此,必须大力强化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牢固树立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严禁越权执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使依法治税得到有效实现。
一、规范税收执法的必要性
(一)规范税收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税收事业发展的根本方面既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也是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规范的执法行为是依法治税有效实现的根本保证,只有抓住规范执法这个关键,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有序进行,才能促进依法治国的健康发展。因此,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内在要求,规范税收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是基础和前提。
(二)规范税收执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建设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实现民主法治的要求,税务部门享有国家赋予的征税权力,必须依法征收,严格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同时,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依法保护好纳税人的权利,合理行政,公正执法,为纳税人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使征纳关系更加和谐、融洽。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建立一套适合税务管理特点的科学、合法、规范、高效的管理考核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以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国家税法的正确实施。
(三)规范税收执法是规避执法风险的客观要求。自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各级国税机关认真贯彻“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税收收入逐年增长,各项工作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从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及少数税务干部涉税违法案件来看,税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执法不够规范以及执法素质急需提高的问题,还暴露出少数干部执法观念落后及以权谋私的执法动机,这些问题的存在降低了税收执法质量,影响了国税部门的形象,同时增加了执法的风险性。因此,规范执法,必须提高规避风险的意识,牢固坚持依法治税观念,严格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
(四)规范税收执法是维护纳税人权益的客观要求。2001年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以及《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税收执法提出了新的内容和更高的要求。《征管法》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是征税人与纳税人共同的法律,《行政许可法》更是从执法程序方面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定。从税务立法和行政立法的宗旨来看,法律在赋予执法机关权利的同时,也以法律的形式对执法权的行使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同时法律在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了纳税人一定的权利,并
以法律救济的形式给予纳税人维护其正当权益免受侵害和申请赔偿的多种途径,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执法时,首先将维护纳税人的权益放在首位考虑。因此,规范税收执法既是对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的要求,又是维护纳税人权益的保障。
二、目前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是税收执法质量不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目前税务部门及干部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主要表现,一是适用法律不规范,即引用法律依据不准确,有上位法依据而不引用,直接引用下位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引用的下位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冲突,或对法律适用原则把握不准,对法条理解有误。二是执法主体不规范,有的单位超出了税法所界定的权限,特别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仍有超权行使职权,造成执法主体错误,即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而以自己名义执法。三是适用执法程序不规范。即该适用一般程序的却适用简易程序;该告知的不告知或告知不全;税务检查不依法进行;送达不规范等。四是证据的收集及运用不规范。即违法收集证据;证据不足;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在诉讼程序中不被认定;取证方法不够完善等。
二是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手段有待完善。随着税收立法及行政立法的日趋完善,税务机关的日常工作也将完全进入法制化的轨道。目前,由于受传统管理观念的影响,征纳双方的法律意识滞后于税法及行政法的规定,征收方往往以执法者自居,重视执法权,而忽视了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纳税方往往是将自身置于被执法者的位置,对征收方的执法行为往往是只能无条件的执行,而忽视了法律给予的权利。因此,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失去了一个最有力的监督人,即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税务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执法监督、检查的制度和办法,采取了聘请社会特约监督员等措施,对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有的执行不到位或根本不执行,从而失去了其监督执法的意义。因此,监督的无力使税收执法行为发生了歪曲、变通甚或完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成为了部分人获取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代价,损害了国家利益,侵害了纳税人的权益,同时也将执法者自身置于了犯罪的边缘。
三是税收执法空间过大,存有主观随意性。目前,税收执法权限呈倒“金字塔”型,越是到基层、到一线,税收执法权限越大。有的干部不注重钻研业务,有的责任心差,造成执法过程中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数据不正确,对于事实、证据有欠缺的材料,未能补充或重新取证,特别是对重大涉税案件复杂情况下,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复杂问题简单处理,不按程序办事,其结果造成执法不公,甚至执法错误,致使税务机关败诉;部分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律知识匮乏,依法行政意识淡薄,不依法办事,在实际执法行为过程中,有的曲解法律条款,断章取义,对事实过程判定不完整,有的习惯于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要求办事,却不考虑国家法律、行政法的规定,造成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严重降低了税收执法质量;有的干部及税务机关在作自由裁量时不能正确运用税收自由裁量权,存在越权和滥用职权的现象,造成税收执法行为的不合理性。这些问题,不仅不利于依法治税,而且不利于改善征纳关系,更不利于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
四是税法宣传力度不够,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亟待加强。税法宣传是《征管法》规定的税务部门的法律义务,税务部门应当将税收法律法规及时的全面的无偿的向纳税人进行宣传。现在,税务部门每年都会采取一定的在方式在固定的时间里象征性的搞一些税法宣传活动,名为税法宣传月,但是,纳税人从宣传月里所能获得的税法知识,及昙花一现式的宣传仪式,对于提高全民依法纳税意识,掌握税法知识,犹如杯水车薪,起不到相应的作用,达不到税法宣传的目的,也没有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税法宣传责任。
三、规范税收执法的有效途径
第一,加强法治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实现高质量税收执法的保障。要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才兴税战略,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税务干部队伍。一是建立领导干部的定期法制培训制度,坚持“不培训不提拔、不培训不上岗”,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按照注重综合素质、提升执法能力、创新培训方式、实施全员培训、促进终身学习的要求,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培训工作格局,培养大批法律、经济、税收和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三是继续坚持推进执法资格考试制度,提高执法人员基本法律素质。法制知识培训避免单一性的税法的学习,要综合性的学习法律知识;四是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理想宗旨教育,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五是加强税收法制机构建设,健全组织体系,充实专门法律人才,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机关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第二,建立健全长效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是税收法制化管理的法律基础。监督制约机制对于规范和约束税收执法权力,保证权力的正确、合法、有效行使,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加强对重点岗位及环节的监督。强化税收执法权监督要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从执法权行使中问题较多或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岗位入手,从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制约机制不健全的方面入手,进行重点监督。从目前税收执法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看,征收环节主要应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方面,管理环节主要应对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停歇业户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稽查环节主要应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四个程序及税务行政处罚等进行重点监控。二是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使每个国税干部都能严格约束自己的执法行为,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要落实严格的绩效考核办法,强化执法过程监督,特别是要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确保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合法规范。是落实责任行政原则和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的根本要求,从而确保提高税务执法质量。三是进一步加大过错追究力度。严格实施过错追究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有力保障。对在执法过程中不负责任、滥用权力、越权、放权行为,不履行责任和义务,侵害纳税人行为,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甚至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在执法工作中管理不严,官僚主义、督促不办的还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上述行为表现,区分不同情况,加大过错追究力度,该给经济处罚的给予经济惩戒,该给行政处分的坚决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影响极坏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监督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发放征询意见表,开展上门走访,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对税务执法加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大力加强与公检法等机关的密切联系和协调,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执法共建机制,形成合力,促进执法顺利进行。
第三,建设阳光国税,实现税收执法全程公开化、透明化。税收执法公开化、透明化既是法律对税收执法行为的限定,也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需求,更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需要建设阳光国税的需要。税收执法的公开应包括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执法程序,执法机关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纳税人的法律权利及法律义务;处理税收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的执行结果。执法的公开性往往与其公平、公正性是一致的,执法的公开能够实现执法监督的有效性,并能提高执法者的自律性。税收执法的公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规范有效的实施办法,将执法的公开度、公开率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及全方位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主要考核指标。
第四,完善执法流程,规避执法风险,提升执法质量。要积极推进税收执法的精细化管理,建立起目标明确、流程明细、职责清晰、衔接紧密、可操作性强的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规避执法风险,提高执法质量。一是建立科学合理、明确完善的执法管理目标体系。根据税收征管的内在要求和实际状况,通过广泛调研和科学预测,制订科学合理的指标和参照标准,对执法管理的每个环节进行量化、细化。二是完善职责明晰、权责匹配的执法管理岗责体系。对征、管、查三大系列分门别类的制定具体的规范的岗责体系,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三是建立结构完整、运转顺畅的执法流程体系。执法流程体系是关于执法信息的流转、接收以及业务衔接的操作规范。要明确执法的作业内容及流程、执法业务衔接办法,确定具体的作业权限、内容、标准、时限、流向,将工作要求细化、量化、标准化,形成一个环环相扣、传递快捷、衔接紧密的流转体系。四是建立责任落实、监督有力的执法考核体系。以信息化为依托,利用征管流程控制系统,按照规定的业务环节和工作步骤,对税收执法实行过程控制;以管理目标体系为参照,对执法各项内容实行绩效考核,落实执法管理目标责任制,并及时兑现奖惩,提高执法的绩效。通过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促进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
第五,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应该通过广泛而深入的税法宣传,使纳税人、社会各界知法、守法,能够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其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拒绝和敢于揭露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不再因不知法而惧怕税务干部和税务部门,建立起征纳双方平等的关系。税收宣传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实现依法治税,决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全体税务人员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提高了,依法治税才会有坚实可靠的社会基础。要尽快建立统一完备的税法公告制度,增强税法的覆盖面、渗透力和透明度。有效开展税法宣传,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要立足“三个着眼于”,搞好“三个面向”,做到“三个坚持”。即着眼于增强公民的依法纳税观念,着眼于优化税收法制环境,着眼于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面向各级党政领导,面向广大纳税人,面向社会各界;坚持宣传对象的层次性,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同时,要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举办不同规模、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内容的税收法制培训班,使各级党政领导、广大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和护法,使社会各界都来关心、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支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同时,税法宣传应增加正反对比教育的内容,变单一的知识性宣
传为多面的知识性与教育性相结合的宣传,以达到增加知识同时转变观念的目的。只有全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普遍增强,治税环境才能得到不断改善,依法治税才能不断推向深入。
2.关于税收执法环境问题的思考 篇二
关键词:税收行政执法,税收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6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 (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拟对现行税收征管法作出三个方面的修改, 其中第一方面主要是税收征管法与有关法律衔接问题, 并明确列举了与行政强制法、刑法、行政许可法相衔接的内容, 较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实践的需要以及妥善处理了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具有较大的进步意义, 然而《修正案》中的部分条款还有待完善和细化。比如《修正案》第七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文只是规定了税务机关在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行为存在违反《刑法》的可能性后的移送义务, 但并未明确移送的相关具体程序, 也未明确税务机关在移送前是否可以处罚、税务机关的处罚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等问题, 这也就导致了税收征管实践中“以罚代刑”等现象的出现。
二、税收行政执法与税收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的必要性
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税收刑事司法程序相互独立, 又内在联系。税收行政执法针对的是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等情节轻微的涉税行为, 而税收刑事司法则针对的是达到犯罪标准的严重违法涉税行为。虽然从立法上看, 两者以涉税行为违法情节轻重为区分标准, 但在实务中, 由于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往往是在调查过程中逐步确定的, 因此并不能事先在税收行政执法与税收刑事司法之间进行明确分工。同时, 由于经济犯罪具有特殊性———其违法行为通常具有过程性, 因此简单地移送与程序倒流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此, 完善税收行刑衔接机制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在需要, 也是提高税收领域执法和司法效率的有利保障, 对于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 在当前税收实务中, “以罚代刑”现象屡见不鲜,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威严, 也使得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了应有的惩罚。税收行刑衔接制度的完善, 一方面能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实现一事不二罚, 避免重复处罚;另一方面也使违法、犯罪纳税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我国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税收刑事司法程序衔接上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将涉嫌税务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给司法机关。由于该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因此税收行刑衔接机制在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 部门间的分工合作问题
由于纳税人等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税收行政违法行为和税收刑事违法行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前者由税务机关的稽查机构管辖, 而后者则由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部门管辖。同时, 现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1、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也明确规定了税务稽查局同公安经侦部门间的权限问题。
虽然从立法上看, 税务稽查局的职权边界十分确定, 即对税收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而必须将严重的税收刑事违法行为移交给公安机关。但是, 在实务中, 对于如何认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该标准由谁进行制定、严重程度由谁进行认定, 均未得到明确规定, 这也就导致了实务中两者职权边界模糊的问题。
另一方面, 虽然法律法规赋予了税务稽查局对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执法权, 但由于其只能采用非强制性措施, 在查办涉税案件中受到了极大的约束, 由此产生取证难等问题。再加之现行关于移送时间的规定不明确, 稽查局将涉嫌刑事违法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由于一些原因, 在调查取证方面也遇到了问题。
此外, 法律法规在明确了两者之间的权力界限问题的同时, 也认识到了联合办案的必要性2, 但在实践中却由于部门之间能力权力不匹配问题———税务稽查局具有办理涉税案件的能力却没有强制调查的权力, 而公安机关具有强制调查权却缺乏办理涉税案件所必备的专业技能, 呈现出双方互相依赖, 但联合办案又困难重重的尴尬境况。3
(二) 移送及标准问题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了统一规定, 规定了移送时间、违反规定的相应责任等内容。但在实践中, 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并未出现理想的分工合作状态。
虽然该规定明确了税务机关必须移送相关案件的职责, 但并未对移送标准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在实务中, 两机关对此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不尽一致。由于对涉税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 税务机关只享有非强制性执法权限, 调查取证能力有限, 因此税务机关在移送时所要查明的犯罪事实要素和证据材料可能不符合公安机关的要求, 公安机关往往不接受移送的案件。同时, 由于现行立法并未对移送前税务机关是否能够进行行政处罚进行明文规定, 税务机关往往出于处罚数额的考量和寻租问题, 对违法纳税人等相关主体进行一般性行政处罚后就终结此案, 并不愿意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最后, 虽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规定了检察院、监察机关等的监督职责, 但在实务中, 我国并未制定行之有效的移送监督机制。
(三) 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适用问题
由于当前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税收刑事司法程序并未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也就可能存在两者竞合的问题, 也就存在当事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 税务机关是先处罚后再移送司法机关, 还是不进行行政处罚, 直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的内容来看,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 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也只规定了移送前已经罚款的行为。就此问题, 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没有统一认识, 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同时科以行政处罚和刑罚, 两者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而是存在交叉现象, 同时科以处罚, 可以相互弥补, 更有利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只科以刑罚, 由于税务机关已将达到犯罪程度的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 因此只能由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不再处以行政处罚。三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当移送案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经法院审理认为其情节轻微, 免于刑事责任的案件, 虽然行政机关将其移送, 但仍可以处以行政处罚。4
同时, 处罚时间与移送时间如何确定又成了另一问题。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依法移送, 不罚款。税务机关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时, 认为纳税人涉嫌构成犯罪的, 根据刑事优先原则, 即优先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 应及时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这有利于实现刑罚的功能, 有效打击涉税犯罪行为。二是先罚后送。三是先送后罚。某些犯罪情节轻微, 法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 人民法院免除其刑罚后, 行政机关仍可以给予犯罪者以相应的行政处罚。5
四、我国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税收刑事司法程序衔接制度的完善
(一) 完善立法, 细化规定税收行刑衔接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首先, 应当推动税收基本法的制定与实施, 将税收执法、司法程序做详细明确规定, 避免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冲突。其次, 在未制定税收基本法的情况下, 不妨在《税收征管法》中单列“涉税刑事侦查”一章, 具体规定涉税刑事调查的执法主体、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职权等条款。另外, 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适用方法和程序上作出统一规定。
(二) 从长远看, 在稽查局设立涉税犯罪侦查部门
关于我国税务机关同公安机关的职权界限模糊问题, 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从国外经验看, 绝大多数国家赋予了税务稽查机构刑事侦查职权。如日本即在税务稽查局内设立“涉税刑事犯罪侦查处”, 规定税侦部门是惟一的涉税刑事犯罪调查的执法主体, 并依法赋予有限的刑事侦查职权。同时, 该处负责研究、计划和协调有关刑事调查程序的管理工作, 为刑事调查提供经济分析、研究, 刑事调查结果的审核, 与刑事调查相关的情报、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开展税收刑事调查等工作。6这就使得在查处重大涉税案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下, 无需中断稽查, 提高办案效率, 解决取证难或者重复取证的问题。7
(三) 从近处看, 完善涉税案件移送的机制
第一, 进一步完善涉税案件移送的法律规定。明确涉税案件的移送程序, 确立和细化案件移送的手续和文书, 以便区分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的责任, 并对案件处理结果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同时完善移送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对公安机关不予接受移送案件和税务机关不移送案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 虽然我国税收实务中, 部分地区在分工合作方面建立了部级联席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 但仍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因此, 可以适当借鉴日本的税收情报制度, 建立专门的税收情报会议制度, 商讨情报工作基本运作政策和具体的实施计划, 将法定情报收集 (情报日收集) 和非法定情报收集 (一般收集) 相结合, 为税收调查提供依据。8
第三, 从整体上同时适用行政处罚和刑罚。但此处的同时适用, 只是明确了对于税收行政处罚和税收刑事处罚的相互补充作用, 而并不意味着对同一违法行为人同时科以行政处罚和刑罚, 否则可能违背“一事不二罚”原则。由于同时科以行政处罚和刑罚对违法纳税人权利的侵害性更大, 因此必须满足严格的适用条件, 即应当在责任主体、违法行为上具有同一性, 在违法构成上具有双重性, 在处罚种类上具有异质性。同时, 对于移送案件经司法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和经法院审理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的两类案件, 其在本质上仍为一般税收违法行为, 司法机关在此类案件中行使了对涉嫌犯罪案件的实质认定权, 因此, 税务机关仍享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四, 实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合并适用的程序。9首先, 先由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税务机关是涉税案件的源头, 对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税收行政处罚优先原则, 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然后, 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经司法机关审查, 认为不构成犯罪, 或者虽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的, 不予刑事处罚, 司法机关将办理情况反馈税务机关, 案件处罚结果以税务机关处罚决定为准, 对纳税人不再予以刑事处罚;经司法机关审查, 认为构成犯罪,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适用刑事处罚时要坚持两个原则:第一, 性质相同的处罚可以重复适用, 但要予以折抵。如税务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 人民法院可依法单处或者并处罚金, 但对已处的罚款要予以折抵;第二, 不同性质的处罚应并行适用。如税务机关已经适用了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时, 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与其性质不同的刑事处罚种类, 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人身罚。
参考文献
[1]曹福来.论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J].江西社会科学, 2006年第8期.
[2]张爱球.日本现代税收行政执法制度架构研究[J].金陵法律评论, 2006年秋季卷.
3.关于税收执法环境问题的思考 篇三
摘 要 外经证关联的税收合理性,及续期、多开与企业所得税汇总等细节有待完善,建议加强报验、税控与统一法规。
关键词 外经证 涉税 细节 完善
一、开具外经证时预征个人所得税的合理性
这个人所得税是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项目名义征收。现实中一些建安企业项目是公司自己经营的,内部员工进行施工,不存在承包的问题。按理个税应由具体个人负担,但在没有具体个人时个税计入营业外支出,增加了企业负担。预交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从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中抵销呢,各地的税务机关反映不一致,纳税人无法可依。
二、凭外经证去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建安发票时缴纳的税费不同
各地对缴纳税费有所不同,有带征工伤保险、个人所得税等。由于各地企业所得税附征率或征收率不统一,施工队就会寻找税负低的地区挂靠建筑企业进行偷逃税,有失公平竞争原则。
三、外经证的续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期限不衔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上述法规可看出如果一个项目超过180天,税收管辖权就归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但事实上税法没有明确180天前后如何衔接,为管理方便,两地税务机关认同外经证的续开。从而部分建安企业为了使税款延后缴纳或借机偷逃税款,不在规定期限内缴销外经证。
四、外经证的金额多开部分如何处置没有明确
由于业主方资金、施工单位施工能力等各种原因解除合同或者其它原因,外经证多开具金额已交税金如何处置,没有法规给予明确。印花税由于因签合同而征收的,已有条例明确规定不因解除合同而退回;但是个人所得税如果工程施工没进行或超金额而征收,就有些迁强了。笔者以为地方税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原因,收回外经证办理个税的退库手续。
五、因外经证引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与预征细节有待完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赋予了税务机关对外来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的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但《企业所得税法》等又规定,县外施工的企业,凭外经证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凭外经证就使施工地与所得税纳税地分离,因为各地管理方式不同,使得执行税收政策有偏差,另外现在大部分施工项目都挂靠经营,企业总部对项目部的管理方式不一样,财务核算也有差别,导致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判断工程收入是否并入了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部不是独立企业纳税人,即使要就地缴纳,也只能进行核定征收或预征。
规定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国税函[2010]156号与国税函[2010]39号解释似乎相抵触,引起各方对其理解不一致。但笔者认为156号应该是39号的进一步解释,而且对前面未考虑的给予全面规定,156号规定施行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而39号发布时间为2010年1月26日,我们认为156号是对39号进行修订。
六、申请开具外经证时间不及时
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现实中企业往往是签订合同或协议之后就外出经营,很少取得外经证同时并及时到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发现申请《外管证》时间滞后于合同时间,也滞后于实际外出经营时间,个别单位利用时间差不及时开票做收入,滞后申报税款。到所在地税务管理部门开具外经证时已经是工程款和营业款结算需要发票了,同一份合同因结算期超过180天存在分割工程多次开具外经证现象,由于所在地税务部门和经营地税务部门都很难及时掌握经营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实际管理中难以起到税源监控作用。
建议:第一、加强登记、报验环节的审核和控制。
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外来建安单位实施税务管理,税务机关要按类要求外来施工企业或项目部提供资料,根据项目与总部的关系采取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或税务登记证强化管理。另外还要加强注销登记和外经证的检查和核对,外来施工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和外经证核销时,应对工程的结算情况(附结算书)和其应缴已缴税款作出说明,尤其是分包工程还必须出具总承包单位开具的代扣税凭证以及总承包公司在建筑工程管理处开票纳税凭证复印件方可注销登记或加盖“已核销”印戳。
第二、施工企业外出经营的税收征管进行统一规定。
规定所有持《外管证》的外出经营企业,全部在施工地先按规定比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已预征税款可回机构所在地抵扣;对开具发票带征的税费进行统一,以解决机构所在地和施工地税负不均问题。笔者以为从方便企业及项目管理需要允许外经证续开,但两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对项目进行监督。外地总机构直管项目部应纳入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管理范围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消除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来代替税务登记的负面影响。
第三、建立一套全国联网的外经证查询、核销系统。
充分利用互聯网优势,借鉴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软件的成功经验,将外经证的开具和管理纳入税控系统,可以设计这样一个软件:1.施工单位经营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申请开具外经证进行审核,开出外经证时输入金额、号码、施工单位经营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及代码、施工单位及税务登记证号、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及代码、业主单位及税务登记证号。2.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联网信息查询输入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号码、金额,完税金额及号码。3.业主单位根据完工进度输入完工金额、最终审计价等内容。4.施工单位能够在本地纳税申报网上查到本单位外经证所有的信息。双方税务机关将申请开具信息、报验登记信息以及纳税申报信息交叉比对,从而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全面及时的监控和管理。达到各个程序互相监督,这样从源头解决目前外经证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2008.
4.关于税收执法环境问题的思考 篇四
根据地区局对我单位2011年上半年税收执法监督和四项征管工作检查考核中存在问题的通报,按照地区局领导提出的整改要求,我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在向地区领导做完专题汇报后又召开全局干部大会议召集全单位干部对地区局领导提出的整改要求做了传达,同时对我局的整改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1年上半年税收执法监督和四项征管工作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之后分科室对具体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限令各科室在8月4日前根据地区局对我单位税收执法监督和四项征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通报进行整改。由分管局领导对所分管的科室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整改报告进行把关,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召开会议传达精神并部署整改工作
在向地区局领导汇报后,我局及时组织了全体干部传达了地区局领导对此次整改的要求,同时对如何整改也提出新的部署。会上就地区局的整改精神进行了传达,并对所有问题进行了归类整理,同时划分科室,并专门制做了整改表,发放到各分管领导手中,并要求分管领导对整改表中的内容进行细化并分长期、中期和立即整改来对整改内容进行划分。在此基础上,我局又专门召开了各科(所)长参加的局务会。会上主要就对地区上半年征管四项检查、执法检查中的问题怎么整改、什么时候整改进行了、整改完成了今后怎么做等问题进行了安排和部署。尤其是对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不明、职责不清的情况,由分管领导于每月25号前对科室所有人员进行测试,再由局长月底前进行抽查个人回答岗责和工作流程,对测试不合格的扣去当月岗位目标考核奖。
二、对问题的解决办法
针对此次暴露的问题,我局制定了针对不同问题的解决办法,并以今后工作为突破口,力求使我局的工作能迈上一个新的台阶,现将我局对问题的解决办法汇报如下:
(一)工作责任心不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有部分工作时间较长的干部认为自己年龄大了,没几年工作时间了,所以对工作只是敷衍了事,没有想办法去做好自身的工作,也没有为年青干部起到好的带头示范作用;而年青干部中则存在不愿意主动承担责任,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具体表现就是对工作的责任心不强。如在此次检查中地区局通报中指出,企业管理所税收管理员在填写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时,存在应付工作,在底稿中都填写了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辅导,其次还存在真实度不够,在办公室就将检查内容填写完成,没有责任心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局领导在加强对干部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还根据地区局年中工作会议的精神,加大了考核奖惩力度,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将津补贴中的工作性津贴700元纳入目标考核当中,即由原来的每月1300元考核奖变为2000元进行考核。充分调动起干部对工作的积极性,加强了干部的责任心。
(二)业务水平不高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由于对业务不熟悉或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单位干部在审批或办理相关税收业务时容易出现问题,在业务流程的掌握和政策的把握上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比如,税收管理员的巡查记录90%都由维文填写,应该由纳税人填写的意见没有填写,应该及时录入征管软件的信息没有及时录入等问题。针对这种现象我局要求不仅要认真做好汉语、计算机、每日一题,每周一课的组织学习,同时还要加强自身利用业余时间的学习。并要求各科室特别是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各自工作中的工作流程的学习,由分管局领导及科所长负责,月底前进行测试,对达不到要求的干部扣去当月岗位目标考核奖;同时各岗位也要按季开展岗位技能知识测验。
(三)工作相互推诿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对地区所安排的工作,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没有主动承担的勇气和信心。通过局领导几次对工作进行安排时的情况来看,各科室不同程度存在此类问题,以人手不够,工作不好开展等理由搪塞,对于这种现象我局将对工作进行划分,是哪个科室的的工作就由分管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一级抓一级,哪一级卡壳就在哪一级处理,落实不到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环节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科室间协调不力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项工作需要几个科室相互协调完成的,总是在等、靠,等着局领导来指导工作,等着别的科室能多完成一点,自己就少做一点,存在不能积极主动协调进行工作的问题,对待这种问题,除了要加强科所干部的责任心之外,还要对该项工作分工细化,该由哪个科室完成的,限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对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份内任务的科室,追究科所长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工作不认真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通过地区检查发现,各类业务表格中应该填写的地方没有填写,或者填写错误,应该签字的不签字,这种问题出现的原因并不是工作人员不知道应该怎么填写,而是对待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对于这种现象我局除了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的同时还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填写完成的表格必需再由科所长重新进行审核,以减少这种错误的发生。
四、整改措施
对于检查出的问题,我局明确要求各科(室)进行认真自查整改,明确责任,现对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严格责任追究,按时进行整改。
各科(室)认真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责任划分,再由责任人进行认真整改,并对责任人按照《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严格责任追究。再统一形成整改报告,由主管领导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后送税政法规科,法规科对整改情况根据地区局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后,汇总上报。
整改及责任追究工作完成时限:各项通报规定期限,责任科室:税政法规科,责任领导:阿不都吉力力。
(二)切实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1.强化税收管理员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针对我局管理员对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认识不到位,缺乏自觉学习的精神的问题,我局计划:一是加强本单位的税收管理员的学习,制定学习计划,要使每个管理员都明白应该做什么,怎样做、填写什么表、达到什么样的目地;二是到兄弟局学习税收管理员好的做法,以便更好的提高我局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三是请地区局相关科室人员对我局的税收管理员工作进行指导,不断完善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工作。四是按月对税收管理员开展税收管理员表格的填写、岗责和工作流程的测试。通过以上手段促进我局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落实,提高管理员的工作能力及工作力度,带动管理水平的提高,把征管质量更上一台阶。
此项工作完成时限:2011年8月31日前,责任科室:企业管理所、个体管理所,责任领导:胡怡。
2.做好“三位一体”工作
在开展“三位一体”互动工作中,严格按照三位一体《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税务稽查“三位一体”互动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按科室的职责划分,做到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各环节的有机结合,以税收分析指导税源管理和税款征收,并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又促进税收分析,实现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同时对形成的检查、处理结果等资料,补充至“三位一体”案卷资料中,充分发挥征、管、查各部门的整体效应。
责任科室:税政法规科,责任领导:阿不都吉力力。3.将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税种管理和土地增值税管理专门作为一项工作进行清理。由企业管理所对全县内的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做一次全面的清理。
此项工作完成时限:2011年年底前,责任科室:企业管理所,责任领导:胡怡。
(三)加强减免税的管理。
1、加强减免税审批的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减免税的组织领导,防止出现违规减免税,我局成立了局长为组长,各业务副局长(包括纪检员)为副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减免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税政法规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减免税审批的日常处理工作。
2、严格减免税审批程序:减免税审批过程中,我局严格按照受理、审核、审批业务流程有序的开展工作,减免税处理业务流程如下:征收服务大厅受理申请后,转交税政法规科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并转交管理科进行实地核查并写出核查报告,之后转交税政法规科初审并写出初审报告提交减免税委员会(减免税委员会成员中包括受理环节、核查环节和初审环节的人员)审批,之后税政法规科根据审批结论按照审批权限报批或批复,最后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审批结果。
(四)加快干部队伍建设的步伐,全方位提升干部的综合素质。
1、加大干部培训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把教育培训作为激励干部做好工作的重要手段,使每一位税务干部都有接受培训、提高素质的机会。一要因人而异,制定多层次的培训规划。区分对象、划分层次,建立不同类别的培训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各种渠道,抓好素质低的基础培训和素质强的提高培训,从根本上解决干部业务参差不齐的问题。二要因材施教,培养复合型人才。鼓励业务精通、知识全面的干部报考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职称,努力培养一支复合型的税务干部队伍。
2、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政治上的坚强,取决于信念上的坚定。因此,要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形式,大力加强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引导税务干部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认识世界;引导税务干部形成良好的道德情操和道德修养,自觉遵守道德规范,进行道德自律;教育税务干部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道德规范,广泛开展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基本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并结合完善和落实符合新时期税收工作实际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廉政教育,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同时,还要注重培养干部的集体荣誉感和团队精神。
3、完善奖惩激励机制 一是改革分配机制。将季度工作责任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与干部考评融为一体,通过采取自我测评、理论测试、同事评价、社会评议和组织评定等多种形式,客观公正地评定每个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将之作为优秀公务员评定、能级确定的重要依据。建立能级差别新型分配机制,打破素质高低一个样、能力强弱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实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激发干部的求知欲和上进心,营造积极进取、力争上游的良好氛围。
二是完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操作性强的岗责体系,使每个干部都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以及做好做坏有什么样的结果,通过严格的内部规章制度和纪律约束,确保各项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确保每个干部都履职到位、有令即行、令行禁止,确保各项工作执行到位、有声有色、有行有果;进一步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对违纪人员的查处、惩治力度,通过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促进税风税纪的根本好转,推进我局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
(四)做好各项服务,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为了更好的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我局提出了,1、树立责任理念,在思想上由“要我搞好服务”向“我要搞好服务”转变,树立“把纳税人当作顾客”、“视纳税户为上帝”、“纳税人第一”的思想观念,想纳税人之所想,急纳税人之所急,谋纳税人之所需,竭尽所能使纳税人得到最大限度的方便和实惠。
2、树立效率理念,一是要提高征管人员素质。二是要优化税收业务流程。三是要改进纳税服务手段。
3、树立创新理念,一是要改进纳税申报方式。二是要拓宽税款缴纳渠道。三是要优化纳税服务形式。
5.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的实践和思考 篇五
“十一五”期间,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以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抓手、以强化执法监督为重点、以规范税收执法为目标,积极探索通过执法监督来创新税收管理新机制,全面提升了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水平,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开展执法监督的实践与成效
(一)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税收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以法规部门为主牵头成立办公室。建立税收执法监督检查与区局目标管理考核相结合、与岗位职责考核相结合工作机制。
(二)完善制度建设。以落实执法责任制为出发点和根本点,制定和完善了《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内部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等等,将执法监督检查的“触角”延伸到税收征收权、税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处罚权、出口退税权等税务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保障了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有章可循。
(三)规范开展内部执法检查。严格按照税收执法检查的程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⑴制定检查计划;⑵向被查单位下发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明确执法检查的具体要求;⑶全面记录执法检查工作日志和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4)征求被查单位意见;(5)形成税收执法检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核;(6)制作《执法整改通知书》以及提出执法检查建议;(7)被查单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区局;(8)根据需要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定期开展日常执法监督。一是定期开展内部税收执法检查。区局由法规部门、监察室共同牵头,成立执法检查小组,做到税收执法检查与执法监察相结合,统筹规划,归口管理,使两项检查互为贯通,共同开展,从每季一次拓展为每月一次。二是规范运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计算机日常考核。对过错行为实行经济惩戒。三是开展日常人工考核。从2008年7月份起各部门对计算机无法考核监控的所有税收执法行为实施考核,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及时纠正。对所有执法人员、全部执法行为纳入执法监督考核。
(五)积极接受外部监督。推行发放意见征询表、评议座谈会、执法情况反馈卡、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信箱)、上门走访等方式,听取社会各界对国税执法的意见建议,从而使税收执法评议更客观、公正、全面。对税收管理员、出口退税人员等,在网上开展执法评议;在办税服务厅开展服务质量评议;对税务稽查员实行稽查回访 和监督卡制度;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行政处罚情况报区法制部门备案。实行廉政监察与执法监督两员合一,从社会各界聘任了16位特邀监察员和执法监督员,每年开展2次座谈会对税收执法情况监督评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检查各类户管资料200余户次,稽查、评估案卷95件,执法行为得到不断规范,税收执法逐步走向了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并对执法质量的提升和执法观念的转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是纠正了执法过错,堵塞了税收征管漏洞。通过检查,纠正过错78项次,涉及出口退税、税源管理、发票管理、政策管理、税务稽查等税收管理的方方面面,有效地堵塞了征管漏洞。
二是落实了责任追究,强化了执法风险意识。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分析,认定责任,落实到人,追究到人。使执法人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明显增强,作出每一项执法行为,都要考虑是否有法律依据,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有无执法风险,程序、文书收集、使用等有无遗漏,有效地防范执法风险。
三是规范了执法行为,提升了税收执法质量。通过检查,发现了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了规范执法行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促进了执法质量的提升。根据执法考核系统反映,2008年执法正确率为99.99%,2010年连续11个月执法正确率达到100%。全局的税务登记率达到99.61%,申报率达到99.68%,入库率达到99.93%,滞纳金加收率100%,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率达100%,全年未发生欠税,查账征收面达97.7%。
四、促进了干部素质的提高,优化了纳税服务。通过检查,增强了税务干部的危机感,迫使干部不断加强学习,熟悉业务,提高素质;融洽了税企关系,优化税收执法环境。
二、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虽然,近年来我局对执法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有的方面已经形成了好的做法和经验,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在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或有待提高之处,影响、制约着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开展。主要表现如下:
(一)制度执行不到位。我们制订了一系列的考核监督制度,但往往在执行中,许多部门、科室都没有认真将这些考核监督制度落实到位,做表面文章,对检查监督存有抵触情绪,该检查的不检查,该追究的不追究,有的对出现的问题采取遮掩、袒护的态度。从近年来各部门内部开展日常人工考核情况看,没有一个部门对本部门干部由于执法过错行为自行进行过追究。
(二)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建立。从目前区级局机构来看,在部门职责定位中,税收执法监控的职责定位在法规部门,而在其他部门、单位的职责定位上没有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监控的界定,虽然在工作中,税源管理、计统以及稽查局对税收执法进行了管理,但这些部门却将自己定位被监督控制的地位,自己对职责范围内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内控积极性不高,发现的问题要么极力遮掩,要么及时纠正,未及时上报,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建立。
(三)外部评议内容需进一步统一规范。目前虽然开展形式多样外部评议,但在外部执法评议、意见征询中内容比较简单、笼统,没有统一评议内容、标准。
(四)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不到位。实行简并征管流程后,大部分涉税事项实行办税大厅即办,部分涉税事项由税管员审结,极少部分涉税事项由税管员审核后由综合征管岗或科长审结,对于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权限、执法证据、执法程序、适用法律法规等是否充分、准确等无审核过程,由此造成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的不到位。
(五)税收执法监督力度欠缺。在现行的执法责任追究中主要有两类形式,即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的责任追究仅限于扣发奖金,对执法过错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的震动并不大。另外,目前由于基层人员紧缺,办税大厅部分岗位从劳务公司聘请临时人员,税务部门与劳务公司结算费用,因此,对这些临时人员执法过错行为实行扣发奖金、岗位津贴难于执行。
(六)税收执法尚需进一步规范。一是税收执法不规范现象依然存在。执法随意性、简单化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相同违法行为的税务案件,在定性存在一定的差别。户管资料保管不全,资料缺乏。二是税收执法风险意识不强。部分税务干部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认为税收执法已经比较规范,然而从几年来的执法检查以及外部监督检查的实际情况来看,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三是部分税收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低,依法监督意识差。税收执法工作专业性强,标准高,要求严,但部分税务人员执法思想落后,执法随意性大,工作落实不到位,依法监督意识差。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单位怕问题过大影响单位声誉,有的想方设法“捂盖子”;部分干部认为执法监督是对自已权力的削弱,是对执法人员的挑刺,因而对执法监督产生不理解、不配合;从执法监督人员方面看,工作不能不做,更不能认真去做,存在畏难情绪,怕打击报复,怕影响关系,怕失去人缘,使税收执法权监督难取实效。
(二)个别干部执法只求简单、不求精细。依法治税的理念尚未真正树立,业务水平难以完全适应规范执法的要求,粗放管理还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根深蒂固,对税 收执法中的一些具体征管执法程序和制度模糊不清;工作方式只求简单粗放,不求精细周到,难以体现税收管理的逻辑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致于税收执法存在很大程度的管理松散问题。
(三)少数单位对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不够重视,没有认真研究本部门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没有以创新和发展的精神去开展工作,工作措施不得力、不科学,导致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停滞不前,没有起到规范税收执法的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的思考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领导班子要提高对税收执法监督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与组织税收收入、推进依法治税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渗透到整个税收征管活动中。单位领导要常过问、多指导、勤参与,法规部门要多请示多汇报,争取主要领导的支持。其次,各部门要强调依法行政,增强税收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帮助税收执法人员正确理解执法监督是一种系统内自我保护,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支持和主动配合法规部门开展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三是要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制,形成“职责分明、岗责一致、齐抓共管”的氛围。
(二)全面加强对重点执法行为的日常监督。执法监督应体现刚性、力度。要以信息化软件为依托,建立执法监督内容的选项、立项平台。根据执法风险点设置执法监督项目。每年根据税收工作重点,有针对性提出执法监督的主要对象,根据需要,定期织开展执法检查,要坚持“少而精”、突出重点的原则,做到查一项,规范一项,使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明确执法监督职能。改变现行执法监督自上而下、形式单一的现状,在“区局、科室”设置 “执法监督岗”;区局法规部门执法监督岗应定期分析各部门执法现状,及时发现税收执法中的问题,指导各部门开展执法监督,组织对重大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各部门执法监督岗重点做好日常执法监督,提高监督时效性,赋予其一定的税收监督权,有权对本部门执法行为进行检查,及时督促整改。
(四)增强执法监督效果。一是机内检查与机外检查相结合。根据检查内容,对综合征管软件数据进行分类提取,根据分析结果准确地选准目标,然后到实地进行核查,与机内数据进行分析核对,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指定检查与自定检查相结合。一方面,区局根据各部门存在问题的不同,定期指定具体项目,指定各部门开展自查,限时整改反馈。另一方面,各部门根据实际自选项目开展自查。通过上下互动,充分调动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
6.关于税收执法环境问题的思考 篇六
税收执法权是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最主要的权力,正确行使和运用税收执法权,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那么,怎样才能确保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正确行使运用税收执法权呢?我们认为,除了加强思想*教育,增强其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外,还必须建立起对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的有效机制。可以说,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确保税收执法权正确行使和规范运作的关键所在。近年来,*县地税局在建立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机制方面,着力狠抓了以下几点:
一、示权,强化社会监督力度。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只有将税收执法权置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才能使权力的行使和运作趋于规范,而要达到这一点,就必须推行公开办税,实施“阳光作业”,还监督权于纳税人和人民群众。基于此,近年来,*县地税局投入五万余元,在县局和各基层单位设立了板面、公示栏、政策宣传栏、监督台,还在县电视台开办了《税苑之光》宣传栏目,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开办税窗口职责范围和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务的时限、步骤和方法;公开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电话;公开“双定户”的定额标准、缴纳及违章处罚情况。同时,还将负责征收的税种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服务的标准、时限,票证工本费收取标准、税务检查工作规范,税收政策法规咨询热线等进行公开,极大地增强了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从而把税收执法权行使和运行的全过程真正置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让纳税人对执法依据、执法规程、执法结果了然于胸,杜绝了税收执法时的暗箱操作,使纳税人在缴“放心税”“明白税”的同时,也增强了税干执法时不越轨,不出格,不跨线的自律意识。此外,*县地税局还在社会各界聘请义务监督员,向人大、政协汇报工作情况,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查指导工作,把税收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形成了多层次、多方位的外部监督体系。
二、分权,强化内部制衡力度。针对以往征管过程中权力过于集中,容易滋生腐败的状况,*县地税局在税收执法权的分解和制衡上狠下功夫。一是深化征管改革,建立起分权制约的运行机制。按照建立征管新模式的要求,大力推行专业化管理,实行征、管、查“三分离”,推行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使权力得到合理分解配置。同时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在各股室和各基层单位配备微机,用机器管税,靠计算机管人,使执法中的人为因素明显减少。二是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对每个岗位的执法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依法进行严格界定和明确分解,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使每个人对自己的职权范围十分清楚,对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监督什么,怎样监督,做到具体明确。三是进一步完善规范征管规程,要求税干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定程序,并处理好各个环节的衔接,使每个人、每个部门既明确整体工作的运行过程,也明确自己所涉及的具体程序,既明确本人、本部门承担的责任,也明确整体工作的衔接。经过努力,*县地税局使税收执法权得到有效分解,形成了权力间相互联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上下衔接、首尾贯通的运行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税务人员执法的随意性。
7.关于税收执法环境问题的思考 篇七
1“个体户”的法律界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规定的被处罚对象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并且在简易程序的适用、当场收缴等条款上都有区别对待的规定。而“个体户”, 特别是有字号的“个体户”到底应该属于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 这需要从民事法律方面来寻找答案。
“个体户”是“个体工商户”的简称,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经核准登记, 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那么, 很明显, 个体工商户是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此看来, 种子执法人员应该将“个体户”界定在公民的范畴, 即使“个体户”有字号也不影响其法律界定。
在基层种子执法过程中, 还遇到“个体户”与“经营部”是否同性质的问题。笔者认为, 经营部只是企业名称, 不属于企业类型, 个体工商户可以注册为经营部, 但性质上仍是个体工商户, 在这种情况下仍应该按照公民来界定。
2“责令改正”的操作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以下简称《种子法》) 第十章法律责任部分, 很多条款都涉及到“责令改正”这个概念。例如第六十条关于无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有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共计18种违法行为, 都可以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否属于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呢?该如何具体操作呢?
《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第八条关于行政处罚种类共有七项规定:“ (一) 警告; (二) 罚款; (三)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㈣责令停产停业;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㈥行政拘留;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此看来, “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之列。如果要找个牵强点的依据, 那只能说“责令改正”是《种子法》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通过细读《种子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笔者发现, 在“责令改正”后连着的是“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或者“处以×××元的罚款”等能够直接操作的处罚手段。那么相对的, “责令改正”似乎是个虚词, 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方法可以适用。笔者认为, 这并不是立法者的本意, 因为法律条文基本都是精简而准确的, 如果没有意义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在“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已经被广泛理解应用的今天, 种子执法人员应该怎样合法、适当地“责令改正”, 是需要思考的问题。从“责令改正”的字面意思讲, 就是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那么, “责令改正”仅是批评教育的同义词吗?笔者认为不是的, 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个别种子经营者贪图暴利, 并不是仅靠批评教育就能改正违法行为的。举个实际例子, 2007年种子市场大检查中, 执法人员发现某经销户光明正大地销售散装玉米种子。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 这个经销者理直气壮, 因为他持有前一天当地工商部门罚款2 000元的单据。他知道“一事不能再罚”, 所以仍继续经销散装种子。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编撰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例评析》中提到, 根据具体情况不同, “一事不再罚”有5种处理方式。其中一种情况是:如果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 法律或者法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处罚权, 但行政处罚的种类相同的, 在这种情况下, 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同一违法行为, 同一依据, 尽管两个行政机关依法都有处罚权, 也不能分别作出处罚决定, 而只能处罚一次。实践中, 一般应由先查处的机关作出处罚。结合这个案例, 既然工商部门罚过款了, 那么种子管理部门就
这个时候, 矛盾出现了, 违法的经销户有了工商部门罚款单据这个“护身符”, 不但没有停止违法经营, 还更加名目张胆地销售散装种子。在这样的情况下, 笔者认为, 种子管理部门不能坐视不理, 虽然不能再罚款了, 但是还是应当“责令改正”的。“责令改正”可以采取的方式很多, 可以设定期限让其改正行为。对于屡教不改的, 也可以直接将散种子转商处理, 再将卖得的价款返还种子经销户。
3 种子包装与标签引起的争论问题
在种子市场检查中, 发现某经销部销售的玉米种子用透明的塑料袋包装, 包装物表面没有任何标注, 但袋子里面有种子标签, 并且可以看清标签标注内容全面、准确。
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定性和处罚, 执法人员之间产生了分歧。大多数人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某些重要内容必须标注在包装物外的规定, 应该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子标签的目的是方便农民群众购买种子, 而不是给执法机关提供处罚的依据。内与外是个相对的概念, 既然此案中的种子标签可以清楚看到, 那么与外标没有本质的区别。况且《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针对的是标签内容, 而此案例针对的是标签形式, 所以能否按照这个条款进行处罚还有待商榷。
8.关于我国城市生态环境问题的思考 篇八
关键词: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2-0179-02
城市化是21世纪世界发展的三大趋势(另外两大趋势为信息化和全球化)之一。目前,我国正处在城市化中期加速发展阶段,我国城镇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城市化的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城市化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现象。预计在未来15—20年内,伴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城镇人口和城镇数量将增加一倍,城市化水平将达到60%以上。伴随而来的是越来越严重的城市环境问题,如果任其发展,必将对我国城市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一、我国城市生态环境现状
空气质量明显下降。《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城市空气质量污染状况十分严重,经过近几年的治理,城市的污染状况有所好转,但总体上依然严重,全国空气质量达标城市到2001年底仅占1/3。其中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在3-248微克/米3之间,全国平均值为66微克/米3。52.3%的北方城市和37.5%的南方城市平均值超过国家二级标准(60微克/米3)。氮氧化物年均值浓度在4-140微克/米3之间,全国平均值为45微克/米3。总悬浮颗粒物年均值浓度在32~741微克/米3之间,全国年平均值为291微克/米3。
城市缺水情况严重,水资源污染问题突出。全国约有333个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水,其中,有100多个城市严重缺水。全国城市供水30%源于地下水,北方城市达89%,近20个城市地下水水质恶化。2005年,全国多数城市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点状或面状污染,局部地区地下水水质指数严重超标。在城市地区表现突出的是城市缺水和水污染。大量城市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域,全国90%以上的城市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水环境普遍恶化,近50%重点城镇的集中饮用水水源不符合取水标准,其中水源受污染比较严重的城市有98个,主要分布在“三河三湖”流域。水源污染的直接后果是一些水源被迫停止使用,从而导致或加剧城市缺水,而寻找和建设新水源又需要耗费巨额投资;水源污染的间接后果是影响供水水质,进而损害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這一点尚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垃圾已经成为城市新“肿瘤”。城市垃圾是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城市污水处理厂固体沉淀物、工业生产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总称。它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副产品,其增长趋势与城市化率成正比。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字显示,1999—2005年,我国的城市化率逐年递增。与此同时,城市垃圾也急剧增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历年公布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1999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7.84亿吨,2000年为8.16亿吨,2001年为8.87亿吨,2002年为9.45亿吨,2003年为10.04亿吨,2004年为12.00亿吨,2005年为13.4亿吨。目前,我国668座城市中,2/3已经被垃圾包围。近年来,我国为解决垃圾围城的困窘,不断加快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垃圾处理现状仍不容乐观。
二、国内城市环境问题原因分析
公民环保意识不强。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发布的《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2006)》表明,公众的环保意识总体得分为57.05分,环保行为得分为55.17分,环保满意度得分为60.20分。这表明公众的环保意识总体水平不高,环保参与度也还很低,环保满意度情况则表现一般。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公众的环保行为受到环保意识和环保满意度两个方面的影响。环保意识越高的公众,环保行为的参与度也越积极;环保满意度越高的公众,环保行为的参与度也越高;而其中环保意识对于环保行为的影响表现得更为明显。
城市化的导向失误。城市化本来应当是和工业化齐头并进,相互促进的发展过程,但在我国的特定条件下,政府主导了经济增长,也相应地主导了城市化的进程。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曾经长期人为抑制城市化的发展,改革开放之后开始逐步推进城市化,但在具体政策上又摇摆不定。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之前,有不少人提出小城镇应当是我国城市化发展的重点,政府为此对农民采取了“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政策。因而当时的小城镇建设具有急功近利的色彩,而不是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后水到渠成的发展结果,导致小城镇在一定程度上呈现高速度、低质量的发展。另一方面,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各地政府不遗余力地推进城市化的发展,又使得部分大中城市的发展速度过于超前,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在经济、社会、资源、环境条件还不完全具备的时候,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我国的城市化已经在20多年里走了发达国家100多年走过的路,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相应的环境问题。
环境管理体制改革滞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城市环境管理体制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总体上没有取得很大的进展。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众和民间组织(以NGO为代表)基本上被隔绝在环境管理之外,缺乏畅通的诉求渠道,对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市环境事务很少有发言权。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一些重污染或具有重大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始终被环保部门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令人难以理解。二是政府部门的管理体制不顺。目前,管理主要由环保部门负责,但是建设部门和水务管理部门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具体做法各地有所区别。由于多个部门联合行使城市环境管理的权力,在很多场合下是都负责,也都不负责,相互踢皮球。
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压力增大。这方面最主要的问题是机动车带来的污染。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汽车第四大生产国和第三大消费国,由于经济的长期持续高速增长,汽车正越来越快地进入居民家庭,1999年我国城镇居民平均每百户家庭拥有汽车仅0.34辆,到2004年已达2.2辆,到2005年6月份更是达到了3.2辆,增速极其惊人。
三、我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转变环境保护执法理念。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断探索和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运作方式,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新形势下,依法做好环境管理工作,必须进行相应的转变,具体应做到四个延伸和六个转变。四个延伸,即由污染防治向生态保护延伸;由防治大中型企业污染向防治各类小企业、小摊点污染延伸;由重点治理第二产业向第一、第三产业延伸;由城市综合整治向农村环境治理、保护延伸。六个转变,即由就环保抓环保的习惯定式,向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转变,努力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由单纯污染防治向优化投资环境与营造生态环境新优势转变,自我加压,拓宽环保责任领域;由分散的点源治理向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依靠产业结构的调整转变;由行政手段为主向运用法律手段,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转变,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城市环保事业由过去政府包办、直接管理向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经济规律发展环保事业转变;由单要素的管理向多要素、全系统的综合管理转变。
科學合理地确定和利用城市的环境容量,找准城市在区域经济圈中的定位,然后修整城市发展方向,调整发展战略。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把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域。这是优化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快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评价指标,明确各类功能区的范围,规范国土空间开发秩序,把这项措施落到实处。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形成一个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下决心淘汰那些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严禁新上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从城市实际出发,实现准确定位,组织城市政府集中精力搞好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努力实现增产减污。注重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环境保护。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建立能够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价格和收费机制,全面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政策。逐步提高工业企业排污收费标准,建立企业保护环境的激励机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约束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公司参与或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提高环境投入的效率和效益。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实行二氧化硫等排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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