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探讨及对策

2024-09-19

基层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探讨及对策(12篇)

1.基层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探讨及对策 篇一

当前基层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执法监察室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执法监察的领域越来越宽,承担的任务越来越重,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执法监察必需以更高的标准、更远的目标、更强的措施扎实有效地开展。目前,基层执法监察工作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执法监察工作,需要我们积极探索思路和对策。

一、当前执法监察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执法监察工作实践和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当前制约和影响执法监察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监察项目开展得少,针对性不强。现在有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年初筛选项目时,往往举棋不定,到了年中为完成任务盲目选项应付了事,上级安排部署的项目开展不好,自主立项的项目也开展不起来,全年开展的执法监察比较少,特别是自主立项的项目更少。有的即使开展起来的项目,由于缺乏深入调查研究,针对性不强,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使执法监察的优势没能充分地发挥出来。

(二)工作方式方法单一,创新不够。监督检查的方式程式化、程序化,一般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或抽查、整改等几个阶段进行,对新形势下如何更有效地开展执法监察的措施较少。开展的具体项目多以事后监察为主,在招标投标、拍卖挂牌出让、招考录用等一些采取事前、事 中的执法监察项目中,不能有效的提前介入,在参与程度上难以把握,往往是参与而不干预。

(三)监察重点把握不准,综合效力不高。一是重“察”不重“改”。开展执法监察时,对问题整改的力度有些“软”,个别的甚至整改不到位,失去了执法监察的严肃性;二是重“纠”不重“建”。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在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治本方面,工作力度不够,使执法监察的成果没有得到全面巩固;三是重“查”不重“案”。监督检查中,办案的意识不强,查办案件数量不多,没有形成震慑力和威慑力。对案件查办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的研究探索还不深入,对案件发生的原因,体制机制制度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研究不够,有针对性的整改建议提出较少。

(四)未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合力不强。存在着职能定位不准的问题。很多时候执法监察采取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的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容易造成过多地参与甚至包揽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工作,而忽略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的问题,不能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分析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思想认识存在“误区”。现在,一些基层干部把执法监察等同于执法检查或监督检查,对执法监察的概念、地位、作用和意义,理解不透彻,把握不准确,片面地认为执法监察是软任务,工作好坏无关大局。在确定执法监察项 目时,缺乏深入调研,往往等上级的安排或照搬上级文件,不能很好的结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当地的实际,进行立项和安排。

(二)工作开展失之“疲软”。基层执法监察室人员少、任务重,有的甚至承担着监察综合、纠风等职能,除了平时要开展工程招标、安全生产、招考录用等常规性监督检查工作之外,还要拿出相当精力组织实施上级统一安排的执法监察项目。同时,一些临时性工作任务也必须及时承办。为此,基层执法监察工作有时处于疲于应付、浅尝辄止的状态之中,导致工作深度不够,效果不佳。

(三)集体违规处理“掣肘”。执法监察的对象绝大部分针对的是单位,因而发现的很多违规问题都是集体行为,这些问题一般以基层党委政府或部门单位的名义集体研究,集体实施,而且其出发点也是为了地方或集体的利益,纠正起来易受行政干预或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查办案件的阻力较大。

(四)部门配合消极“无为”。从配合部门来说,有些执法监察项目是在配合部门审计、检查后立项的,这些配合部门往往报有消极态度,出工不出力。从被查单位来说,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在配合上更是故意设臵障碍捂住问题。开展执法监察时,由于宣传不到位,监督的平台搭建得不够及时、便捷,导致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社会力量没有充分调动起来,监督检查的合力不足。

三、对策及实践

做好执法监察工作,是促进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政 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力手段,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源头治理工作的必然要求。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好执法监察工作,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在立项上,坚持把握“三个原则”,拓展执法监察的内容

一是服务的原则。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和反腐败斗争大局,是执法监察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原则,也是执法监察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执法监察要紧贴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经济建设第一线,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各项措施的落实开展监督检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针对体制机制制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具体工作中,着力围绕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营性土地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选题立项开展执法监察,使执法监察更加贴近中心,更加突出重点,更加富有成效。

二是监督的原则。监督检查是执法监察最基本的职能,也是开展执法监察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执法监察要紧跟时代步伐,把推动科学发展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督促各级各部门把这一决策和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确保政令畅通。重点要围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执法监察,坚决纠正和查处违背科学发展观的做法和行为,保证国家重大战略决策的贯彻落实。围绕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安全生产等方面开展执法监察,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三是管理的原则。以监察促管理是新形势对执法监察提出新要求、新任务。执法监察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管理创新,促使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要紧紧围绕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开展监察,针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环节,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施政情况的监督;围绕行政机关公务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察,着力纠正作风不实、效率低下等影响行政效能的突出问题;围绕政府完成施政目标、提供高效便民服务情况开展监察,促进政府改善行政管理,建立完善制度,提高行政服务质量,打造人民满意政府。

(二)在手段上,不断加大“三个力度”,扩大执法监察的成效

一是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当前,执法监察工作面广量大,任务繁重,涉及深层次问题越来越多,发现案件线索并从严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是增强执法监察的震慑力、扩大工作效果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强化办案意识,摆正执法监察与查办案件的关系,克服重检查、轻处理,重监督、轻追究现象,确立以执法监察带动办案、以办案促进执法监察的指导思想,把查办案件作为衡量执法监察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不断提高办案的水平和能力,坚持严肃执纪,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是加大整改纠正力度。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问题不解决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根据 问题的性质确定整改单位,以监察建议书等形式进行反馈,要求各整改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到位,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从严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保证执法监察的严肃性。问题整改和纠正处理情况要在本单位公开栏和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公布,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并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促进整改工作的全面落实。

三是加大制度建设力度。执法监察是构建惩治和预防体系,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环节。通过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的事中和事前监督,在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协助有关单位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有针对性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发生。

(三)在组织上,充分调动“三方力量”,增强执法监察的合力

一是协查部门力量。执法监察工作单靠纪检监察机关的力量是不够的,每项执法监察,都涉及到几个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按专业、特长进行科学合理地分工,各负其责,并主动争取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支持,组成既合又专的工作班子,增强整合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既当好主角,又当好配角。既勇于当主角,又乐于当配角。凡是以纪检监察机关为主的项目,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同时争取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协作。对职能部门开展的项目,不能越俎代庖,代替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能,根据需要与可能,做好参与配合工作,在协调配合中,通过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提高执法监察的效率和质量。

二是被监察单位力量。充分调动被监察单位的积极性,配合开展工作,是执法监察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每一项执法监察,都要广泛宣传开展的重要性、必要性,克服被监察单位存在的模糊认识,畏难情绪,侥幸心理,应付了事,不负责任和无所作为的态度,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督促、调度和指导,认真组织搞好自查自纠,防止搞形式、走过场。要制定有效约束措施,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纪律,保证被监察单位参与到监察中来。

三是社会各界力量。执法监察是公开的监督检查,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搞好执法监察的基础。每开展一项执法监察,都要把执法监察的内容、重点、措施、举报电话、举报箱设立的地点等,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向社会公布。通过深入企业和社区调查走访、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扩大监督范围,提高执法监察监督的综合效力。

2.基层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探讨及对策 篇二

一、对基础环境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分析

(一) 存在较多扰乱环境执法的因素

在一些地区, 有较强的地方保护主义意识, 对地区经济的发展过于重视, 却将环境保护问题抛之脑后, 为了获取短期的经济效益, 放弃了对环境的保护, 对环境执法工作也没有进行重视, 甚至对执法工作进行了强制干涉。地区的此种行为, 导致环境执法部门在执法时难度增大, 严重时会无法进行执法工作, 环境问题也逐渐恶化, 不断滋生环境纠纷[2]。此外, 在进行环境执法时, 影响因素还包括人情关系, 针对一些违法行为, 在执法人员开始调查时, 就会受到地方关系的影响, 免除了相关处罚。在环境执法的开展中, 最为重要的干扰因素就是权力干涉以及人情干扰, 导致环境执法部门的环境监督职能无法有效实施。

(二) 环境执法队伍没有较强的活力

在环境执法队伍中, 活力性不强, 针对环境违法乱纪行为, 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3]。此外, 环境保护部门在职责上也没有明确的划分, 出现问题就会相互推诿, 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普遍较低, 一些执法人员未经过相关培训就直接上岗, 对环境保护法也没有深入的了解掌握, 环保宣传力度较小, 在执法中会出现违法行为, 对环保执法形象造成了损害。同时, 环境执法机制尚未完善, 没有相应的竞争约束机制, 执法效率不高。

(三) 没有完善的地方技术规范

合规执法以及科学执法是依法行政中最为重要的内容, 然而, 在基层环保执法部门执法中, 技术规定尚未完全统一, 针对同种违法行为会出现不同种的处罚措施[4]。特别是针对第三产业污染处罚收费规定就不一致。在对建筑工地噪音超标排污费的收取上, 有按照面积进行处罚, 有只对夜间行为进行处罚, 还有加倍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尚未统一。

(四) 没有规范的行政处罚机制

现阶段, 在一些地区中, 环境执法人员也会存在不合法的执法行为, 协商处罚方式较为常见, 在受到上级领导的说清以及关照时, 就会减轻处罚或者不处罚, 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在行政处罚的决定上, 是由领导独自决定, 不会征求集体的意见。尚未规范健全的行政处罚机制, 致使环保局以及环境监督机构在处罚的执行上存在较多失误。

(五) 人们对环境法律、法规认识不深

在社会的各个阶层中, 对环境法律法规都没有深入的认识以及了解, 对环境执法工作也没有深刻的了解, 一些地区的经理以及个体户, 认为环境监察工作不但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利益, 还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对经济效益过于重视, 却忽视了环境保护问题。

二、分析基层环境执法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 地方保护主义较强的原因

现阶段, 对于县级城市来说, 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较低, 人们的生活水平也较为低下, 为了达到一定的绩效以及经济利益, 忽视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县级领导的保护下, 污染严重企业的发展对环保工作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二) 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不强

对于基层政府部门来说, 没有形成较强的环保法制意识, 对经济的发展过于重视, 将环境保护问题抛之脑后, 为了达到短期的效益, 不惜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

(三) 尚未健全的执法机制以及执法程序

环境执法的过程也是对环保技术进行应用的过程, 但是, 现阶段的环境执法中, 没有建立有效的机构, 职责划分以及责任机制尚未明确, 执法程序没有按照规定进行, 环保执法缺乏相关的依据[5]。

(四) 环保执法队伍素质普遍不高

基层执法人员没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各部门也没有做好相应的培训工作, 致使执法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出现执法不严的现象。

三、对基层环境执法提出的对策以及建议分析

(一) 加强宣传教育, 使人们的环保意识能够增强

在环保执法工作中, 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环境宣传教育, 做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能够提供一个较好的舆论环境促进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对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加大重视力度, 能够使群众的环保意识得以增强, 特别是对于地方政府领导以及企业领导人来说, 能够使其自身的行为得以规范, 在权力的使用上能够更加正确, 在群众广泛参与的情况下, 才能够对执法环境进行有效的监督。此外, 在进行经济建设时, 也需对执法问题进行充分考虑, 以有效的发挥环境执法职能作用。

(二) 将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使环保执法权威能够得以提升

在环保执法中, 为了使执法权威能够得以提升, 就应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 做好部门职能划分工作, 将各部门的环保执法职责进行明确, 以使执法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避免出现重复执法、推诿以及责任不清的现象。此外, 在企业相关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上, 应将环保部门现场执法的范围进行扩展, 可现场查封一些关停的污染企业, 并将相关的设施、财产进行强制扣押, 避免再次出现污染现象。与此同时, 还应该细化、量化法律责任, 划分清各部门的职责, 以便更好的开展环保工作。

(三) 培养一批素质、水平较高的环境执法队伍, 以使执法能力得以提升

为了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及执法能力得以提升, 就应该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管理机制、执法程序以及环境规定做好培训工作。此外, 还需对工作绩效以及责任追究方面加大重视力度, 应用较为有效的处罚机制, 针对一些违法乱纪的执法人员, 需要进行辞退以及处罚处理。

(四) 对现场环境加大监管力度, 做好环境执法

在日常的检查中, 就应该加大监管力度, 特别是在现场的检查过程中, 需要做深入的了解, 将污染较为严重, 且多次出现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清除处理, 从而使现场监督工作能够更加规范化, 使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效果能够得以提升, 最终使环境执法力度得以有效提高。此外, 还需将以往使用的单一检查模式进行变革, 将人大、政协以及政府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 组建联合检查小队, 对难度较大的执法问题进行解决处理。

(五) 将执法手段进行完善, 使执法效能得到提升

执法效果以及执法水平都会不同程度的受到执法手段的影响。基于此, 就应该将检测化验站建立, 以提供真实可靠的环境依据促进环境执法的开展。此外, 还需对执法设备进行完善, 比如执法车辆、信息工具, 从而使环保执法效能得以增强。

四、结语

环境执法是一项系统性以及复杂性较强的工程, 为了使执法能够更加深入, 就应该对形势有重新的认识, 将思路理清, 从而使环境执法工作的紧迫感以及责任感增强, 做好现场环境监管工作, 对执法程序进行规范, 对执法手段进行完善, 最终达到彻底改变环境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韩敏, 葛伟.当前基层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J].新乡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5) :17-18.

[2]赵欣华.浅谈基层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3 (10) :130-131.

[3]朱长顺.浅析基层环境执法面临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 2012 (28) .

[4]陈亮文, 于贤贵, 朱虹辉等.基层环境执法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研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3 (7) :134.

3.基层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探讨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环保法;环境保护;法律实施

我国的环保法曾经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从一片空白到逐步发展完备,我们的一代一代环保法倾注了许多环保人的心血。现在新的一代环保法又已经开始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现在的环保法在执行方面仍然存在着问题,环境保护问题依然不容乐观。我们必须立足已经取得的成就,对存在的问题加以重视,提高新环保法的执行力度,以有效地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新旧环保法的区别

(一)立法理念的区别

过去的环保法把经济因素放在最重要的位置,环保的实施更主要是为了维持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在新环保法中,我们看到生态文明已经成为新法的理念和核心。新的考核制度、监督制度、信用制度将更有效地缓解乃至于解决环境问题。立法理念上的区别凸显了新环保法的先进性。

(二)监管方式的区别

在过去的环保法中,企业是被监管的主体,在进行环境监督时,从企业一点延伸到各处,但是这样的监管方式逐渐不能适应新的情况。现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往往十分复杂,涉及多个地域。因此,新环保法中的监管方式更改为按照地区或者流域来进行监管,一旦那个地区出现了环境问题,可以直接溯源而去,提高了监管效率[1]。

(三)体现环境民主的原则

在新环保法中,环境保护不再只是执法部门的事情,公众也可以自由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工作中来。通过建立新的环境民主机制,让环境保护真正成为一个全社会共同的事儿。环境保护的信息也能更加的公开和透明,方便公众了解环境工作的进展。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中,职责更加明确,也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2]。

(四)法律严厉程度的不同

法律的执行必须严厉,只有有法必依、违法必严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性。环保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尤其需要权威性。在新的环保法中,法律的严厉程度大大加强了。在环保执行过程中,企业必须时时上报数据,如果在在数据上造价,甚至是隐瞒数据不上报,执法部门有权对责任人进行拘留处罚[3]。地方政府在进行环境保护时必须尽职尽责,如果出现态度不积极、执行不认真,甚至是渎职的情况,官员则必须引咎辞职。新环保法还规定了新的出发措施。从环境部门责令企业整改的第二天起,如果违法状况仍然得不到改正,那么执法部门可进行连续处罚,罚款上不封顶。

二、新环保法实施中的问题

(一)執法力度不够

新的环保法尽管在处罚措施上严厉了不少,但是在实际执行时,仍然遇到了执法力度不够的情况。在新法颁布之后,对于程序性的规范明显增多,导致规章制度的变动性很大,极大的妨碍了环保法的执行。在新环保法颁布之后,环境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明确改善,证明了环保法在执法上的局限[4]。

(二)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

在国家颁布法律之后,地方政府往往不能立刻反应,跟上节奏。地方官员在执行时,由于许多立法时没有想到的实际情况,优势并不能认真履行环保法。比如在重视经济效益的地区,如果环保法的实施与经济效益产生冲突,地方官员的执法热情就会受到打击,不利于新法的执行。

(三)司法体系和执法还存在不足

在我国的环保体制建设过程中,政府始终处于一个强势的地位,指导着环保工作的进展。政府主动的结构有着自身的优点,但也有无法回避的局限性。在政府主导工作的体系下,司法部门的地位必定要受到限制,司法部门的地位缺失容易导致环保法损失权威性,对环保法的执行是一个挑战。

(四)环境监管体制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环境监管体制是分级管理制度,这样的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由于环境监督工作复杂多变,主管机构未必有足够的力量来执行,这就导致了环境监管体制出现漏洞。

三、加强环保法实施的解决方案

(一)加大执法力度

要解决黄宝法执行问题,首先要加大执法力度,树立环保法的法律权威,让污染违规企业忌惮与法律的力量,从而制止环境污染行为。

(二)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

地方政府为了自身政绩,往往轻视环境保护问题,无法站在更高的角度看待问题,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进而对环保法的实行产生阻碍。

(三)发动媒体进行舆论宣传

媒体是重要的社会力量,发动媒体对新环保法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让环境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让环境污染成为全社会唾弃的行为,让污染企业在社会舆论上付出代价,如此才能从源头上制止污染。

(四)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生态保护往往需要投入资本,有时还要放弃一些短视的商业模式,这样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就不愿理身体力行环保政策,遵守环保法律。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由国家来承担这部分经济损失,能够让企业更加积极的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四、结论

环境保护是一件大事,事关子孙万代、人类福祉。加快推进环保事业,离不开环保法的有力执行。本文例数了新旧环保法的区别,指出了环保法存在的问题,也对改善环保法实施提出了自己有益的见解。

参考文献:

[1]李志坤.新环保法实施后基层监测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苏科技信息,2015,08:68-69.

[2]王赣江,陈列子.新环保法实施中存在哪些问题?[J].环境经济,2015,09:26.

[3]王彩虹,彭训广,孙越天,孙力.环保目标责任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07:195-196.

4.基层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探讨及对策 篇四

发布日期:2008-03-0

1来源:唐山地税局国际税收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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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税是税务工作的灵魂,既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税收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执法部门,其依法行政是否规范也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笔者仅从对纳税人管理的角度,分析了基层税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就解决问题的途径作了初步探讨。

一、存在问题

依法治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务机关内部的管理行为,即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征、管、查等行为的规范和管理;二是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行为,即对纳税义务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近年来,为强化依法治税,省、市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如《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等,对税收执法工作的统一、规范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在基层税务机关的具体贯彻落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执法过程简化,缺乏人性化服务

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收执法权,而基层税务人员是税收政策的主要执行者。但在传统观念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权利和义务上是不对等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面前永远都是“唯命是从”、“俯首称臣”,特别是在一些较偏远的农村,这种认识尤为根深蒂固。于是,有些基层税务人员受这种“偏爱”影响,与纳税人疏远了距离,淡化了税企关系,具体表现在:其一,工作中虽然做到了严格执法,但执法过程中存在冷、硬、横现象,纳税服务缺乏人性化色彩。譬如:各级税务机关虽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了纳税服务窗口,设置了便民服务台,统一了文明服务用语,但许多人还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定位不准等问题,没有把纳税服务放到与其他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导致服务制度落实不扎实、监督考核不严格、服务效果不突出、纳税人的满意度不高等问题。其二,工作热情虽高,但遇事缺乏理性思考,处理事情过于简单化,重实体轻程序,遇事急于求成。此类问题虽然出现在个另税务人员身上,但与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的要求格格不入,应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

(二)执法力度不够,税法刚性不能充分体现

由于受国情和国民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尤其是在广大农村,人们的纳税意识不够强,人们对税收的理解和支持程度也不够理想。面对这样的税收环境,税务执法难免会受到各种负面影响,致使基层税务执法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协商纳税、弹性征税现象。在某些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纳税人和个体纳税人的纳税额度及纳税时间上,管理人员和纳税人之间存在协商纳税和讨价还价现象;二是任务第一,征管存有疏漏。由于税收任务连年增长,致使一些基层征管单位税收收入形势异常严峻。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这些单位不得不将工作重心高度集中到组织收入这一点上来,大部分人力、时间和精力都用在了税源大户上,而对一些较小的、对税收任务的完成形不成影响的税源则成了征管的弱点或盲区,从而形成征管不到位、税负不公平、税收秩序较乱的不良局面;三是执法不严。在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上,在一些棘手的、容易得罪人的事情面前,老好人、怕得罪人的思想盛行,存在遇事绕着走的现象。税法的刚性大打折扣,不仅纵容了税务违法行为,而且也损害了合法纳税人的利益,损害了税法尊严。

(三)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税收法律、法规把握不够准确

目前,由于大多数基层税务机关执法力量均有所不足,在日常工作中,人员少、工作量大,因此,对于基层税务人员来说,提高业务水平的途径多是靠集中学习,而集中学习的重点多是与工作联系紧密的税收知识、财务会计知识,从而忽视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个别税务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在税收执法中不能准确应用,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引用法律法规不具体、超越法定权限、引用法律依据错误等问题,造成执法行为不规范,甚至出现运用法律规定混乱和滥用法律的现象。有的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会应用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依法治税的权力,从而造成执法偏差,实践中表现为“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二、解决途径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严密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要包括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两部分。内部监督主要依靠税务机关内设的监察部门、税收业务部门来完成,同时也应注意发挥税务人员相互间的职业监督作用。内部监督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方面:1.税务人员税风税纪、廉洁勤政情况;2.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等执法行为;3.重大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和已查结案件的复审工作等。另外对行政不作为人员必须依据相关程序做出严肃处理。外部监督的范围可以涉及税收执法的全过程,其实施主体为包括纳税人在内的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更有效的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税务机关应有针对性地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让公众了解税收,支持税收,当好税收工作的一面镜子,以确保税收工作措施得力、公平公正。

(二)建立有力的税收执法保障体系。规范健康的税收执法行为固然离不开税务机关等专业化部门的实践和努力,但是,发挥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的保障作用也是当务之急。1.当地政府的保障作用。一级政府是一个地区行政权力的枢纽,税务机关应主动取得当地政府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以借助其地位和职能开创全社会综合治税的大好局面,创造和谐有序的税收执法环境。2.司法机关的保障作用。应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的税收保障作用,一是明确其有税收保障的权力;二是特别要强调其有税收保障的义务,在税收执法的具体实践中确保有力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税法的尊严。3.其他组织和部门的保障作用。行政权力的运转和社会经济的运行是一个相互联系互为支持的有机整体,税收执法应主动融入到该体系当中,达到“借力发力”的目的。比如说,有的地方在征收税款过程中主动与金融机构取得联系,实现了“税银联网”、银行划拨税款的征收方式,保障了税款入库的及时性、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税收执法的随意性。

(三)建立完善的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继续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和税收执法人员的职责,做到奖惩分明、便于追究、措施有力,用规章制度约束和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其主要着眼点在于:1.确立人员和岗位的对应关系,做到每个税务人员都有明确的职责和义务、每个税收岗位都有具体的人员来承担,便于考核与追究。2.加强对执法行为的考核力度,坚决杜绝错误运用或变通运用税收政策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统领”作用,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3.增强部门领导的责任感,使其心理有压力,工作有动力,指导和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

(四)建立良好的学习培训机制。建议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特别要坚持不懈地对执法第一线的人员,进行定期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逐步树立起“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律意识,严格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重点培训内容应该包括税收实体法、程序法等一些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通过详细讲解,使基层税务人员能够融会贯通,提高执法素质,从而达到减少执法不规范的目的。

方税务局 江永礼

作者:滦南县地

5.当前警察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五

当前警察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翟伟

[ 内容摘要 ] 当前,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如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程序办案,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其主要原因是:执法指导思想不正确,警察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公安体制的弊端及公安法规的不统一,不规范。解决的方法有:树立“人性化,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加强并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公安体制改革,建设规范的公安法规体系等。

[ 关键词 ] 警察 警察执法 法治 体制改革

随着法治社会构建的一步步深入,对执法环节的关注也日渐增多,执法过程的好坏是法制建设的体现,执法水平的高低,质量的好坏,凸现了我国法治的建设程度及文明程度。警察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又是执法的主体之一,警察执法是现阶段我国执法的重要内容。现阶段的警察执法,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距离法治的目标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存在较多问题,如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等,这些问题是制约我国法制建设的瓶颈,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我国法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 当前警察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理念,指导思想错误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也不断加快,然而在部分警察身上,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特别是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没有很好确立,在执法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存在,具体表现在:1 不重视理论学习及“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理念的培养,表现在现实中,理论修养不深,法律知识匮乏,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接待群众缺乏耐心等。2 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十四项法定职责,在现实中一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没有很好的履行这些职责,这在当前一些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层公安机关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首先是不及时处理群众的报警,不及时立案及调查,其次是对群众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或拒绝履行,再就是对公民依法申领证件,执照,故意刁难,无故拖延等。比如办理伤害案件,一些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不管案件大小,先叫治保会或协警处理,而这些人无专业警察素质,往往延误时机,最终导致加害人逃避制裁,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执法主体不合法:在基层派出所,协警,保安参与办案,制作笔录,有的派出所,甚至让见习生参与办案,笔者暑期在派出所见习时,就“有幸”单独进行讯问并制作笔录。2 违反地域管辖,部门管辖规定执法办案,如派出所跨辖区查赌,抓嫖,派出所上路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等3 违反程序办案,在基层派出所,先调查后立案,先处罚后裁决等执法现象大量存在,当场处罚不出示证件,处罚决定书不及时送达等问题也时有发生4 超越职权审批,如派出所所长审批刑事案件。

(三)滥用职权

1.滥用罚没权:表现最明显的就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类案件违法情节相似,罚款数额却相差悬殊,原因在于当事人态度的好坏或有无重要“关系”。其次是乱罚款现象大量存在,在办理赌博、卖淫嫖娼等案件中,以罚代刑、以罚代教的现象还很多。2.滥用强制性措施:首先适用强制性措施的随意性大。比如对嫌疑对象的强制传唤,超过24小时还进行非法关押。其次随意扣押处置涉案财物,如不按规定审批登记后就扣押,久不处置等。

(四)粗暴执法的存在

1.办案中的变相体罚,刑询逼供仍然存在。2.对待来访群众不耐烦,不愿意接待。如派出所民警对某个屡次上访的群众“讨厌”之至,以致于该人每次来派出所都没有民警接待。3.处理治安纠纷案件,多采用强制手段,不重视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导及思想教育。这种现象是导致警民关系不和谐的主要原因。笔者粗略统计,大部分公民对警察粗暴的形象不满,希望有所改善。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不完备,不适应,法规不统一等客观原因,又有部分民警综合素质不高,执法观念保守、落后等主观原因,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正确的执法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经济、政治不断发展,但一部分警察并没有树立相应的执法理念,指导思想,最根本的表现是指导思想偏差,执法观念不适应,1.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意识,没有很好确立、表现为执法手段的简单、粗暴,以及违悖法治精神,前期吵的沸沸扬扬的“杜宝良违法现象”中执法部门就违背了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使执法本应有的教育、警示及制裁三种功能,只剩下了制裁的功能。达不到警示教育的目的,显然违背了法治精神,也造成了公安机关相当尴尬的局面。2.缺乏法制理念与执法为民的理念,以 言代法,以权代法,唯长官意志和权力执法,这是目前执法中最大的问题,也是产生一系列执法问题的根源。

(二)警察整体素质不高,队伍不规范

有一调查统计表明,目前我国警察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总数的52.3%,这较之上世纪90年代的3.9%,已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调查结果又表明,57.3%的高学历警察,多在办公室,在基层的很少,目前我国警察的整体素质状况令人担忧。1.部分民警缺乏应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导致业务不精,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的要求不了解,导致粗暴执法,违法办案,比如这几年,从地方和部队转业军人中录用的新民警,只进行了短期的培训,没有系统地学习法律业务知识,不能适应岗位执法的要求,2.一些民警职业道德水平不高,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心,一方面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比如对没有经济利益的案件能推则推,而对有经济利益的案件的案件则争着办理,借办案之机,吃拿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要,有的甚至索贿受贿、贪赃枉法,笔者在基层实习时就发现,对打架纠纷等治安案件,民警互相推诿,不愿办理,而很多民警却忙于办理抓嫖、抓赌案件,个中缘由,我们大家都很清楚?抓嫖抓赌案件油水“多”,而打架、吵架等纠纷案件则既“浪费”时间,又无油水可捞。

(三)公安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现行的公安管理体制弊端日益显现,人事管理体制、财政保障体制,执法监督体制都不能适应当前的执法活动,表现在:1.人事管理体制不适应,目前,公安机关列入地有政府机构编制序列,实行公务员人事管理;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制约,内部人事管理,缺乏自主权,2.财政保障机制不适应,现行公安办案经费重要靠财政拔款,这取决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及有关领导的重视程度,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公安经费,难以达到基本保障,资料显示,发展中国家维护治安的经费占财政收入的9.9%,我国仅占2.8%,是少数低经费国家之一。因而产生某些“创收”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如警察与妓女联手罚款创收,以罚代刑,以钱代罚等,并且经费过低,严重影响了警察执法能力和质量的提高,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某些徇私枉法、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渎职违法等直接、间接侵犯人权的行为,与之有密切关系,3.执法监督体制不力,(1)监督与被监督意识薄弱,表现在:一方面将权力与监督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主要是对执法监督畏难,部分民警认为监督就是干扰办案,监督就是故意找茬,对监督持抵触心理。(2)有关监督的制度不健全。《人民警察法》第六章专门对执法监督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太过原则,《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太过原则、僵化,没有考虑到变化的现实。(3)监督的视野不够宽敞,只强调了内部监督,而外部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群众监督渠道不畅。

(四)公安法规的不统一,不完善

这主要表现为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不完备,尤其是相关行政处罚方面没有统一的程序法,多而是分散于各实体法律法规中,如公安机关常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刚颁布尚未实施行的《治安处罚法》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不配套,常发生矛盾,互相抵触,如对卖淫嫖娼的处罚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定中就出现罚则相同,量罚尺度不同,这些给民警执法带来了困难。其次法律还存在“空白地带”,比如对取得证据的法律程序方面,我国刑诉法没有禁止以非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在法律上为警察以刑讯逼供取证留下了漏洞,虽然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案件时,不得采取非法取得的证据为证据,但这对于警察的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强制性约束力,因为警察属于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此外,我国对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定又太过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了在现阶段警察执法办案时,存在大量的刑讯逼供现象。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树立以人为本,人性化的执法理念

1.确立良好的法治意识,人权保障意识,在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要使民警执法的思想和理念跟得上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就必须确立良好的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首先是在处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摒弃以往根深蒂固的权力至上思想,改变部分民警习惯按领导意志办事的陋习,重视法律的要求,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从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来执法,杜绝取权合法,以权代法的现象,其次是对执法的认识程度上,要认识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才是执法的最终目的,那些漠视公民权利,认为只要是打击犯罪,就可以不顾违法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稳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权利也在所难免的想法和行为都是错误的,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公安执法工作的最高标准。

2.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牢记执法为民,人民群众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基础,而人民警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和谐的警民关系对于公安工作的开展具重要意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和谐的警工关系,要求人民警察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群众,警民间形成一种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的良性的互动,有利于执法工作的改善。

(二)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警察素质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1.应通过修改国家公务员条例和有关警察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内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警察的考试、录用、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使我国警察的包括文化水平道德素养,法律知识,人权知识等在内的整体素质及以明显提高。

2.突出警察法律业务素质的培养提高,这是确保公安执法质量的核心问题,也是目前影响执法质量的主要问题,提高警察的法律,业务素质,关键是加强民警对执法相关法律的学习及对业务知识的熟练掌握,中央政法委刚出台了规范警察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及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对重点岗位的执法警察要定期考核,以作为评定警察执法资格的重要依据,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是警察工作的基本法律,执法程序和工作规范,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笔者认为此举甚好,一方面提高了执法民警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从心理上使执法民警重视法律业务素质的提高。从而有行于民警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建立规范统一的警察法规体系

要使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国纳入法制化轨道,公安立法就要从实际出发,遵循立法之规定,并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统一规范,这样对执法工作的开展进行亦有现实意义。1.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从刑诉法到警察办案具体规定的各项程序,严格规范警察及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切实防止警察滥用职权,侵犯人权。

2.对不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间有冲突,不协调的条款进行修改,进一步明晰职责权限。

3.统一公安机关处罚方面的法律,新出台的《治安处罚法》还存在很多问题,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还存在矛盾规定,多头执法等规定,应进一步统一相关规定,以明确其职责,节约警力,并“减负”于民。

(四)推进警察体制改革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1.首先是建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特殊情况下公安内部垂直领导的领导管理体制,撤消重复建设的公安派出机构,整合统一,将组织人事业务统一领导,最大限度的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作战效能,减少其他地方部门的干扰,减少非警务活动,比如,依据地方(辖区)治安状况设立公安派出所,而不是“一刀切”,原则性的凡地方都要设立派出所,确立能够合并的就要整合,依据实际情况建立警署,既有利于节约警力,又有利于改善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其次建立符合公安职业特点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单列出来,同时优化重新整合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将警力沉列到一线,实行小机关,大基层,切实解决头重脚轻、机关化严重的问题及职能交叉,人浮于事问题,警力的配置,从实际出发。

2.改变由地方政府提供维护治安经费的机制

(1)逐步提高维护治安经费,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2)改由中央统一从国家财政中拨款,充分保证警察维护治安所需的经费和设备。

3.深化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过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强化执法监督,要做到个延伸,遵循“广泛监督、深入现场、内外联支、超前控制”的原则:实现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深层性。(1)由事处置向事前预防延伸,一方面加强监督部门的信息保障,加强信息交流、协作,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另一方面随警察执法的过程,同步监督,随程控制。(2)监督工作由监督执法查纠向服务保障延伸,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机关要反馈信息,辅助决策,二是保护执法,加强执法者的心理疏导,这样做,一方面加强了监督工作的力度,另一方面又使监督工作由被动到主动,既改变了监督工作的被动局面,又有利于执法决策的完善。

警察执法的改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公安体制的改革也需不断推进、完善和巩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们建设法治和谐社会的宏大目标。

[参考文献]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1]李林.“中国警察的组织与权力”,《人权与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三月第一版。

[2]黄维维、范季海.“浅论公安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三期。

[3]杜晋丰.《公安机关监督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4]王大中.“树立‘以警为本’的理念”,《公安学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2月第一版。

[5]张惠文.《警察人力资源管理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

6.基层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探讨及对策 篇六

一、当前税收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四个不到位。

(一)税收执法规范不到位。具体表现:一是一些基本税收执法程序没有严格执行,导致执法工作出现问题。如对注销企业的管理,在对纳税人进行注销检查时,没有认真进行检查,检查走过场,对纳税人为什么注销,企业所得税是否清算,增值税上是否有问题,企业库存产成品、原材料在注销后如何处理没有查清,匆匆注销后给以后管理带来许多问题。二是有些税收执法程序没有严格履行,导致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如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管理规定:对初次申请享受征前减免的企业,在备案申请确认后,有申报免税收入的申报期后的第一个月内实地核查。但有的管理员就是不按要求去做,备案后就万事大吉,后续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导致减免税出现问题。

(二)税收执法自查不到位。管理员税收执法自查工作是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的重要形式,定期通过自查,发现自身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从而形成一种良性的自查工作机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个别管理员把税收执法自查工作当成是一种负担,在自查工作中有消极情绪,自查不认真,走过场,从而出现有些执法问题年年查年年有,屡查屡犯。

(三)日常管理监控不到位。出现了管理的“真空”。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备案报告制度,要求管理员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认真审核,发现有应报送备案的项目,及时通知纳税人报送,但实际工作中,有的管理员不能很好地审核,备案报告面达不到100%,出现了纳税人未备案而费用照样列支问题,给以后管理增加了难度。又如,个别为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加工费后因未取得上游企业从国税机关开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迟迟不申报加工费收入,造成申报不实,管理员对此没有严格管理,或者或个别管理员根本就不知道此事。

(四)税收政策滞后形势发展,造成一些政策在实际工作中执行不到位。如农产品收购发票政策,要求对收购农民个人生产的农产品在收购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而实际工作中,农民个人的农产品大都通过中间商收购后集中出售给收购企业,真正从农民个人直接收购的农产品很少。因此,在执法中难度很大,而这一政策在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最多。再就是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规定只有从居民个人手中收购的废旧物资才能开具废旧物资发票,而实际上居民个人废弃物很少直接送到收购企业,都是通过中间商集中收购后出售到收购企业,因此执行难度大,这一政策在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也很多。

二、税收执法存在问题的根源 当前税收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从问题发生的根源分析,可以分为主观方面问题和客观方面问题两类。表现在主观方面:

(一)税收管理员对具体税收执法行为重视不够,执法随意性问题仍然存在。这一问题的存在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实际上,管理员对税收执法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性都有认识,但大多是说在嘴上,没有落到实际行动上。例如,对一些需要实地审核的税收审批项目,管理员满足于走程序,点到为止,对于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难以发现;对需要落实的问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给以后的管理留下了许多隐患;对一些需要认真审核的资料,不能按要求认真审核,个别管理员连审核也不审核,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对免征增值税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要刻一个条形章,条形章上要有纳税人代码、主管国税机关和国税机关代码,有一个纳税人将自己的代码刻在条形章上刻错了,这个条形章式样报管理员备案后,管理员就没有发现这一问题等等。

(二)勇于执法的意识还有一定欠缺。有的管理员对执法有一种“恐惧感”,遇到问题绕道走,不敢执法。特别是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以后,有的管理员认为,税收执法出了问题还要追究责任,不执法没有责任,出现了遇到问题不是想办法、定措施去解决它,而是研究如何绕开它,不承担执法风险。如个体户起征点提高后,有的个体税收管理员眼睛只盯着征税户,而放松了对免税户随着经营达到起征点应予征税的管理。分析原因,是这项工作难度大,有风险,管理员不愿触及这些矛盾和承担这些风险,对起征点以上的个体户不能及时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调整定税。对漏管户清理力度不够,造成相当一部分漏管户游离在税收控管之外。

(三)管理员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当前,有的管理员心里浮躁,不能静下心来认真学习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工作靠“吃老本”,知识得不到更新,与经常提到“终身学习”,创建学习型机关不相适应。由于业务水平的不高,必然影响到税收执法工作的开展。例如,有的管理员不明白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一些特殊要求,不明白什么是“免抵退”,不知道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和退税的政策等等。表现在客观方面 一是税收管理体制的问题,给税收执法工作造成一些难度。如现在的运输费用发票,运输企业的营业税由地税部门管理,即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由地税管理,而运输发票的抵扣由国税部门管理,由于两个部门管理,虽然两个部门实现了运输发票信息采集和比对,但由于工作协调不尽人意,造成运输发票抵扣的稽核工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二是受利益驱动,偷税、骗税、避税现象依然存在,手段越来越隐蔽,查处越来越困难。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在利益的驱动下,偷税、骗税现象依然存在,利用产品销售不做收入、虚假抵扣、在普通发票上做文章等手段,达到偷税和骗税的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原材料和产品两头在外,进行避税操作,造成长期亏损。

三、几点对策

(一)加强管理员业务培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要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提高管理员水平是关键。一要强化管理员自我学习意识。要对每一份业务文件认真学习,养成自觉学习业务文件的好习惯;二要加强培训。对一定时期重要税收业务,要集中组织学习,先培训骨干,然后全面培训。还要要有重点培训,针对缺什么培训什么,提高培训效果,达到事半功倍目的。总之,要把管理员的培训工作当作长期重要工作来抓,持之以恒,长期坚持抓下去,决不能忽冷忽热,搞短期行为,只有这样,管理员业务水平才能逐步得到提高。莱西市国税局在抓管理员业务培训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每月编印一期业务文件汇编,一期业务考试题,组织管理员进行学习和考试,收到明显效果,最近又把近几年上级制定下发的重要业务文件进行汇集印制,作为干部学习参考工具书。

(二)抓好每项税收业务的关键点。管理员每天接触大量的税收业务,而每一项税收业务都有几个关键点,只有在具体工作中注意和把握关键点,才能确保执法工作不出现失误。上半年,莱西市国税局已对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汇缴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个体户定税、来料加工免税审核、福利企业减免税等几项业务确定了执法关键点,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取得了明显效果。

(三)实行管理员执法自查日常化。管理员每干完一项工作,都应该及时回过头来进行自查,抓好自查工作,是解决执法随意性、不规范的最有效途径。这样可以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时得到发现,及时处理;也可以通过对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提高管理员的业务水平,确保类似问题今后不再发生。我们经常提到“日清日结”,其含义也包括对当天工作进行一次自查。以往为什么在执法检查中能发现那么多的问题?其根本原因是管理员自查工作走了过场,没有认真自查,从而使存在的问题日积月累,问题积成堆,影响了执法水平的提高。

(四)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强化税收执法日常监督。市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是规范税务审批行为的重要材料,近几年我们税收执法不规范或者说随意性大,很大程度上反映在我们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了这个规程,管理员每遇到规程中规定的审批事项,按规定程序进行认真操作,按规定审核环节和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只有从审批工作开始规范,才能规范我们整个税收执法工作。同时,要根据市局税收执法日常监督的要求搞好监督。莱西国税局在执法日常监督工作中,每个业务科室的每个工作人员,都要对自己分工工作进行监督,发现疑点及时以工作单的形式发到相关的管理员进行核定、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每季度市局确定的执法检查内容基础上,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检查内容,切实解决薄弱环节。

(五)提高管理员勇于执法的意识。进一步强化教育,加强对执法重要性的认识,不严格执法甚至不执法都是失职;各级领导要为干部执法撑腰壮胆,对勇于执法的干部进行表彰,对干部在执法中遇到的难题及时予以解决;提高干部执法水平,做到严格执法,必须具备较高的执法水平,否则,难以担当起执法工作的重任;还要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努力做到在服务中执法,正确处理好征纳之间的关系。

7.基层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探讨及对策 篇七

1.1 农机监理的执法手段薄弱, 执法环境差

一是农机安全执法法理依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下称《道交法》) 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以下称《条例》) 颁布实施后, 为农机监理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 也带来了很多问题。《道交法》和《条例》只规定了拖拉机该谁管, 却没有如何管、怎样管的实施细则;只赋予了农机部门对拖拉机实施牌证管理的行政许可权, 却没有对该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 监管手段缺失。《道交法》和《条例》实施后, 基层农机监理人员感到无所适从, 不干是不作为, 干了可能又是乱执法。农机执法正处于进退两难的十字路口, 举步维艰。二是《道交法》和《条例》实施后, 农机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对上路拖拉机的管理还缺乏一个有效的合作机制, 远没有形成足以震慑违法者的合力。由于相关配套的法规没有出台, 农机监理没有上路检查权。没有公安交警部门的配合, 农机监理部门只能望路兴叹, 而由于警力不足的原因, 公安交警对乡村道路上的拖拉机又疏于管理。目前, 对乡村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监督, 面临着公安无力、农机无权的管理“真空”状态, 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成蔓延之势, 得不到有效整治。

1.2 各级政府对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支持力度不够

主要体现在, 一是各级政府对农机安全生产、农机执法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不少县 (市) 区没有把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考核目标, 没有把农机执法体系摆在应有的位置。国务院把农机安全生产纳入13个重点安全行业之一, 每年都要下发农机隐患排查文件, 各级政府对此也很重视, 层层转发, 级级圈阅, 最终落到基层农机执法部门。因农机法规没有明确道路执法权限, 根本无法操作。如果上路执法, 就会被政府纠风办认定为“三乱”。对此, 一些隐患排查文件只能是走过场, 最终成为废纸。二是财政投入保障不足。部分县 (市) 区政府因财力不足, 不但对农机执法单位没有增加投入, 反而投入越来越少了, 致使一些县市区的农机监理执法机构难以开展正常执法工作。三是农机执法机构、人员待遇长期得不到解决。

1.3 宣传不到位, 机手对农机安全监管执法认识不足

没有进一步从保证安全生产的手段和措施以及牌证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上进行更加有力的宣传, 致使一些机手对拖拉机牌证办理的目的和意义不明确, 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部分机手认为拖拉机尤其是小型拖拉机就是自己的农具, 主要用于农田作业和生活服务, 很少上公路, 操作比较简单, 一般的技术维护和维修问题自己就能解决, 不存在安全问题, 也就没有必要到农机部门进行相关培训, 更没必要花钱费工夫办理牌证和年度检验, 甚至产生抵触情绪。

1.4 农机结构及作业形式发生变化, 农机手感到负担沉重, 削弱了机手对拖拉机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一是近几年来由于汽车业发展迅速, 拖拉机在短途运输市场所占的份额大幅度削减, 正在逐步退出运输市场, 经营拖拉机的收入迅速降低, 而燃油费上涨和农机、交通、税务、工商、保险等有关部门向农机手收取的各项费用偏高, 使农机手不堪重负, 不愿去农机部门办理牌证和农机年检。其次, 使用年限过长、技术状态达不到安全要求, 安全运行无保障, 应予报废的拖拉机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 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事故隐患。

1.5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自身的不适应, 对农机安全监管造成了一定影响

一是基层农机监理力量不足。县、乡级农机监理机构直接担负着农机安全监理、技术检验、保证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职责。但有的县、区农机监理人员偏少, 乡镇农机站撤并, 使得监理力量相当薄弱。二是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个别农机监理员法律、法规、政策掌握运用不够熟练, 运用生疏, 处理违章不能以理服人、以法管人, 甚至使管理对象产生逆反心理。三是有的县、区监理人员频繁变动, 没有受过专业培训, 专业知识掌握比较少, 在实际工作中, 尤其是机械检验过程中, 不能针对重点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对机手服务质量差。

1.6 监理手段和监理装备落后, 困扰着农机监理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有的县、区没有交通工具、音像设备, 在检测方面没有配置检测设备, 检验人员还没有摆脱传统的靠肉眼、凭经验的做法, 监理装备的不足和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机监理规范化建设和农机工作效率的提高。

2 对策和措施

2.1 依法行政, 改善农机安全监管执法环境

要认真贯彻执行《道交法》和《条例》, 行使法律赋予农机部门的职责, 熟练掌握政策法规, 提高执法水平。依法行政还需要规范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农机安全检查、农机事故处理等一系列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应积极争取尽快推动配套法规的完善, 争取相应执法手段,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于执法环境的改善, 应树立“事在人为”的观念, 选准可为之事, 主动出击, 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 协调好与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交警的关系, 形成合力, 改善农机监理执法环境。

2.2 加大对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对农机安全生产、农机执法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要把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考核目标。要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 解决好执法机构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等问题, 保障执法人员的工作待遇。

2.3 加大农机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增强机手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

一是要摆正位置, 提高认识。要把农机安全宣传工作纳入重要议程, 列入农机目标管理范畴, 建立规章制度, 实现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明确宣传方向。做好3个方面的宣传, 即做好对政府的宣传, 做好对有关部门的宣传, 做好对农机手的宣传。做好对政府的宣传, 可采用请示、汇报工作、给领导订阅报刊的形式做好舆论宣传, 当好领导参谋。做好对有关部门的宣传, 可采用交流情况、通报工作、征求意见等形式, 做好协调配合, 争取支持工作。对农机手的宣传, 可采用农机协会、合作组织、集中培训、现场说教、送教下乡等方法, 对机手进行农机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术、安全生产常识宣传教育, 不断提高农机手法制观念和安全生产观念, 使农机手达到“要我安全”成为“我要安全”。

2.4 把农机手的利益放在第1位, 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做好服务工作

一是农机监理部门在核发牌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严禁搭车收费。二是认真落实各项便民措施, 改变过去那种在县、乡农机部门坐等机手来办牌证的老办法, 把办公桌搬到村户, 方便群众办理业务。另外, 还应减少办事环节、简化手续, 凡符合规定的做到一次办完手续, 减少机手待办时间。三是根据实际, 尽快制定适合的强制报废制度, 减少安全生产隐患, 确保农业机械技术状态完好, 实现优质、高效、低耗、安全生产。同时, 对于机手无钱进行更新报废的实际, 应制定农业机械更新报废补助办法。

2.5 加强监理装备建设, 积极推进免费监理

改善监理手段, 加强监理装备建设是提高农机执法服务水平, 保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必备条件。建议争取当地政府支持, 积极申请财政专项资金, 推进和制定免费监理制度。有计划地配备安全技术检测、农机事故勘察处理、牌证网络化管理等技术装备, 改变培训无教室、教具, 考试无场所, 检测无设备的局面, 逐步形成“基地健全、设施齐备、手段科学、执法规范、保障有力”的农机安全监管体系。

摘要:针对基层农机安全执法手段薄弱、执法环境差, 同时各级政府对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够、认识不足等问题, 提出了改变农机安全执法现状采取的相应措施。

8.基层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探讨及对策 篇八

关键词:“基层”;“两学一做”;“问题”;“对策”

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6年2月印发了《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随后各地区各部门均印发通知。各基层组织也结合实际工作,印发实施方案,成立领导组织,制定学习计划,切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但一些基层组织在实际工作推进中仍然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改善工作,切实保障“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开展和取得实效。

一、基层“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在贯彻落实习近平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协调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面成效显著,但存在的问题依旧凸显,具体如下:

一是重视程度不够。个别单位党组织对“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认识到“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一种必须长期坚持的常态化学习教育。

二是文件资料不规范。一些单位党组织学习教育资料及会议记录不完备,不能规范化保存相关资料。部分党员干部不重视做好学习笔记,过于简单潦草。

三是方案落实不到位。部分基层单位党组织“每周学习”、“四对照四反思”专题讨论会等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在督促党员学习、对照整改等方面力度还不够。

四是学习方式过于单一。大多数单位的学习教育仍然是通过会议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新媒体的运用率偏低且学习效果难以保证。

二、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措施探讨

第一、重视思想提升,完善组织领导。各级党的基层组织要认真领会上级关于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工作安排及部署,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保持高昂的精神状态,扎扎实实地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各基层党支部书记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好基层领导班子建设,以身作则地学习党章党规,学习系列讲话精神,不断充实个人政治知识和业务知识,提高讲党课的水平和质量,围绕中心工作部署推进学习教育。

第二,丰富学习内容,创新学习途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重点在学,因此必须丰富学习内容,创新学习途径。在学习内容上,不仅要研读马列主义经典著作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特别是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还要在品读中国传统文化经典中陶冶高尚情操,在涉猎当前网络热点话题时坚定政治立场。在学习方式上,各级党组织不仅要坚持个人自学、交流讨论、专题研讨、党课辅导等传统方式,还可采用实地调研、网络视频教学、微信微博等客户端自主学习等创新方式组织党员干部加强学习。

第三,创新宣传渠道,重视正面引导。基层党组织可以借助地方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公众号、QQ群等媒体平台,开发制作出形象直观、丰富多样的学习资料,使“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内容更加丰富直观,切实提高党员群众参与度。合理运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上级党组织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的指示精神和系列部署,宣传正面典型,凝聚学习共识。积极运用党建方面的微博微信公众号,及时学习推广基层创造的工作经验,宣传先进典型,强化榜样力量,使“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覆盖到更多的基层党员干部。各种媒介终端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在全县深入开展及取得实效。

第四,突出问题导向,重视学做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过程中要具备问题意识,基层党组中的党员干部在结合实际开展学习教育工作时,务必保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结合具体工作实际,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只有这样才能在进一步的整改过程中强化思想认知,以见实效。基层党组也要围绕本单位本系统的中心工作逐项对照检查,要把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与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相结合,把学习教育转化为参与实践的内生动力。

第五,善于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广大党员要自觉坚持“四对照四反思”,查找问题,改进提升。领导干部更应做到严以律己,带头反思,不断提高。通过查找问题与整改落实,让每名党员干部按照合格标准来衡量检视自身,成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践行者和带头人。各单位要对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督导工作任务清单,检查本单位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存在的不足,针对存在的疏漏和问题要及时进行原因查摆和整改落实,确保每项工作都能认真完成。

第六,强化随机调研,形成长效机制。采取随机调研的方式更有利于搜集各基层党组织“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的真实进展。相关督导检查组可以不提前发通知、打电话,对被督查党组和个人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以便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时通报基层党组在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增强督导时效,督促广大基层党员干部主动学习,扎实工作,保障“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开展的常态化。

参考文献:

[1]安平.在市委党校“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启动会上的讲话[J]. 知行铜仁, 2016(02).

[2] 陈小江.“两学一做”要把自己摆进去、以学促做、改促并举[J]. 民心, 2016(06).

[3]左一鸣,赵鹏. 我校召开“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动员会[J].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6(03).

9.基层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探讨及对策 篇九

草原执法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具有行政执法的共同特性,同时还有其特殊性。它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有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草原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其执法权力是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与其设立的监理机构来共同行使的,开展草原执法以来,县草原监理站在省、市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业务指导下,对我县草原违法案件进行了执法监督和检查,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县的草原执法工作一直处在弱势地位,下面从3个方面谈谈我县的草原执法。

一、执法现状

一是成立了草原监理站,有了专门执法的草原监理队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明确了草原监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其保护草原的执法职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推动下,一支负责草原执法工作的专门队伍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建立,改变了以前草原执法缺专门机构、无专职人员的局面。

二是建立了违法必纠的执法机制。近年来,县草原监理机构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忠实履行职责,不断加大对各类草原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一大批非法开垦草原、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资源、非法征占用草原、非法进行矿藏开采、非法买卖和流转草原等案件得到制止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人受到了应有惩处。有案必查、违法必纠的执法机制初步形成,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草原执法起步晚,尤其是农业县,人们对草原的概念模糊,对草原执法的认识不足,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严重阻碍了草原执法的正常开展。

二是追求经济发展使草原执法的压力日益加大,为加快经济发展,草原地区在矿藏开发、道路建设、风电建设、城镇建设等方面步伐也不断加快。但由此而造成的草原破坏及被征占用的现象也会持续加强,这必将对草原执法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

三是林草矛盾日益突出,近些年来,我国林业生态建设投资规模不断加大,地方政府为争取林业建设资金,从而出现了在草原上大量植树造林的现象。从2005年开始,地方政府为了使草原造林合法化,采取将草原认定为“易林地”的做法,并颁发林权证。在草原上植树不仅浪费了国家有限的生态建设资金,还使草原遭到了难以恢复的严重破坏,也导致了土地管理秩序的混乱。一些草原颁发了林权证后,被作为林地管理,不能再继续放牧使用,这更加剧了草畜矛盾,损害了农民利益,引起了不少矛盾纠纷。加上林业建设投资明显大于草原建设投入,在投资吸引下,林向草原不断侵蚀的速度有可能进一步加快。如何保住草原“领地”,实现生态建设中草与林的协调发展,是开展草原保护工作需要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的问题。

四是人员编制少,执法力量不足,2007年成立草原监理站以来,草原监理站和种草饲料站一直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这些人员既要承担全县种草饲料工作,又要承担草原执法工作,而大多数时间主要承担单位安排的其它业务工作,比如:畜禽防疫、草原项目实施、畜牧技术推广等,草原执法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兼职工作。

五是执法经费不足,草原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经费不足,执法车辆和执法设备无法购置,造成出行和执法取证调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进而导致执法工作举步维艰。

三、对策建议

一、定性确权,解决“阵地”问题,草原定性确权就是要科学界定草原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落实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目前很多草原被侵占、被开垦或被改作它用,草原监理部门无法按《草原法》进行查处,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草原与林地、“四荒地”、荒漠地及其他未利用地的界线不清、管理职责不明造成的。

二、完善立法,解决“武器”问题。草原执法的根本依据是草原立法,草原立法既是预防和惩治草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武器,又是保护广大农牧民合法权益和草原资源的有效武器。随着草原执法的不断推进和社会的发展,相关执法依据缺失或不尽完善影响草原执法的问题日益凸显。一是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缺失,使一些执法工作无法深入。二是草原犯罪的立法规范与刑法典不能直接对接,导致草原犯罪的刑事责任难以追究或不能追究。

三、加快解决队伍建设问题。目前,我国草原执法队伍力量还很薄弱,地区发展还不平衡。特别是基层的县级草原监理机构,普遍缺少必要的执法监督和办案取证设备,办公条件也十分简陋。建设一支“机构健全、队伍精干、技术先进、装备优良、执法严明、政治合格”的草原监理队伍,是开展草原执法的重要基础。

10.我国城管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篇十

内容摘要:城市作为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承载空间形式之一,在现代社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保障城市的良性发展,城管执法应运而生,但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却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如执法不规范、暴力执法等现象,分析背后的原因,主要是执法程序的不规范,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的培训,城管执法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到位,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被管理人员素质底下等,解决了上述问题,城管执法工作将得到大大的改善,更有利于城市建设规范有序进行。

关键词:城管执法

问题

原因

对策

前言:城市作为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承载空间形式之一,在现代社会中所占的地位十分重要,它往往在一个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居于主导地位,代表和展示着人类文明的最新发展高度。而在全球化的进程当中,各国之间的竞争也逐步演变为以城市为核心的区域之间的竞争。要使城市在地区之间、国家之间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必须对之实行有效的管理。城市管理可以说是城市工作的永恒主题,城管执法作为城市管理的支撑力量,面对面为老百姓提供服务,处在风口浪尖之上,众目睽睽之下,是政府关切、群众关心、媒体关注的焦点所在。多年来,我国的城管执法为推进城市化进程,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得到了广大人民的认可,但城管执法方面也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城管执法基本问题概述

(一)基本问题界定

1、什么是行政执法?

这是个常用的模糊概念。我们有必要明确其含义。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

2、什么是城管执法?

城管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城管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城管执法贯穿城市发展的全过程,城市的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城市的运行都离不开城管的工作。城管执法为现代城市的运转提供了不竭的动力,为城市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3、城管执法的范围有哪些?

城管执法的工作范围大体来说就是管理城市的市容市貌、违章建筑、环境保护等,市容市貌中规定,任何市民及单位不得乱拉乱挂、乱贴乱画,即使是个人财产也必须遵守城市管理规定。

(二)城管执法产生的时代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城市化的进程也逐步加快,城市区域加大,人口迅速增多,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城市的特性以及市场的不完备性都决定了城市需要管理。为了保障整个城市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城管执法应运而生。

(三)城管执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城市管理步入正轨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行政处罚法》出台后,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为标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从1997年国务院批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算起,我认为中国的城管执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试点的启动阶段。自1997年初开始截止2000年9月,以国务院法制局对北京市宣武区的批复为标志进入了试点的启动阶段。

在这一阶段,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广东、广西、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湖南、江西、四川、贵州、海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文件)要求,向国务院报送了进行综合执法试点的请示。其中共有16个设区的市 获得批准开展试点工作,但南宁市由于阻力很大并没有真正开展试点工作;廊坊、深圳只是进入筹备阶段,其他地方进入试点的工作阶段。这一阶段国务院法制局(1998年后为法制办)在批复函中使用的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这一概念,所以,在机构名称上使用了综合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局等多种称呼。由名称决定,一些执法装备,如执法车辆和服装等在配备时就带有“综合执法”字样,以至于到现在仍继续使用“综合执法”的标志。这也是现实中对“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两个概念混用的原因之一。从职权上看,获得批准的城市主要行使前述的“7+X”项职权。这一阶段的最大成绩就是在行政执法领域点燃了改革的星火,为这一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为第二阶段的工作提供了经验。

2.试点的规范化阶段。自2000年9月至2002年8月,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文件)为标志进入试点的规范化阶段。

在这一阶段,国务院法制办在批复函中使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念,先后批准了62个设区的市 开展试点工作。至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扩展到除云南、甘肃、青海、西藏以外的大部分省市。获得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开始使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称。在职权上继续沿用“7+X”职权,但有的城市已经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拓展了职权。在队伍建设上,基本上做到了参照公务员的标准进行录用与管理。在管理体制上,探索出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即市区两级政府双重领导,市局(支队)-区局(大队)-街道中队三级管理。同时,在规章制度建设上也取得了很大成绩,所有的行政执法局在成立前后都制定了详细的规章制度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一阶段的规范化发展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深入开展确立了框架。

3.全面推广阶段。自2002年8月至今,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文件)文件为标志进入全面推广的阶段。17号文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这就使该制度进入了全面推广阶段,也标志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开始进入了正常运转阶段。中国大陆31个省的省会城市都开展了该项工作,山东、浙江等省已经在辖区内所有城市开展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6年6月末,全国共有308个城市开展了这一工作。在这一阶段,各地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在职权、运行机制、执法领域等方面与第二阶段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实现了更加规范化的运转。目前,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如实现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经常化,保持了良好的城市环境;初步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精简了行政执法机构与人员,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审批权与监督处罚权的分离,为改革现行行政管理模式积累了经验。但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也面临着很多困难与挑战。因此,需要各级政府提高认识,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组织领导;在行政立法上总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开展专门的城市管理立法工作;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最佳途径。

二、国外城管执法现状

相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国外的城管执法有不同的做法。在其他国家,城管执法的任务主要由警察来完成。

(一)法国“城管”人性执法 法国是个浪漫的国度,城管执法也比较人性化。以巴黎为例,巴黎的游商小贩和北京的也没太多两样,有推着小车卖烤玉米烤土豆烤栗子和各色水果的食品贩子,有在一块大布上放着些旅游纪念品警察来了提起布的四角就可以快速转移的纪念品商贩,有周围总是围着托儿在那儿不停地交钱参与猜纸牌骗术诱惑游客加入的骗子团伙,还有靠艺术细胞在街头给人画像的三流艺术家。基本上也是有放风的,“城管”一来骚乱声一起大家就一窝蜂散开。警察驾着警车在执法时既不会狂按警笛,也不会大声吆喝,当骑着高头大马的“城管”走上桥时,眼疾手快的商贩全跑开了。当遇到有违法的现象时,“城管”态度非常好,就例行的检查,没看见罚款没看见没收物品没看见肢体冲突。“城管”在检查了证明材料(可能是身份证明)后让民众签了个字,警告一下就走向下一个巡逻点了。

法国城管执法表现出对民众的一种尊重,也是对权力的正确理解。

(二)美国“城管”法治化

美国不需要城管,正如中国城管设立之前也没有城管,美国的法律在执行的时候非常严格,因此在城管方面也表现出法治化的特点。以纽约为例,纽约街头也有很多小贩经营各类商品,他们大多都是有营业执照规范经营的商人。警察在街上执勤发现有违规现象,当场进行管理、处罚,如果规定了不能在某地摆摊,而某人却在那里摆摊,或者无营业执照摆摊,却不服从管理的,会移送法院处理,因此摆摊的代价非常大,小贩们不敢随意违法。

(三)比利时的“城管”规范与宽松并行

有“欧洲之都”之誉的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也有城管,且看重规范,以维护市区的整洁和交通;但规范的执行,却比较宽松。

在布鲁塞尔,申请执照比较简单,只要向联邦政府出示身份证,以及当地政府相关证明文件即可,批准过程不会超过一个星期;小商贩们缴纳的税收、管理费很低,比固定商店少得多;在市区街道的“流动商贩”,可以在规定的街道范围内流动;对无照商贩的处罚相当宽容,许多时候只是警告。

布鲁塞尔城管执法的宽松,在于特有的城市管理理念,这就是注重增加城市的“人气”,体现城市的“包容”:兼顾市容整洁和市民生活,开放部分公共场地,允许有序设摊,坚持以教育为主。

在这样的宽松管理下,矛盾不致过分尖锐,冲突可减少到最低程度,城市管理的目标依然可以实现,和谐由此而生毫不足怪。

难怪,在布鲁塞尔,密集而紧凑的街道网、华丽的市中心广场,街道上间或点缀着的花摊、水果摊或是小吃摊,不仅没影响城市的整洁,反而增添了许多“人气”。

三、我国城管执法出现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城管执法出现的问题

1、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

首先,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实际的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关系到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时候并没有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随意没收商品,罚款不开罚单,不说明具体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推翻、捣乱等,都严重影响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同时也严重侵犯了被管理者的权益(主要是商贩的权益)。

其次城管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不严。如广州某城管所查处了两起无照摆摊案件,一个罚了1000元,另一个只罚了200元。同案不同罚,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时不够规范。同时也给他们形成了良好的腐败的环境。

2、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不能保障

街头乱摆乱卖的商贩大多是下岗职工、进城农民、残疾人,他们处于社会的底层,属于弱势群体,没有能力租铺面进行正当经营,法律意识淡薄,在自己的“利益”收到侵害时,往往会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来对抗执法。

如2011年11月12日,湖北宜昌市城管局伍家岗大队执法人员在城区万达路治理占道经营,突然遭到弹弓袭击,6名队员全部被射出的石块、钢珠打中,一队员头被打破入院缝了2针,现场执法车辆挡风玻璃被打穿,随即粉碎。2013年3月16日,湖北英山城管执法局城东执法大队大队长段金寅在执法过程中,遭违建者熊某某背后偷袭,头部被锄头重击。在送医院后,段金寅医治无效死亡。

3、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

相当一部分城管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缺少法制意识,执法方式粗暴简单,从而引发大量的野蛮暴力执法现象:

如2011年06月17日,江西南昌青云谱区城管人员在省城洪都南大道417号一家烟酒店执法时,与怀孕8个多月的女店主发生争执,致其手指出血严重,同时出现头晕、胸闷等症状。

2011年11月15日,在贵阳市云岩区三桥农贸综合批发市场门口,两名城管执法人员没收了一位张姓女子的卖煎洋芋的餐车。在张姓女子央求城管归还餐车并拉餐车的过程中,一名城管对她拳打脚踢,打她耳光,打得她全身疼痛,另外两名城管则在一旁观看。城管打她时,由于无力还手,只能紧紧抓住对方的衣服。可打她的城管将上衣一脱,打着赤膊继续打她,直到将她打倒在地,在围观者的指责下,他把衣服扔在城管车的副驾驶室内就跑了。

(二)城管执法出现问题的原因

城管执法出现各种问题,形成了一个怪圈,主要是因为以下原因:

1、执法程序的不规范,缺乏专业的培训机构

由于从事一线工作的城管人员大多是一些无编制人员即协管人员,他们大多没有较高的学历,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观念不强,也没有专门接受过岗位培训,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比较机械、死板,不会灵活处理问题,只能处理一些简单的事情,一旦问题比较复杂,难以解决,他们就无从下手。为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于是他们就胡乱执法,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就由此产生,城管的形象也由此损坏。

2、城管执法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直接针对城管执法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仅根据《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文件的相关规定执法,显然不能有效的解决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缺少严格的执法程序,使得城管执法程序任意性很大,城管执法是人制而非法制。这样就会导致人们的一些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如在执法过程中,城管人员为了达到执法目的,强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乱开罚单、强行没收东西、殴打他人、任意妄为。而在另一方面,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些都导致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暴力违法执法的现象屡有发生、屡禁不止。

四、改善我国城管执法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一)规范城管执法程序,确保城管规范执法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制度的健全才能为社会做出贡献,才能使人们的生活得到保障,才是立国之本。”目前,立法工作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已成为阻碍城管严格执法的瓶颈。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改善城管执法现状。

(二)健全城管执法保障机制,确保城管安心执法

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双方有着尖锐的矛盾冲突,往往容易发生意外,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有时就得不到保障。健全城管执法保障机制,能够使城管执法无后顾之忧。

(三)建立完善城管执法用人制度、专业机构提升执法人员整体素质

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直接管理的政府部门在选择执法人员时要严格把关,还要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的上岗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只有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了,才能更好地处理各种实际执法过程中的复杂问题,对群众来说才有信服力。

(四)建立健全城管执法监督机制

各行政机关及上级部门应明确自身职责,加强监督力度,认真、及时、有效监督城管执法,城管执法得到有效的监督,才能让其警醒,没有可乘之机,任意执法。

(五)加强群众宣传增强公民守法意识

群众不懂法,不守法是执法艰难的一个重大因素,利用各种社区活动,法律讲座,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整体素质,才是解决城管问题的根本办法。

(六)树立“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的人性化执法理念

城管执法说到底还是为群众服务的,这是城管执法不能忘却的初衷。所以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的执法理念。政府部门也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给小摊小贩以适度宽松的氛围,如申请执照的程序尽可能简单快捷,降低小商贩们缴纳的税收、管理费,在市区街道划定区域,允许流动商贩在规定的范围内流动;对无照商贩的处罚适当宽容,如此小商贩的对抗情绪和违法现象自然会减少,执法也就顺利了。

五、小结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曾指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城管执法是社会管理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必然产物。城管执法水平的高低,既是城市综合实力的表现、文明程度的标志,也是城市民众素质高低的外在反映。

城管执法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现实性和地域性,牵涉到公民权利义务,同时又与社会生活和社会管理紧密联系。它是一个长期积累的问题,对它的改革,不是一朝一夕能改变的。它的变革,需要从根本上入手,国家和地方相互配合,各机关相互联系,大众的广泛参与,才能使城管执法健康稳定的发展。只要我们正确对待,及时处理,解决好问题,城管执法将会为我们城市的发展、我们国家的运行、人民的利益发挥巨大的作用。

我们大家都是城市管理的受益者,都应成为城市管理的理解者、关注着、支持者和参与者,希望大家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少一点指责,多一点理解;少一点厌恶,多一点尊敬;少一点批评,多一点参与;少一点阻碍,多一点配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

参考文献:

1、张波、刘江涛:《现代城市管理学基础教程》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0,(1).2、梁贤娴《论城管执法现状及法律规制》2013-01-29

http://wenku.baidu.com/view/b6950d1b6c175f0e7cd13727.html

11.基层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探讨及对策 篇十一

【关键词】环境监察;执法;对策

引言:在我国,环境执法的绝大部分工作是由基层环保部门完成的,但是,在对基层环境进行环境监察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严重阻碍了基层环境监察工作的进行。因此,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成为了我国目前进行环境监察的重要议题。

1.环境监察执法的概念及意义

所谓环境监察执法,是指国家环保行政机关依据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力,对特定的环境保护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和决定,并产生强制性约束力的法律行为。环境监察执法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行的好坏、程度直接关系到环境法律保护目标的实现,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对于促进各级政府树立科学发展观、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保障环保事业推向前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环境立法经过了多年的发展,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出台了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建立起了国家、省、地、县四级环境执法体系,通过标准化建设,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都有了显著的提高。当前,我们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者应进一步认清形势,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执法的效能,为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积极的贡献。

2.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民众环境保护意识不强,执法遭遇阻碍

环境是公众的环境,服务于全体人民,因而环境保护就需要全体民众的共同参与,群策群力,从自己身边的点滴入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然而,社会现实情况是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十分薄弱,进而影响人们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养成,对环境保护没有充分的行动自觉,对环境执法工作也缺乏足够的重视与配合。这些情况都影响了环境监察执法的力度,使得环境监察工作在很大范围内得不到有效开展。

2.2 各部门之间和各部门内部之间缺乏协调及配合

在当前进行环境监察工作上,环保部门没有做好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工作,(特别是和法院、规划局、工商局等的联系与配合。)部门联动机制的欠缺。在基层环境执法中,环境保护长期以来被认为是环保部门一家的事情,因此这种环保“单打独斗”的问题一直没能得到解决。从体制上来讲,环境监察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两个部门,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持,环境监察进行现场监督执法。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中,监察和监测部门却经常各干各的,没有充分考虑两者统一所产生的整体效能,具体工作中缺乏配合。

2.3环境监察队伍的素质还不够高

目前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少而且素质参差不齐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一些监察人员思想观念跟不上时代潮流,专业知识也严重不足。另外,环境监察部门的编制全国各地都不同,甚至同一个城市各个区县都不同,由于机构未理顺,办公条件差,一人身兼数职情况普遍存在,以致环境监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遭到严重挫伤,许多环境执法工作进展缓慢。也直接影响了基层环境监察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再之环境监察队伍的“新鲜血液”供应不足,常有环境监察队伍的老领导发出“我们想要的人要不到,而不想要的人却挡不住”的感叹。

2.4 公众参与监督机制不健全

当前的群众监督作用未完全发挥,公众参与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使得意见表达渠道不畅通,监察执法信息得不到及时传达,宣传教育效果达不到,难以调动群众参与环境监督的积极性。这样,不仅环境监督执法部门的工作得不到有效开展,群众的意见也得不到充分表达,群众和执法部门对环境监察状况把握不准,信息沟通不对称,影响环境监察工作进行。

3.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效力的具体对策

3.1 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健全群众监督机制

人民群众要牢固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不断的改变生活中的不良习惯,养成节能环保、低碳生活的生活习惯,践行任何可能对环境有保护意义的行为。同时还应充分发挥监督环境监察执法的权力,针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实际建言献策,对于执法工作不到位的地方及时反馈,并监督监环境监察部门的工作执行情况,发挥好群众监督作用,共同促进环境监察工作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地进行。

3.2 协调好各部门间的工作,特别是要做好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的配合工作

首先,要做好环境监察部门与法院的协调工作,对于一些严重违规并且拒不接受整改和处罚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地采取强制性的措施,依靠法院的力量加以解决。

其次,要做好环境监察与工商、规划、城管、住建、街道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工作,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进行有计划的联合整治,将环境保护的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和基层政府从而形成齐抓公管的局面。

最后,要做好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的协调配合工作,环境监察以环境监测为基础,环境监测要给环境监察提供详细的技术和数据支持。在分工上,两者要各司其职,但是两者之间又要做到相互的配合,从而建立一个共同的具有可操作性强的运行办法。

3.3 健全环境监察工作相关立法

基层环境监察机构在进行环境执法过程中总处于执法权限不足、权限不明甚至无法可以的尴尬境地,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环境监察执法的力度和广度。建立健全的环境监察工作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监管的环境问题、必须监管的环境范围,以及监管的力度和实施细则,给环境监察工作最大支持与配合,使环境监察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4 注重环境监察工作队伍的建设,提高监察队伍的整体水平

努力提高执法能力,一方面,执法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政策业务素质和执法操作能力。要把各项规定具体化为日常管理中可具体操作的规范;要善于顶住上级的压力,严格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基层环保部门的投入力度,确保其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仪器。只有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才能提高环境执法的效率和能力。再之理顺基层环境监察工作管理体制。

4.结束语

总之,随着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对加强环境监察执法的呼声也与日俱增,同时环境监察执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随之而来。只有针对各个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基层环境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基层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方能实现我国新时期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总目标。

参考文献:

[1]刘金波.关于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效能有效途径的探索[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09).

[2]汪劲.中国环境执法的制约性因素及对策[J].世界环境,2010(02).

12.我国水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十二

1 水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1 法规建设落实不完善

我国水政执法起步较晚, 其虽然发展速度较快, 也取得了较为不错的发展效果, 但其在法规建设及落实方面仍存在不完善的情况。实际上自《水法》颁布实施以后, 我国相继出台了许多与水有关的法律法规, 其已经能够基本满足我国当下的依法治水工作需求。但是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 使得相关法律法规在落实过程中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 也使得相关法律法规失去了一定的功能性作用, 进而影响了水政执法的工作效果[1,2]。

1.2 水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够

水政执法作为一项执法性工作, 为了保证其执法的公平、公正、客观性, 为其建立起水政执法监督机制是必然举措。然而在实际工作中, 监督机制很难发挥出监督作用, 有时其甚至还会受到水政执法的约束, 这使得水政执法监督机构很难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出效用, 水利执法监督部门形同虚设, 水利执法工作出现了无约束工作状态[3,4]。

1.3 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不强

水政执法队伍是执行市政执法工作的直接工作者, 在实际执法工作中, 水政执法队伍及其人员的专业素质与综合水平会对水政执法工作的效果产生直接影响。从目前的水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来看, 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队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水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问题使得水政执法工作很难有效开展, 水政执法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1.4 水政法律宣传效果不佳

在任何一项工作当中, 宣传都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水政执法也是如此。从目前来看, 水政执法就存在宣传力度不够的情况。宣传力度不够, 使得百姓很难真正做到客观、理性地看待水政执法工作。这在无形之中就增加了水政执法工作的难度, 同时也容易造成水政执法工作过程中百姓的不配合, 甚至是冲突。目前, 在生活当中还存在许多违反《水法》及其法规文件的问题, 尽管水政执法在加大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力度, 但其并没有因此而减少。由此可以看出水政违法事件的出现, 并非只是水政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 而是水政法律宣传效果不佳造成的。

2 对策

2.1 进一步落实水政执法法规

想要解决水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就必须要做好对水政执法法规的落实。为此, 地方政府必须要做到充分、全面、细致地解读国家所颁布的《水法》及其相关法规内容, 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 制定出一个既完全遵从国家《水法》, 又完全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市政执法法规。让水政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工作中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2 提升水政执法监督效果

在水政执法监督工作方面, 必须要对其效果予以提升, 因为其作为监督水政执法工作行为的机制, 其所代表的不仅是国家利益, 更是百姓利益。为此, 地方政府要在国家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建立起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水政执法责任制度, 对水政执法当中各相关机构、工作范围、权限、责任等所有内容都予以明确的规定, 夯实监督机构与水政执法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在此基础上, 监督机构还可以根据水政执法部门的实际情况, 帮助水政执法部门建立起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制度, 充分调动起水政机构的综合执法动力, 发挥出其执法职能, 使水政执法工作能够建立起职责明确、统一协调、科学运行的水政执法监督体系。

2.3 加强执法队伍素质建设

一是定期培训。水政执法部门要对执法人员进行统一的定期培训, 培训内容以专业技能培训和思想素质培训为主, 保证执法人员思想与行为的规范统一性。二是定期考核。定期考核是对税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进行考核的主要途径。在实际考核过程中, 如果执法人员未通过考核, 那么需要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直至通过考核后才能复工上岗。

2.4 加大水政法规宣传力度

水政执法作为依法治水的途径, 其想要保证工作行为的有效性, 必须要依靠百姓的支持。在这种工作前提下, 水政执法部门必须要加大对水政执法的宣传力度, 让百姓更加充分、正确地认识依法治水, 了解依法治水的好处, 提升他们的思想意识及行为水平对依法治水的配合度。在宣传途径方面, 水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电视新闻、报纸等媒体形式来进行, 同时也可以依靠专题讲座、报告会等交流形式进行。除此之外, 在进行依法治水宣传时还要着重突出对水政执法工作的宣传, 通过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 来警示和提醒其他百姓, 遵守依法用水的重要性。达到“惩罚一人, 教育一方, 影响一片”的效果。

3 结语

综上所述, 对于我国水利事业来说, 水政执法是保证其基本利益的强制性措施。因此, 现在所要做的就是把握当下, 在保证水利事业规范秩序的基础上, 提升对百姓的水利服务质量, 为我国水利事业的发展与进步提供保障。

摘要:良好而有效的水政执法工作不仅能够规范用水行为, 还可以实现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结合水政执法的实际情况, 分析了水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并对其解决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水政执法,监督,问题,对策,中国

参考文献

[1]王荣敏, 吴江滨, 陈彬彬.长江南京河段水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应用[J].水利信息化, 2013 (3) :37-40.

[2]任春环, 任淑娟.强化水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探讨[J].山东水利, 2005 (3) :23-24.

[3]毛润慈, 纪淑庆, 亢海鸥.黄河灵宝段水政执法实践探讨[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 2008 (9) :21,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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