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平时考核将有规可依

2024-11-05

公务员平时考核将有规可依(精选4篇)

1.公务员平时考核将有规可依 篇一

劳教人民警察平时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劳教人民警察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劳教人民警察考核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劳教人民警察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天津市劳教人民警察平时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所在岗工作的劳教人民警察,现职所处级劳教人民警察的平时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劳教人民警察的平时考核内容,以履行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为基本依据,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民警履行职责、完成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及出勤等情况。

(一)德。是指民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决议部署,严守政治纪律等情况。特别是在政治立场、理论素养、行为规范、社会公德、诚信操守、思想境界、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二)能。是指民警履行本职工作的能力,即把握政策、组织开展工作、解决处理问题及统筹协调等方面的能力。此外,中

层领导还包括与其职位相匹配的统筹计划、组织领导、综合协调、语言文字表达、专业能力水平等;一般民警还包括与其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协调配合能力、表达能力等应具备的能力。

(三)勤。指民警勤奋敬业的情况,包括民警的工作态度、事业心、责任心,遵守规章制度情况。

(四)绩。指民警完成工作的效果和效率,依法履行职责达到任务目标的程度,包括重大活动、日常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工作的效率、质量、数量及成效等。

(五)廉。指民警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有无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四条平时考核实行百分制,平时考核得分占全年考核分值的80%。平时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平时考核的基础分为80分,根据相关减分和加分条款计算考核得分。考核得分90以上的为优秀等次,70分至89分为称职等次,60分至69分为基本称职等次,59分及以下为不称职等次。

(一)加分条款

1、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扶贫济困的事迹和行为的加5-10分。

2、参加本单位或局级以上各类竞赛取得前三名的加5-10分。

3、受到个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及荣誉称号的加5-10分。所在科、大队受到集体奖励的,每人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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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勇于探索,改革创新,其工作做法及经验被所或局采纳推广的加5-10分。

5、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工作业绩突出的加5-10分。

6、在执法业绩考评和岗位风险防控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加5-10分。

7、积极采取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并制止劳教、强戒人员逃跑、自杀等重大事故的加10分。

8、稿件被所刊、市劳教局、市司法局、市政法报或部级以上刊物刊载的,给主要撰稿人加1-5分。

9、比照上述加分条款,有其他突出表现和成绩的,经领导小组或考核小组认定,酌情加5-10分。

(二)减分条款

1、听信、传播政治谣言的扣5分,发表与劳教人民警察身份不相符言论造成一定危害的扣5-11分。

2、不参加集中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不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的每次扣2分。

3、不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行为的扣5分,给单位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扣6-11分。

4、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每次扣4分,工作时间私自外出的每次扣4分,无故不上班的每天扣6分。

5、工作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扣5分,贻误工作的扣6-11分。

6、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差,办事推诿扯皮,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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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上网炒股、聊天、打游戏的扣5-11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扣12-21分。

7、工作效率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违反工作程序及工作承诺时限的扣5-11分,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扣12-21分。

8、违反警容风纪管理规定行为的每次扣3分。

9、未制定个人月工作计划的每月扣2分,未按规定认真填写工作日志的每月扣2分。

10、违反“六条禁令”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1、比照上述减分条款,有其他应当减分情形的,经领导小组或考核小组认定,酌减5-10分。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五条 所成立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委担任,副政委、政治处(纪检监察)负责人担任组员。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治处,负责全所平时考核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和中层领导干部的平时考核工作;科室(大队)根据需要成立民警平时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民警的平时考核工作。

第六条 劳教人民警察平时考核按照个人自评、群众评议、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报领导小组审核评定的步骤进行。

第七条 民警平时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由被考核民警签署意见。

第八条 民警对本次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有异议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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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考评领导小组或所党委反映。

第五章 考核方法

第九条 劳教人民警察平时考核采取“月计划、日记录、周记载、季考核”的方法进行。

(一)制定个人月工作计划。民警根据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结合当前工作制定出每月工作计划,明确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质量和措施,作为民警考核的基本依据。

(二)填写个人工作记录。根据个人工作计划,对计划工作和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中层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民警要每日进行记录,其他民警每周进行记载。

(三)填写考核登记表。民警每季度填写《民警平时考核登记表》,对履职情况、完成工作任务、领导交办事项、重要工作、出勤等主要情况进行小结和自我评价,在加分栏中填写加分理由和事项,在减分栏中填写减分理由和事项,对未完成的工作要说明理由。

(四)对一般民警的考核。每季度由科室(大队)考核小组根据民警个人小结,结合警务督察、民警岗位风险防控、执法业绩档案、管教、生产业务考核等情况,召开民警会议,进行互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对民警进行综合评价,填写《民警平时考核得分表》,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报所考评领导小组。考评领导小组对科室(大队)考核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并报所长办公会。所长办公会通过后,由政治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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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民警。

(五)对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分管所领导根据中层干部个人小结,结合部门的工作计划、措施、业绩、队伍状况、整体建设等各项工作情况,以及部门警务督察、岗位风险防控、执法业绩档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填写《民警平时考核得分表》,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报所考评领导小组。考评领导小组对分管所领导考核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并报所长办公会。所长办公会通过后,由政治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中层干部。

(六)每季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2%以内。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 民警在试用期内和处分期内参加平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职、定级、解除处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在考核周期内因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月工作日一半以上的,不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平时考核结果是考核确定等次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民警在平时考核中有1次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考核原则上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平时考核中有2次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考核原则上不能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十四条 对平时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实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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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未进行平时考核的民警或平时考核被确定基本称职等次、不称职等次的民警,不能参加年终的各种评先活动。

第七章 考核机关和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 劳教人民警察平时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政治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劳教人民警察平时考核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所领导班子成员为所中层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的主管领导,科室(大队)领导为本科室劳教人民警平时考核的主管领导。

第八章 考核纪律

第十八条 劳教人民警察平时考核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借机打击报复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政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考核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二)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

(三)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人员,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考核失实的,考核结果无效。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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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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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方案 篇二

一、考核原则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与人防办目标绩效考核相结合,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按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考核对象

1、本办法适用于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及参照管理的人员。

2、设立由王建刚书记任书记,皮迎春主任任组长,副主任阮端生、刘幸福为副组长,综合科和党支部等部门为成员的公务员考核小组,负责人防办公务员平时考核日常工作,协调、处理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1、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人防办公务员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2、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由考核领导小组对全办公务员进行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采取年终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按照我区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进行。

被考核人年度考核按“四次平时考核的平均分×60%+年终考核得分×40%”计算得分。

3、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 分以上,其考核结果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考核得分在70-89 分以上,其考核结果可确定为称职等次;

(三)考核得分在60 分-69 分,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结果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7 个工作日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行政效能投诉被告诫两次以上的。

(四)考核得分在59 分以下,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阻碍涉及全区经济发展、惠民生、保稳定等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推进的;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2次及以上,并造成人防办重点工作推进受阻影响较大等较为严重后果的;旷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 个工作日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四、考核程序

1、平时考核:以被考核人的职位职责为依据,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根据被考核人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和出勤情况分层级评价给分,并如实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册》。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明确职位目标任务。年初,人防办综合科按照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将本年度目标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个人。

(二)制定阶段工作计划。被考核人在《考核记实手册》上提出每月工作计划(包括工作任务、各项任务分值、完成时间),交分管领导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临时工作安排。

(三)个人工作纪实。被考核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8日前,如实在《考核记实手册》上对该考核时段完成的工作目标任务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小结。

(四)分层级评价。科室人员由分管领导在征求科室主要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评价;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在征求主要领导意见基础上予以评价。

(五)平时考核评价内容和标准:平时考核总分为100 分,德、能、勤、廉为40分,绩为60分。办公室综合科负责日常出勤签到管理工作,未签到且无正当理由不在岗者,视为旷工。参加全局活动、会议出勤情况(因工作原因除外)纳入考勤。

(六)考核结果反馈。将被考核人平时考核的情况及考核得分、评价意见和改进提高的要求及时反馈给被考核人。平时考核工作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完成,考核结果由分管领导留存。

2、年终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评。由被考核人按照职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对本年度德、能、勤、绩、廉进行自我评价,合理给出相应分值(满分为100 分),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民主测评。由办考核小组主持,在一定范围内了解群众、相关职能部门对被考核人的评价,合理给出相应分值(满分为100分)。民主测评一般采取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方式,范围由办考核小组确定。

(三)分层级评价。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核、个人自评及民主测评的情况,对被考核人本年度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分层级进行评价,并给出相应分值(满分为100 分)。

年终考核总分为100 分,个人自评、民主测评、分层级评价各占30%、40%和30%。

3、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根据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的情况综合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考核小组计算被考核人年度考核得分,结合平时考核、个人自评、民主测评的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二)办考核小组将考核等次建议提交办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4、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在自知道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3.公务员平时考核典型经验交流材料 篇三

近年,**县深入贯彻《湖南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积极探索公务员平时考核4个“三”工作法,不断提升公务员平时考核科学化水平,有力促进了工作落实,营造了见贤思齐、比拼赶超的良好氛围。

一、科学设置考题,考实三项指标。

坚持“政治性、导向性、实效性”的原则,科学设置“共性+个性+弹性”考核指标体系,将公务员平时考核由“笼统考”变“精细考”,确保考核考全考细。一是科学设定共性指标。从德、能、勤、廉四个方面进行共性评价,重点考核政治品质、廉洁自律以及工作作风等方面。比如将公务员考核与“奋力闯创干”活动结合起来,与真抓实干各项考核指标挂钩,引导党员干部追赶跨越、奋勇争先。二是合理设定个性指标。从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的完成数量、质量、效率、成效及业务能力等五个方面进行个性评价,重点考核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疑难复杂问题时的表现等。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和部门特点,制定具有自身特色、区分不同类别、层次和职位的个性指标,“量体裁衣”,一人一标准,全县共有1700余名公务员设定个性指标。比如县公安局将办理户籍和身份证业务情况作为考核户籍民警岗位个性指标的重要内容,突出了考核测评的针对性。三是适当设定弹性指标。各单位结合重点工作,参照个性指标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工作获得表彰奖励的,对股室长和经办人员分别予以加分;出现差错或者被上级通报批评的则予以扣分。如县人社局在平时考核中设立了“点赞批评墙”,每个季度统计一次,并将点赞、批评数量纳入平时考核弹性指标进行加减分。

二、细化评分办法,坚持三个标准。

突出“干什么考什么”,避免“大锅饭”“千人一面”,采用量化评分,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做到公平公正、考严考准。一是坚持负面清单扣分制。对照考核指标,制定负面清单,采用扣分制。严格按照考评办法的扣分项,根据日常表现进行逐项对照扣分。二是坚持分类设定权重分值。采用百分制,各单位结合公务员类别和职能职责对不同考核对象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设定不同权重分值。如县人民法院将员额法官完成案件的数量、质量和司法绩效等个性指标权重分值设定为70%。三是坚持分值与建议考核等次对应。如县委组织部规定考核总分在95分及以上的可以评定为“好”等次;80分至94分之间的评定为“较好”等次;70分至79分之间的评定为“一般”等次;69分及以下的评定为“较差”等次。

三、突出公平公正,开展三级评定。

公务员平时考核由考核对象以书面形式进行小结,经评价、审核和审定,最终确定考核结果等次,确保考核考深考实。一是自我评价。公务员根据平时综合表现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对照平时考核指标提出建议分值报主管领导。二是主管领导审核。在审核个人小结和公务员自我评价的意见基础上,根据阶段性目标和领导交办任务完成情况对照考核指标逐项打分,根据最终分值确定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三是党委(党组)会议审定。党委(党组)会议对加分项目进行审核,结合绩效考核情况,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后,最终确定考核结果等次,报县委组织部公务员办备案,建立统一电子台账。

4.公务员平时考核将有规可依 篇四

第一章 总 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有效整治懒政殆政、为官不为,鼓励公务员善于担当、敢于负责,激励鞭策公务员更好的履职尽责、廉政勤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对班子成员的平时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平时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以量化考核为主。

第四条 机关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重点评价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等情况。

第六条平时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共性指标主要包括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个性指标主要包括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及所产生的效益等。

第七条 结合本单位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注重制定和使用量化指标,合力设置考核指标的权重和考核等次标准,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共性支部权重占30%,个性指标占70%。

第八条 考核的结果分为好、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第九条 考核以月为周期,每月考核“好”等次人数比例为参加平时考核总人数的40%以内。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平时考核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镇机关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平时考核工作方案,方案包括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内容、指标、方法、程序、结果使用及监督检查等,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平时考核采取“周记实、月考核、季审定”的方式,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考核指标。根据公务员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将工作任务逐级分解,确定每名公务员的平时考核指标。

(二)个人工作记实。公务员以周记的形式记录每周工作情况,并做出工作小结。

(三)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每月5日前主管领导对其分管公务员上月工作记实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工作完成情况和其他综合因素,对公务员进行评鉴,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审定考核等次。考核委员会在季度终了10日内,审核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建议,确定本机关公务员的平时考核结果。

(五)反馈考核结果。主管领导采取谈话或书面形式向被考核公务员及时反馈本季度考核结果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六)公示考核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将季度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汇总考核情况。镇组织部门负责汇总留存。第十二条 机关每季度平时考核结果确定后,将报送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考核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 公务员要及时准确记录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做出自我评价。主管领导要对分管公务员客观公正做出评鉴、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机关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作出的评鉴和考核等次建议进行综合审定。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平时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技术,逐步建立平时考核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四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的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要参照平时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对平时考核结果“好”和“良好”等次的公务员,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平时考核是考核的基础,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应当在当年平时考核获得“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

第十九条 对平时考核结果“一般”、“差”等次的公务员,应当及时提醒,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进。

第二十条 加强对平时考核结果的综合分析,根据平时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工作安排和人员配置,安排相应培训,改进工作方法,推进工作落实。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平时考核,却定等次。

第二十二条 经组织外派驻村、外出学习、考察的公务员,由所在单位提出评语和考核等次建议,最终由本单位确定等次。

第二十三条 考核周期内病事假超过12个工作日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参照考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差”等次。

第二十七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随时抽查、定期督查机制,加强对平时考核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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