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

2024-07-12

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精选9篇)

1.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 篇一

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我们可以看到,随着中央惠农政策的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扶贫开发、退耕还林、农村综合改革等领域中,大量资金流入农村、大批项目在农村落户、大批工程在农村展开的同时,增大了农村干部腐败的可能性,由此而引发的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呈上升趋势,本文就当前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成因进行浅析,并提出几点预防对策。

一、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实权在握者。村干部犯罪主体多为有决策权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也有掌握经济账本的会计、出纳,这些人拥有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要么相互勾结,共同作案;要么各自为战,中饱私囊;要么拉拢乡镇干部和其他村干部,共同腐败。他们把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二)触犯罪名比较单一。在新农村建设以来,上级党委政府划拨的建设款会越来越多,而掌管建设款的村干部往往见钱眼开,往往把国家的扶贫资金作为自己的私人提款机而大肆贪污挪用。另外,村委会利用协助各级机关开展计划生育、土地管理、发放补助款等工作上便利,拥有较大的权力,也往往成为村干部受贿犯罪的源泉。因此,村干部涉嫌犯罪主要集中于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

(三)犯罪环节相对集中。随着土地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和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加,特别是在一些城乡结合部、附城地带的农村,由于有较多的可支配的土地等集体资源,土地征用补偿款、搬迁补偿款和支农拨款成了不少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款项往往额度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规性、临时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规范性,成为村干部非法谋利的主要目标。

(四)窝案串案比较突出。一般情况,每个村干部对掌握村里的每笔资金来源都比较清楚,村干部想一个人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很容易出事,于是常常串通其他村干部共同合谋犯罪。如我院查办的朱某案,其就是和副主任兼出纳黄某共同预谋,贪污公款8万多元。

(五)危害后果严重。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村干部的经济犯罪比一般农村经济组织人员犯罪具体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为这些经济犯罪分子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害一方百姓,它直接地侵害了最基层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最直接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二、村干部贪污贿赂案件的原因

(一)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制约机制。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基层组织管理的事务越来越多,土地、资金、水利等重要的开发利用权掌握在部分村干部手中,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制约机制跟不上,有的村级组织根本就没有监督机制或只是流于形式,村干部管理时,大搞一言堂或家长制,体现不出民主监督,使腐败分子有空可钻,能够滥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

(二)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出现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村镇普遍存在着财务制度混乱问题,无章可循,有章不循,不能做到政务、账目真正公开。很多村干部一人身兼出纳、会计,特别一些村干部收取的公款长期不交财务,自收自支,利用白条和虚假发票冲账、隐瞒收入等手段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明显增多。

(三)村干部文化素质较差,法制观念淡薄。现在大部分村官的文化程度都是初中、小学文化,高中文化以上学历的很少,加上平时不善于学习文化、政治、法律等理论知识,不是把自身的价值体现在为群众服务上,而是为谋求个人私利。而有些村干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完全知晓,在处理公务时,以情代法,有时出于好心为公办事却触犯了法律。

(四)农村的民主制度尚需改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但是在现实中,村民自治制度没有得到切实落实,选举中贿选拉票、宗族宗派破坏干扰选举的事时有发生,导致选出的有些村干部政治素质低,道德素质差,施政能力弱,甚至就不能胜任工作。

三、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对策

针对以上农村干部犯罪的原因,特点,建议在预防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工作中要坚持惩防一体、打防结合的预防理念,加强思想教育,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查处力度,使他们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减少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使农村有一个廉洁高效的管理环境。

(一)选好配强村委会领导班子。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首先要保证换届选举时,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不受到宗族观念和金钱买选票的影响,选出思想政治素质高、年轻有为、工作能力强、有文化、有开拓精神和有经济头脑的村民担任村干部,使村委会能真正起核心和堡垒作用,保证党的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保证能带领群众搞好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同时逐渐吸收大学生在农村任职,进行重点培养,积极创造机会,使他们在工作中得到群众认可,及早成为农村两委班子的领头人,为提升农村两委班子的战斗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对村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村支部、村委会换届选举结束后,要及时对村两委干部集中或分批进行岗位培训。首先是在农村的党建、土地、计划生育、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一系列适应新农村建设工作需要的有关业务培训。其次,结合农村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对村干部进行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培训。最后,要搞好会计、出纳等人员的业务培训,实现村务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各项教育措施要常抓不懈,多管齐下,努力提高村干部的政治、文化等素质,提高施政能力和抵御腐败思想侵蚀的能力。

(三)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财务管理混乱是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发生的温床,只有通过多种方式规范了村级财务管理,才能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一是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乡镇政府可以建立完善村帐由乡镇财政所代管等制度的作用,指导和监督村委会做好财务工作,定期的对村上的财务进行审计。同时,换届选举可以选举三名财务监督员,不定期检查村帐,发现问题,可要求村委会及时改正和上报乡镇政府。二是建立财务公开栏,要做到涉农资金等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财务开支必须要村民理财小组或财务监督员审核后张榜上墙,及时全面地予以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从而保证群众能有效地监督村干部的工作。三是对村干部进行任期和离任审计,特别是针对有些村干部即将离任之前,想在土地交易、退耕还林、补贴发放等重大资金使用上大捞一把,进行重点盯防。

(四)加大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整治力度。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危害了新农村建设投入资金的安全,又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对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要采取检察、纪检、监察、乡镇纪委等联合调查的方式,充分发挥其协同作战威力,把查处农村干部以权谋私、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经济违纪等案件作为办案的重点,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起到以点带面的打击和震慑效果,凡经查明有违纪违法事实的案件,要及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同时,要注重研究村干

部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改进办案方法,逐步完善办案手段,为农村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和有力的保证。

(五)整合资源开展预防活动和警示教育。一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以查办的农村干部典型职务犯罪案例开展各种形式的警示教育,深刻揭示侵农、害农、坑农等严重影响农村稳定的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将预防职务犯罪的触角延伸到村镇。二是采取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开展农村基层干部法律培训、办法制教育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让村干部正确认识和使用手中的权力,端正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筑牢一道防腐拒变的心理防线,从源头上遏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三是检察机关反贪办案部门,要在严肃查办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通过发检察建议、举行村民座谈会、联席会等形式,查找涉农资金管理中的漏洞和不足,督促有关部门健全有关制度,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2.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 篇二

(1) 犯罪数量逐年增加。据相关数据显示, 从1999年开始, 大学生犯罪案件数量及犯罪人数开始上升。 (2) 犯罪人数扩大。在前几年, 大学生犯罪主要来自民办大专院校, 但是近几年开始重点院校犯罪也明显增多, 其中, 还有博士生和硕士生, 而且, 女大学生犯罪所占的比例也逐年上升。 (3) 犯罪类型多样化而且很多都是以财产和伤害类型为主, 也有一些是新类型案件。 (4) 严重危害社会。高校学生年龄一般在20岁左右, 体力、思维趋于青壮年, 智力、技能又高出常人, 因而, 一旦犯罪, 其犯罪的成功率相当高, 社会危害性严重。 (5) 以物质享受为目的, 为了得到超过正常生活水平的物质享受而走上犯罪道路也是高校学生犯罪的一大特点。作为青少年在思维方面存在一定的片面, 容易形成和别人攀比的心理, 别人吃的比自己强, 穿的比自己好时, 心理就不平衡, 久而久之得不到很好的引导和教育, 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 高校学生犯罪的成因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受周边社会环境的影响, 而且, 尤其是在高校不断扩招的形势下, 各类案件还有上升趋势, 这与社会治安形势愈加严峻、安全防范管理相对薄弱、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差、思想道德素质好坏等因素都有着一定的关系。

2.1 市场经济冲击, 改变大学生的思想价值观。

据调查, 高校学生犯罪多数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 比如有较强的虚荣心, 受社会不良的风气影响, 贪图享乐, 喜欢攀比等。2007年9月, 江苏苏北的孙某同学考入南京某高校, 看到同学穿着时尚, 生活用品奢侈, 而自己还得靠自己在外面的饭店勤工俭学维持基本的生活, 心理开始不平衡, 失落, 终于, 在同学们出去游玩时, 盗窃宿舍同学的电脑一台, 变卖成现金5000元, 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刑5个月。

2.2 学生自身原因。

现在的大学生正处在青年时期, 其生理和心理都没有完全成熟, 所以有些叛逆。他们感情丰富, 渴望走进社会, 但是又容易冲动, 自控能力差。社会的复杂环境, 使得没有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的他们, 很容易误入歧途, 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2.2.1 心理承受能力差, 不能应对挫折。

大学生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主要是因为自身较差的控制能力, 较弱的心理承受能力, 无法面对挫折。造成这些也是情有可原, 主要是由于现在的大学生很多都是独生子女, 从小被父母溺爱, 养成骄纵的性格, 一旦离开父母自己生活, 就会出现各种问题, 一旦有事情, 就容易产生过激行为。如大学生吕某强制猥亵妇女一案, 吕某与女朋友在热恋之中突然失恋, 面对突如其来的感情打击, 吕某难以接受, 某日凌晨恰好遇见被害人, 一时无法抑制心中的冲动, 便起了歹意。

2.2.2 心理迷乱, 情绪失控。

随着高校扩招加大, 大学生的人数也在迅速增长, 这就导致大学生毕业先失业的现象日益频繁, 就造成很多大学生实现自我价值的期望开始下降。他们不再为自己昔日荣耀的大学生身份而自豪, 更多的是对前途充满迷茫, 这样的想法慢慢就使得他们产生消极颓废的心理, 导致情绪失控, 心智迷乱, 从而走上失足犯罪道路。如学生黄某, 因为心情烦躁, 对前途迷茫, 就在同宿舍同学去上课的时候, 偷了同舍友每人一件东西。事后, 黄某表示她就是将此行为当作排解自己心情的一种手段。

2.2.3 法律意识淡薄。

很多法官针对大学生犯罪增加的调查中发现, 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就是自身对法律意识的淡薄, 明知道犯法还以身试法。虽然很多大学生对法律条文有所了解, 但是真正意义上却不懂法, 所以很多在犯罪的时候心存侥幸, 铤而走险。

2.2.4 性心理不健康。

大学生处在生理迅速走向成熟的阶段, 所以对性充满好奇和渴望。所以导致这些刚刚成熟的年轻人开始有意识关注异性, 这是正常的现象。但是, 没有人正确引导这些刚刚成年的学生, 致使他们没有形成良好的、正确的性道德观念, 再加上受到不良色情文化的影响, 就会让他们在好奇心的驱使下走向犯罪。

2.3 社会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 西方社会的垃圾和丑恶现象就趁虚而入, 这时候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现象蔓延, 我国原有的文化事业受到消极因素的影响, 严重危害大学生身心健康, 使大学生的认知产生偏差。所以造成意志薄弱的大学生就受到外界影响, 对于不良现象的行为, 也就缺乏辨别能力而‘以身试法’, 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2.4 家庭原因。

一是家庭教育的失败。社会竞争日益激烈, 有的父母全身心工作, 无暇照顾自己的子女, 就出现子女无人管教现象。二是家庭稳定性不高。婚外情、离异单亲家庭、犯罪家庭等“问题家庭”的增多, 使得大学生都缺乏安全感和归宿感, 从而产生焦躁情绪, 极易走向犯罪。三是教育方式的不科学性。有些父母在教育孩子的时候一味奉行“高压”政策, 拘泥于传统的管教模式, 用过于严格的手段管教子女, 这样的结果就造成孩子的人格有一定缺陷, 一旦犯罪, 便会危害社会。四是家长没有权威性。现在社会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很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 就对孩子过分溺爱, 使孩子养成自私自利的性格, 横行霸道, 一旦自己的想法得不到落实, 就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5 学校原因。

从目前看, 许多学校没有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根本转变, 不少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还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在办学方向上、治学方向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一是教育导向错误。最近几年虽然提出了素质教育的口号, 但这是一个断层的教育概念, 在应试教育的模式没有真正改变的情况下, 从教师、家长到学生没有一方会接受所谓的素质教育。二是教育方式不当。一些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 不尊重学生的人格, 有的对学生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善于引导, 未能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 更有一些教师师德不彰, 不注意品德修养, 陋习不避学生耳目, 污染了学生的视听, 在这种缺位教育的环境下, 学生的生理、心理健康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一旦处于诱发环境中, 极易酿成违法犯罪行为。三是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学校只重视智育, 不重视德育和法制教育, 造成不少学生思想品德滑坡, 没有任何抗拒犯罪的能力。

3 大学生犯罪预防

现在预防大学生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的责任。每个大学生犯罪案例都是很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是受多方面综合作用的产物。所以, 为了减少和预防大学生犯罪, 就需要社会各界和学校、家庭的共同努力, 才能取到显著效果。

3.1 加强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 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大学生正处在人生成长的一个关键时期, 对是否能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大学生能够在学到现代科技知识、技能和理论的同时, 还要对他们进行有效的道德素质教育, 以此提高他们综合的道德水平, 教会他们如何为人处事, 使他们真正发展成为全面的有用之才, 这也是现在高中阶段不可忽视的课题之一。

3.2 加强对大学生的心理引导, 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为了预防大学生犯罪, 学校就要根据大学生心理发展的特点, 开展一些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和开设一些心理咨询机构, 以此来减少一些不必发生的悲剧。进而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 就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引导。首先, 要引导大学生学会控制情绪, 消除自身的人格障碍, 学会宽以待人, 提高自身承受挫折的能力。其次, 要学会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改善偏激、自卑的心理, 热爱生活, 笑对人生, 善交朋友等。最后, 注意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恋爱与性问题。

3.3 加强校园内的内部管理。

预防犯罪的前提条件就是要保证校园生活环境, 因为校园是学生学习知识的一个固定场所, 学生几乎每天都在学校学习, 所以就要做到有效抵制社会不良文化的侵入。这就需要学校加强对学生的管理, 尤其是宿舍环境的管理, 采取针对性的管理体制进行约束, 这就需要学校配合有关执法部门进行综合整治, 排除校园周围不健康因素对学生的影响和干预。通过完善安全防范管理体系, 最终从体制上杜绝违法犯罪活动。

3.4 营造文明向上的社会环境。

因为大学生处于心理生理不完全成熟时期, 所以很容易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 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比较弱, 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诱惑, 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就需要加大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 净化社会环境。

3.5 司法机关的积极协助。

对于已犯罪的大学生, 司法机关应该实行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方针, 采取人性化的手段挽救这些失足青年, 这样也能够给他们机会让其能够重新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对于罪行不太严重且有悔改之意的, 应该采取从轻处罚的方法, 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样比惩罚的效果更加明显。所以为了帮助大学生远离犯罪, 司法机关就要定期到大学进行宣传, 这样有助于学校建立良好的校园环境。

3.6 家长有针对性的引导。

很多学校对学生只是进行整体性的综合引导, 所以就需要家长对其进行具体性的引导。因此, 家长相对了解孩子, 所以就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能力, 有针对性的配合学校的教育, 为孩子营造一个积极健康、温馨和谐的成长环境。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和论述, 我们了解到高校大学生虽然已经进入高校去学习, 但是他们是很不成熟的, 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学习课本上的东西, 他们需要学习更加广泛的东西;不仅仅需要学校老师的关心, 他们需要整个社会的关心。我们不能对他们有过高的要求, 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 高校学生需要完善的地方实在是太多了, 我们的高校教育要完善的地方就更加多了。

参考文献

[1]王守宽.大学生犯罪原因之探讨.

[2]丁在运, 王占武.家庭影响与大学生犯罪浅析.

[3]杨秀伦.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特点及相关共因素.

3.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 篇三

关键词:网络游戏;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

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1-65-2

0 引言

当今社会,伴随着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对于青少年来说,网络世界有着无以比拟的吸引力,加之在这个阶段,青少年有着强烈的模仿欲,因此虚拟的网络空间就成了他们得到满足感的不二场所。更有甚者,他们甚至会在现实生活中把游戏中的暴力行为展示出来,导致犯罪。针对这一愈演愈烈的情况,笔者通过对近期发生的几个典型的案例,简单剖析一下青少年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的形成原因、特点以及如何采取恰当措施进行更好防范做一简单阐述。

1 案件回顾

案件一:2011年12月31日,家住湖北荆门的犯罪嫌疑人袁某(男,15岁)将网络虐杀游戏作为每日必修课,为了在网络上购买豪华装备,袁某因入室盗窃未遂进而产生邪念对其同学弟弟李某进行伤害,先后用铁锹猛拍头部、菜刀砍其脸部、将李某头部浸在高压锅水中,致使李某死亡,随后袁撬开李家床头柜抢的7600元。

案件二:2015年5月18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男,16岁)、郭某(男、16岁)在南坝根据网络游戏情节寻找跟踪、绑架勒索目标准备实施砍、杀、打、炸等血腥计划,在绑架镇级某单位负责人未果的情况下,18日凌晨2时许二人上网结束乘坐三轮车返回出租房时,在预先设定好的无人处用尖刀刺伤车夫陈仕兴,致其手指、手臂和头部受伤近20处。

案件三:2015年8月1日21时许,家住辽宁抚顺市新抚区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男,17岁)受失恋及药物影响仿照网络游戏《穿越火线》主角装扮,在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用三棱军用刺刀先后杀死8人,刺伤5人。

诸多案例表明,青少年犯罪作为一个传统性命题,正在受到网络游戏这一新的时代性因素的影响。实践中许多青少年犯罪个案的直接或间接诱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类型、犯罪主体形态等与网络环境、网络游戏及其内容、玩儿法、不断的升级方式以及由此形成的易成瘾性特点密切相关[1]。

2 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是指个体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暴力手段效仿网络游戏中的角色采用暴力、打斗等方式对现实中的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造成危害的犯罪行为。以下是其主要特点:

①案发率上升趋势明显。

②犯罪涉及类型多种多样。

③犯罪动机相对单纯。

④此类罪犯年龄有低龄化的趋势。

⑤罪犯使用手段凶狠残暴、多种多样。

3 青少年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成因分析

3.1 网络游戏暴力的影响

在所有在线游戏中,含有暴力内容的游戏占很大比例,这类的游戏颇受广大玩家的欢迎,游戏中的血腥、 杀戮等画面,配以音响的刺激及组队功能带来的行为团体性心理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另外在这类游戏中会经常设置一些PK环节,则是更加激发了青少年的暴力倾向。其实质是使用暴力伤害致对方失去反抗能力甚至死亡。玩家胜利时获得的不仅是实现自我心理上的满足感,更大程度上寻求到了施暴获胜的刺激及成就感。

3.2 在线游戏触发心理模仿效应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学习和模仿能力最强的时期,但由于他们过于年轻,缺乏社会经验、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又由于精力充沛,易于冲动,容易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影响。因此长时间的沉溺于充满暴力的互联网游戏将会对在生活中受到挫折的一部分青少年,在现实生活中,潜移默化的模仿网络游戏中的暴力心理或行为,从而影响他们的社会行为,形成暴力犯罪。

3.3 虚拟游戏中的无所顾忌和现实社会中的“重重束缚”

在在线游戏中,所有的玩家可以不遵守在现实世界中法律,玩家在虚拟空间内可以为所欲为,只要遵守电脑提供的各种“游戏规则”,那么就可以在游戏中施以任意的暴力行为。在线游戏中的玩家可以轻而易举的杀死其他玩家,但是在游戏中不会得到任何实质性惩罚,相反还会受到升级、得到装备之类的奖励,因此他们对在游戏中实施的暴力行为是没有任何罪恶感的,这种轻松加自由的念头自然不自然地侵入的现实生活中的他们。而现在虚拟社会和现实世界的不断统一融合,更进一步削弱了二者之间的边界。因此,青少年在现实社会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就很可能会用在虚拟社会中的方式方法来进行解决,最突出直接的方法就是使用暴力。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喜欢使用暴力,同时缺乏对其他人的同情心和认同感,使一部分青少年走到了危害社会的边缘。

3.4 经济因素往往成为青少年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

一般在线游戏玩家的主体大部分是年轻人,他们精力充沛,自制力弱,一旦玩上网络游戏,往往沉迷其中,难以自拔。但是他们又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他们的花费、生活来源主要来自父母。如果他们沉迷游戏,而父母对其经济支持又达不到其需求时,为了满足自己在游戏中的等级或装备需求,他们很可能会铤而走险,采取非常手段来获得玩游戏的费用。加之在平常的在线游戏中经历的不用负责的可以为所欲为的任意杀戮对其产生的心理影响,往往是大多数青少年犯下偷窃、抢劫、 杀人和其他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

4 有效预防青少年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的措施

4.1 进一步净化在线网络游戏市场

作为网络产业的卖方,游戏企业必须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并且要加强自律、建立网络游戏的暴力性评估和分级制度, 把好网络游戏的准入关, 是技术规制网络游戏、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关键[2]。再者,还可以通过对游戏账号的在线时间进行跟踪监控,确保青少年能够适时适量的上网,从而减少青少年网瘾发生的概率,这样也就降低了由于网瘾形成的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的发生率。作为游戏开发公司,还应该尽量设计一些充满人文关怀、团结互助、开发智力等充满正能量的主题向上的游戏,从而引导青少年能够在积极心态的道路上健康成长,另外,作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更要经常性的对在线游戏产品进行及时检测,看该款游戏产品是否适合青少年,对不符合规定的游戏或发布游戏的网站、组织机构,联合公安机关或相关网络运营商,按照有关法律,必须严肃查办,这样才能建立起良好的网络游戏市场秩序。

4.2 继续完善我国针对在线游戏的有关法律法规

我国早已发布若干诸如“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一些法律条文,相关行政部门也已出台好多针对网络游戏上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对游戏设计内容、操作,均有明确规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规仍存在相当的不足,针对游戏中的暴力性程度分级管理制度仍然还空缺,对网络游戏是否含有色情成分如何界定,如何更好地限制好玩家的游戏时间,也没有统一的、切实可行的法规可以遵循。如果将来在法律法规这一方面得到完善,那势必会把青少年从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的深渊前有效的隔离开来。

4.3 家庭和学校需要对青少年进行积极引导

我们常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其实应该说是终身老师。作为孩子家长,应该尽可能地多与自己的孩子进行沟通交流,努力了解孩子的所思所想,给孩子营造一个温馨的家庭环境,尽可能使自己的孩子远离网络游戏。同时作为孩子教育的另外一方,学校应时刻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对青少年日常生活中的学习、情绪有充分的了解,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制止。另外学校应该定期开设针对网络知识与技术的课程,教会青少年避免不健康的互联网内容,更健康高效的利用互联网。同时要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另外学校还可以根据青少年的不同个人兴趣,积极组织他们多参加一些课外社会实践活动,充实他们的生活,尽量让他们的生活多姿多彩,从而让他们远离网络游戏,将自己宝贵的时间和精力放到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上来。

参 考 文 献

4.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 篇四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80的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举足轻重,不容忽视。我党在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惠及亿万农民、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举措,而村干部自身素质水平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别是近年来村干部利用职务犯罪侵害农民利益,造成许多农村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告状事件,严重危及农村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进行的“绊脚石”。为全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及时清除“路障”,促进农村富裕、文明、和谐、民主,研究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是当务之急,探索遏制村官职务犯

罪刻不容缓。

一、**查处村官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从2005年5月至今,**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3件8人,其中贪污罪2件6人,挪用公款罪1件2人,贪污10万、挪用公款30万元以上的大案2件7人,且两案均系支部书记伙同村委会其他人员共同犯罪;在查处的8人中,中专文化1人,高中文化2人,初中文化4人,小学文化1人;中共党员5人;年龄40-50岁的2人,50岁以上的6人。

二、当前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1、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突出。一是查处村官职务犯罪罪名突出,均系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其中有的同时涉嫌贪污、挪用两个罪名。二是涉案金额较大。在上述3件8人中,涉案金额达66万元,平均个案涉案值为22万元,村官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呈上升趋势。

2、相互勾结共同犯罪居多。主要表现在查处村官职务犯罪窝串案多,村支部

书记与管理钱物的财务人员串通,共谋侵吞集体财产或擅自动用集体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挥霍。在查处的3件案件中,其中2件都是支部书记伙同他人作案。如**县澄溪镇南华居委支部书记左文超,在协助派出所进行户籍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居委会办公楼修建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居委会副主任、文书、计生专干等5人采取截留收入不入帐、虚增支出的手段共套出公款32万余元进行私分。

3、犯罪部位犯罪地相对集中。村官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用管理和计划生育、户藉管理等方面;犯罪地基本上都是毗邻县城、地理位置优越、经济比较发达的乡村。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1、村官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干部大多是土生土长的农民,由于受年龄、文化修养、自身素质的局限,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理念,而且自警、自律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为

利所动,对经手的款物雁过拔毛,中饱私囊。

2、财务管理混乱,监督制约不力。村级财务人员缺乏基本的财务知识,账目不全,财务审批制度不严,财务收支随意性较大,“白条子”抵库泛滥,财务管理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和“土壤”。

3、权力过度集中,职责不清不明。村干部之间分工不清,职责不明,造成人、财、物权主要集中在村里负责人手上。村委会一切事务及财务收支由支部书记或村长个人说了算,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职务犯罪有恃无恐,肆无忌惮。如**县高安镇东兴村支部书记汪伦利用职务之便,将垫利高速公路管理处划给东兴村10社、11社的土地补偿款31万元想方设法取出挪用,村委会其他干部竞无人对其进行监督,有的甚至成为汪伦挪用公款的共犯,致使农民土地补偿款不能如期兑现,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村稳定。

4、惩治不力,查处较难。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举报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较多,但农村帐务混乱,“白条子”成堆,办案费时费力,证据难以固定,调查的多,成案的少。再加上公、检、法对村官职务犯罪认识上的误区,让承办人无所适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明确了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七项工作中的财产,而村级组织中的资金还包括本村的自有资金。村级财务并未对不同资金进行分类管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村官侵占或挪用的资金性质难以界定,案件定性难以把握,管辖不明确,为惩治村官犯罪留下一个空白地带,这些客观上助长村官职务犯罪的侥幸心理,致使村官职务犯罪呈多发态势。

四、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对策

1、改革村官任用制度,提高村官队伍素质。长期以来,选拔村官难以走出“乡村”圈子,村干部多数年老、学历低,缺

少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村官素质较低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建设新农村的需要,为此,建议改革村官选拔任用制度,冲破传统身份、城乡、地域等人才壁垒,向社会公开召录素质高、能力强、懂经济、会管理的大学生当村官,为村干部队伍输入新血,同时提高其待遇,解决其后顾之忧,让村官安心扎根农村,当好农民的领头雁,带动群众勤劳科学致富,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加强财务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农村财务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建设。一是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杜绝白条入帐现象,会计出纳分设,管帐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帐,财务审批与管理分开。二是加强

5.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 篇五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0/12

内容提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

内容提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经常与纳税人打交道,处于利益的分配点上,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和发生职务犯罪。因此,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税务系统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要求。本文结合我国税务工作实际情况,就当前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谈以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职务犯罪,税务人员,成因,预防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极端的腐败现象。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经常与纳税人打交道,处于利益的分配点上,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和发生职务犯罪。因此,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税务系统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要求。从近年来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的情况看,如何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摆在税务系统面前急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什么是职务犯罪,各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有着不同的认识。在我国,认识比较统一的职务犯罪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简言之,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活动。

从这一定义出发,可以看出职务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运用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

(二)行为的渎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等。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

二、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税务系统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窝案串案突出、税收执法重点环节发案多、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失职渎职问题严重等特点,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三种:

(一)滥用行政管理权违法犯罪。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主要表现是发包收贿赂、采购收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等。如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案、江西省国税局原局长滕国荣案、内蒙古自治区原局长肖占武案、河南许昌市国税局原局长姜国仕案等等,都是滥用行政管理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典型案例。

(二)滥用税收执法权违法犯罪。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行使权利环节,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发票发售管理、纳税数额核定及减免缓税审批等方面,主要表现是涉案税务人员见利忘法、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广东省潮阳、普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深圳福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暴露的职务犯罪问题都是触目惊心的。

(三)“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逐步显现。目前一些税务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也就不会犯罪,甚至还有部分干部认为涉税违法犯罪只是领导干部的事情,与己无关,殊不知在平常的税收征管查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如

有的税收管理员不认真遵守制度规定,对纳税人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要案的发生,其中的失职渎职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三、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思想原因。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造成思想滑坡和行为失控,最终走向犯罪。它是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思想方面具体表现有:

1、投资回报心理。有人把权力看成“一本万利”的致富工具,通过跑官、要官、买官谋到一定职位后,便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这种干部没有什么能力,在具体工作中被称之为“四拍干部”,即上级领导交办工作拍胸脯、向领导表示保证完成任务,工作布置下来又拍脑袋、可怎么完成工作呢?自己干不了让别人完成了工作又拍自己的大腿,我怎么没想到呢?自己干砸了最后拍屁股走人。

2、“红眼病”心理。一些税务人员看到别人发财,就觉得自己吃亏,“我辛辛苦苦工作几十年还不如人家搞一年”,“自己手中有权力,为什么不能去致富?”,从而产生了以权谋私,趁势“捞一把”的心理。北京海淀区国税干部吴芝刚,是个刚刚毕业的年轻人,他目睹了犯罪分子开上“宝马”,购置别墅,眼红心热,羡慕不已,在犯罪分子的拉拢腐蚀下,先后违规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900份,给国家造成3.5亿余元损失,被判处死刑。

3、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4、为公无过心理。一些人头脑中存在“只要为公,自然无过”的认识,“我不是为了自己”成为理直气壮的辩解。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曲解“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观点,滥用权力谋取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顾。

5、侥幸过关心理。这是腐败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其实质是一种心理自慰。正如有人指出,如果行为的后果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要大大高于受惩罚的恶果时,如果在他之前的类似行为在逃避处罚方面都获得成功时,就会促使犯罪分子实施某种行为。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职权身份、靠山与关系以及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等,更是强化了其侥幸过关心理。如李真原为正厅级领导干部,是“双料”后备干部,自认为“刑不上大夫”,在短短几年里收受贿赂近千万元,最终走上了不归路;内蒙古自治区原局长肖占武正是抱着“廉政这种事,就像隔墙扔砖头,砸着谁,谁倒霉”的侥幸过关心态,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6、吃亏补偿心理。一些接近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感到自己快要退下来了,有“船到码头车到站”、“松口气”的思想,自觉不自觉中放松了对自己或其配偶子女的要求,认为自己还在台上,可以最后抓紧捞一把,不然就没有机会了,结果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邪路。这也就是江泽民同志总结的“五十九现象”。还有一些年轻的中层干部,在升迁无望的情况下,心理失衡,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和世界观的改造,把手中的权利变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腐化堕落、以权谋私,这也就是近年来新出现的“四十九现象”、“三十九现象”。

7、不为无罪心理。少数人头脑中存在“不为自然无罪”的心态,存在着只要不贪污不受贿就不会犯罪的不正确认识。其实,在日常的税收征管查过程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也能犯罪。

8、人之常情心理。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文化,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税务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我本俗人、何以脱俗”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的。

(二)制度原因。应当说,各级税务机关在规范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方面制定了比较规范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但有的单位和个人就是不能全面落实,对自己有利的就落实,对自己不利的就不去落实,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该走的程序不走,大搞“暗箱操作”、“变通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枉法弄权、徇私舞弊,为职务犯罪埋下了隐患。同时,个别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缺陷,也使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而引发职务犯罪。如由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增值税抵扣政策的不科学,内外勾结虚开发票的现象屡禁不止。

(三)机制原因。监督机制弱化是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中存在上级“鞭长莫及”无法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的问题,个别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往往是“拨出萝卜带出泥”,造成内部监督制约流于形式、走过场。在外部,由于税务公开的透明度还不够高,社会各界对监督的内容、形式等还不甚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同时纳税人也常常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造成外部监督制约乏力、刚性不足。于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导致了腐败,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也便成了必然。

(四)社会原因。不良风气的消极影响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不容忽视因素。当前送礼风、吃喝风在社会上还有一定市场,“偷税光荣”、“笑廉不笑贪”的现象被社会所接受、所认可的时候,税务人员也必然要受到腐蚀,容易忘记自己做人的底线,执法犯法,最终堕落为罪犯。

四、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建议

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规范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两权”行使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为税务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指明了方向。

(一)加强思想教育。“物必先腐,而后虫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来源于执法人员本身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念的质变。一个执法人员要想实施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犯罪,任何看似严密的监督的机制和严惩措施都是苍白无力的。因此,每个单位都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税务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解决好人该怎么做、法该怎么执、权该怎么用的问题,加强自律,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要教大家算好四笔帐。一是政治帐。经常回顾反思以往,算算自己经历了多长时间的奋斗,才达到今天的地位。腐败将断送自己的政治前途,于公是党和人民培养干部资源的浪费,于私是自己光辉前途和宝贵尊严甚至生命的丧失。二是人身帐。放眼世界,看多姿多彩的生活,领略自由的可贵。一旦违法犯罪,身陷囹圄,丧失人身自由有多可悲。三是经济帐。做为一个公务员,一年能从国家领多少工资奖金,一生又能拿多少工资奖金,再与其他单位人员,下岗工人比比,知道我们税务部门收入是很不错的,对社会上许多人都是极度具吸引力的。如果违法乱纪必然落入法网,丢掉饭碗,在经济上是多么不值得的。四是家庭帐。现在是几代人亲情融融,享受天伦之乐的幸福,如果违法锒铛入狱,不仅无法孝敬父母、照顾妻儿,还会使父母妻儿人前抬不起头,人后暗自落泪,多么惨淡凄凉。教育广大税务干部要正确理解职务犯罪的内涵,要认识到税收执法的过程就是履行职权的过程,职权既不能放弃,也不能滥用,始终伴随着职务犯罪的危险,如果听之任之、不及时警醒,滑向职务犯罪的深渊也决不是危言耸听。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守得住物质上的清贫,耐得住生活上的寂寞,顶得住酒色利禄的诱惑,挡得住庸俗关系的拉拢,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严格制度落实。要建立健全以岗责体系为基础,以工作规程为标准,以考核评议为手段,以过错追究为保障的执法责任制。要加大暗访和突击检查力度,真实掌握各项制度的落实状况,并督促制度落实。要坚持查办职务犯罪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方式,要认识到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只预防不打击,则会出现防不胜防。要围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款征收、增值税发票管理、稽查处罚、出口退税审批、业务经费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基建工程和大宗物品采购的招标投标以及人员录用、干部提拔等案件易发、多法部位和环节进行监察,从严执纪,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不管涉及到什么部门、什么单位、什么人,都必须有案必查,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以打消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处理案件要坚决果断,决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强化“两权”监督制约。从发生的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无不与权力滥用紧密相连。个人在用权方面要过好三道关。第一是过好人情关。做人应该助人为乐,当官、做税官应该情为民所系。要把握好分

寸,慎交朋友,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分清哪些是真情,哪些是糖衣炮弹式的人情,保证不为情所误。第二是过好权力关。历史的教训反复告诉我们,权力是一种责任,是一种风险;有一份权力,就有一份义务、一份责任;用权要做到为国税事业肩负的重任而自重,为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而自省,为保持操守、拒腐防变而自警,为奋发有为、先忧后乐而自励,时刻把握住自己,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第三是过好金钱关。应该做到知足常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坚决不能以权换钱,以身试法,时刻保持高尚的人格和道德情操。同时要强化对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处罚四个环节和人事、财务、基建及物资采购等方面的规范和监督。要引进科技手段,增加管理和执法的科技含量,避免过多人为因素在管理和执法中的不良影响。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实施对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考核,认真落实领导干部离任审计、重大事项报告、巡视考察等制度。要深化财务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公开的财务管理机制,实施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基建项目、票证印制、税控设备配置及大宗物品采购等工作,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全面实行“阳光作业”。要全面推行税务公开,尤其是涉及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事项一定要公开,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和申诉权。要畅通社会各界和纳税人投诉举报渠道,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

(四)实施社会综合治理。要坚持走税务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对内狠刹为税不廉歪风,自觉做到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要的坚决不要,管着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进一步加强监管,做到谁砸国税的牌子,就砸谁的饭碗,以铁的纪律和强硬的手段坚决狠刹不正之风。对外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司法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协作,建立预防工作联系会议制度,随时进行信息交流、定期通报情况、积极合作查办案件,以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

6.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 篇六

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

内容提要:从执法实践来看,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为主要表现的职务犯罪,是人民群众十分痛恨的社会腐败行为,它败坏了政府的形象,毒化了社会风气,危害了国家建设,破坏了安定团结。从这个意义上讲,严厉打击和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特别是在现阶段,认真总结职务犯罪的规律,研究、分析腐败产生的特点、弄清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找到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表现,因案施策,完善制度,强化机制,对症下药,打防并举,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就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原因 表现 防治

提纲: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1、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2、品行堕落,贪色循情

3、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

4、犯罪行业分布具有广泛性

5、犯罪年龄已向多层发展

6、职务犯罪人员高层化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经济根源

(二)政治根源

(三)思想根源

(四)文化根源

(五)几种犯罪心态

1、“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功利心理。

2、贪图享受的攀比心理。

3、满足虚荣心理。

4、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

三、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循私枉法。

2、侵犯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事。

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事,违“程序合法实体公开”的要求。

四、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体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预防职务犯罪防范意识,做到关口前移。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力商品化,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加严重,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已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问题,其严重程度正如江泽民同志强调的那样,已经成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从大量的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当前案犯利用职务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案犯的职务也越来越高,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分析其主要原因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位高权重、往往缺乏监督,容易产生贪污受贿,这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对近年来公开曝光的广西成克杰、广东的于飞、沈阳的绥新和马向东、河北的程维高、李真等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五多”,“两突出”现象,即:从发案单位类型看,工矿企业发案多;从涉嫌犯罪的主体看,担任正职的领导多;从岗位分类看,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多;从单位层次看,基层部门发案多;私分公款集体作案突出;作案时间长,频率高、数额大的现象突出。

(二)品行堕落,贪色循情

经济上的犯罪与生活上的堕落往往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一些干部的堕落就是从生活作风不检点开始的,在金钱、权力、女色面前经受不住考验,失去做人的尊严,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品行堕落、沦为人民的罪人。成克杰、程维高、胡长青、李真等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贪色循情。这些人为了满足女人的欢心,不惜铤而走险,“弄”钱的占了70%,另一种情况,就是用贪来的钱找女人,从公布的厦门“远华”、沈阳“慕马”等案情看,不少犯了罪的领导干部都属这种类型。此外,家庭成员在其蜕变过程中有的却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波助澜作用。

(三)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日益健全,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职务犯罪的手段也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或以“集体研究”乱发奖金;或私设小金库搞帐外帐,从中贪污、挪用;或名为借、实则挪用。收受贿赂等案件更是幕后交易,隐蔽性更强。

(四)、犯罪行业分布具有广泛性

前几年职务犯罪案发地为权力集中的人权部门或财权部门的模式早已被打破,职务犯罪的发生已走进每一个拥有公共权力的部门和人,连过去一向被认为圣洁的教育、医疗等部门也成了案发高源区。

(五)犯罪年龄已向多层发展

九十年代,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年龄相对偏大,青年人较少,因而所谓的“59岁现象”较为突出,而现在又有了“39岁现象”,不满25岁犯罪的人群也呈现强劲增长之势。因为现在用人机制较过去发生了很大变化,年龄轻、学历高的一大批人员被提拔重用,他们社会阅历浅,加之这部分人收入偏低,还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了追求高消费铤而走险。

(六)职务犯罪人员高层化

近五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查处98名省部级、100多位地市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且这些人犯罪金额在百万元以上,有的甚至在千万元,亿元以上,给国家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形式。任何一种犯罪都是“社会”这个肌体上滋生的毒瘤,因此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原因。职务犯罪同其他刑事犯罪一样,除了一些共性的原因以外,还有以下原因:

(一)经济根源。现代社会,国家工作人员一时也离不开经济行为和经济体制的制约,人们的收入、分配、消费、交易等一切商业行为均被纳入一定的规范之中。当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范行事,经济体制规范保持合理限度,在良性的轨道中运行,那么其犯罪就会减少到最低限度。反之,国家工作人员不严格照章行事,行为失范,经济体制不畅,运行混乱,就会造成大量犯罪。由于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不规范的经济行为,经济观念,经济体制是构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根源。

(二)政治根源。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经济上处于发展阶段,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也尚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贪赃枉法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官僚主义、主观主义、个人主义以及地方保护主义还较严重,以权压法、以权抗法、以言代法等现象屡屡发生,这些都是导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政治根源。其具体表现是:一是立法不配套。如当前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支明显不符的情况突出,群众意见很大,执法人员明知是腐败现象,但无法查处。原因在于国家至今没有制定与查处非法所得最相适应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使得司法机关难于执行相关的法律;二是规定不明确。如行贿受贿本是一对不可分割的犯罪,但目前对行贿一方追究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对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行贿的,才构成犯罪,对这些问题司法实践不好掌握,认识很不一致。三是少部分人在市场经济建设中靠投机取巧、甚至违法乱纪而暴富的现象造成一部分意志薄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心态失衡,不甘面对清贫,于是他们钻政策空子,规避法律,激发其犯罪动机,从而导致职务犯罪总量上升。

(三)思想根源。思想是决定行动的先导,在相同的环境和体制条件下,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另一些人则经不住各种诱惑,利用职权违法犯罪。究其思想根源,一是崇高理想的淡化,道德观,价值观的错位,消极思想的滋生;二是封建特权思想与西方腐朽思想的影响。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臵于脑后。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忘记了“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公仆为人民”的崇高宗旨,群众观念淡薄,颠倒了主仆关系,忘记了干部的本色是为人民服务。

(四)文化根源。中国传统文化主要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儒家文化不乏优秀成分,但同时“三纲五常”观念和以政治为中心的“吏官文化”,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一定的影响。

除了上述的四个主要原因外,还有几种犯罪心态在作祟。一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功利心理。有些人把市场经济看成是金钱世界,“金钱万能”的拜金主义成了他们人生的信条,从而滋长了占有欲,放松了自身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其实质就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在作崇。少数人就把国家和人民的权力部门化,把部门权力个人化,以权谋私,走上违法违纪甚至犯罪的道路。

二是贪图享受的攀比心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人产生了“金钱论英雄”的错误观念,特别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消费来源的国家工作人员,有的人看到别人挥金如土,纸醉金迷,产生了不平衡心理,这种物质欲,金钱欲膨胀到一定程度,就会滋生犯罪的动机(念头)就会不择手段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论为物欲,情欲的牺牲品。

三是满足虚荣心理。一些人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中做出过显著成绩被提拔重用后,地位高了,权力大了,想法多了,心态变了。他们的犯罪心态往往不是被金钱所惑,而是胜利冲昏了头脑,自我膨胀,最后“自取灭亡”。

四是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不少腐败分子主观上明知贪污,贿赂等行为为法律,政策所不容,而且也有大量的犯罪案件在警示,但认为自己会贪得“天衣无缝”,受得“你知、我知”,这种心理给腐败分子以自我安慰。客观上存在国家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一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现难,即使发现了也侦破不了;即使侦破了,也处罚不了;即使处罚了,也是从宽处理了。有关人员不作证、作假证;侦察条件和技术落后,调查取证手段单一;政策、法律界限不清,以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严重等,造成相当数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黑数”的存在,或者为数不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二是职务犯罪的处罚较轻。80年代以前,贪污、受贿十万余元被判死刑的案件屡屡见报。到90年代后,贪污几十万,甚至百万元,也不一定判死刑。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犯罪分子受益大于损失,客观上也是诱发一些有投机冒险心理的人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以致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陷入罪恶的深渊。

综上所述,导致当前职务犯罪的原因,从诱发角度讲,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法律的等诸多因素;从管理上讲,管理松懈、监督乏力、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从社会环境上讲,现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与国际接轨学习、试验期,因而这一时期也是个漏洞期;从社会保障体系上来讲,我国的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教育保障制度尚不健全,政策滞后,执行不到位,人们的后顾之忧难以解决,因而使一些人产生在位有权时捞一把,为今后打算着想的心理;从机制上讲,透明度不高或没透明度,存在“暗箱操作”,监督乏力;从打击上讲,打击力度不够,打击数量,范围太小,容易使一些人产生逃避打击的侥幸心理;从预防上讲,目前尚未形成一套比较严密完善的预防体系。

三、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循私枉法。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一线执法业务工作部门的执法环节上,问题的性质是触犯刑律。其具体表现为个别行政,司法主体利用手中职权直接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徇私枉法,进行权钱交易。

(二)侵犯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事。其具体体现是利用职务特权,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公仆关系,严重侵犯相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事,违“程序合法实体公开”的要求。由于行为主体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程序不公正,从而导致实体公正也无从体现,直接影响了行使职权的客观公正。亵渎了权力的尊严,而且损害了部门的荣誉和形象。

四、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这一论述阐明了预防犯罪工作的基本思路,需要我们用系统方法,从客观着眼,微观入手,打防并举,以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结合是惩治一切犯罪的根本之策,重打轻防只能治标不治本。打击是对已产生的犯罪行为的惩治,是治标之举;预防则侧重于未绸缪防患于未然,是治本之策。所以说打击是预防的一个直接手段,预防是打击的深化和发展,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同时要以“强化廉政教育,坚固思想防线,使其不想贪;完善制约机制,建立制度防线,使其不能贪;加大打击力度,强化专政防线,使其不敢贪。”为目标,构建“三不”立体屏障,才能有效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

(一)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当前职务犯罪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期盼解决的热点问题,它严重败坏了党风,影响了干群关系,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是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强大阻力和不安定因素。因此,加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持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认真查办金融、建筑、海关、人事、司法等领域贪污贿赂、徇私枉法、买官卖官、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对这些案件要一查到底,严厉惩处,惩罚时主附刑并用,既让犯罪分子丢了位子,也让犯罪分子失了票子,从而加大这类案件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体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预防职务犯罪防范意识,做到关口前移。

1、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体制,进一步加大法律约束力度,依法行政,廉洁勤政,以消除市场经济给职务犯罪带来的体制弊端。

2、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强化内部制约,规范权力运行,合理配臵权力,健全公共财产制度,形成结构合理,配臵科学,程序严密,相互监督制约的公共权力体系,最大限度减少权钱交易机会。切实从源头抓起,管好人、钱、物。实行严管监控,互相制约,强化“公开”,“公示”制度,增加“透明度”,排除“暗箱操作,”真正形成不敢贪,不能贪的反腐败机制,消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温床。

一要加强内部制约机制,强化审计、监察、检察三个部门的建设,建议实行垂直领导,明确职责。确定公务员的财产申报的受理机制,赋予质疑,审查的权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要把经济责任审计,行政执法监督和法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综合监督的体系。

二要建立外部制约机制。(1)构建和完善人民监督机制,强化民主政权。(2)增强公务活动的透明度,严格实行政务公开制,在党政机关中普遍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3)发挥民主人士的监督作用,调动起特约审计员,监察员,检察员的监督作用,通过他们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和提出批评意见;(4)强化舆论监督,对职务犯罪进行“曝光”,通过各方的配合,对腐败行为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全社会参与的大预防格局。

3、强化思想建设。不少事实证明,“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陈希同、成克杰、王宝森、胡长清等,这些高级干部之所以堕落,都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逐步滑向犯罪深渊的,以此为鉴,必须先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坝堤。这就要求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领导干部不仅要经常性地开展教育,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党员教育培训的毕生必修课,而且要适时开展诸如“三讲”、“三个代表”、“两个务必”、“两个条例”、“先进性教育”这样的集中学习活动,突出教育的广泛性、多样性、针对性。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纪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新闻文化艺术部门的力量集中起来,发挥思想教育工作的整体优势,形成纵横交错的思想教育网络,造成强大的思想教育攻势。

4、化法制建设。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是党中央新时期提出的纲领性目标,法治对政府而言,其实质意义在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由于行政权是一种由国家行政机关主动行使的权力,其作为或不作为均须依照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否则就容易扰民,进而形成腐败,要依法行政必须重点抓住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执法。一方面必须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工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惩治、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除了〈〈反贪污贿赂法〉〉,党内〈〈两个条例〉〉外,还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法〉〉、〈〈国家公务员监督法〉〉、〈〈财产申报法〉〉、〈〈行政程序法〉〉等法律法规,形成一套比较完善和规范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使预防职务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职务犯罪高发期治乱要用重典,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要加大惩处的力度,量刑量纪要从重,要增加职务犯罪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在政治和经济上给犯罪分子沉重的打击,使其在政治上无藏身之地。另一方面要克服执法中的“软骨病”,排除各种干扰,刚正不阿执法,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思想,不管是谁都要依法治罪。要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以及贪赃枉法的职务犯罪问题发生。一定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对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迁就,以震慑职务犯罪分子。

5、强化干部制度建设。一是抓住当前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精简机构,实行政企分开,防止钱权交易。二是进一步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在党政机关普遍推行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和民主讨论干部等制度。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责任究制度,对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干部政策,造成失误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三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福利分配方式,对领导干部的福利待遇要由“实物化”改为“货币化”,尽可能将领导干部住房、用车、出差、食宿标准,纳入其工资福利中,取消福利性的实物、分房和公款接待、从根本上杜绝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谋私和坐超标车、公车变私车、屡屡更新车辆以及公款大吃大喝现象。四是保证国家机关“吃皇粮”,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及其他所有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执收执罚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铲除职务犯罪现象产生的土壤。五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等各类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增强行政办事的透明度,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增强用权行为的透明度,由“暗箱操作”,变为“阳光行为”,根治“黑箱”作业。此外,还要大力推行经济责任审计,政府采购,会计委派等有效制度。总之,要通过改革,努力寻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和精神文明相适应的,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的新途径。

作者:甘肃省合作市委组织部 金永禄

参考文献:

1、《以案说法系列丛书刑法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曾宪义

2、《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马亮昌

3、《论职务犯罪及其预防》宋海军,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调查与研究》2000年第三期

7.计算机犯罪的成因及防范措施 篇七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成因,防范措施

一、计算机犯罪的概念

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所掌握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或不正当使用计算机,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黑客攻击、利用计算机程序盗取私人信息和虚拟财产都属于计算机犯罪的范畴。

二、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存在漏洞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漏洞主要有:有些法律条文对犯罪进行定义时犯罪化的范围偏窄,罪名相对比较欠缺,在涉及犯罪年龄的时候,对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出现异议。在我国,利用互联网络所实施的计算机犯罪目前已有出现,并呈大幅度增加之势;同时,利用网络所实施的盗窃、诈骗等传统性犯罪大量出现,且危害更大,更难以查证。因而,我们在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审定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周全,严加防范,否则将对我国的信息安全带来很大的威胁。

(二)网络安全意识不高

目前我国网民的网络安全意识有待加强和改进。有关数据表明,我国的庞大网民数量中,高中学历占绝大多数,这些网民的安全意识不高,在接触网络的过程中,往往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新鲜性,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

(三)技术防范手段缺乏

在我国,许多单位对网络安全管理的防范措施执行不严格,技术防范手段缺乏。这使得计算机犯罪分子有机可趁。

三、我国计算机犯罪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和完善法律

针对我国法律中一些条文的漏洞,我们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防范:从法律层面上对计算机犯罪加以杜绝;制定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法;在刑法典上设立惩治计算机犯罪的专门条款是必要的。但是应当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的专门刑事立法。例如,涉及计算机犯罪的专业术语等的解释,应当在立法上加以专门性的表述。以中国现行刑法典为例,其中所使用的“应用程序”、“破坏性程序”等问题,均难以在刑法典上加以规定,但是可以在单行刑事立法上予以明确。

在理论上,刑事一体化意味着应加强刑法学同其他刑事学科,尤其是犯罪学之间的沟通与对话,把实证分析同规范分析的方法结合起来,探讨计算机犯罪的规律和对策。在立法上,“刑事一体化”要求加强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之间的互动与协调,在立法过程中通盘考虑,尽力避免二者之间的脱节。我们应对计算机犯罪形态的法律认定进一步完善。由于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的复杂和特殊性,计算机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认定与传统犯罪有较大的区别,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应该对以下三种犯罪形态结合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予以区分认定。例如犯罪预备的情况,在计算机犯罪中如某人制作好木马程序准备攻击某计算机系统,在还未实施时被网络警察发现并逮捕。这些犯罪形态我们都需要认真地加以考虑。

(二)加强网络安全教育

针对大学生,我们应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大学生是日常接触网络的庞大群体,而且有着良好的教育基础和基本素质,加强安全教育会收到良好的效果。因而在教育和日常管理中,学校安全部门要加强对大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和网络法制教育,努力做好校园网络法制教育工作。学校应加强领导,创新举措,增强大学生上网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政治意识、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建立良好的网络行为习惯。

除了大学生群体之外,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尤其重要。在有条件的省份和地区,我们应该通过全省的新闻媒体和网络进行网络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多方位地防范计算机犯罪的发生。我国网吧的数量庞大,调查显示,在网吧上网的网民大多数文化程度不高,而且经济收入有限。提高这些网民群体的安全意识,也是加强网络安全宣传题中应有之意。由于在网吧上网,网民用的不是自己的电脑,普遍存在着这样的一种意识:即使电脑中了病毒,也损害不了自己的财产和信息安全。由于这些原因,网吧成了计算机病毒肆虐的重灾区,而且计算机病毒一旦爆发,对网吧经营者将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因而,网吧经营者应该在醒目的地方对网络安全问题加以强调,渐渐提高这类网民的网络安全意识。

(三)改进技术防范手段

计算机犯罪,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技术的犯罪。因而,防止计算机犯罪的根本之策就是要加强和改进技术防范手段,通过技术和知识来达到有效防止计算机犯罪的目的。在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和公众信息的单位和领域,国家应该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对一些数据传播和储存的硬件设施进行更新,首先在硬件上保证公众信息及国家信息安全。在此基础上,各有关安全部门应该完善制度,组织一些计算机专业技术人才,对常见的病毒编写程序,使得计算机病毒有药可医,给对公众开放的计算机做好安全措施,通过技术手段来防止计算机病毒的感染和扩散。

(四)培养计算机专业人才

二十一世纪,最缺乏的就是人才。同样,在计算机领域,缺乏的是懂得计算机专业的高层次人才。虽然在过去的教育中,我国的大学和相关教育机构的计算机专业培养了许多计算机专业人才,但是由于体制和专业设计等方面的问题,这些计算机人才的水分还是很大,在许多重要的网络事件中,并不能很好地应对,尤其是对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和网络安全的防范。因而学校和教育机构应该针对计算机犯罪和网络安全问题,培养适合新时代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

总之,在信息时代,计算机安全问题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大至国家安全问题,小到网民账户安全,计算机犯罪时时刻刻存在和困扰着公众的生活。我们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防范措施,把计算机犯罪带来的危害减到最小。

参考文献

[1]孙铁成.计算机与法.法律出版社, 1998, 7.

[2]高铭暄, 马克昌, 赵秉志.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3]赵廷光, 朱华池, 皮勇.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4]李逦, 周龙.谈计算机犯罪.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7, 1.

8.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 篇八

关键词:油区;社会化员工犯罪;成因;对策

一、社会化员工的概念

社会化员工是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在社会上招收后再以劳务输出的方式派遣到油田用工单位从事油田相关工作的热源,他们由中介公司负责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

二、油田引进社会化员工的必要性

近年来油田在严格控制用工总量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特别是运用市场化运作理念,引进了一批社会化员工,主要从事单井看护管理以及及新开发油井的试油工程作业,在油田的开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有效缓解了原油产量上升与员工紧缺的矛盾

长庆油田的生产区域分散不集中,油井、场站基本都分布在偏远的乡村田野沟峁。数字化建设由于自身的限制加上油区地理条件的恶劣,不可能完全覆盖到每个单井泵站,大量工作还需要员工去完成,各单位现有的员工数量远不能适应当油田大规模发展建设的需求,引进社会化员工能有效的缓解人员紧张的局面。

2.复合油田低成本开发战略的需要,有利于降低各种作业风险

长庆油田近年来始终坚持低成本开发战略,由劳务公司派遣到油田的社会化员工薪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等其他福利费用由中介公司负责,油田的成本支出相应减少。而且社会化员工生产作业中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等风险也相应的转嫁到了劳务公司。

3.有利于促进地企和谐关系的创建

目前长庆油田勘探区域不断扩大,原油产量逐年提高上升,引进社会化员工一方面增加了就业岗位,为当地政府减轻了就业压力,促进了地方与企业的和谐关系。同时又缓解了油田建设需求,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三、社会化员工犯罪特点

但由于用工性质、管理体制的因素,社会化员工涉油犯罪活动频频发生,而且犯罪类型主要以里勾外联盗窃石油物资、原油案件为主。

1.犯罪活动呈现团伙型

里勾外连犯罪由于其特殊性,需要多人协作完成,一方面需要专业人员打开井口防盗箱,一方面还要有人放哨、装油运输。社会化员工利用工作之便,与本地村民相互掩护、包庇,形成合作互助的关系已成为当前侵财犯罪中的一个突出情况。

2.犯罪活动呈现连续性

社会化员工由于身份的便利性,他们选择作案时间上占有很大优势,比较隐蔽,不易发现;案发后也容易伪装成外来人员盗窃、抢劫原油现场,给外逃留出了时间。

3.犯罪活动逐向职业化、智能化

社会化员工因为接受了相应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参与的犯罪作案手段更加狡猾多样,他们的反侦查、对抗审讯的意识较强。譬如为了防止重点路段、井场数字化监控摄像头,他们会指导嫌疑人佩戴面罩提前将井场的摄像头电路破坏。

四、社会化员工犯罪诱因

1.引进审核把关不严

劳务公司为了赚取中介费招收门槛低,尽管要求社会化员工提供了一些证明,但中介公司对这些证明材料的可靠性、真实性不严格审核;用人单位也只是收集留存,不到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导致引进的人员中不乏有人有前科记录。

2.用人单位监管不力

由于用人单位只与劳务中介公司存在劳务关系,社会化员工的管理还是由中介公司负责。因此用人单位没有将社会化员工纳入管理范围,存在管理与使用脱节现象。社会化员工没有接受油田企业文化的熏陶,缺乏主人翁精神,很难融入油田企业当中。

3.法制教育滞后

社会化员工由于多来自当地村庄,自身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只是在入厂时进行法律常识讲座,后期法制教育跟不上;而油区井站多地处偏远的山区,集中员工法制教育不现实,法制教育宣传不到位。再者用工单位由于油田内部综合治理等原因对社会化员工犯罪打击处情况不予以通报,不进行警示教育,放纵造成社会化员工频频作案。

4.利益分配不均,心理失衡,造成社会化员工犯罪高发

近年来油田生活水平提高较快,引进的社会化员工期望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满意的收入。但由于中介公司抽成,到社会化员工手中的工资远远低于他们的期望值。与油田正式员工之间的较大差距,导致部分社会化员工出现心理失衡,外部范围分子的金钱诱惑,贪婪的物质欲望驱使他们铤而走险进行盗窃犯罪活动。

5.油区文化生活单调,精神空虚也诱发了犯罪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油田基层单位员工除了看电视、睡觉、闲逛外,基本上没有什么有益的业余文化生活,特别是单井均由一个员工看护,精神空虚导致抵抗能力差,闲暇时间与当地村民往来,为犯罪创造了条件。

6.惩处不力也是造成社会化员工频频作案的一个重要因素

司法机关对于社会化员工里勾外联犯罪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有的认定这类案属盗窃犯罪,而有的认为应以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论处。特别在近一两年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司法机关都以贪污罪论处,但贪污罪与盗窃罪在量刑标准上有很大的差别,对于同等数额的犯罪,贪污罪相比盗窃罪在量刑是要轻的多。在对犯罪分子惩处时,油田单位也不对涉油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赃款及非法所得得不到追缴,起不到打击震慑作用。

五、预防社会化员工犯罪的对策

1.要从严把好人员招录关

社会化中介服务公司在招录人员时要严格审查身份,杜绝有前科记录及赌博、偷盗等劣迹的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将其身份证明送到辖区公安机关进行再次审查并登记备案。对于虚假身份及有前科记录的派遣员工要坚决予以辞退,严防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市场化进入的涉油队伍,引进部门要严格资质审查,凡挂靠、转包或者有涉油犯罪嫌疑的队伍,坚决清理出油田市场。

2.要切实加强员工教育

相关单位要从关爱和保护员工的立场出发,加大思想教育力度,增强员工主人翁意识,自觉抵御不良思想的侵蚀和利益诱惑,维护油田整体利益。用人单位要加强社会化员工法制教育和厂纪厂规教育,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树立社会化员工责任感、荣誉感和归属感,主动维护油田利益;辖区公安机关要广泛宣传加强油品管理、打击涉油犯罪的重要意义。

3.要不断推进制度建设

受利益驱动,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犯罪活动不可能完全禁止。在这种形势下,生产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防范管理,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要结合当前涉油犯罪的规律和特点,认真研究和完善油气生产关键部位和关键岗位的相关制度,切实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4.消除团体排外思想

注重培养社会化员工自己是油田建设的一分子的观念,生产单位应当把正式员工与社会化员工监管结合起来,以灵活多样的形式让他们适应油田整体的生活、管理、保障及其它法律法规等控制事项,让他们有主人问意识,有归属感。

5.要加大对涉油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及惩处力度

要充分发挥油田公司机关对涉油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治安防范和预防犯罪工作;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动员群众有奖检举结发涉油违法犯罪线索,营造和谐良好的油田生产环境。油田各单位法律事务部门注重在司法机关对社会化员工刑事处罚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严惩处涉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6.要加快油田数字化建设步伐

一方面要提高了生产效率,同时要有效控制用工总量,数字化运用的急迫性就显而易见。因此加快陇东油区数字化建设步伐,逐步减少社会化员工数量,也是有效减少和杜绝社会化员工涉油违法犯罪活动的方法之一。

9.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 篇九

青少年犯罪(juvenile delinquency),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这个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两个年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2001年“四五”普法启动时,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青少年犯罪问题。从这项调查看,青少年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1] 犯罪是各个国家各个历史时期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是社会的一面特殊镜子,能从反面反映某一社会人们的文化、道德素养以及精神面貌,暴露社会某些方面的弊病与问题。可以说,青少年的文化素养、道德水平等情况,不仅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而且青少年的状况,对于某一国家、社会乃至世界的前途与未来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近年来,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球注目的社会问题,少年犯罪不仅人数增多,而且涉及面广,在全部犯罪人员中,青少年犯罪比例最高,据日本70年代的统计表明,14岁--20岁的违法犯罪青少年占全国青少年的1.36%,英国为3%,美国为5%,南朝鲜为2.2%。如此大的数字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醒。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据南方某市教育局的老师估计,跨校、跨区的校园敲诈勒索事件占了整个校园敲诈勒索滋扰事件的六成左右。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初始年龄与七十年代相比已提前了两至三岁[2],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比例上升。在青少年犯罪中所占比例已由1991年的1.3%上升到2000年的1.9%.而且还表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成人化、智能化、凶残化等新的犯罪特点。这是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已经引起社会各界以及学校、家庭的高度关注。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达到方向发展。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199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如下: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强奸占4.8%.[3] “问题少年”一再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4]

一、我国青少年犯罪一直就是一个比较严峻的社会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如今,青少年犯罪已被国际社会列为世界第三大公害。青少年犯罪除了无业人员及城市周边地区人员居多,父母离异、畸型家庭子女犯罪的多,结伙犯罪的多,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多,侵犯财产的案件多,不计后果、追求哥们意气的多等等这些长期以来所固有的原因和特点外,还有一些网络犯罪、利用先进科学技术犯罪等特点。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下面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的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心理学分析

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未成年人虽然心理尚未成熟,但他们的犯罪行为也是受心理支配的。为什么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显著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这是与作为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在这一特定年龄阶段下所固有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分不开的。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未成年时期的年龄特点所形成的矛盾也是贯穿未成年人成长的全过程的,虽然这些矛盾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产生并无必然的联系,但是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很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动因。

1、未成年人身心矛盾

(1)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和体力,但是由于他们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控制过剩精力的能力。因此,过剩的精力常常用之不当,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往往将过剩的精力用于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的犯罪活动中。(2)兴奋性高和控制力低的矛盾

由于未成年人腺体的发育,内分泌非常旺盛,大脑常常处于兴奋的状态,导致他们的情绪兴奋性高容易冲动,但是由于他们的大脑皮质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犯罪。

(3)性机能发育成熟和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

未成年时期,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从而产生强烈的性意识,有接触异性的需求,有了性的欲望和冲动。然而,他们又缺乏组建家庭和负担家庭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经济能力,从而产生了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如果,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处理好这对矛盾,那么就不可能正确对待两性关系,就有可能放纵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控制,从而强化这对矛盾,导致性方面的违法犯罪。例如,有的未成年人在色情、淫秽制品的刺激下,为了发泄生理冲动,不惜实施强奸、轮奸等性犯罪;或者为了嫖娼而不惜实施抢劫、盗窃、诈骗等财产性犯罪。

2、未成年人个性心理结构内部的矛盾(1)孤独感和强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

现在,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提前,生理上的突飞猛进,尤其是性器官的发育成熟,使他们的性意识、性冲动,性体验等接踵而至,这给他们带来了种种困惑或疑虑,产生各种神秘不安的复杂心理。与此同时,他们的心理成熟却明显滞后。他们没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来为因生理成熟产生的种种困惑解难释疑,无法合理地为自己减轻心理的重负。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成人感逐渐增强,对于内心的困惑和疑虑不愿轻易向他们吐露,于是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闭锁。未成年人处于这种自我封闭之中在心理上与成年人产生隔阂,不愿相互交流思想、感情,因而产生孤独感。但是这种孤独感并不是他们所希望的,他们渴望被人理解,希望与人交往,希望在人际交往中有一定的地位,希望能在同龄人中出类拔萃,以维护自尊。因而人际交往的需要较为强烈,这种在心理上既感到孤独,又渴望交往的矛盾,可能使青少年陷于苦恼的境地。他们不愿与父母老师沟通,却希望与同龄伙伴拉帮结伙,有的甚至离家出走,出外寻找“友谊”。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少,认知狭窄、片面,分不清是非美丑,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诱,上当受骗,稀里糊涂地就加入犯罪团伙,不知不觉地就走上犯罪道路。

(2)好奇心强和辨别是非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对一切感到新奇,对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都表现出十分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尚未发展成熟,对许多社会现象和科学的准则还没有自己定型的见解和观点,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受一些不良因素地影响,看问题时以偏概全、固执己见,自己认为正确符合自己兴趣爱好的知识就不加考虑的片面接受,以致受到不良的社会风气和一些宣扬暴力、色情的不良亚文化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3)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矛盾 随着成人感的产生和增强,未成年人对自己估计过高强烈要求独立自主,想从心理上改变过去依赖成年人和受人监护的状态,即取得与成年人相同的地位,离开父母的管束,完全独立。但是,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且社会生活经验欠缺,不能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因此未成年人在生活上还要依赖于父母,在社会上还要依赖成年人。这种在心理上想独立,而实际生活中又不得不依赖父母的矛盾可能激发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冲突,加大代沟的裂痕。在现实社会中,有的因对父母的严格管束十分不满而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进而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出现了弑亲现象。据报道,上海市一名17岁的少女因母亲对其管教太严,竟用刀将其母亲砍杀致死。

(4)强烈的情绪冲动和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

未成年时期,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又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有时,当个人需要受到限制而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挫折感,进而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这时理智的控制能力却显得无能为力,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计后果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向有关当事人或无辜群众实施攻击行为,进行报复。2004年马加爵杀人事件,今年药家鑫事件(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日本西北部一中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训斥,放学后用一把小刀连刺老师十刀,致老师惨死刀下。[5](5)自我意识的矛盾

自我意识是指个体对自己已经形成的心理特点和正在发生进行的全部心理活动的认识,以及自己与外界事物相互联系的认识。未成年人由于独立性意向的发展,开始将对外界及外界事物与自己的关系的关注转变为对自己心理活动的关注。这样自己既是观察者,同时又是被自己观察的被观察者,自我意识被分成两个处于不同地位的部分:前者为理想的自我;后者为现实的自我。一般来说,现实的自我总是落后于理想的自我这样一来,二者的不一致便产生了自我意识的矛盾。未成年人自我意识的矛盾通常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过高的自我评价,另一种则是过低的自我评价。过高或过低的自我评价往往导致个体自我意识确立过程中的过分自负或过分自卑这两大心理缺陷。①过低的自我评价。处于这种意识状态的未成年人,在把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进行比较时,对理想的自我期望较高,又无法达到,对现实的自我不满意,又无法改进。他们在心理上的一个特征就是自我排斥。由于在成长过程中,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的距离过大所导致的自我矛盾冲突,他们往往会产生否定自己、拒绝接纳自我的心理倾向。这类未成年人往往降低人的社会需求水平,对自我过分怀疑,压抑自我的积极性,并可能引发严重的挫折感和内心冲突。他们的心理体验常伴随较多的自卑感、盲目性、自信心丧失和情绪消沉、意志薄弱、孤僻、抑郁等现象,尤其是面对新的环境、挫折和重大生活事件时,常常会产生过激行为,酿成悲剧。近几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暴力事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由此类心理问题所导致的。

②过高的自我评价。这是一种与过低的自我评价相对立的自我意识状态。在这种自我概念的支配下,个体往往扩大现实的自我,形成错误的不切实际的理想的自我,并认为理想的自我可以轻易实现。这种类型的未成年人往往盲目乐观,以我为中心、自以为是,不易被周围环境和他人所接受与认可,容易引起别人的反感和不满。因此极易遭受失败和内心冲突,产生严重的挫折感,导致苦闷、自卑、自我放弃。有时会引发过激行为和反社会行为。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社会学分析

未成年时期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人生阶段。因此,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本身并不是决定犯罪发生的必然原因。但是,由于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化过程中接受错误、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形成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的形成要经历一个不完全社会化或者错误社会化的过程,这是一个由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过程。

1、从几年来青少年犯罪背景材料的分析中,不难看出青少年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性格特点,绝大多数与他们的家庭有关,“家庭气氛可以成为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睦、不和睦或冲突的家庭气氛,与违法行为率关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6]

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特征。(1)过分宠溺的家庭

其子女的性格具有明显的任性、自我为中心的特点。有这种性格的少年,一旦介入社会生活,很容易以自私的、任性的态度不顾社会道德、法律规范去追求自己的目标,从而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类少年如父母是领导干部或大款之类的人物,则表现的更为突出。他们往往有恃无恐,称王称霸,经常纠集一班“小兄弟”在自己周围,旷课逃学、打架斗殴,甚至偷盗抢劫,吃喝嫖赌,无所不为,而学校和社会对这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管教和打击不力无不与其家庭的影响有极大的关系。

(2)简单粗暴的家庭。其子女最容易形成粗暴冷酷的性格。这种少年在处理人际关系的矛盾时很容易发生粗暴的攻击行为,并由此导致违法犯罪。

(3)父母形象不佳的家庭。由于父母行为不庄严、不检点,没有建立正常的权威形象,使得少年形成不良的性格而导致异常行为(包括违法犯罪)的发生。这类家庭父母的不良行为,很容易对孩子产生极坏的影响,导致这种家庭的子女犯罪率偏高。

(4)气氛异常的家庭。气氛异常主要是由于夫妻不和、争吵或离异,以及一方早逝所引起。由于夫妻的关系冲突或异常,因而他们很少关心子女。同时,这种家庭中的儿童由于家庭的不安定,缺乏温暖,容易形成感情冷漠,烦躁、孤独怪僻的性格。这种性格特征在他们长大成人后极易成为惯犯或罪犯的心理基础。

(5)经济贫困的家庭。主要是指城市下岗职工和经济落后农村尚未脱贫的家庭。这些家庭父母无稳定收入,又无挣钱致富的技能,谋生艰难,小孩中途辍学的很多,这些人违法犯罪的意识很浓厚,改造教育的难度很大,抓了放,放了抓,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2、学校教育的缺失

学校也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学校教育还存在某些不尽如人意的缺陷和失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

(1)忽视思想品德教育,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 由于在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或是流于形式,而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再加上在教师队伍中,确实有一些素质差,职业道德低下的人。再一类是在一些学校中,成绩好的是好学生,成绩差的就是坏学生,并以此为依据,人为的把学生分成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使得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挫伤,失去了进取心和自信心,造成了一些学生的厌学、辍学,流失到社会上形成不良群体,无所事事,在坏人的教唆下,很容易堕落为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法制教育效果不佳。目前,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制教育课上课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让学生死记硬背。另外,法制教育也只是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不能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的价值观,不能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需要和行为,没有收预防犯罪的效果。

(3)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 目前,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仍是空白。而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基本上都是在学校期间度过的,由于生理和心理方面的成熟不同步,以及道德法制观念的淡薄,在外界的刺激下,加上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往往会出现越轨行为。未成年时期面临着心理矛盾冲突的急剧发展和紧张繁重的学习,这使得他们在学习和生活中产生了各种心理困惑、心理失衡甚至心理疾病。但是,由于目前的学校教育中,忽视心理健康教育,没有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进行疏导,当他们不能承受时,很可能走向极端,通过暴力等方式宣泄出来。

3、同龄群体不良交往的影响 马克思说过:“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7] 同龄人的相互交往在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极少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恶性发展,是与其未成年同龄群体的不良交往息息相关的。团伙犯罪一直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很高的比例。不良交往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的起点。一些被家庭和学校排斥和抛弃的不良少年,在不良亚文化的吸引和感召下,由于相同的感受聚集起来,通过不健康的娱乐、游荡、交谈等方式形成不良交往的亚文化群体。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Gabriel Tarade)在其专著《模仿规律》(Laws of Imitation)中指出:“模仿的程度,和人与人的距离成正比。关系密切的人,越彼此模仿,即发生模仿的可能性和模仿的强度越大。”[8]

他们通过密切的接触、相互观察和模仿,使得原有的错误的社会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得到强化。美国“犯罪学之父”萨瑟兰(Sutherlabd)认为:“犯罪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习得的。对犯罪行为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的群体中。这种群体的主要成员是犯罪人所熟悉的伙伴、朋友等。犯罪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犯罪的技术;二是犯罪动机、驱动力、合理化和态度等特定方向。”[9]这样,他们经过犯罪的学习,初步具备了实施犯罪的条件,通过违法尝试,加速下滑,沦落为犯罪团伙。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以其独特的行为方式,如暴力、抢劫等与社会对抗,社会危害性极大。

4、文化市场的失控

由于文化市场的失控,不良文化泛滥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等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美国学者班杜拉(Bandura)认为:“电影、电视常常生动地描绘暴力的画面,并且剧中的暴力被说成一种可以接受的行为,它甚至反映了一种英雄气概,那些勇于暴力的英雄从未因此而受到法律或社会的制裁。由此,人们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暴力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用于处理日常事务或人际关系。”[10]未成年人处于求知和学习的人生阶段,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的习得方式就是模仿。这样,媒体上大量的暴力渲染成为他们模仿的对象。耳濡目染,久而久之,一部分未成年人在性格上表现出极强的攻击性,并且残忍、好斗。遇事,头脑简单,很容易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导致暴力犯罪。另外,沉溺于上网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北京一少年为偷钱上网将奶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

二、为了更好地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我们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从政策层面上可以进行以下几点预防:

1、保护性预防。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应加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防止青少年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传播;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这也是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

2、堵塞性预防。堵塞性预防是指通过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达到犯罪预防的措施。给学生普法,学校经常把政治课设为法制课,组织学生接受“庭审教育”,参观看守所。孩子懂法要主动而不能依赖课堂的灌输。主要包括:加强学校、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3、控制性预防。控制性预防是指各种针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取的帮助、教育、挽救措施。主要包括:成立帮教小组;送工读学校教育;加强少年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

4、改造性预防。改造性预防指政法机关以生产劳动为主要手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使有违法犯罪的人改邪归正,成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在劳动改造时,应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原因,要重点进行思想教育,以彻底从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5、家庭教育是其中最为之关键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有关部门可与青少年家庭签订防止犯罪的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

6、在校园教育方面,除加强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学校还应加强法制教育,使青少年在安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中接受良好的教育。

(二)从社会法律、法规及道德家庭上可以进行以下几点引导:

1、规范网吧,清理整顿社会环境。鉴于网吧对青少年产生的危害,目前在我们国家,从大到《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样的国家立法,小到各地出台的一些规定,对未成年人出入网吧以及网吧设立的位置等都做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规定;但尽管如此,令不行禁不止的事依然屡有发生。因此,如何使这一高科技的产物确实为我们的社会发展及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将其负面作用降到最低限度,这就需要我们在网吧的管理上下大力气,从而真正把青少年堵在不健康的网吧之外。同时,要加大对美容美发、桑拿等色情场所及有可能诱发色情活动的经营场所进行综合治理,做到不要让污泥浊水侵蚀我们的下一代。

2、加大对出租房屋及宾馆、旅馆的的管理力度。许多案件都反映出:个体小旅馆及出租房屋在一定程度上正在成为藏污纳垢的场所。同居,甚至是多名男女混居,在一些青少年犯罪案件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另外,一些外来流串作案人员也常常寄居旅、招待所或租住房屋。因此,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刻不容缓。一是要建立出租房屋登记制度,做到对出租的房屋有帐可查,并对随意出租者进行严厉的处罚,使其得不偿失,从而扼制住黑屋出租的暗流;二是要加强对旅客证件的审查,对那些证件不全或没有证件的以及青少年特别是青少年男女共同投宿的,一定要严格控制入住,并及时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三是要加大公安机关的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城区内的出租房屋进行检查,对检查出来的违规、违章者,不仅要进行经济上的处罚,而且要取缔其出租资格。

3、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社区化管理。在面对失业、下岗,社会闲杂人员以及外来人口越来越多的新情况下,如何发扬社区管理的优势,实行更为有效的科学化的管理,使社区成为预防犯罪的一道坚强关口,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和探索。比如,上文提到的出租房屋,如果社区能真得担当起管理的职责,作用会更大一些。因为,社区对其辖区的居民比较熟悉,谁家有闲屋,谁家招住了客人,都是较为容易掌握的,所以管理起来也更具有针对性。

4、农村保障体系急待建立。目前,在我国的城市基本都建立起了社会保障体系,城市居民有了最低生活保障,如低保户;相对而言,在农村这一块目前还是非常薄弱的,在农村生老病死没有任何保障,加上有些人违背计划生育多子多女,因此,一旦生活陷入困境,改变起来就很难。其一贫如洗的家庭对于一个正处在好奇、发育并耳濡目染多姿多彩的现代生活中的少年来说,不亚于是一道沉重的枷锁。由此一旦犯罪也就难以回头,对社会产生的杀伤力也非常大。因此,应尽快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5、家庭教育是至关重要的。青少年的父母、亲友的影响巨大,家庭教育责无旁贷。

14至18岁正是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年龄段,这时社会对他们影响比较大,比如录像厅里播放的黄片以及个体书摊上的黄色书籍等宣传品。这些黑社会文化浸入了他们思想之中,潜伏着一种犯罪意识与根源。从诸多青少年犯罪案件看,未成年人身上暴露出一个共性问题,这就是未成年人都很推崇他们心目中的老大,即使已进入铁窗,还念念不忘老大的恩德,这就反映了黑社会意识对他们的渗透之深。他们为什么易接受阴暗面的东西?其重要原因就是家庭教育失控。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如果父母感情不好或离异,或家教不当,过度溺爱等都会导致一些青少年形成性格孤僻、缺乏责任感等不正常心态而失足犯罪。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则为青少年团伙犯罪埋下隐患。现在很多家庭对孩子的过分溺爱和放任,使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无法形成是非以及价值的基本判断,以致唯我独尊、任性妄为。有大量的事实和数据表明,在家庭暴力发生较多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更大。他们得不到家庭的温暖,他们在人生中走得孤独,亲情远离,使他们从孤独走向彷徨,从彷徨走向犯罪。

(三)从家庭及教育上考虑,要从根本上制止青少年犯罪,就是要重视家庭教育,法律教育,那么就请父母与社会同他们贴心交流,增强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

1、观察少年的一言一行。一般情况下,少年犯罪都是有前兆的,家长要细心观察,及时加以引导。例如,有的少年突然变得厌倦学习,不遵守纪律,追求奇装异服;有的少年则染上了喝酒、抽烟等恶习,人际关系紧张,经常打架斗殴。这些坏习惯都有可能是违法犯罪的前兆,如果家长能及时发现,给以正确引导,就会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2、多与孩子谈心。这种谈心应该是朋友式的平等交谈,而不是居高临下的训斥。有的家长一发现孩子有什么不良言行,就大骂出口,大打出手,根本不听孩子解释,不给孩子说话的机会。这种做法很可能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干脆“破罐破摔”,逐渐滑向犯罪的深渊。如果家长能够做孩子的朋友,心平气和地与孩子沟通,交流,或许会避免许多不该发生的人生悲剧。

3、别怕家丑外扬。家长应克服虚荣心理,将孩子的不良言行告诉老师和邻居们,争取他们的帮助、配合,在孩子的周围形成一个监督圈,通过各方面的督促、引导,使孩子改邪归正,健康成长。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细胞能正常发育,整个肌体就能健康地成长,家庭稳定,社会就相对稳定。家庭又是第一学校,父母是第一启蒙教师,其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亲密和谐的家庭关系,正常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至关重要的条件。每一个父母为此都必须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并自觉承担起一份对社会的责任。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减少青少年犯罪的需要。

建立一个健全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完善社会中教育管理机制,加强以学校为中心的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教育。学校是青少年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规律来看,青少年受教育期也是极容易产生问题的“危险期”,而且犯罪呈低龄化趋势。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的管理和教育刻不容缓。在办好重点学校的同时,还要下大力气办好普通学校,尤其是普通中学。改变不合理的快慢班,正确对待“后进生”和“双差生”,作为“阳光下最高尚职业”的教师要提高素质,无愧与“人类灵魂工程师”的称号,司法部门要坚持以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多渠道、多途径开展预防教育工作,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依法惩处,震慑犯罪[11]。加强学校的政治思想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在青少年教育方面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强化学校、家庭和社会“三道防线”。学校、家庭和社会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同时,要通过各种途径在青少年当中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逐步树立起法制观念。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21世纪的主力军,重视和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与培养,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不仅关系到社会治安、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也关乎国家的未来。着力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营造优良的环境,全力维护青少年权益,努力提高青少年法制素质,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接班人贡献力量。总之,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全党、全社会都高度重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明确职责,齐抓共管,落到实处,才能收到良好的成效,才能有效加以抑制,使社会治安越来越好,保证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后记:注重青少年的教育一直是我所关注的,我就有一个青春期的孩子,做好孩子的榜样,观察孩子的一言一行及和孩子经常的交流是我一直在做的,我们都是从青春期过来的,青春期的孩子都比较冲动,和孩子的交流中我发现现在的孩子较以前的同龄孩子成熟、敏感、思想波动大,由于我们不是上海生源,政策对我们有一定的限制,经过我的努力我的孩子摆脱了这些限制可以在上海进行中考,但他的一些同学只能放弃中考,进入职校学习,这些不公平在我孩子的心理留下了很大的阴影,曾一度产生厌学情绪,从年级前20名退步到年级100名。由于没有兄弟姐妹,对友情的渴望比较强烈,对朋友遇到的不平事反应比较大,我儿子的一个同学由于成绩不好经常受到老师的冷言冷语,在课堂上、在家长会上经常受到批评,小孩压力很大,曾离家出走,儿子告诉我他们想揍这个老师。青春期的小孩情绪不是很稳定,对事物的反应比较大,对一般的孩子来说他们接触的世界其实并不大,学校是孩子主要生活的地方,在上海由于学校管理比较严,校园暴力不是很多见,但学校老师的冷暴力(冷言冷语、挖苦讽刺、不理不睬)还是比较多见,这对孩子的影响是很大的。在这我呼吁,政策能否给所有的孩子公平的教育机会,老师能否对孩子再耐心一些,对分数能否考虑的再少一些。孩子是我们的未来,一个和谐的、公平的环境对孩子的成长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年近40岁的我走过这5年,回想起来正是感慨万分,这5年是我事业的上升期、孩子的青春期,家庭、孩子、事业多重的压力很多次我都想放弃学习,但学习法律一直都是我的梦想,这5年我放弃了所有的休息时间,安排出一切可能的时间去上课,珍惜每一堂课。现在我终于要毕业了,感谢学校给了我学习的机会,感谢这5年老师的辛苦教学,感谢一起走过这5年的同学们,同时对我的儿子和爱人表示抱歉,这5年为了支持我的学习他们对我付出的太多,我对他们的关心相当不够,在今后的日子中我会补偿的。再次感谢所有关心帮助过我的朋友们,我相信这个世界是充满着爱和希望的,我坚信我们的明天会更加美好的。注释:

[1]: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R),中国档案出版社,北京,2002年出版,第6页。[2]:王秉中主编,《罪犯教育学》(M),群众出版社,北京,2003年出版,第218页。[3]:王大伟,《中小学生被害人研究-带犯罪发展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北京,2004年版,第128页。[4]:同[1],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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