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认定及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填报说明

2024-07-31

软件企业认定及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填报说明(共3篇)

1.软件企业认定及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填报说明 篇一

主题:新《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目前北京软件行业协会细则还没有公布,北京天一博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析认为:

旧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新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不同之处: 1,从提供的材料来看:

旧办法规定:提供上财务报表。

新办法规定: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和当(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分别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也就是需要企业提供审计报告和软件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2,从审核标准来看:

旧办法规定:软件销售收入占上总收入35%以上,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收入一半以上。

新办法规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提高的比例,但根据去年税务局对软件企业认定的备案的情况,已经提高了软件收入占总收入的标准。

1,从研发费用上: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从软件收入和自产软件收入比例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3,其它新制定规定:

1,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确定、公布年审结果,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经2,2,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3,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北京市关于软件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各相关企业:

大家好,由于新《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附件1)下发时间不长,我们正在部署相关工作,新政策解读、新申报表、提交材料清单等具体事项将在随后的通知中发布,请您耐心等待。

我们将于4月15日启用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新系统,目前大家使用的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认定系统将于4月10日 17时关闭,4月11日—4月14日进行数据交割。为避免您的数据丢失,建议您自4月15日登陆新系统填报数据。目前正在受理 的业务做如下安排:

一、如果您属于按旧政策年审的企业(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初审通过后,请携带所减免 加盖税务公章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4月15日登陆新系统继续年审;

二、其他经认定和年审的软件企业均应重新认定,请于4月15日登陆新系统重新认定,目前可以先关注新办法,准备 相关材料。

三、4月份软件产品登记的申报时间和流程保持不变,5月份的产品登记工作于4月15日起,在新的系统进行申报。

双软企业认定流程及申报清单

第一步:软件著作权登记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附件中是网页形式打开,如果打不开,取消IE阻止,去掉页眉页脚,第三页盖公章,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个软件两份,加盖公章)

电子材料:

源代码:80页源代码WORD

用户手册,操作手册:电子材料

办理时间:普通35-40个工作日和加急6-10个工作日

第二步:软件评测 评测需要的材料是: 评测申请表

光盘(把安装程序,用户手册或者操作手册刻在里面)办理时间:两周第三步:双软需要以下复印件 1, 营业执照副本

2, 法人身份证著作权证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没有返回第一步)5, 双软申请表

6,上一的财务报表

7,占上一35%以上的软件销售合同和发票 8,评测报告(没有返回第二步)

9、提供审计报告和研发、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办理时间:每个月8号截止申报,下个月20号取证书

递交材料的时候需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联系人身份证原件

双软认定的意义

每个月上旬截止,最好在每个月15号之前所有材料都齐全,才能赶上第二个月的双软截止日期。

双软认证(双软认定)是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合称,它是软件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

双软做出来的话有3个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1个评测报告

软件企业认定政策:自开始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

有效期为5年(每年需要到软件行业协会备案复审)

软件产品认定政策:从获得软件产品认定证书后享受增值税优惠,即征即退。有效期为5年(5年后复审)一般纳税人应缴交百分之17的

增值税,认定后只交百分之3的增值税

对于个人而言的优惠政策是:年薪超过10万或10万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技术人员,凭购房购车发票就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

2.软件企业认定及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填报说明 篇二

一、申报表管理:快捷申报

1、无变动的缴费单位的申报。

无任何人员变动的话,直接点击‘快捷申报’,默认为产生‘综合申报表’,保存在桌面,无需做任何修改,直接点击‘确认’就可以了。

然后在桌面找到刚产生的申报表,打印、盖章、报送地税申报。

无变动申报,现在可以通过‘删除无报盘申报表’按钮进行删除。

2、有人员变动缴费单位的申报。

“变动申报”录入人员变动信息的操作不变,这里不再重复介绍了。这里针性介绍对变化较大的“申报表管理”模块。

完成“变动申报后”,在“申报表管理”模块点击‘快捷申报’,系统会弹出‘路径选择’窗口。

在窗口内勾选‘报盘文件’、‘人员变动明细表’、‘综合申报表’,选择保存路径,再‘确认’。(‘明细申报表’视单位需要选择是否产生。)

点击‘确认’后,系统会在选择的目录下产生申报表,并在该目录下产生‘社保费’的文件夹,里面是报盘文件,必须拷贝该文件夹,带到地税前台申报。

二、申报表管理:当月无变动申报表删除功能

某些用户反应,在无变动申报时,有时系统在产生申报表时出错,导致系统无法再次产生无变动申报表,也无法删除原申报表。

针对这种情况,添加了‘

3.软件企业认定及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填报说明 篇三

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企业应当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会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表中所称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六、本表用中文填写。

七、本表有关栏目的填写如下: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季度最后一日。企业在一个纳税季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其实际经营期。2.3.4.5.6.7.8.9.“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或颁发的临时纳税人纳税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名称。

“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非居民企业的总机构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

“本期金额”、“累计金额”:第1行至第15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行至第15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1月1日至所属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第4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通过《税收优惠明细表》(F210)填报。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通过《税收优惠明细表》(F210)填报。

11.第6行“按规定可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12.第7行 “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7行=3行-4行-5行-6行。13.第8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14.第9行“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9行=第7行×8行,且第9行≥0。

15.第10行“减:减免所得税额”: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税收优惠明细表》(F210)填报。

16.第11行“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第9行-10行,且第11行≥0。10.第5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17.第12行“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18.第13行“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3行“累计金额”列=11行-12行,且13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9.第14行“减:以前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抵缴的所得税额。

20.第15行“本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累计金额”列=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八、“声明人签字”:由设立企业的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企业的负责人签字。

九、“填表日期”:填报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十、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并填报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号码等,没有聘请的,填报“无”。

十一、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附4-1

《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1.2.第3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收入。第4行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填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收入。3.第5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收入。4.第6行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或收入:填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收入。5.第7-8行其他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填报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其他抵免所得税额。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直接填写在该项目列。6.第10行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填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的减计收入。7.第11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填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的减计收入。8.第12行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的减计收入。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50%收入的金额。9.第13-14行其他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填报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其他减计收入。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直接填写在该项目列。

10.第16-17行其他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填报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其他加计扣除金额。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直接填写在该项目列。

11.第19行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填报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的减免所得税额。

12.第20行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的减免所得税额。

13.第21行国际运输减免所得税:填报根据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国际运输减免所得税额。税收协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其他类协定是指享受税收协定以外的其他类协定税收优惠,例如海运协定、航空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协议等。

14.第22-23行其他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填报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其他减免所得税额。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直接填写在该项目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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