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部兼职班主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5-01-25

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部兼职班主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共8篇)(共8篇)

1.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部兼职班主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篇一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三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学校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创新型、应用型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同时也为帮助生活贫困的研究生完成学业,学校决定设立研究生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研究助理(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以上三类岗位合称“三助”。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三助”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由学校成立“三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领导小组”),其成员包括研究生部、教务处、科研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组织人事部和学生工作部(处)的负责人。领导小组对“三助”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监督实施,制定“三助”工作的总体原则和工作方案,审定“三助”工作经费发放方案,检查“三助”工作执行情况,评估“三助”工作的总结。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

1.拟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以及申请的条件提出设岗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定岗。(详见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2.同一学期内每位在岗在职教师申请的助教岗位与助研岗位不得超过5个。超过部分,经费自筹发放。

3.全脱产在校研究生均有资格提出申请,每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岗位。4.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聘用单位确定受聘学生,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5.如有以下情况者不予录用:上一学期受违纪处分(含通报批评)、有重修课程;对于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期末考评综合考核系数低于0.6的同学,在校期间将一律不再聘用。

6.聘用单位与受聘学生应签订书面协议书。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合格,再转为正式聘用,聘期为一学期。

三、管理考核

1.受聘学生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部、科研处、发展规划处及聘用单位共同管理与考核,聘用单位(教师)负有对受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业务工作指导的义务。

2.学生工作部(处)定期和不定期对受聘学生“三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者或聘用单位认为不宜聘用者有权予以解聘。3.在聘期内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自动解除协议。

四、经费管理

1.助教、助管经费由学校专款支付;助研经费由学校专款支付50%,剩余50%由聘用导师从课题经费中支付。

2.“三助”津贴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财务处发放。(详见第五章)

第二章

助教工作

一、岗位设置

教学助理主要指教辅类助教。

1.本科和研究生课程助教由各学院根据教学需要提出申请。

2.助教按课程设岗:本科生课程和硕士生课程助教岗位按照4:1的比例设置。

可以申请1个助教岗位的本科生课程有:⑴公共基础课、文理基础课(其中,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等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为120人上以上的大班课程);⑵除⑴以外的精品课、大班课(120人以上)、双语课、实验课等课程。可以申请2个助教岗位的本科生课程有:课程门数超过3门;双语课(或实验课)门数超过2门;课程班数超过5个;单班学生人数超过200人或学生总人数超过400人;其他经批准的情况。

可以申请1个助教岗位的硕士研究生课程有:⑴公共必修课、学科基础课;⑵重点建设课程;⑶选修该门课程的研究生超过20人的课程。

同一学期每个教师申请的本科生课程助教岗位不超过2个。同一学期每个教师申请的硕士研究生课程助教岗位不超过1个。超过学校允许的助教岗位,经费自筹。

3.除申请双语课程、实验课程等本科生课程助教岗位的教师外,申请助教岗位的教师须为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或同等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的在职在岗教师。

4.申请本科生课程和硕士生课程助教岗位的教授、副教授须在一学年内独立讲授1门总学时不低于32学时的本科生课程。

5.申请硕士生课程助教岗位的教师,其所讲授的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时不低于32学时。

6.教务处和研究生部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分别审核确定本科生课程和硕士生课程的设岗计划。

二、人员聘用

1.本科生课程的助教由相关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担任,硕士生课程的助教由相关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担任。2.助教面试由聘用单位和主讲教师负责。三、岗

职责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协助主讲教师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2.收集教学资料,配合做好教学准备工作。3.安排课堂练习,批改作业。4.参与辅导答疑。

5.随堂听课,承担教辅工作的研究生应出席主讲教师的课堂教学,每月至少两次(主讲教师有额外要求的以教师要求为准)。

6.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7.参与实验、实习指导。

8.完成主讲教师布置的与教学相关的其他教辅工作。

四、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8小时。

五、管理考核

1.受聘学生在聘期内由聘用单位和主讲教师进行管理。

2.学期结束前受聘研究生须向主讲教师递交工作总结,主讲教师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估后报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核。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学生,除承担教学责任外,由学生工作部告知聘用单位终止其助教资格:(1)所任课程中超过1/3的学生表示不满意;(2)其它违纪或不适于做助教的情况。

第三章

助管工作

一、岗位设置

1.助管岗位包括班主任管理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一般情况下录用家庭经 济困难的学生。

2.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经学生工作部、组织人事部同意后设岗。每个部门原则上设置1-2个岗位(原则上不超过2名,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岗位的应单独提出书面申请)。每个学院或中心设置1-3个岗位(原则上不超过3名,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岗位的应单独提出书面申请)。

二、人员聘用

1.本科生班主任由博士、硕士研究生担任,硕士生班主任由博士研究生担任。

2.助管面试工作由聘用单位负责。

三、岗位职责

1.班主任管理岗位职责:

(1)思想政治教育:在思想上,帮助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及时了解、掌握和反映学生思想动态,开展有特色的思想教育活动。(2)班级日常管理:督促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协助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指导班级班委、团支委的工作,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

(3)学习生活指导:督促同学们的学习,关注其思想动态。解答学生关于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的种种疑惑,力所能及地提供相应的帮助。

(4)综合考评:负责每学期对同学的综合测评、评优、评奖工作的组织实施。2.行政管理岗位职责: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协助聘用单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2)诚实守信,爱岗敬业,遵守劳动纪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3)团结协作,勤奋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4)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守相关机密。

四、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8小时。

五、管理考核

1.受聘学生在聘期内由聘用单位管理。

2.学期结束前受聘学生须向聘用单位递交工作总结,聘用单位根据受聘学生工作表现,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估。

第四章

助研工作

一、岗位设置

1.承担校级以上(含校级)课题项目的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均可提出申请。

2.科研处、发展规划处和学生工作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设岗计划。3.申请设置助研岗位的课题须为有效结题期内的纵向课题,不包括横向课题,也不包括研究生自己申请并完成的课题项目以及导师与所带研究生共同署名的课题项目。

4.每个课题项目在研究期内只设立1个岗位,每位教师申请的助研岗位(无论课题数量多少)均不超过2个。

二、人员聘用

受聘学生面试由聘用单位和聘用导师负责。

三、岗位职责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诚实守信,爱岗敬业,遵守劳动纪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3.团结合作,顾全大局,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四、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8小时。

五、管理考核

1.受聘学生在聘期内由聘用单位和聘用导师进行管理。

2.学期结束前受聘学生需向聘用导师递交工作总结,导师根据受聘学生工作表现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估后报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核。

第五章

津贴标准

1.“三助”津贴以逐月按比例和聘期期末考核兑现相结合的方式分为基本津贴和绩效津贴两部分。聘期内每月末发放基本津贴,每学期结束前发放绩效津贴。

2.受聘学生每月完成基本工作量,发放基本津贴200元。

3.每月绩效津贴原则上根据工作小时数、聘用单位的综合评价在每学期期末集中考核,特殊情况作特别处理。具体办法如下:

(1)根据工作小时数确定基准绩效津贴,再由各聘用单位做出的综合评价确定综合考核系数对基准绩效津贴进行调整。

(2)工作小时数24小时/月以下(含24小时)或综合评价不合格的绩效津贴为0。

(3)各工作小时区间基准绩效津贴为:

①工作小时数32小时/月以上,基准绩效津贴为125元。

②工作小时数28—32小时/月(含32小时),基准绩效津贴为100元。③工作小时数24—28小时/月(含28小时),基准绩效津贴为75元。(4)综合评价:

①综合评价为优秀,综合考核系数为1。②综合评价为良好,综合考核系数为0.8。③综合评价为合格,综合考核系数为0.6。

4.总津贴数=基本津贴+各工作小时区间基准绩效津贴×综合考核系数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6日起实施,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作废。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2.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部兼职班主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篇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交流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规范学生住宿、加强学生校外居住管理是强化学生教育管理和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的有力措施和重要途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居住,是指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地方居住。

第四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提供的宿舍内居住,无特殊原因学生不得在校外居住。凡不按规定办理的,依照《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 申请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特殊原因(身体等状况)不适合居住在学生宿舍的;

(二)家住北碚城区的。

第六条 申请校外居住的学生,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和家长同意该生在校外居住的意见书和安全责任承诺书。书面申请包括学生基本情况、校外居住理由、联系方式、日常学习生活的委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附本人因校外居住产生的人身、财产安全责任承诺书;租房居住的学生还应当提供租房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和租房详细地址、门牌号码;

(二)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学生须提供学校指定的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的学生须提供家庭户口复印件和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生应当将校外居住申请的全部书面材料和备案表一式四份报所在学院(部)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部)同意后,报后勤集团社区管理中心(公寓管理中心)审批并备案,并报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学生可以持手续完备的备案表到后勤集团办理退宿手续。原则上按学期为单位进行办理退宿及回校住宿手续。

第八条 申请校外居住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遵守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合法、真实、有效;

(四)主动与所在学院(部)和委托联系人加强联系,经常沟通信息。

(五)校外住宿期满后,必须及时到所在学院(部)及校后勤集团社区管理中心(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回校住宿手续,并按期回校住宿。

第九条 各学院(部)应当对校外居住的学生逐一建立详细的档案;应当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向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报送校外居住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做好档案资料的更新。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后勤集团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3.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部兼职班主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篇三

为增强教学工作的质量意识,充分调动和发挥院(部)在教学工作中的积极性,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促进各教学环节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各院(部)加强教学管理、激励各院(部)党政领导及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院部办学质量和效益。

二、考核原则

(一)科学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

(三)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

(四)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相结合,以横向比较考核为主;

(五)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以年终考核为主。

三、考核内容

院(部)教学工作每年年终考核一次,具体考核内容按院(部)本科教学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执行。

四、考核组织

学校成立院(部)教学工作考核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校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和校纪委(监察处)负责人组成,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

五、奖励 学校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名通报,并设一等、二等、三等和进步奖。考核结果排在第一名的为一等奖,排在第二名、第三名的为二等奖,排在第四、五、六名的为三等奖。并对下一年度考核结果提升三个名称的院(部)设立进步奖,进步奖和一等、二等、三等奖可同时获得。

对获奖的院(部)由学校颁发奖金,一等奖奖金为该院(部)教学运行业绩分所获金额的20%,二等奖奖金为该院(部)教学运行业绩分所获奖金额的10%,三等奖奖金为该院(部)教学运行业绩分所获奖金额的5%。进步奖奖金为该院(部)教学运行业绩分所获奖金额的2.5%。奖金来源于目前对多媒体教学工作量补贴酬金的一部分。学校于2002年出台的“多媒体教学和双语教学工作量计算补贴的暂行规定”(华船院教【2002】79号)中有关对多媒体教学工作量补贴办法停止执行,双语教学的工作量补贴仍按原来的文件执行。

六、考核程序

(一)自评

各院部据实写出简要的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院部一年来教学工作的基本情况及教学工作特色; 2.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评,打分;

3.不足之处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提高措施,经验与体会,意见与建议等。

(二)专家考评

专家根据掌握的情况按照考核指标体系对各院(部)进行考核评分,为学校考核小组提供依据。

(三)学校考核小组审核

学校考核小组根据各院(部)领导的述职答辩、院(部)自评报告和专家评分,确定获奖名单。

(四)意见反馈

学校考核小组向被考核院系通报考核情况。

七、奖励实行一票否决制

凡一年内出血过1次及以上Ⅰ级教学事故或2次及以上Ⅱ级教学事故或3次及以上Ⅲ级教学事故,则取消该院(部)奖励资格。对一年内只出血一次Ⅱ级教学事故或两次Ⅲ级教学事故的学院(部),奖励时按考核结果降等处理。

八、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2005年考核半年,从2006年起按年度考核。

附件:院(部)本科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4.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部兼职班主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篇四

成都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教代会代表以提案的方式,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之一,是教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提高提案的质量和规范提案处理,根据成都大学教代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案的提出

1、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形成提案内容,按一事一案提出提案,用教代会统一印制的提案表,认真填写,在代表大会规定的截止日期内交提案审查委员会。

2、提案须一名代表提议,两名以上代表附议。提案者一般应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非教代会代表的本校教职工有意见和建议可向代表反映,通过代表提出提案。也可把意见和建议用书面形式交教代会秘书组。

二、提案的范围

(一)凡属下列问题,均可列为提案内容。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问题。

2、有关学校建设、改革、发展方面的问题。

3、有关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职工福利、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4、有关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问题。

5、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它问题。

(二)凡属下列问题,不能列为提案内容。

1、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

2、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纯属个人的问题。

三、提案的审查立案

教代会代表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提案,经教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报请教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即正式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作为个人意见,由教代会交学校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四、提案的处理

1、提案立案后一份留底备查,一份交校办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办理提案处理工作,对提案中提出的问题能处理的要及时处理解决,一时难予解决的问题,必须在一个月内用书面形式答复教代会。对涉及全校性的重大问题提案,建议学校成立专门小组调查研究及时处理解决。处理后的提案归档存查。

2、对应该及时处理而不予处理的提案,教代会有权向处理单位提出质询。

五、提案处理后的意见反馈

1、提案处理结束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整理出处理结果向代表大会报告。

5.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篇五

时间:2013-07-08 11:23来源:未知 作者:成绩与学籍科 点击: 483 次

西校〔2007〕59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

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已于2007年3月15日经校长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于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开展相应工作,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规范本科生转专业的审批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放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审批权的通知》、《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负责本科学生转专业的相关工作。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准,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特殊困难,需转专业才能正常学习的。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在文科、理科、艺术、体育和职教师资等不同科类之间跨类的;

(三)在重点本科、一般本科、应用技术本科等不同招生批次之间跨层次的;

(四)在不同校区之间跨校区的;

(五)属于保送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预科升本科、专升本等特殊类别的;

(六)基本修读年限的最后一学年及其到最长修读年限内的;

(七)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处于影响期的;

(八)学生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要求的;

(九)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十)应作退学处理的;

(十一)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六条 各专业转入转出学生的比例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

(一)同一专业年级学生数不足100人的,转入学生数量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10%以内,转出学生数量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5%。

(二)同一专业年级学生数超过100人(含100人)的,转入学生数量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5%以内,转出学生数量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5%。

(三)各专业转入转出学生具体人数由教务处根据学校现有教学资源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学校研究决定。

第七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时间和要求进行。

(一)一年级学生于当年12月10日前,其他年级学生于每年5月10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西南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在学院教学秘书处出具课程成绩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初审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者,院长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院内转专业学生申请表、课程成绩单及相关材料整理齐备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教务处。跨学院转专业学生申请表、课程成绩单及相关材料整理齐备后转交拟转入学院。

(二)转入学院对一年级申请人于12月20日前,对其他年级申请人于5月20日前进行考核、面试,根据考核、面试情况,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由院长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是否接收的意见,然后将申请表、课程成绩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接受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25日、12月25日。学校审批工作为每年的6月6~10日、12月26~30日。教务处收到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并签署意见的转专业学生的相关材料后,审核合格者,院内转专业学生材料由教务处审批;跨学院转专业学生的相关材料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者,由教务处通知转入转出学院,由转入转出学院分别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下发文件,教务处通过学院通知学生,学生于下学期开学前办理转专业手续后,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第八条 学校每年下半年只办理一年级学生转专业事宜,上半年只办理其他年级学生转专业事宜。

第九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低一年级学习,但已修课程相差两门以内(含两门,由转入学院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已修原专业课程进行认定),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学校批准,可转入同一年级学习。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如果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的要求等同或超过转入专业,则成绩有效;凡不符合转入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选修课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其原所学专业在该学期的期末课程考核,无故旷考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不及格课程累计门数或学分数达到退学规定的,应予退学,如学生申请试读且被批准的,只能在原专业试读。

第十二条 转专业工作应按照“公平、公开、择优”原则进行。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转专业的学生,一经查实,退回原专业,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协同作假者,通报其单位。第十三条 各学院转专业工作应当严格按上述程序、时间和要求进行。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将已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五条 普通专科和高职专科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6.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部兼职班主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篇六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旨在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考核机制,引导教师弘扬爱国奉献精神、严守学术道德规范,鼓励教师在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更多成绩,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条 学校教师考核坚持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教师。

第四条 学校教师考核遵循“分类指导、分级考核、合同管理、奖惩结合”的原则,要求各院系在学校考核导向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教师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以合同为基础,分类分层次开展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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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教师考核的形式包括考核、聘期考核等形式。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核对象为校本部专任教师。

二、考核的组织及工作要求

第七条 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设立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负责审议确定教师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成员一般由学校分管人力资源部门的校领导以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学校工会、教学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列席参加。相关学科专家应根据参加考核教师的情况从相应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成就和声誉的教授中产生。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的人数须为单数,不少于11 人。

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负责对各院系的教师考核工作进行宏观监督和指导,审核各院系提交的教师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的建议,重点审核各院系教师考核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获得超过2/3到会专家赞成视为通过。

第八条 各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设立教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院系层面考核的具体工作。小组成员一般由院系党政领导、系所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人数须为单数,不少于5人,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2人。各院系需将考核小组名单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院系教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教师考核工作,形成院系层面的教师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的建议,向学—2— 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报告本单位教师考核工作中的特殊情况。院系教师考核工作小组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获得超过2/3到会成员赞成,方可进入一下环节。

第九条 教师考核工作分级进行。学校制定教师考核实施办法,明确各院系教师考核的导向和原则,从总体上对全校教师考核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各院系依据学校教师考核实施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民主审议程序,制定本单位的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各院系需将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进行公示并报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十条 各院系应根据不同教师的特点,为本单位教师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和聘期考核目标任务。考核的目标任务应根据教师所在学科的特点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规律,对聘期考核的目标任务进行合理分解。

第十一条 各院系应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把思想政治素质作为考核的基本要求,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考核和思想政治考察贯穿于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

院系组成师德考核小组,对教师的师德情况进行考核,并深入了解教师思想政治素质情况。小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师德考核小组成员人数须为单数,不少于5人。师德考核小组应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3—

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通过教师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等方式全面了解教师的师德情况,并形成评价意见。师德考核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档次,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并向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的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师德考核不合格者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师德考核具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中山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中大人力资源〔2016〕11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各院系应重视与教师的沟通,建立教师考核结果反馈机制。考核结果应及时通知教师本人。注重科学分析教师在考核评价中体现出的优势和不足,掌握教师现有表现与职业发展目标的差距以及影响教师职业发展的因素,并依此制订教师培训培养计划,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指引,促进教师不断进步和发展。

三、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及各院系应以《中山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基础,对教师的师德和思想政治素质、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社会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应包括:

1.师德和思想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立场、师德师风、职业道德、治学态度、敬业精神、协作精神等方面。中山大学教师必须—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团结协作。

中山大学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2.教学工作。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和效果、教学研究、课堂教学纪律、指导学生情况等方面,着重考核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效果。中山大学教师应主动承担教书育人的任务,积极投入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让学生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突出的教学能力,善于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创新意识;完成教师职务聘任合同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和效果良好。

3.科研工作。包括发表和产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主持和参与科研项目,获得科研奖励、转化科研成果产生效益等方面,着重考核教师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影响力。

4.社会服务。包括参加学术团体,担任社会兼职,承担学校、院系及相关部门安排的公共事务及社会服务工作,以及进行

—5—

科技推广、文化传播、专家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四、考核的程序

第十四条 教师考核的程序: 1.学校在每年年底发布考核通知;2.各院系通知教师填写《中山大学教师考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各院系接收考核材料并予以审核,同时对参加考核教师的业绩情况等材料进行公示;

4.各院系师德考核小组对教师的师德情况进行考核; 5.各院系教师考核工作小组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6.人力资源管理处对院系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并报校领导审批;对于考核中的特殊情况,可由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进行审议,确定考核结果;

7.学校将考核结果通知各院系,各院系将书面考核结果通知到教师本人。

教师考核的具体安排按照学校当年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 教师聘期考核的程序:

1.各院系在本单位教师聘期考核期满前,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教师填写《中山大学教师聘期考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各院系接收考核材料并予以审核,同时对参加聘期考核教师的业绩等材料进行公示;

—6— 3.各院系师德考核小组对教师的师德情况进行考核; 4.各院系教师考核工作小组评议,提出考核意见并报学校审议;对于考核不合格等特殊情况,各院系应提早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审议;

5.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会议审议,确定考核结果; 6.学校将考核结果通知各院系,各院系将书面考核结果通知到教师本人。

五、考核结果及其运用

第十六条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聘任、岗位调整、岗位等级聘用、薪酬调整、公派出国以及评优奖励等依据。

1.完成目标任务且业绩突出者,给予考核优秀; 2.完成目标任务者,给予考核合格;

3.部分完成目标任务,且完成情况有一定差距者,给予考核基本合格;

4.对于完成目标任务有较大差距者,或师德考核不合格者,或经学校教学、科研部门认定,在教学、科研等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者,给予考核不合格。

对于给予处分的教师:受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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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考核的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优秀者,继续执行聘任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2.考核结果合格者,继续执行聘任合同; 给予警示;

4.考核结果不合格者,由所在院系给予书面警告。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学校提前30日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后,可解除聘任合同。

六、聘期考核结果及其运用

第十八条 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合同续签、职务聘任、岗位调整、岗位等级聘用、薪酬调整、公派出国以及评优奖励等依据。

1.完成聘期目标任务者,给予考核合格;

2.对于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特别突出的业绩者,如有少量未完成聘期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经院系考核工作小组认定,并予以重点审议,可提出考核合格的建议,经学校考核工作专家组审议,可给予考核合格。

3.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形者,给予考核不合格:(1)师德考核不合格;

(2)经学校教学、科研部门认定,教学、科研等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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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核结果基本合格者,继续执行聘任合同,由所在院系(3)距完成聘期目标任务有较大差距,经所在院系教师考核工作小组和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评议,给予考核不合格;

(4)教学工作量不能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或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访学、进修、培训、组织派遣、产假等原因除外)。

第十九条 聘期考核的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合格者,学校将续签聘任合同并约定下一聘期的目标任务。

2.聘期考核结果不合格者:

(1)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不予续聘。

(2)如经学校教学、科研部门认定,教学、科研等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学校将降低1-2级岗位等级,并按照降低后的岗位等级签订新的教师职务聘任合同。

(3)距完成聘期目标任务有较大差距,经所在院系教师考核工作小组和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评议,给予考核不合格的,以及教学工作量不能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或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访学、进修、培训、组织派遣、产假等原因除外)的,学校将给予书面警告,续签新的教师职务聘任合同,并约定对新聘任合同前12个月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经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审议,如考核合格,则继续执行原聘任合同;如考核不合格,学校提前30日通知教师本人后,可解除聘任合同。

3.聘任满三个聘期的讲师,或2014年之后进校的聘任满两个聘期的讲师的考核结果运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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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争议与解决

第二十条 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申请人应在收到考核结果的30日内,向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 教师对考核结果的争议与解决,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办理。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人事部门和各院系对教师考核履行职能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履行专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于担任学校机关部处、院系党政负责人等领导职务的教师,应按照学校组织部关于干部考核的程序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入选各类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学校根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另行制定高层次人才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教师聘期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大人事〔2006〕6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7.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部兼职班主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篇七

广大团员青年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培养和造就大批优秀青年,做好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的工作,是团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配合各系党总支更好地做好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健全我校“推优”工作制度,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根据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关于“推优”工作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推优”对象

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我校团员。

二、“推优”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入党动机端正;

2.递交入党申请书必须在半年以上;

3.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较好,在被推荐的前一个学期须无补考;

4.工作认真,踏实肯干,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集体荣誉感强;

5.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组织纪律观念强,未受过任何处分;

6.表现突出,受院(系)级以上表彰者优先推荐;

7.“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获得者可优先推荐;

8.参加团校学习成绩不合格者,一学年内不得推优。

三、“推优”程序

“推优”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时间在每学期初,各分团委在本单位的“推优”工作开展前应将工作安排向所在的党总支汇报。“推优”的具体程序:被推荐者首先由所在团小组提名,团支部根据团小组的提名,确定本支部的推荐人选,并写出被推荐者的综合表现材料,填写推荐表,报送团总支;团总支根据各支部推荐情况,经过初步审查、筛选后,确定被推荐者名单,并将其材料报送院(系)分团委;分团委审查复核后,确定“推优”对象,形成书面的推荐意见,报校团委,同时将被推荐者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如对被推荐人选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校团委。“推优”对象经校团委审批盖章后,再向各院(系)党组织推荐,并转送其材料。

四、“推优”名额分配

每学期“推优”人数占本年级团员总数的比例如下:

五、“推优”纪律

8.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部兼职班主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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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 作者: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9日

西南财经大学

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统一答辩及论文复审的实施办

(2001年4月制订,2006年7月第三次修订)

为了促进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进一步规范、严格,把好研究生培养出口关,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西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校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论文复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位论文统一答辩

(一)参加范围及对象

以随机方式从所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中(MBA、EMBA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除外)按5%的比例抽取。凡被抽选为参加统一答辩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统一答辩。若因故推迟须报校学位办批准,无故拒绝参加统一答辩的,其答辩时间至少延期半年。

(二)论文评阅及答辩方式

1、凡参加统一答辩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时间、地点都由校学位办统一组织、确定。

2、答辩委员会组成:由校学位办在该专业及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中聘请5名答辩委员,其中包括研究生所在专业的教师2人,校外专家1人,其他与论文相关的专家2名。

3、答辩时间:统一答辩时间安排在每年5月中下旬,在各学院(系、所、中心)集中答辩时间之前进行。

(三)程序

1、每年4月中下旬由校学位办从当年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毕业研究生中随机抽选,产生参加统一答辩的学生名单并公示。

2、参加统一答辩的研究生向校学位办提交13本学位论文。

3、校学位办在收到参加统一答辩学生的学位论文后,组织三位专家(其中至少1名校外专家)采取双盲方式评阅论文。

4、校学位办根据专家评阅意见,做出是否同意答辩的决定。

5、对同意答辩的研究生,校学位办确定其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并组织学位论文统一答辩。

二、学位论文复审

(一)复审范围:

1、各学院(中心)答辩结束后,对本单位参加答辩硕士生进行综合排名(按指导教师评分、评阅人评分、答辩评分加权平均计算),综合排名居后的组织其学位论文复审。参加答辩毕业生为20人以上的专业取后10%;20人以下的取排名居后1—2名。

2、学位论文评分(即指导教师评分与评阅人评分)之间分差超过15分的组织复审。

(二)具体办法:

1、各院系根据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及答辩情况,对本单位当年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学生进行综合排名,在本单位答辩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报校学位办。

2、校学位办按规定确定需复审的学位论文,并对每一篇需复审的论文聘请3名专家以双盲方式进行学位论文重新评阅,并将评阅情况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专家复审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对复审论文做出最后处理决定。

三、凡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须修改论文或重新答辩的毕业生,应在三个月以后至六个月以内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学位论文,由学位分委员会重新审查论文或组织答辩,并提出是否授位的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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