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2024-10-03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精选14篇)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篇一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

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和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4.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章程。5.全体成员的主体资格证明。

◆ 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 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 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8.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规范。

2.第9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加盖公章)。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住所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 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 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文件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 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名称,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7.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第6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已清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者被责令关闭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4.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无需提交)。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7.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8.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9.营业执照正、副本。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5.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6.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7.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备案事项变动证明文件

◆ 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以及新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2)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3)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 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 联络员发生变动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应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4项材料。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篇二

农民加入合作社有以下好处:

1.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地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通过实施, 国家扶持政策将直接惠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比如针对合作社的“农超对接”项目等。

2.合作社相比分散经营可有效提高市场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成员分散生产的农产品和需要的服务聚集起来, 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 改变了单个农民的市场弱势地位, 有效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3.合作社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信息和技术服务。农民在合作社内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策略和服务信息, 从而提高市场应变能力, 以及农产品科技含量和品质, 以更优质的产品获得更好的效益。

4.可实现农产品规模化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统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服务、统一营销等措施, 使农产品形成规模经营, 解决了农产品卖难、克服了家庭经营规模小、与市场脱节等问题, 从而实现更大的生产经营效益。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篇三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现代农业的发展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息息相关,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而如何进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专家也提出了很多建议;结合农广校及许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笔者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应当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强烈的教育培训需求

毛泽东同志曾明确指出,农民教育必须坚持两条原则:一条是群众的实际上的需要,而不是我们脑子里幻想出来的需要;一条是群众自愿,由群众自己下决心,而不是由我们代替群众下决心。他认为只有坚持这两条,农民教育才不会流于形式。

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需要新型职业农民提供人力、智力资源支持。为了充分发挥合作社的作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合作社必须提高成员素质,增加产品附加值,拓展市场前景,增强服务能力。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如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鄢陵县富民生态产业专业合作、禹州市实佳农机专业合作社,由于达到一定的专业生产规模,产品商品率提高,技术和市场风险也日益增大,必然要求生产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甚至要求生产者必须接受过职业培训,才能确保增产增收。同时随着专业化生产规模的扩大,面对市场竞争压力,需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推进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教育培训有着强烈的内在需求。只要农民有需求,我们就成功了一半。

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进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具有多种优势

1.解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人员组织问题

作为农民教育培训的专业机构、农业科技广谱性培训的主渠道和农民中等职业教育的主阵地,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这项事业上,农广校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根据历年农广校承担农民科技培训和阳光工程培训的实际情况来看,基本上都存在着人员组织困难的问题。而如果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就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成员基本固定,联系方便,容易组织人员,可以说是招之即来;其次,学员集中,方便送教下乡,利于农民就近参加培训;第三,合作社成员以专业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等为主,符合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的要求,也便于确认学员身份,培训过程中也能做到有组织有纪律。

2.解决教育培训的针对性问题,提高农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农广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新型农民职业教育培训,能针对性的开展培训,充分满足农民的需求,有效激发其学习积极性。

根据农广校历年进行农民培训的经验来看,许多地方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教学内容没有针对性,难以满足不同诉求农民的需求,因而不同程度地脱离农民的实际需要,以致增收致富的效果不明显,影响了农民参加培训的热情。而主要依托当地主导产业或优势产品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同行业、同领域的农户组成,大多数合作社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成员具有鲜明的共同需求。因此,合作社可以针对社员的共同需要组织教育培训。并且基于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农民社员对其教育培训事业有着实实在在的发言权,是典型的参与式教育培训,与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合作社还可以通过补贴培训费用、为参训社员提供信用合作或贷款担保、训后技术指导等措施对农民社员接受教育培训形成有效激励,提高其接受教育培训的积极性。

3.解决培训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

历年的农民教育培训,试验实习场地的选择对农广校来说都是一个头疼的问题。很多农广校都没有自己的实训基地,造成学员现场实习困难,效果不佳。如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个问题。规模较大、发展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建立了优良品种和生产工艺示范性生产、加工基地,利用其自身拥有的现成场地、资源,可以就近解决实验实习问题,不但农广校节约了办学成本,合作社也增强了培训实力,并且增加了培训方式的多样性。通过现场实习,可以做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同时能面对面因人、因材施教,有利于学员学以致用。在集中培训后还可以通过合作社专职技术人员的检查,发现和解决部分社员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培训的效果。

4.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成效

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有利于农民全面、可持续地学习先进农业技术、经营管理和文化知识。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一个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使农民在组织管理、分工协作、接受信息、科技应用等方面得到锻炼,提高了合作意识、科技意识以及适应市场经济、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同时提高了农业科技人员对先进信息工具的使用能力。农广校还可以根据合作社社员的需要将培训内容拓展到涵盖产前、产后的相关领域,组织农业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生产质量管理、市场信息讲座,创业理财等技能培训,多方面拓展农民的知识面。并且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形态的组织,也是个社会群体组织。培训过程中通过与合作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寓社会主义荣辱观等教育于娱乐中,还能影响农民的生活方式,促进现代化农民意识的形成,改变乡风民俗,弘扬互助、诚信的道德价值观念,提高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

5.有利于促进多方协作,资源综合利用,实现双赢

农广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进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可以互通有无。农广校利用自身的教学体系、教学资源、教学师资优势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提供智力支持,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为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注入新鲜血液,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入正轨增加正能量;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自已所专注的领域,长期从事一种农产品的经营,经营时间长,稳定性强,有助于推进长时期、有计划、有反馈的农民职业教育,可以更好的发挥培训的效果,实现农业生产水平的更新升级;农广校还可以作为一个桥梁,联系与合作社有着密切关系的龙头企业成为合作社的战略合作伙伴,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三、许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有良好的办学基础

截至2013年底,许昌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79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1家、省级示范社21家、市级示范社106家;入社成员5.66万人,80%以上的合作社建立了专业的服务网络;涵盖了种植、养殖、畜牧、水产、农产品加工、农机、农技、植保服务等多个领域;基本形成了多产业、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专业合作经济发展格局。如果农广校通过筛选,依托规模大、综合实力较强、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群众基础好、学习热情高的合作社进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必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是以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专业大户、合作社负责人作为主要对象开展综合性教育培训的,符合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的要求,有利于整合更多的社会资源,提高教育培训效果,带动更多农民参与到其中来。

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篇四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六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施行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和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增强支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觉性,自2007年7月1日起,依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和登记事项

(一)县(旗)、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区(州、盟)、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相同。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并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登记机关准予名称预先核准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者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前置许可。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应当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使用证明: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及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的成员出资清单材料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以出资清单载明的成员出资总额的数额,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总额。

(六)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对申请人根据其章程提出的申请,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业务范围,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 2 经营有关的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还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范围。

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和注销登记

(七)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分立申请变更登记或新设立登记的,除应当提交《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分立决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八)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除应当提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的文件,以及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

(九)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除应当提交《条例》第二十五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证明。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登记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的名称适用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 3 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决议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的,发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被农民专业合作社撤销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备案程序

(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备案事由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以及 4 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或者修改后的章程(章程修正案)。

(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备案,并发给报送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回执》。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报送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关于《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十六)《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采用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且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调整范围的,应当自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依法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具体操作办法: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既可以先办理注销登记,再办理设立登记;也可以适用变更登记程序,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债务承接的说明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核发或者换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十七)《条例》施行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保留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原有组织形式的,不再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但其名称不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

(十八)《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但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调整范围的,应当自2007年7月1日起,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自2008年7月1日起,未经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六、关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和监管

(十九)基层工商登记机关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免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者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十)登记机关应当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数据为基础,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数据库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公众及有关部门、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查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5.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篇五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在自愿基础上共同出资联合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五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从事同类或有互补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篇六

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10.成立合作社如何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答: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必须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首先,制定章程要遵守法律法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制定。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章程应当符合本社的实际,起草章程时可以参照示范章程,但是不能照搬照抄。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制定,所有加入该合作社的成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共同制定。正是由于制定章程是多数人的共同行为,所以,必须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章程。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因此,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事项,都应当由成员协商后规定在章程之中。

7.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篇七

农民加入合作社有以下好处:

一、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地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扶持政策

通过实施, 国家的扶持政策将直接惠及合作社成员, 比如针对合作社的“农超对接”项目等。

二、相比分散经营可有效提高市场竞争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成员分散生产的农产品和需要的服务等聚集起来, 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 改变了单个农民的市场弱势地位, 有效地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信息和技术服务

农民在合作社内能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策略和服务信息, 提高市场应变能力, 从而获得更好的效益。

四、可实现农产品规模化效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统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及统一技术服务、统一营销等措施, 使农产品形成规模化经营, 解决了农产品卖难以及克服了家庭经营规模小、与市场脱节等问题, 从而实现更大的生产经营效益。

8.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篇八

这家合作社于2008年登记注册,注册资金125万元,社员116人,拥有大型农机25台(套),中小型机械40余台(套);大型车载式施药机2台(套),中小型施药机械114台(套);大中小型喷灌机械设备60台(套),实现了耕、种、管、收一条龙服务。2012年,该合作社被授予“全国示范合作社”的荣誉称号。

该合作社成功运作经验,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三点启示: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以服务于农村发展、农民生活为根本宗旨

当前我国农村,大量青壮劳动力外出务工,造成农村劳动力短缺,给农业生产带来两大难题:一是平时对农作物生产管理的忽视和搁置,当病虫害、草害等农作物疫情以及旱涝自然灾害发生时,容易造成农业生产损失;二是在夏收、秋收等农忙时节,劳动人员紧缺。

针对这种情况,淮阳县乐万家地保姆专业合作社采取提供耕、种、管、收一条龙机械化服务,在土地托管服务方式上灵活多变,做到既可全面托管,又可单项服务,仅2011年,该合作社就开展单项托管和全面托管服务5万余亩次。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以服务于现代农业建设为根本目的

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导致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生产规模小,当面对市场时,势单力薄,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低,农民收入得不到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解决了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问题,还可以为有文化、有技能的青壮年农民在农村发展提供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农村不同利益主体的资金、技术、劳动力、人才、土地等生产要素集于一体,为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合理配置,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淮阳县乐万家地保姆专业合作社在淮阳县的曹河、王楼、盐场等行政村流转土地4896亩,与多家单位联合进行优质麦种植、良种繁育以及科技推广;该合作社还承担了曹河乡万亩土地深耕项目、淮阳县农业局万亩方高产田创建施药项目、周口市药管站新药试验推广项目等,都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必须走规范办社之路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要重视增加数量、扩大覆盖面,更要注重提升水平和质量,进一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身实力和发展活力,提高带动和服务能力。

淮阳县乐万家地保姆专业合作社在成立之初,就坚持走规范化发展之路,制定章程,建立民主管理机制等,设立了办公室、后勤部、财务部、业务部四个部门,成立了耕作队、收割队、科技队、田管队、抗旱防汛队等五个专业队。该合作社成功走到现在,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找准了市场需求的切入点,有市场才能生存;二是规范发展,有规矩才有持久的生命力。

9.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 篇九

一、自然情况

梨树县富邦养鸭农民专业合作社位于梨树县泉眼岭乡,于2008年5月在梨树县工商局注册,法人代表李剑,注册资金100万元,合作社现有固定资产1170万元。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以发展肉鸭养殖为主,为本社社员的提供鸭苗、饲料、技术、防疫、回收、销售等服务。

合作社总占地面积5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1000平方米。合作社借鉴国际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经验来运行,内部机构规范。目前,已发展社员280户。合作社自有种鸭养殖孵化场一个,种鸭养殖总量15000只,年为社员提供优质鸭雏450万只。下辖养殖基地10个,社员肉鸭养殖总量达到430万只,社员户均总收入3万元。通过“八统一”模式,实行标准化生产,辐射带动梨树镇、十家堡镇、白山乡、喇嘛甸镇、四棵树乡、万发镇、郭家店镇等17个乡镇、75个村发展肉鸭养殖。

二、人员和组织机构情况

为了保证合作社健康发展,我们借鉴国际合作和国内企业的管理经验,大胆探索,在健全内部运行机制上狠下功夫。先后制定了《合作社章程》、《财务制度》、《服务制度》《民主决策制度》等多项制度,做到了制度健全,机制严密,运行规范。合作社组建后,就成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1

监事会,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和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合作社对社员的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理事会下设“七部一室一委”即:业务部、技术部、疫病控制部、养殖部、风险部、财务部、保卫部、管理办公室和团委,具体负责合作社的管理。现有博士畜牧师1人,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15人。

三、生产经营和产业发展情况

合作社注册资金100万元,总股金396万元。合作社通过订单的形式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集中服务,统购、统销”的经营模式组织生产,成员间合作关系紧密。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95%以上。通过统一组织购买生产资料,社员不仅能放心质量,而且享受到最低批发价,生产资料平均价格能低于市场价的15%以上。社员产品全部由合作社统一包装,通过合作社组织销售,肉鸭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98%以上。合作社为社员产品统一注册了“普原”商标,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产品认证。合作社建立了信息网络平台,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北等大中城市设立销售网点50多个,肉鸭产品高于市场价的12%以上。先进生产标准的实施,产业化程度的提高,品牌效益的提升,销售网络的畅通,为合作社产品销售、效益的提高奠定了坚实基础。2011年末,合作社销售收入达到8600万元以上,社员人均收入达到9810元,高于全县平均水平25%以上。

四、产权关系情况

合作社产权关系清晰,合作社成立之初出资人52人,共出资100万元,经过几年的发展,合作社成员发展到280人,总股金达到396万元。合作社通过先进的结算系统和信息系统,为每个成员都建立了独立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量化份额和合作社交易情况等记录完整。并严格按照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度的60%返还给社员。

五、财务管理情况

合作社认真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财务会计工作准则,及时编制财务计划,准确开展财务核算,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完整保存财务资料。财务管理工作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接受社员的监督,实行管理民主,财务公开,保障合作社全体社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合作社的财务和其他社务工作,在每年1月20日在社员代表大会上按时向社员公布,接受社员的监督。

六、民主决策情况

民主决策透明。本社按照“社员代表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成员团结合作”的民主管理机制运行。各项决策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其内容,按照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举手通过、举手表决、票选票决方式民主进行。

五、培训教育情况

2009年,合作社成立了农民创业培训中心。现有多功能教室500平方米,投影仪、电脑、led屏齐全,为社员提供集中培训。合作社下属培训基地2处,为社员提供示范、实践教学。合作社围绕种植、养殖技术推广为主要内容,每年培训农民300人次以上。

六、项目计划

合作社计划新建进推广肉鸭新品种和新技术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梨树县泉眼岭乡东洼子村。主要建设内容:引进樱桃谷父母代种鸭新品种8000只,需投资23.2万元;推广樱桃谷肉鸭饲养管理新技术,培训社员100人次,需投资1.8万元。

1、项目计划投资及资金来源:计划总投资25万元,其中:拟申请专项扶持资金20万元,合作社自筹资金5万元。

2、项目用途:资金主要用于引进推广肉鸭新品种和新技术,一是计划引进樱桃谷父母代种鸭8000只,每只29元,需投资23.2万元,其中:申请专项资金20万元,剩余3.2万元自筹;二是推广樱桃谷肉鸭饲养管理新技术,培训社员100人次,每人次需投资180元,总投资1.8万元,全部由企业自筹。项目年可改良推广肉鸭新品种200万只以上,新增带户能力100户以上,户均增收40000元。

项目将进一步提高种鸭生产性能,全面提高肉鸭品质,推动肉鸭标准化生产,增加了社员收入。同时带动辐射周边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十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作社及其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合作社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会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第三条 合作社注册名称: 会泽县鲁纳乡佳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合作社住所: 鲁纳乡新云村农科站一楼,邮政编码:654215 第五条 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代龙平

第六条 合作社的经营宗旨,为其成员提供养殖技术以及产品的购销售、加工以及与畜禽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四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养殖户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第七条 合作社及全体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第八条 本合作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作社的组织与行为、合作社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合作社、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畜禽养殖、加工及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能够利用并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十条 合作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具体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不加入合作社。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向合作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可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十二条 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查阅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本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四条 合作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合作社签订的义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合作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合作社成员利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动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六条 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及合同约定义务,经规劝、协商后仍不履行的;

(二)给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成员大会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

(三)决议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合作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社在二十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二十日内召集并支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通过;对修改合作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先例表决权。

第二节 理事长和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合作社有关证明文件;

(三)签署聘用或者解聘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五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和活动;

(五)管理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作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代表成员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合作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合作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合作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合作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合作社所有;给合作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监事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监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三十条 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合作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属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成员与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入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六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合作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八条 合作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合作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签。

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四十条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益金,用于扩大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合作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合作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量(额)和出资额比例返还,交易量(额)返还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出资额返还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四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成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合作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三条 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合作社的债务用合作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合作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券、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合作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合作社人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八条 合作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合作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并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合作社的财产和债券、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二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工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合作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文件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版本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三条 理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1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篇十一

【摘 要】为了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农业现代化,十八大报告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和有效途径。

【关键词】农民;组织化;模式选择

一、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然性及模式选择

(一)必然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引领农民进入国内外市场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质上就是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把农民引入市场,从根本上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实践证明,在稳定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把单家独户的农民有序、合理地组织起来,整体进入市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必由之路。

(二)模式选择

我国现有农业经营主体,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按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划分,主要有:承包农户、专业户(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从各地实践来看,目前出现的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基本模式,主要有合作社组织模式,协会(包含经纪人)组织模式,公司+农户的组织模式,市场带动型组织模式。这四种模式中,真正能够提高农民市场经营地位、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只有合作社组织和各类农产品协会。因为只有这些由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才可以真正实现农民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才能够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连接农户与市场。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

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是制约当前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体制障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民群众自愿联合的互助性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生产在家,服务在社,即不削弱家庭经营的活力,又能帮助农民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经济的问题和困难,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的优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节约成本多获利,增加了社员收入。合作社统一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统一提供技术、信息服务,进行规模化专业生产经营及管理,降低了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超市及国内外需求市场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收购价格会比当地市场价格高,增加了合作社的利润。社员通过二次返利和分红,增加了社员收入。截止2015年12月,四川省渠县297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有50760名社员,统一组织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14282万元,比农户零星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节约1908万元;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49561万元,比农户零星销售农产品多获利3845万元;可平均增加社员收入1133元。

2.提高了社员抵御风险的能力。合作社有效整合资金、人才、信息、科技、市场等生产要素,为社员提供及时、可靠的产、供、销各环节市场供求信息、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增强社员合力,提高抵御生产风险和闯市场的能力。

3.促进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平台,与合作社利益紧密相联的龙头企业、社会能人等为了节约合作社的生产成本、扩大合作社的生产规模、打开农产品的销售市场、增加市场占有率、打造合作社的知名品牌,会大力引导合作社社员进行新品种生产、新技术的学习和更新。

三、对县域经济的主要贡献

以四川省渠县为例:

1.渠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稳步推进,成效明显。截止2015年12月底,我县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97个,国家示范社6个,省级示范社9个,注册资金85904万元,入股土地面积13210亩,社员50760个,带动农户60300户;催生了20万亩优质柑桔、10万亩黄花、5万亩高产油菜、4万亩中药材等多个特色产业群,形成了种植有规模、布局讲科学、品种最优化、产销一体化的农业产业格局。

2.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增收。2015年度,经工商注册登记的297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入5523万元,总支出1923万元,实现利润3600万元,可分配盈余3659万元。其中:按交易量返还成员总额2832万元,按股分红总额790万元,社员户均获利714元。

另外,社员为合作社提供劳务等其他收入户均以1500元以上。

合作社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社员获利,社员从合作社经营获利,社员为合作社提供劳务等获利,每户农民三者获利每年平均在3347元以上,农民获得了增收。

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策及建议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社,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途径,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围绕十七三中全会提出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和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目标任务,加大扶持力度,加强规范引导,强化指导服务,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快发展

积极配套农业、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扶持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政策支持环境。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扩大营业税优惠范围,完善所得税减免政策。我们建议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实行符合专业合作社特点的纳税申报办法,制定全国统一的销售和服务专用发票。

2.信贷支持。加大金融系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力度,切实缓解合作社资金不足的问题。一是建立信用贷款和抵押担保制度,为合作社中短期贷款提供信贷担保支持。二是引导支持信用合作。按照“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原则,以及地方政府负责、相关部门指导、业务规范有序、风险安全可控的要求,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章程和管理制度,规范开展信用合作。

3.项目引导。如:按照四川省财政厅、省委农工委、农业厅、林业厅《关于更新农民合作社项目信息库的通知》(川财农[2015]201号)要求,加强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信息库建设,助推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范发展

规范化是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关键。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要更加注重规范化建设,力求办一个、成一个。

1.强化指导。一是农业、工商主管部门要抓好规范化管理,要开展认定工作,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注销进出机制。二是对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章程制订、盈余分配、“三会”(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等加强指导服务。三是结合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加大对基地建设投入力度,建立合作社人才培训基地,大规模开展合作社人才培训,重点开展合作社理事长、财会人员和基层辅导员的人才培训。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重点是贯彻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真正做到“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

2.示范带动。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逐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对示范社开展运行监测、动态管理。所有涉农项目和优惠政策,重点向进入名录的示范社倾斜。要把深入开展这一行动作为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带动,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品牌华经营。

(三)明确发展方向

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业,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增强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

12.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策 篇十二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1、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中的重要环节, 在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发挥着平台、纽带作用, 是调节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力量, 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同时, 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通过为农户提供技术、信息、销售服务, 丰富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容, 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的总体水平。

2、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的特色产业、优势产业, 组织合作社社员从事农业专业化生产, 辐射产生了一大批“一村一品、多村一品”专业村, 形成了具有当地特色的产业带、产业群, 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合理化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

3、提高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

当前, 一方面随着国内大中城市市场准入门槛的提高, 国内农产品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另一方面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要求越来越高。要有效应对这一局面, 单靠农民一家一户是难以做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发挥其组织载体优势, 对内有效地组织实施农业生产标准, 对外统一质量、价格, 有利于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保护农民利益。

4、促进了农民增收。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购买降低了生产成本, 通过加工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 通过直接进入市场促进了农产品增值, 拉长了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 使农民可以分享到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增值利益。据调查统计, 全镇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年平均增收达到0.6~1万元。

5、促进了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

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合作社, 在内部发挥着教育、培训的功能, 可以使农民在科技推广、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联系等方面得到锻炼, 有利于培育和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民主意识和合作精神, 提高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同时, 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农民学习法律政策、市场经济、科学技术、民主管理的好学校, 对提高农民素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是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有效载体。

6、改善了政府对农业的服务方式。

政府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扶持措施, 减少了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社把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及时反映给政府, 并获得真实可靠的农业产销、科技和政策信息等, 从而提高了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调控的有效性。政府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社这一载体, 加大对农民和农业的扶持力度, 从而合法有效地支持农业发展和保护农民利益。

二、发展对策

一是强化组织引导。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的普及推广, 培养和增强他们的合作参与意识。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市场营销、经济管理及法律知识的培训,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培养造就一批骨干队伍。

二是加强政策扶持, 积极探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将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三是强化规范运作。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成立, 这才刚刚起步, 如何发挥职能作用, 规范运作, 带动本社社员增收、拉动当地经济振兴、辐射周边区域发展, 这才是合作社的服务宗旨。

四是把“合作、发展、创优”作为办社的理念和奋斗目标。加强社社合作, 优势互补, 既发展壮大自身, 又膨胀成为一个大的联合体, 极大地提升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1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篇十三

一、边发展、边规范,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自主办社。防止盲目追求政社合一,忽视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等行为,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越俎代庖,不统包统管,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以宣传、培育、引导的方法,循序渐进地促进发展。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按照有完善的组织机制、有合作手段、有一定规模、有明显效益为主要内容的“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要求,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完善审查验收制度,严格按照标准把关,把组织化程度高,制度建全,专业特色新,规模效益好,截至2013年4月,审批加盟了农民专业合作社66户,使其成为农民自愿联合,经工商依法核准登记的“民办、民有、民营、民受益”的独立市场法人主体,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做大做强合作经济。

二、创新方式,完善措施,提升服务水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信用户、示范户,根据其资金实力、业务规模、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积极协调农业、工商、金融等部门,切实解决社员担保难的问题,满足农贷资金需求。积极帮助他们发展项目,争取政策支持,做好立项等工作,使其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促进合作社发展壮大。

三、培养典型、示范带动。在发展加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把规模较大、覆盖农户率较高、运行较为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为重点指导,作为示范社建设,使广大农民切身体会到入社的好处,增强合作社对农民的吸引力,激发广大农民尤其是能人、大户创办和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主动帮助示范社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开展活动,带动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通过典型引导,示范带动,重点支持,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经营,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如:众星花卉合作社,水泉村位于我镇西部2公里处,为移民迁建村,全村共有172户、645口人。人口少、土地少、资源匮乏一直以来是制约

该村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2006年,该村两委立足本村实际,经多方考察论证,确定了利用村南土地资源发展大棚花卉产业带动村民增收的思路,村书记赵俊斌率先在自家蔬菜大棚种植花卉,并于当年获得亩均3万元的效益。自此全村先后有46户村民参与花卉种植、经营,品种以非洲菊为主,产品远销唐山、天津、北京、秦皇岛等大中城市。

14.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篇十四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等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科目。A.“固定资产” B.“累计折旧” C.“固定资产清理” D.“银行存款”

A

B

C

D

答案解析: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等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产业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A.村集体经济组织 B.农民个人 C.农村家庭承包经营 D.农民工

A

B

C

D

答案解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产业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非经济林木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应借记()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A.“经营支出” B.“产品物资” C.“管理费用” D.“其他支出”

A

B

C

D

答案解析:非经济林木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应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4.平均年限法是在固定资产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平均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每年计提的折旧额是()的。A.不相等 B.前期多后期少 C.相等 D.前期少后期多

A

B

C

D

答案解析:平均年限法是在固定资产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平均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每年计提的折旧额是相等的。

5.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按()进行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A.村党支部决定 B.全体社员决定 C.章程规定 D.法律规定

A

B

C

D

答案解析: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6.“成员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反映。A.“应收款项” B.“应付款项” C.“营业外收入” D.“营业外支出”

A

B

C

D

答案解析:

“成员往来”下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成员欠合作社的款项总额;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合作社欠成员的款项总额。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付款项”反映。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合作社()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A.一定日期 B.一定时期 C.全年 D.全月

A

B

C

D

答案解析:资产负债表反映合作社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8.2007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由财政部颁布,()起正式施行。A.2008年7月1日 B.2008年1月1日 C.2007年12月1日 D.2008年12月1日

A

B

C

D

答案解析:2007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由财政部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9.林木资产是指专业合作社农业资产中的(),主要包括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A.固定资产 B.无形资产 C.植物资产 D.流动资产

A

B

C

D

10.专业合作社收到他人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时,无所附发票的,按照经过批准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A.历史成本 B.评估 C.市场 D.双方确认

A

B

C

D

答案解析:专业合作社收到他人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时,按照所附发票记载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专项基金;无所附发票的,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借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专项基金。11.无形资产从使用之日起,按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年。A.5 B.15 C.10 D.20

A

B

C

D

答案解析:无形资产从使用之日起,按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12.合作社长期借款利息应按期计提,借记()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A.“其他支出” B.“经营支出” C.“管理费用” D.“投资收益”

A

B

C

D

答案解析:合作社长期借款利息应按期计提,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13.长期借款计提的利息应借记()科目。A.应付款 B.其他支出 C.长期借款 D.管理费用

A

B

C

D

答案解析:合作社计提的长、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均应计入其他支出。

14.反映合作社成员入社的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以及返还给成员的盈余和剩余盈余金额的报表是()。A.资产负债表 B.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C.成员权益变动表 D.财务状况说明书

A

B

C

D

答案解析:

成员权益变动表反映合作社成员入社的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以及返还给成员的盈余和剩余盈余金额。

应付盈余返还部分主要是按成员交易量(额)进行的,盈余返利的比例不得低于()。A.70% B.50% C.60% D.80%

A

B

C

D

答案解析:提取应付盈余返还部分是指在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后可供当年成员分配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交易量(额)进行盈余返利的比例不得低于60%。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1.“盈余分配”科目应设置()两个二级科目。A.各项分配 B.盈余公积 C.资本公积 D.未分配盈余

A

B

C

D

E

答案解析:“盈余分配”科目设置“各项分配”和“未分配盈余”两个二级科目。2.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等。A.现金 B.银行存款 C.应收款项 D.存货

A

B

C

D

E

答案解析: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3.合作社应编制()等。A.资产负债表 B.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C.成员权益变动表 D.收支明细表

A

B

C

D

E

答案解析:合作社应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

4.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等费用进行计价。A.运输费 B.装卸费

C.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D.差旅费

A

B

C

D

E

答案解析: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进行计价。5.“盈余分配”科目核算合作社当年盈余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盈余分配”科目设置()和两个二级科目。A.“当年盈余分配” B.“当年亏损弥补” C.“各项分配” D.“未分配盈余”

A

B

C

D

E

答案解析:“盈余分配”科目核算合作社当年盈余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盈余分配”科目设置“各项分配”和“未分配盈余”两个二级科目。6.产品物资领用时,借记()等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科目。A.“生产成本” B.“在建工程” C.“管理费用” D.“固定资产”

A

B

C

D

E

答案解析:产品物资领用时,借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科目。

7.《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在核算内容上存在着差异,包括()。A.资产组成内容不同 B.收入来源不同 C.规范和执行主体不同 D.收益分配核算内容不同

A

B

C

D

E

答案解析:《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核算内容上有差异,这些差异包括:资产组成内容不同;所有者权益构成的差异;收入来源不同;收益分配核算内容不同;财务报告组成的不同。8.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支出包括()等内容。A.罚款支出

B.农业资产的死亡和毁损支出 C.防汛抢险支出 D.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A

B

C

D

E

答案解析:

其他支出,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其他支出,如公益性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利息支出、农业资产的死亡和毁损支出、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亏和损失、防汛抢险支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罚款支出等。9.下列各项中,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的原则包括()。A.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B.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C.以服务成员为宗旨

D.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A

B

C

D

E

答案解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五大基本原则:(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施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10.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等。A.短期借款 B.应付盈余返还 C.专项应付款 D.应付工资

A

B

C

D

E

答案解析: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等。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合作社获得股票股利时,应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并且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答案解析:合作社获得股票股利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2.可分配盈余在分配应付剩余盈余时,应区分成员是否与本社有交易量(额),而进行分配。()

答案解析:应付剩余盈余可分配盈余在分配时,不再区分成员是否与本社有交易量(额),对成员一视同仁,人人有份,平均受益。

3.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然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可以继续摊销。()

答案解析: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然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4.所有会计凭证都要按规定手续和时间送社员大会审核处理。()

答案解析:所有会计凭证都要按规定手续和时间送会计人员审核处理。5.合作社发生的罚款支出在“其他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答案解析:“其他支出”科目核算合作社发生的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支出、损失、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亏、损失、罚款支出、利息支出、捐赠支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等。

6.合作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资产。()

答案解析:合作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资产。

7.合作社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村党支部批准,所付工资不计入成本。()

答案解析:合作社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理事会批准,所付工资计入成本。8.《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牲畜(禽)资产的饲养费用要区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资本化,增加牲畜(禽)资产价值;二是产役畜的饲养费用作为当期费用,记入经营支出。()

9.“成员往来”是一个双重性质的账户,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非所属单位和社员发生的经济往来业务,都通过本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答案解析:“成员往来”是一个双重性质的账户,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所属单位和社员发生的经济往来业务,都通过本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10.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答案解析: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11.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答案解析:合作社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的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12.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有关经济业务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律采用活页账。()

答案解析: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有关经济业务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律采用订本账。

13.合作社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5%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答案解析:合作社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1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年盈余。()

答案解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15.月末,应将“经营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分配”科目的贷方,结转后“经营收入”科目应无余额。()

答案解析:年终,应将“经营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结转后“经营收入”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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