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运行保障体制(共6篇)
1.项目运行保障体制 篇一
论法院经费保障体制
内容提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要求和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的“加强对行政收费的规范管理,改革和完善司法、执法财政保障体制”为改革和完善现行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规定了原则,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经费主要划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四大类,它是人民法院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专用经费,是做好审判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其形成保障体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但是,随着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不断变化,办公、办案经费不足,现有的经费保障体制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为此,笔者认为,从经费的来源和经费的利用两个方面来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来源;利用。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承担着惩罚犯罪,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经济顺利进行的艰巨任务,而没有充分的物质作保障,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职能的实现,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本。可见,物质保障是法院实现审判职能的前提条件。因此,维护法院审判活动正常运行的经费保障十分重要,只有切实抓好这方面的工作,确保经费到位,才能促使审判工作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现行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与人民法院面临的日益繁重复杂的司法任务还不相适应,不能充分保障人民法院各项职能的充分发挥,亟待改革完善。
一、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概述
(一)法院经费的概念 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经费是指(机关、学校)等经常支出的费用。”1可以说,这里的“经费”是从狭义的角度定义的,它只指机关和学校两个部门的经常费用支出。后《新编现代汉语词典》扩大了该词的定义:“国家的经常费用;也指(机关、厂矿)等经常支出的费用。”2包括了两层含义,既指国家,又指机关、厂矿的经常性费用支出。由此,我们可以给法院经费界定一个概念:法院经费是指法院经常支出的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历史沿革
自1949年建国始至1984年之前,我国曾经历了一个长达30余年的诉讼无偿时代。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了第一个《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198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司)发[1985]23号),用以规范法院内部的财务管理。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了《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为了配合《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司)发[1989]25号),应当说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是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重要内容。1996年1月16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6]4号),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法院经费保障体制进入新的阶段,它开始在诉讼费用领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诉讼费用扣除该案必要的办案经费支出后,应按期将结余及时上交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数额拨付,并与预算内资金结合使用。1999年7月22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406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6]4号)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的实施办法》(法字[1996]81号)同时废止,标志着我国法院经费管理体制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该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在诉讼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监督和检查方面都有新的进展,“收支两条线”制度进一步落实。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28日发布《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字[2001]276号),该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它规定我国法院的支出主要由三大块构成:第一,基本支出,包括机关经费支出、外事经费支出和业务经费支出,其中机关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第二,项目支出,其范围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计划予以确认,其中申报、审核、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按财政部门的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包括法院业务用房、人民法庭建设支出。法院的支出是由收入来支付的,人民法院的收入也由三块构成,即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至此,人民法院的收入主要由诉讼费收入和财政拨款构成。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12月9日公布,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对法院诉讼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进一步细化,大幅减少了收费项目,降低了收费标准。该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应当公示。同时取消了法院对诉讼费的管理权,改由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明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重要性
1、物质决定意识。
法院经费作为法院各个部门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从一定意义上决定了其制定各项计划决定等意识举措。从古到今,充分的物质保障始终是一切活动的根本,物质保障也是法院实现各项职能的前提条件。因此,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独立审判,是行使审判权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而要实现独立的审判,离不开充足的经费保障。钱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钱又是万万不能的。试想一下,如果没有充分的经费保障作为经济基础,法院的各项工作怎么开展?干警的吃饭问题怎么解决?一系列的问题将接踵而来。
3、有利于正确处理好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管理在现代社会各机关和企事业组织中的作用毋庸置疑,经费管理是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环节。经费管理得好,才便于协调好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便于系统的正常、有序地运转。一个缺乏经费管理机关或企事业组织,就好比是失去指挥和控制的一台机器,与其他物品没有多大的不同。
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现状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权与事权相配套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主要是由同级财政予以拨款,中央、省级财政予以专款补助。各级财政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法院预算,一般是在保障人员经费的基础上,对日常公用经费按人员核定数额,法院自身收取的诉讼费作为补助经费。目前,我国财政对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法院收缴的诉讼费作为行政性收入全额上缴国库,财政再根据财力状况与法院部门预算核定的标准,以行政事业性补助的方式拨给法院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但在全国范围内,由于现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存在失无性缺陷,使得中央三令五申的“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缺乏保障机制,多年来难以真正落实,收支挂钩、以收定支、明脱暗挂的现象在许多地方仍司空见惯。长此以往,难免导致一些法院机关受利益驱使,为钱办案、越权办案,滋生腐败,有损公正。
(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存在的问题
1、经费短缺
当前,由于各级地方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水平取决于本地区的经济状况,地区差异很大,经费保障无法落实,对法院工作产生严重影响,这主要表现在:
(1)对干警利益和法院队伍建设的直接影响。法院干警的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给,有的长期拖欠国家规定发给法院干警的政策性津贴和补贴,有的长期拖欠干警的差旅费,严重影响了干警的工作信心和积极性,同时,也无法吸引到优秀人才进入法院系统,影响到法院干警整体素质的提高,不利于法院队伍的稳定和建设。
(2)对司法权威的影响。法院的人员经费、办公、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干警不能安心法院工作,办公场所简陋,办案装备落后,不能保障法院工作的廉洁和高效,影响法院“公正与效益”的工作主题落到实处,进而影响到司法权威。
(3)对社会的影响。法院经费无法保障让法院的正常运转受到严峻的考验,许多基层人民法院由于长期拖欠水电费、邮电费,曾出现被停水、停电和停电话等严重影响正常办公、办案的现象。法院的“两庭”建设欠债,长期得不到清偿,债权人上门追讨债务,债权人到处上访,甚至起诉法院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既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又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2、审判权受制于地方行政权。
审判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就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性质看,无论哪一级的法院都是国家的法院,而不是某某地方的法院。它捍卫和执行的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但是在现行经费保障体制下,关系到法院的审判工作能否正常运转的基础设施、物质装备条件以及法院干警的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其调控权都掌握在同级地方政府手中。在这种权力格局下,国家审判权不可避免地受制于地方行政权。因此,法院往往更多地从发展和保护本地经济利益出发去执行法律,而不是着眼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司法公正,其结果必然是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这种司法地方化的现象最终导致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没能通过案件对社会起到法律指引作用,而“沦落”为一个纯粹意义上的纠纷解决机关。在当地政府眼里,这种纠纷解决机关与其他机关相比,只是程序性比较强而已。
3、法官不独立。
“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3这里的司法独立,不仅仅是指司法权的独立,作为行使司法权的法官的独立显得尤为重要。在目前法院经费保障体制下,法院的经费受地方财政的牵制,法官的工资、福利等事关基本需要的问题均受地方利益的左右。汉密乐顿曾经说过:“最有助于维护法官独立者,除使法官职务固定外,莫过于使其薪俸固定。”问题是我们如何设计司法体制,确保法官的独立。当然,需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法官独立是在党的领导下的法官独立,我国的司法体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司法体制。笔者认为,确保法官独立,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经济独立。法官的工资、福利、各项补贴和津贴由国家财政单列预算,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再在国务院下设直属机构——司法经费保障总局负责管理,地方设司法经费保障局负责管理,其行为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专门的监察部门予以监督。(2)政治独立。首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其次要确保法官政治独立的关键在于减少行政权的干预,法官的定级、晋升、调动由党委和政法委统一行使。
4、法院基本建设欠帐多。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前,法院基本建设及其偿还欠帐的经费来源除了依靠上级财政和法院拨付的专项补助经费以外,大部门是依靠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来解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后,各地财政只能保障法院最基本的支出,根本没有余钱解决法院基本建设及偿还欠帐的问题。因此,要切实做到“收支两条线”,一方面,必须尽快实行法院独立预算体制,使法院经费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制定的标准安排各级人民法院公用费用预算,不得以收定支,也不得根据支出预算向各级人民法院下达收费收入指标。遇有重大案件等特殊情况,原制定的标准内经费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预算。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诉讼费用和其他罚没收入,不得超项目和标准,也不得违规随意减免,做到应收尽收。最后,将人民法院基本建设所欠债务纳入政府投资项目清欠范围之内,对债务经过审计后在财政预算中逐年安排予以解决。
5、管理制度不严,监督机制不力。
人民法院在过去诉讼费的管理上曾出现个别法院挪用诉讼费搞“两庭”建设,动用诉讼费借贷给私人搞创收等等,造成了经费紧张的情况。在诉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后截留诉讼费,不按规定上缴财政,这些都是我们在管理制度上把关不严,抓得不牢造成的。与此同时,监督机制没有及时跟上。法院的监督工作是自己监督为主,监督人员是本单位的,在行使监督权时,存在着包庇纵容、怕得罪人的现象。另外,在经费管理上,法院作为党政机关的一个工作部门,没有被看成是一个特殊的行业,经费管理以当地财政供给为主,法院自身想管理好诉讼费都很难。除此之外,法院工作部门在使用本来就吃紧的经费问题上存在着浪费现象,动辄就下馆子、住豪华宾馆,拿着钱到处挥霍。久而久之,只能坐吃山空。
6、干警工资待遇低、福利差,腐败丛生。
从整个法院系统来看,由于经费来源于地方,受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影响,相当数量的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和老少边穷地区的法院,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和相关津贴补贴,一些基层法院机关甚至拖欠干警工资。个别县法院一年多发不出工资,只得派人到外地打工发工资。有些干警对于收入低感到心理不平衡,不惜以身试法,利用手中的权力吃、拿、卡、要,收受贿赂、挪用钱财,有的甚至在办案中施以“钓鱼”行为,从中捞取好处。在不少经济落后地区的基层法院机关,每个月连几百元都难以保障。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人是经不起诱惑的,从而铤而走险。
三、改革和完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经费的来源和经费的利用两个方面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
(一)从经费的来源方面,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 我国现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实行的是“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最高人民法院的经费由财政部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来保障。然而,这种经费保障体制存在诸多弊端。为此,从当前和长远的角度出发,理论界对改革和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有两个方案:
[方案一]最高人民法院编制本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经费预算,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由财政部按预算拨款;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将诉讼费用全额交纳中央国库,财政部按全国人大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经费预算,结合预算内资金全额划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经费由省级人大确定预算,省级财政执行预算、统一拨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分配;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将诉讼费用、办案中追缴的赃款等收入统一由省级财政管理,集中于省级国库,省级财政部门按省级人大通过的全省法院预算结合预算内资金全额划拨,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本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支计划统筹、核拨,用于补助全省各级法院的办案经费。
[方案二]全国法院经费由最高人民法院报全国人大确定预算,财政部统一预算、统一拨付,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司法机关经费的垂直管理体制是司法性质和特色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要保证,也是理顺司法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世界各发达国家司法机关经费管理体制大都采取垂直管理方式。美国于1939年设立联邦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向国会提出联邦法院预算,审核并分配各联邦法院的经费。美国联邦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都由联邦政府拨给,由联邦最高法院统一分配使用。日本早在1947年的《裁判所法》中就规定:“裁判所的经费是独立的,应计国家预算。”德国联邦司法部负责管理联邦法院、检察院的经费。联邦各法院和检察院提出经费预算送司法部,由司法部审查,商财政部综合平衡后,报请联邦议会批准。俄罗斯宪法第124条规定:法院的经费只能来自联邦预算,应能保障按照联邦法律充分而独立地进行审判。荷兰于2002年正式成立司法委员会,负责提出法院预算并将经费分配至各级法院,各级法院向司法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向司法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可见,为了使法院摆脱地方的束缚,就必须切断在司法资源的供给上资源提供者对法院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因此,司法经费应当单列,由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全国各级法院的具体预算统筹、分配。同时,各级法院将诉讼费、办案中追缴的赃款等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由国家财政部按全国人大通过的全国法院经费预算划拨,由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支计划统筹、核拨和监督使用,用于补助各级法院的办案经费,防止法院在经费上受制于地方。
两个方案相比较[方案二]充分体现了单一制国家司法统一的原则,更彻底地避免了地方法院对地方财政的过度依赖,以及由此造成的难以杜绝的地方保护。但在中央财力暂时无法保障所有法院经费支出的情况下,[方案一]则更符合实际情况,[方案二]改革变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鉴于前两套方案都存在相应的问题,笔者提出不成熟的第三套方案:即最高人民法院编制本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经费预算,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由财政部按预算拨款;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将诉讼费用全额上缴中央国库,财政部按全国人大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经费预算案结合预算内资金全额划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由省级人大确定预算,省级财政执行预算,统一拨付。同时,将诉讼费用和罚没的赃款上缴省级国库,省级财政部门按省级人大通过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预算并结合预算内资金全额划拨。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补助经费,用来弥补基层人民法院和老少边穷地区人民法院的经费不足。这样做,既保证了法院经费的充足,又减少了对地方财政的依赖。
(二)从经费的利用方面,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
1、由国务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经费管理办法》,规范利用好法院经费
当前,在利用法院经费的问题上,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1)擅自挪用诉讼费搞“两庭”建设,动用诉讼费借贷给私人搞创收。在过去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之前,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归入法院的收入当中,由法院自行支配。为了提高全体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某些法院想方设法给本单位创造收入。更有甚者,将诉讼费用来进行各项硬件设施建设,造成入不敷出;有的将诉讼费借贷给私人,待期限到连本带息一起收回。殊不知,竹篮打水一场空。
(2)大肆挥霍经费,吃喝玩乐。
饱暖思淫欲。有了钱,我们的一些干警便经不起外界的绣惑,开始追求享乐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以致沉湎于灯红酒绿、纸醉金迷,无法自拨。
(3)虚假报销现象比较严重
为最大程度地满足自己的私欲,各级法院中某些干警出差回单位后报销相关的费用时,总是多报销或者谎报销,以捞取更多的“收入”。这样,本来就吃紧的经费更是捉襟见肘。为此,由国务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人民法院经费管理办法》,规范法院经费管理,才能从源头上遏制住浪费经费、违法使用经费的行为,并对这些行为施以法律上的惩戒。
2、在国务院内部增设直属机构——国家司法经费保障总局,各地方设置相应的司法经费保障局,实行垂直管理。同时,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专门的监察机关对其行为予以监督。这样一来,可以:(1)实现法院经费的规范管理,保障了经费的充足。只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专门的经费,并辅之以相关的监督,才能真正做到专款专用,有的放矢。
(2)摆脱地方行政权的干预,保障了经费的独立。专设一个机构来管理相关的经费,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地方财政的依赖,避免了人民法院成为“地方的法院”。
(3)有利于建立法院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从当前和长远来看,建立专门的机构,配套以相关的监督来管理好法院经费,是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是实行经费保障的长久之策。
四、结束语
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浪潮中,深入研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问题,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建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需要。孙子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只有一个强大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作后盾,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才有了开展的可能,才能最终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语言研究所著:《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98页。
2、中国版本图书馆著:《新编现代汉语词典》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93页。
3、张文显著:《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12页。
2.基层畜牧兽医体制的运行机制 篇二
基层畜牧兽医体制的运行机制,直接影响当地畜牧业经济发展的现状和步伐,毕竟涉及畜牧兽医行业的监督管理、技术推广及技术服务等大量的工作在乡镇、村、组,即工作重点在基层,因此基层必须要有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南涧县从畜牧兽医体制改革以前的实际情况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力量薄弱,特别是村级动物防疫员基本处于无着落状态,故村级的力量非常薄弱,对整个畜牧兽医工作造成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当前各地都在进行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南涧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大胆探索新的管理模式,通过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创造了一个适合当地实际的新的体制模式,建立了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宗旨,狠抓科技队伍建设,服务产业发展,创新管理机制,在全系统推行局长聘用站所(中心)负责人、站所(中心)负责人聘用科技人员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用制度管人管事;不断转变服务职能,建立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站、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草山饲料站和8个派出乡镇畜牧兽医站,按行政村设立动物防疫室,形成了完善的服务机构;按照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原则,明确职责和任务,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打破传统分配办法,按完成的任务量和考核分值来分配绩效工资,形成了一套科学、有效、合理的考核分配运行体系,充分调动
了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了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快速发展。纵观全局,我县对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前与改革后进行对比,存在天然之别,主
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增强了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和协调。改革以前,地方政府的畜牧兽医管理机构设到县级,县以下乡镇畜牧兽医站虽然也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政府的管理职能,但只属于“代理”性质,即乡镇畜牧兽医站在相当场合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畜牧兽医行业进行管理,而只能以县畜牧兽医局的委托下进行管理,其权威性受到影响,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均得不到很好的管理,工作效果明显不佳。而体制改革后,乡镇畜牧兽医站作为县畜牧兽医局的派出机构、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其工作主体、职责就非常明确,乡镇范围内的所有涉及到行业方面的事务全由其管理。一旦遇到问题、困难,首先向乡镇政府汇报反映,会得到乡镇政府的支持和关心,而县畜牧兽医部门则既是管理者,又是执行者,使之更好地从执行者向管理者转变,使政府对畜牧业的管理层从县级降到乡镇级,也使政府管理更接近养殖户,更贴心人民群众,明
显提高了政府的管理工作效率。
与时俱进,观念得到大大转变。一直以来乡镇畜牧兽医队伍在畜牧兽医工作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各级党委、政府、部门也都十分重视这支队伍,也一直强调要保持这支队伍的稳定,体制改革后看来这支队伍应该说也确实是比较稳定,发挥了重要的生力军作用。如果与乡镇农技服务中心(以前称乡镇农技站)比较,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建立远早于乡镇农技站,上世纪六十年代就建立的乡镇畜牧兽医站属集体事业性质的自负盈亏单位,九十年代虽改编为全民事业单位,但基本上仍是自负盈亏,而农技站一直作为乡镇政府的业务部门,其人员待遇由乡镇财政拨款,属相对无后顾之忧状态,工作条件到生活条件远优于畜牧兽医站。以往每逢机构改革,就怕乡镇畜牧兽医站被改革,总是强调“网不能破、人不能散、机构不能动”,力保
机构稳定,不进行改革才心安,这种观念现已无存。而机构体制必须适应产业的发展才有生命力,否则再稳定的机构也没有任何意义。若机构、人员的长期不变已经显得缺乏生气,活力必须来自改革。从已经改革的地方看,改革明确了基层机构、人员的职责,解决了最重要的经费问题,没有了后顾之忧,人员工作积极性高涨,基层畜牧兽医工作的管理力量加强,效果明显。
乡镇一级管理力量明显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原来虽然承担着具体业务工作,但对本地区畜牧兽医工作的发展未能做出很好的规划和管理,因而此项工作自然要由县局承担,县局因力量有限,也只能对全县的产业发展作大致考虑、规划,乡镇政府因为没有这样一个得力的部门作参谋,对畜牧业主观上想重视但客观上也无法重视,故出现了对畜牧业不重视或重视不够的情况。改革后加强了对乡镇畜牧兽医队伍的管理,成了乡镇政府的贴身参谋,产业发展、动物防疫具体有人规划、组织、实施、检查,对乡镇政府而言,既加强了对畜牧兽医工作的领导,又从大量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工作效率成倍提高。从调查情况看,一些乡镇政府领导坦言,只要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提出的工作建议合理且必要,一般给予支持。体制改革后乡镇政府对畜牧兽医工作也有明确的要求,并在经费上予以适当支持,这是改革前后的主要区别。其实以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得不到解决,与没有专门的人员作规划和参谋有关。一般从逐级管理的角度看,县畜牧兽医局的下级是乡镇畜牧兽医站,但由于乡镇站的经费体制是自负盈亏一部分工资,站员工为了自己的工资福利均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很难全面、高效贯彻县局部署的工作,工作的质量打折扣
在所难免,而现今的改革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作用日益突显。纵观历史,村级动物防疫队伍一度得到很好的发展和壮大,事实上畜牧业的发展离不开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因为畜牧业要发展,也必须有一支为其服务的队伍,而村动物防疫员是最贴近畜牧业的工作队伍。村动物防疫员之所以日趋萎缩,应该是其与乡镇畜牧兽医站“争饭吃”有关。村动物防疫员最初是以“村兽医”的身份出现的,顾名思义,最初其主要是在搞防疫工作的基础上抓好兽医服务工作,随之演变为村兽医。由于村兽医的发展影响到依靠自负盈亏一部分的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生存,矛盾趋于尖锐,进而采取了一些诸如村兽医不得进行防疫和各项服务等的限制而致其萎缩。其实一个乡镇仅靠畜牧兽医站几个人是很难做好服务工作的,一般基本上也就以防疫为主,无暇顾及养殖过程中的疾病诊断、治疗、养殖技术指导等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也很难进行产业的发展规划和远景设想。即使是防疫工作,也因为乡镇站人力紧缺、因经费制约又无力增人,各地因免疫不到位而造成的疫病发生、传播并非少见。体制改革后,畜牧兽医管理工作明确落实到乡镇政府,当地政府自然就承担起了职责;县局安排乡镇畜牧兽医站认真组织好村动物防疫员这支队伍,根据各村养殖数量的多少确定村动物防疫员人数,县畜牧兽医局每年还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资格证书》。明确其职责为免疫、免疫档案管理、防疫巡查、疫情测报、协助产地检疫等工作,签订动物防疫承包合同,按绩效考核实行奖惩激励机制。积极争取、落实村防疫员的待遇,其报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州财政承担,二县财政承担,三是村防疫员通过有偿服务获得的收入。使原来“与村兽医争饭吃”,成为现在的“为村兽医争饭吃”,改革的结果虽一字之差,却是天壤之别,使即将要萎缩的村动物防疫员队伍有人管理、关心,指导和监督,使养殖业的发展和壮大
3.高校后勤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论文 篇三
2.1政策原因我国在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这种背景条件下,节约型高校后勤体制的建设与改革也受到了政策的影响,在政策的影响下,节约型高校的后勤体制建设与运行机制的创新一直在逐步推进。2.2经济因素一切的根本源于生产力,经济发展水平跟生产力发展水平息息相关。经济水平也影响着高校后勤管理体制的建设与运行体制的创新。很长一段时间之内,我国一直奉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全国的物资经由国家统一调配,个人不能私自进行买卖,这种经济体制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下高校的后勤管理工作被进一步加强。进入到21世纪以来,我国一直在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2.3教育体制因素节约型高校后勤管理体制与运行体制的创新还受到高等教育自身体制的影响。近些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程度越来越深,教育体制变革的情况下,对高等院校的教学质量、管理要求也随着增高。高等院校的教育结构的规划与调整,也使其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与此同时高校的后勤部门也进行了相应的变革,越来越系统化、规范化。
3高校后勤管理运行工作中易出现的问题
3.1管理体制不完善长期以来,高校的后勤管理体制存在不完善的现象,这直接导致工作人员对自身的工作认知不到位,影响了服务的质量,在服务工作中常常出现各种问题。3.2后勤员工冗余教育不断进步,高校一直在扩招,这导致高校中的人员越来越多,高校的后勤集团也一直在扩充规模,越来越多的后勤工作者参与到后勤工作中来。但后勤人员的人数远超所需要的人数,高校的资源被占用,除此之外高校后勤部的工作人员还存在分配不合理的现象。3.3后勤工作人员素质较低,思想落后高校的后勤部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一个福利性的部门,在劳动积极性上后勤工作人员的热情不高,经常处于被动工作的状态。而现代的后勤工作者不同于以往的后勤工作者,如今的后勤工作需要更高的素养与职业道德要求,但如今高校的后勤管理人员却达不到这样的要求,因此对服务质量有严重的影响。3.4技术观念落后高科技的发展推动着社会的进步,但是在现实高校后勤管理工作中却很少采用高新技术。这阻碍了后勤部门工作效率的提升,不利于节约型高校的建设。3.5消费观念的落后在高校中员工、师生的消费观念落后。管理部门应该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让全体员工、师生加入到节约环境中来。
4.论农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 篇四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和难点,也是将农业银行改革为规范化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关键和难点。这个根本性问题解决得早、解决得好,就会早些为全行带来新的生机和活力,必将大大缩短向商业银行转变的进程;反之,则会贻误战机,制约全行的生存和发展,进一步加大转轨的难度,延长转轨的进程。我们认为,要紧紧抓住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农业银行经营格局大调整的契机,把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作为农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突破口,在广泛借鉴国际商业银行的体制、机制和全面总结农业银行几年来商业化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大刀阔斧地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与商业银行运行要求不相适应的部分,边革边改、边破边立,尽快建立起符合商业银行运行要求、具有农业银行特色的新体制、新机制,为农业银行的生存发展闯出一条新路。
一、建立‚统一策划、分级经营、统分结合、‘四自’一体‛的新体制、新机制
(一)强化总行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各级行行长在经营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农业银行是实行一级法人下的总分支行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是全行的首脑机关,担负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全行经营发展战略,统一组织全行业务经营管理和调节系统运行,统一承担全行的民事责任。各分支行不具有法人资格,必须紧紧围绕全行经营发展战略目标,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必须保证全行政令畅通和整体功能的发挥。要健全和完善以行长为中心的决策系统,把全国农行分行长会议作为全行的最高决策机构,具有类似董事会的职权。全行经营发展战略的制订和调整,全行性经营管理的重大部署和举措等,必须经全国分行长会议充分研究讨论和慎重作出决策。在行长领导下,可设立若干委员会和专家组作为决策的参谋和咨询机构。同时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保证重大决策的质量。要强化行长负责制,下级行行长要对上级行行长负责,分支行行长要对总行行长负责,总行行长要对全行负责,各级行职能部门要对各级行行长负责。
(二)建立分级经营、统分结合的集约经营网络体系。要实行‚四级联动、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集约经营发展战略和策略,彻底打破三级管理一级经营的格局。总行、省级分行、地市级分行要加快由管理型分别向管理经营型、经营管理型和直接经营型转变。要加快自身的财务计划部、放款部、营业部等直属经营执行机构及其网点建设,着力拓展城区业务、国际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经营,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一体经营,城乡业务一体经营,形成、巩固和发展一批与各自经营实力、管理水平相称的较高层次的基本客户,尽快提高三级行在全行经营总量的比重和在城区金融商品市场的份额,提高全行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县支行要适应农村产业化的发展和城乡金融格局的变化,适时调整经营重心,逐步向县级经济、城乡结合部、中心集镇等经济发展快,经营环境好,经营效益好的区域、产业集中,同时注意选择和稳定一批在农村长期经营中新形成的较好客户,机动灵活地开展经营,巩固农村基本阵地。
(三)建立健全具有农业银行特色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要进一步完善以利润为中心的经营目标责任制和综合业绩考核制,推行等级行管理,建立一级法人、多级经营的经营动力机制,增强全行自主经营意识,促进盈利行多盈利、上规模、快发展,激励亏损行多扭亏、快转盈、求发展。建立以省级分行为基本监控单元的全行资产负债管理体系,以资产形成前后全过程为监控对象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实行体制制约、制度制约,促进全行资产负债结构的调整和改善,提高稳健经营、风险约束水平。建立资金内部计价、费用统支共管的成本管理体系,增强全行、全员的财务核算意识,促进增收节支,搞活业务经营,提高总体经营效益。
二、充分发挥总分支行制的体制优势和规模效益
(一)把总行真正建成统揽全局、驾驭全行业务经营的领导核心。总行是全行的经营指挥中心和管理调控中心、资金调度和资源配置中心、经营核算和联行结算中心、信息传输和同业联络中心、干部管理和人才开发中心。要充分发挥总行的五大中心作用,为全行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服务,提高整体运行效率。总行要超前思维、高位思维、加强发展战略研究、市场开发研究和经营效益研究,面对复杂的经营环境和竞争局面,善于集中全行的智慧,审时度势地推出新招、高招,尽可能使全行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有利地位。要切实改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有效地动员全行一切资源和一切积极因素,以求得最佳经济效益。要加强对各级分行的分类指导,充分发挥省级分行承上启下、组织推动所属行开展业务经营的职能作用。
(二)强化省级分行的经营管理职能。为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要减少管理层次,省级分行要逐步过渡到直接管理县级支行。地市分行不再管理县支行,其级别不变,但要办成经营行。与地市分行同在一地的城郊支行可仍划归地市分行管理,城郊支行以及地市分行原辖各办事处的人事、工会、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职能统一上收到地市分行,其精简人员充实到业务岗位。
(三)要一行一策采取措施搞活县支行,切实增强县支行的经营活力,充分发挥县支行的基础作用。对经营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的县支行,要作为发展的重点;对发展潜力大、目前已达到或接近保本点的县支行,也要量力给予必要的扶持,促其加快发展壮大;对基础薄弱,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县支行,要降格为办事处,收缩编制,收缩网点,实行收支报帐制,促其实现保本经营。县支行尤其是不具备资产业务拓展条件的县支行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资金和盘活资产存量,为全行集约经营服务。
(四)把各级行的营业部等各种直属经营机构,作为业务发展的增长点、集约经营的着力点和实现规模经营的最佳点来抓。起点要高,机制要新,经营要活,管理要强,硬件软件要齐跟上。要完全按照商业银行的模式运作和管理,率先把直属经营机构办成农业银行商业化经营管理示范基地和窗口。要加强乡镇中心营业所和城区多功能储蓄所建设,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不断扩充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潜在优势。
三、按照商业银行内部组织结构有效经营原则,改组内部经营管理运作体系
(一)调整总行的一些部室和职能。办公室应主要承担决策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能,起核心参谋部的作用,同时搞一些行政管理;建立业务市场开发部,可将发展规划部与代理业务部合并,主要承担全行对外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的管理、业务市场调查和开发、金融产品的创新、开发和营销、总行直接与全系统经营的客户公关和联络、农行形象宣传等职能;建立计划财务部,形成全行以投资、成本、利润为主体的业务经营责任中心,主要承担业务经营计划的编制、资产负债结构的监控、资金的调度和营运、经营成本的核算和经营成果的考核等职能;强化国际业务的策划、推动和管理的职能,推进全行本外币有机结合和一体化经营,进一步快速稳健高效地发展农业银行国际业务。合并建立一个贷款部,主要承担全行贷款制度办法的制订、总行直接或牵头办理的贷款项目的审查、贷款资产的管理等职能。调整和改进信息电脑部,把信息部分划归业务市场开发部,组建一个单一的电脑开发部或电子化建设部,承担统一规划和开发全行电子化手段的功能,改变各搞一套的作法。加强稽核监察的作用,将来可直属农业银行监事会领导,主要承担制度执行监督、业务财务稽核检查、经营成果审计等职能。
(二)省级分行原则上比照总行模式设置内部管理职能部门。要适应直管到县支行的需要,特别要充实和加强稽核保卫部门,加强电子化和办公自动化建设。
(三)县级支行按‚三部一室‛设置内部经营管理职能部门。即设置市场开发部、业务经营管理部、稽核保卫部和办公室(人事、监察、纪检等)。地市分行业务量小的,可按县支行模式设置职能部门;贷款业务量大的,可将业务经营管理部分设为计划财务部和贷款部。
四、围绕质量和效益提高全行经营管理水平
(一)加强资金营运管理。要讲究资金组织的质和量,不断增加总量和优化结构,增强全行的资金实力,为牢牢掌握资产业务开拓发展的战略主动权创造基本条件;讲究资金的优化配置,真正把资金配置到那些能给全行带来规模效益、关联效益和稳定利润的区域、产业、行业和客户群体;讲究资金的营运成本,加强资金成本的核算和控制,促进资产负债结构的优化,资金成本的降低和经营净收益的提高;讲究资金营运的效率,加强资金的灵活调度和头寸管理,严格控制非盈利资金占用和不利于资金优化配置的强拆强占,加强行内外资金供求的预测,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差、空间差,去获取更多的收益。
(二)加强贷款经营管理。现阶段要全方位推行培植优质资产和消化不良资产两手抓战略,实行双向考核和管理,建立健全贷款资产质量优化机制。贷款操作要以风险管理为主线,把好硬化贷款条件、严格贷款审查、推行合法有效担保、加强贷后监测评价和风险预警、健全贷款风险补偿等各道关口,建立贷款全流程的风险控制防线,同时全面推行风险度管理,量化贷款风险,大力推行审贷分离和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严格实行程序制约和体制制约,提高贷款决策质量。要建立贷款经营的法律保护体系,完善贷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贷款操作规范化程度,依法办贷、管贷、收贷,依法维护债权安全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各项新业务的经营管理。要着力开发和拓展表内外各项新业务,逐步改变资产单
一、收益单
一、风险过于集中的状况,促进资产多元化、收益多元化、风险分散化。经济发达的省区行、城市行以及其它条件较好的行,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服务网络优势、资金和人才优势,率先从资产多元化方向突破,尽快提高非贷款资产占全部盈利资产的比重,非利息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为全行资产结构、收益结构的优化闯出新路。
(四)加强财务核算和管理。要健全和完善经营成本核算和控制制度,提高全行、全员经营核算意识,促进勤俭办行、效益兴行。各级行都要加强经营成本管理,建立成本会计核算系统,划分和建立成本、投资、利润三大核算中心,制订资金内部转移价格、各项费用指标和定额,把增收节支目标分解到每个职能部门、每个员工,同时加强监控和考核,调动全行、全员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促进年度财务目标的实现和全行经营状况的根本好转。要依法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提高财务核算的质量。
五、从改革分配制度突破,建立以人为本的激励机制
(一)建立新的分配制度。总的原则是根据经营业绩和贡献大小,拉开行际间、人际间分配上的差距,彻底打破分配上的大锅饭,激励全行、全员争优创先,以主人翁的姿态为农业银行的生存发展多做贡献。要在进一步完善经营目标责任制、综合业绩考核制和等级行管理办法的同时,抓紧出台员工岗位作业规范和考核考勤考时办法、等级业务员管理办法,为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提供操作工具。
(二)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行员工资制度,进一步拉开级差工资额。要加强正常的晋级管理,严格按条件考核,不搞照顾,不够条件的坚决不予晋级。要用好奖励晋级指标,真正奖给那些贡献突出的领导和员工。实行等级行管理要与行领导班子成员工资挂钩,保持一级行的可上浮一级工资、连续评为等外行的要下浮一级工资。要全面实行干部聘任制并与工资和福利待遇挂钩,低级高聘的可以相应上浮工资和福利待遇,高级低聘的要视情下浮工资和福利待遇,落聘待业的只发生活费,直至重新聘用上岗。对新入行员工实行合同制,并相应执行浮动工资制。
5.项目运行保障体制 篇五
一、新时期成立政府青年事务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关于成立青年事务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团市委有关部门曾作过论证,这些意见成为闸北区试点青年事务局的主要依据。但在调研中,课题组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政府部门甚至青年团员对成立青年事务局的意义认识不足或存在疑虑。因此,要推广青年事务局试点经验,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取得思想共识。
(一)成立政府青年事务机构是各国加强政府管理的共同做法和趋势青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世界各国政府和政党都充分认识到青年对国家和社会的具有决定性的价值、意义和作用,高度关注青年的生存与发展状况。青年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政府治理品质和政党执政的焦点问题、敏感问题。截至2000年,联合国185个成员国中有167个国家建立了青年事务机构或协调机制,有153个国家制定了全国性的跨部门青年政策,另有114个国家实施了全国青年行动纲领。其中,同时采用以上三种举措的国家就已达95个。可以说,在政府机构中设立独立的青年事务管理部门,或是与政府中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结合起来成立青年事务管理部门,已经成为各国关心青少年发展,引导青少年成长,发挥青少年作用,解决青少年问题的一种共同选择。
(二)共青团承接政府青年事务的做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作为在青年工作中发挥核心作用的共青团组织,其职能定位与青年事务的基本性质有着一定的差异性。共青团作为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以下几方面与青年事务的基本性质有所不适应。一是共青团人民团体的性质与制定青年政策的核心任务不相适应。政府是制定国家或地方政策的主体,共青团虽然在政府青年工作中承担一定的任务,但并未被纳入到政府的行政体系,其在青年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也并不能起到主导作用,而这与青年事务管理核心的青年政策制定要求是不相适应的。二是共青团政治组织的特性与青年事务国家性、社会性不相适应。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为一个政治组织,首先代表的是全体共青团员的权益和利益,而青年事务作为一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主要是以全体青年的全面有效参与发展作为普遍追求的目标和努力方向的,特殊群体代表性与普遍青年代表性之间的不适应使得共青团组织在青年事务管理中遇到的阻力渐大,需要成立一个以青年群体为服务对象的政府职能部门来代表普通青年的权益。三是共青团组织人员流动的特性与青年事务持续化管理之间的不相适应。作为培育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岗位,团在为党输送了大量优秀青年干部的同时,也造成了团干部流动快和不稳定的情况,这对于青年政策的延续性,青年事务管理的常态有效发展是不相适应的。为此,必须要建立一个政府的青年事务管理机构,配备一套专业从事青少年事务的人员,长期从事青年工作。
(三)现有的多头管理青年事务的体制格局难以发挥整体优势除共青团外,目前与青年事务管理有关的还有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就政府部门而言,青年事务管理工作又分散在20多个机构中。如: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在处理劳动就业问题时就会遇到依法保护青年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对青年职业技能培训和再就业服务等问题;市民政局在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和社会互助活动时会涉及到弱势青少年群体保护的问题;市教育委员会的工作与学生时期的青年成长有很大的关系,等等。目前这些政府部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涉及了大量的青年事务,制定的各类政策中也往往包含了青年对象,但由于缺乏一个统一协调沟通的专门性政府机构,这些政策在落实的过程中难免偶尔会出现交叉重复的现象,有时又会产生管理上的盲点,对整个青年事务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尽管2001年上海成立了青年工作联席会议,但由于联席会议只是一个非常设的沟通和咨询制度,其决策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就非政府组织来说,也存在力量分散,功能模糊等问题。总之,设立青年事务管理机构是更好地协调各方关系,整合青年工作资源的必然要求和优势所在。
(四)闸北区的试点初步显示了成立专门青年事务局的体制优势闸北区青年局成立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观念创新、组织创新、体制创新和工作方式创新的有机统一,积极探索政府管理青少年事务的实践内容、途径和方式。一是善于抓住关键环节,从体制上为共青团组织拓展社会职能提供保障和理论上的支撑;二是关注社会资源,坚持走社会协作化得道路,推动青年事务的管理。三是适应青年社会结构变化的重大创新。青年流动性加大,价值观呈多样化,建立一个覆盖35岁以下政府管理青年事务的机构,是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四是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服务为导向,不断探索青年事务的管理得途径和方式,从而形成品牌特色;五是坚持“团务”和“事务”两手抓,双向推进,相互支撑,协调发展。这些做法和经验表明,建立政府青年事务局对加强青年事务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政府青年事务机构的职能定位政府职能是政府在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中应该承担的职责与功能。具体到青年事务管理机构就是要明晰该机构成立后的职责范围和具体工作内涵,解决“(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问题。这既涉及到青年事务机构与其他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也涉及到青年事务机构内部在纵向和横向的权责配置。具体而言,科学定位青年事务局的角色与功能,必须处理好三种关系:一是青年事务局与共青团组织的关系,二是青年事务局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三是青年事务局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一)青年事务局与共青团组织的关系共青团担负党凝聚青年、团结青年的任务,在青年工作中要发挥核心作用。但在功能定位上,青年事务局与共青团组织应各有所侧重:共青团发挥现有职能,担当先进青年组织和党的助手的职责;而青年事务局既然属于行政系列,因而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与青年事务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如制定公共政策、推动相关立法、实施行政执法、提供公共服务等。
(二)青年事务局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处理好青年事务局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最关键的是要在职能上体现青年事务局的“补位”作用,即它主要承担的是现有政府机关没有或无法独立承担的职责。第一,青年事务规划职能,面向全体青年提出和中长期的综合性发展规划,保障青年事务能够持续全面健康发展。第二,青年事务预算职能,通过提出财政支出建议或争取国内外捐赠等形式,为青年事业发展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第三,青年事务协调沟通职能。青年事务局要积极发挥沟通协调功能,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比较紧密的工作关系,为开展各项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尤其在青年事务局建立初期,要注意讲究方式方法,多沟通协商,争取得到有关部门主动的支持和配合,不能因此伤害部门间关系。第四,青年事务决策咨询职能。向党委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向政府提出制定或修订有关政策的建议,向人大提出制定或修订有关政策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有关决定的贯彻落实。
(三)青年事务局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是青年事务管理的重要补充形式,从各国发展趋势来看它们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些组织在追求公共利益、非营利等方面,和政府组织有着相似的一面,但另一方面它们又具有私立性、自治性、自愿性等方面又与一般的政府组织有所不同,所以,政府青年事务机构成立后不能取代这些社会组织的功能。但调研显示,不少人对青年事务局成立后与有关社会组织、非政府力量的关系表示担忧,怕青年事务局“管”字当头,用行政力量取代这些组织和机构,成为它们的“婆婆”。因此,青年事务局在运作之初,就应树立新的理念,界定好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各自活动的空间和范围,把两种力量运用好,充分调动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首先,青年事务局应该充分利用政府身份,为涉青社会组织的发展争取有利的条件,如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法律保障等。其次,青年事务局要更多承担“掌舵”职能,如开展调查研究、确定服务项目、服务发包、服务绩效评价等,在青年服务项目具体实施上更多依靠非政府组织,从而实现青年事务管理决策与执行行为的相对分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防止青年事务局由于负担过重而机构、人员发生膨胀,避免现有政府机构存在的流弊。
(四)市、区(县)两级青年事务局的功能定位青年事务局的功能定位不仅要考虑外部关系,而且要考虑内部关系,即市、区(县)两级青年事务局的功能应有所分化,通过科学分工发挥两方面的积极性。市级层面:一是调研、论证和参与制定综合性的工作政策和计划,执行并监督政府青少年工作政策与计划的实施。定期分析和研究青少年生存和发展状况,完成《上海青少年生存状况白皮书》;研究和制定青少年发展指标和规划,完成《上海青少年发展规划》等。二是研究国内外青少年现状及问题,建立青少年社会调查体系,建议青少年法规的制订、修改工作。三是对上海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社区青年中心、各类社会青年社团和组织实行归口管理或业务指导。四是促进政府与青年的沟通,建立反映青年呼声的通道。五是与教育、宣称、司法等相关政府部门协调,发表政府青年项目,并对这些项目进行管理、协调与资金支持。推动形成政府投资。授权青年组织协调管理、社会中介组织评估、社会服务组织承担的项目实施方式。主要项目可包括:维护青年基本权益;提高青年教育和培训水平;促进青年就业和创业能力;帮助弱势青年回归主流社会;解决住房、酗酒、自杀、吸毒、性教育等实际生活问题;做“优势”青年工作,树立青年典范;丰富青年文化生活和闲暇活动等。六是依法对本市青年团体有关对外交流事务实行归口管理并提供服务,加强青年和青年工作的国家交流与合作等。区级层面:一是执行并监督市青年事务管理机构制定、协调的青年工作政策与计划;二是协调区内青年状况,协调市、区、城镇街道及社区青年工作;三是促进与青年的沟通,建立反映青年呼声的通道;四是管理政府青年项目。
三、青年事务局的组织架构
(一)机构性质新成立的青年事务局是党委总揽全局,政府主导实施,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共同参与的体制。属上海市政府管理,纳入政府行政管理序列。政府通过制定青年发展规划,出台公共政策,建立购买服务机制,提供稳定的财政等方式,发挥青年事务管理的主导作用,以解决青年在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解决社会问题青年化,青年问题社会化。
(二)机构设置青年事务局的机构设置可以有两种备选方案:第一,与区团委合署办公。共青团担负党凝聚青年,团结青年的任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在青年事务中发挥核心作用。青年事务局与团区委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是实现两者结合的形式之一。如设立单独的青年事务局易导致政府机构的膨胀,与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改革的精神背离。而将政府管理的青年事务委托给共青团独自承担,又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有所距离。所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既坚持了党对青年工作的领导,又体现了政府管理的职能。在开始阶段可以采取这种过渡性体制。第二,青年事务局独立设置。这样做的优点是可以更好将共青团与青年事务局的角色、功能区分开来,更好地区分团务与事务,充分体现建立青年事务局的初衷。缺点是容易增加机构和编制,在实际工作中也容易增加协调的难度。
(三)人员编制青年事务局实行公务员制度。如目前闸北区青年事务局有一个综合科,5名在编人员。局长由区团委分管书记兼任,副局长由区团委副书记兼任,另配三名工作人员,不占区团委的编制。工作人员除机关性质的人员外,还有一些热心社会工作的志愿者。
(四)基层组织架构在各街道可以设立青年事务工作联络员,以更好的协调和配合青年事务局开展各项工作,是事实上的管理青年事务的落脚点。街道青年事务工作联络员可由街道团工委选派一名工作人员兼任,也可以通过社会招聘形式公开选拔。
四、青年事务局的运行模式青年工作不仅是一种政治事务,更是一种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应成为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涵盖社会各阶层、各领域,涉及千百万家庭的社会公共事务,是具有极强的公共性、社会性和综合性。对于这样一种公共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的事务,由于其经济效益的低水平循环,以及社会化运作所带来的风险,企业一般不愿意承担,而一般社会团体,无论是资源还是能力上也都无法独立承担。青年事务的综合性、社会性和公共性特征,决定了只能有整个社会的管理者——政府承担并主导实施。但另一方面也应看到,青年事务又不是纯粹的公共事务和公共物品,因此,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可以也应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允许并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管理和服务供给过程,建立公共—私人部门战略伙伴关系。闸北区青年事务局在这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初步理顺了青年事务局、共青团组织、社会组织等关系,探索了青年事务局管理青年事务的新途径。从工作体系上来看,闸北区青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负责制定区青年发展规划。青年工作联席会议由区青年事务局、区团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办、区教育局、区人口和计生委等由36家涉及青少年事务的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青年局。联席会议贯彻落实市委关于上海青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要求,同时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青年工作的要求,理顺体系、明确职责、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和优势,努力形成青年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主要抓四大领域:一是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二是社区青少年教育和管理,三是青年就业援助、困难青少年群体帮困救助和青少年维权,四是青年人力资源开发。区青年事务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承担区青少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各项任务,发挥好协调作用,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推进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组织制定青少年事物的相关政策,指导、监督政策执行;组织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研究解决青少年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青少年工作;组织编制青少年事物工作预算,协调经费管理,归口管理有关社会捐助款;组织开发青少年事物工作项目,代表政府购买服务并实施项目管理;根据预防和青少青少年犯罪工作的要求,牵头开展社区青少年事物等。区团委在青年事务管理上发挥核心作用。作为青年组织,它呼吁政府和社会对青年事务的重视;作为执政党的青年组织,工作任务和目标是要用党的理念和文化熏陶先进青年,为党培养接班人和输送青年干部,虽积极争取承担政府委托的青年事务,但政府授权委托机制不健全;作为青年政治组织,还必须履行直接的政治功能。社会组织指的是非政府青年社团或专业机构。目前看来,在区内真正称得上是非政府青年的社团,几乎没有。只在某些局部领域,如成人教育、技能训练,社会力量办学已有一定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也发挥着作用。街道、镇基层政府组织,是事实上的青年事务管理的落脚点,在现行街镇政府组织承担了大量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人员力量紧张,在青年事务管理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是局部的。总之,闸北区青年事务局担负着从业务上指导全区各级青少年事务工作机构的职责。在街镇和社区层面,围绕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社区青少年教育和管理,青年就业援助、困难青少年群体帮困救助和青少年维权,青年人力资源开发等四大领域推动青少年事务工作的试点。在区级层面,通过体制创新、项目发育和职能拓展,形成了以青年事务局为主体,承担部分政府职能,实现区级青少年事务扁平式的管理和实践模式。其运作项目在操作方式上主要有以下几种:独立运作型。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承担相关青少年事务的管理,并有政府部门授权由青年事务局独立运作。如区青年局深入开展社区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参加了2005年沪港青少年社会工作合作交流等活动。
五、青年事务局运行中遇到的障碍及今后需要解决的问题青年事务局的运作还处于初级阶段,在积极探索工作新机制和新模式的过程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之处,也遇到不少障碍,进一步完善青年事务管理体制必须认真研究并克服这些障碍。
(一)法律定位不明确前面我们分析了青年事务的特征,它既是政治事务,又是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作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个部分,青少年事务是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现有的法律资源,共青团通过立法或法律修订,有人大立法机关给予相应的法定主体资格,可以成为能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授权组织。青年局体制的确立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这个机构的开展活动的合法性,也关系到其在运行中广大青年对它的认可度。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只有经过法律明确授权的组织或机构才拥有行政权力,独立承担行政责任。新成立的青年局,在我国向法治社会转型中,其工作实践遇到许多挑战。一方面,青年事务管理被政府职能部门瓜分,如选举外来优秀青年工作者,这项工作应有青年事务管理机构来承担,但却成了劳动部门的工作;另一方面,来自社会的冲击,一些社会团体策划的一些活动与青年事物管理机构开展的活动有争夺地盘之嫌。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青年局还没有从法律上给出一个明确定位。从目前来说,青年事务管理工作是按照党的方针路线来开展的,多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谈话、批示,体现领导人个人意见,而不是经过立法程序形成的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且青年局的定位还停留在协助政府管理青年事务,因此,它的法律定位还应有待进一步具体明确,尽管它被纳入行政序列。对此,是否可以考虑出台《青年事务管理条例》或《规章》,以期能给事务局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位和其相应的行政权力。
(二)组织网络不完善随着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之后,青年的视野更加开阔,需求更加丰富多彩,对服务的质量和层次要求越来越高,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青年群体的分化大大加快,新的群体不断涌现,不同的群体对服务有着不同的具体要求,因此,青年局管理青少年事务不能是单向的活动,而应是一个纵横交错的网络,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所以,面对青年事物管理的公共性、社会性和综合性,一方面,区级层面要向基层和社区延伸,实现多层次的严密管理,另一方面,要以政府机关法人、企事业和社团法人的不同身份,采取多元化的灵活管理,与实现组织网络向补充,还要积极拓展望上虚拟管理模式,逐步探索形成虚实相间,双向互动的工作格局。
(三)购买服务机制不健全青年局由于自身在多方面资源的局限性,不能事事都亲自操办。在适当的时候,有些青年事务应适当的外包,即政府购买服务,从而提高对青年服务的水平。而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明确政府与社团之间关系。购买则意味着政府作为出资方,社团作为提供服务方,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更多的是契约关系,政府要积极支持社团的独立自主运作。二是既然有购买,就必须有市场,有市场就必然有多家社团竞争的存在,这样,青年局购买青年服务才有选择的余地,由于目前刚刚处于体系建设的初步阶段,培育新的社团参与体系建设的竞争似乎有点太早,但这是体系建设的方向。三是青年局要提高购买的效益,在其可支配的预算内,提高其公共财政的支出的效益。四是购买服务必须物有所值,要建立科学的、花费成本合理的、具有导向性的,可操作性的评估体系。
(四)绩效评估体系不系统青年局是成立不久的新事物,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认为它的不成熟是合理的,从整个它的运行流程来看,它缺乏必要的评价体系,这与当前强调的对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性相矛盾,从青年局的运行来看,评估总体上还停留在系统内评估,没有形成政府评估、专家评估、青年评估和社会评估的四位一体的评估系统。四位一体具有及时反映青年的需求、促进青年局创新的独特功能。绩效评估的多元化能够是评估更具有客观公正性,通过评估来推动青年事务管理工作的创新、提高其效率与质量,促进创造更多的公共价值。
(五)工作队伍不稳定,专业性不强随着我国工业化水平的不断较高,社会分工精密,技术专门化。因此,这种趋势下的社会工作和青年工作必然是专门化的,只有专门权威和专业化才能增强人们的认可程度。可见,青年工作是一种知识与技能相结合的专业工作,其每一项新的工作项目的推出都是经过调研论证、策划、评估、完善等等复杂过程,实施中还要有明确具体的指导。这种专业化的工作必然需要职业化队伍保证其工作的顺利实现。从目前我们实际情况来看,青年工作队伍的流动性大且专业性不强,这就使得在服务青年工作上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借鉴各国青年工作人员配备的经验,一方面,要继续发挥好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另一方面,为保障青年政策制定的持续性和青年事务的长效发展,配备一套专门从事青少年事务的人员,在政府青年事务管理机构或各类青年组织中长期从事青年工作。
6.项目运行保障体制 篇六
【内容提要】文章结合县委在党委换届后的工作运转情况,对党委换届后新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情况与换届前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找出了现实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建立健全新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正文】2006年党委集中换届,按照领导班子配备改革方案,减少了副书记职数,扩大了党政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建立了常委分工负责制,新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在换届后逐步形成。围绕换届后领导班子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县委组织部通过走访调查、座谈了解、征求意见等形式,对换届后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思考。
一、换届后新的体制和运行机制发生的主要变化 新一届县委班子选举产生后,磨合运行了一年时间,总体上看,班子面貌新、活力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能力得到较大提升,常委基本做到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执政水平,运行情况良好。
一是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明显增强。换届前,副书记的职数多,使书记办公会成了事实上的决策层。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但在实际工作中,对重大问题,都是先提请书记办公会讨论,如讨论干部任免工作时,有正副书记、组织部长参加,已经超过了常委会的半数,这样的办公会,事实上已主导了常委会的决策。减少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能够有效地发挥党委常委的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集中全体常委的智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二是常委的工作积极性明显提高。实行常委负责制后,常委独立分管一个方面的工作,直接对书记负责,避免了分工上的重叠和工作上的相互依赖,推诿扯皮。常委成了实施权力的主体,同时又是承担责任的主体,调动了常委工作的积极性,增强了工作责任感。注重党政分工交叉,政府副职直接对主要领导负责,避免了减少了决策层次和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权责,极大调动了政府副职放手工作、主动用权的积极性,工作成效明显提高。
三是全委会职能作用得到强化。全委会是党代表大会闭会以后的领导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定,作出科学的决策。换届后,全委会委员数增加,覆盖范围明显扩大,议事制度不断健全,决策程序逐步规范,换届后已多次召开全委会,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人事问题,全委会的职能作用得到较好地发挥。
二、在建立健全新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遇到的主要问题
1、在思想认识方面有待转变。部分同志对新老体制之间的区别认识不够全面,对常委分工负责制的具体内涵及其运作方式不甚了解。有的认为换届后只是一个专职副书记代替了以前几个副书记的工作,其他基本没有改变;有的认为常委分工负责制就是常委直接向书记或常委会负责,这种新的领导体制可能导致副书记被架空。
2、在规范决策方面有待加强。全委会没有发挥应有的职责和权利,在具体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重要干部任免、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在常委会上研究决策,常委会职权过于集中,难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在能力素质方面有待提高。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常委在领导层面的配角作用减弱,主角作用增强,部分常委在主动用权、独当一面、大胆决策上的能力素质有待加强。受习惯性思维的影响,对一些涉及面广,过去由副书记协调的工作,少数常委仍存在依赖思想,出现放不开、协调不到位等现象。
4、在制度保障方面有待完善。党委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的相对滞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 定》与现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存在许多不一致,常委分工负责制还没有一套严格规范的制度作保障。
三、建立健全新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换届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紧完善党委工作体制,是改进党委领导方式、提高工作水平的当务之急。我们认为,党章是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大法,研究地方常委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运行方式,应坚持以党章规定为指导,遵循“加强领导、明确职权,细化目标、落实责任,协调关系、增进团结,提升素质、强化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建立健全地方党委常委分工负责制,明晰全委会、常委会、书记和各常委的职责和权力,切实实行分工负责、权责一致的领导体制。
1、明确全委会职责。党章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条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建议抓紧制定《党的地方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工作条例》,实行党代表常任制,每年召开一次党代会,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明确党的地方委员会的职责,将决定重大经济社会问题、任免干部的权力交给委员全体会,建议全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紧急情况和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2、明确常委会职责。党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为此,要将常委会作为同级党委的执行机构,承担以往书记办公会、常委碰头会的职责,对提交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先行调查研究、沟通协调、酝酿讨论、提出方案。在常委会上,分管领导主要是说明情况,其他常委也应表达个人意见。
3、明确党委书记的职责。负责召集常委会议,确定提交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集中集体意见形成日常工作的处理意见;日常工作中,负责与其他常委的沟通协调、个别酝酿,协调各常委之间的关系,指导常委完成分管工作任务;负责处理党委的日常性工作,包括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审签一般文件等。
4、明确常委分工的职责。常委分工的原则是全覆盖、不交叉。具体工作中,副书记根据常委会、或书记授权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各常委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把关,对分管的综合性工作进行协调,对分管部门和分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书记进行沟通,并负责向常委会、全委会汇报;各常委决定分管部门和分管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二)着力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素质能力。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以后,对领导干部的议事、决策、抓落实等方面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通过学习培训、实践锻 炼,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素质和能力。
1、抓好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新体制下要求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具备新理论、新知识,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目标的要求。要把学习放在首要位置,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突出抓好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坚持用党的基本理论和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增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科学的政绩观。
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领导工作水平。通过专家授课、定期研讨、阶段测评、外出观摩、上级调训等形式,切实抓好领导班子成员的教育培训,特别是对构建和谐社会、发展区域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内容应进行重点培训,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政策水平、开拓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使他们真正具备与时俱进抓发展的本领。
3、摆正自身位置,提高履职能力。换届后,减少了副书记职数,对县委书记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以前安排副书记联系常委,变成现在直接面对常委,这就要求党委一把手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统揽全局等方面的能力更强,民主作风要更好,自我要求应更严,更善于调动和发挥常委一班人的积极性,推进区域内各项工作开展。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对常委的全局意识、工作责任心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常委的职权更明确,责任更重大。常委 要善于把握工作全局,增强宏观意识和议事能力,积极向常委会和全委会提出完整工作方案,协调处理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关系,独立完成日常性工作。
(三)完善配套措施。围绕新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党内法规、政策和制度体系。
1、完善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工作机制。换届后的新机制对加强和改善党委领导提出了新要求,党委必须更加注重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职能作用,把主要精力放在抓方向、议思路、做决策上来,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加强党的领导,协调处理好与同级人大、政府、政协之间的关系,提升班子整体功能。
2、完善党委决策议事机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党委工作规则,对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总体部署、重要人事任免等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定。进一步修订完善党委议事决策相关制度,规范常委会、全委会的议事范围、程序和规则,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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