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民事起诉状参考(精选8篇)
1.交通肇事民事起诉状参考 篇一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销售员,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被告:,男,司机,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被告: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以上被告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用元,上班误工费元,护
理费元,交通费用元,住院伙食补助元,必要营养费元,总计元。
2.判令以上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5月28日,我在路口人行道由南向北过人行道时,被告(以下简称“被告”)驾驶一辆货车急速驾驶经过(小货车车主为北京市有限公司),其驾驶货车车厢把我撞倒,我的头部和腰部受伤,随后被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住院治疗三天。事后,经交通队等警官现场调查处理,认定被告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我的亲属多次联系被告商量赔偿事宜,被告一直托辞未垫付任何医疗费用。截至目前,我方先后几次联系被告,要求其赔偿损失,但被告仍然托辞不予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驾车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据此,本案两被告依法应当对我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特此诉至北京市人民法院,请求贵院主持公道,维持正义!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
1.本诉状副本一份。
2.交通队出具的事故现场责任鉴定书;医药费、误工费等原告花费医疗费用单据复印件
2.民事诉讼起诉状参考 篇二
法定代理人:张林发,男,1984年 月 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江西鄱阳人,家住团林乡团张村。
被告人:彭起福,男,1983年 月 日出生,汉族,江西鄱阳人,小学文化,家住双港镇彭家村二房里。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追究被告彭起福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彭起福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
3、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60000元。
4、误工费差旅费共计人民币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6月19日上午被害人彭胜凤去其姐姐家做客因其姐姐不在家所以没呆多久就打算回家。途中被彭起福拦住,二话没说就将被害人彭胜凤连捅数刀,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后畏罪潜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彭起福涉嫌故意杀人且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77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特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此致
上饶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洁
3.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三
原告:张×,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41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上海××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上海市××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辛畋桓嫦蛟?嬷Ц度松硭鸷ε獬ソ鸺?60000 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 5000 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 1日下午1:1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0年12月18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10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2010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
2010年 月 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4.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四
原告:刘伟,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1:纩三,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派出所星沙镇开元路社区长沙环宇石英砂有限公司特立路2号。联系电话:
被告2:XXXXX客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永科。联系电话:
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被告2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 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元、共计元;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 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 [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 2 月 20 日
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2011-01-18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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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6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2006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0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09年×月×日
附件:
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汉族,生于 年 月 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号 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 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 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XXXXXXXXX,属X级伤残”(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 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年 月 日
5.劳动纠纷民事上诉状参考 篇五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
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范本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请...
一、劳动仲裁申诉书的内容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1.首部应写明以下内容:①标题:劳动争议仲裁申...
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的范本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申诉人:姓 名性 别年 龄被诉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请求事项:_______...
6.民事交通事故上诉状 篇六
被告
被告何XX,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XX、何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XX驾驶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XX为其所有的湘LXX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7.肇事逃逸申诉状 篇七
辩护人:田xx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请求:依法将刘XX犯交通肇事罪(逃逸)改判为交通肇事罪(普通)。
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申诉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有肇事逃逸的情节与事实不符,结合刑事证据卷宗及证人证言,申诉人刘XX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是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20xx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脱离现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确认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观目的。根据刘XX刑事侦查卷宗证据卷显示,刘XX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是肇事逃逸。
刘XX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表现,反映出其主观没有逃逸的故意。
1.根据20xx年9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X分局出具的《证明》(见证据卷第4页)“卡号为xxxxxx的电话曾于20xx年8月26日12时47分拨打分局110报警称:在高新区东风盐场处,三轮车撞摩托车,骑摩托车的老头不行了。当日12时48分,接警员回拨该电话询问事故情况,该称其为三轮车驾驶人,姓名刘XX,XX人”。
2.根据青岛市公安局X分局的《受案登记表》(见证据卷第5页)的案情记录显示:“20xx年8月26日12时47分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刘XX电话报案…………肇事后刘XX驾驶事故三轮车离开现场,之后又驾驶其他车辆返回现场。”
3.根据青岛市公安局X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受案回执》(见证据卷第6页)告知:刘XX于20xx年8月26日报称的交通事故一案已受理,可通过电话查询进展。
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据卷第7-11页)第五项当事人及证人情况载明:1.肇事驾驶人是否在现场(是),若在现场,其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如下:刘XX. 1507988779.
5.证人XX证言(见证据卷第19、20、21页):“我和刘XX在工地卸完水泥,十二点来钟,刘XX拉着我往回走,……到了聚贤桥路路口,看见从南边过来一辆摩托车……那辆摩托车离我们三轮车有十米时才撞车,刘XX停下车,我们两个都下了车,……刘XX问我怎么办,我说报警吧,先救人,刘XX上车拿手机打电话报了120,又报了警,之后他又说先走,让我在现场等等,他走后过了几分钟我步行往西走了一段看见救护车过来了,……后来刘XX给我打电话说他回现场了,让我到城阳事故科来”。
6.根据被告人刘XX自案发当天20xx年8月26日的讯问笔录至20xx年9月3日两次笔录、20xx年9月16日讯问笔录的供述一致,没有变更供述。笔录中“我和XX下车后,看着一个六七十岁的老头,躺着一动不动,我喊着大爷大爷,他没有反应,没有气了,我在现场路口站着用我的手机先打110报警,我报警时离出事也就两分钟。报完警,我跟XX说:你帮我处理现场。……接着我又开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回到现场了。”“我看到摩托车驾驶人死亡了,我当时懵了,我知道我车脱审了,当时只想到把车放回家让别人帮我干活,……又想着不能死,我又回到了现场。”“回到现场我跟警察说我开大三轮车出事,车在家里”。
通过上述证据显示:
第一,在主观上,申诉人交通肇事后,申诉人刘XX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明确告知警务人员自己的身份时,完全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根据事发后20xx年8月26日16时至16时50分申诉人刘XX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显示:“我看到摩托车驾驶人死亡了,我当时懵了,我知道我车脱审了,当时只想到把车放回家让别人帮我干活(说明刘XX当时并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又想着不能死,我又回到了现场。”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至接受讯问时,当事人处于惶恐、不安的情绪当中,此时的意思表达可以代表申诉人最真实的想法。申诉人不仅从第一次讯问笔录而且在之后的多次供述中也前后一致,均表述为“离开现场后将车放回家是想让别人帮忙干活,然后开车又回到现场”,完全没有想要逃避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的意思。
第二,在客观上,申诉人实施了适当的事故处理措施,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拨打110报警后让同行人XX(见XX证言)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申诉人刘XX第一时间报警处理事故,明确告知警务人员自己的身份,此时其已完全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可控范围内,并让同行的XX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现场。申诉人回到现场后又打电话询问XX去向,为什么没在现场等待,并要求他到事故科来,若为逃避责任,申诉人不可能通知证人到肇事科指认自己。
第三、从事故发生地XX路路口到申诉人位于西XX村XX号的住处,按照最近距离测算为13.8公里,车速80km/h计算,往返一次在途时间需要20分钟,在加上停车、换车、安置事务的时间,到申诉人返回案发现场仅相隔30分钟。在此期间,申诉人完全可以实施逃跑行为,但申诉人并没有逃跑(即便客观上并不能实现,其已报警,并告知公安机关自己的身份),而是返回现场。这也明显区别于一般肇事者于事故发生后尤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驾驶人驾车逃跑或者弃车逃跑的行为,由此一点,也可以排除申诉人有逃逸的主观故意。
由此可见,申诉人完全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其实,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正处于极度的慌乱之中,报警后,先想到回家安排后事(告知家人情况并安排工人正常干活)也是人之常情,事实上,刘XX报警后安排XX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告诉XX,事情已经出了,车停在这儿也没用,我把它放家去,安排完家里再回来。通过与证人XX的简短谈话、申诉人的自己供述当中也完全体现出一个负责任的驾驶人形象。结合实际情况,申诉人本人确于事故后暂时的离开现场,但主观上完全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只是回家安排好事情后立即返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解释》对逃逸行为的规定来看,逃逸行为需要证实肇事者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既然申诉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青岛市公安局X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青公交认字[20xx]第45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20XX)黄刑初字第964号刑事判决书对申诉人刘XX系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原判决,变更该判决中对申诉人交通肇事逃逸部分的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普通)。
1.基于申诉人在申诉书第一部分关于申诉人交通肇事后主观意识的.论证,足以证实申诉人的主观目的,完全可以排除申诉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青岛市公安局X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和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关于申诉人系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变更。
2.申诉人对青岛市公安局X分局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及庭审中对肇事逃逸部分并未提出异议,原因有三:一是申诉人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不足,决定了其对该事故认定书中关于自身交通肇事逃逸认定所产生影响的预估不足,以致申诉人未及时对该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其二,申诉人当时处于被羁押状态,既未委托律师辩护也不能见到家属,办案人员也未向申诉人告知对事故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出异议的权利,申诉人即便对事故认定书关于肇事逃逸的部分存疑,也不能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且申诉人赔偿受害人家属后急于脱离被羁押状态,在此心理的促使下,对其罪名的认定是不可能去细致追究的,也不能意识到罪名认定后对其的重大影响。其三,辩护人通过查阅(20XX)黄刑初字第964号案件的庭审笔录和案卷文书发现,该案庭审期间,仅向申诉人发问其对起诉书公诉的事实是否有异议,申诉人答无异议,对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据并未进行质证,需要强调的是,申诉人在没有辩护人的帮助下是很难认识到交通肇事(普通)罪与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法律区别的,申诉人对交通肇事行为的认可,仅是对发生该重大交通事故属实,并非对起诉书中逃逸行为的认可,属于对事实认定的重大误解,不能够反映出申诉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甚至于背离了申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变更该判决中对申诉人肇事逃逸部分的认定并不影响对原判决其他部分事实和量刑的认定。
申诉人对原审判决关于交通肇事、自首、取得受害人谅解等及量刑的认定均无异议,原审判决中关于申诉人肇事逃逸的认定缺乏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申诉人肇事逃逸的定罪证据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认定肇事逃逸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4.申诉人本人及其家属于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受害人,支付赔偿金500000元,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无疑已经倾尽了全力,足以反映出申诉人的主观意思,申诉人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也是表明申诉人的主观故意。
5.自判决确定之日至今已有一年有余,申诉人服从社区矫正的管理,定期接受帮助教育,积极接受矫正。若为交通肇事(普通)罪缓刑期结束后,申诉人即可迎接新生活,然而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判决剥夺了申诉人再次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可能,对于以驾驶为业,从事沙石经营的申诉人而言,无疑也削弱了申诉人的生存经济收入来源,剥夺了申诉人再次迎接新生的期望。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改判原判决,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青岛市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刘XX
20xx年3月24日
延展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
X公交认字(20xx)第311号
交通事故时间:20xx年9月10日7时35分许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中华路赵庄村口
当事人基本情况:
张X,男,37岁,身份证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持A2型驾驶证驾驶京H*****号小轿车。车主:张X,住址:北京市*******。
李X,男,52岁,身份证号:*******,河北省XX市人,骑河北省A******号两轮电动自行车。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张X驾驶京H*****号小轿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赵庄村口;后逢李X骑河北省A******号两轮电动自行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的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李X在由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横穿道路的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张X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具有同等过错。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张X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李X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在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横过道路的过程中,未确保安全,未按照正确的行驶路线下车推行,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具有同等过错。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李X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警察(签字):
20xx年9月10日
8.经典常用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八
委托代理人:AAA,系原告的AAA。
被告一:AAA,女,19AA年A月A日出生,住AAAA。身份证号码:A。
被告二:中国A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AAA支公司,住址:AAA。 负责人:AAAA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AAA 元;
2、请求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AAA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AA年A月A日A时A分,被告AA驾驶粤AAA号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AAA)自A路向AA路方向行驶至A时,因操作不当与由原告AAA驾驶的由AAA向AAA行驶的粤AAA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AAA)发生碰撞,造成原告AA人身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AAA公安交通管理局AAA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AAA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AAA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AAAA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生事故当日,原告AAA被送进AAAA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AAA,自20AA年A月A日至
AA年A月A日住院治疗,共计住院A天,期间留一人陪护,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三周,注意补充营养,定期复诊,不适随诊,门诊随诊.共产生医药费AA。原告陶海霞于AA年A月A日、A年A月A日到A复诊,医嘱建议休息A,产生医疗费共计A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AAA车辆损坏,车辆维修共花费AA元。
被告A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AAAA公司系肇事车辆粤AAA号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AAA)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AAA)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AA,保险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的承保公司,两项保险期限为A年A月A日至A年A月A止,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A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内向原告A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A元,在交强险有责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向原告赔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A元。但被告A保险公司一直拒绝赔付两原告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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