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

2024-09-24

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11篇)

1.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 篇一

上海北京等地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上海: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竞业限制期限约定不明的,双方也可以继续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9]73号

北京: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为不少于劳动者年薪的二分之一。目前,中关村的企业采用此种方式占不少比例。但大多竞业禁止限制时间为一年。

深圳: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职时给付,也可以离职时给付。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

珠海: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

江苏: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支付方式:具体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 篇二

竟业限制协议的本身, 属于协商条款, 是解决公民生存发展权, 从业自由权与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之间的矛盾的需要。一方面, 若协议本身约定与补偿达成良好衡平一致, 不仅促进与保护市场竞争, 也保障劳动者再就业选择;另一方面, 竟业限制协议内容的违法不规范会导致作为社会劳动关系的“弱者”失去了基本的生存发展权, 无法在再就业中实现自我价值。经济补偿金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重要内容与关键因素, 影响着协议的执行效果, 更需要得到重视。

一、未约定或未按要求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思考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笔者将此项条款解读为:双方约定, 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付经济补偿金为竞业限制条款的生效要件,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约定, 或者未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无权利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 即劳动者此时享有抗辩权。

对于此条款的解读, 学理界对此也持有不同的观点, 主要有两类:①

(一) 有效说:认为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不能根据此情况而认定该协议无效, 而应当成立有效。典型的适用城市为上海市: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制定颁布沪高法 (2009) 73号文件第十三条:②

认为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仅约定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 但未约定补偿金, 或是补偿标准的, 双方可继续协商约定, 但竞业限制协仍应视为有效。协商不成,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支付标准按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确定。

学术界认为理由可大致概括为:首先, 竞业限制协议的本身签订基于劳资双方的意思自治, 因此协议的成功签订意味协议生效, 一方违反协议要求并不直接导致协议的无效, 而是通过提出违约造成的损害来寻求救济方式③;再者, 许多较为先进立法国家 (地区) 有相关判例或规定的作为借鉴, 如英国有判例认为, 竞业限制的协议效力只根据是否有合理性加薪为判断, 不涉及补偿问题, 更不必说出现以“经济补偿金”作为协议生效要件的情形;台湾也有部分地区判例判决, 经济补偿不作为协议生效要件的判定标准, 只是有无约定给付补偿金, 作为企业违约行为承担违约金的数额的斟酌考量。④

(二) 无效说:未约定或未按要求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竞业协议效力不为认可, 劳动者可以以此作为不履行竞业禁止的约定义务。理由为显失公平。典型适用城市为浙江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09年出台浙法民一 (2009) 3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 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 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 属“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 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同时学者叶静漪也认为“没有经济补偿条款, 直接导致竞业协议整体无效, 更为公平, 可节约劳动者维权成本。”⑥

综上, 基于劳动法与民法的立法精神的考量, 合同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要达到对等。竟业限制本身的存在极其容易损害劳动者的再择业再就业的权利自由,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因而, 更加需要企业严格执行协议约定给予补偿, 否则, 有损平等, 也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

有的学者担心“无效说”会导致对已经履行部分竟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的不公平, 认为这类劳动者无法就已经履行义务获得对价求偿, 因为未约定或未履行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协议, 因此, 也无法据此获得相应经济补偿。学者李雄对此作出解释⑦:依据民法一般原则, 当事人应基于不当得利规定返还并恢复原状, 还可援引《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部分学者还提出一种解除说: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当被认为成立并生效。但在一定条件下, 劳动者一方可以选择主张一次性支付, 亦可以选择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笔者较为认同“无效说”理论, 认为竞业限制协议条款中用人单位未约定或是未按要求履行给付补偿金的行为, 导致竞业限制协议的当然无效。用人单位相当于劳动者的地位本身具备优势, 利用竞业限制条款大大约束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 以及影响降低能力才力的发挥, 使离职后劳动者处于更为被动受限制的状态, 及其不利于个人的再发展。笔者总结理由有:

1.作为要约的主动提出者, 要加以更严格的条款规范约束。作为竞业限制的对价, 若未按要求补偿劳动者, 无权要求对方履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将自行承担一切严重后果。

2.“无效说”理论有利于节约劳动者的仲裁诉讼成本, 避免用人单位规避责任, 不按规定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形, 也可减少劳动者因长期追讨经济补偿的疲惫的困境而选择放弃经济补偿权利。

3.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本身就具有不对等的性质, 往往用人单位为防止信息披露, 夸大劳动者的保密义务, 与订立不合理倍数的违约金, 致使劳动者处于畏惧而限制了自己的发展的空间, 不敢寻求新的工作机会, 离职后不敢发挥自身才能优势, 导致社会人才资源的浪费等一些列问题。为此法律应当向劳动者的利益倾斜, 加重对用人单位的规制约束。因此, “无效说”具备理论与现实意义。

笔者同时也参见案例“北京东方万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梁晨等竞业禁止纠纷案”⑧与民事判决书, 得出:首先, 法院对于争议标的4万元的性质认定固为重要, 原告不能证实4万元为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且远少于劳动者应得补偿金数额, 故认定竞业协议无约定经济补偿;再者, 从法院的最终评判结果可看出, 未及时给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当然无效, 故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竞业协议效力无效。被告梁晨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合理抗辩理由与笔者认同的“无效说”相符, 具有现实实践的指导意义。

二、关于法定要求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形式的合理性思考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此项规定中明确了经济补偿金首先要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然后要求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必须按月支付, 支付形式为货币———经济补偿金, 笔者认为补偿形式方式过于严格死板, 不利于发挥当事人合意的自由。

即使立法背景意在规制、防止用人单位以名义上的加薪等, 作为劳动者“入职”条件, 强迫、限制了劳动者的选择自由, 并且规避合同解除终止后的经济补偿, 造成对员工的显失公平等情形等等, 也无法体现民法上契约自由的原则的真正用意。

英国雇主对与竞业限制的制定有过这样情形: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没有订立明示的竞业限制条款, 雇主将订立“花园式休假”条款, 使单位企业内的高端雇员在即将离职的某段时期前, 离开原有岗位但仍享有全额工资待遇继续工作, 类似花园工匠式的非核心工作, 甚至带薪休假, 延长解雇预告期, 从而达到保护单位商业秘密的做法。⑨这种做法明显异于我国明示刻板的经济补偿方式, 显得更为人性合理化, 尊重不同劳资双方的特殊需求。

笔者借鉴案例“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晋苏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⑩, 认为, 在员工岗位每月基本工资上增加足额补偿金提前补偿, 亦或在解除终止合同后按约定一次性补足经济补偿款, 又或是以不同形式给与劳动者补贴待遇等方式补偿, 并为不可。如高薪待遇、分配入股等方式等都可以成为新型的经济补偿金形式与方式。

从民事判决书中事实争议焦点分析受到启发, 法院的认定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员工陈某的“高薪”“入股”“公费出国留学”可以作为竞业限制补贴的形式, 打破了我国司法实践对“加薪”作为补偿的不认可。首先, 陈某作为曾任企业公司的高管人员, 核心掌握人员, 首先具备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不得泄露利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相关信息, 并且依照公司章程付有竞业限制的义务, 自愿遵守。公司即便未约定也未明确给予陈某经济补偿数额, 也不意味竞业限制协议的无效, 因此, 在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之下, 陈某可以以此作为减轻违约责任的缘由, 却不能以此作为抗辩拒绝承担责任。法院认定陈某在原单位获得“高薪”“入股资格”“留学培养”, 可视为公司对其人才的重视与保护, 意指留住人才而进行的“经济待遇补偿”。因此, 此案件中, 竞业限制协议有效, 陈某与原告公司存在共同过错, 陈某赔偿部分合理违约金。

法院认定的最终结果遭受了一定非议, 部分学者对“高薪”作为间接的竞业限制补偿提出质疑, 违背法规与立法用意, 但此结果也良好体现笔者上文提及的对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方式的可行性以及适用背景。竞业禁止协定本身具备合同性质, 合同更应当体现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为了避免劳工不知情与显失公平的情况, 还可以从增加企业公司对制定竞业禁止协定告知义务与提高劳工对合同条款认知的等方面来有效改善局面。

笔者受到启发如下:

(一) 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经济发展模式以及特色的财政管理系统, 对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在员工工作期间内每月给予可以减少企业日后对终止合同的劳动者管理的负担, 而把更多的公司精力投放在新雇员工的发展前途之上, 并且可一定程度调动合同期内劳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 对于部分劳工而言, 有这样的特定经济需求, 希望提前得到补偿或是以不同方式得到补偿如分配入股, 升职保证等。于是一概规定要在离职后一定期限的金钱补偿过于死板严格, 限制了雇主劳工的个人意向, 因当应需求不同, 以约定的方式规制补偿的方式与期限, 更好地发挥雇主与劳工的合意, 保护留住企业人才。同样, 合同解除终止后, 企业亦可与劳工约定在特定期限内一次性补偿全部数额, 有利于企业的内部资源的有效周转与利用, 也留给部分经营不善的企业继续发展的空间。

(三) 主流学理学说以及劳动法立法背景意旨在于更好地实际性保护劳动者的竞业禁止所应的到的补偿, 但是一概的规定未免丧失了合意的重要性。根据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 也应当同样赋予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方式的多样性。

(四) 为了减少劳动者的损失, 更好体现立法者的保护劳动者的用意, 笔者认为可以实施两种方案:在不违背法律前提下, 以约定为优先, 用人单位有诚实告知义务, 告知保密协定以及相关经济补偿方式与期限内容, (可避免劳动者因缺乏法律素养或违背自愿而导致的不公正待遇) 再由劳动者决定是否与用人单位协商经济补偿方式、数额、期限等等, 灵活体现公正与契约自由;当双方未约定、约定不明、协商不一致或是劳动者无法选择确认之下, 则默认按照法律规定标准行使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内容。

如今, 由竞业限制协议效力产生的众多纠纷, 以及涉及经济补偿部分的相关问题, 都引发了劳资双方的重视。无论采取不同学说、借鉴不同地区的做法, 都应当尊重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实情, 整体全局地把握局势, 作出最好的裁量。与此同时, 在条件允许下, 还可借鉴域外相关做法创新发展、完善我国竞业限制相关制度, 推进社会劳动资源的再次循环利用, 带动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伟评.案例分析: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D].华东政法大学, 2012:13-15.

[2]游世贤.劳工离职后竞业限制之研究[D].台湾中正大学, 2002:33-33.

[3]叶静漪, 任学敏.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构建[J].法学杂志, 2006 (4) :76-80.

3.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 篇三

关键词: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利益平衡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制度是指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在离开岗位、不再继续在本单位工作以后,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义务的同时向其支付补偿金的一种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适用进行了笼统规定,但因规定不完全造成实践中多样化裁判标准。2013年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期对部分问题进行有效解决,但在具体实践中仍有些许不足,这样如何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平衡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适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合理性分析

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离开单位后就业权受到限制,自身利益遭到损失,那么支付补偿是现实价值所在,同时也是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利益的必要手段。具体而言: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有利于平衡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利益

人们为了更好的生存去努力追求利益,不同人群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在竞业限制中则表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之间的冲突。用人单位想维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劳动者权利受到限制并且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是必然的选择。所以,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存在,是为了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利益的平衡,同时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追求。

(二)競业限制补偿金适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实质公平

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离的,享有权利就必须承担义务。竞业限制协议的合法性必须以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为前提。竞业限制让劳动者不能在自己专业的领域从事相关工作,这样必然令劳动者受到利益损失。既然用人单位欲通过限制他人权利来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就应以给予劳动者相应补偿金作为代价,从而实现保护劳动者的公平正义。

二、适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之问题

现如今,经济快速发展,因竞业限制补偿金引发的纠纷愈来愈多,即使《劳动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四)》对竞业限制的各类问题有所概括性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适用之主体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几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这些人员无疑是单位的重要核心人员。但是此规定没有对适用主体进行详细明确的划分,造成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现象大量存在。很多用人单位利用就业严峻情况,强迫劳动者与其签订“霸王条款”,即不考虑劳动者所在岗位、文化程度以及是否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一概与劳动者签订限制协议,这种做法并不可行,不仅会加重企业负担,而且严重侵犯劳动者自由择业权。

(二)经济补偿与竞业限制协议效力之关系不明晰

“在协议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或者没有约定合理的补偿金数额是否有效”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指出。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指出可由劳动双方自由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但未对经济补偿金条款是否为该协议必要要件以及约定的补偿数额的合理性是否影响协议效力给出依据,导致竞业限制协议在订立之始就显失公平,进而造成相关纠纷日益增多。

(三)竞业限制补偿金适用之补偿标准不明确

从我国现有劳动法律规范看,只规定了竞业限制补偿的最低标准,但这存在着较大不合理。经济补偿金标准不应是固定单一的,要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承担义务时间长短、限制范围等等。如果标准过高,会造成企业经营成本增加,不利于企业优质发展,劳动者也肯怠于寻求新工作;若是标准过低,就容易导致跳槽现象增多,不利于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劳动者也得不到相应补偿。

三、完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适用之合理化建议

社会正在迅速发展,并且经历着巨大变化,法律具有滞后性,导致其不能随时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由此可见,我们应该正视竞业限制补偿金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只有切实解决好上述问题才能有效发挥其诞生之初的功能。

(一)明确规定适用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主体

确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适用主体应思考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被限制人员是否确实掌握单位秘密;另一方面是劳动者承担该项义务后能否影响其生活水平。结合实际情况,我国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主体应当进行限定,可分为掌握单位核心商业秘密、掌握商业秘密关键内容、可能了解商业秘密某些内容等市场销售人员、掌握财会资料的财务人员以及他们的助理人员。

(二)明确经济补偿金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影响

经济补偿金对于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影响,可以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进行解释。经济补偿条款的存在是为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利益得以平衡,那么未约定经济补偿的限制协议应应因为缺乏合法性而视为无效。对于没有约定合理补偿标准,即当约定的经济补偿缺乏合理性时,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显失公平来处理,在撤销或者变更前竞业限制协议仍具有效力。

(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标准

笔者认为,德国的“双重标准”是值得我国可借鉴的。首先,按照劳动者在职期间原工资的一半作为给付的最低补偿金额;其次,要以维持劳动者最低生存水平为标准,进一步确定经济补偿数额是否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受到限制的程度相适应。因此,我国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可以按照劳动者离职前的年平均工资,并结合竞业期限、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来划定补偿金的最低标准,并且不得降低劳动者现有生活水平之双重标准予以规定。

参考文献:

[1]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朱军.“离职竞业禁止之经济补偿的合理确定——以德国法为视角”.载于《时代法学》.2011年第4期.

作者简介:

4.竞业禁止协议范本 篇四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义务

1.1

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

1.2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1.3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3年内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二、违约责任

3.1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的50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

3.2

甲方不履行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三、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5.竞业禁止协议 篇五

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职位: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的影响,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资源、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Ⅰ、保密条款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2、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

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不得变相(以他人的名义)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

5、不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批露包含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及文件副本等。

6、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7、离职后包含保密信息的载体必须全数交还。

三、保密期限

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对本条款第一条所述的商业

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四、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条款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已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

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根据本条款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甲方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Ⅱ、竞业禁止条款

一、权力和义务

(一)、乙方承诺

1、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时,不受原单位竞业禁止协议的约束;

2、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企业;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年内都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且本公司认为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同类企业;

4、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年内都不得自办或以他人名义创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实际参与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业务的经营。所谓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主要指经营与甲方同类义务的企业;

5、乙方在离职之前不得抢夺甲方客户;

6、不得引诱其他甲方雇员离职;

(二)甲方承诺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每月人民币 元。

二、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约定

(1)乙方违反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1)项规定的`义务,乙方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2)乙方违反跟条款第一条第(一)款(2)项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返还甲方。公司有权对乙方给于处分;

(3)如果乙方违反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3)、(4)、(5)、(6)项所列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甲方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二)、甲、乙双方确认

(1)甲方违反本条款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

(2)因甲方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禁止补偿金而给乙方造成其他方面的直接损失,乙方有权要求赔偿。因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禁止补偿金而导致的直接损失,以延迟或者未支付的价款加上延迟支付期间每日万分之二的利息来计算。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1)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已经无重要影响;

(2)甲方不履行本条款第二条的义务,拒绝向乙方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

(3)甲方法人终止;

Ⅲ、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Ⅳ、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

6.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篇六

甲方(公司):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鉴于:

1、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规范化的法人企业。在公司经营发展中,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及保密信息。

2、乙方是基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成为甲方的员工,按甲方工作岗位的安排,完成份内工作。在完成工作中知悉或可能知悉、获得或可能获得甲方商业秘密及保密信息。

3、乙方在职期间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技能、经验的机会,同时,甲方向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且将向其支付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费,因此,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并作出竞业限制的保证。

4、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进入甲方之前,对所有以前的工作单位或第三人,均未承担任何有关该单位或第三人商业秘密的保密、不使用义务;也未承担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因此,乙方在甲方中任何知识、信息的使用,均与以前单位和任何第三人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任务,均不会构成对以前单位和任何第三人商业秘密的侵犯。

5、乙方声明:乙方已经认识到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包括对外的保密信息,是关系到甲方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愿意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及所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保护义务。

基于以上前提,本着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权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甲、乙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基础上,订立以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恪守:

一、释义

下列词语,除非另有所指,具有下列含义: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要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

2、技术秘密:属商业秘密的一种,是指甲方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甲方带来经营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甲方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3、经营秘密:属商业秘密的一种,是甲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独特、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经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尚未公开的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办法、经营方案、投资方案等经营信息。

4、采取了保密措施:是指甲方采取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甲方职工或与甲方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

二、甲方商业秘密列示

下列能影响甲方经营、业务发展、竞争地位、经济利益、稳定和安全的内容直接或通过分析、合成构成甲方商业秘密:

1、有关组织与财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机构及组织的变动、合并、分立;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变动;

(2)经营管理层人事变动;

(3)来自国内外的投资;

(4)银行贷款情况;

(5)公司的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

2、有关经营管理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的或正在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定计划、经营项目及各类项目资料

(2)投融资方案、投融资计划、贸易渠道等;

(3)公司的业务合作单位名单及业务合作单位信息;

(4)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协议;

(5)甲方重大项目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6)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报告及总结等重要文件资料。

3、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是否卷入或即将卷入法律诉讼/仲裁;

(2)各类合同文本内容;

(3)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

(4)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的动向和进度等等。

4、其他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职员的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2)甲方在不断经营和发展中所产生的甲方要求保密的新的经营信息及其他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

(3)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

1、甲方是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的权利人。

2、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具体行使表现在:

(1)占有权。即甲方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管理、控制权,未经许可,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违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

(2)使用权。即甲方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在不违反法律、妨碍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人无权干涉。

(3)收益权。即甲方有权从商业秘密的占有、使用、处分中获取经济利益。

(4)处分权。即甲方有权处置其商业秘密,其可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允许他人有偿使用商业秘密,形成商业秘密的使用许可;其可将商业秘密整体转让他人,自己不再占有和使用;还可决定将商业秘密公布于世,使之进入公有领域,对社会作出无偿贡献。

四、乙方对甲方之商业秘密所承担的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之商业秘密的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1、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保守本合同项下甲方之商业秘密,除因工作需要并

善意履行对甲方义务和取得甲方指示并在业务需要的程度内,向应该知道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某一内容的甲方其他职工或甲方客户进行保密交流外:

(1)不得直接或间接使任何第三者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

(2)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泄露、披露;

(3)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4)不得复制或披露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给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或其他任何第三者;

(5)对因工作保管、接触到的甲方之客户或合作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应妥善对待并报告、提交给甲方档案管理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2、甲方之商业秘密信息的部分或个别要素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其虽被公知,但未产生使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整体成为公知知识或信息从而破坏其价值的,乙方同意对这各部分或个别要素的公知不影响其对仍属秘密的信息所负有的保密义务。乙方承诺不会使用这些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并以此证明该商业秘密已不存在。

(二)乙方为了切实履行对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不使用义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规定执行:

1、乙方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经营秘密,归甲方所有。为甲方利益,乙方作出职务成果(例如:投融资创新方法),乙方应在该等成果接近可成功的应用阶段立刻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并对该等成果负有保密义务。甲方应视乙方创造或构思的成果所具有的潜在价值,给予乙方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甲方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2、乙方须在甲方要求下,协助甲方就乙方的任何职务创新发明、设计、资料或程序等成果申请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且就该等申请签署任何必须的文件及采取必要的行为,使甲方能有效地拥有和注册该等发明、设计、改进、资料或程序的所有权。

3、对乙方与甲方经营范围有关的非职务发明,甲方有优先受让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当将商业秘密许可或转让给甲方使用。甲方应以价款、吸收乙方入股等方式,向乙方确定或支付合理的报酬。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或离职后的两年内,所作的非职务发明,乙方享有其权利。但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并经甲方确认,经甲方确认的非职务发明,按本合同的约定处理。

5、乙方在职期间所接触到的甲方有关档案资料不得擅自带出甲方工作场所,如因工作需要,须经甲方同意(按甲方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6、乙方不得向甲方其他员工打听与自己本职工作无关的涉及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的有关情况。

7、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企业,应该清退所有属于甲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合同、工作日志与工作有关的往来信函、传真、业务联系单位名单、备忘录、计划、文件、u盘等等。清退应当由甲乙双方列出清单,由甲方有关负责人与乙方签字确认,乙方不得留下任何与清退资料有关的复制件或软盘。

8、其他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保密制度执行的事项。

五、限制竞业条款

(一)乙方愿意与甲方签订本合同项下的限制竞业条款,并恪守限制竞业义务。

(二)乙方承诺并保证:在其任职期内,或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企业两年内,无论在何地域,除非获得甲方书面许可,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实施下列行为:

1、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个人、企业、公司或组织,聘用或诱导任何甲方的员工离开甲方;

2、单独或联同其他个人、企业、公司或组织进行与或可能与甲方的任何业务发生竞争的行为,或诱导任何在乙方受聘期内曾与任何甲方接触或交易过的业务合作单位成为他方的合作单位或终止与甲方的业务往来;

3、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与甲方经营投融资、基金业务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三)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企业两年内,乙方所作的与其在甲方任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创造,归甲方所有,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职务发明、创造的有关处理条款规定。

(四)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两年内,因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限制竞业义务而造成乙方一定的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商定,甲方给予乙方竞业限制补偿费,其标准为:按照乙方在离开甲方工作岗位时的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的标准向乙方分月支付24个月。乙方认同该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并接受。

六、合同的生效与变更

1、本合同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本合同即具有约束力。

2、乙方已经与甲方充分协商,对上述条款内容充分理解并自愿签订本合同。

3、假如本合同条款的任何部分因任何原因失效或不能执行,将不影响该条款其余部分或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假如本合同条款必须作出修改以收窄应用范围或缩短应用时间方可保持效力,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对该等条款作出修订,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具有约束力。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注意到,当签署本协议时,已经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如果违背该协议,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

2、乙方每违反一项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除需立即改正外,并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乙方一年工资总额的50%支付,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仍应赔偿。

3、乙方在甲方的受聘期满或因故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规定在期满或终止后继续执行或保持生效的条文。

八、其他

1、本协议虽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紧密关联,但又相对具有独立性,为此,当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出现违反本协议中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甲方除可行使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外,也可选择使用或同时使用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因甲方选择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时,乙方有异议,可直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争议。若甲方选择本协议条款行使权利,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乙 方:

(盖章):签名:

7.员工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 篇七

协议编号:

甲方:广州首联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了公司的发展,以下就甲方聘请乙方为期间乙方应承担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义务

1、乙方主要是负责甲方公司工作,基于乙方职务的特殊性,乙方应保守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会议、会谈记录、员工资料;

(2)任何客户资料信息;

(3)公司经营情况(如:合同件、合作形式、合作商户、价格、产品信息、合作进度,来往的通信文件等);

(4)其他未经甲方公司确定公开或通告的一切资料或情况。

2、保密责任

(1)乙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在职期间获悉的甲方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工作范围之外的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

(3)乙方应当谨言慎行,注意保护其正当掌握或知悉的商业秘密。如因过失不慎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应立即通知甲方,协同做好弥补挽救工作,以避免或挽回损失;

(4)如因泄漏、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造成甲方公司或客户的任何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商誉损失、经济损失、客户损失等),甲方有权追究其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解除与其劳动关系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竞业限制义务

1、乙方无论任何原因从甲方处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公司同类或相似产品业务的行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开设类似企业、入股类似企业、入职其他经营范围

与甲方类似或有竞争关联的企业)。

2、为确保乙方竞业限制义务条款的切实履行,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补偿费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按以下方式支付: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按二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提前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月工资的10%)(这是根据员工的月工资*10%填写)

元/月。该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与工资一并付至乙方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依法将补偿费向有关部门提存。乙方竞业限制义务当然适用于劳动合同期间,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

四、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上一年的总收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因此造成甲方公司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进行追偿。

五、其他约定

1.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8.“竞业协议”公司能否单方解除? 篇八

答: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协议一旦签订就不能随意解除。除非协议各方特别约定解除条件,否则当事人单方解除协议的方式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然而,在劳动关系领域,合同的生效和解除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劳动法律法规对其作出了特别规范。员工的竞业限制协议就是典型的一例。从协议的生效时间看,竞业限制协议既可以针对员工的在职期间,也可以从员工离职之日起生效。相对于协议的生效而言,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条件更多地受制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避止的义务时,应当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

首先,如果由于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则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支付形式,则劳动者不能直接要求解除该协议,其仍须继续履行竞业避止义务,但双方可以就具体的补偿数额争议诉诸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用人单位应按该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原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履行期间单方提出解除协议,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之所以用人单位能够单方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主要基于竞业限制协议从根本上维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权。在您的案例中,公司行使的正是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我们不宜用民事法律的一般规定来衡量这种解除方式。

除了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也非常特别。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它可以选择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约,或者按照法律的三种直接规定来解除合同,但不具有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于劳动者,其可以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合约,这样看来,双方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利上也具有不平等性,这直接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倾向性的保护,同样我们也不能直接依据民法中民事主体完全平等的观点进行分析。

9.最新电梯行业竞业限制协议合同 篇九

最新电梯行业竞业限制协议合同模板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鉴于:

乙方已同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为甲方员工,因工作需要,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不与甲方竞业是获取以上回报的必要条件。为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利益,防止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流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竞业限制

1.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

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1.2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

1.2.1 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

1.2.2 “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

1.3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3.1 与公司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公司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公司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

1.3.2 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第1.2条所列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利益;

1.3.3 乙方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3.4 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公司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不得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公司的任何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

世界工厂网线上生态学院:制造企业开展线上业务的加油站

世界工厂网线上生态学院

1.3.5 向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合作或劳务。

1.4 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性质和主营业务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第二条 义务的履行和终止

2.1 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如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参见附件一),乙方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参见附件二),本协议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自通知指定之日起终止,同时甲方将不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2 乙方在离开甲方时未提出确认申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甲方的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竞业限制确认申请,甲方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并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乙方可以开始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甲方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领取补偿金。

2.3 在乙方完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三个月的,乙方可以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如因竞业限制补偿金发生争议的,在争议解决期间,乙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4 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七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5 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第三条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1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与公司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竞业限制期间内,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甲方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

3.2 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 %(计

元)。3.3 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其所就职单位的证明以及员工作出的保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书面承诺,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3.4 乙方应在离职前向甲方书面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户用于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未提供账户、提供账户错误、账户注销等各种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支付该等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在此期间不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

3.5 乙方拒绝接受、自行放弃、不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

世界工厂网线上生态学院:制造企业开展线上业务的加油站

世界工厂网线上生态学院

3.6 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3.7 若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强制性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则甲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予以补足到最低标准,在此之前,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如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应立即停止违约,甲方将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有权利要求乙方纠正违约行为。

4.2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如违反本协议,应按照违约期间本协议第3.2条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的 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

4.3 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甲方仍保留提请司法途径追究员工刑事及行政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争议解决

5.1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损失定义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6.1 甲方由于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6.2 甲方为了调查、处理、纠正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付出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七条 其他事项

7.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在本协议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7.3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参照方便而设,并不限制或从其他角度影响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和诠释;对本协议条款的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7.4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同编号:)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本协议继续有效。

7.5 甲方《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是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7.6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并同意遵守

世界工厂网线上生态学院:制造企业开展线上业务的加油站

世界工厂网线上生态学院

执行。

7.7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效力。

7.8 双方传递文件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邮编: 乙方:

邮编: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均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

日期:

世界工厂网线上生态学院:制造企业开展线上业务的加油站

世界工厂网线上生态学院

附件一:

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姓名:,身份证号:,自

****年**月**日起,从公司离职。其所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自

****年**月**日,开始生效。

竞业限制合同履行期间的竞业补偿,自生效日起算,计算与发放办法按照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甲方(盖章)日期:

附件二:

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

经公司研究决定,原员工:,身份证号:,自

起,终止其在离职期间所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自终止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日期:

【更多内容,请搜索世界工厂网】 电梯行业新员工入职办理手续及安排 电梯行业保密协议范本 电梯行业标准劳动合同企业版

世界工厂网线上生态学院:制造企业开展线上业务的加油站

世界工厂网线上生态学院

电梯行业办公区安全管理规定 电梯行业员工面试应聘申请表示例

10.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 篇十

乙方:

除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的条款之外,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有关保密和竞业禁止的若干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保密义务

1.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以及解除/终止日后的竞业禁止期内,均不得为其个人利益使用或者向其他个人或单位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始终尽全力防止保密信息被披露。

1.2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以及终止日(定义见下文)后的一年内,任何由员工独自或者与他人一起创作或者开发的创意、作品、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和专有信息的著作权、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所有权(“知识产权”),只要这些知识产权与员工在公司的职责或公司指派给其的任务有关,或者是利用公司的资金、资料、技术秘密和技术条件创作或开发而成,则该等知识产权均归公司所有。另外,本条的规定对员工的继承人和受让人有约束力。“终止日”是指本合同因期满未续约而终止之日,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终止或解除之日。

1.3 保密内容,但不限于

1.3.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客户基本信息、客户调查报告、客户贷款信息、成交或商谈的保费价格;

1.3.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份构成和投资情况、公司近远期发展战略、经营方针、重要决议、投资方案、投资决策意向、市场分析、广告策略、与公司经济利益关系重大的研究开发项目和计划、经营管理策略;

1.3.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

1.3.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研究设计开发记录、业务操作流程、操作手册、担保费率计算说明、技术方案、技术数据、技术文档、科研成果、相关函电等。

1.4 保密范围

1.4.1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操作的;

1.4.2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1.4.3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1.4.4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1.5 乙方同意保持所有甲方所了解到或可能了解到的第三方的保密信息或技术秘密处于最严格的保密状态,除非为履行乙方为甲方所进行的工作任务且符合甲方与该第三方的协议外,不向任何个人、企业或公司披露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或技术秘密。

第二条:竞业禁止

2.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兼职从事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不得参与其他组织对甲方的商业竞争;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甲方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乙方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甲方所有。

2.2 乙方与甲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无论因何原因),在解除/终止日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果乙方意图被一家在中国从事租赁业务或向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或从事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机构聘用,或直接或间接进行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任何业务,则其须获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2.3 在合同期限内及终止日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员工不得建议,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试图说服或促使公司或其关联方、股东、客户及商业伙伴(例如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银行)的雇员接受其他个人或单位的雇佣,或离开公司或其关联方、股东、客户及商业伙伴。

2.4 甲方将在竞业禁止期限内向员工按月支付下列数额中的较高者作为当月的竞业禁止补偿金:(i)相当于员工月基本工资[25%]的数额;或(ii)法律要求的竞业禁止补偿的最低数额,除非甲方在竞业禁止期限届满之前不再要求员工遵守竞业禁止义务。

第三条:违约责任

3.1 在合同期限内及终止日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若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可要求其赔偿,赔偿金额相当于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RMB 元。若违约责任发生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可单方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并不予提前通知。

3.2 乙方承认对本合同的任何违反均可能会给在甲方造成无法挽回且不能通过金钱赔偿予以弥补的损失。因此,如乙方违反或威胁违反本合同,甲方除其它救济之外还有权申请禁制令或类似强制措施,且乙方在此放弃任何关于甲方存在其它救济方式的抗辩或任何其他可能阻止甲方申请实际履行或任何其他救济方式的抗辩。乙方承认除适用法律为乙方的任何限制之外,其还应遵守本合同项下对乙方的任何限制。

3.3 本协议与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存在直接冲突的,按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条:其他

4.1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2 甲方拥有对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

4.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年月日

11.竞业禁止协议书 篇十一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协议书,协议书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想写协议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竞业禁止协议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竞业禁止协议书1

总部: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总部/分部/加盟店)。

乙方:_________(分部/加盟商/加盟店/员工)。

上列双方当事人为了满足特许经营的要求,根据特许经营系统总部(_________)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禁止协议:

第一条竞业禁止

本协议所称竞业禁止,是指乙方在《特许经营合同》(或《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特许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包括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参与竞争的行为:

(一)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有关业务;

(二)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

(三)直接或间接地从与总部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第二条禁止期限

竞业禁止的期限包括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________年内。合同终止时间按照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一)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以协商确定的时间为准;

(二)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以仲裁裁决的时间为准,但同时裁决履行债务及其他义务的,从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三)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但未经仲裁裁决的,自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及_________清偿债务(货款、违约金等)并履行其他全部义务之日起计算,否则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满两年。

第三条禁止行业

本协议所指与特许经营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应理解为与总部相同和相似的经营领域,包括以下行业:

(一)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二)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三)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第四条禁止地域

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地域范围,包括乙方参与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行为时,总部特许经营系统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已经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正在筹备经营的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

第五条除外情形

鉴于乙方长期从事_________,乙方在合同终止后,可以在_________行业、_________地域范围内继续从事原来的业务,但不得开展特许经营及_________。

第六条补偿

在合同终止后,乙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甲方(不)给予乙方补偿,补偿标准为_________;但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乙方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同时,无权要求补偿。经总部同意,可以放弃要求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权利,不再给予乙方补偿。

在乙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甲方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由_________承担补偿义务。

第七条支付

给予乙方的补偿,应当按月(季)支付,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到甲方财务部门领取补偿。甲方不按时支付的,乙方应当向总部申诉,总部应当在_________个月内予以解决;超过期限仍未解决的,乙方不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否则,不得免除乙方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八条总部保留权利

乙方依照本协议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及其他义务,均视为总部享有相应的权利。在甲方终止与总部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后,以及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据本协议向乙方主张权利。

当甲方为分部或加盟店时,总部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除非乙方已经按照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未经总部同意,甲方不得放弃对乙方的赔偿请求权,否则,其行为无效,总部有权依照本协议主张甲方放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第九条监督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与检查:

(一)每季(年)提供一份其人事档案存档机关出具的证明其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二)每季(年)提供一份证明其任职单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文件;

(三)_________。

义务人未能按时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履行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停止给予乙方补偿,且不免除乙方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十条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其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并应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为乙方所参与的业务在违约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甲方及特许经营系统在违约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为制止、调查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在违约期间所得利益,或者在违约期间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给予_________万元以上_________万元以下的赔偿。

乙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停止给予乙方补偿。乙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且无权要求甲方继续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协议文本

本协议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不得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其内容无效,仍应按原协议文本的内容执行。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及_________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竞业禁止协议书2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 动 者):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需保护甲方技术秘密和其它商业秘密,并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甲方权利和义务

1.1.1 甲方在乙方遵守劳动合同及本协议所规定的竞业禁止期间的前提下,提前在其在职期间按其全年工资收入的 %标准支付津贴作为商业保密和竞业禁止补偿费。

1.1.2 支付方式为:商业保密和竞业禁止补偿费按年度支付,从 年开始,由甲方于每年春节期间通过乙方预留的银行帐户支付至乙方。

1.1.3 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将补偿费向有关机关提存,由此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1.2 乙方权利和义务

1.2.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商业利益、客户信息、发明创造、创意作品、外观设计、应用软件、源程序、数据库、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知识产权、客户资料均属于甲方享有。乙方可以在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允许范围内充分利用开展生产、经营、业务活动。上述资料、设计或专利等成果有关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所有权等知识产权等各项权利均归甲方享有。

1.2.2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乙方应承担义务的范围如下:

1.2.1.1 可能成为甲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技术方案、项目资料、设计图纸、工程设计、技改方案、外观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指标参数、作业流程、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应用软件、源程序、数据库、运行环境、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各类资料载体;

1.2.1.2 可能甲方成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

1.2.1.3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的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承担保守义务的事项亦属于保密范围。

1.2.1.4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业务资料、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1.2.3 乙方承诺,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员工、其他人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有承诺保密义务的业务资料、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1.2.4 乙方承诺,在其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它商业秘密,乙方应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1.2.5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则由此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费用和侵权赔偿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或追偿。

1.2.6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两年内,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

1.2.7 乙方承诺,在职期间或离职之后,不得直接、间接或者试图影响本企业的客户关系,包括原材料、零部件、供应商和企业产品的销售客户,使用其向离职职工或者第三方转移。不得直接、或间接、或帮助他人引诱、或拉拢在甲方企业内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或关键岗位的职工离开本企业,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1.2.8 乙方因职务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在离职交接时无条件返还甲方所有保密信息及其载体和复印件。

1.2.9 乙方为证明在竞业禁止期间两年内已履行了竞业禁止的义务,在竞业禁止期内的任何时间经甲方要求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该证明材料至少需含有下列之一但不限于:

1.2.9.1 从甲方离职后,与新的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能够证明与新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

1.2.9.2 新的单位为该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1.2.9.3 或当乙方为自由职业或无业状态,无法提供上述1.2.2.1和1.2.2.2两项证明时,可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或其它公证机构出具的关于乙方的从业情况的证明。

1.2.9.4 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分别出具的关于乙方的从业情况的证明。

1.2.10 乙方离职后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至两年。

第二条 合同的违约责任

1.3 甲方确认:

1.3.1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1.1条所列各项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延迟支付约定的补偿费支付期限一年以上,或者甲方支付该到期补偿费的数额不足本协议规定数额的4/5时,即可视为拒绝支付)的,甲方除如数向乙方支付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用,还应当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元。

1.3.2 如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甲方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应得竞业限制补偿费的利息损失(如已经支付违约金,应当予以扣除)。

1.4 乙方确认:

1.4.1 乙方不履行本协议1.2.1条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甲方所有,公司有权对乙方给予处分。

1.4.2 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1.2.2和1.2.3条所列义务,除应退还依据本协议1.1条所取得的补偿款外,还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1.4.3 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

1.4.4 前项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2.9.5 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1.2.9.6 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第(1)项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及相关第三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及相关第三方与违约行为直接有关联的每单位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1.2.9.7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饮食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1.4.5 如乙方不能按1.2条第四款要求同时提交约定证明材料,则应该视为乙方未履行竞业限制协方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本竞业禁止协议参考上述条款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双方约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1、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1.1条的义务,拒绝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延迟支付约定的补偿费支付期限一个月以上,或者甲方支付该到期补偿费的数额不足本协议规定数额的4/5的,即可视为拒绝支付)。

3、甲方法人终止,又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人。

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商业秘密协议的效力。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可以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一方拒绝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条 效力之分割条款

本合同的任何具体条款,无论是当事人协商修改,还是法院判决部分无效,均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第六条 双方之声明

本竞业禁止协议完全出于甲乙双方的真实意图,乙方没有受到甲方的任何暗示、强迫,乙方所接受时间、地域和领域的竞业限制出于完全自愿。

第七条 合同之效力和变更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八条 合同之持有及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男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合同正文)

双方签署:

甲方: 乙方:

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签署人签字: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竞业禁止协议书3

本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下简称“合同”)由下列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下简称“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简称“雇员”)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雇员承认,由于受聘于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公司可能不时向其提供的培训)其可能充分接触公司的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并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前景及与公司的客户、供应商和其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人有广泛的往来;

2.雇员承认,在其受聘于公司期间或之后的任何对保密信息的未经授权的披露、使用或处置或与公司竞争将给公司的业务带来不利的影响,并给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和损失;

3.雇员愿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对保密信息保密并不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竞争。

因此,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合同之目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下文规定的含义:

“保密信息”:指不论以何种形式传播或保存的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产品、服务、经营、保密方法和知识、系统、工艺、程序、现有及潜在客户名单和信息、手册、培训资料、计划或预测、财务信息、专有知识、设计权、商业秘密、商机和业务事宜有关的所有信息。

“竞争业务”:指(1)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和(2)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竞争对手”:指除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实体。

“区域”:指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期限”:指雇员受聘于公司的期限和该期限终止后____年的时间。

“关联公司”:指控制公司的、由公司控制的或与公司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

第二条 保密

1.雇员承诺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在其与公司的聘用关系终止时向公司返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载体和复印件。

2.雇员承诺,在期限内不以任何方式(1)向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任何其他与使用保密信息的工作无关的雇员;(2)向任何竞争对手;(3)为公司利益之外的任何目的向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披露任何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除非该等披露是法律所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披露应在该等法律所明确要求的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 竞业禁止

1.雇员承诺,在期限和区域内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一个企业的所有者、许可人、被许可人、本人、代理人、雇员、独立承包商、业主、合伙人、出租人、股东或董事或管理人员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义:(1)投资或从事公司业务之外的竞争业务,或成立从事竞争业务的组织;(2)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2.雇员承诺,在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1)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终止该等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2)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实体(包括任何潜在的客户、供应商或被许可人等)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3.雇员承诺,其未签订过且不会签订任何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书面或口头合同。

第四条 对价

雇员在此确认,其将从公司不时取得的薪金和其他补偿或利益构成其在本合同第二、三条中所作承诺的全部对价。

第五条 执行

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执行本合同,本合同任何部分的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或削弱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合法与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平承诺

双方同意,本合同第二、三条中所作约定的范围和性质是公平合理的,在此约定的时间、地理区域和范围是为保护公司和其关联公司充分使用其商誉开展经营所必需的。

第七条 违约救济

雇员承认,其违反本合同将给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并且通过任何诉讼获得的金钱赔偿都不足以充分补偿该等损害。雇员同意,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有权通过临时限制令、禁止令、对本合同条款的实际履行或其他救济措施来防止对本合同的违反。但本条的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放弃任何获得损害赔偿或其他救济的权利。

第八条 合同的修改与转让

1.本合同构成双方就本合同题述事项所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共识。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被修改、补充或变更。

2.雇员不得转让本合同或由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义务或权益。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其进行解释。

2.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由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如协商未果,该等争议应被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和程序在[xxx/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过程中,双方应尽可能得继续履行本合同除争议事项外的其余部分。

第十条 文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在此于文首载明之日郑重签署本合同,以昭信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雇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竞业禁止协议书4

甲方:

乙方:性别:

出生年月:文化程度:

家庭地址:邮编:

电话: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下列条款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服务期内的保密义务

1.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固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信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该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与甲方存在竞争或合作关系的第三方以及甲方客户或潜在客户的聘用(包括兼职),更不得直接或间接将甲方的业务推荐或介绍给其他公司。

1.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作为股东或投资人对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或相关的行业进行投资,更不得与甲方发生竞争,将甲方业务归为个人办理,或不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甲方竞争的业务。

1.5乙方离职后仍需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过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1.6乙方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由此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侵权指控时,乙方将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同时甲方如需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费用可以从乙方的薪酬总额中扣除。

1.7自甲方认定乙方需为其承担保密义务时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保密费,保密费列入乙方每月的薪酬总额内。

二、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

2.1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有职务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记录、信息、资料、器具、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说明、图样、蓝图及纲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之复制品),并办妥有关手续,所有记录均为甲方绝对的财产,乙方将保证有关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

2.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3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

2.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3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2.4在与甲方离职后3年内,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员。

2.5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禁止期时起,甲方应按竞业禁止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为每月人民币800元。补偿费从年月开始,按月支付,由甲方于每月的日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的建设银行卡内(卡号为:)。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2.6竞业禁止期满或自乙方找到工作的当月起,甲方即停止补偿费的支付。

2.7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告知甲方现在的住所地址、联系方法及工作情况,甲方可以随时去乙方的住所处核实情况(包括查看乙方的住所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和向乙方邻居了解乙方的工作情况),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三、违约责任

3.1乙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上年度的薪酬总额的3倍。同时,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并且乙方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归还甲方。

3.2甲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四、争议解决

4.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以协商为主,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由争议一方或双方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2任何一方不服仲裁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5.1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5.2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5.3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5.4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XXX 乙方(签字):XXX

代表(签字):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竞业禁止协议书5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乙方已同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且为甲方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合法权益,确保乙方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不与甲方竞业,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对甲方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及甲方因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对乙方的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产品同类的产品;

2、自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3、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同类的产品;

4、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二、乙方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

1、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有职务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记录、信息、资料、器具、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说明、图样、蓝图及纲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之复制品),并办妥有关手续,所有记录均为甲方绝对的财产,乙方将保证有关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更不得利用前述信息谋取利益。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4、在与甲方离职后2年内,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员。

5、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禁止期时起,甲方应按竞业禁止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为每月人民币x年x月开始,按月支付,由甲方于每月的日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6、竞业禁止期满,甲方即停止补偿费的支付。

7、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告知甲方其现在的住所地址、联系方法及工作情况,甲方可以随时去乙方的住所处核实情况(包括查看乙方的住所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和向乙方邻居了解乙方的工作情况),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三、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上年度的薪酬总额的3倍。同时,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并且乙方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归还甲方。

2、甲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以协商为主,如果无法协商解决,争议一方或双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其他

1、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制造方法、产品材料构成、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2、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3、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本协议及甲乙双方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员工)

(签字):

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签署人签字: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竞业禁止协议书6

甲方(公司):

法人代表:

地址: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一、保密协议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作为甲方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知悉和掌握甲方生存发展有重要关系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约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本合同所称甲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技术信息:本合同所称技术信息是指甲方现有及正在开发或构想中的技术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及非专利的专用技术、计算机软件、报告、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及与其相关的决议、文件及函电等未公开的专利、知识产权信息。

(二)经营信息:本合同所称经营信息是指甲方现有或未来将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营销计划、采购计划、定价政策、市场分析报告、甲方的区域分布、管理诀窍、财务资料、会计档案、进货渠道、买卖意向、广告计划、产品报价、服务网络、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以及尚未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定期报告、配股方案、分配方案等信息。

(三)管理信息:本合同所称管理信息是指甲方现有或未来将发生的与管理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现有及正在制定或构想中的人事信息、工作计划、组织结构信息、内部规章制度、工资待遇、奖金提成、薪资变动、业务规程等信息、文件和资料等。

(四)关于甲方重大法律问题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正在或将要进行的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涉及仲裁或者诉讼、处分资产或者权益等事项的信息。

(五)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的载体上述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资料、图形图表资料、音像资料和电子资料等,可以是载于书面的或是载于任何其他非书面介质上的或是口头上的。

(六)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拥有和签订协议后在经营活动中不断增加的商业秘密。凡属与甲方公司事务有关的一切保密信息,都属于应当保密的范围,在此所称的信息包括全部或部分由乙方本人为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内容。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五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甲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乙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六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并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期限为: 两年。

甲方同意在乙方离职后履行保密义务期间,向其支付保密费。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通过薪金10%的计算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在职或离职时额外支付保密费和经济补偿费。

第七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八条 乙方在履行职务和完成具体工作任务时,若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而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九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并办理完毕交接手续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同时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二)乙方因违约行为为他方提供服务或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因此得到利益和他方创造的价值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负有向甲方给付上述所得利益的义务。造成甲方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上述相关损害赔偿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按比例扣除;

(四)乙方清晰地知道,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均会导致甲方巨大商誉及经济损失,故有可能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违约金数额以 10万 元人民币计算;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五)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六)乙方在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甲方仍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二、竞业限制合同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乙方在就竞业限制的有关事项,约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或拥有利益。

(二)自行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三)为与甲方在产品、市场或服务方面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或者在这种企业、机构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虽然不担任职务,但为前述单位提供指导、咨询、协助或拥有利益。

(四)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供销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业务。

(五)可能直接或间接转移本公司的业务,或对本公司的业务产生或将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六)离职之前不得抢夺甲方客户,离职后不得带走甲方的客户。

(七)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

(八)离职后的 半年 内,不得开展与甲方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与甲方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公司。

(九)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乙方同意,如上述行为涉及其近亲属,或借助他人名义,均视为乙方行为,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并办理完毕交接手续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 作为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甲方须按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500 元/月(人民币大写:伍佰元/月),并在每月发薪日由甲方转账至乙方工资代发账户。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按期将补偿费转入乙方工资代发账户的,甲方可在发薪日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乙方到甲方以现金形式领取,若乙方拒绝领取补偿费,甲方有权将补偿费提存,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连续六个月拒绝领取提存补偿费,视为乙方放弃已经提存的补偿费,本协议依然有效,直至终止条件出现。

甲乙双方约定的竞业期限届满,甲方即可停止补偿费的支付,同时,本协议自动终止;若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竞业期限内从事有关竞业禁止工作的,甲方即可停止补偿费的支付,同时,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应于每月1日前告知甲方现在的住所地址、联系方法及工作情况,如乙方在新的单位找到工作后,应主动向甲方提供新单位的工作证明及联系电话。甲方可以随时与乙方联系,并核实情况,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乙方清晰地知道,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均会导致甲方巨大商誉及经济损失,故有可能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违约金数额以 20万 元人民币计算;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书面形式。

第九条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上一篇:适合经济学原理的案例下一篇:小学六年级下册人教版新课标语文全册整套教案集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